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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正反双方四辩进行对辩。
您方认为以暴制暴能控制损害程度吗?我方认为这是一种制止行为。您方刚才提到"以暴制暴就是非法暴力",请问这一论断的依据是什么?如果天然认定暴力就是非法,需要您方进行定义与论证。
以暴制暴与以暴易暴是两个概念。当有人实施袭击时,使用暴力制止该行为,这是否属于以暴制暴?您方一辩将以暴制暴定义为"个人或群体用非法暴力手段惩罚其认定的不公",而您方主张以暴制暴是正义,这是否意味着您方认为私刑具有合法性?
如果法律对精神病人犯罪判决不公,民众是否应当通过死刑来寻求正义?民间若对冤案采取暴力复仇,是否意味着所有冤案受害者都应持刀上街寻仇?以暴制暴与私刑是同一概念吗?
若A对B实施以暴制暴,B的家属再对A实施以暴制暴,按照此逻辑,是否谁的暴力更强谁就掌握正义?您方认为当场制止暴力属于以暴制暴,那么事后报复是否也属于以暴制暴?您方始终未明确以暴制暴的尺度标准,也未论证其滞后性问题。
在诸多案例中,民众追求正义时...
我完全无法理解对方的逻辑。对方始终将以暴制暴与私刑混为一谈,私刑与以暴制暴本质不同。当他人实施暴力时,使用必要限度的暴力予以制止,这才是以暴制暴。而事后纠集他人报复属于复仇行为,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对方将私刑等同于以暴制暴的观点,本身就存在逻辑错误。
下面有请正反双方四辩进行对辩。
您方认为以暴制暴能控制损害程度吗?我方认为这是一种制止行为。您方刚才提到"以暴制暴就是非法暴力",请问这一论断的依据是什么?如果天然认定暴力就是非法,需要您方进行定义与论证。
以暴制暴与以暴易暴是两个概念。当有人实施袭击时,使用暴力制止该行为,这是否属于以暴制暴?您方一辩将以暴制暴定义为"个人或群体用非法暴力手段惩罚其认定的不公",而您方主张以暴制暴是正义,这是否意味着您方认为私刑具有合法性?
如果法律对精神病人犯罪判决不公,民众是否应当通过死刑来寻求正义?民间若对冤案采取暴力复仇,是否意味着所有冤案受害者都应持刀上街寻仇?以暴制暴与私刑是同一概念吗?
若A对B实施以暴制暴,B的家属再对A实施以暴制暴,按照此逻辑,是否谁的暴力更强谁就掌握正义?您方认为当场制止暴力属于以暴制暴,那么事后报复是否也属于以暴制暴?您方始终未明确以暴制暴的尺度标准,也未论证其滞后性问题。
在诸多案例中,民众追求正义时...
我完全无法理解对方的逻辑。对方始终将以暴制暴与私刑混为一谈,私刑与以暴制暴本质不同。当他人实施暴力时,使用必要限度的暴力予以制止,这才是以暴制暴。而事后纠集他人报复属于复仇行为,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对方将私刑等同于以暴制暴的观点,本身就存在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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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反方一辩:可以听到声音吗,同学?请再说句话,刚刚显示声音有点小。麦克风测试可以听到,非常清晰。
首先第一个问题,你前面提到了一个定义叫做阻止更多伤害发生,这个是关于正义的定义是吗?还是以暴制暴?
正方一辩:正义指的是能够维护个体基本权益,捍卫集体根本利益,阻止更大伤害发生,且符合人类普遍价值追求的行为准则。
反方一辩:今天我来给你举例子,邓超演过一部电影叫做《城市之光》,里面有一个人因为一些罪犯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或者根据法律的漏洞逃脱了,这个时候有个人站出来说他制裁了他们,你觉得这个时候是正义吗?
正方一辩:我觉得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因为在这道题的讨论中,如果只有公权力才可以限制这种行为。
反方一辩:所以我方后续会跟你论证,你关于正义的定义中“阻止更多伤害发生”根本无法构成今天所说的正义。我接着问你,你刚才提到论一,叫做敢于有勇气对抗以暴制暴,对吗?
正方一辩:我是说在法律难以保护个人权利的情况下,以及法律已经完全被破坏的情况下,你至少要保有敢于保护自己的勇气,才能防止自己受到更大的伤害。
反方一辩:我拿家暴的例子来问你,云南监狱里223名暴力女刑犯中,77.6%的人因家暴引发犯罪,这点没问题,但多数人选择投毒或趁对方无法反抗时杀人,你告诉我这个时候也是正义吗?
正方一辩:以暴制暴指的是限制丈夫的行为,而不是反过来进行复仇,这叫做复仇行为,不叫以暴制暴。
反方一辩:所以我们今天看到,在这样的讨论范围之内,这其实也叫做以暴制暴,具体的我方后续会跟你论证你们所说的根本不是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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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第一个问题,你前面提到了一个定义叫做阻止更多伤害发生,这个是关于正义的定义是吗?还是以暴制暴?
正方一辩:正义指的是能够维护个体基本权益,捍卫集体根本利益,阻止更大伤害发生,且符合人类普遍价值追求的行为准则。
反方一辩:今天我来给你举例子,邓超演过一部电影叫做《城市之光》,里面有一个人因为一些罪犯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或者根据法律的漏洞逃脱了,这个时候有个人站出来说他制裁了他们,你觉得这个时候是正义吗?
正方一辩:我觉得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因为在这道题的讨论中,如果只有公权力才可以限制这种行为。
反方一辩:所以我方后续会跟你论证,你关于正义的定义中“阻止更多伤害发生”根本无法构成今天所说的正义。我接着问你,你刚才提到论一,叫做敢于有勇气对抗以暴制暴,对吗?
正方一辩:我是说在法律难以保护个人权利的情况下,以及法律已经完全被破坏的情况下,你至少要保有敢于保护自己的勇气,才能防止自己受到更大的伤害。
反方一辩:我拿家暴的例子来问你,云南监狱里223名暴力女刑犯中,77.6%的人因家暴引发犯罪,这点没问题,但多数人选择投毒或趁对方无法反抗时杀人,你告诉我这个时候也是正义吗?
