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官来宣布开庭。现在开庭。
下面进行开庭陈述,总时间 8 分钟,下面由控方根据法官的指示进行开庭陈述,限时 4 分钟。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铜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王海泉提起公诉,根据本案的案情和相关证据,现陈述如下:
被告人王海泉,男,1978 年 4 月 2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洪山市龙岗村。其父母健在,但患疾病,无生活来源,与刘树英共同生活。于 2023 年某月某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洪山市公安局侦查。
本案由洪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海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23 年某月某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 年除夕当天,被告人王海泉与被害人刘淑莹等一家七人吃年夜饭时,被告人王海泉因怀疑妻子刘淑莹与赵友亮有私情,二人发生争执。饭后,被告人王海泉追上离开的被害人刘淑英,在村头路口对其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经村民劝阻后两人回家。回家后刘树莹身体出现不适反应,王海泉拨打 120 将其送往医院,但考虑到当天是除夕,所以选择不住院。回家后发现被害人毫无反应,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头部蛛网膜出血致大脑缺氧死亡。
经尸检报告、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王海泉的殴打行为与刘淑莹的死亡有直接关系,王海泉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鉴于被告人王海泉在本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本院在量刑时建议法庭给予其适当的从宽处罚。认罪认罚的减刑幅度一般为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尸检报告、报警记录、询问笔录、派出所民警出具的证明、实物证据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据监控视频以及证人证明。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 条第二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被告人王海泉的犯罪行为已经触犯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76 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王海泉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
此致
洪山区人民法院
由法官来宣布开庭。现在开庭。
下面进行开庭陈述,总时间 8 分钟,下面由控方根据法官的指示进行开庭陈述,限时 4 分钟。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铜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王海泉提起公诉,根据本案的案情和相关证据,现陈述如下:
被告人王海泉,男,1978 年 4 月 2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洪山市龙岗村。其父母健在,但患疾病,无生活来源,与刘树英共同生活。于 2023 年某月某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洪山市公安局侦查。
本案由洪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海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23 年某月某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 年除夕当天,被告人王海泉与被害人刘淑莹等一家七人吃年夜饭时,被告人王海泉因怀疑妻子刘淑莹与赵友亮有私情,二人发生争执。饭后,被告人王海泉追上离开的被害人刘淑英,在村头路口对其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经村民劝阻后两人回家。回家后刘树莹身体出现不适反应,王海泉拨打 120 将其送往医院,但考虑到当天是除夕,所以选择不住院。回家后发现被害人毫无反应,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头部蛛网膜出血致大脑缺氧死亡。
经尸检报告、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王海泉的殴打行为与刘淑莹的死亡有直接关系,王海泉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鉴于被告人王海泉在本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本院在量刑时建议法庭给予其适当的从宽处罚。认罪认罚的减刑幅度一般为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尸检报告、报警记录、询问笔录、派出所民警出具的证明、实物证据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据监控视频以及证人证明。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 条第二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被告人王海泉的犯罪行为已经触犯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76 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王海泉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
此致
洪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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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海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鉴于被告人王海泉认罪认罚,建议法庭给予其适当的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海泉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
好了。此次案件已经开庭,陈述限时 4 分钟。尊敬的审判长陈凤莲,作为被告人王海权的辩护律师,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我方对起诉书指控王海权犯以故意伤害罪致刘淑明死亡的事实表示异议。然而在深入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我方认为控方的指控存在若干关键性问题:
第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确的故意伤害意图。然而从本案证据来看,王海权并无预谋或明确的伤害意图,其殴打行为是在极度愤怒和失控状态下发生的,这种情绪失控的行为与预谋伤害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二,尸检报告虽然显示了刘淑明的死亡原因,但并未直接证明王海权的殴打行为是导致死亡的唯一原因。医学上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因素的,不能简单地将死亡归咎于殴打行为。
第三,王海权在案发后积极救治妻子并主动报警,表现出其并非有意造成严重后果,其后续的认罪认罚态度,也表明其深刻的悔意和改过的决心。
综上所述,我方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王海权的主观恶性、家庭背景、认罪态度以及积极救助行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针对控方的起诉书,我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控方指控王海权犯故意伤害罪致刘淑英死亡,但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海权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其殴打行为是在极度愤怒和失控状态下发生的,与预谋伤害有本质区别。
二、尸检报告虽显示刘淑英的死亡原因,但并未直接证明王海泉的殴打行为是导致死亡的唯一原因。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复杂且多因素,不能简单归咎于殴打行为。
三、王海泉在案发后积极救治妻子并主动报警,表现出其并非有意造成严重后果,其后续的认罪认罚态度也表明了其深刻的悔意和改过的决心。
四、王海泉是家中的经济支柱,需照顾年迈且患病的父母以及 3 个未成年孩子,若原审判决过重,将给家庭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在量刑上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给予王海权从轻或减轻处罚。
好了。此次案件已经开庭,陈述限时 4 分钟。尊敬的审判长陈凤莲,作为被告人王海权的辩护律师,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我方对起诉书指控王海权犯以故意伤害罪致刘淑明死亡的事实表示异议。然而在深入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我方认为控方的指控存在若干关键性问题:
第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确的故意伤害意图。然而从本案证据来看,王海权并无预谋或明确的伤害意图,其殴打行为是在极度愤怒和失控状态下发生的,这种情绪失控的行为与预谋伤害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二,尸检报告虽然显示了刘淑明的死亡原因,但并未直接证明王海权的殴打行为是导致死亡的唯一原因。医学上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因素的,不能简单地将死亡归咎于殴打行为。
第三,王海权在案发后积极救治妻子并主动报警,表现出其并非有意造成严重后果,其后续的认罪认罚态度,也表明其深刻的悔意和改过的决心。
综上所述,我方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王海权的主观恶性、家庭背景、认罪态度以及积极救助行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针对控方的起诉书,我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控方指控王海权犯故意伤害罪致刘淑英死亡,但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海权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其殴打行为是在极度愤怒和失控状态下发生的,与预谋伤害有本质区别。
二、尸检报告虽显示刘淑英的死亡原因,但并未直接证明王海泉的殴打行为是导致死亡的唯一原因。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复杂且多因素,不能简单归咎于殴打行为。
三、王海泉在案发后积极救治妻子并主动报警,表现出其并非有意造成严重后果,其后续的认罪认罚态度也表明了其深刻的悔意和改过的决心。
四、王海泉是家中的经济支柱,需照顾年迈且患病的父母以及 3 个未成年孩子,若原审判决过重,将给家庭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在量刑上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给予王海权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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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王海权的主观恶性、家庭背景、认罪态度以及积极救助行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论主时间 34 分钟,下面进行第一轮辩论,双方各 3 分钟。一方发言结束后,另一方可起立发言,双方交替发言,直至时间截止。当一方时间截止,另一方仍有时间剩余,可选择是否继续发言。
下面由原告方开庭发言。
尊敬的法庭审判长、庭审人员,今天我代表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王海泉故意伤害一案向法庭提起公诉,并就定罪与量刑提出我们的意见。
一、关于定罪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海泉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被告人王海泉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在得知妻子可能与其同学有不正当关系后,心生不满和怒火,追上妻子并对其进行殴打,这种基于愤怒和嫉妒的动机,明显具有伤害的故意。被告人王海泉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监控视频清晰地展示了王海泉追上刘秀云后将其摔倒在地,并拳击其头部十余次,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超出了正常的争执和推搡的范畴,属于明显的暴力伤害行为。被告人王海泉的伤害行为导致了被害人刘淑莹的死亡,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头底部、面部、背部、四肢多处受伤,因头部蛛网膜出血,大脑缺氧死亡,这与被告人王海泉的暴力伤害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海泉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后果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量刑 在量刑方面,我们提出以下意见:被告人王海泉的犯罪行为导致了被害人刘淑莹的死亡,后果十分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应当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被告人王海泉在案发后虽然采取了救治措施,并主动报警,但他在报警时并未如实陈述自己殴打被害人的事实,而是谎称妻子是酒精中毒死亡,这种行为属于隐瞒犯罪事实,试图逃避法律追究,应当从重处罚。然而,我们也注意到,被告人王海泉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海泉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其认罪认罚的态度表现,酌情考虑是否从宽处理。我们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海泉判处 12 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是我们对本案的定罪和量刑的意见,请法庭予以审议。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方发言:
