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欢迎您点击下方按钮,前往查看。
阅读量:81
请到场评委、双方辩手及工作人员按公平格式修改备注,感谢大家配合。
请正方辩手在腾讯会议公屏扣 2 签到。请到场评委在腾讯会议公屏扣 0 签到,工作人员扣 3 签到。
下面进行试音环节,首先有请正方辩手进行试音: - 正方一辩可以听清吗?可以听到声音很清晰。 - 正方二辩。正方二辩可以听清吗?可以听到声音很清晰。 - 正方三辩。正方三辩可以听见吗?可以听到,声音很清晰。 - 正方四辩。正方四辩可以听清吗?可以听清。
下面请反方辩手进行试音: - 反方一辩。请问可以听清吗?可以听清。 - 反方二辩。你好,反方二辩,请问可以听清吗?可以听清。 - 反方三辩。你好,反方三辩,请问可以听得清吗?可以听清。 - 反方四辩。你好,反方四辩,请问可以听清吗?可以听清。
请双方辩手打开摄像头,开启虚拟背景。
先请金云评委试一下音。OK,我讲话了吗?可以听到。
我们稍微等一下。另一位评委。请周洋评委试一下音。哈哈,麦克风是不是能调声音吗?可以听到。哈哈,麦克风测试能听到我声音吗?可以听到的。
那我们现在进入比赛环节。
欢迎各位来到第 8 届男友加盟杯网络辩论赛的初赛比赛现场,我是本场主席兼计时张文博,本场比赛很荣幸邀请到以下评委,他们是金逸云前辈、周洋前辈,感谢评委老师的到来。
下面为大家介绍本场比赛的正反双方。
正方同学来自赢了就去篡位队,所持观点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有请正方做自我介绍: - 情圣陈述。不要听信。法治天下。你好,变通古今啊,灯光一线陈如华。 - 正方二辩流心。 - 正方三辩的内心。 - 正方四辩姚欣瑶,赢了就是篡位队问候在场各位。
反方同学来自启航的太空人队,所持观点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有请反方做自我介绍: - 反方一辩,往下起。 - 反方二辩,求血统。 - 反方三辩邓律师。 - 反方四辩文凭,启航的太空人队问候在场各位。
本场比赛的质询环节均为单边计时,当环节剩余 30 秒或环节发言用尽时,会有铃声提示,选手需停止发言。感谢各位配合,下面比赛正式开始。
请到场评委、双方辩手及工作人员按公平格式修改备注,感谢大家配合。
请正方辩手在腾讯会议公屏扣 2 签到。请到场评委在腾讯会议公屏扣 0 签到,工作人员扣 3 签到。
下面进行试音环节,首先有请正方辩手进行试音: - 正方一辩可以听清吗?可以听到声音很清晰。 - 正方二辩。正方二辩可以听清吗?可以听到声音很清晰。 - 正方三辩。正方三辩可以听见吗?可以听到,声音很清晰。 - 正方四辩。正方四辩可以听清吗?可以听清。
下面请反方辩手进行试音: - 反方一辩。请问可以听清吗?可以听清。 - 反方二辩。你好,反方二辩,请问可以听清吗?可以听清。 - 反方三辩。你好,反方三辩,请问可以听得清吗?可以听清。 - 反方四辩。你好,反方四辩,请问可以听清吗?可以听清。
请双方辩手打开摄像头,开启虚拟背景。
先请金云评委试一下音。OK,我讲话了吗?可以听到。
我们稍微等一下。另一位评委。请周洋评委试一下音。哈哈,麦克风是不是能调声音吗?可以听到。哈哈,麦克风测试能听到我声音吗?可以听到的。
那我们现在进入比赛环节。
欢迎各位来到第 8 届男友加盟杯网络辩论赛的初赛比赛现场,我是本场主席兼计时张文博,本场比赛很荣幸邀请到以下评委,他们是金逸云前辈、周洋前辈,感谢评委老师的到来。
下面为大家介绍本场比赛的正反双方。
正方同学来自赢了就去篡位队,所持观点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有请正方做自我介绍: - 情圣陈述。不要听信。法治天下。你好,变通古今啊,灯光一线陈如华。 - 正方二辩流心。 - 正方三辩的内心。 - 正方四辩姚欣瑶,赢了就是篡位队问候在场各位。
反方同学来自启航的太空人队,所持观点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有请反方做自我介绍: - 反方一辩,往下起。 - 反方二辩,求血统。 - 反方三辩邓律师。 - 反方四辩文凭,启航的太空人队问候在场各位。
本场比赛的质询环节均为单边计时,当环节剩余 30 秒或环节发言用尽时,会有铃声提示,选手需停止发言。感谢各位配合,下面比赛正式开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目前仅完成了比赛的开场介绍和相关准备工作,双方辩手尚未正式展开辩论,因此具体的论点、事实佐证等内容有待后续辩论过程中进行分析。
感谢主席。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制定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及保护一定的利益。当某种行为侵犯了法律要保护的利益时,刑罚即发挥其作用。买卖同罪即实现买和卖两种行为罪名、罪刑上的一致。为了达到买卖同罪,我方主张提升收买方的量刑起点至 5 - 10 年,有严重情节的,如兼营被拐卖的妇女,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
我方认为买卖同罪能够更好地实现刑法的目的,论证如下:
首先,买卖同罪更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基本权益受刑法所保护,而买卖行为让人被物化、商品化和工具化,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以非法手段,强迫他们改变其生命状态,损害的是他人宝贵的生命。这本身严重侵犯了现代文明社会对人格尊严的刑法保护需求。买卖人口的行为,无论是否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行动自由或者人身安全、生命安全,也无论是否妨碍了被害人的意思决定自由或者自我决定权的行使,都具有刑法上的不法性。在此基础上,买和卖对权益的侵害实质上是相同的,其两种行为必然侵害了人的不可买卖性,这是极为严重的蔑视基本人权的行为。秉持同等行为评价适当的原则,两种行为应在同样的基础上进行量刑。在当前刑法规定的收买罪最高刑为 3 年的情况下,有数据表明,收买犯罪的非实行率约为 91%,同时综合无罪率达到 19.3%,即在实施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这种犯罪行为后,仍有极大概率不受刑罚的惩罚。如将基准刑提高到 5 年,则难以实现无罪的判决结果,能够更好地惩罚犯罪,更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买卖同罪有利于打击买方,减少恶果。在国家如今的政策中,对拐卖方实行严厉打击,却对收买方多加纵容,不平等的刑罚长期潜移默化地影响了人们的观念,人口买卖问题依然十分严重。如即使收买方被定罪,也有大量法外因素被作为对收买方从宽处理的依据。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养育了小孩,没有虐待被拐卖儿童,其以收养为目的的。买方常常自认无辜,认为自己付出了一定的金钱,周围的邻居、基层的管理者对此视而不见。想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就要改变这种扭曲的价值信号,对收买方进行同等严厉的处罚,改变潜在受害方和基层执法人员的认知。买和卖无法分割,买的需求滋养了卖的市场,只有遏制市场需求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口买卖问题。同时,基层人员正确的认知在一定层面能够促进更加高效的解救行为。而相对严厉的刑法体系,可预见地会对犯罪起到威慑作用。如我国 2010 年对强迫劳动罪法定最高刑的修改,由 3 年提到 7 年,十几年过去,如今砖窑已几乎不存在。
综上,无论是从理论还是现实的角度,我方都坚定地认为买卖应该同罪。
感谢主席。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制定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及保护一定的利益。当某种行为侵犯了法律要保护的利益时,刑罚即发挥其作用。买卖同罪即实现买和卖两种行为罪名、罪刑上的一致。为了达到买卖同罪,我方主张提升收买方的量刑起点至 5 - 10 年,有严重情节的,如兼营被拐卖的妇女,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
我方认为买卖同罪能够更好地实现刑法的目的,论证如下:
首先,买卖同罪更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基本权益受刑法所保护,而买卖行为让人被物化、商品化和工具化,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以非法手段,强迫他们改变其生命状态,损害的是他人宝贵的生命。这本身严重侵犯了现代文明社会对人格尊严的刑法保护需求。买卖人口的行为,无论是否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行动自由或者人身安全、生命安全,也无论是否妨碍了被害人的意思决定自由或者自我决定权的行使,都具有刑法上的不法性。在此基础上,买和卖对权益的侵害实质上是相同的,其两种行为必然侵害了人的不可买卖性,这是极为严重的蔑视基本人权的行为。秉持同等行为评价适当的原则,两种行为应在同样的基础上进行量刑。在当前刑法规定的收买罪最高刑为 3 年的情况下,有数据表明,收买犯罪的非实行率约为 91%,同时综合无罪率达到 19.3%,即在实施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这种犯罪行为后,仍有极大概率不受刑罚的惩罚。如将基准刑提高到 5 年,则难以实现无罪的判决结果,能够更好地惩罚犯罪,更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买卖同罪有利于打击买方,减少恶果。在国家如今的政策中,对拐卖方实行严厉打击,却对收买方多加纵容,不平等的刑罚长期潜移默化地影响了人们的观念,人口买卖问题依然十分严重。如即使收买方被定罪,也有大量法外因素被作为对收买方从宽处理的依据。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养育了小孩,没有虐待被拐卖儿童,其以收养为目的的。买方常常自认无辜,认为自己付出了一定的金钱,周围的邻居、基层的管理者对此视而不见。想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就要改变这种扭曲的价值信号,对收买方进行同等严厉的处罚,改变潜在受害方和基层执法人员的认知。买和卖无法分割,买的需求滋养了卖的市场,只有遏制市场需求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口买卖问题。同时,基层人员正确的认知在一定层面能够促进更加高效的解救行为。而相对严厉的刑法体系,可预见地会对犯罪起到威慑作用。如我国 2010 年对强迫劳动罪法定最高刑的修改,由 3 年提到 7 年,十几年过去,如今砖窑已几乎不存在。
综上,无论是从理论还是现实的角度,我方都坚定地认为买卖应该同罪。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现实的角度,正方坚定地认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
