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业,因为这是朝夕相处的一件事情。好的,感谢双方辩手。下面进入正反双方对辩环节,各计时3分钟。双方不能打断对方发言,一方发言结束后,另一方立刻开始计时。有请两位老师,正方先开始。
请问对方辩友,一件事情好了,为什么会降低知情权?人们是不知道这个人犯过这个罪吗?你都当灭了,我怎么还知道他犯过赦罪呢?好,我去挑战你的论点。你的论一说,轻罪者占绝大部分,那就只能论证到我们需要讨论这个话题,不能论证他既然得证,没问题。
所以我今天想告诉你的就是,我作为一个政策的制定方,在消除程序中,有公示环节。公安机关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公示,人们是能够看见并且监督这些人的。第二,我国犯罪结构已经改变,相对者从百分之五十四百变成32%,针对治理已经是我们治理的主要对象了,它的需求应该是在这里需啊,后续还会给你进行认证。
不论从企业设计数据的方面告诉你,这些人如果找不到自己的社会工作,或者社会临界断裂导致极端行为,甚至可能会再犯。而我这个制度可以降低再犯率。人多不等于你现在的措施有没有问题,是从来不管理。第二,我今天想讲的是公示,所以这很荒谬的一件事情是,今天在李文琪学者的论文中,明确指出对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法律冲突。你需要修改法律,将合法文书中对于犯罪者名字的公示去除,否则你的前科消灭只是形同虚设。因为在当前的互联网流程下,只要进行了公示,就相当于既没有封存,也没有消灭,这是自相矛盾的地方。
越往下,所以你对既没有封存,也没有消灭,这是自相矛盾的地方。国外的再犯率已经出现了下降,对不对?那对,第一点,公示结束后,公安机关可以将网上所有的消息全部消灭掉。请您不要一直认为我国互联网是在法律之外的。可是,我直接明确地告诉你,一旦公示就意味着这件事情在网上有了留存。你只是后来把这个网址下掉,下掉了不叫做这个网址没有存在过。所以我觉得公示这一点需要解释,它增加了矛盾。
第二,你提到再犯率的倍数,只要看国外的新罪。所以我告诉你为什么国外的新罪再犯率会下降。比如说,日本将暴力犯罪作为轻罪,欧美的很多国家也操作,平时乱丢垃圾都会构成犯罪。那对于这些东西,我们去消灭它当然是理所当然,他们的再犯率下降也当然是符合常理的事情。这件事情不能够论证到你的逻辑。
对方辩友,第一点,您方举证,您方就想告诉我它有留存,为什么会被后人记一辈子?因为我告诉你,公示结束后,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之后,消灭掉一切就都没有了,当然是纸质上的。公安机关查案依然可以看见。第二,你防止再犯罪率,我告诉你,我国再犯罪率从00年11%已经到了17年11.25%,16年前后稳定在1%~3%。这不是因为它最多么的轻,不是因为它乱成了一个垃圾,而是因为我国改造设施非常好。再告诉你个数据,十四五以来,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改造合格率达98%,义务教育普及率达94%。我国犯罪改造效果非常好。你的数据没办法论证,我已经给你解释过这个原理了。
第二,如果你依然要强调公安的权限,就得给我解释一件事:前科封存和前科消灭作为两项不同的制度,为什么在你这里可以混为一谈?这是第一点。你说他俩不同是您方提的,您方给我论证他俩不同在哪?我只告诉你,封存是作为手段而已。公安机关有很多手段很正常,比如拘留、起诉等等。所有国内外论文明确指出,这是两项不同的制度。今天你告诉我,我在哪把他们混为一谈?到底是谁在混为一谈?好,我不跟你争这个东西了。在你没有解释清楚之前,我不跟你讨论了。
好,我继续往下讲。在你看来,废除这个制度是不存在的,对吗?但是我们只是记录封存之后,他就查不到了呀。你不是说要互联网公示吗?互联网公示会让人记一辈子,会让人一直查到,你需要论证的。我只是告诉你,这个公示是社会监督,它不会降低人们的知情权。我现在只是指出你的弊端,你现在要跟我讨论问题也没关系。
那我继续往下问。今天对于一个人,比如犯过大错被公司开除,因为这个大错,其他公司不想要我,这合理吗?比如说我不小心睡过头,导致公司损失了上百万的业务,因为这个,其他公司不想录用我这个人,可以吗?尤其你最重要的是,如果公司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和你签合同前已经说好了不可以迟到早退,公司当然可以辞退你,这是劳动法规定的。
你说完了对吧?所以没问题,你也认为这是合理的。今天我想讲的是,前科消灭制度就像是一个国家背书的污点记录,你作为一个犯罪者,国家对你的行为就是烙印。这个时候,你如果觉得公司因为污点不录用你是不公平的,我进行解释,为什么对再犯者,这种烙印是不公平的。第二,我往下问你,对于前科者而言,为什么我和违法者一样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而你要论证国家留下的烙印会被所有个人及公司查看到,然后不占地方式可以再重复一下刚才那个问题吗?
我还是问你,我互联网公示了,所以我没有记录吗?你的意思是我的公示等于白公示?我的公示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但公示会监督通过之后,它会被消减掉。没问题。所以在那一刻,我有了前科记录,这个记录可以在专业的机构留存,不影响我后续的就业。我要问你,你看我本身违反什么,要剥夺我的就业机会。所以说,对方辩友没有考虑到一些细节。我方观点中明确写了,案底是纸质记录封存,互联网上能查到,全国联网上查到的这些人,只有公安机关办案时才可以知道。
教育行业,因为这是朝夕相处的一件事情。好的,感谢双方辩手。下面进入正反双方对辩环节,各计时3分钟。双方不能打断对方发言,一方发言结束后,另一方立刻开始计时。有请两位老师,正方先开始。
请问对方辩友,一件事情好了,为什么会降低知情权?人们是不知道这个人犯过这个罪吗?你都当灭了,我怎么还知道他犯过赦罪呢?好,我去挑战你的论点。你的论一说,轻罪者占绝大部分,那就只能论证到我们需要讨论这个话题,不能论证他既然得证,没问题。
所以我今天想告诉你的就是,我作为一个政策的制定方,在消除程序中,有公示环节。公安机关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公示,人们是能够看见并且监督这些人的。第二,我国犯罪结构已经改变,相对者从百分之五十四百变成32%,针对治理已经是我们治理的主要对象了,它的需求应该是在这里需啊,后续还会给你进行认证。
不论从企业设计数据的方面告诉你,这些人如果找不到自己的社会工作,或者社会临界断裂导致极端行为,甚至可能会再犯。而我这个制度可以降低再犯率。人多不等于你现在的措施有没有问题,是从来不管理。第二,我今天想讲的是公示,所以这很荒谬的一件事情是,今天在李文琪学者的论文中,明确指出对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法律冲突。你需要修改法律,将合法文书中对于犯罪者名字的公示去除,否则你的前科消灭只是形同虚设。因为在当前的互联网流程下,只要进行了公示,就相当于既没有封存,也没有消灭,这是自相矛盾的地方。
越往下,所以你对既没有封存,也没有消灭,这是自相矛盾的地方。国外的再犯率已经出现了下降,对不对?那对,第一点,公示结束后,公安机关可以将网上所有的消息全部消灭掉。请您不要一直认为我国互联网是在法律之外的。可是,我直接明确地告诉你,一旦公示就意味着这件事情在网上有了留存。你只是后来把这个网址下掉,下掉了不叫做这个网址没有存在过。所以我觉得公示这一点需要解释,它增加了矛盾。
第二,你提到再犯率的倍数,只要看国外的新罪。所以我告诉你为什么国外的新罪再犯率会下降。比如说,日本将暴力犯罪作为轻罪,欧美的很多国家也操作,平时乱丢垃圾都会构成犯罪。那对于这些东西,我们去消灭它当然是理所当然,他们的再犯率下降也当然是符合常理的事情。这件事情不能够论证到你的逻辑。
