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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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掉这一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时,为了保护自身的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出了必要的正当防卫举动,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依法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0 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构成犯罪。
对于吴某的行为,他将分为两个阶段来看待。第一阶段,李大、李二在被吴某发现后追赶逃跑,李二不小心落水后,吴某为了阻止李二采取了跑向排水口堵截、跑向对岸堵截的方式,既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对李二的人身造成任何损害,行为不存在任何的危害性,合法、适当,不构成犯罪。
第二阶段,李代为了帮助李二逃跑,将吴某推入鱼塘,不成想李二并未抓住这个单独逃跑的机会,而是选择紧紧抓住吴某。此时吴某因李大的推搡行为和李二的拉扯,面临着溺水丧命的危险。为了自己活命,吴某只能在有限的体力下推开李二后上岸。吴某虽然作为鱼塘的所有权人,但从来没有逼迫李大、李二偷窃。从前一阶段而言,别人的偷窃行为被发现后,为了躲避吴某自身选择跳入水中。李二在鱼塘中的危险状态是李二自身造成的,而并非吴某造成的。就后一阶段而言,吴某被李大推入水中并被李二拉扯,吴某面临着溺水而亡这一现实紧迫的危险,此时,负有消除危险义务、救助义务的主体并非吴某,而是使吴某陷入溺水这一危险状态的李大。吴某在为了自救的情况下推开李二,其行为并未违反任何法律的规定,不构成犯罪。
纵观本案,吴某的行为系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免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未超过法律的必要限度。第一阶段的主要是自甘风险,吴某虽然实施了阻拦李二的行为,但该行为既不使用暴力,也没有对李二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的合理范畴,合法适当,不构成犯罪。第二阶段是李大人为吴某创设的,吴某自身在处于现实紧迫的危险状况下,推开李二属于合法的自救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谢谢,反方一辩。
丢掉这一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时,为了保护自身的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出了必要的正当防卫举动,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依法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0 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构成犯罪。
对于吴某的行为,他将分为两个阶段来看待。第一阶段,李大、李二在被吴某发现后追赶逃跑,李二不小心落水后,吴某为了阻止李二采取了跑向排水口堵截、跑向对岸堵截的方式,既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对李二的人身造成任何损害,行为不存在任何的危害性,合法、适当,不构成犯罪。
第二阶段,李代为了帮助李二逃跑,将吴某推入鱼塘,不成想李二并未抓住这个单独逃跑的机会,而是选择紧紧抓住吴某。此时吴某因李大的推搡行为和李二的拉扯,面临着溺水丧命的危险。为了自己活命,吴某只能在有限的体力下推开李二后上岸。吴某虽然作为鱼塘的所有权人,但从来没有逼迫李大、李二偷窃。从前一阶段而言,别人的偷窃行为被发现后,为了躲避吴某自身选择跳入水中。李二在鱼塘中的危险状态是李二自身造成的,而并非吴某造成的。就后一阶段而言,吴某被李大推入水中并被李二拉扯,吴某面临着溺水而亡这一现实紧迫的危险,此时,负有消除危险义务、救助义务的主体并非吴某,而是使吴某陷入溺水这一危险状态的李大。吴某在为了自救的情况下推开李二,其行为并未违反任何法律的规定,不构成犯罪。
纵观本案,吴某的行为系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免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未超过法律的必要限度。第一阶段的主要是自甘风险,吴某虽然实施了阻拦李二的行为,但该行为既不使用暴力,也没有对李二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的合理范畴,合法适当,不构成犯罪。第二阶段是李大人为吴某创设的,吴某自身在处于现实紧迫的危险状况下,推开李二属于合法的自救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谢谢,反方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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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本案,吴某的行为系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免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未超过法律的必要限度,不构成犯罪。
质询环节,首先有请正方二辩对反方一辩、二辩、三辩发起提问,总共三个问题,计时 30 秒开始,谢谢主持人。
三问对方辩友:因问行为,李岸在水中体力不支,不知是不是因为吴某围追堵截不让其上岸。
二问因果关系,今天吴某的围追堵截行为有没有客观上增加了李岸溺死的风险,最终导致其死亡,相当违法阻却。确实有一方今天讲吴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那么正当防卫他防卫的是什么?
