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开篇陈词
首先,哪怕是在当年笛卡尔提出身心二元论时,认为有一个所谓的灵魂式的地方存放着自由意识,但这些统统被证伪。至今,我们也没有找到那个独立的、支配我们一切的自由意志,无法从因果论和逻辑上判断其是否存在。实际上,虽然我们尚未找到它,但它依然可能存在。
我们来想象这样一个情景:假设今天你手上有块石头,通过一定的角度抛出。我们知道,如果清楚石头的重心、空气的风力和阻力,以及你出手的高度、角度和力度,石头在空气中划过的轨迹以及它会在哪个位置下落,我们都是可以精确计算出来的。为什么呢?因为在你出手的这一刻,一切的物理法则已经决定了石头的轨迹,石头无法改变物理环境的规则,也没有能力回到时间的初始点去改变你出手这个事实。于是,在没有自由意识的情况下,石头只能沿着既定的轨迹运作,并掉落下来。
然而,我们的人生并非如此。即便我们能找到一些共性,比如看到钱会高兴,并非只有金牛座如此,相信其他 11 个星座也会有这样的反应。但人生中还有差异性,比如价值判断。我们无法判断一份爱情等于几份友情,一份友情等于几份亲情,一份亲情又等于几份工作带来的事业成就感。在人类生活中,价值判断是非常重要的,但由于多元价值的不可公度性,我们没有一把尺子可以横亘在爱情、友情、事业中间,帮我们度量出来。因此,每个人会有不同的价值取舍。如今我们意识到多元社会的展开,多元社会中的多元价值不可公度,造就了每个人不同的价值偏好,而这个价值偏好的取向就决定了每个人并非像没有自由意识的物体那样遵循既定的系统。
补充说明一下,刚才我的表述有些卡顿,所以等会儿反方的开篇陈词我会延长 5 秒钟。今天在结束时,我会通过咳嗽声进行提醒。在离结束时间还剩 10 秒时,我会咳嗽一声;如果超过了最后的时间,选手们还在发言,我会进行连续的咳嗽,希望辩手们注意一下。
正方·开篇陈词
首先,哪怕是在当年笛卡尔提出身心二元论时,认为有一个所谓的灵魂式的地方存放着自由意识,但这些统统被证伪。至今,我们也没有找到那个独立的、支配我们一切的自由意志,无法从因果论和逻辑上判断其是否存在。实际上,虽然我们尚未找到它,但它依然可能存在。
我们来想象这样一个情景:假设今天你手上有块石头,通过一定的角度抛出。我们知道,如果清楚石头的重心、空气的风力和阻力,以及你出手的高度、角度和力度,石头在空气中划过的轨迹以及它会在哪个位置下落,我们都是可以精确计算出来的。为什么呢?因为在你出手的这一刻,一切的物理法则已经决定了石头的轨迹,石头无法改变物理环境的规则,也没有能力回到时间的初始点去改变你出手这个事实。于是,在没有自由意识的情况下,石头只能沿着既定的轨迹运作,并掉落下来。
然而,我们的人生并非如此。即便我们能找到一些共性,比如看到钱会高兴,并非只有金牛座如此,相信其他 11 个星座也会有这样的反应。但人生中还有差异性,比如价值判断。我们无法判断一份爱情等于几份友情,一份友情等于几份亲情,一份亲情又等于几份工作带来的事业成就感。在人类生活中,价值判断是非常重要的,但由于多元价值的不可公度性,我们没有一把尺子可以横亘在爱情、友情、事业中间,帮我们度量出来。因此,每个人会有不同的价值取舍。如今我们意识到多元社会的展开,多元社会中的多元价值不可公度,造就了每个人不同的价值偏好,而这个价值偏好的取向就决定了每个人并非像没有自由意识的物体那样遵循既定的系统。
补充说明一下,刚才我的表述有些卡顿,所以等会儿反方的开篇陈词我会延长 5 秒钟。今天在结束时,我会通过咳嗽声进行提醒。在离结束时间还剩 10 秒时,我会咳嗽一声;如果超过了最后的时间,选手们还在发言,我会进行连续的咳嗽,希望辩手们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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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目前尚未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自由意志的存在,但人类生活中的多元价值不可公度性和个人的不同价值取舍,暗示着自由意志可能是存在的。
辩题为:自由意志存在 vs 自由意志不存在
反方质询正方:
我们的反方质询正方时间为 2 分钟,单边计时,不含回答方时间,回答方不可以反问,而质询方有权打断回答方,回答方有 5 秒保护权。现在双方开始发言。
反方:石头没有自由意识,是因为经典物理学表明它没有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那我问一下,您说价值无法明确,因为每个人心中有不同的价值,然后因为价值不同,所以我们就突然有了自由意识,是这个意思吗?我的意思是,当我们把一份爱情、一份事业心放在不同人的面前,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倾向,而这个倾向明明是外部约束条件一样的,为什么会得出不同的倾向呢?这个不同倾向的选择就来自于自由意识的影响。
正方:对对对对对。
反方:您刚刚有一个前提叫做外部约束条件一样,怎么证明?很简单,今天问一个人,爱情很重要还是事业很重要。您问的爱情更重要还是事业更重要,这只是外部条件当中有相似的成分,有成分之一相同,这是外部条件这个名词的全称应该综合社会种种因素,譬如环境、经历、成长等变量,想必应当是无法统一的吧。您这个时候问个问题,说我的这个问题本身是相同的,这只是千万外部因素相同的之一,您证明了之一相同,有没有证明其他的那些全程相符?所以按照您方的口径看来,今天一个人认为爱情比事业更重要,其实也是判断不出来的,因为在他看来,有可能那个事业会突然之间好到像马云、王健林,那个爱情可能差的像罗玉凤。我们看其平时在说的爱情和事业,都是指他可得的爱情和可得的事业,任何人都重要,这就事情令人不,这不意味着很难以不的问题。所以,您没有听明白我的问题,您还是相当于承认了价值这件事情。我刚刚的问题是您没有办法证明外部条件是统一的,您刚刚只是证明了外部因素之一有统一性,但是没有证明外部条件这个全称是可以统一论证的,那么您的那条判定也不成立啊,如果您不同意,我们没法就这一件事情聊下去啊。