对方辩友,第一点,您方举证,您方就想告诉我它有留存,为什么会被后人记一辈子?因为我告诉你,公示结束后,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之后,消灭掉一切就都没有了,当然是纸质上的。公安机关查案依然可以看见。第二,你防止再犯罪率,我告诉你,我国再犯罪率从00年11%已经到了17年11.25%,16年前后稳定在1%~3%。这不是因为它最多么的轻,不是因为它乱成了一个垃圾,而是因为我国改造设施非常好。再告诉你个数据,十四五以来,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改造合格率达98%,义务教育普及率达94%。我国犯罪改造效果非常好。你的数据没办法论证,我已经给你解释过这个原理了。
第二,如果你依然要强调公安的权限,就得给我解释一件事:前科封存和前科消灭作为两项不同的制度,为什么在你这里可以混为一谈?这是第一点。你说他俩不同是您方提的,您方给我论证他俩不同在哪?我只告诉你,封存是作为手段而已。公安机关有很多手段很正常,比如拘留、起诉等等。所有国内外论文明确指出,这是两项不同的制度。今天你告诉我,我在哪把他们混为一谈?到底是谁在混为一谈?好,我不跟你争这个东西了。在你没有解释清楚之前,我不跟你讨论了。
好,我继续往下讲。在你看来,废除这个制度是不存在的,对吗?但是我们只是记录封存之后,他就查不到了呀。你不是说要互联网公示吗?互联网公示会让人记一辈子,会让人一直查到,你需要论证的。我只是告诉你,这个公示是社会监督,它不会降低人们的知情权。我现在只是指出你的弊端,你现在要跟我讨论问题也没关系。
那我继续往下问。今天对于一个人,比如犯过大错被公司开除,因为这个大错,其他公司不想要我,这合理吗?比如说我不小心睡过头,导致公司损失了上百万的业务,因为这个,其他公司不想录用我这个人,可以吗?尤其你最重要的是,如果公司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和你签合同前已经说好了不可以迟到早退,公司当然可以辞退你,这是劳动法规定的。
你说完了对吧?所以没问题,你也认为这是合理的。今天我想讲的是,前科消灭制度就像是一个国家背书的污点记录,你作为一个犯罪者,国家对你的行为就是烙印。这个时候,你如果觉得公司因为污点不录用你是不公平的,我进行解释,为什么对再犯者,这种烙印是不公平的。第二,我往下问你,对于前科者而言,为什么我和违法者一样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而你要论证国家留下的烙印会被所有个人及公司查看到,然后不占地方式可以再重复一下刚才那个问题吗?
我还是问你,我互联网公示了,所以我没有记录吗?你的意思是我的公示等于白公示?我的公示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但公示会监督通过之后,它会被消减掉。没问题。所以在那一刻,我有了前科记录,这个记录可以在专业的机构留存,不影响我后续的就业。我要问你,你看我本身违反什么,要剥夺我的就业机会。所以说,对方辩友没有考虑到一些细节。我方观点中明确写了,案底是纸质记录封存,互联网上能查到,全国联网上查到的这些人,只有公安机关办案时才可以知道。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标注:①知情权争议→②公示技术可行性→③再犯率数据对抗→④制度概念辨析→⑤就业公平类比→⑥程序与目标矛盾)
好的,欢迎两位辩手回来。下面由正方辩手进行驳论,时间为两分钟,有请。
第一点,首先我拿一个数据告诉你,我国犯罪结构从暴力犯罪转向轻罪占比54%~82%,这说明轻罪是治理的主要对象。
第二点,企业和社会对轻罪前科人员存在歧视,这是我们的现状。您方如果需要承认这一点,我们要解决这些问题,但您方也没有拿出相应的政策来。
第一点,我给你举个事例:陈林平因醉驾被判处拘役一个月。他许多职业都无法从事,即使在改造良好之后,因为犯罪记录,甚至无法正常生活,无法正常接送孩子。还有一个数据是我刚才告诉你的,司法部数据显示,超60%的企业明确拒绝有前科者,剩余部分可能以其他借口拒绝,但根本原因是前科而不被录用。
在这种系统性排斥下,会导致一种恶性循环:经济困难,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特别容易滋生人们的再犯心理。
第三件事情,心理学也表明,当我们的社会连接断裂,就会导致极端行为。
接下来我来告诉你我们现在的背景是什么样的。
第一点,再犯罪率从2006年的11%到2017年的11%,六年间前后稳定在1%~34%。此外,全国犯罪思想合格率达98%,义务教育合格率达94%。这证明了什么?证明了我国犯罪改造的效果是非常好的。这些轻罪人员在释放出来之后,他们当时的一些主观恶性,已经通过我国的监狱改造,变成了一个良好的公民。
最后我来告诉你之前的问题。我所制定的这个制度告诉我们,消除程序有以下几点:第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消除记录的申请。第二,审查,公安机关要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一切信息并公示,公安机关将符合条件的事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这一点可以保障不侵犯其他人的知情权。第三,决定,公安机关根据公示结果做出是否消除记录的决定。第四,告知,公安机关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记录。
而您方一直觉得它会不会在网上留下案底,我方已经告诉你了,我方定义的这种制度下,它直至制度消灭之后。
好的,欢迎两位辩手回来。下面由正方辩手进行驳论,时间为两分钟,有请。
第一点,首先我拿一个数据告诉你,我国犯罪结构从暴力犯罪转向轻罪占比54%~82%,这说明轻罪是治理的主要对象。
第二点,企业和社会对轻罪前科人员存在歧视,这是我们的现状。您方如果需要承认这一点,我们要解决这些问题,但您方也没有拿出相应的政策来。
第一点,我给你举个事例:陈林平因醉驾被判处拘役一个月。他许多职业都无法从事,即使在改造良好之后,因为犯罪记录,甚至无法正常生活,无法正常接送孩子。还有一个数据是我刚才告诉你的,司法部数据显示,超60%的企业明确拒绝有前科者,剩余部分可能以其他借口拒绝,但根本原因是前科而不被录用。
在这种系统性排斥下,会导致一种恶性循环:经济困难,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特别容易滋生人们的再犯心理。
第三件事情,心理学也表明,当我们的社会连接断裂,就会导致极端行为。
接下来我来告诉你我们现在的背景是什么样的。
第一点,再犯罪率从2006年的11%到2017年的11%,六年间前后稳定在1%~34%。此外,全国犯罪思想合格率达98%,义务教育合格率达94%。这证明了什么?证明了我国犯罪改造的效果是非常好的。这些轻罪人员在释放出来之后,他们当时的一些主观恶性,已经通过我国的监狱改造,变成了一个良好的公民。
最后我来告诉你之前的问题。我所制定的这个制度告诉我们,消除程序有以下几点:第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消除记录的申请。第二,审查,公安机关要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一切信息并公示,公安机关将符合条件的事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这一点可以保障不侵犯其他人的知情权。第三,决定,公安机关根据公示结果做出是否消除记录的决定。第四,告知,公安机关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记录。
而您方一直觉得它会不会在网上留下案底,我方已经告诉你了,我方定义的这种制度下,它直至制度消灭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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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质询,正方单边计时1分30秒。
你去不去啊?对方辩友,什么是普遍管辖,什么是场地管辖?走吧,我不太理解你方,可以解释吗?
