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认为,在现如今不可或缺的工作环境中,患者需在本人系统内进行专业的代照法疫,采用科学的方法,配合具体条理进行防控。在这种状态下,我方认为今天所面临问题的直接解决方式,具有这样的实际作用和建设意义。
首先,在学校阶段,阿子的学历存在一定的不足,从这个时候来说,阿在这个时期不在学校的情况是存在的。
其次,安守奉害与艺人作为人之后,应尊重其尊严,对其申请进行决议。相对于身患疾病的病人,他们在争取生存机会时,在面试中只有两种选择。演员反复设,会因心情而自行离开,或者选择身上尊验 1 的。我们现在应以一种基于人的方式给予相似的生命关怀,虽然在经营上可能会有一些困难,但在生命的最后阶段,我们应以人的基本权益为出发点,采取措施增加生命的安全性。如果我们采取的措施导致患者的痛苦增加,这难道就一定符合道德标准吗?当病人的顺利尊严受到影响,主张以安全的方式让病人离开人世,以保持其尊严,我们有何理由反对呢?
最后,我们对于恩方报错也可以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第一,对恩方进行教育,从知识层面让人的观念得到更新,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生命的重要性,在特定情况下,有尊严的死亡也是一种选择,这种观念符合社会观念的变化趋势,能够让更多人获得相关知识。第二,我方认为我国对于安全策化也应全面考虑。就目前而言,全球如瑞士、荷兰、历学等多个国家的做法,为我国和其他国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对于其实践性,我们认为在申请确诊的审查、执行、立案等方面应确定合理的制度,明确并予以监督,同时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若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将依法执行。
以上是正方一辩的开篇陈词,时间为 1 分 30 秒。
我方认为,在现如今不可或缺的工作环境中,患者需在本人系统内进行专业的代照法疫,采用科学的方法,配合具体条理进行防控。在这种状态下,我方认为今天所面临问题的直接解决方式,具有这样的实际作用和建设意义。
首先,在学校阶段,阿子的学历存在一定的不足,从这个时候来说,阿在这个时期不在学校的情况是存在的。
其次,安守奉害与艺人作为人之后,应尊重其尊严,对其申请进行决议。相对于身患疾病的病人,他们在争取生存机会时,在面试中只有两种选择。演员反复设,会因心情而自行离开,或者选择身上尊验 1 的。我们现在应以一种基于人的方式给予相似的生命关怀,虽然在经营上可能会有一些困难,但在生命的最后阶段,我们应以人的基本权益为出发点,采取措施增加生命的安全性。如果我们采取的措施导致患者的痛苦增加,这难道就一定符合道德标准吗?当病人的顺利尊严受到影响,主张以安全的方式让病人离开人世,以保持其尊严,我们有何理由反对呢?
最后,我们对于恩方报错也可以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第一,对恩方进行教育,从知识层面让人的观念得到更新,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生命的重要性,在特定情况下,有尊严的死亡也是一种选择,这种观念符合社会观念的变化趋势,能够让更多人获得相关知识。第二,我方认为我国对于安全策化也应全面考虑。就目前而言,全球如瑞士、荷兰、历学等多个国家的做法,为我国和其他国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对于其实践性,我们认为在申请确诊的审查、执行、立案等方面应确定合理的制度,明确并予以监督,同时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若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将依法执行。
以上是正方一辩的开篇陈词,时间为 1 分 30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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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提出判断标准。
未明确得出结论。
首先,对于传统词的定义,是因现代医学的判定而对成的患索,对科学出来什么样的词呢?我方认为,还有 560 第死亡应绝者是及将幸的具有了所能的患困的价值进行的自愿。
这边您在重典当中提到,会实行一个监管机制。但是我们知道,对于现行中国来说,无论是一个法规,是一个法定,还是一个行为落实法案,都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您在这方面是如何思考的呢?我们专为手法化一个相相监管机制,但这和管手法话一定是现一个特略条件,比如用的。那您方这样的说法,是否还值得思考?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个问题,一定的观点是保留层患学之后的尊严,以及他的一个娱标权是什么?30 秒。那您方面有没有考虑到如何来尊重我们的这个尊严,理究我们人科权?这是由于他的自身的自身技业和学历才能影响到,且在这流程当中。我的声音人在所有事实当中,过程中,领导人是由自身由内而发动,没有受到任何外界的影响,甚至要考虑这是一个社会行为。
还有一个就是,您知道安乐死的自有化并非等于您道安化并非等于自由化。那接下来是反方辩阶阶段,我们这边这个 1 吧。好的,谢谢。
首先,对于传统词的定义,是因现代医学的判定而对成的患索,对科学出来什么样的词呢?我方认为,还有 560 第死亡应绝者是及将幸的具有了所能的患困的价值进行的自愿。
这边您在重典当中提到,会实行一个监管机制。但是我们知道,对于现行中国来说,无论是一个法规,是一个法定,还是一个行为落实法案,都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您在这方面是如何思考的呢?我们专为手法化一个相相监管机制,但这和管手法话一定是现一个特略条件,比如用的。那您方这样的说法,是否还值得思考?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个问题,一定的观点是保留层患学之后的尊严,以及他的一个娱标权是什么?30 秒。那您方面有没有考虑到如何来尊重我们的这个尊严,理究我们人科权?这是由于他的自身的自身技业和学历才能影响到,且在这流程当中。我的声音人在所有事实当中,过程中,领导人是由自身由内而发动,没有受到任何外界的影响,甚至要考虑这是一个社会行为。
还有一个就是,您知道安乐死的自有化并非等于您道安化并非等于自由化。那接下来是反方辩阶阶段,我们这边这个 1 吧。好的,谢谢。
