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为:新闻报道中,告知受众真相更重要 vs 新闻报道中,尊重当事人隐私更重要 环节为:正方一辩·立论
显而易见,当因某件事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而选择不报道时,实际上是认为真相和隐私都重要。然而,若要比较二者的重要性,就需探讨何者是新闻报道中的必要条件,是不可违背的准则,而这一条件更为重要。我方认为,告知真相、不说假话是不可违背的,有时为了真相可能会不尊重个人隐私,故告知社会真相更加重要。接下来,我方将从隐私和真相两点分别进行论证。
第一,隐私并非至高无上,不可让步。比如,比赛的信息天然会被公开,在新闻报道中也是如此。当新闻内容与公共利益有重大干系时,哪怕涉及当事人隐私,也要告知相关信息。依据《民法》第一千零三十六条之规定,第 1036 条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第三款之规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行为,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事实层面对此也有所印证。在 2011 年挪威奥斯陆爆炸案和于特岛枪击案之后,为了让受众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身份、其动机以及类似危险的来源等真相,该犯罪分子的大量信息被曝光,包括他个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状况、政治信仰、日常生活表现等。由此可见,在新闻报道中,有时隐私权应向事实真相让步。隐私权存在诸多例外,并非如真相那样是必要条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件时,为了全体的利益,为了让大家了解重要事情的真相、更好地认识社会现实或做出对风险的判断,在需要牺牲时,我们可以选择放弃部分隐私权益,保全真相。
第二,就真相本身而言,这对于新闻人至关重要,不可替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来源需要可靠性和全面性,而这要通过告知受众真相来保障。在数字时代,人们极度依赖新闻来获取信息,新闻是人们看向外在世界的窗口,是知情权的体现,能帮助人们做出正确的决策。如果不保证真相被报道,人们将无法判断该相信什么、不该相信什么,这是无解的问题。如果新闻只选择报道部分内容,隐瞒涉及隐私的真相,那么对于关乎公共利益的大事,我们会随时担心,是否会有某件关乎每个人的大事,甚至是坏事发生,却因可能涉及个人隐私而不被我们知晓,导致全体社会成员默默承担这些风险。我们承认,将一个人的隐私曝光给社会可能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一种牺牲。实际上,在新闻报道中,对隐私的尊重存在很多例外,即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时,我们可以选择不尊重隐私。而在告知受众真相这件事上不存在任何替代,这是所有新闻报道都必须遵守的铁律。所以,新闻报道中告知受众真相更为重要。
辩题为:新闻报道中,告知受众真相更重要 vs 新闻报道中,尊重当事人隐私更重要 环节为:正方一辩·立论
显而易见,当因某件事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而选择不报道时,实际上是认为真相和隐私都重要。然而,若要比较二者的重要性,就需探讨何者是新闻报道中的必要条件,是不可违背的准则,而这一条件更为重要。我方认为,告知真相、不说假话是不可违背的,有时为了真相可能会不尊重个人隐私,故告知社会真相更加重要。接下来,我方将从隐私和真相两点分别进行论证。
第一,隐私并非至高无上,不可让步。比如,比赛的信息天然会被公开,在新闻报道中也是如此。当新闻内容与公共利益有重大干系时,哪怕涉及当事人隐私,也要告知相关信息。依据《民法》第一千零三十六条之规定,第 1036 条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第三款之规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行为,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事实层面对此也有所印证。在 2011 年挪威奥斯陆爆炸案和于特岛枪击案之后,为了让受众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身份、其动机以及类似危险的来源等真相,该犯罪分子的大量信息被曝光,包括他个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状况、政治信仰、日常生活表现等。由此可见,在新闻报道中,有时隐私权应向事实真相让步。隐私权存在诸多例外,并非如真相那样是必要条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件时,为了全体的利益,为了让大家了解重要事情的真相、更好地认识社会现实或做出对风险的判断,在需要牺牲时,我们可以选择放弃部分隐私权益,保全真相。
第二,就真相本身而言,这对于新闻人至关重要,不可替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来源需要可靠性和全面性,而这要通过告知受众真相来保障。在数字时代,人们极度依赖新闻来获取信息,新闻是人们看向外在世界的窗口,是知情权的体现,能帮助人们做出正确的决策。如果不保证真相被报道,人们将无法判断该相信什么、不该相信什么,这是无解的问题。如果新闻只选择报道部分内容,隐瞒涉及隐私的真相,那么对于关乎公共利益的大事,我们会随时担心,是否会有某件关乎每个人的大事,甚至是坏事发生,却因可能涉及个人隐私而不被我们知晓,导致全体社会成员默默承担这些风险。我们承认,将一个人的隐私曝光给社会可能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一种牺牲。实际上,在新闻报道中,对隐私的尊重存在很多例外,即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时,我们可以选择不尊重隐私。而在告知受众真相这件事上不存在任何替代,这是所有新闻报道都必须遵守的铁律。所以,新闻报道中告知受众真相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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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何者是新闻报道中的必要条件,是不可违背的准则,而这一条件更为重要。
新闻报道中告知受众真相更为重要,因为告知真相是新闻报道中的必要条件,是不可违背的准则,而尊重当事人隐私存在诸多例外情况。
感谢正方一辩。接下来有请正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单边计时 1 分 30 秒,开口记计时。
这一主题中,请问您刚才提到的,告知真相就是不说假话吗?真相不说假话。好的,后面您有提到在新闻中隐私和在法律中隐私的问题。您的意思是在新闻中隐私和法律中的隐私相等吗?我看过相关内容,如果您认为所有的新闻都应该去曝光隐私,但是真正了解世界隐私的只有那一两家新闻,那其他报社与这一两家报社报道的新闻发生了矛盾,那么公众应该会去相信谁?报道的新闻发生矛盾的原因,是因为有人了解真相而有人不了解真相。我们认为,您不了解这件事情的真相就别报了,当那些调查清楚、了解真相的人再去报道。而且我们并不是说所有的新闻报道都如此。
好的,如果您认为不应该报道隐私的事情,那就不应该再报了,那是不是已经证明了,在他侵犯隐私的过程中,他没有办法去证明其隐私是否合理、是否正确,在这个情况下,他才选择不报道这个新闻。假如说真相没有隐私重要的话,应该是我发现这件事情有涉及我的隐私,但是我要把它报出去,通过我改变它使其成为真相,或者删掉那些不实选项。假如说我不报道的情况下,其实是由于真相不可违背,两者都不可违背,所以我不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是要比较出哪方更加重要的,所以根据我方的一个指导标准来看,就是看哪个是没有依赖的。
好的,那您认为如果我报道的这个隐私,并且这个隐私成立,那所有报社都可以报这个隐私,那它肯定是正确的决定。假如说这是一个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那这是一个正确的决定。而且如果存在冲突,如果对于那种不是涉及公共利益,但是依旧报道了,比如说那些轻微的家暴案。感谢反方。
感谢正方一辩。接下来有请正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单边计时 1 分 30 秒,开口记计时。
这一主题中,请问您刚才提到的,告知真相就是不说假话吗?真相不说假话。好的,后面您有提到在新闻中隐私和在法律中隐私的问题。您的意思是在新闻中隐私和法律中的隐私相等吗?我看过相关内容,如果您认为所有的新闻都应该去曝光隐私,但是真正了解世界隐私的只有那一两家新闻,那其他报社与这一两家报社报道的新闻发生了矛盾,那么公众应该会去相信谁?报道的新闻发生矛盾的原因,是因为有人了解真相而有人不了解真相。我们认为,您不了解这件事情的真相就别报了,当那些调查清楚、了解真相的人再去报道。而且我们并不是说所有的新闻报道都如此。
好的,如果您认为不应该报道隐私的事情,那就不应该再报了,那是不是已经证明了,在他侵犯隐私的过程中,他没有办法去证明其隐私是否合理、是否正确,在这个情况下,他才选择不报道这个新闻。假如说真相没有隐私重要的话,应该是我发现这件事情有涉及我的隐私,但是我要把它报出去,通过我改变它使其成为真相,或者删掉那些不实选项。假如说我不报道的情况下,其实是由于真相不可违背,两者都不可违背,所以我不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是要比较出哪方更加重要的,所以根据我方的一个指导标准来看,就是看哪个是没有依赖的。
