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发言及计时,开始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预计算是以一种或多种使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注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今天我们所讨论的是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出特殊标注的必要性。而判断是否应该立法强制标注的标准在于能否更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方认为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出特殊标注。
论证如下:第一,从消费者权利来看,强制标注是保障法律赋予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最高效、最直接的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预制菜与现制菜在生产模式、口感、新鲜度上存在客观的消费者关心的实质差异,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当前普遍的现状是,大量餐厅对此不予告知。当消费者支付了现场的价格和期待,得到的却是工业化复热产品,他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交易完成的瞬间就被实质剥夺了。立法强制标注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解决方法。它不改变菜品本身,仅仅要求在信息层面做到真实、透明,这种所见即所得的交易环境是对消费者权益最高效的保障。相反,依赖行业自觉或缓慢的市场教育,等于默认当前普遍的侵权现状可以继续存在,这无疑是低效且不公正的。
第二,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强制标注是破除恶性竞争,引导行业走向良性发展的关键一步。预制菜与现制菜的成本结构、品质定位本质不同,在不标注的混同市场下,用低价劣质预制菜冒充高价现制菜成了一种常见的欺诈性竞争手段。这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挤压诚信商家的生存空间。长此以往,整个餐饮行业将不再是比拼口味与创新,而是在比拼谁更会隐瞒和营销,最终将摧毁消费者对餐饮行业的信任。通过立法、强制标注,能为市场建立清晰规则,区隔两种生产模式,让预制菜和现制菜在各自赛道公平竞争、差异化发展。事实上,其当下全国各地开始试点,部分企业通过公开生产流程等模式已赢得了广泛信任。立法正效应将这种个别的、自发的诚信推广为普遍的规则,从而扫清市场乱象,引导整个行业走向健康、透明、有序的发展道路。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我国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以上感谢。下面有请反方二辩发言。
开始发言及计时,开始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预计算是以一种或多种使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注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今天我们所讨论的是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出特殊标注的必要性。而判断是否应该立法强制标注的标准在于能否更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方认为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出特殊标注。
论证如下:第一,从消费者权利来看,强制标注是保障法律赋予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最高效、最直接的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预制菜与现制菜在生产模式、口感、新鲜度上存在客观的消费者关心的实质差异,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当前普遍的现状是,大量餐厅对此不予告知。当消费者支付了现场的价格和期待,得到的却是工业化复热产品,他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交易完成的瞬间就被实质剥夺了。立法强制标注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解决方法。它不改变菜品本身,仅仅要求在信息层面做到真实、透明,这种所见即所得的交易环境是对消费者权益最高效的保障。相反,依赖行业自觉或缓慢的市场教育,等于默认当前普遍的侵权现状可以继续存在,这无疑是低效且不公正的。
第二,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强制标注是破除恶性竞争,引导行业走向良性发展的关键一步。预制菜与现制菜的成本结构、品质定位本质不同,在不标注的混同市场下,用低价劣质预制菜冒充高价现制菜成了一种常见的欺诈性竞争手段。这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挤压诚信商家的生存空间。长此以往,整个餐饮行业将不再是比拼口味与创新,而是在比拼谁更会隐瞒和营销,最终将摧毁消费者对餐饮行业的信任。通过立法、强制标注,能为市场建立清晰规则,区隔两种生产模式,让预制菜和现制菜在各自赛道公平竞争、差异化发展。事实上,其当下全国各地开始试点,部分企业通过公开生产流程等模式已赢得了广泛信任。立法正效应将这种个别的、自发的诚信推广为普遍的规则,从而扫清市场乱象,引导整个行业走向健康、透明、有序的发展道路。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我国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以上感谢。下面有请反方二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能否更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主席,有请对方辩友。
对方辩友,我们先来重新确认一下这个定义,也就是说我们所讨论的预制菜这一概念,是遵循24年3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六部门联合出台通知中的定义,对吗?好的,非常好。那么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数据,预制菜基础营养素保留率大于85%,且通知中预制菜定义是不含防腐剂、添加剂的,所以说今天我们所聊的预制菜是健康的、安全的,您方认不认同?
(对方回应)
这样的预制菜确实很多,但是……哦,好的好的,您方认同就可以。那么今天我方与您方讨论就不会再讨论预制菜的安全问题了。
好,然后我再来问你,我国2004年依法治国实施纲要确定我国实行市场优先原则,即凡市场能够自主调节、能够自主解决的问题,不应当行政干预。您方立法是否要遵循这个原则?
(对方回应)
嗯,首先我方认为您方所认为的是首先由市场来调节,但是从预制菜2000年进入中国市场,到疫情期间快速发展的这个阶段过程中,它已经发展了很多年了,可是目前为止它依旧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其实立法要遵循这个原则。您方立法要不要遵循这个原则?
(对方回应)
什么原则来着?凡是市场能够自主调节、能够自主解决的问题,不应当行政干预,您方遵循吗?
(对方回应)
遵循,但是市场不能解决目前为止的问题。
好的好的,那么首先我来跟你聊这个数据:从2023年到2025年,有18%~32%的商家正在公开销售预制菜,这难道不是说明市场正在自主调节解决这个问题吗?
(对方回应)
但是您刚说的只是那么一小部分的商家,但是大部分的商家目前为止都还是处在一个趋势向好的阶段,它是不是正在公示呢?
(对方回应)
但是,您方没有向我方认证的话,市场调节必然能够在未来的趋势中向好发展。如果它能向好的话,去年就不会闹出西贝那么大的一个事情出现了。
(对方回应)
首先,同学你要知道,西贝的菜是出产于中央厨房,那根本就不算是预制菜的。然后,您现在要跟我来论述未来的问题嘛,那么您方怎么保证您方立法之后,未来的这个问题就能解决了?
感谢主席,有请对方辩友。
对方辩友,我们先来重新确认一下这个定义,也就是说我们所讨论的预制菜这一概念,是遵循24年3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六部门联合出台通知中的定义,对吗?好的,非常好。那么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数据,预制菜基础营养素保留率大于85%,且通知中预制菜定义是不含防腐剂、添加剂的,所以说今天我们所聊的预制菜是健康的、安全的,您方认不认同?
(对方回应)
这样的预制菜确实很多,但是……哦,好的好的,您方认同就可以。那么今天我方与您方讨论就不会再讨论预制菜的安全问题了。
好,然后我再来问你,我国2004年依法治国实施纲要确定我国实行市场优先原则,即凡市场能够自主调节、能够自主解决的问题,不应当行政干预。您方立法是否要遵循这个原则?
(对方回应)
嗯,首先我方认为您方所认为的是首先由市场来调节,但是从预制菜2000年进入中国市场,到疫情期间快速发展的这个阶段过程中,它已经发展了很多年了,可是目前为止它依旧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其实立法要遵循这个原则。您方立法要不要遵循这个原则?
(对方回应)
什么原则来着?凡是市场能够自主调节、能够自主解决的问题,不应当行政干预,您方遵循吗?
(对方回应)
遵循,但是市场不能解决目前为止的问题。
好的好的,那么首先我来跟你聊这个数据:从2023年到2025年,有18%~32%的商家正在公开销售预制菜,这难道不是说明市场正在自主调节解决这个问题吗?
(对方回应)
但是您刚说的只是那么一小部分的商家,但是大部分的商家目前为止都还是处在一个趋势向好的阶段,它是不是正在公示呢?
