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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提到了保护期过长阻碍知识传播,但高通等企业长期通过专利许可授权大量技术给底层企业及研发者,这种行为又该如何解释呢?
今天我是一个小微企业,如何接触到更加高端的设备和产品?如果无法接触到更高级的技术,没有渠道获取,该怎么办?
长专利期密集型产业占据了美国41%的GDP,支撑了美国4500万的就业岗位,而长保护期限是这种产业发展的前提,70%以上的专利剩余保护期超过10年。请问您方如何看待这种情况?
首先,我方不认为十年是长保护期。专利权期限为20年,著作权权利期限为50年,这样的权利期限设置是合理的。正如我方刚才所述,药品在完成临床试验等阶段后,实际能统治市场的时间通常不会超过保护期。
对方提到保护期过长阻碍知识传播,但高通等企业长期通过专利许可授权大量技术给中小企业。这种长期的专利许可无疑促进了中小企业在创新行业的发展,如果仅给予短期许可,企业可能不会采取如此积极的创新行为。请问您方如何看待这种情况?
所谓高通等高端企业向低端企业进行专利授权,这是单向的专利许可行为。但低端企业向高端企业获取技术时,往往需要通过专利出售的方式,而专利出售促进了专业密集型行业的产生。专业密集型行业占到美国41%的GDP,支撑4500万个就业岗位,其存在极大促进了社会发展。您方如何遏制这种趋势的产生?
专利需求者向专利拥有者获取专利,需要通过公共平台进行。而您方提到的高通案例,是专利拥有者向特定专利需求者进行单项授权,这无法通过公共平台实现,公共平台是大众普遍能使用的渠道。
WTO规定成员国必须提供至少20年的专利保护期,这种保护期设置是进入WTO的门槛之一,无疑对中国及其他成员国都带来了巨大好处,这是否属于长保护期带来的利好?
80%的创作者表示产权保护期限在20年内已足够保障其合理收益,延长保护期限并不会显著提高收益。
我方注意到您方提到的多是文学性书籍资料,而我方立论中强调的是医药类等创新型行业。这些创新型产业才是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难道您方认为文学资料比这些产业更有作用吗?
首先,本次辩题讨论的是版权保护期限,而非专利权或其他权利。版权又称著作权。诚然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但传统文献同样能推动社会发展。例如屠呦呦发现青蒿素的灵感就来源于传统文献资料,这是您方无法反驳的事实。
对方提到了保护期过长阻碍知识传播,但高通等企业长期通过专利许可授权大量技术给底层企业及研发者,这种行为又该如何解释呢?
今天我是一个小微企业,如何接触到更加高端的设备和产品?如果无法接触到更高级的技术,没有渠道获取,该怎么办?
长专利期密集型产业占据了美国41%的GDP,支撑了美国4500万的就业岗位,而长保护期限是这种产业发展的前提,70%以上的专利剩余保护期超过10年。请问您方如何看待这种情况?
首先,我方不认为十年是长保护期。专利权期限为20年,著作权权利期限为50年,这样的权利期限设置是合理的。正如我方刚才所述,药品在完成临床试验等阶段后,实际能统治市场的时间通常不会超过保护期。
对方提到保护期过长阻碍知识传播,但高通等企业长期通过专利许可授权大量技术给中小企业。这种长期的专利许可无疑促进了中小企业在创新行业的发展,如果仅给予短期许可,企业可能不会采取如此积极的创新行为。请问您方如何看待这种情况?
所谓高通等高端企业向低端企业进行专利授权,这是单向的专利许可行为。但低端企业向高端企业获取技术时,往往需要通过专利出售的方式,而专利出售促进了专业密集型行业的产生。专业密集型行业占到美国41%的GDP,支撑4500万个就业岗位,其存在极大促进了社会发展。您方如何遏制这种趋势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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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定成员国必须提供至少20年的专利保护期,这种保护期设置是进入WTO的门槛之一,无疑对中国及其他成员国都带来了巨大好处,这是否属于长保护期带来的利好?
80%的创作者表示产权保护期限在20年内已足够保障其合理收益,延长保护期限并不会显著提高收益。
我方注意到您方提到的多是文学性书籍资料,而我方立论中强调的是医药类等创新型行业。这些创新型产业才是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难道您方认为文学资料比这些产业更有作用吗?
首先,本次辩题讨论的是版权保护期限,而非专利权或其他权利。版权又称著作权。诚然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但传统文献同样能推动社会发展。例如屠呦呦发现青蒿素的灵感就来源于传统文献资料,这是您方无法反驳的事实。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第一个问题我想问一下版权制度的核心本质是什么?
版权著作的核心本质我认为是保障好版权创作者的权益,让他通过创新来获取的成果,不会轻易被窃取。
好的,我们可以达成一个共识,就是为了平衡创作者的收益与智慧的共享可能,对吧?
对。
那么第二个问题,你认为创作者的创作动力是什么?
是创作成功后带来的名利收益以及一些精神方面的需求。
所以您认为袁隆平在研究杂交水稻的时候,是想着赚多少钱,获得多少名利吗?他看到整个国家快要饿死的人,这难道不算是一种精神上的收获吗?这是一种奖励。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创作的核心动力来源于创作者内心的热情与对社会的责任,而非对未来遥远收益的期待。这种未来遥远的收益期待,是对拥有热情的人的一种奖励吧?你方认可吗?