好的,那您认为如果我报道的这个隐私,并且这个隐私成立,那所有报社都可以报这个隐私,那它肯定是正确的决定。假如说这是一个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那这是一个正确的决定。而且如果存在冲突,如果对于那种不是涉及公共利益,但是依旧报道了,比如说那些轻微的家暴案。感谢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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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进行正方一辩回应环节,计时 1 分钟。
其实在我们所探讨的辩题中,不应基于现实中不良媒体的乱象来考量。比如,您方提到有的隐私和真相明明不冲突,而那些媒体所报道的隐私,在我方看来,确实是没必要报道的。当然,我们可以看到,当下有人关注隐私,也有人强调真相。所以,对真相的不夸大或对隐私的不尊重,在现实中都有出现,这都是需要避免的。那么在理想状况下,到底哪一种更重要呢?当我们发现一件事情,其真相和隐私没有关系,二者可以两全其美时,是无法比较出结果的。所以在我方的语境中,什么时候能比较出来呢?就是当选择尊重隐私时,这个真相就无法表达出来;当选择表达真相时,就必须侵犯到这个隐私,不存在其他情况时才能进行评判。
接下来进行正方一辩回应环节,计时 1 分钟。
其实在我们所探讨的辩题中,不应基于现实中不良媒体的乱象来考量。比如,您方提到有的隐私和真相明明不冲突,而那些媒体所报道的隐私,在我方看来,确实是没必要报道的。当然,我们可以看到,当下有人关注隐私,也有人强调真相。所以,对真相的不夸大或对隐私的不尊重,在现实中都有出现,这都是需要避免的。那么在理想状况下,到底哪一种更重要呢?当我们发现一件事情,其真相和隐私没有关系,二者可以两全其美时,是无法比较出结果的。所以在我方的语境中,什么时候能比较出来呢?就是当选择尊重隐私时,这个真相就无法表达出来;当选择表达真相时,就必须侵犯到这个隐私,不存在其他情况时才能进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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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选择尊重隐私时,真相无法表达出来;当选择表达真相时,就必须侵犯到隐私,不存在其他情况时,哪种选择更有利于新闻报道的价值实现,哪种就更重要。
在新闻报道中,当真相和隐私冲突时,告知受众真相更重要。
本环节金句:
接下来由反方一辩进行立论环节,计时 3 分 30 秒。
主席、在场各位,我方的观点是:在媒体新闻报道中,尊重当事人隐私比告知社会真相更重要。根据《民法典》第 1032 条,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此之外,罪犯的通缉信息、犯罪过程等经法律批准公开的信息,我方认为不在隐私之列。
首先,新闻报道中不尊重当事人隐私可能会对个人权益造成极大侵害。新闻媒体并非超脱于隐私之外,新闻媒体也不确定隐私与真相是否相同,而大多数人是表里如一的,所以媒体若要找出少数隐私与真相不同的情况,必然要广泛侵害大多数人的隐私,才可能从中找出少数几个隐私和真相不同的案例。如果您方认为告知受众真相要靠侵犯大多数人的隐私,那我方认为这与其称之为新闻媒体,更不如称之为思想审查。
第二,不侵犯隐私权是实质正义的体现,而惩治正义是实践结果。正义的具体内容受众得知后,会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道德审判,如果通过不合法的渠道获得的证据也能作为证据和进行道德审判。每个人都可能有不道德的想法或事情。如果按照您方的观点,媒体为了告知真相而侵犯当事人的隐私并将这些事情曝光,反思一下,这虽然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但却使得对社会公平道德的提升受到更大的制约。
第三,保护当事人隐私,是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的实践。新闻伦理强调对人的关怀和尊重。在追求真相的过程中,必须遵循道德准则。新闻报道具有对社会的引导性,如果新闻报道的事实来源是过分不尊重当事人隐私的行为,那么整个新闻行业将会对社会产生不尊重他人隐私的负面影响,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权,也会引发公众对新闻媒体公信力的质疑。
最后,新闻报道中对当事人隐私的不尊重会对当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的影响。2022 年 1 月,一位返乡大学生核酸检测结果被误传,此后这名大学生个人信息不断被泄露,微信遭到网暴。而这位大学生做了什么呢?他没有去过任何高风险地区,返家时已按照防疫标准进行了核酸检测与隔离观察。这位患者做错了什么呢?他不仅无端感染了病毒,还遭受谩骂与侮辱。就如性侵事件中,个人信息被曝光的被性侵者,甚至会被指责衣着不当,他们也是新闻报道中的当事人,但他们做错了什么呢?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为当事人带来的伤痛谁来弥补呢?侵犯这份隐私所带来的真的是真相、真的是公平正义吗?显然不是。人可以有德无才,但是无论有没有才,都不能无德。我方认为,新闻报道可能由于能力或时代的局限,无法给出全部真相,但绝不能打着真相的旗号,以自由的名义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所以,在新闻报道中,尊重当事人隐私比告知所谓的真相更重要。谢谢。
接下来由反方一辩进行立论环节,计时 3 分 30 秒。
主席、在场各位,我方的观点是:在媒体新闻报道中,尊重当事人隐私比告知社会真相更重要。根据《民法典》第 1032 条,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此之外,罪犯的通缉信息、犯罪过程等经法律批准公开的信息,我方认为不在隐私之列。
首先,新闻报道中不尊重当事人隐私可能会对个人权益造成极大侵害。新闻媒体并非超脱于隐私之外,新闻媒体也不确定隐私与真相是否相同,而大多数人是表里如一的,所以媒体若要找出少数隐私与真相不同的情况,必然要广泛侵害大多数人的隐私,才可能从中找出少数几个隐私和真相不同的案例。如果您方认为告知受众真相要靠侵犯大多数人的隐私,那我方认为这与其称之为新闻媒体,更不如称之为思想审查。
第二,不侵犯隐私权是实质正义的体现,而惩治正义是实践结果。正义的具体内容受众得知后,会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道德审判,如果通过不合法的渠道获得的证据也能作为证据和进行道德审判。每个人都可能有不道德的想法或事情。如果按照您方的观点,媒体为了告知真相而侵犯当事人的隐私并将这些事情曝光,反思一下,这虽然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但却使得对社会公平道德的提升受到更大的制约。
第三,保护当事人隐私,是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的实践。新闻伦理强调对人的关怀和尊重。在追求真相的过程中,必须遵循道德准则。新闻报道具有对社会的引导性,如果新闻报道的事实来源是过分不尊重当事人隐私的行为,那么整个新闻行业将会对社会产生不尊重他人隐私的负面影响,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权,也会引发公众对新闻媒体公信力的质疑。
最后,新闻报道中对当事人隐私的不尊重会对当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的影响。2022 年 1 月,一位返乡大学生核酸检测结果被误传,此后这名大学生个人信息不断被泄露,微信遭到网暴。而这位大学生做了什么呢?他没有去过任何高风险地区,返家时已按照防疫标准进行了核酸检测与隔离观察。这位患者做错了什么呢?他不仅无端感染了病毒,还遭受谩骂与侮辱。就如性侵事件中,个人信息被曝光的被性侵者,甚至会被指责衣着不当,他们也是新闻报道中的当事人,但他们做错了什么呢?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为当事人带来的伤痛谁来弥补呢?侵犯这份隐私所带来的真的是真相、真的是公平正义吗?显然不是。人可以有德无才,但是无论有没有才,都不能无德。我方认为,新闻报道可能由于能力或时代的局限,无法给出全部真相,但绝不能打着真相的旗号,以自由的名义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所以,在新闻报道中,尊重当事人隐私比告知所谓的真相更重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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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可能由于能力或时代的局限,无法给出全部真相,但绝不能打着真相的旗号,以自由的名义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所以,在新闻报道中,尊重当事人隐私比告知所谓的真相更重要。
新闻报道是不是一定要报道真实的东西?新闻报道可能会由于一些局限性,无法完全报道真实情况,但应当报道其所能掌握的内容。新闻应当报道真实的事情,这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并非真实的事情新闻就必须一概而论地进行报道。这才是应当报道的一个真理。
您方觉不觉得在出现真相和隐私矛盾的情况下,为了尊重隐私会牺牲真相,也就是隐藏一部分,甚至造假?我现在并未想到具体可能存在这种完全避免不了侵害隐私的例子。而且我方的观点中也提到,一些经过法律批准公开的信息,比如罪犯的通缉信息,这种已经法律公开的信息不应算做隐私信息。所以我方确实没有想到为了探究事情真相,不得不公开罪犯隐私信息的这种案例。那么您方觉得这两个东西矛盾在什么地方呢?
