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情景非常特殊。正义的手段成为达成结果正义的唯一方法,这是大家应该主动关注的,诸位,在何种情景之下,何种矛盾会因此出现呢?比如在发生的紧急状况下,人们不得不采取本能反应,或者是法律难以满足大家的某种期待。在今天这种艰难的情况下,是否应该采取这样的手段,我们认为应看其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是否有利。
正义的表现形式不断发展变化,但保证人类族群生存发展的本质是不变的。从远古时代以狩猎为生的原始社会,到后来以父为尊的父系社会,再到如今,人们认为人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人人平等是当前的共识。在某些社会生产力低下、生产方式以采集为主的时期,女性在生产中做出的贡献更大,承担的责任更多,因此是以母系为主的社会。后来随着农耕技术的发展,男性在生理上更适应农耕劳作,在生产中做出的贡献更大,承担的责任也更多,社会又有了新的变化。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性别差异在生产中的贡献差异大大减小,于是男女平等逐渐成为现实。若不强调女性地位,女性的生存空间会被大幅压缩;若过于强调男性地位,国家稳定的基础就会动摇,经济发展也会受到影响,进而阻碍人类社会的进步。因此,无论正义以何种形式表现,人类主体的生存发展本质是始终不变的。
其次,结果正义是我们的目标,人类不断进步的动力促使社会通过一系列法律来帮助实现结果正义。那么在今天这个层面上,如同天平的两端,如果我们能采取适当的手段,这些结果必然会到来。面对两难的抉择,如果我们恪守程序正义而放弃结果正义,实际上就已经放弃了人类不断进步的动力。程序正义是人类基于理性而创制的,但基于人类理性的局限性,任何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必然都是不完整和有缺陷的,任何一种时代的法律制度,都有可能是基于某种正义的现实性。程序正义的进步不在于程序本身的促进,正义的实现也不在于完全按照程序流程运作,而在于这个结果是否符合普通老百姓心中最朴素的期望。以河北某人正当防卫杀人的案件为例,当事人在面临危机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暴力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尽管导致了犯罪人的死亡,但我们认为这样的结果是好的,它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同时也促进了法律正当防卫程序的进步。毛泽东曾指出,结果正义不应受手段的两难局面所限。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呼吁大家要注重结果正义,尽管实现的道路可能并不正义,但我们仍要坚定地走下去,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开辟出一条畅通的道路。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情景非常特殊。正义的手段成为达成结果正义的唯一方法,这是大家应该主动关注的,诸位,在何种情景之下,何种矛盾会因此出现呢?比如在发生的紧急状况下,人们不得不采取本能反应,或者是法律难以满足大家的某种期待。在今天这种艰难的情况下,是否应该采取这样的手段,我们认为应看其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是否有利。
正义的表现形式不断发展变化,但保证人类族群生存发展的本质是不变的。从远古时代以狩猎为生的原始社会,到后来以父为尊的父系社会,再到如今,人们认为人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人人平等是当前的共识。在某些社会生产力低下、生产方式以采集为主的时期,女性在生产中做出的贡献更大,承担的责任更多,因此是以母系为主的社会。后来随着农耕技术的发展,男性在生理上更适应农耕劳作,在生产中做出的贡献更大,承担的责任也更多,社会又有了新的变化。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性别差异在生产中的贡献差异大大减小,于是男女平等逐渐成为现实。若不强调女性地位,女性的生存空间会被大幅压缩;若过于强调男性地位,国家稳定的基础就会动摇,经济发展也会受到影响,进而阻碍人类社会的进步。因此,无论正义以何种形式表现,人类主体的生存发展本质是始终不变的。
其次,结果正义是我们的目标,人类不断进步的动力促使社会通过一系列法律来帮助实现结果正义。那么在今天这个层面上,如同天平的两端,如果我们能采取适当的手段,这些结果必然会到来。面对两难的抉择,如果我们恪守程序正义而放弃结果正义,实际上就已经放弃了人类不断进步的动力。程序正义是人类基于理性而创制的,但基于人类理性的局限性,任何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必然都是不完整和有缺陷的,任何一种时代的法律制度,都有可能是基于某种正义的现实性。程序正义的进步不在于程序本身的促进,正义的实现也不在于完全按照程序流程运作,而在于这个结果是否符合普通老百姓心中最朴素的期望。以河北某人正当防卫杀人的案件为例,当事人在面临危机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暴力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尽管导致了犯罪人的死亡,但我们认为这样的结果是好的,它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同时也促进了法律正当防卫程序的进步。毛泽东曾指出,结果正义不应受手段的两难局面所限。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呼吁大家要注重结果正义,尽管实现的道路可能并不正义,但我们仍要坚定地走下去,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开辟出一条畅通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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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实现结果正义的道路可能并不正义,但为了人类的生存发展,当不正义的手段已成为实现结果正义的唯一方法时,应该使用。
好,首先下一个问题,如果说在任何情况下可以做这一个积极的一个增益呢?我认为关于结果正义的尺度,所有的程式都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存在的,如果违背这个目的,我方认为程序是没有存在意义的。要任何情况下啊,我方认为如果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产生冲突,结果正义是唯一手段时方可使用,对吧?当然如果不是唯一手段的话,既可以得到程序正义,也可以满足结论正确,为什么不呢?那我问您,如何判断方法二得一呢?我觉得您可以给我具体的例子,我来告诉您这个使用方法是不是合理。就比如,大家都不曾想到说有一些人他本该受到法律制裁,却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个时候您觉得这个受害者是要自己拿刀去杀了那个犯罪人吗?可是如果说他们已经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了,那么也就是说这个人不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了,对吧?那这个时候如果说要惩罚他的话,除了按照法律制裁,我想不到还有什么其他的方法。可是我告诉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他是暂时逃脱,最终还是会受到法律的审判,这样的例子是存在的。而您方主张一开始这个受害者以极端方式去伤害的人,他宣扬了一种不信任法律的思想。
一方一辩稿写的是对人类一种行为更有利的叫正义,那我今天问您,唉,如果只能拯救一个,您会选哪一个?那我觉得我们可以比较,如果他是真正的谁的人利用钱分,那我就得可以不下去,所以吧,您看他们的标准是我们的,按照他们的标准这个范围是不是因为我们?那今天只要是这有关系,难道就是对我的选择吗?不,努力完全可以有利造成。好,带来些人,有人侵犯我的孩子,让我找不到证据,证明我自己,我将他千刀万剐,至此,对吗?如果法律无法制裁他,我方认为能够保护最广大的被害人的话,是可以的。所以双方在他的立场上,就像一个人千刀万剐,凌迟至死,做这样的一个事情啊,在当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能够并存的时候,您方还要用另一个手段吗?今天这个题什么叫做唯一手段,也就是说如果程序上的一个结果是能够并存的话,不正义的手段就不再是一个唯一的手段了,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如果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能够并存的话,为什么不能够都要呢?今天这个题明明就是告诉我们,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就像是天平的两端,您怎么选择一个。好,所以今天只要我们一个是您方举的一些例子,可以通过正常程序来实现结果正义,这就是对您方一些例子的回应,是吧,好。