我方不认可,因为创新型行业,包括制药类,完全无法通过个人热情来支撑,其中无法排除长期的投入、实验以及资金投入,这是无法用爱好做到的。
好的,虽然有一部分人是为了利益而进入这种产业,比如现在很多的商业电影,但是这种没有热情的人进入的产业是注定无法成功的,像很多商业烂片就是这种情况,你也得承认吧。
商业烂片我认为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您刚说没有热情不可以,那么我方也要告诉您,新药的研发并不是靠所谓的热情就能做到的,其中的资金投入是不可或缺的。
资金是不可缺的,但其中的专业人才是因为热爱这个行业,而不是为了你所谓的未来收益吧?那么好,我再问你一个问题。对于社会传播来说,如果存在长期的版权垄断,是否会阻碍知识的传播呢?
不好意思,前半句没听见。
就是长期的版权保护所造成的垄断行为,是否会阻碍知识的传播呢?
我认为在当今社会,反垄断法的完善使得垄断情况出现的概率少之又少。
虽然会减少,但依旧会形成大量的壁垒,比如偏远农村的孩子可能不知道电影是什么,对吧?
对。
但是如果没有所谓的壁垒和成本限制,这种情况是会被削弱的吧?社会削弱后,网上全都是盗版,大家都能看到,这种社会的共享行为,如果已经实现共享,就不会出现盗版这种行为了吧?
对,大家都是盗版的,就没有盗版了。
好的。
第一个问题我想问一下版权制度的核心本质是什么?
版权著作的核心本质我认为是保障好版权创作者的权益,让他通过创新来获取的成果,不会轻易被窃取。
好的,我们可以达成一个共识,就是为了平衡创作者的收益与智慧的共享可能,对吧?
对。
那么第二个问题,你认为创作者的创作动力是什么?
是创作成功后带来的名利收益以及一些精神方面的需求。
所以您认为袁隆平在研究杂交水稻的时候,是想着赚多少钱,获得多少名利吗?他看到整个国家快要饿死的人,这难道不算是一种精神上的收获吗?这是一种奖励。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创作的核心动力来源于创作者内心的热情与对社会的责任,而非对未来遥远收益的期待。这种未来遥远的收益期待,是对拥有热情的人的一种奖励吧?你方认可吗?
我方不认可,因为创新型行业,包括制药类,完全无法通过个人热情来支撑,其中无法排除长期的投入、实验以及资金投入,这是无法用爱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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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烂片我认为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您刚说没有热情不可以,那么我方也要告诉您,新药的研发并不是靠所谓的热情就能做到的,其中的资金投入是不可或缺的。
资金是不可缺的,但其中的专业人才是因为热爱这个行业,而不是为了你所谓的未来收益吧?那么好,我再问你一个问题。对于社会传播来说,如果存在长期的版权垄断,是否会阻碍知识的传播呢?
不好意思,前半句没听见。
就是长期的版权保护所造成的垄断行为,是否会阻碍知识的传播呢?
我认为在当今社会,反垄断法的完善使得垄断情况出现的概率少之又少。
虽然会减少,但依旧会形成大量的壁垒,比如偏远农村的孩子可能不知道电影是什么,对吧?
对。
但是如果没有所谓的壁垒和成本限制,这种情况是会被削弱的吧?社会削弱后,网上全都是盗版,大家都能看到,这种社会的共享行为,如果已经实现共享,就不会出现盗版这种行为了吧?
对,大家都是盗版的,就没有盗版了。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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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反方通过“共识建立→动机解构→壁垒论证”三步递进,正方在第三轮交锋中未能有效防御传播壁垒的核心质疑。
您方刚才提到的关于乡村电影的问题,我想做一下解释。乡村电影传播现在有很多种途径,包括互联网上一些不可阻挡的盗版,而您方似乎想要通过将这种盗版行为合法化,让原本通过私下渠道就能获取的内容变成摆在明面上的,这难道不是对广大创作者的一种打击吗?
首先我要反驳,当共享产生时,就不会有盗版的出现。因为盗版是为了牟利,而社会共享已经扼杀了这种牟利行为的产生。我们刚才也很清楚,当社会共享遏制了通过盗版牟利的行为,是否同时也意味着正版电影院没有人再愿意去买票了呢?这是否会影响到创作者在制作电影时的激情等各方面?毕竟您刚才提到有很多商业烂片,但也不排除有很多伟大的电影出现。所以我反对的是过长的版权保护期限,而不是反对版权保护制度本身。当创作者应得的收益已经产生后,依旧选择延长版权保护期限而造成垄断,这才是我方所要抵触的。
这里我方要强调一下,之前提到的药品问题。药品通过长期临床实验后,其保护期限可能不足以让企业从市场上获得足够收益,因此您方也可以通过资料查询到专利保护期在历史上一般呈增长趋势,这是一种合理的增长。但我刚才讲到的是不合理的增长,比如迪士尼的米老鼠版权保护期,到现在为止依旧在延长。这难道不是一种弊端吗?您应该知道,米老鼠的长专利保护期并不是由于制度造成的,而是由于美国迪士尼公司不断向美国国会提出相关要求延长。如果修改专利保护期后,影响的不应该只是这些长期垄断型企业吗?而这些长期垄断的企业反而具有直接向国会提出延长的权利,这样对那些中小型企业又该怎么办呢?