(对方回应)
但是,您方没有向我方认证的话,市场调节必然能够在未来的趋势中向好发展。如果它能向好的话,去年就不会闹出西贝那么大的一个事情出现了。
(对方回应)
首先,同学你要知道,西贝的菜是出产于中央厨房,那根本就不算是预制菜的。然后,您现在要跟我来论述未来的问题嘛,那么您方怎么保证您方立法之后,未来的这个问题就能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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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双方辩手的发言,下面有请反方一辩。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大众。预制菜,也就是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制成,具有或不配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储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使用的预包装菜肴。
基于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是否是符合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我方坚定认为我国不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理由有二,论述如下:
其一,我国现有市场调节机制正有效运行,凡市场能够自主调节的领域不应行政干预。而当前市场已经在自主推行预制菜标注透明化,无需强制立法。市场经济的核心逻辑是“看不见的手”主导资源配置,行政干预应仅作为市场失灵时的补充,而非主动越位介入可自主调节的领域。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健康意识、知情权意识的提升,市场已形成自发的约束。部分餐饮企业为树立口碑,主动在菜单标注“预制菜”“现制现做”,甚至公开预制菜供应链信息;中小型餐厅也在市场竞争中通过透明标注争取消费者的信任;第三方机构、媒体的监督更让隐瞒预制菜使用成为行业禁忌,一旦曝光便会丧失市场竞争力。这种市场自主驱动的透明化,远比立法强制更灵活、更贴合行业实际。消费者的选择倒逼商家诚信,商家的竞争推动标注规范,无需行政权力强制介入,标注透明化已成为行业共识与发展趋势。强制立法反而会打破这种良性循环,增加市场运行成本。
第二,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会加深大众对预制菜的固有偏见,进而导致餐饮行业下滑,损害多方利益。当前,部分大众对预制菜存在“不新鲜、不健康、无营养”的片面认知。这种偏见本可通过市场引导、行业自律等逐步化解,但立法强制做特殊标注,相当于用行政手段给预制菜贴上“特殊标签”,强化其与现制菜有本质区别的负面暗示,进一步放大大众的抵触心理。当消费者在餐厅菜单上看到明确标注的预制菜,即使该预制菜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口感与现制菜差异甚微,也可能因固有偏见拒绝点单。久而久之,餐厅为避免客流量下滑,会被迫减少或放弃预制菜的使用,导致餐饮行业运营效率下降,成本攀升,预制菜的便捷性优势无法发挥,盈利空间也被压缩。
对方辩友或许会认为,强制标注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我们必须明确,知情权的保障不等于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市场已经通过自主调节实现了预制菜信息的透明化,消费者的选择足以倒逼商家诚信经营。而强制立法带来的不是知情权的真实落地,而是行业的衰退与多方利益的损害。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我国不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以上,感谢。
感谢双方辩手的发言,下面有请反方一辩。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大众。预制菜,也就是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制成,具有或不配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储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使用的预包装菜肴。
基于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是否是符合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我方坚定认为我国不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理由有二,论述如下:
其一,我国现有市场调节机制正有效运行,凡市场能够自主调节的领域不应行政干预。而当前市场已经在自主推行预制菜标注透明化,无需强制立法。市场经济的核心逻辑是“看不见的手”主导资源配置,行政干预应仅作为市场失灵时的补充,而非主动越位介入可自主调节的领域。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健康意识、知情权意识的提升,市场已形成自发的约束。部分餐饮企业为树立口碑,主动在菜单标注“预制菜”“现制现做”,甚至公开预制菜供应链信息;中小型餐厅也在市场竞争中通过透明标注争取消费者的信任;第三方机构、媒体的监督更让隐瞒预制菜使用成为行业禁忌,一旦曝光便会丧失市场竞争力。这种市场自主驱动的透明化,远比立法强制更灵活、更贴合行业实际。消费者的选择倒逼商家诚信,商家的竞争推动标注规范,无需行政权力强制介入,标注透明化已成为行业共识与发展趋势。强制立法反而会打破这种良性循环,增加市场运行成本。
第二,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会加深大众对预制菜的固有偏见,进而导致餐饮行业下滑,损害多方利益。当前,部分大众对预制菜存在“不新鲜、不健康、无营养”的片面认知。这种偏见本可通过市场引导、行业自律等逐步化解,但立法强制做特殊标注,相当于用行政手段给预制菜贴上“特殊标签”,强化其与现制菜有本质区别的负面暗示,进一步放大大众的抵触心理。当消费者在餐厅菜单上看到明确标注的预制菜,即使该预制菜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口感与现制菜差异甚微,也可能因固有偏见拒绝点单。久而久之,餐厅为避免客流量下滑,会被迫减少或放弃预制菜的使用,导致餐饮行业运营效率下降,成本攀升,预制菜的便捷性优势无法发挥,盈利空间也被压缩。
对方辩友或许会认为,强制标注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我们必须明确,知情权的保障不等于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市场已经通过自主调节实现了预制菜信息的透明化,消费者的选择足以倒逼商家诚信经营。而强制立法带来的不是知情权的真实落地,而是行业的衰退与多方利益的损害。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我国不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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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是否是符合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
质询反方一辩。感谢主席,有请对方辩友。
对方辩友,请问您是否认同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是的,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好,那我再问您,您是否认同预制菜和现制菜在生产模式、口感、新鲜度等方面都存在实质性的差异? 可能具有差异,但是实质性的差异具体是怎样的?
就是您也好,确认到您方也承认了预制菜和现制菜在生产模式、口感和新鲜度上都存在实质性的差异。那您是否认同,如果商家不标注自己做的是预制菜还是现制菜,消费者无法自主区分这些差异? 不认同,因为虽然说有差异,但是不代表预制菜就不新鲜不健康。我方并没有说它不新鲜不健康,我方是在问您,消费者是不是无法自主辨认预制菜和现制菜的差异。 是的啊,您方也说了,消费者无法自主辨别。那么消费者又具有知情权。那您方是否认为法律需要保障消费者辨析预制菜和现制菜的知情权呢? 但消费者同样具有询问权,他可以自己去询问餐厅是否为预制菜,并没有侵害他的知情权啊。
那我方可以跟您说,现在预制菜存在全预制和半预制两类。那商家如果说我现在有一个像袁记云饺,像某些云饺店,它即使是现包,它仍然是馅和皮都是预制的。那您方有没有考虑到这一方面呢? 这跟强制立法标注有什么关系?
我方才倡导的是,现在立法强制商家标注预制菜和现制菜,这样可以还给消费者已知情权,消费者不用在商家模糊的引导下从而对两者产生混淆。您方是否认同? 我方认为区别是否为预制菜,消费者可以通过行使他们的询问权,我方并不认为这就侵害了他的知情权。
我方已经向您解释过了,商家可以存在误导宣传的方式,让消费者自动混淆这两者的区别,所以说这里面是有必要的,您方是否认可?
感谢双方辩手的发言。
质询反方一辩。感谢主席,有请对方辩友。
对方辩友,请问您是否认同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是的,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好,那我再问您,您是否认同预制菜和现制菜在生产模式、口感、新鲜度等方面都存在实质性的差异? 可能具有差异,但是实质性的差异具体是怎样的?
就是您也好,确认到您方也承认了预制菜和现制菜在生产模式、口感和新鲜度上都存在实质性的差异。那您是否认同,如果商家不标注自己做的是预制菜还是现制菜,消费者无法自主区分这些差异? 不认同,因为虽然说有差异,但是不代表预制菜就不新鲜不健康。我方并没有说它不新鲜不健康,我方是在问您,消费者是不是无法自主辨认预制菜和现制菜的差异。 是的啊,您方也说了,消费者无法自主辨别。那么消费者又具有知情权。那您方是否认为法律需要保障消费者辨析预制菜和现制菜的知情权呢? 但消费者同样具有询问权,他可以自己去询问餐厅是否为预制菜,并没有侵害他的知情权啊。
那我方可以跟您说,现在预制菜存在全预制和半预制两类。那商家如果说我现在有一个像袁记云饺,像某些云饺店,它即使是现包,它仍然是馅和皮都是预制的。那您方有没有考虑到这一方面呢? 这跟强制立法标注有什么关系?
我方才倡导的是,现在立法强制商家标注预制菜和现制菜,这样可以还给消费者已知情权,消费者不用在商家模糊的引导下从而对两者产生混淆。您方是否认同? 我方认为区别是否为预制菜,消费者可以通过行使他们的询问权,我方并不认为这就侵害了他的知情权。
我方已经向您解释过了,商家可以存在误导宣传的方式,让消费者自动混淆这两者的区别,所以说这里面是有必要的,您方是否认可?