好,首先下一个问题,如果说在任何情况下可以做这一个积极的一个增益呢?我认为关于结果正义的尺度,所有的程式都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存在的,如果违背这个目的,我方认为程序是没有存在意义的。要任何情况下啊,我方认为如果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产生冲突,结果正义是唯一手段时方可使用,对吧?当然如果不是唯一手段的话,既可以得到程序正义,也可以满足结论正确,为什么不呢?那我问您,如何判断方法二得一呢?我觉得您可以给我具体的例子,我来告诉您这个使用方法是不是合理。就比如,大家都不曾想到说有一些人他本该受到法律制裁,却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个时候您觉得这个受害者是要自己拿刀去杀了那个犯罪人吗?可是如果说他们已经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了,那么也就是说这个人不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了,对吧?那这个时候如果说要惩罚他的话,除了按照法律制裁,我想不到还有什么其他的方法。可是我告诉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他是暂时逃脱,最终还是会受到法律的审判,这样的例子是存在的。而您方主张一开始这个受害者以极端方式去伤害的人,他宣扬了一种不信任法律的思想。
一方一辩稿写的是对人类一种行为更有利的叫正义,那我今天问您,唉,如果只能拯救一个,您会选哪一个?那我觉得我们可以比较,如果他是真正的谁的人利用钱分,那我就得可以不下去,所以吧,您看他们的标准是我们的,按照他们的标准这个范围是不是因为我们?那今天只要是这有关系,难道就是对我的选择吗?不,努力完全可以有利造成。好,带来些人,有人侵犯我的孩子,让我找不到证据,证明我自己,我将他千刀万剐,至此,对吗?如果法律无法制裁他,我方认为能够保护最广大的被害人的话,是可以的。所以双方在他的立场上,就像一个人千刀万剐,凌迟至死,做这样的一个事情啊,在当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能够并存的时候,您方还要用另一个手段吗?今天这个题什么叫做唯一手段,也就是说如果程序上的一个结果是能够并存的话,不正义的手段就不再是一个唯一的手段了,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如果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能够并存的话,为什么不能够都要呢?今天这个题明明就是告诉我们,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就像是天平的两端,您怎么选择一个。好,所以今天只要我们一个是您方举的一些例子,可以通过正常程序来实现结果正义,这就是对您方一些例子的回应,是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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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及在场各位。在讨论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探讨某种手段该不该使用时,要判断其值不值得。在判断值不值得的时候,我们需要明确人是不能拿来比较的,不能放弃一个人去拯救 100 个人,也不能放弃 99 个人去拯救 100 个人,因为人从来都不能被当作客体,其价值与意义不能被设计。第二,正义的标准并不统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每个人都坚持遵循自己的这份个体视角去选择手段,那将会造成社会的混乱。
反方认为,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正在竭力争取实现受害者、犯罪者的共识正义,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倡导个人极端正义不可取,所以死刑只能由国家来执行,而不能由被害人家属直接执行,因为公权力能保证程序的公正执行,实现双方的权益平衡。
首先,程序正义能够实现,才能保证结果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是指裁判过程中法律程序的正义,它是相对于裁判结果和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嫌疑人可能会因为法律程序存在调查权方面的问题,以及自身没有积极去咨询、证明,从而导致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但也有案例表明,经过 20 余年,最终还是依靠法律程序还自己清白,否则将背负罪名度过余生。再如,在某些案件中,大家起初认定妻子是自杀,但由于存在犯罪嫌疑,在人们遵循了犯罪从严原则后最终被判有罪。这引起了人们的讨论,每个人都认为有罪判定需要坚持,但我们无法确定谁会成为被冤枉的那个人,谁又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定罪,这就是我们坚持程序正义的原因。正如老师所说,人类是有限的,人类所追求的正义也是有限的,这个世界上本身就没有绝对完美的正义。但是,通过程序确立一个合理的规则,能让人们接受一个更权威的实现方式。
其次,一旦承认不正当的手段,追求所谓正确的方式和取得的效果,将会导致社会混乱,真正的正义难以实现。正方认为不正义的手段可以成为实现结果正义的一种方式,实际上是在宣扬一种错误的观念。当法律体系无法为我们伸张所谓的正义时,我们不能通过违背法律诚信,采取不正义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因为这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韩某事件起初被舆论引导,但后来出现反转,真正的情况是个人为了实现自己所谓的正义,往往会带来诸多不确定性。用不正义的手段去追求正义,最后只会导致正义的缺失,这就是所谓的人权和效率问题。一旦认可不正义的行为,当人们面对自己所谓无法实现的正义时,也会参考这种行为做出决策,将这种错误的处理方式当作一种信号。一旦这种趋势形成,便无法关闭,整个社会将陷入法律秩序失控的局面,社会秩序将变得混乱,正义也会逐渐消失。
综上所述,当不正义的手段已成为实现结果正义的唯一方法时,不该使用。
感谢主席及在场各位。在讨论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探讨某种手段该不该使用时,要判断其值不值得。在判断值不值得的时候,我们需要明确人是不能拿来比较的,不能放弃一个人去拯救 100 个人,也不能放弃 99 个人去拯救 100 个人,因为人从来都不能被当作客体,其价值与意义不能被设计。第二,正义的标准并不统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每个人都坚持遵循自己的这份个体视角去选择手段,那将会造成社会的混乱。
反方认为,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正在竭力争取实现受害者、犯罪者的共识正义,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倡导个人极端正义不可取,所以死刑只能由国家来执行,而不能由被害人家属直接执行,因为公权力能保证程序的公正执行,实现双方的权益平衡。
首先,程序正义能够实现,才能保证结果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是指裁判过程中法律程序的正义,它是相对于裁判结果和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嫌疑人可能会因为法律程序存在调查权方面的问题,以及自身没有积极去咨询、证明,从而导致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但也有案例表明,经过 20 余年,最终还是依靠法律程序还自己清白,否则将背负罪名度过余生。再如,在某些案件中,大家起初认定妻子是自杀,但由于存在犯罪嫌疑,在人们遵循了犯罪从严原则后最终被判有罪。这引起了人们的讨论,每个人都认为有罪判定需要坚持,但我们无法确定谁会成为被冤枉的那个人,谁又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定罪,这就是我们坚持程序正义的原因。正如老师所说,人类是有限的,人类所追求的正义也是有限的,这个世界上本身就没有绝对完美的正义。但是,通过程序确立一个合理的规则,能让人们接受一个更权威的实现方式。
