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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我右手边的是本场比赛的正方,他们的观点是当代中国应该设置离婚冷静期,下面有请他们做自我介绍。
大家好,我是正方一辩,正方二辩焦兑中,正方三辩彭果,正方四辩李中鑫,正方四辩谢左方,三辩辩友请代表正方向各位致意,欢迎他们的到来。
坐在我左手边的是本场比赛的反方,他们的观点是当代中国不应该设置离婚冷静期,下面有请他们做自我介绍。
大家好,我是反方一辩的车,各位好,反方二辩小张,反方三辩周思宇,反方四辩刘一涵,我方会为队友提供支持,欢迎双方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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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我左手边的是本场比赛的反方,他们的观点是当代中国不应该设置离婚冷静期,下面有请他们做自我介绍。
大家好,我是反方一辩的车,各位好,反方二辩小张,反方三辩周思宇,反方四辩刘一涵,我方会为队友提供支持,欢迎双方的到来。
近年来,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不断变化,然而先前离婚制度简易,轻率等离婚普遍情绪化的抉择,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幸福。因此,冷静期这样一种给予双方冷静思考的机制的设置迫在眉睫。故我方坚定认为当代中国应当设置离婚冷静期。
我方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政策设置如下: 第一,冷静期时长为 30 天,结婚不满 7 年的夫妻加为 40 天,且一方出现不愿离婚的情况,可直接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第二,若冷静期结束仍要离婚,夫妻双方应提供包括财产划分、未成年子女抚养方案等的离婚协议。 第三,有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离婚期,提前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第四,冷静期内设置调解制度。
首先,冷静期能够降低离婚率,不仅是对双方负责,更能够减少情绪化的离婚选择带来的危害。离婚冷静期不是离婚冷冻期,通过提供机会让人们做出更理性的选择,能够有效降低冲动离婚率,从而避免家庭破碎、降低民众幸福感、未成年身心发育不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等诸多离婚危害。民政局数据显示,2021 年离婚冷静期实施后,离婚率相比 2020 年降低约 30%,如浙江省 2022 年 34.2%的离婚申请在冷静期内撤回。冷静期让双方在面对人生大事时能多一些冷静的考虑与谨慎的抉择,静下心来,把自己的未来、离婚的利与弊分析清楚,再做出自己无愧的决定。
第二,冷静期的社会效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认可,它是对民生福祉的保障,也是法治的人文关怀。这样的人文关怀符合中国的立法导向,它回应了社会关切,展现国家层面对于民众生活的广泛关注,它让不理性者理性,让未成年子女等离婚中的弱势群体利益有了保障。如我方配套政策建立了离婚冷静期财产登记制度,专职调解人员负有对冷静期内出现的家暴、恶意财产转移等违法行为的举报责任,以及明确限制冷静期适用次数,全方位保障各方利益。民法典出台之前,中国各地如浙江省慈溪市就规定当事人在预约一周之后才能办理离婚手续,后来实际离婚率下降了 47.54%。无独有偶,韩国离婚冷静期,若有需要抚养的子女规定为 3 个月,无子女则为一个月,协议离婚取消率从 6%上升到 23%。英、法、美、俄、加、澳等国都是有类似的规定。这些法律实践充分证明了冷静期的良好效果以及实施基础,它切实挽回了即将破碎的家庭,它充分重视冲动离婚背后人们的情感诉求,它保障而不是限制离婚权利,由此可见冷静期是一种双保险机制,微观来说,它是个人选择的保险,宏观而言,它能够守望每一个家庭,增进民生福祉,这也是法制对于真正自由离婚、无怨无悔离婚的现实保障。以上感谢。
近年来,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不断变化,然而先前离婚制度简易,轻率等离婚普遍情绪化的抉择,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幸福。因此,冷静期这样一种给予双方冷静思考的机制的设置迫在眉睫。故我方坚定认为当代中国应当设置离婚冷静期。
我方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政策设置如下: 第一,冷静期时长为 30 天,结婚不满 7 年的夫妻加为 40 天,且一方出现不愿离婚的情况,可直接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第二,若冷静期结束仍要离婚,夫妻双方应提供包括财产划分、未成年子女抚养方案等的离婚协议。 第三,有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离婚期,提前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第四,冷静期内设置调解制度。
首先,冷静期能够降低离婚率,不仅是对双方负责,更能够减少情绪化的离婚选择带来的危害。离婚冷静期不是离婚冷冻期,通过提供机会让人们做出更理性的选择,能够有效降低冲动离婚率,从而避免家庭破碎、降低民众幸福感、未成年身心发育不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等诸多离婚危害。民政局数据显示,2021 年离婚冷静期实施后,离婚率相比 2020 年降低约 30%,如浙江省 2022 年 34.2%的离婚申请在冷静期内撤回。冷静期让双方在面对人生大事时能多一些冷静的考虑与谨慎的抉择,静下心来,把自己的未来、离婚的利与弊分析清楚,再做出自己无愧的决定。
第二,冷静期的社会效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认可,它是对民生福祉的保障,也是法治的人文关怀。这样的人文关怀符合中国的立法导向,它回应了社会关切,展现国家层面对于民众生活的广泛关注,它让不理性者理性,让未成年子女等离婚中的弱势群体利益有了保障。如我方配套政策建立了离婚冷静期财产登记制度,专职调解人员负有对冷静期内出现的家暴、恶意财产转移等违法行为的举报责任,以及明确限制冷静期适用次数,全方位保障各方利益。民法典出台之前,中国各地如浙江省慈溪市就规定当事人在预约一周之后才能办理离婚手续,后来实际离婚率下降了 47.54%。无独有偶,韩国离婚冷静期,若有需要抚养的子女规定为 3 个月,无子女则为一个月,协议离婚取消率从 6%上升到 23%。英、法、美、俄、加、澳等国都是有类似的规定。这些法律实践充分证明了冷静期的良好效果以及实施基础,它切实挽回了即将破碎的家庭,它充分重视冲动离婚背后人们的情感诉求,它保障而不是限制离婚权利,由此可见冷静期是一种双保险机制,微观来说,它是个人选择的保险,宏观而言,它能够守望每一个家庭,增进民生福祉,这也是法制对于真正自由离婚、无怨无悔离婚的现实保障。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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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正方认为当代中国应当设置离婚冷静期,因为离婚冷静期能够降低离婚率,减少情绪化离婚带来的危害,同时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是对民生福祉的保障,也是法治的人文关怀。
感谢正方一辩的开篇陈词,下面是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环节,时间共计 2 分钟,有请。
反方二辩:首先,全国妇联在关于中国司法大事与公告中提到,92.3%的离婚诉讼中,夫妻存在感情不和或家庭暴力问题。所以我们今天真正要解决的是夫妻具体的利益纠纷,您对此没有异议吧?那么请问您方,您方所说的离婚规定,在解决夫妻之间的这两个问题方面,政策利好到底来源于您方配套的所谓调解政策,还是离婚冷静期增加时间这两个方面呢?您方提到离婚冷静期增加时间,那对于真正解决夫妻之间矛盾的利好在哪里呢?
正方一辩:离婚冷静期能够提供更多的时间,让夫妻冷静地去思考,权衡自己的利弊,把自己的未来以及子女的抚养、抚养权等等财产纠纷都想清楚、考虑清楚。
反方二辩:那我问一下,这段时间为什么一定要在这个时候进行?而且我觉得您刚刚所说的调解政策单独实行为什么不可以?我们知道现在的调解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多有效的实施,很多人选择直接跳过调解制度,而我们为什么要进行这种强制性的措施呢?关于调解制度具体效率,您方还未论证。并且我刚刚听到您方所说的离婚冷静期的一个主要作用是降低离婚率,对吧?
正方一辩:是的,降低离婚率。
反方二辩:所以说您方认为离婚冷静期可以降低离婚率,存在因果关系,对吗?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二辩:那么在婚姻法没有任何修订的情况下,从 2019 年到 2020 年,离婚率大幅下降 30 个基点,您方告诉我原因是什么?
