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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不好意思,我刚才没有开麦,这里是正方三辩王医生。
正方四辩李梦涵:首先代表辩论队问候在场各位。
反方:来自西北政法大学,所持观点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反方一辩:曹欣月。
反方二辩:李淑慧。
反方三辩:墨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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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李梦涵:首先代表辩论队问候在场各位。
反方:来自西北政法大学,所持观点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反方一辩:曹欣月。
反方二辩:李淑慧。
反方三辩:墨西。
本场比赛的质询环节均为单边计时,当环节剩余 30 秒或环节发言用尽时,会有铃声提示辩手需停止发言。下面比赛正式开始,首先是立论质询环节,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有请。
主席,我麦克风测试可以听清吗?可以听清。好,下次发音就计时,感谢主席问候。
在整各位,开宗明义。拐卖妇女儿童,甚至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 240 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见,当前立法由于设立时的种种原因,重打击拐卖方,导致买卖双方量刑标准极不平衡,这是导致买方在立法、司法两个层面未能有效整治受到惩罚的主要原因,进而造成了当前买方市场需求猖獗现象。
因此,21 年国务院报告厅发文指出,要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整治力度,依法惩处买方犯罪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基于此,我方将从现实预防与法律建设两方面论证,应该实行买卖同罪。
首先,我方主张修订刑法,实行买卖同罪,以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达到遏制拐卖案件发生之源的效应。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指出,立法上对收买犯罪较低的不法评价,是导致司法宽纵此类罪行的首要原因。青少年犯罪问题期刊也提到,若不严厉打击收买方,提高收买方刑罚,从根源上遏制拐卖人口犯罪,那么难以杜绝。可见,提高收买方量刑,从立法态度上,严肃买卖双方相同的恶劣性,才能根源遏制案件发生,正确推进司法执行。
而针对我国 1981 - 2012 年重刑率与犯罪率进行双变量相关系数检测,重刑率与犯罪率的相关系数达到 -0.726,说明两者存在显著相关性,且犯罪率随着重刑率升高而下降。此外,也有数据表明,醉驾入刑后,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案发率呈明显下降趋势。严厉的刑罚是加在不法分子心中天秤的砝码,而执念刑罚的砝码与司法执行的有效打击结合,才能真正遏制不法分子行为。由此可知,发挥刑法本身威慑力对遏制犯罪率具有极高作用。而今天实行买卖同罪才能贴合,才实行买卖同罪才能贴合刑法理论中罪当其权标准,让犯罪者受到应有惩罚,并且真正起到打击买方侥幸心理、遏制买方市场需求的作用。
其次,法律层面,现有法律与共同对象犯理论严重失衡,实行买卖同罪有利于法律体系完善和公信力提高。拐卖和售卖人口是一个双向关系,买卖双方扮演同样重要的角色,是买卖链形成闭环,且售卖方并不存在自损行为,不属于性面对相犯,而属于共同罪相犯的范畴。买卖同罪应当如非法买卖枪支罪、受贿和行贿买卖也成共同罪等罪行一样,实现同罪同罚,罪刑相当。
此外,有其还指出,刑罚是国家针对行为人的规范违反所提出的反对法定的刑罚幅度,标明受到违反之规范的价值。法定刑的轻重首先应取决于犯罪所违反的规范的价值和其不法。而当今立法体系中对收买人口的判罚甚至远不如买了一只珍稀鹦鹉。这样的差异可谓侵害人性尊严,有损法律在民众中的公信力。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当买卖同罪,感谢。
本场比赛的质询环节均为单边计时,当环节剩余 30 秒或环节发言用尽时,会有铃声提示辩手需停止发言。下面比赛正式开始,首先是立论质询环节,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有请。
主席,我麦克风测试可以听清吗?可以听清。好,下次发音就计时,感谢主席问候。
在整各位,开宗明义。拐卖妇女儿童,甚至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 240 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见,当前立法由于设立时的种种原因,重打击拐卖方,导致买卖双方量刑标准极不平衡,这是导致买方在立法、司法两个层面未能有效整治受到惩罚的主要原因,进而造成了当前买方市场需求猖獗现象。
因此,21 年国务院报告厅发文指出,要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整治力度,依法惩处买方犯罪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基于此,我方将从现实预防与法律建设两方面论证,应该实行买卖同罪。
首先,我方主张修订刑法,实行买卖同罪,以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达到遏制拐卖案件发生之源的效应。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指出,立法上对收买犯罪较低的不法评价,是导致司法宽纵此类罪行的首要原因。青少年犯罪问题期刊也提到,若不严厉打击收买方,提高收买方刑罚,从根源上遏制拐卖人口犯罪,那么难以杜绝。可见,提高收买方量刑,从立法态度上,严肃买卖双方相同的恶劣性,才能根源遏制案件发生,正确推进司法执行。
而针对我国 1981 - 2012 年重刑率与犯罪率进行双变量相关系数检测,重刑率与犯罪率的相关系数达到 -0.726,说明两者存在显著相关性,且犯罪率随着重刑率升高而下降。此外,也有数据表明,醉驾入刑后,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案发率呈明显下降趋势。严厉的刑罚是加在不法分子心中天秤的砝码,而执念刑罚的砝码与司法执行的有效打击结合,才能真正遏制不法分子行为。由此可知,发挥刑法本身威慑力对遏制犯罪率具有极高作用。而今天实行买卖同罪才能贴合,才实行买卖同罪才能贴合刑法理论中罪当其权标准,让犯罪者受到应有惩罚,并且真正起到打击买方侥幸心理、遏制买方市场需求的作用。
其次,法律层面,现有法律与共同对象犯理论严重失衡,实行买卖同罪有利于法律体系完善和公信力提高。拐卖和售卖人口是一个双向关系,买卖双方扮演同样重要的角色,是买卖链形成闭环,且售卖方并不存在自损行为,不属于性面对相犯,而属于共同罪相犯的范畴。买卖同罪应当如非法买卖枪支罪、受贿和行贿买卖也成共同罪等罪行一样,实现同罪同罚,罪刑相当。
此外,有其还指出,刑罚是国家针对行为人的规范违反所提出的反对法定的刑罚幅度,标明受到违反之规范的价值。法定刑的轻重首先应取决于犯罪所违反的规范的价值和其不法。而当今立法体系中对收买人口的判罚甚至远不如买了一只珍稀鹦鹉。这样的差异可谓侵害人性尊严,有损法律在民众中的公信力。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当买卖同罪,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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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正方认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当买卖同罪,通过从现实预防与法律建设两方面进行论证,以实现减少拐卖现象发生、维护法律公正和权威的目标。
感谢正方一辩。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有请。
反方二辩:咱们那边声音可以听见吗? 正方一辩:可以听到,声音很清晰。
反方二辩:好的,首先我问你,你要同罪,是买卖双方都提到 5 至 10 年的基本刑期,对不对?还用别的手段。是,至少是提高层级,至于多少年是由可以由专家后续研讨来决定,正方今天只需要论证到同罪。所以你刚才论里面给我提到那些应该提高,这不是你今天能论证到你论题的东西,对吧。
正方一辩:嗯,对的,我方共同对象犯理论讲的就是这件事情。
反方二辩:所以后续希望您方不要跟我提说立法不充分论据做了今天这些论据再来,是不是我方只要正道,今天辩题他侵犯的。买卖双方现在的法益不一致,这个法律不该改。
正方一辩:可以。
反方二辩:所以你今天侵犯的法义是?这双方都侵犯了人身不可买卖性。请求小对。就是必然,必然去侵犯人身不可买卖性、人生自由了的同意呀。卖方不必然侵害人生自由的举证,我方有两篇论文,一篇是《法治研究》期刊,一篇是《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两篇论文都指出收买被拐卖犯罪妇女行为的不法及其罪行的执定。你指出了买卖,告诉我卖方怎么就强制不遏制他人身自由的方式,也就是说我不拐卖你,我就直接把你就是卖出去,你现在告诉我卖方这个手段是什么?两层回应。第一层回应我方有两篇论文指出这个双方都只侵害人身,不可买卖性,不侵害人身,只要你的论文,你没有现实手段告诉我你的解决力,所以我现在问你下一个问题,你刚刚跟我提到人和鹦鹉这个哪一条法律,哪一条法律告诉你人必须比鹦鹉重啊?
正方一辩:同学,我,我说的很清楚了,我刚刚是两层回应,你要是打断我,你确实是在抢解。
反方二辩:你问我问的是下一个问题,哪一条?法医告诉我,人跟鹦鹉可以做比较啊,你,你看你真的很难抢劫了。所以至少在公民的公信力这个层面,我们会发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和买鹦国和买一只鹦鹉比判的更低,是不符合大众心中对法律公信力的期待,有损我国法律的公信力啊。我要的是你的观点,你有法条支持吗?
正方一辩:我没太听懂什么叫放大招。
反方二辩:我给你一个论文吧,他们大学法院提出刑法是有迁移性原则的,就是说当下说法遵循的原则是在旧法上没有用足用好之前,不应该提出新法,否则会影响他的信任度,你这个怎么解决?
感谢正方一辩。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有请。
反方二辩:咱们那边声音可以听见吗? 正方一辩:可以听到,声音很清晰。
反方二辩:好的,首先我问你,你要同罪,是买卖双方都提到 5 至 10 年的基本刑期,对不对?还用别的手段。是,至少是提高层级,至于多少年是由可以由专家后续研讨来决定,正方今天只需要论证到同罪。所以你刚才论里面给我提到那些应该提高,这不是你今天能论证到你论题的东西,对吧。
正方一辩:嗯,对的,我方共同对象犯理论讲的就是这件事情。
反方二辩:所以后续希望您方不要跟我提说立法不充分论据做了今天这些论据再来,是不是我方只要正道,今天辩题他侵犯的。买卖双方现在的法益不一致,这个法律不该改。
正方一辩:可以。
反方二辩:所以你今天侵犯的法义是?这双方都侵犯了人身不可买卖性。请求小对。就是必然,必然去侵犯人身不可买卖性、人生自由了的同意呀。卖方不必然侵害人生自由的举证,我方有两篇论文,一篇是《法治研究》期刊,一篇是《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两篇论文都指出收买被拐卖犯罪妇女行为的不法及其罪行的执定。你指出了买卖,告诉我卖方怎么就强制不遏制他人身自由的方式,也就是说我不拐卖你,我就直接把你就是卖出去,你现在告诉我卖方这个手段是什么?两层回应。第一层回应我方有两篇论文指出这个双方都只侵害人身,不可买卖性,不侵害人身,只要你的论文,你没有现实手段告诉我你的解决力,所以我现在问你下一个问题,你刚刚跟我提到人和鹦鹉这个哪一条法律,哪一条法律告诉你人必须比鹦鹉重啊?
正方一辩:同学,我,我说的很清楚了,我刚刚是两层回应,你要是打断我,你确实是在抢解。
反方二辩:你问我问的是下一个问题,哪一条?法医告诉我,人跟鹦鹉可以做比较啊,你,你看你真的很难抢劫了。所以至少在公民的公信力这个层面,我们会发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和买鹦国和买一只鹦鹉比判的更低,是不符合大众心中对法律公信力的期待,有损我国法律的公信力啊。我要的是你的观点,你有法条支持吗?
