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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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首先,明确几个概念。依据荷兰法律医学上的定义,所谓安乐死指的是在个人罹患不治之症并且承受极大痛苦的情形下做出自主死亡的决定。正规操作流程下,医生不会主动建议病患安乐死,只会被动的接受询问,并在病患提出申请的时候进行审核。所以,我们今天的讨论应局限在患者主动选择安乐死的范围内。
其次,我们要证明的目标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不是利弊问题,也不是是否符合现行法律。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并不意味着符合所有社会利益。挪威人安德斯·贝林·布雷维克打死 68 人,打伤 66 人后,在挪威监狱中不断提出过分要求,后挪威监狱满足大部分要求。毫无疑问,此做法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但不值得我们去提倡和复刻。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话题是安乐死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不仅符合,而且高度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点,安乐死尊重个体自主权。人道主义强调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尊重,而在面对不可逆转且极度痛苦的疾病时,患者有权选择解除自己的生命,以避免无谓的痛苦。这种选择应当被视为个人基本权利的一部分。通过允许安乐死,我们实际上是在尊重患者作为独立个体所拥有的自主决定权,这与人道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全一致。例如,在荷兰和比利时等国家,合法化后的安乐死程序严格规范,有效保障了患者自愿选择这一过程。而许多伦理学家,如彼得·辛格都主张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个人死亡,是一种对其意志和人格尊严最大程度的尊重。
第二点,安乐死减轻不必要的痛苦。人道主义还包括减少他人的痛苦。在某些情况下,现代医学无法提供有效治疗,只能延长病患生存时间,却不能改善其生活,治疗使他们长期处于剧烈疼痛或极端不适中。此时,通过实施安乐死,可以帮助这些患者摆脱难以忍受的折磨,从而实现真正的人文关怀。从医学角度,一些末期癌症患者即使使用最强效止痛药物也无法完全缓解疼痛,他们每天都在经历着非人的折磨。而瑞士尊严组织多年运作表明,通过专业医疗团队协助实施自愿性死亡,不仅可以确保安全,还能显著提高临终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心理舒适感。
第三点,从更广泛的人类福祉出发,人道主义也涉及到资源合理配置。当一个病人在没有治愈希望且持续占用大量医疗资源时,这些资源本可以用于救治更多有康复可能性的患者。因此,在经过充分审慎考虑并确认其无其他替代方案后同意实施安乐死,也是一种负责任的利用有限公共卫生资源的方法,有助于提升整体社会福利水平。研究显示,美国每年花费数十亿美元用于维持植物状态或晚期绝症病患生命,而这些资金若投入预防保健领域,将产生更大健康收益。而荷兰实行相关法律以来,其医疗系统效率提升,同时公众满意度亦有所增加,这说明该政策具有现实可行性与积极影响力。
综上所述,无论从个体自由自主决策角度,还是减轻身心双重压力层面,亦或是宏观调控优化配置方向来看,在安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推行安乐死,均契合乃至深化人道主义精神,当人从上帝拿回生命的自主,人道才真正战胜了神道。谢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首先,明确几个概念。依据荷兰法律医学上的定义,所谓安乐死指的是在个人罹患不治之症并且承受极大痛苦的情形下做出自主死亡的决定。正规操作流程下,医生不会主动建议病患安乐死,只会被动的接受询问,并在病患提出申请的时候进行审核。所以,我们今天的讨论应局限在患者主动选择安乐死的范围内。
其次,我们要证明的目标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不是利弊问题,也不是是否符合现行法律。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并不意味着符合所有社会利益。挪威人安德斯·贝林·布雷维克打死 68 人,打伤 66 人后,在挪威监狱中不断提出过分要求,后挪威监狱满足大部分要求。毫无疑问,此做法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但不值得我们去提倡和复刻。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话题是安乐死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不仅符合,而且高度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点,安乐死尊重个体自主权。人道主义强调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尊重,而在面对不可逆转且极度痛苦的疾病时,患者有权选择解除自己的生命,以避免无谓的痛苦。这种选择应当被视为个人基本权利的一部分。通过允许安乐死,我们实际上是在尊重患者作为独立个体所拥有的自主决定权,这与人道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全一致。例如,在荷兰和比利时等国家,合法化后的安乐死程序严格规范,有效保障了患者自愿选择这一过程。而许多伦理学家,如彼得·辛格都主张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个人死亡,是一种对其意志和人格尊严最大程度的尊重。
第二点,安乐死减轻不必要的痛苦。人道主义还包括减少他人的痛苦。在某些情况下,现代医学无法提供有效治疗,只能延长病患生存时间,却不能改善其生活,治疗使他们长期处于剧烈疼痛或极端不适中。此时,通过实施安乐死,可以帮助这些患者摆脱难以忍受的折磨,从而实现真正的人文关怀。从医学角度,一些末期癌症患者即使使用最强效止痛药物也无法完全缓解疼痛,他们每天都在经历着非人的折磨。而瑞士尊严组织多年运作表明,通过专业医疗团队协助实施自愿性死亡,不仅可以确保安全,还能显著提高临终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心理舒适感。
第三点,从更广泛的人类福祉出发,人道主义也涉及到资源合理配置。当一个病人在没有治愈希望且持续占用大量医疗资源时,这些资源本可以用于救治更多有康复可能性的患者。因此,在经过充分审慎考虑并确认其无其他替代方案后同意实施安乐死,也是一种负责任的利用有限公共卫生资源的方法,有助于提升整体社会福利水平。研究显示,美国每年花费数十亿美元用于维持植物状态或晚期绝症病患生命,而这些资金若投入预防保健领域,将产生更大健康收益。而荷兰实行相关法律以来,其医疗系统效率提升,同时公众满意度亦有所增加,这说明该政策具有现实可行性与积极影响力。
综上所述,无论从个体自由自主决策角度,还是减轻身心双重压力层面,亦或是宏观调控优化配置方向来看,在安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推行安乐死,均契合乃至深化人道主义精神,当人从上帝拿回生命的自主,人道才真正战胜了神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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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推行安乐死,从个体自由自主决策角度、减轻身心双重压力层面、宏观调控优化配置方向来看,均契合乃至深化人道主义精神。
辩题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vs 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感谢正方一辩。我方想再确认一下,您方对于人道主义精神的定义是强调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尊重。您方提了三个论点,第一个论点是它充分保障了个体自主自愿的选择。德国大学对荷兰 7000 余例安乐死的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其中有 41%的人是在非自愿和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实施安乐死的。这如何保障个体的自愿自主选择?
我方已经明确,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主动安乐死,即由患者主动提出,且医生同意实施。您方刚才讲的也是荷兰安乐死定义的意思,对吧?我方认为,安乐死应由患者主动提出,然后医生同意实施。那荷兰官方认为这些非自愿和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安乐死也叫安乐死,为什么我们今天要按照您方的定义去讨论?因为那叫谋杀。可是它首先没有被法律宣判为谋杀,而且也在安乐死的范畴内。那我想请问一下,您方该如何判断这个人是自主自愿的?
首先您方说的,我并不认为它是安乐死。其次,我方的判断标准已经非常明确,在现行安乐死体系中,有一套完整的流程。要满足 18 岁以上,且在 3 至 6 个月以内会死亡,有一个三轮的协议,需患者一轮一轮签。那请问您应该如何保证这些人是在没有受到胁迫且遵从自愿选择的前提条件下签这个协议的呢?是一个人一对一面对医生。
那为什么还会出现 41%的人在非自愿和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实施安乐死的情况?这点首先您需要在后续给予详细论证。其次,我再次强调,这些人不算安乐死,这是谋杀。
您方第二个点说安乐死可以减少痛苦。那我今天是一个得了重感冒的人,这个感冒也是不治之症,我感觉特别痛苦,您要支持我进行安乐死吗?
感冒并没有导致极端的痛苦。那您怎么判断是极端痛苦的?是难以忍受,难以正常生活到生不如死的程度。得个感冒,鼻子不通气,眼睛难受,就觉得没办法正常生活,但鼻子不通气并不代表无法生存。
感谢反方四辩,下面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回应,时间为 1 分钟。
辩题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vs 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感谢正方一辩。我方想再确认一下,您方对于人道主义精神的定义是强调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尊重。您方提了三个论点,第一个论点是它充分保障了个体自主自愿的选择。德国大学对荷兰 7000 余例安乐死的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其中有 41%的人是在非自愿和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实施安乐死的。这如何保障个体的自愿自主选择?