感谢双方辩手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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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双方辩手发言,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补充陈词。
好,感谢主席。经过前场交锋,很高兴我们已经达成了以下共识:第一点是立法应该遵循市场优先原则,市场能够自己解决的,那么就不应当进行行政干预;第二是预制菜的安全在当前市场标准和监督下是可以有效保障的,也就是说预制菜的安全问题在市场调节下我们就不予论述了。
正方今天无非就是在论证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问题无法得到保障。那么首先,我国市场机制已经在有效运转。根据《中国消费者报》的数据,2023年主动公开食品信息的商家仅15%,2024年有18%,2025年有32%。也就是说,越来越多的商家正在主动公示,这明显是一条清晰的、向上的、向好的趋势曲线,证明无需法律强制,市场的声誉机制和竞争压力也正在推动预制菜这一问题的信息透明化。
而针对你方所说的欺瞒行为,我国现有的法律已经能够对其进行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专门有关于欺诈的法条,并且针对消费者和商家的纠纷问题,我国有专门的举证责任倒置政策来应对你方所说的信息闭塞问题。
其次,知情权是分为知悉权和询问权两个部分。在餐厅场景中,消费者的知情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被动询问的方式来解决。您方说生产模式、新鲜度、口感存在差异,但是您方又说消费者无法自主辨识。那么,您方这个差异到底在哪里?您方这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哪怕您说消费者确实无法自主辨识,那么无法辨识就非要强制标注吗?今天有85.6%的人关注餐厅食物油种类,有六成的人想要知道奶茶里面含不含奶精,你都吃得出来吗?但是你吃不出来,它依然没有强制立法公示,而是依然通过被动询问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所以说,您方这个理由是无效的。
预制菜从热点话题到纳入国家标准不过两年时间,我想我们不妨给予市场一点信心。过度的行政干预,只会扼杀这个市场的活力,可能引发更多问题。以上,感谢。
感谢双方辩手发言,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补充陈词。
好,感谢主席。经过前场交锋,很高兴我们已经达成了以下共识:第一点是立法应该遵循市场优先原则,市场能够自己解决的,那么就不应当进行行政干预;第二是预制菜的安全在当前市场标准和监督下是可以有效保障的,也就是说预制菜的安全问题在市场调节下我们就不予论述了。
正方今天无非就是在论证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问题无法得到保障。那么首先,我国市场机制已经在有效运转。根据《中国消费者报》的数据,2023年主动公开食品信息的商家仅15%,2024年有18%,2025年有32%。也就是说,越来越多的商家正在主动公示,这明显是一条清晰的、向上的、向好的趋势曲线,证明无需法律强制,市场的声誉机制和竞争压力也正在推动预制菜这一问题的信息透明化。
而针对你方所说的欺瞒行为,我国现有的法律已经能够对其进行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专门有关于欺诈的法条,并且针对消费者和商家的纠纷问题,我国有专门的举证责任倒置政策来应对你方所说的信息闭塞问题。
其次,知情权是分为知悉权和询问权两个部分。在餐厅场景中,消费者的知情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被动询问的方式来解决。您方说生产模式、新鲜度、口感存在差异,但是您方又说消费者无法自主辨识。那么,您方这个差异到底在哪里?您方这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哪怕您说消费者确实无法自主辨识,那么无法辨识就非要强制标注吗?今天有85.6%的人关注餐厅食物油种类,有六成的人想要知道奶茶里面含不含奶精,你都吃得出来吗?但是你吃不出来,它依然没有强制立法公示,而是依然通过被动询问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所以说,您方这个理由是无效的。
预制菜从热点话题到纳入国家标准不过两年时间,我想我们不妨给予市场一点信心。过度的行政干预,只会扼杀这个市场的活力,可能引发更多问题。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有请正方二辩首先进行补充陈词,时间为2分钟。
感谢主席,今天我方坚持认为应该立法强制餐厅的预制菜做特殊标注,理由之一在于立法的需求性,基于大众的知情权。事实上,预制菜与现制菜在生产模式、口感、新鲜度等方面存在实质差异,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属于商家服务过程中所应该披露的真实信息。因此,消费者对是否为预制菜的知情权利是合理且必要的。
我方举个例子和你方聊。今天假设我作为一个来上海旅游的人,我就想体会一下本地大厨的特殊厨艺,想尝尝新鲜现炒的特色菜。就比方说上海的红烧肉吧,第一天我吃完后发现,回家一查,发现所吃的红烧肉居然是来自某个预制菜生产基地,这是我的知情权第一次受到侵犯。没关系,第二天我还是走进一家餐厅,我特意走进一家主打现做的餐厅,结果却是哪怕是用料理包也可以炒制出热菜。我吃的还是预制菜,这是我的权利第二次受到侵犯。第三天,我不信邪,我吃之前特意问了商家是不是预制菜,商家给我的答复是不是,最终那份红烧肉仍然是预制菜。这是为什么?因为就像酱汁那样,哪怕商家给我的肉是新鲜现切的,但是其中所包含的调味料仍然是预制的。商家只需要用预制调味料加上新鲜现切的红烧肉,就可以煮出一盘预制的红烧肉。在我看来,这仍然算是半预制菜,但是商家可以把它包装成现制。它这些调味包是中央厨房今天配好的,这是我的权利第三次受到侵犯。发现没有,我一直在被欺骗,我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问题摆在这里,怎样才能解决?很简单,只需要按照我方立场,对是不是预制菜做特殊标注就行了。今天我方的立场恰恰能让消费者得以依据实际情况自主决策,使得其法定权利得到真正的保障。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应该强制立法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以上感谢。
有请正方二辩首先进行补充陈词,时间为2分钟。
感谢主席,今天我方坚持认为应该立法强制餐厅的预制菜做特殊标注,理由之一在于立法的需求性,基于大众的知情权。事实上,预制菜与现制菜在生产模式、口感、新鲜度等方面存在实质差异,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属于商家服务过程中所应该披露的真实信息。因此,消费者对是否为预制菜的知情权利是合理且必要的。
我方举个例子和你方聊。今天假设我作为一个来上海旅游的人,我就想体会一下本地大厨的特殊厨艺,想尝尝新鲜现炒的特色菜。就比方说上海的红烧肉吧,第一天我吃完后发现,回家一查,发现所吃的红烧肉居然是来自某个预制菜生产基地,这是我的知情权第一次受到侵犯。没关系,第二天我还是走进一家餐厅,我特意走进一家主打现做的餐厅,结果却是哪怕是用料理包也可以炒制出热菜。我吃的还是预制菜,这是我的权利第二次受到侵犯。第三天,我不信邪,我吃之前特意问了商家是不是预制菜,商家给我的答复是不是,最终那份红烧肉仍然是预制菜。这是为什么?因为就像酱汁那样,哪怕商家给我的肉是新鲜现切的,但是其中所包含的调味料仍然是预制的。商家只需要用预制调味料加上新鲜现切的红烧肉,就可以煮出一盘预制的红烧肉。在我看来,这仍然算是半预制菜,但是商家可以把它包装成现制。它这些调味包是中央厨房今天配好的,这是我的权利第三次受到侵犯。发现没有,我一直在被欺骗,我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问题摆在这里,怎样才能解决?很简单,只需要按照我方立场,对是不是预制菜做特殊标注就行了。今天我方的立场恰恰能让消费者得以依据实际情况自主决策,使得其法定权利得到真正的保障。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应该强制立法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有请对方辩友。
好的,根据您刚刚一直提到的,预制菜和现炒菜在生产模式和口感上存在差异,那么我想请问:大豆油和花生油这类油类,消费者也存在无法辨别的问题,那为什么预制菜非要强制公示所使用的油的种类,而不公示呢?这存在区别,所以我认为这会造成混淆。
您所谓的因为无法自主辨别就要强制公示,我方无法理解,因为这并没有强制立法的理由。
您方刚刚也提到了消费者有知情权,我方刚刚也达成了共识。那我想请问,消费者在询问菜品是否为预制菜的时候,餐厅是否有权拒绝回答?我方认为餐厅无权拒绝回答,因为这是消费者应该了解的信息。
那这样的话,消费者只要去询问了,就能获取信息,就不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啊。
不是这样的,商家是可以存在欺瞒行为的,像“欺客”事件等等各种事件。您告诉我们,预制菜也分为全预制和半预制,商家可以通过误导宣传的方式欺骗消费者,隐瞒其使用的是否是完全预制菜。
哦,这是您刚刚提到的所谓的红烧肉,它是新鲜的肉,但是用预制的调料去勾兑的。那么我想请问,消费者真正在意的是食材的新鲜还是使用的调料?
