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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对方的立论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由双方一辩发言,按先正方后反方的顺序。现阐述我方观点:如果有证据证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出于恶意和逃避刑罚,应当规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本质上来说,其法理在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的恶性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从犯罪心理学上讲,这类犯罪已经不是简单的犯错,而是明显具有人格层面的扭曲和障碍。这时候,教育层面的考量认为需要依靠惩罚进行矫正。
首先,在事前预防阶段,该制度能够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无论是北京石景山少年杀人案,还是四川女生雇凶伤人案,这些现实案例都表明,该制度能够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避免未成年人以不受法律制裁为借口实施犯罪。
其次,在事中处理阶段,该制度能够对那些具有恶意的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惩处。例如,英国的詹姆斯谋杀大案,将一名男孩拐骗并性虐杀害,最终被判处 15 年有期徒刑。而在中国未满 12 岁男孩伤害 4 岁半女孩的案件中,男孩将女孩拖到茅坑并致其窒息死亡,但因男孩未满刑事责任年龄,公安局决定撤销案件。这些案例都表明,对于那些具有恶意的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应当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处罚,正如国强老师所说,只有惩罚才能够带来改造的效果。
最后,在事后的社会影响阶段,该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群众的期待,维护社会秩序。在海南三名初中生打架的案件中,该制度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要关注未成年人对处理结果的看法,很多未成年人正在关注这些事情。
英国的案例引起社会关注,数百万名群众参与社会活动。提问时间到,谢谢。
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对方的立论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由双方一辩发言,按先正方后反方的顺序。现阐述我方观点:如果有证据证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出于恶意和逃避刑罚,应当规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本质上来说,其法理在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的恶性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从犯罪心理学上讲,这类犯罪已经不是简单的犯错,而是明显具有人格层面的扭曲和障碍。这时候,教育层面的考量认为需要依靠惩罚进行矫正。
首先,在事前预防阶段,该制度能够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无论是北京石景山少年杀人案,还是四川女生雇凶伤人案,这些现实案例都表明,该制度能够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避免未成年人以不受法律制裁为借口实施犯罪。
其次,在事中处理阶段,该制度能够对那些具有恶意的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惩处。例如,英国的詹姆斯谋杀大案,将一名男孩拐骗并性虐杀害,最终被判处 15 年有期徒刑。而在中国未满 12 岁男孩伤害 4 岁半女孩的案件中,男孩将女孩拖到茅坑并致其窒息死亡,但因男孩未满刑事责任年龄,公安局决定撤销案件。这些案例都表明,对于那些具有恶意的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应当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处罚,正如国强老师所说,只有惩罚才能够带来改造的效果。
最后,在事后的社会影响阶段,该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群众的期待,维护社会秩序。在海南三名初中生打架的案件中,该制度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要关注未成年人对处理结果的看法,很多未成年人正在关注这些事情。
英国的案例引起社会关注,数百万名群众参与社会活动。提问时间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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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因为该制度在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社会影响等阶段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反方四辩:我方对正方一辩进行质询,时间为当天计时 2 分钟。我方首先针对正方提出的内容进行对应访问,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而我方作为质询方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答辩。我方想问,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核心应该是什么?
正方一辩:承担刑事责任,首先是有辨认是非的能力,其次是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反方四辩:所以你方的论述中,看上去很快,但没有告诉我,他一定是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这是你方论证的部分。接下来,你们觉得目前教育中到社会有拒绝论证吗?
正方一辩:(未听清回答内容)
反方四辩:我已经把他迷晕,并且把他蓄意谋杀了,这难道还能看不出我到底有没有辨认能力吗?其实教育是有教的,在校时间一般有 3 个月,最少是超过 3 年,教育的内容不多,是不讲年龄的特殊教育。我方案例告诉你,女孩毫不留情地把小男孩塞到井里,甚至强硬地掰开他的手,还确认他真的掉下去之后才离开,这算不算?
正方一辩:(未听清回答内容)
反方四辩:但是我们会发现这个案件最终只是模仿电视剧的情节,她并不知道自己这个行为真正代表了什么,也没办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就是辨认和控制力没有论证部分。我方了解到新报纸书近两年增加百余所,我国现有当只是 230 所,甚至是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告诉我们,如果真的犯罪很严重,或者有严重的不良行为,可以送到专门学校。你觉得这收教合理吗?
正方一辩:(未听清回答内容)
反方四辩:我告诉你,专门学校一般管理的是没有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犯,而如果今天面对这些案件,你跟我说只是把他送过去,这明显是不公平的,他应该送到刑罚的地方,这是两件事情。如果你本身很快,但是你没有辨认能力,所以我刚刚已经通过举例说明,你没办法认识,所以当代教育改造是更好的举措。第二个问题,回应民众期待是什么?要回答最后一个问题,是否能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病且善恶的能力,这个是可以判断的,这个句子我们后续会论述。我方联合国一届一院考控告诉你,12 - 13 岁的人缺乏控制能力,前额力尚未发育,你看有在上举证吗?在所有的案件判断过程中,我要考察到犯罪行为有没有谋划,但是你没有告诉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没有发育好的时候,该怎么具备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我先问了,你刚刚告诉我你动腿的要立马改,是吗?不是因为民众觉得要立法,而是我们需要这个立法来安抚这个社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第一个问题,你也没有告诉我为什么目前社会足够了,第二个我告诉你的是,如果民众肯定要改,我们应该告诉他为什么现在是可以的,而不是盲目的去改变那些收到。
反方四辩:我方对正方一辩进行质询,时间为当天计时 2 分钟。我方首先针对正方提出的内容进行对应访问,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而我方作为质询方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答辩。我方想问,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核心应该是什么?
正方一辩:承担刑事责任,首先是有辨认是非的能力,其次是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反方四辩:所以你方的论述中,看上去很快,但没有告诉我,他一定是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这是你方论证的部分。接下来,你们觉得目前教育中到社会有拒绝论证吗?
正方一辩:(未听清回答内容)
反方四辩:我已经把他迷晕,并且把他蓄意谋杀了,这难道还能看不出我到底有没有辨认能力吗?其实教育是有教的,在校时间一般有 3 个月,最少是超过 3 年,教育的内容不多,是不讲年龄的特殊教育。我方案例告诉你,女孩毫不留情地把小男孩塞到井里,甚至强硬地掰开他的手,还确认他真的掉下去之后才离开,这算不算?
正方一辩:(未听清回答内容)
反方四辩:但是我们会发现这个案件最终只是模仿电视剧的情节,她并不知道自己这个行为真正代表了什么,也没办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就是辨认和控制力没有论证部分。我方了解到新报纸书近两年增加百余所,我国现有当只是 230 所,甚至是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告诉我们,如果真的犯罪很严重,或者有严重的不良行为,可以送到专门学校。你觉得这收教合理吗?