我方首先认为,社会上有很多情况明明可以在不公布受害人隐私的情况下,将真相告知出去。比如我举的杭州大学生的例子,没必要提及该大学生的某些新闻。再如一些明星的八卦新闻,事实上这些八卦新闻也不应该告知大家明星的某些真相。我方想告诉这些无良媒体,不能这样侵犯隐私。隐私和真相没有本质冲突,我方并不是一定要认为两者有任何冲突才有意义。
对方辩友敢不敢报道尊重当事人隐私的假新闻?我方当然不敢。所以说,对方其实是不敢报道假新闻的。也就是说,在您方的观点下,既要真相,同时要隐私,在这样的环境之下,我们没有办法比较出来真相和隐私到底哪个更重要,对不对?
不对,首先我方想说的是,按照我方论证,只要侵犯了当事人隐私,就达不到受众的需求。您方觉得引发不到这个是什么?您方隐私的定义是什么?我方隐私概括来说,法律意义上认为侵犯了隐私就是违反了规定。其次,如果一件事情经过法律公开了,比如通缉信息这种,我方认为它不属于隐私。但是新闻媒体肯定是没有直接经过法律批准公开的这种权利的,这种公开一般是检察院、公安局才有的,新闻媒体应该是没有。新闻媒体没有公开,目前是检察院,它报道出来就不是新闻报道。我方想说的重点是其是否经过法律批准公开,若经过法律批准公开,相当于有一套权威的体系来保障说,这个东西可以不属于隐私,而不是像新闻类型一样,没有涉及任何权威信息,就直接把它报道出来、披露出来。这对公众会有什么影响呢?您方现在觉得核心的问题在于新闻报道能不能告知出来这个真相,是不是需要告知真实的信息,而不是说没有经过调查清楚就进行报道。我方认为,如果新闻报道已经掌控了真实信息,那应当报道出来,这是身份真实的真实意义。所以您方认为应该报道真实的信息,我方认为在尊重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应当报道这些信息。所以您方现在是准备完全把涉及到犯罪、公共利益的所有例子切割掉吗?
您方难道觉得裁判文弱?但是刚才,我方已经跟您讲了,在您方讨论的那些例子里面,真相是完全被知道的,隐私也是完全被保护好的,我们没有办法在这样的语境之下去讨论这两者。谢谢,感谢正方四辩。
新闻报道是不是一定要报道真实的东西?新闻报道可能会由于一些局限性,无法完全报道真实情况,但应当报道其所能掌握的内容。新闻应当报道真实的事情,这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并非真实的事情新闻就必须一概而论地进行报道。这才是应当报道的一个真理。
您方觉不觉得在出现真相和隐私矛盾的情况下,为了尊重隐私会牺牲真相,也就是隐藏一部分,甚至造假?我现在并未想到具体可能存在这种完全避免不了侵害隐私的例子。而且我方的观点中也提到,一些经过法律批准公开的信息,比如罪犯的通缉信息,这种已经法律公开的信息不应算做隐私信息。所以我方确实没有想到为了探究事情真相,不得不公开罪犯隐私信息的这种案例。那么您方觉得这两个东西矛盾在什么地方呢?
我方首先认为,社会上有很多情况明明可以在不公布受害人隐私的情况下,将真相告知出去。比如我举的杭州大学生的例子,没必要提及该大学生的某些新闻。再如一些明星的八卦新闻,事实上这些八卦新闻也不应该告知大家明星的某些真相。我方想告诉这些无良媒体,不能这样侵犯隐私。隐私和真相没有本质冲突,我方并不是一定要认为两者有任何冲突才有意义。
对方辩友敢不敢报道尊重当事人隐私的假新闻?我方当然不敢。所以说,对方其实是不敢报道假新闻的。也就是说,在您方的观点下,既要真相,同时要隐私,在这样的环境之下,我们没有办法比较出来真相和隐私到底哪个更重要,对不对?
不对,首先我方想说的是,按照我方论证,只要侵犯了当事人隐私,就达不到受众的需求。您方觉得引发不到这个是什么?您方隐私的定义是什么?我方隐私概括来说,法律意义上认为侵犯了隐私就是违反了规定。其次,如果一件事情经过法律公开了,比如通缉信息这种,我方认为它不属于隐私。但是新闻媒体肯定是没有直接经过法律批准公开的这种权利的,这种公开一般是检察院、公安局才有的,新闻媒体应该是没有。新闻媒体没有公开,目前是检察院,它报道出来就不是新闻报道。我方想说的重点是其是否经过法律批准公开,若经过法律批准公开,相当于有一套权威的体系来保障说,这个东西可以不属于隐私,而不是像新闻类型一样,没有涉及任何权威信息,就直接把它报道出来、披露出来。这对公众会有什么影响呢?您方现在觉得核心的问题在于新闻报道能不能告知出来这个真相,是不是需要告知真实的信息,而不是说没有经过调查清楚就进行报道。我方认为,如果新闻报道已经掌控了真实信息,那应当报道出来,这是身份真实的真实意义。所以您方认为应该报道真实的信息,我方认为在尊重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应当报道这些信息。所以您方现在是准备完全把涉及到犯罪、公共利益的所有例子切割掉吗?
您方难道觉得裁判文弱?但是刚才,我方已经跟您讲了,在您方讨论的那些例子里面,真相是完全被知道的,隐私也是完全被保护好的,我们没有办法在这样的语境之下去讨论这两者。谢谢,感谢正方四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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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刚刚一直在说我们两个是一个冲突的证例,我方认为其实不然。我其实一直想让对方举出一些例子,表明无论通过什么方法,不管是打码还是用其他画面方法,都一定要侵害当事人隐私才能告知真相。我方到现在也没有找到一个例子一定是这样的。我方认为,比如说您方刚刚所说的那些,我方认为是通过法律批准公开的,所以它更应当不属于隐私。如果您方一定说有别的什么不尊重当事人隐私,侵犯了当事人隐私,不侵犯当事人隐私就无法告知真相的事例,您方自己在后续说明一下。然后我方还是认为,经过法律批准公开的信息应当不属于隐私范畴,否则难道裁判文书上所有判决书那都是侵犯隐私的吗?这显然不是。
对方刚刚一直在说我们两个是一个冲突的证例,我方认为其实不然。我其实一直想让对方举出一些例子,表明无论通过什么方法,不管是打码还是用其他画面方法,都一定要侵害当事人隐私才能告知真相。我方到现在也没有找到一个例子一定是这样的。我方认为,比如说您方刚刚所说的那些,我方认为是通过法律批准公开的,所以它更应当不属于隐私。如果您方一定说有别的什么不尊重当事人隐私,侵犯了当事人隐私,不侵犯当事人隐私就无法告知真相的事例,您方自己在后续说明一下。然后我方还是认为,经过法律批准公开的信息应当不属于隐私范畴,否则难道裁判文书上所有判决书那都是侵犯隐私的吗?这显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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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各位好!首先,我反驳对方一辩的观点。对方一辩称,只要新闻报道侵犯了罪犯的隐私,便是无德行为,伤害了罪犯的幸福。在此,我要指出,隐私并非等同于隐私权。1948 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已规定,个人通信、住宅、私生活等不受干涉,个人名誉和荣誉不受攻击,此为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并非只要上了裁判文书网就不再是隐私。请对方不要否认这一侵犯隐私的事实,或许您认为我用“侵犯”一词不太恰当,但我要告知您,每个人的隐私是由自己划定的,而非由法律界定。
同时,如果为了一个罪犯的幸福而损害公众权益,这样的理论难道不可笑吗?