好,谢谢主席。首先探讨一下您方关于新闻 1 中定义的问题,您方认为买卖同罪的定义是将两者的基本量刑都定为 5 至 10 年,对吗?而后的一些其他情节,参照对拐卖方的惩处进行。所以说,今天我们双方对于买卖同罪核心的基本定义,即将其基本量刑设定为 5 至 10 年这一点达成了共识。
进一步询问您方的标准,您方今天希望通过买卖同罪来减少拐卖及相关犯罪问题的发生,对吧?我们双方的标准并无太大出入,实际上是达成一致的。
我再提问,今天的拐卖是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是以明码标价、将人作为商品出售的行为。拐卖是为了利益,而被拐受买方也是如此。所以,我们双方达成共识,今天所说的拐卖是以出卖获取利益的拐卖行为,这种行为是犯罪的。
我今天再问您方,您方是否想表明通过提高立法,进而提高刑法的威慑力,从而减少犯罪?我方认为,通过立法不仅可以打击收买方的行为,还可以改变人们的认知,让人们认识到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妇女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但是,我方发现,在经济持续存在的情况下,经济犯罪的刑罚加重后,后续几年犯罪率增长到 5 倍。如此严厉的立法之下,仍然出现了犯罪的增长。所以,您方认为通过立法提高刑法来减少犯罪,实际上是难以达到的。
我再问您方,您方今天提到要提高基层人民的认知,是吗?是的,而且我方前面已经为您提供了数据,表明提高刑罚可以减少犯罪率,也就是上报的犯罪情况。我方后续会告知您,今天我们要强调的是改变收买方的认知,后续一定会与您继续探讨这个问题。
好,谢谢主席。首先探讨一下您方关于新闻 1 中定义的问题,您方认为买卖同罪的定义是将两者的基本量刑都定为 5 至 10 年,对吗?而后的一些其他情节,参照对拐卖方的惩处进行。所以说,今天我们双方对于买卖同罪核心的基本定义,即将其基本量刑设定为 5 至 10 年这一点达成了共识。
进一步询问您方的标准,您方今天希望通过买卖同罪来减少拐卖及相关犯罪问题的发生,对吧?我们双方的标准并无太大出入,实际上是达成一致的。
我再提问,今天的拐卖是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是以明码标价、将人作为商品出售的行为。拐卖是为了利益,而被拐受买方也是如此。所以,我们双方达成共识,今天所说的拐卖是以出卖获取利益的拐卖行为,这种行为是犯罪的。
我今天再问您方,您方是否想表明通过提高立法,进而提高刑法的威慑力,从而减少犯罪?我方认为,通过立法不仅可以打击收买方的行为,还可以改变人们的认知,让人们认识到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妇女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但是,我方发现,在经济持续存在的情况下,经济犯罪的刑罚加重后,后续几年犯罪率增长到 5 倍。如此严厉的立法之下,仍然出现了犯罪的增长。所以,您方认为通过立法提高刑法来减少犯罪,实际上是难以达到的。
我再问您方,您方今天提到要提高基层人民的认知,是吗?是的,而且我方前面已经为您提供了数据,表明提高刑罚可以减少犯罪率,也就是上报的犯罪情况。我方后续会告知您,今天我们要强调的是改变收买方的认知,后续一定会与您继续探讨这个问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有请。
谢主席。开宗明义,买卖同罪指的是将拐卖行为与收买行为归于统一罪名,设置相同的法定刑。在既定的刑罚中,拐卖的基本量刑是 5 - 10 年,收买的基本量刑是 3 年以下,包括拘役与管制。这是我国买卖不同罪的现状。
我们双方的分歧点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不同。正方意图通过立法加大惩罚来威慑售卖方,从而减少贩卖妇女儿童问题的发生,而我方则是想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加大执法力度,使得收买方当其罪,予以重击。至于何者更能打击犯罪,解决拐卖妇女儿童问题,我方认为并非如此。
首先,在法律理论上,拐卖行为侵犯的法律权益比收买方更多,实行买卖同罪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使收买方罚过其罪。其实,在法学上,拐卖行为和收买行为都侵犯了人不可买卖这一权利。但两者所侵犯的内涵是不同的。相比于收买行为,拐卖行为更多地可能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者人身安全。甚至我国刑法第 240 条第 2 款对拐卖行为分为绑架、拐骗、接送、中转、收买、贩卖六种行为。在绑架与拐骗上,基于物理与心理两个层面,直接支配了被害者的人身自由,而收买行为无论从逻辑与事实上都不必然构成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侵害。
孙卓被拐 14 年后,回到了亲生家庭,他表示,养父母在他的成长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给予他温暖和爱,若买卖同罪,情节较轻者也要重罪加身,这样子有损收买方人权。当然,对于那些对受害妇女儿童进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据我国刑法数罪并罚条例,可进行相应的惩处。例如,在铁链女案中,犯罪者董志民在成立收买罪之外,还犯有非法拘禁、强奸罪,数罪并罚后,共判处有期徒刑 9 年。因此,我们不能够一刀切地实行买卖同罪,孙卓养父母那样对待孩子,照顾有加的家长都要被处以最低 5 年有期徒刑。这样的判处有违这一原则。
其次,当前打击买方市场的关键并不在于惩戒,而是无法可依,而在于改变社会大众认知和加强执法力度。根据中国新闻网发布内容显示,公安部牵头成立打拐专项小组后,2021 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 2013 年相比,降幅达到了 88.3%,这表明加大执法力度能取得巨大成效。所以,今天我们的关键不在于法律威慑力的不足,而在于执法与司法上的不严。
此外,立法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原因和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进而间接惩治和预防犯罪。单纯提高刑罚并不能改变犯罪者的认知。收买妇女儿童的主要动机受到传统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根据清华大学我国拐卖妇女犯罪特点及治理策略指出,收买方 91.8%来自农村地区,4.8%来自乡镇地区,大多是农村文盲,根本不知道收买被拐卖妇女是犯罪,这种思想根深蒂固,难以靠提高刑罚来改变。
所以说,解决拐卖妇女儿童问题应当依靠综合社会治理与民众思想进步,而不是单纯地提高收买方的刑罚。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有请。
谢主席。开宗明义,买卖同罪指的是将拐卖行为与收买行为归于统一罪名,设置相同的法定刑。在既定的刑罚中,拐卖的基本量刑是 5 - 10 年,收买的基本量刑是 3 年以下,包括拘役与管制。这是我国买卖不同罪的现状。
我们双方的分歧点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不同。正方意图通过立法加大惩罚来威慑售卖方,从而减少贩卖妇女儿童问题的发生,而我方则是想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加大执法力度,使得收买方当其罪,予以重击。至于何者更能打击犯罪,解决拐卖妇女儿童问题,我方认为并非如此。
首先,在法律理论上,拐卖行为侵犯的法律权益比收买方更多,实行买卖同罪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使收买方罚过其罪。其实,在法学上,拐卖行为和收买行为都侵犯了人不可买卖这一权利。但两者所侵犯的内涵是不同的。相比于收买行为,拐卖行为更多地可能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者人身安全。甚至我国刑法第 240 条第 2 款对拐卖行为分为绑架、拐骗、接送、中转、收买、贩卖六种行为。在绑架与拐骗上,基于物理与心理两个层面,直接支配了被害者的人身自由,而收买行为无论从逻辑与事实上都不必然构成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侵害。
孙卓被拐 14 年后,回到了亲生家庭,他表示,养父母在他的成长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给予他温暖和爱,若买卖同罪,情节较轻者也要重罪加身,这样子有损收买方人权。当然,对于那些对受害妇女儿童进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据我国刑法数罪并罚条例,可进行相应的惩处。例如,在铁链女案中,犯罪者董志民在成立收买罪之外,还犯有非法拘禁、强奸罪,数罪并罚后,共判处有期徒刑 9 年。因此,我们不能够一刀切地实行买卖同罪,孙卓养父母那样对待孩子,照顾有加的家长都要被处以最低 5 年有期徒刑。这样的判处有违这一原则。
其次,当前打击买方市场的关键并不在于惩戒,而是无法可依,而在于改变社会大众认知和加强执法力度。根据中国新闻网发布内容显示,公安部牵头成立打拐专项小组后,2021 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 2013 年相比,降幅达到了 88.3%,这表明加大执法力度能取得巨大成效。所以,今天我们的关键不在于法律威慑力的不足,而在于执法与司法上的不严。
此外,立法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原因和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进而间接惩治和预防犯罪。单纯提高刑罚并不能改变犯罪者的认知。收买妇女儿童的主要动机受到传统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根据清华大学我国拐卖妇女犯罪特点及治理策略指出,收买方 91.8%来自农村地区,4.8%来自乡镇地区,大多是农村文盲,根本不知道收买被拐卖妇女是犯罪,这种思想根深蒂固,难以靠提高刑罚来改变。
所以说,解决拐卖妇女儿童问题应当依靠综合社会治理与民众思想进步,而不是单纯地提高收买方的刑罚。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何者更能打击犯罪,解决拐卖妇女儿童问题。
解决拐卖妇女儿童问题应当依靠综合社会治理与民众思想进步,而不是单纯地提高收买方的刑罚,所以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疑点时间 1 分 30 秒,有请。
