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认为被告人王东的行为构成刑法第 115 条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被告人王东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第一,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者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其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实施的危险行为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此案中,被告人王东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专业司机,明知对方车身一侧贴有易燃品的标志,应当知道硫酸作为易燃品具有严重危害性。其在高速超车失败后,因愤怒而非特殊原因,所驾驶的车辆在道路上追逐行驶,其行为危险性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且对威胁所能产生的社会公共后果持放任的态度。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被告人王东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不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而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实施。案中王东驾驶的满载硫酸的重型货车与他人驾驶的载有旅客的客车,在因下雨而导致路面湿滑,限速四十千米每小时的道路上恶意追堵。两车在短时间内连续五次交替超车,且第三次、第五次超速,甚至最高车速达到八十五千米每小时。而硫酸一旦发生泄漏,会发生严重的危害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本身所存在的潜在危险性是无法估量的。这一系列的行为存在的危险性与刑法所规定的方法所存在的危险性程度相当。
第三,被告人王东所实施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本罪的特殊要件——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被告人王东所驾驶的满载硫酸的罐车,在车流量大且人员众多、车辆均无法控制的道路上追逐行驶,其危险行为一经实施便处于危险状态,对社会中不特定多数人带来潜在的威胁。
综上,从行为的产生到行为的实施,最终严重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以上三个构成条件相互关联、紧密结合,完全符合本罪的特殊特征。因此,王东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控方一辩发言完毕,请辩方发言。
控方认为被告人王东的行为构成刑法第 115 条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被告人王东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第一,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者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其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实施的危险行为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此案中,被告人王东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专业司机,明知对方车身一侧贴有易燃品的标志,应当知道硫酸作为易燃品具有严重危害性。其在高速超车失败后,因愤怒而非特殊原因,所驾驶的车辆在道路上追逐行驶,其行为危险性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且对威胁所能产生的社会公共后果持放任的态度。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被告人王东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不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而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实施。案中王东驾驶的满载硫酸的重型货车与他人驾驶的载有旅客的客车,在因下雨而导致路面湿滑,限速四十千米每小时的道路上恶意追堵。两车在短时间内连续五次交替超车,且第三次、第五次超速,甚至最高车速达到八十五千米每小时。而硫酸一旦发生泄漏,会发生严重的危害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本身所存在的潜在危险性是无法估量的。这一系列的行为存在的危险性与刑法所规定的方法所存在的危险性程度相当。
第三,被告人王东所实施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本罪的特殊要件——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被告人王东所驾驶的满载硫酸的罐车,在车流量大且人员众多、车辆均无法控制的道路上追逐行驶,其危险行为一经实施便处于危险状态,对社会中不特定多数人带来潜在的威胁。