正方一辩:因为各地都在进行相关的一些政策实践,所以我们国家才在 2021 年设置了离婚冷静期。我国在离婚冷静期实施之前,各地有过相关的实践,比如说某些省份。(时间到)
感谢正方一辩的开篇陈词,下面是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环节,时间共计 2 分钟,有请。
反方二辩:首先,全国妇联在关于中国司法大事与公告中提到,92.3%的离婚诉讼中,夫妻存在感情不和或家庭暴力问题。所以我们今天真正要解决的是夫妻具体的利益纠纷,您对此没有异议吧?那么请问您方,您方所说的离婚规定,在解决夫妻之间的这两个问题方面,政策利好到底来源于您方配套的所谓调解政策,还是离婚冷静期增加时间这两个方面呢?您方提到离婚冷静期增加时间,那对于真正解决夫妻之间矛盾的利好在哪里呢?
正方一辩:离婚冷静期能够提供更多的时间,让夫妻冷静地去思考,权衡自己的利弊,把自己的未来以及子女的抚养、抚养权等等财产纠纷都想清楚、考虑清楚。
反方二辩:那我问一下,这段时间为什么一定要在这个时候进行?而且我觉得您刚刚所说的调解政策单独实行为什么不可以?我们知道现在的调解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多有效的实施,很多人选择直接跳过调解制度,而我们为什么要进行这种强制性的措施呢?关于调解制度具体效率,您方还未论证。并且我刚刚听到您方所说的离婚冷静期的一个主要作用是降低离婚率,对吧?
正方一辩:是的,降低离婚率。
反方二辩:所以说您方认为离婚冷静期可以降低离婚率,存在因果关系,对吗?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二辩:那么在婚姻法没有任何修订的情况下,从 2019 年到 2020 年,离婚率大幅下降 30 个基点,您方告诉我原因是什么?
正方一辩:因为各地都在进行相关的一些政策实践,所以我们国家才在 2021 年设置了离婚冷静期。我国在离婚冷静期实施之前,各地有过相关的实践,比如说某些省份。(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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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
辩论场上诸位,我们今天探讨的是当代中国应不应该设置离婚冷静期,以是否能解决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各种问题为标准。我方认为不应该设置。
首先,在个人家庭层面,设置离婚冷静期无法解决,反而会激化各种矛盾。一方面,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相关的婚姻家庭问题。婚姻相关问题要根本解决,需要依靠纠纷的真正化解与家庭生活的幸福,这应当通过协调与理解来实现。而离婚冷静期制度只是单纯延后离婚时间,它并不能真正地解决问题。因此我们看到,该制度 2021 年实行以来,我国的生育数量持续下降,至 2023 年已经持续 7 年下降,而离婚率在 21 年当年下跌后,持续回升,至 23 年已超过 20 年的水平。可见设置离婚冷静期在解决这些问题上收效甚微。另一方面,设置离婚冷静期会导致婚内伤害的延长。离婚冷静期造成了财产分割等的延迟生效,必然使得受害一方难以及时得到分割出的房产、资金等来支持其躲避伤害,从而被迫继续忍受恶劣条件下的暴力,造成伤害延长。例如,根据网易新闻等多家新闻媒体的报道,今年广东某母亲因丈夫长期殴打、虐待女儿而提出离婚,但因为冷静期最后一天男方不签字而离婚失败。母女因得不到房产和财产的分割而被迫继续与男方合居并遭受暴力,女儿甚至被踹飞并受重伤并登上新闻。而这种悲惨的事件并不是个例。2021 年至今,仅造成严重后果登上新闻报道的就有数十起。而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对于造成这些悲剧,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二,在社会层面上设置离婚冷静期,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一方面,社会中协议离婚的占比很少,设置离婚冷静期的需求很小。协议离婚本来就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责任等问题,而判定有一方冲动的当事人冷静下来。前置程序数据也显示,2021 年登记后登记离婚失败的住户中,98%都在登记离婚被三方取消后提起了诉讼离婚,而直接反映冲动离婚数量的当年复婚率也仅有 8%。这些都充分说明了能走到离婚冷静期这一步的冲动离婚数量本来就很少,不值得专门立法,浪费法律资源来解决。另一方面,设置离婚冷静期也会增加诉讼离婚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2023 年全国法官日人均每天审监案件数 1 件以上,司法资源已经极为紧张,而离婚冷静期造成协议离婚的时间等成本增加,迫使人们选择不受其限制的诉讼离婚手段。2021 年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后,协议离婚较 2020 年减少 150 万对,而其中超过 140 万对都转而提起了诉讼离婚,这其中最主要的变量就是离婚冷静机制,即使有很多人通过诉讼离婚等手段来规避离婚冷静期的限制。经历离婚冷静期后,原本可协议解决的离婚者选择打官司,这无疑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综上,我方认为弊大于利,不应该设置,谢谢。
感谢主席。
辩论场上诸位,我们今天探讨的是当代中国应不应该设置离婚冷静期,以是否能解决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各种问题为标准。我方认为不应该设置。
首先,在个人家庭层面,设置离婚冷静期无法解决,反而会激化各种矛盾。一方面,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相关的婚姻家庭问题。婚姻相关问题要根本解决,需要依靠纠纷的真正化解与家庭生活的幸福,这应当通过协调与理解来实现。而离婚冷静期制度只是单纯延后离婚时间,它并不能真正地解决问题。因此我们看到,该制度 2021 年实行以来,我国的生育数量持续下降,至 2023 年已经持续 7 年下降,而离婚率在 21 年当年下跌后,持续回升,至 23 年已超过 20 年的水平。可见设置离婚冷静期在解决这些问题上收效甚微。另一方面,设置离婚冷静期会导致婚内伤害的延长。离婚冷静期造成了财产分割等的延迟生效,必然使得受害一方难以及时得到分割出的房产、资金等来支持其躲避伤害,从而被迫继续忍受恶劣条件下的暴力,造成伤害延长。例如,根据网易新闻等多家新闻媒体的报道,今年广东某母亲因丈夫长期殴打、虐待女儿而提出离婚,但因为冷静期最后一天男方不签字而离婚失败。母女因得不到房产和财产的分割而被迫继续与男方合居并遭受暴力,女儿甚至被踹飞并受重伤并登上新闻。而这种悲惨的事件并不是个例。2021 年至今,仅造成严重后果登上新闻报道的就有数十起。而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对于造成这些悲剧,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二,在社会层面上设置离婚冷静期,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一方面,社会中协议离婚的占比很少,设置离婚冷静期的需求很小。协议离婚本来就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责任等问题,而判定有一方冲动的当事人冷静下来。前置程序数据也显示,2021 年登记后登记离婚失败的住户中,98%都在登记离婚被三方取消后提起了诉讼离婚,而直接反映冲动离婚数量的当年复婚率也仅有 8%。这些都充分说明了能走到离婚冷静期这一步的冲动离婚数量本来就很少,不值得专门立法,浪费法律资源来解决。另一方面,设置离婚冷静期也会增加诉讼离婚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2023 年全国法官日人均每天审监案件数 1 件以上,司法资源已经极为紧张,而离婚冷静期造成协议离婚的时间等成本增加,迫使人们选择不受其限制的诉讼离婚手段。2021 年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后,协议离婚较 2020 年减少 150 万对,而其中超过 140 万对都转而提起了诉讼离婚,这其中最主要的变量就是离婚冷静机制,即使有很多人通过诉讼离婚等手段来规避离婚冷静期的限制。经历离婚冷静期后,原本可协议解决的离婚者选择打官司,这无疑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综上,我方认为弊大于利,不应该设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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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设置离婚冷静期弊大于利,不应该设置。
正方二辩:首先,我方认为离婚的定义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但实际情况是否超出我方定义,比如将其适用于因犯罪等原因导致的离婚,这一方面您是否认为我方的定义是合理的呢?好,那我们就此达成一个共识。
其次,我方想指出,在现在的社会中存在冲动离婚这种现象,您方是否承认这一点呢?是的,存在冲动离婚。我方发现,在世界范围内,韩国的离婚冷静期及相关制度,澳大利亚有长达一年的离婚冷静期,英国甚至有一年内不得结婚、一年内不得提起离婚的规定。由此来看,我国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的离婚程序几乎属于最简单的。这点您应该认可了吧?我方希望您方利用具体的事例进行论证,我方已经给您提供了这么多数据,您不能拿出更可靠的、在事业范围内能工程序的事证。如果您无法拿出,那您是否认可我方的观点呢?我方今天讨论的是当代中国应设置离婚冷静期,所以我们应该立足于当代中国具体的国情。
您方一直在回避我方的问题,我方认为这已经是默认了。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离婚程序是否属于最简单的呢?那么我们来看,正是因为这种程序的简单性和冲动离婚这一普遍社会现象之间的矛盾,让我们发现社会确实需要一种制度来缓解这种矛盾,而这个制度就是离婚冷静期。您方现在已经认可了我方政策的需求。
接下来我想问您方,您方有没有冲动控制不住自己的时候?首先您方刚才提到了冲动离婚是一个普遍现象,但是我们看到 98%的人在 2023 年,他们当年还是很理智的,存在问题的只是极少数。我问的是您自己有没有情绪冲动的时候,这种情况在冲动人群中只占极少数。我不是在问是否离婚,我当然会有这种问题,但我也不是因为这个离婚。您看您现在就是一直在回避问题,因为这种就是在冲动不稳定的状态,对不对?那我现在问您,报考大学志愿的时候,您方有没有深思熟虑?这跟离婚是没有关系的,您有没有认真考虑过呢?您思考一下,这当然是要参考的。您看,我们在上学报志愿的时候都要考虑一下,那离婚这个事情是不是更应该慎重考虑呢?