普遍管辖是我们对我们的国人拥有普遍的保护性。场地管辖是比如说今天美国以我国侵化美国企业为由来制裁我国企业,在你看来,这两者是类似但不一致的吗?
是,本质上就是不一致的呀。对,所以在学术上,这明明是两个不同的制度,为什么在你的论述里,它们可以作为一个制度下的两种方法?所以,对方辩友,我告诉你,法律的本质就是因为它消磨了一些权威性,它不会以任何的一个科学研究作为根本。而我方认为法律是一个制定好的规范。我知道了,你这么说,所以在你的态度下,你只是觉得所有有益的东西都可以解释为亲罪方面制度?我不认可,我不再讨论这个话题。
好,其实我用你的例子来跟你聊。今天在你的态度里,你自己给出数据,再犯率是仅为个位数,对不对?再犯率是一个百分比,不是一个数,百分比是个位数,对不对?现在数据是这么显示的,没问题。所以现在我们发现再犯率的改造已经够好了,请问在你的论证下,这些再犯的极端情况是怎么出现的?
哦,我方是用心理学跟您方表明的呀,以及我方告诉你的60%的企业可能不能用这些人。所以这里我要指出,第一个自相矛盾的地方已经出现了。如果你把心理学的观点当真,那再犯率不会这么低,因为按你的说法,大家都会去做铤而走险的坏事,而这件事情根据你自己的数据显然不成立。就是我往下问你,比如说,因为我是一个校园暴力的受害者,那这个时候我会发现,施暴者最后只被判了一年,最后按照你的说法,他是不是因为前科消灭而事实上作为一个无罪者生活?他自己心里会知道自己曾经犯过罪啊,他只是心里知道。这个时候作为受害者,他就看到曾经那个明明犯罪的施暴者,因为你方的前科消灭制度,作为一个无罪者和他一样生活,凭什么这对受害者来说构成公平?
所以说,您方的态度就是,那些犯罪出来的人就让他们自生自灭等死好了。
不对,是你啊,不准这么说,他们真的活不下去了啊。明明再犯率这么低,明明是……
反方质询,正方单边计时1分30秒。
你去不去啊?对方辩友,什么是普遍管辖,什么是场地管辖?走吧,我不太理解你方,可以解释吗?
普遍管辖是我们对我们的国人拥有普遍的保护性。场地管辖是比如说今天美国以我国侵化美国企业为由来制裁我国企业,在你看来,这两者是类似但不一致的吗?
是,本质上就是不一致的呀。对,所以在学术上,这明明是两个不同的制度,为什么在你的论述里,它们可以作为一个制度下的两种方法?所以,对方辩友,我告诉你,法律的本质就是因为它消磨了一些权威性,它不会以任何的一个科学研究作为根本。而我方认为法律是一个制定好的规范。我知道了,你这么说,所以在你的态度下,你只是觉得所有有益的东西都可以解释为亲罪方面制度?我不认可,我不再讨论这个话题。
好,其实我用你的例子来跟你聊。今天在你的态度里,你自己给出数据,再犯率是仅为个位数,对不对?再犯率是一个百分比,不是一个数,百分比是个位数,对不对?现在数据是这么显示的,没问题。所以现在我们发现再犯率的改造已经够好了,请问在你的论证下,这些再犯的极端情况是怎么出现的?
哦,我方是用心理学跟您方表明的呀,以及我方告诉你的60%的企业可能不能用这些人。所以这里我要指出,第一个自相矛盾的地方已经出现了。如果你把心理学的观点当真,那再犯率不会这么低,因为按你的说法,大家都会去做铤而走险的坏事,而这件事情根据你自己的数据显然不成立。就是我往下问你,比如说,因为我是一个校园暴力的受害者,那这个时候我会发现,施暴者最后只被判了一年,最后按照你的说法,他是不是因为前科消灭而事实上作为一个无罪者生活?他自己心里会知道自己曾经犯过罪啊,他只是心里知道。这个时候作为受害者,他就看到曾经那个明明犯罪的施暴者,因为你方的前科消灭制度,作为一个无罪者和他一样生活,凭什么这对受害者来说构成公平?
所以说,您方的态度就是,那些犯罪出来的人就让他们自生自灭等死好了。
不对,是你啊,不准这么说,他们真的活不下去了啊。明明再犯率这么低,明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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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集中在"概念混淆质疑"→"数据矛盾揭露"→"受害者公平性反驳"三处)
老师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2分30秒,有请。
第一件,定义上的争夺。可能我的语言有些表达不清晰。第一件事情,我们消除的是治理当中的纸质记录,而在司法机关或者国家机关那里可以留存全国联网的记录。这也回应您方:公务员、教师等行业在政审阶段,国家机关是可查的,不代表这些人就能够肆无忌惮地去进行这些岗位。
第二件事情,您方讲可能会降低受害者对法律的信任。不对,受害者对法律的信任来源于我国法律体系保障公民权益的公平公正,这是它的信任来源,而不是说判罪判得轻,不是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你欺负了我,我就让你一辈子蒙受这种滋味。信任来源于司法体系下,只要违法犯罪的,就要受罪。这个罪不仅是犯罪成本的体现,同时这个罪的公平判决也是受害者对司法信任的来源,并非您方所说的继续犯罪的延伸。
接下来,我来跟您讲几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是我们这个轻罪记录消除制度的设计原则。第一件,合法性,它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第二,公正性,在轻罪记录调查过程中应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做到公平公正。第三,透明公开,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制度公信力。在这种制度公信力和社会监督以及我方所说的公示的前提下,人们的知情权不会被磨灭。最后,第四,可行性原则,它应该充分考虑到我们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而并非您方一直拿那种所谓的教授对制度评估的分析来告诉我方。
其次,我想告诉您,我方始终认为,一个法律制度的推进本身,刚实行的时候就会有一些弊端,所有法律都会有随行随改,这是司法的进步,是社会的进步。与您方所指的弊端相比,我方这个法律制度可以承受。
最后,我方还想补充:我国犯罪结构的改变,企业有60%的歧视;而心理学告诉我们,社会连接的断裂会导致极端行为,而不是轻罪者一定在放出之后就会有极端行为。
综上,谢谢。
好的,今天面试环节到此结束,后续会把录制发给我们老大。今天感谢大家来面九键,我们会议到此结束,感谢。我得赶紧撤,直接到车的。
老师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2分30秒,有请。
第一件,定义上的争夺。可能我的语言有些表达不清晰。第一件事情,我们消除的是治理当中的纸质记录,而在司法机关或者国家机关那里可以留存全国联网的记录。这也回应您方:公务员、教师等行业在政审阶段,国家机关是可查的,不代表这些人就能够肆无忌惮地去进行这些岗位。
第二件事情,您方讲可能会降低受害者对法律的信任。不对,受害者对法律的信任来源于我国法律体系保障公民权益的公平公正,这是它的信任来源,而不是说判罪判得轻,不是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你欺负了我,我就让你一辈子蒙受这种滋味。信任来源于司法体系下,只要违法犯罪的,就要受罪。这个罪不仅是犯罪成本的体现,同时这个罪的公平判决也是受害者对司法信任的来源,并非您方所说的继续犯罪的延伸。
接下来,我来跟您讲几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是我们这个轻罪记录消除制度的设计原则。第一件,合法性,它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第二,公正性,在轻罪记录调查过程中应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做到公平公正。第三,透明公开,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制度公信力。在这种制度公信力和社会监督以及我方所说的公示的前提下,人们的知情权不会被磨灭。最后,第四,可行性原则,它应该充分考虑到我们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而并非您方一直拿那种所谓的教授对制度评估的分析来告诉我方。
其次,我想告诉您,我方始终认为,一个法律制度的推进本身,刚实行的时候就会有一些弊端,所有法律都会有随行随改,这是司法的进步,是社会的进步。与您方所指的弊端相比,我方这个法律制度可以承受。
最后,我方还想补充:我国犯罪结构的改变,企业有60%的歧视;而心理学告诉我们,社会连接的断裂会导致极端行为,而不是轻罪者一定在放出之后就会有极端行为。
综上,谢谢。
好的,今天面试环节到此结束,后续会把录制发给我们老大。今天感谢大家来面九键,我们会议到此结束,感谢。我得赶紧撤,直接到车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晚上好,那我们话不多说,直接开始吧。有请正方一辩老师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3分钟。