针对各方的意见,我方有如下看法。首先,我方的当事人是故意伤害,我方认为其殴打行为是在极度愤怒和失控的状态下发生的,与预谋伤害有本质区别。从这个事件经过可以看出,在村头路口追上刘春影后,二人是扭打在一起的,我们可以认定这是一个互相争执的过程,并非我方当事人单方殴打。其次,我方当事人存在一个积极的救助义务,他首先是首次拨打 120,因为镇医院给出的诊断是酒精中毒,他选择不住院,我方当事人认为,当天是因为镇医院的医生和家属误导其认为是酒精中毒,所以才没有住院。我方当事人在第二次发现其妻子存在一个明显的身体不适的状态后,立即开车将其送至了中心医院,具有明显的救助义务。再者,我方认为我方当事人并非特意隐瞒自己殴打这人的事实,他是因为被镇医院的医生和家属误导,所以才没有如实陈述,我方认为其无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其殴打行为虽属过失行为。最后,我方认为我方当事人的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并且其承认了殴打事实,其有坦白情节,我方认为其应该从轻处罚。我方当事人的家中有老人和孩子,其作为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所以我方希望能对我方当事人的处罚从轻从宽处理。
辩论主时间 34 分钟,下面进行第一轮辩论,双方各 3 分钟。一方发言结束后,另一方可起立发言,双方交替发言,直至时间截止。当一方时间截止,另一方仍有时间剩余,可选择是否继续发言。
下面由原告方开庭发言。
尊敬的法庭审判长、庭审人员,今天我代表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王海泉故意伤害一案向法庭提起公诉,并就定罪与量刑提出我们的意见。
一、关于定罪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海泉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被告人王海泉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在得知妻子可能与其同学有不正当关系后,心生不满和怒火,追上妻子并对其进行殴打,这种基于愤怒和嫉妒的动机,明显具有伤害的故意。被告人王海泉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监控视频清晰地展示了王海泉追上刘秀云后将其摔倒在地,并拳击其头部十余次,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超出了正常的争执和推搡的范畴,属于明显的暴力伤害行为。被告人王海泉的伤害行为导致了被害人刘淑莹的死亡,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头底部、面部、背部、四肢多处受伤,因头部蛛网膜出血,大脑缺氧死亡,这与被告人王海泉的暴力伤害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海泉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后果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量刑 在量刑方面,我们提出以下意见:被告人王海泉的犯罪行为导致了被害人刘淑莹的死亡,后果十分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应当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被告人王海泉在案发后虽然采取了救治措施,并主动报警,但他在报警时并未如实陈述自己殴打被害人的事实,而是谎称妻子是酒精中毒死亡,这种行为属于隐瞒犯罪事实,试图逃避法律追究,应当从重处罚。然而,我们也注意到,被告人王海泉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海泉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其认罪认罚的态度表现,酌情考虑是否从宽处理。我们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海泉判处 12 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是我们对本案的定罪和量刑的意见,请法庭予以审议。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方发言:
针对各方的意见,我方有如下看法。首先,我方的当事人是故意伤害,我方认为其殴打行为是在极度愤怒和失控的状态下发生的,与预谋伤害有本质区别。从这个事件经过可以看出,在村头路口追上刘春影后,二人是扭打在一起的,我们可以认定这是一个互相争执的过程,并非我方当事人单方殴打。其次,我方当事人存在一个积极的救助义务,他首先是首次拨打 120,因为镇医院给出的诊断是酒精中毒,他选择不住院,我方当事人认为,当天是因为镇医院的医生和家属误导其认为是酒精中毒,所以才没有住院。我方当事人在第二次发现其妻子存在一个明显的身体不适的状态后,立即开车将其送至了中心医院,具有明显的救助义务。再者,我方认为我方当事人并非特意隐瞒自己殴打这人的事实,他是因为被镇医院的医生和家属误导,所以才没有如实陈述,我方认为其无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其殴打行为虽属过失行为。最后,我方认为我方当事人的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并且其承认了殴打事实,其有坦白情节,我方认为其应该从轻处罚。我方当事人的家中有老人和孩子,其作为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所以我方希望能对我方当事人的处罚从轻从宽处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双方就被告人王海泉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量刑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论据,需要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综合判断。
下面进行提问与答辩,提问只限时 2 分钟,答辩只限时 5 分钟。下面由供方提问和辩方答辩。
被告方律师,你方在辩护中提到,被告人王海泉在殴打被害人时处于极度愤怒和失控的状态,这是否意味着你认为他的行为应该得到某种程度的宽恕和减轻责任?
我方认为,双方当事人都进行了喝酒的行为,我方当事人不是故意伤害,我不是在逃避这个责任,只是说他并非故意,所以我方需要对他从轻处罚。
那么女方是否认为,即使在极度愤怒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海泉也不应该对他的妻子实施如此暴力的行为,导致其死亡?
请控方注意,双方是二人扭打在一起,并非我方蓄意单方面殴打,我方当事人也受到了伤害,那么你方如何解释?
监控视频中清晰地显示被告人王海权追上被害人后将其拽倒在地,并用脚猛踢其头、背、四肢 10 余次的行为,这是否构成故意伤害呢?
