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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将要探讨的是一个交织着法律底线、会计伦理与商业生存的深刻命题。当一家上市公司游走在退市边缘,当首席财务官面对会计准则的灰色地带时,是选择坚守会计诚信的绝对信条,还是采取边缘策略以求公司的存续?本场比赛辩题正是当面临退市风险时,CFO利用会计准则的灰色地带进行盈余管理,是否可以保住上市资格?是否情有可原?今天我们的几位同学将就此话题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
这边是我们的正方,这边是我们的反方。本次辩论赛每个环节发言时间均有严格限制,届时会有计时员以响铃的方式提示时间结束。当时间结束信号响起时,发言辩手必须立刻停止发言,不得超时。在质询环节中,质询者在质询时间内可以提出题目相关的合理清晰的问题,并可以随时打断被质询者的回答。在质询时间内,质询者应询问问题,不得自行申论或对质询所获结果进行引申,否则视为违规。质询者自行申论或引申发言时,答辩者有权要求其停止。答辩者应回答质询者所提出的任何问题,但问题明显不合理时,被质询者需要说明理由,拒绝回答。答辩者可以要求质询者陈述其质询,但不得恶意为之。
现在我们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
老师同学们,大家好。今天讨论的话题涉及两个核心概念:其一是会计准则设计中保留的、允许企业对自身经济实质做出差异化判断的弹性空间;其二是会计人员在执业期间内,依据专业能力以及具体情景对会计政策及经济事项所做出的选择。根据学界多年来的经典研究,盈余管理被定义为管理者应用职业判断,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与会计估计调整对报告利润加以调节,其边界始终在准则选择框架之内,与伪造交易、虚构凭证等财务欺诈存在本质的区别。因此,本次辩论的实质是制度弹性与职业判断的边界问题,而非诚信与否的问题。
我方想明确,面对退市风险时,虽然会计准则和单位内部监管存在灰色地带,但盈余管理并非必然违背诚信。我方提出两点论据: 第一,会计准则的根本目标是如实反映经济实质,这决定了灰色地带的存在。政府相关部门在2016年发布的官方文件中明确指出,过于僵化的规则会催生结构性规避方案,当规则无法覆盖所有问题时,职业判断不可或缺。我国财政部会计司原司长刘玉廷也曾指出,我国采用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收入确认、资产减值、所得税等事项,均涉及职业判断,这是制度的主动选择,而非立法漏洞。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修订准则后,各种反应巨大,相关性概念不再将准确性作为独立的质量特征,理由是相关性与可靠性之间存在内在张力。换言之,一味趋向保守,本身就偏离了如实反映要求。既然准则制定机构都承认职业判断空间的合理性,那么在这个空间内对公司做出有益的调整,通常并非违背诚信。 第二,退市所引发的现实代价要求管理者必须承担起公司存续的责任。按照A股退市规则,净利润为负或连续三年收益低于3亿元,则已触发退市红线。2025年三季报显示,178家公司已触及退市红线,其中包括ST天号等企业。随着2025年7月某公司股东户数超过10万户,德日电子同期股东户数降至1.45万户以下,这仅仅是178家将退市公司中的两家,数位推算,这178家公司涉及数十万股东以及数万名员工。退市不只是报表上的数字变动,更意味着融资渠道关闭、股价断崖下跌、员工大规模失业以及供应链断裂等严重后果。我国基本准则第四条将会计目标定义为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其核心不仅是如实做账,更应该是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整体福利。从受托责任的立场,并非认同任何形式的盈余管理,而是在企业面临退市边缘,企业员工及股东的利益高度依赖财务报表所传递的信息的情况下,允许首席财务官在符合现行准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准则所赋予的职业判断空间,为相关利益主体争取生存机会。诚信的范畴是多元的,而非仅局限于狭义的账面合规。感谢正方一辩。
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将要探讨的是一个交织着法律底线、会计伦理与商业生存的深刻命题。当一家上市公司游走在退市边缘,当首席财务官面对会计准则的灰色地带时,是选择坚守会计诚信的绝对信条,还是采取边缘策略以求公司的存续?本场比赛辩题正是当面临退市风险时,CFO利用会计准则的灰色地带进行盈余管理,是否可以保住上市资格?是否情有可原?今天我们的几位同学将就此话题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
这边是我们的正方,这边是我们的反方。本次辩论赛每个环节发言时间均有严格限制,届时会有计时员以响铃的方式提示时间结束。当时间结束信号响起时,发言辩手必须立刻停止发言,不得超时。在质询环节中,质询者在质询时间内可以提出题目相关的合理清晰的问题,并可以随时打断被质询者的回答。在质询时间内,质询者应询问问题,不得自行申论或对质询所获结果进行引申,否则视为违规。质询者自行申论或引申发言时,答辩者有权要求其停止。答辩者应回答质询者所提出的任何问题,但问题明显不合理时,被质询者需要说明理由,拒绝回答。答辩者可以要求质询者陈述其质询,但不得恶意为之。
现在我们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
老师同学们,大家好。今天讨论的话题涉及两个核心概念:其一是会计准则设计中保留的、允许企业对自身经济实质做出差异化判断的弹性空间;其二是会计人员在执业期间内,依据专业能力以及具体情景对会计政策及经济事项所做出的选择。根据学界多年来的经典研究,盈余管理被定义为管理者应用职业判断,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与会计估计调整对报告利润加以调节,其边界始终在准则选择框架之内,与伪造交易、虚构凭证等财务欺诈存在本质的区别。因此,本次辩论的实质是制度弹性与职业判断的边界问题,而非诚信与否的问题。
我方想明确,面对退市风险时,虽然会计准则和单位内部监管存在灰色地带,但盈余管理并非必然违背诚信。我方提出两点论据: 第一,会计准则的根本目标是如实反映经济实质,这决定了灰色地带的存在。政府相关部门在2016年发布的官方文件中明确指出,过于僵化的规则会催生结构性规避方案,当规则无法覆盖所有问题时,职业判断不可或缺。我国财政部会计司原司长刘玉廷也曾指出,我国采用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收入确认、资产减值、所得税等事项,均涉及职业判断,这是制度的主动选择,而非立法漏洞。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修订准则后,各种反应巨大,相关性概念不再将准确性作为独立的质量特征,理由是相关性与可靠性之间存在内在张力。换言之,一味趋向保守,本身就偏离了如实反映要求。既然准则制定机构都承认职业判断空间的合理性,那么在这个空间内对公司做出有益的调整,通常并非违背诚信。 第二,退市所引发的现实代价要求管理者必须承担起公司存续的责任。按照A股退市规则,净利润为负或连续三年收益低于3亿元,则已触发退市红线。2025年三季报显示,178家公司已触及退市红线,其中包括ST天号等企业。随着2025年7月某公司股东户数超过10万户,德日电子同期股东户数降至1.45万户以下,这仅仅是178家将退市公司中的两家,数位推算,这178家公司涉及数十万股东以及数万名员工。退市不只是报表上的数字变动,更意味着融资渠道关闭、股价断崖下跌、员工大规模失业以及供应链断裂等严重后果。我国基本准则第四条将会计目标定义为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其核心不仅是如实做账,更应该是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整体福利。从受托责任的立场,并非认同任何形式的盈余管理,而是在企业面临退市边缘,企业员工及股东的利益高度依赖财务报表所传递的信息的情况下,允许首席财务官在符合现行准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准则所赋予的职业判断空间,为相关利益主体争取生存机会。诚信的范畴是多元的,而非仅局限于狭义的账面合规。感谢正方一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职业判断空间内,管理者利用灰色地带进行盈余管理以保障公司存续、员工就业和股东利益,是否符合会计目标和受托责任,是否构成“合法的生存智慧”。
有请反方四辩站起来。
请问对方一辩,您方认为利用规则和灰色地带进行管理是完全合理、没有任何瑕疵的行为吗?