我方已经明确,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主动安乐死,即由患者主动提出,且医生同意实施。您方刚才讲的也是荷兰安乐死定义的意思,对吧?我方认为,安乐死应由患者主动提出,然后医生同意实施。那荷兰官方认为这些非自愿和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安乐死也叫安乐死,为什么我们今天要按照您方的定义去讨论?因为那叫谋杀。可是它首先没有被法律宣判为谋杀,而且也在安乐死的范畴内。那我想请问一下,您方该如何判断这个人是自主自愿的?
首先您方说的,我并不认为它是安乐死。其次,我方的判断标准已经非常明确,在现行安乐死体系中,有一套完整的流程。要满足 18 岁以上,且在 3 至 6 个月以内会死亡,有一个三轮的协议,需患者一轮一轮签。那请问您应该如何保证这些人是在没有受到胁迫且遵从自愿选择的前提条件下签这个协议的呢?是一个人一对一面对医生。
那为什么还会出现 41%的人在非自愿和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实施安乐死的情况?这点首先您需要在后续给予详细论证。其次,我再次强调,这些人不算安乐死,这是谋杀。
您方第二个点说安乐死可以减少痛苦。那我今天是一个得了重感冒的人,这个感冒也是不治之症,我感觉特别痛苦,您要支持我进行安乐死吗?
感冒并没有导致极端的痛苦。那您怎么判断是极端痛苦的?是难以忍受,难以正常生活到生不如死的程度。得个感冒,鼻子不通气,眼睛难受,就觉得没办法正常生活,但鼻子不通气并不代表无法生存。
感谢反方四辩,下面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回应,时间为 1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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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方已经明确,患者主动且积极地选择安乐死是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这一点我在开头便已提及。其次,对方认为鼻炎这类可治愈的疾病也被视为不治之症并以此作为反对安乐死的理由,这是不正确的。我本身就是鼻炎患者,深知鼻炎是可以治疗的。再者,我们所说的是减轻不必要的痛苦,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疼痛分级标准,重度疼痛的程度是难以忍受的,且可能出现自主神经功能障碍或被动体位反应。在任何国家,目前实施的安乐死都有一个分级标准,即只有在预计多少个月内会死亡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安乐死。像鼻炎这类疾病,是不会被允许使用安乐死的。
首先,我方已经明确,患者主动且积极地选择安乐死是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这一点我在开头便已提及。其次,对方认为鼻炎这类可治愈的疾病也被视为不治之症并以此作为反对安乐死的理由,这是不正确的。我本身就是鼻炎患者,深知鼻炎是可以治疗的。再者,我们所说的是减轻不必要的痛苦,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疼痛分级标准,重度疼痛的程度是难以忍受的,且可能出现自主神经功能障碍或被动体位反应。在任何国家,目前实施的安乐死都有一个分级标准,即只有在预计多少个月内会死亡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安乐死。像鼻炎这类疾病,是不会被允许使用安乐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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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正方认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因为它在减轻患者痛苦、尊重患者意愿以及遵循规范标准方面都体现了人道主义的内涵。
本环节金句:
感谢正方一辩,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立论,时间为 3 分 30 秒。
开宗明义,人道主义关注的是人的幸福,强调人类之间的互助、关爱与共同价值,其尊重人的意愿与生命。而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在其《犯罪通论》中将安乐死定义为:使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无法治疗且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基于患者的同意采用适当的方法促使其提早死亡的行为。
因此,我方只要论证到安乐死不能体现人的价值,不尊重人的意愿与生命,我方观点即可得证。基于此,我方有如下论证:
首先,安乐死的实施不能完整体现患者通过死亡缓解病痛的个人意愿。安乐死的决定是由人做出的,而人的想法是会变化的。之所以不能完整体现,正因为放弃生命可能仅仅只是一时冲动,而实施安乐死只能代表做这个决定那一刻的个人意愿。尤其是身患疾病的人,有时候他会痛苦得想立刻死去,但有时候他的求生欲又比谁都强。来自安乐死合法化地区商业化的一项统计显示,只有 14%向安乐死机构求助的人会马上付诸行动。雷蒙德在做关于濒死体验的研究时发现,濒死体验者大多在与光的对话中想到了爱与学习,想到了自己对时间的感悟和知识,重燃了生的希望。然而,安乐死的实施是一个单向的操作,这里并没有你后悔的余地。纵使你在这一过程中意识到了生的可贵,你也没有机会再回头,只能在痛苦和挣扎中死去。而且,放弃生命也可能成为社会经济压力下的选择。在加拿大的公共医疗体系下,对于那些长期患病但又无法支付高昂医疗费用的人来说,安乐死似乎成为了无奈之举。如一位患慢性病的加拿大女性并没有罹患绝症,只是由于经济上的压力导致她无法获得必要的治疗和生活支持,最终不得不选择了结束生命。这样的案例并非个例,加拿大安乐死政策的放宽,使得越来越多的贫困人口面临这样的困境。对于这些人来说,安乐死并非是尊严死,而是经济和社会压力下的无奈选择。社交媒体上一位网友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当一个人因为无力支付生活费用而选择结束生命时,这还是他们的自由选择吗?这一质问直击安乐死政策的核心问题,当社会无法为弱势群体提供足够的支持时,安乐死的自由选择是否已经变成了另一种社会压迫?已经几乎一无所有的弱势群体,难道还要最后被剥夺生的权利吗?故而,安乐死不能尊重患者完整的意愿,我方认为它不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其次,安乐死本质上通过加速死亡消减疼痛,与尊重生命相违背,导致了群体对生命的漠视。据报道,加拿大 2022 年的安乐死案例同比激增 30%,约有 1.3 万人被安乐死,相当于加拿大当年死亡人数的 4.1%。安乐死适用对象最初只有绝症患者,2021 年法律范围就扩大到包括严重和慢性身体疾病,这些疾病并不会危及生命。在安乐死的推广下,死亡似乎也没那么可怕,被大肆渲染,人们对于死亡的敬畏与对生命的尊重逐渐消减,这难道不是在鼓励死亡吗?人道主义是重视人类价值,特别是关心最基本的人的生命、基本生存状况的思想。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谢谢。
感谢正方一辩,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立论,时间为 3 分 30 秒。
开宗明义,人道主义关注的是人的幸福,强调人类之间的互助、关爱与共同价值,其尊重人的意愿与生命。而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在其《犯罪通论》中将安乐死定义为:使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无法治疗且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基于患者的同意采用适当的方法促使其提早死亡的行为。
因此,我方只要论证到安乐死不能体现人的价值,不尊重人的意愿与生命,我方观点即可得证。基于此,我方有如下论证:
首先,安乐死的实施不能完整体现患者通过死亡缓解病痛的个人意愿。安乐死的决定是由人做出的,而人的想法是会变化的。之所以不能完整体现,正因为放弃生命可能仅仅只是一时冲动,而实施安乐死只能代表做这个决定那一刻的个人意愿。尤其是身患疾病的人,有时候他会痛苦得想立刻死去,但有时候他的求生欲又比谁都强。来自安乐死合法化地区商业化的一项统计显示,只有 14%向安乐死机构求助的人会马上付诸行动。雷蒙德在做关于濒死体验的研究时发现,濒死体验者大多在与光的对话中想到了爱与学习,想到了自己对时间的感悟和知识,重燃了生的希望。然而,安乐死的实施是一个单向的操作,这里并没有你后悔的余地。纵使你在这一过程中意识到了生的可贵,你也没有机会再回头,只能在痛苦和挣扎中死去。而且,放弃生命也可能成为社会经济压力下的选择。在加拿大的公共医疗体系下,对于那些长期患病但又无法支付高昂医疗费用的人来说,安乐死似乎成为了无奈之举。如一位患慢性病的加拿大女性并没有罹患绝症,只是由于经济上的压力导致她无法获得必要的治疗和生活支持,最终不得不选择了结束生命。这样的案例并非个例,加拿大安乐死政策的放宽,使得越来越多的贫困人口面临这样的困境。对于这些人来说,安乐死并非是尊严死,而是经济和社会压力下的无奈选择。社交媒体上一位网友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当一个人因为无力支付生活费用而选择结束生命时,这还是他们的自由选择吗?这一质问直击安乐死政策的核心问题,当社会无法为弱势群体提供足够的支持时,安乐死的自由选择是否已经变成了另一种社会压迫?已经几乎一无所有的弱势群体,难道还要最后被剥夺生的权利吗?故而,安乐死不能尊重患者完整的意愿,我方认为它不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其次,安乐死本质上通过加速死亡消减疼痛,与尊重生命相违背,导致了群体对生命的漠视。据报道,加拿大 2022 年的安乐死案例同比激增 30%,约有 1.3 万人被安乐死,相当于加拿大当年死亡人数的 4.1%。安乐死适用对象最初只有绝症患者,2021 年法律范围就扩大到包括严重和慢性身体疾病,这些疾病并不会危及生命。在安乐死的推广下,死亡似乎也没那么可怕,被大肆渲染,人们对于死亡的敬畏与对生命的尊重逐渐消减,这难道不是在鼓励死亡吗?人道主义是重视人类价值,特别是关心最基本的人的生命、基本生存状况的思想。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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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安乐死不能体现人的价值,不尊重人的意愿与生命。