正方一辩:(未听清回答内容)
反方四辩:我告诉你,专门学校一般管理的是没有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犯,而如果今天面对这些案件,你跟我说只是把他送过去,这明显是不公平的,他应该送到刑罚的地方,这是两件事情。如果你本身很快,但是你没有辨认能力,所以我刚刚已经通过举例说明,你没办法认识,所以当代教育改造是更好的举措。第二个问题,回应民众期待是什么?要回答最后一个问题,是否能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病且善恶的能力,这个是可以判断的,这个句子我们后续会论述。我方联合国一届一院考控告诉你,12 - 13 岁的人缺乏控制能力,前额力尚未发育,你看有在上举证吗?在所有的案件判断过程中,我要考察到犯罪行为有没有谋划,但是你没有告诉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没有发育好的时候,该怎么具备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我先问了,你刚刚告诉我你动腿的要立马改,是吗?不是因为民众觉得要立法,而是我们需要这个立法来安抚这个社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第一个问题,你也没有告诉我为什么目前社会足够了,第二个我告诉你的是,如果民众肯定要改,我们应该告诉他为什么现在是可以的,而不是盲目的去改变那些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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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环节为:反方一辩·立论
好,请各方一辩,发言时间为 3 分 30 秒,认定内容充实清晰,引用恰当。现主席宣告,请各位注意。
年龄制度是针对特定年龄阶段的人法律认定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核心要点在于一旦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则可以根据行为人是否已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而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而我国实行的是在刑法中对一定犯罪类型否定少年的形式为成年人的一种行为规范模式,二者模式上存在显著区别。此外,在探讨我国是否应实施这一制度时,诸多学者仍在研究其中的普遍原因,这也进一步说明目前我国显然尚未实施这一制度。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生理、法理,以及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理念和措施等因素,我方坚定认为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理由如下:
首先,就法律本身而言,青少年可能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我国刑事法第 18 条规定,行为人必须在具有完备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会会长杨建龙针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专门论文中指出,需要综合考虑生理、心理、社会年龄的均衡。生理上,尽管身体发育提前了,但是现在神经科学有越来越多的科学证据证实,决定判断和控制能力、阻止个体做出轻率冲动决定的大脑行为,通常要在青春期后期才发育成熟,而且发育成熟也不必然带来心理成熟。有学者指出,青春期的提前与智力和道德的发展之间面临不同步点,并且在社会年龄上,当代社会毕业工作结构年龄都在普遍推迟。也就是说,社会文化跟观念中的成年年龄实际上均在推后而非提前。总的来说,当下未成年人与成人之间的差异是客观的,且随着社会发展,两者差异在不断扩大。无独有偶,作为国际权威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也在关于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益问题意见中提到,12 - 13 岁儿童的认知成熟度和抽象推理能力仍在发展中,因为他们的额叶皮质仍在发育,因此他们不太可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影响或理解法律实质。
其次,就法律效果而言,对未成年人判刑的立法,反而带来了负面效果。在舆论要求严罚未成年个人犯罪的基础上,推行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所呈现出的结果是,已经总体下降了十几年的青少年犯罪率陡然提升,相较于之前,犯罪率的提升甚至接近 50%,这显然不符合立法者所主张的教育、感化、挽救目标。而且,即使对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犯罪的多起案件进行了处理。一个尴尬的现实是,在未成年人极端个案面前,社会舆论绝不会仅仅满足于刑事责任的判定,而是必然走向进一步严罚,甚至呼吁恢复未成年人死刑,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基本追求。真正有效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轻罪慎治,较好地降低了犯罪率。全国法院轻罪判决处罪率达 90%,为全国法院轻罪判决处罪率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犯罪率降至每十万人 46,仅为浙江省犯罪率的 23.1%以上。我方坚决认为不应该实施这一制度。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环节为:反方一辩·立论
好,请各方一辩,发言时间为 3 分 30 秒,认定内容充实清晰,引用恰当。现主席宣告,请各位注意。
年龄制度是针对特定年龄阶段的人法律认定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核心要点在于一旦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则可以根据行为人是否已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而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而我国实行的是在刑法中对一定犯罪类型否定少年的形式为成年人的一种行为规范模式,二者模式上存在显著区别。此外,在探讨我国是否应实施这一制度时,诸多学者仍在研究其中的普遍原因,这也进一步说明目前我国显然尚未实施这一制度。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生理、法理,以及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理念和措施等因素,我方坚定认为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理由如下:
首先,就法律本身而言,青少年可能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我国刑事法第 18 条规定,行为人必须在具有完备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会会长杨建龙针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专门论文中指出,需要综合考虑生理、心理、社会年龄的均衡。生理上,尽管身体发育提前了,但是现在神经科学有越来越多的科学证据证实,决定判断和控制能力、阻止个体做出轻率冲动决定的大脑行为,通常要在青春期后期才发育成熟,而且发育成熟也不必然带来心理成熟。有学者指出,青春期的提前与智力和道德的发展之间面临不同步点,并且在社会年龄上,当代社会毕业工作结构年龄都在普遍推迟。也就是说,社会文化跟观念中的成年年龄实际上均在推后而非提前。总的来说,当下未成年人与成人之间的差异是客观的,且随着社会发展,两者差异在不断扩大。无独有偶,作为国际权威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也在关于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益问题意见中提到,12 - 13 岁儿童的认知成熟度和抽象推理能力仍在发展中,因为他们的额叶皮质仍在发育,因此他们不太可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影响或理解法律实质。
其次,就法律效果而言,对未成年人判刑的立法,反而带来了负面效果。在舆论要求严罚未成年个人犯罪的基础上,推行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所呈现出的结果是,已经总体下降了十几年的青少年犯罪率陡然提升,相较于之前,犯罪率的提升甚至接近 50%,这显然不符合立法者所主张的教育、感化、挽救目标。而且,即使对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犯罪的多起案件进行了处理。一个尴尬的现实是,在未成年人极端个案面前,社会舆论绝不会仅仅满足于刑事责任的判定,而是必然走向进一步严罚,甚至呼吁恢复未成年人死刑,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基本追求。真正有效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轻罪慎治,较好地降低了犯罪率。全国法院轻罪判决处罪率达 90%,为全国法院轻罪判决处罪率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犯罪率降至每十万人 46,仅为浙江省犯罪率的 23.1%以上。我方坚决认为不应该实施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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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观点,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本环节金句: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同学,我们先探讨一下,我们的法律应该保护怎样的权益所有人。那今天为什么一个十二岁的男孩,对女童有伤害意图,提前预谋并实施伤害,您告诉我这个法律如何保障这位女童?我方认为这个话题已经可以保障双方的权益。我国刑法已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 12 周岁,但是对方辩友,您方要论证他具有辩证和控制能力,以及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基础呀。
同学,每个人的心智成熟程度不一定,12 至 10 岁儿童的心智能力可能不足。那为什么我们要用这个恶意补足制度呢?如果 12 岁以下的人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要根据他的行为和表现来判断其是否存在恶意。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把他送去监狱,放出来后就会成为少年犯。我们会对其进行未成年改造,也会进行课程培训,而不是像您说的那样接受简单的教育。这个世界上不存在心智完全不成熟的人,也会有新的权益需要保护。您方认为我方的观点矛盾,但他确实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我认为我们应该看他是否有与之匹配的能力和表现,现在也许他不具备,但未来呢?我们需要用一个制度来预防,这有错吗?我们用现在的制度来保障预判以后的权利,这并没有错。那您方想将这个年龄调到什么程度呢?因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却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同学,您自己想想,只要被发现有犯罪行为,不能仅仅辩解难度大,比如有人以精神病为由,那也要进行精神病问题的鉴定。我们保护的不只是现在的孩子,还有经过教育和改造后的孩子们的未来。您为什么没有看到这一点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同学,我们先探讨一下,我们的法律应该保护怎样的权益所有人。那今天为什么一个十二岁的男孩,对女童有伤害意图,提前预谋并实施伤害,您告诉我这个法律如何保障这位女童?我方认为这个话题已经可以保障双方的权益。我国刑法已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 12 周岁,但是对方辩友,您方要论证他具有辩证和控制能力,以及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基础呀。