就是您方的意思吧?那请问,不违反明文规定是否意味着所有法律未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做?比如误导投资者、损害市场信任的行为,即便没有明确违法,也能被接受吗?
现在回答一下对方二辩的问题。首先,您方所说的误导,是指企业虚构不存在的销售合同,以此误导交易交付吗?但财务报表中白纸黑字写明了,本期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调整为15年,影响当期损益的部分也全部单独披露,报表中写得非常清楚,任何阅读者都能看到。
如果是这样,请问对方辩友,为什么要求企业披露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的披露,就是为了让投资者在信息公开后自行判断,投资者拥有知情权,也应当自行承担决策责任。不能说没有看到披露内容,就将误导归咎于企业。
对于对方所说的诚信问题,我完全同意诚信是会计的生命线。但诚信所指向的是欺诈、造假、无中生有伪造业务合同和销售发票这类行为。而如果企业只是在准则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了对公司更有利的会计政策,这就被称为不诚信吗?那准则为什么要提供直线法、加速折旧法等多个选项?如果选择研发支出资本化就叫做不诚信,那准则明确给出资本化的5个条件,又是什么用意?企业只是在准则给出的选项中做出选择,就被指责不诚信,那到底是企业不诚信,还是准则本身的设计有问题?
继续请问对方一辩,会计准则制定的初衷,是为了让企业真实反映经营状况,还是为了让企业在规则边缘调节利益?
其实今天我们讨论的这个行为,对方辩友从头到尾都预设了一个前提,就是这种行为不值得提倡,甚至应该被表彰,不应该被放在会计讨论的范围内。那其实我们今天所要讨论的问题是,即便我们不鼓励这种行为,也应当承认,在公司治理中,准则留给企业的选择空间,是情有可原的,并不代表所有企业都应当去这样操作。
感谢双方。
有请反方四辩站起来。
请问对方一辩,您方认为利用规则和灰色地带进行管理是完全合理、没有任何瑕疵的行为吗?
就是您方的意思吧?那请问,不违反明文规定是否意味着所有法律未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做?比如误导投资者、损害市场信任的行为,即便没有明确违法,也能被接受吗?
现在回答一下对方二辩的问题。首先,您方所说的误导,是指企业虚构不存在的销售合同,以此误导交易交付吗?但财务报表中白纸黑字写明了,本期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调整为15年,影响当期损益的部分也全部单独披露,报表中写得非常清楚,任何阅读者都能看到。
如果是这样,请问对方辩友,为什么要求企业披露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的披露,就是为了让投资者在信息公开后自行判断,投资者拥有知情权,也应当自行承担决策责任。不能说没有看到披露内容,就将误导归咎于企业。
对于对方所说的诚信问题,我完全同意诚信是会计的生命线。但诚信所指向的是欺诈、造假、无中生有伪造业务合同和销售发票这类行为。而如果企业只是在准则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了对公司更有利的会计政策,这就被称为不诚信吗?那准则为什么要提供直线法、加速折旧法等多个选项?如果选择研发支出资本化就叫做不诚信,那准则明确给出资本化的5个条件,又是什么用意?企业只是在准则给出的选项中做出选择,就被指责不诚信,那到底是企业不诚信,还是准则本身的设计有问题?
继续请问对方一辩,会计准则制定的初衷,是为了让企业真实反映经营状况,还是为了让企业在规则边缘调节利益?
其实今天我们讨论的这个行为,对方辩友从头到尾都预设了一个前提,就是这种行为不值得提倡,甚至应该被表彰,不应该被放在会计讨论的范围内。那其实我们今天所要讨论的问题是,即便我们不鼓励这种行为,也应当承认,在公司治理中,准则留给企业的选择空间,是情有可原的,并不代表所有企业都应当去这样操作。
感谢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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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的评委第三辩,我方的立场是:当面临退市风险时,试图利用会计准则灰色地带进行管理,以此保护上市资格绝不可取。
首先,我们需要理清一个根本问题:正方将这种做法称为“合法的生存智慧”,但“会计信息合法”难道仅仅意味着不违反明文规定吗?会计信息质量的第一要求是可靠性,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会计准则之所以存在所谓的“灰色地带”,是因为经济业务本身具有复杂性,需要会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绝不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有利于企业未来发展而进行利润操纵。所谓“利用灰色地带”本质上就是操纵利润,表面上看似步步为营,实际上已经背离了企业真实的经营面貌,这不是合法,而是钻空子。
其次,我想请对方辩友正视所谓的“角色困境”:既要对投资者负有披露真实信息的责任,又要为公司的利益服务。当两者没有发生冲突时,所谓的困境体现在哪里?对方选择保全公司,但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只是控股股东和管理层,还有千千万万的中小投资者。利用会计手段操纵利润,是通过信息不对称来伤害那些依赖真实信息做出决策的中小投资者,这既背离了会计职业道德,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绝非企业生存的正道。
第三,我想问对方:今天靠操控暂时过关,真的能保住明天的上市资格吗?我们来看现实案例:2015年,有11家上市公司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规定而被清除出市场。这些公司中有多少是从打擦边球开始的?监管数据显示,因财务指标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公司,第二年财务指标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将交叉适用。监管层的警惕性和监管标准只会越来越严格,今天靠操控过关,明天就需要用更大的操作来掩盖问题。灰色地带的尽头往往是法律的制裁,比如康美药业就因参与财务造假,面临巨额罚款和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这就是前车之鉴。
最后我想说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会计这门学科的核心是信任。投资者之所以愿意把资金投入股市,是因为他们相信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真实的。如果在关键时刻选择利用灰色地带进行利润操纵,就是亲手摧毁这份信任。企业的责任不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而是用正当的方式经营好企业。通过盈余管理或许能保得了一时,但保不了一世。企业真正该做的,是正视自身的经营困境,改善基本面来赢得市场信任。会计的生命线是诚信,这条底线绝不能突破。
谢谢。
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的评委第三辩,我方的立场是:当面临退市风险时,试图利用会计准则灰色地带进行管理,以此保护上市资格绝不可取。