正方一辩:我没太听懂什么叫放大招。
反方二辩:我给你一个论文吧,他们大学法院提出刑法是有迁移性原则的,就是说当下说法遵循的原则是在旧法上没有用足用好之前,不应该提出新法,否则会影响他的信任度,你这个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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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主席及各位:
开宗明义,买卖同罪指的是将拐卖行为和收买行为收归同一罪名,设置相同的法定刑,是对当下刑法的变更。当下修法遵循两个原则:第一,在尚未用足用好旧法之前,不应提出修改;第二,在没有充分评估修法风险的情况下,不应提出修法。前者意味着一旦恰当的司法解释能够解决问题,则应当通过司法解释而非提高法定刑解决问题,后者意味着对于法律尤其是误判风险最不能随意分配的刑法变动方,必须主动给出变动风险的严谨评估,并排除合理怀疑。
而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实行买卖同罪。
首先,在法理层面上,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侵害的法益不同,买卖同罪违背罪行相适应原则,使收买方罚过其实。法益即法律所保护的权益。从所侵害的法益上看,在拐卖妇女儿童中,买卖方共同侵害妇女儿童不可被买卖的人格尊严。卖方为了实现整个贩卖过程,其必然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进行控制。刑法中,拐卖行为有绑架、拐骗、接送、中转、收买、出卖六种行为,其中绑架和拐骗直接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而接送、中转、收买、出卖则为拐卖提供了运输场所、销售渠道等便利,同样构成犯罪,间接侵害了被害人人身自由。而买方无论是从实际上还是逻辑上,其收买行为都不必然侵害人身自由和安全,后续侮辱、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的处罚则通过数罪并罚完成,所以拐卖行为比收买行为侵害的法益更多。
其次,在实践层面,推行买卖同罪,法律的威慑性不会提高,且可能造成对非拐卖人员的二次伤害。
第一,收买妇女儿童的对象学历极低,初中及以下学历占到 90.61%,且当下拐卖妇女儿童多发生于农村,农村法治观念极其薄弱。中国农村网发布的一项对 369 个村落的调查发现,72%的村民表示犯法可以用钱摆平,而买卖同罪只是刑罚从 2 - 3 年,而非从 0 - 1 年再上升,对他们的影响微乎其微。正如美国法学界代表人物摩登海默教授所揭示的,一般普通人其实很少会研读法律法规。美国政府司法部也曾表明,通过主要侧重于提高惩罚的严厉程度来威慑犯罪的法律和政策是无效的,部分原因是犯罪分子对具体犯罪的制裁知之甚少。
第二,当部分并无恶意、只是想养育一个孩子的买方已经和买来的儿童培养起深厚的感情基础时,选择对其判以重刑,是对被拐卖人员的二次伤害,可能造成让他们无家可归的结果。2004 年前后,四川 426 案中,孩子们被遮掩十余年的身世突然曝光,少年们没有欣喜,只有恐惧和惶惑。得知自己还有亲生父母后,被拐卖的少年们十分害怕养父母不要他们了,此时对养父母判以重刑,无疑会再次伤害这些孩子。
最后,吴刚强,您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的内容为,收买方与被收买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应当推定被买妇女不自愿,但妇女自愿或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这样不仅能惩戒罪大恶极的买方犯罪人员,而且保障了仅有收买行为的买方犯罪人员的人权。
以上,感谢。
尊敬的主席及各位:
开宗明义,买卖同罪指的是将拐卖行为和收买行为收归同一罪名,设置相同的法定刑,是对当下刑法的变更。当下修法遵循两个原则:第一,在尚未用足用好旧法之前,不应提出修改;第二,在没有充分评估修法风险的情况下,不应提出修法。前者意味着一旦恰当的司法解释能够解决问题,则应当通过司法解释而非提高法定刑解决问题,后者意味着对于法律尤其是误判风险最不能随意分配的刑法变动方,必须主动给出变动风险的严谨评估,并排除合理怀疑。
而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实行买卖同罪。
首先,在法理层面上,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侵害的法益不同,买卖同罪违背罪行相适应原则,使收买方罚过其实。法益即法律所保护的权益。从所侵害的法益上看,在拐卖妇女儿童中,买卖方共同侵害妇女儿童不可被买卖的人格尊严。卖方为了实现整个贩卖过程,其必然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进行控制。刑法中,拐卖行为有绑架、拐骗、接送、中转、收买、出卖六种行为,其中绑架和拐骗直接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而接送、中转、收买、出卖则为拐卖提供了运输场所、销售渠道等便利,同样构成犯罪,间接侵害了被害人人身自由。而买方无论是从实际上还是逻辑上,其收买行为都不必然侵害人身自由和安全,后续侮辱、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的处罚则通过数罪并罚完成,所以拐卖行为比收买行为侵害的法益更多。
其次,在实践层面,推行买卖同罪,法律的威慑性不会提高,且可能造成对非拐卖人员的二次伤害。
第一,收买妇女儿童的对象学历极低,初中及以下学历占到 90.61%,且当下拐卖妇女儿童多发生于农村,农村法治观念极其薄弱。中国农村网发布的一项对 369 个村落的调查发现,72%的村民表示犯法可以用钱摆平,而买卖同罪只是刑罚从 2 - 3 年,而非从 0 - 1 年再上升,对他们的影响微乎其微。正如美国法学界代表人物摩登海默教授所揭示的,一般普通人其实很少会研读法律法规。美国政府司法部也曾表明,通过主要侧重于提高惩罚的严厉程度来威慑犯罪的法律和政策是无效的,部分原因是犯罪分子对具体犯罪的制裁知之甚少。
第二,当部分并无恶意、只是想养育一个孩子的买方已经和买来的儿童培养起深厚的感情基础时,选择对其判以重刑,是对被拐卖人员的二次伤害,可能造成让他们无家可归的结果。2004 年前后,四川 426 案中,孩子们被遮掩十余年的身世突然曝光,少年们没有欣喜,只有恐惧和惶惑。得知自己还有亲生父母后,被拐卖的少年们十分害怕养父母不要他们了,此时对养父母判以重刑,无疑会再次伤害这些孩子。
最后,吴刚强,您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的内容为,收买方与被收买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应当推定被买妇女不自愿,但妇女自愿或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这样不仅能惩戒罪大恶极的买方犯罪人员,而且保障了仅有收买行为的买方犯罪人员的人权。
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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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不应该实行买卖同罪。
反方一辩,
正方二辩:我的第一个问题是,您觉得这两个侵犯的法义不相同,所以量刑应该不相同,没错吧? 反方一辩:没有问题。
正方二辩:我就想知道你们这两个法义必然不相同的论据在哪。因为卖方为了实现拐卖这个过程,为了把它卖出去,一定会侵犯他的人身自由,会把他控制在那里,不让他走。但是买方把它买回去之后,一定……可以打断一下,刚刚我们都知道了,至于一个拐卖行为犯罪既遂,只需要在拐骗、收买、贩卖、运输、运输中转 6 个行为中一个就犯罪既遂,所以为什么是一定呢?因为卖方为了把它卖出去,必定是需要控制住那些人的。但是买方买了之后可以怎样?如果我是一个自愿被拐卖的妇女,或者说我是一个被我男朋友骗去卖淫的妇女,这种情况下哪里侵害的人身自由了?不过是拐骗而已,所以是不。我们现在还有两篇论文指出他们侵害的权益是一样的,一共有论文对冲吗?不不不,自愿被拐卖这个行为,其实在我方看来,他是并不构成这个拐卖这个行为,这个我方后续也会给您解释。但是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我们认为,犯罪既遂只需要 6 个行为有一个就行了,您方不认为?
正方二辩:下一个问题,您方认为从孩子的角度来考虑,是您认为执法的执法力度不够是吧,会包庇或者是用钱去买,这个情况是有这个特点吧。我方这个论点的意思是说农村那些地区买儿童的人群,他们对于法律的认知不够,所以您改法了,他们也不知道,他们这个威慑度达不到。 反方一辩:嗯,好,威慑度达不到,如果我是一个哪怕比如说法盲,我今天看见,哦,就我隔壁的大叔前之前买孩子,两年后就回来了,现在买孩子十几年都回不来,这个威慑一大半,怎么就威慑不到了?
正方二辩:我记到下一个问题,在我们都看到了,一套司法昌绝是这个情奋屡禁不止的根源,甚至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都希望我们来遏制买方市场,您方的倡导下给我们怎么遏制买方市场? 反方一辩:我刚刚刚也说了,就是关于法律的这个问题,他们根本就不看法律,所以他们根本就认识不到这个法律,辩重了还是变轻了,这个是他们威慑力不够的原因啊,这个就是胡搅蛮缠的,我告诉你,告诉你们威慑里面应可以看到周围的人被抓了,再也回不来了,这不威慑了,你从这鸡被杀了,这不威慑了,你说这机被杀了,这不威慑,很简单的事情。
正方二辩:最后一点是,靠数罪定吧,您知道数罪禁法例 1500 多个案例里,只有十多个见证法,是吧?
反方一辩,
正方二辩:我的第一个问题是,您觉得这两个侵犯的法义不相同,所以量刑应该不相同,没错吧? 反方一辩:没有问题。
正方二辩:我就想知道你们这两个法义必然不相同的论据在哪。因为卖方为了实现拐卖这个过程,为了把它卖出去,一定会侵犯他的人身自由,会把他控制在那里,不让他走。但是买方把它买回去之后,一定……可以打断一下,刚刚我们都知道了,至于一个拐卖行为犯罪既遂,只需要在拐骗、收买、贩卖、运输、运输中转 6 个行为中一个就犯罪既遂,所以为什么是一定呢?因为卖方为了把它卖出去,必定是需要控制住那些人的。但是买方买了之后可以怎样?如果我是一个自愿被拐卖的妇女,或者说我是一个被我男朋友骗去卖淫的妇女,这种情况下哪里侵害的人身自由了?不过是拐骗而已,所以是不。我们现在还有两篇论文指出他们侵害的权益是一样的,一共有论文对冲吗?不不不,自愿被拐卖这个行为,其实在我方看来,他是并不构成这个拐卖这个行为,这个我方后续也会给您解释。但是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我们认为,犯罪既遂只需要 6 个行为有一个就行了,您方不认为?
正方二辩:下一个问题,您方认为从孩子的角度来考虑,是您认为执法的执法力度不够是吧,会包庇或者是用钱去买,这个情况是有这个特点吧。我方这个论点的意思是说农村那些地区买儿童的人群,他们对于法律的认知不够,所以您改法了,他们也不知道,他们这个威慑度达不到。 反方一辩:嗯,好,威慑度达不到,如果我是一个哪怕比如说法盲,我今天看见,哦,就我隔壁的大叔前之前买孩子,两年后就回来了,现在买孩子十几年都回不来,这个威慑一大半,怎么就威慑不到了?