接下来,我继续论证我方观点。我们必须重申,个人隐私中包含涉及他人利益或不合法的部分。我方在一辩稿中已明确表明,隐私权是可以让步的。若隐私皆为合法,那何为不侵犯隐私?如此一来,今日的辩题便失去了讨论的必要。我方可以明确地讲,在涉及公众利益的事件中,隐私必须为真相让步;而在不涉及公众利益的地方,我们可以坦然地说,这部分内容不应被报道。若报道这些私人、隐私之事,且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这便是浪费公共资源。
再强调一点,我们所说的真相,是关乎事情本质的确凿事实,捕风捉影、不确切、尚在调查阶段的内容,我方认为都不应被报道,因为它们并非真相。此类报道是对新闻内容的严重不负责任。
接下来,我想探讨一下真相在新闻报道中的重要性。新闻的基本特征包括时效性、真实性和价值性,这是公认的事实,其中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线。不真实的新闻报道等同于传播谣言,会煽动社会矛盾。不真实的新闻不仅无法帮助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秩序,还会产生负面影响。在这个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时代,有多少真相因不实信息的报道而被掩盖,又有多少人因此受到波及,甚至背负陌生的罪名?比如央视著名主持人朱桢被污蔑强奸,虽最终翻案,但工作丢失,名声受损,这是我们最不愿看到的。今天是他,明天是否可能是你,是我?所以,我们必须坚守新闻的底线,守护新闻中的真相。谢谢!
感谢主席,各位好!首先,我反驳对方一辩的观点。对方一辩称,只要新闻报道侵犯了罪犯的隐私,便是无德行为,伤害了罪犯的幸福。在此,我要指出,隐私并非等同于隐私权。1948 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已规定,个人通信、住宅、私生活等不受干涉,个人名誉和荣誉不受攻击,此为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并非只要上了裁判文书网就不再是隐私。请对方不要否认这一侵犯隐私的事实,或许您认为我用“侵犯”一词不太恰当,但我要告知您,每个人的隐私是由自己划定的,而非由法律界定。
同时,如果为了一个罪犯的幸福而损害公众权益,这样的理论难道不可笑吗?
接下来,我继续论证我方观点。我们必须重申,个人隐私中包含涉及他人利益或不合法的部分。我方在一辩稿中已明确表明,隐私权是可以让步的。若隐私皆为合法,那何为不侵犯隐私?如此一来,今日的辩题便失去了讨论的必要。我方可以明确地讲,在涉及公众利益的事件中,隐私必须为真相让步;而在不涉及公众利益的地方,我们可以坦然地说,这部分内容不应被报道。若报道这些私人、隐私之事,且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这便是浪费公共资源。
再强调一点,我们所说的真相,是关乎事情本质的确凿事实,捕风捉影、不确切、尚在调查阶段的内容,我方认为都不应被报道,因为它们并非真相。此类报道是对新闻内容的严重不负责任。
接下来,我想探讨一下真相在新闻报道中的重要性。新闻的基本特征包括时效性、真实性和价值性,这是公认的事实,其中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线。不真实的新闻报道等同于传播谣言,会煽动社会矛盾。不真实的新闻不仅无法帮助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秩序,还会产生负面影响。在这个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时代,有多少真相因不实信息的报道而被掩盖,又有多少人因此受到波及,甚至背负陌生的罪名?比如央视著名主持人朱桢被污蔑强奸,虽最终翻案,但工作丢失,名声受损,这是我们最不愿看到的。今天是他,明天是否可能是你,是我?所以,我们必须坚守新闻的底线,守护新闻中的真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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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中告知受众真相更重要,应坚守新闻的底线,守护新闻中的真相。
首先,我们都知道如邯郸的杀人案,若我们得到的结果被某些有一定地位的人利用,跑到杀人小孩的学校里,这难道不会造成社会危害吗?请正方一、二、四辩中的一位回答。
我想说,所谓告知大众真相,难道是指告诉大众所有信息吗?这样难道不会对学校的人造成伤害吗?“真相”这个词,应该是与表象相对的,那个人的姓名、个人信息一看就是属于表象层面。
就像有些狗仔去偷拍明星,这已经不尊重明星的隐私了。如果狗仔拍到明星和另一个人在一起,并认为他们在谈恋爱,还发到网上。此时,不仅对明星造成了伤害,侵害了明星的隐私,甚至构成犯罪,而事实上这是假的。这样既没有告知大众真实真相,又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这该如何解释呢?正方二辩,这难道不是证明了我方的观点吗?您所说的情况,既是侵犯隐私,又不是告知真相的行为,我不知道您在说什么。这种行为没有给双方带来任何好处,那讨论这个问题还有必要吗?主席,您应该开始计时了。
如果法律对于尊重他人隐私有了明确规定,每个人都需要尊重他人隐私,这是人的本分。那么,如果违反或涉嫌违法,请问有哪部法律规定每个人都必须继续(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感谢!
首先,我们都知道如邯郸的杀人案,若我们得到的结果被某些有一定地位的人利用,跑到杀人小孩的学校里,这难道不会造成社会危害吗?请正方一、二、四辩中的一位回答。
我想说,所谓告知大众真相,难道是指告诉大众所有信息吗?这样难道不会对学校的人造成伤害吗?“真相”这个词,应该是与表象相对的,那个人的姓名、个人信息一看就是属于表象层面。
就像有些狗仔去偷拍明星,这已经不尊重明星的隐私了。如果狗仔拍到明星和另一个人在一起,并认为他们在谈恋爱,还发到网上。此时,不仅对明星造成了伤害,侵害了明星的隐私,甚至构成犯罪,而事实上这是假的。这样既没有告知大众真实真相,又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这该如何解释呢?正方二辩,这难道不是证明了我方的观点吗?您所说的情况,既是侵犯隐私,又不是告知真相的行为,我不知道您在说什么。这种行为没有给双方带来任何好处,那讨论这个问题还有必要吗?主席,您应该开始计时了。
如果法律对于尊重他人隐私有了明确规定,每个人都需要尊重他人隐私,这是人的本分。那么,如果违反或涉嫌违法,请问有哪部法律规定每个人都必须继续(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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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再次重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此之外,罪犯的通缉信息、犯罪过程等已经通过法律批准公开的信息不在隐私之列。这就代表着,如果将报道真相的途径设立为侵犯隐私,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尊重权是宪法规定,民法典中也明确表达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您方提到报道真相必然侵犯隐私,这难道不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侵犯吗?
保护当事人隐私是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的体现,新闻伦理强调对人的关怀和尊重。如果新闻媒体在报道真相的过程中侵犯当事人隐私,那这种真相是否是沾染了人的血的呢?