反方:时间呢,就一句话啊,那您方打算用什么样的判标证明因果律存在的?所以您方今天打算无聊的达到今天小 A 认为的爱情比事业更重要。但是小 A 认为的爱情和小 B 不一样,所以这个世界上根本不存在爱情比事业更重要这个说法。您方是打算利用这种无标的打法来打问这常法。
正方:我没听懂您的意思,但是没关系,我们直接听到了,好的,那么我们进入到…… (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信息遗漏或错误)
辩题为:自由意志存在 vs 自由意志不存在
反方质询正方:
我们的反方质询正方时间为 2 分钟,单边计时,不含回答方时间,回答方不可以反问,而质询方有权打断回答方,回答方有 5 秒保护权。现在双方开始发言。
反方:石头没有自由意识,是因为经典物理学表明它没有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那我问一下,您说价值无法明确,因为每个人心中有不同的价值,然后因为价值不同,所以我们就突然有了自由意识,是这个意思吗?我的意思是,当我们把一份爱情、一份事业心放在不同人的面前,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倾向,而这个倾向明明是外部约束条件一样的,为什么会得出不同的倾向呢?这个不同倾向的选择就来自于自由意识的影响。
正方:对对对对对。
反方:您刚刚有一个前提叫做外部约束条件一样,怎么证明?很简单,今天问一个人,爱情很重要还是事业很重要。您问的爱情更重要还是事业更重要,这只是外部条件当中有相似的成分,有成分之一相同,这是外部条件这个名词的全称应该综合社会种种因素,譬如环境、经历、成长等变量,想必应当是无法统一的吧。您这个时候问个问题,说我的这个问题本身是相同的,这只是千万外部因素相同的之一,您证明了之一相同,有没有证明其他的那些全程相符?所以按照您方的口径看来,今天一个人认为爱情比事业更重要,其实也是判断不出来的,因为在他看来,有可能那个事业会突然之间好到像马云、王健林,那个爱情可能差的像罗玉凤。我们看其平时在说的爱情和事业,都是指他可得的爱情和可得的事业,任何人都重要,这就事情令人不,这不意味着很难以不的问题。所以,您没有听明白我的问题,您还是相当于承认了价值这件事情。我刚刚的问题是您没有办法证明外部条件是统一的,您刚刚只是证明了外部因素之一有统一性,但是没有证明外部条件这个全称是可以统一论证的,那么您的那条判定也不成立啊,如果您不同意,我们没法就这一件事情聊下去啊。
反方:时间呢,就一句话啊,那您方打算用什么样的判标证明因果律存在的?所以您方今天打算无聊的达到今天小 A 认为的爱情比事业更重要。但是小 A 认为的爱情和小 B 不一样,所以这个世界上根本不存在爱情比事业更重要这个说法。您方是打算利用这种无标的打法来打问这常法。
正方:我没听懂您的意思,但是没关系,我们直接听到了,好的,那么我们进入到…… (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信息遗漏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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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以下是校对和分段后的内容:
在对方的论述当中,简单概括一下对方所讲的内容。首先,对方的第一条论点是,因果律无法证实的东西有可能存在。第二条论点是,石头没有自由意识,但人有自由意志,原因是人在外部客观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心中的价值不同,这体现了人的差异性。所以对方得出结论,石头在外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通过经典力学可以明确推断其落点及弹动情况,而人不行,因为人有价值差异作为变量。
然而,我提出疑问,既然假定在外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价值不同,变量在价值,那么这个前提是否有待证明。比如,在询问爱情和事业哪个价值更重要时,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客观因素影响到我,且假定这个因素是相同的,但影响我对爱情和事业价值判断的还有我过往的经历,如谈了几段恋爱、事业发展如何等诸多因素,这些因素角逐了我个人的价值判断,包括其高低、顺序等,而这个价值顺序又是由前面所述的一长串客观环境所影响的。
有一个心理学家做了一个不太人道的实验,将一个婴儿关在一个毫无外界环境的暗无天日的笼子里。最后,这个婴儿居然变成了一个只有大约 3 岁大小、如猩猩般智商的生物。很神奇,为什么呢?因为从生理学结构来看,这个婴儿的大脑本应和人类一样聪明,但他发育到六七岁之后,智商仍然如同 3 岁大小的猩猩。这是因为他没有接触到外界的客观环境影响,人类的脑神经可塑性是由外界种种因素所塑造、所决定的,是由我们个人身体的物质所决定的。一旦剥去了物质的存在,那么我的决定也不存在,最后我的价值、我的思维本身也不存在,因此自由意识也不存在,因为它是由物质决定的。
好的,以下是校对和分段后的内容:
在对方的论述当中,简单概括一下对方所讲的内容。首先,对方的第一条论点是,因果律无法证实的东西有可能存在。第二条论点是,石头没有自由意识,但人有自由意志,原因是人在外部客观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心中的价值不同,这体现了人的差异性。所以对方得出结论,石头在外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通过经典力学可以明确推断其落点及弹动情况,而人不行,因为人有价值差异作为变量。
