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欢迎正方一辩立论,陈词时间为 3 分钟,有请。
我方的观点是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因为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是一种十分高效和有力的解决方式。我们认为偶像是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粉丝则是一个群体,粉丝行为是该群体基于粉丝属性所做出的在整体上表现出一定共性和趋向性的行为。而买单可分为解决问题、挽回局势或承担后果付出代价两种。需要补充的是,在辩论的语境下,需要买单的负面行为是对社会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行为,只有这样的账单才有可买性。既然要讨论应不应该,若这个讨论有意义,那么偶像必然有买单的能力,虚拟偶像、没有买单能力的偶像不在讨论范围内。此外,区分粉丝行为和有粉丝身份的人所做出的行为也很有必要。粉丝行为是出于粉丝属性所做出的行为,而非有粉丝身份的人所做出的任何行为,还望对方辩友达成共识。
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我们的观点: 首先,从偶像个人的权益角度来讲,若粉丝行为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这一定是不为大众所认可的。那么偶像来买单,是对于自身形象的维护,能够满足自己的发展需求,因此偶像的买单可以为自己带来更多的好感和喜爱,这些流量可以增加偶像和粉丝之间的黏性,维护偶像的个人权益。 其二,从社会的利益来讲,粉丝是偶像的拥护者,粉丝行为以对偶像的喜爱为出发点,偶像又同时具有社会影响力和对粉丝的亲和力,那么由偶像来买单,能够以最快的速度给群众一个结论性的交代,减缓舆论的风波,减少娱乐风波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 其三,从行业规范来讲,对于以偶像为职业的文艺工作者来说,权益来源于谁就受谁的授权,也必然要对谁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对社会的考虑、社会的认知、商业的价值、情感的链接等方面的考量,粉丝行为已经成为了偶像形象的一部分。偶像依靠泡沫经济获得主要收益,那么就要承受流量反噬的风险。偶像以及相关媒体资源依赖于自身形象提供情绪价值,他们在享受粉丝追捧的同时,也需要接受公众的评价和监督。我方强调,粉丝和偶像并不是双向选择的关系,对于那些被动卷入舆论风波的偶像,他们本身是无辜的,但既然事情已经发生,我们要做的是利用现有的资源,权衡出更加迅捷、高效、占用公共资源更少的解决方案。我方依然认为偶像应该对负面行为买单,如同上述观点,可以加快舆论风波的平息,减少负面曝光的热度,降低对个人声誉的损害。并且让道德上无辜的人买单,可以唤醒狂热群体和吃瓜群众的良心,比如避免社团、村民过度营销等情况。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我们欢迎正方一辩立论,陈词时间为 3 分钟,有请。
我方的观点是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因为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是一种十分高效和有力的解决方式。我们认为偶像是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粉丝则是一个群体,粉丝行为是该群体基于粉丝属性所做出的在整体上表现出一定共性和趋向性的行为。而买单可分为解决问题、挽回局势或承担后果付出代价两种。需要补充的是,在辩论的语境下,需要买单的负面行为是对社会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行为,只有这样的账单才有可买性。既然要讨论应不应该,若这个讨论有意义,那么偶像必然有买单的能力,虚拟偶像、没有买单能力的偶像不在讨论范围内。此外,区分粉丝行为和有粉丝身份的人所做出的行为也很有必要。粉丝行为是出于粉丝属性所做出的行为,而非有粉丝身份的人所做出的任何行为,还望对方辩友达成共识。
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我们的观点: 首先,从偶像个人的权益角度来讲,若粉丝行为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这一定是不为大众所认可的。那么偶像来买单,是对于自身形象的维护,能够满足自己的发展需求,因此偶像的买单可以为自己带来更多的好感和喜爱,这些流量可以增加偶像和粉丝之间的黏性,维护偶像的个人权益。 其二,从社会的利益来讲,粉丝是偶像的拥护者,粉丝行为以对偶像的喜爱为出发点,偶像又同时具有社会影响力和对粉丝的亲和力,那么由偶像来买单,能够以最快的速度给群众一个结论性的交代,减缓舆论的风波,减少娱乐风波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 其三,从行业规范来讲,对于以偶像为职业的文艺工作者来说,权益来源于谁就受谁的授权,也必然要对谁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对社会的考虑、社会的认知、商业的价值、情感的链接等方面的考量,粉丝行为已经成为了偶像形象的一部分。偶像依靠泡沫经济获得主要收益,那么就要承受流量反噬的风险。偶像以及相关媒体资源依赖于自身形象提供情绪价值,他们在享受粉丝追捧的同时,也需要接受公众的评价和监督。我方强调,粉丝和偶像并不是双向选择的关系,对于那些被动卷入舆论风波的偶像,他们本身是无辜的,但既然事情已经发生,我们要做的是利用现有的资源,权衡出更加迅捷、高效、占用公共资源更少的解决方案。我方依然认为偶像应该对负面行为买单,如同上述观点,可以加快舆论风波的平息,减少负面曝光的热度,降低对个人声誉的损害。并且让道德上无辜的人买单,可以唤醒狂热群体和吃瓜群众的良心,比如避免社团、村民过度营销等情况。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vs 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二辩:正方一辩,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但被质询方每次发言有 5 秒保护时间,时间为 2 分钟,单边计时。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是否认同偶像和粉丝在本质上是难以分割的? 正方一辩:我认同。
反方二辩:那对方辩友是否认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应当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民事行为负责? 正方一辩:不认同。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是否认为偶像具有引领风尚的能力? 正方一辩:我认同。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是否认为市场上的偶像是一直在寻找的? 正方一辩:我不是,因为也有一些失德的偶像,就像那些被主流媒体封杀的,因为一些吸毒或者嫖娼之类的偶像,他们自己没有做好自身管理,您怎么说他们同样是呢?
反方二辩:这没有做出最终正确引导的偶像,他们其中做出买单行为并不是为了偶像,买家并不在我们的辩论之内,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 正方一辩:可以。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是否认同偶像具有管理粉丝的义务和引导粉丝的义务? 正方一辩:赞同。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是否认为偶像粉丝群体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群体,是存在多样性、复杂性,并且是具有主观性的? 正方一辩:较多都不认同,因为粉丝群体有偶像这一个精神引领在引导着,相较于社会人群来说,是一个相对集中的人群,不能直接这样定义。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是否认同个体的制约或者呼吁的效果? 正方一辩:清楚。
反方二辩:仔细解释一下,您刚才所说的解释指的是什么? 正方一辩:指的是对方某个人做出自己的一些行为后,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是否认同他人的认知本来就存在着相关认知和现实的差异性? 正方一辩:(此处未听清正方一辩的回答)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所说偶像和粉丝是一种单向型的关系,那么在流量明星方面是否依旧适用?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二辩:谢谢。
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vs 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二辩:正方一辩,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但被质询方每次发言有 5 秒保护时间,时间为 2 分钟,单边计时。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是否认同偶像和粉丝在本质上是难以分割的? 正方一辩:我认同。
反方二辩:那对方辩友是否认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应当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民事行为负责? 正方一辩:不认同。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是否认为偶像具有引领风尚的能力? 正方一辩:我认同。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是否认为市场上的偶像是一直在寻找的? 正方一辩:我不是,因为也有一些失德的偶像,就像那些被主流媒体封杀的,因为一些吸毒或者嫖娼之类的偶像,他们自己没有做好自身管理,您怎么说他们同样是呢?
