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我们聚集在这里,是为了公正地裁决一起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本案中的原告杜某江作为一名农民工,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受伤,导致其身体遭受严重损害,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在此,我代表原告向法庭陈述事实真相,并请求法庭公正裁决。
首先,本案的核心在于确定责任归属。原告朱某在受雇为被告王某鹏经营的饭店进行装修工作时发生意外,造成 10 级伤残。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是在被告外出打印合同时,为饭店进行装修过程中遭受伤害的,因此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事故发生的背景来看,原告杜某江是通过中间人徐某强的介绍来到施工现场。尽管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从实际的工作安排和执行过程来看,原告是在被告的要求和指示下进行工作的。原告及其工友李某辉均出庭作证,证明了他们是在得到被告王某鹏对工作内容的简要说明后开始施工的。被告王某鹏作为定作人,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外,被告王某鹏辩称自己与原告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而是与徐某红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然而,无论被告是否直接雇佣了原告,都不能改变一个事实,原告是在为被告的利益工作时受伤的。即便按照被告的说法,徐某红作为承包方,那么被告也有义务确保所有工作人员在安全环境下工作。显然,被告未能尽到这些职责。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因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暂助税、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合计 293719.15 元。现徐某红处于失联状态,我们请求被告王某鹏承担 30%的赔偿责任,徐某红承担 70%。同时我们也呼吁法庭能够考虑到原告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他在这次事故中所承受的痛苦,给予合理的补偿。
感谢法庭给予的机会,让我们能够在这里阐述我们的立场,我们相信法律会给予公正的裁决。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我们聚集在这里,是为了公正地裁决一起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本案中的原告杜某江作为一名农民工,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受伤,导致其身体遭受严重损害,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在此,我代表原告向法庭陈述事实真相,并请求法庭公正裁决。
首先,本案的核心在于确定责任归属。原告朱某在受雇为被告王某鹏经营的饭店进行装修工作时发生意外,造成 10 级伤残。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是在被告外出打印合同时,为饭店进行装修过程中遭受伤害的,因此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事故发生的背景来看,原告杜某江是通过中间人徐某强的介绍来到施工现场。尽管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从实际的工作安排和执行过程来看,原告是在被告的要求和指示下进行工作的。原告及其工友李某辉均出庭作证,证明了他们是在得到被告王某鹏对工作内容的简要说明后开始施工的。被告王某鹏作为定作人,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外,被告王某鹏辩称自己与原告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而是与徐某红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然而,无论被告是否直接雇佣了原告,都不能改变一个事实,原告是在为被告的利益工作时受伤的。即便按照被告的说法,徐某红作为承包方,那么被告也有义务确保所有工作人员在安全环境下工作。显然,被告未能尽到这些职责。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因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暂助税、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合计 293719.15 元。现徐某红处于失联状态,我们请求被告王某鹏承担 30%的赔偿责任,徐某红承担 70%。同时我们也呼吁法庭能够考虑到原告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他在这次事故中所承受的痛苦,给予合理的补偿。
感谢法庭给予的机会,让我们能够在这里阐述我们的立场,我们相信法律会给予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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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正方认为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因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暂助税、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合计 293719.15 元。现徐某红处于失联状态,请求被告王某鹏承担 30%的赔偿责任,徐某红承担 70%。同时呼吁法庭考虑原告作为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所承受的痛苦,给予合理补偿。