同学,每个人的心智成熟程度不一定,12 至 10 岁儿童的心智能力可能不足。那为什么我们要用这个恶意补足制度呢?如果 12 岁以下的人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要根据他的行为和表现来判断其是否存在恶意。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把他送去监狱,放出来后就会成为少年犯。我们会对其进行未成年改造,也会进行课程培训,而不是像您说的那样接受简单的教育。这个世界上不存在心智完全不成熟的人,也会有新的权益需要保护。您方认为我方的观点矛盾,但他确实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我认为我们应该看他是否有与之匹配的能力和表现,现在也许他不具备,但未来呢?我们需要用一个制度来预防,这有错吗?我们用现在的制度来保障预判以后的权利,这并没有错。那您方想将这个年龄调到什么程度呢?因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却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同学,您自己想想,只要被发现有犯罪行为,不能仅仅辩解难度大,比如有人以精神病为由,那也要进行精神病问题的鉴定。我们保护的不只是现在的孩子,还有经过教育和改造后的孩子们的未来。您为什么没有看到这一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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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的质询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接下来进入辩证第二环节。正方二辩进行申论。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自己行为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换言之,是行为人的行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然而,不能仅依据年龄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成熟的心智,因为心智的成熟不仅取决于年龄。例如,地域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各地区的未成年人在营养摄入和信息接受教育方面存在失衡,致使不同地区的未成年人经济发展水平有所差异。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因素。虽然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的心智会逐渐走向成熟,但心智与年龄的增长仅是正相关,并非绝对线性关系。如果单纯以年龄来判断刑事责任能力,就会得出荒谬的结论,即心智成熟越快的未成年人,越有机会逃避刑法的责难,从而规避刑法的矫正。这也是我们主张将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作为补充条款的原因。
那么,如何判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呢?应该通过判断未成年行为人的行事表现,包括犯罪时的行为表现、犯罪模式以及认知水平、道德修养、独立能力等因素来进行判断。为保证公正性,可以采用恶意认定听证会的方式。由公诉方发起,召集未成年人生活各个方面的相关人员召开听证会,与心理学和精神病专家共同充分论证未成年人的精神发展状况,使其更加全面、准确地确认未成年人的恶意。
同时,我方认为,在基层检察院在个案中提出起诉意见之后,应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其是否应当起诉。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权威性和准确性。
在一些案件中,比如一个 11 岁的少年,将 4 岁的女童的头部按到电梯底下,还有当面实施抓挠等行为,在我们看来这是其主观恶性较强的表现。而且我国的刑法具有严厉性,当证人指出某项证据存在不合理之处时,我们可能不予认定其刑事责任,这是为了排除合理怀疑。但我们认为,教育并不能够改善这些具有恶性的人。比如在这个 11 岁男孩杀人案件中,他的律师对判罚结果的看法等。谢谢。
接下来进入辩证第二环节。正方二辩进行申论。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自己行为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换言之,是行为人的行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然而,不能仅依据年龄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成熟的心智,因为心智的成熟不仅取决于年龄。例如,地域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各地区的未成年人在营养摄入和信息接受教育方面存在失衡,致使不同地区的未成年人经济发展水平有所差异。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因素。虽然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的心智会逐渐走向成熟,但心智与年龄的增长仅是正相关,并非绝对线性关系。如果单纯以年龄来判断刑事责任能力,就会得出荒谬的结论,即心智成熟越快的未成年人,越有机会逃避刑法的责难,从而规避刑法的矫正。这也是我们主张将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作为补充条款的原因。
那么,如何判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呢?应该通过判断未成年行为人的行事表现,包括犯罪时的行为表现、犯罪模式以及认知水平、道德修养、独立能力等因素来进行判断。为保证公正性,可以采用恶意认定听证会的方式。由公诉方发起,召集未成年人生活各个方面的相关人员召开听证会,与心理学和精神病专家共同充分论证未成年人的精神发展状况,使其更加全面、准确地确认未成年人的恶意。
同时,我方认为,在基层检察院在个案中提出起诉意见之后,应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其是否应当起诉。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权威性和准确性。
在一些案件中,比如一个 11 岁的少年,将 4 岁的女童的头部按到电梯底下,还有当面实施抓挠等行为,在我们看来这是其主观恶性较强的表现。而且我国的刑法具有严厉性,当证人指出某项证据存在不合理之处时,我们可能不予认定其刑事责任,这是为了排除合理怀疑。但我们认为,教育并不能够改善这些具有恶性的人。比如在这个 11 岁男孩杀人案件中,他的律师对判罚结果的看法等。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判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应通过判断其行事表现,包括犯罪时的行为表现、犯罪模式以及认知水平、道德修养、独立能力等因素,并采用恶意认定听证会的方式,由公诉方发起,召集相关人员召开听证会,与心理学和精神病专家共同论证未成年人的精神发展状况,以更加全面、准确地确认未成年人的恶意。同时,基层检察院在个案中提出起诉意见后,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其核准是否应当起诉。
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通过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行事表现等因素,采用恶意认定听证会等方式,以及将基层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来更加准确地判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避免单纯以年龄判断带来的问题。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环节为: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
反方三辩:第一个问题聊需求性,为什么今天需要实施(此处可能指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因为我方觉得那些穷凶极恶的未满 12 岁的人没有办法得到法律的惩处。对方辩友,我跟您说的是 12 岁以下,他们没有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承担不了刑事责任,所以我不知道为什么他们一定要得到法律的惩处。那您不能告诉我说每个人他们没有具备的辩解,是来确院(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在我方举的那个 12 岁的案例当中,我会觉得,他的所有行为都是满足他的恶意判定出来的。比如说,在证据藏匿方面,他是确认无误之后,然后盯了几分钟,确认没有人发现他,好像他还返回去说,同学,今天我偷完我妈妈的手机,怕被她发现藏起来,所以我用反侦查能力,是这个意思吗?
正方二辩:不是啊。
反方三辩:我觉得在这里面是可以认定他确实有恶意的。因为任何一个人都知道,怕被妈妈打,把手机藏起来,这不知道怎么论到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我现在问您,12 至 14 岁犯罪现在怎么处理?这只是一部分嘛,这不仅是行为,这是这个(此处表述不太清晰)。12 至 14 岁原则送到专门学校,14 至 16 才送少年管教所。您到哪条没有读清楚?我问您,今天 20 年出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明确提出要建立专门学校,规定专门学校。为什么您方觉得专门学校没有解决问题?不是因为我方的数据学证(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就是他对于专门数据证书专门是套数据举证嘛(此处表述不太清晰),他就觉得说今天这个专门学校针对有些不能异化的,通过专业方式对这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人进行教育调整。可是对于这些行政的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责令送到专门机构进行收容,家长认为管教不力的也可以申请。您方有没有看到?不是问题,是时间上不同,监护人都不愿意把自己孩子送进去,所以我才说公安机关可以强制责令,不管您监护人愿不愿意。我现在问您的是,您觉得专门学校不好,不好在哪?
正方二辩:不是监护人的问题。
反方三辩:那有没有话说给他们学校是不是知道辩友专门学校不好,不好在哪?老欺我妈就把电话写直是从中出(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太对了。民方(此处可能是“我方”)觉得没办法解决,可是我们立法者觉得可以解决,公安部、教育部都觉得可以解决,来家(此处可能是“大家”)可以举证,不是这法头的人写的通过专业方式的种(此处表述不太清晰),这你们提为他的这个问题心上有(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就是他是不是您说的很清楚,预防未成年在这里面说任何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都可以要求他去专门机构,所以您没有举证告诉我为什么专门学校的教育不行,您的需求性我说完了。我现在问您来对应所判定恶意的判定,就像我刚刚在申论中提到的犯罪时候的表现行为、政治谋划。您政治藏匿(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您不要觉得我是拽大词。您跟我说一个,比如说您刚才说的这种规定啊,就比如说我们觉得说这个孩子他先是有藏匿的手段,同时他这个实施这个想法已经长达一年多,想法就相当于大一(此处可能是“待了”)一年多了,然后 7 号他还把那个就是我方给您举证,联合国研究出来 12 至 13 岁,他根本没有成熟的大脑发育,他生理上控制能力达不到。您怎么证明他有?我发现我现在跟所有人我都是在这个想这两面程度(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我就问您谁有,您又举不出来一个。我刚才举的那个案例,那个女孩把她推到群里,您刚看有恶例(此处可能是“您刚说有恶意”),怎么证明他有辩证和公式合例(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像多方面就举证了。您哪方面,这个方面您今天不能这么不负责任啊,跟我说立马我就是要多方面,我问您哪方面,反正很多方面。怎么解决,反正可以解决,我问您怎么解决,您给一个态势。因为我话说要看他您为两件(此处表述不太清晰),但是我还告诉您给不出来,因为心理的判定没办法证明您的大脑发育成熟与否,而大脑在 12 至 13 岁,我可以规定您没有发育的时候,我最后问您一个恶意年龄,骨织摄度(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您发了几到几分,我方觉得这些想要有恶意,然后 0 至 12 岁,0 至 14 岁,这个另外一生(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如果 0 至 12 岁孩子他们有代好了 3 岁孩子,他们有爱好了,3 岁孩子的杀人,您觉得他有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那样去判断吧,如果他只有的明天是吧(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显然没有,方没友已经已已已已经疯癫了(此处表述不太清晰),一般 30 岁的孩子,他也说大脑不能完成有变量的控制能力,已经,我很期待听到大脑的举证,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环节为: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
反方三辩:第一个问题聊需求性,为什么今天需要实施(此处可能指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因为我方觉得那些穷凶极恶的未满 12 岁的人没有办法得到法律的惩处。对方辩友,我跟您说的是 12 岁以下,他们没有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承担不了刑事责任,所以我不知道为什么他们一定要得到法律的惩处。那您不能告诉我说每个人他们没有具备的辩解,是来确院(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在我方举的那个 12 岁的案例当中,我会觉得,他的所有行为都是满足他的恶意判定出来的。比如说,在证据藏匿方面,他是确认无误之后,然后盯了几分钟,确认没有人发现他,好像他还返回去说,同学,今天我偷完我妈妈的手机,怕被她发现藏起来,所以我用反侦查能力,是这个意思吗?