然而,我提出疑问,既然假定在外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价值不同,变量在价值,那么这个前提是否有待证明。比如,在询问爱情和事业哪个价值更重要时,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客观因素影响到我,且假定这个因素是相同的,但影响我对爱情和事业价值判断的还有我过往的经历,如谈了几段恋爱、事业发展如何等诸多因素,这些因素角逐了我个人的价值判断,包括其高低、顺序等,而这个价值顺序又是由前面所述的一长串客观环境所影响的。
有一个心理学家做了一个不太人道的实验,将一个婴儿关在一个毫无外界环境的暗无天日的笼子里。最后,这个婴儿居然变成了一个只有大约 3 岁大小、如猩猩般智商的生物。很神奇,为什么呢?因为从生理学结构来看,这个婴儿的大脑本应和人类一样聪明,但他发育到六七岁之后,智商仍然如同 3 岁大小的猩猩。这是因为他没有接触到外界的客观环境影响,人类的脑神经可塑性是由外界种种因素所塑造、所决定的,是由我们个人身体的物质所决定的。一旦剥去了物质的存在,那么我的决定也不存在,最后我的价值、我的思维本身也不存在,因此自由意识也不存在,因为它是由物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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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通过对对方论点的质疑以及提出的实验案例,试图证明个体的决策和行为是由外部物质因素决定的,从而得出自由意志不存在的结论。
辩题为:自由意志存在 vs 自由意志不存在 环节为:正方·质询·反方
正方:第一个问题,您认为这个世界是决定论的世界,对吧?决定论的意思是一切都已被物质的规律所决定,并非由人类的自主意识决定。我不太确定这个世界是否存在自由意识,我方认定是物质推动物质。那么今天假设小 A 同学触犯了法律,小 A 同学要不要被惩罚呢?可能有的原始部落法律与我们不同,这里我们只谈中国的情况。在我们的社会中,小 A 触犯了法律,要不要被法律惩罚? 反方:这都可以啊,如果抓不到他,可能就不会被惩罚;抓到了,可能会被惩罚。我从来不认为他被惩罚是我的主张,这也不是我的范畴,我只是说他被惩罚可能会成为一个社会现象。 正方:我的问题是,今天这个小 A 被抓到了,他触犯了法律,他要被处罚,要还是不要,您重新回答一下。 反方:需要。 正方:既然他一切都是被决定的,凭什么惩罚他呢? 反方:我大概能听明白您的意思,您大概是想告诉我们,既然认为我们是由物质决定的,那我们的思想也是由物质决定的,那么我犯罪这个行为,由于我的思想是由物质决定的,那因此我犯的这个行为也是由客观环境所决定的,那为什么还要惩罚我这个个体呢?因为惩罚不是目的,惩罚是手段。我不是针对假定出来的一个人进行人格或无辜的物质载体的惩罚,惩罚是为了给别人看惩罚这个措施带来的法律效益,它是物质带来的法律效益,可以用物质的手段打断一下。 正方:为什么你的手段能够影响到他人? 反方:我解释道理论证一下,我反复强调惩罚是手段,手段是物质。这种作为一种信息传递给大家,在一个社会的结构、一个国家当中,我们用这样的物质辐射到每一个人,作为一个物质载体去影响他们。当他们知道我把罚这个行为实施后,就算惩罚了小 A,小 B 可能感知不到,因为他并不会因为小 A 犯错被惩罚,就警示自己避免做这个事情,因为那个人也是自由意识不存在的。人是被物质推动的,所谓的自由意识是个伪命题,也是被物质决定的,惩罚是物质,因此惩罚能影响到他这个物质,因为物质能影响到物质,我觉得这个逻辑基本清晰。 正方:人为什么是直接在您定义里面的物质,您定义了物质不包含自由意识,于是物质是物质不包含意识,结束了。
非常激烈的一个质询环节,但是还是提醒各位辩手尊重一下比赛规则,在进行最精彩的自由辩论之前。
辩题为:自由意志存在 vs 自由意志不存在 环节为:正方·质询·反方
正方:第一个问题,您认为这个世界是决定论的世界,对吧?决定论的意思是一切都已被物质的规律所决定,并非由人类的自主意识决定。我不太确定这个世界是否存在自由意识,我方认定是物质推动物质。那么今天假设小 A 同学触犯了法律,小 A 同学要不要被惩罚呢?可能有的原始部落法律与我们不同,这里我们只谈中国的情况。在我们的社会中,小 A 触犯了法律,要不要被法律惩罚? 反方:这都可以啊,如果抓不到他,可能就不会被惩罚;抓到了,可能会被惩罚。我从来不认为他被惩罚是我的主张,这也不是我的范畴,我只是说他被惩罚可能会成为一个社会现象。 正方:我的问题是,今天这个小 A 被抓到了,他触犯了法律,他要被处罚,要还是不要,您重新回答一下。 反方:需要。 正方:既然他一切都是被决定的,凭什么惩罚他呢? 反方:我大概能听明白您的意思,您大概是想告诉我们,既然认为我们是由物质决定的,那我们的思想也是由物质决定的,那么我犯罪这个行为,由于我的思想是由物质决定的,那因此我犯的这个行为也是由客观环境所决定的,那为什么还要惩罚我这个个体呢?因为惩罚不是目的,惩罚是手段。我不是针对假定出来的一个人进行人格或无辜的物质载体的惩罚,惩罚是为了给别人看惩罚这个措施带来的法律效益,它是物质带来的法律效益,可以用物质的手段打断一下。 正方:为什么你的手段能够影响到他人? 反方:我解释道理论证一下,我反复强调惩罚是手段,手段是物质。这种作为一种信息传递给大家,在一个社会的结构、一个国家当中,我们用这样的物质辐射到每一个人,作为一个物质载体去影响他们。当他们知道我把罚这个行为实施后,就算惩罚了小 A,小 B 可能感知不到,因为他并不会因为小 A 犯错被惩罚,就警示自己避免做这个事情,因为那个人也是自由意识不存在的。人是被物质推动的,所谓的自由意识是个伪命题,也是被物质决定的,惩罚是物质,因此惩罚能影响到他这个物质,因为物质能影响到物质,我觉得这个逻辑基本清晰。 正方:人为什么是直接在您定义里面的物质,您定义了物质不包含自由意识,于是物质是物质不包含意识,结束了。
