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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场比赛正式开始,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 3 分钟,发言计时开始。
拐卖、绑架、贩卖、虚假接送侵犯妇女儿童以获利的行为为买卖,其罪当罚。男方与卖方承担同等道德与合同的法律量刑,基于保护受害者权益及 30%的社会公平正义考虑,我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更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权益,以及减少此类犯罪发生率,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理由如下:
首先,拐卖与收买被拐儿童、妇女的行为同等侵犯了被拐儿童或妇女的权益。清华大学王子欣教授曾指出,从宪法的核心教育出发,拐卖和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的行为是对妇女儿童作为人基本价值的侵犯。因此,收买儿童和拐卖人口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应该受到同等的法律量刑。从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例,如云南“小花梅”事件,在乡村公镇期间,被转卖多次,8 个孩子的母亲在恶劣的居住环境中遭到虐待,引起了广泛讨论。因此,是否应当加重收买罪的量刑,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事关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问题。收买行为虽然不如贩卖行为对受害者以及家庭造成的伤害即刻显现,但可能带来更长期的负面影响。
其次,从犯罪行为的角度来看,加重收买罪量刑有助于全面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由于当前的法律对收买犯罪的惩罚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收买行为的发生。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加强,而日本对拐卖人口实施了严厉的法律制裁后,其人口贩卖率基本保持在降低水平。通过提高收买方的法定刑,可以实现对犯罪链条上的所有参与者进行惩罚,从而更有效地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
近几年,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妇女儿童被拐卖的事件如刘某多事件、孙某阳妻子事件等被报道,再次引起了社会对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关注。在刑法方面,本案涉及收买罪、拐卖罪,当收买被拐主体罪与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时,绝大部分判决决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
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发言。
本场比赛正式开始,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 3 分钟,发言计时开始。
拐卖、绑架、贩卖、虚假接送侵犯妇女儿童以获利的行为为买卖,其罪当罚。男方与卖方承担同等道德与合同的法律量刑,基于保护受害者权益及 30%的社会公平正义考虑,我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更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权益,以及减少此类犯罪发生率,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理由如下:
首先,拐卖与收买被拐儿童、妇女的行为同等侵犯了被拐儿童或妇女的权益。清华大学王子欣教授曾指出,从宪法的核心教育出发,拐卖和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的行为是对妇女儿童作为人基本价值的侵犯。因此,收买儿童和拐卖人口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应该受到同等的法律量刑。从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例,如云南“小花梅”事件,在乡村公镇期间,被转卖多次,8 个孩子的母亲在恶劣的居住环境中遭到虐待,引起了广泛讨论。因此,是否应当加重收买罪的量刑,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事关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问题。收买行为虽然不如贩卖行为对受害者以及家庭造成的伤害即刻显现,但可能带来更长期的负面影响。
其次,从犯罪行为的角度来看,加重收买罪量刑有助于全面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由于当前的法律对收买犯罪的惩罚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收买行为的发生。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加强,而日本对拐卖人口实施了严厉的法律制裁后,其人口贩卖率基本保持在降低水平。通过提高收买方的法定刑,可以实现对犯罪链条上的所有参与者进行惩罚,从而更有效地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
近几年,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妇女儿童被拐卖的事件如刘某多事件、孙某阳妻子事件等被报道,再次引起了社会对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关注。在刑法方面,本案涉及收买罪、拐卖罪,当收买被拐主体罪与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时,绝大部分判决决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
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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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更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减少此类犯罪发生率,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并通过以上三个分论点进行了论证。
下面请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
第一个问题,您方认为买卖同学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从而减少犯罪,对吗?减少犯罪以达到罪以权保护,然而我方按数据表明,2013 年到 2021 年管辖份额和犯罪率下降 86.2%,所以我方看不到您方需求性在哪。请问您方买卖财税的必要性在哪儿?
第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减少对人权的侵犯。您方告诉我说今天要买卖总对您方的……(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我方今天告诉您,收买妇女儿童的主要群体是偏远山区的农民,他们学历低且非常贫穷。那您方能否告诉我,他们为什么要收买妇女儿童?一是为了传宗接代,二是为了……所以今天发现了没有,在这些人的视角下,传宗接代其实是他们的一个刚需。那么也就是说,即便提高了量刑,对他们的威慑力究竟是否真的有效?其次,您方有没有反驳立法成本的问题?
下面请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
第一个问题,您方认为买卖同学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从而减少犯罪,对吗?减少犯罪以达到罪以权保护,然而我方按数据表明,2013 年到 2021 年管辖份额和犯罪率下降 86.2%,所以我方看不到您方需求性在哪。请问您方买卖财税的必要性在哪儿?