正方二辩:不是啊。
反方三辩:我觉得在这里面是可以认定他确实有恶意的。因为任何一个人都知道,怕被妈妈打,把手机藏起来,这不知道怎么论到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我现在问您,12 至 14 岁犯罪现在怎么处理?这只是一部分嘛,这不仅是行为,这是这个(此处表述不太清晰)。12 至 14 岁原则送到专门学校,14 至 16 才送少年管教所。您到哪条没有读清楚?我问您,今天 20 年出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明确提出要建立专门学校,规定专门学校。为什么您方觉得专门学校没有解决问题?不是因为我方的数据学证(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就是他对于专门数据证书专门是套数据举证嘛(此处表述不太清晰),他就觉得说今天这个专门学校针对有些不能异化的,通过专业方式对这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人进行教育调整。可是对于这些行政的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责令送到专门机构进行收容,家长认为管教不力的也可以申请。您方有没有看到?不是问题,是时间上不同,监护人都不愿意把自己孩子送进去,所以我才说公安机关可以强制责令,不管您监护人愿不愿意。我现在问您的是,您觉得专门学校不好,不好在哪?
正方二辩:不是监护人的问题。
反方三辩:那有没有话说给他们学校是不是知道辩友专门学校不好,不好在哪?老欺我妈就把电话写直是从中出(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太对了。民方(此处可能是“我方”)觉得没办法解决,可是我们立法者觉得可以解决,公安部、教育部都觉得可以解决,来家(此处可能是“大家”)可以举证,不是这法头的人写的通过专业方式的种(此处表述不太清晰),这你们提为他的这个问题心上有(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就是他是不是您说的很清楚,预防未成年在这里面说任何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都可以要求他去专门机构,所以您没有举证告诉我为什么专门学校的教育不行,您的需求性我说完了。我现在问您来对应所判定恶意的判定,就像我刚刚在申论中提到的犯罪时候的表现行为、政治谋划。您政治藏匿(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您不要觉得我是拽大词。您跟我说一个,比如说您刚才说的这种规定啊,就比如说我们觉得说这个孩子他先是有藏匿的手段,同时他这个实施这个想法已经长达一年多,想法就相当于大一(此处可能是“待了”)一年多了,然后 7 号他还把那个就是我方给您举证,联合国研究出来 12 至 13 岁,他根本没有成熟的大脑发育,他生理上控制能力达不到。您怎么证明他有?我发现我现在跟所有人我都是在这个想这两面程度(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我就问您谁有,您又举不出来一个。我刚才举的那个案例,那个女孩把她推到群里,您刚看有恶例(此处可能是“您刚说有恶意”),怎么证明他有辩证和公式合例(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像多方面就举证了。您哪方面,这个方面您今天不能这么不负责任啊,跟我说立马我就是要多方面,我问您哪方面,反正很多方面。怎么解决,反正可以解决,我问您怎么解决,您给一个态势。因为我话说要看他您为两件(此处表述不太清晰),但是我还告诉您给不出来,因为心理的判定没办法证明您的大脑发育成熟与否,而大脑在 12 至 13 岁,我可以规定您没有发育的时候,我最后问您一个恶意年龄,骨织摄度(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您发了几到几分,我方觉得这些想要有恶意,然后 0 至 12 岁,0 至 14 岁,这个另外一生(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如果 0 至 12 岁孩子他们有代好了 3 岁孩子,他们有爱好了,3 岁孩子的杀人,您觉得他有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那样去判断吧,如果他只有的明天是吧(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显然没有,方没友已经已已已已经疯癫了(此处表述不太清晰),一般 30 岁的孩子,他也说大脑不能完成有变量的控制能力,已经,我很期待听到大脑的举证,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辩友,我发现一件事情,在讨论现状及法律之前,对方辩友与我方达成一个共识,即今天我们实行的是最为民主的一种制度。接着往下看,您方的需求不会告诉我现在存在这样的弊端。哎,我有个案例,告诉您今年 12 岁以下的孩子犯罪了,所以我们要因为个案改掉全部法律。可是我想问对方辩友,您真的懂法吗?法律为何对大家都具有公信力?是因为法律的公平公正,它需要基于为大多数人、维护所有人的权益的意志之上,才能够让大家相信或信任。所以您今天告诉我,因为民众的舆论就要改法,因为恶案的出现就要改法,我方觉得这是情绪太过激动。而我方作为立场,我们一定要作为理性的一方去看待这件事情。如果今天因为民众的意见而改法,那在网上大家随随便便觉得,今天这个人骂了我一句,就必须判死刑,那个人打了我一下,我家必须判死刑,难道立法者按照您方的案例来讲,今天都要判死刑吗?所以我会质疑您方,因为个人舆论以及您方个案的追求性的合理性在哪里?
再往下看,哪怕今天我方坦然承认可以改,接下来再看您方的解决力。我方有声明举例能告诉您,为什么我方一直在强调恶意补足制度的承担这个刑事责任能力的最开始的原因,是因为在生活中的恶意和在刑罚上的恶意是有区别的。生活中的恶意,比如我的孩子,我骂了我一句,哎,我觉得他对我有恶意。但在刑法上,我的规律判定是要有前提的,我要告诉您,今天如果我要承担刑事责任能力,我需要有控制能力,需要有辨认能力,而这两项能力都是我需要通过身体去举证告诉大家,所以才能够达到立法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我才能够对他进行恶意的判定。比方说今天您只告诉我,存在这样的恶意,因为他骂了我一句,对我有恶意,那对于法院来讲,公正性、公平性到底在哪里,我方看不到。所以您方告诉我的这个申请举证是没有办法查明的。我们再往下讲,您方会想说,哪怕今天我存在恶意,可是我要判断恶意如何判断?您方讲了一堆空泛的话,告诉我今天有专家,比如有心理学家开听证会,今天我可以问问他的街坊邻居,这个小孩是不是坏人。那我觉得您设身处地地站在一个大人的角度来讲,您比如说您的邻居有一个小毛孩,他就是一个熊孩子,每天早上起来要敲敲你们家的门,每天晚上要逗逗你们家狗,您是不是对他有恶意。可是当别人问您的时候,您就不是觉得,哎,这个孩子太调皮了,他不是一个好孩子,可是您觉得这样简单的评价他,对于他来讲就能够判定他的一生吗?我会告诉您,今天哪怕在心理学层面,因为我是学心理学的学生,我们在抑郁症调查了这么多年以外,我们对于抑郁症的判定依旧是可能高达 88.7%的确诊率,所以您会发现我们在恶意判定上,很难用一个确切的方法去判定恶意。您在医学上可能有误判率,而在法律上如果误判了,将会毁掉这个孩子的一生,所以我不知道您方如何判定恶意,所以解决力您从来达不成。
既然再往下看,为什么我方今天觉得不需要改呢?是因为当下有很多专门的措施可以解决这份弊端。我们如果把这个孩子抓进学校里,对他进行教育,他出社会以后,哪怕之后长大以后,他如何融入社会,如何真正地解决孩子的问题。但是我方告诉您,现在有学校,有对他的教育,可以真正解决孩子的问题,而不像您方一样,对他的处理缺乏责任,没有良心。
对方辩友,我发现一件事情,在讨论现状及法律之前,对方辩友与我方达成一个共识,即今天我们实行的是最为民主的一种制度。接着往下看,您方的需求不会告诉我现在存在这样的弊端。哎,我有个案例,告诉您今年 12 岁以下的孩子犯罪了,所以我们要因为个案改掉全部法律。可是我想问对方辩友,您真的懂法吗?法律为何对大家都具有公信力?是因为法律的公平公正,它需要基于为大多数人、维护所有人的权益的意志之上,才能够让大家相信或信任。所以您今天告诉我,因为民众的舆论就要改法,因为恶案的出现就要改法,我方觉得这是情绪太过激动。而我方作为立场,我们一定要作为理性的一方去看待这件事情。如果今天因为民众的意见而改法,那在网上大家随随便便觉得,今天这个人骂了我一句,就必须判死刑,那个人打了我一下,我家必须判死刑,难道立法者按照您方的案例来讲,今天都要判死刑吗?所以我会质疑您方,因为个人舆论以及您方个案的追求性的合理性在哪里?
