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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自互联网诞生以来,不断有互联网用户参与其中。随着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的增加,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对司法案件产生了关注,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网络舆论是指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公众对现实生活中某些热点、焦点问题所持有的有较强影响力的言论和观点,其中相关言论往往伴随着证据事实的出现。司法案件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律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所涉及的内容。
我方真切地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利大于弊。
第一,网络舆论对于司法案件的关注表达了民众共同的诉求,造就了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这有利于司法结果的公正。例如 2022 年 6 月的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正是因为网民的关注使其在网络上发酵,巨大的网络舆论在给予警方压力的同时,提高了警方的办案效率,使得其更加谨慎地处理案件,保证了程序的公正合法。与此同时,警方积极地公开了案件信息,也保证了司法案件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网民们对于司法案件的关注,其中会伴随着专业人士的科普与深度解析,这有利于更多的网民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也促使着公众可以主动地思考法律问题,这加深了公众对于法律的认识,提高了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2023 年 3 月 16 日,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制建设新闻发布会上就已指出,全国建立的以普法为主要任务的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及视频号已超 3 万个。通过对热点事件的关注,人们更深地了解了法律内容,提高了社会整体法律知识的达到率、普及率、知晓率,致力于建设遵法守法、学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在敦促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与提高社会法律意识两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利大于弊,以上谢谢。
首先还有 40 年(此句含义不明,暂按原文保留),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入开篇立论环节。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自互联网诞生以来,不断有互联网用户参与其中。随着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的增加,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对司法案件产生了关注,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网络舆论是指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公众对现实生活中某些热点、焦点问题所持有的有较强影响力的言论和观点,其中相关言论往往伴随着证据事实的出现。司法案件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律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所涉及的内容。
我方真切地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利大于弊。
第一,网络舆论对于司法案件的关注表达了民众共同的诉求,造就了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这有利于司法结果的公正。例如 2022 年 6 月的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正是因为网民的关注使其在网络上发酵,巨大的网络舆论在给予警方压力的同时,提高了警方的办案效率,使得其更加谨慎地处理案件,保证了程序的公正合法。与此同时,警方积极地公开了案件信息,也保证了司法案件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网民们对于司法案件的关注,其中会伴随着专业人士的科普与深度解析,这有利于更多的网民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也促使着公众可以主动地思考法律问题,这加深了公众对于法律的认识,提高了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2023 年 3 月 16 日,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制建设新闻发布会上就已指出,全国建立的以普法为主要任务的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及视频号已超 3 万个。通过对热点事件的关注,人们更深地了解了法律内容,提高了社会整体法律知识的达到率、普及率、知晓率,致力于建设遵法守法、学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在敦促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与提高社会法律意识两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利大于弊,以上谢谢。
首先还有 40 年(此句含义不明,暂按原文保留),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入开篇立论环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是否利大于弊,取决于其是否在某些方面带来积极影响,如是否造就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以保证司法结果的公正,是否有利于公众了解法律知识并提高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等。
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在敦促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与提高社会法律意识两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利大于弊。
反方四辩:
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网民在发表网络舆论时,是否往往会带有自身的情感现象?网民发表的言论本身就是一个带有主观性的内容,这点不可否认。
那么第二个问题,法律的标准是客观存在的,请问是否如此?
接下来,我想请问一下,在利益的驱使下,媒体是否可能对民众进行不良引导?
然后,我想要请问一下,法官比网民是否更具有专业性?
最后,法官判案是否需要排除政治干扰,并且保证清明的社会环境?法官的判案只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
正方一辩:
(此处可能存在正方一辩的回应内容,但原文中表述不太清晰)
反方四辩:
还剩 20 秒。
反方四辩:
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网民在发表网络舆论时,是否往往会带有自身的情感现象?网民发表的言论本身就是一个带有主观性的内容,这点不可否认。
那么第二个问题,法律的标准是客观存在的,请问是否如此?
接下来,我想请问一下,在利益的驱使下,媒体是否可能对民众进行不良引导?
然后,我想要请问一下,法官比网民是否更具有专业性?