非常激烈的一个质询环节,但是还是提醒各位辩手尊重一下比赛规则,在进行最精彩的自由辩论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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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回到自由意志的定义问题上了。正方在开篇陈词环节中告知了大家什么是自由意志。对方今天反问我,认为人生是物质决定物质,在其范畴中,物质的因果律,自由意志不能由此得出。所以,人是被物质决定,而非因果律,而因果律的定义和被物质决定的定义,这两件事的定义本身存在本质冲突。对方应该是不认可这个定义的,我应该没有理解错。那我们可以翻开资料看一看,作为自由意识的常识究竟是怎样的含义。一般来说,大家应该都知道,符合常识的进行论证,不符合常识的进行探讨。我念一下百度百科上的定义,自由意志是哲学中的核心观点,指人的主观意识能全然地对客观事物做出抉择及意志的主动性。这个主观意志源自人的内心,我心中的核心观点是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但总之,如果这种核心观点、主观能动性是由物质决定的,那么主观的东西就不存在了。举个例子,一块石头在对方的论述中没有自由意志,是因为它在某个点上,是被掏石头的人,是被这个他者决定其放置的位置,因此它没有自由意志。而我作为一个人,自由意识能在我身上体现,是因为我能不受外界任何环境或自身影响做出自我的行为,这就是自由依据。
终于回到自由意志的定义问题上了。正方在开篇陈词环节中告知了大家什么是自由意志。对方今天反问我,认为人生是物质决定物质,在其范畴中,物质的因果律,自由意志不能由此得出。所以,人是被物质决定,而非因果律,而因果律的定义和被物质决定的定义,这两件事的定义本身存在本质冲突。对方应该是不认可这个定义的,我应该没有理解错。那我们可以翻开资料看一看,作为自由意识的常识究竟是怎样的含义。一般来说,大家应该都知道,符合常识的进行论证,不符合常识的进行探讨。我念一下百度百科上的定义,自由意志是哲学中的核心观点,指人的主观意识能全然地对客观事物做出抉择及意志的主动性。这个主观意志源自人的内心,我心中的核心观点是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但总之,如果这种核心观点、主观能动性是由物质决定的,那么主观的东西就不存在了。举个例子,一块石头在对方的论述中没有自由意志,是因为它在某个点上,是被掏石头的人,是被这个他者决定其放置的位置,因此它没有自由意志。而我作为一个人,自由意识能在我身上体现,是因为我能不受外界任何环境或自身影响做出自我的行为,这就是自由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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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环节金句:
官方的驳论发言即将开始。主席在旁,那么在这场辩论中,关于自由意志存在的定义还包含了人有自由意识的说法。而此次辩论中,遇到了冗长的反方。接下来,我们梳理一下今天反方提出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在他质询我的阶段,他问了什么呢?我说很简单,今天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面对不同的价值偏好,面对不同的多元价值,会有不同的偏好。有些人会认为友情更重要,有些人会认为爱情更重要,有些人则认为事业更重要,这个事情是显而易见的。那时,反方跳出来说,除非把爱情和事业约束到一个一模一样的条件,不然这个判断是有问题的。我就奇了怪了,这件事情在我们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模一样的爱情和一模一样的事业,放在不同人面前进行比较,但是这影响我们人类在这两个偏好中做出不同的判断吗?并不影响。所以,这件事情何必苛刻到这样的地步,如此大费周章,实在是无聊。这是第一个问题,我认为无需过多回应。
那第二个问题,他刚刚花费了一些时间和我们讲,一切是由物质来决定的,自由意志这一因素不存在。我且不谈此观点是否有效,至少这是一个逻辑。那接下来我们再说,于是我在讨论情境中问他,如果如他所说,这一切都是由物质的脑来决定的,人都没有自由意识,那么我们惩罚他人是为了什么呢?我们惩罚他人无非是两个目的,第一个是因为他自己做错了事,他做了一个伤害到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他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又或者说,我们要给其他人起到一个表率作用,要让其他人构建一个稳定的意识。可以发现,这两件事无论如何都牵涉到他人的自由意识,只有当他人认为自己是一个行为的主体,能够进行判断时,才会有效。
官方的驳论发言即将开始。主席在旁,那么在这场辩论中,关于自由意志存在的定义还包含了人有自由意识的说法。而此次辩论中,遇到了冗长的反方。接下来,我们梳理一下今天反方提出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在他质询我的阶段,他问了什么呢?我说很简单,今天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面对不同的价值偏好,面对不同的多元价值,会有不同的偏好。有些人会认为友情更重要,有些人会认为爱情更重要,有些人则认为事业更重要,这个事情是显而易见的。那时,反方跳出来说,除非把爱情和事业约束到一个一模一样的条件,不然这个判断是有问题的。我就奇了怪了,这件事情在我们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模一样的爱情和一模一样的事业,放在不同人面前进行比较,但是这影响我们人类在这两个偏好中做出不同的判断吗?并不影响。所以,这件事情何必苛刻到这样的地步,如此大费周章,实在是无聊。这是第一个问题,我认为无需过多回应。
