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安乐死是否应合法化引发激烈辩论
近日,一场关于安乐死是否应合法化的辩论赛引发广泛关注。正方认为,安乐死涉及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合法化,以赋予其法律地位和正当性。从法理上看,法律应尊重个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且合法化能维护多方权益,实现科学规范和监管。如日本宪法规定应尊重国民相关权利,而现实中因安乐死未合法化导致诸多问题。
反方则从解决力和损益比两方面判断,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合法化。现有缓和治疗等方式能更好解决病人痛苦,安乐死并非必要手段。且安乐死的使用和落实面临现实问题,合法化将带来巨大危害和负外部性,如法律模糊性、疾病误诊率高、易被滥用、可能的资本介入和不良社会导向等。
在双方交锋中,正方质疑反方缓解痛苦方式的效果及安乐死未合法化是否也会被滥用。反方回应称医疗技术在进步,国家在发展相关福利,并认为安乐死不合法时也存在被滥用情况,所以更应使其合法化。这场辩论充分展现了双方对这一复杂议题的深入思考。
感谢主席,大家好!
开宗明义,安乐死是指对于现有阶段医学所不能救治而有极端痛苦的临终患者,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为解除其痛苦,由医务人员对该患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优化的行为。
由于安乐死涉及第三方对患者生命的干预,这种涉及他人生命的行为只有合法化,才能赋予其法律地位和正当性,通过一个不断出台和完善的过程,对其进行保护和规范。基于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论证如下:
第一,从法理上看,法律尊重个人选择自己死亡方式的权利,自愿选择的安乐死不违反社会道德,应该合法化。当今科学医学发达,但人类仍旧无法摆脱绝症所带来的痛苦。如癌症晚期,患者全身会伴随如220伏高压电极般的痛苦,从口腔到肛肠各个部位的黏膜被药管、药物撕裂的痛觉都清晰可感,甚至只能依靠插满针管才能勉强维持生命,最终在折磨中走向死亡。此时,安乐死作为一种优化患者死亡的方式,成为他们临终时的一种选择。而法律对于尊重人选择死亡的方式,由日本宪法第13条规定,对于国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在立法和其他国家事务上必须给予最大的尊重。对于痛苦不堪的患者而言,自愿提出安乐死且决定自己以无痛的方式走向死亡,并无损他人的利益和违反社会道德,应该予以立法尊重和保护。
第二,只有通过合法化,才能赋予安乐死明确的法律权益,以维护多方权益的同时达到更加科学的规范和监管。国家癌症中心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820万名癌症患者晚期中,超八成希望通过安乐死得到解脱。巨大的需求与法律的空白,使安乐死行为走入地下,不但让医生蒙上违法的阴影,患者的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美国卡尔沃夫吉安医生曾善意解除130位不堪痛苦的民众患者的生命,却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监禁,这种合理行为因缺乏法律认可而遭受制裁。只有从法律上给医生救助患者的行为提供依据,才能保护他们的权益。健康框架下,因为没有法律的监管,有些非医学专业的学生用农药充当安乐死药物,在网上高价叫卖,很多绝症患者购买后造成悲剧屡见不鲜。而这种缺失使安乐死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管,患者的权益无从保障。只有具有合法化的明确法律条文既定,符合安乐死条件的人,设立严格的审查委员会,当患者提出安乐死诉求时,才能最终达到安乐状态,最大程度保障他们的权益。
以上,感谢。
感谢主席,大家好!
开宗明义,安乐死是指对于现有阶段医学所不能救治而有极端痛苦的临终患者,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为解除其痛苦,由医务人员对该患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优化的行为。
由于安乐死涉及第三方对患者生命的干预,这种涉及他人生命的行为只有合法化,才能赋予其法律地位和正当性,通过一个不断出台和完善的过程,对其进行保护和规范。基于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论证如下:
第一,从法理上看,法律尊重个人选择自己死亡方式的权利,自愿选择的安乐死不违反社会道德,应该合法化。当今科学医学发达,但人类仍旧无法摆脱绝症所带来的痛苦。如癌症晚期,患者全身会伴随如220伏高压电极般的痛苦,从口腔到肛肠各个部位的黏膜被药管、药物撕裂的痛觉都清晰可感,甚至只能依靠插满针管才能勉强维持生命,最终在折磨中走向死亡。此时,安乐死作为一种优化患者死亡的方式,成为他们临终时的一种选择。而法律对于尊重人选择死亡的方式,由日本宪法第13条规定,对于国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在立法和其他国家事务上必须给予最大的尊重。对于痛苦不堪的患者而言,自愿提出安乐死且决定自己以无痛的方式走向死亡,并无损他人的利益和违反社会道德,应该予以立法尊重和保护。
第二,只有通过合法化,才能赋予安乐死明确的法律权益,以维护多方权益的同时达到更加科学的规范和监管。国家癌症中心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820万名癌症患者晚期中,超八成希望通过安乐死得到解脱。巨大的需求与法律的空白,使安乐死行为走入地下,不但让医生蒙上违法的阴影,患者的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美国卡尔沃夫吉安医生曾善意解除130位不堪痛苦的民众患者的生命,却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监禁,这种合理行为因缺乏法律认可而遭受制裁。只有从法律上给医生救助患者的行为提供依据,才能保护他们的权益。健康框架下,因为没有法律的监管,有些非医学专业的学生用农药充当安乐死药物,在网上高价叫卖,很多绝症患者购买后造成悲剧屡见不鲜。而这种缺失使安乐死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管,患者的权益无从保障。只有具有合法化的明确法律条文既定,符合安乐死条件的人,设立严格的审查委员会,当患者提出安乐死诉求时,才能最终达到安乐状态,最大程度保障他们的权益。