其次,一旦承认不正当的手段,追求所谓正确的方式和取得的效果,将会导致社会混乱,真正的正义难以实现。正方认为不正义的手段可以成为实现结果正义的一种方式,实际上是在宣扬一种错误的观念。当法律体系无法为我们伸张所谓的正义时,我们不能通过违背法律诚信,采取不正义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因为这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韩某事件起初被舆论引导,但后来出现反转,真正的情况是个人为了实现自己所谓的正义,往往会带来诸多不确定性。用不正义的手段去追求正义,最后只会导致正义的缺失,这就是所谓的人权和效率问题。一旦认可不正义的行为,当人们面对自己所谓无法实现的正义时,也会参考这种行为做出决策,将这种错误的处理方式当作一种信号。一旦这种趋势形成,便无法关闭,整个社会将陷入法律秩序失控的局面,社会秩序将变得混乱,正义也会逐渐消失。
综上所述,当不正义的手段已成为实现结果正义的唯一方法时,不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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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不正义的手段已成为实现结果正义的唯一方法时,不该使用。
感谢反方一辩,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规则如上,计时一般 30 秒多些。我们第一个问题,举一个例子,若强奸犯强奸了别人的孩子,法律会制裁他。若被伤害的是您的孩子,或是大家的孩子,有人想用肆意杀人的方式去解决,您是否会这样做?我不会,因为我们要相信法律给予我们的程序,以及我们大多数人所符合的正义。您看,在他们的立场上,其实给出了一个非常违背常理的对立。我方认为正义是通过程序正义得到的,这是大多数人所认为的。这个是思维方式。那我再来问您,目的证明的手段也可以说了,用您的手段,就比如说辱骂老师,还有一些非常残忍的行为,然后以此去行事,对。所以总结起来又是分,这叫思维受器。那对方辩友,在您的语境基础上,今天是不是五五,是不是这里的什么 5 万啊,这里的什么 155000,就是六华来进行一个审判。那我们就是要用这种大家都认可的方式实现我们的目的。可我们认可,我完成了用法律的程序来实现结果。所以让我们知道一个今天的具体例子,今天有一个人手持武器进入教室,您手上有一把枪,所以基于他的唯一可能,我问您今天这个用还是不用。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我要和陈天峰辩的还是同样的一个案例,我方在对方的立场上显然做出了一个违背常理的决定。所以大家其实有没有发现,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他是没有生效的,或者说法律失效了。我认为对方辩友再用名字,我方基于内心最朴素的价值观,您方是否认为身边发生的这种极端情况有价值,我方认为您方的这个例子太极端了,您方已经把大家局限在一个封闭的空间之内,在一个名声法制的控制之下。所以说我发现,在您方所有的言论当中,我们发现这些坚持是去证,也就是即使是坚持所谓的,您要去放弃这个证明什么我们都没有说,我们不重结果保证题,我们一定是要通过这个程序的问题得到大家的认同,这是我们所坚持的。而不是说我自己认为这个就是好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后续的论证里面,再做探讨。
感谢反方一辩,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规则如上,计时一般 30 秒多些。我们第一个问题,举一个例子,若强奸犯强奸了别人的孩子,法律会制裁他。若被伤害的是您的孩子,或是大家的孩子,有人想用肆意杀人的方式去解决,您是否会这样做?我不会,因为我们要相信法律给予我们的程序,以及我们大多数人所符合的正义。您看,在他们的立场上,其实给出了一个非常违背常理的对立。我方认为正义是通过程序正义得到的,这是大多数人所认为的。这个是思维方式。那我再来问您,目的证明的手段也可以说了,用您的手段,就比如说辱骂老师,还有一些非常残忍的行为,然后以此去行事,对。所以总结起来又是分,这叫思维受器。那对方辩友,在您的语境基础上,今天是不是五五,是不是这里的什么 5 万啊,这里的什么 155000,就是六华来进行一个审判。那我们就是要用这种大家都认可的方式实现我们的目的。可我们认可,我完成了用法律的程序来实现结果。所以让我们知道一个今天的具体例子,今天有一个人手持武器进入教室,您手上有一把枪,所以基于他的唯一可能,我问您今天这个用还是不用。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我要和陈天峰辩的还是同样的一个案例,我方在对方的立场上显然做出了一个违背常理的决定。所以大家其实有没有发现,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他是没有生效的,或者说法律失效了。我认为对方辩友再用名字,我方基于内心最朴素的价值观,您方是否认为身边发生的这种极端情况有价值,我方认为您方的这个例子太极端了,您方已经把大家局限在一个封闭的空间之内,在一个名声法制的控制之下。所以说我发现,在您方所有的言论当中,我们发现这些坚持是去证,也就是即使是坚持所谓的,您要去放弃这个证明什么我们都没有说,我们不重结果保证题,我们一定是要通过这个程序的问题得到大家的认同,这是我们所坚持的。而不是说我自己认为这个就是好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后续的论证里面,再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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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的质询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反方一辩的回应主要是:
首先,法律有时可能无法解决某些问题,比如有人认为自己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就选择自己动手杀人。那么,这种唯一的判断在谁手中呢?在自己手中,似乎就只能这样做了,但这并不一定正确。
在今天的开放立场上,当我们审视对方所宣扬的价值观时,会发现他们认为当判断对于自己的权利要带来个人的手段。此时,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他人唯一指定的牺牲者。
我们再来思考一个问题,比如我和仇家一直有仇,有一天我回家发现狗被仇家堵住,我认为报案没用,于是冲进他家把他的狗打死,我用这样的手段实现了自己认为的正义,比如我的狗没事了。可是,我儿子放学回来跟我说,人家给了他一块巧克力,这是他的一个特点。
由此可见,如果在产生误差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应该思考一下呢?我们都觉得这位老铁最要害死了,但为什么还是要看他呢?这是因为我们坚持纯粹的正义,以防万一我们成为受害者。他没有罪,那是不是意味着你有罪了呢?在这样不确定的情况下,我们最愿意相信的是我们的诉讼和法律能够改变现状。
首先,法律有时可能无法解决某些问题,比如有人认为自己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就选择自己动手杀人。那么,这种唯一的判断在谁手中呢?在自己手中,似乎就只能这样做了,但这并不一定正确。
在今天的开放立场上,当我们审视对方所宣扬的价值观时,会发现他们认为当判断对于自己的权利要带来个人的手段。此时,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他人唯一指定的牺牲者。
我们再来思考一个问题,比如我和仇家一直有仇,有一天我回家发现狗被仇家堵住,我认为报案没用,于是冲进他家把他的狗打死,我用这样的手段实现了自己认为的正义,比如我的狗没事了。可是,我儿子放学回来跟我说,人家给了他一块巧克力,这是他的一个特点。
