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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正方一辩阐述正方观点。时间为 30 分钟,发言请计时。
各位好,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内容第一条可知,贫困生助学金的设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旨在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故而助学金的目标人群与主要职能得以明确。所以,我们今天公示的目的也正在于此。
而对于助学金使用情况的公示,并非要将所有支出收入明细全部写在纸上,而是可以将本学期高消费高于大学所在城市最低标准的 1.5 倍的支出金额及其用途进行统计,综合施策并公示,由大众进行分析来判断是否具备继续申请助学金的条件。
所以,今天要判断政策应不应该实施,就要比较这个政策实施之后对于个人成长和社会公平的影响是否利大于弊。我方认为该政策利大于弊。基于此,我方认为应该对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规定如下:
首先,助学金公示有利于维护社会中的公平公正。对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群众监督是有必要的。例如,天津某大学贫困大学生助学金的篡改事件与文江某职业技术学院老师虚构项目名单事件,对社会秩序稳定以及资源分配都造成了严重损害。群众监督具有独特的优势,助学金来源于社会各界,社会大众有权利知道助学金是否真正用于贫困生的必要生活和学习支持上。群众监督能够提供更广泛的视角,不像内部监督可能存在信息闭塞或利益关联问题。而且,公示可以让更多的同学参与到监督中来,有利于形成一种全面的监督体系。关于高校学生助学金用途,这意味着仅仅靠资格审查很有可能有漏网之鱼,需要引入更多审查要素,如社会性公示,从而判断其是否真正落实到需要的人手中。同时,公示制度还可以为贫困评估制定更可视化的贫困标准,提供更贴近实际的助学金政策,为更多对于法条理解程度低的同学提供可靠标准,能够更完善地进行自身实际评估,从而判断自己是否需要申领助学金,去除虚假评论,增加真实评估的保障。
其次,助学金超出学校最低标准 1.5 倍公示。从学生个人而言,有利于受资助者规范自身日常行为,面对可能带来的攀比不良风气,在自我约束和外界引导中能够把握自我,坚定国家助学金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简朴”的作风,在督查中规范思维成长,助力个人成长,切实发挥助学金的初心。从社会而言,由于助学金资源来源主要包括社会拨款、社会捐赠和学校自筹等渠道,助学金公示对纳税人有激励作用。其一,能够增强认同感;其二,能够激发社会责任感,激励纳税人积极参与教育事业;其三,能够提高参与感和监督意识。纳税人可通过公示了解助学金政策,参与决策并提出建议,还能监督资金使用,维护权益与公共利益。
首先,由正方一辩阐述正方观点。时间为 30 分钟,发言请计时。
各位好,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内容第一条可知,贫困生助学金的设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旨在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故而助学金的目标人群与主要职能得以明确。所以,我们今天公示的目的也正在于此。
而对于助学金使用情况的公示,并非要将所有支出收入明细全部写在纸上,而是可以将本学期高消费高于大学所在城市最低标准的 1.5 倍的支出金额及其用途进行统计,综合施策并公示,由大众进行分析来判断是否具备继续申请助学金的条件。
所以,今天要判断政策应不应该实施,就要比较这个政策实施之后对于个人成长和社会公平的影响是否利大于弊。我方认为该政策利大于弊。基于此,我方认为应该对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规定如下:
首先,助学金公示有利于维护社会中的公平公正。对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群众监督是有必要的。例如,天津某大学贫困大学生助学金的篡改事件与文江某职业技术学院老师虚构项目名单事件,对社会秩序稳定以及资源分配都造成了严重损害。群众监督具有独特的优势,助学金来源于社会各界,社会大众有权利知道助学金是否真正用于贫困生的必要生活和学习支持上。群众监督能够提供更广泛的视角,不像内部监督可能存在信息闭塞或利益关联问题。而且,公示可以让更多的同学参与到监督中来,有利于形成一种全面的监督体系。关于高校学生助学金用途,这意味着仅仅靠资格审查很有可能有漏网之鱼,需要引入更多审查要素,如社会性公示,从而判断其是否真正落实到需要的人手中。同时,公示制度还可以为贫困评估制定更可视化的贫困标准,提供更贴近实际的助学金政策,为更多对于法条理解程度低的同学提供可靠标准,能够更完善地进行自身实际评估,从而判断自己是否需要申领助学金,去除虚假评论,增加真实评估的保障。
其次,助学金超出学校最低标准 1.5 倍公示。从学生个人而言,有利于受资助者规范自身日常行为,面对可能带来的攀比不良风气,在自我约束和外界引导中能够把握自我,坚定国家助学金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简朴”的作风,在督查中规范思维成长,助力个人成长,切实发挥助学金的初心。从社会而言,由于助学金资源来源主要包括社会拨款、社会捐赠和学校自筹等渠道,助学金公示对纳税人有激励作用。其一,能够增强认同感;其二,能够激发社会责任感,激励纳税人积极参与教育事业;其三,能够提高参与感和监督意识。纳税人可通过公示了解助学金政策,参与决策并提出建议,还能监督资金使用,维护权益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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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政策应不应该实施,需比较该政策实施之后对于个人成长和社会公平的影响是否利大于弊。
综上所述,正方认为应该对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该政策实施后对于个人成长和社会公平的影响是利大于弊的。
反方四辩:请对方辩友你好,敌方人员的使用情况是什么? 正方一辩:使用情况是他们的使用的用途、用处,具体来说,比如在餐饮方面以及学习方面。 反方四辩:所以是指公示大类支出是吗? 正方一辩:是公示高于该学校所在城市最低生活标准的 1.5 倍的支出金额。 反方四辩:好,你方监督的利好是通过比对名单的消费情况和此人在现实中的消费情况,那你没有公示具体的消费情况,你方的监督该怎么能实现呢? 正方一辩:我方有消费情况的公示,我方是通过它的用途进行分布统计,并且进行公示。 反方四辩:所以你方公示消费的情况,公示消费情况的时候不公示名字是吗? 正方一辩:公示名字。 反方四辩:那我们就达成了共识,那么这个公示的是助学金的去向和他的消费明细,对吧。 正方一辩:是高于该城市最低生活标准 1.5 倍(此处原文中“初薪的薪”应是“支出的支”)支出的助学金,我方认为现状是不该拿到助学金的人拿到了助学金,所以我方的监督制度可以弥补这一点,对吧? 反方四辩:不可以拿到,拿到对,就是为了让助学金更好地发到贫困生的手上,所以监督制度可以监督这个,所以我们认为它可以更完善地补充这个问题,但是可以通过上下级监督或者其他监督来完成,这个为什么是你方监督的利好。仅仅通过您方所说的监督政策,很有可能出现有人仅通过资格申领助学金,但是却因为他的审核比较闭塞,所以导致有人拿着助学金去用高奢产品,这种是需要社会去大众监督的,但是女方(此处应是“我方”)也没有证成我方的监督不可以,你方的公示只是加入一份保障是吗? 正方一辩:我方的公示意思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我们更同意加入这个公示制,所以我方的监督也可以,就是也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是吧? 反方四辩:是,所以你方就是没有证明我方的监,所以,所以这个公示就不是你方,所以监督不是你方天然属性的利好。因为监督我们这边也可以通过其他监督做到,不一定非要通过公示,公示是另一种监督情况的弥补。我们的监督也可以做到,所以我暂且认为我们监督这方面打平了,然后其次,公示不是需要消耗一定的人力资源,这一点你方怎么应对? 正方一辩:消耗这点人力资源,对于帮助助学金更好地分配,分配合理,我们觉得是有必要的。 反方四辩:所以你帮陈任老师(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想好人力资源是吧?对于他的统计肯定是要把操作已经清楚,但是要是公示如果没人注意该怎么办?没人去关注这个明白,我们会进行社会引导。 反方四辩:那你方的公示会不会对执行人造成伤害? 正方一辩:首先我方再次重申,我方是只公示他高于学校所在最低标准 1.5 倍,就以西安为例,比如说我们吃一顿饭 20 就足够了,我们只公示 30 及以上的,这是在生活方面的我们的公示标准,那么在这个程度上,它高于这个金额之后,我们才要进行公示,所以首先它公示的部分是只有他超过他区分 1.5 倍才公示。 反方四辩:你方,我问的是对执行人造成的伤害,多长时间了啊?