正方二辩:这方辩就是您方认,您今天认为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没有受到相应惩罚,是不是立法上的问题? 反方一辩:什么,这一词可以再重新说一遍吗? 正方二辩:那您方认为呢,今天收买妇女儿童,这个犯罪,单从发生的原因,是不是立法上的原因?您说是不是立法上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的思想,人类以及我们。 反方一辩:不好意思,我没听懂,可以再说一遍吗?我这边卡了吗?没有听到您说话啊,我不知道是我这边卡还是您这边。 正方二辩:不好意思,我打断一下,您需要调试一下您的网络,您确实有点卡。 反方一辩:好,现在可以听得清我说话了吗? 正方二辩:可以了。通过刚才的问题,我得到了您方一个回答,您方告诉我是通过司法来解决的问题,对吧。 反方一辩:对,加大执法力度。 正方二辩:好的,我已经确定了您方的态度了。您方第二个问题就是您方是否同意呢?我们今天所讨论的买卖同罪的重点应该是在入罪,所以我们应该考虑基础性对吧?而不是后续怎么判对不对。 反方一辩:对,基础量刑,我方认为是三年以下,同时我方还有数罪并罚的机制。 正方二辩:好的,我们在这点上达成共识。买卖同罪重点应该讨论在入罪上。来进您方第一个观点,您方第一个观点是不是告诉我说拐卖行为侵犯的法益是比收买行为更多的?拐卖方比收买方侵犯的权益是更多的啊,同时前面我们不应该只是讨论的态度,打断一下,我已经确定到您方的态度。但女方我还听到您方告诉我说,在拐卖行为中是必然侵犯人身自由的,但收买行为是不侵犯自由的,那我想问您,在这个孔培松、孔彭飞案中呢,对那些被拐卖的妇女来说呢,他们的人身自由并没有受到侵犯呀,所以说是不是就证明了拐卖行为是并非必然侵犯妇女的人身自由呢? 反方一辩:其实在孔鹏飞案中,其实是有对妇女人生自由和权利的侵害了,他们只是基于自愿而来到中国,我们发现在案件的具体中,当他们来到中国之后,他们被孔红飞就是拐卖方在酒店里面限制了出行,并且也有进行一定的非法殴打与侵害。其实在这个案件的具体分析中,我们发现,那您刚才辩的新关案犯被。被拐卖,他到底是不是自愿的,您告诉我。在那一个案件中呢,那些妇女的表示,他可能是起于自愿的,但是在的我们,我们找到了一个法院的案件,他是自愿的,所以说明拐卖方并没有强制性的违背他们的意愿吧,他们去拐卖,而是基于这个妇女的意愿,所以他并没有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包括在拐卖儿童,这个也是一样的,比如说我一些拐卖自己亲生孩子,比如说刚接生的儿童,在这个情况中也并不是必然侵犯他的人身自由的,所以您方观点告诉我说拐卖行为因为侵犯人身自由,这点是不成立的,然后所以我方开始给予一个侵害人是不跟买卖性的相同性来得到我啊,买卖同罪是合理。
疑点时间 1 分 30 秒,有请。
正方二辩:这方辩就是您方认,您今天认为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没有受到相应惩罚,是不是立法上的问题? 反方一辩:什么,这一词可以再重新说一遍吗? 正方二辩:那您方认为呢,今天收买妇女儿童,这个犯罪,单从发生的原因,是不是立法上的原因?您说是不是立法上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的思想,人类以及我们。 反方一辩:不好意思,我没听懂,可以再说一遍吗?我这边卡了吗?没有听到您说话啊,我不知道是我这边卡还是您这边。 正方二辩:不好意思,我打断一下,您需要调试一下您的网络,您确实有点卡。 反方一辩:好,现在可以听得清我说话了吗? 正方二辩:可以了。通过刚才的问题,我得到了您方一个回答,您方告诉我是通过司法来解决的问题,对吧。 反方一辩:对,加大执法力度。 正方二辩:好的,我已经确定了您方的态度了。您方第二个问题就是您方是否同意呢?我们今天所讨论的买卖同罪的重点应该是在入罪,所以我们应该考虑基础性对吧?而不是后续怎么判对不对。 反方一辩:对,基础量刑,我方认为是三年以下,同时我方还有数罪并罚的机制。 正方二辩:好的,我们在这点上达成共识。买卖同罪重点应该讨论在入罪上。来进您方第一个观点,您方第一个观点是不是告诉我说拐卖行为侵犯的法益是比收买行为更多的?拐卖方比收买方侵犯的权益是更多的啊,同时前面我们不应该只是讨论的态度,打断一下,我已经确定到您方的态度。但女方我还听到您方告诉我说,在拐卖行为中是必然侵犯人身自由的,但收买行为是不侵犯自由的,那我想问您,在这个孔培松、孔彭飞案中呢,对那些被拐卖的妇女来说呢,他们的人身自由并没有受到侵犯呀,所以说是不是就证明了拐卖行为是并非必然侵犯妇女的人身自由呢? 反方一辩:其实在孔鹏飞案中,其实是有对妇女人生自由和权利的侵害了,他们只是基于自愿而来到中国,我们发现在案件的具体中,当他们来到中国之后,他们被孔红飞就是拐卖方在酒店里面限制了出行,并且也有进行一定的非法殴打与侵害。其实在这个案件的具体分析中,我们发现,那您刚才辩的新关案犯被。被拐卖,他到底是不是自愿的,您告诉我。在那一个案件中呢,那些妇女的表示,他可能是起于自愿的,但是在的我们,我们找到了一个法院的案件,他是自愿的,所以说明拐卖方并没有强制性的违背他们的意愿吧,他们去拐卖,而是基于这个妇女的意愿,所以他并没有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包括在拐卖儿童,这个也是一样的,比如说我一些拐卖自己亲生孩子,比如说刚接生的儿童,在这个情况中也并不是必然侵犯他的人身自由的,所以您方观点告诉我说拐卖行为因为侵犯人身自由,这点是不成立的,然后所以我方开始给予一个侵害人是不跟买卖性的相同性来得到我啊,买卖同罪是合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这场质询中,双方的讨论流程如下: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由反方二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2 分钟。
首先,对方提出通过提高立法来减少犯罪率。然而,我方发现,在经济犯罪存在的情况下,经济罪刑罚的增加,其结果是后续几年增长到 5 倍。同样地,若将收买罪从 0 - 3 年提高到 5 - 10 年,可能会产生反作用,导致拐卖问题不减反增,这便是您方的主张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
第二点,对于您方的论点一,今天对方认为,拐卖双方将人们当作一个商品,从人不可买卖的原则去论证买卖应该同罪,但我方并未看到后续两者是否侵害了人身自由和安全。而在现状下,两者虽都侵犯了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但拐卖者必然会侵害受害者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而收买者却不必然侵害人身自由和安全。因此,买卖不应同罪。
从拐卖者拐卖妇女儿童并与收买者进行交易的那一刻,我们将其看作阶段一,把收买者交易之后的一系列行为看作阶段二。在阶段一中,拐卖者必然会侵害人身自由和安全,而在交易完成后,存在着收买者不必然侵害拐卖者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情况。
例如,在甘肃的一起拐卖案中,妇女小春被拐卖者通过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将其贩卖给阿某。但是,因为拐卖妇女小春不愿意,阿某愿意放她离开,并且还给了她 50 块钱资助。在这一行为过程中,阿某并没有侵害其人身自由和安全。这体现了买卖双方的不同。
如果收买方实施了其他罪行,例如非法拘禁或者强奸等,我方会根据事实和数罪并罚的原则,对其重判重罚、重罪重判。从人不可买卖原则去论证,这种想法略显浅显,因此我方认为对方的论点一并不合适。
其次,回应一下您方提出的为何拐卖者必然侵犯人身自由和安全。根据司法解释,拐卖罪侵犯妇女儿童的客体,是侵犯了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谢谢。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由反方二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2 分钟。
首先,对方提出通过提高立法来减少犯罪率。然而,我方发现,在经济犯罪存在的情况下,经济罪刑罚的增加,其结果是后续几年增长到 5 倍。同样地,若将收买罪从 0 - 3 年提高到 5 - 10 年,可能会产生反作用,导致拐卖问题不减反增,这便是您方的主张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
第二点,对于您方的论点一,今天对方认为,拐卖双方将人们当作一个商品,从人不可买卖的原则去论证买卖应该同罪,但我方并未看到后续两者是否侵害了人身自由和安全。而在现状下,两者虽都侵犯了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但拐卖者必然会侵害受害者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而收买者却不必然侵害人身自由和安全。因此,买卖不应同罪。
从拐卖者拐卖妇女儿童并与收买者进行交易的那一刻,我们将其看作阶段一,把收买者交易之后的一系列行为看作阶段二。在阶段一中,拐卖者必然会侵害人身自由和安全,而在交易完成后,存在着收买者不必然侵害拐卖者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情况。
例如,在甘肃的一起拐卖案中,妇女小春被拐卖者通过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将其贩卖给阿某。但是,因为拐卖妇女小春不愿意,阿某愿意放她离开,并且还给了她 50 块钱资助。在这一行为过程中,阿某并没有侵害其人身自由和安全。这体现了买卖双方的不同。
如果收买方实施了其他罪行,例如非法拘禁或者强奸等,我方会根据事实和数罪并罚的原则,对其重判重罚、重罪重判。从人不可买卖原则去论证,这种想法略显浅显,因此我方认为对方的论点一并不合适。
其次,回应一下您方提出的为何拐卖者必然侵犯人身自由和安全。根据司法解释,拐卖罪侵犯妇女儿童的客体,是侵犯了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判断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是否应该买卖同罪的标准在于拐卖者和收买者对受害者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侵害程度是否相同。
反方认为,根据实际情况和案例,拐卖者和收买者对受害者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侵害程度不同,提高收买罪刑罚可能产生反作用,因此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感谢反方二辩。
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小结,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好的,先来看第一个。今天我们双方讨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点,对方告诉我说感觉立法不行,他们想要通过司法来改变。然后对方给了我一个经济罪的数据,告诉我说经济罪刑罚的提高会造成犯罪率的提高。但是我方这边也可以给出一个数据,我方数据显示,日本在 2015 年实施买卖罪后,其犯罪率反而下降 55%。这就证明了我方所说的,提高立法的力度可以对买卖犯罪造成威慑。所以这是您方的回应。
第二个,您方告诉我说,您方可以通过数罪并罚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我没有看到您方这个数罪并罚的效力。因为中国裁判文书网指出,在 568 份判决中的数罪并罚的比例其实并不到 2%。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受买方其实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妇女儿童的权益并没有得到保护,它并不能解决妇女儿童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所以在这个点上,您方对于数罪并罚效率问题还需要在后续给我方进行论证。