最后,法官判案是否需要排除政治干扰,并且保证清明的社会环境?法官的判案只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
正方一辩:
(此处可能存在正方一辩的回应内容,但原文中表述不太清晰)
反方四辩:
还剩 20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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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8 年 12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 8.29 亿,普及率达 59.6%。同时,草根媒体及美国作家单级摩尔认为,信息媒体的信息流向呈市场经理流向中心,话语方式视频化、探讨化、情绪化的自媒体没有门槛,使人人都成了麦克风,人人都成了评论人变成了现实。普通网民通过自媒体平台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全民法官的时代到来。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社会舆论的一种,是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问题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和倾向性的意见和言论。司法案件的关注是指普通民众对特定法律诉讼审判过程及结果表现出来的兴趣和关切,具有一定的情感倾向。
首先,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极有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度下降,影响司法结果的公正性。在药家鑫案件中,药家鑫依法受到严厉惩罚,但过度的舆论压力影响了司法结果。在于欢案中,二审的改判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重新认定。但是不可否认,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了影响。网络舆论与司法是两种不同评判体系,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具有感情倾向和期待,而当司法案件审判结果不符合民众感性期待时,民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度下降,司法结果原有的权威性就被弱化了。
其次,网络舆论将司法案件娱乐化,使得民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下降,影响社会的法制建设。张扣扣为母报仇案引发了广泛关注。在媒体的传播和公众的讨论中,一些人将张扣扣视为为母报仇的“侠义英雄”,这种观点完全忽略了法律的严肃性,而将案件过度情感化和娱乐化。好莱坞明星德普与艾梅柏的互诉诽谤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了巨大的娱乐化效应。法庭直播让这起案件成为了一场情景喜剧,人们过度解读当事人的表情言行,而忽视了案件中关于家暴等严肃问题的讨论。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毅受贿案中因牵扯到央视女主播刘芳菲,案件变得娱乐化,媒体和大众关注案件背后的桃色新闻,原本严肃的司法问题被娱乐化报道和猎奇冲淡。网络舆论容易产生跟风效应和从众心理,使得人们更加关注娱乐和八卦,那么司法案件带来的警示作用就被削弱了。
综上所述,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弊大于利,谢谢,时间还剩三题。
截至 2018 年 12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 8.29 亿,普及率达 59.6%。同时,草根媒体及美国作家单级摩尔认为,信息媒体的信息流向呈市场经理流向中心,话语方式视频化、探讨化、情绪化的自媒体没有门槛,使人人都成了麦克风,人人都成了评论人变成了现实。普通网民通过自媒体平台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全民法官的时代到来。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社会舆论的一种,是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问题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和倾向性的意见和言论。司法案件的关注是指普通民众对特定法律诉讼审判过程及结果表现出来的兴趣和关切,具有一定的情感倾向。
首先,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极有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度下降,影响司法结果的公正性。在药家鑫案件中,药家鑫依法受到严厉惩罚,但过度的舆论压力影响了司法结果。在于欢案中,二审的改判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重新认定。但是不可否认,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了影响。网络舆论与司法是两种不同评判体系,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具有感情倾向和期待,而当司法案件审判结果不符合民众感性期待时,民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度下降,司法结果原有的权威性就被弱化了。