反方四辩:请对方辩友你好,敌方人员的使用情况是什么? 正方一辩:使用情况是他们的使用的用途、用处,具体来说,比如在餐饮方面以及学习方面。 反方四辩:所以是指公示大类支出是吗? 正方一辩:是公示高于该学校所在城市最低生活标准的 1.5 倍的支出金额。 反方四辩:好,你方监督的利好是通过比对名单的消费情况和此人在现实中的消费情况,那你没有公示具体的消费情况,你方的监督该怎么能实现呢? 正方一辩:我方有消费情况的公示,我方是通过它的用途进行分布统计,并且进行公示。 反方四辩:所以你方公示消费的情况,公示消费情况的时候不公示名字是吗? 正方一辩:公示名字。 反方四辩:那我们就达成了共识,那么这个公示的是助学金的去向和他的消费明细,对吧。 正方一辩:是高于该城市最低生活标准 1.5 倍(此处原文中“初薪的薪”应是“支出的支”)支出的助学金,我方认为现状是不该拿到助学金的人拿到了助学金,所以我方的监督制度可以弥补这一点,对吧? 反方四辩:不可以拿到,拿到对,就是为了让助学金更好地发到贫困生的手上,所以监督制度可以监督这个,所以我们认为它可以更完善地补充这个问题,但是可以通过上下级监督或者其他监督来完成,这个为什么是你方监督的利好。仅仅通过您方所说的监督政策,很有可能出现有人仅通过资格申领助学金,但是却因为他的审核比较闭塞,所以导致有人拿着助学金去用高奢产品,这种是需要社会去大众监督的,但是女方(此处应是“我方”)也没有证成我方的监督不可以,你方的公示只是加入一份保障是吗? 正方一辩:我方的公示意思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我们更同意加入这个公示制,所以我方的监督也可以,就是也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是吧? 反方四辩:是,所以你方就是没有证明我方的监,所以,所以这个公示就不是你方,所以监督不是你方天然属性的利好。因为监督我们这边也可以通过其他监督做到,不一定非要通过公示,公示是另一种监督情况的弥补。我们的监督也可以做到,所以我暂且认为我们监督这方面打平了,然后其次,公示不是需要消耗一定的人力资源,这一点你方怎么应对? 正方一辩:消耗这点人力资源,对于帮助助学金更好地分配,分配合理,我们觉得是有必要的。 反方四辩:所以你帮陈任老师(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想好人力资源是吧?对于他的统计肯定是要把操作已经清楚,但是要是公示如果没人注意该怎么办?没人去关注这个明白,我们会进行社会引导。 反方四辩:那你方的公示会不会对执行人造成伤害? 正方一辩:首先我方再次重申,我方是只公示他高于学校所在最低标准 1.5 倍,就以西安为例,比如说我们吃一顿饭 20 就足够了,我们只公示 30 及以上的,这是在生活方面的我们的公示标准,那么在这个程度上,它高于这个金额之后,我们才要进行公示,所以首先它公示的部分是只有他超过他区分 1.5 倍才公示。 反方四辩:你方,我问的是对执行人造成的伤害,多长时间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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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应该对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vs 不应该对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立论,时间为 3 分钟。
发言:各位好,开宗明义,公示贫困生助学金的使用情况,指的是向社会公开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以及他们对助学金的支出情况,让公众了解并征求意见。我方认为不应该公示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
设立助学金是为了帮助贫困生的正常生活,所以我们要判断应不应该公示其使用情况,应该先比较哪种方式更能在对贫困生不造成伤害的前提下,把助学金发放到贫困生手里,并帮助贫困生正常生活。
首先,不公示可以避免公示使部分贫困生因自尊不愿意申领助学金的问题。贫困生是物质水平较低的人群,正如清华大学辅导员曹良才等人对贫困生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的研究显示,物质的匮乏易使个体在比较的过程中产生失落感,失落感的积累导致心理的弱势,这种弱势表现为内心的敏感和脆弱。这样的人往往有很强的自尊心,于他人面前展露自己的困境,再让他人评判,这无异于践踏贫困生的自尊心。也因此,部分贫困生抗拒对他人证明自己的弱势与贫困,从而选择放弃申领。西安某高校资助中心的主任在采访中坦言,该校发放助学金时,每一年贫困生中就有 29 个因不愿背上贫困生的标签而主动放弃申领助学金。因为扭转贫困生内心的自卑感是一件漫长而艰巨的任务,短时间内,我们不可能让贫困生的心灵从脆弱敏感变得强大,从而能够承认并证明自己的贫困。所以就当前现状而言,不公示是解决问题最切实有效的办法,因此不应该公示。
其次,公示将会引发群体关注。一个个体在其自卑、敏感的前提下,承受他人评价、议论的能力很低。在生活中,他人的议论会成为贫困生内心的一道屏障,使贫困生内心产生隔阂,从而无形中远离大众群体。同时,不断的关注和评价会激化贫困生与普通学生之间的矛盾,塑造对立。长此以往,不良风气形成,议论贫困生变得普遍寻常,这对贫困生的心理健康、融入集体极为不利,对良好社会氛围的营造极为不利。从这方面来说,不应该公示。
最后,公示会造成一定程度的隐私泄露,例如个人踪迹、生活习惯等。即便只透露看似无关紧要的部分相关内容,有心之人也会利用这一小部分,通过各种渠道挖掘其他更多的个人信息。根据新京报快讯报道,某一女子就是因为购物时泄露少量隐私,被诈骗客服骗走 12 万元。贫困生的个人安全受到威胁,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这难道是我们希望看到的吗?因此不应该公示。
谢谢。
辩题为:应该对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vs 不应该对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立论,时间为 3 分钟。
发言:各位好,开宗明义,公示贫困生助学金的使用情况,指的是向社会公开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以及他们对助学金的支出情况,让公众了解并征求意见。我方认为不应该公示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
设立助学金是为了帮助贫困生的正常生活,所以我们要判断应不应该公示其使用情况,应该先比较哪种方式更能在对贫困生不造成伤害的前提下,把助学金发放到贫困生手里,并帮助贫困生正常生活。
首先,不公示可以避免公示使部分贫困生因自尊不愿意申领助学金的问题。贫困生是物质水平较低的人群,正如清华大学辅导员曹良才等人对贫困生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的研究显示,物质的匮乏易使个体在比较的过程中产生失落感,失落感的积累导致心理的弱势,这种弱势表现为内心的敏感和脆弱。这样的人往往有很强的自尊心,于他人面前展露自己的困境,再让他人评判,这无异于践踏贫困生的自尊心。也因此,部分贫困生抗拒对他人证明自己的弱势与贫困,从而选择放弃申领。西安某高校资助中心的主任在采访中坦言,该校发放助学金时,每一年贫困生中就有 29 个因不愿背上贫困生的标签而主动放弃申领助学金。因为扭转贫困生内心的自卑感是一件漫长而艰巨的任务,短时间内,我们不可能让贫困生的心灵从脆弱敏感变得强大,从而能够承认并证明自己的贫困。所以就当前现状而言,不公示是解决问题最切实有效的办法,因此不应该公示。