正方一辩:以暴制暴指的是限制丈夫的行为,而不是反过来进行复仇,这叫做复仇行为,不叫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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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好。开宗明义,以暴制暴是以强制手段达到制止侵害的目的,而辩题中的"制止"强调的是限制不法行为,并非要求受害者采取极端报复。例如当受害者面临杀人犯的侵袭威胁时,控制对方使其无法继续攻击即构成制止,而非必须将其杀害。
值得一提的是,本场辩论需基于一个基本共识:我们所讨论的"正义",是指能够维护个体基本权益、捍卫集体根本利益、阻止更大伤害发生,且符合人类普遍价值追求的行为准则。基于此,我方论证如下:
第一,在法律难以保护个人权利的领域或法律体系已完全被破坏的情况下,以暴制暴是捍卫正义的必要勇气。当前法律对部分个人权利的界定存在模糊地带,导致权利保护出现真空。以山东于欢案为例,当多名讨债人员对其母亲实施不法侵害时,于欢在遭受威胁与压力下进行反抗,一审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正是在社会舆论对其行为的广泛支持下,二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曾指出,于欢案唤醒了法律对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视,也推动了司法理念的进步。他的勇气不仅使自身权利得到维护,更捍卫了集体利益。
同时,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当法律体系完全失效时,以暴制暴成为民族存续的唯一选择。以抗日战争为例,日本发动的非正义战争使旧有国际法律秩序完全失效,国内法律亦因国土沦陷无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初期的妥协退让导致日军迅速攻陷东北三省,民族危机加剧;直至中国人民以武装暴力反抗侵略者,才真正实现了保卫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正义目标。
第二,当自身权利正在遭受侵犯,法律救济因时效性限制难以介入,尤其是生命安全面临迫在眉睫的威胁时,以暴制暴成为保护个体存活的终极手段。董珊珊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其丈夫持续数月对其实施殴打控制,尽管她与家人八次报警,均未获得有效干预,最终因被殴打后继发感染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在法律尚能介入的阶段,她始终采取逃跑、诉苦等非暴力方式,未尝试以强制手段制止侵害,最终付出生命代价。
相反,在传销人员郭某以谈恋爱为名欺骗盛春平的案例中,当诈骗团伙试图逼迫其就范时,盛春平持刀反抗造成对方伤害后成功逃脱。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正是这份以暴制暴的勇气保护了他最基本的生存权,使其得以在后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他权益。这一成功案例证明,以暴制暴能够实现及时止损,有效维护正义。
综上,我方认为以暴制暴是正义的。
谢谢主席,大家好。开宗明义,以暴制暴是以强制手段达到制止侵害的目的,而辩题中的"制止"强调的是限制不法行为,并非要求受害者采取极端报复。例如当受害者面临杀人犯的侵袭威胁时,控制对方使其无法继续攻击即构成制止,而非必须将其杀害。
值得一提的是,本场辩论需基于一个基本共识:我们所讨论的"正义",是指能够维护个体基本权益、捍卫集体根本利益、阻止更大伤害发生,且符合人类普遍价值追求的行为准则。基于此,我方论证如下:
第一,在法律难以保护个人权利的领域或法律体系已完全被破坏的情况下,以暴制暴是捍卫正义的必要勇气。当前法律对部分个人权利的界定存在模糊地带,导致权利保护出现真空。以山东于欢案为例,当多名讨债人员对其母亲实施不法侵害时,于欢在遭受威胁与压力下进行反抗,一审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正是在社会舆论对其行为的广泛支持下,二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曾指出,于欢案唤醒了法律对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视,也推动了司法理念的进步。他的勇气不仅使自身权利得到维护,更捍卫了集体利益。
同时,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当法律体系完全失效时,以暴制暴成为民族存续的唯一选择。以抗日战争为例,日本发动的非正义战争使旧有国际法律秩序完全失效,国内法律亦因国土沦陷无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初期的妥协退让导致日军迅速攻陷东北三省,民族危机加剧;直至中国人民以武装暴力反抗侵略者,才真正实现了保卫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正义目标。
第二,当自身权利正在遭受侵犯,法律救济因时效性限制难以介入,尤其是生命安全面临迫在眉睫的威胁时,以暴制暴成为保护个体存活的终极手段。董珊珊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其丈夫持续数月对其实施殴打控制,尽管她与家人八次报警,均未获得有效干预,最终因被殴打后继发感染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在法律尚能介入的阶段,她始终采取逃跑、诉苦等非暴力方式,未尝试以强制手段制止侵害,最终付出生命代价。
相反,在传销人员郭某以谈恋爱为名欺骗盛春平的案例中,当诈骗团伙试图逼迫其就范时,盛春平持刀反抗造成对方伤害后成功逃脱。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正是这份以暴制暴的勇气保护了他最基本的生存权,使其得以在后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他权益。这一成功案例证明,以暴制暴能够实现及时止损,有效维护正义。
综上,我方认为以暴制暴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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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维护个体基本权益、捍卫集体根本利益、阻止更大伤害发生,且符合人类普遍价值追求的行为准则即为正义
感谢主席,各位好。我方认为,以暴制暴不是正义。
个体或群体以非法暴力手段惩罚其认定的不公,实质是私刑行为。而正义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与法治原则的公正状态,其核心是程序正当性与结果可控性。因此,今天我方判断以暴制暴是否正义的核心标准,在于其能否构建可持续的社会秩序。我方将从以下两方面展开论证:
首先,以暴制暴颠覆程序正义,纵容权力失序。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法律灰色地带,看似无法被监管约束,却恰是程序正义的价值所在。法律通过证据审查、上诉机制等程序约束权力任性,避免冤案不可逆。例如高龄性侵者免于收监、校园欺凌取证困难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修订解决,而非默许私刑。以暴制暴将正义简化为强弱博弈。电影《心理罪之城市之光》中,江亚杀害不孝子时以水牢模拟子宫施虐,手段比施暴者更加残忍;其炸死无良律师时,爆炸更是波及无辜民众。当暴力被冠以正义之名时,施暴者便自诩为神,而民众则沦为暴力的共谋者。我们必须明确:法律未制裁绝不等于暴力可替代,私刑的存在必然瓦解制度权威。以上海校园案例为例,父亲王某因怀疑女儿被校园欺凌而杀害男生,即便欺凌属实,私刑也彻底摧毁了两个家庭——加害者家庭破碎,女儿因舆论背负终身阴影,而校园暴力防治机制反而被民众忽视。
其次,以暴制暴点燃民众戾气,催化社会动荡。仍是《城市之光》的例子,电影中江亚通过投票决定任川的生死,十万网民点赞引爆炸弹。这种多数人暴力本质是民粹审判,将复杂事实简化为二元选择,忽略了证据链与辩护权。正如电影中任川临死前的绝望控诉:"为什么我们本质上没有外面说的那么坏?"键盘侠以正义之名宣泄情绪,却将城市拖入混乱漩涡。现实中,常某殴打老师视频下"打得好"等言论充斥评论区,诱发多起模仿性报复事件,形成暴力传染。网络暴力与私刑由此形成共生链条:只要不符合大众的正义观,就可能被审判。铺天盖地的网络舆论足以压垮人,甚至无需"城市之光"这样的伪正义使者出现。当所谓"以正义之名惩治恶人"成为社会现象,社会撕裂会快速传播并制造普遍恐惧。如上海校园事件后,网络大量"杀得好"言论认为"男孩欺凌女生就该死",这种对暴力的美化掩盖了真相——男孩是否欺凌尚无定论,但暴力已让社会陷入"你伤我一分,我还你十倍"的原始复仇逻辑。人们开始惶恐自己的一言一行是否会被审判。
所谓以暴制暴不过是满足一时之快,因此,以暴制暴不是正义。
感谢主席,各位好。我方认为,以暴制暴不是正义。
个体或群体以非法暴力手段惩罚其认定的不公,实质是私刑行为。而正义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与法治原则的公正状态,其核心是程序正当性与结果可控性。因此,今天我方判断以暴制暴是否正义的核心标准,在于其能否构建可持续的社会秩序。我方将从以下两方面展开论证:
首先,以暴制暴颠覆程序正义,纵容权力失序。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法律灰色地带,看似无法被监管约束,却恰是程序正义的价值所在。法律通过证据审查、上诉机制等程序约束权力任性,避免冤案不可逆。例如高龄性侵者免于收监、校园欺凌取证困难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修订解决,而非默许私刑。以暴制暴将正义简化为强弱博弈。电影《心理罪之城市之光》中,江亚杀害不孝子时以水牢模拟子宫施虐,手段比施暴者更加残忍;其炸死无良律师时,爆炸更是波及无辜民众。当暴力被冠以正义之名时,施暴者便自诩为神,而民众则沦为暴力的共谋者。我们必须明确:法律未制裁绝不等于暴力可替代,私刑的存在必然瓦解制度权威。以上海校园案例为例,父亲王某因怀疑女儿被校园欺凌而杀害男生,即便欺凌属实,私刑也彻底摧毁了两个家庭——加害者家庭破碎,女儿因舆论背负终身阴影,而校园暴力防治机制反而被民众忽视。
其次,以暴制暴点燃民众戾气,催化社会动荡。仍是《城市之光》的例子,电影中江亚通过投票决定任川的生死,十万网民点赞引爆炸弹。这种多数人暴力本质是民粹审判,将复杂事实简化为二元选择,忽略了证据链与辩护权。正如电影中任川临死前的绝望控诉:"为什么我们本质上没有外面说的那么坏?"键盘侠以正义之名宣泄情绪,却将城市拖入混乱漩涡。现实中,常某殴打老师视频下"打得好"等言论充斥评论区,诱发多起模仿性报复事件,形成暴力传染。网络暴力与私刑由此形成共生链条:只要不符合大众的正义观,就可能被审判。铺天盖地的网络舆论足以压垮人,甚至无需"城市之光"这样的伪正义使者出现。当所谓"以正义之名惩治恶人"成为社会现象,社会撕裂会快速传播并制造普遍恐惧。如上海校园事件后,网络大量"杀得好"言论认为"男孩欺凌女生就该死",这种对暴力的美化掩盖了真相——男孩是否欺凌尚无定论,但暴力已让社会陷入"你伤我一分,我还你十倍"的原始复仇逻辑。人们开始惶恐自己的一言一行是否会被审判。
所谓以暴制暴不过是满足一时之快,因此,以暴制暴不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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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制暴能否构建可持续的社会秩序。
下面有请反方二辩反驳。
对方将"以暴制暴"的定义过度泛化,试图将所有对抗行为都纳入讨论范围。我们需明确区分两类情况:司法领域内的合法暴力与非司法领域的暴力行为,二者均无法证明以暴制暴具有正义属性。
首先,司法程序内的合法暴力并非正义的必然构成,而是偶然因素。历史上,诸如不给饮食、强迫马步等变相体罚,以及与沙拉手术类似的严刑逼供手段,均已被明确认定为非法行为,这些正是以暴制暴不正义的体现。即便在现代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现象依然存在,此类行为同样不具备正义性。可见司法体系内的暴力行为本身就存在正义与非正义的双重可能,对方不能以偏概全。
其次,在非司法领域,当程序正义缺失、体制争议无法解决时,以暴制暴更易导致灾难性后果。以宏观历史事件为例:抗日战争期间,德国因《凡尔赛和约》的压迫,希特勒以"对抗不公正体系"为名发动二战,这种以暴制暴行为显然与正义无关。对方将特定历史事件与暴力行为简单绑定,忽视了暴力手段本身的非正义本质。
微观层面的案例更凸显以暴制暴的危害性。今年8月发生的美团外卖员事件中,夫妻顾客的贪小便宜行为引发纠纷,在辱骂等精神暴力刺激下,外卖员最终选择自残。此类冲突中,双方往往因缺乏理性沟通,将暴力作为矛盾的第一反应,最终导致情绪宣泄式的攻击行为。从街头斗殴升级为恶性犯罪,正是以暴制暴激化矛盾的典型表现,这种基于情绪激化的暴力行为,恰恰触碰了正义的底线。
综上所述,无论是司法体系内的暴力滥用,还是非司法领域的暴力冲突,以暴制暴均无法必然导向正义,反而常常成为制造更大不正义的根源。
下面有请反方二辩反驳。
对方将"以暴制暴"的定义过度泛化,试图将所有对抗行为都纳入讨论范围。我们需明确区分两类情况:司法领域内的合法暴力与非司法领域的暴力行为,二者均无法证明以暴制暴具有正义属性。
首先,司法程序内的合法暴力并非正义的必然构成,而是偶然因素。历史上,诸如不给饮食、强迫马步等变相体罚,以及与沙拉手术类似的严刑逼供手段,均已被明确认定为非法行为,这些正是以暴制暴不正义的体现。即便在现代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现象依然存在,此类行为同样不具备正义性。可见司法体系内的暴力行为本身就存在正义与非正义的双重可能,对方不能以偏概全。
其次,在非司法领域,当程序正义缺失、体制争议无法解决时,以暴制暴更易导致灾难性后果。以宏观历史事件为例:抗日战争期间,德国因《凡尔赛和约》的压迫,希特勒以"对抗不公正体系"为名发动二战,这种以暴制暴行为显然与正义无关。对方将特定历史事件与暴力行为简单绑定,忽视了暴力手段本身的非正义本质。
微观层面的案例更凸显以暴制暴的危害性。今年8月发生的美团外卖员事件中,夫妻顾客的贪小便宜行为引发纠纷,在辱骂等精神暴力刺激下,外卖员最终选择自残。此类冲突中,双方往往因缺乏理性沟通,将暴力作为矛盾的第一反应,最终导致情绪宣泄式的攻击行为。从街头斗殴升级为恶性犯罪,正是以暴制暴激化矛盾的典型表现,这种基于情绪激化的暴力行为,恰恰触碰了正义的底线。