其次,网络舆论将司法案件娱乐化,使得民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下降,影响社会的法制建设。张扣扣为母报仇案引发了广泛关注。在媒体的传播和公众的讨论中,一些人将张扣扣视为为母报仇的“侠义英雄”,这种观点完全忽略了法律的严肃性,而将案件过度情感化和娱乐化。好莱坞明星德普与艾梅柏的互诉诽谤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了巨大的娱乐化效应。法庭直播让这起案件成为了一场情景喜剧,人们过度解读当事人的表情言行,而忽视了案件中关于家暴等严肃问题的讨论。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毅受贿案中因牵扯到央视女主播刘芳菲,案件变得娱乐化,媒体和大众关注案件背后的桃色新闻,原本严肃的司法问题被娱乐化报道和猎奇冲淡。网络舆论容易产生跟风效应和从众心理,使得人们更加关注娱乐和八卦,那么司法案件带来的警示作用就被削弱了。
综上所述,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弊大于利,谢谢,时间还剩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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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所产生的影响是否利大于弊。
综上所述,反方认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弊大于利。
请问对方辩友,您是否同意网络舆论在某些情况下能够起作用?您是否认为网络舆论有时能提高案件的公众关注度,从而为受害者或相关主体争取到更多的积极因素?您是认为所有的舆论都是非理性的,还是说其中也包含了一些,或者说大部分包含一些隐性的系统论?网络舆论是一个复杂的概念范畴,如果进行讨论,而非舆论判断,您是否同意?其实没有网络舆论,法官的判断也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压力或者个人偏见,法官应依据法律来行事,所以他们不会受关注政策因素的影响。在讨论网络舆论弊端时,是否也考虑到如果没有网络舆论,一些事件可能永远也不会进入到大众视野?最后一个问题,您是否认为网络舆论必然导致法律案件的娱乐化?我方认为,等司法案件的热度消退之后,可能会导致司法实践的某些问题。
请问对方辩友,您是否同意网络舆论在某些情况下能够起作用?您是否认为网络舆论有时能提高案件的公众关注度,从而为受害者或相关主体争取到更多的积极因素?您是认为所有的舆论都是非理性的,还是说其中也包含了一些,或者说大部分包含一些隐性的系统论?网络舆论是一个复杂的概念范畴,如果进行讨论,而非舆论判断,您是否同意?其实没有网络舆论,法官的判断也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压力或者个人偏见,法官应依据法律来行事,所以他们不会受关注政策因素的影响。在讨论网络舆论弊端时,是否也考虑到如果没有网络舆论,一些事件可能永远也不会进入到大众视野?最后一个问题,您是否认为网络舆论必然导致法律案件的娱乐化?我方认为,等司法案件的热度消退之后,可能会导致司法实践的某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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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质询中,正方四辩向反方一辩提出了一系列问题: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是反方二辩。
非常感谢对方一辩的慷慨陈词,但对方论述中暴露了不少问题,我将一一指出。
首先,对方认为网络舆论能够表达民众共同诉求,我方对此并不认可。我们知道,网络普及率仅达到 78%,在我国 14 多亿人口的庞大比例中,也才近 10 亿人。而我们大多数人所接触到的一些网络平台,如微博这种较大的网络平台,也才 1.98 亿人。在有极少数人无法接收到网络的情况下,对方怎能认为网络舆论就一定表达了民众的诉求?
其次,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容易盲目跟风的特性,且极其容易被人操控,并非舆论的每个个体都经过了理性思考。再者,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一部分活跃的网民推动的,未必能够代表整个社会的意愿和看法。根据一个性质理论叫做回应式效应,此效应加剧了社会分裂,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信息茧房,导致不同群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理解逐渐减少。这意味着在网络平台上形成的舆论并不总是全面和多元的,而可能被部分群体的观点所主导。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网络舆论是全面客观且能够反映民众共同诉求的,它可能受到特定群体的操控,也可能是网民在盲目跟风中过度放大了某一方面的声音,并非事实的真正原因和真相。
其次,关于对方说网络上可以进行网民的普法,我方并不认可。因为我们知道,网络舆论中的网民对法律的理解来自于具体事件,且这些具体事件并没有司法机关在旁严密监管,更多是网络舆论媒体以及其他公众大 V 之类所产生的见解。再加上网民自身对法律的理解也存在问题。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是反方二辩。
非常感谢对方一辩的慷慨陈词,但对方论述中暴露了不少问题,我将一一指出。
首先,对方认为网络舆论能够表达民众共同诉求,我方对此并不认可。我们知道,网络普及率仅达到 78%,在我国 14 多亿人口的庞大比例中,也才近 10 亿人。而我们大多数人所接触到的一些网络平台,如微博这种较大的网络平台,也才 1.98 亿人。在有极少数人无法接收到网络的情况下,对方怎能认为网络舆论就一定表达了民众的诉求?
