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是来自大连海事大学的罗蕊同学,代表正方,所持观点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向在场各位问候。
反方是来自蔡园土豆队的同学,反方一辩张福田,反方二辩张成一,反方四辩李帅男。所持观点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并向对方问好。
本场比赛质询环节均为单边计时,当环节剩余 30 秒或环节发言时间用尽时,会有铃声提示辩手需停止发言。
正方是来自大连海事大学的罗蕊同学,代表正方,所持观点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向在场各位问候。
反方是来自蔡园土豆队的同学,反方一辩张福田,反方二辩张成一,反方四辩李帅男。所持观点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并向对方问好。
本场比赛质询环节均为单边计时,当环节剩余 30 秒或环节发言时间用尽时,会有铃声提示辩手需停止发言。
下面比赛正式开始。首先是立论质询环节,有请正方一辩进行立论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有请。
试一下音,可以听到吗?可以听清。好的,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刑法 240 条和 241 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 568 份及中国检察网上 136 份不起诉决定书可知,司法实践中对收买、被收买拐卖妇女行为的审判中,高达 97%的案件是非实刑化处理,判处实刑案件平均量刑只有 8.3 个月有期徒刑,与拐卖的判处罚力度差距巨大。我方主张拐卖妇女儿童,卖妇女儿童应当买卖同罪,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定刑期间提升至 5 至 10 年有期徒刑。
我方标准为从公平和公正两个方面来比较买卖同罪的利弊。
其一,从公正角度来说,拐卖和收买侵害的法益相同。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以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定罪量刑则是根据侵害法益的多少和程度。康德说过,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无论是买和卖,都是将被害人作为商品,是对人不可买卖的权利的侵犯。安徽董某案中,吴某拿妇女自愿被卖到中国,买方并未侵害其人身自由,但在裁判判决书中表明,将越南妇女明码标价买卖,侵害人身的不可普依赖性。因此,无论是否违背妇女意愿,都构成拐卖妇女罪。所以,双方侵害的法益相同,如果有其他对于人身自由等权益的侵害,则可以判加重情节。
其二,从公益角度来说,买卖同罪能增强人们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意识,从源头减少人口拐卖人口买卖案件。我国许多偏远地区的人们因为文化水平有限,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对收买人口所构成的犯罪没有认识,再加之本地行政成本偏低,很难起到预防作用。
试想,你是偏远山村里的居民,文化水平有限,也没有足够的刑法知识。这天,村中的老王因为一年前从人贩手里买了个孩子而被警察带走,但没过几天他就什么事都没有地回来了。你能从这个现象中认识到什么?你只会觉得买个孩子也不是什么大事。但如果老王被带走后,几年没见到他人,回来的时候头发都发白了,那是不是就对收买人口有了直观的认识?
同时,提高刑法才能提升威慑力。美国开发署对三个地区的人口拐卖中买方的调查显示,提高刑法是威慑他们的首要因素。我国刑法修正案 8 提高了强迫劳动罪的法定刑后,黑砖窑类似案件也就基本销声匿迹了,这都是法律规范作用的体现。
我国之所以长久以来都保持着买卖不同罪,一是因为传统观念中人口拐卖的历史根源难以消除,二是为保护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权益,以及因收买而成立的新家庭。涉及前者,我方认为法不责众不能成为立法停滞不前的理由。对于后者,我方认为如果可以在预防上着力,也同样可以起到保护被害人权益的作用。并且人口买卖对于被害人员家庭的伤害是不可挽回的。难道我们要为了这些通过违法途径组建的家庭,而忽视那些被人口买卖毁掉的家庭?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应当买卖同罪,谢谢。
下面比赛正式开始。首先是立论质询环节,有请正方一辩进行立论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有请。
试一下音,可以听到吗?可以听清。好的,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刑法 240 条和 241 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 568 份及中国检察网上 136 份不起诉决定书可知,司法实践中对收买、被收买拐卖妇女行为的审判中,高达 97%的案件是非实刑化处理,判处实刑案件平均量刑只有 8.3 个月有期徒刑,与拐卖的判处罚力度差距巨大。我方主张拐卖妇女儿童,卖妇女儿童应当买卖同罪,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定刑期间提升至 5 至 10 年有期徒刑。
我方标准为从公平和公正两个方面来比较买卖同罪的利弊。
其一,从公正角度来说,拐卖和收买侵害的法益相同。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以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定罪量刑则是根据侵害法益的多少和程度。康德说过,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无论是买和卖,都是将被害人作为商品,是对人不可买卖的权利的侵犯。安徽董某案中,吴某拿妇女自愿被卖到中国,买方并未侵害其人身自由,但在裁判判决书中表明,将越南妇女明码标价买卖,侵害人身的不可普依赖性。因此,无论是否违背妇女意愿,都构成拐卖妇女罪。所以,双方侵害的法益相同,如果有其他对于人身自由等权益的侵害,则可以判加重情节。
其二,从公益角度来说,买卖同罪能增强人们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意识,从源头减少人口拐卖人口买卖案件。我国许多偏远地区的人们因为文化水平有限,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对收买人口所构成的犯罪没有认识,再加之本地行政成本偏低,很难起到预防作用。
试想,你是偏远山村里的居民,文化水平有限,也没有足够的刑法知识。这天,村中的老王因为一年前从人贩手里买了个孩子而被警察带走,但没过几天他就什么事都没有地回来了。你能从这个现象中认识到什么?你只会觉得买个孩子也不是什么大事。但如果老王被带走后,几年没见到他人,回来的时候头发都发白了,那是不是就对收买人口有了直观的认识?
同时,提高刑法才能提升威慑力。美国开发署对三个地区的人口拐卖中买方的调查显示,提高刑法是威慑他们的首要因素。我国刑法修正案 8 提高了强迫劳动罪的法定刑后,黑砖窑类似案件也就基本销声匿迹了,这都是法律规范作用的体现。
我国之所以长久以来都保持着买卖不同罪,一是因为传统观念中人口拐卖的历史根源难以消除,二是为保护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权益,以及因收买而成立的新家庭。涉及前者,我方认为法不责众不能成为立法停滞不前的理由。对于后者,我方认为如果可以在预防上着力,也同样可以起到保护被害人权益的作用。并且人口买卖对于被害人员家庭的伤害是不可挽回的。难道我们要为了这些通过违法途径组建的家庭,而忽视那些被人口买卖毁掉的家庭?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应当买卖同罪,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所述,正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应当买卖同罪。
接正方一辩,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
反方二辩:你好,听得见吗? 正方一辩:可以。
反方二辩:首先我们两方需要达成共识的是,辩题中的收买行为不以出卖为目的,其收买方并非为了中转,对吗?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二辩:好,其次我发现你方达成共识,今天我们在辩题中的同罪是指同一个罪名还是同一种量刑?我方指出的是两者共两,两者是的法令,请期坚持一下。 正方一辩:嗯,好的,我方也是量刑啊,今天我们我们所讨论的是收买方和拐卖方的量刑的程度。
反方二辩:那请问您方拐卖中的行为是否必然包括强制和强迫行为? 正方一辩:不一定。
反方二辩:在我方看来,拐卖者为实施拐卖行为和阻止其逃脱,必然实施了一定的强制手段,那么您方认为卖方和买方侵害的权益相同的。 正方一辩:我方,我方认为是相同的,刚刚我们在一辩稿中也用安徽的案例立了,这拿妇你自愿被卖到中国,这个被卖的过程中是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啊。
反方二辩:在我方看来,他并不相同,拐卖方他必定侵害了实体权利,因为在拐卖罪中,他必然已经包括了剥夺人身权利自由和非法资金,因为我方前面已经说过了,因为在拐卖的行为中必然包括了强制和强迫手段,但是买方在收买行为发生后,不一定会剥夺人身权利,侵犯人身自由,因此在侵犯权益不相同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为买方的相关量刑去留一面空间。
反方二辩:再问您方,您方也承认了,如果是一个普通大众,都很难知道具体法律的每一个罪恶信息,更何况是在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村,那么提高刑罚的程度,他真的能起到一定的解释作用了? 正方一辩:我朋友刚刚用一个语境来跟您详细的解释了,提高刑罚是可以使其使人们对这个罪有更深的理解。 反方二辩:我方认为,即使提高量刑程度,对于收买方来说,他们在收买时其实并不会注意到此量刑程度的变化,但是在警方寻找人员询问并告知法律后果后,他们反而会因为惧怕刑法而进行包庇、隐瞒行为,那么是不利于拐卖这个警方去寻找拐卖方的。感谢。
接正方一辩,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
反方二辩:你好,听得见吗? 正方一辩:可以。
反方二辩:首先我们两方需要达成共识的是,辩题中的收买行为不以出卖为目的,其收买方并非为了中转,对吗?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二辩:好,其次我发现你方达成共识,今天我们在辩题中的同罪是指同一个罪名还是同一种量刑?我方指出的是两者共两,两者是的法令,请期坚持一下。 正方一辩:嗯,好的,我方也是量刑啊,今天我们我们所讨论的是收买方和拐卖方的量刑的程度。
反方二辩:那请问您方拐卖中的行为是否必然包括强制和强迫行为? 正方一辩:不一定。
反方二辩:在我方看来,拐卖者为实施拐卖行为和阻止其逃脱,必然实施了一定的强制手段,那么您方认为卖方和买方侵害的权益相同的。 正方一辩:我方,我方认为是相同的,刚刚我们在一辩稿中也用安徽的案例立了,这拿妇你自愿被卖到中国,这个被卖的过程中是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啊。