其次,公示将会引发群体关注。一个个体在其自卑、敏感的前提下,承受他人评价、议论的能力很低。在生活中,他人的议论会成为贫困生内心的一道屏障,使贫困生内心产生隔阂,从而无形中远离大众群体。同时,不断的关注和评价会激化贫困生与普通学生之间的矛盾,塑造对立。长此以往,不良风气形成,议论贫困生变得普遍寻常,这对贫困生的心理健康、融入集体极为不利,对良好社会氛围的营造极为不利。从这方面来说,不应该公示。
最后,公示会造成一定程度的隐私泄露,例如个人踪迹、生活习惯等。即便只透露看似无关紧要的部分相关内容,有心之人也会利用这一小部分,通过各种渠道挖掘其他更多的个人信息。根据新京报快讯报道,某一女子就是因为购物时泄露少量隐私,被诈骗客服骗走 12 万元。贫困生的个人安全受到威胁,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这难道是我们希望看到的吗?因此不应该公示。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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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方式更能在对贫困生不造成伤害的前提下,把助学金发放到贫困生手里,并帮助贫困生正常生活。
综上所述,从保护贫困生的自尊心、心理健康、个人安全等方面考虑,不应该对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谢谢反方一辩。下面由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 2 分钟,规则如上,有请。
正方四辩:好的,正方一辩你好,首先我想问一下你们认定的公示的范围是什么?对于这个辩题,公示的范围、名单以及金钱的支配情况。名单以及金钱,是不是,也就是说您方不认同我方的公示范围是吗?我方公示范围是大学生正常生活的 1.5 倍以上,您方的标准是金钱支配情况的一部分是,所以您方不认同对吗? 反方一辩:我认可。 正方四辩:那你说的是,你说的是金钱,并不是我们说的一部分。所以你说的到底是一部分还是还是还是不公示,我说的是钱款流向情况。钱款流向情况,就是你如何支出这笔钱,好的,其次想问一下你们,嗯,你刚才有说到,如果让公众了解到贫困生的支出情况,他们会因为自己的自尊心而不愿申领,那么试问如果一个人他的家庭真的很贫困的话,他没有这笔钱,上不起学,或者是家中甚至揭不开锅,那么他还会因为这个自尊心不领这笔钱了? 反方一辩:首先他是因为公示名单,并不只是因为公示使用情况而造成因为自尊心不愿意申领,而且我要讨论的是,足够贫困到不用助学金使用的,然后不能支持生活,实习小工人,部分人,我要说的是在那 100 同学里面的 29 个人,因为他们没有像您说的贫困生那么贫困,但是他们依旧因为自尊心不愿意申领。我们要解决是这么多人的问题,不是极端贫困的。100 个以 29 个人,也就是说只有 30%的人是因为贫困,他们会产生自卑感,会对自尊心受到影响,所以他们才去不申领这个助学金,难道我们就只在乎这个 30%的人吗?30%的人是因为自尊心不愿意申领,不是说仅仅有 30%的贫困生内心产生自律感,但是因为他们会被其他人认为他们是贫困生,他们不去领这笔钱,他们就真的会产生自卑。 正方四辩:请对方举例,根据多项研究显示,一项调查显示,60%以上的大学贫困生因贫困而羞愧难当,22.5%的学生贫困生感到自卑。乙方刚才还说了,不公示是最有效最切实的解决方法,难道不公示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法?难道我们不可以通过别的渠道来进行这方面的辅导吗?就比如说是大学生成立面对面的帮扶小组,心理帮扶小组。我建立的前提是在这部分因为自尊而放弃助学金的贫困生中,因为他们扭转他们内心的自卑感是一件艰巨而漫长的任务。所以就这个现状而言,我要通过不公示来解决这个他们的心理问题,您方还说到,他们的承受议论能力很低,学校中会有很多人对他们进行议论,并且会激化同学矛盾情绪议论。 反方一辩:拒绝回答。 正方四辩:可以回答,可以回答。
谢谢反方一辩。下面由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 2 分钟,规则如上,有请。
正方四辩:好的,正方一辩你好,首先我想问一下你们认定的公示的范围是什么?对于这个辩题,公示的范围、名单以及金钱的支配情况。名单以及金钱,是不是,也就是说您方不认同我方的公示范围是吗?我方公示范围是大学生正常生活的 1.5 倍以上,您方的标准是金钱支配情况的一部分是,所以您方不认同对吗? 反方一辩:我认可。 正方四辩:那你说的是,你说的是金钱,并不是我们说的一部分。所以你说的到底是一部分还是还是还是不公示,我说的是钱款流向情况。钱款流向情况,就是你如何支出这笔钱,好的,其次想问一下你们,嗯,你刚才有说到,如果让公众了解到贫困生的支出情况,他们会因为自己的自尊心而不愿申领,那么试问如果一个人他的家庭真的很贫困的话,他没有这笔钱,上不起学,或者是家中甚至揭不开锅,那么他还会因为这个自尊心不领这笔钱了? 反方一辩:首先他是因为公示名单,并不只是因为公示使用情况而造成因为自尊心不愿意申领,而且我要讨论的是,足够贫困到不用助学金使用的,然后不能支持生活,实习小工人,部分人,我要说的是在那 100 同学里面的 29 个人,因为他们没有像您说的贫困生那么贫困,但是他们依旧因为自尊心不愿意申领。我们要解决是这么多人的问题,不是极端贫困的。100 个以 29 个人,也就是说只有 30%的人是因为贫困,他们会产生自卑感,会对自尊心受到影响,所以他们才去不申领这个助学金,难道我们就只在乎这个 30%的人吗?30%的人是因为自尊心不愿意申领,不是说仅仅有 30%的贫困生内心产生自律感,但是因为他们会被其他人认为他们是贫困生,他们不去领这笔钱,他们就真的会产生自卑。 正方四辩:请对方举例,根据多项研究显示,一项调查显示,60%以上的大学贫困生因贫困而羞愧难当,22.5%的学生贫困生感到自卑。乙方刚才还说了,不公示是最有效最切实的解决方法,难道不公示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法?难道我们不可以通过别的渠道来进行这方面的辅导吗?就比如说是大学生成立面对面的帮扶小组,心理帮扶小组。我建立的前提是在这部分因为自尊而放弃助学金的贫困生中,因为他们扭转他们内心的自卑感是一件艰巨而漫长的任务。所以就这个现状而言,我要通过不公示来解决这个他们的心理问题,您方还说到,他们的承受议论能力很低,学校中会有很多人对他们进行议论,并且会激化同学矛盾情绪议论。 反方一辩:拒绝回答。 正方四辩:可以回答,可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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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读阐述己方观点,时间为 2 分 30 秒。首先,我要针对刚才本方四辩所阐述的问题进行讨论。对方认为不公示,通过上下级监督的方式来管理贫困生助学金,而我方认为这种方式会存在贪污腐败甚至肆意篡改贫困生信息的问题。例如某江中职业学院被告人,因利用职务之便,在管理权限方面未受约束,共计贪污 13500 元。那么,对方对此如何解决呢?我方认为可以通过群众监督,如向同学举报或进行公示。这样可以正确公示同学助学金发放的可视化标准,对于对自己生活情况模糊的同学,能知道自己是否应申请这笔助学金。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并非贫困却无自尊心的学生,也能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从个人成长方面来看,如果进行公示,身边的人及社会大众都能看到。贫困生尚未出社会,心智可能不成熟,易受外界诱惑。公示可作为一种不成文的规定,约束他们的冲动和虚荣心,避免出现看到别人有昂贵球鞋,自己就用家里资金去购买的情况。
