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以下是为您校对和分段后的内容:
辩题为:AI 复活离世亲人,支持推广使用 vs AI 复活离世亲人,不支持推广使用
环节为:正方一辩·立论
前段时间,一则新闻报道称,一位音乐人借助 AI 技术将自己的女儿复活。在电脑上、手机里,女儿可以唱歌跳舞,也能用生动的声音和父母对话。在母亲生日时,女儿还唱了一曲温情之歌,让包晓波夫妻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即便女儿已离世,也能感受到温暖。
现在,科技和生物制药的发展使大众对于生死的认知逐渐发生变化。过去,人们面对鼠疫等疾病时,只能承受伤害,但在经历现代化发展的当下,抗生素、疫苗及各种药物的更迭,使得越来越多的疾病和伤害可以被避免,人们甚至可以战胜一些伤害。所以,当伤害可以被解决时,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一点,相信伤害可以被消减。
而用 AI 复活离世的亲人,可以弥补人们内心的缺失,弥补许多未完成的遗憾。死亡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高山流水知音难觅的叹息、十年生死两茫茫的思念,这些都是大多数人不愿意面对的。而如今,这种技术的出现打破了生死的间隔,让那些意外后一夜白头的老人可以重新见到自己想见的孩子,让所爱之人长久陪伴在自己身边,能够见证时代的变化。如同《流浪地球》中涂恩雨在见到虚拟女友涂丫丫时的反应,AI 复活技术本身的价值得以实现,过去的遗憾得以消减,美好的事物不断产生。当思念不再只能寄托于墙上的黑白照片、永远不会打开的衣柜,而是可以见到真实的人,听到熟悉的声音,感受到温暖,我们也会更加相信未来。
我不知道各位有没有参与过那种看似盛大的告别仪式,主持人一次次念着逝者的名字,渲染悲伤的氛围,让人热泪盈眶。然而,这一切不过是一场临场作戏,风光过后,留下的只是大家在宴席上的吃吃喝喝,真正对于逝者满怀爱意的人,却无法从中得到慰藉。现在,有这样一个机会摆在我们面前,那个朝思暮想的人可以回来,带着熟悉的身影,打开我们的心门。这一次,我们不用逃避,不用离开,可以共同面对。
不知道各位有没有看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骗子伪装成孩子的头像,加了一位妈妈的微信,以各种理由索要生活费、说学校冷要买被子等进行欺骗。这显然是很假的,但那位妈妈明知对方可能是骗子,却依然为其做了很多事,对其嘘寒问暖。最后,妈妈说:“孩子啊,回头是岸,好好做人。”原来,她的儿子早已意外离世很久,而她真的很久没有听到有人叫她一声妈了。这时,妈妈对孩子的思念,在她明知道对方不是自己儿子,甚至不是 AI 只是一个骗子的时候,她也想再尽一次母亲的职责。这种对于失去亲人的思念,是没有这种经历的人难以想象的。
我认为,如果今天可以让 AI 和我的经历相结合,让我感受一下,那么我觉得做什么都是值得的。当然,后面我会讲一些操作性上的细节。我觉得对方辩友可能会质疑这项技术推广的操作形式。题目中写的是 AI,这项技术本身的要求和说明是,只有实行制度,我们才可以有权利去开启这项技术。在这种本身的限制下,我们可以看到人性的选择。当看到有人被 AI 科技滥用,满足其私欲而伤害到其他人时,我们应该进行反思。就如同那位母亲在采访中所说,如果有这个技术,应该由她来决定使用,而不是别人。任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一味地为了符合 AI 而进行的行为,以及其他配合窃取等符合相关的行为,都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依法进行严惩,或者依据相关的互联网信息管制规定、信息保护法或者互联网生产合成管理规定、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等进行处理。我们发现,这些规定对于相关技术或技术的规范,都有经过经济技术等相关方面统一的要求。所以,当这种 AI 复合技术的合法性被确认,相关的条例和法律都完善、规范时,虽然可能会有一些问题,但在医学领域,我们依然支持像吗啡这样的药物在医学上的应用。当患者的生命即将走到尽头,身体器官衰竭时,我们依然会希望通过注射吗啡来帮助患者缓解疼痛。而对于更多的人来说,AI 复活的方式,是一个更好的选择。我们希望大家看到这个充满活力而不是机械的声音出现时,可以鼓励他们,创造和交流有效的问题,而不是将其视为空洞的处理方式。
好的,以下是为您校对和分段后的内容:
辩题为:AI 复活离世亲人,支持推广使用 vs AI 复活离世亲人,不支持推广使用
环节为:正方一辩·立论
前段时间,一则新闻报道称,一位音乐人借助 AI 技术将自己的女儿复活。在电脑上、手机里,女儿可以唱歌跳舞,也能用生动的声音和父母对话。在母亲生日时,女儿还唱了一曲温情之歌,让包晓波夫妻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即便女儿已离世,也能感受到温暖。
现在,科技和生物制药的发展使大众对于生死的认知逐渐发生变化。过去,人们面对鼠疫等疾病时,只能承受伤害,但在经历现代化发展的当下,抗生素、疫苗及各种药物的更迭,使得越来越多的疾病和伤害可以被避免,人们甚至可以战胜一些伤害。所以,当伤害可以被解决时,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一点,相信伤害可以被消减。
而用 AI 复活离世的亲人,可以弥补人们内心的缺失,弥补许多未完成的遗憾。死亡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高山流水知音难觅的叹息、十年生死两茫茫的思念,这些都是大多数人不愿意面对的。而如今,这种技术的出现打破了生死的间隔,让那些意外后一夜白头的老人可以重新见到自己想见的孩子,让所爱之人长久陪伴在自己身边,能够见证时代的变化。如同《流浪地球》中涂恩雨在见到虚拟女友涂丫丫时的反应,AI 复活技术本身的价值得以实现,过去的遗憾得以消减,美好的事物不断产生。当思念不再只能寄托于墙上的黑白照片、永远不会打开的衣柜,而是可以见到真实的人,听到熟悉的声音,感受到温暖,我们也会更加相信未来。
我不知道各位有没有参与过那种看似盛大的告别仪式,主持人一次次念着逝者的名字,渲染悲伤的氛围,让人热泪盈眶。然而,这一切不过是一场临场作戏,风光过后,留下的只是大家在宴席上的吃吃喝喝,真正对于逝者满怀爱意的人,却无法从中得到慰藉。现在,有这样一个机会摆在我们面前,那个朝思暮想的人可以回来,带着熟悉的身影,打开我们的心门。这一次,我们不用逃避,不用离开,可以共同面对。
不知道各位有没有看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骗子伪装成孩子的头像,加了一位妈妈的微信,以各种理由索要生活费、说学校冷要买被子等进行欺骗。这显然是很假的,但那位妈妈明知对方可能是骗子,却依然为其做了很多事,对其嘘寒问暖。最后,妈妈说:“孩子啊,回头是岸,好好做人。”原来,她的儿子早已意外离世很久,而她真的很久没有听到有人叫她一声妈了。这时,妈妈对孩子的思念,在她明知道对方不是自己儿子,甚至不是 AI 只是一个骗子的时候,她也想再尽一次母亲的职责。这种对于失去亲人的思念,是没有这种经历的人难以想象的。
我认为,如果今天可以让 AI 和我的经历相结合,让我感受一下,那么我觉得做什么都是值得的。当然,后面我会讲一些操作性上的细节。我觉得对方辩友可能会质疑这项技术推广的操作形式。题目中写的是 AI,这项技术本身的要求和说明是,只有实行制度,我们才可以有权利去开启这项技术。在这种本身的限制下,我们可以看到人性的选择。当看到有人被 AI 科技滥用,满足其私欲而伤害到其他人时,我们应该进行反思。就如同那位母亲在采访中所说,如果有这个技术,应该由她来决定使用,而不是别人。任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一味地为了符合 AI 而进行的行为,以及其他配合窃取等符合相关的行为,都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依法进行严惩,或者依据相关的互联网信息管制规定、信息保护法或者互联网生产合成管理规定、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等进行处理。我们发现,这些规定对于相关技术或技术的规范,都有经过经济技术等相关方面统一的要求。所以,当这种 AI 复合技术的合法性被确认,相关的条例和法律都完善、规范时,虽然可能会有一些问题,但在医学领域,我们依然支持像吗啡这样的药物在医学上的应用。当患者的生命即将走到尽头,身体器官衰竭时,我们依然会希望通过注射吗啡来帮助患者缓解疼痛。而对于更多的人来说,AI 复活的方式,是一个更好的选择。我们希望大家看到这个充满活力而不是机械的声音出现时,可以鼓励他们,创造和交流有效的问题,而不是将其视为空洞的处理方式。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AI 复活离世亲人在能够弥补人们内心缺失、消减遗憾,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是应该支持推广使用的。