第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减少对人权的侵犯。您方告诉我说今天要买卖总对您方的……(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我方今天告诉您,收买妇女儿童的主要群体是偏远山区的农民,他们学历低且非常贫穷。那您方能否告诉我,他们为什么要收买妇女儿童?一是为了传宗接代,二是为了……所以今天发现了没有,在这些人的视角下,传宗接代其实是他们的一个刚需。那么也就是说,即便提高了量刑,对他们的威慑力究竟是否真的有效?其次,您方有没有反驳立法成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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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双方讨论流程:
感谢主持,问候在场各位。“开工民义买卖成罪”,意味着提高收卖方的罪责,使收卖方与拐卖方罪行起点型相同。然而,刑法的修法必须谨慎进行,而不能随意、频繁地修改。在坚持刑罚与社会保持同一性的同时,必须坚持天意性原则。所谓天意性,主要是在出现刑罚无效果、可替代无效等情况时才会使用。因此,我方今天判断是否应该提高收买罪,以达到买卖同罪,应当考量其是否符合法律原则以及是否存在必要性与可能带来的弊端。
首先,拐卖犯罪本身与立法原则相违背。第一,违背了罪刑适应原则。收买和拐卖行为都存在对被收买妇女儿童人格尊严的侵犯,但法律规定相同并不代表应同罪。基本法定刑要依据侵害的行为方式不同而定,拐卖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必然包含侵犯人身自由、身体健康等其他法益。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保护法益本身并不包括人身自由、身体健康等其他法益,属于单一法益。刑法对人格尊严、法益予以独立保护。实践中,刑法行为并不必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如在被拐卖妇女自愿被收买并与收买人共同生活,收买人也没有采取限制措施的情况下,有可能不存在侵犯人身自由的问题。
其二,在当下,继续提高量刑,达到买卖同罪并不符合刑法的谦益性原则。根据 2011 年至 2020 年国家统计局数据,公安机关立案的拐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在 2013 年达到峰值后逐年下降,平均每年下降 21.4%。同时根据中国网数据,目前破案率达到了 95%以上,返回率达到了 98.5%。并且在 2021 年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后,2022 年拐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在 2021 年下降了百分之五十点七。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已经足够与社会需要达到平衡状态。
其次,买卖同罪会导致更加严重的弊端。其一,对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言,在买方侵害法益以及危害行为普遍低于卖方的情况下提高其量刑,会导致被害人受到更加严重的侵害。其二,对于办案效率和难度也有了更高的挑战。提高收买者的罪责后,从轻的空间缩小,农村熟人社会之间的关系利益往来会阻碍办事效率,降低办案效率。落后的观念文化、淡薄的人权意识以及社会边界,构成了一个身处历史文化利益中的共同体。加大罪量刑会使得当地人不愿整体揭发,更加得罪收买者及其亲属,办案人员不愿处理案件,动摇自己在当地的社会关系网络,执法办案人员无法从关系网中隔绝出来,甚至会因为害怕麻烦而隐瞒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事实,大大提高了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决难度。
综上,我方坚持我方观点。
感谢主持,问候在场各位。“开工民义买卖成罪”,意味着提高收卖方的罪责,使收卖方与拐卖方罪行起点型相同。然而,刑法的修法必须谨慎进行,而不能随意、频繁地修改。在坚持刑罚与社会保持同一性的同时,必须坚持天意性原则。所谓天意性,主要是在出现刑罚无效果、可替代无效等情况时才会使用。因此,我方今天判断是否应该提高收买罪,以达到买卖同罪,应当考量其是否符合法律原则以及是否存在必要性与可能带来的弊端。
首先,拐卖犯罪本身与立法原则相违背。第一,违背了罪刑适应原则。收买和拐卖行为都存在对被收买妇女儿童人格尊严的侵犯,但法律规定相同并不代表应同罪。基本法定刑要依据侵害的行为方式不同而定,拐卖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必然包含侵犯人身自由、身体健康等其他法益。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保护法益本身并不包括人身自由、身体健康等其他法益,属于单一法益。刑法对人格尊严、法益予以独立保护。实践中,刑法行为并不必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如在被拐卖妇女自愿被收买并与收买人共同生活,收买人也没有采取限制措施的情况下,有可能不存在侵犯人身自由的问题。
其二,在当下,继续提高量刑,达到买卖同罪并不符合刑法的谦益性原则。根据 2011 年至 2020 年国家统计局数据,公安机关立案的拐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在 2013 年达到峰值后逐年下降,平均每年下降 21.4%。同时根据中国网数据,目前破案率达到了 95%以上,返回率达到了 98.5%。并且在 2021 年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后,2022 年拐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在 2021 年下降了百分之五十点七。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已经足够与社会需要达到平衡状态。
