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队长,2023 级文学院辩论队队长,曾获 2023 山东师范大学校区新生辩论赛冠军,2024 山东师范大学校辩论赛选手,2023 年新年杯季军,第二届“男出”冠军(此处表述存疑,可能存在错误),第 11 届“新春天一杯”亚军,第 4 届迎新杯亚军赵荣蓉,2023 年文学院新生赛最佳辩手,2023 年山东师范大学“绍兴师范”冠军(此处表述存疑,可能存在错误),2024 年山东师范大学校赛亚军。文学院辩论队成员,优秀辩手王玉文,曾获 2022 文学院新生赛辩手,2022 山东师范大学校庆春赛新论赛季军,2023 山东师范大学校辩论裁冠军(此处表述存疑,可能存在错误)。文学院辩论队成员,优秀辩手杨新彤。
那我们用掌声欢迎他们的到来。下面请双方辩手做自我介绍。首先有请正方同学,正方是来自文学类 2402 班的队伍,他们的观点是网络舆论让我们离正义更近。反方是来自文学类 2456 班的队伍,他们的观点是网络舆论审判让我们离正义更远,其观点为“输了就怪领队”(此表述不太恰当)。
副队长,2023 级文学院辩论队队长,曾获 2023 山东师范大学校区新生辩论赛冠军,2024 山东师范大学校辩论赛选手,2023 年新年杯季军,第二届“男出”冠军(此处表述存疑,可能存在错误),第 11 届“新春天一杯”亚军,第 4 届迎新杯亚军赵荣蓉,2023 年文学院新生赛最佳辩手,2023 年山东师范大学“绍兴师范”冠军(此处表述存疑,可能存在错误),2024 年山东师范大学校赛亚军。文学院辩论队成员,优秀辩手王玉文,曾获 2022 文学院新生赛辩手,2022 山东师范大学校庆春赛新论赛季军,2023 山东师范大学校辩论裁冠军(此处表述存疑,可能存在错误)。文学院辩论队成员,优秀辩手杨新彤。
那我们用掌声欢迎他们的到来。下面请双方辩手做自我介绍。首先有请正方同学,正方是来自文学类 2402 班的队伍,他们的观点是网络舆论让我们离正义更近。反方是来自文学类 2456 班的队伍,他们的观点是网络舆论审判让我们离正义更远,其观点为“输了就怪领队”(此表述不太恰当)。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双方的观点都有其合理性,需要在具体的情境中进行分析和探讨,以确定网络舆论对正义的影响是更近还是更远。
大家好。正方一辩孙中元,正方二辩多位人,正方三辩陈浩文。
正方介绍完毕,接下来有请反方同学做自我介绍。
反方一辩刘欣怡,反方二辩诚心,反方三辩加 2 成,反方四辩礼仪会(仅代表输了就怪领队问候在场各位)。
两队所持观点不一,他们将如何论证各自的观点呢?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 3 分钟。有请。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大家好。正方一辩孙中元,正方二辩多位人,正方三辩陈浩文。
正方介绍完毕,接下来有请反方同学做自我介绍。
反方一辩刘欣怡,反方二辩诚心,反方三辩加 2 成,反方四辩礼仪会(仅代表输了就怪领队问候在场各位)。
两队所持观点不一,他们将如何论证各自的观点呢?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 3 分钟。有请。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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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环节仅为双方辩手的介绍,未涉及判断标准。
此环节仅为双方辩手的介绍,未涉及分论点与事实佐证。
双方辩手完成了自我介绍,为后续的辩论环节做好了准备。
拜通民义,利用精神。此句表述不明,疑为错误内容,暂不做处理。
所谓网络舆论审判,是指在网络环境下,网民、网站及网络公关公司等主体以舆论监督的形式,通过网络媒介对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进行分析、调查、评判。当民众在某些社会事件中感觉到自身权益被冒犯,认为自身权益被侵害时,会通过网络渠道集中进行表达,并督促公权力予以纠正。值得一提的是,网络舆论审判不具有程序性,不直接带来惩罚效力,而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匡扶正义。正义是合乎人民的利益,以正义纠正恶行,是指让伤害公众的恶劣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保护公众权利的制度规范得到建立和完善,这便是公众权益得到了捍卫。
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审判让我们离正义更近,此论证无误。首先,网络舆论审判大大增加案件的曝光度,有助于加快加害案件的审理进度。网络民意具有不确定性,案件传播速度很快,网民的舆论关注可以提高案件的曝光度。并且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网民的相关质疑会促使相关方拿出证据,从而加快案件的审理进度。例如人大与博士招生,导师性骚扰事件在网络平台曝光后引发大量关注,人大在半天内就发布了调查声明,并在一天后发布处理结果。这种高速高质的审理方式恰恰让我们离正义更近。
其次,网络舆论审判能够进一步规范和健全相关制度,以有效制约、支持并维护受害者权益,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例如昆山龙哥案中,针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舆论审判促使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最终认定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撤销案件。这使得刑法第 20 条有关正当防卫的条款得到了重视,我国也于 2020 年因此进行了司法补充。再如针对著名演员翟天临的网络舆论审判,揭露了翟天临身为博士却不知知网的学术造假行为,促使各大高校确立严格审查毕业论文的制度。从制度的缺失遗漏到制度的正确完善,恰恰让我们离正义更近了。
最后,网络舆论审判能够促进法制人性化。于欢因母亲在讨债过程中受到侮辱而伤人,导致一死三伤。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于欢无期徒刑,此判决结果公布后,引发民众强烈不满,网民通过各种渠道质疑审判不公,为于欢发声。最终二审认定于欢有防卫过当情节,对其改判有期徒刑。这一事件体现出网民的力量,捍卫了法律的公正,体现出人文关怀。网络舆论审判促使司法判决更加人性化,恰恰让我们离正义更近了。
综上,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审判让我们离正义更近。感谢,感谢正方意见,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发言。
拜通民义,利用精神。此句表述不明,疑为错误内容,暂不做处理。
所谓网络舆论审判,是指在网络环境下,网民、网站及网络公关公司等主体以舆论监督的形式,通过网络媒介对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进行分析、调查、评判。当民众在某些社会事件中感觉到自身权益被冒犯,认为自身权益被侵害时,会通过网络渠道集中进行表达,并督促公权力予以纠正。值得一提的是,网络舆论审判不具有程序性,不直接带来惩罚效力,而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匡扶正义。正义是合乎人民的利益,以正义纠正恶行,是指让伤害公众的恶劣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保护公众权利的制度规范得到建立和完善,这便是公众权益得到了捍卫。
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审判让我们离正义更近,此论证无误。首先,网络舆论审判大大增加案件的曝光度,有助于加快加害案件的审理进度。网络民意具有不确定性,案件传播速度很快,网民的舆论关注可以提高案件的曝光度。并且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网民的相关质疑会促使相关方拿出证据,从而加快案件的审理进度。例如人大与博士招生,导师性骚扰事件在网络平台曝光后引发大量关注,人大在半天内就发布了调查声明,并在一天后发布处理结果。这种高速高质的审理方式恰恰让我们离正义更近。
其次,网络舆论审判能够进一步规范和健全相关制度,以有效制约、支持并维护受害者权益,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例如昆山龙哥案中,针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舆论审判促使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最终认定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撤销案件。这使得刑法第 20 条有关正当防卫的条款得到了重视,我国也于 2020 年因此进行了司法补充。再如针对著名演员翟天临的网络舆论审判,揭露了翟天临身为博士却不知知网的学术造假行为,促使各大高校确立严格审查毕业论文的制度。从制度的缺失遗漏到制度的正确完善,恰恰让我们离正义更近了。
最后,网络舆论审判能够促进法制人性化。于欢因母亲在讨债过程中受到侮辱而伤人,导致一死三伤。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于欢无期徒刑,此判决结果公布后,引发民众强烈不满,网民通过各种渠道质疑审判不公,为于欢发声。最终二审认定于欢有防卫过当情节,对其改判有期徒刑。这一事件体现出网民的力量,捍卫了法律的公正,体现出人文关怀。网络舆论审判促使司法判决更加人性化,恰恰让我们离正义更近了。
综上,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审判让我们离正义更近。感谢,感谢正方意见,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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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审判是否让我们离正义更近,即是否有助于加快加害案件的审理进度、是否能够进一步规范和健全相关制度、是否能够促进法制人性化。
综上,正方认为网络舆论审判让我们离正义更近。
我方的观点认为,通过舆论让人们可以更多了解司法,而非让舆论过多干预司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审判依据宪法 120 条规定要保持独立性,您方是否承认?
