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现在有请被告针对诉请进行答辩。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现就原告双源公司诉我局作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一案,依法发表如下答辩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首先,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收回土地决定的法定职权,且执法程序完全合法。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被告作为本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与处置工作。本案中,自2020年6月审批移交违法线索后,我局依法向原告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要求其说明闲置原因、提交相关材料。经调查核实作出闲置土地认定后,我局依法告知原告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随后依原告申请组织了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了原告的全部意见。最终经远山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作出经法制审核的被诉收回决定,并依法送达,完整履行了全部法律程序。原告所提程序异议并未对其陈述申辩、听证的核心权利造成任何实质影响,不能否定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其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土地闲置的全部责任归属于原告。 第一,自2015年8月6日约定动工开发之日起至2020年10月被告作出收回决定时,原告始终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亦未实际动工开发,土地闲置已逾四年,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第二,土地闲置的根本原因是原告自身规划方案不符合要求,且长期拖延项目推进。依照法律流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是动工的法定前提,只有方案通过审批,才能够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而才能够办理施工许可证合法动工。2016年4月,原告第一次提交本案方案,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发现该方案存在明显的商改住风险,不符合案涉商业用地的规划要求,也违反了合同约定的高端农贸市场的业态定位,因此未予通过。时隔10个月,原告才在2017年3月提交第二版方案。我局收到后立即开始审查,在6月8日就向原告出具了修改意见,明确要求其在当月月底将修改后的成果报送审批,全力推动项目进度。但原告不仅未按要求修改,反而回复称不认可我们的修改意见,还声称项目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此后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原告就再也没有向我局提交过任何修改后的方案,也未就方案问题与我们进行任何沟通协调。正是原告的这种消极拖延导致项目的规划审批流程彻底停滞,原告始终无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进而根本无法动工。这才是案涉土地闲置的真正原因。 第三,被告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依法依规、依约交付了符合条件的土地。2015年3月6日,原告与福陆镇人民政府签订交接确认书,明确对地块交接无异议。为保障原告顺利施工,镇政府还专门为其修建了施工便道,保障了项目的供水供电需求,甚至在当年国庆期间主持了项目开工仪式,全力推进项目落地。原告在接收时就知晓案涉土地为现状交付,后续也正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现在主张土地不符合交付条件,显然不能成立。
最后,被告作出的收回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完全符合公共利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明确规定,未经批准动工开发满两年且闲置原因系企业自身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报经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案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我局作出的被诉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同时,案涉土地长期闲置已经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影响了区域的规划实施与经济发展。被告依法收回案涉土地,是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导向。
综上,被告作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职权合法,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持被诉行政行为,并判决由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是被告的答辩意见,谢谢法庭。
好的,现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第一,土地闲置系何方所致? 第二,方案审批未获通过系何方原因? 第三,收回决定实体是否正确? 第四,收回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请问庭上有无增添或修改? 原告:没有意见。 被告:没有意见。
接下来进入法庭调查环节。
好的,现在有请被告针对诉请进行答辩。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现就原告双源公司诉我局作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一案,依法发表如下答辩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首先,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收回土地决定的法定职权,且执法程序完全合法。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被告作为本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与处置工作。本案中,自2020年6月审批移交违法线索后,我局依法向原告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要求其说明闲置原因、提交相关材料。经调查核实作出闲置土地认定后,我局依法告知原告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随后依原告申请组织了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了原告的全部意见。最终经远山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作出经法制审核的被诉收回决定,并依法送达,完整履行了全部法律程序。原告所提程序异议并未对其陈述申辩、听证的核心权利造成任何实质影响,不能否定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其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土地闲置的全部责任归属于原告。 第一,自2015年8月6日约定动工开发之日起至2020年10月被告作出收回决定时,原告始终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亦未实际动工开发,土地闲置已逾四年,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第二,土地闲置的根本原因是原告自身规划方案不符合要求,且长期拖延项目推进。依照法律流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是动工的法定前提,只有方案通过审批,才能够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而才能够办理施工许可证合法动工。2016年4月,原告第一次提交本案方案,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发现该方案存在明显的商改住风险,不符合案涉商业用地的规划要求,也违反了合同约定的高端农贸市场的业态定位,因此未予通过。时隔10个月,原告才在2017年3月提交第二版方案。我局收到后立即开始审查,在6月8日就向原告出具了修改意见,明确要求其在当月月底将修改后的成果报送审批,全力推动项目进度。但原告不仅未按要求修改,反而回复称不认可我们的修改意见,还声称项目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此后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原告就再也没有向我局提交过任何修改后的方案,也未就方案问题与我们进行任何沟通协调。正是原告的这种消极拖延导致项目的规划审批流程彻底停滞,原告始终无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进而根本无法动工。这才是案涉土地闲置的真正原因。 第三,被告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依法依规、依约交付了符合条件的土地。2015年3月6日,原告与福陆镇人民政府签订交接确认书,明确对地块交接无异议。为保障原告顺利施工,镇政府还专门为其修建了施工便道,保障了项目的供水供电需求,甚至在当年国庆期间主持了项目开工仪式,全力推进项目落地。原告在接收时就知晓案涉土地为现状交付,后续也正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现在主张土地不符合交付条件,显然不能成立。