所以我自始至终反对的是不合理的版权保护期限。就比如,比起米老鼠的版权保护期,我当然赞成对小尿片等产品适当增加合理范围的保护期限,这种行为是我赞成的。您方直接将不合理的增长划分到我方观点来了吗?不合理增长也是增长吧?我方要强调,不合理增长同样是增长的一部分,您方也需要解释这部分的来源,这也是您方所要论证的义务。
再次强调一遍,对于对方关于创作动机的逻辑解释,袁隆平之所以进行研究,是为了让更多人吃饱饭,这是一种社会认可,而不是对个人财富的积累。所以创作核心动力,我要再次强调,是创作者的内心热情与社会责任。因此就算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其创作热情也并不会有所增加,因为创作动力源于热爱。
从版权保护期限来看,它会加剧垄断的形成。因为过长或不合理的保护期限会形成垄断,这种垄断会影响社会共享。
好的,我的发言结束,谢谢。
您方刚才提到的关于乡村电影的问题,我想做一下解释。乡村电影传播现在有很多种途径,包括互联网上一些不可阻挡的盗版,而您方似乎想要通过将这种盗版行为合法化,让原本通过私下渠道就能获取的内容变成摆在明面上的,这难道不是对广大创作者的一种打击吗?
首先我要反驳,当共享产生时,就不会有盗版的出现。因为盗版是为了牟利,而社会共享已经扼杀了这种牟利行为的产生。我们刚才也很清楚,当社会共享遏制了通过盗版牟利的行为,是否同时也意味着正版电影院没有人再愿意去买票了呢?这是否会影响到创作者在制作电影时的激情等各方面?毕竟您刚才提到有很多商业烂片,但也不排除有很多伟大的电影出现。所以我反对的是过长的版权保护期限,而不是反对版权保护制度本身。当创作者应得的收益已经产生后,依旧选择延长版权保护期限而造成垄断,这才是我方所要抵触的。
这里我方要强调一下,之前提到的药品问题。药品通过长期临床实验后,其保护期限可能不足以让企业从市场上获得足够收益,因此您方也可以通过资料查询到专利保护期在历史上一般呈增长趋势,这是一种合理的增长。但我刚才讲到的是不合理的增长,比如迪士尼的米老鼠版权保护期,到现在为止依旧在延长。这难道不是一种弊端吗?您应该知道,米老鼠的长专利保护期并不是由于制度造成的,而是由于美国迪士尼公司不断向美国国会提出相关要求延长。如果修改专利保护期后,影响的不应该只是这些长期垄断型企业吗?而这些长期垄断的企业反而具有直接向国会提出延长的权利,这样对那些中小型企业又该怎么办呢?
所以我自始至终反对的是不合理的版权保护期限。就比如,比起米老鼠的版权保护期,我当然赞成对小尿片等产品适当增加合理范围的保护期限,这种行为是我赞成的。您方直接将不合理的增长划分到我方观点来了吗?不合理增长也是增长吧?我方要强调,不合理增长同样是增长的一部分,您方也需要解释这部分的来源,这也是您方所要论证的义务。
再次强调一遍,对于对方关于创作动机的逻辑解释,袁隆平之所以进行研究,是为了让更多人吃饱饭,这是一种社会认可,而不是对个人财富的积累。所以创作核心动力,我要再次强调,是创作者的内心热情与社会责任。因此就算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其创作热情也并不会有所增加,因为创作动力源于热爱。
从版权保护期限来看,它会加剧垄断的形成。因为过长或不合理的保护期限会形成垄断,这种垄断会影响社会共享。
好的,我的发言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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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辩论的核心,不应是要不要版权保护,而是如何让版权保护真正服务于人与文明进步。版权制度的本质,我方强调是平衡——既要给予创作者尊严,更要保障社会共享的可能。当保护期限被过度延长甚至趋于无限,这种平衡便会彻底崩塌。
我们需回归核心问题:版权保护的重点是什么?是通过短期保护促进长期共享。然而长版权保护期限却将短期保护异化为永久垄断,把激励创新扭曲为阻碍创新的桎梏。
对方或许会说,更长的保护期能让创作者获得更多收益,但80%的创作者用亲身经历告诉我们:20年的保护期限已经足以覆盖创作的黄金收益周期。剩下岁月里的所谓收益,更多是资本集团对公共文化空间的侵占。以迪士尼的米老鼠为例,其版权一次次通过法律手段延长,这早已不是对原创者的致敬,而是商业力量对文化遗产的蚕食。
审视创新,人类文明的进步从来不是从零开始,而是站在巨人肩膀上的延续。莎士比亚的戏剧改编自前人故事,伟大的创新往往孕育于开放的共享环境。当版权构筑起互信的高墙,后来者要么需耗费巨资购买使用权,要么只能小心翼翼地绕行规避。当学术文献被少数出版社垄断,当公共资助的科研成果成为私有资本的敛财工具,当低收入群体连经典文化都难以触及,我们看到的不是创新的繁荣,而是知识鸿沟的持续扩大。
真正的问题在于:创作的核心动力究竟是什么?袁隆平研究杂交水稻,难道是为了追求经济收益吗?真正的创作者,其驱动力从来不是对未来收益的算计,而是内在的热情与对社会的责任。长版权保护用利益绑架代替价值认同,看似激励创作,实则消解了创作最本质的意义;看似注重创作者利益,实则是对商业化、资本化的纵容。
当创作者不得不为使用公共素材付费,当二次创作因版权壁垒举步维艰,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力便会在层层桎梏中逐渐衰竭。经济学理论认为,当产权保护对社会造成的成本大于其带来的利益时,这种制度便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今天我们辩论的核心,不应是要不要版权保护,而是如何让版权保护真正服务于人与文明进步。版权制度的本质,我方强调是平衡——既要给予创作者尊严,更要保障社会共享的可能。当保护期限被过度延长甚至趋于无限,这种平衡便会彻底崩塌。