第二点,您方告诉我说,拐卖侵害的法益必然大于收买,我方是不赞同的。我方之前已经跟您说过,在恐赔恐非案中的妇女是出于自愿。什么叫做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就是违背了其意识,强行控制其活动。但是拐卖这个行为,妇女已经清楚知道会被拐卖,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并不必然侵犯其人身自由。所以说,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应该考虑的是拐卖和收买的本质是人的不可买卖性,在这个基础上,它们是相同的。所以我方提倡在这个基础上将其同罪设置相同的力度,这样才能更加保证公平正义,实现刑法的目的。
以上,感谢。
感谢反方二辩。
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小结,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好的,先来看第一个。今天我们双方讨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点,对方告诉我说感觉立法不行,他们想要通过司法来改变。然后对方给了我一个经济罪的数据,告诉我说经济罪刑罚的提高会造成犯罪率的提高。但是我方这边也可以给出一个数据,我方数据显示,日本在 2015 年实施买卖罪后,其犯罪率反而下降 55%。这就证明了我方所说的,提高立法的力度可以对买卖犯罪造成威慑。所以这是您方的回应。
第二个,您方告诉我说,您方可以通过数罪并罚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我没有看到您方这个数罪并罚的效力。因为中国裁判文书网指出,在 568 份判决中的数罪并罚的比例其实并不到 2%。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受买方其实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妇女儿童的权益并没有得到保护,它并不能解决妇女儿童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所以在这个点上,您方对于数罪并罚效率问题还需要在后续给我方进行论证。
第二点,您方告诉我说,拐卖侵害的法益必然大于收买,我方是不赞同的。我方之前已经跟您说过,在恐赔恐非案中的妇女是出于自愿。什么叫做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就是违背了其意识,强行控制其活动。但是拐卖这个行为,妇女已经清楚知道会被拐卖,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并不必然侵犯其人身自由。所以说,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应该考虑的是拐卖和收买的本质是人的不可买卖性,在这个基础上,它们是相同的。所以我方提倡在这个基础上将其同罪设置相同的力度,这样才能更加保证公平正义,实现刑法的目的。
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认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通过提高立法力度、指出数罪并罚的不足以及强调拐卖和收买的本质等方面进行论证,以实现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保证公平正义和实现刑法目的的判断标准。
感谢正方二辩,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 1 分 30 秒。
反方四辩:我想问一下对方四辩,您方觉得现状下对买方的定罪量刑足够吗?辩论价值已经达到轻罪轻罚,证据算吗?我方有数据表示,被判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比约 15%,被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达七成。所以说,其实是有判刑的。第二个,被执行包括缓刑、包案(此处表述存疑,可能为表述错误)、刑事拘留,好像不是您刚刚说的没有处罚,对吧?
正方四辩:对,我方承认有判刑。
反方四辩:那判刑的程度呢?我方这边有数据,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平均刑期仅为 8.3 个月。您方觉得,不把一个妇女当人进行买卖,然后强迫她生孩子,这种恶劣的行为只判 8.3 个月够了吗?您方追求的只是判刑吗?
正方四辩:我方质疑的只是处罚程度轻重问题,我方已经确认,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必然会有处罚,后续会用买卖双方之间的差异来跟您解释。
反方四辩:我因为您不要打断我好吗?今天他们都侵犯了人的买卖性,可是侵犯相同权益就要提相同重的情况,您方认同吗?我方已经跟您论证了,拐卖罪和收买罪都侵犯了人身不可买卖性,在共同对象方面,侵犯了相同的法益,就要有一个相同的基础性。那我再想问一下您方,您方的数罪并罚的效率在哪里?今天盗窃罪跟抢劫罪都侵犯了物权,可是一个判三年以下,一个判 3 至 10 年,所以您方不能告诉我侵犯同等的权益,就能论证处罚应一样。再请教您方,您方认为他们侵害权利一样的论证在哪里?同时,我想您可能不太明白共同犯罪的概念,我说的是共同对向犯。盗窃罪和抢劫罪,它们是共同对向犯吗?我再问一下您方,您方说数罪并罚的效力在哪里?我不明白什么叫做对向犯,但是它们同样侵犯了物权,您说它们不能达到(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对吧,我先提一下。那您方能不能告诉我他们侵害的权利一样的论证在哪里?
正方四辩:同学,我已经告诉你了,您可能不太懂对向犯,它们不是共同发生的,您不能随便扯一个概念,就说它们的情况相同,否定我们说相同法律就要有相同性质的观点,您不要一直朝我提问题。
反方四辩:那我再问一个问题,您方要怎么样提高执法力度,怎么样仅仅通过司法就能改变现在这种现状?今天我刚告诉您,从司法解释方面没问题,我还是不懂您说的对向犯什么意思,您能否给我解释一下。根据仲裁法院(此处表述存疑,可能存在错误),拐卖方侵害的是受害者的身体和尊严,而收买方不一定必然侵犯这种权利,所以今天他们肯定不同,不能看作是同样的一种情况。可能学辩证范畴是当事人处于不同的方向,共同实施的犯罪,我就给您解释一下,然后您一直在考我数罪并罚的问题,我想说您这边有数据显示数罪并罚效率很低。
感谢正方二辩,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 1 分 30 秒。
反方四辩:我想问一下对方四辩,您方觉得现状下对买方的定罪量刑足够吗?辩论价值已经达到轻罪轻罚,证据算吗?我方有数据表示,被判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比约 15%,被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达七成。所以说,其实是有判刑的。第二个,被执行包括缓刑、包案(此处表述存疑,可能为表述错误)、刑事拘留,好像不是您刚刚说的没有处罚,对吧?
正方四辩:对,我方承认有判刑。
反方四辩:那判刑的程度呢?我方这边有数据,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平均刑期仅为 8.3 个月。您方觉得,不把一个妇女当人进行买卖,然后强迫她生孩子,这种恶劣的行为只判 8.3 个月够了吗?您方追求的只是判刑吗?
正方四辩:我方质疑的只是处罚程度轻重问题,我方已经确认,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必然会有处罚,后续会用买卖双方之间的差异来跟您解释。
反方四辩:我因为您不要打断我好吗?今天他们都侵犯了人的买卖性,可是侵犯相同权益就要提相同重的情况,您方认同吗?我方已经跟您论证了,拐卖罪和收买罪都侵犯了人身不可买卖性,在共同对象方面,侵犯了相同的法益,就要有一个相同的基础性。那我再想问一下您方,您方的数罪并罚的效率在哪里?今天盗窃罪跟抢劫罪都侵犯了物权,可是一个判三年以下,一个判 3 至 10 年,所以您方不能告诉我侵犯同等的权益,就能论证处罚应一样。再请教您方,您方认为他们侵害权利一样的论证在哪里?同时,我想您可能不太明白共同犯罪的概念,我说的是共同对向犯。盗窃罪和抢劫罪,它们是共同对向犯吗?我再问一下您方,您方说数罪并罚的效力在哪里?我不明白什么叫做对向犯,但是它们同样侵犯了物权,您说它们不能达到(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对吧,我先提一下。那您方能不能告诉我他们侵害的权利一样的论证在哪里?
正方四辩:同学,我已经告诉你了,您可能不太懂对向犯,它们不是共同发生的,您不能随便扯一个概念,就说它们的情况相同,否定我们说相同法律就要有相同性质的观点,您不要一直朝我提问题。
反方四辩:那我再问一个问题,您方要怎么样提高执法力度,怎么样仅仅通过司法就能改变现在这种现状?今天我刚告诉您,从司法解释方面没问题,我还是不懂您说的对向犯什么意思,您能否给我解释一下。根据仲裁法院(此处表述存疑,可能存在错误),拐卖方侵害的是受害者的身体和尊严,而收买方不一定必然侵犯这种权利,所以今天他们肯定不同,不能看作是同样的一种情况。可能学辩证范畴是当事人处于不同的方向,共同实施的犯罪,我就给您解释一下,然后您一直在考我数罪并罚的问题,我想说您这边有数据显示数罪并罚效率很低。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对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时间为 2 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
正方三辩:你好同学,首先我想来探讨一下这个核心法益的问题。我方今天的分析点似乎在于,您方认为拐卖行为还多加了一个人身自由的实际协议,那你们可以给我具体阐释一下哪些地方侵害了他人身自由的法益吗?
反方:今天拐卖方将妇女限制在一个酒店里面,这就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从我们今天讲的人身自由,从两个方面去看,一个是物理方面。就是说把他绑架在酒店里面。那我想请问一下,如果抛开这个买卖行为,只是单纯的这种监禁绑架,会构成买卖罪吗?
正方三辩:拐卖是什么?您方认为,买卖罪是按照您方的观点,买罪加拐卖罪等于您方的买卖罪,我确认一下。这是我的盘问环节,你现在回答我就好了。
反方:我没有听懂您说的买卖罪。问题是您再去进行这样一个绑架的行为,会构成拐卖罪吗?如果没有买卖这个行为的话。
正方三辩:如果您的绑架是以出卖为目的,我觉得是构成的。所以一定要有一个试图去买卖的这种行为,或者说有买卖的行为,才能构成拐卖罪。如果只有拐骗或者绑架行为,构成的是拐骗罪和绑架罪,而不构成拐卖罪。您方这里所指侵犯他的,如果说只侵犯到他的人身自由的话,是不构成拐卖罪的。我再往下问,如果两个人只进行了买卖儿童的交易,会构成拐卖罪吗?