在此,我方要提到一个例子。在张某诉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广播电视台一案中,原告之子张某患了精神疾病。2010 年 5 月 20 日,张某在菜市场持刀杀人,后被民警制服,次日,张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被告在对张某的菜市场持刀杀人事件进行报道后,张某多次表达想要自杀的念头,后于 8 月服农药身亡。这证实了新闻媒体不尊重当事人隐私所带来的惨痛后果。而尊重当事人隐私不仅是维护个人尊严的体现,更是新闻报道应遵循的伦理准则。在这一案例中,媒体对张某疾病的报道,不仅未能给予其应有的关怀,反而加重了他的心理压力,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这充分说明,在新闻报道中,尊重当事人隐私比告知受众真相更为重要。媒体应当充分承担起社会责任,谨慎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忽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只有如此,新闻事业才能健康发展,真正赢得公众的信任与尊重。
我方再次重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此之外,罪犯的通缉信息、犯罪过程等已经通过法律批准公开的信息不在隐私之列。这就代表着,如果将报道真相的途径设立为侵犯隐私,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尊重权是宪法规定,民法典中也明确表达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您方提到报道真相必然侵犯隐私,这难道不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侵犯吗?
保护当事人隐私是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的体现,新闻伦理强调对人的关怀和尊重。如果新闻媒体在报道真相的过程中侵犯当事人隐私,那这种真相是否是沾染了人的血的呢?
在此,我方要提到一个例子。在张某诉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广播电视台一案中,原告之子张某患了精神疾病。2010 年 5 月 20 日,张某在菜市场持刀杀人,后被民警制服,次日,张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被告在对张某的菜市场持刀杀人事件进行报道后,张某多次表达想要自杀的念头,后于 8 月服农药身亡。这证实了新闻媒体不尊重当事人隐私所带来的惨痛后果。而尊重当事人隐私不仅是维护个人尊严的体现,更是新闻报道应遵循的伦理准则。在这一案例中,媒体对张某疾病的报道,不仅未能给予其应有的关怀,反而加重了他的心理压力,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这充分说明,在新闻报道中,尊重当事人隐私比告知受众真相更为重要。媒体应当充分承担起社会责任,谨慎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忽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只有如此,新闻事业才能健康发展,真正赢得公众的信任与尊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新闻报道中,哪一方更能体现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更符合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新闻伦理,哪一方就更重要。
在新闻报道中,尊重当事人隐私比告知受众真相更为重要。媒体应当充分承担起社会责任,谨慎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忽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只有如此,新闻事业才能健康发展,真正赢得公众的信任与尊重。
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单边计时 1 分 30 秒。
正方三辩:我想请问您方,您方说侵犯隐私就违法了。您方一辩说法律批准公开的就不是隐私,法律未经批准才要隐私,然后您方二辩又说隐私是当事人不愿被公开的信息,那这两个是不是矛盾的?那些通缉犯希望自己的信息被公开,这是不是成了对方自理?首先,隐私在我们所提一开始所提到的隐私权,是在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是包含在一整个隐私的范围内的。如果您认为的隐私在法律权益内,那为什么咱们有这个定义的差别啊?首先我并没有说我们不考虑法律问题,这是第一,我回应您这个问题。然后还有为什么现在咱们出现了一个定义的矛盾,就是因为您方说的是法律层面隐私权这个片面的意思,而不是说在日常语境中我们讨论的隐私,所以在法律术语当中和日常语境当中,同一个词可能会有一些偏差地方,您方一辩和二辩刚才申论出现了一个不愿被公开和法律批准的隐私的定义的偏差。但是在这个辩题当中,显然它既然存在了这个辩题,正方有一个在新闻报告中告知受众真相比对方隐私更重要这样一个立场,那么就说明不是说侵犯隐私就违法了,那么辩题的意义何在呢?其次我想问您,如果一个明星他偷偷谈恋爱,但是还在立单身人设,粉丝还在为他花钱,这种情况下应不应该公之于众呢?
反方:首先,如果这种情况下公之于众,这是他的个人私事,这是属于他的隐私范围之内,但他不应该被公之于众,因为您说的意思就是说,也就是说吸收了粉丝的钱,为了保证他一个人做一件错误的事情,这个也是您方立场所制止的。
正方三辩:我明白了,那我再问下一个问题,您方举的那个新冠患者被攻击、被分析骚扰的例子是,请问所有患者都被骚扰了吗?
反方:它只是一个个例,但不代表它不存在,所以如果个例,为什么他是个个例,他是因为真相没有报道,完全大家不知道他是无辜的,不知道他是因为没有在最高风险地区而无辜感染的,所以对他造成了骚扰。
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单边计时 1 分 30 秒。
正方三辩:我想请问您方,您方说侵犯隐私就违法了。您方一辩说法律批准公开的就不是隐私,法律未经批准才要隐私,然后您方二辩又说隐私是当事人不愿被公开的信息,那这两个是不是矛盾的?那些通缉犯希望自己的信息被公开,这是不是成了对方自理?首先,隐私在我们所提一开始所提到的隐私权,是在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是包含在一整个隐私的范围内的。如果您认为的隐私在法律权益内,那为什么咱们有这个定义的差别啊?首先我并没有说我们不考虑法律问题,这是第一,我回应您这个问题。然后还有为什么现在咱们出现了一个定义的矛盾,就是因为您方说的是法律层面隐私权这个片面的意思,而不是说在日常语境中我们讨论的隐私,所以在法律术语当中和日常语境当中,同一个词可能会有一些偏差地方,您方一辩和二辩刚才申论出现了一个不愿被公开和法律批准的隐私的定义的偏差。但是在这个辩题当中,显然它既然存在了这个辩题,正方有一个在新闻报告中告知受众真相比对方隐私更重要这样一个立场,那么就说明不是说侵犯隐私就违法了,那么辩题的意义何在呢?其次我想问您,如果一个明星他偷偷谈恋爱,但是还在立单身人设,粉丝还在为他花钱,这种情况下应不应该公之于众呢?
反方:首先,如果这种情况下公之于众,这是他的个人私事,这是属于他的隐私范围之内,但他不应该被公之于众,因为您说的意思就是说,也就是说吸收了粉丝的钱,为了保证他一个人做一件错误的事情,这个也是您方立场所制止的。
正方三辩:我明白了,那我再问下一个问题,您方举的那个新冠患者被攻击、被分析骚扰的例子是,请问所有患者都被骚扰了吗?