综上所述,反方认为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感谢反方一辩,下面有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发言及计时。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听得到吗? 反方一辩:听得到。 正方四辩:按你方立场,你方是不是要告诉我,不安乐死比安乐死更人道?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所以你方之后要承担这部分论证义务。我来问一下,你把你的安乐死定义再念一遍。 反方一辩:安乐死定义为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无法治疗且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予死亡前的痛苦,经患者同意,采用适当的方法促使其提早死亡。 正方四辩:对啊,基于同意,所以你们在问我们什么?但是我方认为这个定义它只是一个理想化的定义,它在现实中不可能实现。只要它实现,是无法避免一些问题的。我方已经提到这个,包括刚刚提到的这个荷兰有 41%的人,他们被安乐死。首先,41%那个事情我刚查了,有人在起诉,这是第一件事情。第二件事情是,那 41%中有些人是阿斯海默症患者,他们在清醒的时候做出了选择,但犯病后做出的状态是不想死。那我不确定你方是不是要根据这个犯病的情况中,他们自由意识的选择来论证。我听起来好像不是说得很清楚。然后其次,最后一点是关于荷兰政府出台的关于安乐死的报告,也没有出现你方所说的这些问题,所以你方这个地方的证据对冲掉了。来,我来看你的论点,你第一个讲那个会后悔,就是还是讲美人误杀。不一定,我方认为你要,如果要假定有人被误杀了。这是一部分,我先假设你说的是对的。红十字会或者医生在治疗病人的时候有没有误诊? 反方一辩:有,有误诊,可能社会上有误诊,但是我们不能说红十字会和医生因为有误诊害死了人,所以他们就是不人道的,这是我方第一个论点,从逻辑上也证明不成功。第二件事情,我方讲消解生命,人道主义刚刚出现的时候,是对神道的反叛,那时候我们跟那个世俗里面的神权去打仗,那时候也死人,那是不是人道了?我方认为是有不人道的部分。您给我讲一个人道吧。
感谢正方四辩,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回应,时间为 1 分钟。
感谢反方一辩,下面有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发言及计时。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听得到吗? 反方一辩:听得到。 正方四辩:按你方立场,你方是不是要告诉我,不安乐死比安乐死更人道?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所以你方之后要承担这部分论证义务。我来问一下,你把你的安乐死定义再念一遍。 反方一辩:安乐死定义为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无法治疗且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予死亡前的痛苦,经患者同意,采用适当的方法促使其提早死亡。 正方四辩:对啊,基于同意,所以你们在问我们什么?但是我方认为这个定义它只是一个理想化的定义,它在现实中不可能实现。只要它实现,是无法避免一些问题的。我方已经提到这个,包括刚刚提到的这个荷兰有 41%的人,他们被安乐死。首先,41%那个事情我刚查了,有人在起诉,这是第一件事情。第二件事情是,那 41%中有些人是阿斯海默症患者,他们在清醒的时候做出了选择,但犯病后做出的状态是不想死。那我不确定你方是不是要根据这个犯病的情况中,他们自由意识的选择来论证。我听起来好像不是说得很清楚。然后其次,最后一点是关于荷兰政府出台的关于安乐死的报告,也没有出现你方所说的这些问题,所以你方这个地方的证据对冲掉了。来,我来看你的论点,你第一个讲那个会后悔,就是还是讲美人误杀。不一定,我方认为你要,如果要假定有人被误杀了。这是一部分,我先假设你说的是对的。红十字会或者医生在治疗病人的时候有没有误诊? 反方一辩:有,有误诊,可能社会上有误诊,但是我们不能说红十字会和医生因为有误诊害死了人,所以他们就是不人道的,这是我方第一个论点,从逻辑上也证明不成功。第二件事情,我方讲消解生命,人道主义刚刚出现的时候,是对神道的反叛,那时候我们跟那个世俗里面的神权去打仗,那时候也死人,那是不是人道了?我方认为是有不人道的部分。您给我讲一个人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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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刚刚对方辩友提到安乐死要求一定是符合本人意愿的,但我方认为在实施过程中,此事不可能完全符合意愿。原因如下:其一,如果患者失去意识,便无法判断其意愿,无法确定其是否自愿;其二,我方已提到,人的想法是多变的,仅在某一时刻确认其意愿是不够的。若在接下来可能实施安乐死的过程中,或是在做出该决定后的某一时刻,此人重新感受到生命的意义,不想面对死亡,此时再剥夺其生命便是不人道的,没有尊重其完整的意愿。而自然死亡不会存在这些问题。谢谢。
首先,刚刚对方辩友提到安乐死要求一定是符合本人意愿的,但我方认为在实施过程中,此事不可能完全符合意愿。原因如下:其一,如果患者失去意识,便无法判断其意愿,无法确定其是否自愿;其二,我方已提到,人的想法是多变的,仅在某一时刻确认其意愿是不够的。若在接下来可能实施安乐死的过程中,或是在做出该决定后的某一时刻,此人重新感受到生命的意义,不想面对死亡,此时再剥夺其生命便是不人道的,没有尊重其完整的意愿。而自然死亡不会存在这些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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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反方认为安乐死在实施过程中无法完全符合患者的意愿,不能真正体现对人的尊重和关怀,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关于安乐死的定义,我方已多次强调,且与对方的定义相同,即在个人患不治之症,承受巨大痛苦且即将死亡的前提下。在这个范围内,选择安乐死并非是放弃生命,而是选择如何死亡,所以对方刚刚所讲的一系列问题是不存在的。
其次,关于成本代价的问题,对方辩友是否了解,身患不治之症且承受其他痛苦的患者,治疗费用有多高呢?国际上公认的综合性医学四大期刊之一的《柳叶刀》,在 2014 年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以癌症为例,癌症患者每年个人就诊平均花销约为 69933 元人民币,而直至 2024 年,中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 27333 元,远小于此费用,远超个人所能承受的限度。坚持治疗不仅对个人,也会对身边的亲人、亲友带来很大压力。
其次,对方辩友论证的是安乐死有不符合人道的部分,我方不接受。您方需要论证不安乐死比安乐死更人道。我方一辩在立论中一开始就陈述过,我们讨论的不是利弊问题,是否合法、符合人道主义并不意味着符合所有社会利益。挪威监狱满足犯人的需求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但其并无任何社会价值。再如红十字会,我们都认可其符合人道主义,但红十字会也有诈捐、误判等不符合社会利益的行为,这恰恰证明了符合人道主义,并不一定符合所有社会利益。所以,请对方辩友切莫试图证明人道主义无关的避害,或让我方论证一些无用的东西。
其次,我方要再强调一下安乐死。以癌症为例,日本国立癌症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被诊断为癌症的患者一年里自杀的几率是没有患癌症的人的 20 倍之多,而癌症患者自杀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癌症发展到后期,患者可能承受身体上的痛楚。
关于安乐死的定义,我方已多次强调,且与对方的定义相同,即在个人患不治之症,承受巨大痛苦且即将死亡的前提下。在这个范围内,选择安乐死并非是放弃生命,而是选择如何死亡,所以对方刚刚所讲的一系列问题是不存在的。
其次,关于成本代价的问题,对方辩友是否了解,身患不治之症且承受其他痛苦的患者,治疗费用有多高呢?国际上公认的综合性医学四大期刊之一的《柳叶刀》,在 2014 年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以癌症为例,癌症患者每年个人就诊平均花销约为 69933 元人民币,而直至 2024 年,中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 27333 元,远小于此费用,远超个人所能承受的限度。坚持治疗不仅对个人,也会对身边的亲人、亲友带来很大压力。
其次,对方辩友论证的是安乐死有不符合人道的部分,我方不接受。您方需要论证不安乐死比安乐死更人道。我方一辩在立论中一开始就陈述过,我们讨论的不是利弊问题,是否合法、符合人道主义并不意味着符合所有社会利益。挪威监狱满足犯人的需求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但其并无任何社会价值。再如红十字会,我们都认可其符合人道主义,但红十字会也有诈捐、误判等不符合社会利益的行为,这恰恰证明了符合人道主义,并不一定符合所有社会利益。所以,请对方辩友切莫试图证明人道主义无关的避害,或让我方论证一些无用的东西。
其次,我方要再强调一下安乐死。以癌症为例,日本国立癌症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被诊断为癌症的患者一年里自杀的几率是没有患癌症的人的 20 倍之多,而癌症患者自杀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癌症发展到后期,患者可能承受身体上的痛楚。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判断安乐死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标准在于:是否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以及是否减轻患者及家属的痛苦和压力。
综上所述,正方认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通过减轻患者及家属的经济压力、纠正对方论证方向以及避免患者因身体痛苦而自杀等方面进行了论证。
辩题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vs 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环节: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
反方三辩:先聊定义。现状之下,有很多安乐死可能没有那么完美,可能不完全符合理想中的安乐死内容,这部分现状您方是否考虑?