反方:两个人只进行了买卖,就是拐卖者卖给收买者那一刻。这个过程侵犯了人不可买卖的一个权利,但是后续的我们也要看。后续体现在,所以您方其实已经承认了,只要有这个买卖行为就构成买卖罪。我方例子里面,像在玉 092226 寻出 43252 号这个亲生孩子买卖侵犯亲生孩子案件中,很多父母卖婴儿案件中都是没有侵犯他的人身自由,只进行了交易行为。不仅如此,还有很多其他的卖孩子的案例,同样是不侵害人身自由,只要侵害的人不可买卖权就可以构成。
正方三辩:我方今天有司法的解释,关于依法审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意见里面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都应该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您方那个司法解释,不是权威的司法解释,而现在我是查和买的案例,你们有了解过吗?
反方:我方也了解过,我方后续可以给您解释。
正方三辩:好,我刚刚告诉您,它的竞争比例只不到 3%,只有 80 左右这样子,专业际块约行。感谢双方。
好,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对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时间为 2 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
正方三辩:你好同学,首先我想来探讨一下这个核心法益的问题。我方今天的分析点似乎在于,您方认为拐卖行为还多加了一个人身自由的实际协议,那你们可以给我具体阐释一下哪些地方侵害了他人身自由的法益吗?
反方:今天拐卖方将妇女限制在一个酒店里面,这就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从我们今天讲的人身自由,从两个方面去看,一个是物理方面。就是说把他绑架在酒店里面。那我想请问一下,如果抛开这个买卖行为,只是单纯的这种监禁绑架,会构成买卖罪吗?
正方三辩:拐卖是什么?您方认为,买卖罪是按照您方的观点,买罪加拐卖罪等于您方的买卖罪,我确认一下。这是我的盘问环节,你现在回答我就好了。
反方:我没有听懂您说的买卖罪。问题是您再去进行这样一个绑架的行为,会构成拐卖罪吗?如果没有买卖这个行为的话。
正方三辩:如果您的绑架是以出卖为目的,我觉得是构成的。所以一定要有一个试图去买卖的这种行为,或者说有买卖的行为,才能构成拐卖罪。如果只有拐骗或者绑架行为,构成的是拐骗罪和绑架罪,而不构成拐卖罪。您方这里所指侵犯他的,如果说只侵犯到他的人身自由的话,是不构成拐卖罪的。我再往下问,如果两个人只进行了买卖儿童的交易,会构成拐卖罪吗?
反方:两个人只进行了买卖,就是拐卖者卖给收买者那一刻。这个过程侵犯了人不可买卖的一个权利,但是后续的我们也要看。后续体现在,所以您方其实已经承认了,只要有这个买卖行为就构成买卖罪。我方例子里面,像在玉 092226 寻出 43252 号这个亲生孩子买卖侵犯亲生孩子案件中,很多父母卖婴儿案件中都是没有侵犯他的人身自由,只进行了交易行为。不仅如此,还有很多其他的卖孩子的案例,同样是不侵害人身自由,只要侵害的人不可买卖权就可以构成。
正方三辩:我方今天有司法的解释,关于依法审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意见里面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都应该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您方那个司法解释,不是权威的司法解释,而现在我是查和买的案例,你们有了解过吗?
反方:我方也了解过,我方后续可以给您解释。
正方三辩:好,我刚刚告诉您,它的竞争比例只不到 3%,只有 80 左右这样子,专业际块约行。感谢双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以下是为您校对和整理后的内容:
反方三辩盘问正方:
实行买卖同罪之后,收买方从 0 - 3 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提升到 5 - 10 年的有期徒刑,无论如何收买方受到的刑罚都比原先更重,对吧?
正方:对呀,我刚就说了,这是难以出现的一个原因啊,如果你把刑期提高到 5 - 10 年的话。
反方:所以,这表明买卖同罪不可取,正如我方所言,应该要按量实施量刑定罪呀。
接下来再问您第二个问题,根据中国新闻网发布的内容显示,2021 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 2013 年相比,降幅达到 88.3%,加大执法力度,是不是能够更好地实现打拐效果啊?您方并未证明是因为执法力度的加强,您方只是说达到了这个百分比,这是全国拐卖妇女打拐案件,是公安机关执法。那您方如果觉得不能,那您举出相抗的、加大执法力度不能正好实现打拐的数据,可以吗?您方说存在这个行为,然后存在另一个行为,这个行为就和这个行为有一个变化,所以您方没有给出我这个数据,您也没法论证加大执法力度会弱化这个打拐效果。可是今天我们看到的是,当今法律已经较为完善了,所以适应和配合现在的社会运转,我们更应该做到的是弥补执法和司法实践上的不足啊。
现在再问您方,对文盲是不是普法教育的方式更好,而不是在都不知道自己做出什么错误行为的情况下,一味地加重刑罚呀。同时我方承认执法有效果,但我方又没有说立法了就不执法有效,我们可以立法规法。
反方:2004 年西藏废除一夫多妻、多夫的婚姻,明确重婚不可复,这个效果您能回答一下我的问题吗?
正方:我在回答您的问题。
反方:少数民族地区都能通过法律摒除恶习。而且,难道因为有少数人思考落后,法律观念淡薄,就不该改法、无所作为吗?不是的,我想跟您说,是今天有些人受教育程度较低,普法是不是应该通过普法的方式能更好地解决它呢?因为他们不知道这个法律是怎么样,所以我们更加应该解决这个问题,不应该单纯地提高刑罚,而是提高他们的思想,让他们思想进步从而改变。
以下是为您校对和整理后的内容:
反方三辩盘问正方:
实行买卖同罪之后,收买方从 0 - 3 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提升到 5 - 10 年的有期徒刑,无论如何收买方受到的刑罚都比原先更重,对吧?
正方:对呀,我刚就说了,这是难以出现的一个原因啊,如果你把刑期提高到 5 - 10 年的话。
反方:所以,这表明买卖同罪不可取,正如我方所言,应该要按量实施量刑定罪呀。
接下来再问您第二个问题,根据中国新闻网发布的内容显示,2021 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 2013 年相比,降幅达到 88.3%,加大执法力度,是不是能够更好地实现打拐效果啊?您方并未证明是因为执法力度的加强,您方只是说达到了这个百分比,这是全国拐卖妇女打拐案件,是公安机关执法。那您方如果觉得不能,那您举出相抗的、加大执法力度不能正好实现打拐的数据,可以吗?您方说存在这个行为,然后存在另一个行为,这个行为就和这个行为有一个变化,所以您方没有给出我这个数据,您也没法论证加大执法力度会弱化这个打拐效果。可是今天我们看到的是,当今法律已经较为完善了,所以适应和配合现在的社会运转,我们更应该做到的是弥补执法和司法实践上的不足啊。
现在再问您方,对文盲是不是普法教育的方式更好,而不是在都不知道自己做出什么错误行为的情况下,一味地加重刑罚呀。同时我方承认执法有效果,但我方又没有说立法了就不执法有效,我们可以立法规法。
反方:2004 年西藏废除一夫多妻、多夫的婚姻,明确重婚不可复,这个效果您能回答一下我的问题吗?