其次,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容易盲目跟风的特性,且极其容易被人操控,并非舆论的每个个体都经过了理性思考。再者,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一部分活跃的网民推动的,未必能够代表整个社会的意愿和看法。根据一个性质理论叫做回应式效应,此效应加剧了社会分裂,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信息茧房,导致不同群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理解逐渐减少。这意味着在网络平台上形成的舆论并不总是全面和多元的,而可能被部分群体的观点所主导。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网络舆论是全面客观且能够反映民众共同诉求的,它可能受到特定群体的操控,也可能是网民在盲目跟风中过度放大了某一方面的声音,并非事实的真正原因和真相。
其次,关于对方说网络上可以进行网民的普法,我方并不认可。因为我们知道,网络舆论中的网民对法律的理解来自于具体事件,且这些具体事件并没有司法机关在旁严密监管,更多是网络舆论媒体以及其他公众大 V 之类所产生的见解。再加上网民自身对法律的理解也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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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论应是“讨论”,地应是“的”,好应是“号”,存然应是“诚然”,是态应是“事态”,认人认认识而营造事化关助应是“认为人为营造事件化关注”,网道应是“网络”,升面应是“层面”,思为之的应是“思维导向”,委应是“为”。
修正后的内容如下: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把案件的例数和实际的问题结合起来。只要证明在某种情况下,网络舆论的利好大于弊端,便可证明我方观点,而非要证明网络舆论诚然是一直避免对方论及司法舆论影响了司法权威。
事实上,司法舆论仅作为监督工具,无权参与到司法活动中,且司法活动具有独立性,与行政、立法等组织相互独立,有着严格界限。对方又认为事态舆论或是事态舆论本身是认为人为营造事件化关注的。但是,现在舆论失真已是其客观特征,国家与政府及引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真善美仍作为净化网络空间的主流,如网络应走在理性层面思维导向的道路上。而且,司法舆论更多时候代表着人民群众对道德的追求,法律并不完全适应道德,这一点我方也认同。
但是,法治为社会生活的具体体现,必然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只有两者相互推动,使司法理论与司法案件、网络舆论与司法案件相互结合,才能够让法律和道德进行充分的融合。
国论应是“讨论”,地应是“的”,好应是“号”,存然应是“诚然”,是态应是“事态”,认人认认识而营造事化关助应是“认为人为营造事件化关注”,网道应是“网络”,升面应是“层面”,思为之的应是“思维导向”,委应是“为”。
修正后的内容如下: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把案件的例数和实际的问题结合起来。只要证明在某种情况下,网络舆论的利好大于弊端,便可证明我方观点,而非要证明网络舆论诚然是一直避免对方论及司法舆论影响了司法权威。
事实上,司法舆论仅作为监督工具,无权参与到司法活动中,且司法活动具有独立性,与行政、立法等组织相互独立,有着严格界限。对方又认为事态舆论或是事态舆论本身是认为人为营造事件化关注的。但是,现在舆论失真已是其客观特征,国家与政府及引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真善美仍作为净化网络空间的主流,如网络应走在理性层面思维导向的道路上。而且,司法舆论更多时候代表着人民群众对道德的追求,法律并不完全适应道德,这一点我方也认同。
但是,法治为社会生活的具体体现,必然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只有两者相互推动,使司法理论与司法案件、网络舆论与司法案件相互结合,才能够让法律和道德进行充分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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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对方是否认可网络舆论本身作为监督工具,其对司法案件的监督方式有国家所规定。认可对方是否有认可网络舆论,网络舆论本身其前所自有的缺陷或许会导致其流向流言,但是网络舆论本身仍有国家是知道,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它必然会保持流言必然,但是网络舆论本身作为监督工具,其作用本身就是作为其,其作为工具的作用并不是受,并不是受网络流言而影响。对方辩友是否认为对方正方一辩,辩论时所说的,由于网络舆论,由于网络舆论导致法官改判,这种是否算介入了场当中,认为不算,因为网络舆论所导致的对于司法案件的关注,本身也是国家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职责具体行使法律处理案件讼活动。好,那我方告诉你,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要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那么这个独立性对方是如何理解的呢?独立性是指司法与立法、行政之间有着严格的界限,司法活动本身,司法案件本身应由国家司法机关具体行使法律处理案件。我相信对方对于独立性的理解与我国法律有失偏差,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独立性就是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网络舆论它在有一定的情况下向司法机关施压,是陷入了司法活动当中,而且这个陷入导致的是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损害,而这种损害,这种动摇,一国法律问题其实根据的缺点是任何优点都没法弥补的,所以我方认为一定是弊大于利。其次我想问一下对方,对方是否认为,是否认为这个网络舆论对当事人的肆意存在于窥探,会导致当事者的司法公正权利是否侵害,我方认为并不完全,时间到。
反方二辩:我们知道网络舆论他在一种一定情况下会导致网暴,而这种网暴他会引起对当事人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就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那么是否会造成公安件?(注:此处“公安件”表述不明,可能存在错误)还剩 8 秒。