我方认为,故意伤害是有预谋的,我方当天并无预谋,否则他也不会在后续对您方进行了一个积极的救助义务,他主观上是没有想要伤害致其死亡的行为的。
其次,这个镇医院给予其误导,否则,第一次如果镇医院不说是酒精中毒的话,他可能会得到积极的救助,不至于死亡。
你方是否认为被害人头顶部、面部、背部、四肢的多处淤伤,以及头部蛛网膜出血致大脑缺氧死亡的结果,与被告的暴力行为没有直接关系?
有直接关系,但并非是唯一关系。
你方才辩护中提到被告人王海泉在事后采取了措施救助被害人,比如送他去医院,然而他是否足以弥补他之前暴力行为?
我方并没有,我方不是说对其进行这种弥补,我方不是说对其进行这种争义多明其鼓浪。(此句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
被告人王海权在报警时未如实陈述自己殴打被害人的事实,而是谎称妻子是酒精中毒死亡。控方如何看待这一行为?这是否构成隐瞒犯罪事实,试图逃避法律追究呢?
我方当事人不是故意隐瞒,请您方注意,我方当事人只是被当时镇医院的医生张某和护士郝某所误导,因为他首次拨打 120 后,医生张某与护士郝某到达后,经过简单的检查,认为是酒精中毒,告诉了我方当事人这样一个事实,我方当事人选择了相信。他在报警记录中未告知自己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也不是因为想逃避这个责任,他只是因为受到这个医生误导,所以他也以为是酒精中毒死亡。因为我方当时没有得到尸检报告,他在之前所知道的事实中,中心医院也是告知死因不明,所以才需要报警,他认为死因不明只是因为酒精中毒,因为之前医院对他进行了误导,并且医院也没有明确说他是因为头部死亡,所以他才选择了报警,所以我方认为不是故意的,因为他提前不知道。
根据尸检报告,被害人刘淑莹的死因为头部蛛网膜出血致大脑缺氧死亡,辩方如何解释这一死因与被告人王海泉殴打行为之间的关系?
二人互殴,并且都有饮酒的行为,我方当事人不是故意,我再次声明,我方没有逃避说我方当事人的事实,致其死亡,我方只是说他在极度愤怒的状态和生活当中发生的,并且他进行了救助义务,并且他不知道他的这个殴打行为会致其妻子死亡,死亡其实不是故意的,所以我方希望轻判,我方并没有在逃避责任。
被告方律师,我希望你的回答能够真实地反映你方的辩护观点,而不是试图为被告的暴力行为寻找借口。
我方并没有寻找借口,我方也是陈述事实,我方主观上无故意,客观上属于是过失,因为二人是扭打,并且我方无蓄意伤害,否则不会在后续的事物中进行救治。
你方还有问题吗?
我方回答了,没有。
下面进行提问与答辩,提问只限时 2 分钟,答辩只限时 5 分钟。下面由供方提问和辩方答辩。
被告方律师,你方在辩护中提到,被告人王海泉在殴打被害人时处于极度愤怒和失控的状态,这是否意味着你认为他的行为应该得到某种程度的宽恕和减轻责任?
我方认为,双方当事人都进行了喝酒的行为,我方当事人不是故意伤害,我不是在逃避这个责任,只是说他并非故意,所以我方需要对他从轻处罚。
那么女方是否认为,即使在极度愤怒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海泉也不应该对他的妻子实施如此暴力的行为,导致其死亡?
请控方注意,双方是二人扭打在一起,并非我方蓄意单方面殴打,我方当事人也受到了伤害,那么你方如何解释?
监控视频中清晰地显示被告人王海权追上被害人后将其拽倒在地,并用脚猛踢其头、背、四肢 10 余次的行为,这是否构成故意伤害呢?
我方认为,故意伤害是有预谋的,我方当天并无预谋,否则他也不会在后续对您方进行了一个积极的救助义务,他主观上是没有想要伤害致其死亡的行为的。
其次,这个镇医院给予其误导,否则,第一次如果镇医院不说是酒精中毒的话,他可能会得到积极的救助,不至于死亡。
你方是否认为被害人头顶部、面部、背部、四肢的多处淤伤,以及头部蛛网膜出血致大脑缺氧死亡的结果,与被告的暴力行为没有直接关系?
有直接关系,但并非是唯一关系。
你方才辩护中提到被告人王海泉在事后采取了措施救助被害人,比如送他去医院,然而他是否足以弥补他之前暴力行为?
我方并没有,我方不是说对其进行这种弥补,我方不是说对其进行这种争义多明其鼓浪。(此句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
被告人王海权在报警时未如实陈述自己殴打被害人的事实,而是谎称妻子是酒精中毒死亡。控方如何看待这一行为?这是否构成隐瞒犯罪事实,试图逃避法律追究呢?