其次,站在大众角度,他们能真正看到自己的钱用在了实处,真正帮助、激励和关心了弱者。关心弱者并非人性使然,我们应站在大众角度进行监督,而非窥视贫困生的生活。
再者,对于刚才正方一辩所说的人力资源问题,如果说您方的上下级监督不需要人力资源吗?我们公示出来,效率可提高 1.5 倍以上,同时能保证公平公正。那么,我想问您方的公平公正又是如何保证的呢?我们难道要因为可能存在的自卑心理问题,而不去真正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吗?我想知道,这种自卑问题占 30%,而更多的人占 70%,我们更应该去帮助他们。
进读阐述己方观点,时间为 2 分 30 秒。首先,我要针对刚才本方四辩所阐述的问题进行讨论。对方认为不公示,通过上下级监督的方式来管理贫困生助学金,而我方认为这种方式会存在贪污腐败甚至肆意篡改贫困生信息的问题。例如某江中职业学院被告人,因利用职务之便,在管理权限方面未受约束,共计贪污 13500 元。那么,对方对此如何解决呢?我方认为可以通过群众监督,如向同学举报或进行公示。这样可以正确公示同学助学金发放的可视化标准,对于对自己生活情况模糊的同学,能知道自己是否应申请这笔助学金。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并非贫困却无自尊心的学生,也能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从个人成长方面来看,如果进行公示,身边的人及社会大众都能看到。贫困生尚未出社会,心智可能不成熟,易受外界诱惑。公示可作为一种不成文的规定,约束他们的冲动和虚荣心,避免出现看到别人有昂贵球鞋,自己就用家里资金去购买的情况。
其次,站在大众角度,他们能真正看到自己的钱用在了实处,真正帮助、激励和关心了弱者。关心弱者并非人性使然,我们应站在大众角度进行监督,而非窥视贫困生的生活。
再者,对于刚才正方一辩所说的人力资源问题,如果说您方的上下级监督不需要人力资源吗?我们公示出来,效率可提高 1.5 倍以上,同时能保证公平公正。那么,我想问您方的公平公正又是如何保证的呢?我们难道要因为可能存在的自卑心理问题,而不去真正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吗?我想知道,这种自卑问题占 30%,而更多的人占 70%,我们更应该去帮助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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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正方认为应该对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助学金被滥用,帮助学生合理申请,对学生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同时让大众看到资金的有效使用,保证公平公正并提高效率。
感谢正方二辩的发言。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进一步阐述己方观点,时间同样为 2 分 30 秒。
主席、各位评委大家好!首先,我先对我方关于贫困生存在自卑心理的一个数据进行补充。我方一辩已经说过,贫困生中有 60%存在贫困心理,22.5%的学生感到自卑,这些都是贫困生典型的心理特征。
其次,对于上报问题,我方认为银行公示助学金使用情况是通过群众的监督力来解决,但这远小于直接将使用情况上报给学校、政府等上级,通过自上而下的监督审查所带来的效果。
同时,对于您方的观点,我想请问:针对于该拿到钱的贫困生却没有拿到的情况,您是怎么解决的?其次,您方提到公示出来之后,可以引导贫困生自身的道德水平,进而去约束自身,但是您认为公示如何能起到引导作用呢?仅仅靠公示其使用情况吗?再者,根据您所说的贪污腐败情况,如果存在贪污腐败暗箱操作的情况,那您如何能保证公示出来的数据一定是真实存在的呢?一定是实时的,且并未进行篡改。其次,关于个人的道德约束问题,我不再赘述。再者,您提到人力资源方面,您方认为使用情况上报 1.5 倍需要消耗人力资源,我方的上报也需要消耗人力资源,但是我方上报而不公示,可以在消耗同等人力资源的基础上,保护贫困生的自身心理问题,不会让他们感到自卑。因为如果贫困生的自身心理问题导致其感到自卑,最后会引发社会问题。
感谢正方二辩的发言。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进一步阐述己方观点,时间同样为 2 分 30 秒。
主席、各位评委大家好!首先,我先对我方关于贫困生存在自卑心理的一个数据进行补充。我方一辩已经说过,贫困生中有 60%存在贫困心理,22.5%的学生感到自卑,这些都是贫困生典型的心理特征。
其次,对于上报问题,我方认为银行公示助学金使用情况是通过群众的监督力来解决,但这远小于直接将使用情况上报给学校、政府等上级,通过自上而下的监督审查所带来的效果。
同时,对于您方的观点,我想请问:针对于该拿到钱的贫困生却没有拿到的情况,您是怎么解决的?其次,您方提到公示出来之后,可以引导贫困生自身的道德水平,进而去约束自身,但是您认为公示如何能起到引导作用呢?仅仅靠公示其使用情况吗?再者,根据您所说的贪污腐败情况,如果存在贪污腐败暗箱操作的情况,那您如何能保证公示出来的数据一定是真实存在的呢?一定是实时的,且并未进行篡改。其次,关于个人的道德约束问题,我不再赘述。再者,您提到人力资源方面,您方认为使用情况上报 1.5 倍需要消耗人力资源,我方的上报也需要消耗人力资源,但是我方上报而不公示,可以在消耗同等人力资源的基础上,保护贫困生的自身心理问题,不会让他们感到自卑。因为如果贫困生的自身心理问题导致其感到自卑,最后会引发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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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反方二辩的发言,接下来由正反双方二辩进行对辩。对辩环节双方各有 1 分 30 秒的发言时间,双方辩手轮流交替发言,不可打断对方,双方计时将分开进行,一方发言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由正方先行开始发言。