首先,我们需要理清一个根本问题:正方将这种做法称为“合法的生存智慧”,但“会计信息合法”难道仅仅意味着不违反明文规定吗?会计信息质量的第一要求是可靠性,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会计准则之所以存在所谓的“灰色地带”,是因为经济业务本身具有复杂性,需要会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绝不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有利于企业未来发展而进行利润操纵。所谓“利用灰色地带”本质上就是操纵利润,表面上看似步步为营,实际上已经背离了企业真实的经营面貌,这不是合法,而是钻空子。
其次,我想请对方辩友正视所谓的“角色困境”:既要对投资者负有披露真实信息的责任,又要为公司的利益服务。当两者没有发生冲突时,所谓的困境体现在哪里?对方选择保全公司,但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只是控股股东和管理层,还有千千万万的中小投资者。利用会计手段操纵利润,是通过信息不对称来伤害那些依赖真实信息做出决策的中小投资者,这既背离了会计职业道德,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绝非企业生存的正道。
第三,我想问对方:今天靠操控暂时过关,真的能保住明天的上市资格吗?我们来看现实案例:2015年,有11家上市公司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规定而被清除出市场。这些公司中有多少是从打擦边球开始的?监管数据显示,因财务指标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公司,第二年财务指标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将交叉适用。监管层的警惕性和监管标准只会越来越严格,今天靠操控过关,明天就需要用更大的操作来掩盖问题。灰色地带的尽头往往是法律的制裁,比如康美药业就因参与财务造假,面临巨额罚款和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这就是前车之鉴。
最后我想说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会计这门学科的核心是信任。投资者之所以愿意把资金投入股市,是因为他们相信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真实的。如果在关键时刻选择利用灰色地带进行利润操纵,就是亲手摧毁这份信任。企业的责任不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而是用正当的方式经营好企业。通过盈余管理或许能保得了一时,但保不了一世。企业真正该做的,是正视自身的经营困境,改善基本面来赢得市场信任。会计的生命线是诚信,这条底线绝不能突破。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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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请正方四辩。 刚才反方辩友提到了“负责手段”一词,我想请问,您如何定义负责手段? 而且刚才您方也提到,会计的职责是在法律范围之内,那如果我并没有触碰法律,只是做到了《会计法》《准则》规定的义务,那么这些义务具体是什么?难道在公司面临困难的时候,我的义务就是保证公司正常运行,这难道不是我的第一责任吗?
不仅要保证公司利益,还要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您方只看到广大中小投资者,那大股东的利益怎么办?我已经投入了这些股东的资金,他们又该如何保障? 短暂的保壳并不能保障这些股东一辈子的利益,那我想问,如果企业一旦面临破产,中小投资者是不是直接就没有利益了?如果我通过给企业一个机会,让它未来能够起死回生,有多少企业正是通过这样的机会才得以存续?企业不可能一直盈利,万一出现失误、犯下错误,我给它一个机会,在未来它发展起来之后,是不是能够让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更切实的保障?难道我不应该给它这个机会吗? 您方只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难道大股东的利益就不应该被保障吗?
首先你方需要论证的是,通过这次保壳之后,企业一定能够获得改善的机会。但目前企业已经处于年年亏损的状态,而且连续两年相关指标不合格,对吧?连续两年亏损的情况下,未来翻盘的难度有多大?你方的这个说法是有问题的吧?我觉得您方的论述并不特别有道理。
而且我认为,法律只是底线,是最低要求,会计职业道德中的一些原则性内容才是高线。比如会计职业道德要求我们应当诚信,而你方所说的通过盈余管理来美化财务报表,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融资、美化报表,这一点该如何解释? 当前经济市场上,大部分公司都处于亏损状态,这又该如何解释? 退市制度其实有很强的合理性,因为它要求连续两年相关指标不合格的企业退市。如果是真正能够持续经营的企业,根本不需要通过盈余管理来钻制度空子,难道我们不应该杜绝这种钻空子的行为吗? 通过合法的手段保证公司能够持续运营下去,这难道不是会计的本职能力吗?凭借专业能力胜任这份职业,难道不也是对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所有市场参与者,以及现有大股东利益的保护吗?
时间到,感谢双方,接下来进入下一环节。
首先,有请正方四辩。 刚才反方辩友提到了“负责手段”一词,我想请问,您如何定义负责手段? 而且刚才您方也提到,会计的职责是在法律范围之内,那如果我并没有触碰法律,只是做到了《会计法》《准则》规定的义务,那么这些义务具体是什么?难道在公司面临困难的时候,我的义务就是保证公司正常运行,这难道不是我的第一责任吗?
不仅要保证公司利益,还要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您方只看到广大中小投资者,那大股东的利益怎么办?我已经投入了这些股东的资金,他们又该如何保障? 短暂的保壳并不能保障这些股东一辈子的利益,那我想问,如果企业一旦面临破产,中小投资者是不是直接就没有利益了?如果我通过给企业一个机会,让它未来能够起死回生,有多少企业正是通过这样的机会才得以存续?企业不可能一直盈利,万一出现失误、犯下错误,我给它一个机会,在未来它发展起来之后,是不是能够让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更切实的保障?难道我不应该给它这个机会吗? 您方只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难道大股东的利益就不应该被保障吗?
首先你方需要论证的是,通过这次保壳之后,企业一定能够获得改善的机会。但目前企业已经处于年年亏损的状态,而且连续两年相关指标不合格,对吧?连续两年亏损的情况下,未来翻盘的难度有多大?你方的这个说法是有问题的吧?我觉得您方的论述并不特别有道理。
而且我认为,法律只是底线,是最低要求,会计职业道德中的一些原则性内容才是高线。比如会计职业道德要求我们应当诚信,而你方所说的通过盈余管理来美化财务报表,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融资、美化报表,这一点该如何解释? 当前经济市场上,大部分公司都处于亏损状态,这又该如何解释? 退市制度其实有很强的合理性,因为它要求连续两年相关指标不合格的企业退市。如果是真正能够持续经营的企业,根本不需要通过盈余管理来钻制度空子,难道我们不应该杜绝这种钻空子的行为吗? 通过合法的手段保证公司能够持续运营下去,这难道不是会计的本职能力吗?凭借专业能力胜任这份职业,难道不也是对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所有市场参与者,以及现有大股东利益的保护吗?