正方二辩:我记到下一个问题,在我们都看到了,一套司法昌绝是这个情奋屡禁不止的根源,甚至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都希望我们来遏制买方市场,您方的倡导下给我们怎么遏制买方市场? 反方一辩:我刚刚刚也说了,就是关于法律的这个问题,他们根本就不看法律,所以他们根本就认识不到这个法律,辩重了还是变轻了,这个是他们威慑力不够的原因啊,这个就是胡搅蛮缠的,我告诉你,告诉你们威慑里面应可以看到周围的人被抓了,再也回不来了,这不威慑了,你从这鸡被杀了,这不威慑了,你说这机被杀了,这不威慑,很简单的事情。
正方二辩:最后一点是,靠数罪定吧,您知道数罪禁法例 1500 多个案例里,只有十多个见证法,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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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质询中,双方的讨论流程如下:
好,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小结,时间为 2 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
第一点,从法意而言,卖方必然侵犯人身自由。您刚才自己也提到 6 种行为,有一种就构成既遂。刑法中拐卖行为有绑架、拐骗、接送、中转、收买、出卖一共 6 种行为。绑架和拐骗是直接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接送、中转、出卖是为拐骗提供运输场所、销售渠道等便利,属于间接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您现在给我举出来一条实际的手段,证明这 6 种行为中卖方不控制人身自由的情况。
第二点,关于自愿被拐卖的情况,在我方看来,不构成买卖罪,因为这属于紧急避险。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并没有主观恶意,不构成拐卖罪。您今天提到,刑法提升量刑可以提升刑法的威慑力。但是根据刑法的谦抑性人格,如果刑法总是处于不断变化的非稳定状态,会使国民难以了解刑法的真正内涵,从而对刑法存在的必要性产生怀疑,刑法的规范、机能也很难实现。所以根据香港大学法学院的这篇论文,当一上来就直接改法,放这个大招的时候,公民甚至会对刑法的必要性产生怀疑,信任度都不高。荷兰刑法的威慑力,当代修法遵循两个原则,是在尚未用途修法。在稍微有用之前,不应该提出修改,如果能用数罪并罚,或者说提高执法力度就去解决的问题,就不一定要通过立法来修改。
第三点,您刚才给我提到的那个鹦鹉和人的比较。首先,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条证明鹦鹉在法律上低于人。第二点,您提出的这一论据叫做民情溯源,即民间对这个行为的认知,但是我国立法的渊源里面,并没有一条是民情,没有一条是此论。最后,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论文,单纯提高刑罚程度的修改,并不会被山村居民这种消极闭塞、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体所认识到。所以,只是单纯地提高刑法,将法定刑提高到 5 年到 10 年,并不会被上述群体所认知。
好,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小结,时间为 2 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
第一点,从法意而言,卖方必然侵犯人身自由。您刚才自己也提到 6 种行为,有一种就构成既遂。刑法中拐卖行为有绑架、拐骗、接送、中转、收买、出卖一共 6 种行为。绑架和拐骗是直接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接送、中转、出卖是为拐骗提供运输场所、销售渠道等便利,属于间接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您现在给我举出来一条实际的手段,证明这 6 种行为中卖方不控制人身自由的情况。
第二点,关于自愿被拐卖的情况,在我方看来,不构成买卖罪,因为这属于紧急避险。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并没有主观恶意,不构成拐卖罪。您今天提到,刑法提升量刑可以提升刑法的威慑力。但是根据刑法的谦抑性人格,如果刑法总是处于不断变化的非稳定状态,会使国民难以了解刑法的真正内涵,从而对刑法存在的必要性产生怀疑,刑法的规范、机能也很难实现。所以根据香港大学法学院的这篇论文,当一上来就直接改法,放这个大招的时候,公民甚至会对刑法的必要性产生怀疑,信任度都不高。荷兰刑法的威慑力,当代修法遵循两个原则,是在尚未用途修法。在稍微有用之前,不应该提出修改,如果能用数罪并罚,或者说提高执法力度就去解决的问题,就不一定要通过立法来修改。
第三点,您刚才给我提到的那个鹦鹉和人的比较。首先,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条证明鹦鹉在法律上低于人。第二点,您提出的这一论据叫做民情溯源,即民间对这个行为的认知,但是我国立法的渊源里面,并没有一条是民情,没有一条是此论。最后,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论文,单纯提高刑罚程度的修改,并不会被山村居民这种消极闭塞、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体所认识到。所以,只是单纯地提高刑法,将法定刑提高到 5 年到 10 年,并不会被上述群体所认知。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二辩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论述,试图证明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以下是为您校对和整理后的内容:
他被威慑的群体意识到您这个威慑力,其提高的用处在哪里?更何况没有提到。非常感谢反方二辩。
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小结,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看上去说了很多,其实啥也没有说,全都是我们已经达成共识,而你们也无法反驳的事情。
首先看到这个定义的事情,我们至少都认可这个定义。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法律问题,没有人在法律上定义不对。所以说,只要 6 个行为完成一个就行,拐骗、绑架、贩卖、运输、中转,6 个行为只要有一个就行。可能您会觉得,这些东西可以单独发生。如果我把我女朋友骗出去工作,一看,哎,这就算了。这种时候我没有绑架,也没有限制她的人身自由。您方自己认为,您方写您方观点的时候,说认为我方认为他侵害的。您方认为没有,法律上他没有。只要 6 个里面成立一个犯罪就行。更不要说有的妇女自愿被拐卖或者没有意识的婴儿,连自我意识都没有的婴儿。这种时候,怎么侵犯他的自由意识?怎么知道他同意还是不同意?何况我方有两个论文告诉您了,论文也认为这两方侵害的法益是完全一样的。如果您方认为这个东西可以有对冲,期待您方拿出证据。
这一个问题我想解决一下您方关于数罪并罚的事情。首先我们来聊一下我方的倡导,因为这两个案件,我方认为买方和卖方同样恶劣,他们是一个共同犯罪。只不过我方后续解释,这是这么一个行为,我方认为同样恶劣。更何况买方市场是这个犯罪行为的刚需,因为有买才有卖,他们的受益危害性是一样的,他们是共同犯罪。繁重的情况下,我方就认为本身从起点上,从原点上他们就应该被判到一样的刑况,而不是说后续谁有长时间点,因为大家在囚禁,必须得有这一些后续犯罪行为的发生才能去看到。我方并不认为如果有这些犯罪,有这些后续的发生的话,需要判得更重,这是我方一个最基本的观念。更何况数罪并罚,我方也有数据告诉您,一千二百五十六八一直有几个真正判处,是真正受举证成功,真正判出来了。这种情况下,您方的数罪并罚的效用在哪里?最后您方说,我这个什么叫法律啊,我告诉您,是一个普通人员说百年不如百年股看的做的这个人怎么说,那法律我什么法律干嘛,法律是。
以下是为您校对和整理后的内容:
他被威慑的群体意识到您这个威慑力,其提高的用处在哪里?更何况没有提到。非常感谢反方二辩。
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小结,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看上去说了很多,其实啥也没有说,全都是我们已经达成共识,而你们也无法反驳的事情。
首先看到这个定义的事情,我们至少都认可这个定义。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法律问题,没有人在法律上定义不对。所以说,只要 6 个行为完成一个就行,拐骗、绑架、贩卖、运输、中转,6 个行为只要有一个就行。可能您会觉得,这些东西可以单独发生。如果我把我女朋友骗出去工作,一看,哎,这就算了。这种时候我没有绑架,也没有限制她的人身自由。您方自己认为,您方写您方观点的时候,说认为我方认为他侵害的。您方认为没有,法律上他没有。只要 6 个里面成立一个犯罪就行。更不要说有的妇女自愿被拐卖或者没有意识的婴儿,连自我意识都没有的婴儿。这种时候,怎么侵犯他的自由意识?怎么知道他同意还是不同意?何况我方有两个论文告诉您了,论文也认为这两方侵害的法益是完全一样的。如果您方认为这个东西可以有对冲,期待您方拿出证据。
这一个问题我想解决一下您方关于数罪并罚的事情。首先我们来聊一下我方的倡导,因为这两个案件,我方认为买方和卖方同样恶劣,他们是一个共同犯罪。只不过我方后续解释,这是这么一个行为,我方认为同样恶劣。更何况买方市场是这个犯罪行为的刚需,因为有买才有卖,他们的受益危害性是一样的,他们是共同犯罪。繁重的情况下,我方就认为本身从起点上,从原点上他们就应该被判到一样的刑况,而不是说后续谁有长时间点,因为大家在囚禁,必须得有这一些后续犯罪行为的发生才能去看到。我方并不认为如果有这些犯罪,有这些后续的发生的话,需要判得更重,这是我方一个最基本的观念。更何况数罪并罚,我方也有数据告诉您,一千二百五十六八一直有几个真正判处,是真正受举证成功,真正判出来了。这种情况下,您方的数罪并罚的效用在哪里?最后您方说,我这个什么叫法律啊,我告诉您,是一个普通人员说百年不如百年股看的做的这个人怎么说,那法律我什么法律干嘛,法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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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认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从买卖双方的恶劣程度、被拐卖者的意愿表达以及数罪并罚的效用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以支持自己的观点。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反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 1 分 30 秒,翻译及计时有请。
正方:是个麦给重清完,因为我家网有点卡可以听清。小方是个麦是吗?可以听清,好。好同学,是这样子的,刚刚法医的部分已经跟你聊得很清楚了,今天不是拐卖方天然就比买房更多的侵犯了法益,而是双方都只侵犯了人身不可买卖权这一个必然的法益,至于人身自由权这个东西不是必然存在的。再往下我来跟您聊,您方质疑我的解决力益认为说我们今天提高量刑,因为他们是法盲,所以他们不能够真正被威慑到,对吗?你先别截太清楚,法医上再跟你聊一下,你这个有这样,你这个诈骗犯骗你钱,你是自愿给钱的吗?不是诈骗,判骗我钱,我可以是被哄骗到自由,自由给钱的,因为这 6 个行为我们只要满足一个就可以了,比如说妇女卖淫,比如说儿童的无意识,如果必然侵犯人身自由险的话,那么这两种都不能被判拐卖罪,这就是您方的立场是吗?就是诈骗犯骗你钱,你也承认你根本不是自愿给钱的,你骗那个妇女去那边,然后你那个妇女过去,你就发现自己是卖淫的,你完全违背了她的自由意志,她觉得是去工作的,结果发现是去卖淫的,完全侵犯的就是她的自由的那个自由,人身自由权,你方有么法条来告诉我,他不是侵犯自由权?是怎么就侵犯我的人身政权了?我方举了两个例子,一个是无意识儿童,一方根本不敢回这一,这一点我结一下。另外一个例子是这种妇女我是被哄骗过去的,在这个情实中,他没有限制我的人身自由,而到那之后,到底有没有限制人身自由,是您方要取证的部分呀,是违反自由意志,这叫做,然后把他骗过去,完全就叫做限制人身自由,你自己去查,法条是这样写的,无意识儿童,我问你,你的意思是无意识儿童就没有任何人身自由权,对不对?这是无意识人,人无意识而动,他们根本就不具有人身自由。因为人身自由要自己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这个人身的自由意志。