反方二辩:在我方看来,他并不相同,拐卖方他必定侵害了实体权利,因为在拐卖罪中,他必然已经包括了剥夺人身权利自由和非法资金,因为我方前面已经说过了,因为在拐卖的行为中必然包括了强制和强迫手段,但是买方在收买行为发生后,不一定会剥夺人身权利,侵犯人身自由,因此在侵犯权益不相同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为买方的相关量刑去留一面空间。
反方二辩:再问您方,您方也承认了,如果是一个普通大众,都很难知道具体法律的每一个罪恶信息,更何况是在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村,那么提高刑罚的程度,他真的能起到一定的解释作用了? 正方一辩:我朋友刚刚用一个语境来跟您详细的解释了,提高刑罚是可以使其使人们对这个罪有更深的理解。 反方二辩:我方认为,即使提高量刑程度,对于收买方来说,他们在收买时其实并不会注意到此量刑程度的变化,但是在警方寻找人员询问并告知法律后果后,他们反而会因为惧怕刑法而进行包庇、隐瞒行为,那么是不利于拐卖这个警方去寻找拐卖方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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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我方观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不应简单地实施买卖同罪原则。在立法和实践层面,这样做更能实现法的功能性,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以下是我方的主要观点:
第一,从立法角度出发,买卖不同罪,卖的罪重于买的罪,这从犯罪结果、主观方面、刑法原则三个角度能更好地保护法益。
首先,从危害结果层面看,收买行为的现实危害性低于拐卖行为。在拐卖儿童犯罪中,拐卖犯罪处于核心链条,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危险性显然低于拐卖犯罪,其刑事责任限于拐卖犯罪是合理的。
其次,就主观方面而言,买方法律意识淡薄,卖方知法犯法。卖方通常是出于牟利的目的参与犯罪行为,而买方通常可能是出于对家庭成员的需求或者其他原因购买。这种主观动力上的差异导致对两类行为人的惩罚应当有所区分。
再者,买卖同罪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这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罚责任,法院也应当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在量刑方面,拐卖儿童罪基本犯的法定刑是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基本犯的法定刑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两者差距较大。
第二,从实践的角度出发,买卖同罪可能会导致执法上的困难,不利于解救受害者。
首先,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来看,买方往往是受害者被解救后的关键证人,如果买方因害怕受到严厉惩罚而选择沉默或者逃逸,那么将对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造成极大的障碍。
其次,从社会效果的角度考量,买卖同罪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在一些偏远地区,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如果对他们施以与职业犯罪分子相同的惩罚,那么可能会引起当地居民的强烈反感,产生包庇行为,甚至可能导致整个社会不稳定。
第三,贩卖一定是基于盈利目的,行为人通常也会获利,而收买则是舍利,行为人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法律之所以为收买被拐儿童留口子,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将买家视为受害者,认为他们通常没有恶意,将收买的孩子视如己出,却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另一方面,出于解救被拐儿童的考虑,希望能够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引导买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让被拐儿童早日回到亲生父母身边。
第四,从现实的市场层面看,对买方的严厉打击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销售市场。买方大多数因为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传统思想,或者夫妻不能生育而去买孩子。严厉打击非但难以解决买方相应需求,而且由于量刑的加重,买方更有可能会隐瞒犯罪事实,甚至限制被拐儿童的人身自由,进而影响到公安机关对被拐儿童的解救。
综上,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简单地实施买卖同罪的原则,我们应当更加注重法律的精细化操作,考虑到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同时也要兼顾社会效益、受害者保护,考虑连贯性跟国际经验的多元视角。感谢大家的聆听。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我方观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不应简单地实施买卖同罪原则。在立法和实践层面,这样做更能实现法的功能性,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以下是我方的主要观点:
第一,从立法角度出发,买卖不同罪,卖的罪重于买的罪,这从犯罪结果、主观方面、刑法原则三个角度能更好地保护法益。
首先,从危害结果层面看,收买行为的现实危害性低于拐卖行为。在拐卖儿童犯罪中,拐卖犯罪处于核心链条,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危险性显然低于拐卖犯罪,其刑事责任限于拐卖犯罪是合理的。
其次,就主观方面而言,买方法律意识淡薄,卖方知法犯法。卖方通常是出于牟利的目的参与犯罪行为,而买方通常可能是出于对家庭成员的需求或者其他原因购买。这种主观动力上的差异导致对两类行为人的惩罚应当有所区分。
再者,买卖同罪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这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罚责任,法院也应当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在量刑方面,拐卖儿童罪基本犯的法定刑是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基本犯的法定刑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两者差距较大。
第二,从实践的角度出发,买卖同罪可能会导致执法上的困难,不利于解救受害者。
首先,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来看,买方往往是受害者被解救后的关键证人,如果买方因害怕受到严厉惩罚而选择沉默或者逃逸,那么将对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造成极大的障碍。
其次,从社会效果的角度考量,买卖同罪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在一些偏远地区,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如果对他们施以与职业犯罪分子相同的惩罚,那么可能会引起当地居民的强烈反感,产生包庇行为,甚至可能导致整个社会不稳定。
第三,贩卖一定是基于盈利目的,行为人通常也会获利,而收买则是舍利,行为人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法律之所以为收买被拐儿童留口子,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将买家视为受害者,认为他们通常没有恶意,将收买的孩子视如己出,却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另一方面,出于解救被拐儿童的考虑,希望能够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引导买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让被拐儿童早日回到亲生父母身边。
第四,从现实的市场层面看,对买方的严厉打击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销售市场。买方大多数因为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传统思想,或者夫妻不能生育而去买孩子。严厉打击非但难以解决买方相应需求,而且由于量刑的加重,买方更有可能会隐瞒犯罪事实,甚至限制被拐儿童的人身自由,进而影响到公安机关对被拐儿童的解救。
综上,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简单地实施买卖同罪的原则,我们应当更加注重法律的精细化操作,考虑到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同时也要兼顾社会效益、受害者保护,考虑连贯性跟国际经验的多元视角。感谢大家的聆听。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简单地实施买卖同罪的原则,应更加注重法律的精细化操作,考虑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兼顾社会效益、受害者保护,从多元视角出发实现法的功能性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感谢反方一辩。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有请。
正方二辩:首先确认一下您方态度,我们今天是不应该提高法定刑,还是应该保持现状。我方认为,提高法定刑,就是要解决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让拐卖行为符合法律。因为现状不够好,所以我们才要进行调整,但不能简单地说是提高,可以通过提高或者是通过数罪并罚的原则一起来进行这个调整。所以,您方态度就是今天也可以提高法定刑,同时通过数罪并罚,在我方看来这两者是不冲突的。
接着往下问,您方认为卖方必然侵犯被拐卖人的人身自由,是吗?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二辩:所以您方认为每一个案子中都会存在该类行为。 反方一辩:嗯,对的。
正方二辩:所以这时候我只需要跟您指出法律证明不是就可以证合我方观点。我方一辩稿也跟您说了,越南新娘自愿被卖到中国的时候,这个时候我们看到卖方也并未侵害其人身自由,并未限制他,所以我们说卖方也并不必然侵害其人身自由,双方买卖双方所共同侵害的法律是一致的,只有人生不可被买卖的权利。