时间到,感谢双方,接下来进入下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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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体现在“法律底线vs道德高线”的标准争夺、“保壳必要性”的因果论证攻防、“多元利益主体”的价值排序分歧)
首先有请正方二辩发言进一步展开论证或进行反驳,时间同样为3分钟。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对方辩友所推崇的生存智慧,本质上是饮鸩止渴的行为。我认为将短期生存和长期发展对比起来,实际是一种反向的逻辑,没有短期的生存,就没有长远的发展。通过利用规则来争取到长期机会,更是为公司进行业务重组、战略转型赢得了宝贵的时间窗口。如果公司在这段时间成功转型,那么相关举措就会被证明是合理的;如果没有成功好转,那自然也会被市场淘汰。
盈余管理,实际上是对会计信息披露和监控体系的完善。通过调整会计处理方式,实际上是修正组合限制带来的偏差,让财务报表能够反映公司在新经济时代的真实价值,避免其基于过时的评价体系被错误淘汰。这是对企业发展方向的必要平衡,维护了社会关系的合理边界。企业与员工、供应商在全周期签订的各类契约,往往基于对未来业绩的信心假设,当行业出现衰退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时,这些原本公平的契约可能会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通过财务手段缓解契约的刚性约束,为公司和各方利益相关者争取重新谈判的空间,基于现实情况调整合作条款与时间,这并非逃避责任,而是以一种更灵活、更具建设性的方式维护了社会合作关系的共态性,避免了因为契约僵化而导致的沟通失效。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这种行为情有可原。我们讨论的是整体的经营策略调整,而非指责某一具体行为。公司的核心职责是受托责任,保护员工、股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有着明确的经营目标。让一个合法经营只是暂时困难的企业留在市场,恰恰是履行了管理者应尽的责任。
实践与研究表明,企业用于保护上市资格的各种手段具备合理性。纳斯达克持续上市规则中,公司股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一美元时,会自动获得180天合规期;若未达标可申请第二个180天,此后仍可向相关委员会上诉,争取合规期限。2017年发表的相关研究显示,退市策略确实成功延缓了企业退市进程,避免了监管干预带来的被动局面。
感谢正方二辩。下面请反方三辩针对正方二辩的发言进行质询。
首先有请正方二辩发言进一步展开论证或进行反驳,时间同样为3分钟。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对方辩友所推崇的生存智慧,本质上是饮鸩止渴的行为。我认为将短期生存和长期发展对比起来,实际是一种反向的逻辑,没有短期的生存,就没有长远的发展。通过利用规则来争取到长期机会,更是为公司进行业务重组、战略转型赢得了宝贵的时间窗口。如果公司在这段时间成功转型,那么相关举措就会被证明是合理的;如果没有成功好转,那自然也会被市场淘汰。
盈余管理,实际上是对会计信息披露和监控体系的完善。通过调整会计处理方式,实际上是修正组合限制带来的偏差,让财务报表能够反映公司在新经济时代的真实价值,避免其基于过时的评价体系被错误淘汰。这是对企业发展方向的必要平衡,维护了社会关系的合理边界。企业与员工、供应商在全周期签订的各类契约,往往基于对未来业绩的信心假设,当行业出现衰退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时,这些原本公平的契约可能会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通过财务手段缓解契约的刚性约束,为公司和各方利益相关者争取重新谈判的空间,基于现实情况调整合作条款与时间,这并非逃避责任,而是以一种更灵活、更具建设性的方式维护了社会合作关系的共态性,避免了因为契约僵化而导致的沟通失效。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这种行为情有可原。我们讨论的是整体的经营策略调整,而非指责某一具体行为。公司的核心职责是受托责任,保护员工、股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有着明确的经营目标。让一个合法经营只是暂时困难的企业留在市场,恰恰是履行了管理者应尽的责任。
实践与研究表明,企业用于保护上市资格的各种手段具备合理性。纳斯达克持续上市规则中,公司股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一美元时,会自动获得180天合规期;若未达标可申请第二个180天,此后仍可向相关委员会上诉,争取合规期限。2017年发表的相关研究显示,退市策略确实成功延缓了企业退市进程,避免了监管干预带来的被动局面。
感谢正方二辩。下面请反方三辩针对正方二辩的发言进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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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见先生您好,我想问一下,您方认为的这种合法的生存社会,那会计中的合法是不是只等于不违反明文规定?
形式合规和实质正义我觉得是不一样的。市场公平不应该是认为对诚信披露的公平不公平,这种观点我觉得是片面的,因为它只看到了竞争者之间的公平,但是却无视了企业内成千上万利益相关者的生存。您就正方正面回答我,那会计中的合法是不是只等于不违反明文规定?是或者不是?
不是。那您刚才为什么不是?
哦,那我换个问题吧,我想问一下您方对于灰色地带的定义?
诚信的对应面是欺诈,不是准则内的职业判断。不造假不等于不违法。既然说是既要守法,但也不代表他的行为就不违法。虽然说道德层面的标准比较重要,但是如果在公司濒临灭亡的时候,就可以通过合理的手段,让公司的报表看起来是变亏为盈了,对吧?那这种所谓的投机,到底是出于会计的诚实,还是只是想让这个公司保下来呢?
想让公司保下来,肯定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也不代表说他就诚实了。那这种,我想让公司保下来,他是否就违背了会计的真实诚实性呢?因为您现在只是想让公司保下来。我们知道,如果一个人想要生存下来,那他可能就不会罔顾会计的职业道德。
有没有可能,你是混淆了职业判断和问题提出中的本质区别?动机并不是改变事实,而是利用一些逻辑上的、会计准则方面的规则地带,来对企业进行保护。
那我想问一下您方对于会计灰色地带的定义,如果这个负的对价到底是准则的允许还是弹性的空间?您当时不是默认了这个弹性的空间就可以作为一个操纵利润的手段吗?
他的动机并不会改变他的事实,生存的本质就是最大的商业实质。
还有最后一个问题,在资本市场上到底是大的投资者的数量多还是少?好的,时间到,感谢双方。
重见先生您好,我想问一下,您方认为的这种合法的生存社会,那会计中的合法是不是只等于不违反明文规定?
形式合规和实质正义我觉得是不一样的。市场公平不应该是认为对诚信披露的公平不公平,这种观点我觉得是片面的,因为它只看到了竞争者之间的公平,但是却无视了企业内成千上万利益相关者的生存。您就正方正面回答我,那会计中的合法是不是只等于不违反明文规定?是或者不是?
不是。那您刚才为什么不是?
哦,那我换个问题吧,我想问一下您方对于灰色地带的定义?
诚信的对应面是欺诈,不是准则内的职业判断。不造假不等于不违法。既然说是既要守法,但也不代表他的行为就不违法。虽然说道德层面的标准比较重要,但是如果在公司濒临灭亡的时候,就可以通过合理的手段,让公司的报表看起来是变亏为盈了,对吧?那这种所谓的投机,到底是出于会计的诚实,还是只是想让这个公司保下来呢?
想让公司保下来,肯定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也不代表说他就诚实了。那这种,我想让公司保下来,他是否就违背了会计的真实诚实性呢?因为您现在只是想让公司保下来。我们知道,如果一个人想要生存下来,那他可能就不会罔顾会计的职业道德。
有没有可能,你是混淆了职业判断和问题提出中的本质区别?动机并不是改变事实,而是利用一些逻辑上的、会计准则方面的规则地带,来对企业进行保护。
那我想问一下您方对于会计灰色地带的定义,如果这个负的对价到底是准则的允许还是弹性的空间?您当时不是默认了这个弹性的空间就可以作为一个操纵利润的手段吗?