我方当事人不是故意隐瞒,请您方注意,我方当事人只是被当时镇医院的医生张某和护士郝某所误导,因为他首次拨打 120 后,医生张某与护士郝某到达后,经过简单的检查,认为是酒精中毒,告诉了我方当事人这样一个事实,我方当事人选择了相信。他在报警记录中未告知自己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也不是因为想逃避这个责任,他只是因为受到这个医生误导,所以他也以为是酒精中毒死亡。因为我方当时没有得到尸检报告,他在之前所知道的事实中,中心医院也是告知死因不明,所以才需要报警,他认为死因不明只是因为酒精中毒,因为之前医院对他进行了误导,并且医院也没有明确说他是因为头部死亡,所以他才选择了报警,所以我方认为不是故意的,因为他提前不知道。
根据尸检报告,被害人刘淑莹的死因为头部蛛网膜出血致大脑缺氧死亡,辩方如何解释这一死因与被告人王海泉殴打行为之间的关系?
二人互殴,并且都有饮酒的行为,我方当事人不是故意,我再次声明,我方没有逃避说我方当事人的事实,致其死亡,我方只是说他在极度愤怒的状态和生活当中发生的,并且他进行了救助义务,并且他不知道他的这个殴打行为会致其妻子死亡,死亡其实不是故意的,所以我方希望轻判,我方并没有在逃避责任。
被告方律师,我希望你的回答能够真实地反映你方的辩护观点,而不是试图为被告的暴力行为寻找借口。
我方并没有寻找借口,我方也是陈述事实,我方主观上无故意,客观上属于是过失,因为二人是扭打,并且我方无蓄意伤害,否则不会在后续的事物中进行救治。
你方还有问题吗?
我方回答了,没有。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控方如何证明王海泉的殴打行为是导致刘淑英死亡的直接原因,以及王海臣在案发后的积极救治和报警行为是否应作为量刑的可量因素?
关于被害人的死因,我们有尸检报告作为确凿的证据。尸检报告明确指出了被害人头顶部、面部、背部、四肢的多处瘀伤,以及死因为头部蛛网膜出血致大脑缺氧死亡,这与监控视频中显示的被告人王海泉对被害人的暴力殴打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虽然被害人也喝了酒,但是根据医生的初步判断,酒精中毒并非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对方如何看待我方之前提到的我方当事人是故意?您方如何就判定了我方当事人是故意伤害?我方当事人如果故意伤害,为何会进行救助呢?因为被告人王海泉怀疑妻子刘淑莹与其同学赵有不正当关系,但是这个怀疑并没有证据,只是听信了村民的流言蜚语。被告人怀疑我方被害人与其有私情,这正是被告人犯罪的最原始的动机,如果不是他怀疑有私情,他根本就不会做出如此暴力的行为。我方当事人做出如此暴力的行为,异于其怀疑有私情,但是我方当事人并非蓄意伤害致其死亡,我方当事人主观上不希望原告当事人死亡这个事实。所以他这个不是故意。您方如何看待?
我方当事人家中有父母和 3 个孩子需要照顾,如果从重处罚的话,我方当事人家中的父母子女如何继续维持他们原有的生活?是否这个情况应作为从轻处罚的根据?
关于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和社会环境,我们深表同情。被告人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且父母身患疾病,子女尚幼,这些确实是不幸的情况,但是法律是公正的,不会因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而减轻其应负的刑事责任。当然,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保量刑的公正与合理。同时,也希望被告人能够积极面对自己的错误,承担应有的责任,并努力改善自己的行为,为家庭和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王海全的弟弟王海臣的救治和报警行为中并非有意造成严重后果,这些行为是否应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呢?是否应对我方当事人进行量刑呢?我方已经为王海权在量刑时认罪认罚,考虑减轻其刑罚,但是其认罪态度并不能完全抵消他之前隐瞒犯罪事实的行为以及其暴力行为导致我方被害人死亡。
您方认为镇医院医生和护士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否这个全部的责任都应归咎于我方当事人呢?医院已经很明确地给出了报告以及诊断结果,这个只是王海权个人行为导致的,医院只是提供了一个结果以及诊断的结果,我方刚才陈述的是医院误导我方当事人,其有酒精中毒这个情况,否则当时我方当事人得到积极的救治后,可能不会造成死亡,所以说我方当事人弟弟救助,并且他被镇医院所误导,所以不应承担过多的责任。
关于被害人的死因,我们已经有尸检报告作为确凿的证据,尸检报告明确指出被害人多处瘀伤以及死因为头部蛛网膜出血致大脑缺氧死亡,都是因为被告人王海泉对被害人的暴力殴打行为所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医生也通过初步判断,判断出酒精中毒并非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下面进行第二(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信息缺失或错误)
控方如何证明王海泉的殴打行为是导致刘淑英死亡的直接原因,以及王海臣在案发后的积极救治和报警行为是否应作为量刑的可量因素?