综上所述,无论是司法体系内的暴力滥用,还是非司法领域的暴力冲突,以暴制暴均无法必然导向正义,反而常常成为制造更大不正义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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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对“以暴制暴”中的“暴力”定义究竟是什么?将暴力限定为非法暴力手段,这是典型的循环论证。若暴力已被定义为非法,那论证其不正义自然轻松,这明显是在降低定义下限。
但事实上,合法的暴力手段客观存在。无论是执法机关对拼死抵抗的贩毒者使用警棍,还是公民在深夜小巷遭遇酒徒侵害时行使正当防卫权,这些合法暴力场景都是对方循环论证的定义无法解释的。
关于“以暴制暴”的适用范围,对方显然混淆了制止与惩罚的界限。若在街上看到有人偷窃,冲上去将其痛殴致死,会有多少人认可这是以暴制暴?对方列举的例证存在根本缺陷:
首先,所谓“替天行道”式的私人制裁并非以暴制暴。当犯罪者逃脱法律制裁后实施私刑,这本质是复仇而非制止。正如对曾经侵害自己的仇人,在其年老体衰时进行殴打,这只会被视为报复,而非以暴制暴。
其次,投毒杀害曾实施家暴的丈夫也不属于以暴制暴范畴。趁对方未施暴时从柜子取出毒药将其毒死,这是预谋复仇,与以暴制暴的核心要义相差甚远。
对方始终在用“以暴易暴”的复仇逻辑偷换“以暴制暴”的实质定义,通过循环论证完成简易论证,这种论证方式根本无法成立。
对方对“以暴制暴”中的“暴力”定义究竟是什么?将暴力限定为非法暴力手段,这是典型的循环论证。若暴力已被定义为非法,那论证其不正义自然轻松,这明显是在降低定义下限。
但事实上,合法的暴力手段客观存在。无论是执法机关对拼死抵抗的贩毒者使用警棍,还是公民在深夜小巷遭遇酒徒侵害时行使正当防卫权,这些合法暴力场景都是对方循环论证的定义无法解释的。
关于“以暴制暴”的适用范围,对方显然混淆了制止与惩罚的界限。若在街上看到有人偷窃,冲上去将其痛殴致死,会有多少人认可这是以暴制暴?对方列举的例证存在根本缺陷:
首先,所谓“替天行道”式的私人制裁并非以暴制暴。当犯罪者逃脱法律制裁后实施私刑,这本质是复仇而非制止。正如对曾经侵害自己的仇人,在其年老体衰时进行殴打,这只会被视为报复,而非以暴制暴。
其次,投毒杀害曾实施家暴的丈夫也不属于以暴制暴范畴。趁对方未施暴时从柜子取出毒药将其毒死,这是预谋复仇,与以暴制暴的核心要义相差甚远。
对方始终在用“以暴易暴”的复仇逻辑偷换“以暴制暴”的实质定义,通过循环论证完成简易论证,这种论证方式根本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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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你方所说的“释放式”是什么意思?你方认为是什么情况?我方认为,像对抗替代等理论也包含知识体系,我们都在讨论其中是否存在报复的意味。
我认为用一种暴力取代另一种暴力行为,是否属于报复可以另当别论,但对方所说的“取代”并不能成立。对方所指的暴力伤害若不以制止暴力为目的,与报告制止暴力并无关联。我想请问,你方认为电气设备与肠癌有何关联?我认为你方对正义的定义不够清晰,能否明确说明定义?
假设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一名杀人犯在小胡同里持刀向你冲来,身后没有任何逃跑的道路,你打算怎么做?如果求饶无效,对方执意要实施伤害,你会如何应对?我认为正常人遇到这种情况的第一反应可能是反抗。当无法逃跑时,与对方搏斗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暴力手段维护正义,这是个人层面的情况。
从国家层面来看,如抗日战争这样的正义战争,我国的法律显然对侵略者不适用。你方是否认为抗日战争是非正义的?前面你方提到“一半正义一半不正义”,这种说法无法论证战争的正义性。总书记强调抗日战争是为人类正义而战,我再给你一次机会:抗日战争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
你方认为战争存在正义与不正义之分,却将抗日战争与希特勒发动的战争等同,这是对历史的误解。我方认为,根据反侵略战争理论,暴力反抗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正义性。你方担心暴力可能无法被控制并导致升级,是否基于这样的考虑?
例如你方前面提到的南洋案件属于暴力升级的特例,但是否有数据佐证此类升级案件的比例?我方已提供机理和案例说明,多数情况下冲突升级源于泄欲和攻击性增强,但你方未能提供具体数据反驳。至少在合理使用暴力的情况下,如正当防卫中避免过度暴力,你方是否认可这种情形?
法律上的正当防卫属于司法范畴,但你方提到的严刑逼供等情形并不能与正当防卫等同,二者性质不同。最高检2024年数据显示,暴力犯罪案件中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比例不到1%,这说明法律对暴力使用有严格限制,但仍保留极端情况下保护生命安全的权利。
你方认为暴力会失控,那么警察依法使用暴力制止犯罪是否属于失控?公权力在合法监督下使用暴力并未出现你方假设的失控情况。例如新加坡的鞭刑虽严苛,但其犯罪率全球最低,这是否说明暴力对犯罪行为存在威慑作用?你方认为这一结果是文化、经济等多种因素导致,但不能因此否定暴力的威慑作用。
同学你好,你方所说的“释放式”是什么意思?你方认为是什么情况?我方认为,像对抗替代等理论也包含知识体系,我们都在讨论其中是否存在报复的意味。
我认为用一种暴力取代另一种暴力行为,是否属于报复可以另当别论,但对方所说的“取代”并不能成立。对方所指的暴力伤害若不以制止暴力为目的,与报告制止暴力并无关联。我想请问,你方认为电气设备与肠癌有何关联?我认为你方对正义的定义不够清晰,能否明确说明定义?
假设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一名杀人犯在小胡同里持刀向你冲来,身后没有任何逃跑的道路,你打算怎么做?如果求饶无效,对方执意要实施伤害,你会如何应对?我认为正常人遇到这种情况的第一反应可能是反抗。当无法逃跑时,与对方搏斗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暴力手段维护正义,这是个人层面的情况。
从国家层面来看,如抗日战争这样的正义战争,我国的法律显然对侵略者不适用。你方是否认为抗日战争是非正义的?前面你方提到“一半正义一半不正义”,这种说法无法论证战争的正义性。总书记强调抗日战争是为人类正义而战,我再给你一次机会:抗日战争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
你方认为战争存在正义与不正义之分,却将抗日战争与希特勒发动的战争等同,这是对历史的误解。我方认为,根据反侵略战争理论,暴力反抗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正义性。你方担心暴力可能无法被控制并导致升级,是否基于这样的考虑?
例如你方前面提到的南洋案件属于暴力升级的特例,但是否有数据佐证此类升级案件的比例?我方已提供机理和案例说明,多数情况下冲突升级源于泄欲和攻击性增强,但你方未能提供具体数据反驳。至少在合理使用暴力的情况下,如正当防卫中避免过度暴力,你方是否认可这种情形?
