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那天晚上他们多了一个人。好,来,不能先坐好,不要等别的老师来了,你们又在那边干嘛?来坐那边。手机正面明定是正面是这两是不是?我等会儿我先看那个。不等会我怎么说一下,老师来了,开语文不可能我。
校长跟我们讲过,如果这种外数据的发,如果发你他们是晚上了呀,所以说一面是哪一个面,三面呢?下面是上面,就你们两个你。我的吗?又把我抓过来,不用这直可以,因为因为你们要给拍,昨天就是把我上你装。么,所以你说有准对一点,不然你也跟他一辩,你说一辩最后一个三辩就是你也是一辩的,你一可以时老师没关系,那我们这边二边只有两个们上面只有一个,我们上面也有一个,他还有一个不是唐宋元明学了吗?唐宋元明可以,可我没说我要补单呀呀。是1长能力的答。的气。然后把放在。你在你看的什么链接。4宋宋民。
昨天晚上,那天晚上他们多了一个人。好,来,不能先坐好,不要等别的老师来了,你们又在那边干嘛?来坐那边。手机正面明定是正面是这两是不是?我等会儿我先看那个。不等会我怎么说一下,老师来了,开语文不可能我。
校长跟我们讲过,如果这种外数据的发,如果发你他们是晚上了呀,所以说一面是哪一个面,三面呢?下面是上面,就你们两个你。我的吗?又把我抓过来,不用这直可以,因为因为你们要给拍,昨天就是把我上你装。么,所以你说有准对一点,不然你也跟他一辩,你说一辩最后一个三辩就是你也是一辩的,你一可以时老师没关系,那我们这边二边只有两个们上面只有一个,我们上面也有一个,他还有一个不是唐宋元明学了吗?唐宋元明可以,可我没说我要补单呀呀。是1长能力的答。的气。然后把放在。你在你看的什么链接。4宋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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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本内容混乱,缺乏明确的论述主题和逻辑主线,主要包含现场组织协调(如安排座位、提醒行为规范)、碎片化的对话片段(涉及人员数量、角色分配、历史朝代名称等)以及无关联的语句,未形成有效的辩论陈词内容。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坚定认为,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宽容。
首先要明确,我方所说的宽容并非无理纵容,不是无视其行为危害、免除应有惩戒,而是摒弃以恶止恶的简单逻辑,以教育挽救为核心,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与成长空间。
具体而言,我方的宽容主要包含三层核心内涵:
第一,宽容的是未成年这一特殊身份带来的认知局限。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行为后果缺乏完整预判性,价值观也未完全确立,因此犯罪行为往往带有冲动性、模仿性,与成年人的蓄意犯罪存在本质区别,理应获得区别对待。
第二,宽容的是可改造的成长可能性。未成年人正处于人格塑造关键期,可塑性极强,相比于单纯的惩罚、威慑,引导教育矫正更能帮助其摆脱错误行为,成为守法公民。
第三,宽容的是对教育优先司法理念的践行。宽容不是放弃追责,而是在法律框架内优先采用矫治、教育、社区服务等非刑法措施,既让未成年人承担应有责任,又避免刑法标签给其留下永久的污点。
综上,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宽容是基于其身心特点的理性选择,是彰显司法温度与社会善意的必然要求,更是守护未来、减少再犯罪的长远之举。我方坚信,这种有边界、有温度、有目标的宽容,才是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最终性选择。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坚定认为,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宽容。
首先要明确,我方所说的宽容并非无理纵容,不是无视其行为危害、免除应有惩戒,而是摒弃以恶止恶的简单逻辑,以教育挽救为核心,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与成长空间。
具体而言,我方的宽容主要包含三层核心内涵:
第一,宽容的是未成年这一特殊身份带来的认知局限。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行为后果缺乏完整预判性,价值观也未完全确立,因此犯罪行为往往带有冲动性、模仿性,与成年人的蓄意犯罪存在本质区别,理应获得区别对待。
第二,宽容的是可改造的成长可能性。未成年人正处于人格塑造关键期,可塑性极强,相比于单纯的惩罚、威慑,引导教育矫正更能帮助其摆脱错误行为,成为守法公民。
第三,宽容的是对教育优先司法理念的践行。宽容不是放弃追责,而是在法律框架内优先采用矫治、教育、社区服务等非刑法措施,既让未成年人承担应有责任,又避免刑法标签给其留下永久的污点。
综上,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宽容是基于其身心特点的理性选择,是彰显司法温度与社会善意的必然要求,更是守护未来、减少再犯罪的长远之举。我方坚信,这种有边界、有温度、有目标的宽容,才是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最终性选择。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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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老师、同学们,大家好。对方辩友所说的宽容很美好,但当我们看一下受害的无辜者,看向我们的社会秩序,就必须清醒认识到: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必须严惩。