其次,您方刚才说可以通过数罪并罚来进行判断,现在的法律也有数罪并罚,但是我们看到对于那些没有构成数罪并罚要件的案件,您方所提出的数罪并罚达到的效果是。
反方一辩:首先回应您刚才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您刚举过那个越南被卖的案子,我们也进行过深入的研究。首先回应您,为什么他会被卖,因为是他家庭的缘故,所以他不是出于他个人的意愿被卖。第二层,您说的那个特殊的情况,我打断一下,判决书里写的,打断一下,那个判决书写的就是不违背处理意愿,不成为构成犯罪的必然要件。其次,您刚回答我的问题,今天这个预定没有构成数罪并罚要件的案件,您该打算如何处罚?不构成数罪并罚的要件,一定是因为他没有达成数罪并罚的标准,所以要按照他的具体情节去进行处罚呀。
正方二辩:所以就是您方已经可我看到数罪并罚没有办法对那些一些单纯的收买行为进行判罚,可是我们看到那些收买,那些收买行为同样危害了社会安全具有严重影响。以上完毕。
感谢反方一辩。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有请。
正方二辩:首先确认一下您方态度,我们今天是不应该提高法定刑,还是应该保持现状。我方认为,提高法定刑,就是要解决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让拐卖行为符合法律。因为现状不够好,所以我们才要进行调整,但不能简单地说是提高,可以通过提高或者是通过数罪并罚的原则一起来进行这个调整。所以,您方态度就是今天也可以提高法定刑,同时通过数罪并罚,在我方看来这两者是不冲突的。
接着往下问,您方认为卖方必然侵犯被拐卖人的人身自由,是吗?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二辩:所以您方认为每一个案子中都会存在该类行为。 反方一辩:嗯,对的。
正方二辩:所以这时候我只需要跟您指出法律证明不是就可以证合我方观点。我方一辩稿也跟您说了,越南新娘自愿被卖到中国的时候,这个时候我们看到卖方也并未侵害其人身自由,并未限制他,所以我们说卖方也并不必然侵害其人身自由,双方买卖双方所共同侵害的法律是一致的,只有人生不可被买卖的权利。
其次,您方刚才说可以通过数罪并罚来进行判断,现在的法律也有数罪并罚,但是我们看到对于那些没有构成数罪并罚要件的案件,您方所提出的数罪并罚达到的效果是。
反方一辩:首先回应您刚才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您刚举过那个越南被卖的案子,我们也进行过深入的研究。首先回应您,为什么他会被卖,因为是他家庭的缘故,所以他不是出于他个人的意愿被卖。第二层,您说的那个特殊的情况,我打断一下,判决书里写的,打断一下,那个判决书写的就是不违背处理意愿,不成为构成犯罪的必然要件。其次,您刚回答我的问题,今天这个预定没有构成数罪并罚要件的案件,您该打算如何处罚?不构成数罪并罚的要件,一定是因为他没有达成数罪并罚的标准,所以要按照他的具体情节去进行处罚呀。
正方二辩:所以就是您方已经可我看到数罪并罚没有办法对那些一些单纯的收买行为进行判罚,可是我们看到那些收买,那些收买行为同样危害了社会安全具有严重影响。以上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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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对方辩友说了几个点,我做如下总结:
其一,我们双方达成共识,今天要讨论的是良性程度的比较,而非罪名。且今天讨论的是收买行为,不以中转 为目的,大多以组成家庭等为目的,和拐卖方以牟利为目的有着巨大的主观差别。
其二,在我方看来,拐卖者为实施拐卖行为和阻止其逃脱,必然使用了一定的强制手段,不然受害者一定会进行逃脱行为。而越南新娘这个案例,我方一辩已经告诉过您,其是因为特殊的家庭原因所导致,所以其意愿也有待考量。因此,我方认为买方和卖方所侵害的法权益并不相同。拐卖必定侵害实体权利,在拐卖罪中已经必然包括了剥夺人身权利自由和司法拘径。但是买方在收买行为发生后,不一定会剥夺人身权利,侵害人身自由。因此在侵犯权益不一定相同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为买方的相关量刑留出有效空间。收买之后的后续行为,如非法拘禁和强奸等,则属于加重情节,可数罪并罚进行相关的刑罚力度加重。
其三,我方理解您方因为受害者遭受的苦难而迫切想要去阻止这种行为的发生。然而今天,如果我们达成了买卖同罪,刑罚过重,更会导致法律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但您方加强买方量刑的提议,真的能让收买行为减少吗?据我国国情来看,收买方大多来自于法律意识薄弱的农村普通大众。经过基本普法,都很难清楚每一个罪的具体刑期、判罚和改动,更何况是在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村。所以,即使提高量刑程度,对于收买方来说,他们在收买时并不会注意到量刑程度的变化,但是在警方寻找人员询问并告知法律后果后,反而会因为惧怕刑罚的加重而进行包庇、隐瞒行为,反而不利于警方解救受害者。
以上,感谢。
今天,对方辩友说了几个点,我做如下总结:
其一,我们双方达成共识,今天要讨论的是良性程度的比较,而非罪名。且今天讨论的是收买行为,不以中转 为目的,大多以组成家庭等为目的,和拐卖方以牟利为目的有着巨大的主观差别。
其二,在我方看来,拐卖者为实施拐卖行为和阻止其逃脱,必然使用了一定的强制手段,不然受害者一定会进行逃脱行为。而越南新娘这个案例,我方一辩已经告诉过您,其是因为特殊的家庭原因所导致,所以其意愿也有待考量。因此,我方认为买方和卖方所侵害的法权益并不相同。拐卖必定侵害实体权利,在拐卖罪中已经必然包括了剥夺人身权利自由和司法拘径。但是买方在收买行为发生后,不一定会剥夺人身权利,侵害人身自由。因此在侵犯权益不一定相同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为买方的相关量刑留出有效空间。收买之后的后续行为,如非法拘禁和强奸等,则属于加重情节,可数罪并罚进行相关的刑罚力度加重。
其三,我方理解您方因为受害者遭受的苦难而迫切想要去阻止这种行为的发生。然而今天,如果我们达成了买卖同罪,刑罚过重,更会导致法律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但您方加强买方量刑的提议,真的能让收买行为减少吗?据我国国情来看,收买方大多来自于法律意识薄弱的农村普通大众。经过基本普法,都很难清楚每一个罪的具体刑期、判罚和改动,更何况是在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村。所以,即使提高量刑程度,对于收买方来说,他们在收买时并不会注意到量刑程度的变化,但是在警方寻找人员询问并告知法律后果后,反而会因为惧怕刑罚的加重而进行包庇、隐瞒行为,反而不利于警方解救受害者。
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感谢主席。
首先第一点,今天我们的一个比较标准应当是双方侵犯的法益相同。这一点我方刚才已给您举出了那个越南新娘的案子。您刚刚告诉我说其是因为一些家庭原因,可是今天若因家庭困难,我去搬砖,此时我是自愿的,我并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没有违背妇女的意愿。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买方和卖方共同侵犯的基础法律是一致的,只有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并没有您方所说的多出的那一部分人身自由。
其次,您刚刚跟我说数罪并罚。我们可以看到现行法律所有严重侵害其他权益的行为买卖都能适用数罪并罚,所以我们要比的是最近的买方和卖方,此时他们所触犯的法益是一致的。
其次再来聊您刚刚所说的一个数罪并罚的问题。就是您刚刚所告诉我说那些数罪并罚可以用,就是有一些严重行为可以对他们进行量刑。可是您方并未看到的是,今天有一些人把那些收买方把一些儿童或者妇女买回来,可是他们在当今刑法中只判了三年以下,甚至是没有判刑,现今的缓刑率是非常高的。您方的数罪并罚并没有对这一部分人达到任何的惩罚效力。
而您刚才跟我说可能会造成一个执行力的问题,可是您刚今天。在我国已经进行了一些执法的情况下,买卖人口更倾向于一个跨境犯罪。我方有 2016 年的数据显示,越南有 70%的拐卖人口是流向了中国的。这个时候您方的执法或者说一些数罪量刑形势并没有办法控制卖方以达到法律效力。这个时候我们说只有加重法对买方的威慑力,我们才能达到执法的效果。其次您刚所说的那个就是买方会,就是强匿的问题,我方认为,就是今天对他是一个更重的刑罚,对他的威慑力更大,还是一个轻的刑罚,让他觉得这不是威慑力更大。以上观点。
好,感谢主席。
首先第一点,今天我们的一个比较标准应当是双方侵犯的法益相同。这一点我方刚才已给您举出了那个越南新娘的案子。您刚刚告诉我说其是因为一些家庭原因,可是今天若因家庭困难,我去搬砖,此时我是自愿的,我并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没有违背妇女的意愿。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买方和卖方共同侵犯的基础法律是一致的,只有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并没有您方所说的多出的那一部分人身自由。
其次,您刚刚跟我说数罪并罚。我们可以看到现行法律所有严重侵害其他权益的行为买卖都能适用数罪并罚,所以我们要比的是最近的买方和卖方,此时他们所触犯的法益是一致的。
其次再来聊您刚刚所说的一个数罪并罚的问题。就是您刚刚所告诉我说那些数罪并罚可以用,就是有一些严重行为可以对他们进行量刑。可是您方并未看到的是,今天有一些人把那些收买方把一些儿童或者妇女买回来,可是他们在当今刑法中只判了三年以下,甚至是没有判刑,现今的缓刑率是非常高的。您方的数罪并罚并没有对这一部分人达到任何的惩罚效力。
而您刚才跟我说可能会造成一个执行力的问题,可是您刚今天。在我国已经进行了一些执法的情况下,买卖人口更倾向于一个跨境犯罪。我方有 2016 年的数据显示,越南有 70%的拐卖人口是流向了中国的。这个时候您方的执法或者说一些数罪量刑形势并没有办法控制卖方以达到法律效力。这个时候我们说只有加重法对买方的威慑力,我们才能达到执法的效果。其次您刚所说的那个就是买方会,就是强匿的问题,我方认为,就是今天对他是一个更重的刑罚,对他的威慑力更大,还是一个轻的刑罚,让他觉得这不是威慑力更大。以上观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认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通过以上分论点及事实佐证,论证了买卖双方侵犯的法益相同,现行法律对买方的处罚存在不足,应加重对买方的刑罚以达到执法效果和威慑力。
感谢正方二辩。下面有请正反双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 1 分 30 秒,发言及计时开始。
正方四辩:天津市中二院表示,在执法力度加大后,有公安部公开数据显示,2021 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 2013 年相比,上幅达到 88.3%。中国对卖方市场的执法打击力度非常大,您方准备否认呢?
反方四辩:他执法力度非常大,但是他对修改刑法是没有关系的。其次我想问您方,您方总是提这个越南新娘的案件,他只是作为一个特例,但是在中国,大部分的妇女儿童是被拐来的,被拐来的必然会侵犯其人身自由,而卖方不一定侵犯人身自由,因此他们的法益其实是并不相同的。
正方四辩:其次问您方,如果您方作为一个买方,收养了一个三个月的婴儿,抚养至 18 岁,那买方和卖方是一样的罪恶吗?