我针对这个论点,我方认为审判并不是对司法独立性的否定,而是对其的补充,您方是否承认这一点?我方承认您方提到的某些规定,我说的是能否。司法审判依据宪法 120 条规定要保持独立性,您方是否认为我方提出的考虑到审判的这点,那就代表舆论。若认为独立性同民意相关的话,我们认为司法判断这种情况那就代表舆论对司法大部分是独立的且弊大于利,我方不认可您这个观点所得到的结论。这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的新闻法规定网络舆论缺乏统一标准,您方承认吗?
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审判是违背公民按照自己的标准或者承认与否,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网络舆论缺乏统一标准。我方认为司法审判是有一定的具体天然法律依据的。以宪法的规定,那我们就不可能保证舆论能引领人们正确了解每个案件,因为舆论代表着不确定因素。请问网络大众能否对司法案件有彻底的了解?在这方面,大众是不能做到全面了解的。那么网络大众既然不能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所以像呼格吉勒图案、于欢杀人案等等经典舆论反转案就此发生。事件中,各种纷杂信息,真真假假相伴,部分媒体恶意炒作,谣言满天飞,怎么可以说能知全貌,自以为是的怜悯之情却成了尖刀刺进无辜者的身体。故说明人们对案件是具有模糊性和局限性的,网络舆论审判不是人为且缺乏公正,故我方认为网络舆论能让人们了解司法,而非干预或者相对正确地展示双方辩手最流行的主张和辩论进程。
我方的观点认为,通过舆论让人们可以更多了解司法,而非让舆论过多干预司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审判依据宪法 120 条规定要保持独立性,您方是否承认?
我针对这个论点,我方认为审判并不是对司法独立性的否定,而是对其的补充,您方是否承认这一点?我方承认您方提到的某些规定,我说的是能否。司法审判依据宪法 120 条规定要保持独立性,您方是否认为我方提出的考虑到审判的这点,那就代表舆论。若认为独立性同民意相关的话,我们认为司法判断这种情况那就代表舆论对司法大部分是独立的且弊大于利,我方不认可您这个观点所得到的结论。这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的新闻法规定网络舆论缺乏统一标准,您方承认吗?
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审判是违背公民按照自己的标准或者承认与否,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网络舆论缺乏统一标准。我方认为司法审判是有一定的具体天然法律依据的。以宪法的规定,那我们就不可能保证舆论能引领人们正确了解每个案件,因为舆论代表着不确定因素。请问网络大众能否对司法案件有彻底的了解?在这方面,大众是不能做到全面了解的。那么网络大众既然不能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所以像呼格吉勒图案、于欢杀人案等等经典舆论反转案就此发生。事件中,各种纷杂信息,真真假假相伴,部分媒体恶意炒作,谣言满天飞,怎么可以说能知全貌,自以为是的怜悯之情却成了尖刀刺进无辜者的身体。故说明人们对案件是具有模糊性和局限性的,网络舆论审判不是人为且缺乏公正,故我方认为网络舆论能让人们了解司法,而非干预或者相对正确地展示双方辩手最流行的主张和辩论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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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有限,三分钟。好,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对于正方刚才提出的网络舆论和网络舆论审判的定义,我方有进一步的解释。我方认为,网络舆论是广大网民对于社会现象,在互联网上表达自己言论,从而经过充分互动之后,形成具有影响力的一种集体情绪。而网络舆论审判是在此基础上试图影响司法审判结果。
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让后真相时代的舆论常常一触即发,情绪化的观点、言论经常呈现病毒式的传播,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占据舆论中心。而自媒体过度追求眼球经济,由此带来的信息茧房效应和回声室效应不断加深受众的刻板印象,事实的真相让位于固有的认知。
对此,我方有四点论证: 第一,网络舆论审判往往缺乏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和法律程序的正义,它要求司法过程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而网络舆论审判往往跳过这一环节,直接对案件进行道德审判。这种缺乏程序、任意的审判方式,不仅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张金柱案中,法院在“张金柱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压力下,以故意伤害罪对他判处死刑,而按其犯罪事实最多判处 7 年有期徒刑。
第二,网络舆论审判往往缺乏专业性,其主体是广大网民,他们的知识水平、推理能力参差不齐,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也往往局限于媒体的报道。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舆论很可能被误导或操纵,形成错误的舆论导向。在药家鑫案中,有专家指出药家鑫可能存在精神问题,并建议进行精神鉴定。然而,这一建议并未被人们广泛接受,最终导致他被判处死刑。
第三,网络舆论审判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而网络舆论压力会干预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在网民们对案件的狂热关注中,网络舆论逐渐超出了舆论监督的范畴,显现出网络舆论审判的倾向,对司法审判产生了较大干预,难以用法律规范的内容对其审判,影响了司法部门的权威性,削弱了公众对相关部门的信任。
第四,网络舆论还可能触发网络暴力,在真相未明时对当事人造成伤害。比如“清华学姐”事件中,该女生尚未了解真相便公开男主信息,这一行为无疑是一种网络暴力。虽然事后该女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公开道歉,但事件本身已经对网络舆论审判产生了负面影响。
综上,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审判让我们离正义更远了。
时间有限,三分钟。好,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对于正方刚才提出的网络舆论和网络舆论审判的定义,我方有进一步的解释。我方认为,网络舆论是广大网民对于社会现象,在互联网上表达自己言论,从而经过充分互动之后,形成具有影响力的一种集体情绪。而网络舆论审判是在此基础上试图影响司法审判结果。
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让后真相时代的舆论常常一触即发,情绪化的观点、言论经常呈现病毒式的传播,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占据舆论中心。而自媒体过度追求眼球经济,由此带来的信息茧房效应和回声室效应不断加深受众的刻板印象,事实的真相让位于固有的认知。
对此,我方有四点论证: 第一,网络舆论审判往往缺乏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和法律程序的正义,它要求司法过程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而网络舆论审判往往跳过这一环节,直接对案件进行道德审判。这种缺乏程序、任意的审判方式,不仅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张金柱案中,法院在“张金柱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压力下,以故意伤害罪对他判处死刑,而按其犯罪事实最多判处 7 年有期徒刑。
第二,网络舆论审判往往缺乏专业性,其主体是广大网民,他们的知识水平、推理能力参差不齐,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也往往局限于媒体的报道。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舆论很可能被误导或操纵,形成错误的舆论导向。在药家鑫案中,有专家指出药家鑫可能存在精神问题,并建议进行精神鉴定。然而,这一建议并未被人们广泛接受,最终导致他被判处死刑。
