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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听到。好,那就可以开始了。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对方辩友您好,请问为什么消费者对餐厅是否提供预制菜需要知情权?
因为这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那么消费者为什么想要知道是否是预制菜呢?是想吃得安全还是其他原因?我想当餐厅告知消费者所食用的是否为预制菜时,消费者才有公平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在餐厅食用手制菜还是预制菜。
请问无论是手制菜还是预制菜,是否都存在安全与否的区分?我方认为两者在健康性上是同等的。那您方觉得手制菜就一定是健康的吗?没有,我方说的是手制菜和预制菜在健康方面是相等的,都有健康与不健康的情况。
所以消费者想要享有知情权,最终目的还是想要吃得健康是吗?没有,我方已经说明,手制菜和预制菜在健康方面是相等的,都有健康的产品,也有部分商家为了自身利益生产不健康的产品。我们关键是需要一个公正客观的平台,让消费者知道所食用的是预制菜还是手制菜。
您方觉得预制菜是不是健康的呢?得看商家,当然有健康的,也有不健康的。如果想要保证消费者吃得健康,是不是要从源头规避问题,比如对工厂制作预制菜时提出明确规范?我们并没有说预制菜就一定存在健康隐患。
那您方觉得国家为什么需要立法呢?因为这可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改善民生。您方是否认可我国的立法成本很高?我想仅仅对预制菜做出特殊标注,首先立法成本是有限的;其次,这能满足民生需求,保障消费者权益。
国家打断一下,如果国家真的立法,该如何标注呢?至少在我方立场看来,认为只要标注出是否为预制菜、含有多少预制菜成分即可。对方辩友,我问的是您方打算如何标注?因为如果标注不清楚,民众未必能够明白其含义,反而会造成更多问题。您方认为该如何标注?
这个只需要简单地在菜单或者上菜时告知是否为预制菜、其中预制菜的成分有多少就够了。强制标注能够解决行业风险问题吗?能够促进预制菜行业的发展吗?正是因为立法之后,立法的强制力才能改善目前的市场现状。
我方认为强制标注只是一种形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70%的消费者关注的是原料。我并没有说它解决的是健康问题啊。
可以听到。好,那就可以开始了。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对方辩友您好,请问为什么消费者对餐厅是否提供预制菜需要知情权?
因为这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那么消费者为什么想要知道是否是预制菜呢?是想吃得安全还是其他原因?我想当餐厅告知消费者所食用的是否为预制菜时,消费者才有公平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在餐厅食用手制菜还是预制菜。
请问无论是手制菜还是预制菜,是否都存在安全与否的区分?我方认为两者在健康性上是同等的。那您方觉得手制菜就一定是健康的吗?没有,我方说的是手制菜和预制菜在健康方面是相等的,都有健康与不健康的情况。
所以消费者想要享有知情权,最终目的还是想要吃得健康是吗?没有,我方已经说明,手制菜和预制菜在健康方面是相等的,都有健康的产品,也有部分商家为了自身利益生产不健康的产品。我们关键是需要一个公正客观的平台,让消费者知道所食用的是预制菜还是手制菜。
您方觉得预制菜是不是健康的呢?得看商家,当然有健康的,也有不健康的。如果想要保证消费者吃得健康,是不是要从源头规避问题,比如对工厂制作预制菜时提出明确规范?我们并没有说预制菜就一定存在健康隐患。
那您方觉得国家为什么需要立法呢?因为这可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改善民生。您方是否认可我国的立法成本很高?我想仅仅对预制菜做出特殊标注,首先立法成本是有限的;其次,这能满足民生需求,保障消费者权益。
国家打断一下,如果国家真的立法,该如何标注呢?至少在我方立场看来,认为只要标注出是否为预制菜、含有多少预制菜成分即可。对方辩友,我问的是您方打算如何标注?因为如果标注不清楚,民众未必能够明白其含义,反而会造成更多问题。您方认为该如何标注?
这个只需要简单地在菜单或者上菜时告知是否为预制菜、其中预制菜的成分有多少就够了。强制标注能够解决行业风险问题吗?能够促进预制菜行业的发展吗?正是因为立法之后,立法的强制力才能改善目前的市场现状。
我方认为强制标注只是一种形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70%的消费者关注的是原料。我并没有说它解决的是健康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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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ph TD
A[反方二辩] -->|发起问题| B{为什么需要知情权?}
B -->|正方一辩回应| C[消保法规定+公平选择权]
A -->|追问动机| D{知情权是否为健康诉求?}
C -->|回应| E[手制/预制菜健康性同等⊣健康诉求]
E -->|正方补充| F[需公正平台实现知情选择]
A -->|转向健康属性| G{预制菜是否健康?}
F -->|回应| H[健康性取决于商家⊣绝对化判断]
A -->|立法必要性| I{为何需要立法?}
H -->|回应| J[立法满足知情权+改善民生]
A -->|立法成本质疑| K{立法成本是否过高?}
J -->|回应| L[标注成本有限+民生价值优先]
A -->|标注实操性| M{如何具体标注?}
L -->|回应| N[菜单标注预制菜状态+成分比例]
A -->|标注有效性| O{强制标注能否解决根本问题?}
N -->|回应| P[立法强制力改善市场现状]
A -->|消费者核心关切| Q{70%消费者关注原料而非标注}
P -->|转向澄清| R[未主张解决健康问题⊣核心关切偏离]
(计时开始)能听到声音吗?
可以听到。
同学,什么叫做预制菜?
预制菜是指将农畜水产品等作为原料,辅以调味料、添加剂加工而成的半成品。国家食品安全法对预制菜的定义有明确规定,所以预制菜的安全问题无需担心,食品安全法能够解决,这不是我方今天辩题讨论的重点。
现在预制菜的市场越来越大,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对吧?
好的,所以我们今天讨论应不应该立法强制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是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不是简单的立法成本能够衡量的。
大众对预制菜的接受程度是不是越来越高了?
是的。
所以今天人们不愿意吃预制菜,并非因为不想吃预制菜,而是想满足自己作为消费者对食物享有的最基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大部分消费者能够吃出预制菜和现炒菜的区别吗?
我觉得可能不会,因为现有数据显示,生产加工环节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使得预制菜保质期延长至12至18个月,现在大家难以分辨预制菜和现炒菜的区别。因此商家往往利用这一特点对消费者进行诈骗和虚假宣传,这才是预制菜的根本问题,也是消费者在意知情权的原因。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梁女士告诉记者,每次去餐厅用餐或点外卖时,即使商家宣称菜品是现做现炒,她还是会忍不住猜测商家是否用预制菜糊弄。她担心的是预制菜不予告明或标注,面对这种情况,您方怎么解决?
您刚才说的是欺诈行为吗?消费者面对的是欺诈行为吗?
是的。
但我想说的是,消费者对此的反感远大于对预制菜本身材质的排斥。您方也承认现在大家关心预制菜不是因为其本身问题,而是商家的恶意宣传。
(计时结束)
(计时开始)能听到声音吗?
可以听到。
同学,什么叫做预制菜?
预制菜是指将农畜水产品等作为原料,辅以调味料、添加剂加工而成的半成品。国家食品安全法对预制菜的定义有明确规定,所以预制菜的安全问题无需担心,食品安全法能够解决,这不是我方今天辩题讨论的重点。
现在预制菜的市场越来越大,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对吧?
好的,所以我们今天讨论应不应该立法强制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是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不是简单的立法成本能够衡量的。
大众对预制菜的接受程度是不是越来越高了?
是的。
所以今天人们不愿意吃预制菜,并非因为不想吃预制菜,而是想满足自己作为消费者对食物享有的最基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大部分消费者能够吃出预制菜和现炒菜的区别吗?