其次,买卖同罪会导致更加严重的弊端。其一,对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言,在买方侵害法益以及危害行为普遍低于卖方的情况下提高其量刑,会导致被害人受到更加严重的侵害。其二,对于办案效率和难度也有了更高的挑战。提高收买者的罪责后,从轻的空间缩小,农村熟人社会之间的关系利益往来会阻碍办事效率,降低办案效率。落后的观念文化、淡薄的人权意识以及社会边界,构成了一个身处历史文化利益中的共同体。加大罪量刑会使得当地人不愿整体揭发,更加得罪收买者及其亲属,办案人员不愿处理案件,动摇自己在当地的社会关系网络,执法办案人员无法从关系网中隔绝出来,甚至会因为害怕麻烦而隐瞒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事实,大大提高了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决难度。
综上,我方坚持我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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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应该提高收买罪,以达到买卖同罪,应当考量其是否符合法律原则以及是否存在必要性与可能带来的弊端。
综上所述,反方认为不应该提高收买罪以达到买卖同罪,因为这不符合法律原则,且不存在必要性,还可能带来诸多弊端。
关于老师信息技术们应该记的去修改,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有好修正方案。第行条修改过程事款,这本案是要从司责规定将来赔条款修改违要从他全罚还款,相关追究行为刑事责任的原责轻节改刑法责任罪,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也加大了的法意度,但是从刑法修法案件,刑法修案的出裁并没有论这这个问题。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2015 年至 2017 年、2021 年期间,涉及儿童、妇女的案件数量为二百三十八例。其中七成以上的案件对被告人使用法庭一诉,同时 184.2 刑罪罪案案刑虽然线为 4733 例,这与数脉不拐万而安资源存在最大的悬殊。由此战中为数道这因化的损失不仅不利于打击这个犯,反而投罪,反而有放纵违法犯罪的风险。
还有警方提出,妇女儿童自愿被拐卖,我不知道这个是怎么判定他是自愿本资源,有什么依据或者是判定的办法吗?还有就是您提到,就是他这个办法比较困难,但是只有这样他才能降低他的犯罪成本。
关于老师信息技术们应该记的去修改,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有好修正方案。第行条修改过程事款,这本案是要从司责规定将来赔条款修改违要从他全罚还款,相关追究行为刑事责任的原责轻节改刑法责任罪,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也加大了的法意度,但是从刑法修法案件,刑法修案的出裁并没有论这这个问题。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2015 年至 2017 年、2021 年期间,涉及儿童、妇女的案件数量为二百三十八例。其中七成以上的案件对被告人使用法庭一诉,同时 184.2 刑罪罪案案刑虽然线为 4733 例,这与数脉不拐万而安资源存在最大的悬殊。由此战中为数道这因化的损失不仅不利于打击这个犯,反而投罪,反而有放纵违法犯罪的风险。
还有警方提出,妇女儿童自愿被拐卖,我不知道这个是怎么判定他是自愿本资源,有什么依据或者是判定的办法吗?还有就是您提到,就是他这个办法比较困难,但是只有这样他才能降低他的犯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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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的流程如下:
正方二辩进行申论:
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是关于买卖双方的性质是否一样。买卖双方都侵犯了人格自由权,对人的幸福和尊严进行了强烈侵犯,在法律意义上也应受到一样的处罚。
我们举个例子,在越南,有一个妇女通过自愿原则,要求越南中介将其拐卖到中国农村地区。最终法院判处中介拐卖人口。在这个情况下,妇女的意愿并非犯罪的构成要件,将人当做商品进行出售、销售、转卖,这就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我方有两套数据向大家证明,买卖人口罪若能打击犯罪会产生积极效果。首先,美国开发署对三个地区人口买方的调查显示,提高刑法是正确的,这是他们的首要因素,也就是说买方认为此举有效果。其次,日本在 2005 年法律规定买卖人口为犯罪后,警察局登记的案件数量下降了 55%。像中国一样,从具有地方保护和宗族文化圈观念的人群中,我们发现同样能起到打击他们的效果。
因此,我方从性质和效果上认为,在 2021 年,我国拐卖人口的转卖率降低,是因为我国有一个关于拐卖人口的计划,其中提到了关于购买的相关内容。
感谢周鹏。
正方二辩进行申论:
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是关于买卖双方的性质是否一样。买卖双方都侵犯了人格自由权,对人的幸福和尊严进行了强烈侵犯,在法律意义上也应受到一样的处罚。
我们举个例子,在越南,有一个妇女通过自愿原则,要求越南中介将其拐卖到中国农村地区。最终法院判处中介拐卖人口。在这个情况下,妇女的意愿并非犯罪的构成要件,将人当做商品进行出售、销售、转卖,这就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我方有两套数据向大家证明,买卖人口罪若能打击犯罪会产生积极效果。首先,美国开发署对三个地区人口买方的调查显示,提高刑法是正确的,这是他们的首要因素,也就是说买方认为此举有效果。其次,日本在 2005 年法律规定买卖人口为犯罪后,警察局登记的案件数量下降了 55%。像中国一样,从具有地方保护和宗族文化圈观念的人群中,我们发现同样能起到打击他们的效果。
因此,我方从性质和效果上认为,在 2021 年,我国拐卖人口的转卖率降低,是因为我国有一个关于拐卖人口的计划,其中提到了关于购买的相关内容。
感谢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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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从性质和效果上,买卖双方的性质是一样的,都侵犯了人格自由权,应受到一样的处罚,且打击买卖人口罪能产生积极效果。
首先,关于罪名相顺应原则,并非犯了同样罪名就应承受相同的刑罚。举例来说,如今天杀了一个人,或杀一个人未致死,这两种情况造成的危害程度完全不同。若二者判刑相同,那岂不是宁愿将人杀死,毕竟杀与未杀都是一个刑,为何要留活口呢?