反方四辩:首先回答一下您刚的越南新娘的问题,我们所说的买卖妇女儿童,共同侵犯的法益都必然为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您所谓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尊严都不应该作为买卖人口中的侵犯的法益,所以法意相同,罪行也应该相同。
正方四辩:我再问您,中国法院网抽样数据显示,有 70%的案件涉及外籍妇女儿童被拐卖到伦州,2016 年的数据显示,越南有 70%的被拐卖人口走向了中国。卖方市场管控如此严厉的情况下,买方市场却依然要跨境都要去买卖人口,您方准备怎么处置?
反方四辩:首先说它并不是说法意相同的问题,重点在于法意不一定相同,因为卖方必然侵犯人身自由,而买方不必然。其次,对于您方所说的买方市场的问题,我们要解决应该是从需求方的需求端去解决,而不是从立法的方面去解决。
正方四辩:其次您方认为这个拐卖行为的泛滥,为什么要通过立法进行解决,您方的底层逻辑是什么呢?
反方四辩:首先我再给您强调一下,您方也说了,在不同的买卖人口的案件中,侵犯人身自由都是不必要的,所以说买卖人口的案件中,侵犯人身自由也不是所侵犯的法益,应该是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我刚给您讲的是 70%的人口流向了中国,买方,卖方是买方市场已经无法控制了,卖方市场在严厉打击的情况下,买方市场无法控制,所以我刚才要从立法层面去纠正,而您方所谓的数罪并罚,是没有办法达到这样的效果的。
正方四辩:从立法上面,为什么我们帮这个买方市场的问题,他应该是一个需求的问题,需求的问题您应该是我们解决的是他们的司法问题,或者说他们的经济问题,应该从执法或者司法的程度去解决,而不是从立法的解决。
反方四辩:对,您刚讲到的一个需求的问题,我们光承认可能在一些地区他是需求,那么既然他有需求,杀人也可以切分啊,那也是一种需求,为什么不去杀人呢?难道不就是因为刑法不够高,没有对他们起到威慑力吗?
感谢正方二辩。下面有请正反双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 1 分 30 秒,发言及计时开始。
正方四辩:天津市中二院表示,在执法力度加大后,有公安部公开数据显示,2021 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 2013 年相比,上幅达到 88.3%。中国对卖方市场的执法打击力度非常大,您方准备否认呢?
反方四辩:他执法力度非常大,但是他对修改刑法是没有关系的。其次我想问您方,您方总是提这个越南新娘的案件,他只是作为一个特例,但是在中国,大部分的妇女儿童是被拐来的,被拐来的必然会侵犯其人身自由,而卖方不一定侵犯人身自由,因此他们的法益其实是并不相同的。
正方四辩:其次问您方,如果您方作为一个买方,收养了一个三个月的婴儿,抚养至 18 岁,那买方和卖方是一样的罪恶吗?
反方四辩:首先回答一下您刚的越南新娘的问题,我们所说的买卖妇女儿童,共同侵犯的法益都必然为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您所谓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尊严都不应该作为买卖人口中的侵犯的法益,所以法意相同,罪行也应该相同。
正方四辩:我再问您,中国法院网抽样数据显示,有 70%的案件涉及外籍妇女儿童被拐卖到伦州,2016 年的数据显示,越南有 70%的被拐卖人口走向了中国。卖方市场管控如此严厉的情况下,买方市场却依然要跨境都要去买卖人口,您方准备怎么处置?
反方四辩:首先说它并不是说法意相同的问题,重点在于法意不一定相同,因为卖方必然侵犯人身自由,而买方不必然。其次,对于您方所说的买方市场的问题,我们要解决应该是从需求方的需求端去解决,而不是从立法的方面去解决。
正方四辩:其次您方认为这个拐卖行为的泛滥,为什么要通过立法进行解决,您方的底层逻辑是什么呢?
反方四辩:首先我再给您强调一下,您方也说了,在不同的买卖人口的案件中,侵犯人身自由都是不必要的,所以说买卖人口的案件中,侵犯人身自由也不是所侵犯的法益,应该是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我刚给您讲的是 70%的人口流向了中国,买方,卖方是买方市场已经无法控制了,卖方市场在严厉打击的情况下,买方市场无法控制,所以我刚才要从立法层面去纠正,而您方所谓的数罪并罚,是没有办法达到这样的效果的。
正方四辩:从立法上面,为什么我们帮这个买方市场的问题,他应该是一个需求的问题,需求的问题您应该是我们解决的是他们的司法问题,或者说他们的经济问题,应该从执法或者司法的程度去解决,而不是从立法的解决。
反方四辩:对,您刚讲到的一个需求的问题,我们光承认可能在一些地区他是需求,那么既然他有需求,杀人也可以切分啊,那也是一种需求,为什么不去杀人呢?难道不就是因为刑法不够高,没有对他们起到威慑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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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双方对辩的讨论流程: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时间为 1 分 30 秒,有请。
正方三辩:这个盘问是任意一个辩手,还是由被盘问方指派一个?
反方:我们说三天外都截止,都坚持。好,我方指派。
正方三辩:您方今天讲有这个社会问题,那您方今天打算用什么手段来打击拐卖人口的行为?一辩。
反方:这个规则就是我们任意接皆制,然后我方认为现阶段,现代我们如何解决它,就首先就是立法,立法在调整改进,第二社会教育,第三社会资本管理,第四人们思想改进。
正方三辩:是以打算在立法方面怎么解决,立法方面怎么改,怎么解决,就可以通过调整,动态调整他的刑罚的,怎么动态调整?
反方:但是怎么调节量刑的程度可以提升,就像您刚说的,我们认可可以提升,可以提高他的刑罚,但是不一定要像您方说那样做买卖同罪,为什么不买卖同罪举证,这就是您方要举己的问题了。我方已经在前场举出了,他们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的,他们都必然侵害人权,不可被买卖权。
正方三辩:这件事情我继续跟您往下讲,您方今天讲执法有效果,您方举证现在买卖行为居高不下,是因为执法官打击力度不够,举证。
反方:执法端打击力度不够,比如说给您举一个例子,因为一个小孩被拐到了山村里,我们要去解救他,是因为存在那些村民互相包庇,或者是因为打击犯罪的,就比如说他们的思想法律,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个事情严重性,然后他们反而窝藏这个事情更加的隐晦,所以让这个解决过程更加的困难。这点但是我方也记者人说 222 年公安部说查了严格打拐的知识,而犯罪率还是情方不下,所以说今天的问题不是打击犯罪的问题,不是执法的在自己就立足不动,而是立法的他让大家的社会共识没有认为拐卖都是一件很坏很坏的事儿。
正方三辩:我继续今天往下讲,您方讲今天执法过程中会有官民相互,是不是因为执法人员即使抓了哪方,没几天就放了警察,觉得还不如不抓,是不是还得从提升立法的角度来改善执法者的观念?
反方:首先,首先我们一辩稿中并没有任何以及官民相互,请您好好的再回应一下我们一辩稿内容,第二,您说的这个提高,这个调整立法,我们一直都是认可的,没有说不,不改变,这个您方讲的包庇,不就是想讲的是要么是村民相户,要么是官民相户,这有啥区别?所以说今天执法执法的措施不到位,也不是您方今天空喊口号,说我要是法有效果就好。女方今天全场也没讲出怎么吃法有效果。
正方三辩:我继续往下跟您聊,一个农村老汉看到隔壁家老王,他买了一个媳妇儿回来,被警察抓走后,几天几天之后没啥事儿就回来了,是不是因为这是不是让老汉觉得买个媳妇儿也没啥关系?
反方:这个例子我觉得您讲的非常的独特,但是这个行为说明可能是存在一些偏远的地方,他们存在官明项目,更它反映了他们是因为法律思想出国呀,这真是我们要去解决的问题啊,只因为他个星期之后,他隔壁老板没没被抓走,好几年之后才回答,甚至被让老汉知道奶奶那老孩子事件很坏很快坏的事不该做,所以说提升立法能改善村民的行政。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时间为 1 分 30 秒,有请。
正方三辩:这个盘问是任意一个辩手,还是由被盘问方指派一个?
反方:我们说三天外都截止,都坚持。好,我方指派。
正方三辩:您方今天讲有这个社会问题,那您方今天打算用什么手段来打击拐卖人口的行为?一辩。
反方:这个规则就是我们任意接皆制,然后我方认为现阶段,现代我们如何解决它,就首先就是立法,立法在调整改进,第二社会教育,第三社会资本管理,第四人们思想改进。
正方三辩:是以打算在立法方面怎么解决,立法方面怎么改,怎么解决,就可以通过调整,动态调整他的刑罚的,怎么动态调整?