我方的严惩不是从重处罚,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未成年人的恶性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程度,作出相匹配的公正法律后果。这背后是警示,是负责,更是真爱。
理应有三点理由:
第一,严惩是捍卫正义。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伤害真实而又残酷,年龄绝不是作恶的挡箭牌。若因年龄小就对作恶者轻易宽容,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更会让法律尊严受损。唯有让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彰显法律的尊严,教会他们敬畏法律。
第二,严惩只认罪,保护社会安全。这不会让未成年人产生“没关系”的错觉,更不会纵容犯罪,将更多人推向危险。只有严惩,立下明确的法律红线,才能震慑潜在犯罪,守住校园和社会的安全底线。
第三,严惩是对未成年人真正的挽救。对方辩友所说的宽容是给机会,但请原谅,若不及时制止,小错可能酿成大错。严肃惩罚是一剂良药,能让他们铭记行为的代价,学会为行为负责,这比单纯的说教更能帮助他们明白法律的温度。既要挽救失足者,也要坚守正义,保护善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惩,是捍卫正义,保护更多人的安全,更是对他们未来最深切的责任。
我的陈述完毕,谢谢大家。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老师、同学们,大家好。对方辩友所说的宽容很美好,但当我们看一下受害的无辜者,看向我们的社会秩序,就必须清醒认识到: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必须严惩。
我方的严惩不是从重处罚,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未成年人的恶性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程度,作出相匹配的公正法律后果。这背后是警示,是负责,更是真爱。
理应有三点理由:
第一,严惩是捍卫正义。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伤害真实而又残酷,年龄绝不是作恶的挡箭牌。若因年龄小就对作恶者轻易宽容,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更会让法律尊严受损。唯有让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彰显法律的尊严,教会他们敬畏法律。
第二,严惩只认罪,保护社会安全。这不会让未成年人产生“没关系”的错觉,更不会纵容犯罪,将更多人推向危险。只有严惩,立下明确的法律红线,才能震慑潜在犯罪,守住校园和社会的安全底线。
第三,严惩是对未成年人真正的挽救。对方辩友所说的宽容是给机会,但请原谅,若不及时制止,小错可能酿成大错。严肃惩罚是一剂良药,能让他们铭记行为的代价,学会为行为负责,这比单纯的说教更能帮助他们明白法律的温度。既要挽救失足者,也要坚守正义,保护善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惩,是捍卫正义,保护更多人的安全,更是对他们未来最深切的责任。
我的陈述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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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性的宽容矫正模式已经被证实,更能减少再犯。你敢否认这比严惩更有效?
宽容,有明确的边界:一是对情节轻微者可以适用诉讼条件不起诉,但对12岁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必须严惩,以彰显法律底线,否则会纵容侥幸心理。那么请问,当13岁的张某某、李某因矛盾预谋杀害同班同学王某某,另一名13岁同伙马某某参与协助,在马某某接受教育矫治而主犯被判刑的情形下,是否说明教育矫治仅适用于轻罪,重罪必须依赖严惩?这反映出问题出在家庭监护缺失、社会引导不足,而非我方主张的有底线宽容,不能把管理失当过多甩给青年人。对青年人的成长包容,并非忽视所有过错都重罚,这是否忽视了情景差异与主观恶意的区别?这难道不是一种僵化的不公吗?监护人需担责,但不能代替未成年人自身责任。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与完善监护责任并不冲突,前者是以惩戒犯罪,后者是完善秩序。
研究显示,接受宽容教育的未成年人就业率超80%,而受严惩者超六成。对方辩友如何解释这一数据差异?
我方能拿这个就业率当理由,但是不管可不满14岁犯罪率从12.3%上升到20.1%,这是否说明宽容政策导致了犯罪率的上涨?对方认为出现犯罪率反弹就应该放弃宽容,历史上严打时期也出现过犯罪率反弹,这是否意味着严惩也没用?