我觉得可能不会,因为现有数据显示,生产加工环节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使得预制菜保质期延长至12至18个月,现在大家难以分辨预制菜和现炒菜的区别。因此商家往往利用这一特点对消费者进行诈骗和虚假宣传,这才是预制菜的根本问题,也是消费者在意知情权的原因。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梁女士告诉记者,每次去餐厅用餐或点外卖时,即使商家宣称菜品是现做现炒,她还是会忍不住猜测商家是否用预制菜糊弄。她担心的是预制菜不予告明或标注,面对这种情况,您方怎么解决?
您刚才说的是欺诈行为吗?消费者面对的是欺诈行为吗?
是的。
但我想说的是,消费者对此的反感远大于对预制菜本身材质的排斥。您方也承认现在大家关心预制菜不是因为其本身问题,而是商家的恶意宣传。
(计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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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我方认为我国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
首先,明确概念界定:预制菜是以农产品等为原料,经调味料、添加剂加工而成的半成品;立法强制特殊标注,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对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强制性说明。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加快,预制菜行业发展迅速,2024年市场规模已达5466亿元,相关企业达10661家。在此背景下,我方坚定支持立法强制标注的立场,理由如下:
第一,立法标注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必然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和自主选择权。但当前市场现状是消费者知情权严重受损:江苏省消保委调查显示,78.1%的消费者反映线下餐厅未提前告知预制菜使用情况;更有甚者,杭州某6000元酒席中70%为预制菜,成本仅1200元,构成商业欺诈。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期研究院数据显示,仅9.1%的消费者明确拒绝食用预制菜,表明消费者反对的并非预制菜本身,而是在不知情状态下被迫消费。
第二,立法标注是规范预制菜市场乱象的根本途径。当前行业存在两大核心问题:一是标准混乱,预制菜执行标准横跨国标、行标、企标三大体系,同款产品可能适用不同标准,添加剂使用、微生物指标等要求差异显著;二是维权困难,消费者需保留消费凭证、菜单、照片、录音录像等多重证据才能形成证据链,且司法实践中对"预制菜冒充现做"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存在争议,法院在欺诈定性上裁量空间过大。立法强制标注后,将统一标识规则,压缩企业规避监管的空间,同时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依据,降低维权难度,从根本上遏制"挂羊头卖狗肉"的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我国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
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我方认为我国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
首先,明确概念界定:预制菜是以农产品等为原料,经调味料、添加剂加工而成的半成品;立法强制特殊标注,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对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强制性说明。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加快,预制菜行业发展迅速,2024年市场规模已达5466亿元,相关企业达10661家。在此背景下,我方坚定支持立法强制标注的立场,理由如下:
第一,立法标注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必然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和自主选择权。但当前市场现状是消费者知情权严重受损:江苏省消保委调查显示,78.1%的消费者反映线下餐厅未提前告知预制菜使用情况;更有甚者,杭州某6000元酒席中70%为预制菜,成本仅1200元,构成商业欺诈。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期研究院数据显示,仅9.1%的消费者明确拒绝食用预制菜,表明消费者反对的并非预制菜本身,而是在不知情状态下被迫消费。
第二,立法标注是规范预制菜市场乱象的根本途径。当前行业存在两大核心问题:一是标准混乱,预制菜执行标准横跨国标、行标、企标三大体系,同款产品可能适用不同标准,添加剂使用、微生物指标等要求差异显著;二是维权困难,消费者需保留消费凭证、菜单、照片、录音录像等多重证据才能形成证据链,且司法实践中对"预制菜冒充现做"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存在争议,法院在欺诈定性上裁量空间过大。立法强制标注后,将统一标识规则,压缩企业规避监管的空间,同时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依据,降低维权难度,从根本上遏制"挂羊头卖狗肉"的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我国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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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辩论观点是国家不应该强制规定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论证如下:
从市场现状看,强制标注不符合行业实际,是对市场条件的过度干预。预计2020年我国日配菜市场规模将达10420亿元,渗透率持续走高。这一格局由市场自发形成,消费者接受度会与餐厅成本控制、需求共同调控,是供需动态平衡的结果。强制标注会打破平衡,增加餐厅运营成本,削弱市场自我调节能力。事实上,老乡鸡、太二酸菜鱼等企业主动公开供应链信息,300多项餐饮企业成立中国餐饮协会,多地市场部门、监管机构和餐饮协会也推动上线"透明厨房",通过构建共识的市场机制,已能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保障选择权。此时强制立法实为权力过度扩张,扰乱市场正常运行,实不可取。
其次,从消费者核心诉求的专属性来看,强制标注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消费者对预制菜的担忧,核心并非是否为预制菜,而是食品安全及生产标准。调研显示,70%以上的消费者关注的是预制菜的原料来源、保质期、加工环境等问题,而非简单的是否为预制菜。部分数据报告也显示,消费者认为预制菜质量问题源于生产过程不透明、市场监管缺失。调研报告显示,基层市场监管力度严重不足,执法人员大量流失,很多地方政府的监管所只有2到4个人负责。在当前监测力量连基本食品安全都难以保证的情况下,强制标识预制菜只会占用这部分精力,将监管重点转移到标签问题上,反而会偏离核心议题。与其要求餐厅贴标签,不如加强预制菜生产环节的标准制定与质量管控,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舍本逐末的标注要求无法真正解决消费者的担忧,只会让监管资源偏离核心方向。
从实际效用来看,强制标注的负面影响远大于其收益。一方面,在消费者对预制菜认知尚不充分、信息了解不足的当下,强制餐厅给菜品贴上预制菜标签,不具备立法上的正当性,反而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分散社会对行业规范的注意力,固化"预制菜等于劣质品"的公众认知。以转基因强制标注政策为例,科罗拉多州立大学的调研显示,转基因强制标注会引发更多消费者负面联想,降低其购买意愿。当前预制菜行业正处于技术迭代过渡期,强制标注会加剧公众对行业的负面印象,甚至可能引发大量纠纷。此类消费纠纷本可通过行业调解、市场监管协商解决,若动辄上升到诉讼层面,将使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雪上加霜。更重要的是,在预制菜行业快速发展的当下,法律一旦对其详细规定,可能很快与行业发展脱节。
因此,我方认为国家不应该对预制菜行业做特殊标注。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辩论观点是国家不应该强制规定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论证如下:
从市场现状看,强制标注不符合行业实际,是对市场条件的过度干预。预计2020年我国日配菜市场规模将达10420亿元,渗透率持续走高。这一格局由市场自发形成,消费者接受度会与餐厅成本控制、需求共同调控,是供需动态平衡的结果。强制标注会打破平衡,增加餐厅运营成本,削弱市场自我调节能力。事实上,老乡鸡、太二酸菜鱼等企业主动公开供应链信息,300多项餐饮企业成立中国餐饮协会,多地市场部门、监管机构和餐饮协会也推动上线"透明厨房",通过构建共识的市场机制,已能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保障选择权。此时强制立法实为权力过度扩张,扰乱市场正常运行,实不可取。
其次,从消费者核心诉求的专属性来看,强制标注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消费者对预制菜的担忧,核心并非是否为预制菜,而是食品安全及生产标准。调研显示,70%以上的消费者关注的是预制菜的原料来源、保质期、加工环境等问题,而非简单的是否为预制菜。部分数据报告也显示,消费者认为预制菜质量问题源于生产过程不透明、市场监管缺失。调研报告显示,基层市场监管力度严重不足,执法人员大量流失,很多地方政府的监管所只有2到4个人负责。在当前监测力量连基本食品安全都难以保证的情况下,强制标识预制菜只会占用这部分精力,将监管重点转移到标签问题上,反而会偏离核心议题。与其要求餐厅贴标签,不如加强预制菜生产环节的标准制定与质量管控,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舍本逐末的标注要求无法真正解决消费者的担忧,只会让监管资源偏离核心方向。
从实际效用来看,强制标注的负面影响远大于其收益。一方面,在消费者对预制菜认知尚不充分、信息了解不足的当下,强制餐厅给菜品贴上预制菜标签,不具备立法上的正当性,反而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分散社会对行业规范的注意力,固化"预制菜等于劣质品"的公众认知。以转基因强制标注政策为例,科罗拉多州立大学的调研显示,转基因强制标注会引发更多消费者负面联想,降低其购买意愿。当前预制菜行业正处于技术迭代过渡期,强制标注会加剧公众对行业的负面印象,甚至可能引发大量纠纷。此类消费纠纷本可通过行业调解、市场监管协商解决,若动辄上升到诉讼层面,将使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雪上加霜。更重要的是,在预制菜行业快速发展的当下,法律一旦对其详细规定,可能很快与行业发展脱节。
因此,我方认为国家不应该对预制菜行业做特殊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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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实现这一选择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消费者有权选择新鲜现做的餐品,这种自由选择权应当被充分尊重。当餐厅宣称提供"新鲜现炒""大厨手作",却以成本数倍的高价售卖预制菜时,这不仅构成价格欺诈,更是对消费者信任的严重践踏。只有通过明确标注,才能让消费者清楚了解自己的花费究竟是用于厨房艺术还是工业生产。
一级研究院数据显示,深圳市明确表示"无论如何都不吃预制菜"的消费者仅占9%。这说明消费者并非盲目排斥预制菜,他们真正排斥的是在信息不透明、缺乏选择权的情况下,被迫承担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价格与标注的真实性,赋予了消费者评估风险、权衡性价比,并根据自身偏好和承受能力做出选择的权利。
其次,对方辩友提出应依靠市场自我调控,但现状是在巨大的市场利益诱惑和混乱的标准体系下,企业自律与现有监管手段均显乏力。这种情况下,市场真的能够实现有效调控吗?