正方二辩:首先,我方认为离婚的定义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但实际情况是否超出我方定义,比如将其适用于因犯罪等原因导致的离婚,这一方面您是否认为我方的定义是合理的呢?好,那我们就此达成一个共识。
其次,我方想指出,在现在的社会中存在冲动离婚这种现象,您方是否承认这一点呢?是的,存在冲动离婚。我方发现,在世界范围内,韩国的离婚冷静期及相关制度,澳大利亚有长达一年的离婚冷静期,英国甚至有一年内不得结婚、一年内不得提起离婚的规定。由此来看,我国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的离婚程序几乎属于最简单的。这点您应该认可了吧?我方希望您方利用具体的事例进行论证,我方已经给您提供了这么多数据,您不能拿出更可靠的、在事业范围内能工程序的事证。如果您无法拿出,那您是否认可我方的观点呢?我方今天讨论的是当代中国应设置离婚冷静期,所以我们应该立足于当代中国具体的国情。
您方一直在回避我方的问题,我方认为这已经是默认了。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离婚程序是否属于最简单的呢?那么我们来看,正是因为这种程序的简单性和冲动离婚这一普遍社会现象之间的矛盾,让我们发现社会确实需要一种制度来缓解这种矛盾,而这个制度就是离婚冷静期。您方现在已经认可了我方政策的需求。
接下来我想问您方,您方有没有冲动控制不住自己的时候?首先您方刚才提到了冲动离婚是一个普遍现象,但是我们看到 98%的人在 2023 年,他们当年还是很理智的,存在问题的只是极少数。我问的是您自己有没有情绪冲动的时候,这种情况在冲动人群中只占极少数。我不是在问是否离婚,我当然会有这种问题,但我也不是因为这个离婚。您看您现在就是一直在回避问题,因为这种就是在冲动不稳定的状态,对不对?那我现在问您,报考大学志愿的时候,您方有没有深思熟虑?这跟离婚是没有关系的,您有没有认真考虑过呢?您思考一下,这当然是要参考的。您看,我们在上学报志愿的时候都要考虑一下,那离婚这个事情是不是更应该慎重考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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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是反方二辩的质询小结: 首先,对方所谓的离婚是在何种情况下决定的,谁来判定这个冲动离婚?对方说今天一拍脑子,因为和另一半吵架就想离婚。对方辩友还提到在进行离婚时要提出具体离婚协议并做财产分割,请问在权益分配时,他们是否处于很多不确定的状态?所以,您方必须对我们这个进行回应,因为这会增加现实成本,且这个时候不能仅归因于人们情绪的冲动。 第二点,以复婚率这个最广泛的定义来看,2020 年冲动离婚复婚率为 7.6%,2021 年为 8%。因各种原因冲动离婚的人,仅因冲动而复婚的情况极少。所以,您方所谓的这些针对谁呢?其他情况您方今天到底要不要讨论? 然后,对方提到国外制度,国外制度是否适合我国社会本土情况来制定,您方不能脱离我国实际情况。如果对方指出别的国家实行得很好,我们就要实行,我方不认您方的这种逻辑。 最后,对方跟我讲要有离婚率的判断标准。我想问您,您方所谓的离婚率的定值和这个离婚率下限之间的关系在哪里?对方理解我方举了 2011 年、2020 年离婚率的三个点,规划没有任何变化,那变化从何而来?同样,如何解释离婚登记实施后,离婚率在 2022 至 2023 年强制上涨 60 个百分点,而离婚登记还在实行,制度还在不断完善,您方怎么解释这个现象?同时,我方可以告诉各位,从长期来看,影响离婚率的因素是很多的,如经济形势等,不能片面地将其归到某一个问题上面。就这样,感谢。
接下来是反方二辩的质询小结: 首先,对方所谓的离婚是在何种情况下决定的,谁来判定这个冲动离婚?对方说今天一拍脑子,因为和另一半吵架就想离婚。对方辩友还提到在进行离婚时要提出具体离婚协议并做财产分割,请问在权益分配时,他们是否处于很多不确定的状态?所以,您方必须对我们这个进行回应,因为这会增加现实成本,且这个时候不能仅归因于人们情绪的冲动。 第二点,以复婚率这个最广泛的定义来看,2020 年冲动离婚复婚率为 7.6%,2021 年为 8%。因各种原因冲动离婚的人,仅因冲动而复婚的情况极少。所以,您方所谓的这些针对谁呢?其他情况您方今天到底要不要讨论? 然后,对方提到国外制度,国外制度是否适合我国社会本土情况来制定,您方不能脱离我国实际情况。如果对方指出别的国家实行得很好,我们就要实行,我方不认您方的这种逻辑。 最后,对方跟我讲要有离婚率的判断标准。我想问您,您方所谓的离婚率的定值和这个离婚率下限之间的关系在哪里?对方理解我方举了 2011 年、2020 年离婚率的三个点,规划没有任何变化,那变化从何而来?同样,如何解释离婚登记实施后,离婚率在 2022 至 2023 年强制上涨 60 个百分点,而离婚登记还在实行,制度还在不断完善,您方怎么解释这个现象?同时,我方可以告诉各位,从长期来看,影响离婚率的因素是很多的,如经济形势等,不能片面地将其归到某一个问题上面。就这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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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二辩通过列举一系列数据和事实,对对方观点进行质疑和反驳,同时强调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探讨离婚冷静期的问题,以维护自己的立场。
下面是正方二辩的质询小结:
首先,我们双方刚才已经对离婚冷静期以及民众冲动、离婚率高发等问题之间的矛盾及解决方式进行了探讨。对方辩友提到了一些问题,接下来我们对其进行回应。
关于对方谈到的 PR 问题,我国民政部在官方发布的规定中曾表示,诸如暴力虐待、遗弃、重婚等严重违反道德伦理的情形被排除在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之外,完全可以通过诉讼得到更有效的解决。况且,这些行为并不是离婚冷静期本身的问题,不要把这些问题的原因归结给离婚冷静期,不能将两个概念混为一谈。
我方强调离婚冷静期是理性的,不代表它介入现实会影响当事人选择解除婚姻关系的事由,反而会使人们更加谨慎地去行使这份权利。在遵守离婚自由原则的基础上,也能协调好个人与社会的整体关系。我们不能放任夫妻双方在解脱婚姻关系时,不去慎重考虑,通过在一定时间内认识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选择以离婚的方式回避问题。离婚冷静期为解决矛盾提供了契机,通过国家层面的引导,让夫妻双方可以冷静地反思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平和地去解决问题,使有可能修复的婚姻得以重新修复,从而减少冲动离婚的现象,使离婚率下降,人们对婚姻的信心重新上升,出生率上升,对缓解人口老龄化也有一定的作用。虽然这不是一劳永逸的,但我们会让世界向好的方向发展。谢谢!