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是错误的。从个人意愿角度来看,当一个人真实表达其是否愿意接受安乐死时,我们需要对其真实性进行重要的判断。若以生命学的角度来考量,患者因病死亡,只有在人的生理基本态度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如某些女性患者处于特定状态时,可能会提出安乐死的请求。
同时,我们来看一些实际情况。在实现安乐死的过程中,资源和组织资源这两大方面都存在问题,不能清晰地得到解决。而且,人们对他人社会的态度非常敏感,在医疗资源中,同样存在着可能受到社会行业侵害的影响。不仅如此,节省医疗资源以及医疗费用的想法,可能会导致患者在病免期受到平台上不良舆论的攻击,从而不能放弃对自我的救治。所以,从根本上说,我们只能做出保证,认为安乐死的决定是完全错误的。人们追求和维系生命是天然的良好本性,而安乐死改变了其基础,否定了我们的基本人性,将自己看作创新是对人的公平生命的一种错误认知。
从社会道德角度来看,社会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情况,虽然法律在不断完善,但仍可能出现混乱。目前,在网络上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欧洲国家对于安乐死的商业化发展,而在我国,安乐死是不合法的。安乐死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医疗腐败运动的增加,对社会公益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可能成为社会犯罪手段的增加因素,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也表明了一些问题。
当我们的亲人身体状况不佳时,我们是选择放弃治疗还是尽力延长其生命呢?事实上,安乐死在当今社会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感谢。
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是错误的。从个人意愿角度来看,当一个人真实表达其是否愿意接受安乐死时,我们需要对其真实性进行重要的判断。若以生命学的角度来考量,患者因病死亡,只有在人的生理基本态度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如某些女性患者处于特定状态时,可能会提出安乐死的请求。
同时,我们来看一些实际情况。在实现安乐死的过程中,资源和组织资源这两大方面都存在问题,不能清晰地得到解决。而且,人们对他人社会的态度非常敏感,在医疗资源中,同样存在着可能受到社会行业侵害的影响。不仅如此,节省医疗资源以及医疗费用的想法,可能会导致患者在病免期受到平台上不良舆论的攻击,从而不能放弃对自我的救治。所以,从根本上说,我们只能做出保证,认为安乐死的决定是完全错误的。人们追求和维系生命是天然的良好本性,而安乐死改变了其基础,否定了我们的基本人性,将自己看作创新是对人的公平生命的一种错误认知。
从社会道德角度来看,社会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情况,虽然法律在不断完善,但仍可能出现混乱。目前,在网络上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欧洲国家对于安乐死的商业化发展,而在我国,安乐死是不合法的。安乐死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医疗腐败运动的增加,对社会公益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可能成为社会犯罪手段的增加因素,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也表明了一些问题。
当我们的亲人身体状况不佳时,我们是选择放弃治疗还是尽力延长其生命呢?事实上,安乐死在当今社会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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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错误的,因为从个人意愿、实际情况和社会道德等方面来看,安乐死存在诸多问题和负面影响。
到辩(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是“作为辩手”)我认为 1 分 30 秒,但针对时代进行时或对后(此处表述不太清晰),请问对方辩友,您方是否认同乐(此处可能指“安乐死”)的重点是以安乐为前提的呢?
力当然好的,那么您方是否承认安乐死本身具有我方所提到的对于生死绝症、濒民死亡(此处可能指“濒死”)的病人能够发挥作用,对于它的发生真实的发生作用,对这的作用你是怎样确定的呢?作用就是安乐死人,首先安乐死本身是没有错的,因为安乐死我方推辩到它会呈现出第一,呈现我决战第一次(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必然提供了一个选择,是否结束生命的机会和选择。我都明白,但是当结束他人生死亡以后,他的生理和心理上受到的痛苦,他的选择你能够保障他就完全清楚自己的决定吗?
好的,痛是我放在这里,那么我们换一个问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你方认为它能够发挥一定作用,那么你方反对它合法化的理由,我方认为它会对于个人的生命和生命的尊重以及道德上遭到了损害,同时对于社会也会产生一些影响。一方认为它合法化是导致一方刚刚所提到的一些东西以及这个产业的直接原因吗?那么当然是,所以他问题就是你方认为它如果不合法化的话,那么这些原因就会不存在,当然会存在,因为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它不是通过关系。所以它们是充分必要的。
所以您方认为,所以这个产业链在无论安乐死是否合法的话,它都会产生滥优(此处可能指“滥用”),为什么认为这种情况会造成问题,因为它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所以说我们刚刚提到了,我们有相关的依据。首先防止滥用最重要的前提是本人自己选择,我方认为凡是不可够本人自愿的,一律排除,是的,您也怎么认为,我认为您方一般限定于个人的角度是不够明确的,我们认为,我们认为一个产业方是要从不同的角度,您认为生理权属于个人还是主家庭(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是“属于个人还是属于家庭”),在理论上它是属于个人,但是它也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还有还有一个。
到辩(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是“作为辩手”)我认为 1 分 30 秒,但针对时代进行时或对后(此处表述不太清晰),请问对方辩友,您方是否认同乐(此处可能指“安乐死”)的重点是以安乐为前提的呢?