在我们立法之后,首先,混乱的标准体系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当前标准体系的混乱形成了企业选择性达标的空间,导致安全隐患和监管盲区。例如,全同款食品可能适用百余种国家标准,微生物指标甚至因区域而异。立法要求餐厅标注预制菜使用情况,能够直接促进市场优化:餐厅为维护自身信誉、避免消费者疑虑,必然会要求供应商提供更清晰、合规的产品信息,进而推动生产企业主动统一标识、规范生产流程。
第二,消费者维权成功率低、成本高的问题将得到改善。在监管层面,如常州案例所示,依靠"人海战术"抽查543家外卖店,难以全面覆盖市场主体。立法强制标注后,未标注行为本身即构成明确违法,这将极大简化消费者举证责任,不仅能快速遏制欺诈行为,更能显著提升监管效率。
最后,透明的信息环境将促使注重食品安全与口味品质的优秀预制菜企业和诚信经营的餐厅脱颖而出。标注制度形成的市场压力,会迫使低劣不合规的产品和企业退出市场,加速行业整合与升级。
以上。
可以。实现这一选择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消费者有权选择新鲜现做的餐品,这种自由选择权应当被充分尊重。当餐厅宣称提供"新鲜现炒""大厨手作",却以成本数倍的高价售卖预制菜时,这不仅构成价格欺诈,更是对消费者信任的严重践踏。只有通过明确标注,才能让消费者清楚了解自己的花费究竟是用于厨房艺术还是工业生产。
一级研究院数据显示,深圳市明确表示"无论如何都不吃预制菜"的消费者仅占9%。这说明消费者并非盲目排斥预制菜,他们真正排斥的是在信息不透明、缺乏选择权的情况下,被迫承担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价格与标注的真实性,赋予了消费者评估风险、权衡性价比,并根据自身偏好和承受能力做出选择的权利。
其次,对方辩友提出应依靠市场自我调控,但现状是在巨大的市场利益诱惑和混乱的标准体系下,企业自律与现有监管手段均显乏力。这种情况下,市场真的能够实现有效调控吗?
在我们立法之后,首先,混乱的标准体系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当前标准体系的混乱形成了企业选择性达标的空间,导致安全隐患和监管盲区。例如,全同款食品可能适用百余种国家标准,微生物指标甚至因区域而异。立法要求餐厅标注预制菜使用情况,能够直接促进市场优化:餐厅为维护自身信誉、避免消费者疑虑,必然会要求供应商提供更清晰、合规的产品信息,进而推动生产企业主动统一标识、规范生产流程。
第二,消费者维权成功率低、成本高的问题将得到改善。在监管层面,如常州案例所示,依靠"人海战术"抽查543家外卖店,难以全面覆盖市场主体。立法强制标注后,未标注行为本身即构成明确违法,这将极大简化消费者举证责任,不仅能快速遏制欺诈行为,更能显著提升监管效率。
最后,透明的信息环境将促使注重食品安全与口味品质的优秀预制菜企业和诚信经营的餐厅脱颖而出。标注制度形成的市场压力,会迫使低劣不合规的产品和企业退出市场,加速行业整合与升级。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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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与反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1分30秒,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言论,双方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至剩余时间用完,由正方先行开始。
我国2002年对转基因食物进行强制标注,你认为原因是什么?
我认为这个行为不妥,因为它反而会导致公众对转基因食品产生更大误解。想请问对方,二辩小结时提到利大于弊,你们是如何控制风险的?
你是质疑我国中央政府的文件吗?请回答我国当时为何对转基因食物进行标注?
我并非质疑文件,只是认为这种特殊标注会让公众觉得转基因是不好的东西。就像乙肝政策曾规定携带者不可进入餐饮行业,后来证实乙肝不会通过皮肤传染,该政策已被废止,乙肝携带者可进入餐饮行业。对方所说预制菜与现制菜没有区别,又是如何区分的?
首先回答你,文件批准的前提是安全性不存在问题,标注是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那请问,是否每份菜都要通过询问才能知晓是否为预制菜?按对方观点,若预制菜和现制菜无需区别,为何要担心和在意?对方并未给出答案。既然无法解决,按对方所说已立法强制标注,若消费者认为所选与所上菜品不符,如何解决?
可通过维权解决。回到对方问题,研究数据显示不同消费场景有不同需求,例如在家可能选择预制菜,旅游下馆子时想要现制菜,对方如何保证市场制度能让餐厅主动告知菜品类型?
选择公开宣称提供现制菜的餐厅,主动承担运营责任,但不能立法强制所有餐厅标注。对方仍未回答,维权就能解决问题吗?既然两者没有区别,如何维权、如何区分,对方并未说明。
立法能减少餐厅虚假宣传,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在特定场景下消费者需要现制菜,对方认为不立法如何满足这一需求?关于判定成本问题,其实很简单,如同衣服标注棉和涤纶成分比例,只需标注菜品成分即可,这是非常基础的要求。
正方四辩与反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1分30秒,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言论,双方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至剩余时间用完,由正方先行开始。
我国2002年对转基因食物进行强制标注,你认为原因是什么?
我认为这个行为不妥,因为它反而会导致公众对转基因食品产生更大误解。想请问对方,二辩小结时提到利大于弊,你们是如何控制风险的?
你是质疑我国中央政府的文件吗?请回答我国当时为何对转基因食物进行标注?
