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四辩夏子轩,代表上海政法学院辩论队,向在场各位问候:“各位下午好,感谢正方同学。”
反方是来自远山鹿鸣的同学,他们所持观点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反方一辩刘欣月。
反方二辩施加时。
反方三辩张新入。
反方四辩和小雅,代表远山鹿鸣辩论队问候:“各位大家下午好,感谢反方同学。”
本场比赛的质询环节均为单边计时,当环节剩余 30 秒或环节发言用尽时,会有铃声提示辩手需停止发言。
正方四辩夏子轩,代表上海政法学院辩论队,向在场各位问候:“各位下午好,感谢正方同学。”
反方是来自远山鹿鸣的同学,他们所持观点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反方一辩刘欣月。
反方二辩施加时。
反方三辩张新入。
反方四辩和小雅,代表远山鹿鸣辩论队问候:“各位大家下午好,感谢反方同学。”
本场比赛的质询环节均为单边计时,当环节剩余 30 秒或环节发言用尽时,会有铃声提示辩手需停止发言。
下面进入比赛环节,首先是立论质询环节,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有请。
本届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根据刑法第 240 条,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其基础刑是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 241 条,拐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其基础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而我方主张买卖同罪,其是主张在立法层面上统一拐卖与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基础刑区间。具体而言,就是将二者的基础刑统一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具体理由论述如下。
首先,拐卖与收买妇女儿童侵犯的是相同的法益,故应该被同等评价。
对于收买而言,根据刑法第 241 条,强行与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发生性关系的,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收买行为本身侵犯的仅仅是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可买卖性,其他伤害行为将被独立评价。
对于拐卖而言,过去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吸收了对拐。对妇女儿童的非法控制。把非法控制妇女儿童作为了犯罪的前提条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必然包含对妇女儿童的非法控制,同时侵犯了人身自由与人身不可买卖性两个法益。所以才会有比收买罪更高的刑期。
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比如在案号 2019 管 13 刑中 323 号的李信信、孔鹏飞、魏士乐等拐卖妇女儿童罪,二审刑事判决书中,越南妇女自愿被卖到中国,行为人并没有侵犯妇女的意志,并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并没有侵犯妇女的人身自由,但法院依旧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罚。法院认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不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以出卖为目的,侵犯的仅仅是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拐卖行为并不必然包含对人身自由的侵犯。那么,既然拐卖与收买妇女儿童侵犯的是同一法益,那么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二者就应该被同等评价。
其次,实现法律同罪对法制建设与价值倡导有正向的影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实现买卖同罪恰恰符合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使得犯罪行为人所受到的惩罚与其所犯的罪行相称,这样,即使是犯罪行为人也享有与其罪行相称的刑罚,而不至于遭受到过度的惩罚。这确保了刑罚的公平性,保证了法律内部的自洽。
需要强调的是,我方所提倡的买卖同罪并不会降低对犯罪人的实际判刑。当前司法实践对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判刑是单独评价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等等行为,实现数罪并罚。同理,如果拐卖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也会被数罪并罚。由此可知,买卖同罪在司法判刑中并不会有不良的影响。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当买卖同罪。以上。
下面进入比赛环节,首先是立论质询环节,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有请。
本届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根据刑法第 240 条,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其基础刑是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 241 条,拐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其基础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而我方主张买卖同罪,其是主张在立法层面上统一拐卖与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基础刑区间。具体而言,就是将二者的基础刑统一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具体理由论述如下。
首先,拐卖与收买妇女儿童侵犯的是相同的法益,故应该被同等评价。
对于收买而言,根据刑法第 241 条,强行与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发生性关系的,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收买行为本身侵犯的仅仅是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可买卖性,其他伤害行为将被独立评价。
对于拐卖而言,过去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吸收了对拐。对妇女儿童的非法控制。把非法控制妇女儿童作为了犯罪的前提条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必然包含对妇女儿童的非法控制,同时侵犯了人身自由与人身不可买卖性两个法益。所以才会有比收买罪更高的刑期。
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比如在案号 2019 管 13 刑中 323 号的李信信、孔鹏飞、魏士乐等拐卖妇女儿童罪,二审刑事判决书中,越南妇女自愿被卖到中国,行为人并没有侵犯妇女的意志,并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并没有侵犯妇女的人身自由,但法院依旧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罚。法院认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不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以出卖为目的,侵犯的仅仅是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拐卖行为并不必然包含对人身自由的侵犯。那么,既然拐卖与收买妇女儿童侵犯的是同一法益,那么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二者就应该被同等评价。
其次,实现法律同罪对法制建设与价值倡导有正向的影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实现买卖同罪恰恰符合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使得犯罪行为人所受到的惩罚与其所犯的罪行相称,这样,即使是犯罪行为人也享有与其罪行相称的刑罚,而不至于遭受到过度的惩罚。这确保了刑罚的公平性,保证了法律内部的自洽。
需要强调的是,我方所提倡的买卖同罪并不会降低对犯罪人的实际判刑。当前司法实践对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判刑是单独评价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等等行为,实现数罪并罚。同理,如果拐卖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也会被数罪并罚。由此可知,买卖同罪在司法判刑中并不会有不良的影响。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当买卖同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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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正方通过论证拐卖与收买妇女儿童侵犯相同法益,以及实现买卖同罪对法制建设与价值倡导的正向影响,坚持认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当买卖同罪。
接正方一辩,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
反方二辩:因为我前面这边设备一直都不太好,所以我现在试了音,现在可以听清了,声音很清晰。第一件事情,同学,你刚才告诉我两者侵害的法益相同,对吧?我认为,如果是非自愿被买卖,这是侵害了人身自由权的,但是这种情况不应该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进行评价,而应该对非法拘禁或者其他相关罪名进行评价。所以我方现在要给大家论证的是,只要有拐卖行为,必然存在非法拘禁,所以两者法益侵犯是不一样的。
往下问你第二部分,就算今天一个妇女,所以今天你要跟我达成的共识是卖方也侵害了非法拘禁,你只是觉得两者要分开对不对?侵犯不一定犯非法拘禁啊,因为越南妇女她是被欺骗卖到中国的,有人是自由的。所以你刚刚跟我聊自愿,我好奇一点,现在如果是欺诈行为,你告诉我,我也是自愿,被他骗了,为什么要犯法?这个和我们讨论的没有关系。您可以向我举证他们两个之间的相关意义吗?所以我们发现在日常生活中,不管是电子诈骗还是电话诈骗,就算我自愿被欺骗了,我也要追究责任。所以如果自愿当中包含了我是被骗了才来的,这也是犯法,也犯了非法拘禁。我再问你,就算你说的是全然自愿,我可以决定我被卖到哪一家吗?在孔鹏飞的那个案件当中,孔鹏飞问那个越南妇女的意见了。我跟你聊的是,我可以决定我被他配到哪一家吗?你是说那种全然不顾妇女意志的那种,我问你,我可以被指定被卖到哪一家吗?不可以。如果今天我想要说的是,我愿意被卖到哪家就卖到哪家,我好奇这跟婚介所有啥区别,那就是相亲,我也愿意卖到他家,我也指定他家,这有啥好说的。可是现在卖方说我没有办法决定我被卖到哪家,一旦我到他的手里,我去往哪里是未知的,非法拘禁的问题恰恰出现在这里,所以会存在法益不同的情况。
第二点,你告诉我,轻量空间金量不知的前提是他侵害不必然,不必然的依据在哪里?您方是想说这个拐卖行为,他必然侵犯妇女的自由意志,必然侵犯自由的依据在哪里?这个越南妇女啊,越南妇女,她自己都说自己是自愿被卖到中国的,所以我认为这是存在问题的,不管是欺骗还是其他的案例,已经回答得很清楚了,后续几个小朋友去解释。
接正方一辩,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
反方二辩:因为我前面这边设备一直都不太好,所以我现在试了音,现在可以听清了,声音很清晰。第一件事情,同学,你刚才告诉我两者侵害的法益相同,对吧?我认为,如果是非自愿被买卖,这是侵害了人身自由权的,但是这种情况不应该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进行评价,而应该对非法拘禁或者其他相关罪名进行评价。所以我方现在要给大家论证的是,只要有拐卖行为,必然存在非法拘禁,所以两者法益侵犯是不一样的。