我方认为,消费者可能在意的更多。但是我方刚刚说了,消费者可能在意的是食材的新鲜、口感,也可能是想体会大厨现炒的不同风味和当地大厨的特色。
目前已经有许多餐厅以“手工现做”作为宣传卖点,这恰恰说明市场已经通过差异化竞争在发挥作用了,对不对?
感谢主席,有请对方辩友。
好的,根据您刚刚一直提到的,预制菜和现炒菜在生产模式和口感上存在差异,那么我想请问:大豆油和花生油这类油类,消费者也存在无法辨别的问题,那为什么预制菜非要强制公示所使用的油的种类,而不公示呢?这存在区别,所以我认为这会造成混淆。
您所谓的因为无法自主辨别就要强制公示,我方无法理解,因为这并没有强制立法的理由。
您方刚刚也提到了消费者有知情权,我方刚刚也达成了共识。那我想请问,消费者在询问菜品是否为预制菜的时候,餐厅是否有权拒绝回答?我方认为餐厅无权拒绝回答,因为这是消费者应该了解的信息。
那这样的话,消费者只要去询问了,就能获取信息,就不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啊。
不是这样的,商家是可以存在欺瞒行为的,像“欺客”事件等等各种事件。您告诉我们,预制菜也分为全预制和半预制,商家可以通过误导宣传的方式欺骗消费者,隐瞒其使用的是否是完全预制菜。
哦,这是您刚刚提到的所谓的红烧肉,它是新鲜的肉,但是用预制的调料去勾兑的。那么我想请问,消费者真正在意的是食材的新鲜还是使用的调料?
我方认为,消费者可能在意的更多。但是我方刚刚说了,消费者可能在意的是食材的新鲜、口感,也可能是想体会大厨现炒的不同风味和当地大厨的特色。
目前已经有许多餐厅以“手工现做”作为宣传卖点,这恰恰说明市场已经通过差异化竞争在发挥作用了,对不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时间为1分半,有请。
首先,对方辩友说市场调节使得预制菜不透明的情况越来越多,也就是我方与对方可以达成共识,透明标注是好且必要的,是吧?
哦,对的,是更好的。也就是市场整体需要这样的透明标注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如果大部分数据表示大部分消费者都需要这样的标注需求,那我们是不是可以通过利益的引导来减少消费者询问这个多出的步骤?
有85%的原料问题,有超六成的奶,有超六成的人在你所喝的奶茶里面有没有奶?
打断一下,营销的消费者。
没有啊,我只记得。
下一个问题,关于西贝所使用的西兰花。它还是一个中央厨房预制菜的问题,它是中央厨房呀,它的出产地是那个科技有限公司。它现在就算是中央厨房,它是符合规定的中央厨房,但并非单纯的中央厨房或单纯的预制菜,它有中央厨房的一个概念,但是实际上它也存在预制的部分。那我方的需求就是至少在西兰花这一个单一的菜品上,你在后面加一个小括号,说这是预制的来告知消费者,而不是说以一个透明的厨房的身份来假装暗示消费者,说我的菜所有都是现制的。
所以说,您方现在又要推翻你们对预制菜的定义了是吗?
我方对预制菜的定义从来就没有变,应该是指有保质期的食品。
感谢双方辩手。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时间为1分半,有请。
首先,对方辩友说市场调节使得预制菜不透明的情况越来越多,也就是我方与对方可以达成共识,透明标注是好且必要的,是吧?
哦,对的,是更好的。也就是市场整体需要这样的透明标注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如果大部分数据表示大部分消费者都需要这样的标注需求,那我们是不是可以通过利益的引导来减少消费者询问这个多出的步骤?
有85%的原料问题,有超六成的奶,有超六成的人在你所喝的奶茶里面有没有奶?
打断一下,营销的消费者。
没有啊,我只记得。
下一个问题,关于西贝所使用的西兰花。它还是一个中央厨房预制菜的问题,它是中央厨房呀,它的出产地是那个科技有限公司。它现在就算是中央厨房,它是符合规定的中央厨房,但并非单纯的中央厨房或单纯的预制菜,它有中央厨房的一个概念,但是实际上它也存在预制的部分。那我方的需求就是至少在西兰花这一个单一的菜品上,你在后面加一个小括号,说这是预制的来告知消费者,而不是说以一个透明的厨房的身份来假装暗示消费者,说我的菜所有都是现制的。
所以说,您方现在又要推翻你们对预制菜的定义了是吗?
我方对预制菜的定义从来就没有变,应该是指有保质期的食品。
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首先三点回应:第一,对方已经承认了透明标注是好且必要的,却在立论中又说标注出来会加深固有的偏见,那这是否是一种矛盾?
其次,回应偏见这个问题。首先,消费者对预制菜刻板印象是不会加深的。中国食物与营养数据表明,88.9%的消费者愿意向他人推荐预制菜,也会尝试购买,说明在当下,消费者已经对预制菜保有积极的态度。其次,民事标注反而会打破这种刻板印象。消费者只有在长期的消费实践中才会知道预制菜可能其实没有那么差,才会知道预制菜合理的价位区间到底是什么。以转基因食品为例,转基因在最开始出台的时候也是通过立法,然后消费者才一步步慢慢扭转对它的刻板印象,到现在绝大部分人都可以接受转基因食品。
对方辩友,现在您作为一个刚上完1000连排课的学生,为了一口热乎的、现炒的菜,在现场等了一个半小时,后来小卖部微波炉叮一分半钟的预制菜,您会不会恼火?菜和现炒菜在成本上本因制作方式的不同必然存在部分差异,消费者有权选择不辣、微辣、爆辣的菜品,那么同样应该有权选择我吃的菜是否是预制。而我方希望达成的就是商家能够明示两种模式,一方是预制,一方是现场,从而形成餐饮市场的区隔。若预制菜更加高效实惠,必然会有人群主动拥抱预制菜市场;而从心里抵触预制菜的消费者,也会更安心地选择现场菜的商家。双方在各自赛道上公平竞争,实现良性发展。感谢。
感谢主席。首先三点回应:第一,对方已经承认了透明标注是好且必要的,却在立论中又说标注出来会加深固有的偏见,那这是否是一种矛盾?
其次,回应偏见这个问题。首先,消费者对预制菜刻板印象是不会加深的。中国食物与营养数据表明,88.9%的消费者愿意向他人推荐预制菜,也会尝试购买,说明在当下,消费者已经对预制菜保有积极的态度。其次,民事标注反而会打破这种刻板印象。消费者只有在长期的消费实践中才会知道预制菜可能其实没有那么差,才会知道预制菜合理的价位区间到底是什么。以转基因食品为例,转基因在最开始出台的时候也是通过立法,然后消费者才一步步慢慢扭转对它的刻板印象,到现在绝大部分人都可以接受转基因食品。
对方辩友,现在您作为一个刚上完1000连排课的学生,为了一口热乎的、现炒的菜,在现场等了一个半小时,后来小卖部微波炉叮一分半钟的预制菜,您会不会恼火?菜和现炒菜在成本上本因制作方式的不同必然存在部分差异,消费者有权选择不辣、微辣、爆辣的菜品,那么同样应该有权选择我吃的菜是否是预制。而我方希望达成的就是商家能够明示两种模式,一方是预制,一方是现场,从而形成餐饮市场的区隔。若预制菜更加高效实惠,必然会有人群主动拥抱预制菜市场;而从心里抵触预制菜的消费者,也会更安心地选择现场菜的商家。双方在各自赛道上公平竞争,实现良性发展。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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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对方辩友一直提到的西贝的问题,我想说,西贝作为商家,是罗永浩首先在网络上曝光出来的,这难道不恰恰不是市场调节的一部分吗?而且您方始终没有向我方证明当前市场机制和已有法律已经失效了。
我方认为当前是有市场调节机制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你方没有向我论证现有机制是失效的,需要行政介入;你方也没有向我论证强制标注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解决路径。
好,再来。您刚刚反复强调的,消费者有权知道吃的是什么,我们完全同意,也认为餐饮行业进行透明标注是好的,那么市场在自我调节的趋势上是向好的。首先,当然,如果知情权的诉求建立在公众对预制菜普遍存在误解的基础上,那么推动立法强制标注是否正当、是否明智,您方有没有考虑过?