反方:但是怎么调节量刑的程度可以提升,就像您刚说的,我们认可可以提升,可以提高他的刑罚,但是不一定要像您方说那样做买卖同罪,为什么不买卖同罪举证,这就是您方要举己的问题了。我方已经在前场举出了,他们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的,他们都必然侵害人权,不可被买卖权。
正方三辩:这件事情我继续跟您往下讲,您方今天讲执法有效果,您方举证现在买卖行为居高不下,是因为执法官打击力度不够,举证。
反方:执法端打击力度不够,比如说给您举一个例子,因为一个小孩被拐到了山村里,我们要去解救他,是因为存在那些村民互相包庇,或者是因为打击犯罪的,就比如说他们的思想法律,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个事情严重性,然后他们反而窝藏这个事情更加的隐晦,所以让这个解决过程更加的困难。这点但是我方也记者人说 222 年公安部说查了严格打拐的知识,而犯罪率还是情方不下,所以说今天的问题不是打击犯罪的问题,不是执法的在自己就立足不动,而是立法的他让大家的社会共识没有认为拐卖都是一件很坏很坏的事儿。
正方三辩:我继续今天往下讲,您方讲今天执法过程中会有官民相互,是不是因为执法人员即使抓了哪方,没几天就放了警察,觉得还不如不抓,是不是还得从提升立法的角度来改善执法者的观念?
反方:首先,首先我们一辩稿中并没有任何以及官民相互,请您好好的再回应一下我们一辩稿内容,第二,您说的这个提高,这个调整立法,我们一直都是认可的,没有说不,不改变,这个您方讲的包庇,不就是想讲的是要么是村民相户,要么是官民相户,这有啥区别?所以说今天执法执法的措施不到位,也不是您方今天空喊口号,说我要是法有效果就好。女方今天全场也没讲出怎么吃法有效果。
正方三辩:我继续往下跟您聊,一个农村老汉看到隔壁家老王,他买了一个媳妇儿回来,被警察抓走后,几天几天之后没啥事儿就回来了,是不是因为这是不是让老汉觉得买个媳妇儿也没啥关系?
反方:这个例子我觉得您讲的非常的独特,但是这个行为说明可能是存在一些偏远的地方,他们存在官明项目,更它反映了他们是因为法律思想出国呀,这真是我们要去解决的问题啊,只因为他个星期之后,他隔壁老板没没被抓走,好几年之后才回答,甚至被让老汉知道奶奶那老孩子事件很坏很快坏的事不该做,所以说提升立法能改善村民的行政。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三辩盘问对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时间为 1 分 30 秒,有请。
反方三辩:对面谁来?
正方:好的。
反方三辩:首先我请问一下,您刚觉得罪名就一定相同吗?我方说的是刑,基本的法定刑相同,从来没有说损失相同。那比如说我们今天侵害了那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同样它也可以构成生产、销售和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吧?
正方:(未回应)
反方三辩:然后这天问您,请您从字面意义上解释一下“拐卖”这两个字。
正方:对方辩友先回忆上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一个竞合的问题,跟新建议题没有关系啊,然后麻烦您重复一下第二个问题。
反方三辩:请从字面解释一下“拐卖”。
正方:从唯一解释的角度出发,你刚可以说在刑法上有解释。不要,我们今天就这两个字,字面解释,拐卖,拐卖,先拐后卖,由他拐的那个行为,他必然就已经侵犯他的人身自由权利。
反方三辩:我再问你方,在你方看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目的是什么呀?您方从刚刚一直以来对于所谓侵害法益方面的论证都没有很好的完满论证,到我方已经给你举出了一个反例,到目前它不是必然侵害这样一个例子。
正方:拐卖的目的当然是因为盈利啊。收买的目的那就有很多了,不同的案子也会有不同的目的,反正你认为最主要的目的是什么?
反方三辩:我记得我看到过一个数据所说的是收买 80%以上的目的都是为了婚姻、传宗接代。
正方:(未回应)
反方三辩:那你认为收买罪的相关条例中,最能够让群情激愤的是什么呀?
正方:是不是他就是收买之后再进行的非法拘禁和强奸的行为。
反方三辩:确实让人心情激愤,但我不知道是不是最高的,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收买罪本身,他只有一个收买行为,不包括后续的对吧,具体的强奸行为。您说的后续行为,我们也有了相关的那个数罪并罚的那些举措去惩罚他。然后我对您方的那个数罪并罚提出一个疑问吧,你方觉得现在很多罪行适用不了现在的数罪并罚的条款,所以认为数罪并罚立法的效率有限,是吗?
正方:我方不是这个意思,我方的意思是说在适用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都有无法达到的法律效果,效果都有缺失。
反方三辩:那你可举例吗?
正方:比如说如果当我没有去适用数罪并罚的时候,我只能看到 3 年以下,并且现在,并且现在的法定刑也是非常低,在这种情况下,明明双方侵害的法益都相同,但是为什么差距如此之大呢?如果是数罪并罚适用的情况下,就举例说拐卖方有些人没有被惩罚,是因为没有达到刑罚需要惩罚的地步,刑罚是最严厉的罚,他不能被滥用,不然的话,刑法,他就没有,他的严厉性跟法的尊严就无法被捍卫。
反方三辩:我再问您,您方觉得在您方的定义下,整收买罪的整个量刑幅度有多少?
正方:收买罪基本法定刑是 5 至 10 年,和拐卖一样。
反方三辩:对,收买了和拐卖是一样的,对吧。
正方:嗯。
反方三辩:然后就是将后续行为以及数罪并罚行为全部考虑在内,就是罪行怎么看?
正方:我没有听懂您方的意思啊,就是在现在的情况下,收买罪整个量刑幅度,包括他最轻的,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和最重的。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三辩盘问对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时间为 1 分 30 秒,有请。
反方三辩:对面谁来?
正方:好的。
反方三辩:首先我请问一下,您刚觉得罪名就一定相同吗?我方说的是刑,基本的法定刑相同,从来没有说损失相同。那比如说我们今天侵害了那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同样它也可以构成生产、销售和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吧?
正方:(未回应)
反方三辩:然后这天问您,请您从字面意义上解释一下“拐卖”这两个字。
正方:对方辩友先回忆上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一个竞合的问题,跟新建议题没有关系啊,然后麻烦您重复一下第二个问题。
反方三辩:请从字面解释一下“拐卖”。
正方:从唯一解释的角度出发,你刚可以说在刑法上有解释。不要,我们今天就这两个字,字面解释,拐卖,拐卖,先拐后卖,由他拐的那个行为,他必然就已经侵犯他的人身自由权利。
反方三辩:我再问你方,在你方看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目的是什么呀?您方从刚刚一直以来对于所谓侵害法益方面的论证都没有很好的完满论证,到我方已经给你举出了一个反例,到目前它不是必然侵害这样一个例子。
正方:拐卖的目的当然是因为盈利啊。收买的目的那就有很多了,不同的案子也会有不同的目的,反正你认为最主要的目的是什么?
反方三辩:我记得我看到过一个数据所说的是收买 80%以上的目的都是为了婚姻、传宗接代。
正方:(未回应)
反方三辩:那你认为收买罪的相关条例中,最能够让群情激愤的是什么呀?
正方:是不是他就是收买之后再进行的非法拘禁和强奸的行为。
反方三辩:确实让人心情激愤,但我不知道是不是最高的,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收买罪本身,他只有一个收买行为,不包括后续的对吧,具体的强奸行为。您说的后续行为,我们也有了相关的那个数罪并罚的那些举措去惩罚他。然后我对您方的那个数罪并罚提出一个疑问吧,你方觉得现在很多罪行适用不了现在的数罪并罚的条款,所以认为数罪并罚立法的效率有限,是吗?
正方:我方不是这个意思,我方的意思是说在适用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都有无法达到的法律效果,效果都有缺失。
反方三辩:那你可举例吗?
正方:比如说如果当我没有去适用数罪并罚的时候,我只能看到 3 年以下,并且现在,并且现在的法定刑也是非常低,在这种情况下,明明双方侵害的法益都相同,但是为什么差距如此之大呢?如果是数罪并罚适用的情况下,就举例说拐卖方有些人没有被惩罚,是因为没有达到刑罚需要惩罚的地步,刑罚是最严厉的罚,他不能被滥用,不然的话,刑法,他就没有,他的严厉性跟法的尊严就无法被捍卫。
反方三辩:我再问您,您方觉得在您方的定义下,整收买罪的整个量刑幅度有多少?
正方:收买罪基本法定刑是 5 至 10 年,和拐卖一样。
反方三辩:对,收买了和拐卖是一样的,对吧。
正方:嗯。
反方三辩:然后就是将后续行为以及数罪并罚行为全部考虑在内,就是罪行怎么看?