我们需回归核心问题:版权保护的重点是什么?是通过短期保护促进长期共享。然而长版权保护期限却将短期保护异化为永久垄断,把激励创新扭曲为阻碍创新的桎梏。
对方或许会说,更长的保护期能让创作者获得更多收益,但80%的创作者用亲身经历告诉我们:20年的保护期限已经足以覆盖创作的黄金收益周期。剩下岁月里的所谓收益,更多是资本集团对公共文化空间的侵占。以迪士尼的米老鼠为例,其版权一次次通过法律手段延长,这早已不是对原创者的致敬,而是商业力量对文化遗产的蚕食。
审视创新,人类文明的进步从来不是从零开始,而是站在巨人肩膀上的延续。莎士比亚的戏剧改编自前人故事,伟大的创新往往孕育于开放的共享环境。当版权构筑起互信的高墙,后来者要么需耗费巨资购买使用权,要么只能小心翼翼地绕行规避。当学术文献被少数出版社垄断,当公共资助的科研成果成为私有资本的敛财工具,当低收入群体连经典文化都难以触及,我们看到的不是创新的繁荣,而是知识鸿沟的持续扩大。
真正的问题在于:创作的核心动力究竟是什么?袁隆平研究杂交水稻,难道是为了追求经济收益吗?真正的创作者,其驱动力从来不是对未来收益的算计,而是内在的热情与对社会的责任。长版权保护用利益绑架代替价值认同,看似激励创作,实则消解了创作最本质的意义;看似注重创作者利益,实则是对商业化、资本化的纵容。
当创作者不得不为使用公共素材付费,当二次创作因版权壁垒举步维艰,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力便会在层层桎梏中逐渐衰竭。经济学理论认为,当产权保护对社会造成的成本大于其带来的利益时,这种制度便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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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质询环节)
请问反方需要选择质询还是陈词?
(反方选择质询)
欢迎反方质询,计时开始。
我想问一下,就算延长药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其收益就一定会增加吗?我所说的收益,是指相关企业及使用者的收益是否必然增长?
对方辩友需要明确一个前提:社会在发展,市场在变化,公众的审美与兴趣爱好也在改变,社会环境同样处于动态变化中。这意味着作品本身具有局限性,即便在创作时期获得认可,随着时间推移也可能被市场遗忘。那么,即便延长保护期限,作品就一定能获得高收益吗?
(正方回应:可以进行专利交易)
但我方必须强调专利交易的相关数据:70%以上的专利交易发生在专利剩余保护期超过10年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对方所说的“短专利周期”,当专利转让时还能剩余多少保护期?这种做法无异于阻碍专利交易的产生。
对方已认可部分观点:即便延长保护期限,收益也不一定能提高。接下来我们讨论成本问题:对方是否认为延长版权保护会增加成本投入?
我方认为,版权保护期限延长会显著增加维权成本。企业需要聘请专业法务团队,投入大量资金监测市场侵权行为,过高的维权成本会极大限制社会创新活力。
综合来看:收益不一定增加,成本却可能上升。那么延长版权保护期限既不一定能保护企业利益,也不一定能增加社会收益,这点对方是否认可?
(会议流程干扰内容已删除)
(正方质询环节)
请问正方需要选择质询还是陈词?
(反方质询环节)
请问反方需要选择质询还是陈词?
(反方选择质询)
欢迎反方质询,计时开始。
我想问一下,就算延长药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其收益就一定会增加吗?我所说的收益,是指相关企业及使用者的收益是否必然增长?
对方辩友需要明确一个前提:社会在发展,市场在变化,公众的审美与兴趣爱好也在改变,社会环境同样处于动态变化中。这意味着作品本身具有局限性,即便在创作时期获得认可,随着时间推移也可能被市场遗忘。那么,即便延长保护期限,作品就一定能获得高收益吗?
(正方回应:可以进行专利交易)
但我方必须强调专利交易的相关数据:70%以上的专利交易发生在专利剩余保护期超过10年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对方所说的“短专利周期”,当专利转让时还能剩余多少保护期?这种做法无异于阻碍专利交易的产生。
对方已认可部分观点:即便延长保护期限,收益也不一定能提高。接下来我们讨论成本问题:对方是否认为延长版权保护会增加成本投入?
我方认为,版权保护期限延长会显著增加维权成本。企业需要聘请专业法务团队,投入大量资金监测市场侵权行为,过高的维权成本会极大限制社会创新活力。
综合来看:收益不一定增加,成本却可能上升。那么延长版权保护期限既不一定能保护企业利益,也不一定能增加社会收益,这点对方是否认可?
(会议流程干扰内容已删除)
(正方质询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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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须向对方强调的观点是,大量创作过程离不开投资及外来资本进入,对方难道能假定资本也像之前所说的那些充满热情的创作者一样吗?