那第二个问题,他刚刚花费了一些时间和我们讲,一切是由物质来决定的,自由意志这一因素不存在。我且不谈此观点是否有效,至少这是一个逻辑。那接下来我们再说,于是我在讨论情境中问他,如果如他所说,这一切都是由物质的脑来决定的,人都没有自由意识,那么我们惩罚他人是为了什么呢?我们惩罚他人无非是两个目的,第一个是因为他自己做错了事,他做了一个伤害到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他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又或者说,我们要给其他人起到一个表率作用,要让其他人构建一个稳定的意识。可以发现,这两件事无论如何都牵涉到他人的自由意识,只有当他人认为自己是一个行为的主体,能够进行判断时,才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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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自由意志存在 vs 自由意志不存在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今天我们在逻辑上面没办法证明暗物质的东西,我们没法找到暗物质是什么,但从判断上来说,我们判断出了有暗物质存在,这两件事情不冲突吧?我们现在是通过一个公式计算出宇宙中物质的总量,然后减去我们可以观测到的这些物质,剩下的那部分就被称之为暗物质。但是我们人类通过感官通道加上科学仪器无法观测到暗物质,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认为暗物质存在。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你说暗物质存在是自身做的定义,说那个空缺的部分叫做暗物质,那么在实然层面上,这个被捏造出来的概念,它是一个物质还是两个物质,还是多种混合的成分,它是暗物质还是白物质,还是其他的,我们并不知道,我们只是说有这样一个概念存在。我可以在逻辑上承认概念存在,但没办法在实际上证明暗物质本身存在。
正方:因为我们价值不同,法律这个问题,你刚刚跟我们说,法律是要惩罚犯罪的人。法律制度要求的归因是因为它的主体性,它有主观可责性,而我的归因是它本身是有物质属性的,法律这种物质属性是要改变集体,而社会作为一个具有物质属性的东西,而不是惩罚所谓有精神的东西。如果要调整,为什么要把归因到它是有循关性的,还是回到最开始的逻辑性问题。为什么法律能改造社会,让社会变得更好呢?不就是给其他有潜在犯罪可能的人,或者让其他关注这件事情的人,让他们意识到犯罪成本,通过犯罪成本约束他们的行为,尽可能避免去犯罪吗?所以这是物质决定物质吧,意识不是一种自由意识。意识是由脑电波、脑神经、脑细胞等种种因素建构出的一个概念,但它能不能自由意识,这是需要探讨的。你告诉我说价值的不同就能证明它存在,那价值是有什么角逐的,你又回答不上来了,那基于以上,你好像一个都没有论证成功吧。
反方:第一个事儿,暗物质的存在是符合科学常识的,不用论证,你要去质疑,可以去挑战一下。第二个问题,就算小 A 犯了超天大罪,被一枪崩了,按你的说法,物质决定影响物质,那地球上剩下的 60 亿人,他们的物质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你刚刚不是解释过了吗?惩罚了他之后,其他民众意识到了危害,这种意识本身是有物质构成的,因此物质影响物质。你只不过是证明出一个概念的存在,但这个概念在实然层面是什么东西,是什么内容,你没有证明它存在。比如对于上帝的存在,我们定义了一个非人的、超越性的、无所不能的东西就是上帝,这个名词是存在的,但上帝这个名词存在就等于上帝存在吗?显然是否定的。什么叫暗物质?是通过人的视觉、嗅觉、听觉、味觉、触觉这一类的感官通道,加上科技手段无法抵达的,也就是有一些物质,它存在着一些属性,无法被看到、听到、闻到、嗅到和触摸到,但是它依然有些属性,这些不可被人类感知的属性被称之为暗物质。那么这也就是为什么哲学上面会有客体和对象,物质的属性总和被称为客体,人能从课题中感知到的这部分和对象。所以按照你的说法,把小 A 一枪崩了,最后是影响到其他人的意识,意识影响到了,进而通过意识,不同的人做出了不同的选择。在人类世界到今天为止依然会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差别,这件事情怎么解释?意识这件事情不就是决定了不同的人根据自身主体的不同解释进行了不同的选择,这不就是自由意识存在的根源吗?按照您方所说的物质影响物质,您把物质意识包含进了物质里面,这是不合理的。我想问您,如果说这件事情就是您所说的物质决定的,那为什么还会出现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行为偏好?按理来说,小 A 一被宰,剩下的事情大家都决定好了呀,不会有的人做,有的人不做吧?很简单,因为每个人的物质前置条件不一样。我再三强调,这个非物质的存在是概念意义上的存在,对于我们人类来讲,在现实意义上我们无法感知。那么,既然现实无法感知,您如何证明它现实存在?正有不证原则,您无法证明它现实存在,就只能脱离现实,告诉我们描绘一个类似于道的东西,所以抽象的概念的东西,说有这样一个东西是可以被我们定义的,但是它在现实当中能不能作用、能不能影响现实、能不能被感知、能不能被证明,都不能。因此,如果现实不存在,您方今天的证明,所有的存在的取证难道都是在概念意义上的吗?回到您刚刚那个自由意识的问题,您还是在强调人的主观的东西,您就是在讨论我的意识能不能有变量,我的解释是,因为每个人的经济不同,意识是由物质决定的,而每个人的物质构成都不同,世上没有同样的树叶,因此所表现出来的意识也不同,但是这不能说明因为我们的物质不同,人的精神就有主观逻辑,主观逻辑是以我为原点,我是出发点,然后我能表达出一个东西来,我能自由不受外界的任何制约地做出自我的选择,这好像一直没有论证成功啊。
正方:说得好,第一个事情,我不想在暗物质上纠结那么多,这件事情查一查科学的相关文献大家就可以知道,在这里没必要再为这个事情展开那么多。第二个问题,您说每个人的物质基础不一样,脑细胞也不一样,那您告诉我,今天在主流的科学界,有谁按照您这个说法去研究不同的物质排列组合出不同的人,哪个科学界在做这样的尝试呢?
