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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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同学今天提出的第一个论点,例如家暴反杀的案例,悲剧已经发生,受害者已遭受暴力,施暴者也已死亡。这体现的并非预防性,而是明显的滞后性。因此,对方主张的事后讨论缺乏当前所需的及时性。
其次,对方提及的学术研究、立法阶段讨论,乃至刚才关于城市规模的举例,真的能体现讨论的实际作用吗?以互联网讨论为例,当一方发表观点后,另一方往往以攻击性言论回应,逐渐演变为相互攻讦而非理性探讨。理性参与者在互联网环境中常感到困惑,无法理解其他讨论者的逻辑,正如浏览微博或贴吧时的普遍感受。当前互联网讨论环境确实存在显著问题。
此外,对方未回应我方关于讨论场域主要在互联网的质询,应视为默认该前提。
最后,网络讨论中参与者必然带入特定视角,或为受害者视角,或为加害者视角。由于个体注意力有限,当注意力偏向某一方时,另一方必然引发对立情绪。这种讨论模式反而会加剧社会与互联网的动荡,煽动民众的极端情绪。因此,当前的网络讨论不仅对社会公正毫无贡献,甚至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对方同学今天提出的第一个论点,例如家暴反杀的案例,悲剧已经发生,受害者已遭受暴力,施暴者也已死亡。这体现的并非预防性,而是明显的滞后性。因此,对方主张的事后讨论缺乏当前所需的及时性。
其次,对方提及的学术研究、立法阶段讨论,乃至刚才关于城市规模的举例,真的能体现讨论的实际作用吗?以互联网讨论为例,当一方发表观点后,另一方往往以攻击性言论回应,逐渐演变为相互攻讦而非理性探讨。理性参与者在互联网环境中常感到困惑,无法理解其他讨论者的逻辑,正如浏览微博或贴吧时的普遍感受。当前互联网讨论环境确实存在显著问题。
此外,对方未回应我方关于讨论场域主要在互联网的质询,应视为默认该前提。
最后,网络讨论中参与者必然带入特定视角,或为受害者视角,或为加害者视角。由于个体注意力有限,当注意力偏向某一方时,另一方必然引发对立情绪。这种讨论模式反而会加剧社会与互联网的动荡,煽动民众的极端情绪。因此,当前的网络讨论不仅对社会公正毫无贡献,甚至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对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任意辩手。可以听到吗?麦克风声音正常吗?对方同学,今天我们讨论的主体人物是谁?这些人物是灾害者?我认为,我们发出讨论声音的主体是谁?主要是要看我刚刚给出的定义,是社会各界或一些公关机构,也包括专业的学术讨论。同学群并不全是群众,难道成为公众人物就不是群众了吗?不是的。今天我们讨论的主体是群众,但群众的讨论真的包含您方所说的立法级别、学术研究界的讨论吗?这恐怕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内容,您不能把所有对话交谈都归类到您方的讨论范畴里。
今天互联网上的讨论中,66%的大多数人只愿意在网上发表言论,这是否代表今天我们的主战场在互联网上?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您既说公众人物也是群众,又说立法机关官员等不算群众,这存在矛盾。第二个问题,您方给出的数据不能论证大部分讨论甚至所有讨论都集中在网络上。线下问题可以拿到网上讨论,这就能代表主战场在网络上吗?
其次,我问您反家暴法是什么时候因何推出的?您方说线下议题转到线上讨论,主战场就在线上,但我方认为线上讨论可以存在,并不等于这就是主战场。反家暴法的出台并非如您方所说因四处讨论而推动,您方提到的讨论对该法律的推出没有产生实质效果。我也提到疫情不会影响法律判断,那么舆情究竟如何推动法律体系进步?这一点您方并未论证。
您方还提及我的问题,那我先谈到这里。其次,您方的解决方法真的具有预见性吗?我方已经说明存在多种讨论方式,并且相关讨论已经取消。
感谢对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任意辩手。可以听到吗?麦克风声音正常吗?对方同学,今天我们讨论的主体人物是谁?这些人物是灾害者?我认为,我们发出讨论声音的主体是谁?主要是要看我刚刚给出的定义,是社会各界或一些公关机构,也包括专业的学术讨论。同学群并不全是群众,难道成为公众人物就不是群众了吗?不是的。今天我们讨论的主体是群众,但群众的讨论真的包含您方所说的立法级别、学术研究界的讨论吗?这恐怕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内容,您不能把所有对话交谈都归类到您方的讨论范畴里。
今天互联网上的讨论中,66%的大多数人只愿意在网上发表言论,这是否代表今天我们的主战场在互联网上?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您既说公众人物也是群众,又说立法机关官员等不算群众,这存在矛盾。第二个问题,您方给出的数据不能论证大部分讨论甚至所有讨论都集中在网络上。线下问题可以拿到网上讨论,这就能代表主战场在网络上吗?