当今天李岸跳入水中要游走的时候,李岸对吴某的行为有什么侵害事实?
质询环节,首先有请正方二辩对反方一辩、二辩、三辩发起提问,总共三个问题,计时 30 秒开始,谢谢主持人。
三问对方辩友:因问行为,李岸在水中体力不支,不知是不是因为吴某围追堵截不让其上岸。
二问因果关系,今天吴某的围追堵截行为有没有客观上增加了李岸溺死的风险,最终导致其死亡,相当违法阻却。确实有一方今天讲吴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那么正当防卫他防卫的是什么?
当今天李岸跳入水中要游走的时候,李岸对吴某的行为有什么侵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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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的质询流程如下:
反方进行回答,计时 1 分 30 秒,计时开始。
第一个问题,本案可分为两个阶段来看待。第一阶段是一个自愿跳入的情况,从案件中可明显看到,在这个阶段,吴某虽对李二采取了围追阻截的行为,但李二在这个阶段仍能很好地对吴某进行抗衡,李二在这个阶段体力明显充足。因此,一二协议布置的结果并非吴某追赶行为造成的。
回答对方二辩的问题。对方二辩期间告知我们,因果关系实际上应该是吴某的死,然而李二的死亡与吴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吴某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为,那就是将李二扭送至派出所的客观行为,而李二的行为是对自身权利的救济,与他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回答对方辩友的另一个问题。今天李大、李二二人来到食堂,实施了一个侵害吴某财产性权益的行为。吴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二人进行围追堵截,目的是对二人进行控制,这个行为是对自身财产性权益的维护与救济,该行为合法正当,应当予以保护。而您方所说的围追堵截,实际上是吴某正当防卫行为的一个延续,因为若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需要控制住不法行为。陈述完毕。
反方进行回答,计时 1 分 30 秒,计时开始。
第一个问题,本案可分为两个阶段来看待。第一阶段是一个自愿跳入的情况,从案件中可明显看到,在这个阶段,吴某虽对李二采取了围追阻截的行为,但李二在这个阶段仍能很好地对吴某进行抗衡,李二在这个阶段体力明显充足。因此,一二协议布置的结果并非吴某追赶行为造成的。
回答对方二辩的问题。对方二辩期间告知我们,因果关系实际上应该是吴某的死,然而李二的死亡与吴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吴某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为,那就是将李二扭送至派出所的客观行为,而李二的行为是对自身权利的救济,与他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回答对方辩友的另一个问题。今天李大、李二二人来到食堂,实施了一个侵害吴某财产性权益的行为。吴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二人进行围追堵截,目的是对二人进行控制,这个行为是对自身财产性权益的维护与救济,该行为合法正当,应当予以保护。而您方所说的围追堵截,实际上是吴某正当防卫行为的一个延续,因为若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需要控制住不法行为。陈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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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通过以上论点和事实佐证,试图论证在该辩题中“不成立”的观点,即某些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某些行为是合法正当的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虽然您方第一个问题问的是因果关系,但实际上是想问吴某是否有实行的行为。虽然李二系自行跳入水中,但其跳入水中本身就具备一定的危险,此时吴某应当阻止其上岸,吴某不但没有阻止,反而围追堵截甚至阻止其上岸,这样本身就对李二的人身造成了危险,故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