反方:我不知道为什么忽然就变成我来论证了,但是这个问题有什么关系,不是因为您论证的时候,他的冷动性是存在的嘛,然后您虚构,如果说会有疑问,作为一个逻辑上的疑问,您无法去认为这那那那那您要怎么证明自己的论点呢。
正方:最后收尾说的那么草率,就是今天对方同学说,我说今天我们不同的人面对着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就是不同的人面对着不同的价值,会因为主体的不同展开不同的价值偏好这件事情。很显然,我们面对的同样的一个外部条件,各自有各自的偏好,这不就是自由意志吗?那这时候对方说了,还不是的,他说这一切是由物质决定的,那我继续问他,那您这个物质是怎么决定的?从今天我们在司法手段上要不要惩罚一个犯罪分子来探讨这个问题,对方一路吵,吵到最后他方说,其实这一切都是由物质的不同决定的。那我又问他,今天这么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那我们整个人类科学界有谁在研究这件事情?如果说今天反方同学主张的事情,抛开科学事业的共识而谈自己的观点,这样的事情不值一提。好,非常让人意犹未尽的自由辩论啊。
辩题为:自由意志存在 vs 自由意志不存在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今天我们在逻辑上面没办法证明暗物质的东西,我们没法找到暗物质是什么,但从判断上来说,我们判断出了有暗物质存在,这两件事情不冲突吧?我们现在是通过一个公式计算出宇宙中物质的总量,然后减去我们可以观测到的这些物质,剩下的那部分就被称之为暗物质。但是我们人类通过感官通道加上科学仪器无法观测到暗物质,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认为暗物质存在。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你说暗物质存在是自身做的定义,说那个空缺的部分叫做暗物质,那么在实然层面上,这个被捏造出来的概念,它是一个物质还是两个物质,还是多种混合的成分,它是暗物质还是白物质,还是其他的,我们并不知道,我们只是说有这样一个概念存在。我可以在逻辑上承认概念存在,但没办法在实际上证明暗物质本身存在。
正方:因为我们价值不同,法律这个问题,你刚刚跟我们说,法律是要惩罚犯罪的人。法律制度要求的归因是因为它的主体性,它有主观可责性,而我的归因是它本身是有物质属性的,法律这种物质属性是要改变集体,而社会作为一个具有物质属性的东西,而不是惩罚所谓有精神的东西。如果要调整,为什么要把归因到它是有循关性的,还是回到最开始的逻辑性问题。为什么法律能改造社会,让社会变得更好呢?不就是给其他有潜在犯罪可能的人,或者让其他关注这件事情的人,让他们意识到犯罪成本,通过犯罪成本约束他们的行为,尽可能避免去犯罪吗?所以这是物质决定物质吧,意识不是一种自由意识。意识是由脑电波、脑神经、脑细胞等种种因素建构出的一个概念,但它能不能自由意识,这是需要探讨的。你告诉我说价值的不同就能证明它存在,那价值是有什么角逐的,你又回答不上来了,那基于以上,你好像一个都没有论证成功吧。
反方:第一个事儿,暗物质的存在是符合科学常识的,不用论证,你要去质疑,可以去挑战一下。第二个问题,就算小 A 犯了超天大罪,被一枪崩了,按你的说法,物质决定影响物质,那地球上剩下的 60 亿人,他们的物质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你刚刚不是解释过了吗?惩罚了他之后,其他民众意识到了危害,这种意识本身是有物质构成的,因此物质影响物质。你只不过是证明出一个概念的存在,但这个概念在实然层面是什么东西,是什么内容,你没有证明它存在。比如对于上帝的存在,我们定义了一个非人的、超越性的、无所不能的东西就是上帝,这个名词是存在的,但上帝这个名词存在就等于上帝存在吗?显然是否定的。什么叫暗物质?是通过人的视觉、嗅觉、听觉、味觉、触觉这一类的感官通道,加上科技手段无法抵达的,也就是有一些物质,它存在着一些属性,无法被看到、听到、闻到、嗅到和触摸到,但是它依然有些属性,这些不可被人类感知的属性被称之为暗物质。那么这也就是为什么哲学上面会有客体和对象,物质的属性总和被称为客体,人能从课题中感知到的这部分和对象。所以按照你的说法,把小 A 一枪崩了,最后是影响到其他人的意识,意识影响到了,进而通过意识,不同的人做出了不同的选择。在人类世界到今天为止依然会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差别,这件事情怎么解释?意识这件事情不就是决定了不同的人根据自身主体的不同解释进行了不同的选择,这不就是自由意识存在的根源吗?按照您方所说的物质影响物质,您把物质意识包含进了物质里面,这是不合理的。我想问您,如果说这件事情就是您所说的物质决定的,那为什么还会出现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行为偏好?按理来说,小 A 一被宰,剩下的事情大家都决定好了呀,不会有的人做,有的人不做吧?很简单,因为每个人的物质前置条件不一样。我再三强调,这个非物质的存在是概念意义上的存在,对于我们人类来讲,在现实意义上我们无法感知。