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
谢谢主席,大家好。
安乐死在中国是不合法的。2022 年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上,代表刘桂芳上交提案,建议把安乐死合法化纳入会议议程,也没有通过。现在今天正方作为变动方,要提起使其合法化,需要完成各个方面的举证。今天我方主要就其解决力和损益比两方面提出质疑。
首先,安乐死并不能解决现在的医疗面临的问题。在两种安乐死的使用语境下,这种所谓解决问题的方式实则是逃避问题和对生命的不负责任。现行有专门的学科叫做缓和治疗,其在解决病人痛苦的同时保障了其生命权。北京协和医院副主任医师宁晓红提出,在老年医学科临床工作中,经常会有老年末期或者肿瘤晚期的病人来看病,医生会为他们提供解除身体病痛以及安抚家属情绪的服务,其核心内容是帮助病人解除身体和心理上的痛苦,既不是放弃治疗,也不是安乐死,加之麻药的合理使用,可以帮助缓解病人的痛苦。大力发展这些方式,更好、更科学地使用药物,更加全面合理地安排治疗方案,才是医疗科技发展的正确方向。
进一步,该药剂的使用和落实也面临最大的现实问题,如何界定濒死?如何界定要不要、能不能使用?当病人很痛苦但又无法做出回应时,不由谁说了算。比如津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恩迪科特指出,法律的模糊性是普遍存在的,不存在绝对完备的法律,难以防止有人钻空子,能确保万无一失,尤其是安乐死,对应的是合法化的致人死亡,人的生命至为无上和保障的难度,都决定了其不能被合法化。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将带来巨大的危害和负外部性,其代价是个人和社会无法承受的。我国疾病误诊率可达 40%,甚至癌症晚期的误诊率也会存在。而安乐死的使用意味着在目前的结果基础上存在着极大的隐患,而模糊的标准也给滥用留下了空间。根据《选择死亡》纪录片数据,在瑞士的一家机构中,21%接受安乐死的人并非因为无法医治的疾病,而是因为对生活的厌倦。而这种手段由于资本的介入和商业化运作价值,潜移默化的广告引导和价值引诱,这种泛滥将进一步加剧。同时,安乐死合法化会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导向,在合法态度下,加之商业化的趋势,安乐死形成一种价值导向——以死解脱。在《他选择了安乐死》纪录片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端倪,在安乐死的推销者常常穿着黑的衣服游走于医院的门诊楼等老人经常出现的地方,并公开说安乐死是一个有尊严的死法,就像文章开头给老人们开展安乐死 PPT。加拿大的高保障机构,这将对社会生命观带来极大的危害,生命是一个人最重要的,我们认为任何标准,任何人都无法评判一个生命可以被结束,对生命的珍惜和执着是我们永恒的价值。
以上。
谢谢主席,大家好。
安乐死在中国是不合法的。2022 年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上,代表刘桂芳上交提案,建议把安乐死合法化纳入会议议程,也没有通过。现在今天正方作为变动方,要提起使其合法化,需要完成各个方面的举证。今天我方主要就其解决力和损益比两方面提出质疑。
首先,安乐死并不能解决现在的医疗面临的问题。在两种安乐死的使用语境下,这种所谓解决问题的方式实则是逃避问题和对生命的不负责任。现行有专门的学科叫做缓和治疗,其在解决病人痛苦的同时保障了其生命权。北京协和医院副主任医师宁晓红提出,在老年医学科临床工作中,经常会有老年末期或者肿瘤晚期的病人来看病,医生会为他们提供解除身体病痛以及安抚家属情绪的服务,其核心内容是帮助病人解除身体和心理上的痛苦,既不是放弃治疗,也不是安乐死,加之麻药的合理使用,可以帮助缓解病人的痛苦。大力发展这些方式,更好、更科学地使用药物,更加全面合理地安排治疗方案,才是医疗科技发展的正确方向。
进一步,该药剂的使用和落实也面临最大的现实问题,如何界定濒死?如何界定要不要、能不能使用?当病人很痛苦但又无法做出回应时,不由谁说了算。比如津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恩迪科特指出,法律的模糊性是普遍存在的,不存在绝对完备的法律,难以防止有人钻空子,能确保万无一失,尤其是安乐死,对应的是合法化的致人死亡,人的生命至为无上和保障的难度,都决定了其不能被合法化。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将带来巨大的危害和负外部性,其代价是个人和社会无法承受的。我国疾病误诊率可达 40%,甚至癌症晚期的误诊率也会存在。而安乐死的使用意味着在目前的结果基础上存在着极大的隐患,而模糊的标准也给滥用留下了空间。根据《选择死亡》纪录片数据,在瑞士的一家机构中,21%接受安乐死的人并非因为无法医治的疾病,而是因为对生活的厌倦。而这种手段由于资本的介入和商业化运作价值,潜移默化的广告引导和价值引诱,这种泛滥将进一步加剧。同时,安乐死合法化会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导向,在合法态度下,加之商业化的趋势,安乐死形成一种价值导向——以死解脱。在《他选择了安乐死》纪录片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端倪,在安乐死的推销者常常穿着黑的衣服游走于医院的门诊楼等老人经常出现的地方,并公开说安乐死是一个有尊严的死法,就像文章开头给老人们开展安乐死 PPT。加拿大的高保障机构,这将对社会生命观带来极大的危害,生命是一个人最重要的,我们认为任何标准,任何人都无法评判一个生命可以被结束,对生命的珍惜和执着是我们永恒的价值。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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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在中国不应合法化,因为它既不能有效解决医疗面临的问题,又在使用和落实上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且合法化将带来巨大的危害和负外部性。
那下一个环节,正方质询反方。
正方:同学你好,我先跟你确认一下你的框架。你对我方的观点主要是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你认为安乐死无法解决大家的痛苦,我觉得安乐死不是解决痛苦应被采取的方法。所以你根本上是觉得安乐死没办法解决痛苦,你质疑的是安乐死的解决力,对吗?你觉得有别的方式能够取代安乐死,让大家获得幸福?