下面是正方二辩的质询小结:
首先,我们双方刚才已经对离婚冷静期以及民众冲动、离婚率高发等问题之间的矛盾及解决方式进行了探讨。对方辩友提到了一些问题,接下来我们对其进行回应。
关于对方谈到的 PR 问题,我国民政部在官方发布的规定中曾表示,诸如暴力虐待、遗弃、重婚等严重违反道德伦理的情形被排除在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之外,完全可以通过诉讼得到更有效的解决。况且,这些行为并不是离婚冷静期本身的问题,不要把这些问题的原因归结给离婚冷静期,不能将两个概念混为一谈。
我方强调离婚冷静期是理性的,不代表它介入现实会影响当事人选择解除婚姻关系的事由,反而会使人们更加谨慎地去行使这份权利。在遵守离婚自由原则的基础上,也能协调好个人与社会的整体关系。我们不能放任夫妻双方在解脱婚姻关系时,不去慎重考虑,通过在一定时间内认识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选择以离婚的方式回避问题。离婚冷静期为解决矛盾提供了契机,通过国家层面的引导,让夫妻双方可以冷静地反思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平和地去解决问题,使有可能修复的婚姻得以重新修复,从而减少冲动离婚的现象,使离婚率下降,人们对婚姻的信心重新上升,出生率上升,对缓解人口老龄化也有一定的作用。虽然这不是一劳永逸的,但我们会让世界向好的方向发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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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是双方四辩的对辩环节,时间为干计时 1 分 30 秒,注意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打断。
正方四辩:感谢在场各位。首先,对方二辩对我们所说的冲动离婚的定义存在争议,我们无意讨论冲动离婚到底该如何定义,因为没人能确切定义一个人在何种生活状态下的离婚属于冲动。我们想要探讨的是,难道就因为定义的问题而不去拯救那些即将破碎的家庭吗?其次,对于反方二辩质疑的冷静期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难道我们不应该尝试一下吗?如果反方辩友不认同设置冷静期,那么针对离婚普遍的问题,请对方提出一个具体政策。我们可以在婚姻中设立一个规定主导的调解机构,以此来调解、解决夫妻间的矛盾。这段冷静期实际上是为了调解,并非毫无意义。第三个问题,如果放任随意离婚的现象发酵,那么是否大家都要把民政局当作责任银行呢?我们提出设置辅导机构等方案,根本目的是通过一段时间的调解来解决多方问题。我们也可以借助医院来帮助夫妻解决孩子及情感复合问题,如果有效,也能让他们重归于好。请问这方面的调解工作,你们做了吗?我们的调解政策是否与经济政策捆绑在一起,这是我们的论点之一。如果不要离婚冷静期,离婚调解也能对婚姻起到作用,那么请问对方,设置离婚冷静期有什么必要呢?我们的政策包括法律和财产关系方面,还可以提供财产分配的建议,以确保公平和财产保障,这样的效果肯定特别好。我们认为,婚前调解是一种选择性的,而我们所说的离婚冷静期是一种强制的方式,大部分人会选择操作诉前调解。我们并没有限制任何人,这是一种必要的措施。从 2023 年汇率和离婚率回升到 2020 年到 2021 年之间的事实来看,离婚冷静期只是一段预设的时间,它本身无法解决任何问题。如果不要离婚冷静期,给双方提供成功的婚姻调解也可以达到目的,离婚冷静期并没有任何特别的作用。
反方四辩:离婚冷静期会使弱势一方受到更难的侵害,延长家暴的风险。根据全国法院数据,中国第 10 万起案例当中只有不到 18%的定性。请问您方政策当中如何成功鉴定家暴?民方根本没有任何执行力,这是无法排除家暴风险的,对不对?
正方四辩时间到。
接下来是双方四辩的对辩环节,时间为干计时 1 分 30 秒,注意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打断。
正方四辩:感谢在场各位。首先,对方二辩对我们所说的冲动离婚的定义存在争议,我们无意讨论冲动离婚到底该如何定义,因为没人能确切定义一个人在何种生活状态下的离婚属于冲动。我们想要探讨的是,难道就因为定义的问题而不去拯救那些即将破碎的家庭吗?其次,对于反方二辩质疑的冷静期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难道我们不应该尝试一下吗?如果反方辩友不认同设置冷静期,那么针对离婚普遍的问题,请对方提出一个具体政策。我们可以在婚姻中设立一个规定主导的调解机构,以此来调解、解决夫妻间的矛盾。这段冷静期实际上是为了调解,并非毫无意义。第三个问题,如果放任随意离婚的现象发酵,那么是否大家都要把民政局当作责任银行呢?我们提出设置辅导机构等方案,根本目的是通过一段时间的调解来解决多方问题。我们也可以借助医院来帮助夫妻解决孩子及情感复合问题,如果有效,也能让他们重归于好。请问这方面的调解工作,你们做了吗?我们的调解政策是否与经济政策捆绑在一起,这是我们的论点之一。如果不要离婚冷静期,离婚调解也能对婚姻起到作用,那么请问对方,设置离婚冷静期有什么必要呢?我们的政策包括法律和财产关系方面,还可以提供财产分配的建议,以确保公平和财产保障,这样的效果肯定特别好。我们认为,婚前调解是一种选择性的,而我们所说的离婚冷静期是一种强制的方式,大部分人会选择操作诉前调解。我们并没有限制任何人,这是一种必要的措施。从 2023 年汇率和离婚率回升到 2020 年到 2021 年之间的事实来看,离婚冷静期只是一段预设的时间,它本身无法解决任何问题。如果不要离婚冷静期,给双方提供成功的婚姻调解也可以达到目的,离婚冷静期并没有任何特别的作用。
反方四辩:离婚冷静期会使弱势一方受到更难的侵害,延长家暴的风险。根据全国法院数据,中国第 10 万起案例当中只有不到 18%的定性。请问您方政策当中如何成功鉴定家暴?民方根本没有任何执行力,这是无法排除家暴风险的,对不对?