正方:首先我想问一下您方的具体不公示是怎么解决?具体不公示是怎么解决?对,具体公示就是上下级的监督吗?我可以给您举一个实例,像北京大学的学生自助中心,其关于助学金的管理方法有提出:第一,不可向未经本人许可的第三方泄露个人隐私数据;其次,学校会定期审查贫困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若弄虚作假,会有相应惩罚;其次,获得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向学校和捐赠方组织上报自己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跟踪考核;其次,学校的助学中心设立了监督电话,若在申请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会一并考核、追查。那我想问一下,您方觉得这种心理问题就是他们因为穷所以带来的心理问题吗?这并非是因为穷带来了心理问题,这是属于一个人的生活环境中的物质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一个人的心理意识和状态。敏感自卑是目前大部分贫困生存在的一个心理问题,我们不能说短期内仅仅凭借公示这一制度去解决他们的内心心理问题。那穷是不是也是一种物质上的表现呢?所以说穷是弱势,但却不是耻辱,它带来不了自尊心的问题。那我们说如果说穷的话,那就要装富吗?那丑的话,是不是出门也要蒙面呀?这种所自生的虚荣心,相比之下是不是也属于一种心理问题呢?如果您认为有一个贫困生,他有自己的自尊心是一个虚荣问题的话,那我觉得……(此处表述不太清晰)而且,我方没有认为穷就是虚荣心的问题。而且如果在父母重病、生命垂危的时候,因为自己的不好意思,或者说因为家里穷而不去申请这种助学金,还在想会因为同学嘲笑而不去申请,然而全家就靠着这份助学金来生活,那这种情况下,我们该选择去申请这份钱呢,还是选择这种自尊心呢?还有就是说,而且我方是站在个人的成长和社会的公平上来说的,您方只阐述了一个心理问题,心理问题只占 30%,而相比于更多的大众,它是占 70%,我方的优点是可以更多地保证社会的公平性,而您方没有论证这一点。谢谢。
感谢反方二辩的发言,接下来由正反双方二辩进行对辩。对辩环节双方各有 1 分 30 秒的发言时间,双方辩手轮流交替发言,不可打断对方,双方计时将分开进行,一方发言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由正方先行开始发言。
正方:首先我想问一下您方的具体不公示是怎么解决?具体不公示是怎么解决?对,具体公示就是上下级的监督吗?我可以给您举一个实例,像北京大学的学生自助中心,其关于助学金的管理方法有提出:第一,不可向未经本人许可的第三方泄露个人隐私数据;其次,学校会定期审查贫困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若弄虚作假,会有相应惩罚;其次,获得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向学校和捐赠方组织上报自己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跟踪考核;其次,学校的助学中心设立了监督电话,若在申请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会一并考核、追查。那我想问一下,您方觉得这种心理问题就是他们因为穷所以带来的心理问题吗?这并非是因为穷带来了心理问题,这是属于一个人的生活环境中的物质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一个人的心理意识和状态。敏感自卑是目前大部分贫困生存在的一个心理问题,我们不能说短期内仅仅凭借公示这一制度去解决他们的内心心理问题。那穷是不是也是一种物质上的表现呢?所以说穷是弱势,但却不是耻辱,它带来不了自尊心的问题。那我们说如果说穷的话,那就要装富吗?那丑的话,是不是出门也要蒙面呀?这种所自生的虚荣心,相比之下是不是也属于一种心理问题呢?如果您认为有一个贫困生,他有自己的自尊心是一个虚荣问题的话,那我觉得……(此处表述不太清晰)而且,我方没有认为穷就是虚荣心的问题。而且如果在父母重病、生命垂危的时候,因为自己的不好意思,或者说因为家里穷而不去申请这种助学金,还在想会因为同学嘲笑而不去申请,然而全家就靠着这份助学金来生活,那这种情况下,我们该选择去申请这份钱呢,还是选择这种自尊心呢?还有就是说,而且我方是站在个人的成长和社会的公平上来说的,您方只阐述了一个心理问题,心理问题只占 30%,而相比于更多的大众,它是占 70%,我方的优点是可以更多地保证社会的公平性,而您方没有论证这一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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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发言流程:
由于反方尚未发言,目前仅能呈现正方的发言流程。
辩题为:应该对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vs 不应该对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正方三辩盘问反方:
学校在评选助学金时往往存在评选标准不清晰、不准确、不透明等问题,导致学生无法了解评选结果的具体情况。同时,由于学校生源广泛,学生家庭情况差异较大,评判标准难以统一。而且贫困生的助学金并非意味着失去消费自由,助学金本身有其特定意义。如果一个人有能力高消费,那么还需要助学金吗?一个人的消费习惯是从小养成的,如果从小生活在贫困环境中,其消费观念与他人会有所不同。公示可以让大家看到一个人的消费习惯。
反方二辩,针对您刚刚说的高消费和标准的问题,我想说每个人的消费标准是不一样的。如果按照大众的消费标准去对贫困生的消费标准进行核实审查,比如贫困生用大额资金买了一件质量很好但价格有些贵的羽绒服,要穿很久,但其这笔消费超出了 1.5 倍,使用情况被公示后,因为其消费标准不符合大众对贫困生消费标准的判断,所以大众对其进行谴责、举报。即便最后核实该贫困生的消费是合理的,他的心里也会受到伤害,而举报者是从社会公平角度出发,但这样会导致双方都受到伤害。关于消费同等人力与资源保护,请问你们如何解决?
能否再重复一遍,您没听清楚的。如你们刚才说的,在消耗同等人力的资源保护上,你们说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请问你们有什么事例可以举证?
反方:某一女子因购物时小隐私少量泄露,被假客服骗走了 12 万元,贫困生的个人安全受到威胁,财产安全不被保障。
正方:我问的是,你们说公示会泄露个人隐私,而在消耗人力同等的基础上,上下级监督可以保护个人隐私,是如何保护的?只有上下级关注到这点,这点呀,谁都我不知道,肯定不会伤害专人。先请举出具体事例,群众知道了,肯定就伤害了呀,伤害就知道,肯定是校长知道呀,怎么直接做。
辩题为:应该对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vs 不应该对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正方三辩盘问反方:
学校在评选助学金时往往存在评选标准不清晰、不准确、不透明等问题,导致学生无法了解评选结果的具体情况。同时,由于学校生源广泛,学生家庭情况差异较大,评判标准难以统一。而且贫困生的助学金并非意味着失去消费自由,助学金本身有其特定意义。如果一个人有能力高消费,那么还需要助学金吗?一个人的消费习惯是从小养成的,如果从小生活在贫困环境中,其消费观念与他人会有所不同。公示可以让大家看到一个人的消费习惯。
反方二辩,针对您刚刚说的高消费和标准的问题,我想说每个人的消费标准是不一样的。如果按照大众的消费标准去对贫困生的消费标准进行核实审查,比如贫困生用大额资金买了一件质量很好但价格有些贵的羽绒服,要穿很久,但其这笔消费超出了 1.5 倍,使用情况被公示后,因为其消费标准不符合大众对贫困生消费标准的判断,所以大众对其进行谴责、举报。即便最后核实该贫困生的消费是合理的,他的心里也会受到伤害,而举报者是从社会公平角度出发,但这样会导致双方都受到伤害。关于消费同等人力与资源保护,请问你们如何解决?
能否再重复一遍,您没听清楚的。如你们刚才说的,在消耗同等人力的资源保护上,你们说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请问你们有什么事例可以举证?