反方:好,我们再往下来了解决例的部分,今天曾经醉驾没有入刑之前,我们认为醉驾就酒后驾驶是一件不太重要的事情,可是我们今天看到了醉驾入刑之后,这些人醉驾就会被判刑,所以是不是起到了威慑作用,哪怕我诸孤足法交常规,我也能看到我身边的人酒驾之后被抓进去。最价是 0 到 1,你要改的刑法是 2 到 3,给你解释过了,我们你法亿先别解急啊,我就我就跟你说一下,人身自由里面包含了人身安全,人身安全与自由是在很多情况下的从条法益,你把那个无意识的婴儿卖给别人,本身就侵犯他的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本身也是比买方更加多的一个法益。我想问你个问题,你觉得张你的说法烧毁森林判的也比卖人更重一类次是我国刑法保护森林其实也比保护人更重。哎,不是那个公信力的事情,我们后面再跟您聊人生自由这个事情,我最后回应你一次,人身自由这个东西要达到判定,必须被害人具有意识决定能力,而被害人认识到自由受限的事实,可是无意识儿童完全不能够满足这个东西,而那些自愿被合拐面具的妇女也不能满足,所以在您方这个立场上来看,这些自愿被拐的妇女和儿童就没有办法成立拐卖罪。我相信我已经给你解释很清楚了,无论是那个妇女,你违反他的自由意志去把他拐骗到那里,绝对侵犯了他的人身自由,你无论看什么什么论文,把一个人骗到那个地方,让他去卖淫,绝对侵犯了的人身自由。而婴儿我也跟你讲了,人身自由与安全本来是从一条法义,只是你侵犯了他的人身安全,而鹦鹉这件事情,他心里是告诉你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法益比特定三个人的法益更重,绝对不是鹦鹉的法益比人更重。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反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 1 分 30 秒,翻译及计时有请。
正方:是个麦给重清完,因为我家网有点卡可以听清。小方是个麦是吗?可以听清,好。好同学,是这样子的,刚刚法医的部分已经跟你聊得很清楚了,今天不是拐卖方天然就比买房更多的侵犯了法益,而是双方都只侵犯了人身不可买卖权这一个必然的法益,至于人身自由权这个东西不是必然存在的。再往下我来跟您聊,您方质疑我的解决力益认为说我们今天提高量刑,因为他们是法盲,所以他们不能够真正被威慑到,对吗?你先别截太清楚,法医上再跟你聊一下,你这个有这样,你这个诈骗犯骗你钱,你是自愿给钱的吗?不是诈骗,判骗我钱,我可以是被哄骗到自由,自由给钱的,因为这 6 个行为我们只要满足一个就可以了,比如说妇女卖淫,比如说儿童的无意识,如果必然侵犯人身自由险的话,那么这两种都不能被判拐卖罪,这就是您方的立场是吗?就是诈骗犯骗你钱,你也承认你根本不是自愿给钱的,你骗那个妇女去那边,然后你那个妇女过去,你就发现自己是卖淫的,你完全违背了她的自由意志,她觉得是去工作的,结果发现是去卖淫的,完全侵犯的就是她的自由的那个自由,人身自由权,你方有么法条来告诉我,他不是侵犯自由权?是怎么就侵犯我的人身政权了?我方举了两个例子,一个是无意识儿童,一方根本不敢回这一,这一点我结一下。另外一个例子是这种妇女我是被哄骗过去的,在这个情实中,他没有限制我的人身自由,而到那之后,到底有没有限制人身自由,是您方要取证的部分呀,是违反自由意志,这叫做,然后把他骗过去,完全就叫做限制人身自由,你自己去查,法条是这样写的,无意识儿童,我问你,你的意思是无意识儿童就没有任何人身自由权,对不对?这是无意识人,人无意识而动,他们根本就不具有人身自由。因为人身自由要自己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这个人身的自由意志。
反方:好,我们再往下来了解决例的部分,今天曾经醉驾没有入刑之前,我们认为醉驾就酒后驾驶是一件不太重要的事情,可是我们今天看到了醉驾入刑之后,这些人醉驾就会被判刑,所以是不是起到了威慑作用,哪怕我诸孤足法交常规,我也能看到我身边的人酒驾之后被抓进去。最价是 0 到 1,你要改的刑法是 2 到 3,给你解释过了,我们你法亿先别解急啊,我就我就跟你说一下,人身自由里面包含了人身安全,人身安全与自由是在很多情况下的从条法益,你把那个无意识的婴儿卖给别人,本身就侵犯他的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本身也是比买方更加多的一个法益。我想问你个问题,你觉得张你的说法烧毁森林判的也比卖人更重一类次是我国刑法保护森林其实也比保护人更重。哎,不是那个公信力的事情,我们后面再跟您聊人生自由这个事情,我最后回应你一次,人身自由这个东西要达到判定,必须被害人具有意识决定能力,而被害人认识到自由受限的事实,可是无意识儿童完全不能够满足这个东西,而那些自愿被合拐面具的妇女也不能满足,所以在您方这个立场上来看,这些自愿被拐的妇女和儿童就没有办法成立拐卖罪。我相信我已经给你解释很清楚了,无论是那个妇女,你违反他的自由意志去把他拐骗到那里,绝对侵犯了他的人身自由,你无论看什么什么论文,把一个人骗到那个地方,让他去卖淫,绝对侵犯了的人身自由。而婴儿我也跟你讲了,人身自由与安全本来是从一条法义,只是你侵犯了他的人身安全,而鹦鹉这件事情,他心里是告诉你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法益比特定三个人的法益更重,绝对不是鹦鹉的法益比人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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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对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正方三辩:稍等一下,我开个摄像头。我想请问一下,这个环节是可以自由盘问对吗?由被盘的方指定。
反方:我来。
正方三辩:好的。我开始我的第一个问题,我们现状下应该是买方和卖方谁更是主要犯罪的原因,我就重点打击谁,没有问题吧?
反方:你自己举证,是买方市场猖獗,你要先给我举证这件事情吧。
正方三辩:没有关系,所以我在请教您的是,您觉得是谁是主要犯罪原因啊?
反方:我在想别人可能都是,就是外方肯定行为更恶劣吧。
正方三辩:所以我在问的是,谁是更主要的犯罪原因,谁是犯罪源头?我没有再问您谁的行为更恶劣。
反方:这个我觉得讨论很有意义,您觉得谁重要,您说吧。
正方三辩:所以我们根据 2011 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反拐计划中明确表示,加大买方市场的整治力度,要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所以很明显买方这边是我们主要犯罪原因。所以我接下来往下要请教您了,这背后的原因您方觉得是什么呀?是您方即使要加大对买方的惩治,加大执法力度不就好了吗?
反方:没有关系,意见里说没有。
正方三辩:我可以打断一下吗?同学,请请教。
反方:好。
正方三辩:所以您方来到了司法层面,就是您方觉得现在的司法不给力嘛,所以我进而记住我的第三个问题,小偷小摸和杀人放火,哪一个更有可能在司法层面上被彻底惯制呀?您要举证的话,可以念。我没有觉得我在问您,这是个常识性的判断,应该不难吧,同学。您有举证正确,您要是没有的话,您觉得是常识,您就断言您说。同学,您今天的态度真的很消极啊。所以我们会发现杀人放火这种东西,他会被详细的盘问动机啊,作案经过,所以在司法上更能够被贯彻到底。所以可以结掉,在这一方面,您方的司法上恰恰是要靠我方的立法来解决的,所以我来到立法层面问题啊,人贩子他为什么要卖人呀?
反方:因为他主观问题是非常严重的,他把人当做商品,一定要把他拘禁了之后,非法拘禁之后再把它卖出去,当做盈利的东西。
正方三辩:所以您不要把人贩子。人贩子卖人是为了做好事,还是为了钱啊,为了钱啊,对吧,是为了牟利,所以这部分利润来自于买房,他俩构成共同对象犯。
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对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正方三辩:稍等一下,我开个摄像头。我想请问一下,这个环节是可以自由盘问对吗?由被盘的方指定。
反方:我来。
正方三辩:好的。我开始我的第一个问题,我们现状下应该是买方和卖方谁更是主要犯罪的原因,我就重点打击谁,没有问题吧?
反方:你自己举证,是买方市场猖獗,你要先给我举证这件事情吧。
正方三辩:没有关系,所以我在请教您的是,您觉得是谁是主要犯罪原因啊?
反方:我在想别人可能都是,就是外方肯定行为更恶劣吧。
正方三辩:所以我在问的是,谁是更主要的犯罪原因,谁是犯罪源头?我没有再问您谁的行为更恶劣。
反方:这个我觉得讨论很有意义,您觉得谁重要,您说吧。
正方三辩:所以我们根据 2011 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反拐计划中明确表示,加大买方市场的整治力度,要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所以很明显买方这边是我们主要犯罪原因。所以我接下来往下要请教您了,这背后的原因您方觉得是什么呀?是您方即使要加大对买方的惩治,加大执法力度不就好了吗?
反方:没有关系,意见里说没有。
正方三辩:我可以打断一下吗?同学,请请教。
反方:好。
正方三辩:所以您方来到了司法层面,就是您方觉得现在的司法不给力嘛,所以我进而记住我的第三个问题,小偷小摸和杀人放火,哪一个更有可能在司法层面上被彻底惯制呀?您要举证的话,可以念。我没有觉得我在问您,这是个常识性的判断,应该不难吧,同学。您有举证正确,您要是没有的话,您觉得是常识,您就断言您说。同学,您今天的态度真的很消极啊。所以我们会发现杀人放火这种东西,他会被详细的盘问动机啊,作案经过,所以在司法上更能够被贯彻到底。所以可以结掉,在这一方面,您方的司法上恰恰是要靠我方的立法来解决的,所以我来到立法层面问题啊,人贩子他为什么要卖人呀?
反方:因为他主观问题是非常严重的,他把人当做商品,一定要把他拘禁了之后,非法拘禁之后再把它卖出去,当做盈利的东西。
正方三辩:所以您不要把人贩子。人贩子卖人是为了做好事,还是为了钱啊,为了钱啊,对吧,是为了牟利,所以这部分利润来自于买房,他俩构成共同对象犯。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三辩盘问对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时间为 2 分钟。
请问可以听到吗?
可以听到。
同学,首先请您给我解释一下什么叫法义。法义是我们判断的一个东西,它是犯罪中的直接客体,到底侵犯了人的什么,作为必然成立的样子价所定,这要是双方都必然构成,请您解释。法因是指宪法所规定的能够保证一个人不被侵害的权益。
第二点,您给我解释一下,您方所谓的有且只侵犯人生不可买卖性,它是一个法益。同学,不是可能,而是必然要侵犯的,才是被刑法立法里面所保护的。宪法上有规定,您给我念一下。
我们这边提到的是有两个研究期间都提到了,只有当行为侵犯某种法,就是我一开始所说的必然要求的情况,在法律,该种法律法然罪判定,我刚刚跟您说那个是我国宪任法原则上规定,所以最起码的法益人身不可买卖性,它不属于。
我问您,今天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为什么买方也会被侵犯?我们不是在论证中买方也会侵犯人身自由和身体安全,而是说买卖方在买的这个过程当中,必然会对其进行拐卖,此时就会限制其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但是买方因为买方当中有存心存意对那一部分孩子好的,所以群体不同,这个时候反方不必然反应给我方。
我方跟您举这两个具体的例子,也给您进一个司法判例表,一个是司法判例上的口红非案这件事情上面,在司法判例上面我们就没有判卖方必然侵害了这个受害者的人身自由权。其次我方才给您了两篇论文,一边是法权研究期刊,一边是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他们都提到了,他们必然侵害的只有人是不可安权,不是人身自由权,不是必然侵害的。
在无意识的儿童里面来看,无意识儿童他们本身就不具有这个人身自由权的,到他的进人权,如果这样子的话,那一点我告诉您有方法律,我方刑法有三个原则,叫罪刑法必定,罪责刑相适应和法律平等。
所以您只告诉我那一个法案结合什么结果不重要,我们要去考核讨论的是在那一个案件当中,双方都做了什么事情,也就是您方所谓的当您方觉得数罪并罚不可考核,我方告诉您最起码有这一个原则。在您方觉得数罪并罚的数据小,那可能是因为在那个案件当中,他没有犯这种罪,您凭什么要去判他那个罪?