第三,网络舆论审判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而网络舆论压力会干预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在网民们对案件的狂热关注中,网络舆论逐渐超出了舆论监督的范畴,显现出网络舆论审判的倾向,对司法审判产生了较大干预,难以用法律规范的内容对其审判,影响了司法部门的权威性,削弱了公众对相关部门的信任。
第四,网络舆论还可能触发网络暴力,在真相未明时对当事人造成伤害。比如“清华学姐”事件中,该女生尚未了解真相便公开男主信息,这一行为无疑是一种网络暴力。虽然事后该女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公开道歉,但事件本身已经对网络舆论审判产生了负面影响。
综上,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审判让我们离正义更远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网络舆论审判是否让我们离正义更远。
综上,反方认为网络舆论审判让我们离正义更远了。
正方二辩:您方刚才的观点当中说法院判处要加清死刑,您是否对此有疑问? 反方一辩:这满不满并不是我来决定的,而是客观存在着网民具有局限性,是司法审判结果并没有达到证据的事实。 正方二辩:那我想问您是否存在法院判错的观点? 反方一辩:我不这样认为,因为法院大部分情况下代表的是正义,没有的,所以它代表是正义,所以这个案件是大部分情况下,那您认为法院没有代表绝对正义。 正方二辩:那您对正义的定义是什么? 反方一辩:正义有 5 个层面的定义,有道德、个人、社会、文化的定义。 正方二辩:那我再问您,司法主动权掌握在谁的手中? 反方一辩:掌握在广大人民的手中?司法主动权。决定司法是否受到舆论影响的主动权仍在司法本身。 正方二辩:那您对网购的定义是什么? 反方一辩:网络暴力自然是通过网民的发言,然后发酵形成具有大声量的,对当事人造成伤害。我这里所说的伤害是通过人肉或者是开合同搜索他信息,公开信息,并要求其他网民对他信息进行声讨和批判的行为,对他构成了网络暴力。 正方二辩:那您这个网报的数据是否是多还是少?就是占比多少? 反方一辩:我不知道您是基于什么来形容这个网报的数据,我认为这个网报是极少数的,它并不能代表整个中国的网络生态,但是据我这里查出来的数据显示,网络应用主体具有局限性,网民的知识背景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它统计显示,网民中小学学历及以下占 7.6%,初中学历以下占 26.3%,高中学历占 41%。这说明网民的知识配置会受到影响。广大的网民知识背景,导致了他们的审判缺乏专业性。 正方二辩:那他们的学历就代表他们的道德素质吗? 反方一辩:当然不是,除了学历还有很多方面,比如通过结构对其观察,10 - 39 岁青年人占 83.5%,然后城镇与农村分别占 71.7%和 28.3%,可以从很多个方面说明了网民自由化的这一设定。 正方二辩:我觉得您可能没有听懂我这个问题,网购产占资产,网购它占比是多少?占整个中国网民的占比。 反方一辩:您说的是对案件断停,还是所有网络舆论上网后这种说法占比,就是您所说的极严重的这种造成人肉伤害的情况占比。 正方二辩:这只是个例,不是吗? 反方一辩:这个并不是个例,请给出数据支撑。我方后续会给出数据提供。 正方二辩:那当网络舆论审判出现,就意味着民心所向和法律不同,那网络舆论审判不能一定程度上代表民心吗? 反方一辩:我认为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心。 正方二辩:那好,民心不一定是正确的,因为它可能会受操纵和欺骗,从而影响,因为群体具有无意识,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形成群体极化的倾向,所以说他的这个他所发出的声音并不一定是理性的声音。 (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信息误差) 正方二辩:但是据我们的报告所言,复旦大学传播与国家研究治疗研究中心中国网络社会侵害调查发现,网络社会中现到了今天,感谢双方辩手,他们将进入小学。(此句表述存在问题,不太明确其含义)
正方二辩:您方刚才的观点当中说法院判处要加清死刑,您是否对此有疑问? 反方一辩:这满不满并不是我来决定的,而是客观存在着网民具有局限性,是司法审判结果并没有达到证据的事实。 正方二辩:那我想问您是否存在法院判错的观点? 反方一辩:我不这样认为,因为法院大部分情况下代表的是正义,没有的,所以它代表是正义,所以这个案件是大部分情况下,那您认为法院没有代表绝对正义。 正方二辩:那您对正义的定义是什么? 反方一辩:正义有 5 个层面的定义,有道德、个人、社会、文化的定义。 正方二辩:那我再问您,司法主动权掌握在谁的手中? 反方一辩:掌握在广大人民的手中?司法主动权。决定司法是否受到舆论影响的主动权仍在司法本身。 正方二辩:那您对网购的定义是什么? 反方一辩:网络暴力自然是通过网民的发言,然后发酵形成具有大声量的,对当事人造成伤害。我这里所说的伤害是通过人肉或者是开合同搜索他信息,公开信息,并要求其他网民对他信息进行声讨和批判的行为,对他构成了网络暴力。 正方二辩:那您这个网报的数据是否是多还是少?就是占比多少? 反方一辩:我不知道您是基于什么来形容这个网报的数据,我认为这个网报是极少数的,它并不能代表整个中国的网络生态,但是据我这里查出来的数据显示,网络应用主体具有局限性,网民的知识背景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它统计显示,网民中小学学历及以下占 7.6%,初中学历以下占 26.3%,高中学历占 41%。这说明网民的知识配置会受到影响。广大的网民知识背景,导致了他们的审判缺乏专业性。 正方二辩:那他们的学历就代表他们的道德素质吗? 反方一辩:当然不是,除了学历还有很多方面,比如通过结构对其观察,10 - 39 岁青年人占 83.5%,然后城镇与农村分别占 71.7%和 28.3%,可以从很多个方面说明了网民自由化的这一设定。 正方二辩:我觉得您可能没有听懂我这个问题,网购产占资产,网购它占比是多少?占整个中国网民的占比。 反方一辩:您说的是对案件断停,还是所有网络舆论上网后这种说法占比,就是您所说的极严重的这种造成人肉伤害的情况占比。 正方二辩:这只是个例,不是吗? 反方一辩:这个并不是个例,请给出数据支撑。我方后续会给出数据提供。 正方二辩:那当网络舆论审判出现,就意味着民心所向和法律不同,那网络舆论审判不能一定程度上代表民心吗? 反方一辩:我认为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心。 正方二辩:那好,民心不一定是正确的,因为它可能会受操纵和欺骗,从而影响,因为群体具有无意识,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形成群体极化的倾向,所以说他的这个他所发出的声音并不一定是理性的声音。 (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信息误差) 正方二辩:但是据我们的报告所言,复旦大学传播与国家研究治疗研究中心中国网络社会侵害调查发现,网络社会中现到了今天,感谢双方辩手,他们将进入小学。(此句表述存在问题,不太明确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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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及在座的各位观众: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舆论审判如同一把双刃剑。既承载着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也潜藏着将我们引向误区的风险。经过激烈的辩论,我方更加坚信,网络舆论审判非但没有让我们更加接近正义,反而在某些方面使我们渐行渐远。
首先,网络舆论审判的盲目性和情绪化使得真相的探寻变得异常艰难。在这个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信息洪流汹涌,真假难辨。网络舆论往往基于初步印象或情绪化的反映形成,缺乏深入调查和全面了解。当真相被情绪化的声音所淹没,当理性被非理性的声音所压制,我们如何能够期待正义得到伸张?正如古人所言,“兼听则明,偏信则暗”。网络舆论审判的盲目性正是我们远离正义的第一步。
其次,网络舆论审判的暴力倾向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法律基础。网络暴力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还在无形中侵蚀了社会的道德底线。当舆论审判成为网络暴力的代名词,当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不断削弱,我们如何能够相信正义能够得到公正的实现?网络舆论审判的暴力现象无疑是我们远离正义的重要原因。
再者,网络舆论审判的干扰性严重阻碍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在一些敏感案件中,网络舆论的强烈反响可能会对司法程序产生不当影响,甚至导致司法公正受到损害。当公众情绪成为左右司法判决的重要因素,当舆论审判成为妨碍司法公正的幕后黑手,我们如何能够相信正义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彰显?