不要这样。再下一个吧。那对方辩友是否看到深圳14岁男生周某实施杀人,提前搜索法律责任,提前网购购买东西,事后编造见义勇为的谎言及销毁证据,其行为缜密程度、主观恶意程度,在轻微案件中都可以解释吗?或者说,为什么再犯依然存在?对方辩友混淆了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贯穿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则,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的个别例外,需满足12~14周岁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且从严掌握标准。这种例外中的严惩,恰恰是对有原则的补充,而非否定。正因为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教育挽救,才会对其个别恶性案件作出规定。对方将意外情形等同于法律常态,是对法条逻辑的曲解。
我国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予以宽容和免责。事实上,多地数据显示,接受科学宽容教育的未成年人再犯率仅20%左右,而严惩的再犯率高达50%。对方若无视这一差异,以惩罚整体犯罪率上升来攻击宽容,是对政策的片面解读。
如果按照对方的逻辑,用惩罚整体犯罪率上升来攻击宽容,是对政策的片面解读。如果按照对方的逻辑,法律是否在曲解?我国普通的宽容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而被完成的免责。事实上,多地数据显示,接受科学宽容教育的未成年人再犯率仅20%左右,而严惩的再犯率高达50%,对方若无视这一差异,是对政策的片面解读。
对方辩友混淆了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贯穿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则,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的个别例外,需满足12~14周岁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且从严掌握标准。这种例外中的严惩,恰恰是对有原则的补充,而非否定。正因为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犯罪需要教育挽救,才会对其个别恶性案件做出规定。对方将意外情形等同于法律常态,是对法条逻辑的曲解。
对方辩友是否看到深圳14岁男生周某实施杀人,提前搜索法律责任,提前网购购买东西,事后编造见义勇为的谎言及销毁证据,其行为缜密程度、主观恶意程度,在轻微案件中都可以解释吗?或者说,为什么再犯依然存在?
我方坚持这一观点,法律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优先。你们主张的严惩若超过法律规定的适度范围,比如加重刑期,是不是在变相违背法律原则?对方辩友一直曲解我方的观点,但请明鉴,我方说的严惩从来不是从重处罚。而像湖南某案中,让12岁施暴者进入专门学校,让安徽14岁杀人少年承担无期徒刑,这是与其罪刑相适应的公正后果,难道让恶行得到应有惩罚不对吗?您说严惩能克制犯罪,可数据显示对未成年人再犯率仅2.7%,且多是未受帮教的,这难道不比证明宽容比严惩更有效吗?
对方辩友混淆了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贯穿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则,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的个别例外,需满足12~14周岁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且从严掌握标准。这种例外中的严惩,恰恰是对有原则的补充,而非否定。正因为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犯罪需要教育挽救,才会对其个别恶性案件做出规定。对方将意外情形等同于法律常态,是对法条逻辑的曲解。
我国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予以宽容和免责。事实上,多地数据显示,接受科学宽容教育的未成年人再犯率仅20%左右,而严惩的再犯率高达50%,对方若无视这一差异,以惩罚整体犯罪率上升来攻击宽容,是对政策的片面解读。
对方辩友认为,若宽容有效,为何犯罪率未降?我方认为,法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社会变化的治标,而宽容带来的教育挽是减少再犯的治本。只谈追责,不谈宽容,根本无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问题。如果严惩能解决问题,那为何犯罪率从未下降?如果用宽容解决问题,犯罪率也没有完全上升。
对方辩友是否看到深圳14岁男生周某实施杀人,提前搜索法律责任,提前网购购买东西,事后编造见义勇为的谎言及销毁证据,其行为缜密程度、主观恶意程度,在轻微案件中都可以解释吗?或者说,为什么再犯依然存在?
对方辩友混淆了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贯穿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则,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的个别例外,需满足12~14周岁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且从严掌握标准。这种例外中的严惩,恰恰是对有原则的补充,而非否定。正因为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犯罪需要教育挽救,才会对其个别恶性案件做出规定。对方将意外情形等同于法律常态,是对法条逻辑的曲解。
我国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予以宽容和免责。事实上,多地数据显示,接受科学宽容教育的未成年人再犯率仅20%左右,而严惩的再犯率高达50%,对方若无视这一差异,以惩罚整体犯罪率上升来攻击宽容,是对政策的片面解读。
对方辩友认为,若宽容有效,为何犯罪率未降?我方认为,法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社会变化的治标,而宽容带来的教育挽是减少再犯的治本。只谈追责,不谈宽容,根本无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问题。如果严惩能解决问题,那为何犯罪率从未下降?如果用宽容解决问题,犯罪率也没有完全上升。
对方辩友是否看到深圳14岁男生周某实施杀人,提前搜索法律责任,提前网购购买东西,事后编造见义勇为的谎言及销毁证据,其行为缜密程度、主观恶意程度,在轻微案件中都可以解释吗?或者说,为什么再犯依然存在?