首先,当前立法呼声的背后是一种被标签化的社会认知。许多消费者一听到预制菜,往往联想到的是料理包、添加剂、不新鲜等等。但是事实上,预制菜并不是一个宽泛的概念,这种将预制简单等同于劣质的认知偏差,恰恰是立法标注可能进一步固化的风险。
并且您刚刚提到的转基因的问题,您方说转基因能够扭转误解,但我方查到的数据表明,根据欧盟对于转基因市场的监测数据,自强制严格标签后,转基因食品在欧盟的零售市场几乎绝迹,份额低于1%。包括美国,57%的人认为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20%的美国成年人不愿意使用转基因食品。
感谢主席。对方辩友一直提到的西贝的问题,我想说,西贝作为商家,是罗永浩首先在网络上曝光出来的,这难道不恰恰不是市场调节的一部分吗?而且您方始终没有向我方证明当前市场机制和已有法律已经失效了。
我方认为当前是有市场调节机制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你方没有向我论证现有机制是失效的,需要行政介入;你方也没有向我论证强制标注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解决路径。
好,再来。您刚刚反复强调的,消费者有权知道吃的是什么,我们完全同意,也认为餐饮行业进行透明标注是好的,那么市场在自我调节的趋势上是向好的。首先,当然,如果知情权的诉求建立在公众对预制菜普遍存在误解的基础上,那么推动立法强制标注是否正当、是否明智,您方有没有考虑过?
首先,当前立法呼声的背后是一种被标签化的社会认知。许多消费者一听到预制菜,往往联想到的是料理包、添加剂、不新鲜等等。但是事实上,预制菜并不是一个宽泛的概念,这种将预制简单等同于劣质的认知偏差,恰恰是立法标注可能进一步固化的风险。
并且您刚刚提到的转基因的问题,您方说转基因能够扭转误解,但我方查到的数据表明,根据欧盟对于转基因市场的监测数据,自强制严格标签后,转基因食品在欧盟的零售市场几乎绝迹,份额低于1%。包括美国,57%的人认为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20%的美国成年人不愿意使用转基因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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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总结。正方首先发言,再由反方发言,时间为各两分钟。首先有请正方辩手。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我方重申我方论点。
第一,法律赋予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而预制菜与非预制菜在生产模式、口感、新鲜度等方面存在实质差异,所以消费者理应依据实际情况自主决策,其法律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第二,预制菜与非预制菜成本与品质不同,若不加以区分,长此以往容易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损害诚信商家,扭曲行业竞争,最终摧毁消费者信任。强制标注可以表明两种模式,实现市场区隔,使两者在各自的赛道中公平竞争,良性发展。
今天,您方无非认为没有必要立法,因为市场自有调节。我方首先承认,公权力与市场确实在进行调节,但是预制菜自2000年进入市场,更在疫情时期进入快速发展期,然而我们仍然在去年爆出了“西北事件”,这恰恰证明了预制菜仅靠市场调节是不行的,需要做出改变。而我方提出立法是一种更快、更好、更有效的方法。立法强制标注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解决方法,它不仅不会改变食品本身,更重要的是在信息层面做到真实透明,将知情权与选择权归还消费者。
第二点,您方认为强制标注会使大众加深对预制菜的刻板印象,我方分三层回应您。第一层,不会加深。中国食物营养数据表明,88.9%的消费者愿意向他人推荐预制菜,也会尝试购买。目前消费者对预制菜持积极态度。第二层,我方认为强制标注反而会打破公众的刻板印象。公众只有在长期的消费实践中才可以打破刻板印象,光是普及教育,公众的包容度并没有那么高,就比如转基因食品是在长期的消费实践中迎来口碑逆转。第三层,相反,恰恰是您方这种暧昧不清的模糊态度,才会使公众加深对两者的刻板印象。
第三点,我方回应您,为什么大豆油和花生油必须要区分,而普通菜籽油和转基因菜籽油需要区分?这正是因为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如同预制菜与非预制菜存在本质区别,所以需要进行区分。
第四点,您方也说了,消费者有任何疑问可以自主询问商家。那难道每次在餐厅吃饭的时候,我都要带录音笔吗?否则怎么才能维护我的正当权益呢?
感谢。
进行总结。正方首先发言,再由反方发言,时间为各两分钟。首先有请正方辩手。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我方重申我方论点。
第一,法律赋予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而预制菜与非预制菜在生产模式、口感、新鲜度等方面存在实质差异,所以消费者理应依据实际情况自主决策,其法律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第二,预制菜与非预制菜成本与品质不同,若不加以区分,长此以往容易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损害诚信商家,扭曲行业竞争,最终摧毁消费者信任。强制标注可以表明两种模式,实现市场区隔,使两者在各自的赛道中公平竞争,良性发展。
今天,您方无非认为没有必要立法,因为市场自有调节。我方首先承认,公权力与市场确实在进行调节,但是预制菜自2000年进入市场,更在疫情时期进入快速发展期,然而我们仍然在去年爆出了“西北事件”,这恰恰证明了预制菜仅靠市场调节是不行的,需要做出改变。而我方提出立法是一种更快、更好、更有效的方法。立法强制标注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解决方法,它不仅不会改变食品本身,更重要的是在信息层面做到真实透明,将知情权与选择权归还消费者。
第二点,您方认为强制标注会使大众加深对预制菜的刻板印象,我方分三层回应您。第一层,不会加深。中国食物营养数据表明,88.9%的消费者愿意向他人推荐预制菜,也会尝试购买。目前消费者对预制菜持积极态度。第二层,我方认为强制标注反而会打破公众的刻板印象。公众只有在长期的消费实践中才可以打破刻板印象,光是普及教育,公众的包容度并没有那么高,就比如转基因食品是在长期的消费实践中迎来口碑逆转。第三层,相反,恰恰是您方这种暧昧不清的模糊态度,才会使公众加深对两者的刻板印象。
第三点,我方回应您,为什么大豆油和花生油必须要区分,而普通菜籽油和转基因菜籽油需要区分?这正是因为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如同预制菜与非预制菜存在本质区别,所以需要进行区分。
第四点,您方也说了,消费者有任何疑问可以自主询问商家。那难道每次在餐厅吃饭的时候,我都要带录音笔吗?否则怎么才能维护我的正当权益呢?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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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三辩,时间为1分半,有请。
您方提到消费者可以去询问餐厅是否使用预制菜,那您方要如何确保商家一定会说实话呢?如果商家不说实话,我们有相应的法律保护,比如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说实话,消费者怎么知道商家说的是不是实话?您方前面提到消费者可以通过主动询问的方式了解,那如果市场调节需要5年时间才能见成效,这7天内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不是就应该继续被忽视呢?
我方承认市场乱象的存在,但数据显示市场正在逐渐向好,越来越多的商家会主动公示相关信息。您方有没有考虑到那些本身就很在意菜品是否为预制菜的消费者呢?在意的话,他们可以选择去标注现炒的餐厅消费,这是市场自主调节的体现。
我方不忽视消费者的需求,重视市场调节。但强制标注能更直接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没有强制标注,很多消费者可能不会主动去询问,尤其是对预制菜知识不了解的群体。
您方反对强制标注,认为市场自主调节更有效,那请问还有什么更有效的办法,能够确保全国千万家餐厅都能主动真实地告知消费者呢?