在此,我方想强调的是,正义的实现需要法治的保障,需要理性的思考,需要全面的了解。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希望寄托于网络舆论审判上,而应该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提升公众素养、完善监督机制等多种途径来共同推进社会的进步。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及在座的各位观众: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舆论审判如同一把双刃剑。既承载着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也潜藏着将我们引向误区的风险。经过激烈的辩论,我方更加坚信,网络舆论审判非但没有让我们更加接近正义,反而在某些方面使我们渐行渐远。
首先,网络舆论审判的盲目性和情绪化使得真相的探寻变得异常艰难。在这个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信息洪流汹涌,真假难辨。网络舆论往往基于初步印象或情绪化的反映形成,缺乏深入调查和全面了解。当真相被情绪化的声音所淹没,当理性被非理性的声音所压制,我们如何能够期待正义得到伸张?正如古人所言,“兼听则明,偏信则暗”。网络舆论审判的盲目性正是我们远离正义的第一步。
其次,网络舆论审判的暴力倾向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法律基础。网络暴力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还在无形中侵蚀了社会的道德底线。当舆论审判成为网络暴力的代名词,当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不断削弱,我们如何能够相信正义能够得到公正的实现?网络舆论审判的暴力现象无疑是我们远离正义的重要原因。
再者,网络舆论审判的干扰性严重阻碍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在一些敏感案件中,网络舆论的强烈反响可能会对司法程序产生不当影响,甚至导致司法公正受到损害。当公众情绪成为左右司法判决的重要因素,当舆论审判成为妨碍司法公正的幕后黑手,我们如何能够相信正义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彰显?
在此,我方想强调的是,正义的实现需要法治的保障,需要理性的思考,需要全面的了解。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希望寄托于网络舆论审判上,而应该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提升公众素养、完善监督机制等多种途径来共同推进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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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质询小结
据我们组调查,复旦大学传播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及中国网络社会心态调查发现,网络社会中的温和心态和理性占比最高,仅 4.5%的用户在舆论平台上开展网暴骂战等无脑言论,96.6%的用户在评论问题时能够做到多思考、论事实。可见,非理智行为并未成为网络舆论的主流。网络只是部分现象,并不能代表我国的整个网络生态。当网民对事件了解不完全时,我们有相应的应对措施。第一,群众会反思;第二,在国家层面,平台具有辟谣系统,可降低犯错率,减少媒体的错误引导;第三,国家具有追责法律,群众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此外,司法的主动权掌握在司法本身,决定司法是否受到舆论影响的主动权仍在司法本身。要做到与网络舆论的良性互动,推动普法进程,实现公平。中国法院网论及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中,能够做到依法独立审判,维护司法尊严,维护司法权威,扩大司法公开,畅通舆论表达渠道。难道网络舆论表达不算舆论表达机制的一种吗?就此而言,连法律、连法院网都承认了司法公正和网络舆论之间的正当关系,那么网络舆论又怎能不让我们离胜利更进一步呢?
感谢双方辩手。
正方二辩·质询小结
据我们组调查,复旦大学传播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及中国网络社会心态调查发现,网络社会中的温和心态和理性占比最高,仅 4.5%的用户在舆论平台上开展网暴骂战等无脑言论,96.6%的用户在评论问题时能够做到多思考、论事实。可见,非理智行为并未成为网络舆论的主流。网络只是部分现象,并不能代表我国的整个网络生态。当网民对事件了解不完全时,我们有相应的应对措施。第一,群众会反思;第二,在国家层面,平台具有辟谣系统,可降低犯错率,减少媒体的错误引导;第三,国家具有追责法律,群众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此外,司法的主动权掌握在司法本身,决定司法是否受到舆论影响的主动权仍在司法本身。要做到与网络舆论的良性互动,推动普法进程,实现公平。中国法院网论及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中,能够做到依法独立审判,维护司法尊严,维护司法权威,扩大司法公开,畅通舆论表达渠道。难道网络舆论表达不算舆论表达机制的一种吗?就此而言,连法律、连法院网都承认了司法公正和网络舆论之间的正当关系,那么网络舆论又怎能不让我们离胜利更进一步呢?
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发现正方四辩与反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 1 分 30 秒,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的言论,双方届时将分开进行。第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
正方:请问各位辩友,请您给出对情绪化的定义。我方认为,关于情绪化,就是群众依据内心的道德而发表的言论。我方对于您方所说的网络舆论,可以直接对标到人民的心声,您是怎么凭什么这么说?因为实际上网络舆论它不仅仅都是人们真心自主发言的,背后还有很多影响因素。
反方:我方认为人民是网络舆论的主体,因为网民大多是由人民构成,那些扰乱网络秩序的是极少数的分子,而大多数的人民内心是有正义的准则,正义的准则是根植在他们的心中的。
正方:请对方辩友,请您方给出司法独立性的定义。
反方:我方认为关于司法独立性,就是司法独立地使用审判权。对于您方所说的人民心中有还有正义,为什么觉得人们心中含有的正义,它就是统一的?
正方:我方并不认为人民心中的正义是统一的,因为文化和背景的不同,但是我相信人们的心中都有基于一种朴素的正义观,都是存在于一个共同的文化之中的,在相同的文化背景中,人们应该有一定的共识。而基于这个基本的共识,所以可以一个形象代表人民。这方还有 30 秒,您方也说了,人们在心中有那个朴素的正义观,他在不同的文化下有不同的正义价值,那在这种情况下,在网络舆论上它就会产生不稳定的现象,它可能会出现两边倒的现象,一会儿往这边倒,一会儿往那边倒,它就会形成网络舆论审判的混乱,您方该怎么解释呢?这样不就离这一目标更远了,不是因为我刚那个网络它是分为局域网,还有还有还有腾域网(此处表述可能存在错误),网络各种文化之间在网络上进行网络舆论审判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请问对方辩友如何认为网络舆论审判和发展的?网络暴力发展逻辑经验是什么?在网络舆论审判中,李易峰说了可以提高案件的曝光度,但在这同时,他也暴露了人们监督权与当事人权益的冲突及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它会蔓延在整个国家间的。
双方还有 7 秒。
正方:请问才能保证司法过程无腐败,在网络舆论审判中声音大于到低为的(此处表述不太清晰)。
发现正方四辩与反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 1 分 30 秒,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的言论,双方届时将分开进行。第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
正方:请问各位辩友,请您给出对情绪化的定义。我方认为,关于情绪化,就是群众依据内心的道德而发表的言论。我方对于您方所说的网络舆论,可以直接对标到人民的心声,您是怎么凭什么这么说?因为实际上网络舆论它不仅仅都是人们真心自主发言的,背后还有很多影响因素。
反方:我方认为人民是网络舆论的主体,因为网民大多是由人民构成,那些扰乱网络秩序的是极少数的分子,而大多数的人民内心是有正义的准则,正义的准则是根植在他们的心中的。
正方:请对方辩友,请您方给出司法独立性的定义。
反方:我方认为关于司法独立性,就是司法独立地使用审判权。对于您方所说的人民心中有还有正义,为什么觉得人们心中含有的正义,它就是统一的?