力当然好的,那么您方是否承认安乐死本身具有我方所提到的对于生死绝症、濒民死亡(此处可能指“濒死”)的病人能够发挥作用,对于它的发生真实的发生作用,对这的作用你是怎样确定的呢?作用就是安乐死人,首先安乐死本身是没有错的,因为安乐死我方推辩到它会呈现出第一,呈现我决战第一次(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必然提供了一个选择,是否结束生命的机会和选择。我都明白,但是当结束他人生死亡以后,他的生理和心理上受到的痛苦,他的选择你能够保障他就完全清楚自己的决定吗?
好的,痛是我放在这里,那么我们换一个问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你方认为它能够发挥一定作用,那么你方反对它合法化的理由,我方认为它会对于个人的生命和生命的尊重以及道德上遭到了损害,同时对于社会也会产生一些影响。一方认为它合法化是导致一方刚刚所提到的一些东西以及这个产业的直接原因吗?那么当然是,所以他问题就是你方认为它如果不合法化的话,那么这些原因就会不存在,当然会存在,因为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它不是通过关系。所以它们是充分必要的。
所以您方认为,所以这个产业链在无论安乐死是否合法的话,它都会产生滥优(此处可能指“滥用”),为什么认为这种情况会造成问题,因为它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所以说我们刚刚提到了,我们有相关的依据。首先防止滥用最重要的前提是本人自己选择,我方认为凡是不可够本人自愿的,一律排除,是的,您也怎么认为,我认为您方一般限定于个人的角度是不够明确的,我们认为,我们认为一个产业方是要从不同的角度,您认为生理权属于个人还是主家庭(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是“属于个人还是属于家庭”),在理论上它是属于个人,但是它也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还有还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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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环节由正方先实听,接下来进入正方二辩的驳论环节,时间为 2 分钟。
第一,我们现在的医疗机构,家庭之间存在多少问题呢?可是资源是不够的。
第二,比方说在医疗机构,为何会出现一些问题?对方说我们是医疗之我没有存在的,这个说法没有依据。
第三,比方说垃圾处理问题,这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如果能好好解决,那为何还会出现一些人选择放弃生命呢?因为他们痛苦,而经过医疗机构认定,他们的生命受到了不良影响,这时他们才可能寻求外部的帮助。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第四,有人说互联网存在滥用的情况,难道互联网的存在是让一个人随意而为吗?
第五,您方认为应该有法律保障,我方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并非缺失,只是当出现某些状况时,相关法律法规会更加完善。这样可以广泛地保障那些有需求的人得到满足,同时打击犯罪,不让犯罪的人轻易得逞。所以,我认为这是有充分需求的。
最后,我方也提到了相关问题,您方讲过的这些都是能够建立起一个完整法律体系的。所以我觉得只有使其合法,才能完成社会赋予的任务,才能制定出这样的法规,设立这样的法庭。
训练环节由正方先实听,接下来进入正方二辩的驳论环节,时间为 2 分钟。
第一,我们现在的医疗机构,家庭之间存在多少问题呢?可是资源是不够的。
第二,比方说在医疗机构,为何会出现一些问题?对方说我们是医疗之我没有存在的,这个说法没有依据。
第三,比方说垃圾处理问题,这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如果能好好解决,那为何还会出现一些人选择放弃生命呢?因为他们痛苦,而经过医疗机构认定,他们的生命受到了不良影响,这时他们才可能寻求外部的帮助。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第四,有人说互联网存在滥用的情况,难道互联网的存在是让一个人随意而为吗?
第五,您方认为应该有法律保障,我方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并非缺失,只是当出现某些状况时,相关法律法规会更加完善。这样可以广泛地保障那些有需求的人得到满足,同时打击犯罪,不让犯罪的人轻易得逞。所以,我认为这是有充分需求的。
最后,我方也提到了相关问题,您方讲过的这些都是能够建立起一个完整法律体系的。所以我觉得只有使其合法,才能完成社会赋予的任务,才能制定出这样的法规,设立这样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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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反方二辩进行驳论。首先,正方在陈述中存在错误。其一,认为一个人在某种情况下会有不同鉴定性的极度痛苦,且患者会受到设备和清除所带来的压力,这影响了其真正的本人自由意识。其次,关于正方提到的癌症完治之事,据临床数据统计,我国恶性肿瘤的可诊率高达 30%,在保证治愈率不能提高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安乐死不会被人在冲动之下使用,以及这是否对生命起到应有的作用。再者,对于正方所提及的法律管制问题,截至 2024 年 9 月 14 日,今年已有 250 天出现医疗涉嫌贪污腐败问题,那么安乐死之后难道不会成为医院违法的手段吗?另外,提到法律审查程序,正方提到瑞士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在世界医疗组织上医疗水平排名前十,而中国仅排第 64 名,中国是否有能力去追逐。
接下来阐述我方观点。我方认为安乐死存在诸多问题。第一,难以确定个人是否符合标准,无法保证患者的个人自由意识。第二,安乐死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在瑞士和加拿大已经出现了商业化和药物安全问题。第三,关于安乐死在中国的情况,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感谢。