对方辩友混淆了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贯穿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则,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的个别例外,需满足12~14周岁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且从严掌握标准。这种例外中的严惩,恰恰是对有原则的补充,而非否定。正因为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犯罪需要教育挽救,才会对其个别恶性案件做出规定。对方将意外情形等同于法律常态,是对法条逻辑的曲解。
我国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予以宽容和免责。事实上,多地数据显示,接受科学宽容教育的未成年人再犯率仅20%左右,而严惩的再犯率高达50%,对方若无视这一差异,以惩罚整体犯罪率上升来攻击宽容,是对政策的片面解读。
对方辩友认为,若宽容有效,为何犯罪率未降?我方认为,法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社会变化的治标,而宽容带来的教育挽是减少再犯的治本。只谈追责,不谈宽容,根本无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问题。如果严惩能解决问题,那为何犯罪率从未下降?如果用宽容解决问题,犯罪率也没有完全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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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混淆了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贯穿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则,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的个别例外,需满足12~14周岁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且从严掌握标准。这种例外中的严惩,恰恰是对有原则的补充,而非否定。正因为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犯罪需要教育挽救,才会对其个别恶性案件做出规定。对方将意外情形等同于法律常态,是对法条逻辑的曲解。
我国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予以宽容和免责。事实上,多地数据显示,接受科学宽容教育的未成年人再犯率仅20%左右,而严惩的再犯率高达50%,对方若无视这一差异,以惩罚整体犯罪率上升来攻击宽容,是对政策的片面解读。
对方辩友认为,若宽容有效,为何犯罪率未降?我方认为,法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社会变化的治标,而宽容带来的教育挽是减少再犯的治本。只谈追责,不谈宽容,根本无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问题。如果严惩能解决问题,那为何犯罪率从未下降?如果用宽容解决问题,犯罪率也没有完全上升。
对方辩友是否看到深圳14岁男生周某实施杀人,提前搜索法律责任,提前网购购买东西,事后编造见义勇为的谎言及销毁证据,其行为缜密程度、主观恶意程度,在轻微案件中都可以解释吗?或者说,为什么再犯依然存在?
对方辩友混淆了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贯穿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则,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的个别例外,需满足12~14周岁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且从严掌握标准。这种例外中的严惩,恰恰是对有原则的补充,而非否定。正因为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犯罪需要教育挽救,才会对其个别恶性案件做出规定。对方将意外情形等同于法律常态,是对法条逻辑的曲解。
我国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予以宽容和免责。事实上,多地数据显示,接受科学宽容教育的未成年人再犯率仅20%左右,而严惩的再犯率高达50%,对方若无视这一差异,以惩罚整体犯罪率上升来攻击宽容,是对政策的片面解读。
对方辩友认为,若宽容有效,为何犯罪率未降?我方认为,法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社会变化的治标,而宽容带来的教育挽是减少再犯的治本。只谈追责,不谈宽容,根本无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问题。如果严惩能解决问题,那为何犯罪率从未下降?如果用宽容解决问题,犯罪率也没有完全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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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认为,若宽容有效,为何犯罪率未降?我方认为,法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社会变化的治标,而宽容带来的教育挽是减少再犯的治本。只谈追责,不谈宽容,根本无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问题。如果严惩能解决问题,那为何犯罪率从未下降?如果用宽容解决问题,犯罪率也没有完全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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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予以宽容和免责。事实上,多地数据显示,接受科学宽容教育的未成年人再犯率仅20%左右,但严惩的再犯率高达50%——对方若无视这一差异,以惩罚整体犯罪率上升来攻击宽容,是对政策的片面解读。
对方辩友认为,若宽容有效,为何犯罪率未降?我方认为法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社会变化的治标,而宽容带来的教育挽救是减少再犯的治本。只谈追责,不谈宽容,根本无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问题。如果严惩能解决问题,那为何犯罪率从未下降?如果用宽容解决问题,犯罪率也没有完全上升。
对方辩友是否看到深圳14岁男生周某实施杀人案,其提前搜索法律责任,提前网购作案工具,事后编造见义勇为的谎言及销毁证据,其行为缜密程度、主观恶意程度,在轻微案件中都可以解释吗?或者说,为什么再犯依然存在?