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共计时 3 分钟,发言及计时。
好,谢主席。有请您方一辩啊,同学你好,先确认一个态度,今天您方要推广这个 AI 服务,是否需要国家去大力提倡和推行?不好意思,那个时间好像又卡住了。同学们,嗯,好,同学你好,我确认一个态度啊,今天您方推广 AI,我方认为不需要国家去大力提倡和推进。我方觉得支持就行,这意思太绝对了啊。您方说支持就是推广,那我举例推广普通话,是要进行普通话的通识教育,所有人都要接受普通话教育,这才是推广,没有看到您刚刚说的那种支持式推广的个体在哪里。再来问您下一个问题,今天您方说这个,我不太清楚您方提到了哪些东西啊。是您这样有客户太权去实(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我方没有这样说,我方的态度就是只要支持,我方没有觉得一定要大力去做啊。对啊,没问题,但是我们的态度是不能胡乱说,今天我们的论题叫做应不应该推广使用,所以今天我方不用说大力推广,但是至少要推广啊。那推广和支持我们知道是有区别的,您方至少要论证支持等于推广这个合理性,这是您方的一个论证前提,如果没有论证的话,我方认为这个论证前提不成立。您方直接回答我吧,今天您方复活亲人需要用到哪些数据。可能有一些,比如说他的语音啊,或者是他的一些照片之类的,那不管用什么,再问您一下,如果是,是否需要用到他生前的一些聊天记录这一类的东西。嗯,我觉得也可以啊,可能要模仿他的语气,或者模仿他的相关行为,所以会刻画出一个比较强大的情况。哦,好,那在这里就需要您方的政策能够正确地规制到这些,这涉及到隐私权的侵犯。
好,下一个问题。在当前现状下,比如您方做那个歌手的女儿,但实际上是我去定制 AI 的人想要它做什么,它就可以做什么,那这样会不会有可能侵犯到死者的意愿。首先,我要说一下法律事实,这个时候您还要不顾死者的权益,就是他作为的,如果我是相关的权益,他(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我情况打断一下,我现在可以告诉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精神损害赔偿条例里面明确告诉您,保护死者,保护的是死者生前与他相关的人身利益,而不是亲属的第一据(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这一点是有官方背书的,所以您直接回答我,我想让它做什么就做什么,是不是侵犯死者的意愿?嗯,不是。就是说我给您一个例子,今天我爷爷生前对一个人很厌恶,今天我让他祝福这个人,这是不是违反他的意愿?不是,所以我们讲的是复活亲人,您懂吗?您的亲人不是说我复活一个跟我不相关的人,就像我可以复活那个人,没问题啊,我爷爷生前就痛恨这个人,我让他向这个人道歉,是不是侵犯了我爷爷的意愿?我觉得挺有道理的,就是我觉得,但是聊到这个 AI 怎么使用,我觉得没关系,而且我觉得这么个情况,现在从来没有说您方在前场只告诉我今天我们对它的限制,实际上关于数据使用,但是您方从来没有论证过的是,亲属一定会保护死者的权益,今天就像张韶涵在重病期间,他父母就造谣他吸毒赚取大量的信息这种,所以您方必须要证明这个问题才行,谢谢。
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共计时 3 分钟,发言及计时。
好,谢主席。有请您方一辩啊,同学你好,先确认一个态度,今天您方要推广这个 AI 服务,是否需要国家去大力提倡和推行?不好意思,那个时间好像又卡住了。同学们,嗯,好,同学你好,我确认一个态度啊,今天您方推广 AI,我方认为不需要国家去大力提倡和推进。我方觉得支持就行,这意思太绝对了啊。您方说支持就是推广,那我举例推广普通话,是要进行普通话的通识教育,所有人都要接受普通话教育,这才是推广,没有看到您刚刚说的那种支持式推广的个体在哪里。再来问您下一个问题,今天您方说这个,我不太清楚您方提到了哪些东西啊。是您这样有客户太权去实(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我方没有这样说,我方的态度就是只要支持,我方没有觉得一定要大力去做啊。对啊,没问题,但是我们的态度是不能胡乱说,今天我们的论题叫做应不应该推广使用,所以今天我方不用说大力推广,但是至少要推广啊。那推广和支持我们知道是有区别的,您方至少要论证支持等于推广这个合理性,这是您方的一个论证前提,如果没有论证的话,我方认为这个论证前提不成立。您方直接回答我吧,今天您方复活亲人需要用到哪些数据。可能有一些,比如说他的语音啊,或者是他的一些照片之类的,那不管用什么,再问您一下,如果是,是否需要用到他生前的一些聊天记录这一类的东西。嗯,我觉得也可以啊,可能要模仿他的语气,或者模仿他的相关行为,所以会刻画出一个比较强大的情况。哦,好,那在这里就需要您方的政策能够正确地规制到这些,这涉及到隐私权的侵犯。
好,下一个问题。在当前现状下,比如您方做那个歌手的女儿,但实际上是我去定制 AI 的人想要它做什么,它就可以做什么,那这样会不会有可能侵犯到死者的意愿。首先,我要说一下法律事实,这个时候您还要不顾死者的权益,就是他作为的,如果我是相关的权益,他(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我情况打断一下,我现在可以告诉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精神损害赔偿条例里面明确告诉您,保护死者,保护的是死者生前与他相关的人身利益,而不是亲属的第一据(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这一点是有官方背书的,所以您直接回答我,我想让它做什么就做什么,是不是侵犯死者的意愿?嗯,不是。就是说我给您一个例子,今天我爷爷生前对一个人很厌恶,今天我让他祝福这个人,这是不是违反他的意愿?不是,所以我们讲的是复活亲人,您懂吗?您的亲人不是说我复活一个跟我不相关的人,就像我可以复活那个人,没问题啊,我爷爷生前就痛恨这个人,我让他向这个人道歉,是不是侵犯了我爷爷的意愿?我觉得挺有道理的,就是我觉得,但是聊到这个 AI 怎么使用,我觉得没关系,而且我觉得这么个情况,现在从来没有说您方在前场只告诉我今天我们对它的限制,实际上关于数据使用,但是您方从来没有论证过的是,亲属一定会保护死者的权益,今天就像张韶涵在重病期间,他父母就造谣他吸毒赚取大量的信息这种,所以您方必须要证明这个问题才行,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下面是反方一辩的立论:
推广一项技术,是国家和社会在宏观层面通过调度,积极推动,鼓励投入。国家推广新能源汽车,近年来连续出台多项政策,对企业有帮扶支持,对购买者有直接补贴。而不支持推广,意味着不积极推动,要审慎考察,但并不意味着反对。如国家不支持推广烟酒,但是允许产业的存在。国家人才有限,应有符合国情的发展重点。在众多产业技术中,国家应支持推广符合国家长期发展计划需求、为社会发展带来强大推动力、有积极导向的技术和产业。
对于 AI 复活离世亲人这一技术,我方认为应该采取不支持推广的态度,理由如下:
首先,AI 复活离世亲人技术没有明显的独特性和积极性,没有国家推广的必要性。情感慰藉手段多样,观看照片、视频、书信、物件,我们可以睹物思人,亲人的音容笑貌在记忆中依然鲜活温暖,激励的话犹在耳。社会对丧亲哀伤群体也积极关注,予以帮助。2019 年 10 月,中国哀伤研究与干预国际研讨会顺利召开,心理学教授、学生、从业人员、社工等共同研讨。这些专业人士共同找寻针对丧亲之痛真正科学的疗法,是让丧亲之人接受亲人离开的事实,着眼未来好好生活,而不是靠不切实际的陪伴继续生活。相关基金会也推出了实际对接丧亲人士的公益项目,例如关爱失足暖心活动。从 2014 年至今,通过图书捐赠、艺术交流、心理讲座、义工陪护和网络宣传等方式,为丧亲老人提供心灵关怀,用有意义的事情去填补丧亲的空白。选择 AI 复活离世亲人是选择用 AI 对话消磨时间,忘却亲人已经离世的事实来抵抗这种不习惯。而专业的哀伤辅导是用有意义的事情去填补和改变,这样的帮助才能真正让丧亲人士彻底走出悲伤,提高生活质量。可见,AI 复活离世亲人在疗愈丧亲之痛上既无独特性效果也没有优势,甚至可能对亲人走出最初的丧亲之痛阶段起到反效果。相较于国家支持推广的其他产业,AI 复活离世亲人不具有对社会的积极作用,仅服务于私人领域的情感需求,不具有显著的积极性,难以达到采取支持推广态度的标准。