再往下看,哪怕今天我方坦然承认可以改,接下来再看您方的解决力。我方有声明举例能告诉您,为什么我方一直在强调恶意补足制度的承担这个刑事责任能力的最开始的原因,是因为在生活中的恶意和在刑罚上的恶意是有区别的。生活中的恶意,比如我的孩子,我骂了我一句,哎,我觉得他对我有恶意。但在刑法上,我的规律判定是要有前提的,我要告诉您,今天如果我要承担刑事责任能力,我需要有控制能力,需要有辨认能力,而这两项能力都是我需要通过身体去举证告诉大家,所以才能够达到立法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我才能够对他进行恶意的判定。比方说今天您只告诉我,存在这样的恶意,因为他骂了我一句,对我有恶意,那对于法院来讲,公正性、公平性到底在哪里,我方看不到。所以您方告诉我的这个申请举证是没有办法查明的。我们再往下讲,您方会想说,哪怕今天我存在恶意,可是我要判断恶意如何判断?您方讲了一堆空泛的话,告诉我今天有专家,比如有心理学家开听证会,今天我可以问问他的街坊邻居,这个小孩是不是坏人。那我觉得您设身处地地站在一个大人的角度来讲,您比如说您的邻居有一个小毛孩,他就是一个熊孩子,每天早上起来要敲敲你们家的门,每天晚上要逗逗你们家狗,您是不是对他有恶意。可是当别人问您的时候,您就不是觉得,哎,这个孩子太调皮了,他不是一个好孩子,可是您觉得这样简单的评价他,对于他来讲就能够判定他的一生吗?我会告诉您,今天哪怕在心理学层面,因为我是学心理学的学生,我们在抑郁症调查了这么多年以外,我们对于抑郁症的判定依旧是可能高达 88.7%的确诊率,所以您会发现我们在恶意判定上,很难用一个确切的方法去判定恶意。您在医学上可能有误判率,而在法律上如果误判了,将会毁掉这个孩子的一生,所以我不知道您方如何判定恶意,所以解决力您从来达不成。
既然再往下看,为什么我方今天觉得不需要改呢?是因为当下有很多专门的措施可以解决这份弊端。我们如果把这个孩子抓进学校里,对他进行教育,他出社会以后,哪怕之后长大以后,他如何融入社会,如何真正地解决孩子的问题。但是我方告诉您,现在有学校,有对他的教育,可以真正解决孩子的问题,而不像您方一样,对他的处理缺乏责任,没有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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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因为法律的修改应慎重,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判定困难,且现有专门措施可以解决相关问题。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每个人都是从小孩子长大的,小时候可能觉得拿水果刀好玩,但像一些残忍杀人的事件,这涉及到事前、事中、事后的阶段。事前可能只是觉得好玩,事中可能出现死亡及各种创伤表现,事后则需要客观评判。正方同学的核心逻辑中,认为未成年人没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不太成立,而我方认为,在法律上要承担刑事责任能力,需要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这是刑法规定的。有人认为恶意的判定在法律和生活中有所不同,我方认为不能仅依据恶意判定,还需考虑辨认和控制能力。有人提出将这类人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我方认为可以。90%的专门学校改革,其评判对象是犯了轻微刑罚或口角斗殴的人,那对于像吵了一架就要把8至10岁的人抓进监狱的情况,我方不认同。对于做错事的孩子,若家长挽救不了,像一些严重犯罪的人,应该管一管。首先要论证其一定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法律要承担公平公正的义务。关于专门学校的学历部分,需要进一步查证数据,以及刚才提到的可实施的部分,若法律认定犯法,应依法处理。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每个人都是从小孩子长大的,小时候可能觉得拿水果刀好玩,但像一些残忍杀人的事件,这涉及到事前、事中、事后的阶段。事前可能只是觉得好玩,事中可能出现死亡及各种创伤表现,事后则需要客观评判。正方同学的核心逻辑中,认为未成年人没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不太成立,而我方认为,在法律上要承担刑事责任能力,需要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这是刑法规定的。有人认为恶意的判定在法律和生活中有所不同,我方认为不能仅依据恶意判定,还需考虑辨认和控制能力。有人提出将这类人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我方认为可以。90%的专门学校改革,其评判对象是犯了轻微刑罚或口角斗殴的人,那对于像吵了一架就要把8至10岁的人抓进监狱的情况,我方不认同。对于做错事的孩子,若家长挽救不了,像一些严重犯罪的人,应该管一管。首先要论证其一定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法律要承担公平公正的义务。关于专门学校的学历部分,需要进一步查证数据,以及刚才提到的可实施的部分,若法律认定犯法,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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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而应依据法律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综合考虑辨认和控制能力,以及实际情况,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
紧接着是评委分享点评环节,时长为 6 分钟,两位评委点评时间各为 2 分钟。首先请谢亚宾评委进行点评。
我觉得当前我们双方的辩论处于一个比较紧张的状态。反方主要针对一些生理情况进行了讨论,但对于对方提出的一些问题,表述得比较明确,大家可能内心当中对此有明确的反思。我认为反方的回应存在一些问题,似乎在回避这个问题。毕竟这个恶性的情况出现在反方认为的某几个案例当中,所以在这一部分,需要更加深入地去通过论述,因为这可能涉及到一个生理上的更策,也就是说我们整体的社会环境对这类问题的认知,其实在我们心中有一个衡量的感受。对于反方来说,可能需要做进一步的解释。
在讨论罪体如何量刑及定法的部分,我发现正方存在较多问题。正方不能把所有解决问题的方法都付诸于未来的量化,所以我也期待正方能够对法条进行更多的筹备。这大概是我现在的感受。
紧接着是评委分享点评环节,时长为 6 分钟,两位评委点评时间各为 2 分钟。首先请谢亚宾评委进行点评。
我觉得当前我们双方的辩论处于一个比较紧张的状态。反方主要针对一些生理情况进行了讨论,但对于对方提出的一些问题,表述得比较明确,大家可能内心当中对此有明确的反思。我认为反方的回应存在一些问题,似乎在回避这个问题。毕竟这个恶性的情况出现在反方认为的某几个案例当中,所以在这一部分,需要更加深入地去通过论述,因为这可能涉及到一个生理上的更策,也就是说我们整体的社会环境对这类问题的认知,其实在我们心中有一个衡量的感受。对于反方来说,可能需要做进一步的解释。
在讨论罪体如何量刑及定法的部分,我发现正方存在较多问题。正方不能把所有解决问题的方法都付诸于未来的量化,所以我也期待正方能够对法条进行更多的筹备。这大概是我现在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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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二·中场点评:
目前,我总体上感觉因为社会的变化,所以对正方的要求会稍微高一点,以完成对整个工作面的整体构想。首先,在前置环节,其实双方一直没有讲清楚人事需求的问题。各方面存在这种严重的需求,但这提及的民众需求并不一定是人们真正需要的,并且很多时候民众的需求包括答辩的需求,其实有时候和我们整个法律的精神,或者说和立法的最终倡导是相违背的。我们的法律来源于社会,但要高于社会。所以,正方需要进一步去明确这个需求的决定性究竟在哪,因为反方至少给出了一些说法,就是很多时候这个需求并不一定是确确实实存在的,本身也有一个例子。所以,在需求上,正方需要自己做一定的决断。
第二个在方案设计上,正方的方案,一辩没有给出,直到二辩陈述,包括后面反方的论述。正常来讲,我现在把自身的那个相关政策提一下,你们要求是 14 岁以下全部都要吗?那 14 岁以下全部都要实施和医院的那个专业组织是不太一样的,因为医院专业组织至少有一个年龄限制,要么是 10 岁以上,要么是 18 岁以上孩子,他们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正方今天似乎是想直接把 14 岁以下所有的都纳入进去,那为什么都纳入呢?如何判断他的恶意?目前正方只给出一个所谓的恶意认定,那怎么去认定呢?这个过程的流程到底要包含哪些东西,是我需要着重提到的。因为正方自己举例说是一个精神鉴定,但是在司法上,精神病的鉴定其实是非常不可靠的,很多人由于精神病的鉴定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者由于精神病的鉴定因此就被送到了精神病院,这在司法当中是经常发生的事情,所以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查看。
评委二·中场点评:
目前,我总体上感觉因为社会的变化,所以对正方的要求会稍微高一点,以完成对整个工作面的整体构想。首先,在前置环节,其实双方一直没有讲清楚人事需求的问题。各方面存在这种严重的需求,但这提及的民众需求并不一定是人们真正需要的,并且很多时候民众的需求包括答辩的需求,其实有时候和我们整个法律的精神,或者说和立法的最终倡导是相违背的。我们的法律来源于社会,但要高于社会。所以,正方需要进一步去明确这个需求的决定性究竟在哪,因为反方至少给出了一些说法,就是很多时候这个需求并不一定是确确实实存在的,本身也有一个例子。所以,在需求上,正方需要自己做一定的决断。