那么,既然现实无法感知,您如何证明它现实存在?正有不证原则,您无法证明它现实存在,就只能脱离现实,告诉我们描绘一个类似于道的东西,所以抽象的概念的东西,说有这样一个东西是可以被我们定义的,但是它在现实当中能不能作用、能不能影响现实、能不能被感知、能不能被证明,都不能。因此,如果现实不存在,您方今天的证明,所有的存在的取证难道都是在概念意义上的吗?回到您刚刚那个自由意识的问题,您还是在强调人的主观的东西,您就是在讨论我的意识能不能有变量,我的解释是,因为每个人的经济不同,意识是由物质决定的,而每个人的物质构成都不同,世上没有同样的树叶,因此所表现出来的意识也不同,但是这不能说明因为我们的物质不同,人的精神就有主观逻辑,主观逻辑是以我为原点,我是出发点,然后我能表达出一个东西来,我能自由不受外界的任何制约地做出自我的选择,这好像一直没有论证成功啊。
正方:说得好,第一个事情,我不想在暗物质上纠结那么多,这件事情查一查科学的相关文献大家就可以知道,在这里没必要再为这个事情展开那么多。第二个问题,您说每个人的物质基础不一样,脑细胞也不一样,那您告诉我,今天在主流的科学界,有谁按照您这个说法去研究不同的物质排列组合出不同的人,哪个科学界在做这样的尝试呢?
反方:我不知道为什么忽然就变成我来论证了,但是这个问题有什么关系,不是因为您论证的时候,他的冷动性是存在的嘛,然后您虚构,如果说会有疑问,作为一个逻辑上的疑问,您无法去认为这那那那那您要怎么证明自己的论点呢。
正方:最后收尾说的那么草率,就是今天对方同学说,我说今天我们不同的人面对着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就是不同的人面对着不同的价值,会因为主体的不同展开不同的价值偏好这件事情。很显然,我们面对的同样的一个外部条件,各自有各自的偏好,这不就是自由意志吗?那这时候对方说了,还不是的,他说这一切是由物质决定的,那我继续问他,那您这个物质是怎么决定的?从今天我们在司法手段上要不要惩罚一个犯罪分子来探讨这个问题,对方一路吵,吵到最后他方说,其实这一切都是由物质的不同决定的。那我又问他,今天这么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那我们整个人类科学界有谁在研究这件事情?如果说今天反方同学主张的事情,抛开科学事业的共识而谈自己的观点,这样的事情不值一提。好,非常让人意犹未尽的自由辩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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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作为主张方,其论证责任应是证明自由意识存在这一命题,然而通篇论证都未能尽到这一点。对方提出一个论点,试图旁敲侧击地表明自由意识一直存在,仅以暗物质为例进行强调,并在这上面纠缠,毫无理论依据。
在此,我不妨再举个简单的例子。我说,非人的、非物质的、非经学的东西,我们发现这个世界上存在这样一种东西,将其命名为 summer。那这个世界上的这件事情在现实意义上存不存在呢?比如空间,在现实意义上存不存在呢?有人说应该存在,因为我们身处这样一个地方,如果空间不存在,这个地方也就不存在了。那么,这里需要明确划分一下空间的所指到底是什么。如果讲的空间是一个空地,是一个可以放置东西的位置,那么这个空间是存在的,因为从概念意义上讲,它与我们的现实是相互依许和对应的,所以这件事情是存在的。但是回到暗物质的问题,如果认为暗物质是存在的,就应该有现实对应的东西。对方说在宇宙中测出除所有物质之外的东西,然后将其命名为暗物质,进而得出自由意志存在。然而,这与自由意志有什么关系呢?对方说世界上所有的东西,人类由物质构成,人类是否由精神构成尚不确定,于是命名出一个东西叫做自由意志。问题是,这个概念存在我承认,但它的现实依据是什么呢?对方说现实依据是价值的偏好不同,是法律的惩治主体不同。关于法律惩治的事情我已经解释清楚了,这是对方的一个谬误。对方故意说因为这个人有主观主动性,要证明这一点,对方的说法是在大概外在主向相同的情况之下,控制变量,然后能做出个人的选择。但我要指出,这个控制变量是不成立的,因为有外界因素不能统一变量,因为实际的情况逻辑还是存在问题的。
对方作为主张方,其论证责任应是证明自由意识存在这一命题,然而通篇论证都未能尽到这一点。对方提出一个论点,试图旁敲侧击地表明自由意识一直存在,仅以暗物质为例进行强调,并在这上面纠缠,毫无理论依据。