法律上的正当防卫属于司法范畴,但你方提到的严刑逼供等情形并不能与正当防卫等同,二者性质不同。最高检2024年数据显示,暴力犯罪案件中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比例不到1%,这说明法律对暴力使用有严格限制,但仍保留极端情况下保护生命安全的权利。
你方认为暴力会失控,那么警察依法使用暴力制止犯罪是否属于失控?公权力在合法监督下使用暴力并未出现你方假设的失控情况。例如新加坡的鞭刑虽严苛,但其犯罪率全球最低,这是否说明暴力对犯罪行为存在威慑作用?你方认为这一结果是文化、经济等多种因素导致,但不能因此否定暴力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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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规则应用:此环节主要使用了情境归谬法(通过极端情境凸显正当防卫的必要性)、诉诸权威(引用总书记观点、最高检数据)、类比论证(电气设备与肠癌的无关性类比)、因果质疑(对暴力必然导致失控的因果关系提出挑战))
能听到我声音吗?为什么是你呀?我都没注意到爸来吗?远卓,把电器给我读一下吧。
今天讨论的辩题是以暴制暴是不是正义,所以有提到在公权力下绝对正确的以暴制暴是不是正义这样的问题对吗?公权力的部分,我们看到其也是使用暴力手段,这部分确实在讨论范围内,我承认,但不应该只讨论这一部分,没问题吧?这一部分首先我们认为是正义的,其次非公权力的情况我们也可以聊,没关系,我跟你接着往后聊。
你方一辩提到当法律管不到、法律失明的情况下,民众也要以暴制暴,对吧?这是守护自己身体最后的手段,所以你方也支持民众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以暴制暴维护自身权益?那我进入具体语境跟你聊,比如说一个杀手入境了,这个时候警察要不要把他控制起来?应该要控制,这算以暴制暴吗?如果那个罪犯用暴力手段抵抗,警察此时采用暴力就是以暴制暴对吗?
再举个例子,假设我今天绑着一圈炸弹,把引爆器揣到包里走进商场,警察把我控制起来算以暴制暴吗?你认为可以称之为以暴制暴,因为存在威胁和风险对吗?所以今天的暴力可以不是制止正在发生的伤害,也可以是预防潜在风险,这是你方刚刚确认的口径对吗?
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范围应该不只是公权力,你方应该不否认以暴制暴是一种手段吧?刚才的例子中那种预防已经是在应对未发生的施害风险,因为没有人会挂一圈炸弹而没有威胁,所以这部分暴力可能不一定是正在进行时,也可以是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把它控制起来没问题,这是你方刚刚确认的对吗?
既然以暴制暴是一种手段,没问题吧?那像刑讯逼供,是不是也是一种手段?这属于以暴制暴中施暴的部分吧?那警察暴力执法的情况,比如有人发生冲突,警察在没有执法记录仪、没有规章制度依据的情况下,直接把冲突双方铐起来,这种暴力执法算不算以暴制暴?这不是在制止冲突的必要范围内,更像是一种暴力宣泄,为什么不是制止?如果是制止,用手铐把他们绑起来使其不能再打架即可,为什么需要超出这个限度?你方认为制止必须控制在必要限度内,那超出限度的暴力为什么不算以暴制暴?你方从来没有论证这一点。
你方鼓励民众在法律之外以暴制暴,那如果存在证据不足或涉及精神类疾病的情况,法律无法制裁,此时以暴制暴:第一件事,如果将对方打死,这不是制止而是复仇;第二件事,如果精神病患者已将我逼到生命危险阶段,我是否必须用暴力手法抵抗?我问的是法律管不了的时候要不要制止他?如果一个精神病患者在黑夜把我逼到墙角,我除了暴力抵抗还能用什么?
能听到我声音吗?为什么是你呀?我都没注意到爸来吗?远卓,把电器给我读一下吧。
今天讨论的辩题是以暴制暴是不是正义,所以有提到在公权力下绝对正确的以暴制暴是不是正义这样的问题对吗?公权力的部分,我们看到其也是使用暴力手段,这部分确实在讨论范围内,我承认,但不应该只讨论这一部分,没问题吧?这一部分首先我们认为是正义的,其次非公权力的情况我们也可以聊,没关系,我跟你接着往后聊。
你方一辩提到当法律管不到、法律失明的情况下,民众也要以暴制暴,对吧?这是守护自己身体最后的手段,所以你方也支持民众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以暴制暴维护自身权益?那我进入具体语境跟你聊,比如说一个杀手入境了,这个时候警察要不要把他控制起来?应该要控制,这算以暴制暴吗?如果那个罪犯用暴力手段抵抗,警察此时采用暴力就是以暴制暴对吗?
再举个例子,假设我今天绑着一圈炸弹,把引爆器揣到包里走进商场,警察把我控制起来算以暴制暴吗?你认为可以称之为以暴制暴,因为存在威胁和风险对吗?所以今天的暴力可以不是制止正在发生的伤害,也可以是预防潜在风险,这是你方刚刚确认的口径对吗?
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范围应该不只是公权力,你方应该不否认以暴制暴是一种手段吧?刚才的例子中那种预防已经是在应对未发生的施害风险,因为没有人会挂一圈炸弹而没有威胁,所以这部分暴力可能不一定是正在进行时,也可以是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把它控制起来没问题,这是你方刚刚确认的对吗?