反方:是的,就像我在议论中提到的,现在有很多临终保障、临终关怀等,我们解决一个人痛苦的方式不应该是那么简单地结束他的生命,当然生命没有了,痛苦也就没有了,一切也就没有了,不能这么简单地对生命做出这么不负责任的行为。
正方:我很同意你的看法。你说在人有希望的时候,我们要及时给他进行治疗,在他有痛苦的时候,我们积极使用麻药去给他缓解痛苦,可是你知不知道医学上很多痛苦是没有办法通过药物来缓解的?如果说在癌症病后期,他的骨转移之后,他会觉得浑身非常疼痛,如果给他滥用麻药,他同样也会在不断使用麻药的过程中,感受不到任何知觉,他每天沉醉在混沌之中,你觉得这样子的活着比死去更有尊严,更能够解决他的问题吗?
反方:我们的医疗技术是在不断进步的,现在大家也可以看到,我们国家正在大力发展这种福利,包括大力缓解病人的疼痛。
正方:那你告诉我什么时候,只有 220 伏电压垫在人身上的时候会不觉得痛?我觉得在我们的医疗对于人的,包括神经方面这种感受有进一步的发展的时候,这种问题是可以被解决掉的,你应该慢慢反思。所以你也承认现状下是有这部分需求的,在这样的事情上你就是觉得担心会有滥用安乐死的情况对不对?
反方:嗯,首先我从来没有否认过现状下不存在对于痛苦消解的需求,以及安乐死滥用的可能性一直是争论的一个核心,我觉得这是非常现实的问题。
正方:那我想请问一下,如果说我们没有让安乐死合法化,这种安乐死会不会也被滥用?
反方:当然了,所以我就更认为应该让它合法化了呀,在它不合法的时候,也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不是吗?
那下一个环节,正方质询反方。
正方:同学你好,我先跟你确认一下你的框架。你对我方的观点主要是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你认为安乐死无法解决大家的痛苦,我觉得安乐死不是解决痛苦应被采取的方法。所以你根本上是觉得安乐死没办法解决痛苦,你质疑的是安乐死的解决力,对吗?你觉得有别的方式能够取代安乐死,让大家获得幸福?
反方:是的,就像我在议论中提到的,现在有很多临终保障、临终关怀等,我们解决一个人痛苦的方式不应该是那么简单地结束他的生命,当然生命没有了,痛苦也就没有了,一切也就没有了,不能这么简单地对生命做出这么不负责任的行为。
正方:我很同意你的看法。你说在人有希望的时候,我们要及时给他进行治疗,在他有痛苦的时候,我们积极使用麻药去给他缓解痛苦,可是你知不知道医学上很多痛苦是没有办法通过药物来缓解的?如果说在癌症病后期,他的骨转移之后,他会觉得浑身非常疼痛,如果给他滥用麻药,他同样也会在不断使用麻药的过程中,感受不到任何知觉,他每天沉醉在混沌之中,你觉得这样子的活着比死去更有尊严,更能够解决他的问题吗?
反方:我们的医疗技术是在不断进步的,现在大家也可以看到,我们国家正在大力发展这种福利,包括大力缓解病人的疼痛。
正方:那你告诉我什么时候,只有 220 伏电压垫在人身上的时候会不觉得痛?我觉得在我们的医疗对于人的,包括神经方面这种感受有进一步的发展的时候,这种问题是可以被解决掉的,你应该慢慢反思。所以你也承认现状下是有这部分需求的,在这样的事情上你就是觉得担心会有滥用安乐死的情况对不对?