他的动机并不会改变他的事实,生存的本质就是最大的商业实质。
还有最后一个问题,在资本市场上到底是大的投资者的数量多还是少?好的,时间到,感谢双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从本案他会角度清晰的问题,因和不在权管理学是合适,我完全赞同,并在此基础上追问正方三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第一,正方所谓的合法究竟是谁的合法?对方辩友反复强调不违反明文规定,但请各位注意,合法的规定标准不等于会计的职业标准,会计准则中的黑色地带从来不是留给CFO操纵用的后门,而是留给诚实会计人员合理职业判断的空间。什么叫合理?就是按照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比如一家公司的应收账款,预期净损失率明明是20%,你为了把应收坏账强行按50%计提,只是不违法,但这个数字还叫可靠吗? 第二,黑色地带真的没有风险?我们对方辩友是认为所有触碰规则红线就可以高枕无忧,但资本市场上比法律处罚更可怕的是信任的崩塌。那一家ST公司通过调整会计估计勉强通过审计,为什么会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出具保留意见?公司连续两年未出具无保留意见,直接退市怎么样?行政监管函立刻发出,股价下跌、投资者投诉,这种模式下,黑色地带真正的代价不是法律防线,而是信任的透支。请问对方辩友,当三家公司年度审计师的信任被投资者耗尽的时候,它真的能活下来? 第三,通过灰色地带保壳、维持上市资格,和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这两者之间本身就是矛盾的。为什么正方会将精力花在这些表面功夫上,就没有精力去解决真正的经营问题?配置的根本原因是主业不强的经营压力。这些问题靠调整会计估计真的能解决吗?它们不能真正改善公司的经营。资产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或优良资产,这些方案短期内可能很痛苦,甚至主动触发退市,但它们才是治本之策。利用黑色地带保护的所谓“保壳”方案,只会让管理层产生还能支撑的幻觉,延误了真正解决问题的时机。等到黑色地带撑不住的时候,公司连成长的机会都没有了,所以双方所说的法则不是在救公司,而是在延缓死亡,同时让投资者在虚假的希望中越陷越深。 会计准则的核心是实质重于形式,当会计估计脱离经济实质,被用来制造黑色地带、包装所谓合法,这就违背了会计工作的底线。最后我再次强调一遍,会计的生命线是诚信,这条线不能被逾越。 好的,感谢反方二辩。
从本案他会角度清晰的问题,因和不在权管理学是合适,我完全赞同,并在此基础上追问正方三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第一,正方所谓的合法究竟是谁的合法?对方辩友反复强调不违反明文规定,但请各位注意,合法的规定标准不等于会计的职业标准,会计准则中的黑色地带从来不是留给CFO操纵用的后门,而是留给诚实会计人员合理职业判断的空间。什么叫合理?就是按照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比如一家公司的应收账款,预期净损失率明明是20%,你为了把应收坏账强行按50%计提,只是不违法,但这个数字还叫可靠吗? 第二,黑色地带真的没有风险?我们对方辩友是认为所有触碰规则红线就可以高枕无忧,但资本市场上比法律处罚更可怕的是信任的崩塌。那一家ST公司通过调整会计估计勉强通过审计,为什么会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出具保留意见?公司连续两年未出具无保留意见,直接退市怎么样?行政监管函立刻发出,股价下跌、投资者投诉,这种模式下,黑色地带真正的代价不是法律防线,而是信任的透支。请问对方辩友,当三家公司年度审计师的信任被投资者耗尽的时候,它真的能活下来? 第三,通过灰色地带保壳、维持上市资格,和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这两者之间本身就是矛盾的。为什么正方会将精力花在这些表面功夫上,就没有精力去解决真正的经营问题?配置的根本原因是主业不强的经营压力。这些问题靠调整会计估计真的能解决吗?它们不能真正改善公司的经营。资产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或优良资产,这些方案短期内可能很痛苦,甚至主动触发退市,但它们才是治本之策。利用黑色地带保护的所谓“保壳”方案,只会让管理层产生还能支撑的幻觉,延误了真正解决问题的时机。等到黑色地带撑不住的时候,公司连成长的机会都没有了,所以双方所说的法则不是在救公司,而是在延缓死亡,同时让投资者在虚假的希望中越陷越深。 会计准则的核心是实质重于形式,当会计估计脱离经济实质,被用来制造黑色地带、包装所谓合法,这就违背了会计工作的底线。最后我再次强调一遍,会计的生命线是诚信,这条线不能被逾越。 好的,感谢反方二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有请正方三辩针对反方二辩的发言进行质询,双方共计时3分钟。
首先我想明确一下,黑色地带不是会计准则的漏洞,而是留给在职会计人员直接判断的空间。您方如果按照个案来说,您方是在面临退市风险后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盈余管理,说好听点是盈余管理,说难听点其实就是利润操纵。
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合理的直接判断,这是准则所允许的规则内操作,而不是有条件的刻意操作。违法造假我方坚决反对,而准则之内的选择和估计,是全球所有企业都在做的正常会计处理,我们只讨论准则之内的操作,绝不会越界。
哪一家从黑色地带开始操作的公司能保证自己不会走向极端?黑色地带的操作本来就很容易失控,那正方如何划定安全与危险的边界?如果画不出来,那所谓的准则之内就是一场赌博,而这场赌博的代价就是千万投资者的血汗钱。
首先,如果是违法的问题,法律一定会做出规定。那么法律没有做出规定的东西,说明我们如何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合理的会计政策选择是没有错误的。另外,我们也会在财务报表中对所做的政策选择进行充分披露。如果投资者需要知道我们的选择,是否存在造假,可以去详细查看我们的数据。
法律是最低的标准,但是会计不能只看法律,会计的标准应该更多依托职业道德。而且您说到合法的这个问题,近年来出台的监管新规、退市新规其实对灰色地带的限制越来越大,今天它可能是合法的,明天监管发现问题就会予以改正,使其变成不合法的,这个边界本来就很难界定。
灰色地带确实不是漏洞,而是主动的职业判断空间。但正如管理当局披露的信息中也明确说明,管理是在框架内合理进行调整,这与虚构交易、编造虚假数据有本质区别,不能把合法的职业判断等同于不诚信,这属于偷换概念。
那怎样才属于合法判断?我认为盈余管理和利润操纵其实本来就不太好界定。盈余管理其实就是向投资者、向市场展现公司比较好的一面,也就是利润较高的一面。
看是否就符合好的时间到,感谢双方,经过刚才几轮攻防,双方的交锋点已出。
有请正方三辩针对反方二辩的发言进行质询,双方共计时3分钟。
首先我想明确一下,黑色地带不是会计准则的漏洞,而是留给在职会计人员直接判断的空间。您方如果按照个案来说,您方是在面临退市风险后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盈余管理,说好听点是盈余管理,说难听点其实就是利润操纵。
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合理的直接判断,这是准则所允许的规则内操作,而不是有条件的刻意操作。违法造假我方坚决反对,而准则之内的选择和估计,是全球所有企业都在做的正常会计处理,我们只讨论准则之内的操作,绝不会越界。
哪一家从黑色地带开始操作的公司能保证自己不会走向极端?黑色地带的操作本来就很容易失控,那正方如何划定安全与危险的边界?如果画不出来,那所谓的准则之内就是一场赌博,而这场赌博的代价就是千万投资者的血汗钱。
首先,如果是违法的问题,法律一定会做出规定。那么法律没有做出规定的东西,说明我们如何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合理的会计政策选择是没有错误的。另外,我们也会在财务报表中对所做的政策选择进行充分披露。如果投资者需要知道我们的选择,是否存在造假,可以去详细查看我们的数据。
法律是最低的标准,但是会计不能只看法律,会计的标准应该更多依托职业道德。而且您说到合法的这个问题,近年来出台的监管新规、退市新规其实对灰色地带的限制越来越大,今天它可能是合法的,明天监管发现问题就会予以改正,使其变成不合法的,这个边界本来就很难界定。