往下问你第二部分,就算今天一个妇女,所以今天你要跟我达成的共识是卖方也侵害了非法拘禁,你只是觉得两者要分开对不对?侵犯不一定犯非法拘禁啊,因为越南妇女她是被欺骗卖到中国的,有人是自由的。所以你刚刚跟我聊自愿,我好奇一点,现在如果是欺诈行为,你告诉我,我也是自愿,被他骗了,为什么要犯法?这个和我们讨论的没有关系。您可以向我举证他们两个之间的相关意义吗?所以我们发现在日常生活中,不管是电子诈骗还是电话诈骗,就算我自愿被欺骗了,我也要追究责任。所以如果自愿当中包含了我是被骗了才来的,这也是犯法,也犯了非法拘禁。我再问你,就算你说的是全然自愿,我可以决定我被卖到哪一家吗?在孔鹏飞的那个案件当中,孔鹏飞问那个越南妇女的意见了。我跟你聊的是,我可以决定我被他配到哪一家吗?你是说那种全然不顾妇女意志的那种,我问你,我可以被指定被卖到哪一家吗?不可以。如果今天我想要说的是,我愿意被卖到哪家就卖到哪家,我好奇这跟婚介所有啥区别,那就是相亲,我也愿意卖到他家,我也指定他家,这有啥好说的。可是现在卖方说我没有办法决定我被卖到哪家,一旦我到他的手里,我去往哪里是未知的,非法拘禁的问题恰恰出现在这里,所以会存在法益不同的情况。
第二点,你告诉我,轻量空间金量不知的前提是他侵害不必然,不必然的依据在哪里?您方是想说这个拐卖行为,他必然侵犯妇女的自由意志,必然侵犯自由的依据在哪里?这个越南妇女啊,越南妇女,她自己都说自己是自愿被卖到中国的,所以我认为这是存在问题的,不管是欺骗还是其他的案例,已经回答得很清楚了,后续几个小朋友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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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主席、各位辩手:
买卖同罪是指将拐卖行为和收买行为收归同一罪名,设置相同的法定刑。我方认为这是一个司法问题,积极运用现行法律框架,就足以使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以何者更能实现法的功能性,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为评判的标准。我方观点如下:
首先,在实践层面,现行法律框架能良好应对各种犯罪情形,没有修改立法的必要。修改立法最容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激起民众愤怒与恐惧的犯罪行为,实际上不是收买行为,而是有可能诞生的非法拘禁、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 241 条第二到第 4 款的数罪并罚条款正是针对这些情况设计的。以丰县铁链女案件为例,在成立收买罪以外,犯罪人董某民至少还成立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犯罪并罚,即可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到死刑。所以应对当下有关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各种情形,北京大学教授车号也指出,只有当穷尽司法解释都无法解决时,才应该调整立法,因为立法不可能随时启动和完成,在案件每时每刻都在发生,需要司法者依法处理。2023 年全国拐卖案件数较 2019 年下降 66.6%。可见现行法律并非正方所讲的阻碍社会公平正义的恶化,而是现行法律框架有效果,因此现状下的案发率逐年降低。
其次,买卖同罪不利于现实保护公民权益。这其一,在当下,买卖同罪无法提高震慑力。中国经济刊指出,在中国过去提高犯罪惩罚力度的时期中,通过加大惩罚程度的严厉性策略,预期效果不明显。正浩教授在论文中指出,只有当跨越法律认知、理论性选择和盈亏权衡三种障碍,才能发挥法的威慑作用。而在当下收买妇女儿童罪的高发地区、教育落后、普法工作不到位的偏远地区中,这三层障碍都难以解决。其二,买卖同罪会导致买家的不配合,进而降低被拐儿童找回概率。人民网文章指出,儿童拐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买方市场的存在是基于多个因素,比如养儿防老、多子多福这样的传统观念,以及不孕不育等等原因。只要需求有刚性,法律成本再高,最终只会使犯罪手段变得更加隐蔽、更加黑暗,给解救带来更大难度。在与世隔绝的乡土社会,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很大程度依赖基层民众的举报,过重的处罚则会刺激收买者铤而走险,隐瞒犯罪事实,甚至限制被拐儿童的人身自由,进而影响到公安机关对被拐儿童的解救。而且,进一步买卖同罪会伤害被拐儿童的情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认为,儿童和受害方共同生活,已经建立了亲情关系,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追究刑事责任,会对被保护的儿童不利。
综上,我方认为,当今中国针对被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尊敬的主席、各位辩手:
买卖同罪是指将拐卖行为和收买行为收归同一罪名,设置相同的法定刑。我方认为这是一个司法问题,积极运用现行法律框架,就足以使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以何者更能实现法的功能性,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为评判的标准。我方观点如下:
首先,在实践层面,现行法律框架能良好应对各种犯罪情形,没有修改立法的必要。修改立法最容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激起民众愤怒与恐惧的犯罪行为,实际上不是收买行为,而是有可能诞生的非法拘禁、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 241 条第二到第 4 款的数罪并罚条款正是针对这些情况设计的。以丰县铁链女案件为例,在成立收买罪以外,犯罪人董某民至少还成立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犯罪并罚,即可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到死刑。所以应对当下有关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各种情形,北京大学教授车号也指出,只有当穷尽司法解释都无法解决时,才应该调整立法,因为立法不可能随时启动和完成,在案件每时每刻都在发生,需要司法者依法处理。2023 年全国拐卖案件数较 2019 年下降 66.6%。可见现行法律并非正方所讲的阻碍社会公平正义的恶化,而是现行法律框架有效果,因此现状下的案发率逐年降低。
其次,买卖同罪不利于现实保护公民权益。这其一,在当下,买卖同罪无法提高震慑力。中国经济刊指出,在中国过去提高犯罪惩罚力度的时期中,通过加大惩罚程度的严厉性策略,预期效果不明显。正浩教授在论文中指出,只有当跨越法律认知、理论性选择和盈亏权衡三种障碍,才能发挥法的威慑作用。而在当下收买妇女儿童罪的高发地区、教育落后、普法工作不到位的偏远地区中,这三层障碍都难以解决。其二,买卖同罪会导致买家的不配合,进而降低被拐儿童找回概率。人民网文章指出,儿童拐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买方市场的存在是基于多个因素,比如养儿防老、多子多福这样的传统观念,以及不孕不育等等原因。只要需求有刚性,法律成本再高,最终只会使犯罪手段变得更加隐蔽、更加黑暗,给解救带来更大难度。在与世隔绝的乡土社会,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很大程度依赖基层民众的举报,过重的处罚则会刺激收买者铤而走险,隐瞒犯罪事实,甚至限制被拐儿童的人身自由,进而影响到公安机关对被拐儿童的解救。而且,进一步买卖同罪会伤害被拐儿童的情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认为,儿童和受害方共同生活,已经建立了亲情关系,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追究刑事责任,会对被保护的儿童不利。
综上,我方认为,当今中国针对被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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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针对被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谢谢反方一辩,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有请。
正方二辩:请问能听见吗? 反方一辩:可以听清。
正方二辩:听方辩友您好,我们先聊一下定义。在您方看来,收买妇女儿童判 3 年以下,拐卖妇女儿童判 3 年以下,是不是买卖同罪呢?我们今天讲的拐卖同罪,是指拐卖和收买行为归为同一罪名。我们确实认为是同一罪名,也都是判了 3 年以下,所以我方认为,对于妇女儿童拐卖判 3 年以下,收买判 3 年以下,这就是拐卖同罪。来看您方第一个论点,您方第一个论点告诉我说现行法律好,我们就要维持司法现状,那请问这和我们要立法有关系吗?其实这部法律并不能良好地应对各种犯罪情景,有修改的必要。如果新立法比旧的立法更能解决问题,新立法更公平,要不要修改?那您方的举证呢?所以后面我方只需证明,新的法律更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公民自由,我方就能得胜。
来看您方第二个问题,比方说提高罪刑之后无法解决问题,而且对儿童不利,对不对? 反方一辩:什么不好意思,没有听清。 正方二辩:那个我是说提高罪行,您方认为他们无法解决任何的问题,而且会对儿童不利,对不对?今天讲的是设置相同的法定刑,无法达到社会的公平公正。您自己说过高刑罚、过高处置,您没说对吗?您今天还说了买卖同罪也无法达到,对,所以您自己说的是过高刑罚,过高过重的处罚无法达到良好效果,还会有误导,那请问降低刑罚和买卖同罪有关系吗?那今天您要提高卖拐呀。好,所以我方今天不需要提高卖拐,我方认为两方都降低到 3 年以下,因为这就承认了买人是不对的,所以您方第二个问题呢,和我方的观点有任何关系吗?
再来问题啊,您方的标准,比如说您方认可我们双方标准有法律的公平正义对不对?同学,咱们说的不是一个东西,我们在讲的是卖方,但是您这需要买方,但是我不需要卖,卖我们降低,买的地方您刚已经承认过,所以看标准,您方答辩承认说我们双方标准是有法律的公平正义,还是说您方认为要有法律的公平正义,我们今天是以被害人的利益最大化去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那还一样吗?就是我方的论点。那我们有核心价值追求是法律的公平正义,我们反问一下,您方要不要,所以就看何者能贯彻法律的公平正义啊,比如说贯彻法律公平性,您知道司法原则吗?这里面有一条很重要,就是罪行相适应原则,讲究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如果我们论证到了,我们提高修改了立法之后,能够符合这些原则,就是促进法律的公平正义,谢谢。
谢谢反方一辩,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有请。
正方二辩:请问能听见吗? 反方一辩:可以听清。
正方二辩:听方辩友您好,我们先聊一下定义。在您方看来,收买妇女儿童判 3 年以下,拐卖妇女儿童判 3 年以下,是不是买卖同罪呢?我们今天讲的拐卖同罪,是指拐卖和收买行为归为同一罪名。我们确实认为是同一罪名,也都是判了 3 年以下,所以我方认为,对于妇女儿童拐卖判 3 年以下,收买判 3 年以下,这就是拐卖同罪。来看您方第一个论点,您方第一个论点告诉我说现行法律好,我们就要维持司法现状,那请问这和我们要立法有关系吗?其实这部法律并不能良好地应对各种犯罪情景,有修改的必要。如果新立法比旧的立法更能解决问题,新立法更公平,要不要修改?那您方的举证呢?所以后面我方只需证明,新的法律更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公民自由,我方就能得胜。
来看您方第二个问题,比方说提高罪刑之后无法解决问题,而且对儿童不利,对不对? 反方一辩:什么不好意思,没有听清。 正方二辩:那个我是说提高罪行,您方认为他们无法解决任何的问题,而且会对儿童不利,对不对?今天讲的是设置相同的法定刑,无法达到社会的公平公正。您自己说过高刑罚、过高处置,您没说对吗?您今天还说了买卖同罪也无法达到,对,所以您自己说的是过高刑罚,过高过重的处罚无法达到良好效果,还会有误导,那请问降低刑罚和买卖同罪有关系吗?那今天您要提高卖拐呀。好,所以我方今天不需要提高卖拐,我方认为两方都降低到 3 年以下,因为这就承认了买人是不对的,所以您方第二个问题呢,和我方的观点有任何关系吗?