反方:嗯,首先我从来没有否认过现状下不存在对于痛苦消解的需求,以及安乐死滥用的可能性一直是争论的一个核心,我觉得这是非常现实的问题。
正方:那我想请问一下,如果说我们没有让安乐死合法化,这种安乐死会不会也被滥用?
反方:当然了,所以我就更认为应该让它合法化了呀,在它不合法的时候,也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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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vs 环节为:反方 · 质询 · 正方
反方:为什么我们会觉得某些状态不行,因为有些哪怕是农学院的人,他们使用给动物安乐死的器材,都可能存在滥用的情况。下面一个环节有请反方质询,正方回应。
反方:你方提到安乐死,什么样的人可以使用安乐死呢?我记得你说好像是人快要不行了,然后会非常急迫。
正方:稍等,我可能有点卡。哎,现在可以吗?您是想问我具体的政策,或者说我的标准。
反方:对对,我想问你怎么样界定这个标准。那我们现在比如说现在荷兰有类似的政策,它总共有九个部分,像要我一个一个给您说吗?还是有什么需要我确认一下,是不是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来界定,有明确的审查标准,以及确定的执行方式。那每个人,他的痛苦忍耐程度也不一样,人的痛苦,您认为是可以通过一些标准或者数据来界定的吗?或者我再请教您一个问题,假如一个病人,他特别特别痛苦,然后他的意识是清醒的,但是他已经无法做出对外界的回应,这种情况下,他的家属,比如说他的孩子说实在不想再让母亲受苦了,请求对他进行安乐死,您觉得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呢?
正方:当然不可以,因为这个必须由申请人自己在意识清醒时提出请求,如果是家属提出的,我们必须拒绝。所以说一个人,就算再痛苦,如果他没有办法做出回应了,他也就丧失了掌握自己死亡的权利,必须要自我有决定权利,这是最基本的。如果说觉得安乐死应该由其他人来决定生命,连自我的意识都没有的话,那我很好奇。
反方:所以说,对于这种濒临死亡非常痛苦的人,已经有很大一部分可能没有办法做出回应的人,他已经被排除在这个权利范围之外了。然后我再想请问您,如果一个人他觉得本身太痛苦了,真的不想活了,但是他却没有通过那项检查的标准,没有达到这个所谓的对于痛苦的界定数据,那他可不可以选择安乐死呢?
正方:最痛苦的界定这件事情本身就是相对来说主观的,我不知道您有没有了解过对痛苦的分歧制度,其中就有提到有些人对于痛苦觉得无法忍耐,影响到睡眠,影响到自己的日常生活,觉得非常痛苦,那这种情况下的话,哪怕主观上有这样的感受,也不需要有任何的其他界定条件了,我们只需要在连续两周的时间内,就可以不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确定。
反方:嗯,好的,每个人自我的意识都是统一的标准。
正方:好,时间到。
辩题为:vs 环节为:反方 · 质询 · 正方
反方:为什么我们会觉得某些状态不行,因为有些哪怕是农学院的人,他们使用给动物安乐死的器材,都可能存在滥用的情况。下面一个环节有请反方质询,正方回应。
反方:你方提到安乐死,什么样的人可以使用安乐死呢?我记得你说好像是人快要不行了,然后会非常急迫。
正方:稍等,我可能有点卡。哎,现在可以吗?您是想问我具体的政策,或者说我的标准。
反方:对对,我想问你怎么样界定这个标准。那我们现在比如说现在荷兰有类似的政策,它总共有九个部分,像要我一个一个给您说吗?还是有什么需要我确认一下,是不是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来界定,有明确的审查标准,以及确定的执行方式。那每个人,他的痛苦忍耐程度也不一样,人的痛苦,您认为是可以通过一些标准或者数据来界定的吗?或者我再请教您一个问题,假如一个病人,他特别特别痛苦,然后他的意识是清醒的,但是他已经无法做出对外界的回应,这种情况下,他的家属,比如说他的孩子说实在不想再让母亲受苦了,请求对他进行安乐死,您觉得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呢?
正方:当然不可以,因为这个必须由申请人自己在意识清醒时提出请求,如果是家属提出的,我们必须拒绝。所以说一个人,就算再痛苦,如果他没有办法做出回应了,他也就丧失了掌握自己死亡的权利,必须要自我有决定权利,这是最基本的。如果说觉得安乐死应该由其他人来决定生命,连自我的意识都没有的话,那我很好奇。
反方:所以说,对于这种濒临死亡非常痛苦的人,已经有很大一部分可能没有办法做出回应的人,他已经被排除在这个权利范围之外了。然后我再想请问您,如果一个人他觉得本身太痛苦了,真的不想活了,但是他却没有通过那项检查的标准,没有达到这个所谓的对于痛苦的界定数据,那他可不可以选择安乐死呢?