其次,买方大多存在一些刚需,如我方之前所述,有些人存在传宗接代、生儿育女的刚需。若将此禁止,可能会适得其反。当夫妻不能生育或难以找到合适婚姻对象时,他们可能会铤而走险,隐瞒犯罪事实,而非解决问题,即他们想的是如何隐瞒自己的犯罪,而非制止犯罪。
再者,当论及对收买妇女儿童进行人身压迫时,这会使他们的处境更为艰难,并非代表量刑提高就能改善其生存环境。
最后,我方之前提问,关于人力、财力、物力的问题,此方法的可行性如何?若只提出想法,而不论后续的执行力,以及所花费的人力财力物力,那这只是一个空想。希望贵方后续能就具体事情进行论述。
哦,感谢鹏鹏。
首先,关于罪名相顺应原则,并非犯了同样罪名就应承受相同的刑罚。举例来说,如今天杀了一个人,或杀一个人未致死,这两种情况造成的危害程度完全不同。若二者判刑相同,那岂不是宁愿将人杀死,毕竟杀与未杀都是一个刑,为何要留活口呢?
其次,买方大多存在一些刚需,如我方之前所述,有些人存在传宗接代、生儿育女的刚需。若将此禁止,可能会适得其反。当夫妻不能生育或难以找到合适婚姻对象时,他们可能会铤而走险,隐瞒犯罪事实,而非解决问题,即他们想的是如何隐瞒自己的犯罪,而非制止犯罪。
再者,当论及对收买妇女儿童进行人身压迫时,这会使他们的处境更为艰难,并非代表量刑提高就能改善其生存环境。
最后,我方之前提问,关于人力、财力、物力的问题,此方法的可行性如何?若只提出想法,而不论后续的执行力,以及所花费的人力财力物力,那这只是一个空想。希望贵方后续能就具体事情进行论述。
哦,感谢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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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二四辩。
正方三辩:方先生你好啊,一直以来结婚生子都是人生大事,国家发展也在不断鼓励生育,这已经成为了社会的一种共识。然而,现在有一些人没有生育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想要一个孩子。还有一些人自身贫穷,那这种刚需是不是就可以成为他们去进行偷盗抢劫、金融诈骗的理由呢?我方说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有这种刚需可能就会去铤而走险,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那这个刚需可以视为对他们定罪量刑的法律因素吗?
反方二/四辩:我们方没有说把它作为一种理由,我方当时说的是他后续的影响的一个情况。您设置了这个东西,它不一定会得到您想要的解决效果。得不到这样的解决效果,我们就不应该去做。我方认为不应该去做。
正方三辩:那我们是不是应该尽力去将这种犯罪行为减少,形成一种宣传?可是我方给您看到的是,第一这个东西不一定能解决问题,第二它一定会浪费人力、财力、物力。既然浪费了之后,这些东西不一定能达到预期效果,我方认为没必要去做。您方有数据吗?我想问的是您方所说的,实施这个方案所耗费的财力、物力、人力,因为这是您方所提出的方案,关于这个方案执行所需要的东西,是您方需要去论证的。
正方三辩:那如果您方认为本案可能对社会导致不良影响,减少案件的侦破,那么是不是就忽视了法院的震慑作用呢?
反方二/四辩:我方承认它存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对于这种铤而走险的行为,或者说隐瞒犯罪,我们也是无法避免的。
正方三辩:难道我们就应该去纵容犯罪吗?不应该去加大力度打击吗?
反方二/四辩:可是我方现在给您说的是,现在已经有一定的定罪量刑了,并不是纵容这种行为啊。
感谢双方,下面请……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二四辩。
正方三辩:方先生你好啊,一直以来结婚生子都是人生大事,国家发展也在不断鼓励生育,这已经成为了社会的一种共识。然而,现在有一些人没有生育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想要一个孩子。还有一些人自身贫穷,那这种刚需是不是就可以成为他们去进行偷盗抢劫、金融诈骗的理由呢?我方说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有这种刚需可能就会去铤而走险,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那这个刚需可以视为对他们定罪量刑的法律因素吗?
反方二/四辩:我们方没有说把它作为一种理由,我方当时说的是他后续的影响的一个情况。您设置了这个东西,它不一定会得到您想要的解决效果。得不到这样的解决效果,我们就不应该去做。我方认为不应该去做。
正方三辩:那我们是不是应该尽力去将这种犯罪行为减少,形成一种宣传?可是我方给您看到的是,第一这个东西不一定能解决问题,第二它一定会浪费人力、财力、物力。既然浪费了之后,这些东西不一定能达到预期效果,我方认为没必要去做。您方有数据吗?我想问的是您方所说的,实施这个方案所耗费的财力、物力、人力,因为这是您方所提出的方案,关于这个方案执行所需要的东西,是您方需要去论证的。
正方三辩:那如果您方认为本案可能对社会导致不良影响,减少案件的侦破,那么是不是就忽视了法院的震慑作用呢?