正方:我在回答您的问题。
反方:少数民族地区都能通过法律摒除恶习。而且,难道因为有少数人思考落后,法律观念淡薄,就不该改法、无所作为吗?不是的,我想跟您说,是今天有些人受教育程度较低,普法是不是应该通过普法的方式能更好地解决它呢?因为他们不知道这个法律是怎么样,所以我们更加应该解决这个问题,不应该单纯地提高刑罚,而是提高他们的思想,让他们思想进步从而改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双方辩手。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首先,您方在论案中提到,欲通过改变大众认知、加强执法力度这一措施来减少当前的犯罪行为。然而,我方认为,立法改革与加强执法以及改变大众认知,它们之间并不冲突,完全可以并行不悖。我方从未说过进行立法改革就无需加强执法,但是您方认为现行只需加强执法就能解决对于买方,我方所提出的对于买方惩处不够,从而导致人们普遍不重视收买行为,买方市场猖獗的问题。
其次,关于核心法益。今天我们所讨论的入罪,其所侵犯的基本法益,您方认为是拐卖行为侵犯了人身自由的法益,但我方已阐述得很清楚,从理论层面来讲,若只侵犯人身自由,而不侵犯人身不可买卖性,便不构成拐卖罪;但只要侵犯了人的不可买卖性,即便未侵犯其他法益,也可定罪。我方同样从现实层面告知您,存在许多亲生父母卖孩子的案例,此类情况完全没有侵犯到孩子的人身自由,却同样构成拐卖,只因侵害了人身不可买卖性。也就是说,您方认为其侵犯的法益一定是人身自由,这是不成立的。所以,有无这种交易买卖行为才是定罪的标准,其核心法益只有人身不可买卖性。当这种基础法益侵害相同时,当然应该进入相同的处罚区间才是公平的。
最后,对于我方的第二个反驳,您方举出抢劫罪和盗窃罪的例子,认为即使心态的法益相同,也不一定构成相同的罪行。但是,我想告诉您的是,抢劫罪和盗窃罪所侵犯的法益并不相同。除了都侵犯了财产法益外,抢劫罪还多侵犯了一个人身法益,对人身存在侵害,并非只有财产法益,因为您方的观点有误。
感谢双方辩手。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首先,您方在论案中提到,欲通过改变大众认知、加强执法力度这一措施来减少当前的犯罪行为。然而,我方认为,立法改革与加强执法以及改变大众认知,它们之间并不冲突,完全可以并行不悖。我方从未说过进行立法改革就无需加强执法,但是您方认为现行只需加强执法就能解决对于买方,我方所提出的对于买方惩处不够,从而导致人们普遍不重视收买行为,买方市场猖獗的问题。
其次,关于核心法益。今天我们所讨论的入罪,其所侵犯的基本法益,您方认为是拐卖行为侵犯了人身自由的法益,但我方已阐述得很清楚,从理论层面来讲,若只侵犯人身自由,而不侵犯人身不可买卖性,便不构成拐卖罪;但只要侵犯了人的不可买卖性,即便未侵犯其他法益,也可定罪。我方同样从现实层面告知您,存在许多亲生父母卖孩子的案例,此类情况完全没有侵犯到孩子的人身自由,却同样构成拐卖,只因侵害了人身不可买卖性。也就是说,您方认为其侵犯的法益一定是人身自由,这是不成立的。所以,有无这种交易买卖行为才是定罪的标准,其核心法益只有人身不可买卖性。当这种基础法益侵害相同时,当然应该进入相同的处罚区间才是公平的。
最后,对于我方的第二个反驳,您方举出抢劫罪和盗窃罪的例子,认为即使心态的法益相同,也不一定构成相同的罪行。但是,我想告诉您的是,抢劫罪和盗窃罪所侵犯的法益并不相同。除了都侵犯了财产法益外,抢劫罪还多侵犯了一个人身法益,对人身存在侵害,并非只有财产法益,因为您方的观点有误。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通过以上论点,主张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人身不可买卖性这一基础法益被侵犯时,对买卖双方进行相同的处罚,实现公平。
感谢主席。
刚刚您方屡次跟我提到一个关于少数民族的情况,说其能够很好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根据您方例子,我清晰地看到,这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效果很好。然而,对于那些没有落实到司法实践的地区,您方打算如何落实?这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来实现,这也是今天我方的第二个论点。
今天对方一直跟我强调重刑,为何我们在此讨论的是一个立法问题?在我看来另有原因。根据清华大学关于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特点及治理策略显示,有 91.8%的人来自农村地区,4.8%的是来自乡镇地区的收买者,大多是农村的文盲,根本不知道收买被拐妇女是犯罪。很显然,现状下收买方存在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是一个思想上的问题。连法条都看不懂的群体,我们一味加重刑法,根本无法从现状上改变这一情况。
所以,今天我方提出要从改变社会大众认知以及加强执法力度这两个方面来解决,从根本上让他们知道收买被拐卖妇女这一行为是不正确的。若存在像铁链女案类似的情况,罪者在成立收买罪之外,还有非法拘禁、强奸罪的行为,我方会采取数罪并罚来严惩这种令人气愤的行为。田连明案中,买方最后被判处了 9 年的有期徒刑。
再者,我们也和对方确认到,今天在买卖妇女儿童这个问题上其实是有法可依的,并且对方想要通过立法修改法条,加重对于买方的刑罚,从而降低他们的犯罪率。可是我刚才给您举出两个数据,一个是 1982 年的经济罪,其刑罚加重了,后期的几年增长到了 5 倍。而美国人口贩卖刑期最高可达 20 年,可是在 15 - 19 年的时候,拐卖妇女儿童数量却不减反增,大量增长。且这种情况不仅不会降低,还有可能产生反效果。根据中国新闻网发布的内容,2021 年……所以今天我们的问题不在于法律威慑力不足,而在于执法和司法上的不严谨。
感谢主席。
刚刚您方屡次跟我提到一个关于少数民族的情况,说其能够很好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根据您方例子,我清晰地看到,这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效果很好。然而,对于那些没有落实到司法实践的地区,您方打算如何落实?这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来实现,这也是今天我方的第二个论点。
今天对方一直跟我强调重刑,为何我们在此讨论的是一个立法问题?在我看来另有原因。根据清华大学关于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特点及治理策略显示,有 91.8%的人来自农村地区,4.8%的是来自乡镇地区的收买者,大多是农村的文盲,根本不知道收买被拐妇女是犯罪。很显然,现状下收买方存在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是一个思想上的问题。连法条都看不懂的群体,我们一味加重刑法,根本无法从现状上改变这一情况。
所以,今天我方提出要从改变社会大众认知以及加强执法力度这两个方面来解决,从根本上让他们知道收买被拐卖妇女这一行为是不正确的。若存在像铁链女案类似的情况,罪者在成立收买罪之外,还有非法拘禁、强奸罪的行为,我方会采取数罪并罚来严惩这种令人气愤的行为。田连明案中,买方最后被判处了 9 年的有期徒刑。
再者,我们也和对方确认到,今天在买卖妇女儿童这个问题上其实是有法可依的,并且对方想要通过立法修改法条,加重对于买方的刑罚,从而降低他们的犯罪率。可是我刚才给您举出两个数据,一个是 1982 年的经济罪,其刑罚加重了,后期的几年增长到了 5 倍。而美国人口贩卖刑期最高可达 20 年,可是在 15 - 19 年的时候,拐卖妇女儿童数量却不减反增,大量增长。且这种情况不仅不会降低,还有可能产生反效果。根据中国新闻网发布的内容,2021 年……所以今天我们的问题不在于法律威慑力不足,而在于执法和司法上的不严谨。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反方三辩,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 3 分钟,由正方先发言。
正方:您说偏远地区不了解收买构成犯罪,这不就是因为对于买方的惩罚不够,导致人们普遍不重视这个行为吗?如果加强立法,提高行政力度,他们不就重视这个问题,从而减少此类犯罪吗?所以,今天的问题并不是要提高刑法,而是要落实定罪率。广方承认这一点,要落实定罪率。再问您方,您方提出了跟日本的数据,请问日本买卖同罪的论证,以及我方总说专家刑罚可以降低犯罪率,还有您方刚刚说的那个文盲的数据,我想知道文盲他可能不知道收买拐卖儿童有罪,那他知不知道杀人有罪?只是说法和拐卖妇女儿童的不一样了,他并没有杀人,并且还存在类似于孙某这个案当中,他的父母对他很好,把他当亲生儿子看待。接下来第二次问您,您方那个日本的数据,它有具体的来源吗?您可以再说一遍,不说的话我帮您说一下。同学,我先回来跟您说上一个问题,您说要提高定罪率,是法律上的问题,我想请问一下您提高定罪率之后,能定到多少?最后不还是三年吗?但最多也就 3 年,您拐卖至少都可以看到 5 年,3 年不还是一个轻罪吗?那还是会导致他们不够重视这个问题啊。
反方:您说轻罪轻罚,重罪重罚没有问题。今天,而今天您方还是没有告诉我日本实行同罪在哪里,据我方了解,他们没有同罪。而且,今天您方告诉我侵害物权,这个例子不能成立,是因为还侵犯了人身安全。我方今天论证了,只要我方的收买拐卖方必然侵害,而受买方不必然侵害及论证到我们方论 1。但是你们并没有。好吧,我想先解释一下您方第二辩的一个口径问题,您把二辩告诉我们说司法解释说了一些什么行为是拐卖,但是您没告诉我他侵犯什么权利,所以说您方并没有告诉我们这个在拐卖行为中必然会侵犯人身自由,所以您方能不能给我论证一下,拐卖行为中侵犯人身自由的必然性在哪里?
正方:我方给您论证,第一个论证叫做人民法院网,它告诉您侵犯了课题。第二个论证,您说越南妇女中那个,您告诉我她是自愿的,自愿与否不重要,重要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她依旧被打被骂,在酒店里失去了自由。第二个,您说亲生父母和孩子,我想告诉您的是亲生父母对孩子有保证其人身安全的责任。所以说您方还是没有给我提到,您告诉我她被打被骂,她侵犯的是什么东西,我告诉您侵犯的是人格尊严,以及她的人身不可买卖性,所以您方还是没有跟我谈到这个必然性。第二个问题我往下问您,我方已经给出了数罪并罚的比例很低,所以您方试图通过数罪并罚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请问数罪并罚的效率在哪里呢?
反方:好,那越南那个我先截下,因为她被打、被骂,还在酒店里面,您说她没有侵犯人身自由和安全,这真的不可取。我方这边先结一下,其次我方数罪并罚,那个数据我方有数据显示说,是 34%左右。
正方:该正方发言了。
反方:我现在反方四辩,从前面开始说起。所以您方今天告诉我自愿越南的那个例子,为什么我方已经说得很清晰了,自不自愿不重要,她在这个过程中仍然被打被骂,被拘于在酒店里,这还不叫侵犯人身自由和安全?所以帮她结下,其次作为亲生父母,其实他对于孩子有个监管作用,他把这种权利随意地让出去,让孩子处于一个危险环境下,这就叫做侵犯了人身自由和安全,所以我方乐意达成且涉告回应以下民方的数罪并罚数据,近十年来对 400 多份收买被拐妇女判决书中显示,数罪并罚占比达到 34%。我重复完毕。
正方:同学,我首先想回应一下您上面一个关于日本的问题,日本已经很明确地说出他是买卖重罪,然后再次现在您不说日本,我还有美国数据。美国开发处对于三个地区的人口买方虽然解释也说了提高刑罚是他们的首要因素。然后再来就是您刚所说的那个越南妇女问题,我不明白那个案件中具体是怎么回事,但是我想告诉您的是,在亲生父母卖孩子这样的一个事件中,我方当是已经确认到你们口径是对于人身自由,他就是把他置于那个什么样的环境里,或者进行绑架,这种行为。但是我想在这个案例中,孩子一出生就被卖出去了,他没有对他进行绑架或者拘禁,任何有关已经受到了人身自由的行为,并且因为他没有意愿,也不会存在违反意愿这种行为,所以他不存在侵犯人身自由这样子。
反方:对,刚刚我刚说的已经很清楚了,就为日本的那个问题,我刚告诉您,日本今天发现并没有买卖同罪,他只是提高刑罚,增加了一个罪行叫买卖人身罪,并且他也结合了大量的行动,就是说您应该把它归定于立法推定。我方不承认,第二个接着归定您的美国的一个例子,我方今天发现美国对待贩卖人口的罪行可以长达提高了 20 年,但是他从 15 年到 19 年,他的犯罪率是持续上涨,为什么在如此严厉立法下,他却还在犯罪率上升,所以说是您方提高立法达不到您方所要的利好。接着再问,再跟您讨论一下对象犯的问题,今天我吸毒和贩毒卖的是同样对吗?因为这个不叫我们所说的共同对象犯。今天对枪对方不果,在一个买卖中,交易双方就是对象犯,那今天赌徒和贩赌一方,在这个交易中就是双方,为什么今天只判贩赌,为什么今天贩赌对比吸毒最重?同学我们我刚说的是共同对象犯不是对象犯,您说的那个什么吸毒和贩,他是属于片面对象犯,片面对象犯他是要有一方存在自损行为,就是您方所说的吸毒,他是存在的自损行为,所以他是片面对象犯,他不属于我们讨论的共同对象犯罪范围。以及您方所说的,如果曾经在酒店里面就算侵犯人身自由的话,那么我把人保回家那段时间难道不算人?您方所说的那个必然的多的一部分不可?