好,接下来回答第二个问题。请问柳宋在本案中提出的观点在何处?我们回归到本案,可以发现吴某本人在本案当中对李案所做出的行为:一、他追逐他,导致其跳入水中;二、在李爱跳入水中之后,吴某对其进行了堵截;第三,当李案强要上岸的时候,吴某阻止其上岸。所以我们会发现吴某在本案当中对于李二的所有行为是逐渐升级的。而您刚才所讲的刘总却从未体现,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对李二死亡的风险进行了增加。对方辩友问这个问题,可能是因为对方没有对等级关系明确得透彻。因为在本案当中,吴某既有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同时主观上也有一个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他是主客观上一致的,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这个结果能否避免,其实并不是个大问题。
虽然您方第一个问题问的是因果关系,但实际上是想问吴某是否有实行的行为。虽然李二系自行跳入水中,但其跳入水中本身就具备一定的危险,此时吴某应当阻止其上岸,吴某不但没有阻止,反而围追堵截甚至阻止其上岸,这样本身就对李二的人身造成了危险,故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
好,接下来回答第二个问题。请问柳宋在本案中提出的观点在何处?我们回归到本案,可以发现吴某本人在本案当中对李案所做出的行为:一、他追逐他,导致其跳入水中;二、在李爱跳入水中之后,吴某对其进行了堵截;第三,当李案强要上岸的时候,吴某阻止其上岸。所以我们会发现吴某在本案当中对于李二的所有行为是逐渐升级的。而您刚才所讲的刘总却从未体现,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对李二死亡的风险进行了增加。对方辩友问这个问题,可能是因为对方没有对等级关系明确得透彻。因为在本案当中,吴某既有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同时主观上也有一个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他是主客观上一致的,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这个结果能否避免,其实并不是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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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认为吴某的行为与李二的危险状况及可能的不良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吴某主观上存在过失,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好的,以下是为您校对和分段后的内容:
在自由辩论环节中,各方时间均为 4 分钟,由正方开始。
正方:首先请教敌方辩友第一个问题,今天李二跳入水中之后,吴某是否对其进行追堵截并阻拦其上岸,进而对其造成伤害?吴某阻拦的原因只是为了扭送,那么扭送也可能构成犯罪。您方要清楚,自己跳入水中,其风险应自己承担。那么,扭送是否构成犯罪,还请您回答我方二辩的问题。大家都知道跳入水中是危险的,那您方为何不再讨论一下?为何李二要跳入水中?是因为他偷鱼,吴某有没有权利这样做?究竟不看目的看手段,请您方正面回答我方二辩的问题。我方的疑问是,吴某的堵截行为,到底有没有对李二的人身危险造成进一步升级?反之,李二是不是可以选择不逃跑,在原地等待吴某?李二的逃跑是不是他自己的主动选择?所以按照您方今天的观点,今天吴某的围追堵截行为有没有增加李二在水中溺亡的风险?请正面回答。再次告诉对方辩友,今天是李二自己跳入水中,跳入水中而导致自己死亡的行为,所以这个行为不应由吴某来承担。
接下来请教对方第二个问题,吴某发现了违法行为,自己有没有权利救济?您方不要着急说李二是自己跳入水中导致死亡的,您方没有论证这一点。还是回到您方所谓的李二跳入水中这种自陷风险的行为,我方认可这种行为有危险,大家能不能认可这存在危险?正是因为有危险,所以对方辩友应该要告诉我们,李二的行为是自己造成的,而且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您方也认可人有危险,在有危险的情况下,吴某采取了什么行为?围追堵截不让他上岸,是不是让危险升级了?对方辩友,民方既然承认吴某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吴某围追堵截的目的,同样也是自身维权的行为延续,吴某为什么不能这样做?维权的举动是否合理,这是您方需要回答的问题。第一,吴某的行为有没有增加李二在水中溺死的风险?我方已经告诉过您,今天李二是不是可以选择不逃跑,在原地等待吴某,李二逃跑是不是他主动的选择?所以按照您方的观念,今天李二愿意跳入水中,表示他对这个风险是了解的,并且愿意一直在水中,是这样吗?对方辩友今天的风险是由李二自己造成的,并不是吴某的原因造成的。再次请教对方,今天对方认为吴某构成犯罪,因此对方这样的论证责任在正方而非我方。所以我方今天是在向您方论证,因为吴某在追逐李二的过程当中产生了过失的行为,导致其死亡。那么您方今天没有告诉我,今天李二跳入水中,他只是想躲避吴某的追逐,还是想自杀溺死呢?