反方:它只是一个个例,但不代表它不存在,所以如果个例,为什么他是个个例,他是因为真相没有报道,完全大家不知道他是无辜的,不知道他是因为没有在最高风险地区而无辜感染的,所以对他造成了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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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在新闻报道中,尊重当事人隐私更重要。首先,这符合民法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对尊重他人隐私有明确规定,在审理案件或新闻报道中泄露当事人隐私是违法行为。同时,尊重他人隐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与他人相处时,不将他人不愿外传之事告知众人,可体现个人修养。
我方认为,告知受众真相并非万能。据中国舆情指数报告显示,我国人民对媒体的信任度仅有 50.4%,这表明有半数人不信任媒体,这与媒体是否告知真相无关。所以,既无法使人相信又违反法律的事不应去做。
相反,如果一味告知受众真相,可能给与犯罪嫌疑人关系不大或无关的人带来麻烦,如网络暴力和现实中拒绝聘用等,还可能影响社会安定。而对于一些不合适的内容,如犯罪嫌疑报告,对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等进行处理,像在普通法律节目中常用化名,既能为嫌疑人周围的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又能使整个事件真实呈现,可谓两全其美。
最后,在信息化背景下,个人信息的隐私性大打折扣,能查到的信息太多,这使得尊重他人隐私显得尤为可贵。因此,我方认为尊重他人隐私更加重要,也希望每个人都能拥有相对安全的隐私空间。谢谢。
我方认为在新闻报道中,尊重当事人隐私更重要。首先,这符合民法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对尊重他人隐私有明确规定,在审理案件或新闻报道中泄露当事人隐私是违法行为。同时,尊重他人隐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与他人相处时,不将他人不愿外传之事告知众人,可体现个人修养。
我方认为,告知受众真相并非万能。据中国舆情指数报告显示,我国人民对媒体的信任度仅有 50.4%,这表明有半数人不信任媒体,这与媒体是否告知真相无关。所以,既无法使人相信又违反法律的事不应去做。
相反,如果一味告知受众真相,可能给与犯罪嫌疑人关系不大或无关的人带来麻烦,如网络暴力和现实中拒绝聘用等,还可能影响社会安定。而对于一些不合适的内容,如犯罪嫌疑报告,对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等进行处理,像在普通法律节目中常用化名,既能为嫌疑人周围的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又能使整个事件真实呈现,可谓两全其美。
最后,在信息化背景下,个人信息的隐私性大打折扣,能查到的信息太多,这使得尊重他人隐私显得尤为可贵。因此,我方认为尊重他人隐私更加重要,也希望每个人都能拥有相对安全的隐私空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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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方作为正方三辩进行小结。
对方提出所谓暴真相并非万能的观点,认为存在很多人不相信媒体或存在假真相的情况,这对大众和当事人都不利。我方认为,对于此类情况,实际上不应如此操作,因为其既未告知真正的真相,也未保证当事人隐私,所以对方的这一判断从一开始就是有问题的。
对方将既能保护真相又能爆出隐私的情况,与爆出的是假真相且侵犯了隐私的情况进行比较,而在这种案件中,两件事情并无冲突,要么都能保证,要么都不能保证,显然无法比较出高下之分。我方所倡导的是,在涉及公众利益、涉及更多人大多数利益和知情权的时候,一些个别的情况,如罪犯、通缉犯或家暴案等,是可以被报道的。因为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一部分人的隐私权,以保证更多数人的权利。而对方之前在回应我方辩论时,称不应该保证大家的利益,比如为了一个明星而让汽车粉丝利益受损,我方对此不能理解。
我方并未说报道真相一定侵犯隐私,不知对方为何会有这样的说法。此外,关于隐私定义的问题,对方一直在依据法律、法条进行阐述。但若对方认为法律批准公开的就不是隐私,所有报出的内容因为被报出来就从隐私变成非隐私,那么这样的法律显然是一个空壳,没有真正得到保障。按照对方的观点,那些曝出当事人姓名、曝出现场视频录像、告诉当事人向导的新闻报道都是违法的了,甚至认为新闻联播和各类报告都是违法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我方认为,今天的辩题是新闻报道中,告知受众真相更重要。
接下来,我方作为正方三辩进行小结。
对方提出所谓暴真相并非万能的观点,认为存在很多人不相信媒体或存在假真相的情况,这对大众和当事人都不利。我方认为,对于此类情况,实际上不应如此操作,因为其既未告知真正的真相,也未保证当事人隐私,所以对方的这一判断从一开始就是有问题的。
对方将既能保护真相又能爆出隐私的情况,与爆出的是假真相且侵犯了隐私的情况进行比较,而在这种案件中,两件事情并无冲突,要么都能保证,要么都不能保证,显然无法比较出高下之分。我方所倡导的是,在涉及公众利益、涉及更多人大多数利益和知情权的时候,一些个别的情况,如罪犯、通缉犯或家暴案等,是可以被报道的。因为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一部分人的隐私权,以保证更多数人的权利。而对方之前在回应我方辩论时,称不应该保证大家的利益,比如为了一个明星而让汽车粉丝利益受损,我方对此不能理解。
我方并未说报道真相一定侵犯隐私,不知对方为何会有这样的说法。此外,关于隐私定义的问题,对方一直在依据法律、法条进行阐述。但若对方认为法律批准公开的就不是隐私,所有报出的内容因为被报出来就从隐私变成非隐私,那么这样的法律显然是一个空壳,没有真正得到保障。按照对方的观点,那些曝出当事人姓名、曝出现场视频录像、告诉当事人向导的新闻报道都是违法的了,甚至认为新闻联播和各类报告都是违法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我方认为,今天的辩题是新闻报道中,告知受众真相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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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报道中,哪一方更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哪一方就更重要。
我方认为在新闻报道中,告知受众真相更重要,这是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辩题为:新闻报道中,告知受众真相更重要 vs 新闻报道中,尊重当事人隐私更重要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我方认为在新闻报道中,隐私的真相至关重要。若侵犯隐私,便不可能获得真相,所以隐私更为重要。我想请问,媒体以告知真相之名侵犯隐私,曝光一些可能与当事人公众形象不同的事情,您方作何感想?您方愿意为此牺牲自己告知大家真相吗?我自然是不愿意的。而您方也提到,这是媒体打着告知真相的旗号去曝光隐私,那为何如此呢?可能是背后有利润,可能是为了夺眼球、赚流量。显然,您方此举并非真正为了真相而去曝光,是否存在表里不一的情况呢?那媒体的报道是否就算告知了大众真相呢?比如,一个人现在可能是爱学习、待人和善的,但他是否曾有过不爱学习、对人不好的时候呢?难道此时就可以曝光其隐私,告知他人他并非完美之人吗?请问您方能举出此类新闻的例子吗?