由此可见,如果在产生误差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应该思考一下呢?我们都觉得这位老铁最要害死了,但为什么还是要看他呢?这是因为我们坚持纯粹的正义,以防万一我们成为受害者。他没有罪,那是不是意味着你有罪了呢?在这样不确定的情况下,我们最愿意相信的是我们的诉讼和法律能够改变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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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前面的事例可以得出一些结论。在很多案例中,我们发现当法律生效时,自然可以选择依靠法律。然而,别忘了还有特殊情况的存在。而今天的辩题是“唯一”,所以当法律不生效时,是不适用我们今天讨论结果的。那么,法律在生效时,它是否只是一个手段,或者说是否就是我们所说的该用还是不该用?今天我们的问题是,您用还是不用?是 yes 还是 no?相对辩友在文章当中不要左右而言他。我们可以看到,在人最危急的时候,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思考、去争辩,此时危急情况摆在面前,这个手段用还是不用?对方辩友直接告诉我们,从程序之上、法律之上,一定要坚持程序正义,但是有时候法律是没用的。对方给我们举了个例子,就是关于程序和结果的,还是我们刚才提到的那个例子,我们首先说起了美国的一起强奸案,这就是一个实例,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手段是唯一办法,用还是不用,毋庸置疑,我们都会做出符合规定的选择。但是反方辩友告诉我们,从私力救济的角度去思考是不对的,是不符合程序正义的。难道要我拿出我的刑法书,对方说对个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就直接判定死刑吗?这肯定是不对的。结果正义重要,程序正义也重要,但是不能只注重程序正义。有时候法律会导致一些不符合程序规范的案件,让老百姓感到困惑,我们不知道什么样的程序是规范的,也不知道为什么到现在还有争议,这就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需要一种最新的结果正义。我们追求内心的结果正义,就是让整个社会能够呈现出真正的正义,不仅要通过各种方式实现,还要注重实现的经验和效果。
我们通过前面的事例可以得出一些结论。在很多案例中,我们发现当法律生效时,自然可以选择依靠法律。然而,别忘了还有特殊情况的存在。而今天的辩题是“唯一”,所以当法律不生效时,是不适用我们今天讨论结果的。那么,法律在生效时,它是否只是一个手段,或者说是否就是我们所说的该用还是不该用?今天我们的问题是,您用还是不用?是 yes 还是 no?相对辩友在文章当中不要左右而言他。我们可以看到,在人最危急的时候,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思考、去争辩,此时危急情况摆在面前,这个手段用还是不用?对方辩友直接告诉我们,从程序之上、法律之上,一定要坚持程序正义,但是有时候法律是没用的。对方给我们举了个例子,就是关于程序和结果的,还是我们刚才提到的那个例子,我们首先说起了美国的一起强奸案,这就是一个实例,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手段是唯一办法,用还是不用,毋庸置疑,我们都会做出符合规定的选择。但是反方辩友告诉我们,从私力救济的角度去思考是不对的,是不符合程序正义的。难道要我拿出我的刑法书,对方说对个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就直接判定死刑吗?这肯定是不对的。结果正义重要,程序正义也重要,但是不能只注重程序正义。有时候法律会导致一些不符合程序规范的案件,让老百姓感到困惑,我们不知道什么样的程序是规范的,也不知道为什么到现在还有争议,这就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需要一种最新的结果正义。我们追求内心的结果正义,就是让整个社会能够呈现出真正的正义,不仅要通过各种方式实现,还要注重实现的经验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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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不正义的手段已成为实现结果正义的唯一方法时,该使用 vs 当不正义的手段已成为实现结果正义的唯一方法时,不该使用 环节为:对辩
正方: 今天的医院出现患传染极少的传染患者,而他在隔离医院里。他导致其他病人死亡,但按一般的情况,若放出之后会导致更多人死亡,一般不会过分开脱。我认为从医院的角度看,既然说我们是通过程序正义的手段去达到这种保护正义的方式,若达不到保护的结果,将其隔离是我们依据程序所判断的情况。因此,这一证明是客观的,那是否有客观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呢?若这标准不中,我方所关注的是人类主体的社会发展。另一方面,有人说一定要程序才能够隔离,可不是能随便动用他人的措辞吗?显然是不可以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需要解释。如果说是有规划的,是自由权,他可以选择出去,我可以认同,所以你可以不说,我自己跑出去不可以吗?好,但你方给了我一个固定的标准,假如在对一间不多线的情况下,你方一点是平方 24 点,这符合任意性吗?我们认为一方不合,在一个正确的方向是可以做到的。关键是他们说为什么这种情况就像是放出当助的人会导致他人死亡,这是为什么呢?为什么说是道德洁癖感呢?他们认为这种手段是为了拯救他人生命而工作,但这让我们承受了他们道德的压迫感,这就是这个结果。我举几个例子,比如一位母亲忍着自己孩子的凶手,因为孩子的凶手逃避了制裁,当这位母亲拥有一个机会可以开车去报复时,不要有作为第三者告诉大家不要这样做啊。我想说,通过程序来保证我复杂的证明,而且你方说了,既然他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那是不是证明他的行为存在恶呢?好,就是这样一个固定的结果,就是你方加上一个固定的结果,它的 CP 依然是正的,是吧?是的,好。看到没有,对于澳洲不长回有当思他们会带来什么?等一等,你一定会说会到来的,可是在这个背景下,如果不去做的话,正义谁来执行呢?只有当事人才能比较正义,是否要告诉大家只有旁观者和利益者才祈求程序正义,只有受害者才应该接受正义。今天这场辩论中,只有受害者有资格说没有得到公平,今天你说了一个日常一晚少年的孩子,今天这个孩子跟母亲的情况,这个母亲真的很痛苦,我非常理解,痛彻心扉,我非要把他千刀万剐,那我告诉你这个人,他这叫程序的好。这题一方其实无论是前所出所有证义都是历史证消息向后一方,这是 50 倍的人,对方人举意等我们国家要生育率,然后说只要贡献生育率相等的人全都杀了,这是对生命的尊重吗?我杀了人能用这种手段来赋予生命吗?
反方: 首先,我方明确一个点,证明它是一种价值的选项,是因人而异的,会被这种底线的信息和其他因素所干扰。比如我今天杀了一个人,我认为这个罪犯该杀,我用不正义的手段去报复他,那之后我发现了一个错误,一个证据,表明我杀错人了,这时我该怎么办?属于我的正义没有实现。我们对关键的正义的证明,用私利救济的方法去追寻所谓的正义是极易产生错误的,因为这种错误是没有办法通过程序去修正的,但是结果的逆转也是没有程序的,只能由我们自己去承担。所以我们更应该用程序正义来排除所有的干扰,用程序正义的方法为我们提供最大的保障,实现真正的正义。对方辩手说可能程序正义反而得不到真正的结果正义,这种情况是不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呢?比如说在查证时出现疏漏,这不一定是程序本身的问题,而且即使存在这个问题,也可以通过不断的修订来完善。所以对于那些可能产生错误的情况,我们是可以规避的。但是如果我们总是用这种唯一的手段去介入,去私立受情,然后遵循自己所谓的正义,那么从此对于正义性就再也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了。法律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应该依法行事,大家都应该用自己正义的手段去遵循自己的证据。并且大家稍微考虑清楚一点,对于很多情况来说,我们很容易被情绪左右,就比如说我今天非常愤怒,带着极其不忍的情绪去仇恨、去愤怒,最后在这种情绪之上杀了人,可是这对于罪犯来说是不对等的,这种报复是更重的。而法律可以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使我们得到一个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正义的结果。
感谢双方在对辩环节的精彩表现,接下来让我们进入积习环节,双方一辩可以选择三个 1 分 30 秒,或者选取一方 1 分 30 秒,三方计时,在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回答。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请选择。
正方一辩: 其实我们法律的审判是具有滞后性的。今天,如果一个商人冲你跑过来,法律的任务是惩治凶手。你在被他伤害时,若你将他杀死,那么这种所谓程序的结果,对于你自己而言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所以通过这个例子,大家可以发现,法律有时能够保护我们,有时却不能。这是第一点。第二,对于对方告诉我们坚持诚信的意义,而我方认为,他们今天所坚持的诚信,其实他们自己也承认了,就是他们今天依然认为市场是重要的,今天的结果必须是大家认可的。对方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资产问题。法官也坚持了这个批判,认为他不对。可是我们绝大多数人在看到这个案子的时候,都会非常清楚地明白,就是辛苦调查下来的结果,只不过因为警方在做这个事情时无意的失误,导致律师的这个事情让你被冲犯者伤害,甚至死亡,这就一定是因为这个联想事情导致了一个原本应该受到惩罚的杀人凶手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今天他们想讲的,只是一个例子,但我这个例子并不是没有意义的。11 点时间我给大家讲一下,其实城区内最大的问题在于……(此处内容似乎不完整)