对方也谈到资本,而资本的具体行为也是产生垄断的行为吧?因为我们学过资本主义会演变为垄断主义。对方的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我方已经强调过,现在出现垄断的情况已经少之又少,资本的进入已经成为许多新兴产业能够产生成果的前提,这点对方是否不认可?
对方所谓的垄断和现在所说的垄断其实并不是一个概念。您方所说的垄断是指长期垄断整个行业的意思吗?事实并非如此。我还没说完,刚才提到的问题对方能够解释一下吗?难道能假定资本能够不为了利益,像之前所说的那样满怀热情地向这个方向进发吗?
资本会向这个方向进发,但同样需要热爱的人才创造机会。但热爱并不一定是前提,资本的进入才是前提。不热爱这个行业的人未必不能创造出辉煌成果,就像牛顿虽是神学者,却开创了物理学的基石。
对方认为热爱才能创造机会,机会才会吸引资本进入,这点我方极其不认可。热爱并非创作的源泉,资本及经济权利方面的因素许多时候才是真正的关键。
我方要提到一个数据,90%的国家都采用20年的专利期,请问对方认为这是长还是短?这是比较合理的做法吧?可是历史上绝大多数时候,专利保护期都小于20年,那么20年相比之前算不算长的保护期?
时代在变化,所以专利权限也在变化,但不能超出合理范围。比如曾经可能是15年,现在是20年,这没有问题;但如果现在将20年变成50年,这就不合理了吧?
关于保护期限,我方并不认为要长到极致才算长。50年的期限下,很多创作者都已逝世,我方认为这是极端长的期限,并非普遍规律。对方如何认为?我方认为“长”是一种普遍相对概念,并非指极致长度。
我方刚才强调了著作权的第一点是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这看起来很长,但也是合理的做法。所以长不代表不合理,合理的期限也不一定不长。可是对方的辩题并不是“合理版权”,对方刚才也认为长版权并不意味着不合理,而5%的法院案例是其中的不合理现象。
我必须向对方强调的观点是,大量创作过程离不开投资及外来资本进入,对方难道能假定资本也像之前所说的那些充满热情的创作者一样吗?
对方也谈到资本,而资本的具体行为也是产生垄断的行为吧?因为我们学过资本主义会演变为垄断主义。对方的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我方已经强调过,现在出现垄断的情况已经少之又少,资本的进入已经成为许多新兴产业能够产生成果的前提,这点对方是否不认可?
对方所谓的垄断和现在所说的垄断其实并不是一个概念。您方所说的垄断是指长期垄断整个行业的意思吗?事实并非如此。我还没说完,刚才提到的问题对方能够解释一下吗?难道能假定资本能够不为了利益,像之前所说的那样满怀热情地向这个方向进发吗?
资本会向这个方向进发,但同样需要热爱的人才创造机会。但热爱并不一定是前提,资本的进入才是前提。不热爱这个行业的人未必不能创造出辉煌成果,就像牛顿虽是神学者,却开创了物理学的基石。
对方认为热爱才能创造机会,机会才会吸引资本进入,这点我方极其不认可。热爱并非创作的源泉,资本及经济权利方面的因素许多时候才是真正的关键。
我方要提到一个数据,90%的国家都采用20年的专利期,请问对方认为这是长还是短?这是比较合理的做法吧?可是历史上绝大多数时候,专利保护期都小于20年,那么20年相比之前算不算长的保护期?
时代在变化,所以专利权限也在变化,但不能超出合理范围。比如曾经可能是15年,现在是20年,这没有问题;但如果现在将20年变成50年,这就不合理了吧?
关于保护期限,我方并不认为要长到极致才算长。50年的期限下,很多创作者都已逝世,我方认为这是极端长的期限,并非普遍规律。对方如何认为?我方认为“长”是一种普遍相对概念,并非指极致长度。
我方刚才强调了著作权的第一点是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这看起来很长,但也是合理的做法。所以长不代表不合理,合理的期限也不一定不长。可是对方的辩题并不是“合理版权”,对方刚才也认为长版权并不意味着不合理,而5%的法院案例是其中的不合理现象。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这点对方已经提到了,长版权并不意味着不合理,而我方现在想要证明的是,绝大部分情况下,这种长版权是合理的,因此它才能对社会产生的利益大于弊,这点你能认可?我们要做一个标准,当代社会的合理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符合公众利益需求,这样理解可以吗?
还有我刚注意到您方绝大多数情况提到的都是那些并不拥有版权的人。我方认为,版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让社会资源优先提供给这些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与个人,能更大程度促进社会发展。您方所强调的科技发展应当服务大众,这一点我方认同,但如果因为长版权保护期制度的实行,使得科学技术无法作用于人民大众,这种行为难道不是一种壁垒吗?是将知识共享变成了一种自由独断的行为吗?
刚才对方发言后半段我没有听清,只听到结论部分,能否暂停后让我重新回应?
好的,我方认为,虽然社会需要集中资源发展科技,但科技最终应当作用于人民大众,这才是科技的价值所在。如果一项科技无法服务大众,那么它就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而长版权保护期制度加剧了资源独占,限制了社会共享,这实际上是损害了科技服务人类的本质价值。
对方认为版权保护是促进资源存在的前提,但我方认为,创作的核心动力是热情而非收益,收益只是奖励而非激励。大部分创作者是出于热情进行创作,而非单纯为了收益。所以您方认为,如果降低创作者的收益,他们的热情就无法保持下去吗?创作者难道不会因此觉得寒心吗?