感谢主席,感谢在场各位。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在综合考察犯罪构成要件及犯罪个体情况的基础上,对犯罪主体、犯罪情节等方面进行判断,对社会危害性进行最终评估。通常情况下,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并处罚金。针对消灭制度,是对该类罪犯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依法封存或消除其犯罪记录,使其在就业、教育、社会生活等方面免受前科带来的歧视性限制。在面对司法程序时,仍可在全国联网中由司法机关依法查看。因此,我方认为,这一制度是否有利于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更有效地促进罪犯回归社会,降低再犯率,并实现司法资源优化与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第一,推行轻罪消灭制度,是应对当前犯罪结构深刻变化、实现犯罪治理现代化与人性化的必然要求,能有效降低再犯率,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当前,我国犯罪结构已发生根本变化,资料显示,严重暴力犯罪占比从1999年的25%,骤降至2023年的3.6%,而轻罪案件人数占比高达82%,这意味着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一定是轻罪人群。然而,我国每年新增约100万轻罪罪犯,因缺乏相应的记录封存机制,导致罪犯记录终身伴随,严重影响其本人及家人的发展。这种依法不应终身记录的现状,容易将本可挽救的轻微犯罪者推向社会对立面,滋生新的不稳定因素。相反,国内外实践充分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轻罪者进行记录消灭,能显著降低其再犯罪的风险。2022年中国轻罪人群再犯罪率仅4.7%,低于重罪人群。浙江试点数据表明,实施轻罪封存制度后,相关人员再犯率下降18%。以上海、南京的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为例,对于未成年人适用不起诉记录封存或附条件不起诉后,再犯率极低,绝大多数人顺利回归社会。通过设置封存期或记录消灭,能有效降低再犯率。因此,轻罪消灭制度是通过消除社会排斥,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从根本上瓦解再犯罪的动机。
第二,推行轻罪消灭制度是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挽救相结合的刑罚目的,保障个体发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效益的务实之举。刑法的目的不仅是威慑,更是教育和改造,使罪犯成为守法公民。据相关数据显示,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因生活琐事、邻里纠纷等激发的激情偶发犯罪占比达90%。对于绝大多数轻罪者而言,他们大多是年轻人意志冲动所致,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终身背负前科,在刑满释放后在就业、求学、生活等方面遭受广泛歧视,实际上延续了惩罚的范围与程度远超其罪责应受的程度,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堵塞了其改过自新、自立自强的道路,与刑法教育挽救的目的背道而驰。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正是为了打破这种不公平现象。试点数据表明,前科消灭能显著提升轻罪者的就业率和平均收入,帮助其重建生计。这不仅是给予个体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更是对社会人力资源的解放。同时,运用智能管控等非监禁手段,还能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与社会成本,让行为者有机会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创造价值,远比他们因绝望而铤而走险或长期依赖社会救济更符合社会整体效益。这体现了司法文明进步,也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践行。
晚上好,那我们话不多说,直接开始吧。有请正方一辩老师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3分钟。
感谢主席,感谢在场各位。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在综合考察犯罪构成要件及犯罪个体情况的基础上,对犯罪主体、犯罪情节等方面进行判断,对社会危害性进行最终评估。通常情况下,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并处罚金。针对消灭制度,是对该类罪犯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依法封存或消除其犯罪记录,使其在就业、教育、社会生活等方面免受前科带来的歧视性限制。在面对司法程序时,仍可在全国联网中由司法机关依法查看。因此,我方认为,这一制度是否有利于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更有效地促进罪犯回归社会,降低再犯率,并实现司法资源优化与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第一,推行轻罪消灭制度,是应对当前犯罪结构深刻变化、实现犯罪治理现代化与人性化的必然要求,能有效降低再犯率,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当前,我国犯罪结构已发生根本变化,资料显示,严重暴力犯罪占比从1999年的25%,骤降至2023年的3.6%,而轻罪案件人数占比高达82%,这意味着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一定是轻罪人群。然而,我国每年新增约100万轻罪罪犯,因缺乏相应的记录封存机制,导致罪犯记录终身伴随,严重影响其本人及家人的发展。这种依法不应终身记录的现状,容易将本可挽救的轻微犯罪者推向社会对立面,滋生新的不稳定因素。相反,国内外实践充分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轻罪者进行记录消灭,能显著降低其再犯罪的风险。2022年中国轻罪人群再犯罪率仅4.7%,低于重罪人群。浙江试点数据表明,实施轻罪封存制度后,相关人员再犯率下降18%。以上海、南京的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为例,对于未成年人适用不起诉记录封存或附条件不起诉后,再犯率极低,绝大多数人顺利回归社会。通过设置封存期或记录消灭,能有效降低再犯率。因此,轻罪消灭制度是通过消除社会排斥,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从根本上瓦解再犯罪的动机。
第二,推行轻罪消灭制度是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挽救相结合的刑罚目的,保障个体发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效益的务实之举。刑法的目的不仅是威慑,更是教育和改造,使罪犯成为守法公民。据相关数据显示,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因生活琐事、邻里纠纷等激发的激情偶发犯罪占比达90%。对于绝大多数轻罪者而言,他们大多是年轻人意志冲动所致,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终身背负前科,在刑满释放后在就业、求学、生活等方面遭受广泛歧视,实际上延续了惩罚的范围与程度远超其罪责应受的程度,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堵塞了其改过自新、自立自强的道路,与刑法教育挽救的目的背道而驰。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正是为了打破这种不公平现象。试点数据表明,前科消灭能显著提升轻罪者的就业率和平均收入,帮助其重建生计。这不仅是给予个体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更是对社会人力资源的解放。同时,运用智能管控等非监禁手段,还能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与社会成本,让行为者有机会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创造价值,远比他们因绝望而铤而走险或长期依赖社会救济更符合社会整体效益。这体现了司法文明进步,也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践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该制度是否有利于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更有效地促进罪犯回归社会,降低再犯率,并实现司法资源优化与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面时1分30秒有请,好同学。今天你说的新对笑方面,这个海水是真的消灭笑吧。比如说,就他的犯罪记录不存在了,稍等一下。这边计时器看了一下,那我重新问,还是他直接答,您重新问一下呢?好好好,那老师,我今天听的第一个问题,新罪高面是犯罪记录就不行,后果不存在了对吗?
