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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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启动后应有30秒和5秒的提示音。感谢各位参加第一届金融委青年律师辩论赛,本次活动特别邀请到安徽省数据交易所的强总,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强总。我与袁律师的身份不再赘述,接下来比赛正式开始。
根据上海军业合肥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首届青年律师辩论赛的赛事安排,第一阶段为陈词环节。相关辩题已通过微信群发布,在此不再重复宣读,请各位辩手明确自身正反方立场。各位辩手准备充分,感谢大家的积极配合。现在是2:32,比赛正式开始。
首先进入陈词阶段,由正方一辩进行立论,时间3分钟。
正方一辩立论: 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是指通过合法采集、分析和运用各类信用数据,帮扶金融机构、商务机构或个人用户规避交易风险,提高信用决策效率的企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私密信息、私生活以及私人领域不受他人侵扰、知悉、收集、公开的权利。因案件情况和法律约束,我方将从以下论点进行论证:
第一,公司行为获得合法授权,协议内容未造成不当后果,不构成侵权。周某在开通APP服务时,自愿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服务协议,明确授权公司采集其账户信息,这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协议中免除重复授权条款,既遵循一行资质原则,又提升服务便利性。隐私权保护的核心是防止信息被非法公开或侵扰生活,但并非所有个人信息都属于隐私范畴。首先,周某被采集的诉讼、失信记录等信息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本身不具有绝对隐私属性;其次,公司严格将信息用于协议约定用途,未进行贩卖或传播,不会对周某造成实质性侵害。
第二,信息作为重要生产要素自由流通,可显著提升社会运行效率。信用评估的核心在于数据整合,若要求每次采集信息都单独授权,用户可能需要签署数十份协议,极大降低服务效率。免除重复授权条款恰恰是为了优化用户体验,减少不必要操作。通过整合用户信息数据,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如果公司无法获取用户的诉讼或失信记录,可能导致高风险用户获得贷款或发生违约,最终损害金融机构和其他诚信用户的联合利益。2019年《数字经济报告》指出,数据自由流通预计到2025年将为全球GDP贡献11万亿美元价值。在当今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自由流通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综上所述,该公司行为具有三重正当性:获得合法授权、基于信用管理服务的必要性、创造社会效益。在数字经济时代,我们应当平衡隐私保护与信息数据流通的关系,而非简单对立。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该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合法合规。
接下来进入反方一辩立论环节,时间3分钟。
反方一辩立论: 各位评委、各位辩友大家好,我方观点是信息流通应受限制,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侵犯了周某的隐私权。我方将从法律层面、隐私权本质和个人社会利益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从法律层面看,该公司的协议与授权行为自始无效,其信息收集行为本身即属违法。第一,公司无合法资质,违反行政许可强制性规定。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7条,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而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第二,该公司与周某签订的协议中未明确说明收集信息的范围、合理性,不符合信息收集的透明度要求。在未获行政许可且协议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公司收集个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所谓用户授权无法使违法行为合法化,其行为已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第二,缺乏监管的自由信息流通本身就是对隐私权的侵害,并非只有产生实际后果才构成侵害。隐私权的核心在于公民对其个人信息享有控制与支配权,有权决定信息是否流通、如何流通。该公司在无监管状态下收集并流通周某信息,使其信息处于"裸奔"风险之中。即使尚未发生诈骗或名誉损害,但周某对信息的控制权已被彻底剥夺,信息随时面临滥用、泄露、交易的风险。这种持续性失控状态正是隐私权被侵蚀的本质体现。当周某的信息脱离其掌控,进入无资质公司的数据库时,对隐私权的侵害已然成立。
第三,从个人与社会利益来看,缺乏监管的信息流通会带来双重损害。对个人而言,个人信息无序流通会打破生活安宁。本案中,周某信息一旦进入黑市链条,将面临骚扰电话、精准诈骗、人肉搜索等风险,个人财产安全与人格尊严均受威胁。对社会而言,无序信息流通会破坏市场秩序与社会信任。一方面,不法企业可能利用流通的个人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当公民普遍面临个人信息被随意流通、隐私权被侵害的情况时,会降低对社会环境的信任度,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阻碍社会整体利益实现。
综上所述,如果任由无资质公司掌握并买卖公民隐私,将导致信用信息市场混乱,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正常运行,更严重的是会让公民陷入信息裸奔境地,无法对个人信息拥有最基本的掌控权。因此,我方认为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侵犯了周某的隐私权。
接下来进入攻辩阶段,总时长4分钟。流程如下:正方二辩首先提问,反方二辩答复;随后反方二辩提问,正方二辩答复。每次提问用时30秒,答复用时1分钟。攻辩结束后进行攻辩小结,由正方二辩先行小结,时长1分30秒,随后由反方二辩小结,时长同样为1分30秒。
正方二辩提问: 请问对方辩友,在日常使用手机APP时,初次注册和点击过程中涉及的服务协议,你们是否会点击同意并授权?