感谢正方一辩,下面有请反方一辩。
反方一辩: 首先,我方向主席说明一个点,证明它是一个价值的选项,是因人而异的,会被这种底线的信息和其他因素所干扰。比如我今天杀了一个人,我认为这个罪犯该杀,我用不正义的手段去报复他,那之后我发现了一个错误,一个证据,表明我杀错人了,这时我该怎么办?属于我的正义没有实现。我们对关键的正义的证明,用私利救济的方法去追寻所谓的正义是极易产生错误的,因为这种错误是没有办法通过程序去修正的,但是结果的逆转也是没有程序的,只能由我们自己去承担。所以我们更应该用程序正义来排除所有的干扰,用程序正义的方法为我们提供最大的保障,实现真正的正义。对方辩手说可能程序正义反而得不到真正的结果正义,这种情况是不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呢?比如说在查证时出现疏漏,这不一定是程序本身的问题,而且即使存在这个问题,也可以通过不断的修订来完善。所以对于那些可能产生错误的情况,我们是可以规避的。但是如果我们总是用这种唯一的手段去介入,去私立受情,然后遵循自己所谓的正义,那么从此对于正义性就再也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了。法律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应该依法行事,大家都应该用自己正义的手段去遵循自己的证据。并且大家稍微考虑清楚一点,对于很多情况来说,我们很容易被情绪左右,就比如说我今天非常愤怒,带着极其不忍的情绪去仇恨、去愤怒,最后在这种情绪之上杀了人,可是这对于罪犯来说是不对等的,这种报复是更重的。而法律可以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使我们得到一个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正义的结果。
辩题为:当不正义的手段已成为实现结果正义的唯一方法时,该使用 vs 当不正义的手段已成为实现结果正义的唯一方法时,不该使用 环节为:对辩
正方: 今天的医院出现患传染极少的传染患者,而他在隔离医院里。他导致其他病人死亡,但按一般的情况,若放出之后会导致更多人死亡,一般不会过分开脱。我认为从医院的角度看,既然说我们是通过程序正义的手段去达到这种保护正义的方式,若达不到保护的结果,将其隔离是我们依据程序所判断的情况。因此,这一证明是客观的,那是否有客观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呢?若这标准不中,我方所关注的是人类主体的社会发展。另一方面,有人说一定要程序才能够隔离,可不是能随便动用他人的措辞吗?显然是不可以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需要解释。如果说是有规划的,是自由权,他可以选择出去,我可以认同,所以你可以不说,我自己跑出去不可以吗?好,但你方给了我一个固定的标准,假如在对一间不多线的情况下,你方一点是平方 24 点,这符合任意性吗?我们认为一方不合,在一个正确的方向是可以做到的。关键是他们说为什么这种情况就像是放出当助的人会导致他人死亡,这是为什么呢?为什么说是道德洁癖感呢?他们认为这种手段是为了拯救他人生命而工作,但这让我们承受了他们道德的压迫感,这就是这个结果。我举几个例子,比如一位母亲忍着自己孩子的凶手,因为孩子的凶手逃避了制裁,当这位母亲拥有一个机会可以开车去报复时,不要有作为第三者告诉大家不要这样做啊。我想说,通过程序来保证我复杂的证明,而且你方说了,既然他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那是不是证明他的行为存在恶呢?好,就是这样一个固定的结果,就是你方加上一个固定的结果,它的 CP 依然是正的,是吧?是的,好。看到没有,对于澳洲不长回有当思他们会带来什么?等一等,你一定会说会到来的,可是在这个背景下,如果不去做的话,正义谁来执行呢?只有当事人才能比较正义,是否要告诉大家只有旁观者和利益者才祈求程序正义,只有受害者才应该接受正义。今天这场辩论中,只有受害者有资格说没有得到公平,今天你说了一个日常一晚少年的孩子,今天这个孩子跟母亲的情况,这个母亲真的很痛苦,我非常理解,痛彻心扉,我非要把他千刀万剐,那我告诉你这个人,他这叫程序的好。这题一方其实无论是前所出所有证义都是历史证消息向后一方,这是 50 倍的人,对方人举意等我们国家要生育率,然后说只要贡献生育率相等的人全都杀了,这是对生命的尊重吗?我杀了人能用这种手段来赋予生命吗?
反方: 首先,我方明确一个点,证明它是一种价值的选项,是因人而异的,会被这种底线的信息和其他因素所干扰。比如我今天杀了一个人,我认为这个罪犯该杀,我用不正义的手段去报复他,那之后我发现了一个错误,一个证据,表明我杀错人了,这时我该怎么办?属于我的正义没有实现。我们对关键的正义的证明,用私利救济的方法去追寻所谓的正义是极易产生错误的,因为这种错误是没有办法通过程序去修正的,但是结果的逆转也是没有程序的,只能由我们自己去承担。所以我们更应该用程序正义来排除所有的干扰,用程序正义的方法为我们提供最大的保障,实现真正的正义。对方辩手说可能程序正义反而得不到真正的结果正义,这种情况是不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呢?比如说在查证时出现疏漏,这不一定是程序本身的问题,而且即使存在这个问题,也可以通过不断的修订来完善。所以对于那些可能产生错误的情况,我们是可以规避的。但是如果我们总是用这种唯一的手段去介入,去私立受情,然后遵循自己所谓的正义,那么从此对于正义性就再也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了。法律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应该依法行事,大家都应该用自己正义的手段去遵循自己的证据。并且大家稍微考虑清楚一点,对于很多情况来说,我们很容易被情绪左右,就比如说我今天非常愤怒,带着极其不忍的情绪去仇恨、去愤怒,最后在这种情绪之上杀了人,可是这对于罪犯来说是不对等的,这种报复是更重的。而法律可以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使我们得到一个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正义的结果。
感谢双方在对辩环节的精彩表现,接下来让我们进入积习环节,双方一辩可以选择三个 1 分 30 秒,或者选取一方 1 分 30 秒,三方计时,在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回答。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请选择。
正方一辩: 其实我们法律的审判是具有滞后性的。今天,如果一个商人冲你跑过来,法律的任务是惩治凶手。你在被他伤害时,若你将他杀死,那么这种所谓程序的结果,对于你自己而言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所以通过这个例子,大家可以发现,法律有时能够保护我们,有时却不能。这是第一点。第二,对于对方告诉我们坚持诚信的意义,而我方认为,他们今天所坚持的诚信,其实他们自己也承认了,就是他们今天依然认为市场是重要的,今天的结果必须是大家认可的。对方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资产问题。法官也坚持了这个批判,认为他不对。可是我们绝大多数人在看到这个案子的时候,都会非常清楚地明白,就是辛苦调查下来的结果,只不过因为警方在做这个事情时无意的失误,导致律师的这个事情让你被冲犯者伤害,甚至死亡,这就一定是因为这个联想事情导致了一个原本应该受到惩罚的杀人凶手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今天他们想讲的,只是一个例子,但我这个例子并不是没有意义的。11 点时间我给大家讲一下,其实城区内最大的问题在于……(此处内容似乎不完整)
感谢正方一辩,下面有请反方一辩。
反方一辩: 首先,我方向主席说明一个点,证明它是一个价值的选项,是因人而异的,会被这种底线的信息和其他因素所干扰。比如我今天杀了一个人,我认为这个罪犯该杀,我用不正义的手段去报复他,那之后我发现了一个错误,一个证据,表明我杀错人了,这时我该怎么办?属于我的正义没有实现。我们对关键的正义的证明,用私利救济的方法去追寻所谓的正义是极易产生错误的,因为这种错误是没有办法通过程序去修正的,但是结果的逆转也是没有程序的,只能由我们自己去承担。所以我们更应该用程序正义来排除所有的干扰,用程序正义的方法为我们提供最大的保障,实现真正的正义。对方辩手说可能程序正义反而得不到真正的结果正义,这种情况是不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呢?比如说在查证时出现疏漏,这不一定是程序本身的问题,而且即使存在这个问题,也可以通过不断的修订来完善。所以对于那些可能产生错误的情况,我们是可以规避的。但是如果我们总是用这种唯一的手段去介入,去私立受情,然后遵循自己所谓的正义,那么从此对于正义性就再也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了。法律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应该依法行事,大家都应该用自己正义的手段去遵循自己的证据。并且大家稍微考虑清楚一点,对于很多情况来说,我们很容易被情绪左右,就比如说我今天非常愤怒,带着极其不忍的情绪去仇恨、去愤怒,最后在这种情绪之上杀了人,可是这对于罪犯来说是不对等的,这种报复是更重的。而法律可以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使我们得到一个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正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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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诘环节,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答辩方式以复答为主,盘问答辩方式进入总时间,具体规则为在无标保护时间结束后,正方有权打断答辩方发言。盘问时间为两分钟。首先有请正方三辩提问。