对方辩友:没有啊,不是。他是什么,他是在考虑一定条件后依法封存或消除其特定方面。
我方(反方四辩):我打断一下,那今天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和轻罪前科封存制度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如果你要这么来定义,你需要向我论证为什么轻罪封存制度是隶属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下的,这是第一件事情。
对方辩友:那第二件事情,我继续往下问你啊,新罪者是无罪的吗?还是他已经有轻罪了呀?
我方(反方四辩):对,所以他依然是存在主观恶性的对不对。
对方辩友:哦,不是的,根据犯罪的四要件来讲,他的主观恶性是非常之低的,是小的,但这个“小”不能就小到不给原谅。我今天给你举一个数据:今天我们的不起诉率已经从19年的百分之八左右上升到现在的20%多,而在24年中国政法大学最近的论坛中显示,不起诉率达到70%。这意味着,您方概念中那些真正可以被原谅的人,他们事实上根本就没有被起诉。
我方(反方四辩):比如说,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轻罪者本质上是坏人,那我们继续往下讲。所以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凭啥要去原谅他对不对?
对方辩友:哎,先被写,没有被起诉,就不认为他不会遭受社会的一些歧视啊。我讲的是,现在的轻罪者已经是被起诉的人。在你的理解中,那些真正无辜、那些恶性可以小到可以被原谅的人,他们是不会被起诉的,而这部分人的占比已经相当大了。所以我们往下要讨论的是,这里不能被原谅的人,他们的理由是否充分,对不对?
我方(反方四辩):不是,我方论一下,那些主观恶性很小的人,可以被宽恕的人,也在我方之内;那些主观恶性较大的人,也在我方之内。没被起诉,他不是犯罪,我就在一个月之内一个人也没有被起诉,但是他应该有一个案底,对哪一个呀?
对方辩友:他俩懂不重要。好,那我这里其实就往下,所以他相对于那些真正没有案底的人,他依然是相对主观恶性更大的一方,没问题吧?那要是相对那些穷凶极恶贩卖毒品的人,他还是主观恶性更小的一方呢?没有问题啊。所以我继续往下去讨论。
OK,我的视频到这里。
面时1分30秒有请,好同学。今天你说的新对笑方面,这个海水是真的消灭笑吧。比如说,就他的犯罪记录不存在了,稍等一下。这边计时器看了一下,那我重新问,还是他直接答,您重新问一下呢?好好好,那老师,我今天听的第一个问题,新罪高面是犯罪记录就不行,后果不存在了对吗?
对方辩友:没有啊,不是。他是什么,他是在考虑一定条件后依法封存或消除其特定方面。
我方(反方四辩):我打断一下,那今天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和轻罪前科封存制度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如果你要这么来定义,你需要向我论证为什么轻罪封存制度是隶属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下的,这是第一件事情。
对方辩友:那第二件事情,我继续往下问你啊,新罪者是无罪的吗?还是他已经有轻罪了呀?
我方(反方四辩):对,所以他依然是存在主观恶性的对不对。
对方辩友:哦,不是的,根据犯罪的四要件来讲,他的主观恶性是非常之低的,是小的,但这个“小”不能就小到不给原谅。我今天给你举一个数据:今天我们的不起诉率已经从19年的百分之八左右上升到现在的20%多,而在24年中国政法大学最近的论坛中显示,不起诉率达到70%。这意味着,您方概念中那些真正可以被原谅的人,他们事实上根本就没有被起诉。
我方(反方四辩):比如说,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轻罪者本质上是坏人,那我们继续往下讲。所以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凭啥要去原谅他对不对?
对方辩友:哎,先被写,没有被起诉,就不认为他不会遭受社会的一些歧视啊。我讲的是,现在的轻罪者已经是被起诉的人。在你的理解中,那些真正无辜、那些恶性可以小到可以被原谅的人,他们是不会被起诉的,而这部分人的占比已经相当大了。所以我们往下要讨论的是,这里不能被原谅的人,他们的理由是否充分,对不对?
我方(反方四辩):不是,我方论一下,那些主观恶性很小的人,可以被宽恕的人,也在我方之内;那些主观恶性较大的人,也在我方之内。没被起诉,他不是犯罪,我就在一个月之内一个人也没有被起诉,但是他应该有一个案底,对哪一个呀?
对方辩友:他俩懂不重要。好,那我这里其实就往下,所以他相对于那些真正没有案底的人,他依然是相对主观恶性更大的一方,没问题吧?那要是相对那些穷凶极恶贩卖毒品的人,他还是主观恶性更小的一方呢?没有问题啊。所以我继续往下去讨论。
OK,我的视频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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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话中存在部分口语化表达和表述不完整情况,已按核心逻辑梳理)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下面有请反方进行立论环节,时间为3分钟。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理由如下:
第一,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将削弱法律的威慑力,背离刑法预防犯罪的基本功能。刑法的本质不仅是对已然犯罪的惩罚,更是对未然犯罪的预防。前科制度让犯罪者长期承担犯罪记录带来的不利后果,形成对潜在犯罪行为的持续威慑。经济学家指出,人会像经济学家一样,比较犯罪带来的收益和需要承担的成本,从而做出决定。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相当于削减了犯罪成本中的后续后果。当犯罪者知道其犯罪记录终将被清零,侥幸心理会驱动更多人尝试铤而走险。以危险驾驶犯罪为例,此类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但行为本身具有极高的公共安全风险。当前轻罪入刑的威慑力,很大程度上源于犯罪记录对于行为人职业发展、社会评价的长期影响。若轻罪消灭制度将此类记录抹去,驾驶员可能会认为即使被查处,几年后也能消除记录,从而放松对酒驾的警惕,导致交通事故。
第二,轻罪消灭制度会剥夺公众的社会知情权,损害社会安全与信任的基础。犯罪记录是公众识别风险、规避风险的重要依据。有犯罪记录的人往往是社会中相对具有风险的个体,公众有权知晓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风险信息,尤其是在涉及公共服务信任岗位的场景中,例如教师、医生、公务员、保姆等职业直接关系到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雇主通过背景审查排除有相关犯罪记录者,以保障公共安全。而若轻罪消灭制度实行,猥亵儿童、职务侵占等犯罪记录被消除,有此类前科者重新进入教育、医疗、公务系统,将对社会脆弱人群、未成年人构成潜在危险。这种对知情权的剥夺,本质上是将社会整体的安全置于个体重新融入社会的单一目标之下,最终可能因小失大,损害社会信任机制。