灰色地带确实不是漏洞,而是主动的职业判断空间。但正如管理当局披露的信息中也明确说明,管理是在框架内合理进行调整,这与虚构交易、编造虚假数据有本质区别,不能把合法的职业判断等同于不诚信,这属于偷换概念。
那怎样才属于合法判断?我认为盈余管理和利润操纵其实本来就不太好界定。盈余管理其实就是向投资者、向市场展现公司比较好的一面,也就是利润较高的一面。
看是否就符合好的时间到,感谢双方,经过刚才几轮攻防,双方的交锋点已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进行视频小结。针对双方所有的评论,本质上都围绕三个分题展开: 第一,将合法的职业判断等同于违法的条理展开,灰色地带是合理的职业判断空间,用灰色地带认定非欺诈考务。我国采用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收入确认存在自行判断的空间。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实质重于形式,若一味趋向保守,则偏离了相关性的要求,且所有会计选择都在一个公允区域内,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误导投资者。 第二,面临市场退失风险时,将市场责任强加于管理层受托责任之上。退失意味着融资断裂、行业崩盘、供应链停摆,违背市场规律,不沟通的撤出责任必须聚焦于公司的实际生存,也不仅仅是法定机会,更包括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合法经营只是暂时困难的企业存活,不是干扰市场,而是管理者最基本的责任。 第三,将情有可原替换为不可取。情有可原的意思是,有可以理解该行为的理由。企业面临现实困难,但不违背不造假的前提下去救助,当然有可能情有可原。其次,我们不受情感代替原则,我们的原则始终是合法合规、不欺诈、守底线,即受托责任。 综上,对方的说辞是在混淆概念、颠倒是非,规范主体在规定框架内为企业争取一线生机,这并未违法而是责任,这样的行为当然情有可原。
接下来我们将进行。
进行视频小结。针对双方所有的评论,本质上都围绕三个分题展开: 第一,将合法的职业判断等同于违法的条理展开,灰色地带是合理的职业判断空间,用灰色地带认定非欺诈考务。我国采用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收入确认存在自行判断的空间。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实质重于形式,若一味趋向保守,则偏离了相关性的要求,且所有会计选择都在一个公允区域内,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误导投资者。 第二,面临市场退失风险时,将市场责任强加于管理层受托责任之上。退失意味着融资断裂、行业崩盘、供应链停摆,违背市场规律,不沟通的撤出责任必须聚焦于公司的实际生存,也不仅仅是法定机会,更包括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合法经营只是暂时困难的企业存活,不是干扰市场,而是管理者最基本的责任。 第三,将情有可原替换为不可取。情有可原的意思是,有可以理解该行为的理由。企业面临现实困难,但不违背不造假的前提下去救助,当然有可能情有可原。其次,我们不受情感代替原则,我们的原则始终是合法合规、不欺诈、守底线,即受托责任。 综上,对方的说辞是在混淆概念、颠倒是非,规范主体在规定框架内为企业争取一线生机,这并未违法而是责任,这样的行为当然情有可原。
接下来我们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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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方提出利用灰色地带调整报表的观点,我方认为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如果报表本身被操控,投资者根本无法通过调整后的数据进行判断,也就无法通过市场信号做出合理投资决策,最终会透支市场信任,让优质企业难以获得足够投资。
其次,我方认为,真实记录与信息披露才是解决中小投资者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正确方式。企业应当将经营困难与发展前景清晰披露,才能吸引长期资金;而依靠规则弹性操控报表,只会吸引短期投机资金。一旦投机行为暴露,引发的抛售只会更加剧烈。而且,企业通过操控报表维持存续,本质上是在拖延问题而非解决问题。那些连真实披露都难以做到的企业,本身就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哪怕通过灰色地带暂时过关,未来也终将倒闭。
这种灰色地带操作对市场公平的伤害是不可逆的。有能力进行盈余管理的企业可以轻松续命,而缺乏资源的中小型企业反而会被规则淘汰,最终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市场的健康发展从来不是靠粉饰报表支撑的,只有真实的经营改善才能真正为企业带来发展机会,而非依赖灰色地带的缓冲。
对方一直强调“不违反明文规定就是合法合规”,却回避了会计准则的核心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准则的灰色地带,从来不是给操控行为留的后门,而是给诚实的会计人员留的职业判断空间。当操作明显偏离经济实质,哪怕形式上不违规,本质上也是对会计可靠性的背叛,这不是生存所需,而是钻空子。
对方辩友只盯着不触碰法律底线,却无视了资本市场的生命线是信任。当审计师出具非标意见、交易所下发监管函、机构投资者用脚投票时,哪怕公司没有直接退市,其再融资能力与市场生命线已经彻底崩塌。灰色地带的报表操作从来不是法律的疏漏,而是市场的抛弃。
我方再次强调,会计的生命线是诚信。在会计的双重责任里,不仅有对工作的责任,更有对投资者的信托责任。依靠灰色地带维持的存续,只能保一时,保不了一世。守住规则底线却丧失市场信任,最终会失去立足之本。唯有诚实披露,才是真正的长远生存智慧。谢谢大家。
首先,对方提出利用灰色地带调整报表的观点,我方认为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如果报表本身被操控,投资者根本无法通过调整后的数据进行判断,也就无法通过市场信号做出合理投资决策,最终会透支市场信任,让优质企业难以获得足够投资。
其次,我方认为,真实记录与信息披露才是解决中小投资者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正确方式。企业应当将经营困难与发展前景清晰披露,才能吸引长期资金;而依靠规则弹性操控报表,只会吸引短期投机资金。一旦投机行为暴露,引发的抛售只会更加剧烈。而且,企业通过操控报表维持存续,本质上是在拖延问题而非解决问题。那些连真实披露都难以做到的企业,本身就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哪怕通过灰色地带暂时过关,未来也终将倒闭。
这种灰色地带操作对市场公平的伤害是不可逆的。有能力进行盈余管理的企业可以轻松续命,而缺乏资源的中小型企业反而会被规则淘汰,最终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市场的健康发展从来不是靠粉饰报表支撑的,只有真实的经营改善才能真正为企业带来发展机会,而非依赖灰色地带的缓冲。
对方一直强调“不违反明文规定就是合法合规”,却回避了会计准则的核心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准则的灰色地带,从来不是给操控行为留的后门,而是给诚实的会计人员留的职业判断空间。当操作明显偏离经济实质,哪怕形式上不违规,本质上也是对会计可靠性的背叛,这不是生存所需,而是钻空子。
对方辩友只盯着不触碰法律底线,却无视了资本市场的生命线是信任。当审计师出具非标意见、交易所下发监管函、机构投资者用脚投票时,哪怕公司没有直接退市,其再融资能力与市场生命线已经彻底崩塌。灰色地带的报表操作从来不是法律的疏漏,而是市场的抛弃。
我方再次强调,会计的生命线是诚信。在会计的双重责任里,不仅有对工作的责任,更有对投资者的信托责任。依靠灰色地带维持的存续,只能保一时,保不了一世。守住规则底线却丧失市场信任,最终会失去立足之本。唯有诚实披露,才是真正的长远生存智慧。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刚才那方一直在问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所说的,以及我们一些学员是不是从会计合规的角度。那我想举个例子,像A股某企业,2024年因为下游行业周期性低迷,存货跌价严重,前任管理层大幅计提了大额减值,现任管理层上市后认为行业即将回暖,对部分存货的计价进行了调整反馈,但请问对方,这种做法违法吗?