再来问题啊,您方的标准,比如说您方认可我们双方标准有法律的公平正义对不对?同学,咱们说的不是一个东西,我们在讲的是卖方,但是您这需要买方,但是我不需要卖,卖我们降低,买的地方您刚已经承认过,所以看标准,您方答辩承认说我们双方标准是有法律的公平正义,还是说您方认为要有法律的公平正义,我们今天是以被害人的利益最大化去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那还一样吗?就是我方的论点。那我们有核心价值追求是法律的公平正义,我们反问一下,您方要不要,所以就看何者能贯彻法律的公平正义啊,比如说贯彻法律公平性,您知道司法原则吗?这里面有一条很重要,就是罪行相适应原则,讲究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如果我们论证到了,我们提高修改了立法之后,能够符合这些原则,就是促进法律的公平正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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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讲三件事情: 第一,他们认为应降低对拐卖妇女儿童卖方的刑罚,以满足所谓需求性。然而,我们并未看到当下对卖方降低需求性的依据在哪里。现行法对拐卖罪判处 5 - 10 年有期徒刑,才取得如今较好的结果,而正方降低拐卖罪的法定刑,实乃倒行逆施,不利于打击拐卖方,且我方也未看到其所谓的需求。 第二,他们提到有人是自愿的。若非自愿,必然存在非法行为;若为欺骗,即便如正常的诈骗等,也会被判刑,因为以欺骗的方式诱骗他人进行非法拘禁,同样要受到处罚。 第三,即便全然自愿,也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若能自主选择卖到哪家,比如嫁到哪家,那支付的费用就不能称之为买卖,这与婚介所无异。举例来说,若作为一名妇女,谁出价高就去谁家,实则没有选择余地,这正是人身自由权被控制的体现。再者,即便自愿,若让他人杀了自己,对方也会犯杀人罪,因为自愿实施犯罪行为同样是犯罪行为。所以,只要是拐卖,必然会侵害人身自由权。
综上,买卖双方侵害的法益不相同,卖方更为严重,应该重判。再次说明,主观恶意及社会危害性也不同。就主观恶性而言,拐卖方将妇女儿童作为完全敛财的工具,不仅对受害人的人身自由严加限制,还会对不合格的“商品”痛下杀手。比如犯罪人彭某在 7 年中先后拐卖近 20 个孩子,对体弱多病、卖不出好价钱的孩子就扔下不管,任其自生自灭。而根据学术研究的调查解释,在 133 个拐卖案例中,拐卖儿童犯罪已形成完整的利益链及规定的组织形式。所以,拐卖方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显然更为严重。因此,拐卖妇女儿童的卖方应比买方承担更大的罪责。谢谢。
感谢主席。讲三件事情: 第一,他们认为应降低对拐卖妇女儿童卖方的刑罚,以满足所谓需求性。然而,我们并未看到当下对卖方降低需求性的依据在哪里。现行法对拐卖罪判处 5 - 10 年有期徒刑,才取得如今较好的结果,而正方降低拐卖罪的法定刑,实乃倒行逆施,不利于打击拐卖方,且我方也未看到其所谓的需求。 第二,他们提到有人是自愿的。若非自愿,必然存在非法行为;若为欺骗,即便如正常的诈骗等,也会被判刑,因为以欺骗的方式诱骗他人进行非法拘禁,同样要受到处罚。 第三,即便全然自愿,也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若能自主选择卖到哪家,比如嫁到哪家,那支付的费用就不能称之为买卖,这与婚介所无异。举例来说,若作为一名妇女,谁出价高就去谁家,实则没有选择余地,这正是人身自由权被控制的体现。再者,即便自愿,若让他人杀了自己,对方也会犯杀人罪,因为自愿实施犯罪行为同样是犯罪行为。所以,只要是拐卖,必然会侵害人身自由权。
综上,买卖双方侵害的法益不相同,卖方更为严重,应该重判。再次说明,主观恶意及社会危害性也不同。就主观恶性而言,拐卖方将妇女儿童作为完全敛财的工具,不仅对受害人的人身自由严加限制,还会对不合格的“商品”痛下杀手。比如犯罪人彭某在 7 年中先后拐卖近 20 个孩子,对体弱多病、卖不出好价钱的孩子就扔下不管,任其自生自灭。而根据学术研究的调查解释,在 133 个拐卖案例中,拐卖儿童犯罪已形成完整的利益链及规定的组织形式。所以,拐卖方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显然更为严重。因此,拐卖妇女儿童的卖方应比买方承担更大的罪责。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反方二辩。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各位,其实对方主要有两个谬误。第一个,对方充分强调利润,只考虑到提升受买方的刑罚是不应该的,那请问和我方降低刑罚的观点之间有什么关系吗?对方的辩驳并没有击中我们的论点。
第二点,对方刚刚在论述中表示,如果降低了罪,就不利于打击犯罪;又说提高罪行只有在无法解决问题时,人们会采取某种方式。这在社会中其实是一种当局无解的情况,只有降低或不变才能利于打击犯罪。对方这里是不是自相矛盾了呢?所以到底是提高不利于还是降低不利于呢?对方对这里面都已经陷入了无法自圆其说的情况,对方这个论点是不成立的。
再往下想,我们先聊一下,有两个例子来解释一下买卖人口相关的法律意思。比如说我被我们的三辩拐卖了,跟四辩周转一下,是我卖给了一点,如果说我是自愿,像自愿来到中国的越南新娘一样不用关在小黑屋。如果说我是自愿的,就要像自愿来到中国的越南新娘一样不让关在小黑屋里面,我也不会去乱跑,那么为什么把一个人的人身不可买卖权给忽视了?那如果我不是自愿的,三辩上来一拳给我打晕了,四辩想方设法绑起来,我无法逃脱,这样我就有两个法律权利被侵犯,人身自由权和不可买卖权。他同时违法犯罪,解释完两者的区别。
首先就是回应对方认为判罚不清的质疑,这是对方对我们最强烈的质疑。但是如果这个人犯他绑架并卖出妇女,同时侵犯人身使用权和不可买卖权,他不仅要判处相应的刑罚,还在侵犯人身自由权数罪入刑法以后,判处 5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所以侵犯的程度有没有变轻呢?并没有。
好,再来看对方对我们这个拐卖论点的反应,有三层质疑。第一层说拐卖必然犯非法拘禁,真的吗?我方一辩直接跟他说了,必然信他的自愿的不侵犯了。这里对方又推到了第二次,对方说,你看这个自愿面前,这人是不是非法拘禁了?那同样,越南新娘她都自愿跟着人贩子走了,人贩子把她关在小黑屋,她自己不会去乱跑,因为她想要去到中国的那个下家,那她为什么是被买卖的呢?也不是新版。第三方,最后出到第三人,你可不可以决定买的,决定这个东西是大家需要协商的,相当于同意就可置程序嘛,下家这个东西就要看市场需求了,所以这个不用想反驳。谢谢感谢。
感谢反方二辩。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各位,其实对方主要有两个谬误。第一个,对方充分强调利润,只考虑到提升受买方的刑罚是不应该的,那请问和我方降低刑罚的观点之间有什么关系吗?对方的辩驳并没有击中我们的论点。
第二点,对方刚刚在论述中表示,如果降低了罪,就不利于打击犯罪;又说提高罪行只有在无法解决问题时,人们会采取某种方式。这在社会中其实是一种当局无解的情况,只有降低或不变才能利于打击犯罪。对方这里是不是自相矛盾了呢?所以到底是提高不利于还是降低不利于呢?对方对这里面都已经陷入了无法自圆其说的情况,对方这个论点是不成立的。
再往下想,我们先聊一下,有两个例子来解释一下买卖人口相关的法律意思。比如说我被我们的三辩拐卖了,跟四辩周转一下,是我卖给了一点,如果说我是自愿,像自愿来到中国的越南新娘一样不用关在小黑屋。如果说我是自愿的,就要像自愿来到中国的越南新娘一样不让关在小黑屋里面,我也不会去乱跑,那么为什么把一个人的人身不可买卖权给忽视了?那如果我不是自愿的,三辩上来一拳给我打晕了,四辩想方设法绑起来,我无法逃脱,这样我就有两个法律权利被侵犯,人身自由权和不可买卖权。他同时违法犯罪,解释完两者的区别。
首先就是回应对方认为判罚不清的质疑,这是对方对我们最强烈的质疑。但是如果这个人犯他绑架并卖出妇女,同时侵犯人身使用权和不可买卖权,他不仅要判处相应的刑罚,还在侵犯人身自由权数罪入刑法以后,判处 5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所以侵犯的程度有没有变轻呢?并没有。
好,再来看对方对我们这个拐卖论点的反应,有三层质疑。第一层说拐卖必然犯非法拘禁,真的吗?我方一辩直接跟他说了,必然信他的自愿的不侵犯了。这里对方又推到了第二次,对方说,你看这个自愿面前,这人是不是非法拘禁了?那同样,越南新娘她都自愿跟着人贩子走了,人贩子把她关在小黑屋,她自己不会去乱跑,因为她想要去到中国的那个下家,那她为什么是被买卖的呢?也不是新版。第三方,最后出到第三人,你可不可以决定买的,决定这个东西是大家需要协商的,相当于同意就可置程序嘛,下家这个东西就要看市场需求了,所以这个不用想反驳。谢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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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经过处理后的文本:
正方:今天我方要降低拐卖方的法定刑,从 5 - 10 年变到 0 - 3 年。但您方能否先给大家论证一下,对于卖方而言,如此变更难道更能控制其猖獗行为吗?我方认为买卖应同罪,您方一辩稿里的攻击都不成立。您方现在对我方的唯一攻击叫做不利于打击拐卖者,没有问题吧?所以您方可以先给大家论证一下其需求性在哪。您方论文 2 讲的事情是提高法定刑不重要,重要的是普法和执法力度,所以您方的论 2 是不是反驳了不利于打击拐卖这个口径?