正方二辩:对方是否认可网络舆论本身作为监督工具,其对司法案件的监督方式有国家所规定。认可对方是否有认可网络舆论,网络舆论本身其前所自有的缺陷或许会导致其流向流言,但是网络舆论本身仍有国家是知道,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它必然会保持流言必然,但是网络舆论本身作为监督工具,其作用本身就是作为其,其作为工具的作用并不是受,并不是受网络流言而影响。对方辩友是否认为对方正方一辩,辩论时所说的,由于网络舆论,由于网络舆论导致法官改判,这种是否算介入了场当中,认为不算,因为网络舆论所导致的对于司法案件的关注,本身也是国家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职责具体行使法律处理案件讼活动。好,那我方告诉你,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要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那么这个独立性对方是如何理解的呢?独立性是指司法与立法、行政之间有着严格的界限,司法活动本身,司法案件本身应由国家司法机关具体行使法律处理案件。我相信对方对于独立性的理解与我国法律有失偏差,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独立性就是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网络舆论它在有一定的情况下向司法机关施压,是陷入了司法活动当中,而且这个陷入导致的是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损害,而这种损害,这种动摇,一国法律问题其实根据的缺点是任何优点都没法弥补的,所以我方认为一定是弊大于利。其次我想问一下对方,对方是否认为,是否认为这个网络舆论对当事人的肆意存在于窥探,会导致当事者的司法公正权利是否侵害,我方认为并不完全,时间到。
反方二辩:我们知道网络舆论他在一种一定情况下会导致网暴,而这种网暴他会引起对当事人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就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那么是否会造成公安件?(注:此处“公安件”表述不明,可能存在错误)还剩 8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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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
反方二辩:
反方:首先,我列举两个大众娱乐是案件娱乐化的例子,因为致使案件的一致性下降。那么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看到的是犯罪者受到的处罚,我认为不是这样。因为我们看到案件的结果是当时的,但娱乐化是整个热度进程过后,那些案件的结果就会被影响。我希望是大部分的案件,我认为不是其带来的解决性后果。那我们明白犯法的不良影响,对我们个人是一种警示。但是在舆论方面,尤其是对方认为网络舆论会改变最后的判决,就看最后司法活动。那么刚刚你们方一辩提到一个方案,这是最后的结果,网络舆论是最后结果的改变。请问这个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的于欢案,他们在讨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有故意伤害,这是否是一种让司法机关去思考法律的适用性的一种效果。我觉得于欢案的改判实际上是法律的完善,因为我们知道,在十多年前有一个辱母案件,当事人被判死刑,他是为母报仇,杀害了伤害母亲的人,但在当时他被判处死刑。而在当今时代的于欢案,它其实体现了法律的社会温度,是适应时代的改变,而非网络舆论的干扰。那所说的那个为你报仇案,是主动进行报仇,于欢案不是报仇,我认为于欢是在当时那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免受更多伤害。所以你们也不能否认于欢这类例子带来的一个影响,就是让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适用性有了更好的理解,是吗?
我方说的是排除政治干扰,并且要保证纯粹的社会环境,所以网络舆论并不是正常的,而是会对社会环境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那你方所说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是什么?是指网民支持因为我对于这个法方的不利,这个进行司法应对案件进行审判,只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运用法律逻辑对案件进行中立处理。而且我方进一步否认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方面的作用,但是我们同时也要注意到网络舆论的声音大部分是来源于媒体,而因为市场经济,所以媒体所发表的言论往往会因为经营者而做一部分的改变。
反方:首先,我列举两个大众娱乐是案件娱乐化的例子,因为致使案件的一致性下降。那么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看到的是犯罪者受到的处罚,我认为不是这样。因为我们看到案件的结果是当时的,但娱乐化是整个热度进程过后,那些案件的结果就会被影响。我希望是大部分的案件,我认为不是其带来的解决性后果。那我们明白犯法的不良影响,对我们个人是一种警示。但是在舆论方面,尤其是对方认为网络舆论会改变最后的判决,就看最后司法活动。那么刚刚你们方一辩提到一个方案,这是最后的结果,网络舆论是最后结果的改变。请问这个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的于欢案,他们在讨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有故意伤害,这是否是一种让司法机关去思考法律的适用性的一种效果。我觉得于欢案的改判实际上是法律的完善,因为我们知道,在十多年前有一个辱母案件,当事人被判死刑,他是为母报仇,杀害了伤害母亲的人,但在当时他被判处死刑。而在当今时代的于欢案,它其实体现了法律的社会温度,是适应时代的改变,而非网络舆论的干扰。那所说的那个为你报仇案,是主动进行报仇,于欢案不是报仇,我认为于欢是在当时那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免受更多伤害。所以你们也不能否认于欢这类例子带来的一个影响,就是让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适用性有了更好的理解,是吗?