我并非质疑文件,只是认为这种特殊标注会让公众觉得转基因是不好的东西。就像乙肝政策曾规定携带者不可进入餐饮行业,后来证实乙肝不会通过皮肤传染,该政策已被废止,乙肝携带者可进入餐饮行业。对方所说预制菜与现制菜没有区别,又是如何区分的?
首先回答你,文件批准的前提是安全性不存在问题,标注是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那请问,是否每份菜都要通过询问才能知晓是否为预制菜?按对方观点,若预制菜和现制菜无需区别,为何要担心和在意?对方并未给出答案。既然无法解决,按对方所说已立法强制标注,若消费者认为所选与所上菜品不符,如何解决?
可通过维权解决。回到对方问题,研究数据显示不同消费场景有不同需求,例如在家可能选择预制菜,旅游下馆子时想要现制菜,对方如何保证市场制度能让餐厅主动告知菜品类型?
选择公开宣称提供现制菜的餐厅,主动承担运营责任,但不能立法强制所有餐厅标注。对方仍未回答,维权就能解决问题吗?既然两者没有区别,如何维权、如何区分,对方并未说明。
立法能减少餐厅虚假宣传,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在特定场景下消费者需要现制菜,对方认为不立法如何满足这一需求?关于判定成本问题,其实很简单,如同衣服标注棉和涤纶成分比例,只需标注菜品成分即可,这是非常基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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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相继等投资企业的主动公开已形成示范效应。2024年主动加入透明化联盟的企业数量同比增长了170%,证明市场机制正在自我强化。
下沉市场的中小型餐厅对相关措施尚未全面覆盖,但地方餐饮协会推动的平幅量造在玉室菜公司区试点中,市场覆盖率已达到35%,呈现快速上升趋势。
再者,知情权的实现可以通过多元程序的方式达成,并非依赖单一信息渠道。众多参与透明化联盟的企业,通过菜单备注及服务员主动告知的模式,能够满足消费者的真实需求。数据显示,采用该模式的餐厅,消费者对日式菜技术的知晓率已经达到80%以上,与强制标注的效果相差无几。而且这种方式更具灵活性,能够根据不同餐厅的规模、消费场景进行调整,避免了立法强制一刀切可能带来的弊端。
再者,立法强制标注引发大量标签瑕疵投诉,例如字体大小不符合规定、位置不够显著等,这些非实质性争议占投诉量的80%,反而降低了商品纠纷的处理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市场监管资源非常有限,应该倾注在更加关键的领域。中国华学网数据显示,全国食品监管人员共10.7万人,平均每人监管100多户生产经营主体,每日监管10万斤食品。
从地域市场看,消费者关注预制菜的真实原因与蔬菜本身无关。大三要主告出预菜10用礼拜热之后,经起了消费者的曙慌,预菜本身不是重点,食品安全部门对原材料管制和职业准入门槛进行严格的规范才是正本清源的解决方案,因此不该尝试立法强制标注。
分相继等投资企业的主动公开已形成示范效应。2024年主动加入透明化联盟的企业数量同比增长了170%,证明市场机制正在自我强化。
下沉市场的中小型餐厅对相关措施尚未全面覆盖,但地方餐饮协会推动的平幅量造在玉室菜公司区试点中,市场覆盖率已达到35%,呈现快速上升趋势。
再者,知情权的实现可以通过多元程序的方式达成,并非依赖单一信息渠道。众多参与透明化联盟的企业,通过菜单备注及服务员主动告知的模式,能够满足消费者的真实需求。数据显示,采用该模式的餐厅,消费者对日式菜技术的知晓率已经达到80%以上,与强制标注的效果相差无几。而且这种方式更具灵活性,能够根据不同餐厅的规模、消费场景进行调整,避免了立法强制一刀切可能带来的弊端。
再者,立法强制标注引发大量标签瑕疵投诉,例如字体大小不符合规定、位置不够显著等,这些非实质性争议占投诉量的80%,反而降低了商品纠纷的处理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市场监管资源非常有限,应该倾注在更加关键的领域。中国华学网数据显示,全国食品监管人员共10.7万人,平均每人监管100多户生产经营主体,每日监管10万斤食品。
从地域市场看,消费者关注预制菜的真实原因与蔬菜本身无关。大三要主告出预菜10用礼拜热之后,经起了消费者的曙慌,预菜本身不是重点,食品安全部门对原材料管制和职业准入门槛进行严格的规范才是正本清源的解决方案,因此不该尝试立法强制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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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接受吃预制菜,等于我能接受被隐瞒吗?当然不等于。那么您方一开始讲的“大家可以接受治愈的态度,又可以被隐瞒”这一点,便没有意义。我方想表达,只是在不同的场合下,很多人其实是愿意的,比如我在野餐的时候愿意去吃预制菜,但并不代表我在餐厅愿意去吃预制菜。我愿意吃预制菜,等于我愿意被隐瞒吗?你方已经同意,我愿意吃预制菜不等于我愿意被隐瞒。
你一直在说市场调节,市场调节能解决现在的预制菜乱象吗?
我能接受吃预制菜和被隐瞒是同样的吗?不能。所以我愿意吃预制菜并不等于我可以被隐瞒,这一点我们继续往下讨论。你一直在跟我讲市场问题,市场调节可以解决乱象吗?
市场调节现在虽然还不能,但会慢慢发展。就像外卖,以前只能送到城区,现在配送范围不断扩大,预制菜市场也会这样发展。市场行业发展不叫调节解决了问题。首先通过一些龙头企业,让他们主动告知消费者,然后慢慢推广。
打断一下,你的意思是要把“能不能知道我吃的是预制菜”这一信息释放权交给商家的良心?所以您方是觉得商家的良心比得过他们到手的利益?
我方现在所说的市场乱象是指大家对预制菜存在误解,所以会排斥预制菜。我方给出的方案是……
打断一下,我方前端已经论述清楚,大家对预制菜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主要问题是市场行业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这一类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市场调节怎么解决?
如果欺诈行为触犯食品安全问题、侵犯身体健康,确实不对,需要解决。但现在您方所说的预制菜和鲜制菜其实没有区别……
一道588元的樱桃鹅肝,是预制菜,只是进微波炉热了一下,售价588元,但没有健康问题,您方认为这是可以被允许的?
如果商家没有告知是预制菜,为什么要选择这道菜?这么贵为什么要选择?
对面想要论证选择能够调节的前提条件在于大家知道这是不是预制菜。商家的良心能够抵得过利益,主动告知是预制菜吗?有一些商家会通过……比如会说“我们这个餐厅就是做预制菜的”,以此吸引顾客,但没必要强制所有餐厅都特殊标注。
所以您觉得要把“能不能知道是预制菜”这个事情放在商家良心上?
这个餐厅可以把公示预制菜作为一种吸引顾客的方式……我方认为无法通过市场解决这个问题,对方一直说要看商家的良心,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才能让消费者正常选择?
我能接受吃预制菜,等于我能接受被隐瞒吗?当然不等于。那么您方一开始讲的“大家可以接受治愈的态度,又可以被隐瞒”这一点,便没有意义。我方想表达,只是在不同的场合下,很多人其实是愿意的,比如我在野餐的时候愿意去吃预制菜,但并不代表我在餐厅愿意去吃预制菜。我愿意吃预制菜,等于我愿意被隐瞒吗?你方已经同意,我愿意吃预制菜不等于我愿意被隐瞒。
你一直在说市场调节,市场调节能解决现在的预制菜乱象吗?
我能接受吃预制菜和被隐瞒是同样的吗?不能。所以我愿意吃预制菜并不等于我可以被隐瞒,这一点我们继续往下讨论。你一直在跟我讲市场问题,市场调节可以解决乱象吗?