对方辩友混淆了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贯穿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则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的个别例外——需满足12~14周岁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且从严掌握标准。这种例外中的严惩,恰恰是对有原则的补充,而非否定。正因为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教育挽救才会对其个别恶性案件作出规定。对方将意外情形等同于法律常态,是对法条逻辑的曲解。
我国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予以宽容和免责。事实上,多地数据显示,接受科学宽容教育的未成年人再犯率仅20%左右,但严惩的再犯率高达50%——对方若无视这一差异,以惩罚整体犯罪率上升来攻击宽容,是对政策的片面解读。
对方辩友认为,若宽容有效,为何犯罪率未降?我方认为法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社会变化的治标,而宽容带来的教育挽救是减少再犯的治本。只谈追责,不谈宽容,根本无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问题。如果严惩能解决问题,那为何犯罪率从未下降?如果用宽容解决问题,犯罪率也没有完全上升。
对方辩友是否看到深圳14岁男生周某实施杀人案,其提前搜索法律责任,提前网购作案工具,事后编造见义勇为的谎言及销毁证据,其行为缜密程度、主观恶意程度,在轻微案件中都
法律明性的宽容矫正模式已经被证实,更能减少再犯。你敢否认这比严惩更有效?
宽容,有明确的边界:一是对情节轻微者可以适用诉讼条件不起诉,但对12岁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必须严惩,以彰显法律底线,否则会纵容侥幸心理。那么请问,当13岁的张某某、李某因矛盾预谋杀害同班同学王某某,另一名13岁同伙马某某参与协助,在马某某接受教育矫治而主犯被判刑的情形下,是否说明教育矫治仅适用于轻罪,重罪必须依赖严惩?这反映出问题出在家庭监护缺失、社会引导不足,而非我方主张的有底线宽容,不能把管理失当过多甩给青年人。对青年人的成长包容,并非忽视所有过错都重罚,这是否忽视了情景差异与主观恶意的区别?这难道不是一种僵化的不公吗?监护人需担责,但不能代替未成年人自身责任。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与完善监护责任并不冲突,前者是以惩戒犯罪,后者是完善秩序。
研究显示,接受宽容教育的未成年人就业率超80%,而受严惩者超六成。对方辩友如何解释这一数据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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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对方的逻辑,用惩罚整体犯罪率上升来攻击宽容,是对政策的片面解读。如果按照对方的逻辑,法律是否在曲解?我国普通的宽容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而被完成的免责。事实上,多地数据显示,接受科学宽容教育的未成年人再犯率仅20%左右,而严惩的再犯率高达50%,对方若无视这一差异,是对政策的片面解读。
对方辩友混淆了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贯穿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则,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的个别例外,需满足12~14周岁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且从严掌握标准。这种例外中的严惩,恰恰是对有原则的补充,而非否定。正因为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犯罪需要教育挽救,才会对其个别恶性案件做出规定。对方将意外情形等同于法律常态,是对法条逻辑的曲解。
对方辩友是否看到深圳14岁男生周某实施杀人,提前搜索法律责任,提前网购购买东西,事后编造见义勇为的谎言及销毁证据,其行为缜密程度、主观恶意程度,在轻微案件中都可以解释吗?或者说,为什么再犯依然存在?
我方坚持这一观点,法律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优先。你们主张的严惩若超过法律规定的适度范围,比如加重刑期,是不是在变相违背法律原则?对方辩友一直曲解我方的观点,但请明鉴,我方说的严惩从来不是从重处罚。而像湖南某案中,让12岁施暴者进入专门学校,让安徽14岁杀人少年承担无期徒刑,这是与其罪刑相适应的公正后果,难道让恶行得到应有惩罚不对吗?您说严惩能克制犯罪,可数据显示对未成年人再犯率仅2.7%,且多是未受帮教的,这难道不比证明宽容比严惩更有效吗?
对方辩友混淆了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贯穿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则,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的个别例外,需满足12~14周岁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且从严掌握标准。这种例外中的严惩,恰恰是对有原则的补充,而非否定。正因为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犯罪需要教育挽救,才会对其个别恶性案件做出规定。对方将意外情形等同于法律常态,是对法条逻辑的曲解。
我国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予以宽容和免责。事实上,多地数据显示,接受科学宽容教育的未成年人再犯率仅20%左右,而严惩的再犯率高达50%,对方若无视这一差异,以惩罚整体犯罪率上升来攻击宽容,是对政策的片面解读。
对方辩友认为,若宽容有效,为何犯罪率未降?我方认为,法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社会变化的治标,而宽容带来的教育挽是减少再犯的治本。只谈追责,不谈宽容,根本无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问题。如果严惩能解决问题,那为何犯罪率从未下降?如果用宽容解决问题,犯罪率也没有完全上升。
对方辩友是否看到深圳14岁男生周某实施杀人,提前搜索法律责任,提前网购购买东西,事后编造见义勇为的谎言及销毁证据,其行为缜密程度、主观恶意程度,在轻微案件中都可以解释吗?或者说,为什么再犯依然存在?