反方:需求在于法律自身公平正义的要求,因为买卖双方只侵犯了同一法益,就当然是同罪的需求。您方认为他们社会影响相同,对吗?不是,他们侵犯的法益是一致的,都侵犯人身不可买卖权,因为其不必然侵犯人民自由权。您方能反驳在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侵犯法益相同吗?过失和故意是区分的标准,您告诉我买和卖哪个是过失,哪个是故意?
正方:所以说您方以决,他们法益相同,所以说法益不是决定同罪的决定性因素。您可不可以先让大家论证一下,变更到 0 - 3 年,难道不能控制卖方的行为吗?很简单的道理,双方都是故意犯罪,侵犯的法益一致,当然应该同罪。
反方:我来回应您那个关于人身自由的部分,很多越南妇女被解救之后,他不愿意离开家,您觉得他是被囚禁了,还是自愿留在那里?所以问题在于他们对于社会伤害是不同的。彭某把 20 多个卖不出去的孩子全部扔到河里,这是卖方猖獗的伤害行为。而对于收买方来讲,就像您方讲很多父母,很多妇女儿童留在那里,可能是因为收买方对他们很好。所以您会发现卖方和买方的社会伤害性是完全不同的,一方就可以因此只靠法益一致把他们定为相同同罪?
正方:所以现在可不可以再告诉大家,您把卖方降低到 0 - 3 年,就能控制卖方的猖獗行为吗?
反方:对方认可我们双方侵犯的法律实质。他唯一的针对是说社会影响怎么办?很简单,今天您方议论也说了,有一些恶劣的行为可以通过罪数罪并罚来处理。同样道理,我把拐卖犯罪降到 0 - 3 年,恶劣的行为可以通过罪数罪并罚来处理呀。比如说他虐待儿童,他绑贷儿童,限制人自由,可以有自然处罪并罚处理,依然可以加重刑罚呀。所以说在对方说您方现在要向大家举证,卖方也对这个人很好,也不伤害这个人的需求量,变法的需求量极大,才可以证明到您要把它降低到 0 - 3 ,否则的话,如果您方也觉得卖方很多行为都处于我方向大家描绘的一面,都处于很多伤害行为可以进行很高的负的地方,那女方去进行 0 - 3 点的变动是完全不必要的。
以下是经过处理后的文本:
正方:今天我方要降低拐卖方的法定刑,从 5 - 10 年变到 0 - 3 年。但您方能否先给大家论证一下,对于卖方而言,如此变更难道更能控制其猖獗行为吗?我方认为买卖应同罪,您方一辩稿里的攻击都不成立。您方现在对我方的唯一攻击叫做不利于打击拐卖者,没有问题吧?所以您方可以先给大家论证一下其需求性在哪。您方论文 2 讲的事情是提高法定刑不重要,重要的是普法和执法力度,所以您方的论 2 是不是反驳了不利于打击拐卖这个口径?
反方:需求在于法律自身公平正义的要求,因为买卖双方只侵犯了同一法益,就当然是同罪的需求。您方认为他们社会影响相同,对吗?不是,他们侵犯的法益是一致的,都侵犯人身不可买卖权,因为其不必然侵犯人民自由权。您方能反驳在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侵犯法益相同吗?过失和故意是区分的标准,您告诉我买和卖哪个是过失,哪个是故意?
正方:所以说您方以决,他们法益相同,所以说法益不是决定同罪的决定性因素。您可不可以先让大家论证一下,变更到 0 - 3 年,难道不能控制卖方的行为吗?很简单的道理,双方都是故意犯罪,侵犯的法益一致,当然应该同罪。
反方:我来回应您那个关于人身自由的部分,很多越南妇女被解救之后,他不愿意离开家,您觉得他是被囚禁了,还是自愿留在那里?所以问题在于他们对于社会伤害是不同的。彭某把 20 多个卖不出去的孩子全部扔到河里,这是卖方猖獗的伤害行为。而对于收买方来讲,就像您方讲很多父母,很多妇女儿童留在那里,可能是因为收买方对他们很好。所以您会发现卖方和买方的社会伤害性是完全不同的,一方就可以因此只靠法益一致把他们定为相同同罪?
正方:所以现在可不可以再告诉大家,您把卖方降低到 0 - 3 年,就能控制卖方的猖獗行为吗?
反方:对方认可我们双方侵犯的法律实质。他唯一的针对是说社会影响怎么办?很简单,今天您方议论也说了,有一些恶劣的行为可以通过罪数罪并罚来处理。同样道理,我把拐卖犯罪降到 0 - 3 年,恶劣的行为可以通过罪数罪并罚来处理呀。比如说他虐待儿童,他绑贷儿童,限制人自由,可以有自然处罪并罚处理,依然可以加重刑罚呀。所以说在对方说您方现在要向大家举证,卖方也对这个人很好,也不伤害这个人的需求量,变法的需求量极大,才可以证明到您要把它降低到 0 - 3 ,否则的话,如果您方也觉得卖方很多行为都处于我方向大家描绘的一面,都处于很多伤害行为可以进行很高的负的地方,那女方去进行 0 - 3 点的变动是完全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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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
反方同学,首先我们来确认一下,如果两个行为侵害的法益相同,是否应该同等对待?今天即便侵害的法益一样,也有一个私概念原则。不止看是否杀人,还要看为何杀人。所以一定要看性质,也要看法医。我们两个都看,这么聊可不可以?可能要比您方说的更多一点,概念原则包括主客观等各种因素。
那请问,买卖方所侵犯的法益必然比买方更多吗?
反方同学:
首先我要跟您讲,法益并非是定罪的决定性要件。买卖方侵犯的法益不一定比买方更多。
正方三辩:
那您觉得多的法益在什么地方?我方前面一直在跟您方讲,比如防止人身、限制人身自由,女方推定拐卖方必然侵犯人身自由。可是在我方越南新娘的例子里,您觉得有侵犯人身自由吗?我觉得是有的,因为没有办法选择下家,自愿跟着走、自愿让介绍,这难道不叫侵犯人身自由?这件事情很荒谬。首先在这一层面,拐卖方不必然侵犯人身自由,所以其所侵犯的法益不一定更多。
往后我们再聊性质恶劣层面,随着一个买方有没有可能在收买儿童之后,让所有孩子沿街乞讨,这种性质恶不恶劣?
反方同学:
不好意思,同学,我先回答您上一个问题。今天即便我让我方四辩杀了我,但我没办法选择他用什么方式杀我,他要不要帮我。就像我让他卖了我后面的东西,在这件事情上,他不侵犯我的人身自由,他可能侵犯其他法律,但如果我自愿让他做一件事,他就不侵犯我的人身自由。
正方三辩:
那您觉得拐卖方的社会影响必然比买方更恶劣吗?您可以举证。
反方同学:
我刚刚举证过了,如果买方法所有买来的孩子全部让他们沿街乞讨,难道这件事情一定没有拐卖方更恶劣吗?我方也可以给您举朋友的例子。所以我们现在在讲的事情是,不管是卖方还是买方,都可能有很恶劣的影响,不能给某一方设定更高的情形。
正方三辩:
反方同学,首先我们来确认一下,如果两个行为侵害的法益相同,是否应该同等对待?今天即便侵害的法益一样,也有一个私概念原则。不止看是否杀人,还要看为何杀人。所以一定要看性质,也要看法医。我们两个都看,这么聊可不可以?可能要比您方说的更多一点,概念原则包括主客观等各种因素。
那请问,买卖方所侵犯的法益必然比买方更多吗?
反方同学:
首先我要跟您讲,法益并非是定罪的决定性要件。买卖方侵犯的法益不一定比买方更多。
正方三辩:
那您觉得多的法益在什么地方?我方前面一直在跟您方讲,比如防止人身、限制人身自由,女方推定拐卖方必然侵犯人身自由。可是在我方越南新娘的例子里,您觉得有侵犯人身自由吗?我觉得是有的,因为没有办法选择下家,自愿跟着走、自愿让介绍,这难道不叫侵犯人身自由?这件事情很荒谬。首先在这一层面,拐卖方不必然侵犯人身自由,所以其所侵犯的法益不一定更多。
往后我们再聊性质恶劣层面,随着一个买方有没有可能在收买儿童之后,让所有孩子沿街乞讨,这种性质恶不恶劣?