反方二辩:这没有做出最终正确引导的偶像,他们其中做出买单行为并不是为了偶像,买家并不在我们的辩论之内,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 正方一辩:可以。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是否认同偶像具有管理粉丝的义务和引导粉丝的义务? 正方一辩:赞同。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是否认为偶像粉丝群体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群体,是存在多样性、复杂性,并且是具有主观性的? 正方一辩:较多都不认同,因为粉丝群体有偶像这一个精神引领在引导着,相较于社会人群来说,是一个相对集中的人群,不能直接这样定义。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是否认同个体的制约或者呼吁的效果? 正方一辩:清楚。
反方二辩:仔细解释一下,您刚才所说的解释指的是什么? 正方一辩:指的是对方某个人做出自己的一些行为后,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是否认同他人的认知本来就存在着相关认知和现实的差异性? 正方一辩:(此处未听清正方一辩的回答)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所说偶像和粉丝是一种单向型的关系,那么在流量明星方面是否依旧适用?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二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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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及在场的各位。偶像在现代意义上指的是在公众视野中具有影响力的人物,粉丝行为是粉丝因对偶像的喜爱和支持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而买单指的是承担本职以外的费用、负责任。而我方之所以认为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理由如下:
首先,偶像和粉丝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偶像并没有义务为粉丝行为承担责任。如同家长与未成年孩子、老师与学生,偶像和粉丝之间只是存在一种松散的社会关系,而这种关系还不能达到让偶像为粉丝行为承担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地步。偶像对粉丝更多的应该是理性的引导,引导他们不要去做一些侵占公共资源等的错事,而不是应该为某些不理智的粉丝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事情并非偶像本人所为,所以他没有义务也不应该承担对应的责任。
其次,粉丝的维护行为本身,是对自身成功属性的积极维护,这与偶像本人并无关系。偶像可以是演员、歌手、体育明星、科学家等,由于他们身上的某些特质,吸引着粉丝。心理学家总结偶像崇拜是一种社会关系,是崇拜主体对所认同人物形象的关注、情感投射以及愿为其付出的愿望,包含自我认同和情感的寄托以及外部行为倾向。粉丝常将对成功的渴望转化为对偶像的崇拜,渴望从偶像身上找到未来的曙光。因此当偶像被攻击时,他们会认为自己对成功的向往被否定,进而做出过激行为。其实他们对于偶像的维护本质上是对自身成功属性的维护,与偶像本人无关,因此偶像不应买单。
最后,我方认为此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应当由粉丝群体内部进行责任分割,各司其职,谁做的事谁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胡乱让偶像买单,让偶像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这不仅有助于规范粉丝行为,也有利于饭圈的健康发展,厘清粉丝与偶像之间本应存在的界限。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感谢主席及在场的各位。偶像在现代意义上指的是在公众视野中具有影响力的人物,粉丝行为是粉丝因对偶像的喜爱和支持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而买单指的是承担本职以外的费用、负责任。而我方之所以认为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理由如下:
首先,偶像和粉丝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偶像并没有义务为粉丝行为承担责任。如同家长与未成年孩子、老师与学生,偶像和粉丝之间只是存在一种松散的社会关系,而这种关系还不能达到让偶像为粉丝行为承担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地步。偶像对粉丝更多的应该是理性的引导,引导他们不要去做一些侵占公共资源等的错事,而不是应该为某些不理智的粉丝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事情并非偶像本人所为,所以他没有义务也不应该承担对应的责任。
其次,粉丝的维护行为本身,是对自身成功属性的积极维护,这与偶像本人并无关系。偶像可以是演员、歌手、体育明星、科学家等,由于他们身上的某些特质,吸引着粉丝。心理学家总结偶像崇拜是一种社会关系,是崇拜主体对所认同人物形象的关注、情感投射以及愿为其付出的愿望,包含自我认同和情感的寄托以及外部行为倾向。粉丝常将对成功的渴望转化为对偶像的崇拜,渴望从偶像身上找到未来的曙光。因此当偶像被攻击时,他们会认为自己对成功的向往被否定,进而做出过激行为。其实他们对于偶像的维护本质上是对自身成功属性的维护,与偶像本人无关,因此偶像不应买单。
最后,我方认为此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应当由粉丝群体内部进行责任分割,各司其职,谁做的事谁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胡乱让偶像买单,让偶像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这不仅有助于规范粉丝行为,也有利于饭圈的健康发展,厘清粉丝与偶像之间本应存在的界限。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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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像是否应该为粉丝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感谢反方一辩,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质询,主场单兵计时 2 分钟。
正方二辩:感谢主席。首先,刚才您提到粉丝维护偶像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某种成功途径,意思是这与偶像本身没有关系,您是这个意思吗? 反方一辩:可以这么认为。
正方二辩:那我请问,莫名其妙的数据是为了谁呢?我想请问一下,暑假刚发生的陈龙和孙颖莎两家的粉丝吵起来了,孙颖莎(此处表述可能存在错误,根据上下文推测,此处可能想说的是“孙颖莎的粉丝说这是个事实”),他们两家的粉丝吵起来了,那请问孙颖莎的粉丝是为什么目的呢? 反方一辩:我不太了解这个事情。
正方二辩:您的问题,这个我觉得他们之间的话,可能是因为粉丝是因为喜欢这个偶像身上某一些特质,比如说这其实就是说投射了一种我们自身,就是说对我可以通过这个途径成功,就说我很认可这个成功途径,所以说我们这个时候是我选择他成为我的偶像。我方的观点是,反方也认同了,偶像是粉丝的心理投射,是吧? 反方一辩:是
正方二辩:那粉丝行为能不能代表偶像行为? 反方一辩:不能
正方二辩:为什么不能? 反方一辩:因为我们本身刚才也说过,粉丝和偶像是一个单独的,是两个单独的个体,他们一个人做的事儿不能说就是另一个人做的事儿呀。
正方二辩:那他们两个之间就没有任何联系是吗? 反方一辩:我方并没有这样说,那不是说是那两个独立的个体吗?你说的没有任何联系,是指一点关系都没有吗?那肯定不可能的呀。
正方二辩:那粉丝与偶像的关系是什么? 反方一辩:我方在第一个论点说过,他们之间是一个松散的社会关系。
正方二辩:那好,下一个问题,您说粉丝行为不等于维护偶像,那么我想请问一下,去定制小卡的这种行为是怎么回事?因为他喜欢这个人啊,而不是说我可以说我想去看,在日常生活中也能够看到他,所以说我们去用这个小卡,这不还是维护偶像吗?所以您想证明什么呢?后方才说粉丝和偶像之间有关系,但对方说关系非常松散,我们说了关系到底有没有,有的,就是说关系非常紧密啊,所以是不是有这个关系?至少没有达到说短期性,有让我相信的短期要求去买单一说。我那您刚才说粉丝买单应该是内部的责任,那我请问一下啊,这个事已经发生了,粉丝个人能有买单的能力了,难道他不应该买单吗?因为这个事是他自己做的事啊,他买了单,偶像就不能为他买单了。 反方一辩:是,我的意思是这个,我想偶像能为他买部分的单,但也要看他的责任,我想偶像就完全没有关系吗?他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什么,那照您这么说的,就是我现在我为了这个偶像,我去干了一件非常不正确的事情,然后您就是说偶像要为他的责任吗?这个偶像并没有做任何错事吧,我刚跟您说了,粉丝和偶像的喜欢是不一样的。