最后,被告作出的收回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完全符合公共利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明确规定,未经批准动工开发满两年且闲置原因系企业自身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报经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案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我局作出的被诉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同时,案涉土地长期闲置已经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影响了区域的规划实施与经济发展。被告依法收回案涉土地,是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导向。
综上,被告作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职权合法,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持被诉行政行为,并判决由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是被告的答辩意见,谢谢法庭。
好的,现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第一,土地闲置系何方所致? 第二,方案审批未获通过系何方原因? 第三,收回决定实体是否正确? 第四,收回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请问庭上有无增添或修改? 原告:没有意见。 被告:没有意见。
接下来进入法庭调查环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那我们现在开始吧,等会儿我们就用这个计时器来计时。我先简单说一下环节,我们第一部分是法庭调查环节,就是双方陈述各自的诉请或者答辩的理由,各5分钟。
第二个是举证质证,但是本次模辩暂无举证质证,因为我们没有交换证据目录。在中国政法的赛制中,这个环节可能没有,所以本次模辩暂无。下一个环节是法官将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针对争议焦点,双方发表辩论。我们本次的辩论为交叉辩论,即双方各有25分钟的辩论时间,没有对等辩论环节。
在互相辩论结束以后,就到了最后的最后陈述环节。最后陈述环节每方有两分钟,请大家控制好时间。现在我们开始法庭辩论环节,请原告陈述诉请及理由。
好,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原告双元企业运营有限公司,现就与被告远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案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原自然资规〔2020〕80号),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4日,原告与远山县人民政府签订远山县高端农产品商贸市场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原告投资建设高端农产品商贸市场,项目定位为高端商贸综合市场、商业零售。2015年2月26日,原告与远山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取得案涉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约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三千八百六十万元、履约保证金500万元。
原告取得土地后,积极推动项目开发,先后聘请3家甲级规划建筑设计院编制方案,于2016年4月提交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会原则通过该方案。但2016年5月4日,原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规划业态类型不明、存在商业风险为由暂不通过。2017年6月8日,原县城乡规划局制发规划方案修改意见,要求原告按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修改。被告以商业风险为由否决方案,却从未提供任何客观标准。被告方案中的独立办公单元配置卫生间、茶水间,符合办公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与住宅套型有本质区别。方案未设计厨房,未预留烟道,未设置阳台,客观上不具备住宅功能,被告要求按批发市场修改,却无法提供任何相关证据。
同时,案涉地块周边基础设施长期缺失,远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反馈意见证据12中明确承认,A号宗地在土地出让时,地块周边无水电、污水接入口,最近能够接入的区域也在近500米之外的建材市场,该状况一直维持到现在。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进一步证实,相关配套设施直至2022年才计划建设,政府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未完成基本配套,原告客观上无法动工。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认定土地闲置属原告自身原因,决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原告认为案涉土地闲置系政府原因所致,规划审批反复无常,基础设施长期缺失,原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并持续投入,无任何过错。被告的涉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原告的信赖利益,应依法予以撤销。请合议庭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陈述完毕。
那我们现在开始吧,等会儿我们就用这个计时器来计时。我先简单说一下环节,我们第一部分是法庭调查环节,就是双方陈述各自的诉请或者答辩的理由,各5分钟。
第二个是举证质证,但是本次模辩暂无举证质证,因为我们没有交换证据目录。在中国政法的赛制中,这个环节可能没有,所以本次模辩暂无。下一个环节是法官将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针对争议焦点,双方发表辩论。我们本次的辩论为交叉辩论,即双方各有25分钟的辩论时间,没有对等辩论环节。
在互相辩论结束以后,就到了最后的最后陈述环节。最后陈述环节每方有两分钟,请大家控制好时间。现在我们开始法庭辩论环节,请原告陈述诉请及理由。
好,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原告双元企业运营有限公司,现就与被告远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案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原自然资规〔2020〕80号),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4日,原告与远山县人民政府签订远山县高端农产品商贸市场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原告投资建设高端农产品商贸市场,项目定位为高端商贸综合市场、商业零售。2015年2月26日,原告与远山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取得案涉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约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三千八百六十万元、履约保证金500万元。
原告取得土地后,积极推动项目开发,先后聘请3家甲级规划建筑设计院编制方案,于2016年4月提交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会原则通过该方案。但2016年5月4日,原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规划业态类型不明、存在商业风险为由暂不通过。2017年6月8日,原县城乡规划局制发规划方案修改意见,要求原告按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修改。被告以商业风险为由否决方案,却从未提供任何客观标准。被告方案中的独立办公单元配置卫生间、茶水间,符合办公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与住宅套型有本质区别。方案未设计厨房,未预留烟道,未设置阳台,客观上不具备住宅功能,被告要求按批发市场修改,却无法提供任何相关证据。
同时,案涉地块周边基础设施长期缺失,远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反馈意见证据12中明确承认,A号宗地在土地出让时,地块周边无水电、污水接入口,最近能够接入的区域也在近500米之外的建材市场,该状况一直维持到现在。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进一步证实,相关配套设施直至2022年才计划建设,政府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未完成基本配套,原告客观上无法动工。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认定土地闲置属原告自身原因,决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原告认为案涉土地闲置系政府原因所致,规划审批反复无常,基础设施长期缺失,原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并持续投入,无任何过错。被告的涉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原告的信赖利益,应依法予以撤销。请合议庭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陈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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