反方同学:
不好意思,同学,我先回答您上一个问题。今天即便我让我方四辩杀了我,但我没办法选择他用什么方式杀我,他要不要帮我。就像我让他卖了我后面的东西,在这件事情上,他不侵犯我的人身自由,他可能侵犯其他法律,但如果我自愿让他做一件事,他就不侵犯我的人身自由。
正方三辩:
那您觉得拐卖方的社会影响必然比买方更恶劣吗?您可以举证。
反方同学:
我刚刚举证过了,如果买方法所有买来的孩子全部让他们沿街乞讨,难道这件事情一定没有拐卖方更恶劣吗?我方也可以给您举朋友的例子。所以我们现在在讲的事情是,不管是卖方还是买方,都可能有很恶劣的影响,不能给某一方设定更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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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经过处理后的文本:
反方三辩盘问正方:
请问,如果您方认为买方的性质恶劣,而非卖方性质不恶劣,那为何您方是减少卖方刑罚,而非提高买方刑罚呢?
我们不能假定何者性质更恶劣,从侵犯法益程度而言,二者应是一致的,就应当同罪。
比如购买毒品不判刑,而贩卖毒品判刑,是因为贩卖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意更大。所以最终的比较应看性质而非法益,法益并非关键,我们不想再就此与您讨论,因为其不重要。
我继续问您,对于越南妇女被拐卖一事,您方的态度是因其自愿,所以认为越多越好吗?自愿并不代表越多越好,有人在大街随地踩踏草坪,也不意味着是自愿的就越多越好。
打断一下,我想问一下,您方是否想对部分犯罪进行处理?我们说会处理拐卖方,也认为其犯罪。但您方的态度是因其自愿,所以可以降低其刑罚,这与您方想要打击犯罪的态度明显矛盾。如果您方想打击犯罪,明显应增加刑罚,或者让此类事件越来越少。
第三,我问您方,您方提到需求性,说了很多,但解决了什么问题?同学,打击犯罪并非提高刑罚就行,难道所有犯罪都判死刑就是最好的打击方式吗?肯定不是这样。当代法律并非如此,我方强调的是罪责刑相适应,犯了什么罪就受什么样的惩罚。他侵犯了这样的法益,就受这样的惩罚。
法益之事我不想再谈,您方到底需求在哪?如果我们都知道立法不轻易更改的原则,若您方不能举证当下出现了现行法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者现行法造成了什么问题,是恶法,那您方就不能轻易更改立法。
第三件事,您方觉得当下的拐卖事件中,卖家的恶性没有那么恶劣,要为其减轻刑罚对吧?
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废除流氓罪,这体现了法律对公正的追求,是一种天然的需求性。法律需要自我完善和贯彻,对于罪行、法庭的认可需要统一。
以越南新娘被拐卖为例,拐卖犯没有限制越南新娘的人身自由,却被天然评价为绑架,因为拐卖不仅评价了侵犯人身不可买卖性,还评价了侵犯人身自由,可他并未侵犯人身自由,所以多评价了一个罪名,这就是不公正所在。若有侵犯,我们的办法是数罪并罚。听懂了吗?女方态度还是想为这部分卖方的人开脱,后续我会证明为何这部分卖方人不可放过。
以下是经过处理后的文本:
反方三辩盘问正方:
请问,如果您方认为买方的性质恶劣,而非卖方性质不恶劣,那为何您方是减少卖方刑罚,而非提高买方刑罚呢?
我们不能假定何者性质更恶劣,从侵犯法益程度而言,二者应是一致的,就应当同罪。
比如购买毒品不判刑,而贩卖毒品判刑,是因为贩卖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意更大。所以最终的比较应看性质而非法益,法益并非关键,我们不想再就此与您讨论,因为其不重要。
我继续问您,对于越南妇女被拐卖一事,您方的态度是因其自愿,所以认为越多越好吗?自愿并不代表越多越好,有人在大街随地踩踏草坪,也不意味着是自愿的就越多越好。
打断一下,我想问一下,您方是否想对部分犯罪进行处理?我们说会处理拐卖方,也认为其犯罪。但您方的态度是因其自愿,所以可以降低其刑罚,这与您方想要打击犯罪的态度明显矛盾。如果您方想打击犯罪,明显应增加刑罚,或者让此类事件越来越少。
第三,我问您方,您方提到需求性,说了很多,但解决了什么问题?同学,打击犯罪并非提高刑罚就行,难道所有犯罪都判死刑就是最好的打击方式吗?肯定不是这样。当代法律并非如此,我方强调的是罪责刑相适应,犯了什么罪就受什么样的惩罚。他侵犯了这样的法益,就受这样的惩罚。
法益之事我不想再谈,您方到底需求在哪?如果我们都知道立法不轻易更改的原则,若您方不能举证当下出现了现行法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者现行法造成了什么问题,是恶法,那您方就不能轻易更改立法。
第三件事,您方觉得当下的拐卖事件中,卖家的恶性没有那么恶劣,要为其减轻刑罚对吧?
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废除流氓罪,这体现了法律对公正的追求,是一种天然的需求性。法律需要自我完善和贯彻,对于罪行、法庭的认可需要统一。
以越南新娘被拐卖为例,拐卖犯没有限制越南新娘的人身自由,却被天然评价为绑架,因为拐卖不仅评价了侵犯人身不可买卖性,还评价了侵犯人身自由,可他并未侵犯人身自由,所以多评价了一个罪名,这就是不公正所在。若有侵犯,我们的办法是数罪并罚。听懂了吗?女方态度还是想为这部分卖方的人开脱,后续我会证明为何这部分卖方人不可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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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保护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第一件事情,我方认为减轻拐卖方的刑罚,我方的需求是维护法律内部的自洽性,维护法律对于正义的追求。关于法律这件事,您方从头到尾未表示不可聊,您方提出的一个新理论概念是法益,探讨事情的性质本身是否足够恶劣。一个事情来看,是否能天然地推定买卖方的恶意增大,性质更恶劣,或者买方的性质更恶劣呢?您方认为拐卖方将人拐来,一边囚禁,一边卖出,似乎显得买方不那么恶劣。然而,有没有可能买方同样可能以集体性组织去买孩子,让他们上街乞讨,这种性质同样恶劣。所以在性质上不能判断哪一方必然更恶劣,也不能加以主观规定。因此,在这件事情上,若想有一个基础的判刑,往后可数罪并罚,这是对您方观点的挑战。您方提出若我们降刑,是否会让那些人更加纵容。其一,您方自己也讲了不能让刑罚过重。其二,当同时侵犯其他法益时,数罪并罚,判刑未必更轻,甚至可能更重。
第二部分在法益方面,我方告知您,为何过去拐卖的判罚会更重。在我们的主观认知中,拐卖一个人必然侵犯其人身自由,存在拘禁行为,这样才能将人卖出。但如今我们看到的案例中,拐卖方不必然侵犯限制人身自由的权益,而是侵犯人身不可买卖这一宪法文义的法益。这一部分,两方侵犯的法益在基础上是相同的,在性质上也不能判断哪一方更强,所以不能以主观推定,拐卖方受到更重要的刑罚,这真正适应了刑法中所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法律内部的自洽性和其对正义行为的追求。
全力保护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第一件事情,我方认为减轻拐卖方的刑罚,我方的需求是维护法律内部的自洽性,维护法律对于正义的追求。关于法律这件事,您方从头到尾未表示不可聊,您方提出的一个新理论概念是法益,探讨事情的性质本身是否足够恶劣。一个事情来看,是否能天然地推定买卖方的恶意增大,性质更恶劣,或者买方的性质更恶劣呢?您方认为拐卖方将人拐来,一边囚禁,一边卖出,似乎显得买方不那么恶劣。然而,有没有可能买方同样可能以集体性组织去买孩子,让他们上街乞讨,这种性质同样恶劣。所以在性质上不能判断哪一方必然更恶劣,也不能加以主观规定。因此,在这件事情上,若想有一个基础的判刑,往后可数罪并罚,这是对您方观点的挑战。您方提出若我们降刑,是否会让那些人更加纵容。其一,您方自己也讲了不能让刑罚过重。其二,当同时侵犯其他法益时,数罪并罚,判刑未必更轻,甚至可能更重。
第二部分在法益方面,我方告知您,为何过去拐卖的判罚会更重。在我们的主观认知中,拐卖一个人必然侵犯其人身自由,存在拘禁行为,这样才能将人卖出。但如今我们看到的案例中,拐卖方不必然侵犯限制人身自由的权益,而是侵犯人身不可买卖这一宪法文义的法益。这一部分,两方侵犯的法益在基础上是相同的,在性质上也不能判断哪一方更强,所以不能以主观推定,拐卖方受到更重要的刑罚,这真正适应了刑法中所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法律内部的自洽性和其对正义行为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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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维护法律内部的自洽性和对正义的追求,以法律的相关原则和实际情况来回应对方观点,证明己方观点的合理性。
以下是为您处理后的内容:
首先,侵害法律一致性并非决定罪与非罪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现行法中有大量罪名,虽都侵害法律,但罪名完全不同。例如刚刚所讲的毒品,或者人体器官买卖,购买器官不判刑,贩卖器官则判刑,因其性质本就不同。