所以现在回答我这个问题,您方一定要聊那个无意识的人,对吧?无婴的儿童,他这个婴儿就是属于无意识的状态啊,后面也有其他会不会长大呀?拐卖人那个行为本身的时候,那个人是属于,就是他被拐的时候,他是一个无意识的婴儿,他当然不具有人身自由权,蒋大中的是应该属于中国方方面面了一些,拐卖是指交易产生一瞬间的拐卖,我方后续会给您举证,这只讨论这个会不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发现。
好,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三辩盘问对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时间为 2 分钟。
请问可以听到吗?
可以听到。
同学,首先请您给我解释一下什么叫法义。法义是我们判断的一个东西,它是犯罪中的直接客体,到底侵犯了人的什么,作为必然成立的样子价所定,这要是双方都必然构成,请您解释。法因是指宪法所规定的能够保证一个人不被侵害的权益。
第二点,您给我解释一下,您方所谓的有且只侵犯人生不可买卖性,它是一个法益。同学,不是可能,而是必然要侵犯的,才是被刑法立法里面所保护的。宪法上有规定,您给我念一下。
我们这边提到的是有两个研究期间都提到了,只有当行为侵犯某种法,就是我一开始所说的必然要求的情况,在法律,该种法律法然罪判定,我刚刚跟您说那个是我国宪任法原则上规定,所以最起码的法益人身不可买卖性,它不属于。
我问您,今天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为什么买方也会被侵犯?我们不是在论证中买方也会侵犯人身自由和身体安全,而是说买卖方在买的这个过程当中,必然会对其进行拐卖,此时就会限制其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但是买方因为买方当中有存心存意对那一部分孩子好的,所以群体不同,这个时候反方不必然反应给我方。
我方跟您举这两个具体的例子,也给您进一个司法判例表,一个是司法判例上的口红非案这件事情上面,在司法判例上面我们就没有判卖方必然侵害了这个受害者的人身自由权。其次我方才给您了两篇论文,一边是法权研究期刊,一边是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他们都提到了,他们必然侵害的只有人是不可安权,不是人身自由权,不是必然侵害的。
在无意识的儿童里面来看,无意识儿童他们本身就不具有这个人身自由权的,到他的进人权,如果这样子的话,那一点我告诉您有方法律,我方刑法有三个原则,叫罪刑法必定,罪责刑相适应和法律平等。
所以您只告诉我那一个法案结合什么结果不重要,我们要去考核讨论的是在那一个案件当中,双方都做了什么事情,也就是您方所谓的当您方觉得数罪并罚不可考核,我方告诉您最起码有这一个原则。在您方觉得数罪并罚的数据小,那可能是因为在那个案件当中,他没有犯这种罪,您凭什么要去判他那个罪?
所以现在回答我这个问题,您方一定要聊那个无意识的人,对吧?无婴的儿童,他这个婴儿就是属于无意识的状态啊,后面也有其他会不会长大呀?拐卖人那个行为本身的时候,那个人是属于,就是他被拐的时候,他是一个无意识的婴儿,他当然不具有人身自由权,蒋大中的是应该属于中国方方面面了一些,拐卖是指交易产生一瞬间的拐卖,我方后续会给您举证,这只讨论这个会不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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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好,我现在梳理刚才攻防的口径。你方口径一直在来回跳,一会儿告诉我人身自由权是必然侵害,一会儿又告诉我孔于飞的那个判例里面可能没有侵犯到个人人身自由权,所以我方看不到你方态度到底是什么。
我们发现,只有当侵害某种法益成为罪名的必要条件的情况下,该法益才能是犯罪的客体,而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不是成立购买罪和收买罪的必要条件。这意味着,人身自由权即便被侵犯,也不是犯罪客体,不能用来判断此罪的不法法治。
接下来聊刚才我们接受环节所谈到的东西。第一部分,不管是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犯罪问题的研究》论文中提到的买方市场的几大需求是拐卖犯罪的频发之源,还是《中心报》当中刊登的客观存在的买方市场是导致拐卖儿童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都能够证明买方市场的猖獗是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而现有的法律对其打击性不够有效。我方先论证到这个需求性部分,进而举证出《青少年犯罪期刊》当中所提到的法律对收买方的宽容,更加刺激了买方市场的膨胀。剖析根本原因是因为立法重卖轻买,导致买方的侥幸心理和司法上受立法态度的影响轻缓判刑,所以我方的根本性进一步得证。
接下来,我方举证《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所表示的,如果立法所隐含的价值评判体系没有根本性的改变,那么立法层面上的改善举措也只能是暂时的,所以可以得证司法的效果恰恰来自于立法的改变。就好像今天的行李托运当中,那个贴有易碎标识的箱子,更可能在托运的时候被轻拿,原因是只有当这个社会意识到这个箱子所存在的价值或者意义的时候,才可能从行为上有根本性的改变。所以通过我方的立法,我们这个解决率不仅更高,而且也可以从源头上解决这个问题。
谢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好,我现在梳理刚才攻防的口径。你方口径一直在来回跳,一会儿告诉我人身自由权是必然侵害,一会儿又告诉我孔于飞的那个判例里面可能没有侵犯到个人人身自由权,所以我方看不到你方态度到底是什么。
我们发现,只有当侵害某种法益成为罪名的必要条件的情况下,该法益才能是犯罪的客体,而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不是成立购买罪和收买罪的必要条件。这意味着,人身自由权即便被侵犯,也不是犯罪客体,不能用来判断此罪的不法法治。
接下来聊刚才我们接受环节所谈到的东西。第一部分,不管是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犯罪问题的研究》论文中提到的买方市场的几大需求是拐卖犯罪的频发之源,还是《中心报》当中刊登的客观存在的买方市场是导致拐卖儿童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都能够证明买方市场的猖獗是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而现有的法律对其打击性不够有效。我方先论证到这个需求性部分,进而举证出《青少年犯罪期刊》当中所提到的法律对收买方的宽容,更加刺激了买方市场的膨胀。剖析根本原因是因为立法重卖轻买,导致买方的侥幸心理和司法上受立法态度的影响轻缓判刑,所以我方的根本性进一步得证。
接下来,我方举证《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所表示的,如果立法所隐含的价值评判体系没有根本性的改变,那么立法层面上的改善举措也只能是暂时的,所以可以得证司法的效果恰恰来自于立法的改变。就好像今天的行李托运当中,那个贴有易碎标识的箱子,更可能在托运的时候被轻拿,原因是只有当这个社会意识到这个箱子所存在的价值或者意义的时候,才可能从行为上有根本性的改变。所以通过我方的立法,我们这个解决率不仅更高,而且也可以从源头上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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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认为,通过改变当前立法重卖轻买的状况,加大对买方的打击力度,可以从源头上解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提高打击该犯罪行为的效果。
感谢正方三辩。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我的小结讲三件事情: 第一件事,你方从第一轮就开始所说的法益概念。我问你了,法益上你所举出的这两个杂志期刊,不是我方的。我方的法益是从宪法上取决而来的,并且在宪法上并没有规定人身不可买卖性,它属一个法益。我可以给大家科普一下,人身不可买卖性指的是人格尊严权的一个特质,人身人格尊严权以人生不可买卖性为核心。可是今天我们讨论的拐卖妇女儿童,他真正侵犯的应该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格权,而人格的权利明确规定有两个权利,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所以我方从一开始告诉您,为什么双方买卖双方的群体不同。是因为在卖的过程当中,要把妇女儿童非法囚禁,此时一定会侵犯其人身自由或者人身安全,可是买方不必然侵犯,是因为有一部分买方是真心想要养孩子,真心想要娶媳妇,这个时候他可以在后续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这个时候所谓的养父母其实构成了孩子或者说那个父母家庭的构成元素。
第二件事,你方所说的那个数罪并罚的数据,你方告诉我很低。可是我方告诉你,今天刑法上有三个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法律平等。所以你方要先给我提出来,今天在那个案件当中,是否真的是因为那个人犯了那么多的罪,而没有真正做到数罪并罚这一个点。
第三件事,我刚告诉你,今天如果你一定要去惩罚那些买家,买方对孩子不好,你可以去惩罚。可是我方同时告诉你,也有对拐卖妇女儿童很好的。我方有一个例子,在四川的 426 案件当中,十几年后四川省的民警们把那些孩子找回来之后,面对自己的身世被揭开,那些已经十三四岁的小孩儿,他们需要面对更必然的恐惧,对于自己的身世呈现出一种非常暗淡的态度,他们甚至想要逃避这个世界。所以我方告诉你的是,今天你方所谓的去惩罚,我方告诉你数罪并罚可以达到,且如果你一定要从罪从罚,不一定对那些孩子产生二次伤害是弊端,你方无法解决。
感谢正方三辩。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我的小结讲三件事情: 第一件事,你方从第一轮就开始所说的法益概念。我问你了,法益上你所举出的这两个杂志期刊,不是我方的。我方的法益是从宪法上取决而来的,并且在宪法上并没有规定人身不可买卖性,它属一个法益。我可以给大家科普一下,人身不可买卖性指的是人格尊严权的一个特质,人身人格尊严权以人生不可买卖性为核心。可是今天我们讨论的拐卖妇女儿童,他真正侵犯的应该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格权,而人格的权利明确规定有两个权利,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所以我方从一开始告诉您,为什么双方买卖双方的群体不同。是因为在卖的过程当中,要把妇女儿童非法囚禁,此时一定会侵犯其人身自由或者人身安全,可是买方不必然侵犯,是因为有一部分买方是真心想要养孩子,真心想要娶媳妇,这个时候他可以在后续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这个时候所谓的养父母其实构成了孩子或者说那个父母家庭的构成元素。
第二件事,你方所说的那个数罪并罚的数据,你方告诉我很低。可是我方告诉你,今天刑法上有三个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法律平等。所以你方要先给我提出来,今天在那个案件当中,是否真的是因为那个人犯了那么多的罪,而没有真正做到数罪并罚这一个点。
第三件事,我刚告诉你,今天如果你一定要去惩罚那些买家,买方对孩子不好,你可以去惩罚。可是我方同时告诉你,也有对拐卖妇女儿童很好的。我方有一个例子,在四川的 426 案件当中,十几年后四川省的民警们把那些孩子找回来之后,面对自己的身世被揭开,那些已经十三四岁的小孩儿,他们需要面对更必然的恐惧,对于自己的身世呈现出一种非常暗淡的态度,他们甚至想要逃避这个世界。所以我方告诉你的是,今天你方所谓的去惩罚,我方告诉你数罪并罚可以达到,且如果你一定要从罪从罚,不一定对那些孩子产生二次伤害是弊端,你方无法解决。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三辩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论述,对正方关于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的观点进行了质疑和反驳。
感谢反方三辩,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用时 3 分钟,由正方先开始,有请。
正方:可是我陪你聊,你一直想聊二次伤害这个问题,你认为说收买者对受害者好,所以收买者他们行为无罪,对吧?不是无罪,而是基于被被害人、被害儿童最大化利益保护的原则。所以我请教你,你最喜欢那个婴儿的例子,请问非法拘禁一个婴儿判不判非法拘禁罪,还是你觉得无罪?