对方辩友混淆了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贯穿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则,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的个别例外,需满足12~14周岁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且从严掌握标准。这种例外中的严惩,恰恰是对有原则的补充,而非否定。正因为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犯罪需要教育挽救,才会对其个别恶性案件做出规定。对方将意外情形等同于法律常态,是对法条逻辑的曲解。
我国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予以宽容和免责。事实上,多地数据显示,接受科学宽容教育的未成年人再犯率仅20%左右,而严惩的再犯率高达50%,对方若无视这一差异,以惩罚整体犯罪率上升来攻击宽容,是对政策的片面解读。
对方辩友认为,若宽容有效,为何犯罪率未降?我方认为,法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社会变化的治标,而宽容带来的教育挽是减少再犯的治本。只谈追责,不谈宽容,根本无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问题。如果严惩能解决问题,那为何犯罪率从未下降?如果用宽容解决问题,犯罪率也没有完全上升。
对方辩友是否看到深圳14岁男生周某实施杀人,提前搜索法律责任,提前网购购买东西,事后编造见义勇为的谎言及销毁证据,其行为缜密程度、主观恶意程度,在轻微案件中都可以解释吗?或者说,为什么再犯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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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予以宽容和免责。事实上,多地数据显示,接受科学宽容教育的未成年人再犯率仅20%左右,而严惩的再犯率高达50%,对方若无视这一差异,以惩罚整体犯罪率上升来攻击宽容,是对政策的片面解读。
对方辩友认为,若宽容有效,为何犯罪率未降?我方认为,法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社会变化的治标,而宽容带来的教育挽是减少再犯的治本。只谈追责,不谈宽容,根本无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问题。如果严惩能解决问题,那为何犯罪率从未下降?如果用宽容解决问题,犯罪率也没有完全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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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予以宽容和免责。事实上,多地数据显示,接受科学宽容教育的未成年人再犯率仅20%左右,而严惩的再犯率高达50%,对方若无视这一差异,以惩罚整体犯罪率上升来攻击宽容,是对政策的片面解读。
对方辩友认为,若宽容有效,为何犯罪率未降?我方认为,法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社会变化的治标,而宽容带来的教育挽是减少再犯的治本。只谈追责,不谈宽容,根本无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问题。如果严惩能解决问题,那为何犯罪率从未下降?如果用宽容解决问题,犯罪率也没有完全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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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混淆了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贯穿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则,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的个别例外,需满足12~14周岁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且从严掌握标准。这种例外中的严惩,恰恰是对有原则的补充,而非否定。正因为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犯罪需要教育挽救,才会对其个别恶性案件做出规定。对方将意外情形等同于法律常态,是对法条逻辑的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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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认为,若宽容有效,为何犯罪率未降?我方认为,法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社会变化的治标,而宽容带来的教育挽是减少再犯的治本。只谈追责,不谈宽容,根本无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问题。如果严惩能解决问题,那为何犯罪率从未下降?如果用宽容解决问题,犯罪率也没有完全上升。
对方辩友是否看到深圳14岁男生周某实施杀人,提前搜索法律责任,提前网购购买东西,事后编造见义勇为的谎言及销毁证据,其行为缜密程度、主观恶意程度,在轻微案件中都可以解释吗?或者说,为什么再犯依然存在?