综上,从行为的产生到行为的实施,最终严重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以上三个构成条件相互关联、紧密结合,完全符合本罪的特殊特征。因此,王东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控方一辩发言完毕,请辩方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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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的产生到行为的实施,最终严重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以上三个构成条件相互关联、紧密结合,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因此被告人王东的行为构成该罪。
辩题为:王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vs 王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环节为:攻辩问答 - 控方提问 - 辩方回答
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货车司机王东高速通过,移动者恰好关注者大们起车的交通事故不是王东撞的,但是王东现在被错误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方认为王东主张的此次事故结果,从法律客观上看,王东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王东没有犯罪,首先主观上,王东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一方面,王东高速行驶只是为了快速完成运输工作的一次正常驾驶行为,没有侵犯到相邻车道的行车安全;另一方面,王东时刻注意路面状况,发现危险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可见其排斥事故的发生。王东无故意,而对于结果的发生,王东也不存在过失。法律规定,过失是因自己的行为,而非因他人的行为,毕竟法律不强求我们对他人的行为负责。王东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谈不上犯罪。
其次,客观上王东无犯罪行为。驾驶员都知道车速时快时慢很正常,前车慢后车慢距离就会拉近。王东虽然与雷峰相遇 5 次,但这只是正常驾驶行为中的偶然相遇,并非你追我赶的追逐。要知道,王东的车速比雷峰的要快,但他并不像雷峰一样违规超车。显然,即便存在追逐禁止的行为,违反的也是雷峰,而不是王东。王东超速违反了交通法规,但货车超速并不一定构成犯罪,否则谁还敢超车呢?没有犯罪行为就是合法的,不存在犯罪。
第三,王东的行为与事故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这场事故系多因一果,超速行驶以及未采取制动措施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王东不过是普通的超车,这是每天都可能发生的情况,一次超车行为在正常工作中并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王东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强制要求王东承担更多的责任。虽然王东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这不是犯罪行为,而且王东的行为与事故的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王东不构成犯罪,请控方以事实为依据,对王东予以公正,不要让这次非法的事故再增添新的被害人。
下面进入攻辩问答环节,控方 2 号和 3 号选手向辩方 2 号或 3 号选手提问,提问方式为疑问一答。辩方 2 号或 3 号选手回答问题时,先双方各为 1 分 30 秒,首先由控方发言。
控方:在普通人的认识中,我们明确认识到摩托车的危害性,这一点您方是否认同? 辩方:认同。
控方:比如说发生事故后,会对他人以及社会产生较大危害,这一点您方是否认同? 辩方:认同。
控方:在普通人认识之中,我们明确认识到摩托车的危害性,那王总也能认识到摩托车的危害性,那您方是否知道特殊运输车辆需有警示车标? 辩方:我方现在回应,警方的车辆警方有个原因,但在本案中驾驶留存危险液体车辆的是雷英。
控方:那您方是否知道运输数据车辆的警示也是有标准的? 辩方:确实知道。
控方:那王总必然也知道您方的车辆数,那您方是否知道路口限速 60km 每小时? 辩方:知道,王东通过路口时确实超过了当时的限度,但是这是为了完成运输工作而采取的一种行为。在本案中,王东的车速是 74.1km 每小时,纠正一下我方的观点,王东通过路口时超过了规定时速 41.6%。下一个问题,您方是否认同超速会导致车距变化? 辩方:是的,但是超速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就可以了。
控方:您方不认同王东知道自己超速却没有采取停车等措施,他以超车、超速、定速的方式行驶,那超车过程中如果遇到现车不让的情况,安全的做法应该是怎样的?警方认为,只要是让出了车道,那么对方也应该避让,从而为违禁的车辆已经提供了这样的空间。那如果对方不这样做,一定要要求对方让行,还是在我们正常行驶的车道上行驶更好呢?警方也认识到王东本身第 3 次和第 5 次的行驶行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控制速度并告知警方,而不是超速行驶。我方控方发问结束。
现在有请辩方发问,控方回答。辩方 2 号和 3 号选手向控方 2 号和 3 号选手提问,提问方式为疑问一答,控方 2 号和 3 号选手回答问题,时间各方均为 1 分 30 秒,现在由辩方发言。
辩方:我方选择对方二辩进行提问,请问对方辩友,在本案中减速是什么意思? 控方:当然是想超车的时候,如果前方路况不佳,一定要先回到原车道中再进行超车操作。
辩方:那本案中是不是要求王东先让道回到自己的车道? 控方:王东不应违规变道,而是回到自己车道,他不需要被他人让道,所以他回到车道是应该的。