我方说的是排除政治干扰,并且要保证纯粹的社会环境,所以网络舆论并不是正常的,而是会对社会环境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那你方所说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是什么?是指网民支持因为我对于这个法方的不利,这个进行司法应对案件进行审判,只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运用法律逻辑对案件进行中立处理。而且我方进一步否认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方面的作用,但是我们同时也要注意到网络舆论的声音大部分是来源于媒体,而因为市场经济,所以媒体所发表的言论往往会因为经营者而做一部分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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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四方辩友,请问您是否听说过“娜的 C”的网络热门事件,这说明网络舆论是会产生跟风效应和群众心理的,但大部分网民往往暂不了解其起因经过与结果,其背后真相易被遗忘。网络舆论在传播时是有倾向性的,而像网络热梗这种娱乐化内容更易传播流行。尤其对方二辩,当您听到“一同性恋男子为护情人暗杀”这一消息时,您的关注点在哪?对“暗杀”这个词条的关注,本身就说明网络舆论在选取时是有偏向重点的。他们消解当事人的年龄、职业等特征,只选取劲爆的词汇,而这一词汇传到您这里就进行了一次过滤。我们不会关注案件本身,而只是抱着吃瓜心态去看热闹,将案件娱乐化,扭曲了社会价值观。我们更关注舆论八卦,而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和重要性。
第二,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更好的秩序,法律的功能之一是维护社会秩序,您是否承认这一点?当司法案件娱乐化,消解了法律的严肃性后,民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下降,法律自身的功能会受损,势必会影响社会法治和社会的发展。
反方三辩:有请正方四辩。网络舆论的背后是万千民众,而人的思想、情感、人际关系是复杂的,因此网络舆论具有复杂性,您是否承认这一点?司法体系的体现标准是稳定而统一,但舆论评判体系也是非常重要的,舆论与司法属于两个不同体系,舆论体系应用于司法体系时,不应出现混乱。
反方三辩:有请对方二辩,您在默默关注您的 crush 时,就会希望您的 crush 也关注您、可以见面,对吧?就算您不希望与您的心动对象有进一步发展,那您也会去看他的行为轨迹,会猜测他的内心活动吧。所以关注是具有超前性的,是有所期待的,是具有感情倾向的。
反方三辩:有请对方四辩,到您发言了。(注:此处根据“有请对方是别读到很长时间上”推测原意)
反方三辩:四方辩友,请问您是否听说过“娜的 C”的网络热门事件,这说明网络舆论是会产生跟风效应和群众心理的,但大部分网民往往暂不了解其起因经过与结果,其背后真相易被遗忘。网络舆论在传播时是有倾向性的,而像网络热梗这种娱乐化内容更易传播流行。尤其对方二辩,当您听到“一同性恋男子为护情人暗杀”这一消息时,您的关注点在哪?对“暗杀”这个词条的关注,本身就说明网络舆论在选取时是有偏向重点的。他们消解当事人的年龄、职业等特征,只选取劲爆的词汇,而这一词汇传到您这里就进行了一次过滤。我们不会关注案件本身,而只是抱着吃瓜心态去看热闹,将案件娱乐化,扭曲了社会价值观。我们更关注舆论八卦,而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和重要性。
第二,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更好的秩序,法律的功能之一是维护社会秩序,您是否承认这一点?当司法案件娱乐化,消解了法律的严肃性后,民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下降,法律自身的功能会受损,势必会影响社会法治和社会的发展。
反方三辩:有请正方四辩。网络舆论的背后是万千民众,而人的思想、情感、人际关系是复杂的,因此网络舆论具有复杂性,您是否承认这一点?司法体系的体现标准是稳定而统一,但舆论评判体系也是非常重要的,舆论与司法属于两个不同体系,舆论体系应用于司法体系时,不应出现混乱。
反方三辩:有请对方二辩,您在默默关注您的 crush 时,就会希望您的 crush 也关注您、可以见面,对吧?就算您不希望与您的心动对象有进一步发展,那您也会去看他的行为轨迹,会猜测他的内心活动吧。所以关注是具有超前性的,是有所期待的,是具有感情倾向的。
反方三辩:有请对方四辩,到您发言了。(注:此处根据“有请对方是别读到很长时间上”推测原意)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网络先学部对网络案件有关进展的关注,使司法机关能够更慎重地处理案件,确保持续的合法工作。其次,网络舆论能够推动司法信息公开,促使正确的司法案件机关更积极地公开案件信息,优化与社会的关系。这不仅遵循了司法的原则,也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司法规定,使公众通过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对司法的信任。在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全过程中,若出现异常现象或问题,网络舆论可及时指出或纠正。网络舆论对社会以及司法安全的关注,能够引发公众对网络案件的思考。当一个热点案件出现时,公众会对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关心,从而加深对法律的认识。专业人士、法律学者以及各方也会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探讨。通过司法教育,公众能够更加尊重法律,了解法律的秩序、规则和适用范围,从而接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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