反方二/四辩:我方承认它存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对于这种铤而走险的行为,或者说隐瞒犯罪,我们也是无法避免的。
正方三辩:难道我们就应该去纵容犯罪吗?不应该去加大力度打击吗?
反方二/四辩:可是我方现在给您说的是,现在已经有一定的定罪量刑了,并不是纵容这种行为啊。
感谢双方,下面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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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首先想问您一个问题,如果我杀一个人没杀死,和杀一个人杀死了,若这两种情况被认为是一样的,那或许我就会选择去杀死一个人以达到最终目的。所以说,您方也应意识到,如果这种情形被视为相同,那我肯定会去做一些更过分的事,对吧?因为给予我的惩罚都一样,那为何不直接把人杀死呢?所以,若买卖双方被同等对待,我可能就会去做一些卖方的事,或者对于买方的行为我会更加放纵,而不是抑制这种行为。
第二个问题,不同国家之间,他们是否可以进行讨论?他们的国情是否一样?首先,您方也说了,不一定。所以像您方所举的日本、美国等例子,不一定能适用于我国。其次,您方所说的关于日本的那个数据,能否再说一下?日本在 205 年法律规定,买卖平均国警察局分子的案发数量占到了 55%。所以您方也应发现,在 05 年实行某种措施后情况会有所下降,但是 05 年之前的情况我们无法探讨,也就是说您方所提供的这个数据,存在一定的缺失,无法对比实行该政策前后的具体区别。
接下来还有一个问题,您方有没有具体考察过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物力以及它的可行性呢?首先,我认为像您刚才所说的刚需问题,为什么刚需要通过一个不合法不合理的理由去解决呢?因为我们若将其禁止,是否会适得其反呢?就像您方所要讨论的,您能去要别人的小孩吗?那些是被遗弃在孤儿院或养老院的孤儿,这是一个社会问题。我们说可行性不行,但是您要知道,领养孤儿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比如家庭需要更幸福,还需要满足一胎、年龄达到一定程度等条件,这是需要去讨论的情况。那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是不是要通过拐卖人口来解决这个问题呢?
我首先想问您一个问题,如果我杀一个人没杀死,和杀一个人杀死了,若这两种情况被认为是一样的,那或许我就会选择去杀死一个人以达到最终目的。所以说,您方也应意识到,如果这种情形被视为相同,那我肯定会去做一些更过分的事,对吧?因为给予我的惩罚都一样,那为何不直接把人杀死呢?所以,若买卖双方被同等对待,我可能就会去做一些卖方的事,或者对于买方的行为我会更加放纵,而不是抑制这种行为。
第二个问题,不同国家之间,他们是否可以进行讨论?他们的国情是否一样?首先,您方也说了,不一定。所以像您方所举的日本、美国等例子,不一定能适用于我国。其次,您方所说的关于日本的那个数据,能否再说一下?日本在 205 年法律规定,买卖平均国警察局分子的案发数量占到了 55%。所以您方也应发现,在 05 年实行某种措施后情况会有所下降,但是 05 年之前的情况我们无法探讨,也就是说您方所提供的这个数据,存在一定的缺失,无法对比实行该政策前后的具体区别。
接下来还有一个问题,您方有没有具体考察过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物力以及它的可行性呢?首先,我认为像您刚才所说的刚需问题,为什么刚需要通过一个不合法不合理的理由去解决呢?因为我们若将其禁止,是否会适得其反呢?就像您方所要讨论的,您能去要别人的小孩吗?那些是被遗弃在孤儿院或养老院的孤儿,这是一个社会问题。我们说可行性不行,但是您要知道,领养孤儿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比如家庭需要更幸福,还需要满足一胎、年龄达到一定程度等条件,这是需要去讨论的情况。那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是不是要通过拐卖人口来解决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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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到三遍,计时为 1 分 30 秒,自行计时即可。首先,我总结一下我方刚才所说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不同国家的国情各异,我们不能将日本或美国的例子直接套用到中国来实施。若如此,难道我们什么都要借鉴其他国家,而不去进行一些整改吗?实际上,若只是一味借鉴,我相信这定然不符合我国国情。
第二个问题,我方提及罪行相适应原则。卖方实施了诸如拐骗、将人迷晕甚至绑架等行为,才得以将孩子拐来,而买方只是收买他人。这是我们实际所看到的,他们所犯的罪行并不相同。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将他们的罪行置于同等地位。
接下来,是第三个问题。我方所讲的刚需,这是他们无法解决的问题。如果我们堵住了一条路,他们就会另寻他路,或者采取更为过分的途径。所以,这就是我方所说的适得其反,而您方很难避免这些情况。
再谈下一个问题,您方提到孤儿。然而,领养孤儿是需要一定条件的。那些人之所以会去收买拐卖的孩子,是因为他们根本没有能力去领养孤儿,就像山区的人,他们着实没有这个能力。所以,对于您方提出的孤儿这一说法,我不太理解。
最后,我方提出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问题,您方并未予以回应。所以,您方是在一个空想的基础上探讨这个问题,对于其解决力以及所耗费的东西,您方都无法进行讨论。在这样的情况下,盲目地去实行这样一个政策,我认为并非明智之选。谢谢!感谢!