第二个在方案设计上,正方的方案,一辩没有给出,直到二辩陈述,包括后面反方的论述。正常来讲,我现在把自身的那个相关政策提一下,你们要求是 14 岁以下全部都要吗?那 14 岁以下全部都要实施和医院的那个专业组织是不太一样的,因为医院专业组织至少有一个年龄限制,要么是 10 岁以上,要么是 18 岁以上孩子,他们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正方今天似乎是想直接把 14 岁以下所有的都纳入进去,那为什么都纳入呢?如何判断他的恶意?目前正方只给出一个所谓的恶意认定,那怎么去认定呢?这个过程的流程到底要包含哪些东西,是我需要着重提到的。因为正方自己举例说是一个精神鉴定,但是在司法上,精神病的鉴定其实是非常不可靠的,很多人由于精神病的鉴定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者由于精神病的鉴定因此就被送到了精神病院,这在司法当中是经常发生的事情,所以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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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在需求明确和方案设计上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论证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我觉得具体的操作细节方面,双方沟通后在落实结果的效率上存在问题。反方问正方,如何认定恶意,在具体案例中怎样落实;正方则问反方,如何进行教育,在具体教育过程中使用什么教材。相较而言,反方多一个背书,比如教育部,这是一个优势。对方可能需要在机制上做出解释,进行一定的补充,而不能只是依据场景,否则可能会有一定的缺失。但是,反方本身的开解效率已经被稀释得较为严重。
第二部分是我对双方各自还有一个理论上的疑问。对于正方来说,我的疑问集中在如何判断出恶意以及如何由此推断出这个小孩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怎样从判断其恶意直接得出他一定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中间的推理过程是怎样完成的,需要做出解释。对于反方来说,我很好奇对于未满 14 岁,尤其是未满 12 岁的极端情况案例,该如何处理。如果说国家保护和教育他们,那么国家是如何进行赔偿或其他处理方式的,这种个别情况发生时到底应该怎么办。
我觉得具体的操作细节方面,双方沟通后在落实结果的效率上存在问题。反方问正方,如何认定恶意,在具体案例中怎样落实;正方则问反方,如何进行教育,在具体教育过程中使用什么教材。相较而言,反方多一个背书,比如教育部,这是一个优势。对方可能需要在机制上做出解释,进行一定的补充,而不能只是依据场景,否则可能会有一定的缺失。但是,反方本身的开解效率已经被稀释得较为严重。
第二部分是我对双方各自还有一个理论上的疑问。对于正方来说,我的疑问集中在如何判断出恶意以及如何由此推断出这个小孩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怎样从判断其恶意直接得出他一定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中间的推理过程是怎样完成的,需要做出解释。对于反方来说,我很好奇对于未满 14 岁,尤其是未满 12 岁的极端情况案例,该如何处理。如果说国家保护和教育他们,那么国家是如何进行赔偿或其他处理方式的,这种个别情况发生时到底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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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是第三环节质询小结,共 6 分钟,双三辩按顺序进行质询小结,反方的时间为 3 分钟,由反方三辩先进行小结,正方后进行小结,这是对质询环节的总结,针对质询式的交互内容与回答进行反驳。
首先请反方三辩发言。第一个事情还是聊回犀牛(此处表述不明,可能存在错误)来,您方无非是告诉我说,今天有好多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不知如何解决,我方告诉你解决办法,如果他在 12 岁以下犯了法,公安机关有权责令他去专门机构进行教育,如果您方实在觉得没有家长同意不能去的话,那您方改的应该是这个,应该说就算家长不同意,如果有严重不良行为,也应该让他进去。这是需求的第一个部分。需求的第二个部分,您方说为了威慑未来的未成年人,刑法修正案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 12 - 14 岁时,犯罪率反而上升 50%,这个灰色效应达不到预期的问题。我谈到这里。第二点是恶意判定的问题,我坦白讲,恶意这个事情,民众怎么看?刚才我们举的这个例子,一个小女孩把他人推到井里面,还把他手掰开,把他按下去,是不是特别有恶意,可是她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吗?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至少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综合判断,心理层面、社会层面、生理层面,生理层面我没有详细阐述,社会层面我们也告诉您了,目前他们的差距在拉大,反而应该上升。所以对于他的恶意的判定,坦白讲,您方无非就是说看上去怎样,看上去这和控制能力与辩论能力没有关系,您方只是用民众的舆论去主导这个案件的走向罢了。
接下来跟您聊这个往后走的问题,您方一直跟我说极端案例,您方敢不敢看一下极端案例往后会怎么样?如果今天对未成年人不实行死刑,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坦白讲更多也就是判十几年而已,您在监狱里判十几年,周围都是杀人犯、抢劫犯,您在里面待十几年,十几岁进去,二十几岁、三十岁出来,一无所成,一无是处,那就是内卷的失败,您要怎么活下去?犯罪吗?所以您方最后把那些极端的案例放出来,是要把它继续恶化。我方为什么说把他放入专门的学校,是一个专门学校,相对来说这是一个学校,给他应有的教育,同时限制他的自由,给他进行应有的教育管束。怎么管束?您方质疑我,我方说得很清楚,至少教育部和立法者都认为是可以有管束的教育的,您方没有给我提一个举证,如果非要追细则的话,那我把您收进来,我告诉您这个事情不对的,如果您再这么做,会有相应的处罚,我跟您讲清楚,这之后您有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时,您不可能再这样无罪,而不接受教育的手段。所以现行状态下,我方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坦白讲到最后,您方告诉您方的底层态度是什么?今天这个社会这么多民众觉得您这么坏,如果我不判,难以平民愤。第一件事情,法律上也有规定,如果就算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免除刑罚,也会给受害者家属相应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这个赔偿金可以帮助他们平息一定的愤怒,如果您方想要平息所有民众的愤怒怎么办?全部执行,如公司离职(此处表述不明,可能存在错误),这才是真正让受害者希望得到的东西,如果您方真的觉得今天您方主导判定恶意,就应该直接把他送进去的话,那您方不应该搞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您方应该搞公共执行制度。好,谢谢。
紧接着是第三环节质询小结,共 6 分钟,双三辩按顺序进行质询小结,反方的时间为 3 分钟,由反方三辩先进行小结,正方后进行小结,这是对质询环节的总结,针对质询式的交互内容与回答进行反驳。
首先请反方三辩发言。第一个事情还是聊回犀牛(此处表述不明,可能存在错误)来,您方无非是告诉我说,今天有好多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不知如何解决,我方告诉你解决办法,如果他在 12 岁以下犯了法,公安机关有权责令他去专门机构进行教育,如果您方实在觉得没有家长同意不能去的话,那您方改的应该是这个,应该说就算家长不同意,如果有严重不良行为,也应该让他进去。这是需求的第一个部分。需求的第二个部分,您方说为了威慑未来的未成年人,刑法修正案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 12 - 14 岁时,犯罪率反而上升 50%,这个灰色效应达不到预期的问题。我谈到这里。第二点是恶意判定的问题,我坦白讲,恶意这个事情,民众怎么看?刚才我们举的这个例子,一个小女孩把他人推到井里面,还把他手掰开,把他按下去,是不是特别有恶意,可是她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吗?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至少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综合判断,心理层面、社会层面、生理层面,生理层面我没有详细阐述,社会层面我们也告诉您了,目前他们的差距在拉大,反而应该上升。所以对于他的恶意的判定,坦白讲,您方无非就是说看上去怎样,看上去这和控制能力与辩论能力没有关系,您方只是用民众的舆论去主导这个案件的走向罢了。