正方:这些现状不在我们讨论范围内。这样的讨论没有现实意义,因为现实生活中,我方所谓理想的安乐死极难实现,实属少部分。
反方三辩:我往下问,您方告诉我安乐死的条件是患有极大痛苦的不治之症,比如有一种病是痛风,非常痛,且目前医学没有任何治疗方式。但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因为世界卫生组织对疼痛有分级标准。那我们来聊疼痛四级分级,有些人特别能忍痛,有些人就不能,大家对疼痛的感觉不一样,您方怎么判断?
正方:……
反方三辩:您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我觉得同样的东西没办法真正衡量,它只是一个主观感受而已。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名女士患有慢性疾病——多重化学物质过敏症,简单来说,她需要一个干净的房间就可治疗,而政府没有给她这样一个舒适的环境,于是她不得不选择了安乐死。这人道吗?她是因为没有房间,而不是因为有了安乐死才死的,是因为没有房间才死的。我只问您,这人道吗?那是政府不给他房间,不人道,不是政府让他安乐死。您方一直没有发觉的原因,是因为您方一直沉浸在幻想当中,而忽视了现实中安乐死往往是迫于经济压力的不人道之处。
辩题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vs 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环节: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
反方三辩:先聊定义。现状之下,有很多安乐死可能没有那么完美,可能不完全符合理想中的安乐死内容,这部分现状您方是否考虑?
正方:这些现状不在我们讨论范围内。这样的讨论没有现实意义,因为现实生活中,我方所谓理想的安乐死极难实现,实属少部分。
反方三辩:我往下问,您方告诉我安乐死的条件是患有极大痛苦的不治之症,比如有一种病是痛风,非常痛,且目前医学没有任何治疗方式。但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因为世界卫生组织对疼痛有分级标准。那我们来聊疼痛四级分级,有些人特别能忍痛,有些人就不能,大家对疼痛的感觉不一样,您方怎么判断?
正方:……
反方三辩:您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我觉得同样的东西没办法真正衡量,它只是一个主观感受而已。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名女士患有慢性疾病——多重化学物质过敏症,简单来说,她需要一个干净的房间就可治疗,而政府没有给她这样一个舒适的环境,于是她不得不选择了安乐死。这人道吗?她是因为没有房间,而不是因为有了安乐死才死的,是因为没有房间才死的。我只问您,这人道吗?那是政府不给他房间,不人道,不是政府让他安乐死。您方一直没有发觉的原因,是因为您方一直沉浸在幻想当中,而忽视了现实中安乐死往往是迫于经济压力的不人道之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认为安乐死是一个减轻患者或要求安乐死者痛苦,采取加速死亡的方式,以缩短生命来消除痛苦是不可取的,对生命长度的缩短是不可接受的。通过加速死亡来缓解疼痛、消除痛苦,这与尊重意愿、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相违背,在消除痛苦的同时什么都没有留下,实际上会导致民众对生命的淡泊。
您方反复强调自愿性,可现实是我们无法确定安乐死的人是迫于外界压力还是真正自愿。安乐死引发社会讨论的根本原因是它与伦理相违背。生命的长度意味着更多的可能性,我们无法确定患者的真实意愿,也放弃了科技进步导致患者康复的可能。
2022 年,加拿大有住院案例报告。索菲亚是一位 51 岁妇女,患有某种慢性疾病,被视为一种残疾。多伦多的医生证实,她需要找到一所没有烟雾飘挡的居所。然而没有政府机构愿意帮助她找到可负担起的经济适用房,所以索菲亚选择了安乐死。索菲亚说,两年来,她和她的朋友一直在恳求改善生活条件而没有成功。
政府将她视为消耗型垃圾,抱怨这个无用者。温哥华也有相同的案例。马德林有 25 年的持续疼痛、慢性疲劳和化学敏感病史,他依靠服药、物理治疗和静脉注射自然疗法维持生活质量。然而,加拿大政府提供的健康保险,无法完全覆盖他的治疗费用。新冠疫情则进一步加剧了他财务情况的恶化,使他不得不停止当前的疗法,并且面临无法忍受的生活质量。马德林说,他不想死,但如果财务情况无法改变,那么安乐死已成定局。
当社会无法为弱势群体提供足够的支持时,安乐死已成为逃避经济压力的被动选择,安乐死的自由选择也变成了另一种社会压迫。曾经因为身患创伤后应急障碍和创伤性脑损伤的加拿大老兵向加拿大退伍军人事务部打电话寻求帮助时,对方的工作人员多次主动提到了安乐死,在老兵要求停止谈论后仍在谈论,这位工作人员自称帮助另一名老兵获得了安乐死资格。从这种外界洗脑不难看出,安乐死商业化后会导致滥用,甚至说,流程正常化就可能无罪则杀人。
死亡是不可避免的,重点是如何充分尊重患者意愿,并让患者与家属都尽量减少痛苦。比如临终关怀就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它在关怀患者的同时,可以为患者及家属进行疏导,让他们逐渐了解并逐渐接受死亡,这显然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谢谢。
我方认为安乐死是一个减轻患者或要求安乐死者痛苦,采取加速死亡的方式,以缩短生命来消除痛苦是不可取的,对生命长度的缩短是不可接受的。通过加速死亡来缓解疼痛、消除痛苦,这与尊重意愿、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相违背,在消除痛苦的同时什么都没有留下,实际上会导致民众对生命的淡泊。
您方反复强调自愿性,可现实是我们无法确定安乐死的人是迫于外界压力还是真正自愿。安乐死引发社会讨论的根本原因是它与伦理相违背。生命的长度意味着更多的可能性,我们无法确定患者的真实意愿,也放弃了科技进步导致患者康复的可能。
2022 年,加拿大有住院案例报告。索菲亚是一位 51 岁妇女,患有某种慢性疾病,被视为一种残疾。多伦多的医生证实,她需要找到一所没有烟雾飘挡的居所。然而没有政府机构愿意帮助她找到可负担起的经济适用房,所以索菲亚选择了安乐死。索菲亚说,两年来,她和她的朋友一直在恳求改善生活条件而没有成功。
政府将她视为消耗型垃圾,抱怨这个无用者。温哥华也有相同的案例。马德林有 25 年的持续疼痛、慢性疲劳和化学敏感病史,他依靠服药、物理治疗和静脉注射自然疗法维持生活质量。然而,加拿大政府提供的健康保险,无法完全覆盖他的治疗费用。新冠疫情则进一步加剧了他财务情况的恶化,使他不得不停止当前的疗法,并且面临无法忍受的生活质量。马德林说,他不想死,但如果财务情况无法改变,那么安乐死已成定局。
当社会无法为弱势群体提供足够的支持时,安乐死已成为逃避经济压力的被动选择,安乐死的自由选择也变成了另一种社会压迫。曾经因为身患创伤后应急障碍和创伤性脑损伤的加拿大老兵向加拿大退伍军人事务部打电话寻求帮助时,对方的工作人员多次主动提到了安乐死,在老兵要求停止谈论后仍在谈论,这位工作人员自称帮助另一名老兵获得了安乐死资格。从这种外界洗脑不难看出,安乐死商业化后会导致滥用,甚至说,流程正常化就可能无罪则杀人。
死亡是不可避免的,重点是如何充分尊重患者意愿,并让患者与家属都尽量减少痛苦。比如临终关怀就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它在关怀患者的同时,可以为患者及家属进行疏导,让他们逐渐了解并逐渐接受死亡,这显然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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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终关怀可以达到充分尊重患者意愿,并让患者与家属都尽量减少痛苦的目的,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辩题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vs 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环节为: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
正方三辩:我方认为大部分情况是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但此刻立刻实行共产主义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和我们讨论的安乐死原初概念,即人能否自由选择终结自己的生命,并非同一回事。所以,你方的论证大多离题了。我来问二辩,你方的立论讲消解生命的长度是不可接受的,对不对?