感谢反方一辩,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质询,主场单兵计时 2 分钟。
正方二辩:感谢主席。首先,刚才您提到粉丝维护偶像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某种成功途径,意思是这与偶像本身没有关系,您是这个意思吗? 反方一辩:可以这么认为。
正方二辩:那我请问,莫名其妙的数据是为了谁呢?我想请问一下,暑假刚发生的陈龙和孙颖莎两家的粉丝吵起来了,孙颖莎(此处表述可能存在错误,根据上下文推测,此处可能想说的是“孙颖莎的粉丝说这是个事实”),他们两家的粉丝吵起来了,那请问孙颖莎的粉丝是为什么目的呢? 反方一辩:我不太了解这个事情。
正方二辩:您的问题,这个我觉得他们之间的话,可能是因为粉丝是因为喜欢这个偶像身上某一些特质,比如说这其实就是说投射了一种我们自身,就是说对我可以通过这个途径成功,就说我很认可这个成功途径,所以说我们这个时候是我选择他成为我的偶像。我方的观点是,反方也认同了,偶像是粉丝的心理投射,是吧? 反方一辩:是
正方二辩:那粉丝行为能不能代表偶像行为? 反方一辩:不能
正方二辩:为什么不能? 反方一辩:因为我们本身刚才也说过,粉丝和偶像是一个单独的,是两个单独的个体,他们一个人做的事儿不能说就是另一个人做的事儿呀。
正方二辩:那他们两个之间就没有任何联系是吗? 反方一辩:我方并没有这样说,那不是说是那两个独立的个体吗?你说的没有任何联系,是指一点关系都没有吗?那肯定不可能的呀。
正方二辩:那粉丝与偶像的关系是什么? 反方一辩:我方在第一个论点说过,他们之间是一个松散的社会关系。
正方二辩:那好,下一个问题,您说粉丝行为不等于维护偶像,那么我想请问一下,去定制小卡的这种行为是怎么回事?因为他喜欢这个人啊,而不是说我可以说我想去看,在日常生活中也能够看到他,所以说我们去用这个小卡,这不还是维护偶像吗?所以您想证明什么呢?后方才说粉丝和偶像之间有关系,但对方说关系非常松散,我们说了关系到底有没有,有的,就是说关系非常紧密啊,所以是不是有这个关系?至少没有达到说短期性,有让我相信的短期要求去买单一说。我那您刚才说粉丝买单应该是内部的责任,那我请问一下啊,这个事已经发生了,粉丝个人能有买单的能力了,难道他不应该买单吗?因为这个事是他自己做的事啊,他买了单,偶像就不能为他买单了。 反方一辩:是,我的意思是这个,我想偶像能为他买部分的单,但也要看他的责任,我想偶像就完全没有关系吗?他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什么,那照您这么说的,就是我现在我为了这个偶像,我去干了一件非常不正确的事情,然后您就是说偶像要为他的责任吗?这个偶像并没有做任何错事吧,我刚跟您说了,粉丝和偶像的喜欢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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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入质询小结。自辩主席感受对方辩友的精力体验,从高效的目的、公众的角度,也能看出偶像与粉丝是作为独立的个体,并且粉丝行为的产生并非完全由偶像导致,而是有其自身发展和组织的决定性因素。那为何要让一个非主要因素为一个主要因素展开的行为买单呢?若如此,社会对人们的塑造将占据绝大部分,此时若大家要为个人的所作所为买单,那难道要为身边的每一个人、每一个行为都买单吗?显然这并非一个应然问题。偶像确实有宣扬正确价值观的义务,对方也是承认的,但是对于某一个偶像,在市场上也会涉及出相关性行相异、影响本次行为的行为,纯粹是属于自发行为。而对方辩友一味地强调偶像应当承担自己的义务,认为粉丝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偶像,所以要为粉丝买单。我方承认偶像要进行引导,但并非应当承包粉丝,不应为粉丝的无效消费损失买单。而对方辩友所说的为损失买单,若指的是承担对方损失的代价,若是出来发公告,显然和对方的买单定义也是不符合的。我方认为,所谓的买单应该是做出自己本不愿做出的行为,这样的话,这种买单才具有约束力,而不是让偶像遵循一个不合理的规律。
下面进入质询小结。自辩主席感受对方辩友的精力体验,从高效的目的、公众的角度,也能看出偶像与粉丝是作为独立的个体,并且粉丝行为的产生并非完全由偶像导致,而是有其自身发展和组织的决定性因素。那为何要让一个非主要因素为一个主要因素展开的行为买单呢?若如此,社会对人们的塑造将占据绝大部分,此时若大家要为个人的所作所为买单,那难道要为身边的每一个人、每一个行为都买单吗?显然这并非一个应然问题。偶像确实有宣扬正确价值观的义务,对方也是承认的,但是对于某一个偶像,在市场上也会涉及出相关性行相异、影响本次行为的行为,纯粹是属于自发行为。而对方辩友一味地强调偶像应当承担自己的义务,认为粉丝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偶像,所以要为粉丝买单。我方承认偶像要进行引导,但并非应当承包粉丝,不应为粉丝的无效消费损失买单。而对方辩友所说的为损失买单,若指的是承担对方损失的代价,若是出来发公告,显然和对方的买单定义也是不符合的。我方认为,所谓的买单应该是做出自己本不愿做出的行为,这样的话,这种买单才具有约束力,而不是让偶像遵循一个不合理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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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反方二辩,下面请正方二辩做小结,时间同样为 1 分 30 秒,有请。
感谢主持人及在场各位。首先,我方不否认粉丝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偶像在作为偶像身份时,其动力来源于粉丝,却也不应受限于粉丝。在人人平等的观念下,粉丝将偶像推到一个触不可及的高度,偶像自然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并做出更多牺牲,而且偶像为粉丝提供某些价值,并非以金钱等作为交换,偶像也应该为粉丝提供正向价值,对粉丝予以正向引导。因此,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和粉丝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不冲突。
毋庸置疑的是,偶像的劝导是具有积极作用的,偶像可以影响到大多数粉丝,并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偶像事业的发展不仅在于偶像本身的魅力,更在于在发挥魅力的同时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这样,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所获得的,不仅仅是自身利益的维护,更多的是为这个社会带来的价值、愉悦和满足。
其次,我们应当看到,偶像中的不良现象被放任,会诱使人们效仿,甚至毫无压力。如果偶像不买单,那么粉丝就会接收到一种错误的信号,仿佛偶像对此不以为然,那么带来的将是一种不良的效仿,进而影响范围扩大,最后导致结果一发不可收拾。难道这就是您想要看到的结果吗?因此,我方认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好,反方二辩,下面请正方二辩做小结,时间同样为 1 分 30 秒,有请。
感谢主持人及在场各位。首先,我方不否认粉丝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偶像在作为偶像身份时,其动力来源于粉丝,却也不应受限于粉丝。在人人平等的观念下,粉丝将偶像推到一个触不可及的高度,偶像自然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并做出更多牺牲,而且偶像为粉丝提供某些价值,并非以金钱等作为交换,偶像也应该为粉丝提供正向价值,对粉丝予以正向引导。因此,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和粉丝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不冲突。
毋庸置疑的是,偶像的劝导是具有积极作用的,偶像可以影响到大多数粉丝,并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偶像事业的发展不仅在于偶像本身的魅力,更在于在发挥魅力的同时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这样,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所获得的,不仅仅是自身利益的维护,更多的是为这个社会带来的价值、愉悦和满足。