接下来跟您聊这个往后走的问题,您方一直跟我说极端案例,您方敢不敢看一下极端案例往后会怎么样?如果今天对未成年人不实行死刑,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坦白讲更多也就是判十几年而已,您在监狱里判十几年,周围都是杀人犯、抢劫犯,您在里面待十几年,十几岁进去,二十几岁、三十岁出来,一无所成,一无是处,那就是内卷的失败,您要怎么活下去?犯罪吗?所以您方最后把那些极端的案例放出来,是要把它继续恶化。我方为什么说把他放入专门的学校,是一个专门学校,相对来说这是一个学校,给他应有的教育,同时限制他的自由,给他进行应有的教育管束。怎么管束?您方质疑我,我方说得很清楚,至少教育部和立法者都认为是可以有管束的教育的,您方没有给我提一个举证,如果非要追细则的话,那我把您收进来,我告诉您这个事情不对的,如果您再这么做,会有相应的处罚,我跟您讲清楚,这之后您有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时,您不可能再这样无罪,而不接受教育的手段。所以现行状态下,我方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坦白讲到最后,您方告诉您方的底层态度是什么?今天这个社会这么多民众觉得您这么坏,如果我不判,难以平民愤。第一件事情,法律上也有规定,如果就算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免除刑罚,也会给受害者家属相应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这个赔偿金可以帮助他们平息一定的愤怒,如果您方想要平息所有民众的愤怒怎么办?全部执行,如公司离职(此处表述不明,可能存在错误),这才是真正让受害者希望得到的东西,如果您方真的觉得今天您方主导判定恶意,就应该直接把他送进去的话,那您方不应该搞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您方应该搞公共执行制度。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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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环节为:正方三辩·质询小结
各方三辩发言。首先,反方提出的第一件事,我对此进行质疑。我想探究隐患判定事前究竟是什么。事后质询换题,您问得似乎很清楚,但您说无法评判我所提及的电视内容,说电视机不会教人行残忍之事,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不能仅以个例来与我进行辩驳。
第二件事情,我质疑的是这十个案例中听审程序的构成。您觉得可能存在错判,那么今天出现错判的严重性,我们可以通过补证来解决。实际上,在法律上有一个优势证据和标准。比如,只要辩方能够提供未成年人对其不法行为可能不具有控制和辨认能力的证据,就可以不处理。也就是在判定恶意时,在之前的判定之外,再补上这个故意竞证认证制度,之后再加上这个优势证据的判断标准,便可较好地解决一方的恶意判断问题。
接下来,关于我方提出的专门教育制度。第一件事,这个专门教育的定位是对不良行为、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引导的制度。我先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责任上的问题,对于那些法律未能有效管理到的人群,我们应该以更肯定的量化方式去处理这个问题,那么这样的制度对未成年人是否必要呢?正方的立场在于,告诉大家对于这些人群,我们应以更积极的方式去处理。而反方认为,即便将这些人抓进去,也存在突出问题,即该抓的人没进来,不该进的人却进来了。这是因为在 2020 年未成年人的预防保护中,其强制措施规定,只要涉及监护人、学生、学校三者中的任何一个存在问题,就可能导致这种情况。
然后,反方发问,进入之后,若不进学校,而进监狱,这些人出来之后怎么办?正方认为,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对于 18 岁以下的人,在抓捕后可先进入少年管教所,现在也称为少年监狱。在少年监狱中,会设立教学楼、实验室等各种教学设施,以满足他们的教育需求。这样,18 岁以后即便继续承担刑罚,他们也不会因此辍学。如果反方的立场是抓了犯人之后,他们会与社会脱节,那么请问,现行的法律中,所有犯罪的人都不需要被抓进去吗?他们抓进去之后是否都与社会脱节,成为社会的累赘呢?我方的态度并非是要对所有未成年人采取某些措施,而是希望对于那些实际上具备成人行为能力的不法未成年人,让他们承担应有的义务。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环节为:正方三辩·质询小结
各方三辩发言。首先,反方提出的第一件事,我对此进行质疑。我想探究隐患判定事前究竟是什么。事后质询换题,您问得似乎很清楚,但您说无法评判我所提及的电视内容,说电视机不会教人行残忍之事,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不能仅以个例来与我进行辩驳。
第二件事情,我质疑的是这十个案例中听审程序的构成。您觉得可能存在错判,那么今天出现错判的严重性,我们可以通过补证来解决。实际上,在法律上有一个优势证据和标准。比如,只要辩方能够提供未成年人对其不法行为可能不具有控制和辨认能力的证据,就可以不处理。也就是在判定恶意时,在之前的判定之外,再补上这个故意竞证认证制度,之后再加上这个优势证据的判断标准,便可较好地解决一方的恶意判断问题。
接下来,关于我方提出的专门教育制度。第一件事,这个专门教育的定位是对不良行为、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引导的制度。我先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责任上的问题,对于那些法律未能有效管理到的人群,我们应该以更肯定的量化方式去处理这个问题,那么这样的制度对未成年人是否必要呢?正方的立场在于,告诉大家对于这些人群,我们应以更积极的方式去处理。而反方认为,即便将这些人抓进去,也存在突出问题,即该抓的人没进来,不该进的人却进来了。这是因为在 2020 年未成年人的预防保护中,其强制措施规定,只要涉及监护人、学生、学校三者中的任何一个存在问题,就可能导致这种情况。
然后,反方发问,进入之后,若不进学校,而进监狱,这些人出来之后怎么办?正方认为,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对于 18 岁以下的人,在抓捕后可先进入少年管教所,现在也称为少年监狱。在少年监狱中,会设立教学楼、实验室等各种教学设施,以满足他们的教育需求。这样,18 岁以后即便继续承担刑罚,他们也不会因此辍学。如果反方的立场是抓了犯人之后,他们会与社会脱节,那么请问,现行的法律中,所有犯罪的人都不需要被抓进去吗?他们抓进去之后是否都与社会脱节,成为社会的累赘呢?我方的态度并非是要对所有未成年人采取某些措施,而是希望对于那些实际上具备成人行为能力的不法未成年人,让他们承担应有的义务。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环节:自由辩论
从正常态度看,防止刑事责任出现消极立场后再出现新的问题。我们希望用新的事物来弥补法律控制上的问题。但对方认为,恶意判定不清,无法补足今天的需求性,也没有认准需求。在小结点时,对方举证恶意判断不了,那为何判断不了?如何判断一个人的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反方除了用老科学写作业的例子外,没有举出任何实例。未满 11 岁的伤害事件中,将其恶意行为按发后,所有人觉得加上就成凶恶疾,难道年龄应该成为保护伞吗?对方的五重矩阵,所谓的 12345,并不能说明如何判断控制能力。
专门学校的问题,11 岁的可以送入专门学校,为什么不行?专门学校当然有效率,我方有政府支持,可对方的效率在哪里?对方说上年电立也可以建得跟学校一样,那为何不把它叫专门学校?我方专门查到这个专的教育素质,其功能在于让犯罪人敬畏犯罪。那对方的重大犯罪怎么办呢?本身专门学校应该根据未成年罪行严重程度分区管理,避免交叉感染。所以重的可以,关键是对方解决需求性达不成,我方问对方解决率的判定,对方却只说一遍数据就说解决完了。我方提到 3 号下午会议的部分,比如残忍伤害事件,这明显是有恶意的,有边缘和控制吗?对方希望怎样判断?难道是希望所有人犯了罪之后说自己不知道,只是在玩闹,所以产生了残忍的杀害局面,这也不叫恶意吗?我方说过恶意和辩量控制没关系。
对方认为成年人在监狱可能会脱节,但未成年人还没完成义务教育,把他们关进监狱会与社会脱节。我方举证在 18 岁以前在监狱可以继续接受教育,而对方的举证只用了自己的教育,且无法保障教育成功。我方有更好的方案,会对未成年人因材施教,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化教育,从分区管理、司法教育、职业管理等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我方听懂法官同学的意思,对较轻的人抓进专门学校,对较重的人抓进监狱,这没问题。现在对方质疑较重的人在监狱怎么办,我方表示会对未成年人进行私下文化教育,每周不少于 20 课时,每年不少于一线课时,代文化低触教育时间不低于整课时 70%。专门学校要做重罪和轻罪的分区,本身专门学校就是包含重罪和轻罪的,我方给了对方教育资格,可对方又问上课下课的解决校在哪里,还质疑专门教育针对的是轻微犯罪。我方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45 条规定,专门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罪行严重程度分据管理,这是法律明文背书,所以我方对严重的和轻微的都有相应的管理。
在监狱鱼龙混杂的地方,用杀人犯监管在一起,能培养出好孩子吗?那少年监狱的存在意义是什么?所有人不管轻重,一旦抓进去就够了吗?所以 12 岁前应该送进专门学校,对方已经承认。我方推出积行善这个政策,这是国家大势所趋,而对方说现行实行上年监狱做得不够好,我们弥补法律一刀切的地方,可对方说制度不够好,却没说清楚好在哪里,恶意的判定不清楚,教育的水平也不清楚。我方问的是新的政策趋势为什么不行?恶意判定我方已经解释过了,很明确。如果一个案件出现,所有人都觉得判刑不太对,我方提出新的解决方案,有什么问题?在坦判三人案件中,数百万的评论表明,按现有中国法律最多判 10 年到 15 年有期徒刑,我方认为应该推进一个新型方案。现在这个问题对方说解决不了,而今天的大趋势是降低刑罚,普及治理,以降低犯罪率。对方质疑提高威慑力是否能达成,我方提到国外的案例,而对方要求我方提供国内的举证。我方指出,犯罪率的提升可能是因为能抓住的人更多了,而不是对方所说的原因。我方提到未成年人犯罪中,因身份证被盗用导致犯罪率提升的问题,按照对方的讲法,会得出错误的结论。所以,对方在法理层面的恶意判决无法成立,也没有提供任何案例进行实证举证。民众觉得应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这种态度是不负责任的立法者的态度,而我方是经过研究后,提出更好的方案并告知民众原因。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环节:自由辩论