反方:比如一些明星的乱象,在涉及重大利益时才应曝光。您觉得明星以前的情况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系吗?当然有关系,明星具有社会影响力,有粉丝为其花钱,这从价值导向和利益方面都有关联。
正方:所以您方是认为明星以前的所有事情都可以被曝光吗?那您方能举出一个隐私和真相完全冲突、不可调和,且不存在不侵害隐私的办法的例子吗?我举个例子,如挪威案件的犯罪分子,他的犯罪动机,人们是否有必要知道呢?您方能举出一个完全不合适的例子吗?按照我方的定义,如果是经过法律批准的,我方认为这不叫隐私。您方不能认为隐私是主观的事,否则您听到我的声音,就会认为我侵犯了您的隐私。不能说您上了裁判文书网,这是一个结果,就认为知道了事情是否合法,就能判断其是否为隐私。如果隐私都是合法的,那如何做到不侵犯隐私呢?难道所有真相都是违法行为,都是不能被大家接受的行为吗?今天的辩题我们在讨论什么?下判文书网上边报道隐私是经过法律批准的,是经过法律程序的。在新闻报道中,您方能经过法律批准、法律同意吗?若您方不能保障,那您方就必须得接受。新闻媒体可能没有经过规范的程序,损害了很大一部分人的利益。我们还是能看到网络上有许多侵犯年轻人隐私、侵犯受害者隐私的情况,这是警方不可忽视的,您方也不能过于理想化。
正方:您方刚才所讲的例子,其中报道的一些东西是假的,而我方对于报道假新闻的媒体持批评态度。正是因为新闻要报道真相,所以当它们报道出未经实时确认的假内容时,我们才会批评、谴责。比如新冠病毒携带者的信息,若其是真实的,难道我们就可以报道其姓名、身份证号、微信号码吗?这些并非关乎大众利益,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他的情况和行动路径,因为这关乎大众利益,而他叫什么并不重要,这并非事情的真相。我们所说的真相是关乎事情本质的确凿事实。您方能否考虑一下这种情况,给出一个完全冲突的例子呢?我是否可以说,如果给他一个画面,这个信息就不是隐私呢?我方已经举了您方是个杀人犯的例子,这就是有冲突的,而您方一直要求给出一个完全冲突的例子,我刚刚已经说过且回应过了。为何新冠患者会被所谓的网暴或被告,正是因为没有报道全部事实,大家不知道他是无辜感染的。如果真相是他是无辜的患者,大家也不会去攻击他。而且您说的姓名等信息并不重要,我只需要知道他去过哪里即可,所以这不属于真相。首先,您刚才只回应了新冠疫情这个例子,而未回应明星的例子。对于粉丝来说,明星的权益是情感上的,是他们自愿给予的单方面回应,而明星的私生活不应被他人打扰。作为自然人,其姓名、性别等是正常交往的工具,是可以被大众知晓的,但粉丝的权益与明星隐私是否会被报道之间,不存在平衡关系。
正方:一个明星在成为公众人物之前,就已经让渡了一部分隐私。其次,如果一个人立单身人设,却在背后谈恋爱,还通过此让粉丝给他钱,您方认为这是粉丝一厢情愿,粉丝活该,而这个明星的行为是正确的吗?在您方看来,为了所谓的自然人的隐私权,就可以牺牲别的自然人的隐私权吗?有的人说可能他没有立单身人设,只是不想让别人知道他谈恋爱,若这种情况并未干扰到他人利益,这并非我们讨论的范围。您方总用一些奇怪的事情来评判,能否注重到我们讨论的有冲突的部分呢?首先,您方能否承认一个事实,现在存在许多侵犯隐私的情况,且实际上侵犯了过多的隐私。您方不能将侵犯过多隐私这一不好的部分忽略,却告诉我们这是好的,这有何意义呢?其次,我方一直认为,经过法律批准的隐私,若公开就不能再称之为隐私。比如一个人的姓名,这是他的私事,不应被报道。但若这个隐私是一个已犯法的人,其信息已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那我们的做法就是正确的。如果为了一个人的所谓善意原则,而不顾及大众的权益,那是不行的。反方计时结束,感谢双方辩手。
辩题为:新闻报道中,告知受众真相更重要 vs 新闻报道中,尊重当事人隐私更重要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我方认为在新闻报道中,隐私的真相至关重要。若侵犯隐私,便不可能获得真相,所以隐私更为重要。我想请问,媒体以告知真相之名侵犯隐私,曝光一些可能与当事人公众形象不同的事情,您方作何感想?您方愿意为此牺牲自己告知大家真相吗?我自然是不愿意的。而您方也提到,这是媒体打着告知真相的旗号去曝光隐私,那为何如此呢?可能是背后有利润,可能是为了夺眼球、赚流量。显然,您方此举并非真正为了真相而去曝光,是否存在表里不一的情况呢?那媒体的报道是否就算告知了大众真相呢?比如,一个人现在可能是爱学习、待人和善的,但他是否曾有过不爱学习、对人不好的时候呢?难道此时就可以曝光其隐私,告知他人他并非完美之人吗?请问您方能举出此类新闻的例子吗?
反方:比如一些明星的乱象,在涉及重大利益时才应曝光。您觉得明星以前的情况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系吗?当然有关系,明星具有社会影响力,有粉丝为其花钱,这从价值导向和利益方面都有关联。
正方:所以您方是认为明星以前的所有事情都可以被曝光吗?那您方能举出一个隐私和真相完全冲突、不可调和,且不存在不侵害隐私的办法的例子吗?我举个例子,如挪威案件的犯罪分子,他的犯罪动机,人们是否有必要知道呢?您方能举出一个完全不合适的例子吗?按照我方的定义,如果是经过法律批准的,我方认为这不叫隐私。您方不能认为隐私是主观的事,否则您听到我的声音,就会认为我侵犯了您的隐私。不能说您上了裁判文书网,这是一个结果,就认为知道了事情是否合法,就能判断其是否为隐私。如果隐私都是合法的,那如何做到不侵犯隐私呢?难道所有真相都是违法行为,都是不能被大家接受的行为吗?今天的辩题我们在讨论什么?下判文书网上边报道隐私是经过法律批准的,是经过法律程序的。在新闻报道中,您方能经过法律批准、法律同意吗?若您方不能保障,那您方就必须得接受。新闻媒体可能没有经过规范的程序,损害了很大一部分人的利益。我们还是能看到网络上有许多侵犯年轻人隐私、侵犯受害者隐私的情况,这是警方不可忽视的,您方也不能过于理想化。
正方:您方刚才所讲的例子,其中报道的一些东西是假的,而我方对于报道假新闻的媒体持批评态度。正是因为新闻要报道真相,所以当它们报道出未经实时确认的假内容时,我们才会批评、谴责。比如新冠病毒携带者的信息,若其是真实的,难道我们就可以报道其姓名、身份证号、微信号码吗?这些并非关乎大众利益,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他的情况和行动路径,因为这关乎大众利益,而他叫什么并不重要,这并非事情的真相。我们所说的真相是关乎事情本质的确凿事实。您方能否考虑一下这种情况,给出一个完全冲突的例子呢?我是否可以说,如果给他一个画面,这个信息就不是隐私呢?我方已经举了您方是个杀人犯的例子,这就是有冲突的,而您方一直要求给出一个完全冲突的例子,我刚刚已经说过且回应过了。为何新冠患者会被所谓的网暴或被告,正是因为没有报道全部事实,大家不知道他是无辜感染的。如果真相是他是无辜的患者,大家也不会去攻击他。而且您说的姓名等信息并不重要,我只需要知道他去过哪里即可,所以这不属于真相。首先,您刚才只回应了新冠疫情这个例子,而未回应明星的例子。对于粉丝来说,明星的权益是情感上的,是他们自愿给予的单方面回应,而明星的私生活不应被他人打扰。作为自然人,其姓名、性别等是正常交往的工具,是可以被大众知晓的,但粉丝的权益与明星隐私是否会被报道之间,不存在平衡关系。
正方:一个明星在成为公众人物之前,就已经让渡了一部分隐私。其次,如果一个人立单身人设,却在背后谈恋爱,还通过此让粉丝给他钱,您方认为这是粉丝一厢情愿,粉丝活该,而这个明星的行为是正确的吗?在您方看来,为了所谓的自然人的隐私权,就可以牺牲别的自然人的隐私权吗?有的人说可能他没有立单身人设,只是不想让别人知道他谈恋爱,若这种情况并未干扰到他人利益,这并非我们讨论的范围。您方总用一些奇怪的事情来评判,能否注重到我们讨论的有冲突的部分呢?首先,您方能否承认一个事实,现在存在许多侵犯隐私的情况,且实际上侵犯了过多的隐私。您方不能将侵犯过多隐私这一不好的部分忽略,却告诉我们这是好的,这有何意义呢?其次,我方一直认为,经过法律批准的隐私,若公开就不能再称之为隐私。比如一个人的姓名,这是他的私事,不应被报道。但若这个隐私是一个已犯法的人,其信息已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那我们的做法就是正确的。如果为了一个人的所谓善意原则,而不顾及大众的权益,那是不行的。反方计时结束,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主席、评委及各位对方辩友:
大家好!下面我代表反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对方一直在纠结其姓名是否属于隐私。在我国民法典中,将个人信息分为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在非私密信息中,人的姓名和性别虽可向对方公开,在正常情形中可使用这些信息,但在裁判文书网中,若呈现其犯罪记录,并不会直接呈现自然人的姓名,而是使用一些代称。在此,我重申一下我方的观点,在新闻报道中,尊重当事人隐私比告知受众真相更为重要,原因有三:
一是若不尊重当事人隐私进行新闻报道,会对当事人身心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二是在法律层面,宪法作为基本法律,提到应保护公民人格尊严,而隐私作为人格尊严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当宪法都在保护隐私时,新闻报道者还在考虑是否要尊重隐私,这是不妥的。对方提到,若存在不尊重隐私但确为真相的内容,或尊重隐私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内容,是否该报道,我方认为这存在问题。
三是对于社会层面,侵犯隐私的新闻报道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远远大于其带来真相的积极影响。同时,对方似乎有一种观点,即若整件事情既尊重真相又尊重隐私,则值得报道;若两者中有一方不满足,则不值得报道。那么,若真相对大众很有影响,就真的不值得报道吗?这是大家需要考虑的问题。
因此,我想问,我们都站在公众的角度看待此事,为满足自己对真相的好奇心,披上知情权的权利外套,在此过程中不断撕开当事人的伤口,这种行为真的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吗?显然,我们无意之间都成为了鲁迅笔下的看客,冷漠无情,站在远处旁观,而不愿尽自己的一份力去真正了解整个真相,仅仅是为了纠结他的权利、我的权利是否正统,且我的权利只是站在情感角度上看的,这是不对的。倘若真的为了公众真相而曝光揭露个人隐私,那并非真正的社会公平。以正义理性之名,对受害者、当事人进行的这种抱怨狂欢,哪怕大部分时候存在冲突,也还有法律来解决。所以,尊重当事人隐私不仅是一种行为导向,更是一种价值导向,这是我们双方都认可的。
谢谢!