正方四辩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代中国,应该设置离婚冷静期 vs 当代中国,不应该设置离婚冷静期
正方三辩盘问反方:
2021 年山西省有 36%的离婚申请撤回,2022 年有 23%的离婚申请撤回。离婚申请撤回是不是体现了,离婚冷静期确实有好的时间效果?您方如何论证这个撤回是真的因为双方回心转意,还是只是因为其中一方的原因?我觉得我这个数据确实是有较好的时间效果的,因为您方承认了这里面有冲动离婚的概率,那么我方可以认为离婚冷静期是有这样的效果。
再问二辩,您方认为社会人民社会税个(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我方已经刚刚说了,您方不要在我方没有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强迫我方认可。诉讼法规里面不全是因为回心转意,实际上,离婚到离婚 30 天内有撤回的情况,10 天内撤回的问题,这里面原因有很多,具体的矛盾没有解决,或是周围环境有压力,也可能是因为某些财产的政策,比如长三角那块有一些买房政策,他们认为撤回后会有更好的效果。我们还是回到民生的问题,民生指的是和人民生活需求相关,人也同样需要满足基本需求。大部分人是有这个需求的。人民确实与婚姻的民生性相关,这个观点应当是认可的。
那么四辩,我现在关注的是婚姻产生的问题,这是不能变的,这不是通过我们教育人民的形态就能改变的,这是不是国家对家庭的一种长期性的方法?所以说这是国家人民政府关怀人民所实施的立法,您方怎么能不认可呢?那种强制性的措施,限制人的行为是不符合我们的价值观的。您方还是没有听清我方的观点。离婚冷静期体现了这一点。
另外,离婚冷静期期间可以让夫妻更好地处理财产分割等问题,这有可能涉及到多个人的财产,会有更保障,这是社会的一个问题。一方面可能会被认为侵害了个人的自由,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每个人的权利提供更好的保障。时间到。谢谢。
辩题为:当代中国,应该设置离婚冷静期 vs 当代中国,不应该设置离婚冷静期
正方三辩盘问反方:
2021 年山西省有 36%的离婚申请撤回,2022 年有 23%的离婚申请撤回。离婚申请撤回是不是体现了,离婚冷静期确实有好的时间效果?您方如何论证这个撤回是真的因为双方回心转意,还是只是因为其中一方的原因?我觉得我这个数据确实是有较好的时间效果的,因为您方承认了这里面有冲动离婚的概率,那么我方可以认为离婚冷静期是有这样的效果。
再问二辩,您方认为社会人民社会税个(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我方已经刚刚说了,您方不要在我方没有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强迫我方认可。诉讼法规里面不全是因为回心转意,实际上,离婚到离婚 30 天内有撤回的情况,10 天内撤回的问题,这里面原因有很多,具体的矛盾没有解决,或是周围环境有压力,也可能是因为某些财产的政策,比如长三角那块有一些买房政策,他们认为撤回后会有更好的效果。我们还是回到民生的问题,民生指的是和人民生活需求相关,人也同样需要满足基本需求。大部分人是有这个需求的。人民确实与婚姻的民生性相关,这个观点应当是认可的。
那么四辩,我现在关注的是婚姻产生的问题,这是不能变的,这不是通过我们教育人民的形态就能改变的,这是不是国家对家庭的一种长期性的方法?所以说这是国家人民政府关怀人民所实施的立法,您方怎么能不认可呢?那种强制性的措施,限制人的行为是不符合我们的价值观的。您方还是没有听清我方的观点。离婚冷静期体现了这一点。
另外,离婚冷静期期间可以让夫妻更好地处理财产分割等问题,这有可能涉及到多个人的财产,会有更保障,这是社会的一个问题。一方面可能会被认为侵害了个人的自由,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每个人的权利提供更好的保障。时间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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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是反方三辩的盘问环节:
法律应该为全体社会成员服务,这点我们可以达成共识。根据民政部的数据显示,2020 年的复婚率只有 7.6%,而复婚率是衡量冲动离婚的一个重要指标,冲动离婚的现象只是少数,只为维护这一小部分人利益的政策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吗?
女方已经认可了我方观点,对冲动离婚的人有帮助。对方辩友想告诉大家,他们觉得这个法律故事:二辩提到女子周雪因丈夫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等原因提出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内被丈夫杀害,离婚冷静期是不是增加了受害者受到更严重伤害的风险?家暴本身是婚姻中不该存在的,不能把婚姻中一切责任都归结于它。离婚冷静期是不是延长了婚姻之间的伤害?
我打断一下四辩,您方说离婚的问题可以诉诸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比协议离婚成本更高。我们这里只讨论协议离婚。2021 年到 2020 年,离婚登记减少了 150 万,其中 98%在正常登记离婚未果的情况下提起了诉讼离婚,等于说离婚的夫妻很大程度上只是把随意离婚的诉求转移到了诉讼离婚上去,通过成本的叠加来控制离婚,这严重增加了司法的负担。
而且,2019 年到 2023 年,调解不诉讼离婚的对数由 65.3 万对增加到 116 万对。司法资源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应该得到合理使用,而不是滥用。所以说,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增加了司法负担,占用了司法资源。法律的设置本就需要考虑其社会效益,除了为一小部分人服务、增加伤害风险外,还造成司法资源被严重占用的法律,显然没有设置的价值。
接下来是反方三辩的盘问环节:
法律应该为全体社会成员服务,这点我们可以达成共识。根据民政部的数据显示,2020 年的复婚率只有 7.6%,而复婚率是衡量冲动离婚的一个重要指标,冲动离婚的现象只是少数,只为维护这一小部分人利益的政策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吗?
女方已经认可了我方观点,对冲动离婚的人有帮助。对方辩友想告诉大家,他们觉得这个法律故事:二辩提到女子周雪因丈夫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等原因提出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内被丈夫杀害,离婚冷静期是不是增加了受害者受到更严重伤害的风险?家暴本身是婚姻中不该存在的,不能把婚姻中一切责任都归结于它。离婚冷静期是不是延长了婚姻之间的伤害?
我打断一下四辩,您方说离婚的问题可以诉诸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比协议离婚成本更高。我们这里只讨论协议离婚。2021 年到 2020 年,离婚登记减少了 150 万,其中 98%在正常登记离婚未果的情况下提起了诉讼离婚,等于说离婚的夫妻很大程度上只是把随意离婚的诉求转移到了诉讼离婚上去,通过成本的叠加来控制离婚,这严重增加了司法的负担。
而且,2019 年到 2023 年,调解不诉讼离婚的对数由 65.3 万对增加到 116 万对。司法资源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应该得到合理使用,而不是滥用。所以说,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增加了司法负担,占用了司法资源。法律的设置本就需要考虑其社会效益,除了为一小部分人服务、增加伤害风险外,还造成司法资源被严重占用的法律,显然没有设置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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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存在诸多问题,不符合法律设置应考虑的全体社会成员利益和社会效益,没有设置的价值。
接下来是盘问小结环节,首先有请正方三辩,时间为 2 分钟。
首先,对方质疑我方限制了离婚自由,然而事实上我们并没有限制。我们没有禁止离婚,人们若想离婚仍是可以的,我们也没有规定禁止结婚,这是对婚姻自由的尊重。但是,若以一种不审慎的态度对待结婚和离婚,离婚冷静期则给予了双方适当的时间进行冷静思考,以确保离婚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这与离婚者的本质并不冲突。
其次,关于离婚冷静期是否会增加成本的问题,我方认为不会。从长远角度看,离婚冷静期可避免冲动离婚及婚后的一些情况,反而能使财产分配更加高效,结婚程序本就较为复杂,倡导以与结婚时同样审视的态度对待离婚,算不上增加成本。
然后,关于家暴问题,离婚冷静期并不能解决家暴,受害人想要结束婚姻,问题的根源不在于离婚冷静期,而是婚姻本身所带来的。
再看我国现状,2013 年取消离婚审查制度后,我国离婚率快速上升,民政局数据显示,21 世纪以来,我国复婚率不断上涨,冲动离婚现象愈发频繁,这将带来家庭破碎、财产受损等一系列问题。而离婚冷静制度实施后,确实能够有效缓解冲动结婚和冲动离婚。例如,江苏省 2021 年离婚申请在冷静期内撤回的占比为 36%,2022 年占比为 34%;浙江省 2022 年离婚申请在冷静期内撤回的占比为 34%。这表明离婚冷静制度在社会中逐渐发挥作用,它确实能够有效缓解冲动结婚和冲动离婚。
我们国家关心离婚问题,看到了冲动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因而采取措施试点,且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力地证明了离婚冷静制度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实现基础。离婚冷静期中对婚姻考虑时间的增加,让夫妻能够冷静思考,减少冲动,配套调解制度也有很大的发挥空间,能让当事人更加清楚自己财产的归属和安排,这都是真正的民生主义所需要的,体现了人文关怀。同时,离婚冷静期也体现了我国对这一问题的重视。谢谢。
接下来是盘问小结环节,首先有请正方三辩,时间为 2 分钟。
首先,对方质疑我方限制了离婚自由,然而事实上我们并没有限制。我们没有禁止离婚,人们若想离婚仍是可以的,我们也没有规定禁止结婚,这是对婚姻自由的尊重。但是,若以一种不审慎的态度对待结婚和离婚,离婚冷静期则给予了双方适当的时间进行冷静思考,以确保离婚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这与离婚者的本质并不冲突。
其次,关于离婚冷静期是否会增加成本的问题,我方认为不会。从长远角度看,离婚冷静期可避免冲动离婚及婚后的一些情况,反而能使财产分配更加高效,结婚程序本就较为复杂,倡导以与结婚时同样审视的态度对待离婚,算不上增加成本。
然后,关于家暴问题,离婚冷静期并不能解决家暴,受害人想要结束婚姻,问题的根源不在于离婚冷静期,而是婚姻本身所带来的。
再看我国现状,2013 年取消离婚审查制度后,我国离婚率快速上升,民政局数据显示,21 世纪以来,我国复婚率不断上涨,冲动离婚现象愈发频繁,这将带来家庭破碎、财产受损等一系列问题。而离婚冷静制度实施后,确实能够有效缓解冲动结婚和冲动离婚。例如,江苏省 2021 年离婚申请在冷静期内撤回的占比为 36%,2022 年占比为 34%;浙江省 2022 年离婚申请在冷静期内撤回的占比为 34%。这表明离婚冷静制度在社会中逐渐发挥作用,它确实能够有效缓解冲动结婚和冲动离婚。
我们国家关心离婚问题,看到了冲动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因而采取措施试点,且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力地证明了离婚冷静制度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实现基础。离婚冷静期中对婚姻考虑时间的增加,让夫妻能够冷静思考,减少冲动,配套调解制度也有很大的发挥空间,能让当事人更加清楚自己财产的归属和安排,这都是真正的民生主义所需要的,体现了人文关怀。同时,离婚冷静期也体现了我国对这一问题的重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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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您方说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在离婚冷静期内缓解婚姻双方的家庭矛盾,可是您方所说的强制调解的内容真的具有可行性吗?2020 年的离婚数量是 410 万对,协议离婚的数量只会更多,那么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资源如何避免更加浪费?因为您方怎能保证这些提出离婚的人,他们全都是因为冲动离婚呢?