其次,我们应当看到,偶像中的不良现象被放任,会诱使人们效仿,甚至毫无压力。如果偶像不买单,那么粉丝就会接收到一种错误的信号,仿佛偶像对此不以为然,那么带来的将是一种不良的效仿,进而影响范围扩大,最后导致结果一发不可收拾。难道这就是您想要看到的结果吗?因此,我方认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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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vs 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正方四辩: 对方在分点 2 中提到运动员和科学家,敢问对方认为运动员与科学家有引导能力吗?有,但是这个人就人家他需要买单吗?如果爱迪生和他的粉丝发生冲突,难道你要让一个去世多年的人出来买单吗?我方一辩已经说过了,既然讨论应该最有意义,那么偶像必然有买单一义的能力,才能讨论。虚拟偶像和无能力买单不在讨论范围之内。那孙颖莎,那孙颖莎的粉丝的行为与孙颖莎又有什么关系呢?对方是否认同经营和维护自身形象是偶像职责的一部分?那么粉丝行为是不是偶像形象的一部分?我方认为,偶像没有责任和义务的一说并不认同,因为我方觉得粉丝行为是偶像形象的一部分,这是偶像形象的一部分,应该是偶像的永久的一部分。偶像应当正确地引导粉丝,倡导粉丝,但是他并没有,因为责任和义务并不同,偶像有责任引导粉丝,但是他没有义务。偶像有责任买单,他可以买单,但是他没有义务,责任和义务不同。我方在提到买单这一方面说,出于偶像个人利益,他也应该为自己买单,因为这个可以挽回他舆论对他个人利益的迫害。买单行为是可以分别解决问题、避免或者承担后果,付出代价。
反方四辩: 对方时间已到,我方还剩 47 秒。事实上,义务引导直到粉丝。那么工作室发声明,那偶像失去有什么代价呢?偶像行为买单可以,但不能说偶像行为买单是最快平息风波,然后唤醒人的良心吗?难道这不是替罪羊吗?然后粉丝……(时间到)
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vs 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正方四辩: 对方在分点 2 中提到运动员和科学家,敢问对方认为运动员与科学家有引导能力吗?有,但是这个人就人家他需要买单吗?如果爱迪生和他的粉丝发生冲突,难道你要让一个去世多年的人出来买单吗?我方一辩已经说过了,既然讨论应该最有意义,那么偶像必然有买单一义的能力,才能讨论。虚拟偶像和无能力买单不在讨论范围之内。那孙颖莎,那孙颖莎的粉丝的行为与孙颖莎又有什么关系呢?对方是否认同经营和维护自身形象是偶像职责的一部分?那么粉丝行为是不是偶像形象的一部分?我方认为,偶像没有责任和义务的一说并不认同,因为我方觉得粉丝行为是偶像形象的一部分,这是偶像形象的一部分,应该是偶像的永久的一部分。偶像应当正确地引导粉丝,倡导粉丝,但是他并没有,因为责任和义务并不同,偶像有责任引导粉丝,但是他没有义务。偶像有责任买单,他可以买单,但是他没有义务,责任和义务不同。我方在提到买单这一方面说,出于偶像个人利益,他也应该为自己买单,因为这个可以挽回他舆论对他个人利益的迫害。买单行为是可以分别解决问题、避免或者承担后果,付出代价。
反方四辩: 对方时间已到,我方还剩 47 秒。事实上,义务引导直到粉丝。那么工作室发声明,那偶像失去有什么代价呢?偶像行为买单可以,但不能说偶像行为买单是最快平息风波,然后唤醒人的良心吗?难道这不是替罪羊吗?然后粉丝……(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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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
反方四辩:
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vs 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为: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
首先,正方三辩提出,在刚刚四辩的对辩中,对方四辩认为粉丝行为是偶像形象的一部分,且有责任去维护偶像形象,那么是否认为这是一种义务,以及是否为此付费。正方强调责任是社会道德和社会意识,并非法律规定,而义务是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接着,正方三辩重问反方一辩所说的最成功的项目是什么意思,并以喜欢科学家为例,探讨如果科学家要为某些事情买单,应该如何去买。正方认为自己所说的是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但如果说偶像可以去买,那么具体行径是什么。比如粉丝做了不好的事情,偶像要为此付出代价。此外,正方还提到了一个关于渠道办点的观点,质疑学校是否要为学生的行为抹平后果,是否要承担教育责任,以及相关人员的名誉是否会受损,并再次强调责任和义务是不同的。
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vs 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为: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
首先,正方三辩提出,在刚刚四辩的对辩中,对方四辩认为粉丝行为是偶像形象的一部分,且有责任去维护偶像形象,那么是否认为这是一种义务,以及是否为此付费。正方强调责任是社会道德和社会意识,并非法律规定,而义务是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接着,正方三辩重问反方一辩所说的最成功的项目是什么意思,并以喜欢科学家为例,探讨如果科学家要为某些事情买单,应该如何去买。正方认为自己所说的是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但如果说偶像可以去买,那么具体行径是什么。比如粉丝做了不好的事情,偶像要为此付出代价。此外,正方还提到了一个关于渠道办点的观点,质疑学校是否要为学生的行为抹平后果,是否要承担教育责任,以及相关人员的名誉是否会受损,并再次强调责任和义务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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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我想请问对方正方四辩,您说对于责任与义务的定义是什么?我们认为责任意味着面对,对方认为责任,有责任就有权利吗?我们认为其权利在于拥有社会影响力。对方并不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义务与权利是相对等的,有义务才有权利,而对方自认为定义一条法律来对偶像的心理进行约束。我没有否定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立的,也就是对方已经承认了有权利才有义务,而权利与义务是国家法律进行规定的,那请问您,法律规定的粉丝偶像有义务对粉丝行为进行买单吗?
首先,我们认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他不是出于他的责任,而是做一个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也就是对方认为并没有这项义务,对吧,也就是对方承认了偶像并没有为粉丝行为买单的义务是吧?我们说不是没有这个义务,而是我们认定的应该买单,不是出于义务方面。我方已经声明,买单是对自己责任以外的事情进行买单,也就是对方承认这项事情,偶像并没有对此有义务,而是要去承担额外的责任,也就是说此时不是买单,而应该叫做非过才对。对于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主次行为,解决问题、挽回局势或承担后果,也就是说,这件事情,其实您对方的观点实际上也承认我方这些事情并不是在偶像的义务范围之内,而且是额外的,就是对方肯定啊,对方已经证明我方的观点,偶像并没有为粉丝买单的一个义务。
请坐,我想问问一下正方,正方二辩。请问您刚才是否承认了,就是说偶像对粉丝不管是一种社会的放任,这是一种放任行为,偶像对粉丝行为,您刚才认为就是粉丝行为,偶像没有约束这种放任的人,请问。
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我想请问对方正方四辩,您说对于责任与义务的定义是什么?我们认为责任意味着面对,对方认为责任,有责任就有权利吗?我们认为其权利在于拥有社会影响力。对方并不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义务与权利是相对等的,有义务才有权利,而对方自认为定义一条法律来对偶像的心理进行约束。我没有否定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立的,也就是对方已经承认了有权利才有义务,而权利与义务是国家法律进行规定的,那请问您,法律规定的粉丝偶像有义务对粉丝行为进行买单吗?