第三,轻罪消灭制度将导致累犯认定机制失效,无法实现对再犯、漏犯的法律管控。累犯制度是司法机关针对屡教不改者设定的加重处罚机制,其前提是对前科记录的持续追踪。若前科记录被消灭,司法机关将失去认定新罪是否构成累犯的事实依据,导致对再犯、漏罪行为的管控力度不足。例如,某行为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罚金,5年内又因危险驾驶罪被查处,本应构成累犯从重处罚。但若前罪记录已被消除,司法机关基本无法认定其累犯身份,只能按照初犯处理,这显然违背了累犯从重的立法精神。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在多次累加下不亚于重罪,而前科消灭制度导致无法累积累计评价其行为,将使法律对惯犯的管制出现真空。
谢谢大家。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下面有请反方进行立论环节,时间为3分钟。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理由如下:
第一,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将削弱法律的威慑力,背离刑法预防犯罪的基本功能。刑法的本质不仅是对已然犯罪的惩罚,更是对未然犯罪的预防。前科制度让犯罪者长期承担犯罪记录带来的不利后果,形成对潜在犯罪行为的持续威慑。经济学家指出,人会像经济学家一样,比较犯罪带来的收益和需要承担的成本,从而做出决定。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相当于削减了犯罪成本中的后续后果。当犯罪者知道其犯罪记录终将被清零,侥幸心理会驱动更多人尝试铤而走险。以危险驾驶犯罪为例,此类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但行为本身具有极高的公共安全风险。当前轻罪入刑的威慑力,很大程度上源于犯罪记录对于行为人职业发展、社会评价的长期影响。若轻罪消灭制度将此类记录抹去,驾驶员可能会认为即使被查处,几年后也能消除记录,从而放松对酒驾的警惕,导致交通事故。
第二,轻罪消灭制度会剥夺公众的社会知情权,损害社会安全与信任的基础。犯罪记录是公众识别风险、规避风险的重要依据。有犯罪记录的人往往是社会中相对具有风险的个体,公众有权知晓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风险信息,尤其是在涉及公共服务信任岗位的场景中,例如教师、医生、公务员、保姆等职业直接关系到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雇主通过背景审查排除有相关犯罪记录者,以保障公共安全。而若轻罪消灭制度实行,猥亵儿童、职务侵占等犯罪记录被消除,有此类前科者重新进入教育、医疗、公务系统,将对社会脆弱人群、未成年人构成潜在危险。这种对知情权的剥夺,本质上是将社会整体的安全置于个体重新融入社会的单一目标之下,最终可能因小失大,损害社会信任机制。
第三,轻罪消灭制度将导致累犯认定机制失效,无法实现对再犯、漏犯的法律管控。累犯制度是司法机关针对屡教不改者设定的加重处罚机制,其前提是对前科记录的持续追踪。若前科记录被消灭,司法机关将失去认定新罪是否构成累犯的事实依据,导致对再犯、漏罪行为的管控力度不足。例如,某行为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罚金,5年内又因危险驾驶罪被查处,本应构成累犯从重处罚。但若前罪记录已被消除,司法机关基本无法认定其累犯身份,只能按照初犯处理,这显然违背了累犯从重的立法精神。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在多次累加下不亚于重罪,而前科消灭制度导致无法累积累计评价其行为,将使法律对惯犯的管制出现真空。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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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是否应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需综合考量该制度对法律威慑力、社会安全与信任基础以及累犯认定机制等方面的影响。
对方辩友,请你把刑法当中如何界定“亲自”来念一遍。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表示什么。
好,打断一下,没有明确表示这个。民方不要以3年以下为处刑作为轻罪,而我们是要考虑犯罪四要件的第一件事情。第二事情,您说他会导致对未来地方的下降。我请问对方辩友啊,犯罪成本是下降为0吗?现在是点你自己定义,都说3年以下,你现在质疑于我的理由是什么?
好,我的定义没有出,但你的意义是通常啊,我没有,我没有一棒子打死我必去问您。方犯罪成本下降,它会变成0吗?所以我这这你要解释。那你的四要件是什么?你不能通过你的四要件是笼统的,将不利于你的解释为非轻罪,而将利于你的解释为……
好,打断一下,您方始终不敢回应我犯罪是否参加约定,其实您方根本就知道犯罪成本是刑法当中表明的,你需要判多少刑,你需要剥夺多少权利,而不是说你放出来之后,我给你予以消除,会导致犯罪成本下降。成本是标注在刑法当中的。
第二件事情,第三件事情,您方说说他剥夺了一些人的知情权,对吧。我可以正面回应你,我刚刚只在解释你的解释有漏洞。我现在正面回应你,成本下降不等于为零,也会导致威慑力下降,就没有什么冲突。这件事情确实剥夺了知情权。
第一点成本没有下降,我告诉你了,犯罪成本依然摆在那。你犯这个刑,你犯这个罪就是要判这些刑,你犯过狠了就是要判死刑。他没有把成本下降。
第一件事情,第二是第二件事情,有个地方辩,有未成年人知情了,就安全了吗这个。所以,你你认为我可以不躲,不躲的话就更安全是吧?所以说,对于梅姨这样的偷小孩的惯犯来讲,为什么一年只要有个梅姨,但是还有很多人在偷小孩。梅姨这样的偷小孩的惯犯来讲,未成年人只要有个梅姨,但是还有很多人在偷小孩,他知道梅姨就够了吗?他就知情就够了吗?
对,是为了我们要提高未成年人自身的防范意识,而不是让他知情,他才安全。好,继续下一件事情。您,您方一直在告诉我说这个他有没有被起诉,算不算罪?但是我们还是想告诉你,他只要是有了安耐吉他就已经算。
对方辩友,请你把刑法当中如何界定“亲自”来念一遍。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表示什么。
好,打断一下,没有明确表示这个。民方不要以3年以下为处刑作为轻罪,而我们是要考虑犯罪四要件的第一件事情。第二事情,您说他会导致对未来地方的下降。我请问对方辩友啊,犯罪成本是下降为0吗?现在是点你自己定义,都说3年以下,你现在质疑于我的理由是什么?
好,我的定义没有出,但你的意义是通常啊,我没有,我没有一棒子打死我必去问您。方犯罪成本下降,它会变成0吗?所以我这这你要解释。那你的四要件是什么?你不能通过你的四要件是笼统的,将不利于你的解释为非轻罪,而将利于你的解释为……
好,打断一下,您方始终不敢回应我犯罪是否参加约定,其实您方根本就知道犯罪成本是刑法当中表明的,你需要判多少刑,你需要剥夺多少权利,而不是说你放出来之后,我给你予以消除,会导致犯罪成本下降。成本是标注在刑法当中的。
第二件事情,第三件事情,您方说说他剥夺了一些人的知情权,对吧。我可以正面回应你,我刚刚只在解释你的解释有漏洞。我现在正面回应你,成本下降不等于为零,也会导致威慑力下降,就没有什么冲突。这件事情确实剥夺了知情权。
第一点成本没有下降,我告诉你了,犯罪成本依然摆在那。你犯这个刑,你犯这个罪就是要判这些刑,你犯过狠了就是要判死刑。他没有把成本下降。
第一件事情,第二是第二件事情,有个地方辩,有未成年人知情了,就安全了吗这个。所以,你你认为我可以不躲,不躲的话就更安全是吧?所以说,对于梅姨这样的偷小孩的惯犯来讲,为什么一年只要有个梅姨,但是还有很多人在偷小孩。梅姨这样的偷小孩的惯犯来讲,未成年人只要有个梅姨,但是还有很多人在偷小孩,他知道梅姨就够了吗?他就知情就够了吗?