我从未说奖励是错误的。我方要强调的是,热情才是创作的根本动力,收益只是对创作者的一种奖励。既然如此,我们难道不应给这些拥有热情的创作者更高的奖励吗?就像袁隆平先生,他获得了国家的众多肯定与奖励,我方虽然不能说这是他的目标,但国家必须鼓励这种行为,这样才会让更多原本热情不足的人也拥有创作热情,这点您方认可吗?
对方认为延长保护期限不会激励创作行为,我方则认为,当前专利权20年的保护期已经能够产生合理收益,若延长至25年则属于超出合理范围的错误做法。不过我方同时认可,历史上版权保护期限确实在增长,若未来10年后25年保护期符合当时的社会需求,我方也会予以认同。
我方认为双方在"长"的判断标准上存在偏差。当前版权保护期相较于历史上(如意大利早期仅10年的保护期)已经算较长,若50年算长,那么当代50年的专利保护期是否合理呢?
如果大众想要了解一项专利技术,作为研究员应如何获取使用权?向国家申请,因为我国绝大部分专利掌握在大型国企手中。那么作为短视频创作者,应如何进行二次创作实现资源利用?按照规定,不获取收益即可直接创作,但实际创作往往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这是您方强调的观点。
您方强调热情的重要性,而短视频创作者即便不能通过视频本身获得收益,也可能通过相关IP的粉丝关注获得间接奖励,这同样可以视为一种激励。
请问作为短视频创作者,进行二次创作时如何实现资源利用?
(对方提问后未继续发言,我方准备回应时发现对方已结束提问)
(对辩环节结束)
这点对方已经提到了,长版权并不意味着不合理,而我方现在想要证明的是,绝大部分情况下,这种长版权是合理的,因此它才能对社会产生的利益大于弊,这点你能认可?我们要做一个标准,当代社会的合理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符合公众利益需求,这样理解可以吗?
还有我刚注意到您方绝大多数情况提到的都是那些并不拥有版权的人。我方认为,版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让社会资源优先提供给这些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与个人,能更大程度促进社会发展。您方所强调的科技发展应当服务大众,这一点我方认同,但如果因为长版权保护期制度的实行,使得科学技术无法作用于人民大众,这种行为难道不是一种壁垒吗?是将知识共享变成了一种自由独断的行为吗?
刚才对方发言后半段我没有听清,只听到结论部分,能否暂停后让我重新回应?
好的,我方认为,虽然社会需要集中资源发展科技,但科技最终应当作用于人民大众,这才是科技的价值所在。如果一项科技无法服务大众,那么它就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而长版权保护期制度加剧了资源独占,限制了社会共享,这实际上是损害了科技服务人类的本质价值。
对方认为版权保护是促进资源存在的前提,但我方认为,创作的核心动力是热情而非收益,收益只是奖励而非激励。大部分创作者是出于热情进行创作,而非单纯为了收益。所以您方认为,如果降低创作者的收益,他们的热情就无法保持下去吗?创作者难道不会因此觉得寒心吗?
我从未说奖励是错误的。我方要强调的是,热情才是创作的根本动力,收益只是对创作者的一种奖励。既然如此,我们难道不应给这些拥有热情的创作者更高的奖励吗?就像袁隆平先生,他获得了国家的众多肯定与奖励,我方虽然不能说这是他的目标,但国家必须鼓励这种行为,这样才会让更多原本热情不足的人也拥有创作热情,这点您方认可吗?
对方认为延长保护期限不会激励创作行为,我方则认为,当前专利权20年的保护期已经能够产生合理收益,若延长至25年则属于超出合理范围的错误做法。不过我方同时认可,历史上版权保护期限确实在增长,若未来10年后25年保护期符合当时的社会需求,我方也会予以认同。
我方认为双方在"长"的判断标准上存在偏差。当前版权保护期相较于历史上(如意大利早期仅10年的保护期)已经算较长,若50年算长,那么当代50年的专利保护期是否合理呢?
如果大众想要了解一项专利技术,作为研究员应如何获取使用权?向国家申请,因为我国绝大部分专利掌握在大型国企手中。那么作为短视频创作者,应如何进行二次创作实现资源利用?按照规定,不获取收益即可直接创作,但实际创作往往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这是您方强调的观点。
您方强调热情的重要性,而短视频创作者即便不能通过视频本身获得收益,也可能通过相关IP的粉丝关注获得间接奖励,这同样可以视为一种激励。
请问作为短视频创作者,进行二次创作时如何实现资源利用?