其次,此事二者牵连的法理本身也不一致,您方未举证此事。比如要将越南妇女卖到中国,卖方先要将其圈禁、囚禁,然后再卖出,这显然侵犯了人身自由权。
最后,为何不能给卖家留出所谓的情量空间?我方发现,在看到的案例当中,如宋氏家族团伙 53 人,先后拐卖妇女 130 多人,其交易网络遍布四川、安徽、广东等省。由于是家族作案,整个团伙互相包庇,此为其第一个劣根性所在。
第二个劣根性在于,他们当下卖方明知违法却依旧为之。倘若将其罪行变为 0 - 3 年,当他们知晓买卖一个妇女恶意仅判 0 - 3 年时,必然会更加猖獗。
此外,还会造成两层危害。第一层危害是当下人们对于拐卖妇女这件事的认知本就错误。我们看到的采访中,拐卖人贩子称“如果他不爱媳妇,就永远没有;如果这个村子永远买媳妇,这个村子就消亡了”。这部分错误的认知要靠什么改变?倘若您方给出如今这种判刑标准,会让人觉得买媳妇变得更加正确,这并非良好的社会倡导。第二层危害是当下拐卖本就猖獗,我们发现很多警察去乡村解救妇女时,会遭到整个村子人的围打,这些人会集体将妇女隐藏起来。倘若您方给出这样的价值取向,将更不利于解救。所以,您方是假借正义之名为卖方这些恶劣的卖方开脱。
以下是为您处理后的内容:
首先,侵害法律一致性并非决定罪与非罪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现行法中有大量罪名,虽都侵害法律,但罪名完全不同。例如刚刚所讲的毒品,或者人体器官买卖,购买器官不判刑,贩卖器官则判刑,因其性质本就不同。
其次,此事二者牵连的法理本身也不一致,您方未举证此事。比如要将越南妇女卖到中国,卖方先要将其圈禁、囚禁,然后再卖出,这显然侵犯了人身自由权。
最后,为何不能给卖家留出所谓的情量空间?我方发现,在看到的案例当中,如宋氏家族团伙 53 人,先后拐卖妇女 130 多人,其交易网络遍布四川、安徽、广东等省。由于是家族作案,整个团伙互相包庇,此为其第一个劣根性所在。
第二个劣根性在于,他们当下卖方明知违法却依旧为之。倘若将其罪行变为 0 - 3 年,当他们知晓买卖一个妇女恶意仅判 0 - 3 年时,必然会更加猖獗。
此外,还会造成两层危害。第一层危害是当下人们对于拐卖妇女这件事的认知本就错误。我们看到的采访中,拐卖人贩子称“如果他不爱媳妇,就永远没有;如果这个村子永远买媳妇,这个村子就消亡了”。这部分错误的认知要靠什么改变?倘若您方给出如今这种判刑标准,会让人觉得买媳妇变得更加正确,这并非良好的社会倡导。第二层危害是当下拐卖本就猖獗,我们发现很多警察去乡村解救妇女时,会遭到整个村子人的围打,这些人会集体将妇女隐藏起来。倘若您方给出这样的价值取向,将更不利于解救。所以,您方是假借正义之名为卖方这些恶劣的卖方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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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 vs 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先我偷了同桌的一个笔盒,然后同桌指控我时说里面有 500 块钱,但实际上根本没有,如果老师说我偷了 500 块钱,这是不是冤枉我?我想问一件事情,您觉得那些越南妇女自愿被卖之后,她们可以自愿选择去哪家吗?同学自愿和人身自由是两件事情,我没有把她关在笼子里,就没有侵犯她的人身自由。所以请回答我的问题,如果我被评价了一个我没有干过的事情,是不是不公正对待?所以说您也觉得自愿和自由是两件事情,那些越南妇女被卖到那里,不是说她们可以自愿选择去哪家,而是在于她们只会被卖到哪家出价出得更多那一方面,所以您不能单从自愿来论证她的人身自由没有被侵犯。我接下来问您,您说的 0 - 3 年对于那些卖方有什么威慑力?
反方:对方不打算回应您那个关于不公正评价的部分,没关系,我来解释一下。今天我没做一件事情,却对我有这样的评价,这显然是不公正的,这不是法律该做的事情。我回应那个不自愿的问题,毕竟越南妇女被解救之后不愿意离开呀。请问您告诉我这是不是自愿的体现吗?不是,她们被卖到哪里,是哪家出价最高就会被卖到哪里。您方现在要向大家论证,难道说自愿被卖这件事情就是一件好事吗?所以我最后再来问您一遍,您降低卖方刑罚公正吗?他的问题不是一件好事,他的问题侵犯人身不可买卖性,您不能因为这件事情不是一件好事,就说他侵犯人身自由没有侵到人,侵犯人身自由的论证在哪里?
正方:对不起,我刚才没打断您,不好意思啊。所以他没有侵犯人的人身自由权。我回您那个问题,不利于打击犯罪,您方论 2 讲的内容能不能重复一遍?就是您方现在可不可以先给我哪怕是学理的论证也好,0 - 3 年为什么比 5 - 10 年的判罚更有威慑力?
反方:很简单的道理,他不一定被判 0 - 3 年,我只是把非法拘禁的部分单独拎出来评价,原本是判 5 年,现在是判 3 年的拐卖加 2 年的非法拘禁,同样是 5 年,影响在哪里?
正方:不是,所以说原本是 5 年刑期,您现在可以把它降低到 0 年,您可不可以先向大家举证一下,哪有那么多卖方那么好呀?
反方:您在曲解我的意思,我说原本判 5 年,现在是 3 + 2 年,区别是哪里?区别在于您给出的这个倡导的我,我现在可以判 0 - 3 年,我过去只要对这个妇女好一点,或者说对这个妇女好一点,我好像这个就不用再判那么严重的刑,对于他们的这种劣根性,我刚刚三辩小节就给您做过了。我问您,我发现当下人贩子团伙作案方式异常凶残,现在还有很多婴儿父母被人贩的团伙残忍害死的行为存在,如果我方的陈述告诉您这些卖方可以少判点,给他们点侵占空间,您刚做过价值倡导是谁,我没有听懂。我方已经重复给您讲了,如果他有恶劣行为,包括杀人,包括绑架,可以数罪并罚,甚至罚得更重,我没有给一个正确的价值判断吗?
正方:那您方其实也是希望卖方可以判得很重的,所以您说的那 0 - 3 年的那部分人到底是谁在用?
反方:我方告诉您的是,在他们侵犯的法益相同性质无法判断的时候,凭什么靠您的主观推定,可能会有人更恶劣,就天然给那个拐卖的一方设以天然更重的刑罚。
正方:您不是可能更恶劣,而是一定更恶劣,我方前面给您讲过了。我问您很多女生她被强奸了,她可能还不愿意报警,说明强奸没问题啊,来给我读一下您一定的举证吧。
反方:我刚刚三辩小节讲得很清楚,他这个他的劣根是有很多句。您能不能回答我这样的问题,说明强奸没问题吗?我从来没有打算,我不懂您方问这个问题意义在哪里,我好像已经给到您举一个反例了,在越南现在那个案子里面,我自愿跟您跑来中国了,我就跑来中国超级好,我不仅在这里,为什么他侵犯法律更恶劣,为什么他更恶劣,所以看到没有,那这个时候如果您天然给拐卖方按您的那个推定,推定他们更恶劣,这才是对于法律内部的最大的负面影响。然后我来问您,那既然我方也可以判更重的刑法,当您的那个刑法可能出现给无辜的人更严重的恶判的时候,这是不是法律内部对于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原则的违背?
正方:您反映这个问题我们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而您方给大家释放的是下限降低这个信号,我不理解您方想传递出来的所谓的价值观到底是什么,我不懂您的意思,您说我没有办法选择卖家,我的人身自由就被侵犯,这些事情坦白讲我没听懂。而您方告诉我的是社会倡导,叫做他的判刑可能更低,我也告诉您了,如果您有其他恶劣行径,数罪并罚该怎么判就怎么判,甚至可能更高,您怎么不敢回应我一下,在您方那个态度里边,对罪责刑相适应这个刑罚基本原则的违背,这样子的社会影响要不要看?
反方:同学,可是基础性降低了呀,一个人是我又卖了又怎么样才加上去了,可是现在如果我没有实施,后面就是所谓的那个强奸也好,什么也好,我的基础性降低了,我好奇您这个下限降低,想给大家表明的是什么呢?所以我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您凭什么觉得在越南妇女那个拐卖案件里的那个中介,那个卖方,那个中介,比那些买了孩子之后让他们沿街乞讨的人更恶劣?所以我们起码发现的是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不同,法益也不相同。下限告诉大家的是卖没有那么的严重,如果您方想传递出的是这样的价值观,我好奇带给社会的影响是什么?我已经告诉您了,数罪并罚之后可以判得很重,而您方也没有回应,您方对于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基本的清楚我解释清楚了,数罪并罚他的基础型也降低了,而起码我方的主张是降低基础型的下限,而基础性的下限意味着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的严重性被降低了,大家的重视被降低了,而这种情况给社会带来的只是无限性的负面作用。
辩题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 vs 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先我偷了同桌的一个笔盒,然后同桌指控我时说里面有 500 块钱,但实际上根本没有,如果老师说我偷了 500 块钱,这是不是冤枉我?我想问一件事情,您觉得那些越南妇女自愿被卖之后,她们可以自愿选择去哪家吗?同学自愿和人身自由是两件事情,我没有把她关在笼子里,就没有侵犯她的人身自由。所以请回答我的问题,如果我被评价了一个我没有干过的事情,是不是不公正对待?所以说您也觉得自愿和自由是两件事情,那些越南妇女被卖到那里,不是说她们可以自愿选择去哪家,而是在于她们只会被卖到哪家出价出得更多那一方面,所以您不能单从自愿来论证她的人身自由没有被侵犯。我接下来问您,您说的 0 - 3 年对于那些卖方有什么威慑力?