讲到三遍,计时为 1 分 30 秒,自行计时即可。首先,我总结一下我方刚才所说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不同国家的国情各异,我们不能将日本或美国的例子直接套用到中国来实施。若如此,难道我们什么都要借鉴其他国家,而不去进行一些整改吗?实际上,若只是一味借鉴,我相信这定然不符合我国国情。
第二个问题,我方提及罪行相适应原则。卖方实施了诸如拐骗、将人迷晕甚至绑架等行为,才得以将孩子拐来,而买方只是收买他人。这是我们实际所看到的,他们所犯的罪行并不相同。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将他们的罪行置于同等地位。
接下来,是第三个问题。我方所讲的刚需,这是他们无法解决的问题。如果我们堵住了一条路,他们就会另寻他路,或者采取更为过分的途径。所以,这就是我方所说的适得其反,而您方很难避免这些情况。
再谈下一个问题,您方提到孤儿。然而,领养孤儿是需要一定条件的。那些人之所以会去收买拐卖的孩子,是因为他们根本没有能力去领养孤儿,就像山区的人,他们着实没有这个能力。所以,对于您方提出的孤儿这一说法,我不太理解。
最后,我方提出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问题,您方并未予以回应。所以,您方是在一个空想的基础上探讨这个问题,对于其解决力以及所耗费的东西,您方都无法进行讨论。在这样的情况下,盲目地去实行这样一个政策,我认为并非明智之选。谢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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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阐述自己观点的过程中,对可能受到的攻击进行了预先的防范和回应,强调了自己观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
首先,回应英语这个问题,对方认为杀人与杀人、杀人的杀死与杀人的杀死有其必要造成的。我方认为,买方与卖方,不能认定杀人与杀人、杀死的与杀人与杀死的行为,买方是对卖方行为的延续,是整个犯罪链条中关键的环节。没有买方需求和购买行为,卖方的买卖行为就失去了市场和动力,所以买卖双方在本质行为上都是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侵犯,都应受到法律制裁。
其次,买方的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绝不亚于卖方。一方面,买方的存在刺激了卖方的犯罪,形成了所谓的需求,导致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正是因为有买方愿意购买,才使得贩子不断拐卖更多妇女儿童,这种恶性循环严重危害社会。
再者,从法律的公平性、威慑力角度看,如果对买卖双方实行不同的标准,会出现法律不公平现象。卖方可能面临严厉惩罚,而买方却可能受到较轻的惩处,这明显不合理。这种法律制度不仅无法让公众信服,还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制度和公信力。
时间到。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
首先,回应英语这个问题,对方认为杀人与杀人、杀人的杀死与杀人的杀死有其必要造成的。我方认为,买方与卖方,不能认定杀人与杀人、杀死的与杀人与杀死的行为,买方是对卖方行为的延续,是整个犯罪链条中关键的环节。没有买方需求和购买行为,卖方的买卖行为就失去了市场和动力,所以买卖双方在本质行为上都是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侵犯,都应受到法律制裁。
其次,买方的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绝不亚于卖方。一方面,买方的存在刺激了卖方的犯罪,形成了所谓的需求,导致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正是因为有买方愿意购买,才使得贩子不断拐卖更多妇女儿童,这种恶性循环严重危害社会。
再者,从法律的公平性、威慑力角度看,如果对买卖双方实行不同的标准,会出现法律不公平现象。卖方可能面临严厉惩罚,而买方却可能受到较轻的惩处,这明显不合理。这种法律制度不仅无法让公众信服,还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制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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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通过阐述买方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法律公平性的重要性,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即买卖双方都应受到法律制裁且应实行相同标准。
本环节金句:
在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 3 分 30 秒交替进行,由正方先开始。
首先,正方一辩声称自己想要探讨收养孩子的问题,其表述存在一些错误观念。现代社会合法的收养渠道是明确且完善的,那些想要收养孩子的人都应该通过正确的途径去进行,而通过非法购买孩子的方式或者拐卖子女的人,无论他们是否知晓孩子的来源,都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我们不能因为个别的所谓特殊情况就否定这一符合理性的原则。
但是,反方同学,今天我刚给您讲的是,我们要根据这个人把孩子买回来后,对他的态度不同,所以要做出不同的量刑。其次,您方二轮跟我讲说今天买卖同罪有助于提高法律威慑性,难道您要否认这个问题是犯罪的事实吗?然后,如果对孩子态度好的话,还能说这对于他的人身和家庭没有伤害吗?而且,不要连战(此处表述不太明确)。但是今天我方跟您讲,我把这个孩子买回来,好好照顾并将其养大,对这个孩子的伤害在哪儿呢?今天我是犯罪了,但是我难道不应该比那些对孩子进行了强奸等乱七八糟行为的人判的量刑轻吗?