从正常态度看,防止刑事责任出现消极立场后再出现新的问题。我们希望用新的事物来弥补法律控制上的问题。但对方认为,恶意判定不清,无法补足今天的需求性,也没有认准需求。在小结点时,对方举证恶意判断不了,那为何判断不了?如何判断一个人的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反方除了用老科学写作业的例子外,没有举出任何实例。未满 11 岁的伤害事件中,将其恶意行为按发后,所有人觉得加上就成凶恶疾,难道年龄应该成为保护伞吗?对方的五重矩阵,所谓的 12345,并不能说明如何判断控制能力。
专门学校的问题,11 岁的可以送入专门学校,为什么不行?专门学校当然有效率,我方有政府支持,可对方的效率在哪里?对方说上年电立也可以建得跟学校一样,那为何不把它叫专门学校?我方专门查到这个专的教育素质,其功能在于让犯罪人敬畏犯罪。那对方的重大犯罪怎么办呢?本身专门学校应该根据未成年罪行严重程度分区管理,避免交叉感染。所以重的可以,关键是对方解决需求性达不成,我方问对方解决率的判定,对方却只说一遍数据就说解决完了。我方提到 3 号下午会议的部分,比如残忍伤害事件,这明显是有恶意的,有边缘和控制吗?对方希望怎样判断?难道是希望所有人犯了罪之后说自己不知道,只是在玩闹,所以产生了残忍的杀害局面,这也不叫恶意吗?我方说过恶意和辩量控制没关系。
对方认为成年人在监狱可能会脱节,但未成年人还没完成义务教育,把他们关进监狱会与社会脱节。我方举证在 18 岁以前在监狱可以继续接受教育,而对方的举证只用了自己的教育,且无法保障教育成功。我方有更好的方案,会对未成年人因材施教,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化教育,从分区管理、司法教育、职业管理等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我方听懂法官同学的意思,对较轻的人抓进专门学校,对较重的人抓进监狱,这没问题。现在对方质疑较重的人在监狱怎么办,我方表示会对未成年人进行私下文化教育,每周不少于 20 课时,每年不少于一线课时,代文化低触教育时间不低于整课时 70%。专门学校要做重罪和轻罪的分区,本身专门学校就是包含重罪和轻罪的,我方给了对方教育资格,可对方又问上课下课的解决校在哪里,还质疑专门教育针对的是轻微犯罪。我方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45 条规定,专门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罪行严重程度分据管理,这是法律明文背书,所以我方对严重的和轻微的都有相应的管理。
在监狱鱼龙混杂的地方,用杀人犯监管在一起,能培养出好孩子吗?那少年监狱的存在意义是什么?所有人不管轻重,一旦抓进去就够了吗?所以 12 岁前应该送进专门学校,对方已经承认。我方推出积行善这个政策,这是国家大势所趋,而对方说现行实行上年监狱做得不够好,我们弥补法律一刀切的地方,可对方说制度不够好,却没说清楚好在哪里,恶意的判定不清楚,教育的水平也不清楚。我方问的是新的政策趋势为什么不行?恶意判定我方已经解释过了,很明确。如果一个案件出现,所有人都觉得判刑不太对,我方提出新的解决方案,有什么问题?在坦判三人案件中,数百万的评论表明,按现有中国法律最多判 10 年到 15 年有期徒刑,我方认为应该推进一个新型方案。现在这个问题对方说解决不了,而今天的大趋势是降低刑罚,普及治理,以降低犯罪率。对方质疑提高威慑力是否能达成,我方提到国外的案例,而对方要求我方提供国内的举证。我方指出,犯罪率的提升可能是因为能抓住的人更多了,而不是对方所说的原因。我方提到未成年人犯罪中,因身份证被盗用导致犯罪率提升的问题,按照对方的讲法,会得出错误的结论。所以,对方在法理层面的恶意判决无法成立,也没有提供任何案例进行实证举证。民众觉得应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这种态度是不负责任的立法者的态度,而我方是经过研究后,提出更好的方案并告知民众原因。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最后是总结陈词环节。后四分钟首约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全场围绕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解决方案展开。我方认为,目前应以辩认人可控制的点来判断。您举的例子我方已讲清楚,看上去很快未必代表真的很快,也未必真的有变量和控制。比如,女孩将男孩的手掰开并使其陷入危险的事例,女孩虽看似行为恶劣,但她只是模仿电视剧情节。
从生理层面看,安全性是一个重要考量。看上去很快,未必真的很快,未必真的有变量和控制。从综合考量来看,心理年龄难以测量,生理年龄虽可减,但未必能等同于社会年龄。姚建龙教授指出,人的社会年龄是在往后发展的。所以,判断一个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不能盲目地以恶意作为标准。
关于专门学校的问题,我方认为,未讲清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关于专门学校作为教育矫正场所的规定。应当秉持教育教学目标,根据个体发育差异进行充分处理,提高教育个别化方法和社会适应水平,并从其最低行为严重程度进行分析,避免交叉感染。与将未成年人关到监狱可能导致交叉感染相比,我方的专门学校能根据不同犯罪程度进行分析管理,进行相应的普法教育和专业化教育,根据社会动态需求及时补充职业技能的学习。显然,我方的专门学校方案更好。
作为执法者,要考虑大众对这一问题最朴素的看法,这没问题。但对方所说的三个小孩故意杀人的例子,不能仅因其行为看上去恶劣就判定其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被指控者的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另外,立法应考虑到过往政策。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降到 14 岁,存在争议。当前犯罪率上升了 50%,这一数据可能存在问题。我们应从生理角度进行分析,一个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判断其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立法者不应单纯依据舆论,而应回应大家内心的疑惑,满足大家的需求。
最后是总结陈词环节。后四分钟首约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全场围绕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解决方案展开。我方认为,目前应以辩认人可控制的点来判断。您举的例子我方已讲清楚,看上去很快未必代表真的很快,也未必真的有变量和控制。比如,女孩将男孩的手掰开并使其陷入危险的事例,女孩虽看似行为恶劣,但她只是模仿电视剧情节。
从生理层面看,安全性是一个重要考量。看上去很快,未必真的很快,未必真的有变量和控制。从综合考量来看,心理年龄难以测量,生理年龄虽可减,但未必能等同于社会年龄。姚建龙教授指出,人的社会年龄是在往后发展的。所以,判断一个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不能盲目地以恶意作为标准。
关于专门学校的问题,我方认为,未讲清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关于专门学校作为教育矫正场所的规定。应当秉持教育教学目标,根据个体发育差异进行充分处理,提高教育个别化方法和社会适应水平,并从其最低行为严重程度进行分析,避免交叉感染。与将未成年人关到监狱可能导致交叉感染相比,我方的专门学校能根据不同犯罪程度进行分析管理,进行相应的普法教育和专业化教育,根据社会动态需求及时补充职业技能的学习。显然,我方的专门学校方案更好。
作为执法者,要考虑大众对这一问题最朴素的看法,这没问题。但对方所说的三个小孩故意杀人的例子,不能仅因其行为看上去恶劣就判定其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被指控者的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另外,立法应考虑到过往政策。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降到 14 岁,存在争议。当前犯罪率上升了 50%,这一数据可能存在问题。我们应从生理角度进行分析,一个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判断其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立法者不应单纯依据舆论,而应回应大家内心的疑惑,满足大家的需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判断一个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不能盲目地以恶意作为标准,而应从生理角度分析其辨认和控制能力。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判断一个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应从生理角度分析其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能盲目地以恶意作为标准,且专门学校是更好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