辩方:那好,再想请问对方辩友,请问让道是什么意思? 控方:让速不让道是减速,而不是让道,但是这里说的是民工的行为,不是王东的行为,民工应该在自己的车道上行驶,而不应该随意转换方向。
辩方:那么,本来按照师傅要求应该在自己的车道上行驶,而不应该随机转换方向,对吗? 控方:是的。
辩方:那按照您方的观点,刚刚您方强调的是王东回到本来车道,也就是跟雷军共同的车道,那这个时候您方是否认为要求王东必须在车的提示下回到原车道具有现实可能性? 控方:这种观点并不矛盾,我方要求的是王东不要进行一个客观上的竞速行为,如果王东不超车,大概率也不会回到原车道之外去超车,那么在他去世的那一瞬间,王东驶离一辆轨道警车,王东应该在本来的车道上,在发生事故的那一瞬间,王东是在超车道上行驶。
辩方:那么在发生事故的时候,王东究竟是继续在超车,还是应该回到雷军当时的那个普通车道?我们认为不应该超车,所以您方认为超不超车都应该禁止,对吗? 控方:没有。
辩方:那么超出规定幅度,这是一个刑法上受到评价的行为,这是一个一般违法行为吗? 控方:当然不是我方认同的,我方说的是他在一个流箱管车的行为,这个行为非常危险,会危害到客户的安全。
辩方:所以您方认为只要王东回到车道上,他就不会有不当操作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吗? 控方:当然,如果没有矛盾和不当操作形式就不会导致事故发生,对方的观点显示矛盾的。我们可以看到在事故发生的时候,雷军在行驶到自己的车道,是因为他采取了一个紧急制动以及观察方向的措施,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与王东的行为有关。我方阐述的行为是,王东不应该以超速进入路口的行为,如果前方有情况,我们应该回到原始的车道中去进行超车操作,这与刘德反的事所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行为。双方发言完毕,现在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互有发言。
辩题为:王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vs 王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环节为:攻辩问答 - 控方提问 - 辩方回答
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货车司机王东高速通过,移动者恰好关注者大们起车的交通事故不是王东撞的,但是王东现在被错误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方认为王东主张的此次事故结果,从法律客观上看,王东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王东没有犯罪,首先主观上,王东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一方面,王东高速行驶只是为了快速完成运输工作的一次正常驾驶行为,没有侵犯到相邻车道的行车安全;另一方面,王东时刻注意路面状况,发现危险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可见其排斥事故的发生。王东无故意,而对于结果的发生,王东也不存在过失。法律规定,过失是因自己的行为,而非因他人的行为,毕竟法律不强求我们对他人的行为负责。王东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谈不上犯罪。
其次,客观上王东无犯罪行为。驾驶员都知道车速时快时慢很正常,前车慢后车慢距离就会拉近。王东虽然与雷峰相遇 5 次,但这只是正常驾驶行为中的偶然相遇,并非你追我赶的追逐。要知道,王东的车速比雷峰的要快,但他并不像雷峰一样违规超车。显然,即便存在追逐禁止的行为,违反的也是雷峰,而不是王东。王东超速违反了交通法规,但货车超速并不一定构成犯罪,否则谁还敢超车呢?没有犯罪行为就是合法的,不存在犯罪。
第三,王东的行为与事故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这场事故系多因一果,超速行驶以及未采取制动措施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王东不过是普通的超车,这是每天都可能发生的情况,一次超车行为在正常工作中并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王东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强制要求王东承担更多的责任。虽然王东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这不是犯罪行为,而且王东的行为与事故的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王东不构成犯罪,请控方以事实为依据,对王东予以公正,不要让这次非法的事故再增添新的被害人。
下面进入攻辩问答环节,控方 2 号和 3 号选手向辩方 2 号或 3 号选手提问,提问方式为疑问一答。辩方 2 号或 3 号选手回答问题时,先双方各为 1 分 30 秒,首先由控方发言。
控方:在普通人的认识中,我们明确认识到摩托车的危害性,这一点您方是否认同? 辩方:认同。
控方:比如说发生事故后,会对他人以及社会产生较大危害,这一点您方是否认同? 辩方:认同。
控方:在普通人认识之中,我们明确认识到摩托车的危害性,那王总也能认识到摩托车的危害性,那您方是否知道特殊运输车辆需有警示车标? 辩方:我方现在回应,警方的车辆警方有个原因,但在本案中驾驶留存危险液体车辆的是雷英。
控方:那您方是否知道运输数据车辆的警示也是有标准的? 辩方:确实知道。
控方:那王总必然也知道您方的车辆数,那您方是否知道路口限速 60km 每小时? 辩方:知道,王东通过路口时确实超过了当时的限度,但是这是为了完成运输工作而采取的一种行为。在本案中,王东的车速是 74.1km 每小时,纠正一下我方的观点,王东通过路口时超过了规定时速 41.6%。下一个问题,您方是否认同超速会导致车距变化? 辩方:是的,但是超速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就可以了。