对方辩友,本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民方是否追逐李二,此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李二此时体力非常充沛,还能跟民方进行追逐僵持,那么在此情况下,对方辩友所主张的现实体现的逆集风险在哪里?对方辩友不要逃避,也不要割裂行为去看待,还是回答我方二辩的问题。这个时候既然水域危险,把他死死地控制在水域里面,是不是增加了危险的等级?您方需要论证两件事,第一,水域存在限制紧迫风险,第二,李某在体力充足的情况下,面临着现实紧迫的风险。那您方今天忽略了本案的案情,凌晨 2 点控制在水域有没有危险,这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您方一定要回答我方一个问题,围追堵截导致李二有没有可能体力透支?再回答对方辩友,今天李某的行为与李案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吗?再问一下对方,李某扭送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对自己权益的维护?所以扭送您方没有认可吗?肯定您方没有认可啊。因为您方一直在告诉我,李二跳入水中是自陷风险,我方认可他主动跳入水中,可是李二是不是主动选择一直在水中呢?我方一辩已经回答过对方辩友了,李二可以上岸啊,为什么不自己上岸接受李某的抓捕呢?是因为吴某阻止他上岸,所以吴某应当对增加风险承担责任。那您继续回答我方,今天他体力不支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对方辩友请注意审题,第一次是追,第二次是阻止,这都是吴某在行使自己正当权益的体现。还是想继续请教您方,您方论证吴某过程过失致人死亡,那么这个过失致人死亡究竟是追的过程还是后面李二拉着吴某所导致的呢?不要只看目的不看行为。因为认为他有正当的维权目的,难道就可以阻止李二上岸,导致其溺在水中吗?显然这种行为是不可能的,所以今天吴某在对李二的阻截过程当中是存在过失行为的。那我们再想请问,今天李某体力不支,是不是因为吴某阻止他上岸呢?对方辩友,李二体力不支的理由和事实在材料中的哪里我没有看到?第二,今天对方辩友应该向我们论证吴某的行为不合理的论证标准在哪里?对方辩友一直没有回答。所以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很简单,今天李二体力不支是因为吴某的阻止其上岸,还是因为李二自己愿意在水里面游来游去,对方辩友请您回答一下。李二体力不支,体力不支体现在围追堵截之后产生的体力不支,这是很明确的。所以我们客观的问题聊完了,请问主观的一些情况,今天水域危险,淹死的都是会游泳的人,这个时候到底危不危险?他能不能认识到?这与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这是两个问题。再次请教对方辩友,吴某的行为到底有没有问题?吴某的行为不合理处,对方辩友的论证标准在哪里?吴某的行为过失之处我方已经论证了,因为我方刚才也已经向您论证过了。今天我们来看,在一个深夜两点的鱼塘当中,吴某本人能不能够明确地意识到对于人在水中是有危险呢?我们已经看到了李二在水中游来游去,他当然不可能有这样的预见。再次提醒对方辩友,对方辩友不回答我方问题,也就是明确告诉了我们其无法论证,其无法论证吴某的扭送行为是不合理的。最后来看救助的可能性,请问对方辩友,李二推了吴某入水以后,吴某有没有能力去救助李二?我方没有要求吴某在此时去救助李二,我方问的是吴某对于李二此时在水中的危险性有没有认识?在辩论中我方会告诉你们,今天入水是李二自身的选择,今天逃跑也是他自身的选择,请问跟吴某的因果关系在哪里?正方请正面回答我方的问题,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有大路可以选择的情况下,请问一下我选择跳入水中是不是我自己的选择?