首先,我们认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他不是出于他的责任,而是做一个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也就是对方认为并没有这项义务,对吧,也就是对方承认了偶像并没有为粉丝行为买单的义务是吧?我们说不是没有这个义务,而是我们认定的应该买单,不是出于义务方面。我方已经声明,买单是对自己责任以外的事情进行买单,也就是对方承认这项事情,偶像并没有对此有义务,而是要去承担额外的责任,也就是说此时不是买单,而应该叫做非过才对。对于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主次行为,解决问题、挽回局势或承担后果,也就是说,这件事情,其实您对方的观点实际上也承认我方这些事情并不是在偶像的义务范围之内,而且是额外的,就是对方肯定啊,对方已经证明我方的观点,偶像并没有为粉丝买单的一个义务。
请坐,我想问问一下正方,正方二辩。请问您刚才是否承认了,就是说偶像对粉丝不管是一种社会的放任,这是一种放任行为,偶像对粉丝行为,您刚才认为就是粉丝行为,偶像没有约束这种放任的人,请问。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反方三辩。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有请。
首先,感谢主席并向各位致意。在我方辩论的这个环节,我方坚定地认为,我方的观点是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首先,我们做一个统计。我们承认,买单并非偶像的天然义务,但在资本情况和饭圈文化下,买单就变成了偶像的义务。
其实,我们来讲一下大家都认同的一点。偶像具有引导和影响力,既然如此,在粉丝喜爱和崇拜这个偶像时,偶像作为精神领袖,在粉丝面对道德问题的情况下,就应该进行引导。因为偶像存在这个义务,对方辩友也一直在强调责任和义务,所以我们认为买单就是偶像的义务。
同时,我们再说,粉丝的行为也是偶像形象的一部分,这一点最后辩友也是同意的,维护偶像形象也是大家所认同的。所以,我们不认为这是一个道德绑架、不公平或背锅的行为。偶像占用了公共资源,就应该承担起这个责任,积极配合各方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逃避问题。当出现不良行为时,会影响偶像的好感度。
感谢反方三辩。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有请。
首先,感谢主席并向各位致意。在我方辩论的这个环节,我方坚定地认为,我方的观点是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首先,我们做一个统计。我们承认,买单并非偶像的天然义务,但在资本情况和饭圈文化下,买单就变成了偶像的义务。
其实,我们来讲一下大家都认同的一点。偶像具有引导和影响力,既然如此,在粉丝喜爱和崇拜这个偶像时,偶像作为精神领袖,在粉丝面对道德问题的情况下,就应该进行引导。因为偶像存在这个义务,对方辩友也一直在强调责任和义务,所以我们认为买单就是偶像的义务。
同时,我们再说,粉丝的行为也是偶像形象的一部分,这一点最后辩友也是同意的,维护偶像形象也是大家所认同的。所以,我们不认为这是一个道德绑架、不公平或背锅的行为。偶像占用了公共资源,就应该承担起这个责任,积极配合各方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逃避问题。当出现不良行为时,会影响偶像的好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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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认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理由是在资本情况和饭圈文化下偶像有引导义务,偶像具有影响力应引导粉丝面对道德问题,以及粉丝行为影响偶像形象且偶像占用公共资源。
感谢主席,感谢各位。我方认为偶像并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早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就有论述,偶像在古代指的是神像,而现今偶像的概念进行了扩大化,既包括明星,也包括一些正能量科学家,还包括一些社会道德模范。我一直想阐述的是,偶像有责任,但他并没有为粉丝行为买单的义务。偶像可以通过各种倡导的形式发挥作用,但并没有为粉丝行为买单的义务。对方说了半天,也并未提出一条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我国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社会公众人物有承担社会影响力的一部分职责,而偶像对此已经承担,对其粉丝进行了一定的倡导和约束,已经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职责,这是社会义务,而对方并未指出有法律规定偶像有此义务。而且偶像与粉丝是一个非常松散的社会团体,不像国家有强制力进行保护,也就是说偶像并没有办法去控制粉丝的行为,那他为何要为一个自己无法控制的事情而买单呢?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感谢主席,感谢各位。我方认为偶像并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早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就有论述,偶像在古代指的是神像,而现今偶像的概念进行了扩大化,既包括明星,也包括一些正能量科学家,还包括一些社会道德模范。我一直想阐述的是,偶像有责任,但他并没有为粉丝行为买单的义务。偶像可以通过各种倡导的形式发挥作用,但并没有为粉丝行为买单的义务。对方说了半天,也并未提出一条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我国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社会公众人物有承担社会影响力的一部分职责,而偶像对此已经承担,对其粉丝进行了一定的倡导和约束,已经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职责,这是社会义务,而对方并未指出有法律规定偶像有此义务。而且偶像与粉丝是一个非常松散的社会团体,不像国家有强制力进行保护,也就是说偶像并没有办法去控制粉丝的行为,那他为何要为一个自己无法控制的事情而买单呢?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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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vs 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为:自由辩论
正方:我刚才一直在把应该应不应该这个问题换为是不是义务,是不是责任。那我请问,IU 是不是义务,是不是责任?那我请问,那么 IU 是不是我们应该做的,这是我们的义务吗?哦,对,这是我们的义务。国家民法典对此进行详细规定,请对方查看民法典。请问您方对应该和责任的标准是什么?我方反复提及好像并没有对此有义务,但他也不是有责任,那么我请问对方是否,对方刚才是否已经承认买单是有能力去做,是买单?请您再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对方刚才在一开始建议说买单是他有能力才能叫买单,就是他有能力才可以买单是吗?那我们再次说对方要认。您方一辩说,学校行为和老师行为并不等同于粉丝行为,但是您方刚才举了个学校霸人的例子,意思是什么?我方是说学生是一个独立成长的个体,他已年满 18 岁,他有对应负责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此时,学生犯的错就应该由学生本人自己来负担,而不是将自己的责任强加到别人身上,难道说此时学生杀人,我们应该让法律让他的老师去坐牢啊?我问的是您方说了学生不等同于粉丝行为,但是您方这边又说的是学校霸人的行为,所以我进行了一个提问。然后我想问一下,您方觉得这个偶像光环是否能让粉丝变得更加显眼,从而为其负责。我方认为,偶像可以对粉丝进行一定程度的倡导,但他没有办法管束他的粉丝。我方反复提及,偶像与粉丝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社会关系,他仅仅是一个松散的社会关系,他没有义务对此进行强制性的约束。同样的情况下,偶像进行倡导,有些粉丝做了善意的事,有些粉丝做了恶事,难道这件事都要归结于偶像吗?难道偶像倡导以后,粉丝的行为还是不受控制?难道是偶像的问题吗?但是他倡导过了呀,所以对方认为倡导的东西没了吗?我方认为是应该买单的,那我请问一下对方认为什么样的行为算是买单?我方的定义是,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他人承担责任。而对方一直在说买单是在呼吁他们,这就与对方的买卖利益相违背嘛。其四,我方想问对方一直说我方承担对方粉丝的责任,责任之后,就应当付出相应责任,然后是需要为粉丝买单,那么我们是否说一个人承担下一个粉丝的一个帽子,然后他做了一些犯罪行为,这个时候他是做到了一个偶像的一个利益的,这个时候难道他又要为粉丝做出的犯罪行为买单吗?我想请问一下,您方是怎么看待粉丝行为的吗?您要说我是某某某的粉丝,那我做的事,那也算是粉丝的行为呢?对方,请不要在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上纠缠,粉丝的行为与粉丝行为本质上是一致的。