第二,推广 AI 复活离世亲人,容易导致违背死者意愿的情形发生,应采取审慎态度,不适合推广。在种种亲人去世的情形中,老人去世享龄 70 岁以上,常被称作喜丧,亲人往往能够接受,又或者因病去世。生者生前,死者生前经历了长期的疾病和治疗,病人有长时间的心理准备过程,容易接受,且疾病治疗或因病情死亡的解脱未尝不是一种慰藉。亲人死亡中最容易带来重大打击,让亲人难以接受、想要 AI 复活死去至亲的无疑就是意外死亡。而在意外死亡中,由于事出突然,无法实现对死者的预先同意,这一重要群体的意愿不容忽视。这时候是否同意 AI 复活的决定权交到近亲属手中,这和传统的遗产分配交由近亲属决定有重要的区别。一方面,死者财产影响到其合作伙伴等人的财产权和市场的正常运转,有通过继承实现流动的必要性,而 AI 复活这一选项则未必。另一方面,如对方所说,AI 复活亲人需要所谓大量的图片、视频,甚至对方也承认需要使用到聊天记录,涉及逝者大量的隐私,而财产继承方面则早有相关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可能不存在的决定权从逝者手中转移到亲人手中。有人没有关麦,那就马上关一下,因为我这儿一直有回音。嗯,转移到亲人手中,亲人由于意外离世的打击,渴望寄托,选择 AI 复活,死者已是无力拒绝。头条新闻在微博发布投票:人死后聊天记录会怎样?你在乎吗?13.5 万人参与投票,其中 8.5 万人都选择了在乎,超过了投票人数的 60%。可见,AI 复活亲人的选择,很有可能会违背其意愿。退一步讲,即使在生前有机会确认亲人是否同意,也容易产生和大义灭亲类似的被迫自愿问题。我至亲之人跪下求我,至亲的母亲跪下求我去给有钱人生孩子,全家都会有救,我无法拒绝最终自愿。那么推广 AI 复活后,同样的问题也会出现,我的病榻前亲人苦苦流泪,求我同意此后 AI 复活,我即使心中百般不愿意,又要如何说不呢?可见,无论是意外死亡还是生前商议,都难以避免直接或者间接违背逝者意愿,而且后果又直接关系到逝者的大量隐私,不容小觑。
综上两点,我方认为不应该支持推广 AI 复活离世亲人,谢谢。
好,下面是反方一辩的立论:
推广一项技术,是国家和社会在宏观层面通过调度,积极推动,鼓励投入。国家推广新能源汽车,近年来连续出台多项政策,对企业有帮扶支持,对购买者有直接补贴。而不支持推广,意味着不积极推动,要审慎考察,但并不意味着反对。如国家不支持推广烟酒,但是允许产业的存在。国家人才有限,应有符合国情的发展重点。在众多产业技术中,国家应支持推广符合国家长期发展计划需求、为社会发展带来强大推动力、有积极导向的技术和产业。
对于 AI 复活离世亲人这一技术,我方认为应该采取不支持推广的态度,理由如下:
首先,AI 复活离世亲人技术没有明显的独特性和积极性,没有国家推广的必要性。情感慰藉手段多样,观看照片、视频、书信、物件,我们可以睹物思人,亲人的音容笑貌在记忆中依然鲜活温暖,激励的话犹在耳。社会对丧亲哀伤群体也积极关注,予以帮助。2019 年 10 月,中国哀伤研究与干预国际研讨会顺利召开,心理学教授、学生、从业人员、社工等共同研讨。这些专业人士共同找寻针对丧亲之痛真正科学的疗法,是让丧亲之人接受亲人离开的事实,着眼未来好好生活,而不是靠不切实际的陪伴继续生活。相关基金会也推出了实际对接丧亲人士的公益项目,例如关爱失足暖心活动。从 2014 年至今,通过图书捐赠、艺术交流、心理讲座、义工陪护和网络宣传等方式,为丧亲老人提供心灵关怀,用有意义的事情去填补丧亲的空白。选择 AI 复活离世亲人是选择用 AI 对话消磨时间,忘却亲人已经离世的事实来抵抗这种不习惯。而专业的哀伤辅导是用有意义的事情去填补和改变,这样的帮助才能真正让丧亲人士彻底走出悲伤,提高生活质量。可见,AI 复活离世亲人在疗愈丧亲之痛上既无独特性效果也没有优势,甚至可能对亲人走出最初的丧亲之痛阶段起到反效果。相较于国家支持推广的其他产业,AI 复活离世亲人不具有对社会的积极作用,仅服务于私人领域的情感需求,不具有显著的积极性,难以达到采取支持推广态度的标准。
第二,推广 AI 复活离世亲人,容易导致违背死者意愿的情形发生,应采取审慎态度,不适合推广。在种种亲人去世的情形中,老人去世享龄 70 岁以上,常被称作喜丧,亲人往往能够接受,又或者因病去世。生者生前,死者生前经历了长期的疾病和治疗,病人有长时间的心理准备过程,容易接受,且疾病治疗或因病情死亡的解脱未尝不是一种慰藉。亲人死亡中最容易带来重大打击,让亲人难以接受、想要 AI 复活死去至亲的无疑就是意外死亡。而在意外死亡中,由于事出突然,无法实现对死者的预先同意,这一重要群体的意愿不容忽视。这时候是否同意 AI 复活的决定权交到近亲属手中,这和传统的遗产分配交由近亲属决定有重要的区别。一方面,死者财产影响到其合作伙伴等人的财产权和市场的正常运转,有通过继承实现流动的必要性,而 AI 复活这一选项则未必。另一方面,如对方所说,AI 复活亲人需要所谓大量的图片、视频,甚至对方也承认需要使用到聊天记录,涉及逝者大量的隐私,而财产继承方面则早有相关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可能不存在的决定权从逝者手中转移到亲人手中。有人没有关麦,那就马上关一下,因为我这儿一直有回音。嗯,转移到亲人手中,亲人由于意外离世的打击,渴望寄托,选择 AI 复活,死者已是无力拒绝。头条新闻在微博发布投票:人死后聊天记录会怎样?你在乎吗?13.5 万人参与投票,其中 8.5 万人都选择了在乎,超过了投票人数的 60%。可见,AI 复活亲人的选择,很有可能会违背其意愿。退一步讲,即使在生前有机会确认亲人是否同意,也容易产生和大义灭亲类似的被迫自愿问题。我至亲之人跪下求我,至亲的母亲跪下求我去给有钱人生孩子,全家都会有救,我无法拒绝最终自愿。那么推广 AI 复活后,同样的问题也会出现,我的病榻前亲人苦苦流泪,求我同意此后 AI 复活,我即使心中百般不愿意,又要如何说不呢?可见,无论是意外死亡还是生前商议,都难以避免直接或者间接违背逝者意愿,而且后果又直接关系到逝者的大量隐私,不容小觑。
综上两点,我方认为不应该支持推广 AI 复活离世亲人,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国家应支持推广符合国家长期发展计划需求、为社会发展带来强大推动力、有积极导向的技术和产业。
综上两点,反方认为不应该支持推广 AI 复活离世亲人。
辩题为:AI 复活离世亲人,支持推广使用 vs AI 复活离世亲人,不支持推广使用
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
同学,您所讲的是因为现状下没有这种操作,且国家也没有推动,所以认为不太谨慎。然而,今天我们要推广一项技术,需要投入人力财力,所以应选择对社会发展有推动力的产业。比如像我们国家,人们可能会有思念之情,像一些地方的人会心急烧香,国家对于烧香或相关活动,提供了便利。这是因为国家考虑到了人们对亲属的思念,提供了场域或便利条件,这体现了对这部分需求的关注。所以您说 AI 复活离世亲人没有需求是不准确的。AI 复活相比常规方式多了一份更好的选择,对于那些因意外死亡而遭受痛苦的人来说,是一种宽慰。比如一个人突然意外离世,再也见不到了,通过 AI 复活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缓解这种痛苦。而对于长期病痛的人,可能死亡带来的更多是一种解脱。但对于照顾过动植物或长期病痛的人来说,如果有 AI,他们可以有更好的方式去表达情感,比如与之对话。
辩题为:AI 复活离世亲人,支持推广使用 vs AI 复活离世亲人,不支持推广使用
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
同学,您所讲的是因为现状下没有这种操作,且国家也没有推动,所以认为不太谨慎。然而,今天我们要推广一项技术,需要投入人力财力,所以应选择对社会发展有推动力的产业。比如像我们国家,人们可能会有思念之情,像一些地方的人会心急烧香,国家对于烧香或相关活动,提供了便利。这是因为国家考虑到了人们对亲属的思念,提供了场域或便利条件,这体现了对这部分需求的关注。所以您说 AI 复活离世亲人没有需求是不准确的。AI 复活相比常规方式多了一份更好的选择,对于那些因意外死亡而遭受痛苦的人来说,是一种宽慰。比如一个人突然意外离世,再也见不到了,通过 AI 复活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缓解这种痛苦。而对于长期病痛的人,可能死亡带来的更多是一种解脱。但对于照顾过动植物或长期病痛的人来说,如果有 AI,他们可以有更好的方式去表达情感,比如与之对话。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一辩的观点:
反方一辩的回应未在文中提及。