答辩人王某鹏,男,1973 年 9 月 2 日出生;被答辩人杜某江,男,1983 年出生。答辩人王某鹏就该案提出以下法庭理由: 一、不存在直接诉讼关系。我方强调,我方与原告杜某江不存在直接诉讼关系。原告是通过父母介绍参与装修工作的,且原告与秦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原告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与我方无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二、原告擅自施工。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在合同尚未签订的情况下擅自开始施工,我方多次强调当天并未让原告开始施工,原告擅自施工导致工人受伤,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 三、秦某峰为实际雇主。我方认为秦某峰作为装修公司的经理,是原告的实际雇主,原告与我方仅是通过徐某龙联系参与装修工作。请法院查明秦某峰的身份及责任,依法判决。 四、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我方的证据关系,其陈述及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请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五、原告自身有过错。原告未提供任何资质证明,如登记证、施工人员证明。其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存在过错。请法院认定原告自身有过错,并据此免除我方的责任。
公告所述,我方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在本案中,我方被告人不是适格主体。我方请求追加共同负责人徐某红,我方不是被告。我方不是适格主体,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92 条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店铺老板,我方当事人并不是直接雇用原告的人,因此我方当事人和原告之间没有直接劳务关系。我方不是此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指出,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本条中,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然而,在此案中,我方当事人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受伤。所以,我方请求追加本案相关人员徐某红。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限时 34 分钟。
答辩人王某鹏,男,1973 年 9 月 2 日出生;被答辩人杜某江,男,1983 年出生。答辩人王某鹏就该案提出以下法庭理由: 一、不存在直接诉讼关系。我方强调,我方与原告杜某江不存在直接诉讼关系。原告是通过父母介绍参与装修工作的,且原告与秦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原告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与我方无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二、原告擅自施工。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在合同尚未签订的情况下擅自开始施工,我方多次强调当天并未让原告开始施工,原告擅自施工导致工人受伤,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 三、秦某峰为实际雇主。我方认为秦某峰作为装修公司的经理,是原告的实际雇主,原告与我方仅是通过徐某龙联系参与装修工作。请法院查明秦某峰的身份及责任,依法判决。 四、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我方的证据关系,其陈述及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请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五、原告自身有过错。原告未提供任何资质证明,如登记证、施工人员证明。其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存在过错。请法院认定原告自身有过错,并据此免除我方的责任。
公告所述,我方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在本案中,我方被告人不是适格主体。我方请求追加共同负责人徐某红,我方不是被告。我方不是适格主体,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92 条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店铺老板,我方当事人并不是直接雇用原告的人,因此我方当事人和原告之间没有直接劳务关系。我方不是此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指出,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本条中,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然而,在此案中,我方当事人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受伤。所以,我方请求追加本案相关人员徐某红。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限时 34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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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通过多个方面的论证,认为自己不是适格主体,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追加本案相关人员徐某红。
原告方: 首先回应一下被告第二个问题,关于有权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 490 条,合同成立期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的,在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根据案情所判,我方的原告在 9 月 6 日因一方被告王某鹏对民方楼市主止问提出微信协商,到 9 月 7 日达成协定,并约定于 9 月 8 日现场签合同并施工。这明确表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向。所以,我方在与被告沟通后进行现场施工,被告未拒绝,应视为已经接受。因此,我方认为合同成立。
被告方: 我并不反驳原告方说的合同权利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 402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说是口头拟定或者已经有签订意向的,也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但是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是与徐某东签订合同,并未与原告直接签订合同,我方认为原告方当事人是徐某红公司下的员工。所以,我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是与徐某红,而非原告。