(对方提问后未继续发言,我方准备回应时发现对方已结束提问)
(对辩环节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经过今天的辩论,我方仍然坚定认为,长版权保护期限对社会利大于弊。
首先,从对方辩手对"长保护期"的解读来看,对方似乎将我方观点误解为"过长的版权保护期限对社会利大于弊",对此我方完全不认同。我方所主张的"长",是相对于历史标准的合理延长,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动态调整。
我方需再次强调,合理的长版权保护期是创新动力的核心保障。若保护期不足,企业将失去持续创新的投入动力,最终损害公众长远利益。对方提到的创作热情更多指向个人层面,而企业作为创新主体,其运营发展离不开资本支持。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只有在预期回报可保障的前提下,才会流向创新领域。
其次,长版权保护期能够有效推动技术流通与商业化进程。数据显示,70%以上的专利交易集中在剩余保护期超过10年的专利,而保护期较短的专利因投资回报周期不足,市场接受度显著偏低。这是因为新的专利持有者需要足够时间进行技术转化与市场运营,过短的保护期实质是在阻碍技术交易,导致创新成果难以通过市场机制转移到更具转化能力的企业手中。
关于垄断与知识流通的关系,我方认为一定期限内的专有保护并非阻碍知识传播。数据表明,保护期少于5年的专利交易仅占总量的12%,买方普遍因回报预期不足而持谨慎态度。日本曾缩短专利保护期后,相关技术交易量进一步下降25%,这从反面印证了合理长保护期对技术流通的促进作用。
对方提及的公众利益受损问题,多集中于文学作品等精神产品领域。但在医药创新等关键领域,延长专利保护期后,药企的技术许可需求增长40%,仿制药企业仍可通过合法许可途径生产,这并非零和博弈——企业收入增长与公众用药可及性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平衡。
最后需要强调,版权制度本质是平衡创新者与社会利益的天平。延长保护期不是延长垄断时间,而是对创新价值的尊重:让发明者敢于投入研发,让投资者敢于承担风险,让技术更快完成产业化并流入市场。若为短期利益压缩保护期,无异于杀鸡取卵。
请各位评委和同学坚信:保护创新者的今天,就是保障社会进步的明天。我方总结陈词完毕。
经过今天的辩论,我方仍然坚定认为,长版权保护期限对社会利大于弊。
首先,从对方辩手对"长保护期"的解读来看,对方似乎将我方观点误解为"过长的版权保护期限对社会利大于弊",对此我方完全不认同。我方所主张的"长",是相对于历史标准的合理延长,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动态调整。
我方需再次强调,合理的长版权保护期是创新动力的核心保障。若保护期不足,企业将失去持续创新的投入动力,最终损害公众长远利益。对方提到的创作热情更多指向个人层面,而企业作为创新主体,其运营发展离不开资本支持。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只有在预期回报可保障的前提下,才会流向创新领域。
其次,长版权保护期能够有效推动技术流通与商业化进程。数据显示,70%以上的专利交易集中在剩余保护期超过10年的专利,而保护期较短的专利因投资回报周期不足,市场接受度显著偏低。这是因为新的专利持有者需要足够时间进行技术转化与市场运营,过短的保护期实质是在阻碍技术交易,导致创新成果难以通过市场机制转移到更具转化能力的企业手中。
关于垄断与知识流通的关系,我方认为一定期限内的专有保护并非阻碍知识传播。数据表明,保护期少于5年的专利交易仅占总量的12%,买方普遍因回报预期不足而持谨慎态度。日本曾缩短专利保护期后,相关技术交易量进一步下降25%,这从反面印证了合理长保护期对技术流通的促进作用。
对方提及的公众利益受损问题,多集中于文学作品等精神产品领域。但在医药创新等关键领域,延长专利保护期后,药企的技术许可需求增长40%,仿制药企业仍可通过合法许可途径生产,这并非零和博弈——企业收入增长与公众用药可及性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平衡。
最后需要强调,版权制度本质是平衡创新者与社会利益的天平。延长保护期不是延长垄断时间,而是对创新价值的尊重:让发明者敢于投入研发,让投资者敢于承担风险,让技术更快完成产业化并流入市场。若为短期利益压缩保护期,无异于杀鸡取卵。
请各位评委和同学坚信:保护创新者的今天,就是保障社会进步的明天。我方总结陈词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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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著作权保护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通过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进行保护,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本质是通过赋予创作者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来激励创新与文化生产,而长版权保护期限则是在时间维度上延长了这种保护。
基于此,我方判准为:长版权保护期限能否在保障创作者利益、促进积极创新和繁荣文化等方面起到正向作用。我方认为,长版权保护期限对社会的作用是弊大于利,理由如下:
第一,长版权保护期限会严重阻碍创新。人类的进步从来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完成的。今天的创作者无不是从过去的文学、艺术、科学成果中汲取灵感,但过长的版权保护会将大量作品长期封锁在私有领域,使得后人难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改编重构与再创造。以迪士尼为例,其经典形象米老鼠的版权通过多次法律修订至今未进入公有领域。这意味着任何独立创作者想以米老鼠为原型进行颠覆性创作,都可能面临法律风险,而这种风险无疑扼杀了许多丰富的创作可能性。
第二,长版权保护期限加剧了知识垄断。版权保护制度的终极目标是通过短期保护促进长期共享,当保护期限远超合理范围时,私有独占就会取代社会共享,成为版权制度的主导逻辑。在学术研究领域,过长的版权保护使得许多经典文献、数据资料被少数出版社垄断,研究者不得不支付高昂费用才能获取,这尤其加重了发展中国家、教育机构及中小企业的负担,阻碍了知识的普及与应用。在数字时代,这种垄断更为明显,大量影视作品、音乐专辑因版权限制无法通过公共平台免费传播,使得低收入群体难以接触到优质文化资源,加剧了文化获取的不平衡。更重要的是,许多作品的创作本身受益于公共资源——基于国家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利用公共历史素材创作的作品,却因过长的版权保护成为少数人的私有财产,这显然违背了社会公共投入的初衷。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长版权保护期限对社会的作用是弊大于利的。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著作权保护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通过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进行保护,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本质是通过赋予创作者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来激励创新与文化生产,而长版权保护期限则是在时间维度上延长了这种保护。