其次,我问您反家暴法是什么时候因何推出的?您方说线下议题转到线上讨论,主战场就在线上,但我方认为线上讨论可以存在,并不等于这就是主战场。反家暴法的出台并非如您方所说因四处讨论而推动,您方提到的讨论对该法律的推出没有产生实质效果。我也提到疫情不会影响法律判断,那么舆情究竟如何推动法律体系进步?这一点您方并未论证。
您方还提及我的问题,那我先谈到这里。其次,您方的解决方法真的具有预见性吗?我方已经说明存在多种讨论方式,并且相关讨论已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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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想请问对方逻辑上的一个问题:您方的判标是社会公正的有效设计方法,那么对受害人造成二次创伤,如何体现您方社会公正治理的有效方法?我方根据社会公正判标认为,社会公正并非仅指主观感受,更应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因此更能体现保护价值。
您方一直在讨论互联网是否为主要讨论场所,根据我方观点,互联网上的讨论更容易对法律产生影响,您方如何看待这一点?社会公正应指司法公正,您方需论证加害行为如何促进司法公正,这是您方的论证义务。
关于60%的数据,即便60%的人在网络上讨论,但40%的人在线下讨论,双方可能存在交集,您方无法论证绝大多数讨论出现在互联网上。此外,您方混淆了原告与加害者的概念。在强奸案中,反杀丈夫的当事人既是原告也是受害者,但在杀人案中其身份是加害者,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不能混为一谈。
对方辩手混淆了两个案件的性质。当事人既是家暴案的受害者,也是杀人案的加害者,家暴案与杀人案虽存在因果关联,但属于两个独立案件,不能混淆为一个案件讨论。
您方观点似乎认为所有犯罪都是社会因素导致,但同样处于社会中,面临不公待遇的人并非都会犯罪。例如失业者未必实施暴力,美国枪击案中即便存在童年阴影,也不能将犯罪完全归咎于社会环境。
我方想请问对方逻辑上的一个问题:您方的判标是社会公正的有效设计方法,那么对受害人造成二次创伤,如何体现您方社会公正治理的有效方法?我方根据社会公正判标认为,社会公正并非仅指主观感受,更应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因此更能体现保护价值。
您方一直在讨论互联网是否为主要讨论场所,根据我方观点,互联网上的讨论更容易对法律产生影响,您方如何看待这一点?社会公正应指司法公正,您方需论证加害行为如何促进司法公正,这是您方的论证义务。
关于60%的数据,即便60%的人在网络上讨论,但40%的人在线下讨论,双方可能存在交集,您方无法论证绝大多数讨论出现在互联网上。此外,您方混淆了原告与加害者的概念。在强奸案中,反杀丈夫的当事人既是原告也是受害者,但在杀人案中其身份是加害者,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不能混为一谈。
对方辩手混淆了两个案件的性质。当事人既是家暴案的受害者,也是杀人案的加害者,家暴案与杀人案虽存在因果关联,但属于两个独立案件,不能混淆为一个案件讨论。
您方观点似乎认为所有犯罪都是社会因素导致,但同样处于社会中,面临不公待遇的人并非都会犯罪。例如失业者未必实施暴力,美国枪击案中即便存在童年阴影,也不能将犯罪完全归咎于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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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我们今天讨论的范畴并不局限于互联网。对方举证的数据仅能证明当前多数人倾向于在网上发表言论,但这些言论与本辩题的关联性,以及是否经过深入研究,仍需进一步论证。
其次,讨论应包括学术研究、政策制定、民意征求等多种形式。对方所强调的互联网讨论,充其量只占据民意征求的一部分,完全未涉及国家与公共机关层面的讨论,因此对方论证的覆盖面较为片面。
关于互联网讨论中存在的种种弊端,需要明确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加害者有罪论”讨论本身所致,还是互联网固有的匿名性与非专业性特征造成?这一点尚未有定论。而本辩题探讨的是“加害者有罪论讨论是否有助于社会正义”,社会正义的实现绝非仅由互联网决定,互联网上的碎片化讨论更不能等同于司法正义。我们应当将讨论置于整个社会层面,进行系统性考量。
需要明确区分“加害者有因”与“受害者有罪”两个不同概念。以家暴杀人案件为例:讨论凶手应判处的刑罚,属于对具体施暴行为的法律追责;而“加害者有因”的讨论,则是探究其为何实施杀人行为,进而调查社会中妇女遭受家暴的普遍状况,推动制度改进以减少类似悲剧。正如印度等地的案例所示,制度不完善与法律缺陷才是悲剧频发的根源。
对方混淆了核心概念:当讨论“女孩因穿短裙被侵害”时,关注受害者着装属于“受害者有罪论”;而“加害者有因”的讨论,恰恰要求我们不应从这种错误角度进行评判。我们需要聚焦于加害者行为的根本原因,而非对受害者进行不当归因。
感谢主席,我们今天讨论的范畴并不局限于互联网。对方举证的数据仅能证明当前多数人倾向于在网上发表言论,但这些言论与本辩题的关联性,以及是否经过深入研究,仍需进一步论证。
其次,讨论应包括学术研究、政策制定、民意征求等多种形式。对方所强调的互联网讨论,充其量只占据民意征求的一部分,完全未涉及国家与公共机关层面的讨论,因此对方论证的覆盖面较为片面。