控方:您方不认同王东知道自己超速却没有采取停车等措施,他以超车、超速、定速的方式行驶,那超车过程中如果遇到现车不让的情况,安全的做法应该是怎样的?警方认为,只要是让出了车道,那么对方也应该避让,从而为违禁的车辆已经提供了这样的空间。那如果对方不这样做,一定要要求对方让行,还是在我们正常行驶的车道上行驶更好呢?警方也认识到王东本身第 3 次和第 5 次的行驶行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控制速度并告知警方,而不是超速行驶。我方控方发问结束。
现在有请辩方发问,控方回答。辩方 2 号和 3 号选手向控方 2 号和 3 号选手提问,提问方式为疑问一答,控方 2 号和 3 号选手回答问题,时间各方均为 1 分 30 秒,现在由辩方发言。
辩方:我方选择对方二辩进行提问,请问对方辩友,在本案中减速是什么意思? 控方:当然是想超车的时候,如果前方路况不佳,一定要先回到原车道中再进行超车操作。
辩方:那本案中是不是要求王东先让道回到自己的车道? 控方:王东不应违规变道,而是回到自己车道,他不需要被他人让道,所以他回到车道是应该的。
辩方:那好,再想请问对方辩友,请问让道是什么意思? 控方:让速不让道是减速,而不是让道,但是这里说的是民工的行为,不是王东的行为,民工应该在自己的车道上行驶,而不应该随意转换方向。
辩方:那么,本来按照师傅要求应该在自己的车道上行驶,而不应该随机转换方向,对吗? 控方:是的。
辩方:那按照您方的观点,刚刚您方强调的是王东回到本来车道,也就是跟雷军共同的车道,那这个时候您方是否认为要求王东必须在车的提示下回到原车道具有现实可能性? 控方:这种观点并不矛盾,我方要求的是王东不要进行一个客观上的竞速行为,如果王东不超车,大概率也不会回到原车道之外去超车,那么在他去世的那一瞬间,王东驶离一辆轨道警车,王东应该在本来的车道上,在发生事故的那一瞬间,王东是在超车道上行驶。
辩方:那么在发生事故的时候,王东究竟是继续在超车,还是应该回到雷军当时的那个普通车道?我们认为不应该超车,所以您方认为超不超车都应该禁止,对吗? 控方:没有。
辩方:那么超出规定幅度,这是一个刑法上受到评价的行为,这是一个一般违法行为吗? 控方:当然不是我方认同的,我方说的是他在一个流箱管车的行为,这个行为非常危险,会危害到客户的安全。
辩方:所以您方认为只要王东回到车道上,他就不会有不当操作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吗? 控方:当然,如果没有矛盾和不当操作形式就不会导致事故发生,对方的观点显示矛盾的。我们可以看到在事故发生的时候,雷军在行驶到自己的车道,是因为他采取了一个紧急制动以及观察方向的措施,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与王东的行为有关。我方阐述的行为是,王东不应该以超速进入路口的行为,如果前方有情况,我们应该回到原始的车道中去进行超车操作,这与刘德反的事所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行为。双方发言完毕,现在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互有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王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vs 王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环节为:攻辩问答 - 辩方提问 - 控方回答
每方每次用时不超过一分钟,现在开始计时。我方并不否认王东存在逃避行为,但我们要探讨的是,王东是以何种方式在进行一种危险行为。此案中,我们提及的关键词有:下雨天、重疾货车、满在零分的关涉先数 6 时间的每小时(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在这一系列恶性条件下,王东在做什么?王东在尝试超车失败后,继续与美军在道路上追逐,使这一行为甚至最高时速达到 85km/h,超出限速 41.6%,这足以证明王东对于自己所实施的危险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结果是放任态度。对方辩友,超速超车可不违反执法要求,能否保证前车跟后方的安全许可?请问对方辩友,王东超车还有没有妨碍美军的行驶行为?有没有和美军发生碰撞?王东超速超车,正常超生行为(此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我们当然反对犯罪。对硫酸犯车样装有危险化生品的大乘车反超后违然专速超生,追逐行驶并超速 41.16%的时速通过了入口,其正常的超车形态已经转变为对于逞强斗狠、破坏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形态。纠正一下对方辩友,本案只有两个超车行为,不是你方刚刚所说的三个。然后我们想问一下对方辩友,地方的失控为黄东(此句中“黄东”应为“王东”),你认为王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那么王东的危险方法是什么?请对方明示。
首先回应一下对方一辩的观点,对方一辩所谓王东只是普通超车,当然超出什么样的不变(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但是我们可以联系案件的事实,连续超出 5 次,超速超出 40%,在雨天超速,这些情况不变吗?以上种种罪行足以认定王东的超速行为,他的危险行为已经影响到了公共安全和财产权。您方一直强调今天有犯做一个非常严重的腐食业绩(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但是你方难道看不到吗?因为有损坏车的是美军,而不是王东。所以作为美军,作为一个车主,他是不是更应该与王东做到一个注意义务呢?还是请女方直接回答我刚才的问题,今天王东的危险方法究竟是什么?我方当然否认的是王东开除根本论的是霉变(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但是我方今天所要阐述的是,王东在一个装硫酸的罐车进行竞速,这种行为当然是从一开始与硫酸车竞速,然后产生了主要危险结果,这是一个过程,竞速是过程,产生危险是结果。