对方辩友,您方认为学习法律规则,是为了追求一开始就是正确的成绩,还是为了学校那有责任的裁判的法律的一点呢?您说您不知道。那好,当有人举刀砍我时,法律认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这一点不存在矛盾,法律对这种行为的认定也不存在任何争议。所以,如果这种情况脱离了实际情形,那么只有在法律的文化中,依据自己的不论意学(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才能实现教育的方式。即便法律存在不正义的情况,有些同学认为实现正义的方式中,有第二句叫做一表时造义(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只要用不正义的手段实现结果正义,我们说老师说错了。对方辩友,我方认为只要我们达成结果正义的扩张,您方是否认同呢?我方认为这其中存在良性效应,当一个人做一件事并得到了他心中的证据后,别人觉得用这种方法也能得到自己心中的证明,于是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这样做,我们能看出保持这种权利的重要性。所以,使用唯一手段实现正义,不一定会导致社会失序,而且其中可能存在您方忽略的重大权利。而后您方所主张的这个程序,根本就没有被重视。是的,程序是工具,正义是目的。在 20 世纪初,种族歧视这个词曾被写进美国宪法,这是刻在程序里的。我方觉得通过一种重要的程序将正义写进法律,包括我们很多的审判,这难道不是正义的吗?在那个年代,我们看到种族歧视这种不正义的行为,而程序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正义。好了,你们不敢正面回答,为什么呢?因为我方认为,不是在所有情况下程序都能实现所谓的正义。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在于,我方认为只要有实现正义的可能,工具是什么并不重要,而您方的观点是怎样的呢?我方的观点是,只要我使用的东西,结果是正义的就行。
盘诘环节,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答辩方式以复答为主,盘问答辩方式进入总时间,具体规则为在无标保护时间结束后,正方有权打断答辩方发言。盘问时间为两分钟。首先有请正方三辩提问。
对方辩友,您方认为学习法律规则,是为了追求一开始就是正确的成绩,还是为了学校那有责任的裁判的法律的一点呢?您说您不知道。那好,当有人举刀砍我时,法律认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这一点不存在矛盾,法律对这种行为的认定也不存在任何争议。所以,如果这种情况脱离了实际情形,那么只有在法律的文化中,依据自己的不论意学(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才能实现教育的方式。即便法律存在不正义的情况,有些同学认为实现正义的方式中,有第二句叫做一表时造义(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只要用不正义的手段实现结果正义,我们说老师说错了。对方辩友,我方认为只要我们达成结果正义的扩张,您方是否认同呢?我方认为这其中存在良性效应,当一个人做一件事并得到了他心中的证据后,别人觉得用这种方法也能得到自己心中的证明,于是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这样做,我们能看出保持这种权利的重要性。所以,使用唯一手段实现正义,不一定会导致社会失序,而且其中可能存在您方忽略的重大权利。而后您方所主张的这个程序,根本就没有被重视。是的,程序是工具,正义是目的。在 20 世纪初,种族歧视这个词曾被写进美国宪法,这是刻在程序里的。我方觉得通过一种重要的程序将正义写进法律,包括我们很多的审判,这难道不是正义的吗?在那个年代,我们看到种族歧视这种不正义的行为,而程序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正义。好了,你们不敢正面回答,为什么呢?因为我方认为,不是在所有情况下程序都能实现所谓的正义。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在于,我方认为只要有实现正义的可能,工具是什么并不重要,而您方的观点是怎样的呢?我方的观点是,只要我使用的东西,结果是正义的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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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的盘问内容主要如下: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盘问,正方辩手作答,时间为 2 分钟。
对于这个题的背景,首先要明确一点,如果出现任何错杀的情况,那结果就不是正义的,比如杀人这种行为。如果法律已经不起作用,无法对某人进行判决,那么私自判他死刑是有问题的。从 100 个人这个方面来看,如果其中一人比其他人更重要,比如能让人类社会前进 100 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欺骗一代人可能被认为是没有问题的。如果那个人真的能够给大家带来好处,或者能够补偿大家的权益,那么他可能应该被重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条件下,由于男性在农耕中发挥的作用更为重要,重男轻女在当时被认为是符合整个人类社会的认知和社会发展的正义的。但现在,我们每个人在社会发展中都起到同样的作用,所以这种观念在现在看来是不正确的。社会发展的标准是保护人权,当事人、被害人、第三人和制定程序的人都应该被考虑到。如果在判断问题时,只依据个人的情绪,可能会导致社会出现更大的问题。所以,不能仅仅看结果,每个人心中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一点大家应该都很清楚。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盘问,正方辩手作答,时间为 2 分钟。
对于这个题的背景,首先要明确一点,如果出现任何错杀的情况,那结果就不是正义的,比如杀人这种行为。如果法律已经不起作用,无法对某人进行判决,那么私自判他死刑是有问题的。从 100 个人这个方面来看,如果其中一人比其他人更重要,比如能让人类社会前进 100 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欺骗一代人可能被认为是没有问题的。如果那个人真的能够给大家带来好处,或者能够补偿大家的权益,那么他可能应该被重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条件下,由于男性在农耕中发挥的作用更为重要,重男轻女在当时被认为是符合整个人类社会的认知和社会发展的正义的。但现在,我们每个人在社会发展中都起到同样的作用,所以这种观念在现在看来是不正确的。社会发展的标准是保护人权,当事人、被害人、第三人和制定程序的人都应该被考虑到。如果在判断问题时,只依据个人的情绪,可能会导致社会出现更大的问题。所以,不能仅仅看结果,每个人心中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一点大家应该都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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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不正义的手段已成为实现结果正义的唯一方法时,该使用还是不该使用,这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下面我作为正方三辩进行盘问小结。