其次,您方说买卖重罪就会提高法律威慑力的论证在哪?我方认为,警方是否有积极的数据可以证明?在买来孩子后,他受到一个良好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还有一个数据就是说,我们在对实施卖方和买方判处不一定相同的罪行以后,为什么卖方的罪行是 5 到 10 年,买方的罪行是 3 到 10 年。所以我方认为,在买卖双方都对这个孩子进行抢劫、强奸等一些犯罪过程中,为什么他们的最低量刑不同呢?为什么卖方的最低量刑是从 5 年开始,而买方的最低量刑是从 3 年开始,这在法律上是不公平的。
同学,今天买方和卖方对儿童侵犯的法益不一样,我们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啊。所以您方今天说买卖同罪法律威慑力会提高的论证在哪里?
我认为买卖不同罪并不会影响法律效果,反而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买方受害后,往往需要做户口或者是办理婚姻登记,这些环节存在许多非正常的操作,过低的刑罚使得寻求执法人员的犯罪成本降低,很多工作人员在明知其行为有异常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忽视或者包庇,使得执法人员与买方形成了一种共同犯罪的情况。但面临案发时,为了避免追究责任,基层执法人员会帮助买方逃避罪责。这种基层执法人员的包庇行为是错误的,对于有关人员放纵包庇买卖及相关文件的行为,正确的做法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也就是买卖同罪。
在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 3 分 30 秒交替进行,由正方先开始。
首先,正方一辩声称自己想要探讨收养孩子的问题,其表述存在一些错误观念。现代社会合法的收养渠道是明确且完善的,那些想要收养孩子的人都应该通过正确的途径去进行,而通过非法购买孩子的方式或者拐卖子女的人,无论他们是否知晓孩子的来源,都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我们不能因为个别的所谓特殊情况就否定这一符合理性的原则。
但是,反方同学,今天我刚给您讲的是,我们要根据这个人把孩子买回来后,对他的态度不同,所以要做出不同的量刑。其次,您方二轮跟我讲说今天买卖同罪有助于提高法律威慑性,难道您要否认这个问题是犯罪的事实吗?然后,如果对孩子态度好的话,还能说这对于他的人身和家庭没有伤害吗?而且,不要连战(此处表述不太明确)。但是今天我方跟您讲,我把这个孩子买回来,好好照顾并将其养大,对这个孩子的伤害在哪儿呢?今天我是犯罪了,但是我难道不应该比那些对孩子进行了强奸等乱七八糟行为的人判的量刑轻吗?
其次,您方说买卖重罪就会提高法律威慑力的论证在哪?我方认为,警方是否有积极的数据可以证明?在买来孩子后,他受到一个良好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还有一个数据就是说,我们在对实施卖方和买方判处不一定相同的罪行以后,为什么卖方的罪行是 5 到 10 年,买方的罪行是 3 到 10 年。所以我方认为,在买卖双方都对这个孩子进行抢劫、强奸等一些犯罪过程中,为什么他们的最低量刑不同呢?为什么卖方的最低量刑是从 5 年开始,而买方的最低量刑是从 3 年开始,这在法律上是不公平的。
同学,今天买方和卖方对儿童侵犯的法益不一样,我们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啊。所以您方今天说买卖同罪法律威慑力会提高的论证在哪里?
我认为买卖不同罪并不会影响法律效果,反而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买方受害后,往往需要做户口或者是办理婚姻登记,这些环节存在许多非正常的操作,过低的刑罚使得寻求执法人员的犯罪成本降低,很多工作人员在明知其行为有异常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忽视或者包庇,使得执法人员与买方形成了一种共同犯罪的情况。但面临案发时,为了避免追究责任,基层执法人员会帮助买方逃避罪责。这种基层执法人员的包庇行为是错误的,对于有关人员放纵包庇买卖及相关文件的行为,正确的做法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也就是买卖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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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有一条,还有一条说什么呢?你会一直都提到关于法律衡量的问题,但是刑法呢?刑法对于动物的衡量是危害,我们通过濒危野生动物罪、买卖罪这一点是否说明对动物保护力度、其杀度(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
哦,首先第 1 点,您方跟我讲公职人员,那今天我把罪责提高了,公职人员为什么不会更害怕这个罪行,然后以至于说我和这些人同流合污,不去举报他们。其次,威慑力不只是公职人员,对于您方所说的买家,威慑力在哪里,我方也看不到。
再来,您方今天跟我说动物的买卖同行,您知道动物和人是可以相比的吗?我曾在美国对三个地区的人口贩卖情况调查中发现,提高刑法是震慑他们的首要因素,此后,卖方表示有这样的效果。还有就是我们日本在 05 年法律实施买卖除罪以后,警察局登记的案件中占到了 55%。我不明白,法方你们是如何论证,就是我们所说的那个公平正义能否解救这 55%被拐卖的人,还是说我们正方进行买卖的话,以后可以降低 5%的转卖率。
嗯,所以同学,今天地方给我举了美国和日本的例子,那在首日环节我方都已经和你们达成共识,那我今天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这些人大部分存在于偏远的山区,双方国情真的可以达成一个对比的效果吗?我想问一下您方,你们所说的国情具体是指哪一方面?就是今天在我国 80%左右的人,他是被买到了那些偏远山区,他们的法治意识很薄弱,他们的学历很低很穷,那您方所谓提高了这个法律对他们的影响究竟在哪,我们看不到。其实我觉得双方国情不同的话,双方的案例也不能做比较,这一点很明确。
那回答问题,问他们这问题啊,那他们要传宗接代,那你确定他们一定会善待他们的孩子吗?