一方坐下后,另一方的计时已经开始。我方认为是不违法的,因为违法的法是法律的法,它在法律的框架内,担心它不符合会计的职业道德,我就应该用我的专业来维护合法的权益吗?但是,你方需要论证,你方已经连续两年亏损的相关指标并没有达标,如何并且现在只能用盈余管理来保住自己的财务报表。你如何确定你在之后的一年就能够持续回升?你刚才说了,就是我这个到手的亏损,一是进入你们,二是不可能是问你吗?你难道导致难?但是你的政策问题一般只有1年,经连续两年相关的指标不合格,你如何来确定?那一定是政策问题,而不是你方公司的经营问题。我说的是一种情况,我得这种情况。
好了,不要破坏秩序。但是,你方只用了利好于你方的情况,那我们也可以提更多的情况。比如说,现在两家企业,他们对赌,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现在你方通过手段让你方活,那我方死了,你怎么怕我方死?难道商业一定是两家一定要共存共生吗?你方这个观点什么意思?我只是举了一个不太有利于我方的例子,我只是举了一个你方在这种情况下可能的一种实行,因为不一定就像你方说的,你现在实行就是保持之后就一定能够持续进行10次回撤。那给他一个机会吗?那没关系,就是举个例子,比如说,您说你方可以,那你一方做的它大大的实力,百分之多少能够上传那个保证名?刚才这个例子说了,再把烦给你重复一遍,看说什么。但是为什么要给你机会?市场本来就是因为优胜劣汰,它是个生存的,为什么要给你机会?请刚刚重复一下,我们这方说的那个,他已经说过这个,你是能够正常运行的,我方没有义务重复您方的例子,谢谢。
我方从来不支持僵尸企业反复存活,但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是否情有可原,而不是是否应该长期存在。第一次面临的市场风险是退出风险,是公司为了生存,生存努力定情有可原,但是如果他之后仍然不改进,那依然不是个好方法。我认为最终这个是就把当前的一些问题解决了之后,应该可以用产业或者其他的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也忽略了盈余管理带来的长期伤害远大于短期退出的痛苦。
刚才提到一个就是说,觉得我们的这个做法,然后他们提到的一些就是关于现在会如何去做出辅助的方法,然后最后还提到了一句话,说是会可能会触发退市。那我想问对方,退市等不等于破产。它可以造成破产的事实,我去查数据股历史上的具体情况,这个就是有多少在上市公司退市的,这其实是比较少的。那就是之后银行抽贷、供应链断裂、客户流失,以及股价下跌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对方辩友应该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就跟我们说,这是他非常有可能导致破产。那在中国可能是现实影响,就是每一家公司把这个机构作为了我们考虑的问题,不能我们考虑问题不能,我们讨论是现实的,能不能分这一个。
他们开始不是他们坐下就开始,就是我要说一下对方辩友刚才不认真听我们这个分的案例,人家已经说了,就是它是存在一种可能机会重的,但使用之后呢,他不断会的存在,你就会像你们说的,能够给中小投资者带来利益啊。他这个机会还应该给他的吗?你还是没有回答我这个机会应不应该给,机会就应该给,说该还是不该,个人犯的错误给了这个社会的机会该不该。可是您刚说的就是,如果用虚假一定的数据,然后让他们投资者继续持有或者继续加仓的话,那这样将来崩盘的时候对他们的危害不是更大吗?这个不是虚假,你这个坚持怎么定义呢?我们在会计的可控范围之内,比如说折旧年限从10年改成5年,是不是能允许的呀?原来和10年或5年折旧是不是可以允许的呀?我原来折10年,现在折有5年,那这个是不是可以保留的呀,这个难道就是虚假的吗?
首先,你方最先举的那个例子就是说,因为前面在说政策失误,但那只是其中一种情况,也是一个非常小的情况。然后,再者,你方说折旧年限的改变,像改变它要有可比性,你要有合理的理由。如果你只是今天你方紧张对税,所以我们就去改这个折旧年限,是否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我觉得对方辩友当时呢,他会上2017年发表十表公司,我们所说的这些会计处理确实确实延迟过去的。嗯,我在看。首先,会计选择不同方法肯定是会用适当的理由的,但是他会将这个理由披露在公开的数据上。如果有任何问题,投资者都可以看到,都可以看到,对所有投资者都可以看到。但是目前这个辩题,他并没有说你方到底有没有保证成功。那如果没有保证成功,被市场监管局认为你就是财务造假,那么你方就会立刻退市,并且面临巨大的惩罚。在我想在谁这方面,我要去破坏你们想象,而结合实际。那对方面,我刚才一直说了,就是如果所有的端市场高了,那第一我没有对所有公司都个如果如果人方本身就有问题,如果来,如果公司有法律界,法律法界一些极的边界的方面一直在认为你们一定能够之后就能够针对持续。并且有时候在法院,现在我们就是要运用法律。我们也是在一个法律事情的时吧,有的时候你打辩论,对,就是你打官司,你就是要去适用这些法律啊,你就是要用法律的一些原则。比如说法理学提出来说,为什么不去讲理论,特别想实现那些个别的例子,那我想解决他们有这个问题,就是我们刚才举的所有方,我认为就是我们好的。
正方时间到,反方可以继续发言。但是我想重申一遍,会计的职责是守护真实,而不是当有可能的修复投资者信心的行为,本质上就是拿投资者的利益去冒险,这是绝不可取的,也是给投资者画了一张饼,营业的状况并未改善,因为管理层把精力放在了调整利润上,反而忽视了改变现状。而且啊,按照目前的规则,新规就是你已经连续两年没有达到相关的指标,那么在第三年会面临更严格的上市审核,并且会适用报告产品是否正确的这些规则。所以,你方如果在下一年想要起死回升,持续经营,保住上市地位,必须要有更好的财务表现。您方前面说了是合理的,我方认为自己做的行为是合理的,直接宽松,但是您方是在面临退市风险的情况下进行了盈余管理,你方能够完全保证自己完完全全的过关,并且完全的。
刚才那方一直在问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所说的,以及我们一些学员是不是从会计合规的角度。那我想举个例子,像A股某企业,2024年因为下游行业周期性低迷,存货跌价严重,前任管理层大幅计提了大额减值,现任管理层上市后认为行业即将回暖,对部分存货的计价进行了调整反馈,但请问对方,这种做法违法吗?