我作为反方二辩进行驳论。首先,正方在陈述中存在错误。其一,认为一个人在某种情况下会有不同鉴定性的极度痛苦,且患者会受到设备和清除所带来的压力,这影响了其真正的本人自由意识。其次,关于正方提到的癌症完治之事,据临床数据统计,我国恶性肿瘤的可诊率高达 30%,在保证治愈率不能提高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安乐死不会被人在冲动之下使用,以及这是否对生命起到应有的作用。再者,对于正方所提及的法律管制问题,截至 2024 年 9 月 14 日,今年已有 250 天出现医疗涉嫌贪污腐败问题,那么安乐死之后难道不会成为医院违法的手段吗?另外,提到法律审查程序,正方提到瑞士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在世界医疗组织上医疗水平排名前十,而中国仅排第 64 名,中国是否有能力去追逐。
接下来阐述我方观点。我方认为安乐死存在诸多问题。第一,难以确定个人是否符合标准,无法保证患者的个人自由意识。第二,安乐死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在瑞士和加拿大已经出现了商业化和药物安全问题。第三,关于安乐死在中国的情况,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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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校对和分段后的内容:
我们接下来进入对辩环节。
正方:您方如何保证 L 组是在他们冲突的情况下做出合理选择?那您方为何证明他就不认了?我方承认他经过严格的医疗程序认定,严格医疗程序。但是中国目前的医疗水平在全世界排名第 64,在当下,其实中国没有不会出现作用,那么如果在未来的这段时间,何时呢?有高标准,我想问高入程区监管这区设计,我们认为必须在一名有资质的医生给出独立判断之后,至少遵循另 5 名医生的意见,并且由依法设立的监管委托进行审判。据我本身按照 10 个方面的作用,当然第二来分要第须求些意见。刚刚提到了,还有一个就是关于这个专业化的问题,能从正方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在合法化的某一些国家,已经出现了大业什么专业化问题,嗯,您方认为这是为何?您方认为音乐开识的格是还有音,所以音音乐认迟。所以今天第一个问题我想说的是,目前就是他积极推销当时这个情况他该如何,就是把这创业的漏洞带成是环境,环境如果是商业化,他就会有他的漏洞,那我们医疗就需要自己消聘,都是一种商业环境,那我们不需要医疗的吗?问题就是在于阿的加动这些情里面,您如果和加期间如何确定这个叫什么,就现上的生体他会加一事间我已经说了,刚刚之前已经在国外出现了很多例,就是医疗国外追高安的行,追高安的这个行为,然后包括大量的,包括瑞士那边提出了安乐死的消费也是蛮高的,所以说他商业化,他增加了医院一种牟利的手段,那有的需求正方 30 秒。
反方:现在是反方,反方 30 秒时间。阿乐死正方开的会,保证问阿乐死,他不会影响到正常的一创关系,然后还有就是关于中国的医疗国家问题诸多矛盾,安乐死不会成为医院又一种牟利的手段,从医疗腐败问题本身来说,但是他并不会因为安乐死合法化,我方认为合法对付的人,他就是鼓励,他是谋利,就是因为这个时间到。反方还有 9 秒,正才出现了商业化问题,但实际上在阿里都是发生在国外,已经在阿乐死合法和合法化的国家,然后还有一点就是在阿乐死不合法范围,他的那个使用标准的方时间到。
正方:好,感谢。
以下是校对和分段后的内容:
我们接下来进入对辩环节。
正方:您方如何保证 L 组是在他们冲突的情况下做出合理选择?那您方为何证明他就不认了?我方承认他经过严格的医疗程序认定,严格医疗程序。但是中国目前的医疗水平在全世界排名第 64,在当下,其实中国没有不会出现作用,那么如果在未来的这段时间,何时呢?有高标准,我想问高入程区监管这区设计,我们认为必须在一名有资质的医生给出独立判断之后,至少遵循另 5 名医生的意见,并且由依法设立的监管委托进行审判。据我本身按照 10 个方面的作用,当然第二来分要第须求些意见。刚刚提到了,还有一个就是关于这个专业化的问题,能从正方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在合法化的某一些国家,已经出现了大业什么专业化问题,嗯,您方认为这是为何?您方认为音乐开识的格是还有音,所以音音乐认迟。所以今天第一个问题我想说的是,目前就是他积极推销当时这个情况他该如何,就是把这创业的漏洞带成是环境,环境如果是商业化,他就会有他的漏洞,那我们医疗就需要自己消聘,都是一种商业环境,那我们不需要医疗的吗?问题就是在于阿的加动这些情里面,您如果和加期间如何确定这个叫什么,就现上的生体他会加一事间我已经说了,刚刚之前已经在国外出现了很多例,就是医疗国外追高安的行,追高安的这个行为,然后包括大量的,包括瑞士那边提出了安乐死的消费也是蛮高的,所以说他商业化,他增加了医院一种牟利的手段,那有的需求正方 30 秒。
反方:现在是反方,反方 30 秒时间。阿乐死正方开的会,保证问阿乐死,他不会影响到正常的一创关系,然后还有就是关于中国的医疗国家问题诸多矛盾,安乐死不会成为医院又一种牟利的手段,从医疗腐败问题本身来说,但是他并不会因为安乐死合法化,我方认为合法对付的人,他就是鼓励,他是谋利,就是因为这个时间到。反方还有 9 秒,正才出现了商业化问题,但实际上在阿里都是发生在国外,已经在阿乐死合法和合法化的国家,然后还有一点就是在阿乐死不合法范围,他的那个使用标准的方时间到。
正方:好,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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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对辩中,双方讨论流程如下:
来进入质询环节,由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二、四辩。
正方三辩:我想问问对方一辩,你们说人会受外界影响,比如身体痛苦,认为人在经历身体痛苦后所做的决定会不客观。当一个人被身体和心灵的痛苦折磨到想死的时候,难道这决定就一定客观吗?你们认为这合理吗?还有,你们认为人会受到社会因素和家庭因素的影响而去选择死亡。但是,如果一个人在受到这些因素逼迫时,难道失去安乐死这种手段,他就不会通过其他手段去寻求死亡吗?那我们是否可以认为,疾病的影响会导致人走向死亡呢?我方认为,安乐死本身是针对人在濒死时,身心受到极大痛苦的情况,患者有权利以人为的方式得到一些帮助。我们认为,即便不通过这个论题,人也会通过其他方式寻求死亡。那你们所说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安全性呢?而且你们刚刚提到了滥用的问题,如果一种行为存在滥用现象,是不是需要市场上的法律进行监管呢?需要法律监管,那是否应该使其合法化呢?当需要法律监管时,是否意味着使其合法呢?