市场调节现在虽然还不能,但会慢慢发展。就像外卖,以前只能送到城区,现在配送范围不断扩大,预制菜市场也会这样发展。市场行业发展不叫调节解决了问题。首先通过一些龙头企业,让他们主动告知消费者,然后慢慢推广。
打断一下,你的意思是要把“能不能知道我吃的是预制菜”这一信息释放权交给商家的良心?所以您方是觉得商家的良心比得过他们到手的利益?
我方现在所说的市场乱象是指大家对预制菜存在误解,所以会排斥预制菜。我方给出的方案是……
打断一下,我方前端已经论述清楚,大家对预制菜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主要问题是市场行业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这一类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市场调节怎么解决?
如果欺诈行为触犯食品安全问题、侵犯身体健康,确实不对,需要解决。但现在您方所说的预制菜和鲜制菜其实没有区别……
一道588元的樱桃鹅肝,是预制菜,只是进微波炉热了一下,售价588元,但没有健康问题,您方认为这是可以被允许的?
如果商家没有告知是预制菜,为什么要选择这道菜?这么贵为什么要选择?
对面想要论证选择能够调节的前提条件在于大家知道这是不是预制菜。商家的良心能够抵得过利益,主动告知是预制菜吗?有一些商家会通过……比如会说“我们这个餐厅就是做预制菜的”,以此吸引顾客,但没必要强制所有餐厅都特殊标注。
所以您觉得要把“能不能知道是预制菜”这个事情放在商家良心上?
这个餐厅可以把公示预制菜作为一种吸引顾客的方式……我方认为无法通过市场解决这个问题,对方一直说要看商家的良心,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才能让消费者正常选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核心攻击点确立:接受预制菜≠接受被隐瞒
↓(提出核心矛盾)
反方初次回应:可通过市场调节(类比外卖发展)
↓(正方反驳)
⊣攻防点①:市场调节有效性→正方归谬:"信息释放权交给商家良心?"
↓(反方退让)
反方修正立场:"龙头企业主动告知"→"无需强制标注"
↓(正方追击)
⊣攻防点②:价格欺诈合理性→正方案例:588元预制樱桃鹅肝
↓(反方回避)
反方转移命题:"为何选择贵价预制菜"
↓(正方锁定核心)
⊣攻防点③:信息对称性前提→正方连续追问:"商家良心能否抵过利益?"
↓(反方最终妥协)
反方承认:"无法通过市场解决这个问题"
↓(正方总结性追问)
⊣终结点:如何建立有效信息披露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所以您方觉得今天消费者的知情权不重要是吗?消费者的知情权当然重要,您方既然提到了这一法律,那就证明不需要单独制定法律了,没有问题吧?否则这部法律岂不成了僵尸法条?
OK的话,我们接下来继续讨论。我方以转基因强制标注为例,库勃拉州大学的研究显示,强制标注会引发消费者的负面联想并降低购买意愿。所以您方需要论证的是:立法强制标注不会加剧公众对预制菜的偏见,这一点您方如何论证?
抱歉,先回答您刚才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您方也认为消费者知情权非常重要,却指责我方的观点涉及民生问题,我方认为这一指责过于苛刻。我方今天正是要解决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那么立法强制标注有什么不妥呢?
再回应您提到的转基因大豆问题,强制标注正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而且我方一辩已说明,当前公众对预制菜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反而是您方提出的市场调节无法解决知情权问题。请问市场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您提到接受度提高是因为食品趋向健康发展,但又指出存在不健康的案例,比如食堂和违规商家的食品安全问题。这些问题更多并非预制菜本身的问题,也不是立法标注能解决的问题。
其实现在市场上存在两个现象:现炒菜品会标明"现炒",非现炒菜品不会标注"现炒"。难道这种自发标识不足以区分吗?这明明是市场自发调节的结果,您却坚持要用国家强制手段干预,我方不理解其必要性何在。
同学,您刚才提到两个相互矛盾的观点:一方面说公众越来越接受预制菜、产品越来越健康,另一方面又说大家仍担心健康问题。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我方进一步说明,公众之所以愿意选择优质产品,恰恰是因为标注行为。正如您所说,商家标注"非预制菜"才促成消费者的选择,而合理选择的前提正是知晓产品是否为预制菜。那么您方主张的市场调节如何解决这些乱象?
刚才讨论的始终是部分群体的接受度问题。您方看到的接受度提高现象,在不同线级城市存在认知差异。三四线城市对预制菜仍存在误解,正是这种误解导致抵制情绪,因此才需要明确告知产品是否为预制菜。
我方有数据支持:DT研究院数据显示,无论如何都不愿意吃预制菜的人群仅占9.1%。请问您方的数据在哪里?公众并非不愿意吃预制菜,就像有人喜欢穿棉质衣服、有人喜欢穿涤纶衣服,问题不在于材质本身,而在于不能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请不要回避问题:市场究竟如何解决知情权问题?您方始终没有给出明确答案。您方调查的样本是全国人民还是仅限一二线城市居民?
您方提到的食品安全标准是2024年才出台的,如何证明大部分人已经接受这一标准?
同学,我方再举个例子:在小城市点一份20元的饺子,实际是5元一包的预制饺子,这种现象您认为可以被接受吗?
您刚才问市场如何调节,我方可以明确回答:市场以利益为驱动,商家会通过打造高端产品、设置严格门槛来竞争,这正是市场竞争的优势。国家近期出台的标准已明确食品安全底线,而商家强调"吃得好"的宣传,本身就是市场调节的体现。
您只计算了菜品的直接成本,却忽略了水电、房租等间接成本,这些都需要商家分摊到定价中。真正的问题在于,商家不能以预制菜冒充现制菜欺诈消费者,这与成本分摊是不同性质的问题。
市场利益驱动能优化菜品的前提,是消费者不会为假冒伪劣的预制菜买单。但存在更简单的逐利方式:制作预制菜却悬挂"大师手作"的标签,这种乱象市场如何解决?
您方论证始终只符合部分群体利益。
(反方时间到)
我方完全理解对方观点,实质是主张为了商家利益放弃民生安全,而财产安全同样属于安全范畴。请不要再纠结健康问题,我方接着阐述市场低端领域的解决路径:此时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介入,才能解决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只有通过强制标注,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购买预制菜,才能促使预制菜行业良性发展,而非让预制菜借现炒菜的名声生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所以您方觉得今天消费者的知情权不重要是吗?消费者的知情权当然重要,您方既然提到了这一法律,那就证明不需要单独制定法律了,没有问题吧?否则这部法律岂不成了僵尸法条?
OK的话,我们接下来继续讨论。我方以转基因强制标注为例,库勃拉州大学的研究显示,强制标注会引发消费者的负面联想并降低购买意愿。所以您方需要论证的是:立法强制标注不会加剧公众对预制菜的偏见,这一点您方如何论证?
抱歉,先回答您刚才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您方也认为消费者知情权非常重要,却指责我方的观点涉及民生问题,我方认为这一指责过于苛刻。我方今天正是要解决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那么立法强制标注有什么不妥呢?
再回应您提到的转基因大豆问题,强制标注正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而且我方一辩已说明,当前公众对预制菜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反而是您方提出的市场调节无法解决知情权问题。请问市场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您提到接受度提高是因为食品趋向健康发展,但又指出存在不健康的案例,比如食堂和违规商家的食品安全问题。这些问题更多并非预制菜本身的问题,也不是立法标注能解决的问题。
其实现在市场上存在两个现象:现炒菜品会标明"现炒",非现炒菜品不会标注"现炒"。难道这种自发标识不足以区分吗?这明明是市场自发调节的结果,您却坚持要用国家强制手段干预,我方不理解其必要性何在。
同学,您刚才提到两个相互矛盾的观点:一方面说公众越来越接受预制菜、产品越来越健康,另一方面又说大家仍担心健康问题。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我方进一步说明,公众之所以愿意选择优质产品,恰恰是因为标注行为。正如您所说,商家标注"非预制菜"才促成消费者的选择,而合理选择的前提正是知晓产品是否为预制菜。那么您方主张的市场调节如何解决这些乱象?