对方辩友混淆了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贯穿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则,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的个别例外,需满足12~14周岁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且从严掌握标准。这种例外中的严惩,恰恰是对有原则的补充,而非否定。正因为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犯罪需要教育挽救,才会对其个别恶性案件做出规定。对方将意外情形等同于法律常态,是对法条逻辑的曲解。
我国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予以宽容和免责。事实上,多地数据显示,接受科学宽容教育的未成年人再犯率仅20%左右,而严惩的再犯率高达50%,对方若无视这一差异,以惩罚整体犯罪率上升来攻击宽容,是对政策的片面解读。
对方辩友认为,若宽容有效,为何犯罪率未降?我方认为,法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社会变化的治标,而宽容带来的教育挽是减少再犯的治本。只谈追责,不谈宽容,根本无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问题。如果严惩能解决问题,那为何犯罪率从未下降?如果用宽容解决问题,犯罪率也没有完全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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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混淆了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贯穿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则,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的个别例外,需满足12~14周岁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且从严掌握标准。这种例外中的严惩,恰恰是对有原则的补充,而非否定。正因为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教育挽救,才会对其个别恶性案件作出规定。对方将意外情形等同于法律常态,是对法条逻辑的曲解。
我国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予以宽容和免责。事实上,多地数据显示,接受科学宽容教育的未成年人再犯率仅20%左右,而严惩的再犯率高达50%,对方若无视这一差异,以惩罚整体犯罪率上升来攻击宽容,是对政策的片面解读。
对方辩友认为,若宽容有效,为何犯罪率未降?我方认为,法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社会变化治标,而宽容带来的教育挽是减少再犯的治本。只谈追责不谈宽容,根本无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问题。如果严惩能解决问题,那为何犯罪率从未下降?如果用宽容解决问题,犯罪率也没有完全上升。
对方辩友是否看到深圳14岁男生周某实施杀人案,其提前搜索法律责任,提前网购作案工具,事后编造见义勇为的谎言及销毁证据,其行为缜密程度、主观恶意程度,在轻微案件中都可以解释吗?或者说,为什么再犯依然存在?
对方辩友混淆了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贯穿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则,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的个别例外——需满足12~14周岁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且从严掌握标准。这种例外中的严惩,恰恰是对有原则的补充,而非否定。正因为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教育挽救,才会对其个别恶性案件作出规定。对方将意外情形等同于法律常态,是对法条逻辑的曲解——法律是否在曲解?
我国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予以宽容和免责。事实上,多地数据显示,接受科学宽容教育的未成年人再犯率仅20%左右,但严惩的再犯率高达50%——对方若无视这一差异,以惩罚整体犯罪率上升来攻击宽容,是对政策的片面解读。
对方辩友认为,若宽容有效,为何犯罪率未降?我方认为法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社会变化的治标,而宽容带来的教育挽救是减少再犯的治本。只谈追责,不谈宽容,根本无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问题。如果严惩能解决问题,那为何犯罪率从未下降?如果用宽容解决问题,犯罪率也没有完全上升。
对方辩友是否看到深圳14岁男生周某实施杀人案,其提前搜索法律责任,提前网购作案工具,事后编造见义勇为的谎言及销毁证据,其行为缜密程度、主观恶意程度,在轻微案件中都可以解释吗?或者说,为什么再犯依然存在?
对方辩友混淆了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贯穿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则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的个别例外——需满足12~14周岁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且从严掌握标准。这种例外中的严惩,恰恰是对有原则的补充,而非否定。正因为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教育挽救才会对其个别恶性案件作出规定。对方将意外情形等同于法律常态,是对法条逻辑的曲解。
我国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予以宽容和免责。事实上,多地数据显示,接受科学宽容教育的未成年人再犯率仅20%左右,但严惩的再犯率高达50%——对方若无视这一差异,以惩罚整体犯罪率上升来攻击宽容,是对政策的片面解读。
对方辩友认为,若宽容有效,为何犯罪率未降?我方认为法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社会变化的治标,而宽容带来的教育挽救是减少再犯的治本。只谈追责,不谈宽容,根本无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问题。如果严惩能解决问题,那为何犯罪率从未下降?如果用宽容解决问题,犯罪率也没有完全上升。