正方:最痛苦的界定这件事情本身就是相对来说主观的,我不知道您有没有了解过对痛苦的分歧制度,其中就有提到有些人对于痛苦觉得无法忍耐,影响到睡眠,影响到自己的日常生活,觉得非常痛苦,那这种情况下的话,哪怕主观上有这样的感受,也不需要有任何的其他界定条件了,我们只需要在连续两周的时间内,就可以不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确定。
反方:嗯,好的,每个人自我的意识都是统一的标准。
正方:好,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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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无非是有几个担忧,无非是担心在该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会存在诸多问题。在此,我将简要解释一下为何我们认为安乐死具有其合理性。安乐死有两个极为重要的标准,其一在于申请人,申请人需是无法治疗、濒临死亡且受病痛折磨、难以忍受的人。对方可能会质疑,认为难以忍受是一个个人标准,但实际上,在医院的过程中,我们会对患者进行为期两周的评估,这一评估包括患者对于痛苦的忍耐程度以及患者的自我感知等,这些都是至关重要的。在中国的痛苦等级制度中有所提及,有些痛苦属于一级,只是轻微地影响我们,会让人感觉身上有些疼痛不适,然而有些痛苦却会让人觉得深入骨髓。如我之前所说,像被二百二十伏的电压电击,还有一些诸如中毒性表皮坏死松懈症的患者,只要他们轻轻一抬手或伸个懒腰,皮肤就会整块整块地剥落下来,并伴随寒颤、浑身发热、全身流脓。这种痛苦会严重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也会影响我们的起居、秩序以及整个状态。对于痛苦,或许我们现在处于年轻阶段,理解得并不深刻,然而当到了一定程度后,就会发现这种痛苦会让人觉得自己的人生被毁,无法完成其他任何工作或事情,因而自然会产生求死的意识。
其二在于我们应如何进行监管。我认为,监管这件事本身需要医生、卫生部门和法务人员共同协作,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实施的安乐死,才能够合法化。然而现状是,正因安乐死未合法化,所以滥用情况更为严重。比如农学院的学生,他们对动物安乐死的用药,可能会用在人身上,这样的危害最终由谁来承担?我方认为,当然不应由我们这些群众来承担。非常感谢。
对方辩友无非是有几个担忧,无非是担心在该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会存在诸多问题。在此,我将简要解释一下为何我们认为安乐死具有其合理性。安乐死有两个极为重要的标准,其一在于申请人,申请人需是无法治疗、濒临死亡且受病痛折磨、难以忍受的人。对方可能会质疑,认为难以忍受是一个个人标准,但实际上,在医院的过程中,我们会对患者进行为期两周的评估,这一评估包括患者对于痛苦的忍耐程度以及患者的自我感知等,这些都是至关重要的。在中国的痛苦等级制度中有所提及,有些痛苦属于一级,只是轻微地影响我们,会让人感觉身上有些疼痛不适,然而有些痛苦却会让人觉得深入骨髓。如我之前所说,像被二百二十伏的电压电击,还有一些诸如中毒性表皮坏死松懈症的患者,只要他们轻轻一抬手或伸个懒腰,皮肤就会整块整块地剥落下来,并伴随寒颤、浑身发热、全身流脓。这种痛苦会严重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也会影响我们的起居、秩序以及整个状态。对于痛苦,或许我们现在处于年轻阶段,理解得并不深刻,然而当到了一定程度后,就会发现这种痛苦会让人觉得自己的人生被毁,无法完成其他任何工作或事情,因而自然会产生求死的意识。
其二在于我们应如何进行监管。我认为,监管这件事本身需要医生、卫生部门和法务人员共同协作,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实施的安乐死,才能够合法化。然而现状是,正因安乐死未合法化,所以滥用情况更为严重。比如农学院的学生,他们对动物安乐死的用药,可能会用在人身上,这样的危害最终由谁来承担?我方认为,当然不应由我们这些群众来承担。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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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下一个环节有请反方驳论。发言者认为,首先对方已承认自我意识是能否安乐死的一个标准,同时又提出应有较严格的测评。然而,每个人的个体完全不同,可能因神经传导问题或个人感受、经历,对痛苦的感知也完全不同。若用非常客观的一套标准来衡量人的痛苦,这本身就违背人文精神。