刚才讨论的始终是部分群体的接受度问题。您方看到的接受度提高现象,在不同线级城市存在认知差异。三四线城市对预制菜仍存在误解,正是这种误解导致抵制情绪,因此才需要明确告知产品是否为预制菜。
我方有数据支持:DT研究院数据显示,无论如何都不愿意吃预制菜的人群仅占9.1%。请问您方的数据在哪里?公众并非不愿意吃预制菜,就像有人喜欢穿棉质衣服、有人喜欢穿涤纶衣服,问题不在于材质本身,而在于不能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请不要回避问题:市场究竟如何解决知情权问题?您方始终没有给出明确答案。您方调查的样本是全国人民还是仅限一二线城市居民?
您方提到的食品安全标准是2024年才出台的,如何证明大部分人已经接受这一标准?
同学,我方再举个例子:在小城市点一份20元的饺子,实际是5元一包的预制饺子,这种现象您认为可以被接受吗?
您刚才问市场如何调节,我方可以明确回答:市场以利益为驱动,商家会通过打造高端产品、设置严格门槛来竞争,这正是市场竞争的优势。国家近期出台的标准已明确食品安全底线,而商家强调"吃得好"的宣传,本身就是市场调节的体现。
您只计算了菜品的直接成本,却忽略了水电、房租等间接成本,这些都需要商家分摊到定价中。真正的问题在于,商家不能以预制菜冒充现制菜欺诈消费者,这与成本分摊是不同性质的问题。
市场利益驱动能优化菜品的前提,是消费者不会为假冒伪劣的预制菜买单。但存在更简单的逐利方式:制作预制菜却悬挂"大师手作"的标签,这种乱象市场如何解决?
您方论证始终只符合部分群体利益。
(反方时间到)
我方完全理解对方观点,实质是主张为了商家利益放弃民生安全,而财产安全同样属于安全范畴。请不要再纠结健康问题,我方接着阐述市场低端领域的解决路径:此时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介入,才能解决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只有通过强制标注,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购买预制菜,才能促使预制菜行业良性发展,而非让预制菜借现炒菜的名声生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以“圆寄水饺”事件为例。该店家宣传“现包现煮”,实际使用速冻肉,被查处后引发严重后果。核心问题在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对方未能论证标注规则的可实行性,导致概念模糊宽泛,难以操作。
其次,对方将监管力量过度投入准入门槛的合规性争议,而非聚焦食品本身的安全问题。对方三辩提及的“民生安全问题”实为食品安全问题,应当通过监管程序促使预制食品、餐厅等各类主体达到国家健康标准,这才是民生安全的本质。
最后需要明确,个人选择高端场所并提出特殊限制要求属于自由选择范畴,但不应将此类个人偏好上升为民生问题进行讨论。
首先,以“圆寄水饺”事件为例。该店家宣传“现包现煮”,实际使用速冻肉,被查处后引发严重后果。核心问题在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对方未能论证标注规则的可实行性,导致概念模糊宽泛,难以操作。
其次,对方将监管力量过度投入准入门槛的合规性争议,而非聚焦食品本身的安全问题。对方三辩提及的“民生安全问题”实为食品安全问题,应当通过监管程序促使预制食品、餐厅等各类主体达到国家健康标准,这才是民生安全的本质。
最后需要明确,个人选择高端场所并提出特殊限制要求属于自由选择范畴,但不应将此类个人偏好上升为民生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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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主题> (未明确给出,需根据辩论文本推断可能与预制食品监管、标注规则或民生安全相关) </辩论主题> <辩论环节> 反方三辩 · 质询小结 </辩论环节> <辩论文本> 首先,以“圆寄水饺”事件为例。该店家宣传“现包现煮”,实际使用速冻肉,被查处后引发严重后果。核心问题在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对方未能论证标注规则的可实行性,导致概念模糊宽泛,难以操作。
其次,对方将监管力量过度投入准入门槛的合规性争议,而非聚焦食品本身的安全问题。对方三辩提及的“民生安全问题”实为食品安全问题,应当通过监管程序促使预制食品、餐厅等各类主体达到国家健康标准,这才是民生安全的本质。
最后需要明确,个人选择高端场所并提出特殊限制要求属于自由选择范畴,但不应将此类个人偏好上升为民生问题进行讨论。 </辩论文本>
今天我们双方的现状存在认知差异。我方认为大家对预制菜存在误解,而对方则认为预制菜已获得90%左右人群的认可,这是我方的基本判断。在当前现状下,我方关注的核心问题是食品安全——正因为公众对预制菜存在误解,所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才是当务之急;而对方强调应赋予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主张将这一权利归还消费者。
关于知情权,我方认为商家餐厅可采取主动公示方式。若在现有条件下强制标注将导致过高成本,且对方未能论证全国是否有50%甚至60%以上的消费者存在标注需求。因此我方主张,不应为满足少数人的需求而对所有餐厅实施强制标注,可采用"少数对少数"模式,由部分餐厅自主选择标识,这是我方提出的解决方案,但对方未就此给出回应。
回到食品安全问题,公众的误解需要澄清。以乙肝患者从业政策为例:过去规定乙肝携带者不得进入餐饮行业,后经科学证实乙肝不会通过饮食传播,国家遂废除该政策,允许乙肝携带者回归餐饮岗位。这一案例表明,强制标注预制菜可能加剧公众误解,强化"预制菜品质低劣"的错误认知。事实上,我们已在现场确认预制菜本身是健康的,且国家近年已出台多项政策规范其生产流程与市场监管。
随着技术进步,预制菜在口感与安全性上持续提升——其全流程监管体系使其日益健康。对方未能区分"预制菜"与"现制菜"的本质差异,也未阐明选择强制标注背后的根本目的。若核心诉求是食品安全,那么无论选择何种菜品形式,均不影响健康保障。
对方主张的立法方案存在高成本问题:立法需经历法律案提出、审议、表决、公布四个阶段,对方未说明这些成本的具体数额及投入必要性,也未论证司法资源占用的合理性。若立法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其成本将难以承受。
综上所述,解决预制菜争议的关键在于完善监管体系与生产规范,而非通过强制标注加剧社会误解。技术发展与政策完善将持续提升预制菜品质,这才是保障公众权益的根本路径。
今天我们双方的现状存在认知差异。我方认为大家对预制菜存在误解,而对方则认为预制菜已获得90%左右人群的认可,这是我方的基本判断。在当前现状下,我方关注的核心问题是食品安全——正因为公众对预制菜存在误解,所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才是当务之急;而对方强调应赋予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主张将这一权利归还消费者。
关于知情权,我方认为商家餐厅可采取主动公示方式。若在现有条件下强制标注将导致过高成本,且对方未能论证全国是否有50%甚至60%以上的消费者存在标注需求。因此我方主张,不应为满足少数人的需求而对所有餐厅实施强制标注,可采用"少数对少数"模式,由部分餐厅自主选择标识,这是我方提出的解决方案,但对方未就此给出回应。
回到食品安全问题,公众的误解需要澄清。以乙肝患者从业政策为例:过去规定乙肝携带者不得进入餐饮行业,后经科学证实乙肝不会通过饮食传播,国家遂废除该政策,允许乙肝携带者回归餐饮岗位。这一案例表明,强制标注预制菜可能加剧公众误解,强化"预制菜品质低劣"的错误认知。事实上,我们已在现场确认预制菜本身是健康的,且国家近年已出台多项政策规范其生产流程与市场监管。
随着技术进步,预制菜在口感与安全性上持续提升——其全流程监管体系使其日益健康。对方未能区分"预制菜"与"现制菜"的本质差异,也未阐明选择强制标注背后的根本目的。若核心诉求是食品安全,那么无论选择何种菜品形式,均不影响健康保障。
对方主张的立法方案存在高成本问题:立法需经历法律案提出、审议、表决、公布四个阶段,对方未说明这些成本的具体数额及投入必要性,也未论证司法资源占用的合理性。若立法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其成本将难以承受。
综上所述,解决预制菜争议的关键在于完善监管体系与生产规范,而非通过强制标注加剧社会误解。技术发展与政策完善将持续提升预制菜品质,这才是保障公众权益的根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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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们逐条分析,首先看需求性问题。对方认为立法是过度干预市场,然而恰恰因为预制菜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才更需要提前引导规范。当前预制菜市场已成为消费趋势,但数据显示78%的消费者曾被餐厅隐瞒食用预制菜的事实。对方却声称预制菜与现制菜没有区别,无需明确区分——这实质是认可餐厅可通过欺诈手段谋取利益。其后果必然是:不良商家用低成本预制菜高价销售获利,驱逐那些在食材和人力上真正投入的诚信商家,最终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乱象,这正是市场失灵的典型表现。