那我请问对方,对方刚才是否承认说偶像没有给粉丝进行管束,就是那个偶像不为粉丝买单,就是那个粉丝会更加放任,但事实上这并不是如果说偶像为粉丝买单,粉丝的行为才会进行放任,因为这件事本来是应该由国家与法律的职责进行管控的,应该由国家出面,而偶像并没有能力对一个进行国家法律明确性的规定,所以偶像也就没有买单的能力,您说呢?偶像为这件事情买单了,现在粉丝更加放肆了,对方有类似的吗?没有吧,你们根本不懂这种情况下的这种看法,这就是态度。有一个事业学让您说过,因为的导致学的环境也经特制的价值决定了,其个价值取决于人定性看决定性的因素,而价值的形成又包括社会因素、个人因素,个人因素包括商业环境和社会环境,那么我来说,偶像的形成是我们行为的一小部分。然后您刚才所说,我举出一个例子,我们现在可以给您举出一个例子,就是这个例子您应该知道吧,您是做货运产生的,对吧?但是他的粉丝然后去辱骂大学生之后,他其实差点导致退学,这个时候李书君出来说大家不要不要,好好好的劝诫,但是粉丝群体在评论区一致认为是姐姐错了,没有一个人认识到这个事情是他们自己错了,对方能够说说,有谁认为自己错了嘛,虽然这个事情解决了,但是这个事情在根本上粉丝的思想上依旧没有解决,是不是这个是粉丝的行为,并不是偶像的责任,然后我想来讲一下,您刚刚说的是。粉丝行为和粉丝行为我们已经固定好了的,对方辩友可以去听一下,然后不买单是件好事了,你们认为不买单是件好事吗?我方认为不买单就是一个好事,因为如果我们去买单了的话,那么粉丝就会觉得啊,那有人有人替我去活了,有人替我买单了,那我说我这还不行了吗?就说我只要说我是我是维护,我是为了维护这个人吗?然后我说我现在去做一些不好的事情,那我是不是就说我不会去负责,我不需要我处理,就有人会为我负责的,然后我想问一下对方二辩,一开始在之前的时候提到做的一个事情,就是说如果偶像不买单,那就意味着偶像不反对这样做,那么您是认为粉丝虽然是没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没有判断力吗?首先这是事实,所以我可以接受您的这个事情啊,也有我们难的,我方就是认为说粉丝不美呢,那就是更总是接的这人说下刷战的事大家也都知道吗?他一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证明啊,那每次大家提起这个事的时候,他这个粉丝还能说我家哥哥觉得自己没有错,那我们刚才是求证对的是不是?双方请对方辩友问道,粉丝和偶像他们两个是共同体,粉丝偶像不应该是同一个个体吗?我们承认是同一个个体,但是您方您也刚刚承认了,粉丝行为是偶像形象的一部分,是不是?是啊,但是偶像,但是不有课。然后粉丝作为一个独立个体,不应该为个人行为负责吗?我们强调的不是说他把这份责任揽过来,不是说这是责任的转移,他自己的责任我们还会追究,只不过是偶像承担了他应该负责的那部分啊,对方已经承担了。有些观点我认为有两个人是因为学生他没有考虑他人的责任,而最终只知道是自己的责任,因为这是辅助我方利益的,所以你们也是在这一部分承认了是应当为事的时候买单,然后我都不应该为手去买单,我说的是买单是偶像的责任,并不是说他承担了其他人的责任,额外的责任。然后请问您一直在说偶像不应该买单,不应该买单,那么我想问一下他,他不应该买单,是因为您同意他?我方反复提及买单是承担他人的责任,而不是承担自己的责任。而此时偶像承担粉丝的责任,也就是他已经。我想想问一下,那个先来说一下,我先来打扫一下战场啊,首先就是您说粉丝行为,他会造成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他们可以承担他的个人责任,但是在导致的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谁来承担?就比如说他出于一个粉丝的狂热,让他杀了人,人命已经逝去了,难道说您追了粉丝的责,这个舆论的这个影响就可以自然而然的消解掉吗?不是需要一个偶像过来澄清,过来引导,他这一份责任也在您方的这方里,他并不是他那个本身应该负的,但是他作为一个偶像,他已经把他的偶像光环加到了这个粉丝的身上,为什么要请明星代言,因为和明星在一起,他的产品会被照亮,那么粉丝和偶像放在一起的时候,也会有一个光环效应,让粉丝的行为变得更加显眼,所以说偶像也是应该被负责。其实您方一直有很多答非所问的行为,我们在划清应该不应该太准时,您方一直在逃避,我希望在您结辩的时候,可以给我们一个具体的应该不应该的判准,而不是说让我们去查看法条。因为公民所倡导的这些道德上的东西跟法律条文中。我要请问一下几个问题,你们承认饭圈和粉丝是有破节行为的吗?这个可以规定的时候对好,然后我们是觉得您是觉得法文规定是必须,因为这块是空白,所以我们最后的目标是由红算买单,是来入户。由红色买单是来促进。
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vs 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为:自由辩论
正方:我刚才一直在把应该应不应该这个问题换为是不是义务,是不是责任。那我请问,IU 是不是义务,是不是责任?那我请问,那么 IU 是不是我们应该做的,这是我们的义务吗?哦,对,这是我们的义务。国家民法典对此进行详细规定,请对方查看民法典。请问您方对应该和责任的标准是什么?我方反复提及好像并没有对此有义务,但他也不是有责任,那么我请问对方是否,对方刚才是否已经承认买单是有能力去做,是买单?请您再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对方刚才在一开始建议说买单是他有能力才能叫买单,就是他有能力才可以买单是吗?那我们再次说对方要认。您方一辩说,学校行为和老师行为并不等同于粉丝行为,但是您方刚才举了个学校霸人的例子,意思是什么?我方是说学生是一个独立成长的个体,他已年满 18 岁,他有对应负责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此时,学生犯的错就应该由学生本人自己来负担,而不是将自己的责任强加到别人身上,难道说此时学生杀人,我们应该让法律让他的老师去坐牢啊?我问的是您方说了学生不等同于粉丝行为,但是您方这边又说的是学校霸人的行为,所以我进行了一个提问。然后我想问一下,您方觉得这个偶像光环是否能让粉丝变得更加显眼,从而为其负责。我方认为,偶像可以对粉丝进行一定程度的倡导,但他没有办法管束他的粉丝。我方反复提及,偶像与粉丝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社会关系,他仅仅是一个松散的社会关系,他没有义务对此进行强制性的约束。同样的情况下,偶像进行倡导,有些粉丝做了善意的事,有些粉丝做了恶事,难道这件事都要归结于偶像吗?难道偶像倡导以后,粉丝的行为还是不受控制?难道是偶像的问题吗?但是他倡导过了呀,所以对方认为倡导的东西没了吗?我方认为是应该买单的,那我请问一下对方认为什么样的行为算是买单?我方的定义是,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他人承担责任。而对方一直在说买单是在呼吁他们,这就与对方的买卖利益相违背嘛。其四,我方想问对方一直说我方承担对方粉丝的责任,责任之后,就应当付出相应责任,然后是需要为粉丝买单,那么我们是否说一个人承担下一个粉丝的一个帽子,然后他做了一些犯罪行为,这个时候他是做到了一个偶像的一个利益的,这个时候难道他又要为粉丝做出的犯罪行为买单吗?我想请问一下,您方是怎么看待粉丝行为的吗?您要说我是某某某的粉丝,那我做的事,那也算是粉丝的行为呢?对方,请不要在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上纠缠,粉丝的行为与粉丝行为本质上是一致的。那我请问对方,对方刚才是否承认说偶像没有给粉丝进行管束,就是那个偶像不为粉丝买单,就是那个粉丝会更加放任,但事实上这并不是如果说偶像为粉丝买单,粉丝的行为才会进行放任,因为这件事本来是应该由国家与法律的职责进行管控的,应该由国家出面,而偶像并没有能力对一个进行国家法律明确性的规定,所以偶像也就没有买单的能力,您说呢?偶像为这件事情买单了,现在粉丝更加放肆了,对方有类似的吗?没有吧,你们根本不懂这种情况下的这种看法,这就是态度。有一个事业学让您说过,因为的导致学的环境也经特制的价值决定了,其个价值取决于人定性看决定性的因素,而价值的形成又包括社会因素、个人因素,个人因素包括商业环境和社会环境,那么我来说,偶像的形成是我们行为的一小部分。然后您刚才所说,我举出一个例子,我们现在可以给您举出一个例子,就是这个例子您应该知道吧,您是做货运产生的,对吧?但是他的粉丝然后去辱骂大学生之后,他其实差点导致退学,这个时候李书君出来说大家不要不要,好好好的劝诫,但是粉丝群体在评论区一致认为是姐姐错了,没有一个人认识到这个事情是他们自己错了,对方能够说说,有谁认为自己错了嘛,虽然这个事情解决了,但是这个事情在根本上粉丝的思想上依旧没有解决,是不是这个是粉丝的行为,并不是偶像的责任,然后我想来讲一下,您刚刚说的是。粉丝行为和粉丝行为我们已经固定好了的,对方辩友可以去听一下,然后不买单是件好事了,你们认为不买单是件好事吗?我方认为不买单就是一个好事,因为如果我们去买单了的话,那么粉丝就会觉得啊,那有人有人替我去活了,有人替我买单了,那我说我这还不行了吗?就说我只要说我是我是维护,我是为了维护这个人吗?然后我说我现在去做一些不好的事情,那我是不是就说我不会去负责,我不需要我处理,就有人会为我负责的,然后我想问一下对方二辩,一开始在之前的时候提到做的一个事情,就是说如果偶像不买单,那就意味着偶像不反对这样做,那么您是认为粉丝虽然是没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没有判断力吗?首先这是事实,所以我可以接受您的这个事情啊,也有我们难的,我方就是认为说粉丝不美呢,那就是更总是接的这人说下刷战的事大家也都知道吗?他一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证明啊,那每次大家提起这个事的时候,他这个粉丝还能说我家哥哥觉得自己没有错,那我们刚才是求证对的是不是?双方请对方辩友问道,粉丝和偶像他们两个是共同体,粉丝偶像不应该是同一个个体吗?我们承认是同一个个体,但是您方您也刚刚承认了,粉丝行为是偶像形象的一部分,是不是?