反方:非法拘禁这个东西,他要怎么能够判,怎么取证,这件事情是您方要论证的,而我方看到的是实行率极低,恰恰就是因为非法拘禁和强奸事后续取证是非常艰难的。
正方:好,那我来问你,今天不是无罪,那既然这样子的话,我们不能为了立法要审慎,立法的稳定性就算不代表法律就不能去修改,对吧?很,别一直跟我打错位,我先跟你聊完法意,所以你也承认,如果非法拘禁领个婴儿是判非法拘禁罪的,说明所有的婴儿作为一个独立的自然人,一定有人身自由的权利,所有只要非法拘禁婴儿,就犯与非法拘禁罪。如果辽宁最喜欢的,你第二喜欢的那个共同对象犯谁告诉你共同共共同罪相犯,一定要同罪同犯。不同对象的话,他就是应该从对同发,除非有特殊情况,而特殊情况应该是您方去起立的,好,我再来跟你聊这个。
正方:我跟你聊今天我你是认为说当下的数罪并罚这种实行已经足够了,而那些收买,这个收买行为本身不应该被量刑,或者量刑应该执轻,对不对?所以你很现不都举证到你方所举的那些案件当中,那些人真的犯了那么多罪,那不就是恰恰是因为不好举证,所以我们希望对这个收买行为本身就进行一个评定嘛,我再问你,哦,今天那些所谓的善意收买,那些对后续对于这个受害者,嗯,保养比较收养比较好的那个情况下,我们可不可以依据刑法第 13 条占输出罪也可不可不可以依据的这个降低风险的规客观规则,理论中的降低风险排除客观规则,这是我方论文给到的您方所谓的这种善意收买和。的理论中的降低风险,排除客观规则,这是我方论文给到的引导。所谓的这种善意收买和收养口径里面的出对理论。不是善意收养,而是你只要你买了,不论出于什么目的,你把它放回去,都是构成的,都是侵犯的,法律都是一样的,所以我最后检证你的恐慌非案,恐慌那恐鹏非案那个判决受理下,还要起到不侵犯人生权利了。不是,是这样子,买了放回去,最后代表说他一定侵犯了不可买卖的权利,对不对?所以我们恰恰就是我们人生不可买卖权这件事情,他应该被判刑,所以我们提倡修改立场,这是我方的立场。
反方:判刑这件事情从来不是你方的立场的,你方要证实为什么同行,所以恐怖非案你也不要的,因为我方看到恐龙非案那个案判决书上写的是他与那个恐恐龙飞宇那个女的达成的是胁迫的交易,那个父母的意识表示从来不真实。
正方:对法医的部分,我跟你聊完了,我问你那个威慑性中南裁经正好的论文表示就刑法的修改已已经不会影响潜在犯罪人的认知了,从 01,你们罪一下,从 01 可能会有威慑作用,但从 12,单纯提高刑罚的程度并不会影响他那个其那个威慑性了,你刚刚举证吗?太好了,我我来跟您聊这个从 12,我方这边是提到了 19812012 年重刑率与犯罪率的双变量 person 相关系数检测提高犯罪率可以随着重型率升高而下降,而这个症状具具体的例子里面,从前在这个小乡村里面,我的邻居他收买了一个孩子,被抓获去之后,每两天就换回来了,而如今我的邻居收养了一个孩子,或者收买了一个妇女,他被抓回去之后,好几年甚至五年以上都判判不回来,我做了一个不严读法律法规的法盲,我能不能看到代驾?这些,所以你你那个论门写 19802012,刑法的执法以及司法都已经进步多少了,你其实这托只是因为立立法的原因,所以你你方讲的那个蔡蔡守王告诉你的,使在山村里面邻居那些人,他只要你如果从没被抓到,被抓的确能够提高威慑性,但是被抓走了三年和被抓走了五年,对于这些法官来说,的确不知道到底严重了多少。
反方:这种方论文的部分你方没有对冲各我方问你二次伤害以及孩子的问题,这些我方看到,比如四川 426 案里面多名被拐的儿童,这些孩这些儿童他们在得知自己是养父母,养父母那个收买的情况下,都不希望那个养父母被抓进去,请问对这些孩子心理上的创伤力下会怎么解决?来同学 5 年和 3 次的对比,是个人都能看得出来,其次,我方刚刚给出的数据是一个相关型的检测,跟你们这个执法力度完全没有关系,他单纯的就是聊重刑率和犯罪率的关系,这就是我方给到你的论证,你方一次跟你聊二二次二次伤害这件事情,我就问你了,收买这个行为他们本身没有没有错吗?只要他最后就是这个人好,他就没有错吗?对于那个原生大学伤害就不应该被看到吗?
正方:我方从来没有给你论证过,没有错,你不要一直给我扣帽子,我方一直在说是有错,你不要一直做我扣帽子,我方一直在说是有错,但没有卖光那么严重,无论是法而意义层面,还是比如四川 326 万,讲的就是那些养父母真的对那些孩子就如同亲生儿子一样,并且对他们比比亲生儿子更好,你要不要把他们抓进去,判更高的刑罚,然后让这些孩子没有家庭,无家可归?
正方:太好了,所以有错,那我们就跟你讲他的有错,他和拐卖的时候拐卖的这个错误是一样的。我方在第二个论点跟你聊的是公信力,什么叫做公信力?我们大家都知道杀人应该偿命,杀人会偿命,那是具有公信力的事情,我们知道拐卖是犯罪这个具有公信力的事情,可是收买会犯罪这件事情具有公信力吗?好像没有,恰恰就是因为立法上面对收买这个不法程度的评价,一定就是有论文指出的,所以导致了司法上面他的侵判,立法上面对他的侵判,导致了人们其实不认为收买是一件有罪的事情,所以导致了买方市场的猖獗,这也是当今拐卖案件层出不穷的根本原因。哎,我方今天提倡的恰恰就是从源口上面些恶制这个东西在发生。
反方:如果你觉得因为不管买过来之后,那个那两父母,他对孩子多好,都要看从重行的话,在你刚看来,今天行的那一个从轻从重是不是没有意义了。来用的多好,这件事情有犯罪终止,有犯罪预备,有自首,有这样子的减轻刑罚,也有。我刚刚引提到的刑法是 3 条犯书以及 3 条出罪的一个依据,可是我们聊的是修改和管泛这个行为,在共同对抗犯理论上面,在法理上和预防形象面,他们都应该得到的是不罪学家。公信力是通过提高刑罚程度来提升的,所有公信力提升都是提高执法公正司法来提升的,从来没有说为了提高公信力而也加强这个刑罚的打击,加强刑罚的程度来决功近力,而乙方的态度如果是改没改都一样,那你改它干嘛?
感谢反方三辩,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用时 3 分钟,由正方先开始,有请。
正方:可是我陪你聊,你一直想聊二次伤害这个问题,你认为说收买者对受害者好,所以收买者他们行为无罪,对吧?不是无罪,而是基于被被害人、被害儿童最大化利益保护的原则。所以我请教你,你最喜欢那个婴儿的例子,请问非法拘禁一个婴儿判不判非法拘禁罪,还是你觉得无罪?
反方:非法拘禁这个东西,他要怎么能够判,怎么取证,这件事情是您方要论证的,而我方看到的是实行率极低,恰恰就是因为非法拘禁和强奸事后续取证是非常艰难的。
正方:好,那我来问你,今天不是无罪,那既然这样子的话,我们不能为了立法要审慎,立法的稳定性就算不代表法律就不能去修改,对吧?很,别一直跟我打错位,我先跟你聊完法意,所以你也承认,如果非法拘禁领个婴儿是判非法拘禁罪的,说明所有的婴儿作为一个独立的自然人,一定有人身自由的权利,所有只要非法拘禁婴儿,就犯与非法拘禁罪。如果辽宁最喜欢的,你第二喜欢的那个共同对象犯谁告诉你共同共共同罪相犯,一定要同罪同犯。不同对象的话,他就是应该从对同发,除非有特殊情况,而特殊情况应该是您方去起立的,好,我再来跟你聊这个。
正方:我跟你聊今天我你是认为说当下的数罪并罚这种实行已经足够了,而那些收买,这个收买行为本身不应该被量刑,或者量刑应该执轻,对不对?所以你很现不都举证到你方所举的那些案件当中,那些人真的犯了那么多罪,那不就是恰恰是因为不好举证,所以我们希望对这个收买行为本身就进行一个评定嘛,我再问你,哦,今天那些所谓的善意收买,那些对后续对于这个受害者,嗯,保养比较收养比较好的那个情况下,我们可不可以依据刑法第 13 条占输出罪也可不可不可以依据的这个降低风险的规客观规则,理论中的降低风险排除客观规则,这是我方论文给到的您方所谓的这种善意收买和。的理论中的降低风险,排除客观规则,这是我方论文给到的引导。所谓的这种善意收买和收养口径里面的出对理论。不是善意收养,而是你只要你买了,不论出于什么目的,你把它放回去,都是构成的,都是侵犯的,法律都是一样的,所以我最后检证你的恐慌非案,恐慌那恐鹏非案那个判决受理下,还要起到不侵犯人生权利了。不是,是这样子,买了放回去,最后代表说他一定侵犯了不可买卖的权利,对不对?所以我们恰恰就是我们人生不可买卖权这件事情,他应该被判刑,所以我们提倡修改立场,这是我方的立场。
反方:判刑这件事情从来不是你方的立场的,你方要证实为什么同行,所以恐怖非案你也不要的,因为我方看到恐龙非案那个案判决书上写的是他与那个恐恐龙飞宇那个女的达成的是胁迫的交易,那个父母的意识表示从来不真实。
正方:对法医的部分,我跟你聊完了,我问你那个威慑性中南裁经正好的论文表示就刑法的修改已已经不会影响潜在犯罪人的认知了,从 01,你们罪一下,从 01 可能会有威慑作用,但从 12,单纯提高刑罚的程度并不会影响他那个其那个威慑性了,你刚刚举证吗?太好了,我我来跟您聊这个从 12,我方这边是提到了 19812012 年重刑率与犯罪率的双变量 person 相关系数检测提高犯罪率可以随着重型率升高而下降,而这个症状具具体的例子里面,从前在这个小乡村里面,我的邻居他收买了一个孩子,被抓获去之后,每两天就换回来了,而如今我的邻居收养了一个孩子,或者收买了一个妇女,他被抓回去之后,好几年甚至五年以上都判判不回来,我做了一个不严读法律法规的法盲,我能不能看到代驾?这些,所以你你那个论门写 19802012,刑法的执法以及司法都已经进步多少了,你其实这托只是因为立立法的原因,所以你你方讲的那个蔡蔡守王告诉你的,使在山村里面邻居那些人,他只要你如果从没被抓到,被抓的确能够提高威慑性,但是被抓走了三年和被抓走了五年,对于这些法官来说,的确不知道到底严重了多少。
反方:这种方论文的部分你方没有对冲各我方问你二次伤害以及孩子的问题,这些我方看到,比如四川 426 案里面多名被拐的儿童,这些孩这些儿童他们在得知自己是养父母,养父母那个收买的情况下,都不希望那个养父母被抓进去,请问对这些孩子心理上的创伤力下会怎么解决?来同学 5 年和 3 次的对比,是个人都能看得出来,其次,我方刚刚给出的数据是一个相关型的检测,跟你们这个执法力度完全没有关系,他单纯的就是聊重刑率和犯罪率的关系,这就是我方给到你的论证,你方一次跟你聊二二次二次伤害这件事情,我就问你了,收买这个行为他们本身没有没有错吗?只要他最后就是这个人好,他就没有错吗?对于那个原生大学伤害就不应该被看到吗?