关于互联网讨论中存在的种种弊端,需要明确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加害者有罪论”讨论本身所致,还是互联网固有的匿名性与非专业性特征造成?这一点尚未有定论。而本辩题探讨的是“加害者有罪论讨论是否有助于社会正义”,社会正义的实现绝非仅由互联网决定,互联网上的碎片化讨论更不能等同于司法正义。我们应当将讨论置于整个社会层面,进行系统性考量。
需要明确区分“加害者有因”与“受害者有罪”两个不同概念。以家暴杀人案件为例:讨论凶手应判处的刑罚,属于对具体施暴行为的法律追责;而“加害者有因”的讨论,则是探究其为何实施杀人行为,进而调查社会中妇女遭受家暴的普遍状况,推动制度改进以减少类似悲剧。正如印度等地的案例所示,制度不完善与法律缺陷才是悲剧频发的根源。
对方混淆了核心概念:当讨论“女孩因穿短裙被侵害”时,关注受害者着装属于“受害者有罪论”;而“加害者有因”的讨论,恰恰要求我们不应从这种错误角度进行评判。我们需要聚焦于加害者行为的根本原因,而非对受害者进行不当归因。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们讨论的核心命题是对灾害者输出有灵,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我方经定认为,这种讨论不仅不会模糊正义边界,反而能通过挖掘行为背后的结构性矛盾,推动制度性改良,实现更本质的公平,最终成为社会公正的出射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两个基本前提,第一是出有因。讨论绝非为灾害行为拆除责任,而是探讨行为发生的生存背景,他可能是经济困境、制度压迫、教育缺失,或者是长期被忽视的心理创伤。第二,社会公正的本质不是简单的惩罚恶行,而是通过规则与关怀的平衡,让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了平等保护,让类似的不工不再发生。
因此,我将从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我方观点,第一,突出有益的讨论是穿透个体各看见系统病的关键缺口,而关注系统病正是社会公众公正的集中之一。例如不许多恶性事件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未被正视的社会集构性矛盾。例如美国社会层长长期将枪支暴力简单归咎于罪犯恶、个人恶性提到学者与公众开始讨论社区贫困率、心理健康服务对暴力倾向的影响,还推动了一切空枪法案与社区支持政策的出台。这种对定的讨论,本地上是在追问我们的社会制度是否为所有人提供了基本的生存尊严,是否在源头阻止了恶的滋生。而对这些问题的回应,恰恰是社会公正对追最核心的追求,让正义不止于惩罚与发生的恶,更在于欲望未发生的恶。
第二,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推动规则从高性惩罚向柔性修复进化,让公正更具人性温度与长远效率。传统观念中,我们对公正的理解常常停留在以言发淫的报应争义,但现代法治理念早已超越这一局限。现正的公正需要兼顾报应与修复,需要让灾害者为行为代价付出代价,也要通过理解原因找到更有效的矫正方式。比如在未成年犯罪案中,非法系统越来越注重调查其成长环境,这种对新的讨论并非纵容犯罪,而是为了矫正,望矫正措施更为精准。是能想,如果一个孩子因长期被父母忽视而盗怯,单纯坚信可能加剧其对社会的不信任,但如果通过心理疏导、担庭干预、不能培训,反而能帮助其回归正途。从外一个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讨论本质上是将个案惩罚称为为系统优化三规则,不仅能定止纷争,还能防外防范未然,社会公正才真正实现了从结果平等到机构性的理论的跨越。
第三,理性讨论事出有因,能有效避免极绪正义对工作的异化,守护规则权威性,与社会有一性共识,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一种极端现象,当埃情事件发生时,舆论可能因为愤怒而的发化逻辑,一旦他做了坏事,他就是纯粹坏人,不是追问。像这种非黑即白的标签化思维,父子维护的正义,直接掩盖了更为复杂的社会现象,甚至是一生新的不公。比如在处理贫困案件发生的迫切案时,落实很严惩,可能加剧社会对底层群体的污名化,但会讨论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单位,可能更让公众理性看待生存权与财产权的平衡,提高充建社会制度的保证。
敌方,我方坚信认为对受害者是不是有些讨论,有利于各位公众,警方谢谢请就是说一并判。
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们讨论的核心命题是对灾害者输出有灵,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我方经定认为,这种讨论不仅不会模糊正义边界,反而能通过挖掘行为背后的结构性矛盾,推动制度性改良,实现更本质的公平,最终成为社会公正的出射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两个基本前提,第一是出有因。讨论绝非为灾害行为拆除责任,而是探讨行为发生的生存背景,他可能是经济困境、制度压迫、教育缺失,或者是长期被忽视的心理创伤。第二,社会公正的本质不是简单的惩罚恶行,而是通过规则与关怀的平衡,让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了平等保护,让类似的不工不再发生。