关于被害人的死因,我们有尸检报告作为确凿的证据。尸检报告明确指出了被害人头顶部、面部、背部、四肢的多处瘀伤,以及死因为头部蛛网膜出血致大脑缺氧死亡,这与监控视频中显示的被告人王海泉对被害人的暴力殴打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虽然被害人也喝了酒,但是根据医生的初步判断,酒精中毒并非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对方如何看待我方之前提到的我方当事人是故意?您方如何就判定了我方当事人是故意伤害?我方当事人如果故意伤害,为何会进行救助呢?因为被告人王海泉怀疑妻子刘淑莹与其同学赵有不正当关系,但是这个怀疑并没有证据,只是听信了村民的流言蜚语。被告人怀疑我方被害人与其有私情,这正是被告人犯罪的最原始的动机,如果不是他怀疑有私情,他根本就不会做出如此暴力的行为。我方当事人做出如此暴力的行为,异于其怀疑有私情,但是我方当事人并非蓄意伤害致其死亡,我方当事人主观上不希望原告当事人死亡这个事实。所以他这个不是故意。您方如何看待?
我方当事人家中有父母和 3 个孩子需要照顾,如果从重处罚的话,我方当事人家中的父母子女如何继续维持他们原有的生活?是否这个情况应作为从轻处罚的根据?
关于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和社会环境,我们深表同情。被告人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且父母身患疾病,子女尚幼,这些确实是不幸的情况,但是法律是公正的,不会因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而减轻其应负的刑事责任。当然,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保量刑的公正与合理。同时,也希望被告人能够积极面对自己的错误,承担应有的责任,并努力改善自己的行为,为家庭和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王海全的弟弟王海臣的救治和报警行为中并非有意造成严重后果,这些行为是否应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呢?是否应对我方当事人进行量刑呢?我方已经为王海权在量刑时认罪认罚,考虑减轻其刑罚,但是其认罪态度并不能完全抵消他之前隐瞒犯罪事实的行为以及其暴力行为导致我方被害人死亡。
您方认为镇医院医生和护士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否这个全部的责任都应归咎于我方当事人呢?医院已经很明确地给出了报告以及诊断结果,这个只是王海权个人行为导致的,医院只是提供了一个结果以及诊断的结果,我方刚才陈述的是医院误导我方当事人,其有酒精中毒这个情况,否则当时我方当事人得到积极的救治后,可能不会造成死亡,所以说我方当事人弟弟救助,并且他被镇医院所误导,所以不应承担过多的责任。
关于被害人的死因,我们已经有尸检报告作为确凿的证据,尸检报告明确指出被害人多处瘀伤以及死因为头部蛛网膜出血致大脑缺氧死亡,都是因为被告人王海泉对被害人的暴力殴打行为所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医生也通过初步判断,判断出酒精中毒并非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下面进行第二(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信息缺失或错误)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你方是否认为被害人头颈部、面部、背部、四肢多处受伤,以及头部蛛网膜出血是大脑缺氧死亡的结果,与被告的暴力行为没有直接关系? 我方并非认为其无直接关系,我方认为应从轻处罚。并且如果他在之前镇医院没有误导我方当事人,使其当时得到积极的救治义务,可能不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镇医院的误导结果是地理原因所导致的,其位于农村,镇医院只能有这样的医疗水平,这是一个客观因素,不能作为辩驳的依据。但是如果这一边没有对我方当庭进行误导,他就会得到一个积极的义务。所以说我方只是在强调我方不会承担全部的责任,应当从轻处罚。我方并未对其,我方已经对其认罪认罚的态度提出了量刑意见。 对方一直在说你们的伤害是过失伤害,但是有没有考虑到一个可能,就是王海泉属于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首先我方当事人进行了饮酒的行为,他当时的意识已不清醒。其次,双方已经,我已经再次强调一遍,双方是二人扭打在一起,并非单方殴打。其次,双方是没有蓄意、没有故意的,否则他不会进行积极的救助。二人扭打在一起,那你方有没有想到被告人其为男性,他的力量和生理结构都要比我方女性要强壮很多,他已经殴打致我方被害人死亡,这一点我相信你们没有什么可辩驳的。我方只是在强调我方当事人并非故意,因为他后续进行了积极的义务,他不希望他的妻子死亡,他主观上没有这个故意,他是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对我方当事人不可能造不成一点伤害,我方当事人有可能是在自卫的情况下进行了殴打的事实。 那你方如何看待王海权对于隐瞒犯罪事实,试图逃避法律追究这一点呢?我方当事人并没有隐瞒,请法官再次看一下当庭的证据。嗯,第 4 条 110 报警记录显示报警时被告人自己殴打被害人,事实我方事前就强调过了,他不是刻意隐瞒,他只是受到了医院的误导,嗯,并且省医院说死因不明,我方当事人没有看到尸检报告,他不知道是他殴打妻子头部致其死亡这个因素。其次,嗯,看后续的证据中,我方当事人已经在庭审时否认上述说法,从当时自己就承认殴打了妻子,所以其认罪认罚态度是非常良好的,应当从轻处罚。 这是你当时王海权殴打刘树玲的时候,有没有想到头部是一个人体非常脆弱的结构,为什么一定要殴打,殴打其头背四肢十余次呢?这个行为他真的没有预见到是可以致人死亡的吗?我方当事人当时饮酒了,并且他是出于一个极度愤怒的情况下,我方认为这应该是一个冲动的殴打行为,并非蓄意,并非故意。 你刚提到王海泉是因为饮酒,那醉酒的人犯罪就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吗?醉酒并不免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不能因此就大大减轻其刑罚,我方并没有强调我方要求其因醉酒减轻处罚,我方只是在强调我方是因为饮酒,所以说他不是故意谋害,所以应当减轻刑罚,他主观上的故意,所以说应该减轻刑罚。但是有一个知识就是饮酒它影响的只是一个小脑的行为,它不会影响你大脑的一个主观判断,双方都饮酒了,所以我方认为王海泉他主观上还是没有故意犯罪的行为。嗯,我方认为双方都饮酒了,您方呢,是饮酒了,他们是互相殴,属于一个互殴的行为,互相扭打在一起,我方当时只是比较幸运,因为是男性,所以他并没有造成一个可能是头部受伤的状态,否则我方当事人有可能受害,我方当事人并且不允许。那你方就因为被告人是男性,你方就……