正方:我方从来没有给你论证过,没有错,你不要一直给我扣帽子,我方一直在说是有错,你不要一直做我扣帽子,我方一直在说是有错,但没有卖光那么严重,无论是法而意义层面,还是比如四川 326 万,讲的就是那些养父母真的对那些孩子就如同亲生儿子一样,并且对他们比比亲生儿子更好,你要不要把他们抓进去,判更高的刑罚,然后让这些孩子没有家庭,无家可归?
正方:太好了,所以有错,那我们就跟你讲他的有错,他和拐卖的时候拐卖的这个错误是一样的。我方在第二个论点跟你聊的是公信力,什么叫做公信力?我们大家都知道杀人应该偿命,杀人会偿命,那是具有公信力的事情,我们知道拐卖是犯罪这个具有公信力的事情,可是收买会犯罪这件事情具有公信力吗?好像没有,恰恰就是因为立法上面对收买这个不法程度的评价,一定就是有论文指出的,所以导致了司法上面他的侵判,立法上面对他的侵判,导致了人们其实不认为收买是一件有罪的事情,所以导致了买方市场的猖獗,这也是当今拐卖案件层出不穷的根本原因。哎,我方今天提倡的恰恰就是从源口上面些恶制这个东西在发生。
反方:如果你觉得因为不管买过来之后,那个那两父母,他对孩子多好,都要看从重行的话,在你刚看来,今天行的那一个从轻从重是不是没有意义了。来用的多好,这件事情有犯罪终止,有犯罪预备,有自首,有这样子的减轻刑罚,也有。我刚刚引提到的刑法是 3 条犯书以及 3 条出罪的一个依据,可是我们聊的是修改和管泛这个行为,在共同对抗犯理论上面,在法理上和预防形象面,他们都应该得到的是不罪学家。公信力是通过提高刑罚程度来提升的,所有公信力提升都是提高执法公正司法来提升的,从来没有说为了提高公信力而也加强这个刑罚的打击,加强刑罚的程度来决功近力,而乙方的态度如果是改没改都一样,那你改它干嘛?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
首先,我必须指出一件事情。如果您方最后的态度是,如我们改了之后,通过战书等等,实现跟现在完全一模一样的效益,那改它作甚?您方付出那么多的刑法成本作甚?您方付出减损刑法迁移性原则的成本,来告诉我改完跟没改完全一模一样,我方认为,您方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第二,您方一直在扣我方帽子,说我方为买方洗地。我方从来没有说买方无罪,而是买方的确有罪,但没有卖方那么大。
第一个战场叫做法意。您方其实一直在退,无论是共同对象犯,从来没有一条明确指出,共同对象犯一定要从重处罚,只是您方总结归纳觉得其他共同自别对象犯从重罚的,那这个对象共同对象犯为何不呢?从来没有说一定要,只是您方自己总结的。而刑法上从来只看法条,我方刑法已经给您解释得很清楚了,卖方由于要拐骗、绑架等等行为,必然限制人身自由,如果不控制其人身,就没办法处分这个人。因为正因为卖方要处分,所以必然控制,而买方是不一定的,您方也承认。这是因为卖方比买方多侵犯一个人身自由权,侵犯法益更多,所以卖方要判得更重,这是法益层面。
再来说说案例。我再给您解释最后一次,以防您后续再说。我们非案那个判决书里明确写的是自愿,说这个父母自愿,但从来没说没侵犯其人身自由。我们都知道生命权这个东西,我说您可以侵犯我的身,这我的生命权,您捅我一刀,但您还是侵犯了我的生命权。比如那个未满 16 周岁的妇女,我跟她发生性关系,即使她同意,还是侵犯她的性自主权,为什么?因为那个妇女根本就不是真实的自己意愿表示。恰恰我们看到那个判决书里,那个卖方是跟那个妇女说,您太穷了,根本活不下去,跟我走吧,我把您卖到更好的地方,那个妇女迫于无奈才同意了这个交易,所以根本不是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您不要拿这个案例来告诉我,不必然侵犯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侵犯了人身自由的。
而且后面威慑性,我刚才给您举了两层论证。第一层是论文上面突然采定正法的论文,告诉您从 0 到 1 跟从 2 到 3 完全是两个不同的东西,从 2 到 3 现在已经完全不能够论证到。或者说,您方那个 1980 到 2012 年,我真的很期待,您到底是怎么排除掉这么多年公明执法严格执法的力度的?您方后续解释。
最后一件事情是对被害人儿童的二次伤害。我们发现在拐卖儿童案件中,60%的案例都是儿童自己的亲生父母卖掉自己的孩子,而儿童进入到养父母家庭之中,根本没有受到虐待,反而是当做亲儿子一样宠爱。而一旦提高了刑期,会发生什么?这些把他们当亲儿子对待的养父母跟那些亲父母一起判了重刑送进去。第一件事情,这些孩子不乐意,无论是我方刚刚给您举出的二八案,那些孩子非常痛苦,陷入了严重的心理内耗,部分已经有自杀倾向了。还是从客观上,这些孩子养父母、亲生父母都进去,孩子没有人养了,只能进福利机构了,这无论在主观还是客观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中国政法大学的学者在采访和论文中都指出,我们立法一定要遵循保护被害人的法益,维护被害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律一定要考虑到保护他们的最大化。而一旦提高刑期,如果换来是儿童的第二次伤害,我方觉得弊端实在太大。
最后,我方摘一个帽子,我方从来没有说买方无罪,而是买方没有卖方那么严重,买方严重的可以数罪并罚,不严重的买方,我方认为应该判的情形较轻。谢谢。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
首先,我必须指出一件事情。如果您方最后的态度是,如我们改了之后,通过战书等等,实现跟现在完全一模一样的效益,那改它作甚?您方付出那么多的刑法成本作甚?您方付出减损刑法迁移性原则的成本,来告诉我改完跟没改完全一模一样,我方认为,您方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第二,您方一直在扣我方帽子,说我方为买方洗地。我方从来没有说买方无罪,而是买方的确有罪,但没有卖方那么大。
第一个战场叫做法意。您方其实一直在退,无论是共同对象犯,从来没有一条明确指出,共同对象犯一定要从重处罚,只是您方总结归纳觉得其他共同自别对象犯从重罚的,那这个对象共同对象犯为何不呢?从来没有说一定要,只是您方自己总结的。而刑法上从来只看法条,我方刑法已经给您解释得很清楚了,卖方由于要拐骗、绑架等等行为,必然限制人身自由,如果不控制其人身,就没办法处分这个人。因为正因为卖方要处分,所以必然控制,而买方是不一定的,您方也承认。这是因为卖方比买方多侵犯一个人身自由权,侵犯法益更多,所以卖方要判得更重,这是法益层面。
再来说说案例。我再给您解释最后一次,以防您后续再说。我们非案那个判决书里明确写的是自愿,说这个父母自愿,但从来没说没侵犯其人身自由。我们都知道生命权这个东西,我说您可以侵犯我的身,这我的生命权,您捅我一刀,但您还是侵犯了我的生命权。比如那个未满 16 周岁的妇女,我跟她发生性关系,即使她同意,还是侵犯她的性自主权,为什么?因为那个妇女根本就不是真实的自己意愿表示。恰恰我们看到那个判决书里,那个卖方是跟那个妇女说,您太穷了,根本活不下去,跟我走吧,我把您卖到更好的地方,那个妇女迫于无奈才同意了这个交易,所以根本不是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您不要拿这个案例来告诉我,不必然侵犯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侵犯了人身自由的。
而且后面威慑性,我刚才给您举了两层论证。第一层是论文上面突然采定正法的论文,告诉您从 0 到 1 跟从 2 到 3 完全是两个不同的东西,从 2 到 3 现在已经完全不能够论证到。或者说,您方那个 1980 到 2012 年,我真的很期待,您到底是怎么排除掉这么多年公明执法严格执法的力度的?您方后续解释。
最后一件事情是对被害人儿童的二次伤害。我们发现在拐卖儿童案件中,60%的案例都是儿童自己的亲生父母卖掉自己的孩子,而儿童进入到养父母家庭之中,根本没有受到虐待,反而是当做亲儿子一样宠爱。而一旦提高了刑期,会发生什么?这些把他们当亲儿子对待的养父母跟那些亲父母一起判了重刑送进去。第一件事情,这些孩子不乐意,无论是我方刚刚给您举出的二八案,那些孩子非常痛苦,陷入了严重的心理内耗,部分已经有自杀倾向了。还是从客观上,这些孩子养父母、亲生父母都进去,孩子没有人养了,只能进福利机构了,这无论在主观还是客观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中国政法大学的学者在采访和论文中都指出,我们立法一定要遵循保护被害人的法益,维护被害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律一定要考虑到保护他们的最大化。而一旦提高刑期,如果换来是儿童的第二次伤害,我方觉得弊端实在太大。
最后,我方摘一个帽子,我方从来没有说买方无罪,而是买方没有卖方那么严重,买方严重的可以数罪并罚,不严重的买方,我方认为应该判的情形较轻。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认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买方罪责小于卖方,严重的买方可以数罪并罚,不严重的买方应判的情形较轻。
谢主席。
您方确实没有在为收买方洗地,但是您应该为收买方洗白。您方一再地通过渲染告诉我们说,这个孩子有多么痛苦,他们有多么的内耗。我请问您,在他们的孩子被拐走的那些时光里面,他们的原生家庭的父母有没有在内耗,有没有在痛苦?同样,如果这个小孩知道自己是被拐卖而来,他会不会也去思念自己曾经的父母?