再来看我方观点,我方认为离婚的弊端在于它只照顾少数人的利益,这在婚姻中受到伤害的风险同时占用了司法资源。2020 年的复婚率只有 7.6%,在离婚人数中占比颇少。这些社会契约理论、法律应该是通过全体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所以我们完全不需要为了冲动离婚的那一小部分人去制定一个普适性的法律来规范所有社会个体离婚。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提高了离婚的时间成本,增加了一方反悔的可能,这就迫使单方想要离婚的人去走诉讼程序,减少了协议离婚中 98%的后期在正常登记离婚未果后提起的诉讼离婚,这增加了大量时间的消耗,占用了司法资源。而根据统计数据,初次离婚诉讼成功率只有 5%,所以诉讼离婚之后也很难收到理想的成果。
同时,您方所谓的离婚冷静期成为了延续家庭伤害的帮凶,它给更多的家庭暴力留出了时间,也给恶意转移家庭财产等留下了余地。您方提出说,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措施来在离婚冷静期内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难道这只是在离婚冷静期这个时间内,离婚冷静期本身就能产生效应吗?即使在离婚冷静期内撤销的离婚申请,所带来的很可能也只是潜在的离婚诉求不断积压,而这些潜在的离婚诉求就成为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所以,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背离了法律之所以存在的初衷,如果设置的话,必将产生不良后果。
谢谢主席。您方说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在离婚冷静期内缓解婚姻双方的家庭矛盾,可是您方所说的强制调解的内容真的具有可行性吗?2020 年的离婚数量是 410 万对,协议离婚的数量只会更多,那么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资源如何避免更加浪费?因为您方怎能保证这些提出离婚的人,他们全都是因为冲动离婚呢?
再来看我方观点,我方认为离婚的弊端在于它只照顾少数人的利益,这在婚姻中受到伤害的风险同时占用了司法资源。2020 年的复婚率只有 7.6%,在离婚人数中占比颇少。这些社会契约理论、法律应该是通过全体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所以我们完全不需要为了冲动离婚的那一小部分人去制定一个普适性的法律来规范所有社会个体离婚。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提高了离婚的时间成本,增加了一方反悔的可能,这就迫使单方想要离婚的人去走诉讼程序,减少了协议离婚中 98%的后期在正常登记离婚未果后提起的诉讼离婚,这增加了大量时间的消耗,占用了司法资源。而根据统计数据,初次离婚诉讼成功率只有 5%,所以诉讼离婚之后也很难收到理想的成果。
同时,您方所谓的离婚冷静期成为了延续家庭伤害的帮凶,它给更多的家庭暴力留出了时间,也给恶意转移家庭财产等留下了余地。您方提出说,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措施来在离婚冷静期内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难道这只是在离婚冷静期这个时间内,离婚冷静期本身就能产生效应吗?即使在离婚冷静期内撤销的离婚申请,所带来的很可能也只是潜在的离婚诉求不断积压,而这些潜在的离婚诉求就成为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所以,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背离了法律之所以存在的初衷,如果设置的话,必将产生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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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代中国,应该设置离婚冷静期 vs 当代中国,不应该设置离婚冷静期 环节为:自由辩论
首先,一方指出对方不应一直拿家庭暴力作为论据,因为不在讨论范围内,且政策有相关保护机制和调解员。同时,提出浙江省 2022 年有 30.2%的离婚申请在离婚冷静期内被撤回,说明存在离婚冲突的情况,并根据全国法院数据,质疑对方政策下如何成功定性家暴。
另一方回应,要求对方提供家暴问题的具体数据,并掌握家暴离婚占值较低的情况。接着询问对方解决夫妻之间具体问题的政策是什么,认为离婚需要一种审慎的态度,离婚冷静期是调解政策实施的时间。还提出婚前婚内设立调解书的问题,质疑其效率和必要性,认为调解政策实施不应强制,且离婚冷静期与现有调解程序没有根本区别。此外,提到司法经济制度等问题,认为离婚是民事行为,与司法学员无关,质疑为何非要在离婚前调解,离婚后调解也可行,结婚成本低,不应浪费资源。并以大学为例进行类比。
一方再次强调,对方需提供家暴问题的具体数据,并指出对方所说家暴离婚占值较低的情况需进一步掌握。同时询问对方解决夫妻之间具体问题的政策。认为离婚需要审慎态度,离婚冷静期是调解政策实施的时间。还提到现有协议调解程序存在问题,将调解放在离婚冷静期内的合理性受到质疑。
另一方认为,设置离婚冷静期可能延长家暴伤害,冲动离婚会导致家庭破碎,提前设置冷静期成本更低,应多考虑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并指出离婚前会签订离婚协议书进行考虑,要求对方正式回答关于家暴的问题。还提出离婚作为婚姻的教育,国家倡导审慎的婚姻态度,是对人民的关怀,且审慎对待离婚是传统。认为通过各种措施防止情感伤害,不需要过多修正来保证正当性。询问对方是否会纠正错误,认为相关政策能让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对感情划分等得到保障,离婚涉及多人权益,应共同保障。质疑对方将离婚视为不好的事情,认为应解决冲动离婚等问题,而不是将各种社会问题统一概括为离婚率的问题。
一方表示,对方打算防止冲动离婚,但出动离婚群体定义不明确,需提供具体数据,从效果来讲,真正要做的是解决夫妻间具体的争议和冲突,而对方提出通过增加政策来解决离婚问题,但无法保证所有人离婚是权衡利弊的,质疑对方为何否认冲动离婚人群的存在,以 2022 年两省在冷静期内被撤回的 34.2%的离婚申请为例进行说明。最后提到所有能够调解离婚的政策,遇到的问题可以完善,不需要通过强制离婚来解决。时间到了。
辩题为:当代中国,应该设置离婚冷静期 vs 当代中国,不应该设置离婚冷静期 环节为:自由辩论
首先,一方指出对方不应一直拿家庭暴力作为论据,因为不在讨论范围内,且政策有相关保护机制和调解员。同时,提出浙江省 2022 年有 30.2%的离婚申请在离婚冷静期内被撤回,说明存在离婚冲突的情况,并根据全国法院数据,质疑对方政策下如何成功定性家暴。
另一方回应,要求对方提供家暴问题的具体数据,并掌握家暴离婚占值较低的情况。接着询问对方解决夫妻之间具体问题的政策是什么,认为离婚需要一种审慎的态度,离婚冷静期是调解政策实施的时间。还提出婚前婚内设立调解书的问题,质疑其效率和必要性,认为调解政策实施不应强制,且离婚冷静期与现有调解程序没有根本区别。此外,提到司法经济制度等问题,认为离婚是民事行为,与司法学员无关,质疑为何非要在离婚前调解,离婚后调解也可行,结婚成本低,不应浪费资源。并以大学为例进行类比。
一方再次强调,对方需提供家暴问题的具体数据,并指出对方所说家暴离婚占值较低的情况需进一步掌握。同时询问对方解决夫妻之间具体问题的政策。认为离婚需要审慎态度,离婚冷静期是调解政策实施的时间。还提到现有协议调解程序存在问题,将调解放在离婚冷静期内的合理性受到质疑。