对方辩友是否看到深圳14岁男生周某实施杀人案,其提前搜索法律责任,提前网购作案工具,事后编造见义勇为的谎言及销毁证据,其行为缜密程度、主观恶意程度,在轻微案件中都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文本围绕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宽容矫正"与"严惩"的有效性展开辩论,核心呈现以下论述脉络: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好。
首先,我们要戳破对方辩友的核心误区。您方反复强调“严守才能止恶”,却将未成年人简单等同于“缩展版的成年人”,更忽略了其行为背后真正的成因与力量。
对方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不等于简单划一。科学早已证实,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大脑前额叶区域尚未发育成熟,他们可能因一时的冲动和不成熟的行为,未必清楚这会带来怎样的终身伤害。他们可能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但我们不能用法律的标尺去钉死他们的过去,而是要用教育矫正帮助他们明辨对错。这不是违背法律,恰恰是法律区别对待、罚当其罪的理性体现。毕竟,惩罚的目的是教育,而非单纯的惩戒,更非为了“知道更多恶人”。
其次,对方认为“宽容会降低威慑力”,但数据不会说谎。我们采用教育挽救模式的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率比单纯惩罚模式低40%。如果一个偷手机的少年能在社区通过赔偿道歉、重返校园学会成长,他未来可能成为工程师或者教师;可若直接将其送进监狱,他学到的可能是更隐蔽的犯罪手段。哪一种更有利于社会安全?对方所谓的“威慑”,不过是短期的震慑,而真正的宽容,才能从根源上减少犯罪,这才是长远之策。
最后,对方忽略了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如果我们把犯错的少年推向黑暗,明天,我们的社会可能要面对更多黑暗的未来;反之,我们用宽容给他们一束光,他们未来才可能成为照亮社会的力量。我国少年法庭实行不公开审理、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正是用宽容守护未来的可能。
所以我方坚信,对未成年人应继续保持宽容。谢谢大家。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好。
首先,我们要戳破对方辩友的核心误区。您方反复强调“严守才能止恶”,却将未成年人简单等同于“缩展版的成年人”,更忽略了其行为背后真正的成因与力量。
对方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不等于简单划一。科学早已证实,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大脑前额叶区域尚未发育成熟,他们可能因一时的冲动和不成熟的行为,未必清楚这会带来怎样的终身伤害。他们可能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但我们不能用法律的标尺去钉死他们的过去,而是要用教育矫正帮助他们明辨对错。这不是违背法律,恰恰是法律区别对待、罚当其罪的理性体现。毕竟,惩罚的目的是教育,而非单纯的惩戒,更非为了“知道更多恶人”。
其次,对方认为“宽容会降低威慑力”,但数据不会说谎。我们采用教育挽救模式的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率比单纯惩罚模式低40%。如果一个偷手机的少年能在社区通过赔偿道歉、重返校园学会成长,他未来可能成为工程师或者教师;可若直接将其送进监狱,他学到的可能是更隐蔽的犯罪手段。哪一种更有利于社会安全?对方所谓的“威慑”,不过是短期的震慑,而真正的宽容,才能从根源上减少犯罪,这才是长远之策。
最后,对方忽略了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如果我们把犯错的少年推向黑暗,明天,我们的社会可能要面对更多黑暗的未来;反之,我们用宽容给他们一束光,他们未来才可能成为照亮社会的力量。我国少年法庭实行不公开审理、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正是用宽容守护未来的可能。
所以我方坚信,对未成年人应继续保持宽容。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对方辩友所描绘的宽容世界很美好,但它建立在两个致命的谬误之上。第一,对方辩友混淆了原因与责任。你们说这些孩子缺爱,所以值得同情,这等于一份宣告:如果你因为可怜,所以你伤害别人,就情有可原。这对所有坚守善良的孩子公平吗?我方的严惩就是要捍卫最基本的公平,你的处境绝不能成为你犯罪的理由。
第二,对方辩友滥用了宽容与挽救。社会通常给予机会,但无法回答:当11岁的杀人犯今年会被宽容,这机会是谁用生命换来的?法律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岁,这是用行动宣告对极端罪恶的不宽容及坚决纵容。严惩不是报复,而是最深刻的挽救,他用哪种手段都显不出心软。
整场辩论,对方辩友始终回避了两个核心问题:第一,谁为受害者破碎的家庭负责?第二,我们该如何向全社会的价值观交代?各位,法律的温度首先在于捍卫正义。我们选择严惩,正是因为我们要保卫破碎的家庭,我们也要用最严厉的方式拉回那个迷途的灵魂。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对待犯罪的未成年人必须严惩。这才是对青春最深的敬畏,对社会最坚实的担当。谢谢。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对方辩友所描绘的宽容世界很美好,但它建立在两个致命的谬误之上。第一,对方辩友混淆了原因与责任。你们说这些孩子缺爱,所以值得同情,这等于一份宣告:如果你因为可怜,所以你伤害别人,就情有可原。这对所有坚守善良的孩子公平吗?我方的严惩就是要捍卫最基本的公平,你的处境绝不能成为你犯罪的理由。
第二,对方辩友滥用了宽容与挽救。社会通常给予机会,但无法回答:当11岁的杀人犯今年会被宽容,这机会是谁用生命换来的?法律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岁,这是用行动宣告对极端罪恶的不宽容及坚决纵容。严惩不是报复,而是最深刻的挽救,他用哪种手段都显不出心软。
整场辩论,对方辩友始终回避了两个核心问题:第一,谁为受害者破碎的家庭负责?第二,我们该如何向全社会的价值观交代?各位,法律的温度首先在于捍卫正义。我们选择严惩,正是因为我们要保卫破碎的家庭,我们也要用最严厉的方式拉回那个迷途的灵魂。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对待犯罪的未成年人必须严惩。这才是对青春最深的敬畏,对社会最坚实的担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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