正方:我没有听懂您方的意思啊,就是在现在的情况下,收买罪整个量刑幅度,包括他最轻的,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和最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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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经过处理后的文本:
基本的法理而言,若选择加重情节。感谢双方辩手。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他方今天讲买卖中买方应该刑期被提高,但提高到多少,他方未明确。我质询他为何买卖应同罪,他说侵害的法益不相同。但是我方举证出卖方也不一定被侵害人身自由权,我方举出越南信阳自愿被卖到中国,其在被卖到中国的过程中,人身自由未被侵害,也未遭受暴力行为。所以在底层逻辑上,双方买方和卖方都侵犯了人的不可买卖性,所以在法理上面应同罪。我方已完成论证。
继续往下聊,今天我与对方探讨买方行为卖方行为都应被打击,但应如何打击。他说要执法,至于执法怎么办,他方未给出明确答复,也未给出一个执法有效果的论据。但我方恰恰举出了 2022 年中安公安部出台了严格打击的措施,而犯罪率还是提高不多。所以说今天的问题不是因为执法不够严格,而是执法打击力度不足,导致拐卖从国内转向国外,执法涉及不到国外的情况。所以提高刑法打击买方,才能解决现当今执法涉及不到的问题。
今方今天他方提到会有官民相互,也会有村民相指社受苦,这其实是立法方面的问题,是立法未改善到让社会大众认为拐卖妇女儿童不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我方今天全场也讲了,当一个老王买了一个老婆孩子回来,其隔壁村民,隔壁老汉看到他几天被警察抓后又回来了。所以说比起提升罪行,才能真正让社会大众知道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我方今天也提出数据,美国三个地区的人口拐卖中的调查形式,提高刑法是威慑他们的首要因素。而在现实的角度上,只有提高买方刑期,才能在大众共识中建立起不应当买卖妇女儿童的观念,也才能打击无数偏远山区那些认为买老婆孩子是正常日常的老汉,形成最严厉的社会共识。
以下是经过处理后的文本:
基本的法理而言,若选择加重情节。感谢双方辩手。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他方今天讲买卖中买方应该刑期被提高,但提高到多少,他方未明确。我质询他为何买卖应同罪,他说侵害的法益不相同。但是我方举证出卖方也不一定被侵害人身自由权,我方举出越南信阳自愿被卖到中国,其在被卖到中国的过程中,人身自由未被侵害,也未遭受暴力行为。所以在底层逻辑上,双方买方和卖方都侵犯了人的不可买卖性,所以在法理上面应同罪。我方已完成论证。
继续往下聊,今天我与对方探讨买方行为卖方行为都应被打击,但应如何打击。他说要执法,至于执法怎么办,他方未给出明确答复,也未给出一个执法有效果的论据。但我方恰恰举出了 2022 年中安公安部出台了严格打击的措施,而犯罪率还是提高不多。所以说今天的问题不是因为执法不够严格,而是执法打击力度不足,导致拐卖从国内转向国外,执法涉及不到国外的情况。所以提高刑法打击买方,才能解决现当今执法涉及不到的问题。
今方今天他方提到会有官民相互,也会有村民相指社受苦,这其实是立法方面的问题,是立法未改善到让社会大众认为拐卖妇女儿童不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我方今天全场也讲了,当一个老王买了一个老婆孩子回来,其隔壁村民,隔壁老汉看到他几天被警察抓后又回来了。所以说比起提升罪行,才能真正让社会大众知道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我方今天也提出数据,美国三个地区的人口拐卖中的调查形式,提高刑法是威慑他们的首要因素。而在现实的角度上,只有提高买方刑期,才能在大众共识中建立起不应当买卖妇女儿童的观念,也才能打击无数偏远山区那些认为买老婆孩子是正常日常的老汉,形成最严厉的社会共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通过列举案例和分析现实情况,论证了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认为提高刑法打击买方能够解决当前存在的执法问题,在大众中建立正确观念,形成严厉的社会共识。
感谢正方三辩。
首先,我们今天从未主张刑法应否提高,所讨论的辩题是应否买卖同罪。此情况与我方观点实则关系不大。
再说自愿被卖的例子,在今日辩论前提下,这应属极少数情况,此例说服力有限。
对方称因中国执法力度大,导致买方比卖方猖獗。那既然执法力度大,为何还要修改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及降低犯罪率?
我方坚持认为,在此条件下打击收买罪的做法,不在于立法规定买卖同罪,而在于执法与司法层面。有人专门对收买被拐卖妇女案件进行统计,在裁判网上搜索到 665 份收买被拐卖妇女案子刑事判决文书,其中收买人因数罪被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仅占比 10.86%,并罚比例较低。
所以在现行刑法未作修改前,首先应考虑刑事司法是否组织有序,刑法提供的刑法制裁手段是否体现了刑罚的及时性与不可避免性。正如某位教授所说,关键问题往往不在于纸面上的刑法量刑有多高,而在于案发概率和实际执法力度。实现对收买与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并重审视,重点不在于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定刑,而是要改变以往重打击拐卖、轻审视收买的关键误区,提高刑事追诉率,减少犯罪案数,加强数罪并罚的刑事追究,并完善一系列诸如教育制度和收养制度。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之间的定罪量刑可轻重有别,对受害与拐卖方并重惩治,并非同罪同罚。只有既宽且严、宽严相济,才能达到惩治预防的理想效果。
此外,常见的收买行为多为单纯收买,并非后续的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
感谢正方三辩。
首先,我们今天从未主张刑法应否提高,所讨论的辩题是应否买卖同罪。此情况与我方观点实则关系不大。
再说自愿被卖的例子,在今日辩论前提下,这应属极少数情况,此例说服力有限。
对方称因中国执法力度大,导致买方比卖方猖獗。那既然执法力度大,为何还要修改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及降低犯罪率?
我方坚持认为,在此条件下打击收买罪的做法,不在于立法规定买卖同罪,而在于执法与司法层面。有人专门对收买被拐卖妇女案件进行统计,在裁判网上搜索到 665 份收买被拐卖妇女案子刑事判决文书,其中收买人因数罪被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仅占比 10.86%,并罚比例较低。
所以在现行刑法未作修改前,首先应考虑刑事司法是否组织有序,刑法提供的刑法制裁手段是否体现了刑罚的及时性与不可避免性。正如某位教授所说,关键问题往往不在于纸面上的刑法量刑有多高,而在于案发概率和实际执法力度。实现对收买与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并重审视,重点不在于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定刑,而是要改变以往重打击拐卖、轻审视收买的关键误区,提高刑事追诉率,减少犯罪案数,加强数罪并罚的刑事追究,并完善一系列诸如教育制度和收养制度。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之间的定罪量刑可轻重有别,对受害与拐卖方并重惩治,并非同罪同罚。只有既宽且严、宽严相济,才能达到惩治预防的理想效果。
此外,常见的收买行为多为单纯收买,并非后续的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以下是处理后的文本:
感谢反方三辩,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用时 3 分钟,由正方发言,有请。
正方:大家好,我们的翻译机器师今天他方讲买方的现实危害性一定比卖方大,那封献体验女的案子,买方把买来的妇女囚禁起来,并施以暴力手段强奸,是不是买方也不一定比卖方大?所以说女方的买方比卖方大,是买方比卖方小,是不是也不成立?我方说的是收买这个行为,但是之后的强奸和非法拘禁,都是属于加重情节,可以进行数罪并罚。然后再问您方,您方一直抨击的其实是数罪并罚这个实施率少,所以我方在提倡可以提高司法上的力度。那既然数罪并罚的条文在那儿,立法是最后手段,不能轻易动用,那么能改进执法,为什么不改进呢?
我们今天讲的数院病房不是对于那些很快很快又属于这个强奸,又属于非法拘禁这些很坏很坏的人,无论是非法拘禁,无论是过去的私人密码,而是现在的集成计码都能改善。但是我们要讲的是那些很好很好的,只是把那些妇女儿童买回来,但正常孩子讲您的书的密码惩戒不到那些,他们轻症缓刑率很高,他们最后都不判。接着跟您聊主观恶性的问题,是不是风献给了您的案子里,买方也不一定比卖方判的主观恶性低啊,买方是不是不仅要把它囚禁起来,还是要把它当做一个奴隶来讲?
首先回应一下您刚刚说的把孩子收养来然后好好对待,那现在这样的话,为什么一定让孩子再判他 5 年的有期徒刑呢?然后再问您,是不是在您刚的语境下,所有犯罪都判死刑就是最好的。
同学,我们从来没有说刑法法定刑越高越好,您方的观点也是法定刑提升,但事股买卖,我们这不什么。所以说您方所说那个窝藏什么的点,在您方口中不都是因为法庭情提高所带来的,所以这部分根本就不能成为您方好处。
然后我再来问您方一个问题,您方对于危害行为的论证,其实从头到尾就是显然就直接告诉我们有没有什么具体的实例来证明卖方必然会侵害人身自由吗?我方始终认为这个侵害人身自由,就在拐卖的过程中必然会侵害他人身,就包括您方举的个例,我认为并不能代表权利,除非您方再举出证据来。
第二,您方才说提高刑法就能扩大到国外,这个可行性在哪里?同学,我们所说的侵害,我们所说的法律上去确定基本法定刑一定是根据他的必要构成要件,一个例子,那不是所谓的个例,那应该是反意。您方说索要举证的方索要,这里呢,应该是所有拐卖的事件都会侵犯人身自由,但我方提出法意就能够证明您方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然后我们再说,刚刚国外的我们是用立法来规避国内买方,从需求端来解决,而您国外的部分我们是立法所不能及的,所以这个地方您方是不能认可的。对对对,其实您方已经意识到了,就是您这个国外地方,我方国家法律已经不能够触及,那您方怎么能够说提高这个刑法就一定能扩大到国外这个说法呢?