反方:某一女子因购物时小隐私少量泄露,被假客服骗走了 12 万元,贫困生的个人安全受到威胁,财产安全不被保障。
正方:我问的是,你们说公示会泄露个人隐私,而在消耗人力同等的基础上,上下级监督可以保护个人隐私,是如何保护的?只有上下级关注到这点,这点呀,谁都我不知道,肯定不会伤害专人。先请举出具体事例,群众知道了,肯定就伤害了呀,伤害就知道,肯定是校长知道呀,怎么直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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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你方意见表示说使用情况可以公示出来就能达成公示的监督效果,那我觉得这点很奇怪。比如我现在是一个贫困生,我在一个工厂,假设现在东城的运费是 30,而我生活在西城,西城的运费员要价 60。如果说为了不超过消费标准,难道我就要从西城跑到东城去买这个东西吗?你方怎么解释这个现象?你方觉得这个真的能达到公示所带来的效果吗?
我方认为,首先大学所在城市的消费标准是有所规定的,是该城市最低标准的 1.5 倍。而且,就像现在动车运费过来要 30 块钱,还有一种情况,比如我现在有很紧急的事情,需要一辆车,司机要价 20 块钱,难道我就因为要省这 20 块钱,为了不被从名单中排除,就不坐车、不去完成紧急的事情吗?我们仅仅是公示,并不是不用它,那也就是说你方承认你方的公示没有任何效果是吗?
第二点,假如我想着好不容易上大学了,我想买一个能穿 10 年的羽绒服,我想让它既要保暖又要效果好,所以这个羽绒服买得稍微贵一点,那你觉得我超过我的消费标准,直接给我取消资格,这个合理吗?
还有一点,二辩所想的是上报,他认为没有公示就没有公平公正,那你这是在给我们国家构造一个黑暗政府吗?我方从来没有说过政府是腐败的问题。我方的意思是,说上报比公示有效果,是因为存在贪污的问题,而这只是公示中的一环,如果上报都有贪污的情况,那公示又有什么效果呢?那如果不公示的话,又该怎么解决这种公平公正的问题呢?
反方三辩:你方意见表示说使用情况可以公示出来就能达成公示的监督效果,那我觉得这点很奇怪。比如我现在是一个贫困生,我在一个工厂,假设现在东城的运费是 30,而我生活在西城,西城的运费员要价 60。如果说为了不超过消费标准,难道我就要从西城跑到东城去买这个东西吗?你方怎么解释这个现象?你方觉得这个真的能达到公示所带来的效果吗?
我方认为,首先大学所在城市的消费标准是有所规定的,是该城市最低标准的 1.5 倍。而且,就像现在动车运费过来要 30 块钱,还有一种情况,比如我现在有很紧急的事情,需要一辆车,司机要价 20 块钱,难道我就因为要省这 20 块钱,为了不被从名单中排除,就不坐车、不去完成紧急的事情吗?我们仅仅是公示,并不是不用它,那也就是说你方承认你方的公示没有任何效果是吗?
第二点,假如我想着好不容易上大学了,我想买一个能穿 10 年的羽绒服,我想让它既要保暖又要效果好,所以这个羽绒服买得稍微贵一点,那你觉得我超过我的消费标准,直接给我取消资格,这个合理吗?
还有一点,二辩所想的是上报,他认为没有公示就没有公平公正,那你这是在给我们国家构造一个黑暗政府吗?我方从来没有说过政府是腐败的问题。我方的意思是,说上报比公示有效果,是因为存在贪污的问题,而这只是公示中的一环,如果上报都有贪污的情况,那公示又有什么效果呢?那如果不公示的话,又该怎么解决这种公平公正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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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认识到,当前的助学金分配制度可能存在先天性缺陷,导致了资源分配的封闭性,使得真正需要助学金的学生无法得到资助,而一些条件较好的学生却能轻松获取,这自然就产生了不公。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资源分配不均的关键因素,这些不对称使得一些急需资助的学生错失了机会。而面对社会的争议,我方认为公示是解决社会公益问题的最佳方法。其次,公示助学金使用情况也推动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助学金的来源有一部分是通过社会慈善人士的捐赠。公示助学金使用情况,让慈善家看到自己的钱切实用到了实处,也会激励更多的慈善人士来帮助这些贫困生,使他们完成学业。助学金是一项充满关怀和爱心的事业,是为了帮助那些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只有不断地调整和完善助学金的监管机制,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助学金的作用。
我们必须认识到,当前的助学金分配制度可能存在先天性缺陷,导致了资源分配的封闭性,使得真正需要助学金的学生无法得到资助,而一些条件较好的学生却能轻松获取,这自然就产生了不公。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资源分配不均的关键因素,这些不对称使得一些急需资助的学生错失了机会。而面对社会的争议,我方认为公示是解决社会公益问题的最佳方法。其次,公示助学金使用情况也推动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助学金的来源有一部分是通过社会慈善人士的捐赠。公示助学金使用情况,让慈善家看到自己的钱切实用到了实处,也会激励更多的慈善人士来帮助这些贫困生,使他们完成学业。助学金是一项充满关怀和爱心的事业,是为了帮助那些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只有不断地调整和完善助学金的监管机制,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助学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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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正方三辩的小结。下面由反方三辩进行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正反方三辩给方师发言,发言计时。
首先,刚刚正方提到纳税对纳税人有纪律作用,对慈善税有纪律作用,然而我们今天的辩题讨论的是如何才能帮助到贫困生,我方认为这与纳生和慈善家的话题有所偏题。
第二点,正方提到可以细化评判标准,我方认为这并非正方直接的利好,我们同样可以通过细化评判标准让贫困生知道自己到底属不属于贫困生。
第三点,正方提到掩盖穷不对,这种说法过于高高在上。贫困生并非一定要将自己的伤口展示给每个人看,这对贫困生是一种二次伤害。此外,正方提出若有人极度贫困,为何不申请贫困助学金,难道只有极度贫困的人才配申请吗?一般的贫困人民就不许申请贫困助学金吗?我方认为这是对贫困生的一种侵害。
还有,正方讲到有个心理帮扶小组,我方认为这很不切实际。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如何通过改变政策来帮助贫困生,而不是改变贫困生自己的心理。
再者,正方说监督不是窥视,我方认为这是空口白话。对于敏感的贫困生来讲,盯着他们的每一个细节看,监督难道不属于窥视吗?
最后一点,我方认为上报本身比公示更具有利好性,它与公示一样能起到监督作用,而且不会造成一些不好的舆论和舆论伤害。
谢谢正方三辩的小结。下面由反方三辩进行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正反方三辩给方师发言,发言计时。
首先,刚刚正方提到纳税对纳税人有纪律作用,对慈善税有纪律作用,然而我们今天的辩题讨论的是如何才能帮助到贫困生,我方认为这与纳生和慈善家的话题有所偏题。
第二点,正方提到可以细化评判标准,我方认为这并非正方直接的利好,我们同样可以通过细化评判标准让贫困生知道自己到底属不属于贫困生。
第三点,正方提到掩盖穷不对,这种说法过于高高在上。贫困生并非一定要将自己的伤口展示给每个人看,这对贫困生是一种二次伤害。此外,正方提出若有人极度贫困,为何不申请贫困助学金,难道只有极度贫困的人才配申请吗?一般的贫困人民就不许申请贫困助学金吗?我方认为这是对贫困生的一种侵害。
还有,正方讲到有个心理帮扶小组,我方认为这很不切实际。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如何通过改变政策来帮助贫困生,而不是改变贫困生自己的心理。
再者,正方说监督不是窥视,我方认为这是空口白话。对于敏感的贫困生来讲,盯着他们的每一个细节看,监督难道不属于窥视吗?