原告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5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既然合同已经成立,乙方被告王某鹏作为其主要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主要负责人,那么他就对员工的人身安全负有责任。首先对于对方说由我方来承担对方的主要责任,我表示我方与原告方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被告与秦龙通过无关联形成联系,被告一直与秦龙商谈合同事宜,原告是巡逻民事工的终止,原告不存在赔偿的诉讼关系。根据民法典第 502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的关系建立需要双方明确的合同约定。在本案中,被告李新龙拟订装修合同与原告没有生效关系,原告方应该由许诺方来承担。
原告方补充: 根据民法典第 1191 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在本案中,我方并未与你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你方当事人和徐某红之间是有合并关系的,所以你方应该向徐某红而非我方承担责任。
下面进行提问与答辩。提问主线是 2 分。
原告方: 首先回应一下被告第二个问题,关于有权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 490 条,合同成立期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的,在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根据案情所判,我方的原告在 9 月 6 日因一方被告王某鹏对民方楼市主止问提出微信协商,到 9 月 7 日达成协定,并约定于 9 月 8 日现场签合同并施工。这明确表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向。所以,我方在与被告沟通后进行现场施工,被告未拒绝,应视为已经接受。因此,我方认为合同成立。
被告方: 我并不反驳原告方说的合同权利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 402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说是口头拟定或者已经有签订意向的,也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但是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是与徐某东签订合同,并未与原告直接签订合同,我方认为原告方当事人是徐某红公司下的员工。所以,我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是与徐某红,而非原告。
原告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5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既然合同已经成立,乙方被告王某鹏作为其主要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主要负责人,那么他就对员工的人身安全负有责任。首先对于对方说由我方来承担对方的主要责任,我表示我方与原告方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被告与秦龙通过无关联形成联系,被告一直与秦龙商谈合同事宜,原告是巡逻民事工的终止,原告不存在赔偿的诉讼关系。根据民法典第 502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的关系建立需要双方明确的合同约定。在本案中,被告李新龙拟订装修合同与原告没有生效关系,原告方应该由许诺方来承担。
原告方补充: 根据民法典第 1191 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在本案中,我方并未与你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你方当事人和徐某红之间是有合并关系的,所以你方应该向徐某红而非我方承担责任。
下面进行提问与答辩。提问主线是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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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就合同成立与否、合同关系的对象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存在争议,各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阐述和辩论。
有原告方提问和被告方答辩。
原告:你好,李涛,我想请问一下,您方认为原告是否将与被告王某庭审? 被告:不是。我方认为原告杜某江和被告王某鹏之间无任何关系,我方是直接通过我方同志联系了徐某红,与你方并不认识,与原告也并不认识,且没有我之间的联络,是徐某波与你方当事人进行联络。我方认为你方当事人是徐某红公司的员工、经理。
原告:各位承担。就是银行怎么确定这个赔偿责任,需要给我们全部负担来最高。王永强。 被告:我方认为,我方与原告方没有直接的联系方式。原告方王某红司的工作。请老王来通过联系来找到我们。我们补充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 7 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如果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雇员和雇主可以向第三人赔偿。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始终是与你方当事人没有任何的雇佣关系,也没有签订任何雇佣合同,你方当事人和徐某红之间是有着一定的雇佣关系和雇佣合同的,所以在关于你方当事人的赔偿应该向徐某红主张。还有就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的话。我方主张自己没有过错,因为在施工环境、工具和环境中,我方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现在就可以施工的指示,是乙方当事人自己说早干早利索,这是自己主观的判断,自己想主观马上施工,所以你方当事人有自身的过错,过错原因根据民法典第 1156 条,行为人的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方在此案中没有明确指使原告进行施工,我方只是当时和徐某拟订合同之后修改合同条款。在受伤过程中有过少严告,很能数具在高级的中人员政策,其次针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一史提中控制明估不足。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 1192 条,其中劳务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审判中,原告在未告知答辩人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并没有当前的施工程中我公司工资质具有明显错误,被告和在董家峰的行为合法,公司并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有过错,应减轻或免除我方责任。