因此,我将从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我方观点,第一,突出有益的讨论是穿透个体各看见系统病的关键缺口,而关注系统病正是社会公众公正的集中之一。例如不许多恶性事件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未被正视的社会集构性矛盾。例如美国社会层长长期将枪支暴力简单归咎于罪犯恶、个人恶性提到学者与公众开始讨论社区贫困率、心理健康服务对暴力倾向的影响,还推动了一切空枪法案与社区支持政策的出台。这种对定的讨论,本地上是在追问我们的社会制度是否为所有人提供了基本的生存尊严,是否在源头阻止了恶的滋生。而对这些问题的回应,恰恰是社会公正对追最核心的追求,让正义不止于惩罚与发生的恶,更在于欲望未发生的恶。
第二,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推动规则从高性惩罚向柔性修复进化,让公正更具人性温度与长远效率。传统观念中,我们对公正的理解常常停留在以言发淫的报应争义,但现代法治理念早已超越这一局限。现正的公正需要兼顾报应与修复,需要让灾害者为行为代价付出代价,也要通过理解原因找到更有效的矫正方式。比如在未成年犯罪案中,非法系统越来越注重调查其成长环境,这种对新的讨论并非纵容犯罪,而是为了矫正,望矫正措施更为精准。是能想,如果一个孩子因长期被父母忽视而盗怯,单纯坚信可能加剧其对社会的不信任,但如果通过心理疏导、担庭干预、不能培训,反而能帮助其回归正途。从外一个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讨论本质上是将个案惩罚称为为系统优化三规则,不仅能定止纷争,还能防外防范未然,社会公正才真正实现了从结果平等到机构性的理论的跨越。
第三,理性讨论事出有因,能有效避免极绪正义对工作的异化,守护规则权威性,与社会有一性共识,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一种极端现象,当埃情事件发生时,舆论可能因为愤怒而的发化逻辑,一旦他做了坏事,他就是纯粹坏人,不是追问。像这种非黑即白的标签化思维,父子维护的正义,直接掩盖了更为复杂的社会现象,甚至是一生新的不公。比如在处理贫困案件发生的迫切案时,落实很严惩,可能加剧社会对底层群体的污名化,但会讨论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单位,可能更让公众理性看待生存权与财产权的平衡,提高充建社会制度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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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是否能通过挖掘行为背后的结构性矛盾,推动制度性改良,实现更本质的公平,最终成为社会公正的出射器。
How's all that met here? Indeed. Car. Stop. Stop. We'll put his pilot papers on the table and sat down. Most students write. Indeed, I don't know. Ste. Have. Well put his pile of papers on the table of papers on the table sat down. Conclude. Food very. Margin. Question. Black. I've got a block of met here. Step. Spells leaves and flowers are pretty. Or? Car. Tour. Conclude. Include. Include. We'll put his pile of papers on the table and sat down. Most students write questions or in the margin. Conclude. CDE Mary. STEM. Sends me some pretty. K. I use my head. Actually. Will put his pile of papers on. Duck. I've got a block of metal the earth. Do away with something do away with something I think there is a possibility of doing away with. Margin. Most students write questions or assault NUS in the martins tour. Why you want this sitting the next thing all. Stam. STEM. Leaves and follows are pretty conclude. Conclude Mar by environmental. Environmental. The main environmental concern is global warming. Do away with something do away with something pile. Hale we'll put his pile of papers on the table and sat down. Indeed. Indeed for. UR margin margin. In fact. Inject in fact in fact