感谢反方三辩,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 3 分钟,由正方先发言。
正方:您说偏远地区不了解收买构成犯罪,这不就是因为对于买方的惩罚不够,导致人们普遍不重视这个行为吗?如果加强立法,提高行政力度,他们不就重视这个问题,从而减少此类犯罪吗?所以,今天的问题并不是要提高刑法,而是要落实定罪率。广方承认这一点,要落实定罪率。再问您方,您方提出了跟日本的数据,请问日本买卖同罪的论证,以及我方总说专家刑罚可以降低犯罪率,还有您方刚刚说的那个文盲的数据,我想知道文盲他可能不知道收买拐卖儿童有罪,那他知不知道杀人有罪?只是说法和拐卖妇女儿童的不一样了,他并没有杀人,并且还存在类似于孙某这个案当中,他的父母对他很好,把他当亲生儿子看待。接下来第二次问您,您方那个日本的数据,它有具体的来源吗?您可以再说一遍,不说的话我帮您说一下。同学,我先回来跟您说上一个问题,您说要提高定罪率,是法律上的问题,我想请问一下您提高定罪率之后,能定到多少?最后不还是三年吗?但最多也就 3 年,您拐卖至少都可以看到 5 年,3 年不还是一个轻罪吗?那还是会导致他们不够重视这个问题啊。
反方:您说轻罪轻罚,重罪重罚没有问题。今天,而今天您方还是没有告诉我日本实行同罪在哪里,据我方了解,他们没有同罪。而且,今天您方告诉我侵害物权,这个例子不能成立,是因为还侵犯了人身安全。我方今天论证了,只要我方的收买拐卖方必然侵害,而受买方不必然侵害及论证到我们方论 1。但是你们并没有。好吧,我想先解释一下您方第二辩的一个口径问题,您把二辩告诉我们说司法解释说了一些什么行为是拐卖,但是您没告诉我他侵犯什么权利,所以说您方并没有告诉我们这个在拐卖行为中必然会侵犯人身自由,所以您方能不能给我论证一下,拐卖行为中侵犯人身自由的必然性在哪里?
正方:我方给您论证,第一个论证叫做人民法院网,它告诉您侵犯了课题。第二个论证,您说越南妇女中那个,您告诉我她是自愿的,自愿与否不重要,重要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她依旧被打被骂,在酒店里失去了自由。第二个,您说亲生父母和孩子,我想告诉您的是亲生父母对孩子有保证其人身安全的责任。所以说您方还是没有给我提到,您告诉我她被打被骂,她侵犯的是什么东西,我告诉您侵犯的是人格尊严,以及她的人身不可买卖性,所以您方还是没有跟我谈到这个必然性。第二个问题我往下问您,我方已经给出了数罪并罚的比例很低,所以您方试图通过数罪并罚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请问数罪并罚的效率在哪里呢?
反方:好,那越南那个我先截下,因为她被打、被骂,还在酒店里面,您说她没有侵犯人身自由和安全,这真的不可取。我方这边先结一下,其次我方数罪并罚,那个数据我方有数据显示说,是 34%左右。
正方:该正方发言了。
反方:我现在反方四辩,从前面开始说起。所以您方今天告诉我自愿越南的那个例子,为什么我方已经说得很清晰了,自不自愿不重要,她在这个过程中仍然被打被骂,被拘于在酒店里,这还不叫侵犯人身自由和安全?所以帮她结下,其次作为亲生父母,其实他对于孩子有个监管作用,他把这种权利随意地让出去,让孩子处于一个危险环境下,这就叫做侵犯了人身自由和安全,所以我方乐意达成且涉告回应以下民方的数罪并罚数据,近十年来对 400 多份收买被拐妇女判决书中显示,数罪并罚占比达到 34%。我重复完毕。
正方:同学,我首先想回应一下您上面一个关于日本的问题,日本已经很明确地说出他是买卖重罪,然后再次现在您不说日本,我还有美国数据。美国开发处对于三个地区的人口买方虽然解释也说了提高刑罚是他们的首要因素。然后再来就是您刚所说的那个越南妇女问题,我不明白那个案件中具体是怎么回事,但是我想告诉您的是,在亲生父母卖孩子这样的一个事件中,我方当是已经确认到你们口径是对于人身自由,他就是把他置于那个什么样的环境里,或者进行绑架,这种行为。但是我想在这个案例中,孩子一出生就被卖出去了,他没有对他进行绑架或者拘禁,任何有关已经受到了人身自由的行为,并且因为他没有意愿,也不会存在违反意愿这种行为,所以他不存在侵犯人身自由这样子。
反方:对,刚刚我刚说的已经很清楚了,就为日本的那个问题,我刚告诉您,日本今天发现并没有买卖同罪,他只是提高刑罚,增加了一个罪行叫买卖人身罪,并且他也结合了大量的行动,就是说您应该把它归定于立法推定。我方不承认,第二个接着归定您的美国的一个例子,我方今天发现美国对待贩卖人口的罪行可以长达提高了 20 年,但是他从 15 年到 19 年,他的犯罪率是持续上涨,为什么在如此严厉立法下,他却还在犯罪率上升,所以说是您方提高立法达不到您方所要的利好。接着再问,再跟您讨论一下对象犯的问题,今天我吸毒和贩毒卖的是同样对吗?因为这个不叫我们所说的共同对象犯。今天对枪对方不果,在一个买卖中,交易双方就是对象犯,那今天赌徒和贩赌一方,在这个交易中就是双方,为什么今天只判贩赌,为什么今天贩赌对比吸毒最重?同学我们我刚说的是共同对象犯不是对象犯,您说的那个什么吸毒和贩,他是属于片面对象犯,片面对象犯他是要有一方存在自损行为,就是您方所说的吸毒,他是存在的自损行为,所以他是片面对象犯,他不属于我们讨论的共同对象犯罪范围。以及您方所说的,如果曾经在酒店里面就算侵犯人身自由的话,那么我把人保回家那段时间难道不算人?您方所说的那个必然的多的一部分不可?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双方辩手。
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有请。
老师,声音可以听见吗?因为我这边网可能有点……嗯,现在可以听清见吗?现在可以听清我发言吗?
好,现在先来看今天超限的一个数据问题。对于马上您方给我提出的,现在很多都是缓刑、免刑的情况。但是我方有数据显示,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例达到七成,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比约达到 15%,说明收买方有判到实刑的义务。
第二个,您方告诉我,今天我要告诉您,即使是缓刑、免刑也不代表不用接受处罚,拘留、罚款、监督控制也是处罚的一种,您方也没有认证到这些,连一种处罚都没有。
哦,其实您不告诉我,日本实行买卖同罪后,他的犯罪率降低。其实日本它只是增加了一个罪名,叫做买卖人身罪,他没有同罪。
再来看今天我方我们之间的一些战法的问题。今天第一个叫做法律上拐卖双方侵害程度的区别。今天对方只是从人身不可买卖的原则去论证,说买卖应该同罪。那首先,侵害权益不一样。中国法院网就指出,拐卖侵害的客体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而孙主案的收买者方都不必然侵犯这种权益,所以收买方必然侵害人身自由和安全,甚至像凶守案的养父母,他们得到的更多是保护和疼爱。一旦实施这种买卖同罪罪,收买方再怎么侵犯,总会比现有的买卖不同罪的更郑重,属于罚过。其实这些人纵使有错,但是也不是让我们让他们去承担不应该承担刑罚的一个理由。
第二个,买方今天仍然需要受惩罚。今天买方不对,不是说买方对受害者好我们就不用罚他,不是的。今天我们统计了四年来 300 个收买被拐儿童的判例,判例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七成。这些数据都证明了今天他们是要受到一个处罚的。但今天只不过我们的态度是情节轻的就应该轻判,按照重罪、数罪并罚,重的应该是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去判,并不是让对方所说的不管不顾。
其次是解决利益的问题。今天您方认为立法有缺陷,我方认为要加强刑法。可是您方没有了解过收买方的背景,根据清华大学的一个调查,他们 91.8%来自农村地区,很多人都是农村文盲,他根本都不知道收买妇女是一个犯罪。像您刚说的杀人,我们都知道杀人是犯罪,可是我今天他是觉得他买了一个老婆而已,那又怎样?可大致都不是一个。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先让他知法。
好了,一个老婆而已,那又怎样?可大致都不是一个。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先让他知法、懂法更重要。立法做的再完美再好,没有办法落地和让他知晓,又怎么去维护您方所说的公平正义呢?