是啊,但是偶像,但是不有课。然后粉丝作为一个独立个体,不应该为个人行为负责吗?我们强调的不是说他把这份责任揽过来,不是说这是责任的转移,他自己的责任我们还会追究,只不过是偶像承担了他应该负责的那部分啊,对方已经承担了。有些观点我认为有两个人是因为学生他没有考虑他人的责任,而最终只知道是自己的责任,因为这是辅助我方利益的,所以你们也是在这一部分承认了是应当为事的时候买单,然后我都不应该为手去买单,我说的是买单是偶像的责任,并不是说他承担了其他人的责任,额外的责任。然后请问您一直在说偶像不应该买单,不应该买单,那么我想问一下他,他不应该买单,是因为您同意他?我方反复提及买单是承担他人的责任,而不是承担自己的责任。而此时偶像承担粉丝的责任,也就是他已经。我想想问一下,那个先来说一下,我先来打扫一下战场啊,首先就是您说粉丝行为,他会造成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他们可以承担他的个人责任,但是在导致的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谁来承担?就比如说他出于一个粉丝的狂热,让他杀了人,人命已经逝去了,难道说您追了粉丝的责,这个舆论的这个影响就可以自然而然的消解掉吗?不是需要一个偶像过来澄清,过来引导,他这一份责任也在您方的这方里,他并不是他那个本身应该负的,但是他作为一个偶像,他已经把他的偶像光环加到了这个粉丝的身上,为什么要请明星代言,因为和明星在一起,他的产品会被照亮,那么粉丝和偶像放在一起的时候,也会有一个光环效应,让粉丝的行为变得更加显眼,所以说偶像也是应该被负责。其实您方一直有很多答非所问的行为,我们在划清应该不应该太准时,您方一直在逃避,我希望在您结辩的时候,可以给我们一个具体的应该不应该的判准,而不是说让我们去查看法条。因为公民所倡导的这些道德上的东西跟法律条文中。我要请问一下几个问题,你们承认饭圈和粉丝是有破节行为的吗?这个可以规定的时候对好,然后我们是觉得您是觉得法文规定是必须,因为这块是空白,所以我们最后的目标是由红算买单,是来入户。由红色买单是来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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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大家好!我是反方四辩。
就偶像、粉丝买单这一问题,我们今天进行了一定的共识探讨和分析。其实今天主要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什么是偶像?偶像与粉丝之间的紧密相连的关系,买单到底是什么?偶像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到底有何不同?
正方提出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可以最快地彰显社会的良心,这难道不是牵强之论吗?然后对方认为本次行为偶像买单,难道社会无意识的暴力行为要传达给偶像吗?
我方认为,偶像不应该为本次行为买单。首先,偶像和粉丝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有独立思考能力,能够辨别是非对错。法律规定个人应为个人行为负责,在没有任何不正确的言论引导和误解下,根据宪法,任何公民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某些人以所谓的为偶像而产生的过激行为造成的影响,难道是偶像的问题吗?偶像应当以身作则,传播正能量和正确的价值观,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应该承担不属于他们的责任。众所周知,责任和义务不同,可为偶像买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也不能很好地引导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偶像的引导作用也是有限的。这又回到了偶像和粉丝都是独立的个体这一问题上,难道偶像引导了粉丝,粉丝就不会有过激行为吗?
其次,这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无法被遗忘。粉丝行为,偶像可以买单,但偶像不应该买单。偶像若买单,那该如何买?粉丝行为,偶像不买单,而是发挥偶像的正面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对此,我再度重申,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这是因为我们坚信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社会公平的基石,也是个人成长的必经之路。我们不应该让偶像背负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这样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更不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是社会公平的责任,不应该以牺牲个体权利为代价。本次让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不仅侵犯了偶像的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正。我们应当以法律和道德来约束个体行为,而不是将某种理想化的责任强加于人。
因此,我方认为,偶像不应该为粉丝的行为买单。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大家好!我是反方四辩。
就偶像、粉丝买单这一问题,我们今天进行了一定的共识探讨和分析。其实今天主要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什么是偶像?偶像与粉丝之间的紧密相连的关系,买单到底是什么?偶像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到底有何不同?
正方提出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可以最快地彰显社会的良心,这难道不是牵强之论吗?然后对方认为本次行为偶像买单,难道社会无意识的暴力行为要传达给偶像吗?
我方认为,偶像不应该为本次行为买单。首先,偶像和粉丝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有独立思考能力,能够辨别是非对错。法律规定个人应为个人行为负责,在没有任何不正确的言论引导和误解下,根据宪法,任何公民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某些人以所谓的为偶像而产生的过激行为造成的影响,难道是偶像的问题吗?偶像应当以身作则,传播正能量和正确的价值观,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应该承担不属于他们的责任。众所周知,责任和义务不同,可为偶像买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也不能很好地引导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偶像的引导作用也是有限的。这又回到了偶像和粉丝都是独立的个体这一问题上,难道偶像引导了粉丝,粉丝就不会有过激行为吗?
其次,这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无法被遗忘。粉丝行为,偶像可以买单,但偶像不应该买单。偶像若买单,那该如何买?粉丝行为,偶像不买单,而是发挥偶像的正面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对此,我再度重申,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这是因为我们坚信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社会公平的基石,也是个人成长的必经之路。我们不应该让偶像背负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这样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更不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是社会公平的责任,不应该以牺牲个体权利为代价。本次让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不仅侵犯了偶像的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正。我们应当以法律和道德来约束个体行为,而不是将某种理想化的责任强加于人。
因此,我方认为,偶像不应该为粉丝的行为买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认为,偶像不应该为粉丝的行为买单。这是基于偶像与粉丝的个体独立性、法律规定、解决问题的有效性、社会公平和个人权利等多方面的考虑得出的结论。
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vs 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正方四辩 · 总结陈词