illusion. Illusion. Love sta. Then leaves and flowers are pretty black. Duck. I've got to block all insect. In fact. Do away with something do away with some conclude. Conclude illusion. Pollution illusion. Illusion. Composition composition composition composition composition composition frame free frame frame illusion illusion illusion illusion is dangerous. Composition lover lover. Will put his pile and paint frame. Frame. In students write or short notes in the margins or short notes in the margins sure. Illusion. Illusion. Pile. TIL. S on the table sat down ta of papers on the table and sat down. We put his pile of papers on the table and sit down conversation. Composition the composition of the spaceship is unknown. Heres. Fierce fierce fierce s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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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中反复出现"put his pile of papers on the table and sat down"(将他的一叠论文放在桌上并坐下)的动作描述,同时涉及"Most students write questions or in the margin"(大多数学生在页边空白处写问题)、"The main environmental concern is global warming"(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全球变暖)、"composition of the spaceship is unknown"(宇宙飞船的组成未知)等零散内容,整体缺乏结构化的论证体系和明确的逻辑推进,仅呈现了一系列不连贯的讨论片段。
三天计时1分30秒,有请同学。能听见我说话吗?可以可以。好,那我现在先问你,什么是加害者?指的是做出一次伤害行为的人,或者是……好同学,我是因为受不了家暴,反杀了我的丈夫,请问我是加害者还是受害者?
加害者看的是哪一事件。在家暴事件中,你是受害者;但在反杀事件中,你是加害者。具体要看伤害行为。但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话,一般都是根据法律认定来判断加害者。好同学,我接着问你,每一个加害者犯罪都是事出有因的吗?
首先回答你的问题,您刚说一般讨论这种案件,我方暂时不能理解。第二个回到您方问题,所有加害者都是事出有因。那么所有犯罪行为背后,一定带着某种原因,可能是社会方面,也可能是个人方面。对这些原因的理性讨论,可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矫正背后的缺失,修复问题,实现社会公正。
好同学,那我今天极端一点,我想请问你,极端条件下的加害者存在,事情有因吗?长期加害他人的加害者,我们可以讨论他行为背后的原因,比如他是不是长期受到性别认知的扭曲,我们是否可以从这方面对社会做出一些反思……不好意思,我打断一下。因为性别认知有问题,就可以伤害一个人,给社会带来恐慌,这听起来很没有逻辑。同学,其实社会中存在恐怖分子及随机杀人事件,例如2008年日本发生的秋叶原随机杀人事件,这说明有人犯罪是不需要理由的。你不需要刻意为那些加害者洗白。
好同学,我接下来问,今天我们讨论的领域是在哪里?首先回答你上一个问题,我刚才讨论的不是有没有原因,而是对他背后原因或因素的探讨,并不是说他有原因就没有错。我们更多的是追踪他为什么这样做,然后从根源解决问题。第二个关于领域,我方今天讨论的主要是涉及公众事件、社会案件的讨论。
同学,首先我觉得您方上一个回答特别像是在给加害者洗白,因为你们提到心理认知障碍,似乎在合理化他们的行为。我今天想问,我们讨论的领域是在互联网上吗?首先,我方并不是为他洗白,不是说因为他有原因就没有错。而是说正因为如此,他不仅有错,我们还要去预防和阻止这些错误。我方说了需要讨论,您方不讨论,怎么知道他的原因呢?然后回到您方问题,我方不明白您指的互联网是广告类事件,还是只要在互联网上出现的事件就算?
我问你的是,今天对加害者的讨论,领域是不是集中在互联网上?大部分是。好,你方承认了,今天主战场是在互联网。好同学,你来描述一下互联网环境的状态吧。我方认为互联网样态是多元的,我们可以看到更多理性的讨论。那你是否承认信息碎片化、虚假信息传播快?对方需要举证。
同学,这样好了,相关研究发现,现在网上讨论环境确实存在问题。今年的情况也是如此。谢谢双方。
三天计时1分30秒,有请同学。能听见我说话吗?可以可以。好,那我现在先问你,什么是加害者?指的是做出一次伤害行为的人,或者是……好同学,我是因为受不了家暴,反杀了我的丈夫,请问我是加害者还是受害者?