下面由被告提问和原告答辩。
被告:请问原告仅起诉我方的原因是什么? 原告:我方认为被告王某鹏与我方原告存在劳务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请原告方提供我方当事人和与方当事人存在劳务雇佣关系的证据。既定劳务关系确定使劳工者、用资者通过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在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特定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形成一种劳动力支配与共实性权利的关系。我方认为被告并某权利,原告并免单是有。你方、我方当事人和女方当事人提交行关系。首先,在本案中是。乙方当事人人宣誓,当天是由徐杜某方、徐某红带领自己到达我方当事人的饭店进行施工,徐某同是带着杜某章和李某会到达事故现场,而我方当事人和你方当事人从未谋面,且我方当事人和你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的联络,这点我方提供的原始媒信聊天证据就可以表明,我方只是在和徐某平进行沟通和对接。补充指证,原告为其中有涉罪性,限定 5 方责任,应承担举慎不能的后果,请求法院驳回领告诉讼举证。我方认为,原告杜某江和被告王某红是劳务关系,原告杜某江和徐某是共同关系。我方认为三人关系应该是被告对被告王某鹏与徐某鹏为情法关系。徐某红,如果放两道来听,转 1,我澄清一下,在这里是徐某红,他父亲声称是那个装修公司经理,他告诉我,我和他们之间的沟通是他会代理自己的,一般会代理自己的员工。但是我。他是在街上找的加大党的女方当事人,双职工。通过一般常识认为。我方当事人应当时人应该认为当天带来的两人应该是徐某飞公司的员工。提示被告环节。好的,后 60。这边进经。
有原告方提问和被告方答辩。
原告:你好,李涛,我想请问一下,您方认为原告是否将与被告王某庭审? 被告:不是。我方认为原告杜某江和被告王某鹏之间无任何关系,我方是直接通过我方同志联系了徐某红,与你方并不认识,与原告也并不认识,且没有我之间的联络,是徐某波与你方当事人进行联络。我方认为你方当事人是徐某红公司的员工、经理。
原告:各位承担。就是银行怎么确定这个赔偿责任,需要给我们全部负担来最高。王永强。 被告:我方认为,我方与原告方没有直接的联系方式。原告方王某红司的工作。请老王来通过联系来找到我们。我们补充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 7 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如果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雇员和雇主可以向第三人赔偿。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始终是与你方当事人没有任何的雇佣关系,也没有签订任何雇佣合同,你方当事人和徐某红之间是有着一定的雇佣关系和雇佣合同的,所以在关于你方当事人的赔偿应该向徐某红主张。还有就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的话。我方主张自己没有过错,因为在施工环境、工具和环境中,我方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现在就可以施工的指示,是乙方当事人自己说早干早利索,这是自己主观的判断,自己想主观马上施工,所以你方当事人有自身的过错,过错原因根据民法典第 1156 条,行为人的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方在此案中没有明确指使原告进行施工,我方只是当时和徐某拟订合同之后修改合同条款。在受伤过程中有过少严告,很能数具在高级的中人员政策,其次针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一史提中控制明估不足。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 1192 条,其中劳务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审判中,原告在未告知答辩人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并没有当前的施工程中我公司工资质具有明显错误,被告和在董家峰的行为合法,公司并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有过错,应减轻或免除我方责任。
下面由被告提问和原告答辩。
被告:请问原告仅起诉我方的原因是什么? 原告:我方认为被告王某鹏与我方原告存在劳务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请原告方提供我方当事人和与方当事人存在劳务雇佣关系的证据。既定劳务关系确定使劳工者、用资者通过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在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特定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形成一种劳动力支配与共实性权利的关系。我方认为被告并某权利,原告并免单是有。你方、我方当事人和女方当事人提交行关系。首先,在本案中是。乙方当事人人宣誓,当天是由徐杜某方、徐某红带领自己到达我方当事人的饭店进行施工,徐某同是带着杜某章和李某会到达事故现场,而我方当事人和你方当事人从未谋面,且我方当事人和你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的联络,这点我方提供的原始媒信聊天证据就可以表明,我方只是在和徐某平进行沟通和对接。补充指证,原告为其中有涉罪性,限定 5 方责任,应承担举慎不能的后果,请求法院驳回领告诉讼举证。我方认为,原告杜某江和被告王某红是劳务关系,原告杜某江和徐某是共同关系。我方认为三人关系应该是被告对被告王某鹏与徐某鹏为情法关系。徐某红,如果放两道来听,转 1,我澄清一下,在这里是徐某红,他父亲声称是那个装修公司经理,他告诉我,我和他们之间的沟通是他会代理自己的,一般会代理自己的员工。但是我。他是在街上找的加大党的女方当事人,双职工。通过一般常识认为。我方当事人应当时人应该认为当天带来的两人应该是徐某飞公司的员工。提示被告环节。好的,后 60。这边进经。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