现在说,因为我们正常的执法涉及不到国外,所以说我们只能从买方市场,提高他的买方的刑期,让买方不敢去买,从轻型变成重刑,打击社会犯罪,通过打击需求端也可以解决。
女方今天讲有个高地罪,高地罪是不是还是因为村民没有意识到买妇女儿童是一件坏事,是一件重罪,是不是还得通过提高立法来解决村民的社会共识?那我再问您一个问题,在这个村民提高立法同时,他的法律意识是提高立法,他能够清楚哪个法的法条,量刑哪个期间吗?能够清楚这么清楚吗?所以今天我方跟您说的是,我方的提高意识和提高立法并不冲突,相反我方的提高立法能让人看到他这件事情是不能做的,是触犯法律的,是一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提高他的这些意识。
对,所以这个法律提高了,不一定每个村民都可以知道他提高了多少,几年,具体量刑是多少,因为他们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训练,但是我再问您一个问题,如果我们要去救一个会被拐卖的小孩,您认为去找买方救,还是去找卖方更能解救他?
同学,刚刚您方也说了,您方观点是要提高法定性,但不一定要买卖同罪,是刚刚这个所谓这个村民无法为提高法律行所受到这个所改变行为,这个点对您方是没有利好的,再来我想向您确认一下,您方认为两方侵害法律的程度好吗?
我为什么要跟您说这个不能对他们有更深入了解,是因为我最初的讲解就是法律提高了,老百姓他不一定能清楚的知道哪条法律改动哪条法律,对他有什么自身的影响,所以这个立法上面提高,对他们来说是非常微乎其微的影响。然后再问您这个,如果我们要去解救一个被拐卖的小孩,您认为是去找买方还是去找卖方更能够解决他。
隔壁老王的案子,隔壁老王被抓三天和被抓十几年,我们显然就能看出来,这个社会共识上还得是通过提高的立法才能解决,对,所以您说您找的是隔壁老王,就是他的买方,但是买方如果因为害怕受到这种严厉惩罚而选择沉默或者逃逸,那怎么办?那不就是对这个案件产生了更大的收集障碍,收集限制的阻碍吗?
还有我方今天的态度一直是买卖不应该同罪,当然如果买卖的法定刑不适用当下情况,法定刑可以上升,不代表现在就要上升,所以极高也不是您方的利好,买卖相同才是您方的利好。其次,您方一直揪着越南这个案例说,那就说明中国经济管的员,所以拐卖方要去越南去拐卖啊,只要生育观念不变,那买卖也就不会停止。所以我们我方今天是说也可以从执法上,可以从教育方面去提升,立法是最后手段,不能轻易动用。其次,从越南买来人,那前提是卖方从越南拐来的人啊,在您方看来,怎么就是买方猖獗,而不是卖方猖獗呢?
以下是处理后的文本:
感谢反方三辩,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用时 3 分钟,由正方发言,有请。
正方:大家好,我们的翻译机器师今天他方讲买方的现实危害性一定比卖方大,那封献体验女的案子,买方把买来的妇女囚禁起来,并施以暴力手段强奸,是不是买方也不一定比卖方大?所以说女方的买方比卖方大,是买方比卖方小,是不是也不成立?我方说的是收买这个行为,但是之后的强奸和非法拘禁,都是属于加重情节,可以进行数罪并罚。然后再问您方,您方一直抨击的其实是数罪并罚这个实施率少,所以我方在提倡可以提高司法上的力度。那既然数罪并罚的条文在那儿,立法是最后手段,不能轻易动用,那么能改进执法,为什么不改进呢?
我们今天讲的数院病房不是对于那些很快很快又属于这个强奸,又属于非法拘禁这些很坏很坏的人,无论是非法拘禁,无论是过去的私人密码,而是现在的集成计码都能改善。但是我们要讲的是那些很好很好的,只是把那些妇女儿童买回来,但正常孩子讲您的书的密码惩戒不到那些,他们轻症缓刑率很高,他们最后都不判。接着跟您聊主观恶性的问题,是不是风献给了您的案子里,买方也不一定比卖方判的主观恶性低啊,买方是不是不仅要把它囚禁起来,还是要把它当做一个奴隶来讲?
首先回应一下您刚刚说的把孩子收养来然后好好对待,那现在这样的话,为什么一定让孩子再判他 5 年的有期徒刑呢?然后再问您,是不是在您刚的语境下,所有犯罪都判死刑就是最好的。
同学,我们从来没有说刑法法定刑越高越好,您方的观点也是法定刑提升,但事股买卖,我们这不什么。所以说您方所说那个窝藏什么的点,在您方口中不都是因为法庭情提高所带来的,所以这部分根本就不能成为您方好处。
然后我再来问您方一个问题,您方对于危害行为的论证,其实从头到尾就是显然就直接告诉我们有没有什么具体的实例来证明卖方必然会侵害人身自由吗?我方始终认为这个侵害人身自由,就在拐卖的过程中必然会侵害他人身,就包括您方举的个例,我认为并不能代表权利,除非您方再举出证据来。
第二,您方才说提高刑法就能扩大到国外,这个可行性在哪里?同学,我们所说的侵害,我们所说的法律上去确定基本法定刑一定是根据他的必要构成要件,一个例子,那不是所谓的个例,那应该是反意。您方说索要举证的方索要,这里呢,应该是所有拐卖的事件都会侵犯人身自由,但我方提出法意就能够证明您方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然后我们再说,刚刚国外的我们是用立法来规避国内买方,从需求端来解决,而您国外的部分我们是立法所不能及的,所以这个地方您方是不能认可的。对对对,其实您方已经意识到了,就是您这个国外地方,我方国家法律已经不能够触及,那您方怎么能够说提高这个刑法就一定能扩大到国外这个说法呢?
现在说,因为我们正常的执法涉及不到国外,所以说我们只能从买方市场,提高他的买方的刑期,让买方不敢去买,从轻型变成重刑,打击社会犯罪,通过打击需求端也可以解决。
女方今天讲有个高地罪,高地罪是不是还是因为村民没有意识到买妇女儿童是一件坏事,是一件重罪,是不是还得通过提高立法来解决村民的社会共识?那我再问您一个问题,在这个村民提高立法同时,他的法律意识是提高立法,他能够清楚哪个法的法条,量刑哪个期间吗?能够清楚这么清楚吗?所以今天我方跟您说的是,我方的提高意识和提高立法并不冲突,相反我方的提高立法能让人看到他这件事情是不能做的,是触犯法律的,是一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提高他的这些意识。
对,所以这个法律提高了,不一定每个村民都可以知道他提高了多少,几年,具体量刑是多少,因为他们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训练,但是我再问您一个问题,如果我们要去救一个会被拐卖的小孩,您认为去找买方救,还是去找卖方更能解救他?
同学,刚刚您方也说了,您方观点是要提高法定性,但不一定要买卖同罪,是刚刚这个所谓这个村民无法为提高法律行所受到这个所改变行为,这个点对您方是没有利好的,再来我想向您确认一下,您方认为两方侵害法律的程度好吗?
我为什么要跟您说这个不能对他们有更深入了解,是因为我最初的讲解就是法律提高了,老百姓他不一定能清楚的知道哪条法律改动哪条法律,对他有什么自身的影响,所以这个立法上面提高,对他们来说是非常微乎其微的影响。然后再问您这个,如果我们要去解救一个被拐卖的小孩,您认为是去找买方还是去找卖方更能够解决他。
隔壁老王的案子,隔壁老王被抓三天和被抓十几年,我们显然就能看出来,这个社会共识上还得是通过提高的立法才能解决,对,所以您说您找的是隔壁老王,就是他的买方,但是买方如果因为害怕受到这种严厉惩罚而选择沉默或者逃逸,那怎么办?那不就是对这个案件产生了更大的收集障碍,收集限制的阻碍吗?