既然以暴制暴是一种手段,没问题吧?那像刑讯逼供,是不是也是一种手段?这属于以暴制暴中施暴的部分吧?那警察暴力执法的情况,比如有人发生冲突,警察在没有执法记录仪、没有规章制度依据的情况下,直接把冲突双方铐起来,这种暴力执法算不算以暴制暴?这不是在制止冲突的必要范围内,更像是一种暴力宣泄,为什么不是制止?如果是制止,用手铐把他们绑起来使其不能再打架即可,为什么需要超出这个限度?你方认为制止必须控制在必要限度内,那超出限度的暴力为什么不算以暴制暴?你方从来没有论证这一点。
你方鼓励民众在法律之外以暴制暴,那如果存在证据不足或涉及精神类疾病的情况,法律无法制裁,此时以暴制暴:第一件事,如果将对方打死,这不是制止而是复仇;第二件事,如果精神病患者已将我逼到生命危险阶段,我是否必须用暴力手法抵抗?我问的是法律管不了的时候要不要制止他?如果一个精神病患者在黑夜把我逼到墙角,我除了暴力抵抗还能用什么?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辩友的论述存在明显漏洞。对方提出"将施暴者打死是否属于正义"的质疑,实则混淆了执法与过度执法的界限。指法本身的正义性是共识,但刑讯逼供等过度执法行为显然不属正义范畴。我方强调的"以暴制暴",是指以合法制裁替代私人复仇,不包含任何带有复仇目的的暴力行为,这部分不在本次讨论范围内。
法律虽能保障多数情况下的正义,但其存在固有弊端与生效滞后性。对此法律体系已通过正当防卫制度、责任年龄认定等进行弥补。当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遭遇持刀袭击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避险时,采取必要暴力手段属于极端情况下的最后防御措施,这种权利不仅合法更是必要。
关于法律无法覆盖的特殊情形,如战争中的正义性界定需满足三项标准:维护集体根本利益、作为外交失败后的最后手段、严格区分战斗人员与平民。面对侵略者的得寸进尺,若完全放弃暴力反抗,将导致主权与领土完整受损,此时的暴力反击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手段。
对方担忧暴力会升级失控,但数据显示我国正当防卫的适用率不足1%,当前司法实践对防卫行为的管控仍非常严格,所谓"暴力必然升级"的担忧缺乏实证支持。
对方辩友的论述存在明显漏洞。对方提出"将施暴者打死是否属于正义"的质疑,实则混淆了执法与过度执法的界限。指法本身的正义性是共识,但刑讯逼供等过度执法行为显然不属正义范畴。我方强调的"以暴制暴",是指以合法制裁替代私人复仇,不包含任何带有复仇目的的暴力行为,这部分不在本次讨论范围内。
法律虽能保障多数情况下的正义,但其存在固有弊端与生效滞后性。对此法律体系已通过正当防卫制度、责任年龄认定等进行弥补。当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遭遇持刀袭击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避险时,采取必要暴力手段属于极端情况下的最后防御措施,这种权利不仅合法更是必要。
关于法律无法覆盖的特殊情形,如战争中的正义性界定需满足三项标准:维护集体根本利益、作为外交失败后的最后手段、严格区分战斗人员与平民。面对侵略者的得寸进尺,若完全放弃暴力反抗,将导致主权与领土完整受损,此时的暴力反击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手段。
对方担忧暴力会升级失控,但数据显示我国正当防卫的适用率不足1%,当前司法实践对防卫行为的管控仍非常严格,所谓"暴力必然升级"的担忧缺乏实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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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很奇怪,今天的辩题没有任何限定词,而对方只敢在"自动的以暴制暴""何时宜的以暴制暴"这样的论域来进行讨论。没关系,既然对方甘愿局限于这样的论域,我们来给大家划分这部分论域和战场,也来告诉大家对方的论证到底有多荒谬。
对方的第一个论点无非是告诉大家:既然执法机构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法,那么以暴制暴就是正义的,对吗?这中间牵涉到两个部分: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但是否存在这样的执法人员——即便代表公权力,却未严格遵循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比如某些执法失当案例。可见,以暴制暴从来只是手段,而非结果,对方始终没有解释清楚这一点,这是第一件事。
第二件事,关于国家之间、意识形态之间的问题,对方一直在论证抗日战争的正义性,却从未解释:德国也曾以反对《凡尔赛和约》为名发动二战,难道这也是正义的吗?可见国家层面的论证同样存在漏洞。
所以我们最终要聚焦的战场是:当司法体系无法正常运转、无法解决问题时,对方是否鼓励民众以暴制暴,甚至实施私刑?我举过这样的例子:当证据不足或因精神疾病等原因无法定罪时,将危险分子释放是否构成社会风险?对方也承认需要进行风险管控,那么此时若选择以暴制暴、充当"城市之光",是否就要开始实施私刑、挑战公权力?
再举一个例子:1981年的奸杀案中,凶手因患有精神疾病被轻判,受害者母亲直接在法庭上攻击凶手,这也是一种以暴制暴,对方如何看待这种行为的正义性?
这很奇怪,今天的辩题没有任何限定词,而对方只敢在"自动的以暴制暴""何时宜的以暴制暴"这样的论域来进行讨论。没关系,既然对方甘愿局限于这样的论域,我们来给大家划分这部分论域和战场,也来告诉大家对方的论证到底有多荒谬。
对方的第一个论点无非是告诉大家:既然执法机构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法,那么以暴制暴就是正义的,对吗?这中间牵涉到两个部分: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但是否存在这样的执法人员——即便代表公权力,却未严格遵循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比如某些执法失当案例。可见,以暴制暴从来只是手段,而非结果,对方始终没有解释清楚这一点,这是第一件事。
第二件事,关于国家之间、意识形态之间的问题,对方一直在论证抗日战争的正义性,却从未解释:德国也曾以反对《凡尔赛和约》为名发动二战,难道这也是正义的吗?可见国家层面的论证同样存在漏洞。
所以我们最终要聚焦的战场是:当司法体系无法正常运转、无法解决问题时,对方是否鼓励民众以暴制暴,甚至实施私刑?我举过这样的例子:当证据不足或因精神疾病等原因无法定罪时,将危险分子释放是否构成社会风险?对方也承认需要进行风险管控,那么此时若选择以暴制暴、充当"城市之光",是否就要开始实施私刑、挑战公权力?
再举一个例子:1981年的奸杀案中,凶手因患有精神疾病被轻判,受害者母亲直接在法庭上攻击凶手,这也是一种以暴制暴,对方如何看待这种行为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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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为3分钟,由正方先开始。假设今天有个辩题,新蛋白质有没有助于提升免疫力,是不是我们默认讨论的是适度摄入蛋白质?你方告诉我,添加“过度”这个限定词是不是你们提出的?过度摄入蛋白质能提升免疫力吗?我所谓的...(此处逻辑跳转,原内容与辩题无关,按保真原则保留)
我们讨论辩题时,前提应该明确为适度范围。对方称我方添加了“过度”的限定词,实际上是对方在混淆概念。你们需要论证的是,是否所有人都不知道适度早睡有利于提升免疫力,然而现实中很多人对“免疫力”这个名词的具体含义都不了解。因此,你们需要举证证明,所有人在执行“以暴制暴”时都属于你们所说的“适度”范畴,但我方发现现实中存在多种情况,例如“女神探”案例中的暴力执法现象,这些显然不符合你们所说的“适度”标准,这是你们需要承担的论证责任。
进一步请问,1981年奸杀女童案中,被释放的精神类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被受害者母亲当场攻击,你认为这是正义的吗?对方提到“过度的以暴制暴”是我提出的,要求我举证。但我从未主张“过度以暴制暴”,因为“以暴制暴”的实际案例本身具有多样性,包括适宜与不适宜、过度与不过度等情况,因此“以暴制暴”本身并无固定限定词,请勿随意添加。那么,这位母亲的行为是正义的吗?对方认为“过度的以暴制暴不是正义,适度的以暴制暴是正义”,这一点我方认同。但对方从未在公权力是否适用“以暴制暴”的战场上回应我方观点,因此这部分论证已被我方拆解。
第二点,请对方回应:你认为这位母亲的行为是正义的吗?我方已明确表态,过度的以暴制暴不是正义,只有适度的才是。对方需要举证说明,为何当今环境下大部分“以暴制暴”是过度的而非适度的。对方认为德国母亲的行为不是正义,但对方一辩曾主张“当法律管不到时,民众要以暴制暴”,那么精神类犯罪嫌疑人被释放后对社会构成威胁,是否属于“以暴制暴”的适用范围?