另一方认为,设置离婚冷静期可能延长家暴伤害,冲动离婚会导致家庭破碎,提前设置冷静期成本更低,应多考虑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并指出离婚前会签订离婚协议书进行考虑,要求对方正式回答关于家暴的问题。还提出离婚作为婚姻的教育,国家倡导审慎的婚姻态度,是对人民的关怀,且审慎对待离婚是传统。认为通过各种措施防止情感伤害,不需要过多修正来保证正当性。询问对方是否会纠正错误,认为相关政策能让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对感情划分等得到保障,离婚涉及多人权益,应共同保障。质疑对方将离婚视为不好的事情,认为应解决冲动离婚等问题,而不是将各种社会问题统一概括为离婚率的问题。
一方表示,对方打算防止冲动离婚,但出动离婚群体定义不明确,需提供具体数据,从效果来讲,真正要做的是解决夫妻间具体的争议和冲突,而对方提出通过增加政策来解决离婚问题,但无法保证所有人离婚是权衡利弊的,质疑对方为何否认冲动离婚人群的存在,以 2022 年两省在冷静期内被撤回的 34.2%的离婚申请为例进行说明。最后提到所有能够调解离婚的政策,遇到的问题可以完善,不需要通过强制离婚来解决。时间到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这场关于“当代中国,应该设置离婚冷静期 vs 当代中国,不应该设置离婚冷静期”的自由辩论中,双方讨论流程如下:
一方:
另一方:
好,双方时间到,接下来是总结陈词环节,首先有请反方四辩,时间为 3 分 30 秒。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的各位。今天对方告诉我们,离婚冷静期可以促进沟通以实现婚姻的存续,可惜这是明显的强加因素。另外,承认了促进婚姻和解决问题根本就不是离婚冷静期本身,而是沟通调解,而沟通调解完全可以在离婚之前进行,其预防作用也完全可以在离婚以后进行,债权划分也完全可避。可见,离婚人数其实根本没有得到遏制。
不仅如此,他们仅仅看到了只占人数 8%的冲动离婚群体,却看不到占全国人口 30%的家暴受害者。的确,固然承认人生具有稳定性,确实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不仅仅是稳定性,还存在着时间推移的妥协和持续的分化。所以,这种所谓的奉献失败到后退了一步,其实感性层面的能力对于家暴问题的解决,实际上仍然是一座空中楼阁。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实施家暴或者未来可能实施家暴的情况,但是根据全国妇联数据,在中国,受害者平均遭受三十到五十次家暴后才会报警。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问题,其认定率只有不到 30%,这样的方案根本无法实施。
退一步讲,就算家暴真的可以被认定,认定也需要时间,那本质上也是延长了受害者的伤害,不是吗?由此可见,无论对方如何改变政策,离婚冷静期是对家暴的变相纵容,这一事实都无可否认。弱势群体因为离婚冷静期而受到的伤害无法避免,对方提出弱势方还可以申诉诉讼离婚,不需要协议离婚。然而,根据数据显示,初次诉讼离婚成功率只有 5%,诉讼离婚难以快速解决纠纷。就算诉讼可行,其费用一般在 5000 至 2 万之间,离婚诉讼平均耗时一年半左右。如此高昂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并不是每一位受害者都可以接受的。他们寻求诉讼的方式,就好比对一个身处职场困境的人说不服,这种荒谬的观点是我方无法接受的。
对方还从国家层面出发,认为离婚冷静期可以降低离婚率,这完全是主观臆断。我方根据国家民政局的数据显示,离婚率在 2024 年当年下降后持续回升,到 2023 年已经回升超过 2020 年的水平。由此可见,离婚率下降只是短暂的表象,离婚冷静期只能将矛盾压制,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许多纠纷在冷静期内并未和解,反而可能因为时间的拖延而加剧不良情绪,婚姻关系的质量并未因冷静期而改善,反而导致前期离婚需求的不断积压。不仅如此,离婚冷静期还抬高了离婚的门槛,使结婚率、离婚产生的风险更加突出。这难道是对方愿意看到的结果吗?对方声称从社会角度出发,希望通过离婚冷静期减少冲动离婚。首先再次强调,年轻本身对法律的冲动没有作用,是沟通调解起到了减少冲突的作用。其实双方忽略了民法解除的规定,协议离婚双方需准备离婚协议书,明确双方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关系才能申请离婚。联系协议离婚的整个流程来缓解冲动,但是协议离婚从来都是当事人深思熟虑的结果,因此在此基础上的离婚冷静期完全是画蛇添足。
他们还提出可以改进政策,减少失败和资本浪费。首先,现有的政策不能保证有效,因为根据现实的数据可以明显看出,司法资源由于离婚的人数增多,从 2020 年到 2021 年减少了 150 万,离婚登记中 98%在正常登记离婚未果后提出了诉讼离婚。在没有明显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离婚登记还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离婚登记设置实际上是对个人的一种限制。离婚和结婚都是个人的私事,尝试设立离婚冷静期容易剥夺人民自主决定的权利。我们应该认识到,结婚是个人的选择,离婚也是个人的权利,强制制度会剥夺个人的选择权,而应该尊重每个人的人生诉求和个人隐私权。谢谢大家。
好,双方时间到,接下来是总结陈词环节,首先有请反方四辩,时间为 3 分 30 秒。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的各位。今天对方告诉我们,离婚冷静期可以促进沟通以实现婚姻的存续,可惜这是明显的强加因素。另外,承认了促进婚姻和解决问题根本就不是离婚冷静期本身,而是沟通调解,而沟通调解完全可以在离婚之前进行,其预防作用也完全可以在离婚以后进行,债权划分也完全可避。可见,离婚人数其实根本没有得到遏制。
不仅如此,他们仅仅看到了只占人数 8%的冲动离婚群体,却看不到占全国人口 30%的家暴受害者。的确,固然承认人生具有稳定性,确实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不仅仅是稳定性,还存在着时间推移的妥协和持续的分化。所以,这种所谓的奉献失败到后退了一步,其实感性层面的能力对于家暴问题的解决,实际上仍然是一座空中楼阁。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实施家暴或者未来可能实施家暴的情况,但是根据全国妇联数据,在中国,受害者平均遭受三十到五十次家暴后才会报警。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问题,其认定率只有不到 30%,这样的方案根本无法实施。
退一步讲,就算家暴真的可以被认定,认定也需要时间,那本质上也是延长了受害者的伤害,不是吗?由此可见,无论对方如何改变政策,离婚冷静期是对家暴的变相纵容,这一事实都无可否认。弱势群体因为离婚冷静期而受到的伤害无法避免,对方提出弱势方还可以申诉诉讼离婚,不需要协议离婚。然而,根据数据显示,初次诉讼离婚成功率只有 5%,诉讼离婚难以快速解决纠纷。就算诉讼可行,其费用一般在 5000 至 2 万之间,离婚诉讼平均耗时一年半左右。如此高昂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并不是每一位受害者都可以接受的。他们寻求诉讼的方式,就好比对一个身处职场困境的人说不服,这种荒谬的观点是我方无法接受的。