最后一点,我方认为上报本身比公示更具有利好性,它与公示一样能起到监督作用,而且不会造成一些不好的舆论和舆论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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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在各个论点中,通过对正方观点的反驳,来维护自己“不应该对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的立场。
辩题为:应该对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vs 不应该对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环节:自由辩论
对方观点: 认为公示助学金使用情况会给贫困生带来二次伤害,从小的环境会让别人认定其为贫困生,再次公示是揭开伤口。且认为我方所说的公示是对贫困生的指责。
我方观点: 我方从未说公示是二次揭开伤口去指责贫困生,公示使用情况是让其参与监督,并非指责。对于社会上网暴情况,应从社会方面进行引导,而非舍本逐末。对于公示部分,是对高出所在城市最低生活标准的 1.5 倍支出及用途进行统计,让大众监督。大众认为没问题则没问题,发现有问题时的一定批评有助于规范自我,防止走上邪路。现在对此只有严厉批评,若以后走上社会出现问题,需承担法律责任。
对方提问: 您方提到上下级监督,如何保证其公平公正,有什么具体措施?
我方回应: 我方认为政府存在贪腐问题,所以需要群众力量来公示监督,以保证真正落实,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举报虽需交给上级,但现在应通过群众方式举报,不能因上级贪污就不举报,而应让黑暗面被大家知晓,真正帮助贫困生。
对方观点: 认为我方构造了一个黑暗政府,质疑汉代政府公示的作用。且提到改变贫困生自身心理不是今天辩题应讨论的方向,应讨论怎样的政策能帮助真正的贫困生,我方应从个人成长和公平公正两方面阐述,而非单纯对贫困生的帮助。
我方观点: 反腐败有专门机关负责,不能什么都依靠群众,群众监督虽有一定力度,但弊大于利,会导致贫困生因大众监督产生影响而不愿申领贫困金,使贫困金失去意义。对方说贫困生不愿意申请贫困金是不准确的,有数据表明只有百分之二三十的人有此现象,剩下 70%是接受制度和公示的,只有 30%是极度抗拒或自身有问题的。我方提到贫困生普遍存在自卑心理,60%以上感到困难,22.5%感到自卑,30%是指因公示名单就不愿申领的学生。若公示所有使用情况,会有更多贫困生不愿申领,使辩题失去意义。我方只是公示超出本城市同等大学生消费的 1.5 倍以上的支出及用途,并非所有使用情况。我方已提供现行方案,如北京大学学生资助中心的做法。对方未提出正确解决方案,仅提到上报,而上报存在贪污问题。我方提到清华大学助学金使用情况会定期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协调公示,对方要求再讲述一下,我方强调协调公示的是超出规定部分,并非所有使用情况,使用情况涉及个人隐私,不能全部公示。
辩题为:应该对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vs 不应该对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环节:自由辩论
对方观点: 认为公示助学金使用情况会给贫困生带来二次伤害,从小的环境会让别人认定其为贫困生,再次公示是揭开伤口。且认为我方所说的公示是对贫困生的指责。
我方观点: 我方从未说公示是二次揭开伤口去指责贫困生,公示使用情况是让其参与监督,并非指责。对于社会上网暴情况,应从社会方面进行引导,而非舍本逐末。对于公示部分,是对高出所在城市最低生活标准的 1.5 倍支出及用途进行统计,让大众监督。大众认为没问题则没问题,发现有问题时的一定批评有助于规范自我,防止走上邪路。现在对此只有严厉批评,若以后走上社会出现问题,需承担法律责任。
对方提问: 您方提到上下级监督,如何保证其公平公正,有什么具体措施?
我方回应: 我方认为政府存在贪腐问题,所以需要群众力量来公示监督,以保证真正落实,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举报虽需交给上级,但现在应通过群众方式举报,不能因上级贪污就不举报,而应让黑暗面被大家知晓,真正帮助贫困生。
对方观点: 认为我方构造了一个黑暗政府,质疑汉代政府公示的作用。且提到改变贫困生自身心理不是今天辩题应讨论的方向,应讨论怎样的政策能帮助真正的贫困生,我方应从个人成长和公平公正两方面阐述,而非单纯对贫困生的帮助。
我方观点: 反腐败有专门机关负责,不能什么都依靠群众,群众监督虽有一定力度,但弊大于利,会导致贫困生因大众监督产生影响而不愿申领贫困金,使贫困金失去意义。对方说贫困生不愿意申请贫困金是不准确的,有数据表明只有百分之二三十的人有此现象,剩下 70%是接受制度和公示的,只有 30%是极度抗拒或自身有问题的。我方提到贫困生普遍存在自卑心理,60%以上感到困难,22.5%感到自卑,30%是指因公示名单就不愿申领的学生。若公示所有使用情况,会有更多贫困生不愿申领,使辩题失去意义。我方只是公示超出本城市同等大学生消费的 1.5 倍以上的支出及用途,并非所有使用情况。我方已提供现行方案,如北京大学学生资助中心的做法。对方未提出正确解决方案,仅提到上报,而上报存在贪污问题。我方提到清华大学助学金使用情况会定期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协调公示,对方要求再讲述一下,我方强调协调公示的是超出规定部分,并非所有使用情况,使用情况涉及个人隐私,不能全部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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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首先我们明确定义与标准,在此标准中,我们探讨的是是否对贫困生助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所谓使用情况是指助学金发放清单的公示和贫困生消费状况的公示。我方坚定地认为不应该公示贫困生助学金的使用情况,因为不公示使用情况能够保护贫困生的自尊心、个人隐私,维护其人格尊严,能够让贫困生更好地生活。
接下来我想对对方辩友的发言进行一些回应。我方注意到对方辩友主要提出以下几个论点: 第一,对方一直在强调真正贫困的学生为何会因自身原因不去申领助学金。首先,对方忽略了贫困生的人权,贫困生不是商品,不应该被摆在货架上一次次地被质疑、被审视。贫困生,一般大学生心理更脆弱,他们更渴望被人尊重,他们不仅需要物质上的帮助,也需要精神层面的满足。对方简单粗暴的处理方法,很可能真正损害贫困生的利益,更何谈贫困生的个人成长? 第二,对方提到专项监督存在重复的情况,并且对方给我们构建了一个相关政府,但是对方的公示制度在此情况下也是不能够成立的。 第三,对方提到公示名单可以让纳税人更加积极地纳税,但是对方忽略了若公示名单造成不良事件,也会打击纳税人的积极性。 第四,对方提到贫困生通过公示有利于更好地成长收获,难道是在一定的怀疑下被迫成长吗?并且对方缺乏相关证据,贫困生难道只能吃喝享乐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公示名单只会让贫困生在众人预设的框架里行事,而外界对自己的评价都会让贫困生陷入自我怀疑,面对他人的质疑,使其也会深陷自身困境。
对方今天告诉我们,这笔助学金有多么重要。先抛开公示制度能不能保证钱到贫困生手上,就算到了,一切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吗?我承认助学金很重要,但是真正压垮一个人的不是物质贫困,而是精神世界的剥夺。贫困生因何而感到羞耻?那么“穷且益坚”又从何谈起?贫困生的正常生活又该如何保障?所以说,就算公示制度保证了助学金到贫困生手中,他们忍辱负重地完成了大学生活,那他们以后的人生呢?大学生活若不完美,会给他们留下多少遗憾?对他们的人格塑造造成了损害,对方又该如何去弥补?我们不可能永远是襁褓中的婴儿,贫困生也不可能永远在国家的庇护之下,对方的制度已经消磨了他们的自信与自尊,他们难道要依靠之后辗转得来的助学金立足吗?