第二个问题是您现在一直给我方强调成本问题,但是如果是第一个法律的话,这是在捍卫最基本的人权,如果连捍卫人权都需要考虑成本的问题的话,那么……(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我回忆一下您方张旭的问题,我方今天张文旭讲的不是说他们的素质很低,今天我方刚刚讲的是在他们的意识里,他们觉得传宗接代是一个必须的事情,他没有孩子,他就会去买一个,所以今天您方即使提高了法律量刑,对他们来讲威慑力不大。
其次,您方讲了什么,我方讲了说这个……(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忘记了,当然无所谓了,你们写遍吧,要不?你们后面那半句说的是什么?你直接说就行。就是刚需后面的那个说的是成本,成本问题。成本问题其实怎么说呢?其实放到场位来讲,成本问题不是一个主要的点,就是成本问题这个东西的回应就是,嗯,今天一个是你们需求性很小,一个是我们需要的成本很高,那我们就没有这个立法必然性,而且其实当下制度也足够使用了,就没有必要再去浪费这一部分成本,是这个意思,然后我们还剩了一分半,还有必要说的事情。那后面复盘一块儿讲吧,2。
我们还有一条,还有一条说什么呢?你会一直都提到关于法律衡量的问题,但是刑法呢?刑法对于动物的衡量是危害,我们通过濒危野生动物罪、买卖罪这一点是否说明对动物保护力度、其杀度(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
哦,首先第 1 点,您方跟我讲公职人员,那今天我把罪责提高了,公职人员为什么不会更害怕这个罪行,然后以至于说我和这些人同流合污,不去举报他们。其次,威慑力不只是公职人员,对于您方所说的买家,威慑力在哪里,我方也看不到。
再来,您方今天跟我说动物的买卖同行,您知道动物和人是可以相比的吗?我曾在美国对三个地区的人口贩卖情况调查中发现,提高刑法是震慑他们的首要因素,此后,卖方表示有这样的效果。还有就是我们日本在 05 年法律实施买卖除罪以后,警察局登记的案件中占到了 55%。我不明白,法方你们是如何论证,就是我们所说的那个公平正义能否解救这 55%被拐卖的人,还是说我们正方进行买卖的话,以后可以降低 5%的转卖率。
嗯,所以同学,今天地方给我举了美国和日本的例子,那在首日环节我方都已经和你们达成共识,那我今天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这些人大部分存在于偏远的山区,双方国情真的可以达成一个对比的效果吗?我想问一下您方,你们所说的国情具体是指哪一方面?就是今天在我国 80%左右的人,他是被买到了那些偏远山区,他们的法治意识很薄弱,他们的学历很低很穷,那您方所谓提高了这个法律对他们的影响究竟在哪,我们看不到。其实我觉得双方国情不同的话,双方的案例也不能做比较,这一点很明确。
那回答问题,问他们这问题啊,那他们要传宗接代,那你确定他们一定会善待他们的孩子吗?
第二个问题是您现在一直给我方强调成本问题,但是如果是第一个法律的话,这是在捍卫最基本的人权,如果连捍卫人权都需要考虑成本的问题的话,那么……(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我回忆一下您方张旭的问题,我方今天张文旭讲的不是说他们的素质很低,今天我方刚刚讲的是在他们的意识里,他们觉得传宗接代是一个必须的事情,他没有孩子,他就会去买一个,所以今天您方即使提高了法律量刑,对他们来讲威慑力不大。
其次,您方讲了什么,我方讲了说这个……(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忘记了,当然无所谓了,你们写遍吧,要不?你们后面那半句说的是什么?你直接说就行。就是刚需后面的那个说的是成本,成本问题。成本问题其实怎么说呢?其实放到场位来讲,成本问题不是一个主要的点,就是成本问题这个东西的回应就是,嗯,今天一个是你们需求性很小,一个是我们需要的成本很高,那我们就没有这个立法必然性,而且其实当下制度也足够使用了,就没有必要再去浪费这一部分成本,是这个意思,然后我们还剩了一分半,还有必要说的事情。那后面复盘一块儿讲吧,2。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