你方还是没有回答我刚刚的问题,您方既然指控王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那么这个危险方法到底是什么呢?首先,如果不是王东驾驶车辆供应不足,那么梅林不会打方向盘,就不会有一定的事故。其次,王东自身是一辆重型货车的司机,虽在下雨天超速行驶,甚至超过 46%的时速通过路口。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道路的特殊性,在道路湿滑的下雨天,随时可能出现车轮打滑翻车的现象,更别说已经遇到的重型罐车与重型货车与流专慢车(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在超速的情况下,显然增加了社会不安全的危险性,并且具有这一个真实化的行为。
那我就想问一下,本来是打方上台的(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到底是不是?是你吗?是你经死去了没宾啊(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这是为什么要打方向打方向盘呢?是因为王东和他的危险行为导致他对于路况的准确判断吗?而且对方辩还说了王东的主办方向还是我找不到很多的一面,只是车辆还艺的时候(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这些注意的放任态度是相对混淆的。请问,我想请问对方,第 8 是你 8 是从里面讲一个部数在引些,在与人工式车辆还是一个重情况来说(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这样的活动难道都不危险吗?我想大家都会认为危险,那么这样危险我们为什么不重视呢?因为他当时与每一的交通驾驶行为已经导致他的情绪失控,因此他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所以我们认为对方所谓的才是错误的。对方辩友,让民军超车,王思三人,王东在与每一军所进行的一系列超车行为,导致双方都产生了一个行为,以至于在后面造成王东进行一个超速民意行为与唯一所进行的一个侧翻,以及紧急制动距离不足,导致与人逻辑错误。他们两者接触是有一个必然的因果关系的。
我们看到王东的最高时速是 85 公里,而不是 89 公里或 69 公里,如果王东想稍微让别人真的追不上他,那么对方辩友是否忽视了王东这个观点呢?但是王东确实有这样操作的行为,这属于构成一个危险性。对方辩友,本案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险行为是均不可忽视的。那么请问王东的行为究竟是谁的责任?请明确回答。首先,关于这些目的的部分我们已充分论述,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放任社会危险通过安全发生和政府进行不已(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其次,关于危险的性能方面的论证,我方也已经论证完全。我方坚决认为王东的这一行为违法,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对方在这又说到了,请注意,王东在后面遇到紧急情况时,他明明采取了措施,试图阻止这个事故的发生,但是在心理上,您方觉得这合理吗?他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因为他操作失误,他为了操作,他为了操作这个过程,所以不要给他找借口,他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那么对方辩友,小轿车是因为什么而留下来的?就是因为王东这一系列的超车行为,然后他要超出这个路口,而被迫停下来的。但是,我方认为小轿车停下来不是因为被迫的,而是因为王东采取了鸣笛示警的作用,才使小轿车停下来。您方难道可以否认在本案中,王东作为唯一一个注意到路上情况的司机,还排除了一个鸣笛警示的行为,不能向警方报警吗?王东对于危害结果是不是完全排斥交通事故的发生呢?他如果完全排斥,会有一个投诉超车吗?如果没有王东这一系列超车的行为,那当然是不会发生这个事情的。
那么我又想请问对方辩友了,本案造成这个如死的结果(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到底是王东所驾驶的货车压入了小轿车,还是美女所驾驶罐车压入了小轿车呢?如果不是王东让行,如果不是王东致使后面车辆停止,那么梅就会上前,今天肯定是事故,是自己压事。请问对方辩友,根据反对这点,辆车网络超车必然导致连接加速呢?我们认为,当然我们要看案庭,你们认为没有运作一个正常的资金,但遇到一个有人超车的情况下,那当然不应该是一个正常的行为,当然不应该是加速不让对方超车,这种行为显然是超出了一般司机的一个特殊责任行为。您方刚刚多次提到,正是因为王东的行为使得林丧失一个饲养中间(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最终导致了这个交通事故的发生而视而不见。
本案中一直压到发生事故压制的这辆小轿车的是雷金虎驾驶的一个硫酸的液体外上(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也就是您方所一直强调的雷英作为一个驾驶装有严重腐蚀液体的车辆,显然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同时他更应该遵循让道的原则,而不是像您方所说的老王中后他的个老板方满涵(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他最正确的做法就是应该减缓速度,在继续保持在原车道上行驶。对方辩友,试不继长不方继体路口肚子手臂一般(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可是王东强行将重型车辆驶入,您超出了这样的时速,旅游说患车道路是规不禁止(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所以说可能让王东路边的形象和车辆,您原则的顶方的危险性,这个危险性是不容忽视的。