下面我作为正方二辩进行立论陈词。
首先,对方认为我们所讨论的内容没有独特性,然而,如果我们探讨的是思念亲人或寄托哀思,那么在 AI 复活亲人出现之前,我们只能通过看亲人生前的照片、录像影片来怀念亲人。但 AI 复活亲人并非如此简单,它可以让亲人在死后陪我们聊天,一起做一些事情,能够实现真正的互动。所以,在思念亲人、寄托哀思这个环节,AI 复活具有独特性。
其次,对方认为 AI 复活亲人会让人无法走出来、无法向前看,但有没有可能在复活之前,人们一直存有遗憾,而有了这项技术后,反而能够帮助人们打开心结,比如一位母亲想再听一遍儿子叫她妈妈,有了 AI 技术后,她能够在屏幕里看到儿子“复活”,听到儿子如生前一样的声音,这反而更能帮助她走出困境。当然,这并非正方的论点,只是期待反方后续能进行举证。
接下来,我想从法律层面进行阐述。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是对民事主体自身权利益保护的向后延伸,自然保护后者授予七项人格利益行为,实施侵害行为,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对象,即死者亲属的情感利益,其学名为反射利益术,也就是生者对死者所怀念的情感利益。
第一,人死后是没有民事权利的,一个自然人死亡后,其人身权利随即消灭,不存在侵犯死者人身权利的说法。第二,我们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实际上是在保护其近亲属的情感利益。例如,上街砍死一条宠物狗需要进行赔偿,不是因为侵犯了狗的生命健康权,而是侵犯了狗主人的财产性权利。同样,在我们所讨论的问题中,如果死者的近亲属不认为这侵犯了他们的人格利益,那么就没有问题;如果近亲属认为受到了侵犯,他们自然可以提起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之诉,我们目前的法律完全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
最后,正方真正的底层态度是:即便目前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推广可能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但这并不能论证就不该推广使用。比如,在推广互联网使用时,最初我们并没有网络信息保护法,而是在大规模推广互联网使用多年后才完成的。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上层建筑,只有当现状发生改变时,法律才能去完善和修复。不可能让法学家们在办公室里凭空想象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前做出调整。所以,正方的态度是勇敢地去推广、去使用,只有在推广之后,我们才能发现其中会产生的社会问题,从而相应地完善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
此外,反方提到人们在意聊天记录,但这并不代表人们不允许他人合理使用聊天记录。如果正常使用聊天记录,比如通过发起一个调查,表明使用聊天记录带来的影响是可以让亲人在死后再见一面、抚慰亲人的哀伤,那么又会有多少人同意呢?对方的那份调查最多只能证明人们不想让自己的聊天记录无成本地流出,但没有证明如果将聊天记录用于一些有意义的事情,人们不会同意。
下面我作为正方二辩进行立论陈词。
首先,对方认为我们所讨论的内容没有独特性,然而,如果我们探讨的是思念亲人或寄托哀思,那么在 AI 复活亲人出现之前,我们只能通过看亲人生前的照片、录像影片来怀念亲人。但 AI 复活亲人并非如此简单,它可以让亲人在死后陪我们聊天,一起做一些事情,能够实现真正的互动。所以,在思念亲人、寄托哀思这个环节,AI 复活具有独特性。
其次,对方认为 AI 复活亲人会让人无法走出来、无法向前看,但有没有可能在复活之前,人们一直存有遗憾,而有了这项技术后,反而能够帮助人们打开心结,比如一位母亲想再听一遍儿子叫她妈妈,有了 AI 技术后,她能够在屏幕里看到儿子“复活”,听到儿子如生前一样的声音,这反而更能帮助她走出困境。当然,这并非正方的论点,只是期待反方后续能进行举证。
接下来,我想从法律层面进行阐述。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是对民事主体自身权利益保护的向后延伸,自然保护后者授予七项人格利益行为,实施侵害行为,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对象,即死者亲属的情感利益,其学名为反射利益术,也就是生者对死者所怀念的情感利益。
第一,人死后是没有民事权利的,一个自然人死亡后,其人身权利随即消灭,不存在侵犯死者人身权利的说法。第二,我们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实际上是在保护其近亲属的情感利益。例如,上街砍死一条宠物狗需要进行赔偿,不是因为侵犯了狗的生命健康权,而是侵犯了狗主人的财产性权利。同样,在我们所讨论的问题中,如果死者的近亲属不认为这侵犯了他们的人格利益,那么就没有问题;如果近亲属认为受到了侵犯,他们自然可以提起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之诉,我们目前的法律完全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
最后,正方真正的底层态度是:即便目前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推广可能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但这并不能论证就不该推广使用。比如,在推广互联网使用时,最初我们并没有网络信息保护法,而是在大规模推广互联网使用多年后才完成的。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上层建筑,只有当现状发生改变时,法律才能去完善和修复。不可能让法学家们在办公室里凭空想象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前做出调整。所以,正方的态度是勇敢地去推广、去使用,只有在推广之后,我们才能发现其中会产生的社会问题,从而相应地完善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
此外,反方提到人们在意聊天记录,但这并不代表人们不允许他人合理使用聊天记录。如果正常使用聊天记录,比如通过发起一个调查,表明使用聊天记录带来的影响是可以让亲人在死后再见一面、抚慰亲人的哀伤,那么又会有多少人同意呢?对方的那份调查最多只能证明人们不想让自己的聊天记录无成本地流出,但没有证明如果将聊天记录用于一些有意义的事情,人们不会同意。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认为 AI 复活离世亲人在思念亲人、解决情感问题、法律可行性以及推动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完善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因此支持推广使用该技术。
接下来有请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二辩,时间为共计时 3 分钟。发言及计时。
反方一辩:您刚刚说到看照片和看 AI 是不一样的。我特别清楚,我的外公已经去世了,我看照片和视频时会触景生情,潸然泪下。那今天若 AI 影像出现并跟我对话,说着和曾经一样的话,我会更觉得心痛,因为真正的他永远不会再这样出现了。您方认为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您说的互动可能实现不了,心里的结打不开,那现在若能互动,说不定就能放下,但这也没个证据。所以您方所说的只是一种可能性,像我说的,看照片会触动一部分人,而您方认为这部分人应该怎样呢?您方只是说一种可能性,像我说的,看照片会触动一部分人,他们应该如何呢?您看,这一部分人的利好是没办法收下的。那么再看您刚才提到的那种人,我看照片和视频时可能会很神伤、很落泪,那么 AI 互动和照片的区别到底在哪里?您跟我讲的不也只是可能性吗?我也没听到您的数据和对区别的理解啊。照片不能跟您互动,AI 能跟您互动,这区别很明显,在于交互性,对吧?就像您刚说的,儿子又能像以前一样说今天给妈妈做的菜,所以在我与 AI 中的亲人交互的过程中,我缓解悲伤的方式是觉得亲人好像还在我身边,那么 AI 复活带来的这种利好途径是不是靠假想亲人还在来实现呢?