反方二辩: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的,这是劣势,是不人道的。自杀也是不人道的。
正方三辩:那我继续问,你方认为有没有任何一种死亡可能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比如自然死亡、尊严死。在人道主义概念刚刚提出时,人们为了与基督教神权抗争,上战场战死,这些人是否是人道主义的?
反方二辩:尊严死是符合人道主义的。那些上战场战死的人,为人道主义精神而死,是人道主义的。
正方三辩:所以,这就是典型的你方立场性发言。我再来问,你方讲的生命价值是什么?
反方二辩:生命价值就是活在这个世界上,并能体悟这个世界的美好。能体悟美好才是生命价值的重中之重。
正方三辩:但是我方认为,只有延长生命的长度,才有更多机会体悟美好,不然安乐死相当于自主放弃了这个机会。对于一个身患不治之症,每天只有痛苦和窘迫的安乐死患者,美好在哪里?
反方四辩:史铁生也身患重病,他依然能写下美丽的文章。
正方三辩:史铁生马上就要死了吗?
反方四辩:不是的。
正方三辩:所以,你的生命价值必须建立在后续还有美好可能性上,但在安乐死患者那里,这种可能性恰恰是不存在的。最后我问你,奴隶有人道吗?
反方一辩:我认为是不符合的。
正方三辩:为什么奴隶不人道?
反方一辩:因为一他不自由,二他没尊严,这种时候他的生命活得再长,也只是不人道的延续,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
辩题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vs 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环节为: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
正方三辩:我方认为大部分情况是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但此刻立刻实行共产主义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和我们讨论的安乐死原初概念,即人能否自由选择终结自己的生命,并非同一回事。所以,你方的论证大多离题了。我来问二辩,你方的立论讲消解生命的长度是不可接受的,对不对?
反方二辩: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的,这是劣势,是不人道的。自杀也是不人道的。
正方三辩:那我继续问,你方认为有没有任何一种死亡可能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比如自然死亡、尊严死。在人道主义概念刚刚提出时,人们为了与基督教神权抗争,上战场战死,这些人是否是人道主义的?
反方二辩:尊严死是符合人道主义的。那些上战场战死的人,为人道主义精神而死,是人道主义的。
正方三辩:所以,这就是典型的你方立场性发言。我再来问,你方讲的生命价值是什么?
反方二辩:生命价值就是活在这个世界上,并能体悟这个世界的美好。能体悟美好才是生命价值的重中之重。
正方三辩:但是我方认为,只有延长生命的长度,才有更多机会体悟美好,不然安乐死相当于自主放弃了这个机会。对于一个身患不治之症,每天只有痛苦和窘迫的安乐死患者,美好在哪里?
反方四辩:史铁生也身患重病,他依然能写下美丽的文章。
正方三辩:史铁生马上就要死了吗?
反方四辩:不是的。
正方三辩:所以,你的生命价值必须建立在后续还有美好可能性上,但在安乐死患者那里,这种可能性恰恰是不存在的。最后我问你,奴隶有人道吗?
反方一辩:我认为是不符合的。
正方三辩:为什么奴隶不人道?
反方一辩:因为一他不自由,二他没尊严,这种时候他的生命活得再长,也只是不人道的延续,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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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正方三辩。下面由反方三辩进行小结,时长为 2 分钟。
首先,虽然安乐死是存在的,但我们现在不应提倡这样的思想。那么,我们讨论这个辩题的意义何在呢?我方认为,您方所说的安乐死在某些情况下是不适用的,那讨论它便没有意义。所以,您方不应抱有幻想中的理想状态,而应看看现实的情况。
您方将讨论范围局限在了绝症患者,比如那些可能只有一个月生存期的患者,认为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比如一个星期内死亡,从而让我方认证安乐死与痛苦死的比较。但我方认为,这个论证义务过高。我方可以为您举出大量的例子。在现实状况下,所谓的自由其实是外界条件的压迫,是由于政府的无能、经济条件不足,使得大家不得不去选择安乐死。所以,您方以后不敢承认的是,在这种因经济压力而不得不求死的情况下,显然是不人道的。事实上,真正的自由选择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实现的。
您方第二点提到安乐死可以更合理地分配医疗资源,比如加拿大政府预计一年因安乐死可省下 75 亿人民币的医疗支出。但问题是,这样做人道吗?如果人的生命可以作为加减法,如果认为救一个人或死一个人可以带来某种功利的价值观,那这是对人的最大污蔑。
感谢正方三辩。下面由反方三辩进行小结,时长为 2 分钟。
首先,虽然安乐死是存在的,但我们现在不应提倡这样的思想。那么,我们讨论这个辩题的意义何在呢?我方认为,您方所说的安乐死在某些情况下是不适用的,那讨论它便没有意义。所以,您方不应抱有幻想中的理想状态,而应看看现实的情况。
您方将讨论范围局限在了绝症患者,比如那些可能只有一个月生存期的患者,认为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比如一个星期内死亡,从而让我方认证安乐死与痛苦死的比较。但我方认为,这个论证义务过高。我方可以为您举出大量的例子。在现实状况下,所谓的自由其实是外界条件的压迫,是由于政府的无能、经济条件不足,使得大家不得不去选择安乐死。所以,您方以后不敢承认的是,在这种因经济压力而不得不求死的情况下,显然是不人道的。事实上,真正的自由选择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实现的。
您方第二点提到安乐死可以更合理地分配医疗资源,比如加拿大政府预计一年因安乐死可省下 75 亿人民币的医疗支出。但问题是,这样做人道吗?如果人的生命可以作为加减法,如果认为救一个人或死一个人可以带来某种功利的价值观,那这是对人的最大污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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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反方三辩。下面由正方三辩进行小结,时间为 2 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
首先,我认为您方的讨论并不诚恳。今天原本可以按照您方二辩提出的结构,探讨生命的质量和生命的长度何者更重要,但您方却非要跟我们讲,人被迫被杀了,如此说法与我方观点相悖,您方的观点不合理。
其次,人道主义这个概念最初提出时,其中的自由、平等、博爱,本就是理论化的建设,包括经济学上的模型,也是一种理论化的建设。不能因为这些东西没有在现实中完全落地,就认为这样的讨论是不合理的,我方无法接受这样的想法。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来看您方论点。您方的核心论点是误杀,但误杀的问题是这样的:其一,您方认为有些人的自由意愿是被批判的,但自由意志的表达必须是在清醒的时候。那些身患重病的人,在患病时他们的意志表达是不同的。在现行法律中,比如一个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时杀人,不会被视为具有自由意志的、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您方所讲的内容,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您方所说的危害也不成立。而且,我们通过对安乐死的发展进行的一个报告显示,没有出现您方所说的问题,反而整体的用户评价度,以及实施安乐死后,其亲人的满意度反而是更高的。就算我方承认有误杀的情况,那又如何呢?医生也会有误诊的情况,对吧?所以,当人们在最后清醒时发出自由意志的声明,我方尊重了,这也是人道的部分。