反方二辩答复: 是的。市面上大部分APP的授权若满足以下条件则合法有效:一是公司具备资质,二是服务协议合法,三是明确告知授权范围。
正方二辩提问: 周某被获取的个人信息主要涉及四种,其中两种是部分网络使用信息和个人投资信息,对方认为这些属于个人征信数据吗?
反方二辩答复: 首先需判断网络个人数据能否精确定位到某一个人。若可以定位,则涉及隐私数据。本案讨论的核心是征信数据与隐私权的关系,我方认为该公司未取得个人征信业务许可,其收集行为属于非法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正方二辩提问: 另外两种可公开查询的信息,即诉讼信息和失信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信息吗?例如,若我通过APP介绍某优秀律师的个人经历,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
反方二辩答复: 并非所有公开信息都不属于隐私范畴。若公开信息仍属于隐私范围内,即使已公开,仍受隐私权保护。周某的诉讼及失信信息虽可公开查询,但未经合法授权收集仍可能侵犯隐私权。
反方二辩提问: 对方认为涉案公司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其收集的信息不属于个人征信数据。那么请问,网络使用记录和个人投资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若可精确定位到个人,为何不属于隐私数据?
正方二辩答复: 个人信息与个人征信数据存在区别。涉案公司收集的信息不属于《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个人征信数据,因此无需取得个人征信业务许可。公开信息如诉讼、失信记录,在合法查询和收集中不涉及侵犯隐私。
反方二辩提问: 对方认为只要用户授权即合法,但《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信息收集需同时满足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涉案公司未明确告知信息收集范围和用途,这种模糊授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方二辩答复: 服务协议已明确授权范围,用户自愿签署即视为对权利的合法处分。公司严格按协议用途使用信息,未超出授权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必要性原则。
攻辩小结准备时间2分钟,随后由正方二辩开始小结。
正方二辩攻辩小结: 总结刚才的攻辩问题,可明确以下观点和共识:第一,日常APP使用中的服务协议若内容合法,用户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法的数据收集行为应受法律保护。第二,涉案公司获取的周某信息分为四类,其中部分网络使用记录和个人投资信息不属于个人征信数据,收集此类信息无需取得个人征信业务许可。第三,诉讼信息和失信信息属于可公开查询信息,在合法收集和使用的情况下,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对方混淆了个人信息与个人征信数据的概念,忽视了公开信息与隐私信息的区别,其观点缺乏法律依据。
反方二辩攻辩小结: 对方观点存在两处核心错误:第一,授权有效性需同时满足主体合法与行为合法。涉案公司未取得个人征信业务许可,属于非法主体,其授权行为自始无效;协议未明确信息收集范围和用途,属于模糊授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确性要求。第二,公开信息不等于非隐私信息。即使信息可公开查询,个人仍享有控制权和支配权。涉案公司在无资质情况下收集并流通信息,已剥夺周某的信息控制权,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对方回避了公司资质和授权明确性问题,其论证无法成立。
准启动后应有30秒和5秒的提示音。感谢各位参加第一届金融委青年律师辩论赛,本次活动特别邀请到安徽省数据交易所的强总,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强总。我与袁律师的身份不再赘述,接下来比赛正式开始。
根据上海军业合肥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首届青年律师辩论赛的赛事安排,第一阶段为陈词环节。相关辩题已通过微信群发布,在此不再重复宣读,请各位辩手明确自身正反方立场。各位辩手准备充分,感谢大家的积极配合。现在是2:32,比赛正式开始。
首先进入陈词阶段,由正方一辩进行立论,时间3分钟。
正方一辩立论: 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是指通过合法采集、分析和运用各类信用数据,帮扶金融机构、商务机构或个人用户规避交易风险,提高信用决策效率的企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私密信息、私生活以及私人领域不受他人侵扰、知悉、收集、公开的权利。因案件情况和法律约束,我方将从以下论点进行论证:
第一,公司行为获得合法授权,协议内容未造成不当后果,不构成侵权。周某在开通APP服务时,自愿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服务协议,明确授权公司采集其账户信息,这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协议中免除重复授权条款,既遵循一行资质原则,又提升服务便利性。隐私权保护的核心是防止信息被非法公开或侵扰生活,但并非所有个人信息都属于隐私范畴。首先,周某被采集的诉讼、失信记录等信息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本身不具有绝对隐私属性;其次,公司严格将信息用于协议约定用途,未进行贩卖或传播,不会对周某造成实质性侵害。
第二,信息作为重要生产要素自由流通,可显著提升社会运行效率。信用评估的核心在于数据整合,若要求每次采集信息都单独授权,用户可能需要签署数十份协议,极大降低服务效率。免除重复授权条款恰恰是为了优化用户体验,减少不必要操作。通过整合用户信息数据,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如果公司无法获取用户的诉讼或失信记录,可能导致高风险用户获得贷款或发生违约,最终损害金融机构和其他诚信用户的联合利益。2019年《数字经济报告》指出,数据自由流通预计到2025年将为全球GDP贡献11万亿美元价值。在当今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自由流通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综上所述,该公司行为具有三重正当性:获得合法授权、基于信用管理服务的必要性、创造社会效益。在数字经济时代,我们应当平衡隐私保护与信息数据流通的关系,而非简单对立。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该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合法合规。
接下来进入反方一辩立论环节,时间3分钟。
反方一辩立论: 各位评委、各位辩友大家好,我方观点是信息流通应受限制,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侵犯了周某的隐私权。我方将从法律层面、隐私权本质和个人社会利益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从法律层面看,该公司的协议与授权行为自始无效,其信息收集行为本身即属违法。第一,公司无合法资质,违反行政许可强制性规定。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7条,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而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第二,该公司与周某签订的协议中未明确说明收集信息的范围、合理性,不符合信息收集的透明度要求。在未获行政许可且协议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公司收集个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所谓用户授权无法使违法行为合法化,其行为已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第二,缺乏监管的自由信息流通本身就是对隐私权的侵害,并非只有产生实际后果才构成侵害。隐私权的核心在于公民对其个人信息享有控制与支配权,有权决定信息是否流通、如何流通。该公司在无监管状态下收集并流通周某信息,使其信息处于"裸奔"风险之中。即使尚未发生诈骗或名誉损害,但周某对信息的控制权已被彻底剥夺,信息随时面临滥用、泄露、交易的风险。这种持续性失控状态正是隐私权被侵蚀的本质体现。当周某的信息脱离其掌控,进入无资质公司的数据库时,对隐私权的侵害已然成立。
第三,从个人与社会利益来看,缺乏监管的信息流通会带来双重损害。对个人而言,个人信息无序流通会打破生活安宁。本案中,周某信息一旦进入黑市链条,将面临骚扰电话、精准诈骗、人肉搜索等风险,个人财产安全与人格尊严均受威胁。对社会而言,无序信息流通会破坏市场秩序与社会信任。一方面,不法企业可能利用流通的个人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当公民普遍面临个人信息被随意流通、隐私权被侵害的情况时,会降低对社会环境的信任度,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阻碍社会整体利益实现。
综上所述,如果任由无资质公司掌握并买卖公民隐私,将导致信用信息市场混乱,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正常运行,更严重的是会让公民陷入信息裸奔境地,无法对个人信息拥有最基本的掌控权。因此,我方认为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侵犯了周某的隐私权。
接下来进入攻辩阶段,总时长4分钟。流程如下:正方二辩首先提问,反方二辩答复;随后反方二辩提问,正方二辩答复。每次提问用时30秒,答复用时1分钟。攻辩结束后进行攻辩小结,由正方二辩先行小结,时长1分30秒,随后由反方二辩小结,时长同样为1分30秒。
正方二辩提问: 请问对方辩友,在日常使用手机APP时,初次注册和点击过程中涉及的服务协议,你们是否会点击同意并授权?