比如,一个人觉得自己真的很痛苦,但医院却告知其痛苦未达到标准,不能进行安乐死;或者一个人在与疾病斗争时达到所谓标准,医院便告知其可以安乐死。这真的是我们想看到的一种状态吗?安乐死背后是一条条人命。对方在立论中提到要不断出台完善的制度规定来进行监管和保障,可是这整个完善的过程,就如刚才所说,是一条条生命。什么叫做生命不能承受之重?当然,一旦出了事,肯定会有人担责,比如立法机关可能会完善法律,监管不到位的人要承担责任,可那是逝去的一条条生命。对生命最大的尊重,是尊重其求生的本能,我们认为对生命的珍视与珍惜才是永恒的价值,而不是用一套套冰冷的、客观的东西来进行评估。我们认为任何鉴定标准和任何人都无权判定一个生命是否可以被结束。安乐死与其他法律最大的不同在于,其他法律努力保障我们可以活着,而安乐死是让我们可以……(此处原文表述不太清晰)
好,下一个环节有请反方驳论。发言者认为,首先对方已承认自我意识是能否安乐死的一个标准,同时又提出应有较严格的测评。然而,每个人的个体完全不同,可能因神经传导问题或个人感受、经历,对痛苦的感知也完全不同。若用非常客观的一套标准来衡量人的痛苦,这本身就违背人文精神。比如,一个人觉得自己真的很痛苦,但医院却告知其痛苦未达到标准,不能进行安乐死;或者一个人在与疾病斗争时达到所谓标准,医院便告知其可以安乐死。这真的是我们想看到的一种状态吗?安乐死背后是一条条人命。对方在立论中提到要不断出台完善的制度规定来进行监管和保障,可是这整个完善的过程,就如刚才所说,是一条条生命。什么叫做生命不能承受之重?当然,一旦出了事,肯定会有人担责,比如立法机关可能会完善法律,监管不到位的人要承担责任,可那是逝去的一条条生命。对生命最大的尊重,是尊重其求生的本能,我们认为对生命的珍视与珍惜才是永恒的价值,而不是用一套套冰冷的、客观的东西来进行评估。我们认为任何鉴定标准和任何人都无权判定一个生命是否可以被结束。安乐死与其他法律最大的不同在于,其他法律努力保障我们可以活着,而安乐死是让我们可以……(此处原文表述不太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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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环节金句:
好,时间到,进入下一个环节——对辩。由正方先开始发言。
正方:我感觉您还是比较纠结一件事情,就是您纠结是否有主观意识就代表痛苦不可被评估。比如今天有一个小女孩,她的手被钉子扎破一个小口子,她觉得特别疼,而作为成年人,您可能会冷漠地说这有什么可疼的,对病人也是如此。而且对于疼痛与否,最后的评判难道是是否可以去死吗?这是关乎生命的事,任何人都无权判定生命是否可以被结束。所以,哪怕在有安乐疗程的病患中,有将近一半苦不堪言,在安乐死中度到重度疼痛的病程中,有百分之七十六的人,他们都不能轻易放弃生命。我很好奇,对方似乎觉得安乐死是一个非常被需求的东西,但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的报告,绝大多数真正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其他垂危病人。下意识地觉得人在痛苦时想要结束生命,那真的了解有多少已经选择安乐死的人是发自内心因为身体上的痛苦而放弃生命吗?安乐死并不是一种好的价值导向。比如一个老人,在临终前可能会承担很高的医疗费用,子女不孝,便暗示说反正安乐死合法了,别治了。这种情况对方要如何承担责任呢?我们现在有三方的判定,第一是从医生的角度来看,即使有妥善的医疗,患者仍然痛不欲生;第二是当今的医学水平无药可救;第三是患者本人自愿。这三层标准您觉得够不够?对方没有意识到,这样的标准最后导向的结果是什么?对方的标准若要尽可能严谨,必然会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可能会安排不同的医师来询问病患:您决定要死吗?您决定要去死吗?这对于病患以及家属都是极大的心理折磨。所以,您觉得心理折磨比生理折磨更痛苦、更不能接受,哪怕再痛得想死,只要有人来问,病患就会高兴吗?痛得想死,就真的要放弃生命吗?我已经给出报告,绝大多数人是因为心理问题才选择结束生命。所以,从心理问题和医学综合结合来说,还是不能轻易决定。您觉得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可是您没有告诉我任何事情是生命至高无上,极度痛苦都不能结束的下一部分内容。
反方:我接着想问您,您说觉得有可能会有滥用,所以觉得不能够有信心,对不对?认为其背后可能有人会钻法律漏洞,从而伤害到真正的权益,这并不一定是出自本人意愿。那您这一部分情况有取证吗?还是只是您的个人猜测?我在这里比较好奇的是,我查到数据,在目前安乐死不合法的时候,非自愿安乐死的比例高达百分之七十二,可是自从 2002 年合法化以后,反而降低到百分之三十。您觉得这百分之四十的人的权利不重要吗?