正方:我方并不认为人民心中的正义是统一的,因为文化和背景的不同,但是我相信人们的心中都有基于一种朴素的正义观,都是存在于一个共同的文化之中的,在相同的文化背景中,人们应该有一定的共识。而基于这个基本的共识,所以可以一个形象代表人民。这方还有 30 秒,您方也说了,人们在心中有那个朴素的正义观,他在不同的文化下有不同的正义价值,那在这种情况下,在网络舆论上它就会产生不稳定的现象,它可能会出现两边倒的现象,一会儿往这边倒,一会儿往那边倒,它就会形成网络舆论审判的混乱,您方该怎么解释呢?这样不就离这一目标更远了,不是因为我刚那个网络它是分为局域网,还有还有还有腾域网(此处表述可能存在错误),网络各种文化之间在网络上进行网络舆论审判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请问对方辩友如何认为网络舆论审判和发展的?网络暴力发展逻辑经验是什么?在网络舆论审判中,李易峰说了可以提高案件的曝光度,但在这同时,他也暴露了人们监督权与当事人权益的冲突及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它会蔓延在整个国家间的。
双方还有 7 秒。
正方:请问才能保证司法过程无腐败,在网络舆论审判中声音大于到低为的(此处表述不太清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方宣到,此句表述不明,疑为误字,整段内容暂不做处理。以下为修正后的文本:
接下来辩论盘问环节,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计时 1 分 30 秒,由被盘问方指定三辩以外的任意一名辩手作答,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已记录总时间,而盘问方有权在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
您好,刚才您方说情绪化是内心道德,那么今天我舍友听了我一番话,我因为内心生气,骂了他一句,难道有点情绪骂一句咋的,这并不是网暴。我们所说的网暴是需要网民在网络上发言,并且形成广大的声量,以此调动舆论。那当时网暴二辩已经向您说了,现在网暴的数据已经很少,大部分网民都是温和中间态。
好,继续问,请问对方是否承认网络舆论审判具有积极的意义呢?在部分情况下,我认为是有的。那您认为余欢和于海明的事件没有意义吗?我们已经说了,网暴已经是占少数比例的,为什么不能说对于余欢的事件呢?我刚才已经给出了与您角度不同的解答。而舆论网络辩方、辩友坚持认为网络舆论审判不利于公众争议,那么请问我国为何公开裁判文书,为公众提供了解司法活动的渠道,并引起网络舆论的关注?因为公民具有言论自由,不能不让他说话,不能压制他的发声。但是我这里说的是司法为网民提供了网络舆论审判的空间,因为在某些案件下,法院审判这个案件必须要关注社会舆论,但只是某些情况。那好,我这里有一份数据,说中国法院网论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中,司法需要向民众公开司法信息,需要民众的舆论支持,稍后我会为您解答。那么请问为何我国还要不断完善互联网环境,而不是直接禁止网络言论?这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网络言论在维护社会的积极作用,根本没有必要一刀切。我刚才说了公民有言论自由,那在网络上也是如此。我们今天的辩题是网络舆论审判让我们离公平更近,这是更积极的方面,我们承认有网络时代网络暴力存在的事情,但是我们今天说的是证据。时间到。
方宣到,此句表述不明,疑为误字,整段内容暂不做处理。以下为修正后的文本:
接下来辩论盘问环节,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计时 1 分 30 秒,由被盘问方指定三辩以外的任意一名辩手作答,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已记录总时间,而盘问方有权在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
您好,刚才您方说情绪化是内心道德,那么今天我舍友听了我一番话,我因为内心生气,骂了他一句,难道有点情绪骂一句咋的,这并不是网暴。我们所说的网暴是需要网民在网络上发言,并且形成广大的声量,以此调动舆论。那当时网暴二辩已经向您说了,现在网暴的数据已经很少,大部分网民都是温和中间态。
好,继续问,请问对方是否承认网络舆论审判具有积极的意义呢?在部分情况下,我认为是有的。那您认为余欢和于海明的事件没有意义吗?我们已经说了,网暴已经是占少数比例的,为什么不能说对于余欢的事件呢?我刚才已经给出了与您角度不同的解答。而舆论网络辩方、辩友坚持认为网络舆论审判不利于公众争议,那么请问我国为何公开裁判文书,为公众提供了解司法活动的渠道,并引起网络舆论的关注?因为公民具有言论自由,不能不让他说话,不能压制他的发声。但是我这里说的是司法为网民提供了网络舆论审判的空间,因为在某些案件下,法院审判这个案件必须要关注社会舆论,但只是某些情况。那好,我这里有一份数据,说中国法院网论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中,司法需要向民众公开司法信息,需要民众的舆论支持,稍后我会为您解答。那么请问为何我国还要不断完善互联网环境,而不是直接禁止网络言论?这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网络言论在维护社会的积极作用,根本没有必要一刀切。我刚才说了公民有言论自由,那在网络上也是如此。我们今天的辩题是网络舆论审判让我们离公平更近,这是更积极的方面,我们承认有网络时代网络暴力存在的事情,但是我们今天说的是证据。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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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这方辩友提到网络舆论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是吗? 嗯,是的。
那么请问在亚拉西亚中,舆论的压力是否对法院的独立判决造成影响? 嗯,我们认为法院的独立判决是有一个判决机制的,并且如果法院的判决受到影响,那么是否违背了司法的原则? 嗯,我们国家有法官,国家是致力让法官独立于互联网舆论之外,让他们不受舆论干扰。
我们在网络上可以观察到大量的情绪化、非理性的声音,那么请问对方辩友,这种非理性的言论如何能够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应该由法律专业的审案标准来决定,而不在舆论影响之下,而在司法审判中,证据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至关重要,那么请问对方辩友,网络舆论中流传的这些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是否有可能误导公众,从而对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需要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完整的调查,没有一个案件是在证据不完整或者根据网络发布的虚假信息下进行判决的。
下一个问题,司法审判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请问对方辩友,网络舆论中的普通公众是否具有足够的法律素养,来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 嗯,没有这种。就是它是相关专业知识,但是它有一些朴素的价值观,能够发出这种相关的知识,您刚所说的人类学识知识的,那么您说的这种,那您说的这种大众心中朴素的正义观就可以代表正义吗?这种正义观就可以代表正义,那么您知道苏格拉底之死吗? 嗯,是的。
请问对方辩友,网络舆论对受害者家属的影响如何?在一些案件中,受害者家属是否因为网络舆论而产生了额外的心理压力,这是否违背他们的合法权益? 我方否认在某些个案中会对受害者产生一些伤害,但是我国有严厉的网络舆论追责制度,可以对那些使受到伤害的受害者的行为进行追责。
那么我请问下一个问题,网络舆论是否可能导致法院在判决过程中过于冲动,而没有充分考虑案件的细节和复杂性,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首先,在这方辩友提到网络舆论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是吗? 嗯,是的。
那么请问在亚拉西亚中,舆论的压力是否对法院的独立判决造成影响? 嗯,我们认为法院的独立判决是有一个判决机制的,并且如果法院的判决受到影响,那么是否违背了司法的原则? 嗯,我们国家有法官,国家是致力让法官独立于互联网舆论之外,让他们不受舆论干扰。