正方二辩:不是,也有可能是了却了一番心愿,我这辈子唯一的愿望就是再跟儿子叫我一声妈妈,了却了我的心愿,我就能走出来了,这有啥问题吗?
反方一辩:首先我不明白,您方想听儿子叫一声妈妈,为什么不能通过看视频、听录音来实现?如果您这么爱您的儿子,您不至于连他之前叫一声妈妈的读音都没有了啊。那么所以说您方其实没有回应到我方的问题啊。那今天如果有一大部分人,他们使用这个 AI 复活亲人时,是通过假想亲人还在,利用您方所说的交互性来再次逃离悲痛,那么之后如果走不出来的弊端,您方应当有相应的解决措施吗?第一,假想亲人为什么会带来走不出来的结果?我期待您的论证。第二,为什么人们都是因为假想亲人而去做这件事,而不是打开心结,您也没论证,您论证啥了?而首先您方没有告诉我大部分人在失去亲人后的伤痛,不是因为亲人不会再回来,而是像您方所说的,只是因为有一个小小的郁结,今天只需要对话一下就可以解决。我觉得您方所说的这种情况,认为大部分人是这样更加荒谬了。我觉得更多人的离开带来更多人的悲伤,应该按照常理来说是因为亲人已经离去,不会再出现了。那么假如说按照您的说法,我继续使用这个 AI 复活亲人,在亲人离世时,我没有选择去接受这种变化,那么未来我是不是会一直依赖它,而不会选择突然抛开它,就像一开始我没有选择习惯这种变化,那么我长期始终觉得,我是不是也不会选择突然抛开,想要去习惯变化。您凭啥说您那是常理啊,我真不懂这点。我没事陪我这个 AI 里的亲人聊几句干嘛?
正方二辩:您方今天在亲人死后,然后您说,天天用这个 AI 继续跟他说话,而不是选择去关心身边还在的那些人,把时间花在他们身上。但这两件事难道冲突吗?我今天跟我死去的儿子聊两句,再跟我这个生活着的生者聊两句,不冲突吧。
接下来有请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二辩,时间为共计时 3 分钟。发言及计时。
反方一辩:您刚刚说到看照片和看 AI 是不一样的。我特别清楚,我的外公已经去世了,我看照片和视频时会触景生情,潸然泪下。那今天若 AI 影像出现并跟我对话,说着和曾经一样的话,我会更觉得心痛,因为真正的他永远不会再这样出现了。您方认为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您说的互动可能实现不了,心里的结打不开,那现在若能互动,说不定就能放下,但这也没个证据。所以您方所说的只是一种可能性,像我说的,看照片会触动一部分人,而您方认为这部分人应该怎样呢?您方只是说一种可能性,像我说的,看照片会触动一部分人,他们应该如何呢?您看,这一部分人的利好是没办法收下的。那么再看您刚才提到的那种人,我看照片和视频时可能会很神伤、很落泪,那么 AI 互动和照片的区别到底在哪里?您跟我讲的不也只是可能性吗?我也没听到您的数据和对区别的理解啊。照片不能跟您互动,AI 能跟您互动,这区别很明显,在于交互性,对吧?就像您刚说的,儿子又能像以前一样说今天给妈妈做的菜,所以在我与 AI 中的亲人交互的过程中,我缓解悲伤的方式是觉得亲人好像还在我身边,那么 AI 复活带来的这种利好途径是不是靠假想亲人还在来实现呢?
正方二辩:不是,也有可能是了却了一番心愿,我这辈子唯一的愿望就是再跟儿子叫我一声妈妈,了却了我的心愿,我就能走出来了,这有啥问题吗?
反方一辩:首先我不明白,您方想听儿子叫一声妈妈,为什么不能通过看视频、听录音来实现?如果您这么爱您的儿子,您不至于连他之前叫一声妈妈的读音都没有了啊。那么所以说您方其实没有回应到我方的问题啊。那今天如果有一大部分人,他们使用这个 AI 复活亲人时,是通过假想亲人还在,利用您方所说的交互性来再次逃离悲痛,那么之后如果走不出来的弊端,您方应当有相应的解决措施吗?第一,假想亲人为什么会带来走不出来的结果?我期待您的论证。第二,为什么人们都是因为假想亲人而去做这件事,而不是打开心结,您也没论证,您论证啥了?而首先您方没有告诉我大部分人在失去亲人后的伤痛,不是因为亲人不会再回来,而是像您方所说的,只是因为有一个小小的郁结,今天只需要对话一下就可以解决。我觉得您方所说的这种情况,认为大部分人是这样更加荒谬了。我觉得更多人的离开带来更多人的悲伤,应该按照常理来说是因为亲人已经离去,不会再出现了。那么假如说按照您的说法,我继续使用这个 AI 复活亲人,在亲人离世时,我没有选择去接受这种变化,那么未来我是不是会一直依赖它,而不会选择突然抛开它,就像一开始我没有选择习惯这种变化,那么我长期始终觉得,我是不是也不会选择突然抛开,想要去习惯变化。您凭啥说您那是常理啊,我真不懂这点。我没事陪我这个 AI 里的亲人聊几句干嘛?
正方二辩:您方今天在亲人死后,然后您说,天天用这个 AI 继续跟他说话,而不是选择去关心身边还在的那些人,把时间花在他们身上。但这两件事难道冲突吗?我今天跟我死去的儿子聊两句,再跟我这个生活着的生者聊两句,不冲突吧。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主席及在场各位:
首先,关于死者的人格保护权益,这是大一上民法所学内容,即便您是大三的,我们了解的东西实质是一样的。其次,认为死者没有人格权是荒谬的说法。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解释,法工委和最高法院的刑法点事宜都表明,死者人格利益存在质的矛盾要素,而非对方所提的反射题。我国通行的立法三点中,民法典第 994 条确立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规则,以对自然人人格尊严的延伸保护为目的,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这种人格尊严不仅在自然人生前应得到保护,死后也应当获得保护,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此观点出自王玉明、成教忠普教授所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全篇》。所以,对方所说的死者没有任何人格权利,需要在后续给出论证。
我们得出一个前提,死者的利益需要被尊重,而人格权中最重要的是人身自由,包括行为自由和意志自由。生前要尊重其意志自由,死后同样应尊重。例如,2020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民事裁定书中,对于侵犯死者肖像的案例,判决书里有直接说法,未看到对方所说说法的合理性。
在知道死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需要被保护后,需看 AI 复活亲属是否侵犯其利益。死者在死后没有自己行为的意志,通过复活行为,由亲人决定其行为,侵犯了他的主体性,人的主体性体现在自由制定行为的意志。AI 生成的具有死者相同姓名、样貌、生命人格特征的影像,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死者的人格。死者死后生成的影像中,其说话和动作完全由家属决定,这种类似于家族 DIY 的模式,实质上侵犯了死者权益。比如死者生前对当地某个官员恨之入骨,但其儿女在他死后为缓和关系,制作 AI 影像让死者道歉,将死者的人格固化,侵犯了其积极性。
而且,并非只要是至亲使用,就不会侵犯死者的人格权益。张若昀的父亲伪造张若昀的签名,被强制执行 2000 万,亲属并非天然成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挡箭牌,亲属掌握 AI 后对死者权益的侵犯不可忽视。
对方的论证逻辑是,认为人们打破生死隔离后可再次见到逝者,从而获得情感慰藉,但对方没有数据支撑,也未经过心理学上的五个阶段中的否定阶段,不可能从清楚遗失的悲伤情绪中缓解出来。对方一辩稿中提到传统心理学疗法主张放下,但对方却说要在具象化交互中感悟生死间隔,却未论证如何从这种依赖中走出来,我方对此表示质疑,对方有立论风险,请对方从逻辑或学理上进行反驳。
再者,对方说打破了生死界限,但我们需要思考需要一种怎样的生死观。我方已表明,我们要接受死亡,接受亲人已死亡的事实。在韩国,有个妈妈复活了她的女儿后,成天沉迷于 VR 配合 AI 的影像,对老公和其他人都不理睬,这是一个真实的沉迷的例子。当我们无法从这种沉迷中走出来时,我们对生的态度是否会发生变化,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谢谢。