反方一辩:对于你说的这个问题我不明白,但是我们认为我们需要它,并不代表一定需要法律去强制要求。你刚刚说的是监管方面,而不是需要的问题,你的论证不是这样的。而且据我们所知,就像我们刚刚提到的贪污现象,如果我们的监管不能阻止他们去贩卖,比如贩卖安乐死的事件。那我们可以提出一个问题,麻醉剂有些是有大麻的效果的,但难道麻醉剂有大麻效果,我们就应该禁止使用麻醉剂吗?你说的会使一些人非法贩卖麻醉剂,那既然我们没有贩卖这些麻醉剂的滥用情况,那为什么会贩卖安乐死呢?这是不是过于担忧呢?你说的对于安乐死药和大麻药剂的观点,我方是不同意的,因为在世界上出现过大量因为人的不当使用而导致物质人死亡的具体案子,而不是像你说的没有出现这种情况。
来进入质询环节,由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二、四辩。
正方三辩:我想问问对方一辩,你们说人会受外界影响,比如身体痛苦,认为人在经历身体痛苦后所做的决定会不客观。当一个人被身体和心灵的痛苦折磨到想死的时候,难道这决定就一定客观吗?你们认为这合理吗?还有,你们认为人会受到社会因素和家庭因素的影响而去选择死亡。但是,如果一个人在受到这些因素逼迫时,难道失去安乐死这种手段,他就不会通过其他手段去寻求死亡吗?那我们是否可以认为,疾病的影响会导致人走向死亡呢?我方认为,安乐死本身是针对人在濒死时,身心受到极大痛苦的情况,患者有权利以人为的方式得到一些帮助。我们认为,即便不通过这个论题,人也会通过其他方式寻求死亡。那你们所说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安全性呢?而且你们刚刚提到了滥用的问题,如果一种行为存在滥用现象,是不是需要市场上的法律进行监管呢?需要法律监管,那是否应该使其合法化呢?当需要法律监管时,是否意味着使其合法呢?
反方一辩:对于你说的这个问题我不明白,但是我们认为我们需要它,并不代表一定需要法律去强制要求。你刚刚说的是监管方面,而不是需要的问题,你的论证不是这样的。而且据我们所知,就像我们刚刚提到的贪污现象,如果我们的监管不能阻止他们去贩卖,比如贩卖安乐死的事件。那我们可以提出一个问题,麻醉剂有些是有大麻的效果的,但难道麻醉剂有大麻效果,我们就应该禁止使用麻醉剂吗?你说的会使一些人非法贩卖麻醉剂,那既然我们没有贩卖这些麻醉剂的滥用情况,那为什么会贩卖安乐死呢?这是不是过于担忧呢?你说的对于安乐死药和大麻药剂的观点,我方是不同意的,因为在世界上出现过大量因为人的不当使用而导致物质人死亡的具体案子,而不是像你说的没有出现这种情况。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
反方一辩:
发现现实中一个特别的点,那就是在需要审视的情况中,人的现状心理和身理都极为消极。既然出现这种情况,那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自己有能力为其提供合适的位置呢?比如,中方承认需要为恶性病人去除病痛,那是否会认为他体内有一种全身的毒素呢?我们又如何在这个基础上辨别他的真实意识?通过医生的建议,用专业的医疗手段解决问题。
接下来,反方二辩提出,既然这份可提到了监管组,那如何确定在监管及这一组和产业内容不会有偏差,是否会导致一些人的误染?国外有这种情况,但这个阶段应该是越来越完善的。上述情况表明,我们家里的情况可能需要更久的时间来完善,每个月的实习期都可能会有疏漏,每样实习期都会有活动。如果一年过去了,那产品是否会出现问题呢?产品有什么可以明确的地方呢?因为合作后果可能会让有需求的人得到需求,但这可能是违法犯罪的,主要是要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
我认为在一定的情况下,医生被认为是可以保障病人安全的,在病人心中,医生的形象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司法有其积极的作用,一个有良知的医生不会主动提出让病人安乐死,安乐死合法在法国等国家的医院也是知道不能鼓励安乐死自杀导致存在的。虽然现代医学水平在不断进步,但每个医生都不想治病而导致最大的问题,我们这里没有哪条法律规定非法,比如在银行等法律方面,有一位正规的投资者,因为长期失业,可能会有诉讼的情况。
您方是否认为我国劝说他人自杀是犯法的?您方是否考虑了我国的国情?其次,一方只是表面上看到了安乐死的混合领域和难操纵性,但其实这个便利体依然是存在的。我们讨论的不是安乐死到底有多少核疫性或多少混利,而是要看社会利益以及道德和法律的发展趋势。
最后,请问一下双方,既然他们提到了人,那么是否也承认这个人的需求是需要得到同意的呢?如果我们认为这个意义是既有患者的权利,约定这个权利,但是女性的生育权也是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民的生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辩论结束。
发现现实中一个特别的点,那就是在需要审视的情况中,人的现状心理和身理都极为消极。既然出现这种情况,那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自己有能力为其提供合适的位置呢?比如,中方承认需要为恶性病人去除病痛,那是否会认为他体内有一种全身的毒素呢?我们又如何在这个基础上辨别他的真实意识?通过医生的建议,用专业的医疗手段解决问题。
接下来,反方二辩提出,既然这份可提到了监管组,那如何确定在监管及这一组和产业内容不会有偏差,是否会导致一些人的误染?国外有这种情况,但这个阶段应该是越来越完善的。上述情况表明,我们家里的情况可能需要更久的时间来完善,每个月的实习期都可能会有疏漏,每样实习期都会有活动。如果一年过去了,那产品是否会出现问题呢?产品有什么可以明确的地方呢?因为合作后果可能会让有需求的人得到需求,但这可能是违法犯罪的,主要是要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