反方:对方不打算回应您那个关于不公正评价的部分,没关系,我来解释一下。今天我没做一件事情,却对我有这样的评价,这显然是不公正的,这不是法律该做的事情。我回应那个不自愿的问题,毕竟越南妇女被解救之后不愿意离开呀。请问您告诉我这是不是自愿的体现吗?不是,她们被卖到哪里,是哪家出价最高就会被卖到哪里。您方现在要向大家论证,难道说自愿被卖这件事情就是一件好事吗?所以我最后再来问您一遍,您降低卖方刑罚公正吗?他的问题不是一件好事,他的问题侵犯人身不可买卖性,您不能因为这件事情不是一件好事,就说他侵犯人身自由没有侵到人,侵犯人身自由的论证在哪里?
正方:对不起,我刚才没打断您,不好意思啊。所以他没有侵犯人的人身自由权。我回您那个问题,不利于打击犯罪,您方论 2 讲的内容能不能重复一遍?就是您方现在可不可以先给我哪怕是学理的论证也好,0 - 3 年为什么比 5 - 10 年的判罚更有威慑力?
反方:很简单的道理,他不一定被判 0 - 3 年,我只是把非法拘禁的部分单独拎出来评价,原本是判 5 年,现在是判 3 年的拐卖加 2 年的非法拘禁,同样是 5 年,影响在哪里?
正方:不是,所以说原本是 5 年刑期,您现在可以把它降低到 0 年,您可不可以先向大家举证一下,哪有那么多卖方那么好呀?
反方:您在曲解我的意思,我说原本判 5 年,现在是 3 + 2 年,区别是哪里?区别在于您给出的这个倡导的我,我现在可以判 0 - 3 年,我过去只要对这个妇女好一点,或者说对这个妇女好一点,我好像这个就不用再判那么严重的刑,对于他们的这种劣根性,我刚刚三辩小节就给您做过了。我问您,我发现当下人贩子团伙作案方式异常凶残,现在还有很多婴儿父母被人贩的团伙残忍害死的行为存在,如果我方的陈述告诉您这些卖方可以少判点,给他们点侵占空间,您刚做过价值倡导是谁,我没有听懂。我方已经重复给您讲了,如果他有恶劣行为,包括杀人,包括绑架,可以数罪并罚,甚至罚得更重,我没有给一个正确的价值判断吗?
正方:那您方其实也是希望卖方可以判得很重的,所以您说的那 0 - 3 年的那部分人到底是谁在用?
反方:我方告诉您的是,在他们侵犯的法益相同性质无法判断的时候,凭什么靠您的主观推定,可能会有人更恶劣,就天然给那个拐卖的一方设以天然更重的刑罚。
正方:您不是可能更恶劣,而是一定更恶劣,我方前面给您讲过了。我问您很多女生她被强奸了,她可能还不愿意报警,说明强奸没问题啊,来给我读一下您一定的举证吧。
反方:我刚刚三辩小节讲得很清楚,他这个他的劣根是有很多句。您能不能回答我这样的问题,说明强奸没问题吗?我从来没有打算,我不懂您方问这个问题意义在哪里,我好像已经给到您举一个反例了,在越南现在那个案子里面,我自愿跟您跑来中国了,我就跑来中国超级好,我不仅在这里,为什么他侵犯法律更恶劣,为什么他更恶劣,所以看到没有,那这个时候如果您天然给拐卖方按您的那个推定,推定他们更恶劣,这才是对于法律内部的最大的负面影响。然后我来问您,那既然我方也可以判更重的刑法,当您的那个刑法可能出现给无辜的人更严重的恶判的时候,这是不是法律内部对于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原则的违背?
正方:您反映这个问题我们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而您方给大家释放的是下限降低这个信号,我不理解您方想传递出来的所谓的价值观到底是什么,我不懂您的意思,您说我没有办法选择卖家,我的人身自由就被侵犯,这些事情坦白讲我没听懂。而您方告诉我的是社会倡导,叫做他的判刑可能更低,我也告诉您了,如果您有其他恶劣行径,数罪并罚该怎么判就怎么判,甚至可能更高,您怎么不敢回应我一下,在您方那个态度里边,对罪责刑相适应这个刑罚基本原则的违背,这样子的社会影响要不要看?
反方:同学,可是基础性降低了呀,一个人是我又卖了又怎么样才加上去了,可是现在如果我没有实施,后面就是所谓的那个强奸也好,什么也好,我的基础性降低了,我好奇您这个下限降低,想给大家表明的是什么呢?所以我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您凭什么觉得在越南妇女那个拐卖案件里的那个中介,那个卖方,那个中介,比那些买了孩子之后让他们沿街乞讨的人更恶劣?所以我们起码发现的是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不同,法益也不相同。下限告诉大家的是卖没有那么的严重,如果您方想传递出的是这样的价值观,我好奇带给社会的影响是什么?我已经告诉您了,数罪并罚之后可以判得很重,而您方也没有回应,您方对于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基本的清楚我解释清楚了,数罪并罚他的基础型也降低了,而起码我方的主张是降低基础型的下限,而基础性的下限意味着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的严重性被降低了,大家的重视被降低了,而这种情况给社会带来的只是无限性的负面作用。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似乎一直纠结于我方提出的一些问题,未针对他方所谓吸引人的政策,然而这并不重要。我方反方立场明确,现行法不存在问题,并非恶法,无需推翻或更改。即便存在一些我方提出的小问题,也可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而正方的经天立法立场认为,现行法存在严重问题,是恶法,应当废除。但至今我未听到任何学理依据表明现行法存在罪行法不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谈现状。从一九年到二三年,我国农村社会的案发率已降低 66%,当下需求性极小。所以,正方急切想要修正法律法条的必要性,我方看不到。而正方的政策使基础法定刑不断降低,需考虑此问题。这种降低所传达的信号和价值观,在我方看来,意味着拐卖问题不严重,这是极其可怕和荒谬的。正方的需求性建立在极少数的自愿基础上,这降低了所有人的下限。正方最后提到可数罪并罚,然而我方的现行法是在 5 至 10 年的基础上往上加刑,而正方是在 0 年到 3 年的基础上往上加刑。由此可见,哪一方对拐卖方的威慑力更强,一目了然。至今,我未看到从 0 到 3 年的量刑对拐卖方有更强威慑力的依据。
第三,正方讲自愿,然而从二三年底到二四年初,越南跨界贩卖人口的犯罪情况依然复杂。贩卖主体使用多种伎俩将受害者引诱并贩卖到国外,所以正方所谓的自愿,我方无法理解,其需求性究竟有多少?
实际上,我方与正方的最大差别并非在于收买方。大家都认为收买方量刑可在三年以下,而正方认为拐卖也应降到三年以下。现行法对拐卖规定了 5 至 10 年的量刑,才有了当下案发率降低 66%的良好效果。但正方如今却要将拐卖方的量刑也降低到三年以下,这是倒行逆施的,不利于打击拐卖方。正方所举的孔鹏飞案例,若看过判决书就会发现,孔鹏飞因有组织、有规模地大量拐卖妇女儿童,甚至还有更多情节,最终才被判处 10 年,并非只因他拐卖了一名自愿被拐卖的越南妇女。我方认为,在正常情况下,拐卖方不存在任何可被原谅、可被从轻处罚的可能性。无论是人贩子将卖不出去的 20 多个孩子扔到河里,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还是所谓的跨国自愿被贩卖,我方认为他们是被拐、被诱骗而来且无法回去,这种情况不应被倡导。如今正方将拐卖的下限无限降低,从零开始往上加刑,我方认为这只会让拐卖更加猖獗。拐卖方会认为 5 至 10 年的量刑需要权衡是否值得,而若降到 0,他们就会觉得可以钻法律漏洞。而正方的倡导恰恰阻碍了妇女儿童被解救的可能性。因此,我方认为,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我方的现行法才真正既保留了进退空间,也保留了上限。
对方似乎一直纠结于我方提出的一些问题,未针对他方所谓吸引人的政策,然而这并不重要。我方反方立场明确,现行法不存在问题,并非恶法,无需推翻或更改。即便存在一些我方提出的小问题,也可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而正方的经天立法立场认为,现行法存在严重问题,是恶法,应当废除。但至今我未听到任何学理依据表明现行法存在罪行法不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谈现状。从一九年到二三年,我国农村社会的案发率已降低 66%,当下需求性极小。所以,正方急切想要修正法律法条的必要性,我方看不到。而正方的政策使基础法定刑不断降低,需考虑此问题。这种降低所传达的信号和价值观,在我方看来,意味着拐卖问题不严重,这是极其可怕和荒谬的。正方的需求性建立在极少数的自愿基础上,这降低了所有人的下限。正方最后提到可数罪并罚,然而我方的现行法是在 5 至 10 年的基础上往上加刑,而正方是在 0 年到 3 年的基础上往上加刑。由此可见,哪一方对拐卖方的威慑力更强,一目了然。至今,我未看到从 0 到 3 年的量刑对拐卖方有更强威慑力的依据。
第三,正方讲自愿,然而从二三年底到二四年初,越南跨界贩卖人口的犯罪情况依然复杂。贩卖主体使用多种伎俩将受害者引诱并贩卖到国外,所以正方所谓的自愿,我方无法理解,其需求性究竟有多少?