好,时间到,进入下一个环节——对辩。由正方先开始发言。
正方:我感觉您还是比较纠结一件事情,就是您纠结是否有主观意识就代表痛苦不可被评估。比如今天有一个小女孩,她的手被钉子扎破一个小口子,她觉得特别疼,而作为成年人,您可能会冷漠地说这有什么可疼的,对病人也是如此。而且对于疼痛与否,最后的评判难道是是否可以去死吗?这是关乎生命的事,任何人都无权判定生命是否可以被结束。所以,哪怕在有安乐疗程的病患中,有将近一半苦不堪言,在安乐死中度到重度疼痛的病程中,有百分之七十六的人,他们都不能轻易放弃生命。我很好奇,对方似乎觉得安乐死是一个非常被需求的东西,但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的报告,绝大多数真正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其他垂危病人。下意识地觉得人在痛苦时想要结束生命,那真的了解有多少已经选择安乐死的人是发自内心因为身体上的痛苦而放弃生命吗?安乐死并不是一种好的价值导向。比如一个老人,在临终前可能会承担很高的医疗费用,子女不孝,便暗示说反正安乐死合法了,别治了。这种情况对方要如何承担责任呢?我们现在有三方的判定,第一是从医生的角度来看,即使有妥善的医疗,患者仍然痛不欲生;第二是当今的医学水平无药可救;第三是患者本人自愿。这三层标准您觉得够不够?对方没有意识到,这样的标准最后导向的结果是什么?对方的标准若要尽可能严谨,必然会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可能会安排不同的医师来询问病患:您决定要死吗?您决定要去死吗?这对于病患以及家属都是极大的心理折磨。所以,您觉得心理折磨比生理折磨更痛苦、更不能接受,哪怕再痛得想死,只要有人来问,病患就会高兴吗?痛得想死,就真的要放弃生命吗?我已经给出报告,绝大多数人是因为心理问题才选择结束生命。所以,从心理问题和医学综合结合来说,还是不能轻易决定。您觉得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可是您没有告诉我任何事情是生命至高无上,极度痛苦都不能结束的下一部分内容。
反方:我接着想问您,您说觉得有可能会有滥用,所以觉得不能够有信心,对不对?认为其背后可能有人会钻法律漏洞,从而伤害到真正的权益,这并不一定是出自本人意愿。那您这一部分情况有取证吗?还是只是您的个人猜测?我在这里比较好奇的是,我查到数据,在目前安乐死不合法的时候,非自愿安乐死的比例高达百分之七十二,可是自从 2002 年合法化以后,反而降低到百分之三十。您觉得这百分之四十的人的权利不重要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
好的,以下是为反方总结陈词进行校对和分段后的内容:
首先,在中国,安乐死根本没有合法化。安乐死本质上是一种自杀,为他人实施安乐死本质上是帮助自杀,而安乐死的合法化意味着这个过程中任何人不为病人的死亡负责,这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
其次,安乐死对社会道德标准提出了极高要求。在一个赡养老人都需要法律强制且纠纷不断的社会背景下,不能简单地将这一切交给制度。若非要举证,那举证的背后是什么?难道非要等实施后,出现许多人因这种悲剧而死亡才能举证吗?人性是永远无法被规范的。对于身患绝症的病人,如果允许帮助其选择死亡,那么可能会改变或减少社会成员对于病人生存愿望的支持。人们对于死亡现象的正常感触应是鼓励病人坚强勇敢地活下去,而不是认为病得严重就选择安乐死算了。
同时,安乐死会对医学进步起到反作用。现代医学努力的方向不应是让病人简单地一死了之,而是大力发展改进临终关怀和麻醉手段,尽力改进技术,在努力让病人活下来的同时,最大程度上减缓病人的痛苦,这才是对生命和人文精神的尊重。
另一方面,当安乐死被公权力打上合法的标签,全社会的人,从绝症患者到抑郁症人群,再到生活中遇到挫折痛苦的人们,即便不在可接受安乐死的范围内,也不免会潜移默化地认为死是解脱,这将对社会生命观、价值观带来极大的冲击和不良影响。且在立论稿中举证过泛。在有关安乐死的纪录片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瑞士等国家,安乐死的推销者经常穿着礼服游走于医院、住院区以及养老院等地方,公开灌输安乐死是一种有尊严的死法。所以,安乐死不光可能带来滥用,甚至可能造成误杀,并非每个病人选择安乐死都是真正因为无法忍受痛苦,这早已背弃了将其合法化的初衷。我们质疑的焦点不是一个人有没有权利决定不再忍受痛苦,而是将其合法化后,是否能真正保证在最初设想的权利得以实现,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当新冠疫情时,被病毒折磨的我们不会觉得死是最好的归属,当一个病人在痛苦挣扎时,我们也应认为他并非想要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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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中国,安乐死根本没有合法化。安乐死本质上是一种自杀,为他人实施安乐死本质上是帮助自杀,而安乐死的合法化意味着这个过程中任何人不为病人的死亡负责,这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
其次,安乐死对社会道德标准提出了极高要求。在一个赡养老人都需要法律强制且纠纷不断的社会背景下,不能简单地将这一切交给制度。若非要举证,那举证的背后是什么?难道非要等实施后,出现许多人因这种悲剧而死亡才能举证吗?人性是永远无法被规范的。对于身患绝症的病人,如果允许帮助其选择死亡,那么可能会改变或减少社会成员对于病人生存愿望的支持。人们对于死亡现象的正常感触应是鼓励病人坚强勇敢地活下去,而不是认为病得严重就选择安乐死算了。
同时,安乐死会对医学进步起到反作用。现代医学努力的方向不应是让病人简单地一死了之,而是大力发展改进临终关怀和麻醉手段,尽力改进技术,在努力让病人活下来的同时,最大程度上减缓病人的痛苦,这才是对生命和人文精神的尊重。