我认为在一定的情况下,医生被认为是可以保障病人安全的,在病人心中,医生的形象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司法有其积极的作用,一个有良知的医生不会主动提出让病人安乐死,安乐死合法在法国等国家的医院也是知道不能鼓励安乐死自杀导致存在的。虽然现代医学水平在不断进步,但每个医生都不想治病而导致最大的问题,我们这里没有哪条法律规定非法,比如在银行等法律方面,有一位正规的投资者,因为长期失业,可能会有诉讼的情况。
您方是否认为我国劝说他人自杀是犯法的?您方是否考虑了我国的国情?其次,一方只是表面上看到了安乐死的混合领域和难操纵性,但其实这个便利体依然是存在的。我们讨论的不是安乐死到底有多少核疫性或多少混利,而是要看社会利益以及道德和法律的发展趋势。
最后,请问一下双方,既然他们提到了人,那么是否也承认这个人的需求是需要得到同意的呢?如果我们认为这个意义是既有患者的权利,约定这个权利,但是女性的生育权也是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民的生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辩论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接下来进入的是三辩的小结环节,时间为 1 分 30 秒。据我们刚刚对对方的提问,他们并未给出安乐死不会影响人是否死亡的有效论证。我们认为安乐死不会影响人的死亡,其意义在于为选择死亡的病人提供一种选择,而只是作为一个工具被使用。对于对方存在的缺陷问题,我们询问后,对方同意需要得到捐赠。我们认为合法化可以使事物得到有效的监管,也能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痛苦中,无论是坚持与否,应留给病人选择,我们能做的仅是提供给病人选择,并尊重病人的权利,给予他们一个保存尊严的实施手段。在此过程中,我们相信在有效监管下,它必然能实现给予人安慰、让人拥有选择和尊严的价值。我方陈述完毕,感谢。(注:原文中存在一些表述不太清晰或不太准确的地方,在尽量忠实原文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使其更具逻辑性和可读性。)
首先,接下来进入的是三辩的小结环节,时间为 1 分 30 秒。据我们刚刚对对方的提问,他们并未给出安乐死不会影响人是否死亡的有效论证。我们认为安乐死不会影响人的死亡,其意义在于为选择死亡的病人提供一种选择,而只是作为一个工具被使用。对于对方存在的缺陷问题,我们询问后,对方同意需要得到捐赠。我们认为合法化可以使事物得到有效的监管,也能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痛苦中,无论是坚持与否,应留给病人选择,我们能做的仅是提供给病人选择,并尊重病人的权利,给予他们一个保存尊严的实施手段。在此过程中,我们相信在有效监管下,它必然能实现给予人安慰、让人拥有选择和尊严的价值。我方陈述完毕,感谢。(注:原文中存在一些表述不太清晰或不太准确的地方,在尽量忠实原文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使其更具逻辑性和可读性。)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然后进行盘问小结发言。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所谓的发展并没有解决当前许多问题,并且我们承认计划,但是这样过程中所提到的这些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生命的理念负责安排在学的同样模式,因为生命的外在不同所带来的价值,无论在其他方面都可以进行解析和提高成功率。现在医疗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求解方式,我们应该在 60 天以内加大投入资金,而不是通过三年的群疗方式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反对大的法,我们相信中国一定能提高医疗水平,加强护理,坚持不断的发展,我们可以更好地推动整体发展,而不是稀里糊涂。感谢,我们三辩发言完毕,现在进入自由辩的环节。
然后进行盘问小结发言。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所谓的发展并没有解决当前许多问题,并且我们承认计划,但是这样过程中所提到的这些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生命的理念负责安排在学的同样模式,因为生命的外在不同所带来的价值,无论在其他方面都可以进行解析和提高成功率。现在医疗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求解方式,我们应该在 60 天以内加大投入资金,而不是通过三年的群疗方式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反对大的法,我们相信中国一定能提高医疗水平,加强护理,坚持不断的发展,我们可以更好地推动整体发展,而不是稀里糊涂。感谢,我们三辩发言完毕,现在进入自由辩的环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双方时间各四分钟,由正方先开始。双方相互发言,一方此轮发言结束后另一方发言。