首先,反方三辩和四辩一直在相互接应。其次,对方辩友发言虽精彩,但存在诸多漏洞。我方并未否认粉丝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及损失规则我方也并非不虑,问题在于我们要通过解决社会现象,说明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负责。这是为了解决因负面的粉丝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对公众媒体资源的侵占。
对于替罪羊这一点,我方认为,舆论将负面的粉丝行为引发的舆论使偶像卷入其中,偶像并非无辜,我们认为偶像应该买单。在其无辜的情况下,应利用现有资源,权衡出更高效、占用公共资源更少的方案。
在流量称王的时代,更需要冷静思考。在资本的影响下,没有人能在舆论场上独善其身。当贵州山林遭受猖獗肆虐,珍贵药材被销毁时,山林的浓烟烈火未能引起广泛关注,而各大导演粉丝对某电影的争论却能在社交媒体上热闹非凡。我们不得不思考,我们究竟在用社会公共媒体资源做什么。
当看到为国争光的运动员陈梦和孙颖莎的粉丝双方互相抹黑、痛骂,这种狂热的粉丝行为给偶像带来了不良影响。的确,对资本异化的饭圈文化正在污染偶像崇拜的本义,侵占公共媒体资源。在偶像崇拜体系已出现缺陷的情况下,如何妥善解决问题,并引导饭圈文化正向发展,才是我们急需思考和探讨的,而非对方所说的在法律空白处不作为。
特别像偶像这类具有学习意义的公众人物,更应该少一些经济利益的考量,多一份担当,能者多劳,以更果断的方式处理问题。这样我们才能尽早摆脱娱乐至死的“奶头乐”理论,推进虚无缥缈的经济泡沫的消散,将社会资源归还给真正需要的社会百态。
感谢大家的聆听。
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vs 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正方四辩 · 总结陈词
首先,反方三辩和四辩一直在相互接应。其次,对方辩友发言虽精彩,但存在诸多漏洞。我方并未否认粉丝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及损失规则我方也并非不虑,问题在于我们要通过解决社会现象,说明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负责。这是为了解决因负面的粉丝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对公众媒体资源的侵占。
对于替罪羊这一点,我方认为,舆论将负面的粉丝行为引发的舆论使偶像卷入其中,偶像并非无辜,我们认为偶像应该买单。在其无辜的情况下,应利用现有资源,权衡出更高效、占用公共资源更少的方案。
在流量称王的时代,更需要冷静思考。在资本的影响下,没有人能在舆论场上独善其身。当贵州山林遭受猖獗肆虐,珍贵药材被销毁时,山林的浓烟烈火未能引起广泛关注,而各大导演粉丝对某电影的争论却能在社交媒体上热闹非凡。我们不得不思考,我们究竟在用社会公共媒体资源做什么。
当看到为国争光的运动员陈梦和孙颖莎的粉丝双方互相抹黑、痛骂,这种狂热的粉丝行为给偶像带来了不良影响。的确,对资本异化的饭圈文化正在污染偶像崇拜的本义,侵占公共媒体资源。在偶像崇拜体系已出现缺陷的情况下,如何妥善解决问题,并引导饭圈文化正向发展,才是我们急需思考和探讨的,而非对方所说的在法律空白处不作为。
特别像偶像这类具有学习意义的公众人物,更应该少一些经济利益的考量,多一份担当,能者多劳,以更果断的方式处理问题。这样我们才能尽早摆脱娱乐至死的“奶头乐”理论,推进虚无缥缈的经济泡沫的消散,将社会资源归还给真正需要的社会百态。
感谢大家的聆听。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通过承担责任,解决因负面粉丝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对公众媒体资源的侵占,引导饭圈文化正向发展,推动社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vs 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评委点评
正方的主要立场为: 1. 若粉丝行为产生负面影响,可能会对偶像的声誉产生影响,若偶像坦然面对,可能会挽回自身的流量。 2. 粉丝群体数量庞大,而偶像作为个体,若能出来对观众做出回应,平息风波的速度会更快,对媒体资源的占用会减少,对社会舆情的影响也会更好。
反方的主要立场为: 1. 立论基础是法律规定,粉丝和偶像作为两个独立个体,没有必要为对方的行为买单。 2. 粉丝选择偶像往往是情感投射,比如认为偶像有自己认可的地方、好的品质或特质,可能比较肤浅,如长得帅,也可能是体育明星、科学家等。 3. 提出了三个阶段,分别是认同、依恋和外部行为,认为这个点可以好好发挥,但未充分展现。此外,反方提出粉丝内部可以划分责任来解决问题,但评委认为此点不应作为核心论点,而应作为后续解决问题的内容。
评委对一些问题的理解和新思路: 1. 关于粉丝行为的定义:认为没有必要对“粉丝行为”和“粉丝的行为”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或下定义,可以将粉丝行为界定为具有集体倾向性、能给社会带来较大影响的事件,这样这个辩题才有讨论的必要。同时,双方应达成有利于自己往下推结论的共识。 2. 关于偶像和粉丝的判定:偶像和粉丝可以划分等级或分类,比如讨论为粉丝行为买单的情况通常出现在哪些偶像或粉丝身上。评委认为,为国争光的体育明星等不应该被纳入这个论题,应讨论的是一些流量明星,而讨论的粉丝应是具有负面影响的,如黑粉或酸粉等,且举例应更加丰富、公认,具有讨论的必要性。 3. 关于买单的问题:反方认为买单是法律上的义务,须有法条规定才能叫做买单;正方认为只要向积极的方面发展就算买单,是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评委认为,买单是粉丝的行为危害到确切的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且已触及法律并需交付民事刑事责任,单纯的倡导不应算买单。
评委对比赛的整体评价及对辩论礼仪和技巧的建议: 1. 评价:团队整体表现不错,有来有回。反方的表现有逻辑,正方也有可取之处。 2. 建议: - 要有自信,坚信自己的观点,大声表达出来。 - 辩论不是争吵,要注重逻辑,将自己的观点形成逻辑链,避免使用相同的解释或回答方式,增强说服力。 - 论证观点要有依据,如举例子、列数据、谈理论等。举例子时,应说明例子的来源,增强可信度;查数据时,应选择有研究意义、符合定义且较新的内容。在应对对方举例时,要有应急反应,判断例子是否符合辩题,自己举例时要进行说明并引到论点上进行讨论。 - 提问时要有礼貌,使用恰当的表达方式,如“请对方辩友回答一下我的问题”等。
至此,本场比赛结束,感谢各位的到来,感谢各位参赛选手的精彩表现,谢谢各位的关心与支持,我们下一场比赛再见。
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vs 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评委点评
正方的主要立场为: 1. 若粉丝行为产生负面影响,可能会对偶像的声誉产生影响,若偶像坦然面对,可能会挽回自身的流量。 2. 粉丝群体数量庞大,而偶像作为个体,若能出来对观众做出回应,平息风波的速度会更快,对媒体资源的占用会减少,对社会舆情的影响也会更好。
反方的主要立场为: 1. 立论基础是法律规定,粉丝和偶像作为两个独立个体,没有必要为对方的行为买单。 2. 粉丝选择偶像往往是情感投射,比如认为偶像有自己认可的地方、好的品质或特质,可能比较肤浅,如长得帅,也可能是体育明星、科学家等。 3. 提出了三个阶段,分别是认同、依恋和外部行为,认为这个点可以好好发挥,但未充分展现。此外,反方提出粉丝内部可以划分责任来解决问题,但评委认为此点不应作为核心论点,而应作为后续解决问题的内容。
评委对一些问题的理解和新思路: 1. 关于粉丝行为的定义:认为没有必要对“粉丝行为”和“粉丝的行为”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或下定义,可以将粉丝行为界定为具有集体倾向性、能给社会带来较大影响的事件,这样这个辩题才有讨论的必要。同时,双方应达成有利于自己往下推结论的共识。 2. 关于偶像和粉丝的判定:偶像和粉丝可以划分等级或分类,比如讨论为粉丝行为买单的情况通常出现在哪些偶像或粉丝身上。评委认为,为国争光的体育明星等不应该被纳入这个论题,应讨论的是一些流量明星,而讨论的粉丝应是具有负面影响的,如黑粉或酸粉等,且举例应更加丰富、公认,具有讨论的必要性。 3. 关于买单的问题:反方认为买单是法律上的义务,须有法条规定才能叫做买单;正方认为只要向积极的方面发展就算买单,是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评委认为,买单是粉丝的行为危害到确切的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且已触及法律并需交付民事刑事责任,单纯的倡导不应算买单。
评委对比赛的整体评价及对辩论礼仪和技巧的建议: 1. 评价:团队整体表现不错,有来有回。反方的表现有逻辑,正方也有可取之处。 2. 建议: - 要有自信,坚信自己的观点,大声表达出来。 - 辩论不是争吵,要注重逻辑,将自己的观点形成逻辑链,避免使用相同的解释或回答方式,增强说服力。 - 论证观点要有依据,如举例子、列数据、谈理论等。举例子时,应说明例子的来源,增强可信度;查数据时,应选择有研究意义、符合定义且较新的内容。在应对对方举例时,要有应急反应,判断例子是否符合辩题,自己举例时要进行说明并引到论点上进行讨论。 - 提问时要有礼貌,使用恰当的表达方式,如“请对方辩友回答一下我的问题”等。
至此,本场比赛结束,感谢各位的到来,感谢各位参赛选手的精彩表现,谢谢各位的关心与支持,我们下一场比赛再见。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评委对双方的观点进行了分析和点评,提出了对一些概念的定义和判断标准的看法,同时对比赛整体表现进行了评价,并给出了辩论礼仪和技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