另一方面,当安乐死被公权力打上合法的标签,全社会的人,从绝症患者到抑郁症人群,再到生活中遇到挫折痛苦的人们,即便不在可接受安乐死的范围内,也不免会潜移默化地认为死是解脱,这将对社会生命观、价值观带来极大的冲击和不良影响。且在立论稿中举证过泛。在有关安乐死的纪录片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瑞士等国家,安乐死的推销者经常穿着礼服游走于医院、住院区以及养老院等地方,公开灌输安乐死是一种有尊严的死法。所以,安乐死不光可能带来滥用,甚至可能造成误杀,并非每个病人选择安乐死都是真正因为无法忍受痛苦,这早已背弃了将其合法化的初衷。我们质疑的焦点不是一个人有没有权利决定不再忍受痛苦,而是将其合法化后,是否能真正保证在最初设想的权利得以实现,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当新冠疫情时,被病毒折磨的我们不会觉得死是最好的归属,当一个病人在痛苦挣扎时,我们也应认为他并非想要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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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反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存在诸多问题,从法律、道德、医学进步和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来看,都不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下面我作为正方进行总结陈词。
我整体的感受是,在对于校辩命题时,从两个角度来看,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
第一个部分,对方告诉我们解决利益这件事情很重要,提及从安乐死能解决多少人现状下的痛苦。在我方看来,这部分稍微缺乏数据支撑和举证。有非常多人本身想要进行安乐死,但他们没有这方面的途径和方式。然而,想要进行安乐死并非简单的个人判断,而是一个家庭的判断,也是一个医生的判断。我方认为之所以要进行安乐死,是因为现状下的痛苦并非人能轻易承担,而现今人类所了解的疾病中,可治愈的只有不到 50%,剩下 50%的疾病是无法治愈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那些极端的痛苦,我们究竟要如何解决?像有些人,带着痛苦,遗憾地拖累着一个家庭离去,让他在生前充满痛苦吗?我觉得这一部分人的需求需要得到重视。单纯告知有镇痛疗法,可对于深入骨髓的疼痛,依旧无法真正解决。所以至少在现状下,我们看到这部分需求,需要我们去解决,需要我们花时间花精力去帮助他们。这并非意味着安乐死被商业化会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实际上在安乐死未合法化的情况下,同样存在滥用的风险。我们要思考的是如何通过合法化的方式来减少其滥用的风险。我方认为出台相关政策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我们都知道,当一个人想要做出某种决定时,他会有诸多考量,比如对自我生命意义的考量,对家庭的考量,对社会的考量。一个人在极端痛苦的情况下,我们当然承认他可能会想死,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想法,会有痛苦悲观的观念。究其原因,是他的痛苦无法被消解。如果痛苦可以被消解,他大可不必有这些想法,会觉得自己的人生也可以轻松坚持下去。正是因为痛苦无法被消解,才会产生诸多想法。我们会发现,在不同国家有不同政策,如在荷兰或比利时,会给患者两周时间进行反复深思熟虑,在这个过程中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反思和思考,且在多方签字确认后,安乐死的滥用情况会不断减少。在现状下,如果对于农牧业的安乐死药剂都可以使用,那为何我们不能通过一个更安全的方式,让大家真正死得其所,得到更好的安置,且不会让其他人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伤害呢?我方认为真正的人性化是给予人的出生和结束都以体验和尊重。非常感谢。
下面我作为正方进行总结陈词。
我整体的感受是,在对于校辩命题时,从两个角度来看,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
第一个部分,对方告诉我们解决利益这件事情很重要,提及从安乐死能解决多少人现状下的痛苦。在我方看来,这部分稍微缺乏数据支撑和举证。有非常多人本身想要进行安乐死,但他们没有这方面的途径和方式。然而,想要进行安乐死并非简单的个人判断,而是一个家庭的判断,也是一个医生的判断。我方认为之所以要进行安乐死,是因为现状下的痛苦并非人能轻易承担,而现今人类所了解的疾病中,可治愈的只有不到 50%,剩下 50%的疾病是无法治愈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那些极端的痛苦,我们究竟要如何解决?像有些人,带着痛苦,遗憾地拖累着一个家庭离去,让他在生前充满痛苦吗?我觉得这一部分人的需求需要得到重视。单纯告知有镇痛疗法,可对于深入骨髓的疼痛,依旧无法真正解决。所以至少在现状下,我们看到这部分需求,需要我们去解决,需要我们花时间花精力去帮助他们。这并非意味着安乐死被商业化会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实际上在安乐死未合法化的情况下,同样存在滥用的风险。我们要思考的是如何通过合法化的方式来减少其滥用的风险。我方认为出台相关政策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我们都知道,当一个人想要做出某种决定时,他会有诸多考量,比如对自我生命意义的考量,对家庭的考量,对社会的考量。一个人在极端痛苦的情况下,我们当然承认他可能会想死,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想法,会有痛苦悲观的观念。究其原因,是他的痛苦无法被消解。如果痛苦可以被消解,他大可不必有这些想法,会觉得自己的人生也可以轻松坚持下去。正是因为痛苦无法被消解,才会产生诸多想法。我们会发现,在不同国家有不同政策,如在荷兰或比利时,会给患者两周时间进行反复深思熟虑,在这个过程中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反思和思考,且在多方签字确认后,安乐死的滥用情况会不断减少。在现状下,如果对于农牧业的安乐死药剂都可以使用,那为何我们不能通过一个更安全的方式,让大家真正死得其所,得到更好的安置,且不会让其他人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伤害呢?我方认为真正的人性化是给予人的出生和结束都以体验和尊重。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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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认为安乐死是有必要且应该合法化的,通过合法化可以解决患者的极端痛苦,减少滥用风险,实现真正的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