正方:首先您刚刚已经说了,他在我方控诉之下才为他的家人申请这个要求,那您还说他在其他方面是保持一个清醒的态度。有很多同学举例,比如在高中时期,有人因压力大而自杀,未当场死亡,其家长赶到时,他说自己后悔了。那您又如何确定一个老人在提出诉求时不会后悔呢?我方只强调他是一个身患数级疾病的人,一个实际结果是他的后续已经做了这样的一个确认。那您方现在提到医疗,在医疗确认的过程中需要环环相扣,那您怎么能保证每一层面都是专业人士呢?而且其他人在病痛之后,可以选择一种保守治疗,而不是必然选择安乐死。我方并没有提到安乐死是必然的,而是给予病人一个选择的权利,他有权利选择接受治疗或解决痛苦。您刚才提到的他有多种选择,这是一种选择,既然如此,那就要给予他们期盼,即在忍受不了时,可以选择安乐死,这难道不是一种心理暗示吗?如果一旦受不了,就轻易做出这样的选择。这里王毅也提到了在八公组合法上,他并不自由化,应有相应的限制。首先濒临死亡的绝症患者,以及在极端痛苦之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选择。您方有什么医疗机构、监管机构呢?您方认为机构的成立会使成本增加,我国需要更多资金去服务这方面,而且这方面的人员需要进行培训,这是一个全新的产业,您方不能确定在实施过程中能否成功。所以您方认为因为利益关系,不应该为这些病人减轻痛苦吗?考虑任何问题,都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能仅因有需求就一定要落实,而是要遵从所有的条例,包括法律制定,需要所有人共同参与。您方的这种行为是否存在因噎废食的情况呢?如果使用刀会致人死亡,难道就要禁止所有人使用刀吗?如果安乐死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好的地方,难道就要禁止所有人这样做吗?部分人愿意坚持下去,选择痛苦,就应该给那些不能坚持的人一个放弃的机会。我们为患者提供这样的选择,91%的患者在生命中希望得到尊重,80%的人认为安乐死可以使患者不再忍受病痛,也可以减少患者及其家属的压力负担。从不同性别、年龄、学历以及收入层次来看,对安乐死的意愿度均达到 50%以上的较高水平,对方需要清楚这部分内容。
反方:正方难道就觉得互相推诿是一种体面吗?还有,请正方回答我方四辩刚刚提出的关于合法化以及一系列管理问题和法律漏洞的问题,以及关于体面的问题。当一个人选择保持自尊,不沉沦,展现自己的魅力,这是有尊严的。您方认为在痛苦中煎熬是有尊严的吗?在亲人面前失态是有尊严的吗?无法自主决定是有尊严的吗?在那些抗震救灾中遭受巨大痛苦牺牲的消防员,难道不是一种尊严吗?难道不是一种体面吗?每个人对于尊严的定义是由自己决定的,我们需要给他们提供一个选择的机会,当他们认为自己是有自尊的,他们就可以选择以自尊的方式去死,而你们连这样选择自尊的机会都不给,你们是否过于自私呢?如果不给他们机会,就是替他们做选择,这是对患者本人生命的一种不尊重,你们有考虑过他们的感受吗?对于您说的问题我不明白,但是您刚才提到好死不如赖活着,我想请问,如果有人能理解这句话,那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的事情?我想请问一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的身体出现状况时,我们是会选择放弃治疗,还是尽力延长生命呢?这是一个具体的选择,既然安乐死要合法化,肯定是要考虑这些的。(正方还剩 30 秒)反方继续,刚才您说的大众,大众的选择是包括社会中所有人所做出的选择。您方说个人的选择不受社会影响,那为什么有人希望得到家属同意才能结婚,否则就不能结婚,而又说人有很多专业权利呢?其次您方提到了公益化,既然有公益化,就不能忽视其中可能存在的灰色层面。(反方时间到)
双方时间各四分钟,由正方先开始。双方相互发言,一方此轮发言结束后另一方发言。
正方:首先您刚刚已经说了,他在我方控诉之下才为他的家人申请这个要求,那您还说他在其他方面是保持一个清醒的态度。有很多同学举例,比如在高中时期,有人因压力大而自杀,未当场死亡,其家长赶到时,他说自己后悔了。那您又如何确定一个老人在提出诉求时不会后悔呢?我方只强调他是一个身患数级疾病的人,一个实际结果是他的后续已经做了这样的一个确认。那您方现在提到医疗,在医疗确认的过程中需要环环相扣,那您怎么能保证每一层面都是专业人士呢?而且其他人在病痛之后,可以选择一种保守治疗,而不是必然选择安乐死。我方并没有提到安乐死是必然的,而是给予病人一个选择的权利,他有权利选择接受治疗或解决痛苦。您刚才提到的他有多种选择,这是一种选择,既然如此,那就要给予他们期盼,即在忍受不了时,可以选择安乐死,这难道不是一种心理暗示吗?如果一旦受不了,就轻易做出这样的选择。这里王毅也提到了在八公组合法上,他并不自由化,应有相应的限制。首先濒临死亡的绝症患者,以及在极端痛苦之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选择。您方有什么医疗机构、监管机构呢?您方认为机构的成立会使成本增加,我国需要更多资金去服务这方面,而且这方面的人员需要进行培训,这是一个全新的产业,您方不能确定在实施过程中能否成功。所以您方认为因为利益关系,不应该为这些病人减轻痛苦吗?考虑任何问题,都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能仅因有需求就一定要落实,而是要遵从所有的条例,包括法律制定,需要所有人共同参与。您方的这种行为是否存在因噎废食的情况呢?如果使用刀会致人死亡,难道就要禁止所有人使用刀吗?如果安乐死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好的地方,难道就要禁止所有人这样做吗?部分人愿意坚持下去,选择痛苦,就应该给那些不能坚持的人一个放弃的机会。我们为患者提供这样的选择,91%的患者在生命中希望得到尊重,80%的人认为安乐死可以使患者不再忍受病痛,也可以减少患者及其家属的压力负担。从不同性别、年龄、学历以及收入层次来看,对安乐死的意愿度均达到 50%以上的较高水平,对方需要清楚这部分内容。