所以呢,这种意识在给王东通告的,那么我们就来把王东拆开看一下,假设本来就没有王东这个原因发生,发现教车水形势后紧急制动,然后调查,比如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呢?我们今天提供的是王东非驰的网络,出是看好,那我们就不搞了,路不对,哎,现在临方一直在往要回到路口,那我们现在要回到路口了,银方也看到了,那我就想问提供银方了,为什么王东能加速通过路口会没 1 的车辆?(此段中存在多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的内容)
辩题为:王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vs 王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环节为:攻辩问答 - 辩方提问 - 控方回答
每方每次用时不超过一分钟,现在开始计时。我方并不否认王东存在逃避行为,但我们要探讨的是,王东是以何种方式在进行一种危险行为。此案中,我们提及的关键词有:下雨天、重疾货车、满在零分的关涉先数 6 时间的每小时(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在这一系列恶性条件下,王东在做什么?王东在尝试超车失败后,继续与美军在道路上追逐,使这一行为甚至最高时速达到 85km/h,超出限速 41.6%,这足以证明王东对于自己所实施的危险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结果是放任态度。对方辩友,超速超车可不违反执法要求,能否保证前车跟后方的安全许可?请问对方辩友,王东超车还有没有妨碍美军的行驶行为?有没有和美军发生碰撞?王东超速超车,正常超生行为(此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我们当然反对犯罪。对硫酸犯车样装有危险化生品的大乘车反超后违然专速超生,追逐行驶并超速 41.16%的时速通过了入口,其正常的超车形态已经转变为对于逞强斗狠、破坏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形态。纠正一下对方辩友,本案只有两个超车行为,不是你方刚刚所说的三个。然后我们想问一下对方辩友,地方的失控为黄东(此句中“黄东”应为“王东”),你认为王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那么王东的危险方法是什么?请对方明示。
首先回应一下对方一辩的观点,对方一辩所谓王东只是普通超车,当然超出什么样的不变(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但是我们可以联系案件的事实,连续超出 5 次,超速超出 40%,在雨天超速,这些情况不变吗?以上种种罪行足以认定王东的超速行为,他的危险行为已经影响到了公共安全和财产权。您方一直强调今天有犯做一个非常严重的腐食业绩(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但是你方难道看不到吗?因为有损坏车的是美军,而不是王东。所以作为美军,作为一个车主,他是不是更应该与王东做到一个注意义务呢?还是请女方直接回答我刚才的问题,今天王东的危险方法究竟是什么?我方当然否认的是王东开除根本论的是霉变(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但是我方今天所要阐述的是,王东在一个装硫酸的罐车进行竞速,这种行为当然是从一开始与硫酸车竞速,然后产生了主要危险结果,这是一个过程,竞速是过程,产生危险是结果。
你方还是没有回答我刚刚的问题,您方既然指控王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那么这个危险方法到底是什么呢?首先,如果不是王东驾驶车辆供应不足,那么梅林不会打方向盘,就不会有一定的事故。其次,王东自身是一辆重型货车的司机,虽在下雨天超速行驶,甚至超过 46%的时速通过路口。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道路的特殊性,在道路湿滑的下雨天,随时可能出现车轮打滑翻车的现象,更别说已经遇到的重型罐车与重型货车与流专慢车(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在超速的情况下,显然增加了社会不安全的危险性,并且具有这一个真实化的行为。
那我就想问一下,本来是打方上台的(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到底是不是?是你吗?是你经死去了没宾啊(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这是为什么要打方向打方向盘呢?是因为王东和他的危险行为导致他对于路况的准确判断吗?而且对方辩还说了王东的主办方向还是我找不到很多的一面,只是车辆还艺的时候(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这些注意的放任态度是相对混淆的。请问,我想请问对方,第 8 是你 8 是从里面讲一个部数在引些,在与人工式车辆还是一个重情况来说(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这样的活动难道都不危险吗?我想大家都会认为危险,那么这样危险我们为什么不重视呢?因为他当时与每一的交通驾驶行为已经导致他的情绪失控,因此他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所以我们认为对方所谓的才是错误的。对方辩友,让民军超车,王思三人,王东在与每一军所进行的一系列超车行为,导致双方都产生了一个行为,以至于在后面造成王东进行一个超速民意行为与唯一所进行的一个侧翻,以及紧急制动距离不足,导致与人逻辑错误。他们两者接触是有一个必然的因果关系的。