在此,我不妨再举个简单的例子。我说,非人的、非物质的、非经学的东西,我们发现这个世界上存在这样一种东西,将其命名为 summer。那这个世界上的这件事情在现实意义上存不存在呢?比如空间,在现实意义上存不存在呢?有人说应该存在,因为我们身处这样一个地方,如果空间不存在,这个地方也就不存在了。那么,这里需要明确划分一下空间的所指到底是什么。如果讲的空间是一个空地,是一个可以放置东西的位置,那么这个空间是存在的,因为从概念意义上讲,它与我们的现实是相互依许和对应的,所以这件事情是存在的。但是回到暗物质的问题,如果认为暗物质是存在的,就应该有现实对应的东西。对方说在宇宙中测出除所有物质之外的东西,然后将其命名为暗物质,进而得出自由意志存在。然而,这与自由意志有什么关系呢?对方说世界上所有的东西,人类由物质构成,人类是否由精神构成尚不确定,于是命名出一个东西叫做自由意志。问题是,这个概念存在我承认,但它的现实依据是什么呢?对方说现实依据是价值的偏好不同,是法律的惩治主体不同。关于法律惩治的事情我已经解释清楚了,这是对方的一个谬误。对方故意说因为这个人有主观主动性,要证明这一点,对方的说法是在大概外在主向相同的情况之下,控制变量,然后能做出个人的选择。但我要指出,这个控制变量是不成立的,因为有外界因素不能统一变量,因为实际的情况逻辑还是存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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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未能尽到证明自由意识存在这一命题的论证责任,其提出的论据和论证方法存在诸多问题,无法有效证明自由意志的存在。
在我们人类漫长的对自身的研究过程中,存在两派主流观点,实则为三派。一是自由意识论,此为今日正方的主张;一是决定论,尽管对方未提及,但此为其欲讲述的内容;还有一者,为兼容论,稍后我会阐述。
自由意识论所决定的是,其认为人是主体。无论各位是否学过哲学,或是否深入研读哲学,至少应知晓何为主体,何为客体。通常,我们皆认为人是主体,为何?因人既可作为责任的主体,亦可作为行为的主体。当人作为行为和责任主体时,显然需为其行为负责,此理显而易见。例如,当一个坏人持刀伤人时,我们会审视这个坏人,而非这把刀,只因刀仅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物体。故而,我们会认为行为的主体是负有责任的。
这一切实则显而易见。有人认为,当我们改变一些物质条件时,随着脑科学的发展,人类是否会成为被物质决定的存在呢?时至今日,我们人类世界所选择的是兼容论,我们相信存在一部分决定性的要素,同时也坚信人一定具有自由意识。为何如此?譬如,当一个人遭遇危险时,其可进行正当防卫,此时此人可不承担责任,原因在于此时外部环境已威胁到其生命。当然,此时我们紧接着又添加了一个限定,即正当防卫亦会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于是,人类世界的真实情况便是不断地添加限定。
然而,有一个事实是当今人类世界的共识,即我们不能否定自由意识。因为一旦否定自由意识,将会带来诸多后果。会发觉社会上维持其运行机制的一切皆会失效。为何要进行惩罚?若依照决定论的说法,那人亦是被决定的,其身不由己,惩罚他又有何意义?为何要进行奖励?其所为的一切皆已被程序设计好,又何谈选择?何谈自由?何来荣誉?人类世界的所有一切皆会荡然无存。
至此,本场比赛结束。
在我们人类漫长的对自身的研究过程中,存在两派主流观点,实则为三派。一是自由意识论,此为今日正方的主张;一是决定论,尽管对方未提及,但此为其欲讲述的内容;还有一者,为兼容论,稍后我会阐述。
自由意识论所决定的是,其认为人是主体。无论各位是否学过哲学,或是否深入研读哲学,至少应知晓何为主体,何为客体。通常,我们皆认为人是主体,为何?因人既可作为责任的主体,亦可作为行为的主体。当人作为行为和责任主体时,显然需为其行为负责,此理显而易见。例如,当一个坏人持刀伤人时,我们会审视这个坏人,而非这把刀,只因刀仅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物体。故而,我们会认为行为的主体是负有责任的。
这一切实则显而易见。有人认为,当我们改变一些物质条件时,随着脑科学的发展,人类是否会成为被物质决定的存在呢?时至今日,我们人类世界所选择的是兼容论,我们相信存在一部分决定性的要素,同时也坚信人一定具有自由意识。为何如此?譬如,当一个人遭遇危险时,其可进行正当防卫,此时此人可不承担责任,原因在于此时外部环境已威胁到其生命。当然,此时我们紧接着又添加了一个限定,即正当防卫亦会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于是,人类世界的真实情况便是不断地添加限定。
然而,有一个事实是当今人类世界的共识,即我们不能否定自由意识。因为一旦否定自由意识,将会带来诸多后果。会发觉社会上维持其运行机制的一切皆会失效。为何要进行惩罚?若依照决定论的说法,那人亦是被决定的,其身不由己,惩罚他又有何意义?为何要进行奖励?其所为的一切皆已被程序设计好,又何谈选择?何谈自由?何来荣誉?人类世界的所有一切皆会荡然无存。
至此,本场比赛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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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具有自由意志,这是人类作为行为和责任主体的基础,也是社会运行机制得以合理存在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