对,是为了我们要提高未成年人自身的防范意识,而不是让他知情,他才安全。好,继续下一件事情。您,您方一直在告诉我说这个他有没有被起诉,算不算罪?但是我们还是想告诉你,他只要是有了安耐吉他就已经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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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驳论时间为两分钟。我首先理清第一个问题:在法律的专业领域,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和轻罪前科封存制度是两项不同的制度。如果今天你要将二者混为一谈,那么我想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其实你也不敢认可关于封存这一部分的利好——既然封存已经达成,为何还需要通过消灭制度来实现?所以我先说一下,对于公务员、教育行业等特殊行业的需求,他们应该不需要推行前科消灭制度,而应该保留查询权以适应其需要,这是我说的第一个利好。
第二个问题是回到你的犯罪结构论证:犯罪结构以轻罪为主,这件事情只能论证到我们需要讨论这个话题,而根本论证不到为什么要推行整个消灭制度,这一数据与论点无关。
第三件事是关于再犯率下降。但我国的现状是,我们已经有了前科封存制度,而再犯率却在下降。所以这个时候你的归因可能是错误的。恰恰是因为有了前科封存这一终身法律后果,大家才不敢再犯,才会导致现在的再犯率较低,而不只是你所说的改造效果多么好。
另一个问题是:当真正实行了前科消灭制度之后,再犯率为什么会下降呢?实际上这存在逻辑漏洞。为什么?因为一旦适用了前科消灭,对于第二次犯罪人,他就如同初犯,这个时候当然会出现再犯率的下降,因为法律上根本无法识别谁是曾有前科的再犯者。
这边有一件事情是关于歧视。我可以承认歧视是客观存在的,可是我前面用被告原因解释过,我觉得这种歧视存在一定合理性。而往下我要阐述的观点是:这正如美国黑人问题,如果你真的想要改变大众对他们的歧视,需要做的不是让这部分人“藏起来”,不是让美国黑人改写成白人一样去生活,而是让这些黑人遵纪守法,让这些轻罪前科者真正接受教育改造后,让社会大众看到这个群体的良好风评。
进行驳论时间为两分钟。我首先理清第一个问题:在法律的专业领域,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和轻罪前科封存制度是两项不同的制度。如果今天你要将二者混为一谈,那么我想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其实你也不敢认可关于封存这一部分的利好——既然封存已经达成,为何还需要通过消灭制度来实现?所以我先说一下,对于公务员、教育行业等特殊行业的需求,他们应该不需要推行前科消灭制度,而应该保留查询权以适应其需要,这是我说的第一个利好。
第二个问题是回到你的犯罪结构论证:犯罪结构以轻罪为主,这件事情只能论证到我们需要讨论这个话题,而根本论证不到为什么要推行整个消灭制度,这一数据与论点无关。
第三件事是关于再犯率下降。但我国的现状是,我们已经有了前科封存制度,而再犯率却在下降。所以这个时候你的归因可能是错误的。恰恰是因为有了前科封存这一终身法律后果,大家才不敢再犯,才会导致现在的再犯率较低,而不只是你所说的改造效果多么好。
另一个问题是:当真正实行了前科消灭制度之后,再犯率为什么会下降呢?实际上这存在逻辑漏洞。为什么?因为一旦适用了前科消灭,对于第二次犯罪人,他就如同初犯,这个时候当然会出现再犯率的下降,因为法律上根本无法识别谁是曾有前科的再犯者。
这边有一件事情是关于歧视。我可以承认歧视是客观存在的,可是我前面用被告原因解释过,我觉得这种歧视存在一定合理性。而往下我要阐述的观点是:这正如美国黑人问题,如果你真的想要改变大众对他们的歧视,需要做的不是让这部分人“藏起来”,不是让美国黑人改写成白人一样去生活,而是让这些黑人遵纪守法,让这些轻罪前科者真正接受教育改造后,让社会大众看到这个群体的良好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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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感谢反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质询,反方单边计时1分30秒,有请。
所以这方辩友认为,轻症一旦消除了之后,他就没有犯罪记录了,对吧? 对。
您看,您方一直没有告诉我为什么您方要如何进行这个政策,而我方作为政策的制定方已经告诉您了,司法机关、国家机关可查,私人和企业不可查,所以不如同初犯。其次,他再犯时,法院在判案的时候当然可以查询到这些信息,可以酌情给他加罪。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情,针对对方辩友的观点。那有终身犯罪的可能性才不会再犯。那么请问如果这些犯罪人他们无法就业,经济困顿,再犯怎么办?所以你觉得,比如说今天招聘者是歧视这部分人的,对不对? 不是,我觉得是我方数据告诉您。其次,您方不要反问我。 可以,如我刚才说,我正面回答这个问题。如果大家都不喜欢这个,那这个时候当然能够有拒绝的权利。而他们作为犯罪者被拒绝这件事情,为什么我方觉得是不公平的?您方觉得不怪,您方需要论证。但我方告诉你,他一直被拒绝,系统性排斥,导致恶性循环。这些困难、经济困境会导致再犯,同时细节也表明,失去这种社会连接也会导致他极端的行为。这是我方的论证,您方需要告诉我。
好,最后一个问题。您方还是告诉我吧,这个国家机关到底能不能查询到这些东西啊?您方一直在讲公务员、教师,但我方也告诉你了,国家机关政审的时候是能够查到这些东西的。因为现在没有封存也没有消灭,你谈的是两个不同的制度,你要把这两个制度一起用,然后告诉我这是你的持方。 那我接下来说,你的数据是有自相矛盾。现在按照你的说法,再犯率这么低,那这些再犯的极端情况在你的论证里是怎么出现的? 不好意思,我不敢问。 所以,那你的那个……打断一下就打断一下,您方不要反问我。其次,我告诉您了,您方不要拿现行的那些研究来告诉这个制度是什么样的。现在我们在中国,我们要讨论一套适合中国的制度。而我方告诉你了,封存是在网上可查到,消灭是纸质的。 好的,感谢双方辩手。因为我们这个会议剩余的时间不多,麻烦二位移步下一个会议,然后我们继续进行这个面试。
好的,感谢反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质询,反方单边计时1分30秒,有请。
所以这方辩友认为,轻症一旦消除了之后,他就没有犯罪记录了,对吧? 对。
您看,您方一直没有告诉我为什么您方要如何进行这个政策,而我方作为政策的制定方已经告诉您了,司法机关、国家机关可查,私人和企业不可查,所以不如同初犯。其次,他再犯时,法院在判案的时候当然可以查询到这些信息,可以酌情给他加罪。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情,针对对方辩友的观点。那有终身犯罪的可能性才不会再犯。那么请问如果这些犯罪人他们无法就业,经济困顿,再犯怎么办?所以你觉得,比如说今天招聘者是歧视这部分人的,对不对? 不是,我觉得是我方数据告诉您。其次,您方不要反问我。 可以,如我刚才说,我正面回答这个问题。如果大家都不喜欢这个,那这个时候当然能够有拒绝的权利。而他们作为犯罪者被拒绝这件事情,为什么我方觉得是不公平的?您方觉得不怪,您方需要论证。但我方告诉你,他一直被拒绝,系统性排斥,导致恶性循环。这些困难、经济困境会导致再犯,同时细节也表明,失去这种社会连接也会导致他极端的行为。这是我方的论证,您方需要告诉我。