其二,您方认为安乐死消解生命价值,而我方已经询问过您方,生命的价值在于创造美好的无限可能性,当生命的延长不再具有美好,仅仅是延长痛苦时,我方不知道您方所认为的生命价值意义是什么。今天这道题,我们双方比较的不是您方生我方死,而是在比较以何种方式面对死亡。对于您方而言,在病床上痛苦挣扎;而我方认为,能够体面地、在自己爱的人面前分别,更能体现人道主义的核心。
感谢反方三辩。下面由正方三辩进行小结,时间为 2 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
首先,我认为您方的讨论并不诚恳。今天原本可以按照您方二辩提出的结构,探讨生命的质量和生命的长度何者更重要,但您方却非要跟我们讲,人被迫被杀了,如此说法与我方观点相悖,您方的观点不合理。
其次,人道主义这个概念最初提出时,其中的自由、平等、博爱,本就是理论化的建设,包括经济学上的模型,也是一种理论化的建设。不能因为这些东西没有在现实中完全落地,就认为这样的讨论是不合理的,我方无法接受这样的想法。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来看您方论点。您方的核心论点是误杀,但误杀的问题是这样的:其一,您方认为有些人的自由意愿是被批判的,但自由意志的表达必须是在清醒的时候。那些身患重病的人,在患病时他们的意志表达是不同的。在现行法律中,比如一个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时杀人,不会被视为具有自由意志的、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您方所讲的内容,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您方所说的危害也不成立。而且,我们通过对安乐死的发展进行的一个报告显示,没有出现您方所说的问题,反而整体的用户评价度,以及实施安乐死后,其亲人的满意度反而是更高的。就算我方承认有误杀的情况,那又如何呢?医生也会有误诊的情况,对吧?所以,当人们在最后清醒时发出自由意志的声明,我方尊重了,这也是人道的部分。
其二,您方认为安乐死消解生命价值,而我方已经询问过您方,生命的价值在于创造美好的无限可能性,当生命的延长不再具有美好,仅仅是延长痛苦时,我方不知道您方所认为的生命价值意义是什么。今天这道题,我们双方比较的不是您方生我方死,而是在比较以何种方式面对死亡。对于您方而言,在病床上痛苦挣扎;而我方认为,能够体面地、在自己爱的人面前分别,更能体现人道主义的核心。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所述,正方认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因为它体现了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尊重,减轻了患者的痛苦,让患者能够有尊严地面对死亡,符合人道主义中自由、平等、博爱的理念。
本环节金句:
辩题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vs 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同学,您刚讲政府不提供好的生活条件,是政府不人道,还是安乐死不人道?其实都不人道。这种情况下,政府的行为固然不人道,可这种情形下,安乐死和法律权益也存在不人道之处。所以您自己也说,在某些责任状况下,当这种情况产生时,人是否还有自由意志?人是有清醒时刻的,所以安乐死签署协议要求在清醒时刻才能签署。您讲政府不人道,是因为政府没有提供人生存发展资源的基本需求,这是您自己说的。绝症患者符合安乐死条件,您又说当患者回来插管时没有自由意志,那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实施呢?人有有自由意志的时刻,而且病也不会一直发作。就像同学您可能不太了解生病的情况,您说政府没有给人提供尊严,那我认为比起浑身插满管,能平静祥和地与世人分别,能在妻子孩子的注视下走完人生最后一程,这比您方所想的更有尊严。即便自然死亡,最后时刻也是在家人环绕之下。有没有可能,当人病入膏肓时,病痛可能会使人做出选择,而并非自由选择。我往下问,在您们看来,死一个人而救 100 个人属于人道吗?我方认为,一个是插完管子后,人可能会呈现痛苦姿态,面部表情扭曲,感觉生命一点一点流走,这是一种死亡;另一种死亡是平静端庄、祥和地与爱人分别。我方觉得在尊严这个部分,我方已经成功地阐述了自由。您方也承认了自由,自由是人道主义的核心特质之一,我能选择安乐死,是不是比不能选择多一种自由?事实上,第一,现状下并没有您方所说的自由;第二,您方的自由是以放弃之后的所有自由为代价,其是否真正自由还值得讨论。您方认为死一个人而救 100 个人是人道吗?首先,您方说这个人一旦选择了安乐死以后,他往后就没有继续选择的自由了,这不对。因为我们发现在瑞典的某个安乐死流程中,首先需要病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在安乐死实施之前,会再三询问意愿,在每一个步骤之前,病人都有随时可以叫停的可能性。再说您方观点,您方刚才说政府不给他房子,导致他选择安乐死,是政府的不人道,而不是安乐死的不人道。那么我今天告诉您,如果没有安乐死,政府不给他房子,他会不会去死,这是政府的不人道。所以整个环节都不人道,您方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我方再说第三点,您方说通过死一个人可以把资源分配给那 100 个人,在你们看来是人道吗?我方讲的是这种资源分配,可以让那些可能要进入安抚流程的人不用介入了,我方觉得救助了更多的生命,也符合我方所讲的生命价值,所以是人道的。害怕就是因为您方这种功利主义的看法,才削减了患者的价值,因为在我方看来,生命是不可以当做砝码来衡量做加减法的。我再往下问,有没有可能性当一个人直面并勇敢地面对死亡,坦然地和命运抗争,最大程度地实现人的价值?同学,我问您,您讲的哪一个案例是安乐死的人最后奇迹般地永生了?他永生,是因为他战斗到了生命的最后一刻,这种精神能否体现人的光辉?所以您方讲的东西不成立,您方讲那个人也活不下去,所以今天是您方也会死人,我方也会死人,我们是在死和死之间做比较,而不是您方能活下去,我方得死,能听懂吗?您方给我说话的论证义务叫做安乐死和痛苦死,您给我举证,有没有任何一个人不痛不死?当然所有人都得死,可是不安乐死可以延长生命,这没问题吧?但他延长生命的时候很痛苦,所以您方是痛苦死,我方是安乐死,这件事情我觉得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而且您方自己定义讲的是资源,我方不懂您讲的我方功利的那个东西,我觉得您方是在乱讲价值。那我问最后一个问题,您认为烈士死的时候不安乐,但死得有尊严,很符合人道,我倒想问问您,您方觉得什么东西是人道?您方至今没有举出一个您方视角下人道的案例。您看,即便他死的时候很痛苦,但因为他为了自己的信仰,以自己的生命为最高价值战斗到最后一刻,所以您方也认为这是最有尊严的行为,那为什么到这个病人身上,您就认为主动选择死亡是最有尊严的死法呢?您自己想想,烈士首先体现了他的自由,他要为了理想去奋斗,其次他死得很有尊严,因为他战死沙场。那您觉得今天一个病人,他很自由地说不想死,同时又很有尊严,却身上插满管子。所以今天我们发现这两件事情根本区别就在于他们有没有自由地选择将价值进行一个排序。我方前场的举证已经告诉您了,在现实实施情况下,有很多人是迫于经济压力,迫于社会资源分配给他们的压力,而不自愿地说出自己是自愿的这句话。首先,经济压力压到人身上也很痛苦。如果没有安乐死这个选项,我不知道一个经济压力大的人,他走投无路,像美国的流浪汉那样在街边死去,我不觉得这是人道的,反而我方觉得更无人道。同学,您告诉我,到底在您方立场下,什么东西符合人道主义?