《城市之光》案例中,民众以私刑制裁无良律师导致无辜者牺牲,这是正义吗?我方强调,应优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德国母亲的案例发生在法庭上,属于法律可管辖的范畴,而我方所说的“法律管不到”是指战争等特殊情境。当法律因证据不足无法制裁罪犯时,民众是否有权进行风险管控?如果精神病患者已将我置于生命危险边缘,法律无法及时保障时,我方以暴力还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属于风险管控,而非私刑。但制裁是公权力特有的行为,民众只能制止正在发生的暴力,而非主动实施制裁。
那些因证据不足被释放的罪犯,其行为本身不代表正义,制裁他们才可能实现正义。法律失效时谁来维护正义?需要明确的是,被释放的罪犯若已实施暴力,如我方举例,不能等到仇人实施暴力时才行动;但也不能仅因童年恩怨就实施报复,这不属于“以暴制暴”。对方提到的“境外杀手”和“爆炸犯”案例,我方此前已承认:当某人携带炸弹进入商场时,其行为已明确构成威胁,此时的反击属于制止而非制裁。但《城市之光》中,部分被释放的罪犯并未实施暴力,却有人借“可能实施暴力”为由执行私刑,这已超出“以暴制暴”的范畴。
对方需要说明:当法律无法保护我时,我方应如何行动?对方提出的“境外杀手入境旅游即被控制”案例,因缺乏执法权,民众无权将其关押。二战时纳粹战犯辩护称“当时德国法律允许屠杀犹太人”,在法律崩坏的情况下,继续屠杀是否属于“以暴制暴”?纳粹政权以反抗凡尔赛体系为名进行殖民扩张,这能否被称为正义?对方若认可“法律失效时民众自发行为是正义”,则相当于承认希特勒的行为可能被冠以正义之名,这实质是“受害者有罪论”的变体。
体系监管的目的正是为了制止类似一战、二战的罪行,不能将罪犯反抗逮捕的行为称为“以暴制暴”。对方无论从程度论证还是归因于受害者有罪的角度,实质都是对“以暴制暴”定义的曲解。
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为3分钟,由正方先开始。假设今天有个辩题,新蛋白质有没有助于提升免疫力,是不是我们默认讨论的是适度摄入蛋白质?你方告诉我,添加“过度”这个限定词是不是你们提出的?过度摄入蛋白质能提升免疫力吗?我所谓的...(此处逻辑跳转,原内容与辩题无关,按保真原则保留)
我们讨论辩题时,前提应该明确为适度范围。对方称我方添加了“过度”的限定词,实际上是对方在混淆概念。你们需要论证的是,是否所有人都不知道适度早睡有利于提升免疫力,然而现实中很多人对“免疫力”这个名词的具体含义都不了解。因此,你们需要举证证明,所有人在执行“以暴制暴”时都属于你们所说的“适度”范畴,但我方发现现实中存在多种情况,例如“女神探”案例中的暴力执法现象,这些显然不符合你们所说的“适度”标准,这是你们需要承担的论证责任。
进一步请问,1981年奸杀女童案中,被释放的精神类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被受害者母亲当场攻击,你认为这是正义的吗?对方提到“过度的以暴制暴”是我提出的,要求我举证。但我从未主张“过度以暴制暴”,因为“以暴制暴”的实际案例本身具有多样性,包括适宜与不适宜、过度与不过度等情况,因此“以暴制暴”本身并无固定限定词,请勿随意添加。那么,这位母亲的行为是正义的吗?对方认为“过度的以暴制暴不是正义,适度的以暴制暴是正义”,这一点我方认同。但对方从未在公权力是否适用“以暴制暴”的战场上回应我方观点,因此这部分论证已被我方拆解。
第二点,请对方回应:你认为这位母亲的行为是正义的吗?我方已明确表态,过度的以暴制暴不是正义,只有适度的才是。对方需要举证说明,为何当今环境下大部分“以暴制暴”是过度的而非适度的。对方认为德国母亲的行为不是正义,但对方一辩曾主张“当法律管不到时,民众要以暴制暴”,那么精神类犯罪嫌疑人被释放后对社会构成威胁,是否属于“以暴制暴”的适用范围?
《城市之光》案例中,民众以私刑制裁无良律师导致无辜者牺牲,这是正义吗?我方强调,应优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德国母亲的案例发生在法庭上,属于法律可管辖的范畴,而我方所说的“法律管不到”是指战争等特殊情境。当法律因证据不足无法制裁罪犯时,民众是否有权进行风险管控?如果精神病患者已将我置于生命危险边缘,法律无法及时保障时,我方以暴力还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属于风险管控,而非私刑。但制裁是公权力特有的行为,民众只能制止正在发生的暴力,而非主动实施制裁。
那些因证据不足被释放的罪犯,其行为本身不代表正义,制裁他们才可能实现正义。法律失效时谁来维护正义?需要明确的是,被释放的罪犯若已实施暴力,如我方举例,不能等到仇人实施暴力时才行动;但也不能仅因童年恩怨就实施报复,这不属于“以暴制暴”。对方提到的“境外杀手”和“爆炸犯”案例,我方此前已承认:当某人携带炸弹进入商场时,其行为已明确构成威胁,此时的反击属于制止而非制裁。但《城市之光》中,部分被释放的罪犯并未实施暴力,却有人借“可能实施暴力”为由执行私刑,这已超出“以暴制暴”的范畴。
对方需要说明:当法律无法保护我时,我方应如何行动?对方提出的“境外杀手入境旅游即被控制”案例,因缺乏执法权,民众无权将其关押。二战时纳粹战犯辩护称“当时德国法律允许屠杀犹太人”,在法律崩坏的情况下,继续屠杀是否属于“以暴制暴”?纳粹政权以反抗凡尔赛体系为名进行殖民扩张,这能否被称为正义?对方若认可“法律失效时民众自发行为是正义”,则相当于承认希特勒的行为可能被冠以正义之名,这实质是“受害者有罪论”的变体。
体系监管的目的正是为了制止类似一战、二战的罪行,不能将罪犯反抗逮捕的行为称为“以暴制暴”。对方无论从程度论证还是归因于受害者有罪的角度,实质都是对“以暴制暴”定义的曲解。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有请中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钟。坦白讲,对方今天给出的论据很奇怪。首先,对方提到的第一个例子是希特勒,称其为了反抗凡尔赛体系采取某些行动。坦白讲,这真的能称为反抗吗?希特勒的根本目的是统一全国乃至统一全球,这早已超出以暴制暴的范畴,而是要用一种暴力制造另一种更大的暴力。这与抗日战争完全是两码事。
抗日战争是日本侵略者主动发起进攻,我们被迫回击,但我们从未宣称要杀害每一个遇到的日本人,这是两者的最大区别。因此,抗日战争是正义的,而希特勒的行为绝非所谓的“礼高之道”,其本质是不正义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对方今天反复与我方探讨私情案例。对方提到的德国母亲为女复仇的例子,我方认为这属于复仇行为,而非以暴制暴。复仇与以暴制暴的目的截然不同:当他人正在实施暴力侵害时,我方采取行动制止,这才是以暴制暴;若对方今日意图伤害我,我方次日集结众人反击,这已不属于以暴制暴,而是复仇行为。