我们在网络上可以观察到大量的情绪化、非理性的声音,那么请问对方辩友,这种非理性的言论如何能够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应该由法律专业的审案标准来决定,而不在舆论影响之下,而在司法审判中,证据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至关重要,那么请问对方辩友,网络舆论中流传的这些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是否有可能误导公众,从而对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需要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完整的调查,没有一个案件是在证据不完整或者根据网络发布的虚假信息下进行判决的。
下一个问题,司法审判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请问对方辩友,网络舆论中的普通公众是否具有足够的法律素养,来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 嗯,没有这种。就是它是相关专业知识,但是它有一些朴素的价值观,能够发出这种相关的知识,您刚所说的人类学识知识的,那么您说的这种,那您说的这种大众心中朴素的正义观就可以代表正义吗?这种正义观就可以代表正义,那么您知道苏格拉底之死吗? 嗯,是的。
请问对方辩友,网络舆论对受害者家属的影响如何?在一些案件中,受害者家属是否因为网络舆论而产生了额外的心理压力,这是否违背他们的合法权益? 我方否认在某些个案中会对受害者产生一些伤害,但是我国有严厉的网络舆论追责制度,可以对那些使受到伤害的受害者的行为进行追责。
那么我请问下一个问题,网络舆论是否可能导致法院在判决过程中过于冲动,而没有充分考虑案件的细节和复杂性,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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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容(应为“作为反方三辩”),这小结提交有 2 分钟,同选对辩了学习(此句含义不明,疑似有误)。对方辩友您好,首先回答一下对方存在的几个问题。刚才对方辩友提到苏格拉底,苏格拉底所处的是奴隶制,和现在咱们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是不一样的。还有,对方刚才一辩说现在的网络传播速度是一种病毒式的传播速度,会带来负面的影响,但是我这里得到了一个数据,表明相反在信息封闭的过去,使得不该发生之事的真相因传播时效低而难以被外界知晓,使得有关部门不能够及时了解,难道现在网络速度传播就一定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吗?然后,对方辩友刚才讲到司法审判,那么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司法审判一定能够受到证明(此句表述不太清晰,疑似应为“司法审判一定能够做到公正吗”),无论是马树杀案件,又或是广东省中原县的社保基金挪用案,无不说明现在的司法仲裁件(疑似应为“司法案件”)某些权力所破坏,司法制度还尚未完善,所以更不要强调网络舆论审判监督的作用。罗少老师的原先证明(疑似应为“罗翔老师的言论表明”)中说,司法这份巨大的(疑似应为“司法的”)从来不是舆论,而是舆论背后那些捉摸不定的权利与意志。如果司法能够摆脱权利的实质干涉,舆论根本就不可能影响司法的独立裁决。另外,中国法院网络与网络、舆论与公正、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中说,司法的公平性是保持司法独立的需要,但并不是说司法可以避开舆论的监督,想要重塑新媒体时代的司法风险,必须向民众公开司法信息。由此可知,网络舆论审判与司法审判并不是完全对立的,网络舆论审判有助于使司法审判更加公平,这与我方观点问题相符合。其实我想让对方辩友解释一下,解释一下司法决定性(此表述不太明确,疑似应为“司法的决定性因素”)。中国法院网通知说,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不受行政权力的干涉。当然,法官要立案独立,不受外部权力干涉,司法官员腐败的案例,这才是司法的独立体现,而对方说的不靠谱,谢谢。
辩容(应为“作为反方三辩”),这小结提交有 2 分钟,同选对辩了学习(此句含义不明,疑似有误)。对方辩友您好,首先回答一下对方存在的几个问题。刚才对方辩友提到苏格拉底,苏格拉底所处的是奴隶制,和现在咱们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是不一样的。还有,对方刚才一辩说现在的网络传播速度是一种病毒式的传播速度,会带来负面的影响,但是我这里得到了一个数据,表明相反在信息封闭的过去,使得不该发生之事的真相因传播时效低而难以被外界知晓,使得有关部门不能够及时了解,难道现在网络速度传播就一定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吗?然后,对方辩友刚才讲到司法审判,那么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司法审判一定能够受到证明(此句表述不太清晰,疑似应为“司法审判一定能够做到公正吗”),无论是马树杀案件,又或是广东省中原县的社保基金挪用案,无不说明现在的司法仲裁件(疑似应为“司法案件”)某些权力所破坏,司法制度还尚未完善,所以更不要强调网络舆论审判监督的作用。罗少老师的原先证明(疑似应为“罗翔老师的言论表明”)中说,司法这份巨大的(疑似应为“司法的”)从来不是舆论,而是舆论背后那些捉摸不定的权利与意志。如果司法能够摆脱权利的实质干涉,舆论根本就不可能影响司法的独立裁决。另外,中国法院网络与网络、舆论与公正、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中说,司法的公平性是保持司法独立的需要,但并不是说司法可以避开舆论的监督,想要重塑新媒体时代的司法风险,必须向民众公开司法信息。由此可知,网络舆论审判与司法审判并不是完全对立的,网络舆论审判有助于使司法审判更加公平,这与我方观点问题相符合。其实我想让对方辩友解释一下,解释一下司法决定性(此表述不太明确,疑似应为“司法的决定性因素”)。中国法院网通知说,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不受行政权力的干涉。当然,法官要立案独立,不受外部权力干涉,司法官员腐败的案例,这才是司法的独立体现,而对方说的不靠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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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首先我们先给出一些数据。根据西安工业大学某学术论文《全市海涵辅导员运用群体城市模拟模型仿专及分析》的研究表明,中性情绪转化为正面情绪的概率增加,而负面情绪感染者的比例上升,最高可以达到 28%,而正面情绪感染者的比例下降仅有 18%。研究表明,中性情绪对于负面情绪转化率增加可以达到 30%,而正面情绪感染率只有 21%,这个解释了您方刚才说的并不是传播不能够传播的问题。
接下来,作为反方三辩,我将对我方的立场进行进一步小结。
首先,网络舆论可能对法官的独立判断造成干扰,导致法官在判决时受到外界压力,从而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其次,城市化与非理性的舆论,网络舆论往往带有强烈的城市色彩,缺乏分析,这可能导致公众对案件的误解,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再者,我国舆论的强烈关注可能对案件当事人以及家属产生额外的心理和情感压力,这种网络舆论审判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还有,网络舆论中流传的信息可能不准确或者不完整,这是导致公众对案件误解的原因,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最后,网络法律素养的普遍不足。网络舆论的参与者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的判断可能不如专业的法律人准确,这就会导致案件的误判。
以上问题,我方坚定地认为我们的审判让我们离公正越来越远。谢谢,感谢双方辩手。下面将进入……(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信息遗漏或错误)
好,首先我们先给出一些数据。根据西安工业大学某学术论文《全市海涵辅导员运用群体城市模拟模型仿专及分析》的研究表明,中性情绪转化为正面情绪的概率增加,而负面情绪感染者的比例上升,最高可以达到 28%,而正面情绪感染者的比例下降仅有 18%。研究表明,中性情绪对于负面情绪转化率增加可以达到 30%,而正面情绪感染率只有 21%,这个解释了您方刚才说的并不是传播不能够传播的问题。