尊敬的主席及在场各位:
首先,关于死者的人格保护权益,这是大一上民法所学内容,即便您是大三的,我们了解的东西实质是一样的。其次,认为死者没有人格权是荒谬的说法。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解释,法工委和最高法院的刑法点事宜都表明,死者人格利益存在质的矛盾要素,而非对方所提的反射题。我国通行的立法三点中,民法典第 994 条确立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规则,以对自然人人格尊严的延伸保护为目的,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这种人格尊严不仅在自然人生前应得到保护,死后也应当获得保护,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此观点出自王玉明、成教忠普教授所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全篇》。所以,对方所说的死者没有任何人格权利,需要在后续给出论证。
我们得出一个前提,死者的利益需要被尊重,而人格权中最重要的是人身自由,包括行为自由和意志自由。生前要尊重其意志自由,死后同样应尊重。例如,2020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民事裁定书中,对于侵犯死者肖像的案例,判决书里有直接说法,未看到对方所说说法的合理性。
在知道死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需要被保护后,需看 AI 复活亲属是否侵犯其利益。死者在死后没有自己行为的意志,通过复活行为,由亲人决定其行为,侵犯了他的主体性,人的主体性体现在自由制定行为的意志。AI 生成的具有死者相同姓名、样貌、生命人格特征的影像,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死者的人格。死者死后生成的影像中,其说话和动作完全由家属决定,这种类似于家族 DIY 的模式,实质上侵犯了死者权益。比如死者生前对当地某个官员恨之入骨,但其儿女在他死后为缓和关系,制作 AI 影像让死者道歉,将死者的人格固化,侵犯了其积极性。
而且,并非只要是至亲使用,就不会侵犯死者的人格权益。张若昀的父亲伪造张若昀的签名,被强制执行 2000 万,亲属并非天然成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挡箭牌,亲属掌握 AI 后对死者权益的侵犯不可忽视。
对方的论证逻辑是,认为人们打破生死隔离后可再次见到逝者,从而获得情感慰藉,但对方没有数据支撑,也未经过心理学上的五个阶段中的否定阶段,不可能从清楚遗失的悲伤情绪中缓解出来。对方一辩稿中提到传统心理学疗法主张放下,但对方却说要在具象化交互中感悟生死间隔,却未论证如何从这种依赖中走出来,我方对此表示质疑,对方有立论风险,请对方从逻辑或学理上进行反驳。
再者,对方说打破了生死界限,但我们需要思考需要一种怎样的生死观。我方已表明,我们要接受死亡,接受亲人已死亡的事实。在韩国,有个妈妈复活了她的女儿后,成天沉迷于 VR 配合 AI 的影像,对老公和其他人都不理睬,这是一个真实的沉迷的例子。当我们无法从这种沉迷中走出来时,我们对生的态度是否会发生变化,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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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侵犯死者的人格权以及对生者的生死观产生的影响。
AI 复活离世亲人的行为可能侵犯死者的人格权,同时也可能对生者的生死观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不支持推广使用。
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二辩,时间为共计时 3 分钟,发言及计时。
正方二辩:我想首先探讨一个问题,您为何认为此事违背死者生前意愿呢?我刚刚已明确表明,今日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比如死者之前很讨厌一个人,他原本不可能做某事,但或许其在经历生死劫难后,如父亲在死亡之后有所感悟,认为在死亡面前众人平等,从而放下执念,愿意与生前的仇人聊天。那若出现这种情况,该如何看待?问题是,若未经历这样的事情,便不能做此假定。女方在家庭中父亲去世后,不也未能与他生前的仇人和解吗?我再给您一个类似例子,若我生前明确表示某项遗产不继承给您,依据法律,您便无法获得该遗产。我们的法律是保护死者生前的意志,此意志代表了其人格权益。所以,您一直强调这侵犯了死者的意愿,可您并未给出为何会有对死者意愿侵犯的举证。您又不是那死者,怎知人家死后的想法?我方想告诉您的是,哪怕今日死者生前的意愿极为重要。请问,死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利益是一回事吗?
反方二辩:我方可以告知您,人身权益与人格利益紧密相连,死者虽无人身权利,但有人格利益,这点我承认。所以您赶紧翻开您的马公程教材,然后告诉我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保护的是其近亲属的情感利益,还是其他?我方告诉您的是保护的是死者本身,因为……(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我方学校不用马公程教材,我们用的是杨慧琴老师的教材。我今天虽书没带在身边,但我可以告诉您民法典释意的原文,我认为这个可与教材相互通用。民法典第 994 条确立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规则,以自然人人格尊严的延伸保护为目的,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这种人格尊严的延伸保护,不仅要在自然人生前获得保护,在其死后也应当获得保护。法律保护提升个人的人格尊严。这句话出自王民族成教中国老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死后人格利益的保护,是在保护死者尊严。
正方二辩:您看,这句话说这种人格尊严不仅要在生前获得保护,在死后也要获得保护,那死后获得保护是为了保护谁?我可以再给您验证一个……所以人家根本没说死后的保护是为了保护死者,这句话是您自己加上去的,而此事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在学界根本就没有争议,保护的是近亲属的情感利益。您还好意思说我学的不好,您这有点搞笑了,各位请忍耐一下。
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二辩,时间为共计时 3 分钟,发言及计时。
正方二辩:我想首先探讨一个问题,您为何认为此事违背死者生前意愿呢?我刚刚已明确表明,今日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比如死者之前很讨厌一个人,他原本不可能做某事,但或许其在经历生死劫难后,如父亲在死亡之后有所感悟,认为在死亡面前众人平等,从而放下执念,愿意与生前的仇人聊天。那若出现这种情况,该如何看待?问题是,若未经历这样的事情,便不能做此假定。女方在家庭中父亲去世后,不也未能与他生前的仇人和解吗?我再给您一个类似例子,若我生前明确表示某项遗产不继承给您,依据法律,您便无法获得该遗产。我们的法律是保护死者生前的意志,此意志代表了其人格权益。所以,您一直强调这侵犯了死者的意愿,可您并未给出为何会有对死者意愿侵犯的举证。您又不是那死者,怎知人家死后的想法?我方想告诉您的是,哪怕今日死者生前的意愿极为重要。请问,死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利益是一回事吗?