对方还从国家层面出发,认为离婚冷静期可以降低离婚率,这完全是主观臆断。我方根据国家民政局的数据显示,离婚率在 2024 年当年下降后持续回升,到 2023 年已经回升超过 2020 年的水平。由此可见,离婚率下降只是短暂的表象,离婚冷静期只能将矛盾压制,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许多纠纷在冷静期内并未和解,反而可能因为时间的拖延而加剧不良情绪,婚姻关系的质量并未因冷静期而改善,反而导致前期离婚需求的不断积压。不仅如此,离婚冷静期还抬高了离婚的门槛,使结婚率、离婚产生的风险更加突出。这难道是对方愿意看到的结果吗?对方声称从社会角度出发,希望通过离婚冷静期减少冲动离婚。首先再次强调,年轻本身对法律的冲动没有作用,是沟通调解起到了减少冲突的作用。其实双方忽略了民法解除的规定,协议离婚双方需准备离婚协议书,明确双方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关系才能申请离婚。联系协议离婚的整个流程来缓解冲动,但是协议离婚从来都是当事人深思熟虑的结果,因此在此基础上的离婚冷静期完全是画蛇添足。
他们还提出可以改进政策,减少失败和资本浪费。首先,现有的政策不能保证有效,因为根据现实的数据可以明显看出,司法资源由于离婚的人数增多,从 2020 年到 2021 年减少了 150 万,离婚登记中 98%在正常登记离婚未果后提出了诉讼离婚。在没有明显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离婚登记还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离婚登记设置实际上是对个人的一种限制。离婚和结婚都是个人的私事,尝试设立离婚冷静期容易剥夺人民自主决定的权利。我们应该认识到,结婚是个人的选择,离婚也是个人的权利,强制制度会剥夺个人的选择权,而应该尊重每个人的人生诉求和个人隐私权。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离婚冷静期存在诸多问题,无法真正解决婚姻中的问题,会对当事人尤其是弱势群体造成不良影响,不符合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不应设置离婚冷静期。
接下来是正方四辩的总结陈词:
当代中国,存在冲动离婚的现象,离婚程序的简易和法律导向导致结婚的随意,同时也是导致冲动离婚的原因,这是一直需要解决的问题,也需要依法机关、行政机关通过婚姻法律、行政法进行调整。我方认为,对方一旦承诺,认为离婚冷静期不是被需要的,这种说法并没有证明离婚冷静期有什么危害。在这一点上,对方并没有对我们做出有效的挑战。对方说离婚冷静期会耽误时间,但实际上离婚冷静期间,双方完全可以正常生活。如果已经像离婚一样分居,也可以通过转账或赠送的方式分割财产。只要双方主观上做好准备,财产分割、主观上情感破裂,完全可以事实上形成离婚的状态。这样的一个离婚冷静期的影响只是你不能马上和另外一个人结婚,但相信还是可以找到合适的对象。我方认为离婚冷静期,其实对离婚最终是一种缓和,而不是冷冻。需要离婚的,依旧可以通过法律肯定其离婚的权利。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那么政府不应该也做不到通过离婚冷静期限制其离婚,所以离婚冷静期并没有限制夫妻的民事权利。
既然我们的社会存在冲动离婚的问题,政府就应当有所作为,这是政府的责任义务,也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应有之义。同样,为了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政府多投入一些社会资源又有何不可呢?社会资源取决于民用资源,并不会增加行政成本和造成司法权力利用混乱。
综上,对方的观点我们并不认同。民政部门在协议离婚和财产判决离婚方面,差异已经很大程度地存在了非财产平衡的现象。自民法典确立离婚冷静期以来,我方离婚率同比降低 30%,在浙江省 34%的夫妻都在离婚冷静期内对离婚有了更进一步的思考。离婚冷静期不仅不会影响正常生活,民政机关还能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分割、法律援助、情感咨询、婚姻法律法规普及等服务。我们将这些服务与离婚冷静期捆绑起来,就是为了能够尽可能地保护离婚夫妻双方的利益。这些服务的成本决定了它只能服务于真正有需要的人,也就是说只有那些真正提出离婚申请并被确认有紧迫现实需求的当事人才能够接受这些服务。所以,这些服务是必要的,但不是必须的,也不仅仅是在离婚关系确定之前就要进行的。
以上种种都是冷静期政策积极作用的体现。让我们再回到问题的根源,如果婚前草草决定,婚后才发现他们以为冲动是丘比特的箭,但不知其实是潘多拉的魔盒。难道我们就要任由民政局大厅成为夫妻吵架的场所吗?难道国家就要无动于衷地回应社会的需求吗?难道所谓的自由竟然不允许来自政府的人文关怀吗?我们要承认,离婚平衡制度的完善仍然存在差距,但踏上取经路难道不比到达灵山更加重要吗?冷静期是从无到有的跨越,是我国婚姻制度改革的心理准备。改革从来不是一帆风顺,但在冲动离婚盛行的今天,离婚冷静期是我国婚姻制度改革不可或缺的第一步。感谢!
接下来是正方四辩的总结陈词:
当代中国,存在冲动离婚的现象,离婚程序的简易和法律导向导致结婚的随意,同时也是导致冲动离婚的原因,这是一直需要解决的问题,也需要依法机关、行政机关通过婚姻法律、行政法进行调整。我方认为,对方一旦承诺,认为离婚冷静期不是被需要的,这种说法并没有证明离婚冷静期有什么危害。在这一点上,对方并没有对我们做出有效的挑战。对方说离婚冷静期会耽误时间,但实际上离婚冷静期间,双方完全可以正常生活。如果已经像离婚一样分居,也可以通过转账或赠送的方式分割财产。只要双方主观上做好准备,财产分割、主观上情感破裂,完全可以事实上形成离婚的状态。这样的一个离婚冷静期的影响只是你不能马上和另外一个人结婚,但相信还是可以找到合适的对象。我方认为离婚冷静期,其实对离婚最终是一种缓和,而不是冷冻。需要离婚的,依旧可以通过法律肯定其离婚的权利。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那么政府不应该也做不到通过离婚冷静期限制其离婚,所以离婚冷静期并没有限制夫妻的民事权利。
既然我们的社会存在冲动离婚的问题,政府就应当有所作为,这是政府的责任义务,也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应有之义。同样,为了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政府多投入一些社会资源又有何不可呢?社会资源取决于民用资源,并不会增加行政成本和造成司法权力利用混乱。
综上,对方的观点我们并不认同。民政部门在协议离婚和财产判决离婚方面,差异已经很大程度地存在了非财产平衡的现象。自民法典确立离婚冷静期以来,我方离婚率同比降低 30%,在浙江省 34%的夫妻都在离婚冷静期内对离婚有了更进一步的思考。离婚冷静期不仅不会影响正常生活,民政机关还能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分割、法律援助、情感咨询、婚姻法律法规普及等服务。我们将这些服务与离婚冷静期捆绑起来,就是为了能够尽可能地保护离婚夫妻双方的利益。这些服务的成本决定了它只能服务于真正有需要的人,也就是说只有那些真正提出离婚申请并被确认有紧迫现实需求的当事人才能够接受这些服务。所以,这些服务是必要的,但不是必须的,也不仅仅是在离婚关系确定之前就要进行的。
以上种种都是冷静期政策积极作用的体现。让我们再回到问题的根源,如果婚前草草决定,婚后才发现他们以为冲动是丘比特的箭,但不知其实是潘多拉的魔盒。难道我们就要任由民政局大厅成为夫妻吵架的场所吗?难道国家就要无动于衷地回应社会的需求吗?难道所谓的自由竟然不允许来自政府的人文关怀吗?我们要承认,离婚平衡制度的完善仍然存在差距,但踏上取经路难道不比到达灵山更加重要吗?冷静期是从无到有的跨越,是我国婚姻制度改革的心理准备。改革从来不是一帆风顺,但在冲动离婚盛行的今天,离婚冷静期是我国婚姻制度改革不可或缺的第一步。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设置离婚冷静期是我国婚姻制度改革不可或缺的第一步,具有多种积极作用,符合解决当代中国冲动离婚问题、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等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