综上,我方认为不应该公示贫困生助学金的使用情况,谢谢。
大家好,首先我们明确定义与标准,在此标准中,我们探讨的是是否对贫困生助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所谓使用情况是指助学金发放清单的公示和贫困生消费状况的公示。我方坚定地认为不应该公示贫困生助学金的使用情况,因为不公示使用情况能够保护贫困生的自尊心、个人隐私,维护其人格尊严,能够让贫困生更好地生活。
接下来我想对对方辩友的发言进行一些回应。我方注意到对方辩友主要提出以下几个论点: 第一,对方一直在强调真正贫困的学生为何会因自身原因不去申领助学金。首先,对方忽略了贫困生的人权,贫困生不是商品,不应该被摆在货架上一次次地被质疑、被审视。贫困生,一般大学生心理更脆弱,他们更渴望被人尊重,他们不仅需要物质上的帮助,也需要精神层面的满足。对方简单粗暴的处理方法,很可能真正损害贫困生的利益,更何谈贫困生的个人成长? 第二,对方提到专项监督存在重复的情况,并且对方给我们构建了一个相关政府,但是对方的公示制度在此情况下也是不能够成立的。 第三,对方提到公示名单可以让纳税人更加积极地纳税,但是对方忽略了若公示名单造成不良事件,也会打击纳税人的积极性。 第四,对方提到贫困生通过公示有利于更好地成长收获,难道是在一定的怀疑下被迫成长吗?并且对方缺乏相关证据,贫困生难道只能吃喝享乐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公示名单只会让贫困生在众人预设的框架里行事,而外界对自己的评价都会让贫困生陷入自我怀疑,面对他人的质疑,使其也会深陷自身困境。
对方今天告诉我们,这笔助学金有多么重要。先抛开公示制度能不能保证钱到贫困生手上,就算到了,一切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吗?我承认助学金很重要,但是真正压垮一个人的不是物质贫困,而是精神世界的剥夺。贫困生因何而感到羞耻?那么“穷且益坚”又从何谈起?贫困生的正常生活又该如何保障?所以说,就算公示制度保证了助学金到贫困生手中,他们忍辱负重地完成了大学生活,那他们以后的人生呢?大学生活若不完美,会给他们留下多少遗憾?对他们的人格塑造造成了损害,对方又该如何去弥补?我们不可能永远是襁褓中的婴儿,贫困生也不可能永远在国家的庇护之下,对方的制度已经消磨了他们的自信与自尊,他们难道要依靠之后辗转得来的助学金立足吗?
综上,我方认为不应该公示贫困生助学金的使用情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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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够保护贫困生的自尊心、个人隐私,维护其人格尊严,让贫困生更好地生活。
我方认为不应该公示贫困生助学金的使用情况,因为公示制度可能会损害贫困生的自尊心、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不利于他们更好地生活和成长。
首先,不对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且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破坏,民众会质疑政府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态度。
其次,贫困生助学金若未落实发放到贫困生手中,未为贫困生所用,社会纳税人及慈善人士看不到自己捐款、上交的钱款真实地用在贫困生身上,会影响纳税人及慈善人士纳税捐款的积极性。我方前面已举例,存在非贫困生报名领取本该给贫困生的助学金,这导致真正的贫困生无法通过助学金受到良好的教育,可能对国家造成潜在的人才损失。
再者,助学金使用情况是否公示在国外也是热门话题。加州某社区大学出现大规模助学金申请造假事例,涉嫌伪造申请的人数超过 6.5 万人。虽这种大规模造假事件较为罕见,但也提醒我们,助学金申请过程中存在漏洞及监管不足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学校已采取相应措施,如加强申请材料审核,引入更科学的评定机制,加强对学生诚信意识教育以及对助学金使用情况的公示等。由此可见,加强审核、引入更好的评定机制是使助学金切实落实的手段,而使用情况公示也是重要一环。
最后,我方明确了助学金使用情况的公示标准是以大学所在城市最低生活标准的 1.5 倍以上支出的花销明细。这仅是使助学金切实落实到贫困生手中的一个环节。我方还强调,助学金使用情况公示后,贫困生及下发环节中的工作人员要接受群众监督,以堵住制度漏洞,保障贫困生的切实权益。与此同时,我方提倡引入更加完善的审查要素、社会型公示,这不仅可使群众行使监督权,更是对贫困生的一种约束,使他们在产生虚荣心时,明白这笔钱的用途,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对国家给予的资助心怀感恩,并更加奋发图强,以求来日报国。
还有,正方辩友、反方辩友一直从心理方面论述不应对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且他们给出的解决办法只有上报这一条途径。而我方从社会公平、个人成长、激励慈善人员等各个方面进行论述。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利大于弊,谢谢大家。
首先,不对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且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破坏,民众会质疑政府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态度。
其次,贫困生助学金若未落实发放到贫困生手中,未为贫困生所用,社会纳税人及慈善人士看不到自己捐款、上交的钱款真实地用在贫困生身上,会影响纳税人及慈善人士纳税捐款的积极性。我方前面已举例,存在非贫困生报名领取本该给贫困生的助学金,这导致真正的贫困生无法通过助学金受到良好的教育,可能对国家造成潜在的人才损失。
再者,助学金使用情况是否公示在国外也是热门话题。加州某社区大学出现大规模助学金申请造假事例,涉嫌伪造申请的人数超过 6.5 万人。虽这种大规模造假事件较为罕见,但也提醒我们,助学金申请过程中存在漏洞及监管不足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学校已采取相应措施,如加强申请材料审核,引入更科学的评定机制,加强对学生诚信意识教育以及对助学金使用情况的公示等。由此可见,加强审核、引入更好的评定机制是使助学金切实落实的手段,而使用情况公示也是重要一环。
最后,我方明确了助学金使用情况的公示标准是以大学所在城市最低生活标准的 1.5 倍以上支出的花销明细。这仅是使助学金切实落实到贫困生手中的一个环节。我方还强调,助学金使用情况公示后,贫困生及下发环节中的工作人员要接受群众监督,以堵住制度漏洞,保障贫困生的切实权益。与此同时,我方提倡引入更加完善的审查要素、社会型公示,这不仅可使群众行使监督权,更是对贫困生的一种约束,使他们在产生虚荣心时,明白这笔钱的用途,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对国家给予的资助心怀感恩,并更加奋发图强,以求来日报国。
还有,正方辩友、反方辩友一直从心理方面论述不应对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且他们给出的解决办法只有上报这一条途径。而我方从社会公平、个人成长、激励慈善人员等各个方面进行论述。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利大于弊,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所述,正方认为贫困生助学金使用情况利大于弊,应该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