你方是否认为被害人头颈部、面部、背部、四肢多处受伤,以及头部蛛网膜出血是大脑缺氧死亡的结果,与被告的暴力行为没有直接关系? 我方并非认为其无直接关系,我方认为应从轻处罚。并且如果他在之前镇医院没有误导我方当事人,使其当时得到积极的救治义务,可能不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镇医院的误导结果是地理原因所导致的,其位于农村,镇医院只能有这样的医疗水平,这是一个客观因素,不能作为辩驳的依据。但是如果这一边没有对我方当庭进行误导,他就会得到一个积极的义务。所以说我方只是在强调我方不会承担全部的责任,应当从轻处罚。我方并未对其,我方已经对其认罪认罚的态度提出了量刑意见。 对方一直在说你们的伤害是过失伤害,但是有没有考虑到一个可能,就是王海泉属于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首先我方当事人进行了饮酒的行为,他当时的意识已不清醒。其次,双方已经,我已经再次强调一遍,双方是二人扭打在一起,并非单方殴打。其次,双方是没有蓄意、没有故意的,否则他不会进行积极的救助。二人扭打在一起,那你方有没有想到被告人其为男性,他的力量和生理结构都要比我方女性要强壮很多,他已经殴打致我方被害人死亡,这一点我相信你们没有什么可辩驳的。我方只是在强调我方当事人并非故意,因为他后续进行了积极的义务,他不希望他的妻子死亡,他主观上没有这个故意,他是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对我方当事人不可能造不成一点伤害,我方当事人有可能是在自卫的情况下进行了殴打的事实。 那你方如何看待王海权对于隐瞒犯罪事实,试图逃避法律追究这一点呢?我方当事人并没有隐瞒,请法官再次看一下当庭的证据。嗯,第 4 条 110 报警记录显示报警时被告人自己殴打被害人,事实我方事前就强调过了,他不是刻意隐瞒,他只是受到了医院的误导,嗯,并且省医院说死因不明,我方当事人没有看到尸检报告,他不知道是他殴打妻子头部致其死亡这个因素。其次,嗯,看后续的证据中,我方当事人已经在庭审时否认上述说法,从当时自己就承认殴打了妻子,所以其认罪认罚态度是非常良好的,应当从轻处罚。 这是你当时王海权殴打刘树玲的时候,有没有想到头部是一个人体非常脆弱的结构,为什么一定要殴打,殴打其头背四肢十余次呢?这个行为他真的没有预见到是可以致人死亡的吗?我方当事人当时饮酒了,并且他是出于一个极度愤怒的情况下,我方认为这应该是一个冲动的殴打行为,并非蓄意,并非故意。 你刚提到王海泉是因为饮酒,那醉酒的人犯罪就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吗?醉酒并不免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不能因此就大大减轻其刑罚,我方并没有强调我方要求其因醉酒减轻处罚,我方只是在强调我方是因为饮酒,所以说他不是故意谋害,所以应当减轻刑罚,他主观上的故意,所以说应该减轻刑罚。但是有一个知识就是饮酒它影响的只是一个小脑的行为,它不会影响你大脑的一个主观判断,双方都饮酒了,所以我方认为王海泉他主观上还是没有故意犯罪的行为。嗯,我方认为双方都饮酒了,您方呢,是饮酒了,他们是互相殴,属于一个互殴的行为,互相扭打在一起,我方当时只是比较幸运,因为是男性,所以他并没有造成一个可能是头部受伤的状态,否则我方当事人有可能受害,我方当事人并且不允许。那你方就因为被告人是男性,你方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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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减轻被告人刑罚的因素。
被告方认为存在多种因素可以证明被告应从轻处罚,包括镇医院的客观因素、被告的主观状态以及醉酒对行为的影响等。
尊敬的法庭,根据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我们湖南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坚持认为被告人王海权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其后果十分严重,导致了被害人刘庆云的死亡。
首先,从案件事实来看,被告人王海权在提审当天,因怀疑妻子李赵有私情,酒后对其妻子实施了暴力殴打。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德,更触犯了法律。被告人王海权作为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在酒后更应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
其次,从证据方面来看,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海权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刘庆云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尸检报告明确指出,被害人的头顶部、面部、背部、四肢多处受伤,死因为头部蛛网膜下腔出血致大脑缺氧死亡,这与监控视频中显示的被告人王海权对被害人的暴力殴打行为完全吻合。同时,被告人王海权在询问笔录中也承认了自己殴打妻子的事实,并且表示了认罪认罚的态度。