接下来,作为反方三辩,我将对我方的立场进行进一步小结。
首先,网络舆论可能对法官的独立判断造成干扰,导致法官在判决时受到外界压力,从而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其次,城市化与非理性的舆论,网络舆论往往带有强烈的城市色彩,缺乏分析,这可能导致公众对案件的误解,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再者,我国舆论的强烈关注可能对案件当事人以及家属产生额外的心理和情感压力,这种网络舆论审判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还有,网络舆论中流传的信息可能不准确或者不完整,这是导致公众对案件误解的原因,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最后,网络法律素养的普遍不足。网络舆论的参与者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的判断可能不如专业的法律人准确,这就会导致案件的误判。
以上问题,我方坚定地认为我们的审判让我们离公正越来越远。谢谢,感谢双方辩手。下面将进入……(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信息遗漏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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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包括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只符合程序绩效证明,那结论公正又如何保证呢?我方说的是,审判往往缺乏程序正义,但并不是说不需要这个公正,并且程序正义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和法律程序的正义。在王源审判的过程中,往往都是只能道德审判,您刚才提到的普通正义关系,而我方认为不能从事向争议中说他在可。我方刚才提到的您方提到的朴素正义观,而我方认为这种非程序化的,所以这本朴素的义愤,通常具有主观性和大众性,与司法的客观性和程序性相悖。
对方是否那我方支持我们的群众在当时并没有能够做到这期反应努力,但是我,但是群众所发表的观点,其实我们因为审判并不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我们只是对案件进行一个补充说明,来表达我们自己的意见,这样对法,让法官就是让审判机官能够看到我们的意见,而这是审去发扰最后结果。但是您方刚才说的通过网络曝光或者让他具有更大的曝光度,而我方却认为网络曝光平台容易引发网络暴力,而且,司法审判您刚才说了,并不能做到完全证明下,我们个人认为法官的刑事裁量权不应该更加地受到干扰,你方不会理解我刚才说的,首先我要明确我们一个观点是,司法它具有主动权,还是掌握在司法本身,决定司法是否受到舆论影响的主动权仍然在司法本身,所以不存在一个舆论干预司法的这个意见,而是舆论,它给司法提供一个有益的意见,而不是说干预他。
那么我想请问你。带有情绪化的发言,会使整个网络环境,因为我们现在是一个后真相时代,也就是说人们容易跟着情绪走,他会人们他有作品,他看到上一条评论,他就容易跟着评论走。所以在人们就是试图用传统习惯、道德规范在网络上评判是非区别及追求其在伦理习惯和道德基础上的满足感。这种非程序化的伦理观念激发于人们内心最基本朴素的义愤。这种义愤通常具有主观性和大意性,这与司法的客观性和程序性是相悖的。
民方的意见,我方认为您方将网民一律理解为是乌合之众,是情人是不正确的。因为网民其实是具有主观性的,而民光恰恰是夸大了环境对人的影响,而忽略了人本身的能动性。
请问对方辩友,怎么确保在司法过程中没有腐败?司法过程中,可司法过程中的腐败我没有办法确保,但是政府国家政府会有相应的司法法律去保证这件事情,去确保这件事情,然后您方刚才所说的网络舆论对标的人民心声,凭什么这个问题您还没有回答我?因为网络一个审判就是网民所表的言论,其大部分的人发表人善,一定意义上是代表网民心声,就是先生。
那我想问,比如说国家会进行完税通法的制度,那么你对南京生组事长,嗯,谁会按台湾高警署陈玉军受贿案审事法官罗军受贿案清属报告的刑贿案第再罪审判?首先我们国家有自己的小黑除入的方法,其次呢,针对一些问题,比如说你之前说的,比如说网络舆论对于当事人的示意评与窥探,这属于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这个受害人的信息已经暂时暴露了,那么请问这个对于网络舆论做错的追责制度还有什么用呢?这个网络舆论审判已经对受害人造成一个伤害,那么请问是追责制度这个伤害还能造成?
方面来了群众,首先他是可以反思的,根据抖音官方的报告,他说现在是平均网告数量已经下降了 51%,还有我们国家有一个反谣言机制,它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些谣言以及不好言论的传播,您刚才说到法律的追责是没有意义的,那您知道它还有一个补偿机制吗?它的补偿噪声是没有开方。我这个资金,补偿机制就是网络,它是可以根据它的法律依据以及平台的责任行为。还有这个,为精神损失或精神伤害可以要求赔偿的,所以为什么不能说是今天更重要,首先大家得定位起案子,就是一个女生在快递站,然后传扬和快递站的这个载人产生了真实这个女生后来因为家长杀,那么请问这件事情应该怎么规责呢?他已经这个生命已经不存在了,那么你该如何?我同中间不否认有一三人的存在,但是相对于长案案件来说,我们我们我关的一份数据显是咱们现在要宣到其是我还要举出许婷案,许婷案就是他最开始的判决呢,是因为这是一起恶性金融案件,他在银行发现 ATM 机多次出现故障,于是多次取款,最后取走了 17 万元,并携款潜逃一年多,但是最后呢,在网络大众觉得最支持的情况下,他的情况看清了。但是全方实验到。
司法公正包括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只符合程序绩效证明,那结论公正又如何保证呢?我方说的是,审判往往缺乏程序正义,但并不是说不需要这个公正,并且程序正义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和法律程序的正义。在王源审判的过程中,往往都是只能道德审判,您刚才提到的普通正义关系,而我方认为不能从事向争议中说他在可。我方刚才提到的您方提到的朴素正义观,而我方认为这种非程序化的,所以这本朴素的义愤,通常具有主观性和大众性,与司法的客观性和程序性相悖。
对方是否那我方支持我们的群众在当时并没有能够做到这期反应努力,但是我,但是群众所发表的观点,其实我们因为审判并不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我们只是对案件进行一个补充说明,来表达我们自己的意见,这样对法,让法官就是让审判机官能够看到我们的意见,而这是审去发扰最后结果。但是您方刚才说的通过网络曝光或者让他具有更大的曝光度,而我方却认为网络曝光平台容易引发网络暴力,而且,司法审判您刚才说了,并不能做到完全证明下,我们个人认为法官的刑事裁量权不应该更加地受到干扰,你方不会理解我刚才说的,首先我要明确我们一个观点是,司法它具有主动权,还是掌握在司法本身,决定司法是否受到舆论影响的主动权仍然在司法本身,所以不存在一个舆论干预司法的这个意见,而是舆论,它给司法提供一个有益的意见,而不是说干预他。
那么我想请问你。带有情绪化的发言,会使整个网络环境,因为我们现在是一个后真相时代,也就是说人们容易跟着情绪走,他会人们他有作品,他看到上一条评论,他就容易跟着评论走。所以在人们就是试图用传统习惯、道德规范在网络上评判是非区别及追求其在伦理习惯和道德基础上的满足感。这种非程序化的伦理观念激发于人们内心最基本朴素的义愤。这种义愤通常具有主观性和大意性,这与司法的客观性和程序性是相悖的。
民方的意见,我方认为您方将网民一律理解为是乌合之众,是情人是不正确的。因为网民其实是具有主观性的,而民光恰恰是夸大了环境对人的影响,而忽略了人本身的能动性。
请问对方辩友,怎么确保在司法过程中没有腐败?司法过程中,可司法过程中的腐败我没有办法确保,但是政府国家政府会有相应的司法法律去保证这件事情,去确保这件事情,然后您方刚才所说的网络舆论对标的人民心声,凭什么这个问题您还没有回答我?因为网络一个审判就是网民所表的言论,其大部分的人发表人善,一定意义上是代表网民心声,就是先生。
那我想问,比如说国家会进行完税通法的制度,那么你对南京生组事长,嗯,谁会按台湾高警署陈玉军受贿案审事法官罗军受贿案清属报告的刑贿案第再罪审判?首先我们国家有自己的小黑除入的方法,其次呢,针对一些问题,比如说你之前说的,比如说网络舆论对于当事人的示意评与窥探,这属于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这个受害人的信息已经暂时暴露了,那么请问这个对于网络舆论做错的追责制度还有什么用呢?这个网络舆论审判已经对受害人造成一个伤害,那么请问是追责制度这个伤害还能造成?