首先,对方用羊群效应来阐述观点,但我方认为这并不能有力地支撑他们的立场。我方认为,当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通过努力可以使自己的实力得到更好保护时,大家会更有信心,而不是气馁。而且,对方辩友提到的某些观点,如故意杀人,我方实在难以理解,也看不出对方有什么明确的观点。
其次,关于法律的问题。如果法律有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调整。我们讨论的是在法律并非完美的情况下,一个人追求正义并去实践,这实际上是在总结和探索中形成一套规律。然而,这套规律是需要完善的。其中,关于一些学说和长远的正义,需要通过探索来逐步编写。而反方对于某些诠释来源于过往字典,告诉人们一定要遵守某些规则,否则就不能使用。但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会限制人们追求正义。
最后,我们认为在程序中追求人才正义才是目的。当所谓的程序无法明确目的时,我们不能盲目遵循。我们要相信,创业拓展的方向一定是符合大家对正义和公平的期待。假如一个人因为害怕而不敢追求正义,那么他会越来越困惑和愤怒,而这种愤怒正是对长期追求正义的体现。从权力的最潮流阶段到结果,这产生了最美好的对任何人都有益的局面。
当不正义的手段已成为实现结果正义的唯一方法时,该使用还是不该使用,这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下面我作为正方三辩进行盘问小结。
首先,对方用羊群效应来阐述观点,但我方认为这并不能有力地支撑他们的立场。我方认为,当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通过努力可以使自己的实力得到更好保护时,大家会更有信心,而不是气馁。而且,对方辩友提到的某些观点,如故意杀人,我方实在难以理解,也看不出对方有什么明确的观点。
其次,关于法律的问题。如果法律有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调整。我们讨论的是在法律并非完美的情况下,一个人追求正义并去实践,这实际上是在总结和探索中形成一套规律。然而,这套规律是需要完善的。其中,关于一些学说和长远的正义,需要通过探索来逐步编写。而反方对于某些诠释来源于过往字典,告诉人们一定要遵守某些规则,否则就不能使用。但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会限制人们追求正义。
最后,我们认为在程序中追求人才正义才是目的。当所谓的程序无法明确目的时,我们不能盲目遵循。我们要相信,创业拓展的方向一定是符合大家对正义和公平的期待。假如一个人因为害怕而不敢追求正义,那么他会越来越困惑和愤怒,而这种愤怒正是对长期追求正义的体现。从权力的最潮流阶段到结果,这产生了最美好的对任何人都有益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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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里最精彩的三句话:
当不正义的手段已成为实现结果正义的唯一方法时,不该使用。我方认为,对方提出法律规定的正当性,但规定与实际情况存在差距。对方观点中只看结果的部分,如提到杀人的例子,这是一种极端且片面的看法。从当事人角度看,若以当事人的标准来判断,可能会出现如保护人权时,将女孩、男生、老人、科学家等随意抛弃的情况,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谁来判断这种所谓的“好”呢?没有一个具体的公正标准,每个人心中的正义不同,无法实现整个社会的正义。因此,应保持一种客观的态度,以法律作为高度绝对的标准。对方将正义的边界拓宽,这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如被犯罪分子利用。例如,存在杀人及相关血迹等关键因素,若不加以正确处理,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像今天李四自杀了,明天张森的儿子杀了人,后天李四的儿子又自杀了,这种情况会导致越来越糟糕的结果。
当不正义的手段已成为实现结果正义的唯一方法时,不该使用。我方认为,对方提出法律规定的正当性,但规定与实际情况存在差距。对方观点中只看结果的部分,如提到杀人的例子,这是一种极端且片面的看法。从当事人角度看,若以当事人的标准来判断,可能会出现如保护人权时,将女孩、男生、老人、科学家等随意抛弃的情况,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谁来判断这种所谓的“好”呢?没有一个具体的公正标准,每个人心中的正义不同,无法实现整个社会的正义。因此,应保持一种客观的态度,以法律作为高度绝对的标准。对方将正义的边界拓宽,这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如被犯罪分子利用。例如,存在杀人及相关血迹等关键因素,若不加以正确处理,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像今天李四自杀了,明天张森的儿子杀了人,后天李四的儿子又自杀了,这种情况会导致越来越糟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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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不正义的手段已成为实现结果正义的唯一方法时,该使用 vs 当不正义的手段已成为实现结果正义的唯一方法时,不该使用
环节为:自由辩论
好,对方辩友,我们先探讨一个问题。在特定情况下,不正义的手段是否能被认为是合理的反应呢?比如,法律在紧急情况下是否可以有例外?您方认为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那第一个问题是,法律在没有紧急情况时,是否可以有例外呢?您方说并不可以。那比如开枪杀人这种行为,能起到作用吗?比如我开车把人撞死,或者拿枪开枪杀人,这种结果是正义的吗?您说这种行为的结果一定是正确的,可是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儿子杀我,我杀儿子,这是正确的吗?
还有,您把自己的标准放得太低了,这符合正义吗?您说对方辩友不了解,不对。您说效率是什么?同学的观点是否都成立呢?任何结果是否都合理呢?并不是。在现在的网络情况下,不能脱离实际。那对方辩友,我接着问您,如果成绩导致了很多人的死亡,这能说是正确的吗?大家都会学着处理,但小孩子可能会模仿,您方将所有受众都描绘成一个愚笨的形象,让人没有心思去思考,您方这样做是不对的。
在社会中,如果人们越来越没有安全感,按照对方的理论,是不是会出现一些不好的社会现象呢?比如律师为了让辩护人脱罪,去纠结程序的不合理,以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获取金钱。您方知道在法庭上监督的重要性,法律是没有问题的,而问题在于法官没有遵守法律准则。我们应该一起去限制法官的行为。
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您不能含糊其辞。我们今天探讨的是,当程序和人心中最朴素的正义观念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选择。比如,如果成吉思汗告诉我们,他就是凶手,当程序和这种最朴素的正义观念发生冲突时,您应该选择哪种程序呢?您有没有发现这种冲突本身就存在问题呢?
就算法律是客观的,利用法律去看待客观事物是不是也是主观的呢?这是我方的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我们来讲讲程序正义。美国非常重视程序正义,但美国警察只要觉得对方可能对自己有危险,就可以立马开枪。这样的程序真的合理吗?被警察开枪打死的人真的就应该死吗?今天对方指责我们没有拿到东西,其实这个东西是很难达到的。结果才是目的,而程序只是手段。
法官应该按照法律来判断,而不是根据自己的情况随意行事。开枪是会受到惩罚的,但是人是有主观任意性的。所以,我问您,是有依据才有行动,还是有行动才有依据呢?您方的这种程序是否存在问题呢?正义本身是人们的本能,通过法律来实现真正的绝对正义,这是我们的目标。程序哪怕是主观的,法律也应该是公正的。在讨论最终问题时,我们要保持谦卑,把判断交给法律,通过制定法律来保证正义。
辩题为:当不正义的手段已成为实现结果正义的唯一方法时,该使用 vs 当不正义的手段已成为实现结果正义的唯一方法时,不该使用
环节为:自由辩论
好,对方辩友,我们先探讨一个问题。在特定情况下,不正义的手段是否能被认为是合理的反应呢?比如,法律在紧急情况下是否可以有例外?您方认为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那第一个问题是,法律在没有紧急情况时,是否可以有例外呢?您方说并不可以。那比如开枪杀人这种行为,能起到作用吗?比如我开车把人撞死,或者拿枪开枪杀人,这种结果是正义的吗?您说这种行为的结果一定是正确的,可是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儿子杀我,我杀儿子,这是正确的吗?