在量刑方面,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海权的犯罪行为后果特别严重,其在报警时未如实陈述自己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企图隐瞒犯罪事实,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海权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了认罪认罚的态度,可以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湖南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海权故意杀人罪,并根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给予适当的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同时,我们也希望本案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构建一个和谐、稳定、法治的社会环境。
尊敬的法庭,根据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我们湖南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坚持认为被告人王海权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其后果十分严重,导致了被害人刘庆云的死亡。
首先,从案件事实来看,被告人王海权在提审当天,因怀疑妻子李赵有私情,酒后对其妻子实施了暴力殴打。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德,更触犯了法律。被告人王海权作为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在酒后更应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
其次,从证据方面来看,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海权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刘庆云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尸检报告明确指出,被害人的头顶部、面部、背部、四肢多处受伤,死因为头部蛛网膜下腔出血致大脑缺氧死亡,这与监控视频中显示的被告人王海权对被害人的暴力殴打行为完全吻合。同时,被告人王海权在询问笔录中也承认了自己殴打妻子的事实,并且表示了认罪认罚的态度。
在量刑方面,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海权的犯罪行为后果特别严重,其在报警时未如实陈述自己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企图隐瞒犯罪事实,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海权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了认罪认罚的态度,可以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湖南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海权故意杀人罪,并根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给予适当的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同时,我们也希望本案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构建一个和谐、稳定、法治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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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海权故意杀人罪,并根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给予适当的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同时希望引起社会关注和思考,构建和谐、稳定、法治的社会环境。
辩方总结:
陈词限时 4 分钟。根据审判长、审判员回顾,本案王海泉的行为虽有不当,但缺乏明确的危害性,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殴打行为是导致刘世林死亡的直接原因。同时,王海泉在案发后积极救治妻子并报警,表现出其并非有意造成严重后果,其认罪认罚的态度也表明了其深刻的悔悟。此外,王海泉的家庭背景特殊,对其严惩将给家庭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请求法庭在量刑时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与人文关怀。谢谢。
辩方总结:
陈词限时 4 分钟。根据审判长、审判员回顾,本案王海泉的行为虽有不当,但缺乏明确的危害性,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殴打行为是导致刘世林死亡的直接原因。同时,王海泉在案发后积极救治妻子并报警,表现出其并非有意造成严重后果,其认罪认罚的态度也表明了其深刻的悔悟。此外,王海泉的家庭背景特殊,对其严惩将给家庭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请求法庭在量刑时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与人文关怀。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所述,反方认为王海泉的情况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