关于消费场景的特殊性,11T数据研究院显示,消费者在不同场景下有不同需求。例如外出就餐或旅游时,人们希望体验当地民风民俗与传统烹饪艺术,愿意为厨房艺术买单,而非工业化产品。
第二,从真实性角度回应监管质疑。对方称监管人员不足导致食品安全无法保障,但我方数据显示,六部委已从源头对预制菜的原料、制作和包装制定明确标准,确保批准上市的预制菜安全性不存在问题。
再看损益比层面。对方担忧民众对预制菜存在认知偏见会导致市场萎缩,但光明网数据表明:八成民众会主动了解预制菜,50%会通过网络查询或咨询专业人士确保食品安全,仅有9%完全无法接受。这说明民众真正在乎的,除食品安全外更重要的是知情权——他们需要知道自己是在为厨房艺术还是工业制品买单,并且能够承担自主选择的结果。
回归我方核心论点:立法强制预制菜标注,本质是保护民众知情权。通过政府强制执行信息披露,能够增加市场透明度,让民众实现自由选择,最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强制标注可防患于未然,减少商家虚假宣传,让消费者自主选择真正想吃的食物,这才是市场调节良性发展的应有图景。
以上,感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们逐条分析,首先看需求性问题。对方认为立法是过度干预市场,然而恰恰因为预制菜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才更需要提前引导规范。当前预制菜市场已成为消费趋势,但数据显示78%的消费者曾被餐厅隐瞒食用预制菜的事实。对方却声称预制菜与现制菜没有区别,无需明确区分——这实质是认可餐厅可通过欺诈手段谋取利益。其后果必然是:不良商家用低成本预制菜高价销售获利,驱逐那些在食材和人力上真正投入的诚信商家,最终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乱象,这正是市场失灵的典型表现。
关于消费场景的特殊性,11T数据研究院显示,消费者在不同场景下有不同需求。例如外出就餐或旅游时,人们希望体验当地民风民俗与传统烹饪艺术,愿意为厨房艺术买单,而非工业化产品。
第二,从真实性角度回应监管质疑。对方称监管人员不足导致食品安全无法保障,但我方数据显示,六部委已从源头对预制菜的原料、制作和包装制定明确标准,确保批准上市的预制菜安全性不存在问题。
再看损益比层面。对方担忧民众对预制菜存在认知偏见会导致市场萎缩,但光明网数据表明:八成民众会主动了解预制菜,50%会通过网络查询或咨询专业人士确保食品安全,仅有9%完全无法接受。这说明民众真正在乎的,除食品安全外更重要的是知情权——他们需要知道自己是在为厨房艺术还是工业制品买单,并且能够承担自主选择的结果。
回归我方核心论点:立法强制预制菜标注,本质是保护民众知情权。通过政府强制执行信息披露,能够增加市场透明度,让民众实现自由选择,最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强制标注可防患于未然,减少商家虚假宣传,让消费者自主选择真正想吃的食物,这才是市场调节良性发展的应有图景。
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需要明确,将民生安全问题完全交由商家良心保障是不切实际的。另一方提出的所谓“市场调节方法”存在明显荒谬性:要么依赖商家“愿意讲就讲,不愿意讲就不讲”的主观意愿,要么主张通过“自己去民宿做菜”来规避市场,这种不进入市场的思路本质上并未解决实际问题。
市场弊端的解决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制度约束与利益博弈来规范商家行为。仅靠呼吁商家凭良心保障人民权益,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
我方认为不应为了个人诉求而强求司法途径,这里需要明确司法维权的成本问题。有数据显示,65%的消费者认为饭店餐厅使用相关物品时应当提前告知,这是明确的大众需求。当人民权益受到侵害时,传统维权需经历收集证据、层层申诉等复杂流程,成本极高。
而立法能够从源头遏制此类乱象,减少权益受损情况的发生,从而降低潜在的维权成本。这正是我方强调的核心利益——通过立法解决市场乱象,从根本上减少维权需求。反观对方,始终未能提出切实的解决方案,反而指责我方不应以个人想法规范司法,这是对问题本质的回避。
首先需要明确,将民生安全问题完全交由商家良心保障是不切实际的。另一方提出的所谓“市场调节方法”存在明显荒谬性:要么依赖商家“愿意讲就讲,不愿意讲就不讲”的主观意愿,要么主张通过“自己去民宿做菜”来规避市场,这种不进入市场的思路本质上并未解决实际问题。
市场弊端的解决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制度约束与利益博弈来规范商家行为。仅靠呼吁商家凭良心保障人民权益,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
我方认为不应为了个人诉求而强求司法途径,这里需要明确司法维权的成本问题。有数据显示,65%的消费者认为饭店餐厅使用相关物品时应当提前告知,这是明确的大众需求。当人民权益受到侵害时,传统维权需经历收集证据、层层申诉等复杂流程,成本极高。
而立法能够从源头遏制此类乱象,减少权益受损情况的发生,从而降低潜在的维权成本。这正是我方强调的核心利益——通过立法解决市场乱象,从根本上减少维权需求。反观对方,始终未能提出切实的解决方案,反而指责我方不应以个人想法规范司法,这是对问题本质的回避。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今天您方的判准是何者更能改变现状?可现状是大众对预制菜存在误解,将其等同于科技产品,始终对预制菜带有歧视。
您方提到部分商家为牟利欺诈消费者,但我方认为这应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提出更高要求来解决,而非让商家对预制菜做出特殊标注。您方也承认预制菜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若能确保消费者吃得健康,且消费者愿意食用,那么不做标注并无太大问题。
关于消费者的需求性,消费者的核心需求始终是食品安全,而商家是否做出明确标注与此并无直接关联。
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需经过法案提出、审议、表决、公布等程序,一部完善法律的制定短则数月,长则数年。我方认为立法成本过高,无法适应当前预制菜行业的发展需求。
即便立法规定标注方式,例如类似动画片标注"危险行为,小朋友请勿模仿"的模式,但三四岁的儿童可能连标注文字都无法认全,难以起到预期的规劝作用。同时,立法存在滞后性,当前消费者可能需要提示,但未来需求变化后,如何保证立法的时效性并为行业带来新转机,仍是未知数。
我方认为强制标注仅是形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市场调节能够促进预制菜行业发展,无需通过立法手段解决。
感谢主席,今天您方的判准是何者更能改变现状?可现状是大众对预制菜存在误解,将其等同于科技产品,始终对预制菜带有歧视。
您方提到部分商家为牟利欺诈消费者,但我方认为这应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提出更高要求来解决,而非让商家对预制菜做出特殊标注。您方也承认预制菜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若能确保消费者吃得健康,且消费者愿意食用,那么不做标注并无太大问题。
关于消费者的需求性,消费者的核心需求始终是食品安全,而商家是否做出明确标注与此并无直接关联。
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需经过法案提出、审议、表决、公布等程序,一部完善法律的制定短则数月,长则数年。我方认为立法成本过高,无法适应当前预制菜行业的发展需求。
即便立法规定标注方式,例如类似动画片标注"危险行为,小朋友请勿模仿"的模式,但三四岁的儿童可能连标注文字都无法认全,难以起到预期的规劝作用。同时,立法存在滞后性,当前消费者可能需要提示,但未来需求变化后,如何保证立法的时效性并为行业带来新转机,仍是未知数。
我方认为强制标注仅是形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市场调节能够促进预制菜行业发展,无需通过立法手段解决。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可以听到吗?可以听到。那我开始发言。第一个问题,首先您方如何论证消费者能够发现某道菜不是预制菜?请论证。
(对方重复问题后)在就餐时,消费者当然无法自行分辨,所以我们需要标注。
那么,能否发现菜品是否为预制菜,对消费者健康有影响吗?我认为这是基本的选择权问题,是选择现做菜还是预制菜的问题,而不是完全没有选择。
打断一下,您刚才提到野餐时可以选择预制菜,但旅游时只能被动选择餐厅提供的、可能被商家隐瞒的预制菜,对吗?