反方二辩:我方可以告知您,人身权益与人格利益紧密相连,死者虽无人身权利,但有人格利益,这点我承认。所以您赶紧翻开您的马公程教材,然后告诉我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保护的是其近亲属的情感利益,还是其他?我方告诉您的是保护的是死者本身,因为……(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我方学校不用马公程教材,我们用的是杨慧琴老师的教材。我今天虽书没带在身边,但我可以告诉您民法典释意的原文,我认为这个可与教材相互通用。民法典第 994 条确立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规则,以自然人人格尊严的延伸保护为目的,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这种人格尊严的延伸保护,不仅要在自然人生前获得保护,在其死后也应当获得保护。法律保护提升个人的人格尊严。这句话出自王民族成教中国老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死后人格利益的保护,是在保护死者尊严。
正方二辩:您看,这句话说这种人格尊严不仅要在生前获得保护,在死后也要获得保护,那死后获得保护是为了保护谁?我可以再给您验证一个……所以人家根本没说死后的保护是为了保护死者,这句话是您自己加上去的,而此事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在学界根本就没有争议,保护的是近亲属的情感利益。您还好意思说我学的不好,您这有点搞笑了,各位请忍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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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提出死者在经历生死劫难后可能改变想法,质疑反方认为 AI 复活离世亲人违背死者生前意愿的观点,并以法律保护死者生前意志为例进行论证,最后询问死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利益是否为一回事。反方二辩回应死者虽无人身权利但有人格利益,强调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是为了保护死者本身,依据是民法典第 994 条及相关释意,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且这种保护在生前死后都应存在。正方二辩则认为死后的保护是为了保护近亲属的情感利益,而非死者,并指出反方的理解有误。
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驳论,时间为 6 分钟。
首先,关于双方讨论较多的死者权益是否应被保护的问题。无疑可以听出来,对方认为在活着的人面前,死者的权利不值一提,为了生者的利益,可以违背死者意愿,随意推定死者的想法因死亡而改变,认为死者应该看淡所有事情并接受所有安排,甚至可以和自己的仇人交谈。对方为了生者的利益,特别随意地对死者的意愿进行推定。
其次,对方质疑使用 AI 复活亲人会使人沉溺,我举一个例子。我和丈夫很恩爱,平时我们都很忙,但下班他会耐心听我吐槽,和我聊日常琐事。然而,他意外离世,我十分难过。之后,我找了一家 AI 复活公司复活了丈夫,日子似乎回到从前,AI 丈夫会听我讲公司的事,我也觉得他好像还在身边,不再那么难过。这种通过感受亲人还在,抵抗其死亡带来的空缺和不习惯而实现的安抚,其优势在于交互性,会让人觉得像亲人还活着一样。
接着,探讨这个故事的走向。当 AI 复活亲人并维持最初的使用模式和频率,就如同在现实中与亲人维持关系一样自然。我不会突然抛弃丈夫,也不会突然抛开 AI。对方没有论证过,为什么第一种情况(刚失去亲人时通过 AI 复活的交互来填满巨大伤痛)会发展到第二种情况(像扫墓一样,一年只用一两次)。如果我后续很难脱离这种通过 AI 复活亲人的方式,那么最初因亲人离世带来的不习惯和悲痛,是否还能被视为好事?亲人哀伤在所难免,痛过之后我们应珍惜过去和身边的人。对方说可以填补空缺,但为什么要把时间和情感给 AI 呢?时间如此珍贵,我们应争分夺秒地过好自己的生活,关爱身边的亲人。
然后,对方举了著名歌手复活者的例子。其生成 AI 的方式是通过照片加视频合成,再结合不断调试。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一遍遍地回想如果逝者还在会怎么说。那么,这样生成的 AI 意义到底是什么?是给 AI 赋予意义,还是它只是我们回忆中、精神上内化的亲人对我们的感化?它存在的作用是把我们内化于心的东西展示出来,还是说亲人在我们眼中只是外貌和一些 AI 生成的对话?这样一来,我们眼中的亲人就成了一个躯壳加一些 AI 生成的内容。
最后,提到侵犯死者权益的问题。通过自己的方式调教 AI,生成一个与原本的逝者有偏差、是自己 DIY 塑造出来的人,这样的解释是否合理,值得思考。
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驳论,时间为 6 分钟。
首先,关于双方讨论较多的死者权益是否应被保护的问题。无疑可以听出来,对方认为在活着的人面前,死者的权利不值一提,为了生者的利益,可以违背死者意愿,随意推定死者的想法因死亡而改变,认为死者应该看淡所有事情并接受所有安排,甚至可以和自己的仇人交谈。对方为了生者的利益,特别随意地对死者的意愿进行推定。
其次,对方质疑使用 AI 复活亲人会使人沉溺,我举一个例子。我和丈夫很恩爱,平时我们都很忙,但下班他会耐心听我吐槽,和我聊日常琐事。然而,他意外离世,我十分难过。之后,我找了一家 AI 复活公司复活了丈夫,日子似乎回到从前,AI 丈夫会听我讲公司的事,我也觉得他好像还在身边,不再那么难过。这种通过感受亲人还在,抵抗其死亡带来的空缺和不习惯而实现的安抚,其优势在于交互性,会让人觉得像亲人还活着一样。
接着,探讨这个故事的走向。当 AI 复活亲人并维持最初的使用模式和频率,就如同在现实中与亲人维持关系一样自然。我不会突然抛弃丈夫,也不会突然抛开 AI。对方没有论证过,为什么第一种情况(刚失去亲人时通过 AI 复活的交互来填满巨大伤痛)会发展到第二种情况(像扫墓一样,一年只用一两次)。如果我后续很难脱离这种通过 AI 复活亲人的方式,那么最初因亲人离世带来的不习惯和悲痛,是否还能被视为好事?亲人哀伤在所难免,痛过之后我们应珍惜过去和身边的人。对方说可以填补空缺,但为什么要把时间和情感给 AI 呢?时间如此珍贵,我们应争分夺秒地过好自己的生活,关爱身边的亲人。
然后,对方举了著名歌手复活者的例子。其生成 AI 的方式是通过照片加视频合成,再结合不断调试。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一遍遍地回想如果逝者还在会怎么说。那么,这样生成的 AI 意义到底是什么?是给 AI 赋予意义,还是它只是我们回忆中、精神上内化的亲人对我们的感化?它存在的作用是把我们内化于心的东西展示出来,还是说亲人在我们眼中只是外貌和一些 AI 生成的对话?这样一来,我们眼中的亲人就成了一个躯壳加一些 AI 生成的内容。
最后,提到侵犯死者权益的问题。通过自己的方式调教 AI,生成一个与原本的逝者有偏差、是自己 DIY 塑造出来的人,这样的解释是否合理,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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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下面我作为正方一辩进行驳论。
我认为,当我们探讨AI复活离世亲人这一话题时,应该看到其积极的一面。该来的确认起来的话,即便带着诗意或其他因素,最后所讲的可能是往后做事能更清楚。后者最关键的是落到实处的清楚,而不是没有实质内容。
在我看来,如果有AI,当有声音、有频道的时候,它能给我回复,而不是让我面对空荡的房间却什么都看不到。过去,年轻人可能只是疲惫地看着照片,或者希望时间停滞,但现在有了AI,我们不必等待老天眷顾。不必像过去一样,去问老天为何亲人从未入梦。AI能给我们更多的情感宽慰,让我们看到亲人看不到的景色,比如当我有了新的恋爱、有了孩子,我可以告诉亲人我所经历的一切。
对方提出了两个点,一个是意外迷失,另一个是很强势的东西,但我方好奇的是所谓的伤害。为什么在明明可以避免部分伤害,我们可以多承担一些的时候,却要像以前一样,拘泥于照片这种固定的形式呢?当互联网出现音像技术时,我们可以回忆过去的美好瞬间。比如我会想起小时候在树下荡秋千,老人慈祥地帮我推秋千的场景。我方认为,我们对亲人的思念是真挚的,即便像对方所说的,每天看10秒钟孩子向我跑来喊我的视频,这对于我们来说,是宁愿看到的可以变好的情景,也能让我们给孩子讲述自己的生活,得到他们的反馈。
从照片到视频技术,再到未来的AI技术,这种技术的生成可以进一步弥补和填充我们的遗憾,带给我们更多的爱,这是在亲人失去时,我们所最需要的。
最后,有人曾被家里人伤害,就像有些明星或在婚姻中受到伤害的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应该否定一切。我们应该理性地分析,比如在考虑结婚时,分析其利弊,当结婚能保障双方权利时,我们还是应该支持。同样,对于当下的企业,当投资能给其带来最大的宽慰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其确实具有的商业价值和意义。
好,下面我作为正方一辩进行驳论。
我认为,当我们探讨AI复活离世亲人这一话题时,应该看到其积极的一面。该来的确认起来的话,即便带着诗意或其他因素,最后所讲的可能是往后做事能更清楚。后者最关键的是落到实处的清楚,而不是没有实质内容。
在我看来,如果有AI,当有声音、有频道的时候,它能给我回复,而不是让我面对空荡的房间却什么都看不到。过去,年轻人可能只是疲惫地看着照片,或者希望时间停滞,但现在有了AI,我们不必等待老天眷顾。不必像过去一样,去问老天为何亲人从未入梦。AI能给我们更多的情感宽慰,让我们看到亲人看不到的景色,比如当我有了新的恋爱、有了孩子,我可以告诉亲人我所经历的一切。