反方:不是,您方让我给您举例子吗?那我换一个,医生救死扶伤属于人道主义,您不要只看世界上的生死吗?按您方的推论,医生救死扶伤,可能救了一个坏人,那坏人杀人,这听起来也好像不是很人道。不对,其实安乐死从根本上,从制度上,没有办法判断是否真的自由。所以到最后,按照对方同学的判断标准,任何人道行为,哪怕我们认为医生最人道的行为,其实也可能被判定为不人道的。这是对方整个判断标准的荒谬之处,而对方之所以做出这个荒谬标准,本质上是因为这场比赛对方想当一个纯反方,不想进行任何的议论,这是职场不驳论,谢谢。
辩题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vs 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同学,您刚讲政府不提供好的生活条件,是政府不人道,还是安乐死不人道?其实都不人道。这种情况下,政府的行为固然不人道,可这种情形下,安乐死和法律权益也存在不人道之处。所以您自己也说,在某些责任状况下,当这种情况产生时,人是否还有自由意志?人是有清醒时刻的,所以安乐死签署协议要求在清醒时刻才能签署。您讲政府不人道,是因为政府没有提供人生存发展资源的基本需求,这是您自己说的。绝症患者符合安乐死条件,您又说当患者回来插管时没有自由意志,那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实施呢?人有有自由意志的时刻,而且病也不会一直发作。就像同学您可能不太了解生病的情况,您说政府没有给人提供尊严,那我认为比起浑身插满管,能平静祥和地与世人分别,能在妻子孩子的注视下走完人生最后一程,这比您方所想的更有尊严。即便自然死亡,最后时刻也是在家人环绕之下。有没有可能,当人病入膏肓时,病痛可能会使人做出选择,而并非自由选择。我往下问,在您们看来,死一个人而救 100 个人属于人道吗?我方认为,一个是插完管子后,人可能会呈现痛苦姿态,面部表情扭曲,感觉生命一点一点流走,这是一种死亡;另一种死亡是平静端庄、祥和地与爱人分别。我方觉得在尊严这个部分,我方已经成功地阐述了自由。您方也承认了自由,自由是人道主义的核心特质之一,我能选择安乐死,是不是比不能选择多一种自由?事实上,第一,现状下并没有您方所说的自由;第二,您方的自由是以放弃之后的所有自由为代价,其是否真正自由还值得讨论。您方认为死一个人而救 100 个人是人道吗?首先,您方说这个人一旦选择了安乐死以后,他往后就没有继续选择的自由了,这不对。因为我们发现在瑞典的某个安乐死流程中,首先需要病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在安乐死实施之前,会再三询问意愿,在每一个步骤之前,病人都有随时可以叫停的可能性。再说您方观点,您方刚才说政府不给他房子,导致他选择安乐死,是政府的不人道,而不是安乐死的不人道。那么我今天告诉您,如果没有安乐死,政府不给他房子,他会不会去死,这是政府的不人道。所以整个环节都不人道,您方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我方再说第三点,您方说通过死一个人可以把资源分配给那 100 个人,在你们看来是人道吗?我方讲的是这种资源分配,可以让那些可能要进入安抚流程的人不用介入了,我方觉得救助了更多的生命,也符合我方所讲的生命价值,所以是人道的。害怕就是因为您方这种功利主义的看法,才削减了患者的价值,因为在我方看来,生命是不可以当做砝码来衡量做加减法的。我再往下问,有没有可能性当一个人直面并勇敢地面对死亡,坦然地和命运抗争,最大程度地实现人的价值?同学,我问您,您讲的哪一个案例是安乐死的人最后奇迹般地永生了?他永生,是因为他战斗到了生命的最后一刻,这种精神能否体现人的光辉?所以您方讲的东西不成立,您方讲那个人也活不下去,所以今天是您方也会死人,我方也会死人,我们是在死和死之间做比较,而不是您方能活下去,我方得死,能听懂吗?您方给我说话的论证义务叫做安乐死和痛苦死,您给我举证,有没有任何一个人不痛不死?当然所有人都得死,可是不安乐死可以延长生命,这没问题吧?但他延长生命的时候很痛苦,所以您方是痛苦死,我方是安乐死,这件事情我觉得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而且您方自己定义讲的是资源,我方不懂您讲的我方功利的那个东西,我觉得您方是在乱讲价值。那我问最后一个问题,您认为烈士死的时候不安乐,但死得有尊严,很符合人道,我倒想问问您,您方觉得什么东西是人道?您方至今没有举出一个您方视角下人道的案例。您看,即便他死的时候很痛苦,但因为他为了自己的信仰,以自己的生命为最高价值战斗到最后一刻,所以您方也认为这是最有尊严的行为,那为什么到这个病人身上,您就认为主动选择死亡是最有尊严的死法呢?您自己想想,烈士首先体现了他的自由,他要为了理想去奋斗,其次他死得很有尊严,因为他战死沙场。那您觉得今天一个病人,他很自由地说不想死,同时又很有尊严,却身上插满管子。所以今天我们发现这两件事情根本区别就在于他们有没有自由地选择将价值进行一个排序。我方前场的举证已经告诉您了,在现实实施情况下,有很多人是迫于经济压力,迫于社会资源分配给他们的压力,而不自愿地说出自己是自愿的这句话。首先,经济压力压到人身上也很痛苦。如果没有安乐死这个选项,我不知道一个经济压力大的人,他走投无路,像美国的流浪汉那样在街边死去,我不觉得这是人道的,反而我方觉得更无人道。同学,您告诉我,到底在您方立场下,什么东西符合人道主义?
反方:不是,您方让我给您举例子吗?那我换一个,医生救死扶伤属于人道主义,您不要只看世界上的生死吗?按您方的推论,医生救死扶伤,可能救了一个坏人,那坏人杀人,这听起来也好像不是很人道。不对,其实安乐死从根本上,从制度上,没有办法判断是否真的自由。所以到最后,按照对方同学的判断标准,任何人道行为,哪怕我们认为医生最人道的行为,其实也可能被判定为不人道的。这是对方整个判断标准的荒谬之处,而对方之所以做出这个荒谬标准,本质上是因为这场比赛对方想当一个纯反方,不想进行任何的议论,这是职场不驳论,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vs 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环节为: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首先,对于对方同学的观点,我方进行如下总结。对方同学认为安乐死符合个人意愿,给予了个人选择死亡的自由,同时满足了他们在死前的尊严。然而,对于个人意愿是否被满足,我方已在前场多次论证,他们有可能是基于各种不人道的行为被迫做出了自愿的选择,所以对方关于自愿这一点并未论证成功。
其次,谈到自由,我方认为,如果给一个人所谓的自由的代价是让其失去今后所有自由选择的机会,即当他选择死亡的那一刻,便失去了今后所有的自由,那么这种所谓的自由本质上并非真正的自由。
最后,来说说尊严。我方已经表明,烈士为了自己所捍卫的价值奋斗到最后一刻,死得很有尊严,这也说明生命的价值在于生命本身,其体现起码是要在尊重生命的基础上,而不是随意放弃一个人的生命,更不是这个社会通过压力迫使他人放弃生命。
我方发现,今天对方同学的价值考量十分奇怪。对方同学承认安乐死有误诊的情况,同时将调配社会资源认为是安乐死的一种借口。我方想问,当人可以作为一种筹码,作为一种功利主义的加减法时,这恰恰是最不人道的行为。我方举例,如那个患有过敏性疾病的女孩,她只是需要一间干净的屋子就能度过余生,但政府未提供,最终导致她被迫自愿选择了安乐死。对方同学对此的回应是市政府的行为不人道,受到经济压力也是政府的行为,而最后的安乐死是给他们一个人道的结局。然而,我方认为,今天对方同学的价值底色是他们经历了所有不人道的一切,而安乐死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所谓人道的可能性。换句话说,今天一个人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对方却不改变这种痛苦,而是告知其没关系,让其有尊严地死去,这难道不是在消解生命的意义吗?这是在让那些承受了诸多不人道行为的人选择死亡,而实际上,人道的体现应该是告知人们,生命的价值在于这个社会告诉他们,他们在这个社会上还有意义,我们愿意为其付出,而不是告诉他们这个世界已无留恋之处,让他们选择体面地死去就是最大的人道。如果一个社会为了这样的价值,将一个又一个鲜活的生命逼上所谓人道主义的死亡道路,我方认为这恰恰是对人类生命最大的泯灭。谢谢。