反方:正方难道就觉得互相推诿是一种体面吗?还有,请正方回答我方四辩刚刚提出的关于合法化以及一系列管理问题和法律漏洞的问题,以及关于体面的问题。当一个人选择保持自尊,不沉沦,展现自己的魅力,这是有尊严的。您方认为在痛苦中煎熬是有尊严的吗?在亲人面前失态是有尊严的吗?无法自主决定是有尊严的吗?在那些抗震救灾中遭受巨大痛苦牺牲的消防员,难道不是一种尊严吗?难道不是一种体面吗?每个人对于尊严的定义是由自己决定的,我们需要给他们提供一个选择的机会,当他们认为自己是有自尊的,他们就可以选择以自尊的方式去死,而你们连这样选择自尊的机会都不给,你们是否过于自私呢?如果不给他们机会,就是替他们做选择,这是对患者本人生命的一种不尊重,你们有考虑过他们的感受吗?对于您说的问题我不明白,但是您刚才提到好死不如赖活着,我想请问,如果有人能理解这句话,那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的事情?我想请问一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的身体出现状况时,我们是会选择放弃治疗,还是尽力延长生命呢?这是一个具体的选择,既然安乐死要合法化,肯定是要考虑这些的。(正方还剩 30 秒)反方继续,刚才您说的大众,大众的选择是包括社会中所有人所做出的选择。您方说个人的选择不受社会影响,那为什么有人希望得到家属同意才能结婚,否则就不能结婚,而又说人有很多专业权利呢?其次您方提到了公益化,既然有公益化,就不能忽视其中可能存在的灰色层面。(反方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
大家好!现在由我代表反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我想对对方辩友的一些发言和观点做出回应。对方提到监管机制和机构的权利,只提出了结论,却没有给出一个必然推出的结果,缺乏现实前提。其次,对方证据不足,涉及论点时,对方提到保留最后的观点,然而据我们调查的数据,中国 80%的人支持,但在同一群体中存在多种情况,如主动配合、被动组源、被动推乐等,且在采访中,大部分人是主动意愿。而对方在提到数据查询时,这已是一种证据行义的表现。再者,对方忽略现实。我方的论点全部建立在对大数据的调查上,不仅基于中国,还包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等已实施安乐死的国家。这些国家中,很多人因失业或久病卧床而选择安乐死,这真的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吗?
接下来,请允许我再次明确我方的立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我方基于更有利于人和社会权益保障的判准,从人的意愿和社会道德这两个方面分别阐述观点。同时,对于对方提到的黑色产业链的问题进行反驳。该产业链的存在可能由多方面导致,但安乐死的可能收益化会加重这一特殊产业链。既然存在风险,我们为何要去冒险?我方提供了充足的逻辑论证和事实依据,相比之下,对方辩友在毫无依据以及没有完整经验的情况下,我方的论证更为严密。
所以,我们今天再次讨论的是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而拨开这一层层来看,我们显然变成了一个讨论生命的问题。我们眼中的安乐死,它可能只是一个需求,但却决定了人的生死。我们满怀家人、亲人和朋友的期盼来到这个世界,又如何能对待死亡随意呢?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够如愿。世界也是如此,人有时只是信息的探测,悲伤也能够成为享受,未来死亡也是我们人生中需要经历的一个环节,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剥夺我们经历这个环节的权利。在此,我希望我们都能够正视它。
以上是我的总结陈词。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
大家好!现在由我代表反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我想对对方辩友的一些发言和观点做出回应。对方提到监管机制和机构的权利,只提出了结论,却没有给出一个必然推出的结果,缺乏现实前提。其次,对方证据不足,涉及论点时,对方提到保留最后的观点,然而据我们调查的数据,中国 80%的人支持,但在同一群体中存在多种情况,如主动配合、被动组源、被动推乐等,且在采访中,大部分人是主动意愿。而对方在提到数据查询时,这已是一种证据行义的表现。再者,对方忽略现实。我方的论点全部建立在对大数据的调查上,不仅基于中国,还包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等已实施安乐死的国家。这些国家中,很多人因失业或久病卧床而选择安乐死,这真的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吗?
接下来,请允许我再次明确我方的立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我方基于更有利于人和社会权益保障的判准,从人的意愿和社会道德这两个方面分别阐述观点。同时,对于对方提到的黑色产业链的问题进行反驳。该产业链的存在可能由多方面导致,但安乐死的可能收益化会加重这一特殊产业链。既然存在风险,我们为何要去冒险?我方提供了充足的逻辑论证和事实依据,相比之下,对方辩友在毫无依据以及没有完整经验的情况下,我方的论证更为严密。
所以,我们今天再次讨论的是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而拨开这一层层来看,我们显然变成了一个讨论生命的问题。我们眼中的安乐死,它可能只是一个需求,但却决定了人的生死。我们满怀家人、亲人和朋友的期盼来到这个世界,又如何能对待死亡随意呢?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够如愿。世界也是如此,人有时只是信息的探测,悲伤也能够成为享受,未来死亡也是我们人生中需要经历的一个环节,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剥夺我们经历这个环节的权利。在此,我希望我们都能够正视它。
以上是我的总结陈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我方从人的意愿和社会道德方面阐述观点,提供了充足的逻辑论证和事实依据,而对方在论证上存在不足且缺乏依据和完整经验,我方的论证更为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