对方提出了两个点,一个是意外迷失,另一个是很强势的东西,但我方好奇的是所谓的伤害。为什么在明明可以避免部分伤害,我们可以多承担一些的时候,却要像以前一样,拘泥于照片这种固定的形式呢?当互联网出现音像技术时,我们可以回忆过去的美好瞬间。比如我会想起小时候在树下荡秋千,老人慈祥地帮我推秋千的场景。我方认为,我们对亲人的思念是真挚的,即便像对方所说的,每天看10秒钟孩子向我跑来喊我的视频,这对于我们来说,是宁愿看到的可以变好的情景,也能让我们给孩子讲述自己的生活,得到他们的反馈。
从照片到视频技术,再到未来的AI技术,这种技术的生成可以进一步弥补和填充我们的遗憾,带给我们更多的爱,这是在亲人失去时,我们所最需要的。
最后,有人曾被家里人伤害,就像有些明星或在婚姻中受到伤害的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应该否定一切。我们应该理性地分析,比如在考虑结婚时,分析其利弊,当结婚能保障双方权利时,我们还是应该支持。同样,对于当下的企业,当投资能给其带来最大的宽慰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其确实具有的商业价值和意义。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主席及各位:
首先,我们需要解决三个问题。其一,今天讨论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即我们所探讨的这一议题究竟保护的是谁的利益;其二,对于生者的利益而言,其利弊情况如何;其三,这一议题对死者是否存在侵犯权益的情况。
刚才对方同学可能存在一些误会,我并非认为对方学得不好,而是大家在大一学习引法总论时,对于引法总论的认识大体上应是相近的。当然,若有特定研究,可能会有更深入的见解。但我方今天要表明的是,教材会告知如何做题。不过,确实存在一些人认为应保护死者权益,我方承认有这样的观点存在。那么,我们今天应当审视我国所采用的法律态度。在此情况下,我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解释,一是立法上的态度,二是实务和司法上的态度。
在立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企业任何全面的事宜,若对方反驳说其未明确保护死者利益或定金主利,我可以加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权威一书中表达了这样的观点:自然人生命终止以后,继续存在着某些以该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存续期间已经取得和享有的与其人身权相联系的利益,损害这些利益将直接影响到曾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该自然人的人格尊严。确认对该自然人的人身权益给予民法的延伸保护,体现了法律对民事主体权益保护的完整性。此权威一书为唐德华法官所著,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关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与适用,在人因法院书百十二题 205 版三十九页有相关规定内容。由此可见,对死者的保护依然是我们今天讨论这道题的一个重点。死者的人身权益保护,是与其尊严相关的部分,保护其人身尊严,避免对其人身自由的侵犯。
不难看出,今天我们在讨论时,标准应从两个方面考量。一是在推广此议题时,对死者亲属而言,是否有较大的利好;二是对死者是否存在侵犯其权益的情况。若此议题并无太大利好,或其利好可被替代,那么似乎就没有推广的必要。例如,推广普通话或新能源汽车,是因其有益且无害,且这种利益具有独特的必要性,如推广普通话有助于推广教育。而像香烟和酒,虽在某些方面有一定作用,如可作药用或为国家创造税收,但因其对人体有害,所以未被推广。
对于生者而言,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此议题能否缓解负面情绪,正确面对死亡;二是能否从中获得益处,且不会影响正确面对死亡。今天我们发现,从 AI 复活或影像中很难真正获得慰藉,能获得慰藉的人很少。面对死亡的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人与逝者接触较少,沉溺于亲人去世的悲伤中,看照片便很伤心,难以理解为何看照片伤心的人,看到活生生的逝者出现在面前,而当其再次消失时,要更真实地面对逝者已去世的事实,会受到更大的打击,这是对方未论证的。进一步说,第二类人无法接受亲人已去世,看照片会伤心,看 AI 只是假想亲人未去世来化解悲痛,这会导致其沉溺在否认期无法度过,对其生死观产生冲击。第三类人死亡观正确,看照片会怀念,对 AI 复活虽可能带来一些利好,但这类人本身已能坦然接受生死,新人的爱已内化在心里,对 AI 复活的交互抚慰需求并不大,且他们完全可以通过看生前视频、祭拜或其他传统替代方式来缓解情感。我们也提到了这方面的一些理论,根据路径依赖理论,一个人在接受一种比原来更好的缓解工具时,会对其形成依赖。在这种依赖下,如何摆脱这种依赖带来的影响,是对方需要告知我方的。若对方有相应的能力或依据,能证明人可以重新正确面对,或许能达到对方所说的效果,这是对方需要回应的。
再者,关于死者的权利问题,我方已表明死者权益需要重视,但对方未作明确回应。若死者生前同意,那死后是否依然同意呢?若死者生前不同意,那死后是否就同意了呢?这种说法显然不合理。一个人生前的意志在死后不应完全不被任何人保护。例如遗产继承,当死者决定不将财产留给私生子时,所保护的究竟是谁的利益?是其原家人的利益,那私生子的利益似乎未得到保护,留给弟弟等其他人的利益似乎也未得到保护。所以,我们应当看到,要保护的是死者的利益,而非其他。
尊敬的主席及各位:
首先,我们需要解决三个问题。其一,今天讨论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即我们所探讨的这一议题究竟保护的是谁的利益;其二,对于生者的利益而言,其利弊情况如何;其三,这一议题对死者是否存在侵犯权益的情况。
刚才对方同学可能存在一些误会,我并非认为对方学得不好,而是大家在大一学习引法总论时,对于引法总论的认识大体上应是相近的。当然,若有特定研究,可能会有更深入的见解。但我方今天要表明的是,教材会告知如何做题。不过,确实存在一些人认为应保护死者权益,我方承认有这样的观点存在。那么,我们今天应当审视我国所采用的法律态度。在此情况下,我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解释,一是立法上的态度,二是实务和司法上的态度。
在立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企业任何全面的事宜,若对方反驳说其未明确保护死者利益或定金主利,我可以加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权威一书中表达了这样的观点:自然人生命终止以后,继续存在着某些以该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存续期间已经取得和享有的与其人身权相联系的利益,损害这些利益将直接影响到曾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该自然人的人格尊严。确认对该自然人的人身权益给予民法的延伸保护,体现了法律对民事主体权益保护的完整性。此权威一书为唐德华法官所著,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关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与适用,在人因法院书百十二题 205 版三十九页有相关规定内容。由此可见,对死者的保护依然是我们今天讨论这道题的一个重点。死者的人身权益保护,是与其尊严相关的部分,保护其人身尊严,避免对其人身自由的侵犯。
不难看出,今天我们在讨论时,标准应从两个方面考量。一是在推广此议题时,对死者亲属而言,是否有较大的利好;二是对死者是否存在侵犯其权益的情况。若此议题并无太大利好,或其利好可被替代,那么似乎就没有推广的必要。例如,推广普通话或新能源汽车,是因其有益且无害,且这种利益具有独特的必要性,如推广普通话有助于推广教育。而像香烟和酒,虽在某些方面有一定作用,如可作药用或为国家创造税收,但因其对人体有害,所以未被推广。
对于生者而言,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此议题能否缓解负面情绪,正确面对死亡;二是能否从中获得益处,且不会影响正确面对死亡。今天我们发现,从 AI 复活或影像中很难真正获得慰藉,能获得慰藉的人很少。面对死亡的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人与逝者接触较少,沉溺于亲人去世的悲伤中,看照片便很伤心,难以理解为何看照片伤心的人,看到活生生的逝者出现在面前,而当其再次消失时,要更真实地面对逝者已去世的事实,会受到更大的打击,这是对方未论证的。进一步说,第二类人无法接受亲人已去世,看照片会伤心,看 AI 只是假想亲人未去世来化解悲痛,这会导致其沉溺在否认期无法度过,对其生死观产生冲击。第三类人死亡观正确,看照片会怀念,对 AI 复活虽可能带来一些利好,但这类人本身已能坦然接受生死,新人的爱已内化在心里,对 AI 复活的交互抚慰需求并不大,且他们完全可以通过看生前视频、祭拜或其他传统替代方式来缓解情感。我们也提到了这方面的一些理论,根据路径依赖理论,一个人在接受一种比原来更好的缓解工具时,会对其形成依赖。在这种依赖下,如何摆脱这种依赖带来的影响,是对方需要告知我方的。若对方有相应的能力或依据,能证明人可以重新正确面对,或许能达到对方所说的效果,这是对方需要回应的。
再者,关于死者的权利问题,我方已表明死者权益需要重视,但对方未作明确回应。若死者生前同意,那死后是否依然同意呢?若死者生前不同意,那死后是否就同意了呢?这种说法显然不合理。一个人生前的意志在死后不应完全不被任何人保护。例如遗产继承,当死者决定不将财产留给私生子时,所保护的究竟是谁的利益?是其原家人的利益,那私生子的利益似乎未得到保护,留给弟弟等其他人的利益似乎也未得到保护。所以,我们应当看到,要保护的是死者的利益,而非其他。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