好,再往下。法理不是没有人情的。我方刚刚也跟您解释了,欧美警官学院学报期刊里面提到的,对于这种善意收买,以及这种主观上没有为了实施后续的剥削目的,可以依照刑法的第 13 条作出出罪,也可以依照客观规则理论中的降低风险,排除客观规则。所以这种保护受害人权益的事情,不是我们修改的立法就不能做到的,而是可以做到的。
那再来看我方比起对方到底有什么样的优势。在实施买卖同罪到底能够带来什么?带来的是刑法本身的威慑力,从而达到从根源上面遏制此类现象。从最开始就跟您说了,今天为什么拐卖儿童的案件在我们的司法执行越来越严格,在我们建立了全球的 GPS 寻拐的系统,寻找走失儿童、走失妇女的系统的时候,它还在发生,恰恰就是因为买方市场的猖獗。而买方市场为什么会猖獗,恰恰就是因为立法上面对于他们不法犯罪程度的轻判。这里是有论文提到的,第一,我们首先立法上面我们对买方的评判就是比拐卖方更低,所以导致了我们立法上面对他的不法程度评判较低,而这样的立法的暧昧态度也传递给了司法机关,那些买方他们情有可原,像您方一样,所以买方他们具有侥幸心理。我觉得我买个孩子好像也没什么大事儿啊,我买一个妇女回来当老婆也没什么大事儿。可是今天唯有实行买卖同罪,提高他们的量刑,我们才能做到让大家知道我买了孩子,买了妇女这件事情是不对的,是犯罪的,是真的有事的。
您方告诉我说,从 0 到 1 才有震慑力,从 1 到 2 没有震慑力,不是的。我方给到了您威慑方面研究的论文里面的数据,调查显示,犯罪率和重犯罪率是随着重刑率的升高而下降的。这是我方给您的相关性的论证。同时最大的论据我也告诉您了,入刑之后,我们能够看到代价。一方又开始跟我们扯出,在山村里的人看不懂文字,他们不会研究法律法规,可是不对。我看不懂文字,但是我看得懂代价。我隔壁的邻居,他在 10 年前买了一个孩子,买了一个妇女,可是他被抓回去之后没两天就放出来了,他们一家人其乐融融。而我现在右边的邻居,他现在买了一个孩子,买了一个妇女,被抓回去之后判了 5 年 10 年,甚至还一直都没有放回来,我能看到代价我也会因此而去衡量,说我到底要不要买,这才能从根源上面去遏制拐卖妇女儿童这样的案件再发生。
好,我们再来往下跟您去聊。您方一直在跟我聊法义的问题,我方今天不打算跟您在法律上面纠缠过多。这是我方给到您两篇论文提到的,都指出了说人身自由这个东西不是作为直接客体的,而今在唯一作为直接客体只有人身不可买卖权这一个定义。所以您方只有论文的话是证不成的。我方也给您举到了具体的例子里面聊,比如说那个无意识的儿童,比如说自愿被拐卖的妇女,他们都不属于被侵害人身自由或者人身安全这样的情况,所以法义这边的相同,您方证不成。
好,再往下看。今天我们都希望什么?什么叫做公信力?这是我方第二个论点告诉您的。我们通过共同对象犯的理论告诉您,今天他们双方是一个最核心的犯罪行为,所以唯有实行同罪,才是对收买和拐卖的合理评价,而唯有这样,法律才能有理可依,我们国家才能有理可依,让民众知道拐卖人口和收买人口都是一样的。
谢主席。
您方确实没有在为收买方洗地,但是您应该为收买方洗白。您方一再地通过渲染告诉我们说,这个孩子有多么痛苦,他们有多么的内耗。我请问您,在他们的孩子被拐走的那些时光里面,他们的原生家庭的父母有没有在内耗,有没有在痛苦?同样,如果这个小孩知道自己是被拐卖而来,他会不会也去思念自己曾经的父母?
好,再往下。法理不是没有人情的。我方刚刚也跟您解释了,欧美警官学院学报期刊里面提到的,对于这种善意收买,以及这种主观上没有为了实施后续的剥削目的,可以依照刑法的第 13 条作出出罪,也可以依照客观规则理论中的降低风险,排除客观规则。所以这种保护受害人权益的事情,不是我们修改的立法就不能做到的,而是可以做到的。
那再来看我方比起对方到底有什么样的优势。在实施买卖同罪到底能够带来什么?带来的是刑法本身的威慑力,从而达到从根源上面遏制此类现象。从最开始就跟您说了,今天为什么拐卖儿童的案件在我们的司法执行越来越严格,在我们建立了全球的 GPS 寻拐的系统,寻找走失儿童、走失妇女的系统的时候,它还在发生,恰恰就是因为买方市场的猖獗。而买方市场为什么会猖獗,恰恰就是因为立法上面对于他们不法犯罪程度的轻判。这里是有论文提到的,第一,我们首先立法上面我们对买方的评判就是比拐卖方更低,所以导致了我们立法上面对他的不法程度评判较低,而这样的立法的暧昧态度也传递给了司法机关,那些买方他们情有可原,像您方一样,所以买方他们具有侥幸心理。我觉得我买个孩子好像也没什么大事儿啊,我买一个妇女回来当老婆也没什么大事儿。可是今天唯有实行买卖同罪,提高他们的量刑,我们才能做到让大家知道我买了孩子,买了妇女这件事情是不对的,是犯罪的,是真的有事的。
您方告诉我说,从 0 到 1 才有震慑力,从 1 到 2 没有震慑力,不是的。我方给到了您威慑方面研究的论文里面的数据,调查显示,犯罪率和重犯罪率是随着重刑率的升高而下降的。这是我方给您的相关性的论证。同时最大的论据我也告诉您了,入刑之后,我们能够看到代价。一方又开始跟我们扯出,在山村里的人看不懂文字,他们不会研究法律法规,可是不对。我看不懂文字,但是我看得懂代价。我隔壁的邻居,他在 10 年前买了一个孩子,买了一个妇女,可是他被抓回去之后没两天就放出来了,他们一家人其乐融融。而我现在右边的邻居,他现在买了一个孩子,买了一个妇女,被抓回去之后判了 5 年 10 年,甚至还一直都没有放回来,我能看到代价我也会因此而去衡量,说我到底要不要买,这才能从根源上面去遏制拐卖妇女儿童这样的案件再发生。
好,我们再来往下跟您去聊。您方一直在跟我聊法义的问题,我方今天不打算跟您在法律上面纠缠过多。这是我方给到您两篇论文提到的,都指出了说人身自由这个东西不是作为直接客体的,而今在唯一作为直接客体只有人身不可买卖权这一个定义。所以您方只有论文的话是证不成的。我方也给您举到了具体的例子里面聊,比如说那个无意识的儿童,比如说自愿被拐卖的妇女,他们都不属于被侵害人身自由或者人身安全这样的情况,所以法义这边的相同,您方证不成。
好,再往下看。今天我们都希望什么?什么叫做公信力?这是我方第二个论点告诉您的。我们通过共同对象犯的理论告诉您,今天他们双方是一个最核心的犯罪行为,所以唯有实行同罪,才是对收买和拐卖的合理评价,而唯有这样,法律才能有理可依,我们国家才能有理可依,让民众知道拐卖人口和收买人口都是一样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所述,正方认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这样才能从根源上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维护法律的公信力。
感谢正方四辩,下面进入数据检证环节。评委如果对参赛辩手所使用的论据存疑,可以直接邀请开麦,要求参赛队展示论据来源、原文段落或图表链接,计时 5 分钟。
陶学长说:第一个,需要看到 2 篇论文中说自然侵害相同法律的原文,以及其原貌。第二个,正方提到的恐龙备案(恐鹏飞案)中,关于在恋爱中是否存在侵犯人生自由权,需要看到相关举证。第三个,正方提到的最高说共同对上犯,需在同队中进行举证,此点虽不在自己的检证范围之内,但如有则更好。
除以上陶学长讲的例子之外,还需要正方提供 1981 - 2012 的重罪与犯罪与其显著相关的数据,并说明已排除其他变量,需看到这部分的举证。同时,需要反方提供恐鹏飞案最后被判侵犯人身自由以及在买卖方阶段,无论哪个环节都有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书面证据,不管是直接、间接还是紧急地险的相关举证。
有个困惑,正方在场上做的品牌备案,到底是卖进去的还是买进的?场上说其是卖出的,但提供的论据却是收买方案。而提到的洪方(恐鹏飞案)中,上诉人孔鹏飞是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在新图最后一行,孔鹏飞某某某参与拐卖妇女三人,其既有买也有卖。
关于收买罪型中,妇女如果是自愿被卖的,是否构成人身罪的侵害,以及如果是被诱骗卖的,是否构成人身性险。需将对应的主张的论据发到公屏中。发的图片中,红色长方体框框出的部分既表明孔鹏飞作为拐卖方,且下面明确写到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不是本罪构成要件,这是场上举例的依据来源。
如果自由一直不是构成要件,那小孩无意症那一段是在另外的论文里,此论据与常说的内容割裂。
检测完毕后,如果评委检证完了,可以将内容票、攻防票、内心深负倾向和家电票发至评赛群,得出结果之后,在公屏扣 1 就可以开始点评了。
反方需要提供的是,在场上所说的,无论犯的拐卖妇女的哪一条罪,在六环里面只要犯一个,都必然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举证,而不是论文中的内容。
提醒一下,还剩 1 分钟的时间,如果 1 分钟之内辩手没有提供所需资料,那么这个论据的效力将会酌情进行评判。
学姐,是我发的这个计算那个人身自由的对象吗?如果觉得是的话,那就应该是。嗯,好,那我应该是这个,把我这个是截图,再把出处的名字发一下。
感谢正方四辩,下面进入数据检证环节。评委如果对参赛辩手所使用的论据存疑,可以直接邀请开麦,要求参赛队展示论据来源、原文段落或图表链接,计时 5 分钟。
陶学长说:第一个,需要看到 2 篇论文中说自然侵害相同法律的原文,以及其原貌。第二个,正方提到的恐龙备案(恐鹏飞案)中,关于在恋爱中是否存在侵犯人生自由权,需要看到相关举证。第三个,正方提到的最高说共同对上犯,需在同队中进行举证,此点虽不在自己的检证范围之内,但如有则更好。
除以上陶学长讲的例子之外,还需要正方提供 1981 - 2012 的重罪与犯罪与其显著相关的数据,并说明已排除其他变量,需看到这部分的举证。同时,需要反方提供恐鹏飞案最后被判侵犯人身自由以及在买卖方阶段,无论哪个环节都有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书面证据,不管是直接、间接还是紧急地险的相关举证。
有个困惑,正方在场上做的品牌备案,到底是卖进去的还是买进的?场上说其是卖出的,但提供的论据却是收买方案。而提到的洪方(恐鹏飞案)中,上诉人孔鹏飞是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在新图最后一行,孔鹏飞某某某参与拐卖妇女三人,其既有买也有卖。
关于收买罪型中,妇女如果是自愿被卖的,是否构成人身罪的侵害,以及如果是被诱骗卖的,是否构成人身性险。需将对应的主张的论据发到公屏中。发的图片中,红色长方体框框出的部分既表明孔鹏飞作为拐卖方,且下面明确写到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不是本罪构成要件,这是场上举例的依据来源。
如果自由一直不是构成要件,那小孩无意症那一段是在另外的论文里,此论据与常说的内容割裂。
检测完毕后,如果评委检证完了,可以将内容票、攻防票、内心深负倾向和家电票发至评赛群,得出结果之后,在公屏扣 1 就可以开始点评了。
反方需要提供的是,在场上所说的,无论犯的拐卖妇女的哪一条罪,在六环里面只要犯一个,都必然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举证,而不是论文中的内容。
提醒一下,还剩 1 分钟的时间,如果 1 分钟之内辩手没有提供所需资料,那么这个论据的效力将会酌情进行评判。
学姐,是我发的这个计算那个人身自由的对象吗?如果觉得是的话,那就应该是。嗯,好,那我应该是这个,把我这个是截图,再把出处的名字发一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通过对参赛辩手所使用论据的来源、原文段落或图表链接的展示,检验其论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判断其论点的可靠性。
通过对双方辩手所提供论据的检验,以确定其在辩论中论点的可信度,为后续的评判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