一方坐下后,另一方的计时已经开始。我方认为是不违法的,因为违法的法是法律的法,它在法律的框架内,担心它不符合会计的职业道德,我就应该用我的专业来维护合法的权益吗?但是,你方需要论证,你方已经连续两年亏损的相关指标并没有达标,如何并且现在只能用盈余管理来保住自己的财务报表。你如何确定你在之后的一年就能够持续回升?你刚才说了,就是我这个到手的亏损,一是进入你们,二是不可能是问你吗?你难道导致难?但是你的政策问题一般只有1年,经连续两年相关的指标不合格,你如何来确定?那一定是政策问题,而不是你方公司的经营问题。我说的是一种情况,我得这种情况。
好了,不要破坏秩序。但是,你方只用了利好于你方的情况,那我们也可以提更多的情况。比如说,现在两家企业,他们对赌,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现在你方通过手段让你方活,那我方死了,你怎么怕我方死?难道商业一定是两家一定要共存共生吗?你方这个观点什么意思?我只是举了一个不太有利于我方的例子,我只是举了一个你方在这种情况下可能的一种实行,因为不一定就像你方说的,你现在实行就是保持之后就一定能够持续进行10次回撤。那给他一个机会吗?那没关系,就是举个例子,比如说,您说你方可以,那你一方做的它大大的实力,百分之多少能够上传那个保证名?刚才这个例子说了,再把烦给你重复一遍,看说什么。但是为什么要给你机会?市场本来就是因为优胜劣汰,它是个生存的,为什么要给你机会?请刚刚重复一下,我们这方说的那个,他已经说过这个,你是能够正常运行的,我方没有义务重复您方的例子,谢谢。
我方从来不支持僵尸企业反复存活,但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是否情有可原,而不是是否应该长期存在。第一次面临的市场风险是退出风险,是公司为了生存,生存努力定情有可原,但是如果他之后仍然不改进,那依然不是个好方法。我认为最终这个是就把当前的一些问题解决了之后,应该可以用产业或者其他的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也忽略了盈余管理带来的长期伤害远大于短期退出的痛苦。
刚才提到一个就是说,觉得我们的这个做法,然后他们提到的一些就是关于现在会如何去做出辅助的方法,然后最后还提到了一句话,说是会可能会触发退市。那我想问对方,退市等不等于破产。它可以造成破产的事实,我去查数据股历史上的具体情况,这个就是有多少在上市公司退市的,这其实是比较少的。那就是之后银行抽贷、供应链断裂、客户流失,以及股价下跌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对方辩友应该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就跟我们说,这是他非常有可能导致破产。那在中国可能是现实影响,就是每一家公司把这个机构作为了我们考虑的问题,不能我们考虑问题不能,我们讨论是现实的,能不能分这一个。
他们开始不是他们坐下就开始,就是我要说一下对方辩友刚才不认真听我们这个分的案例,人家已经说了,就是它是存在一种可能机会重的,但使用之后呢,他不断会的存在,你就会像你们说的,能够给中小投资者带来利益啊。他这个机会还应该给他的吗?你还是没有回答我这个机会应不应该给,机会就应该给,说该还是不该,个人犯的错误给了这个社会的机会该不该。可是您刚说的就是,如果用虚假一定的数据,然后让他们投资者继续持有或者继续加仓的话,那这样将来崩盘的时候对他们的危害不是更大吗?这个不是虚假,你这个坚持怎么定义呢?我们在会计的可控范围之内,比如说折旧年限从10年改成5年,是不是能允许的呀?原来和10年或5年折旧是不是可以允许的呀?我原来折10年,现在折有5年,那这个是不是可以保留的呀,这个难道就是虚假的吗?
首先,你方最先举的那个例子就是说,因为前面在说政策失误,但那只是其中一种情况,也是一个非常小的情况。然后,再者,你方说折旧年限的改变,像改变它要有可比性,你要有合理的理由。如果你只是今天你方紧张对税,所以我们就去改这个折旧年限,是否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我觉得对方辩友当时呢,他会上2017年发表十表公司,我们所说的这些会计处理确实确实延迟过去的。嗯,我在看。首先,会计选择不同方法肯定是会用适当的理由的,但是他会将这个理由披露在公开的数据上。如果有任何问题,投资者都可以看到,都可以看到,对所有投资者都可以看到。但是目前这个辩题,他并没有说你方到底有没有保证成功。那如果没有保证成功,被市场监管局认为你就是财务造假,那么你方就会立刻退市,并且面临巨大的惩罚。在我想在谁这方面,我要去破坏你们想象,而结合实际。那对方面,我刚才一直说了,就是如果所有的端市场高了,那第一我没有对所有公司都个如果如果人方本身就有问题,如果来,如果公司有法律界,法律法界一些极的边界的方面一直在认为你们一定能够之后就能够针对持续。并且有时候在法院,现在我们就是要运用法律。我们也是在一个法律事情的时吧,有的时候你打辩论,对,就是你打官司,你就是要去适用这些法律啊,你就是要用法律的一些原则。比如说法理学提出来说,为什么不去讲理论,特别想实现那些个别的例子,那我想解决他们有这个问题,就是我们刚才举的所有方,我认为就是我们好的。
正方时间到,反方可以继续发言。但是我想重申一遍,会计的职责是守护真实,而不是当有可能的修复投资者信心的行为,本质上就是拿投资者的利益去冒险,这是绝不可取的,也是给投资者画了一张饼,营业的状况并未改善,因为管理层把精力放在了调整利润上,反而忽视了改变现状。而且啊,按照目前的规则,新规就是你已经连续两年没有达到相关的指标,那么在第三年会面临更严格的上市审核,并且会适用报告产品是否正确的这些规则。所以,你方如果在下一年想要起死回升,持续经营,保住上市地位,必须要有更好的财务表现。您方前面说了是合理的,我方认为自己做的行为是合理的,直接宽松,但是您方是在面临退市风险的情况下进行了盈余管理,你方能够完全保证自己完完全全的过关,并且完全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