方面来了群众,首先他是可以反思的,根据抖音官方的报告,他说现在是平均网告数量已经下降了 51%,还有我们国家有一个反谣言机制,它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些谣言以及不好言论的传播,您刚才说到法律的追责是没有意义的,那您知道它还有一个补偿机制吗?它的补偿噪声是没有开方。我这个资金,补偿机制就是网络,它是可以根据它的法律依据以及平台的责任行为。还有这个,为精神损失或精神伤害可以要求赔偿的,所以为什么不能说是今天更重要,首先大家得定位起案子,就是一个女生在快递站,然后传扬和快递站的这个载人产生了真实这个女生后来因为家长杀,那么请问这件事情应该怎么规责呢?他已经这个生命已经不存在了,那么你该如何?我同中间不否认有一三人的存在,但是相对于长案案件来说,我们我们我关的一份数据显是咱们现在要宣到其是我还要举出许婷案,许婷案就是他最开始的判决呢,是因为这是一起恶性金融案件,他在银行发现 ATM 机多次出现故障,于是多次取款,最后取走了 17 万元,并携款潜逃一年多,但是最后呢,在网络大众觉得最支持的情况下,他的情况看清了。但是全方实验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主席及在场各位:
听完正方辩友的发言,我方不得不提出反驳。在此,我欲以辩证之舌,剖析网络舆论审判如何让我们以正义之名回望历史长河。“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之言犹在耳边回响。然而,在网络舆论的狂潮中,这句真言似乎正被逐渐遗忘。
网络公众在网络上发声时,往往基于自己的主观感受和情绪,缺乏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这种情绪化的言论很容易误导公众,让案件处理偏离法律轨道,从而无法实现真正的正义。例如,在一些网络舆论审判中,网民往往对涉案人员进行恶意攻击和谩骂。这种网络暴力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让矛盾更加激化,让社会更加不稳定。
其次,网络舆论审判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而网络舆论往往带有主观性和随意性。当网络舆论对司法机关形成压力时,司法机关可能会受到干扰,无法做出公正的判断。这种干扰不仅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也破坏了法律的尊严。例如,在一些案件中,网络舆论对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满,甚至对司法机关进行恶意攻击。这种攻击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会让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再者,网络舆论审判中的理性声音虽然存在,但往往被情绪化言论所淹没。在网络的推动下,情绪化的言论很容易占据主导地位,形成网络暴力。这种暴力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让矛盾更加激化,让社会更加不稳定。当我们沉浸在群体的狂欢中,对个体进行无差别的攻击时,是否还记得无罪推定这一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则?是否还记得每一个舆论审判的背后都可能是对公正的渴望,对误解的恐惧?
而且,网络舆论审判的及时性与不可控性,往往让司法成为其附庸而非独立的正义守护者。正如药家鑫案中,舆论的狂潮几乎提前宣判了他的命运,法律的审慎与公正被情绪化的浪潮所淹没。这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更让正义的天平在舆论的波动中摇摆不定。
然而,真正的正义不应是情绪的宣泄,而应是理性与法律的交融。它需要我们静下心来,倾听每一个声音,审视每一份证据,尊重每一个个体。在此,我方呼吁,让我们从网络舆论审判的狂热中冷静下来,回归法治的轨道,用理性之光照亮前行的道路,让法律成为正义的守护神,而非被舆论的玩偶。让我们相信,经过时间与理性的沉淀,正义终将如星辰般璀璨,照亮每一个角落。
尊敬的主席及在场各位:
听完正方辩友的发言,我方不得不提出反驳。在此,我欲以辩证之舌,剖析网络舆论审判如何让我们以正义之名回望历史长河。“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之言犹在耳边回响。然而,在网络舆论的狂潮中,这句真言似乎正被逐渐遗忘。
网络公众在网络上发声时,往往基于自己的主观感受和情绪,缺乏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这种情绪化的言论很容易误导公众,让案件处理偏离法律轨道,从而无法实现真正的正义。例如,在一些网络舆论审判中,网民往往对涉案人员进行恶意攻击和谩骂。这种网络暴力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让矛盾更加激化,让社会更加不稳定。
其次,网络舆论审判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而网络舆论往往带有主观性和随意性。当网络舆论对司法机关形成压力时,司法机关可能会受到干扰,无法做出公正的判断。这种干扰不仅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也破坏了法律的尊严。例如,在一些案件中,网络舆论对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满,甚至对司法机关进行恶意攻击。这种攻击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会让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再者,网络舆论审判中的理性声音虽然存在,但往往被情绪化言论所淹没。在网络的推动下,情绪化的言论很容易占据主导地位,形成网络暴力。这种暴力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让矛盾更加激化,让社会更加不稳定。当我们沉浸在群体的狂欢中,对个体进行无差别的攻击时,是否还记得无罪推定这一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则?是否还记得每一个舆论审判的背后都可能是对公正的渴望,对误解的恐惧?
而且,网络舆论审判的及时性与不可控性,往往让司法成为其附庸而非独立的正义守护者。正如药家鑫案中,舆论的狂潮几乎提前宣判了他的命运,法律的审慎与公正被情绪化的浪潮所淹没。这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更让正义的天平在舆论的波动中摇摆不定。
然而,真正的正义不应是情绪的宣泄,而应是理性与法律的交融。它需要我们静下心来,倾听每一个声音,审视每一份证据,尊重每一个个体。在此,我方呼吁,让我们从网络舆论审判的狂热中冷静下来,回归法治的轨道,用理性之光照亮前行的道路,让法律成为正义的守护神,而非被舆论的玩偶。让我们相信,经过时间与理性的沉淀,正义终将如星辰般璀璨,照亮每一个角落。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真正的正义应是理性与法律的交融,我们应从网络舆论审判的狂热中冷静下来,回归法治轨道,让法律成为正义的守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