辩题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vs 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环节为: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首先,对于对方同学的观点,我方进行如下总结。对方同学认为安乐死符合个人意愿,给予了个人选择死亡的自由,同时满足了他们在死前的尊严。然而,对于个人意愿是否被满足,我方已在前场多次论证,他们有可能是基于各种不人道的行为被迫做出了自愿的选择,所以对方关于自愿这一点并未论证成功。
其次,谈到自由,我方认为,如果给一个人所谓的自由的代价是让其失去今后所有自由选择的机会,即当他选择死亡的那一刻,便失去了今后所有的自由,那么这种所谓的自由本质上并非真正的自由。
最后,来说说尊严。我方已经表明,烈士为了自己所捍卫的价值奋斗到最后一刻,死得很有尊严,这也说明生命的价值在于生命本身,其体现起码是要在尊重生命的基础上,而不是随意放弃一个人的生命,更不是这个社会通过压力迫使他人放弃生命。
我方发现,今天对方同学的价值考量十分奇怪。对方同学承认安乐死有误诊的情况,同时将调配社会资源认为是安乐死的一种借口。我方想问,当人可以作为一种筹码,作为一种功利主义的加减法时,这恰恰是最不人道的行为。我方举例,如那个患有过敏性疾病的女孩,她只是需要一间干净的屋子就能度过余生,但政府未提供,最终导致她被迫自愿选择了安乐死。对方同学对此的回应是市政府的行为不人道,受到经济压力也是政府的行为,而最后的安乐死是给他们一个人道的结局。然而,我方认为,今天对方同学的价值底色是他们经历了所有不人道的一切,而安乐死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所谓人道的可能性。换句话说,今天一个人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对方却不改变这种痛苦,而是告知其没关系,让其有尊严地死去,这难道不是在消解生命的意义吗?这是在让那些承受了诸多不人道行为的人选择死亡,而实际上,人道的体现应该是告知人们,生命的价值在于这个社会告诉他们,他们在这个社会上还有意义,我们愿意为其付出,而不是告诉他们这个世界已无留恋之处,让他们选择体面地死去就是最大的人道。如果一个社会为了这样的价值,将一个又一个鲜活的生命逼上所谓人道主义的死亡道路,我方认为这恰恰是对人类生命最大的泯灭。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同学的观点存在诸多问题,安乐死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反而可能是对人类生命的最大泯灭。
感谢反方四辩。下面由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钟。
我先从对方的价值层面讲起。我觉得很奇怪,对方辩友认为我们在拿人命当作筹码,然而首先,对方自己的定义中也提到,这完全出自于个人意愿。其实我方也表明,我们只是对医疗资源进行合理的再分配,这个过程中没有人逼迫他人这样做,也没有人要求他们这样做。他们可能会面临现实中的种种压力,就如同在那个年代受到不人道对待从而奋起反抗的人士一样。所以,我不明白对方在这个地方呼吁的是什么。恰恰相反,如果按照对方的想法,为了那一点点的生命长度,就要扼杀那么多人的生命体验,在我方看来,对方这种不承担变动成本的做法,才是真正的假仁假义,就像在疫情期间不作为的政府。我自然不会坑害任何一个人的人道,但这样造成的却是整体社会的更加不人道。这便是对方价值的荒谬之处。
接下来,我们回到论点部分。对方的论点阐述较为简单,提到有误杀。首先,对方不懂什么叫个人意愿。个人意愿是在清醒的自由意志时刻的表态,可能在最后那一刻清醒自由意志表示我要死,但之后自由意志变得不清醒,又表示不想死,比如阿兹海默症复发的情况。但这个时候,对其尊重的方式应是尊重其自由意识的选择,而不是尊重那个已经不受控制、似乎没有生命价值的人所做出的选择,这便是误杀的部分。同时,关于误杀的部分,对方仅有德国的一个数据,然而无论是荷兰还是瑞士,他们本国关于安乐死的报告,以及亲属对于安乐死的满意度,这两份数据对方都未提及。所以,对方不要认为自己的观点是天然成立的。
第二件事情,对方想要修正生命的价值。我在盘问那一轮已经阐述得很清楚了,生命的价值在于可以创造更多美好的可能性。但问题是,面对一个安乐死患者,一个注定要死的人,他就没有美好的可能性了吗?他所能迎接的只是病痛、窘迫,以及看着自己的生命一点一点从体内流失的无力和仓促。而这个时候,对方所讲的反抗,我方确实也要反抗,但反抗恰恰是什么?不知道同学们是否知道一句话,加缪说:真正唯一严肃的哲学问题是自杀。一个人当他选择放弃生命的时候,恰恰是他认为此时此刻的荒诞已经让他觉得这个世界不值得以任何一种理由活下去。而这时候,至少可以选择一点,就是面对一个荒诞的世界,用自己最后的体面,用自己最后的理性,来彰显个人的意义,来彰显个人的存在。而这就是我方所讲的反抗,也和对方所讲的劣势的逻辑是完全等同的。而且最重要的是,恰恰是当我们能够自主地选择我们的生命权的时候,我们才从神权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在神权的年代,上帝让你做什么,你就得做什么,上帝是高高在上的,而人是卑微的。但现在,我们拿回了自己的生命选择权,拿回了自己的主体性,这才是人道。
感谢反方四辩。下面由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钟。
我先从对方的价值层面讲起。我觉得很奇怪,对方辩友认为我们在拿人命当作筹码,然而首先,对方自己的定义中也提到,这完全出自于个人意愿。其实我方也表明,我们只是对医疗资源进行合理的再分配,这个过程中没有人逼迫他人这样做,也没有人要求他们这样做。他们可能会面临现实中的种种压力,就如同在那个年代受到不人道对待从而奋起反抗的人士一样。所以,我不明白对方在这个地方呼吁的是什么。恰恰相反,如果按照对方的想法,为了那一点点的生命长度,就要扼杀那么多人的生命体验,在我方看来,对方这种不承担变动成本的做法,才是真正的假仁假义,就像在疫情期间不作为的政府。我自然不会坑害任何一个人的人道,但这样造成的却是整体社会的更加不人道。这便是对方价值的荒谬之处。
接下来,我们回到论点部分。对方的论点阐述较为简单,提到有误杀。首先,对方不懂什么叫个人意愿。个人意愿是在清醒的自由意志时刻的表态,可能在最后那一刻清醒自由意志表示我要死,但之后自由意志变得不清醒,又表示不想死,比如阿兹海默症复发的情况。但这个时候,对其尊重的方式应是尊重其自由意识的选择,而不是尊重那个已经不受控制、似乎没有生命价值的人所做出的选择,这便是误杀的部分。同时,关于误杀的部分,对方仅有德国的一个数据,然而无论是荷兰还是瑞士,他们本国关于安乐死的报告,以及亲属对于安乐死的满意度,这两份数据对方都未提及。所以,对方不要认为自己的观点是天然成立的。
第二件事情,对方想要修正生命的价值。我在盘问那一轮已经阐述得很清楚了,生命的价值在于可以创造更多美好的可能性。但问题是,面对一个安乐死患者,一个注定要死的人,他就没有美好的可能性了吗?他所能迎接的只是病痛、窘迫,以及看着自己的生命一点一点从体内流失的无力和仓促。而这个时候,对方所讲的反抗,我方确实也要反抗,但反抗恰恰是什么?不知道同学们是否知道一句话,加缪说:真正唯一严肃的哲学问题是自杀。一个人当他选择放弃生命的时候,恰恰是他认为此时此刻的荒诞已经让他觉得这个世界不值得以任何一种理由活下去。而这时候,至少可以选择一点,就是面对一个荒诞的世界,用自己最后的体面,用自己最后的理性,来彰显个人的意义,来彰显个人的存在。而这就是我方所讲的反抗,也和对方所讲的劣势的逻辑是完全等同的。而且最重要的是,恰恰是当我们能够自主地选择我们的生命权的时候,我们才从神权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在神权的年代,上帝让你做什么,你就得做什么,上帝是高高在上的,而人是卑微的。但现在,我们拿回了自己的生命选择权,拿回了自己的主体性,这才是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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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正方认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通过对对方观点的反驳和自身观点的阐述,论证了安乐死是在尊重个人意愿、关怀和保护人的基础上,提升人的尊严和主体性的一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