我们看到王东的最高时速是 85 公里,而不是 89 公里或 69 公里,如果王东想稍微让别人真的追不上他,那么对方辩友是否忽视了王东这个观点呢?但是王东确实有这样操作的行为,这属于构成一个危险性。对方辩友,本案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险行为是均不可忽视的。那么请问王东的行为究竟是谁的责任?请明确回答。首先,关于这些目的的部分我们已充分论述,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放任社会危险通过安全发生和政府进行不已(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其次,关于危险的性能方面的论证,我方也已经论证完全。我方坚决认为王东的这一行为违法,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对方在这又说到了,请注意,王东在后面遇到紧急情况时,他明明采取了措施,试图阻止这个事故的发生,但是在心理上,您方觉得这合理吗?他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因为他操作失误,他为了操作,他为了操作这个过程,所以不要给他找借口,他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那么对方辩友,小轿车是因为什么而留下来的?就是因为王东这一系列的超车行为,然后他要超出这个路口,而被迫停下来的。但是,我方认为小轿车停下来不是因为被迫的,而是因为王东采取了鸣笛示警的作用,才使小轿车停下来。您方难道可以否认在本案中,王东作为唯一一个注意到路上情况的司机,还排除了一个鸣笛警示的行为,不能向警方报警吗?王东对于危害结果是不是完全排斥交通事故的发生呢?他如果完全排斥,会有一个投诉超车吗?如果没有王东这一系列超车的行为,那当然是不会发生这个事情的。
那么我又想请问对方辩友了,本案造成这个如死的结果(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到底是王东所驾驶的货车压入了小轿车,还是美女所驾驶罐车压入了小轿车呢?如果不是王东让行,如果不是王东致使后面车辆停止,那么梅就会上前,今天肯定是事故,是自己压事。请问对方辩友,根据反对这点,辆车网络超车必然导致连接加速呢?我们认为,当然我们要看案庭,你们认为没有运作一个正常的资金,但遇到一个有人超车的情况下,那当然不应该是一个正常的行为,当然不应该是加速不让对方超车,这种行为显然是超出了一般司机的一个特殊责任行为。您方刚刚多次提到,正是因为王东的行为使得林丧失一个饲养中间(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最终导致了这个交通事故的发生而视而不见。
本案中一直压到发生事故压制的这辆小轿车的是雷金虎驾驶的一个硫酸的液体外上(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也就是您方所一直强调的雷英作为一个驾驶装有严重腐蚀液体的车辆,显然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同时他更应该遵循让道的原则,而不是像您方所说的老王中后他的个老板方满涵(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他最正确的做法就是应该减缓速度,在继续保持在原车道上行驶。对方辩友,试不继长不方继体路口肚子手臂一般(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可是王东强行将重型车辆驶入,您超出了这样的时速,旅游说患车道路是规不禁止(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所以说可能让王东路边的形象和车辆,您原则的顶方的危险性,这个危险性是不容忽视的。
所以呢,这种意识在给王东通告的,那么我们就来把王东拆开看一下,假设本来就没有王东这个原因发生,发现教车水形势后紧急制动,然后调查,比如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呢?我们今天提供的是王东非驰的网络,出是看好,那我们就不搞了,路不对,哎,现在临方一直在往要回到路口,那我们现在要回到路口了,银方也看到了,那我就想问提供银方了,为什么王东能加速通过路口会没 1 的车辆?(此段中存在多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的内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王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vs 王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环节为:总结陈词 - 控方
注意到了当时的情形,同时做出了鸣笛等能保证情形不发生意外的行为,为何雷因注意不到,而当大车已经停下来时,雷因为何还会在庭审中犯错?是不是不当的交通行为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呢?我想问的是,对方为何要忽视在下雨天王东驾驶着一辆超载货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而不重视非机动车道的情况,为什么?那么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为何要忽视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行为本身,而不是其他因素?事故发生时间是 2024 年 1 月 8 日,地点在专辑演评播生。如果不是王东的行为,这个事故就不会发生。
进入总结陈述环节,双方 4 号选手总结发言时间各 3 分钟。
一、保护是否具有犯罪性的主观态度。主观方面,王东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人性价值是重大的,车辆本身对路上的行人、车辆以及建筑物具有高速行驶带来的危险。王东不仅在雨天交通繁忙的道路上与其他车辆并行,且对驾驶的装满货物的车辆,任何司机都应当认识到自己的操作行为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威胁性,更何况是王东这样的司机呢?王东在事后虽有减速行为,但这并非真正有效的行为来避免危害发生。因此,以上一系列客观行为根本无法表明王东想要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对危害有排斥的态度,这种行为是一种典型的间接故意,完全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条件。