实际上,我方与正方的最大差别并非在于收买方。大家都认为收买方量刑可在三年以下,而正方认为拐卖也应降到三年以下。现行法对拐卖规定了 5 至 10 年的量刑,才有了当下案发率降低 66%的良好效果。但正方如今却要将拐卖方的量刑也降低到三年以下,这是倒行逆施的,不利于打击拐卖方。正方所举的孔鹏飞案例,若看过判决书就会发现,孔鹏飞因有组织、有规模地大量拐卖妇女儿童,甚至还有更多情节,最终才被判处 10 年,并非只因他拐卖了一名自愿被拐卖的越南妇女。我方认为,在正常情况下,拐卖方不存在任何可被原谅、可被从轻处罚的可能性。无论是人贩子将卖不出去的 20 多个孩子扔到河里,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还是所谓的跨国自愿被贩卖,我方认为他们是被拐、被诱骗而来且无法回去,这种情况不应被倡导。如今正方将拐卖的下限无限降低,从零开始往上加刑,我方认为这只会让拐卖更加猖獗。拐卖方会认为 5 至 10 年的量刑需要权衡是否值得,而若降到 0,他们就会觉得可以钻法律漏洞。而正方的倡导恰恰阻碍了妇女儿童被解救的可能性。因此,我方认为,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我方的现行法才真正既保留了进退空间,也保留了上限。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现行法律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方面是有效的,不存在需要推翻或更改的问题,正方提出的买卖同罪并降低量刑的观点是不合理的,会降低对拐卖方的威慑力,不利于打击拐卖犯罪,现行法既保留了进退空间,也保留了上限,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的情况。
在反方四辩之后,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
对方在曲解我方的政策。我方的意思是:原本 5 至 10 年的刑期是基于以下两部分的法益侵害而来,一是侵犯人身不可买卖权,二是侵犯人身自由及非法拘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当用这样的评价去对待拐卖自愿被拐卖的越南妇女儿童的人贩子时,会出现过度评价的倾向。因为他们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却被评价为限制了人身自由,这是不合理的,也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当代刑法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面向公权力以保护犯罪人。犯罪人没有做出非法拘禁的行为,就不可以过度评价其侵犯了人身自由。所以,我方主张把这两部分的法益侵害拆分开来。原本是 5 至 10 年,拆分为三年的拐卖刑期,若有非法拘禁的情况,则附加非法拘禁的刑责。这是我方所阐述的内容,而非对方所说的三年。在原本的情况之下,拐卖犯罪和非法拘禁是不可以数罪并罚的,因为收买拐卖犯罪吸收了非法监禁。所以,我方现在将它们分离开,分开处罚更公正、更公平。这是第一件事情,我方的政策需要给大家再解释清楚。
第二个方面,对方今天很有意思的一点是,对方对我方的很多攻击,在他们的辩稿里能找到反驳途径。对方一直说我方的威慑力有所下降,而对方的论二讲的是提高刑罚不一定有利于威慑力的提升。我方刚跟大家讲得很明白,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讲了,遏制人们犯罪欲望的是刑罚的确定性,而非刑罚的严厉性。今天我方政策之下,推动执法机关进一步抓捕这些人贩子,让他们遭受公正应有的、不会被额外评价的刑罚,这才能真正打击犯罪。这是关于威慑利益的部分。
第二部分是解救妇女儿童。我方不明白,我方降低刑罚为何反过来会不利于解救妇女儿童。按照您方的逻辑,刑罚更低,不是应该更容易解救吗?所以,我方认为这一层质疑也不成立。
其实往后看,我们来讲最后对方一直很在乎的关于传递什么价值的问题。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废除了流氓罪。您知道流氓罪最高可以判到多少吗?可以判到死刑。按照您方的逻辑,把这个罪名下调,把这个罪名取消,分拆成七八个罪名,这些罪名没有一个可以到死刑。那是不是在传递一种“去乱搞也没有关系”这样的价值观呢?很显然不是的。我们当年推出废除流氓罪,是因为流氓罪根本不符合我们现代法治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它是一个口袋罪,概括地评价了几个被侵犯的法益,跟今天的拐卖犯罪一样。拐卖犯罪如今也过度地评价了侵犯人身自由和侵犯人身不可买卖权这两个法益。当年流氓罪也是如此,概括地侵犯了多种法益的各种罪名。我们把它分拆开来,不是因为它更方便于司法,因为从司法层面上判断是哪种罪其实更麻烦,也不是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也不是为了降低或提高刑罚,而是为了维护法制的公平正义,这才是中国法制可以发展的部分。所以,分开来概括,有利于维护法治的公平正义。
在反方四辩之后,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
对方在曲解我方的政策。我方的意思是:原本 5 至 10 年的刑期是基于以下两部分的法益侵害而来,一是侵犯人身不可买卖权,二是侵犯人身自由及非法拘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当用这样的评价去对待拐卖自愿被拐卖的越南妇女儿童的人贩子时,会出现过度评价的倾向。因为他们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却被评价为限制了人身自由,这是不合理的,也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当代刑法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面向公权力以保护犯罪人。犯罪人没有做出非法拘禁的行为,就不可以过度评价其侵犯了人身自由。所以,我方主张把这两部分的法益侵害拆分开来。原本是 5 至 10 年,拆分为三年的拐卖刑期,若有非法拘禁的情况,则附加非法拘禁的刑责。这是我方所阐述的内容,而非对方所说的三年。在原本的情况之下,拐卖犯罪和非法拘禁是不可以数罪并罚的,因为收买拐卖犯罪吸收了非法监禁。所以,我方现在将它们分离开,分开处罚更公正、更公平。这是第一件事情,我方的政策需要给大家再解释清楚。
第二个方面,对方今天很有意思的一点是,对方对我方的很多攻击,在他们的辩稿里能找到反驳途径。对方一直说我方的威慑力有所下降,而对方的论二讲的是提高刑罚不一定有利于威慑力的提升。我方刚跟大家讲得很明白,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讲了,遏制人们犯罪欲望的是刑罚的确定性,而非刑罚的严厉性。今天我方政策之下,推动执法机关进一步抓捕这些人贩子,让他们遭受公正应有的、不会被额外评价的刑罚,这才能真正打击犯罪。这是关于威慑利益的部分。
第二部分是解救妇女儿童。我方不明白,我方降低刑罚为何反过来会不利于解救妇女儿童。按照您方的逻辑,刑罚更低,不是应该更容易解救吗?所以,我方认为这一层质疑也不成立。
其实往后看,我们来讲最后对方一直很在乎的关于传递什么价值的问题。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废除了流氓罪。您知道流氓罪最高可以判到多少吗?可以判到死刑。按照您方的逻辑,把这个罪名下调,把这个罪名取消,分拆成七八个罪名,这些罪名没有一个可以到死刑。那是不是在传递一种“去乱搞也没有关系”这样的价值观呢?很显然不是的。我们当年推出废除流氓罪,是因为流氓罪根本不符合我们现代法治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它是一个口袋罪,概括地评价了几个被侵犯的法益,跟今天的拐卖犯罪一样。拐卖犯罪如今也过度地评价了侵犯人身自由和侵犯人身不可买卖权这两个法益。当年流氓罪也是如此,概括地侵犯了多种法益的各种罪名。我们把它分拆开来,不是因为它更方便于司法,因为从司法层面上判断是哪种罪其实更麻烦,也不是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也不是为了降低或提高刑罚,而是为了维护法制的公平正义,这才是中国法制可以发展的部分。所以,分开来概括,有利于维护法治的公平正义。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所述,正方认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并且通过将法益侵害拆分开来、真正打击犯罪、有利于解救妇女儿童以及维护法治的公平正义等方面进行了论证。
正方四辩:下面进入数据检证环节。评委若对场上辩手所使用的论据存疑,可以要求参赛队展示论据来源、原文段落或图表链接,计时 5 分钟。若没有需要,可在公屏扣 1;有需要则扣 2 并直接开麦提问。现在开始。
正方四辩:我想请反方同学出示一下毒品买卖中侵犯法益是相同的举证。
正方四辩:辩手可以把评委所需要的资料发到公屏上。
正方四辩:数据应该只影响我的接受。中央学长说他好一点,甚至就让他先开始评吧,这边反方先把资料发着。
正方四辩:下面进入数据检证环节。评委若对场上辩手所使用的论据存疑,可以要求参赛队展示论据来源、原文段落或图表链接,计时 5 分钟。若没有需要,可在公屏扣 1;有需要则扣 2 并直接开麦提问。现在开始。
正方四辩:我想请反方同学出示一下毒品买卖中侵犯法益是相同的举证。
正方四辩:辩手可以把评委所需要的资料发到公屏上。
正方四辩:数据应该只影响我的接受。中央学长说他好一点,甚至就让他先开始评吧,这边反方先把资料发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