还有,您把自己的标准放得太低了,这符合正义吗?您说对方辩友不了解,不对。您说效率是什么?同学的观点是否都成立呢?任何结果是否都合理呢?并不是。在现在的网络情况下,不能脱离实际。那对方辩友,我接着问您,如果成绩导致了很多人的死亡,这能说是正确的吗?大家都会学着处理,但小孩子可能会模仿,您方将所有受众都描绘成一个愚笨的形象,让人没有心思去思考,您方这样做是不对的。
在社会中,如果人们越来越没有安全感,按照对方的理论,是不是会出现一些不好的社会现象呢?比如律师为了让辩护人脱罪,去纠结程序的不合理,以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获取金钱。您方知道在法庭上监督的重要性,法律是没有问题的,而问题在于法官没有遵守法律准则。我们应该一起去限制法官的行为。
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您不能含糊其辞。我们今天探讨的是,当程序和人心中最朴素的正义观念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选择。比如,如果成吉思汗告诉我们,他就是凶手,当程序和这种最朴素的正义观念发生冲突时,您应该选择哪种程序呢?您有没有发现这种冲突本身就存在问题呢?
就算法律是客观的,利用法律去看待客观事物是不是也是主观的呢?这是我方的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我们来讲讲程序正义。美国非常重视程序正义,但美国警察只要觉得对方可能对自己有危险,就可以立马开枪。这样的程序真的合理吗?被警察开枪打死的人真的就应该死吗?今天对方指责我们没有拿到东西,其实这个东西是很难达到的。结果才是目的,而程序只是手段。
法官应该按照法律来判断,而不是根据自己的情况随意行事。开枪是会受到惩罚的,但是人是有主观任意性的。所以,我问您,是有依据才有行动,还是有行动才有依据呢?您方的这种程序是否存在问题呢?正义本身是人们的本能,通过法律来实现真正的绝对正义,这是我们的目标。程序哪怕是主观的,法律也应该是公正的。在讨论最终问题时,我们要保持谦卑,把判断交给法律,通过制定法律来保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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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双方同学的自由辩论,下面进入本场的最后一个环节。首先有请反方四辩作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
是客观的结果正义吗?美国的正义还是个人的正义呢?有人认为中国特别落后,这种观点正义吗?有人说要杀光所有中国人,这正义吗?只有美国人说正义就是正义吗?他们所谓的法官就是正义的吗?伤害人是正义的吗?凶手是正义的吗?大多数人就是正义的吗?利益就是正义的吗?显然,都不是正义。正义本身就是正义的,那我们在追求什么?我们在探讨。今天,若有人侵犯他人人权,用他人人权来换自己的人权,这是在进行共同交易吗?就算当时有人丧失生命,也不能通过程序让其随意得逞,这并非真正的公平。有人说自己的手很值钱,若手被伤,就要将对方千刀万剐。有人说他是优秀的钢琴家,怎能让他受伤,若不重视他的手,自己就要亲自处理。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谁是最佳的人,谁有错。若拿刀相向,谁能真正说服谁?
正因如此,我们应将审判权交给第三人。站在任何一个立场,弘扬相对正义,让应受惩罚的人得到惩处,这是我们想要的结果。人民的自觉并不总能妥善处置问题,应有执法机关来处理。我们担心市场思维下的私利政绩会超出一定限度,每一个私利政绩追求公平时,都可能带来不公平的问题。
我当然知道反杀案,可第一个反杀后换来了什么?结果是什么?换来的可能是更多的问题,比如检察官的看法等。为什么要进行整理和审判?我们有机会反思,发现这件事情可能存在错误,我们应该将其纠正,这也体现了程序的必要性。
愤怒能解决问题吗?今天说为了实践的方式,我们在从事上存在一些问题,不能随意宣泄愤怒。因果发现,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反而存在很大错误。
我们虽想贴近正义,但并不意味着不择手段。得到数据后,我们应理性地接受它。当得到一套房子后,要完善程序。我们不能接受地位上的不平等,因为有既定标准和依据。我们要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依据相对客观的凭证,虽然执行过程可能不完美,但我们有基础,可以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前推进。
但是对方辩友说要以无数手段来理解利益的合理性,这是否可以理解为世界与痛苦的世界?若有人骚扰我,我未明确表示同意,他就认为我同意了吗?所以,不能以相同的不正义手段进行回击,否则会导致混乱。今天对方的观点就是在制造混乱,我们应保持相对的秩序,进而实现真正的正义。
感谢双方同学的自由辩论,下面进入本场的最后一个环节。首先有请反方四辩作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
是客观的结果正义吗?美国的正义还是个人的正义呢?有人认为中国特别落后,这种观点正义吗?有人说要杀光所有中国人,这正义吗?只有美国人说正义就是正义吗?他们所谓的法官就是正义的吗?伤害人是正义的吗?凶手是正义的吗?大多数人就是正义的吗?利益就是正义的吗?显然,都不是正义。正义本身就是正义的,那我们在追求什么?我们在探讨。今天,若有人侵犯他人人权,用他人人权来换自己的人权,这是在进行共同交易吗?就算当时有人丧失生命,也不能通过程序让其随意得逞,这并非真正的公平。有人说自己的手很值钱,若手被伤,就要将对方千刀万剐。有人说他是优秀的钢琴家,怎能让他受伤,若不重视他的手,自己就要亲自处理。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谁是最佳的人,谁有错。若拿刀相向,谁能真正说服谁?
正因如此,我们应将审判权交给第三人。站在任何一个立场,弘扬相对正义,让应受惩罚的人得到惩处,这是我们想要的结果。人民的自觉并不总能妥善处置问题,应有执法机关来处理。我们担心市场思维下的私利政绩会超出一定限度,每一个私利政绩追求公平时,都可能带来不公平的问题。
我当然知道反杀案,可第一个反杀后换来了什么?结果是什么?换来的可能是更多的问题,比如检察官的看法等。为什么要进行整理和审判?我们有机会反思,发现这件事情可能存在错误,我们应该将其纠正,这也体现了程序的必要性。
愤怒能解决问题吗?今天说为了实践的方式,我们在从事上存在一些问题,不能随意宣泄愤怒。因果发现,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反而存在很大错误。
我们虽想贴近正义,但并不意味着不择手段。得到数据后,我们应理性地接受它。当得到一套房子后,要完善程序。我们不能接受地位上的不平等,因为有既定标准和依据。我们要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依据相对客观的凭证,虽然执行过程可能不完美,但我们有基础,可以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前推进。
但是对方辩友说要以无数手段来理解利益的合理性,这是否可以理解为世界与痛苦的世界?若有人骚扰我,我未明确表示同意,他就认为我同意了吗?所以,不能以相同的不正义手段进行回击,否则会导致混乱。今天对方的观点就是在制造混乱,我们应保持相对的秩序,进而实现真正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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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能为了追求结果正义而不择手段,应将审判权交给第三人,由执法机关依据相对客观的凭证进行处理,同时不能以不正义手段进行回击,这样才能保持相对的秩序,进而实现真正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