对方还将正当防卫与我方观点等同,在此澄清:我方仅认为正当防卫是以暴制暴的一种形式。当身处紧急状况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维护权益时,人们当然有权反抗,否则只会遭受更大损害。试问,面对生命威胁时,难道要对施暴者空谈程序正义吗?正当防卫始终是维权手段之一,但我方从未将其与以暴制暴完全等同,请勿曲解我方观点。
对方质疑“既然有法律,为何需要暴力”,但法律体系并非完美无缺。以昆山反杀案为例,在此之前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款并不完善。案件中当事人在遭受持续攻击时奋起反抗,正是因为意识到不反击将面临生命危险。这种以暴制暴的行为最终推动了正当防卫法律条款的完善。可见,对方反复强调法律的重要性,恰恰印证了我方观点——正是通过实践中的以暴制暴案例,才促进了法律体系的进步。
我方强调,以暴制暴的核心在于使用暴力手段制止正在发生的暴力行为,只要达成制止暴力的目的,便符合正义的要求。这与私刑有着本质区别,我方主张的是以暴力手段制止暴力,而非滥用私刑。
下面有请中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钟。坦白讲,对方今天给出的论据很奇怪。首先,对方提到的第一个例子是希特勒,称其为了反抗凡尔赛体系采取某些行动。坦白讲,这真的能称为反抗吗?希特勒的根本目的是统一全国乃至统一全球,这早已超出以暴制暴的范畴,而是要用一种暴力制造另一种更大的暴力。这与抗日战争完全是两码事。
抗日战争是日本侵略者主动发起进攻,我们被迫回击,但我们从未宣称要杀害每一个遇到的日本人,这是两者的最大区别。因此,抗日战争是正义的,而希特勒的行为绝非所谓的“礼高之道”,其本质是不正义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对方今天反复与我方探讨私情案例。对方提到的德国母亲为女复仇的例子,我方认为这属于复仇行为,而非以暴制暴。复仇与以暴制暴的目的截然不同:当他人正在实施暴力侵害时,我方采取行动制止,这才是以暴制暴;若对方今日意图伤害我,我方次日集结众人反击,这已不属于以暴制暴,而是复仇行为。
对方还将正当防卫与我方观点等同,在此澄清:我方仅认为正当防卫是以暴制暴的一种形式。当身处紧急状况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维护权益时,人们当然有权反抗,否则只会遭受更大损害。试问,面对生命威胁时,难道要对施暴者空谈程序正义吗?正当防卫始终是维权手段之一,但我方从未将其与以暴制暴完全等同,请勿曲解我方观点。
对方质疑“既然有法律,为何需要暴力”,但法律体系并非完美无缺。以昆山反杀案为例,在此之前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款并不完善。案件中当事人在遭受持续攻击时奋起反抗,正是因为意识到不反击将面临生命危险。这种以暴制暴的行为最终推动了正当防卫法律条款的完善。可见,对方反复强调法律的重要性,恰恰印证了我方观点——正是通过实践中的以暴制暴案例,才促进了法律体系的进步。
我方强调,以暴制暴的核心在于使用暴力手段制止正在发生的暴力行为,只要达成制止暴力的目的,便符合正义的要求。这与私刑有着本质区别,我方主张的是以暴力手段制止暴力,而非滥用私刑。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第一件事情,你方所谓的非法论证是什么?请允许我用一个假设举例:当我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我持刀反击,你认为这是合法行为吗?在我方看来,这种行为恰恰具有合法性。
你方的举证我尚未听到。"制"字的含义应为制止、限制,而非复仇。百度百科中并无"复仇"这一释义。你方一辩所举"施害者使用更危险手段"的例子,本质上已超出制止伤害的范畴,属于复仇行为,与以暴制暴的定义无关。以暴制暴存在明确界限——必须是为停止正在发生的伤害行为。
关于"以暴制暴会催化暴力"的观点,你方的具体举证是什么?此外,若有人在网络上为受害者发声,按照你方定义,这是否属于以暴制暴?如果不属于,请说明理由。
请重新明确:你方认为"以暴制暴会催化暴力"的举证依据是什么?
按照你方定义,以暴制暴是限制对方行动的行为。但当受害者无力反抗时,是否只能任由欺凌发生?当他人正在实施攻击时,若不进行还击,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我方认为,以暴制暴存在后置实施的可能,并非如你方所言仅限于即时反应。在遭受伤害的情况下,通过以暴制暴的方式守护最基本的生命权,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必要手段。
需要明确的是,后置反应同样属于以暴制暴的范畴。在生命权受到威胁时,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是维护基本权利的合理行为。
第一件事情,你方所谓的非法论证是什么?请允许我用一个假设举例:当我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我持刀反击,你认为这是合法行为吗?在我方看来,这种行为恰恰具有合法性。
你方的举证我尚未听到。"制"字的含义应为制止、限制,而非复仇。百度百科中并无"复仇"这一释义。你方一辩所举"施害者使用更危险手段"的例子,本质上已超出制止伤害的范畴,属于复仇行为,与以暴制暴的定义无关。以暴制暴存在明确界限——必须是为停止正在发生的伤害行为。
关于"以暴制暴会催化暴力"的观点,你方的具体举证是什么?此外,若有人在网络上为受害者发声,按照你方定义,这是否属于以暴制暴?如果不属于,请说明理由。
请重新明确:你方认为"以暴制暴会催化暴力"的举证依据是什么?
按照你方定义,以暴制暴是限制对方行动的行为。但当受害者无力反抗时,是否只能任由欺凌发生?当他人正在实施攻击时,若不进行还击,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我方认为,以暴制暴存在后置实施的可能,并非如你方所言仅限于即时反应。在遭受伤害的情况下,通过以暴制暴的方式守护最基本的生命权,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必要手段。
需要明确的是,后置反应同样属于以暴制暴的范畴。在生命权受到威胁时,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是维护基本权利的合理行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