我们是在聊选择的问题,在聊一个客观的认识的存在性的问题,问我能不能够认识到这种危险,请回答。我们当然是在聊选择的问题,今天我们的客观行为就是您要自己跳入水中。再请教对方,李二推吴某入水后,吴某有没有能力救助李二吗?我方今天不是在探讨要苛刻地要求吴某在后面救助他,我方最后一次问您,吴某能不能够认识到把李二困在水中,对其危险性进行了增加?对方辩友,我们还是直接讨论因果关系嘛,不要只局限在行为上。为什么要这样呢?今天吴某既然没有救助李二的可能性,对方如何苛责吴某呢?因为我们根本不是在讨论一个问题嘛,对方辩友也可以承认,其实吴某在案件当中是完全认识到他把李二困在水中是极其危险的,但他却没有去尽心救助。今天吴某不是将李二困在水中了,而是他自己维护自己权利的一个做法底线。所以继续讨论,您方现在认为过程过失致人死亡,到底是说维权行为过度,还是说您自己沉入水中的行为好?吴某阻止您,结果是什么?那么这里要看是您要自己怎么样,所以吴某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大概我们回答过这个问题了。哎,等一下,差不多这就结束,结束卡住了卡住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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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辩论环节中,各方时间均为 4 分钟,由正方开始。
正方:首先请教敌方辩友第一个问题,今天李二跳入水中之后,吴某是否对其进行追堵截并阻拦其上岸,进而对其造成伤害?吴某阻拦的原因只是为了扭送,那么扭送也可能构成犯罪。您方要清楚,自己跳入水中,其风险应自己承担。那么,扭送是否构成犯罪,还请您回答我方二辩的问题。大家都知道跳入水中是危险的,那您方为何不再讨论一下?为何李二要跳入水中?是因为他偷鱼,吴某有没有权利这样做?究竟不看目的看手段,请您方正面回答我方二辩的问题。我方的疑问是,吴某的堵截行为,到底有没有对李二的人身危险造成进一步升级?反之,李二是不是可以选择不逃跑,在原地等待吴某?李二的逃跑是不是他自己的主动选择?所以按照您方今天的观点,今天吴某的围追堵截行为有没有增加李二在水中溺亡的风险?请正面回答。再次告诉对方辩友,今天是李二自己跳入水中,跳入水中而导致自己死亡的行为,所以这个行为不应由吴某来承担。
接下来请教对方第二个问题,吴某发现了违法行为,自己有没有权利救济?您方不要着急说李二是自己跳入水中导致死亡的,您方没有论证这一点。还是回到您方所谓的李二跳入水中这种自陷风险的行为,我方认可这种行为有危险,大家能不能认可这存在危险?正是因为有危险,所以对方辩友应该要告诉我们,李二的行为是自己造成的,而且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您方也认可人有危险,在有危险的情况下,吴某采取了什么行为?围追堵截不让他上岸,是不是让危险升级了?对方辩友,民方既然承认吴某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吴某围追堵截的目的,同样也是自身维权的行为延续,吴某为什么不能这样做?维权的举动是否合理,这是您方需要回答的问题。第一,吴某的行为有没有增加李二在水中溺死的风险?我方已经告诉过您,今天李二是不是可以选择不逃跑,在原地等待吴某,李二逃跑是不是他主动的选择?所以按照您方的观念,今天李二愿意跳入水中,表示他对这个风险是了解的,并且愿意一直在水中,是这样吗?对方辩友今天的风险是由李二自己造成的,并不是吴某的原因造成的。再次请教对方,今天对方认为吴某构成犯罪,因此对方这样的论证责任在正方而非我方。所以我方今天是在向您方论证,因为吴某在追逐李二的过程当中产生了过失的行为,导致其死亡。那么您方今天没有告诉我,今天李二跳入水中,他只是想躲避吴某的追逐,还是想自杀溺死呢?