(注:原始文本中存在部分口语化停顿及重复表述,已按要求进行语言净化和分段处理,核心逻辑和辩论内容保持不变。)
下面有请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三辩,时间为1分半,有请。
您方提到消费者可以去询问餐厅是否使用预制菜,那您方要如何确保商家一定会说实话呢?如果商家不说实话,我们有相应的法律保护,比如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说实话,消费者怎么知道商家说的是不是实话?您方前面提到消费者可以通过主动询问的方式了解,那如果市场调节需要5年时间才能见成效,这7天内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不是就应该继续被忽视呢?
我方承认市场乱象的存在,但数据显示市场正在逐渐向好,越来越多的商家会主动公示相关信息。您方有没有考虑到那些本身就很在意菜品是否为预制菜的消费者呢?在意的话,他们可以选择去标注现炒的餐厅消费,这是市场自主调节的体现。
我方不忽视消费者的需求,重视市场调节。但强制标注能更直接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没有强制标注,很多消费者可能不会主动去询问,尤其是对预制菜知识不了解的群体。
您方反对强制标注,认为市场自主调节更有效,那请问还有什么更有效的办法,能够确保全国千万家餐厅都能主动真实地告知消费者呢?
(注:原始文本中存在部分口语化停顿及重复表述,已按要求进行语言净化和分段处理,核心逻辑和辩论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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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反方辩手。感谢主席,首先,我方始终坚持,凡市场能够自主调节的领域,不应该有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强制立法标注预制菜本质上其实就是行政越位。行政越位我方已明确说明,当前市场早已形成自发的预制菜标注透明化机制,消费者的知情权诉求得到满足,商家积极响应,头部企业主动树立口碑,中小企业顺势跟进争取信任,第三方监督与媒体曝光更筑牢了行业底线。标注透明化已成为餐饮行业的共识与发展趋势。这种市场自主驱动的规范,远比生硬的立法更加灵活、更高效,也更贴合行业实际。强制立法不仅无法提升标注质量,反而会打破现有良性循环,增加市场运营与企业经营的双重成本,违背市场经营的核心规律。
其次,对方辩友或许执着于强制标注保障知情权,但却忽略了一个关键事实,强制标注必然会加深大众对预制菜的固有偏见。您方说转基因现在的评价慢慢好转,但我方看到的是,很多成年人看到明确标识转基因的商品,是不会选择购买的,最终会导致餐饮行业下滑,损害多方利益,这是得不偿失的选择。当前部分大众对预制菜的不新鲜、不健康的认知本就是片面偏见,可通过行业自律、市场引导逐步化解。但立法的强制特殊标注,相当于用行政手段给预制菜贴上负面标签,强化其与"非预制菜"的对立感,进一步放大消费者的抵触心理。一旦标注强制执行,餐厅客流量必然受影响,进而被迫放弃预制菜的便捷优势,导致运营成本攀升,盈利空间压缩,引发裁员关店潮。预制菜产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也会随之受挫,从业者利益受损,最终消费者也会面临餐饮选择减少、价格上涨的困境,形成多方受损的局面。这绝非保障知情权的初衷,反而会引发一系列负面影响。
非常感谢。感谢双方辩手的小结。下面让我们进入讨论环节。
流行反方辩手。感谢主席,首先,我方始终坚持,凡市场能够自主调节的领域,不应该有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强制立法标注预制菜本质上其实就是行政越位。行政越位我方已明确说明,当前市场早已形成自发的预制菜标注透明化机制,消费者的知情权诉求得到满足,商家积极响应,头部企业主动树立口碑,中小企业顺势跟进争取信任,第三方监督与媒体曝光更筑牢了行业底线。标注透明化已成为餐饮行业的共识与发展趋势。这种市场自主驱动的规范,远比生硬的立法更加灵活、更高效,也更贴合行业实际。强制立法不仅无法提升标注质量,反而会打破现有良性循环,增加市场运营与企业经营的双重成本,违背市场经营的核心规律。
其次,对方辩友或许执着于强制标注保障知情权,但却忽略了一个关键事实,强制标注必然会加深大众对预制菜的固有偏见。您方说转基因现在的评价慢慢好转,但我方看到的是,很多成年人看到明确标识转基因的商品,是不会选择购买的,最终会导致餐饮行业下滑,损害多方利益,这是得不偿失的选择。当前部分大众对预制菜的不新鲜、不健康的认知本就是片面偏见,可通过行业自律、市场引导逐步化解。但立法的强制特殊标注,相当于用行政手段给预制菜贴上负面标签,强化其与"非预制菜"的对立感,进一步放大消费者的抵触心理。一旦标注强制执行,餐厅客流量必然受影响,进而被迫放弃预制菜的便捷优势,导致运营成本攀升,盈利空间压缩,引发裁员关店潮。预制菜产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也会随之受挫,从业者利益受损,最终消费者也会面临餐饮选择减少、价格上涨的困境,形成多方受损的局面。这绝非保障知情权的初衷,反而会引发一系列负面影响。
非常感谢。感谢双方辩手的小结。下面让我们进入讨论环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北京。精彩的自由辩论环节,美方时间为3分钟,每位辩手的发言时间、次序、次数都不受限制,由反方首先发言,正反双方依次轮流发言,直至时间用尽。首先有请反方发言。
好,感谢主席。所以说,正方你方现在是在要求百分百的商家,所有中国的商家都要去标识预制菜是吗?
对,如果使用了预制菜,商家就应该标识。然后,关于转基因的问题,转基因因为现在依然存在健康问题争议,而预制菜我们双方已经达成共识,这是健康的。其次,关于您方所说罗永浩曝光,这是一种市场调节机制。那我想问,他作为一个拥有近300万粉丝的网红,他可以通过这样曝光去维护自身权益,我们普通消费者如何维权?
哦,首先我来告诉你,西贝在现有的国家国标的定义之下,它就不属于预制菜,它是出产于中央厨房的。所以说您方所说的什么问题,根本就不存在。现在我们聊您方的立法细节,而您方现在却来跟我说预制菜什么西贝的问题,除了西兰花有一年的保质期,它就非要标注吗?那我来问您,就您方对于预制菜的定义到底是什么?您方其实就是自己在这立了一个新的定义是吗?就是有一年保质期的就不算预制菜了?是您方所说有保质期的这些算预制菜啊?
哦,我方没有说过这个论点啊。
OK,那我们先不聊西贝这个问题。刻板印象这一块,我方前面已经多次回应,所以我们可以说,标注预制菜可以更好地切割预制菜和现炒菜两个市场,在两个市场内消费者的刻板印象都会相对下降,是吗?
好,对方辩友,你方不要回避啊。首先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根据数据显示,在标注预制菜之后,将有近50%的消费者明确表示不会再去吃预制菜了。所以说你去立法强制标注这件事情,其实就是对市场一个巨大的打击,不是吗?
反方所说的50%是不愿意吃,那你们有了解过之前有多少人不愿意吃吗?那之前商家是不是利用了这些不愿意吃的消费者去赚他们的钱呢?那这样商家是不是构成一种违法行为呢?
哎,对啊,对方辩友,所以说这个东西属于欺诈消费者呀。您方现在要去立一个新的法,关于标识的法,对欺诈这件事情的解决根本就是无效的呀,对方辩友。
不是啊,对方辩友,您方也承认是这种欺诈,那我们看,太好了。那您方现在的意思就是说,原来我是一个抵制预制菜的人,然后我进了一家打着现炒菜幌子的预制菜餐厅,我被欺骗了。现在反而是我方强制标注之后,他知道我不爱吃预制菜,所以我不会再去这家餐厅,这不恰恰保证了消费者知情权吗?这不恰恰维护了他们的权益吗?
那我方再问你,您方说可以通过询问权实现消费者对预制菜的知情,那我方问你,那我每次去餐厅都要带录音笔吗?否则我怎么维权呢?