反方二辩答复: 是的。市面上大部分APP的授权若满足以下条件则合法有效:一是公司具备资质,二是服务协议合法,三是明确告知授权范围。
正方二辩提问: 周某被获取的个人信息主要涉及四种,其中两种是部分网络使用信息和个人投资信息,对方认为这些属于个人征信数据吗?
反方二辩答复: 首先需判断网络个人数据能否精确定位到某一个人。若可以定位,则涉及隐私数据。本案讨论的核心是征信数据与隐私权的关系,我方认为该公司未取得个人征信业务许可,其收集行为属于非法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正方二辩提问: 另外两种可公开查询的信息,即诉讼信息和失信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信息吗?例如,若我通过APP介绍某优秀律师的个人经历,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
反方二辩答复: 并非所有公开信息都不属于隐私范畴。若公开信息仍属于隐私范围内,即使已公开,仍受隐私权保护。周某的诉讼及失信信息虽可公开查询,但未经合法授权收集仍可能侵犯隐私权。
反方二辩提问: 对方认为涉案公司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其收集的信息不属于个人征信数据。那么请问,网络使用记录和个人投资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若可精确定位到个人,为何不属于隐私数据?
正方二辩答复: 个人信息与个人征信数据存在区别。涉案公司收集的信息不属于《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个人征信数据,因此无需取得个人征信业务许可。公开信息如诉讼、失信记录,在合法查询和收集中不涉及侵犯隐私。
反方二辩提问: 对方认为只要用户授权即合法,但《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信息收集需同时满足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涉案公司未明确告知信息收集范围和用途,这种模糊授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方二辩答复: 服务协议已明确授权范围,用户自愿签署即视为对权利的合法处分。公司严格按协议用途使用信息,未超出授权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必要性原则。
攻辩小结准备时间2分钟,随后由正方二辩开始小结。
正方二辩攻辩小结: 总结刚才的攻辩问题,可明确以下观点和共识:第一,日常APP使用中的服务协议若内容合法,用户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法的数据收集行为应受法律保护。第二,涉案公司获取的周某信息分为四类,其中部分网络使用记录和个人投资信息不属于个人征信数据,收集此类信息无需取得个人征信业务许可。第三,诉讼信息和失信信息属于可公开查询信息,在合法收集和使用的情况下,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对方混淆了个人信息与个人征信数据的概念,忽视了公开信息与隐私信息的区别,其观点缺乏法律依据。
反方二辩攻辩小结: 对方观点存在两处核心错误:第一,授权有效性需同时满足主体合法与行为合法。涉案公司未取得个人征信业务许可,属于非法主体,其授权行为自始无效;协议未明确信息收集范围和用途,属于模糊授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确性要求。第二,公开信息不等于非隐私信息。即使信息可公开查询,个人仍享有控制权和支配权。涉案公司在无资质情况下收集并流通信息,已剥夺周某的信息控制权,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对方回避了公司资质和授权明确性问题,其论证无法成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