好,最后一个问题。您方还是告诉我吧,这个国家机关到底能不能查询到这些东西啊?您方一直在讲公务员、教师,但我方也告诉你了,国家机关政审的时候是能够查到这些东西的。因为现在没有封存也没有消灭,你谈的是两个不同的制度,你要把这两个制度一起用,然后告诉我这是你的持方。 那我接下来说,你的数据是有自相矛盾。现在按照你的说法,再犯率这么低,那这些再犯的极端情况在你的论证里是怎么出现的? 不好意思,我不敢问。 所以,那你的那个……打断一下就打断一下,您方不要反问我。其次,我告诉您了,您方不要拿现行的那些研究来告诉这个制度是什么样的。现在我们在中国,我们要讨论一套适合中国的制度。而我方告诉你了,封存是在网上可查到,消灭是纸质的。 好的,感谢双方辩手。因为我们这个会议剩余的时间不多,麻烦二位移步下一个会议,然后我们继续进行这个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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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集中在制度设计澄清、再犯风险因果论证、数据矛盾质疑三个核心争议点)
可以给您再重新论证一遍,因为我跟你说过好多遍了。
好的,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总结陈词,单边计时3分钟,有请。
第一件事情,我先从法律上来论证。不管今天大家对于轻罪消灭和轻罪封存这个定义的争夺是怎么样,都不重要。如果大家认可我的解释,那这个时候我要进行的第一层切割是对于公务员、国家机关等特殊的查询需求。这件事情必然是归属于反方的利好,正方需要做到。
而第二件事情,无论大家怎么去认知这个定义,一旦轻罪的定义被接受,我们都会发现其至少存在以下问题。事情是今天我们失去了对累犯、漏犯和故意再犯等法律情况的认定。为什么?因为不管你是消灭还是封存,一旦在法律程序上失去了这个判定的手段,那这个时候我们会说,第一次错误可以原谅,而第二次错误却失去了这个判定的手段。如果我们还如同第一次错误一样去判断第二次错误,这个时候我们就失去了一定的公平性。
这个时候,其实又回到我前面说的事情,我用给大家推进这里面。我跟大家说为什么轻罪不等于无罪的规定,我就以酒驾为例。今天酒驾者中情节显著轻微的,这个时候大家不认为他是犯罪,这是我们第一次对犯错者的原谅。而这个时候对于情节相对轻微的,我们只判处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就是说他是行政违法行为,这是第二次对违法者的原谅。而第三次当他真正构成酒驾犯罪时,哪怕他是轻罪,还是作为一个犯罪者被惩罚。你告诉我为什么我要去第三次原谅这个犯罪者?
所以我们会发现,当这样一层又一层的原谅下去的时候,会发现一个什么问题?首先,第一个轻罪者本身不是弱势群体;第二个,即便今天把他渲染成一个弱势群体,在这样一层又一层的人上,我们会发现它会演化成一种对弱势群体的特权,而这种特权事实上就变成了对于大众的霸凌。这就是我方说的两层不公平,也就是今天正方没有回应到的。
虽然我可能确实觉得不算很清楚,第一个提出来的是什么?是对于受害者而言。比如我是一个校园霸凌的经历者,我看到那个欺凌我的人平静、普通地生活着,这是对于受害者的不公。而这个时候减损的事实是受害者对于社会的信任,对于司法的信任。
第二种不公是什么?是这个时候在就业市场上,违法者和本分者享受一样的就业待遇。这个时候我们会发现法律的意义不存在了。我一个天天努力上班工作的人,最后发现自己和这些违法犯罪的人没有什么本质不同,这是对于很多大众的不公平。
至于会不会往下推进,这个时候关于这个制度的不合理性,在这种不公平下,其实它虽然我不想把它解释为歧视,但你解释为歧视也没有问题,它是不合理的。如果民众无法去接受,你为什么要强迫民众去接受?而如果民众真的能够去接受轻罪者的再社会化,那么制度的改进恰恰不能靠隐瞒,就像美国黑人的例子一样,你要让大家真正地看到这些人,真正地醒悟,这个群体的公平才能真正得到改进,社会才会真正进步。
可以给您再重新论证一遍,因为我跟你说过好多遍了。
好的,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总结陈词,单边计时3分钟,有请。
第一件事情,我先从法律上来论证。不管今天大家对于轻罪消灭和轻罪封存这个定义的争夺是怎么样,都不重要。如果大家认可我的解释,那这个时候我要进行的第一层切割是对于公务员、国家机关等特殊的查询需求。这件事情必然是归属于反方的利好,正方需要做到。
而第二件事情,无论大家怎么去认知这个定义,一旦轻罪的定义被接受,我们都会发现其至少存在以下问题。事情是今天我们失去了对累犯、漏犯和故意再犯等法律情况的认定。为什么?因为不管你是消灭还是封存,一旦在法律程序上失去了这个判定的手段,那这个时候我们会说,第一次错误可以原谅,而第二次错误却失去了这个判定的手段。如果我们还如同第一次错误一样去判断第二次错误,这个时候我们就失去了一定的公平性。
这个时候,其实又回到我前面说的事情,我用给大家推进这里面。我跟大家说为什么轻罪不等于无罪的规定,我就以酒驾为例。今天酒驾者中情节显著轻微的,这个时候大家不认为他是犯罪,这是我们第一次对犯错者的原谅。而这个时候对于情节相对轻微的,我们只判处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就是说他是行政违法行为,这是第二次对违法者的原谅。而第三次当他真正构成酒驾犯罪时,哪怕他是轻罪,还是作为一个犯罪者被惩罚。你告诉我为什么我要去第三次原谅这个犯罪者?
所以我们会发现,当这样一层又一层的原谅下去的时候,会发现一个什么问题?首先,第一个轻罪者本身不是弱势群体;第二个,即便今天把他渲染成一个弱势群体,在这样一层又一层的人上,我们会发现它会演化成一种对弱势群体的特权,而这种特权事实上就变成了对于大众的霸凌。这就是我方说的两层不公平,也就是今天正方没有回应到的。
虽然我可能确实觉得不算很清楚,第一个提出来的是什么?是对于受害者而言。比如我是一个校园霸凌的经历者,我看到那个欺凌我的人平静、普通地生活着,这是对于受害者的不公。而这个时候减损的事实是受害者对于社会的信任,对于司法的信任。
第二种不公是什么?是这个时候在就业市场上,违法者和本分者享受一样的就业待遇。这个时候我们会发现法律的意义不存在了。我一个天天努力上班工作的人,最后发现自己和这些违法犯罪的人没有什么本质不同,这是对于很多大众的不公平。
至于会不会往下推进,这个时候关于这个制度的不合理性,在这种不公平下,其实它虽然我不想把它解释为歧视,但你解释为歧视也没有问题,它是不合理的。如果民众无法去接受,你为什么要强迫民众去接受?而如果民众真的能够去接受轻罪者的再社会化,那么制度的改进恰恰不能靠隐瞒,就像美国黑人的例子一样,你要让大家真正地看到这些人,真正地醒悟,这个群体的公平才能真正得到改进,社会才会真正进步。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