不需要呀,对方辩友,现在这个问题我方刚刚也跟你讲过了,现在已经有商家和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倒置了。
再来聊您方之前二辩说的那个例子,您方说商家现在正在标注辣度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那我方来问您,辣椒的辣度难道是立法去强制标注的吗?那是因为商家为了迎合消费者口味,所以标注辣度,那么消费者同样有选择权,而辣度消费者不会因为辣度去投诉商家,因为这没有侵害到他们的权益。但是消费者迫切需要知道的是是否是预制菜,所以去要求商家标注这个。
哦,非常好呀,所以说您方也说了,商家为了迎合消费者口味去标注辣度,那么现在既然你方所说的这么多,消费者想要知道到底是不是预制菜的问题,那么市场是不是就会有这个动力自主去标识了?商家是不是有这个想法,说“我是预制菜,我不去现做”,但您方刚才不是说商家会迎合消费者去标注吗?那您方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这个问题是一个态度问题,我觉得。
好,不说了。你是同学吗?不好意思,我没有听清楚你在说什么。
那个计时现在记的还是反方的时间。因为我听不清你们在说什么,刚才很卡,麦了,那再重复一遍吧。刚才谁说的再说一遍吧,不知道是谁在说话,这里很卡。要不换个人,我这边有点卡。
光说还是反方说?正方,正方,刚才是正方发言。好,对方刚才说许多成年人具有这种刻板印象,那么请您对“许多”给一个具体的数据。
稍等一下,哪个刻板印象和哪个成年人?嗯,就是在提到对于预制菜的偏见的时候。我方刚才所说的是有近5成的人认为在标注预制菜之后他们就不会再去吃了,是这个数据。然后我方还想再来问你,您方现在要求市场必须达到百分百的商家去标识预制菜,然后您方认为法律是可以做到这种程度的,那么您方这其实是不是一种计划干预经济呢?
当然不是,对方辩友。什么叫计划干预经济?我方只是让他们标注,我方没有说让他们必须做预制菜或者限制预制菜。相反,还是您方的问题,您方如何保证仅仅靠询问就可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首先询问这个东西,举证责任倒置这一点我方前面已经跟你讲过了,您方认同对吧?
行政干预在市场失灵之后,市场失灵这一块我方没有认同。那我想听到您方一个关于具体的消费者行使询问权,然后得到自己知情权保障的关于预制菜的行政案例,谢谢。
感谢。
北京。精彩的自由辩论环节,美方时间为3分钟,每位辩手的发言时间、次序、次数都不受限制,由反方首先发言,正反双方依次轮流发言,直至时间用尽。首先有请反方发言。
好,感谢主席。所以说,正方你方现在是在要求百分百的商家,所有中国的商家都要去标识预制菜是吗?
对,如果使用了预制菜,商家就应该标识。然后,关于转基因的问题,转基因因为现在依然存在健康问题争议,而预制菜我们双方已经达成共识,这是健康的。其次,关于您方所说罗永浩曝光,这是一种市场调节机制。那我想问,他作为一个拥有近300万粉丝的网红,他可以通过这样曝光去维护自身权益,我们普通消费者如何维权?
哦,首先我来告诉你,西贝在现有的国家国标的定义之下,它就不属于预制菜,它是出产于中央厨房的。所以说您方所说的什么问题,根本就不存在。现在我们聊您方的立法细节,而您方现在却来跟我说预制菜什么西贝的问题,除了西兰花有一年的保质期,它就非要标注吗?那我来问您,就您方对于预制菜的定义到底是什么?您方其实就是自己在这立了一个新的定义是吗?就是有一年保质期的就不算预制菜了?是您方所说有保质期的这些算预制菜啊?
哦,我方没有说过这个论点啊。
OK,那我们先不聊西贝这个问题。刻板印象这一块,我方前面已经多次回应,所以我们可以说,标注预制菜可以更好地切割预制菜和现炒菜两个市场,在两个市场内消费者的刻板印象都会相对下降,是吗?
好,对方辩友,你方不要回避啊。首先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根据数据显示,在标注预制菜之后,将有近50%的消费者明确表示不会再去吃预制菜了。所以说你去立法强制标注这件事情,其实就是对市场一个巨大的打击,不是吗?
反方所说的50%是不愿意吃,那你们有了解过之前有多少人不愿意吃吗?那之前商家是不是利用了这些不愿意吃的消费者去赚他们的钱呢?那这样商家是不是构成一种违法行为呢?
哎,对啊,对方辩友,所以说这个东西属于欺诈消费者呀。您方现在要去立一个新的法,关于标识的法,对欺诈这件事情的解决根本就是无效的呀,对方辩友。
不是啊,对方辩友,您方也承认是这种欺诈,那我们看,太好了。那您方现在的意思就是说,原来我是一个抵制预制菜的人,然后我进了一家打着现炒菜幌子的预制菜餐厅,我被欺骗了。现在反而是我方强制标注之后,他知道我不爱吃预制菜,所以我不会再去这家餐厅,这不恰恰保证了消费者知情权吗?这不恰恰维护了他们的权益吗?
那我方再问你,您方说可以通过询问权实现消费者对预制菜的知情,那我方问你,那我每次去餐厅都要带录音笔吗?否则我怎么维权呢?
不需要呀,对方辩友,现在这个问题我方刚刚也跟你讲过了,现在已经有商家和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倒置了。
再来聊您方之前二辩说的那个例子,您方说商家现在正在标注辣度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那我方来问您,辣椒的辣度难道是立法去强制标注的吗?那是因为商家为了迎合消费者口味,所以标注辣度,那么消费者同样有选择权,而辣度消费者不会因为辣度去投诉商家,因为这没有侵害到他们的权益。但是消费者迫切需要知道的是是否是预制菜,所以去要求商家标注这个。
哦,非常好呀,所以说您方也说了,商家为了迎合消费者口味去标注辣度,那么现在既然你方所说的这么多,消费者想要知道到底是不是预制菜的问题,那么市场是不是就会有这个动力自主去标识了?商家是不是有这个想法,说“我是预制菜,我不去现做”,但您方刚才不是说商家会迎合消费者去标注吗?那您方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这个问题是一个态度问题,我觉得。
好,不说了。你是同学吗?不好意思,我没有听清楚你在说什么。
那个计时现在记的还是反方的时间。因为我听不清你们在说什么,刚才很卡,麦了,那再重复一遍吧。刚才谁说的再说一遍吧,不知道是谁在说话,这里很卡。要不换个人,我这边有点卡。
光说还是反方说?正方,正方,刚才是正方发言。好,对方刚才说许多成年人具有这种刻板印象,那么请您对“许多”给一个具体的数据。
稍等一下,哪个刻板印象和哪个成年人?嗯,就是在提到对于预制菜的偏见的时候。我方刚才所说的是有近5成的人认为在标注预制菜之后他们就不会再去吃了,是这个数据。然后我方还想再来问你,您方现在要求市场必须达到百分百的商家去标识预制菜,然后您方认为法律是可以做到这种程度的,那么您方这其实是不是一种计划干预经济呢?
当然不是,对方辩友。什么叫计划干预经济?我方只是让他们标注,我方没有说让他们必须做预制菜或者限制预制菜。相反,还是您方的问题,您方如何保证仅仅靠询问就可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首先询问这个东西,举证责任倒置这一点我方前面已经跟你讲过了,您方认同对吧?
行政干预在市场失灵之后,市场失灵这一块我方没有认同。那我想听到您方一个关于具体的消费者行使询问权,然后得到自己知情权保障的关于预制菜的行政案例,谢谢。
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对话中存在两次技术中断,未影响核心逻辑链)
精彩论辩,让我们进入比赛的最后一个阶段,总结陈词。在本环节中,双方将根据整场比赛的走向进行总结,进一步阐述己方观点。先由反方发言,再由正方陈词,每方时间各为3分钟,有请反方。
我感谢主席。刚刚您方反复提到的知情权问题,我想说,知情权并不必然需要立法强制标注来实现。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主动询问,包括查看餐厅公示信息,以及在一些社交媒体上获取市场口碑来获得知情权。而且,在市场机制下,这也会促使越来越多的餐厅主动公开信息,以达到吸引顾客的目的。立法强制不仅会增加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和执行难度,还可能抑制市场自主调节活力。就像您方如果已经立法强制标注,那么后续的监管成本和立法成本由谁承担?