其实,其实今天我方也能够理解对方的一个顾虑。恰如今天很多人坚持说只有实行了买卖同罪,才能算真正的公平正义,其实不然,这个世界本来就不是非黑即白的。所以表面上去论,生起而不触及底层,那所构献出来的公平正义永远只是一个海市蜃楼。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但其实说可恨之人,也许也有可怜之处呢。我今天只是在大山深处,那个被判了多年的老实人,也许只是想讨个老婆,想要个孩子,安稳过日子。当妻儿病榻缠年,他人善病,为他治病。他不懂得什么叫买卖同罪,不知道什么叫数罪并罚,不知道什么叫人身自由。他无知,可是他并不构成人义人性有义为知的恶,而是无知犯下的错。他必然为这个错误买单,可是收买犯罪者即是罪,可是在对待受害者呵护有加并不是他的罪。比起恶劣而有意为之的拐卖罪,我们不忍心让他们背上这种沉痛的枷锁,沉重同样难以入耳的一个骂名。
感谢双方辩手。
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有请。
老师,声音可以听见吗?因为我这边网可能有点……嗯,现在可以听清见吗?现在可以听清我发言吗?
好,现在先来看今天超限的一个数据问题。对于马上您方给我提出的,现在很多都是缓刑、免刑的情况。但是我方有数据显示,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例达到七成,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比约达到 15%,说明收买方有判到实刑的义务。
第二个,您方告诉我,今天我要告诉您,即使是缓刑、免刑也不代表不用接受处罚,拘留、罚款、监督控制也是处罚的一种,您方也没有认证到这些,连一种处罚都没有。
哦,其实您不告诉我,日本实行买卖同罪后,他的犯罪率降低。其实日本它只是增加了一个罪名,叫做买卖人身罪,他没有同罪。
再来看今天我方我们之间的一些战法的问题。今天第一个叫做法律上拐卖双方侵害程度的区别。今天对方只是从人身不可买卖的原则去论证,说买卖应该同罪。那首先,侵害权益不一样。中国法院网就指出,拐卖侵害的客体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而孙主案的收买者方都不必然侵犯这种权益,所以收买方必然侵害人身自由和安全,甚至像凶守案的养父母,他们得到的更多是保护和疼爱。一旦实施这种买卖同罪罪,收买方再怎么侵犯,总会比现有的买卖不同罪的更郑重,属于罚过。其实这些人纵使有错,但是也不是让我们让他们去承担不应该承担刑罚的一个理由。
第二个,买方今天仍然需要受惩罚。今天买方不对,不是说买方对受害者好我们就不用罚他,不是的。今天我们统计了四年来 300 个收买被拐儿童的判例,判例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七成。这些数据都证明了今天他们是要受到一个处罚的。但今天只不过我们的态度是情节轻的就应该轻判,按照重罪、数罪并罚,重的应该是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去判,并不是让对方所说的不管不顾。
其次是解决利益的问题。今天您方认为立法有缺陷,我方认为要加强刑法。可是您方没有了解过收买方的背景,根据清华大学的一个调查,他们 91.8%来自农村地区,很多人都是农村文盲,他根本都不知道收买妇女是一个犯罪。像您刚说的杀人,我们都知道杀人是犯罪,可是我今天他是觉得他买了一个老婆而已,那又怎样?可大致都不是一个。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先让他知法。
好了,一个老婆而已,那又怎样?可大致都不是一个。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先让他知法、懂法更重要。立法做的再完美再好,没有办法落地和让他知晓,又怎么去维护您方所说的公平正义呢?
其实,其实今天我方也能够理解对方的一个顾虑。恰如今天很多人坚持说只有实行了买卖同罪,才能算真正的公平正义,其实不然,这个世界本来就不是非黑即白的。所以表面上去论,生起而不触及底层,那所构献出来的公平正义永远只是一个海市蜃楼。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但其实说可恨之人,也许也有可怜之处呢。我今天只是在大山深处,那个被判了多年的老实人,也许只是想讨个老婆,想要个孩子,安稳过日子。当妻儿病榻缠年,他人善病,为他治病。他不懂得什么叫买卖同罪,不知道什么叫数罪并罚,不知道什么叫人身自由。他无知,可是他并不构成人义人性有义为知的恶,而是无知犯下的错。他必然为这个错误买单,可是收买犯罪者即是罪,可是在对待受害者呵护有加并不是他的罪。比起恶劣而有意为之的拐卖罪,我们不忍心让他们背上这种沉痛的枷锁,沉重同样难以入耳的一个骂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认为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应该根据拐卖双方侵害程度的区别、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处罚,同时要重视解决收买方不知法的问题,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世界并非非黑即白,不能简单地认为实行买卖同罪就是真正的公平正义,对于一些无知而犯错的收买方,应在让其为错误买单的同时,考虑到其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处罚。
感谢反方四辩。下面由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有请。
首先,您方第一个问题,您方一直强调通过执法和司法就能改变问题,但我方认为,立法才是根本。若立法存在较大漏洞,即便司法和执法程序再完善,也无济于事。而且,您方还强调对收买方定罪就行。然而现状是,对收买方综合无罪率达到 19.23%,最高刑仅是一年有期徒刑,量刑均值约为 8.3 个月。对于收买方将妇女卖出并强迫其当老婆这种恶劣行为,我方难以认同如此低的量刑。
再者,您方一直强调经济罪等方面,认为加强立法会起到反作用。我方有数据为证,2020 年公安机关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 70%以上;醉驾肇事导致一次死亡三人以上较大事故,比 2014 年下降 26.6%;我国 2010 年对强迫劳动罪法定最高刑修改后,如今黑砖窑已几乎不存在。所以,您方的观点不成立。
接下来,您方提到偏远落后地区司法法律意识淡薄。我方认为,正是因为立法定得不够重,才导致意识淡薄。他们文化水平不高,往往通过身边人的经验来告诫自己。为何大家都知道杀人犯法?因为身边杀人者都被判处重刑,所以不敢杀人。但买卖妇女,身边人买一个妇女才被判 8.3 个月,关几个月就出来了,所以他们才会不断地买卖妇女。因此,根本在于立法。
我们并未否定在立法的同时不加强司法,我们强调立法和司法应齐头并进。更何况,您方因少数人思想落后、法律观念淡漠,就认为不该改法、无所作为,这种价值倡导是错误的。正是因为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我们更应颁布法律来警示。而且,刑法对公民行为具有指导和教化作用。难道不是因为我国的轻罪立法在公众心中形成了卖者有罪、买者无罪的价值观念,甚至让公众产生一种收买行为并不会危害到被收买人利益的病态观念,才使得收买行为越来越猖獗吗?只有立法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潜移默化的观念。
刑法的谦益性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那些本质上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犯罪、对人的生命的欺凌、不把人当人的犯罪行为视而不见,这将是法律的耻辱与犯罪。如果法律的规定宽大仁慈,司法实践即便做得再好,也无法做到严厉打击;如果法律规定漏洞百出,那么司法实践即便全面落实,社会道德和教育即便尽善尽美,也会于事无补。不公平的立法会形成源头上的不平衡,造成难以弥补的制度损失。收买妇女儿童,或许是基于传统需求,或许是为了传宗接代,不论是出于何种生存决策,当一个群体的利益获取以损害他人权益为代价时,这样的利益维护从根本上就丧失了意义。
感谢反方四辩。下面由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有请。
首先,您方第一个问题,您方一直强调通过执法和司法就能改变问题,但我方认为,立法才是根本。若立法存在较大漏洞,即便司法和执法程序再完善,也无济于事。而且,您方还强调对收买方定罪就行。然而现状是,对收买方综合无罪率达到 19.23%,最高刑仅是一年有期徒刑,量刑均值约为 8.3 个月。对于收买方将妇女卖出并强迫其当老婆这种恶劣行为,我方难以认同如此低的量刑。
再者,您方一直强调经济罪等方面,认为加强立法会起到反作用。我方有数据为证,2020 年公安机关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 70%以上;醉驾肇事导致一次死亡三人以上较大事故,比 2014 年下降 26.6%;我国 2010 年对强迫劳动罪法定最高刑修改后,如今黑砖窑已几乎不存在。所以,您方的观点不成立。
接下来,您方提到偏远落后地区司法法律意识淡薄。我方认为,正是因为立法定得不够重,才导致意识淡薄。他们文化水平不高,往往通过身边人的经验来告诫自己。为何大家都知道杀人犯法?因为身边杀人者都被判处重刑,所以不敢杀人。但买卖妇女,身边人买一个妇女才被判 8.3 个月,关几个月就出来了,所以他们才会不断地买卖妇女。因此,根本在于立法。
我们并未否定在立法的同时不加强司法,我们强调立法和司法应齐头并进。更何况,您方因少数人思想落后、法律观念淡漠,就认为不该改法、无所作为,这种价值倡导是错误的。正是因为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我们更应颁布法律来警示。而且,刑法对公民行为具有指导和教化作用。难道不是因为我国的轻罪立法在公众心中形成了卖者有罪、买者无罪的价值观念,甚至让公众产生一种收买行为并不会危害到被收买人利益的病态观念,才使得收买行为越来越猖獗吗?只有立法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潜移默化的观念。
刑法的谦益性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那些本质上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犯罪、对人的生命的欺凌、不把人当人的犯罪行为视而不见,这将是法律的耻辱与犯罪。如果法律的规定宽大仁慈,司法实践即便做得再好,也无法做到严厉打击;如果法律规定漏洞百出,那么司法实践即便全面落实,社会道德和教育即便尽善尽美,也会于事无补。不公平的立法会形成源头上的不平衡,造成难以弥补的制度损失。收买妇女儿童,或许是基于传统需求,或许是为了传宗接代,不论是出于何种生存决策,当一个群体的利益获取以损害他人权益为代价时,这样的利益维护从根本上就丧失了意义。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强调立法是解决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根本,应加重对拐卖行为的惩处,同时立法和司法应齐头并进,以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象和相关错误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