二、保护的行为是否具有提高的危险性具体的法律意义。客观方面,王东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并且侵害了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保护的法益。因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使用的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发生在交通高峰期的建筑密集路段,就算只是正常驾驶都已经有极高的危险性了,更何况他与雷军的恶意追逐。此刻,后面几个人以及特定公诉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都已经处于重大危险当中,王东对公共安全的法律秩序和权益存在严重的侵害,最终更是直接和雷军共同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此外,他们驾驶车辆的特殊性更是不容忽视,所驾驶的是一辆重达十几吨的装满货物的罐车,一旦发生事故,根本无法控制,而所驾驶的车辆若发生农硫酸泄漏,会在短时间内对公共安全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
综上所述,王东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构成犯罪,根据刑罚应对其行为予以惩处,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总结陈述结束,现在请辩方总结陈词。
辩题为:王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vs 王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环节为:总结陈词 - 控方
注意到了当时的情形,同时做出了鸣笛等能保证情形不发生意外的行为,为何雷因注意不到,而当大车已经停下来时,雷因为何还会在庭审中犯错?是不是不当的交通行为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呢?我想问的是,对方为何要忽视在下雨天王东驾驶着一辆超载货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而不重视非机动车道的情况,为什么?那么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为何要忽视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行为本身,而不是其他因素?事故发生时间是 2024 年 1 月 8 日,地点在专辑演评播生。如果不是王东的行为,这个事故就不会发生。
进入总结陈述环节,双方 4 号选手总结发言时间各 3 分钟。
一、保护是否具有犯罪性的主观态度。主观方面,王东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人性价值是重大的,车辆本身对路上的行人、车辆以及建筑物具有高速行驶带来的危险。王东不仅在雨天交通繁忙的道路上与其他车辆并行,且对驾驶的装满货物的车辆,任何司机都应当认识到自己的操作行为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威胁性,更何况是王东这样的司机呢?王东在事后虽有减速行为,但这并非真正有效的行为来避免危害发生。因此,以上一系列客观行为根本无法表明王东想要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对危害有排斥的态度,这种行为是一种典型的间接故意,完全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条件。
二、保护的行为是否具有提高的危险性具体的法律意义。客观方面,王东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并且侵害了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保护的法益。因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使用的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发生在交通高峰期的建筑密集路段,就算只是正常驾驶都已经有极高的危险性了,更何况他与雷军的恶意追逐。此刻,后面几个人以及特定公诉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都已经处于重大危险当中,王东对公共安全的法律秩序和权益存在严重的侵害,最终更是直接和雷军共同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此外,他们驾驶车辆的特殊性更是不容忽视,所驾驶的是一辆重达十几吨的装满货物的罐车,一旦发生事故,根本无法控制,而所驾驶的车辆若发生农硫酸泄漏,会在短时间内对公共安全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
综上所述,王东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构成犯罪,根据刑罚应对其行为予以惩处,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总结陈述结束,现在请辩方总结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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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