再来您方下一个观点,您刚刚提到的冒充现做菜欺诈行为,那么现在已经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广告法》等现有法规去限制这部分行为。虚假宣传是可以被追责的,而立法强制标注是对所有餐厅的无差别干预,会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这部分成本会不会反过来施加到消费者身上呢?而且市场自身具备进化能力,消费者通过点评平台、社交媒体,可以快速识别餐厅行为,倒逼餐厅进行诚信经营。
您方针对预制菜的监管,我想说监管应该聚焦在食品质量与安全过程上,预制菜本身是否是关键?只要菜品是安全的、新鲜的,这样的生产环节才是立法更需要关注的。
基于是否符合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这一判准出发:第一,市场正在自主进化透明信息,透明已经在路上了,从量质标明到食材溯源等等,餐饮业正通过市场竞争自发走向透明。强制标注不仅会增加企业成本,提高消费价格,在餐饮业复苏的关键阶段,这会打压餐饮业的发展。第二,误解不应该成为立法的理由,预制菜并不等于劣质菜。立法强制标注只会固化污名,阻碍创新。
今天这道辩题的背后,我们究竟要用怎样的态度看待创新中的企业?预制菜是中国餐饮工业化、供应链升级的必然阶段,它关乎效率,关乎安全,也关乎中餐走向世界的未来。我们相信市场自身的进化能力,相信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智慧,相信行业在竞争中走向规范的韧性。今天我们如何对待它,将决定未来的发展方向。
综上,感谢。感谢反方。
精彩论辩,让我们进入比赛的最后一个阶段,总结陈词。在本环节中,双方将根据整场比赛的走向进行总结,进一步阐述己方观点。先由反方发言,再由正方陈词,每方时间各为3分钟,有请反方。
我感谢主席。刚刚您方反复提到的知情权问题,我想说,知情权并不必然需要立法强制标注来实现。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主动询问,包括查看餐厅公示信息,以及在一些社交媒体上获取市场口碑来获得知情权。而且,在市场机制下,这也会促使越来越多的餐厅主动公开信息,以达到吸引顾客的目的。立法强制不仅会增加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和执行难度,还可能抑制市场自主调节活力。就像您方如果已经立法强制标注,那么后续的监管成本和立法成本由谁承担?
再来您方下一个观点,您刚刚提到的冒充现做菜欺诈行为,那么现在已经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广告法》等现有法规去限制这部分行为。虚假宣传是可以被追责的,而立法强制标注是对所有餐厅的无差别干预,会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这部分成本会不会反过来施加到消费者身上呢?而且市场自身具备进化能力,消费者通过点评平台、社交媒体,可以快速识别餐厅行为,倒逼餐厅进行诚信经营。
您方针对预制菜的监管,我想说监管应该聚焦在食品质量与安全过程上,预制菜本身是否是关键?只要菜品是安全的、新鲜的,这样的生产环节才是立法更需要关注的。
基于是否符合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这一判准出发:第一,市场正在自主进化透明信息,透明已经在路上了,从量质标明到食材溯源等等,餐饮业正通过市场竞争自发走向透明。强制标注不仅会增加企业成本,提高消费价格,在餐饮业复苏的关键阶段,这会打压餐饮业的发展。第二,误解不应该成为立法的理由,预制菜并不等于劣质菜。立法强制标注只会固化污名,阻碍创新。
今天这道辩题的背后,我们究竟要用怎样的态度看待创新中的企业?预制菜是中国餐饮工业化、供应链升级的必然阶段,它关乎效率,关乎安全,也关乎中餐走向世界的未来。我们相信市场自身的进化能力,相信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智慧,相信行业在竞争中走向规范的韧性。今天我们如何对待它,将决定未来的发展方向。
综上,感谢。感谢反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有请正方。感谢主席最后一次问候,在场各位,首先有三点回应。对方所说,因预制菜追责会增加商家成本。首先,现在商家都使用电子菜单来点餐,那他标注一个括号预制菜的成本究竟在哪里?对方没有给出论证。而且就算产生了必要的成本,但是可以换取广大消费者的信任,转化后达成商家更长久、更巨大的收益。这几点为什么不行?
其次,第二层。对方一直在说,主动公开也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事实上我们需要承认,必然有这么一部分商家,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去欺骗消费者。而我又不是拥有300万粉丝的网红罗永浩,我的权益没有法律的保障,要如何维护?
第三,对方一直在说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法已经解决了这些问题。那么我想知道,现有的法律文书为什么还没有一个关于预制菜欺骗消费者却未被消费者起诉的案例?从2020年到现在,这么多年了,我方没有查到这样的案例。
最后,我方坚定主张,我国应该立法强制对预制菜进行清晰标识,理由有三:
第一,这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底线要求。人民日报指出,吃的明白是消费者不可剥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当前普遍存在的信息不透明损害了公平交易的基础,加剧了公众的疑虑,立法标注是对人民基本权益最直接的回应和捍卫。
第二,这是规范行业发展的必要之举。强制标注并非限制发展,而是为行业确立透明诚信的起跑线。它能降低企业提升品质的门槛,让市场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去实现优胜劣汰,而不是通过隐瞒消费者的行为来维护自身利益,最终推动预制菜和现场制作两个产业链分别走向更加健康、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第三,这是重建社会信任的根本途径。信任源于坦诚,而非强制。统一强制标注能为社会对话建立起事实基础,打破信息壁垒,让监管部门、企业和公众在清晰的规则下,共同推动预制菜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只有公开透明,才能赢得公众长久的信任。
我方在开场已经达成共识,清晰标注是好且必要的。而我方所主张的以法律强制标注预制菜,正是维护消费者公平、引导行业发展正轨的关键一步,是真正服务于人民美好生活的制度基石。以上,感谢。
感谢正方的总结。本场比赛结束,感谢双方辩手精彩的表现。
下面有请正方。感谢主席最后一次问候,在场各位,首先有三点回应。对方所说,因预制菜追责会增加商家成本。首先,现在商家都使用电子菜单来点餐,那他标注一个括号预制菜的成本究竟在哪里?对方没有给出论证。而且就算产生了必要的成本,但是可以换取广大消费者的信任,转化后达成商家更长久、更巨大的收益。这几点为什么不行?
其次,第二层。对方一直在说,主动公开也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事实上我们需要承认,必然有这么一部分商家,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去欺骗消费者。而我又不是拥有300万粉丝的网红罗永浩,我的权益没有法律的保障,要如何维护?
第三,对方一直在说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法已经解决了这些问题。那么我想知道,现有的法律文书为什么还没有一个关于预制菜欺骗消费者却未被消费者起诉的案例?从2020年到现在,这么多年了,我方没有查到这样的案例。
最后,我方坚定主张,我国应该立法强制对预制菜进行清晰标识,理由有三:
第一,这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底线要求。人民日报指出,吃的明白是消费者不可剥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当前普遍存在的信息不透明损害了公平交易的基础,加剧了公众的疑虑,立法标注是对人民基本权益最直接的回应和捍卫。
第二,这是规范行业发展的必要之举。强制标注并非限制发展,而是为行业确立透明诚信的起跑线。它能降低企业提升品质的门槛,让市场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去实现优胜劣汰,而不是通过隐瞒消费者的行为来维护自身利益,最终推动预制菜和现场制作两个产业链分别走向更加健康、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第三,这是重建社会信任的根本途径。信任源于坦诚,而非强制。统一强制标注能为社会对话建立起事实基础,打破信息壁垒,让监管部门、企业和公众在清晰的规则下,共同推动预制菜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只有公开透明,才能赢得公众长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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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正方的总结。本场比赛结束,感谢双方辩手精彩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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