(对方确认问题后)在餐厅用餐时,消费者确实只能被动接受提供的菜品,如果没有标注,我们无法分辨是预制菜还是现做菜。那么,消费者是否可以选择不去餐厅吃饭?比如租带厨房的民宿自己烹饪,这是否是一种解决办法?
所以我们一直在讨论的是选择权问题,外出就餐对我而言也是一种选择。若担心安全隐患、信息不透明或维权成本高,我可以选择不去。
第一点讨论完毕,第二点请问,您刚才提到的市场标准体系混乱具体是如何体现的?对方四辩请论证。
(对方回答后)您刚才提到这是民生问题,又说“大厨现场制作”的招牌不是所有人都能准入,那么这类人群占比多少?您方为何将此定义为民生问题?请对方四辩回答。
所以即便我特意存钱去体验“大厨现场制作”,却遭遇欺骗,就活该被骗吗?有钱人就活该被骗吗?
您刚才说的是个人问题,却主张通过立法解决。其实您可以通过个人诉讼维权,而非要求大众司法迎合个人诉求。
第三点请问对方二辩,您方提到缺少统一标准,那么在市场竞争下,标准是否会自然变得严格?这与立法无关,完全是市场竞争的体现。国家设定预制菜市场准入门槛后,商家为竞争会主动提高标准,从而获得更多消费者选择。因此,这不能成为您方主张立法的利好,请您方注意。我的发言结束。
可以听到吗?可以听到。那我开始发言。第一个问题,首先您方如何论证消费者能够发现某道菜不是预制菜?请论证。
(对方重复问题后)在就餐时,消费者当然无法自行分辨,所以我们需要标注。
那么,能否发现菜品是否为预制菜,对消费者健康有影响吗?我认为这是基本的选择权问题,是选择现做菜还是预制菜的问题,而不是完全没有选择。
打断一下,您刚才提到野餐时可以选择预制菜,但旅游时只能被动选择餐厅提供的、可能被商家隐瞒的预制菜,对吗?
(对方确认问题后)在餐厅用餐时,消费者确实只能被动接受提供的菜品,如果没有标注,我们无法分辨是预制菜还是现做菜。那么,消费者是否可以选择不去餐厅吃饭?比如租带厨房的民宿自己烹饪,这是否是一种解决办法?
所以我们一直在讨论的是选择权问题,外出就餐对我而言也是一种选择。若担心安全隐患、信息不透明或维权成本高,我可以选择不去。
第一点讨论完毕,第二点请问,您刚才提到的市场标准体系混乱具体是如何体现的?对方四辩请论证。
(对方回答后)您刚才提到这是民生问题,又说“大厨现场制作”的招牌不是所有人都能准入,那么这类人群占比多少?您方为何将此定义为民生问题?请对方四辩回答。
所以即便我特意存钱去体验“大厨现场制作”,却遭遇欺骗,就活该被骗吗?有钱人就活该被骗吗?
您刚才说的是个人问题,却主张通过立法解决。其实您可以通过个人诉讼维权,而非要求大众司法迎合个人诉求。
第三点请问对方二辩,您方提到缺少统一标准,那么在市场竞争下,标准是否会自然变得严格?这与立法无关,完全是市场竞争的体现。国家设定预制菜市场准入门槛后,商家为竞争会主动提高标准,从而获得更多消费者选择。因此,这不能成为您方主张立法的利好,请您方注意。我的发言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关于预制菜与鲜炒菜的健康问题,对方一辩已承认预制菜有国家明确的标准定义,因此健康问题并非消费者主要顾虑。消费者真正关注的是对食品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知情权与选择权的保障,必须通过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才能实现。据江苏宣传委调查显示,65.6%的消费者认为饭店使用预制菜应当提前告知,这表明知情权是当前消费者的核心诉求。只有确保知情权,消费者才能自主选择食物类型。
对方提出市场监管能够解决该问题,但我方论点二已明确说明,当前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解决预制菜标注问题,因此需要立法强制标注。关于标注方式,我方后续将具体论证,核心在于标注预制菜的成分信息,这正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关键所在。同时,此举能倒逼商家制作符合行业标准的预制菜,进而促进公众健康。
关于成本问题,我方认为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的举措利大于弊。尽管存在一定成本,但该成本可控,而其带来的收益显著。
立法强制标注需满足三个前提:一是消费者需求普遍,二是对消费者抉择影响显著,三是市场存在混淆现象。无论从消费者知情权保障还是市场乱象治理角度,我方倡导的立法强制标注均符合上述前提。
以上感谢。
首先,关于预制菜与鲜炒菜的健康问题,对方一辩已承认预制菜有国家明确的标准定义,因此健康问题并非消费者主要顾虑。消费者真正关注的是对食品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知情权与选择权的保障,必须通过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才能实现。据江苏宣传委调查显示,65.6%的消费者认为饭店使用预制菜应当提前告知,这表明知情权是当前消费者的核心诉求。只有确保知情权,消费者才能自主选择食物类型。
对方提出市场监管能够解决该问题,但我方论点二已明确说明,当前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解决预制菜标注问题,因此需要立法强制标注。关于标注方式,我方后续将具体论证,核心在于标注预制菜的成分信息,这正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关键所在。同时,此举能倒逼商家制作符合行业标准的预制菜,进而促进公众健康。
关于成本问题,我方认为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的举措利大于弊。尽管存在一定成本,但该成本可控,而其带来的收益显著。
立法强制标注需满足三个前提:一是消费者需求普遍,二是对消费者抉择影响显著,三是市场存在混淆现象。无论从消费者知情权保障还是市场乱象治理角度,我方倡导的立法强制标注均符合上述前提。
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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