还有我方今天的态度一直是买卖不应该同罪,当然如果买卖的法定刑不适用当下情况,法定刑可以上升,不代表现在就要上升,所以极高也不是您方的利好,买卖相同才是您方的利好。其次,您方一直揪着越南这个案例说,那就说明中国经济管的员,所以拐卖方要去越南去拐卖啊,只要生育观念不变,那买卖也就不会停止。所以我们我方今天是说也可以从执法上,可以从教育方面去提升,立法是最后手段,不能轻易动用。其次,从越南买来人,那前提是卖方从越南拐来的人啊,在您方看来,怎么就是买方猖獗,而不是卖方猖獗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
首先回应对方的问题。对方提到老王看到邻居买卖妇女,被关三天就出来,因此就会想着去买卖妇女。照您方的逻辑,是不是把罪行提高到死刑,老王就不会去买卖妇女了呢?可事实上,即便毒品罪刑提高到死刑,毒品泛滥仍无法避免。
其次,您方讲了越南新娘案,这仍侵犯了人身自由。在今天辩题的前提下,拐卖必然限制人身自由。在工作的情况下,林峰若拿越南新娘的案件来说,不一定能当作一个全然的案例。您方需要论证所有人都是自愿的,而且跨境的是卖方,是卖方从国外卖到境内。既然存在不一定的情况,所以不能一棒子将买方和卖方定为买卖同罪。
其次,我方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角度分别论述了买卖不同罪的合理性,既能实现法的功能性,又能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刑法的作用是惩戒和教育,及对已罪的报应和对未然之罪的预防。对于报应,司法者可通过司法解释适用法律,从而打击违法犯罪,对于妇女买卖双方采取合理的量刑,从而实现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对于预防,一是要打破法律认知障碍,二是要打破理性与抉择障碍。以您方老王的例子来说,第一,他对法律没有清醒的认知,也许知道买卖妇女是犯罪的,但不知道具体情节要判多久,即便把罪刑提升到和拐卖罪同罪,同样是 5 年以上、10 年以下,他仍不知道,犯过后才会知道。其次是理性的选择障碍,像老王要买新娘或妇女儿童,肯定是无法从合法途径获得,也就是他的需求无法解决。因此,您方单纯实施买卖同罪也无法解决这个需求问题。
其次,马克思说过,法律的神圣性在于时间,通过时间将法律稳定下来,才能引导人们的行为习惯,换取人们对法律的忠诚信仰。您方也承认,法律规定了数罪并罚的种种类型,而司法在判决时不适用,所以我们应加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程度,而非修改立法。
再者,买卖不同罪更有利于执法者对妇女儿童的解救。在实际案件中,许多强奸罪因重罪而被掩盖逃避,收买罪若重罪会导致更多案件被隐藏。假设是偏远地方的一名民警,一对父母报案孩子被拐,在不懈努力下,7 年之后成功找到,可父母因害怕刑法不配合,导致孩子无法最终与生父相认,而现行刑法给了执法者灵活的处理时间,能更好地解救被拐人员。
以上,我方坚持认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感谢。
感谢主席。
首先回应对方的问题。对方提到老王看到邻居买卖妇女,被关三天就出来,因此就会想着去买卖妇女。照您方的逻辑,是不是把罪行提高到死刑,老王就不会去买卖妇女了呢?可事实上,即便毒品罪刑提高到死刑,毒品泛滥仍无法避免。
其次,您方讲了越南新娘案,这仍侵犯了人身自由。在今天辩题的前提下,拐卖必然限制人身自由。在工作的情况下,林峰若拿越南新娘的案件来说,不一定能当作一个全然的案例。您方需要论证所有人都是自愿的,而且跨境的是卖方,是卖方从国外卖到境内。既然存在不一定的情况,所以不能一棒子将买方和卖方定为买卖同罪。
其次,我方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角度分别论述了买卖不同罪的合理性,既能实现法的功能性,又能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刑法的作用是惩戒和教育,及对已罪的报应和对未然之罪的预防。对于报应,司法者可通过司法解释适用法律,从而打击违法犯罪,对于妇女买卖双方采取合理的量刑,从而实现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对于预防,一是要打破法律认知障碍,二是要打破理性与抉择障碍。以您方老王的例子来说,第一,他对法律没有清醒的认知,也许知道买卖妇女是犯罪的,但不知道具体情节要判多久,即便把罪刑提升到和拐卖罪同罪,同样是 5 年以上、10 年以下,他仍不知道,犯过后才会知道。其次是理性的选择障碍,像老王要买新娘或妇女儿童,肯定是无法从合法途径获得,也就是他的需求无法解决。因此,您方单纯实施买卖同罪也无法解决这个需求问题。
其次,马克思说过,法律的神圣性在于时间,通过时间将法律稳定下来,才能引导人们的行为习惯,换取人们对法律的忠诚信仰。您方也承认,法律规定了数罪并罚的种种类型,而司法在判决时不适用,所以我们应加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程度,而非修改立法。
再者,买卖不同罪更有利于执法者对妇女儿童的解救。在实际案件中,许多强奸罪因重罪而被掩盖逃避,收买罪若重罪会导致更多案件被隐藏。假设是偏远地方的一名民警,一对父母报案孩子被拐,在不懈努力下,7 年之后成功找到,可父母因害怕刑法不配合,导致孩子无法最终与生父相认,而现行刑法给了执法者灵活的处理时间,能更好地解救被拐人员。
以上,我方坚持认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坚持认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因为买卖不同罪既能实现法的功能性,又能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来强调法理这个理论。您方也承认了,说要提高刑法,因为这是有效果的。那我们来论证为什么要买卖同罪。
第一,他们的法益是相同的。您方告诉我在拐卖过程中必然会侵犯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权利,而我方给您举了越南新娘的例子,说在买卖人口的过程中,并不一定侵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所以我方应该把买卖人口侵犯的法益论证为人身权利,而非买卖的权利。不管是买还是卖,都侵犯了这个法益。因为法益相同,入罪基础相同,所以罪行区间也应相同。
第二点,您方所说的侵犯程度的不同。我方想说的是,既然法益相同,对于不同的情节行为。您方可能会说买的人可能会好好对待被拐者,不过我方刚刚也说了,首先因为侵犯的是人身权利,所以判 5 年不算低,而判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是非常轻的。那么我们就应该把它提升到 5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如果有较轻的情节,可以酌情减轻和调整。
您刚讲了,举了王那个例子。我方想让您看到的是刑法的微调。刑法提升之后,我们可以看到的现实变化,比如从一个老王,从几个月变到几年。具体人的变化可以让那些愚昧的村民从道德直觉上感受到,收买人口是重罪,从根源上打消买方市场的这种犯罪念头。
我方刚讲到,现在存在非常多越南新娘进入中国市场这样的情况。因为我们所说的执法力度是非常大的,在卖方市场打击拐卖人口的力度也非常大。为什么他们还要卖,不就是因为刑法不够高嘛。您方所说的在很多地方买媳妇是需求,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可是,杀人也能泄愤,这也是一种需求,但为什么没有人去包庇、掩饰这种犯罪,难道不就是因为刑法处罚严厉,他们不敢吗?
我们所说的刑法提高之后,对村民的影响是可视化的,并非如您方所说,他们必须要了解到每一个法条才会受影响。
先讲到您刚所说的解救妇女的问题。我方所说的解救,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您方缺乏论证。而我方有数据可以告诉您,执法的打击力度,以及解救的妇女数量也非常多。您方只是说觉得怎样,可能会怎样,但是我方用数据可以告诉您,提高刑法之后,达到解救的程度是非常高的。
从买卖人口这个具体的案例来看,2015 年取消了收买人口的免责条款之后,2021 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比 2013 年下降了 88.3%。这难道不就是从卖方市场上,从根源上去打击卖方市场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拒绝买卖人口吗?
您方也说了一个让人觉得价值可能有偏差的点,比如收买人口,他没有对被拐者造成其他伤害,所以不应判重罪。我方认为,收买本身就是对人口的拐卖,是对人群的一种侵犯。这是新中国建立之后最严厉打击的一种犯罪,您方说不应该判这个罪,难道是在另一种程度上鼓励犯罪吗?
首先,我们来强调法理这个理论。您方也承认了,说要提高刑法,因为这是有效果的。那我们来论证为什么要买卖同罪。
第一,他们的法益是相同的。您方告诉我在拐卖过程中必然会侵犯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权利,而我方给您举了越南新娘的例子,说在买卖人口的过程中,并不一定侵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所以我方应该把买卖人口侵犯的法益论证为人身权利,而非买卖的权利。不管是买还是卖,都侵犯了这个法益。因为法益相同,入罪基础相同,所以罪行区间也应相同。
第二点,您方所说的侵犯程度的不同。我方想说的是,既然法益相同,对于不同的情节行为。您方可能会说买的人可能会好好对待被拐者,不过我方刚刚也说了,首先因为侵犯的是人身权利,所以判 5 年不算低,而判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是非常轻的。那么我们就应该把它提升到 5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如果有较轻的情节,可以酌情减轻和调整。
您刚讲了,举了王那个例子。我方想让您看到的是刑法的微调。刑法提升之后,我们可以看到的现实变化,比如从一个老王,从几个月变到几年。具体人的变化可以让那些愚昧的村民从道德直觉上感受到,收买人口是重罪,从根源上打消买方市场的这种犯罪念头。
我方刚讲到,现在存在非常多越南新娘进入中国市场这样的情况。因为我们所说的执法力度是非常大的,在卖方市场打击拐卖人口的力度也非常大。为什么他们还要卖,不就是因为刑法不够高嘛。您方所说的在很多地方买媳妇是需求,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可是,杀人也能泄愤,这也是一种需求,但为什么没有人去包庇、掩饰这种犯罪,难道不就是因为刑法处罚严厉,他们不敢吗?
我们所说的刑法提高之后,对村民的影响是可视化的,并非如您方所说,他们必须要了解到每一个法条才会受影响。
先讲到您刚所说的解救妇女的问题。我方所说的解救,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您方缺乏论证。而我方有数据可以告诉您,执法的打击力度,以及解救的妇女数量也非常多。您方只是说觉得怎样,可能会怎样,但是我方用数据可以告诉您,提高刑法之后,达到解救的程度是非常高的。
从买卖人口这个具体的案例来看,2015 年取消了收买人口的免责条款之后,2021 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比 2013 年下降了 88.3%。这难道不就是从卖方市场上,从根源上去打击卖方市场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拒绝买卖人口吗?
您方也说了一个让人觉得价值可能有偏差的点,比如收买人口,他没有对被拐者造成其他伤害,所以不应判重罪。我方认为,收买本身就是对人口的拐卖,是对人群的一种侵犯。这是新中国建立之后最严厉打击的一种犯罪,您方说不应该判这个罪,难道是在另一种程度上鼓励犯罪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通过以上论证,正方四辩认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提高刑法能够有效打击买卖人口现象,保护人身权利,从根源上打消买方市场的犯罪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