基于此,我方判准为:长版权保护期限能否在保障创作者利益、促进积极创新和繁荣文化等方面起到正向作用。我方认为,长版权保护期限对社会的作用是弊大于利,理由如下:
第一,长版权保护期限会严重阻碍创新。人类的进步从来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完成的。今天的创作者无不是从过去的文学、艺术、科学成果中汲取灵感,但过长的版权保护会将大量作品长期封锁在私有领域,使得后人难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改编重构与再创造。以迪士尼为例,其经典形象米老鼠的版权通过多次法律修订至今未进入公有领域。这意味着任何独立创作者想以米老鼠为原型进行颠覆性创作,都可能面临法律风险,而这种风险无疑扼杀了许多丰富的创作可能性。
第二,长版权保护期限加剧了知识垄断。版权保护制度的终极目标是通过短期保护促进长期共享,当保护期限远超合理范围时,私有独占就会取代社会共享,成为版权制度的主导逻辑。在学术研究领域,过长的版权保护使得许多经典文献、数据资料被少数出版社垄断,研究者不得不支付高昂费用才能获取,这尤其加重了发展中国家、教育机构及中小企业的负担,阻碍了知识的普及与应用。在数字时代,这种垄断更为明显,大量影视作品、音乐专辑因版权限制无法通过公共平台免费传播,使得低收入群体难以接触到优质文化资源,加剧了文化获取的不平衡。更重要的是,许多作品的创作本身受益于公共资源——基于国家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利用公共历史素材创作的作品,却因过长的版权保护成为少数人的私有财产,这显然违背了社会公共投入的初衷。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长版权保护期限对社会的作用是弊大于利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长版权保护期限能否在保障创作者利益、促进积极创新和繁荣文化等方面起到正向作用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长版权保护期限对社会发展利大于弊。版权保护期限是指法律赋予版权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的法定时间期限。今天我们讨论版权保护期限的问题,应该基于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我方的标准是是否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
我方的论点如下:第一,延长保护期限能够充分激励高成本创新。以医药行业为例,根据美国药品研究与制造商协会的最新报告,研发一款新药的平均成本已经高达28亿美元,研发周期长达10-15年。然而,现行的20年版权保护期扣除漫长的临床实验和审批时间后,实际市场独占期往往不足10年。美国自1984年实施药品价格竞争与版权期恢复法案以来,通过版权期补偿制度,已经延长了400多种新药的保护期,直接推动了包括各种抗癌药、罕见病药物在内的多项重大医疗突破。
第二,延长保护期限有助于培育更健康的创新生态。短期保护容易催生版权灌木丛现象,而延长保护期则能引导企业将资源集中在真正具有突破性的创新上。以通信行业为例,高通公司凭借长期的版权保护,得以持续投入核心技术研发,累计研发投入超过500亿美元,这种长期投入不仅让高通保持技术领先,更带动了整个通信产业的升级。
第三,延长保护期限能显著提升国家创新竞争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调查显示,版权保护期每延长一年,跨国企业的研发投资就会增加0.3%-5%。中国自2021年实施新版权法,将药品版权保护期最长延长5年后,跨国药企在华研发中心数量增长了22%,带动本土研发人才队伍快速壮大。
综上所述,延长版权保护期即为创新之火添加薪柴,虽然短期内可能影响部分企业的利益,但从长远来看,它能够持续激发创新活力,推动产业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最终使整个社会获得更好收益。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长版权保护期限对社会发展利大于弊。版权保护期限是指法律赋予版权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的法定时间期限。今天我们讨论版权保护期限的问题,应该基于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我方的标准是是否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
我方的论点如下:第一,延长保护期限能够充分激励高成本创新。以医药行业为例,根据美国药品研究与制造商协会的最新报告,研发一款新药的平均成本已经高达28亿美元,研发周期长达10-15年。然而,现行的20年版权保护期扣除漫长的临床实验和审批时间后,实际市场独占期往往不足10年。美国自1984年实施药品价格竞争与版权期恢复法案以来,通过版权期补偿制度,已经延长了400多种新药的保护期,直接推动了包括各种抗癌药、罕见病药物在内的多项重大医疗突破。
第二,延长保护期限有助于培育更健康的创新生态。短期保护容易催生版权灌木丛现象,而延长保护期则能引导企业将资源集中在真正具有突破性的创新上。以通信行业为例,高通公司凭借长期的版权保护,得以持续投入核心技术研发,累计研发投入超过500亿美元,这种长期投入不仅让高通保持技术领先,更带动了整个通信产业的升级。
第三,延长保护期限能显著提升国家创新竞争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调查显示,版权保护期每延长一年,跨国企业的研发投资就会增加0.3%-5%。中国自2021年实施新版权法,将药品版权保护期最长延长5年后,跨国药企在华研发中心数量增长了22%,带动本土研发人才队伍快速壮大。
综上所述,延长版权保护期即为创新之火添加薪柴,虽然短期内可能影响部分企业的利益,但从长远来看,它能够持续激发创新活力,推动产业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最终使整个社会获得更好收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