对方辩友,本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民方是否追逐李二,此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李二此时体力非常充沛,还能跟民方进行追逐僵持,那么在此情况下,对方辩友所主张的现实体现的逆集风险在哪里?对方辩友不要逃避,也不要割裂行为去看待,还是回答我方二辩的问题。这个时候既然水域危险,把他死死地控制在水域里面,是不是增加了危险的等级?您方需要论证两件事,第一,水域存在限制紧迫风险,第二,李某在体力充足的情况下,面临着现实紧迫的风险。那您方今天忽略了本案的案情,凌晨 2 点控制在水域有没有危险,这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您方一定要回答我方一个问题,围追堵截导致李二有没有可能体力透支?再回答对方辩友,今天李某的行为与李案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吗?再问一下对方,李某扭送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对自己权益的维护?所以扭送您方没有认可吗?肯定您方没有认可啊。因为您方一直在告诉我,李二跳入水中是自陷风险,我方认可他主动跳入水中,可是李二是不是主动选择一直在水中呢?我方一辩已经回答过对方辩友了,李二可以上岸啊,为什么不自己上岸接受李某的抓捕呢?是因为吴某阻止他上岸,所以吴某应当对增加风险承担责任。那您继续回答我方,今天他体力不支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对方辩友请注意审题,第一次是追,第二次是阻止,这都是吴某在行使自己正当权益的体现。还是想继续请教您方,您方论证吴某过程过失致人死亡,那么这个过失致人死亡究竟是追的过程还是后面李二拉着吴某所导致的呢?不要只看目的不看行为。因为认为他有正当的维权目的,难道就可以阻止李二上岸,导致其溺在水中吗?显然这种行为是不可能的,所以今天吴某在对李二的阻截过程当中是存在过失行为的。那我们再想请问,今天李某体力不支,是不是因为吴某阻止他上岸呢?对方辩友,李二体力不支的理由和事实在材料中的哪里我没有看到?第二,今天对方辩友应该向我们论证吴某的行为不合理的论证标准在哪里?对方辩友一直没有回答。所以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很简单,今天李二体力不支是因为吴某的阻止其上岸,还是因为李二自己愿意在水里面游来游去,对方辩友请您回答一下。李二体力不支,体力不支体现在围追堵截之后产生的体力不支,这是很明确的。所以我们客观的问题聊完了,请问主观的一些情况,今天水域危险,淹死的都是会游泳的人,这个时候到底危不危险?他能不能认识到?这与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这是两个问题。再次请教对方辩友,吴某的行为到底有没有问题?吴某的行为不合理处,对方辩友的论证标准在哪里?吴某的行为过失之处我方已经论证了,因为我方刚才也已经向您论证过了。今天我们来看,在一个深夜两点的鱼塘当中,吴某本人能不能够明确地意识到对于人在水中是有危险呢?我们已经看到了李二在水中游来游去,他当然不可能有这样的预见。再次提醒对方辩友,对方辩友不回答我方问题,也就是明确告诉了我们其无法论证,其无法论证吴某的扭送行为是不合理的。最后来看救助的可能性,请问对方辩友,李二推了吴某入水以后,吴某有没有能力去救助李二?我方没有要求吴某在此时去救助李二,我方问的是吴某对于李二此时在水中的危险性有没有认识?在辩论中我方会告诉你们,今天入水是李二自身的选择,今天逃跑也是他自身的选择,请问跟吴某的因果关系在哪里?正方请正面回答我方的问题,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有大路可以选择的情况下,请问一下我选择跳入水中是不是我自己的选择?我们是在聊选择的问题,在聊一个客观的认识的存在性的问题,问我能不能够认识到这种危险,请回答。我们当然是在聊选择的问题,今天我们的客观行为就是您要自己跳入水中。再请教对方,李二推吴某入水后,吴某有没有能力救助李二吗?我方今天不是在探讨要苛刻地要求吴某在后面救助他,我方最后一次问您,吴某能不能够认识到把李二困在水中,对其危险性进行了增加?对方辩友,我们还是直接讨论因果关系嘛,不要只局限在行为上。为什么要这样呢?今天吴某既然没有救助李二的可能性,对方如何苛责吴某呢?因为我们根本不是在讨论一个问题嘛,对方辩友也可以承认,其实吴某在案件当中是完全认识到他把李二困在水中是极其危险的,但他却没有去尽心救助。今天吴某不是将李二困在水中了,而是他自己维护自己权利的一个做法底线。所以继续讨论,您方现在认为过程过失致人死亡,到底是说维权行为过度,还是说您自己沉入水中的行为好?吴某阻止您,结果是什么?那么这里要看是您要自己怎么样,所以吴某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大概我们回答过这个问题了。哎,等一下,差不多这就结束,结束卡住了卡住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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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持人。