尊敬的主席、评委及各位对方辩友:
大家好!下面我代表反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对方一直在纠结其姓名是否属于隐私。在我国民法典中,将个人信息分为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在非私密信息中,人的姓名和性别虽可向对方公开,在正常情形中可使用这些信息,但在裁判文书网中,若呈现其犯罪记录,并不会直接呈现自然人的姓名,而是使用一些代称。在此,我重申一下我方的观点,在新闻报道中,尊重当事人隐私比告知受众真相更为重要,原因有三:
一是若不尊重当事人隐私进行新闻报道,会对当事人身心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二是在法律层面,宪法作为基本法律,提到应保护公民人格尊严,而隐私作为人格尊严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当宪法都在保护隐私时,新闻报道者还在考虑是否要尊重隐私,这是不妥的。对方提到,若存在不尊重隐私但确为真相的内容,或尊重隐私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内容,是否该报道,我方认为这存在问题。
三是对于社会层面,侵犯隐私的新闻报道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远远大于其带来真相的积极影响。同时,对方似乎有一种观点,即若整件事情既尊重真相又尊重隐私,则值得报道;若两者中有一方不满足,则不值得报道。那么,若真相对大众很有影响,就真的不值得报道吗?这是大家需要考虑的问题。
因此,我想问,我们都站在公众的角度看待此事,为满足自己对真相的好奇心,披上知情权的权利外套,在此过程中不断撕开当事人的伤口,这种行为真的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吗?显然,我们无意之间都成为了鲁迅笔下的看客,冷漠无情,站在远处旁观,而不愿尽自己的一份力去真正了解整个真相,仅仅是为了纠结他的权利、我的权利是否正统,且我的权利只是站在情感角度上看的,这是不对的。倘若真的为了公众真相而曝光揭露个人隐私,那并非真正的社会公平。以正义理性之名,对受害者、当事人进行的这种抱怨狂欢,哪怕大部分时候存在冲突,也还有法律来解决。所以,尊重当事人隐私不仅是一种行为导向,更是一种价值导向,这是我们双方都认可的。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新闻报道中,哪一方更能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价值。
在新闻报道中,尊重当事人隐私比告知受众真相更为重要,尊重当事人隐私不仅是一种行为导向,更是一种价值导向。
好,谢谢主席,各位好。首先,我们来讲第一个问题。您方一辩在陈词时,无法给出我方真相和隐私冲突的地方。现在我来告诉您方原因,是因为您方把诸如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信息不认为是隐私,才导致您方找不到二者冲突的例子。民法上所说的是,这些属于特例的、可以被报道的隐私,并不是说这些不是隐私。那为什么有这些特例存在呢?我方要告诉您的是,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隐私要给真相进行让渡。
第二个点,什么是真相?明星被说成谈恋爱,而其实际是单身人士,那这件事情的真相在哪里呢?这并非虚假的事情,为何会作为真相的对立面出现呢?还有,在关乎事情事实的时候,我们才把这样的信息叫做真相。像新冠行程中,那个人到底叫什么,他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微信号,这些并非重要信息,不是真相。我们说真相是,若不告知这些,会有广大受众因所谓的保护隐私而受到伤害,我们把这称为真相。
刚才您方还说媒体信任度低,为什么会这样呢?就是因为被假新闻吓怕了,这正好说明告知受众真相是新闻本身的价值。假新闻的产生,有可能是无良媒体,也有可能是过度保护隐私导致的。您方刚才给我方扣的帽子是“披上真相的面纱”,那新闻报道为何不能披上尊重隐私的面纱呢?现在网上开盒如此容易,若要完全确保一个人的隐私不被透露,最好的方法是什么?最好的方法是捏造一些信息,然后告知大众,这个人并非原本的样子。这样一来,新闻既不告知真相,也无法发挥其作用。那新闻是什么?只是看着乐吗?
还有,您方说罪犯的名字不会被公布出来,但实际上很多罪犯的名字是被公布的,比如劳荣枝、吴谢宇,这怎么就不是隐私呢?
您方刚才还提到,这样会侵害很多人的隐私。我想告诉您的是,隐私确实有时很重要,但新闻本身的目的是要说出一些真相,要把这些真相告知大众,这是新闻本身的意义所在。维护当事人的隐私,不能被新闻本身的意义所包容,隐私可以被让渡,但真相永远不能被让步。谢谢各位。
好,谢谢主席,各位好。首先,我们来讲第一个问题。您方一辩在陈词时,无法给出我方真相和隐私冲突的地方。现在我来告诉您方原因,是因为您方把诸如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信息不认为是隐私,才导致您方找不到二者冲突的例子。民法上所说的是,这些属于特例的、可以被报道的隐私,并不是说这些不是隐私。那为什么有这些特例存在呢?我方要告诉您的是,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隐私要给真相进行让渡。
第二个点,什么是真相?明星被说成谈恋爱,而其实际是单身人士,那这件事情的真相在哪里呢?这并非虚假的事情,为何会作为真相的对立面出现呢?还有,在关乎事情事实的时候,我们才把这样的信息叫做真相。像新冠行程中,那个人到底叫什么,他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微信号,这些并非重要信息,不是真相。我们说真相是,若不告知这些,会有广大受众因所谓的保护隐私而受到伤害,我们把这称为真相。
刚才您方还说媒体信任度低,为什么会这样呢?就是因为被假新闻吓怕了,这正好说明告知受众真相是新闻本身的价值。假新闻的产生,有可能是无良媒体,也有可能是过度保护隐私导致的。您方刚才给我方扣的帽子是“披上真相的面纱”,那新闻报道为何不能披上尊重隐私的面纱呢?现在网上开盒如此容易,若要完全确保一个人的隐私不被透露,最好的方法是什么?最好的方法是捏造一些信息,然后告知大众,这个人并非原本的样子。这样一来,新闻既不告知真相,也无法发挥其作用。那新闻是什么?只是看着乐吗?
还有,您方说罪犯的名字不会被公布出来,但实际上很多罪犯的名字是被公布的,比如劳荣枝、吴谢宇,这怎么就不是隐私呢?
您方刚才还提到,这样会侵害很多人的隐私。我想告诉您的是,隐私确实有时很重要,但新闻本身的目的是要说出一些真相,要把这些真相告知大众,这是新闻本身的意义所在。维护当事人的隐私,不能被新闻本身的意义所包容,隐私可以被让渡,但真相永远不能被让步。谢谢各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隐私有时很重要,但在新闻报道中,真相永远不能被让步,告知受众真相更能实现新闻本身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