今天我们双方的最大分歧在于:我方进行整体的行为评价,而对方对行为进行切割零碎的评价,体现在三点。第一,对方认为只要是主动跳下自陷风险的行为,就认定是因其自己跳的原因导致死亡,完全不看跳完之后到底发生了什么。第二,对方辩友告诉我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其认为是维权,但维权这个目的跟行为需探讨,目的正当,行为过线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在第二阶段对方割裂的行为中,您方也未论证所谓的维权扭动人行为是否在合理适当范围内。第三,对方认为在第二阶段有一个强力推的行为导致了因果的发生,但我方与您方在一个点上相同,都不想苛责当时当下的人。因为当时当下的吴某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他自己有风险。可是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不是因为吴某的围追堵截行为,是否会造成李二体力不支?如果没有造成李二体力不支这个要素,当下仅仅推了他一下,能否造成真正的结果?显然不能。所以,我们应该整体地去评价这个行为。这个行为的评价很简单:第一,自陷风险的行为我们认可,但我们双方得共同认可;第二,既然是自陷风险,我们就应该承认在水中是一个风险点,那在水中这个风险点,后面发生了围追堵截、阻止他伤害这样一个积极行为,而这个行为阻止他上岸,在凌晨 2 点这样漆黑的夜里显然会造成危险升级,对方辩友称此为正当防卫,但其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这是当时要论证的第二个问题。最后,对方辩友不停纠结的是一个救助行为,但救助并非关键作用。因为我们知道,在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中,如交通肇事罪,即使有积极救助,若延迟救助或未进行有效救助,只要结果是死亡,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在本案中,焦点并不包括所谓的救助行为,对方可能搞错了角度。我们讨论这个问题,认为您方手段不恰当,是因为在财产犯罪中,为追求财产不受损失,限度应在必要范围内,不能因部分财产而侵害人的生命权,特别是本案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谢谢主持人。今天我们双方的最大分歧在于:我方进行整体的行为评价,而对方对行为进行切割零碎的评价,体现在三点。第一,对方认为只要是主动跳下自陷风险的行为,就认定是因其自己跳的原因导致死亡,完全不看跳完之后到底发生了什么。第二,对方辩友告诉我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其认为是维权,但维权这个目的跟行为需探讨,目的正当,行为过线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在第二阶段对方割裂的行为中,您方也未论证所谓的维权扭动人行为是否在合理适当范围内。第三,对方认为在第二阶段有一个强力推的行为导致了因果的发生,但我方与您方在一个点上相同,都不想苛责当时当下的人。因为当时当下的吴某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他自己有风险。可是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不是因为吴某的围追堵截行为,是否会造成李二体力不支?如果没有造成李二体力不支这个要素,当下仅仅推了他一下,能否造成真正的结果?显然不能。所以,我们应该整体地去评价这个行为。这个行为的评价很简单:第一,自陷风险的行为我们认可,但我们双方得共同认可;第二,既然是自陷风险,我们就应该承认在水中是一个风险点,那在水中这个风险点,后面发生了围追堵截、阻止他伤害这样一个积极行为,而这个行为阻止他上岸,在凌晨 2 点这样漆黑的夜里显然会造成危险升级,对方辩友称此为正当防卫,但其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这是当时要论证的第二个问题。最后,对方辩友不停纠结的是一个救助行为,但救助并非关键作用。因为我们知道,在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中,如交通肇事罪,即使有积极救助,若延迟救助或未进行有效救助,只要结果是死亡,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在本案中,焦点并不包括所谓的救助行为,对方可能搞错了角度。我们讨论这个问题,认为您方手段不恰当,是因为在财产犯罪中,为追求财产不受损失,限度应在必要范围内,不能因部分财产而侵害人的生命权,特别是本案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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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整体地评价行为,对方对行为的切割零碎评价是不恰当的,在讨论行为时应考虑其前因后果以及各个阶段的关联性,同时注意行为的手段是否在必要限度内,不能因保护财产而侵害人的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