加害者看的是哪一事件。在家暴事件中,你是受害者;但在反杀事件中,你是加害者。具体要看伤害行为。但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话,一般都是根据法律认定来判断加害者。好同学,我接着问你,每一个加害者犯罪都是事出有因的吗?
首先回答你的问题,您刚说一般讨论这种案件,我方暂时不能理解。第二个回到您方问题,所有加害者都是事出有因。那么所有犯罪行为背后,一定带着某种原因,可能是社会方面,也可能是个人方面。对这些原因的理性讨论,可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矫正背后的缺失,修复问题,实现社会公正。
好同学,那我今天极端一点,我想请问你,极端条件下的加害者存在,事情有因吗?长期加害他人的加害者,我们可以讨论他行为背后的原因,比如他是不是长期受到性别认知的扭曲,我们是否可以从这方面对社会做出一些反思……不好意思,我打断一下。因为性别认知有问题,就可以伤害一个人,给社会带来恐慌,这听起来很没有逻辑。同学,其实社会中存在恐怖分子及随机杀人事件,例如2008年日本发生的秋叶原随机杀人事件,这说明有人犯罪是不需要理由的。你不需要刻意为那些加害者洗白。
好同学,我接下来问,今天我们讨论的领域是在哪里?首先回答你上一个问题,我刚才讨论的不是有没有原因,而是对他背后原因或因素的探讨,并不是说他有原因就没有错。我们更多的是追踪他为什么这样做,然后从根源解决问题。第二个关于领域,我方今天讨论的主要是涉及公众事件、社会案件的讨论。
同学,首先我觉得您方上一个回答特别像是在给加害者洗白,因为你们提到心理认知障碍,似乎在合理化他们的行为。我今天想问,我们讨论的领域是在互联网上吗?首先,我方并不是为他洗白,不是说因为他有原因就没有错。而是说正因为如此,他不仅有错,我们还要去预防和阻止这些错误。我方说了需要讨论,您方不讨论,怎么知道他的原因呢?然后回到您方问题,我方不明白您指的互联网是广告类事件,还是只要在互联网上出现的事件就算?
我问你的是,今天对加害者的讨论,领域是不是集中在互联网上?大部分是。好,你方承认了,今天主战场是在互联网。好同学,你来描述一下互联网环境的状态吧。我方认为互联网样态是多元的,我们可以看到更多理性的讨论。那你是否承认信息碎片化、虚假信息传播快?对方需要举证。
同学,这样好了,相关研究发现,现在网上讨论环境确实存在问题。今年的情况也是如此。谢谢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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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攻防转换节点标记: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首先需要明确,对社会成员造成损害的行为必然存在原因,但我方认为过度讨论加害者原因不利于实现社会公正。我方有数据表明,超过66%的人会在互联网上发表讨论,因此我方将讨论范围定为网络讨论。参与网络讨论的网民面临信息权利机会不平等,导致信息内容失衡,这种严重影响受众认知的舆论样态,正是我们需要审视的问题。公正是指公平正义,而非对加害者的无原则宽容。我方论证核心是:过度讨论加害者原因是否提供了实现社会公正的有效方法?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注意力资源具有有限性,过度聚焦加害者会弱化受害者的正当诉求。物理学中的"注意力瓶颈"理论表明,个体在特定情形下无法同时处理多元信息。网络信息传播中存在明显的注意力争夺与偏移,导致司法和舆论场中受害者权益常被忽视。例如,2018年纽约一起家暴案件中,媒体连续三天讨论加害者的"交际压力",而受害者住院的消息直到第四天才被报道,且篇幅大幅缩减。2022年《人际暴力杂志》研究显示,这种对加害者的过度关注导致58%的受害者遭受二次创伤。比鲁大学教授萨尔萨拉罕指出,过度关注加害者会剥夺受害者的隐私权与获得救助的权利,使其痛苦被漠视,合理赔偿诉求被边缘化。当社会将有限注意力分配给加害者原因时,受害者的赔偿诉求与权益保障这一核心问题反而被弱化,这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其次,公众对加害者原因的过度探寻会合理化其犯罪行为,催生"受害者有罪论",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许多犯罪行为本无正当理由,但公众倾向于为加害者寻找借口。犯罪学家Mar bur克指出,"受害者责备理论"源于人们对"公正世界假设"的幻想,认为个体遭遇不幸必是自身过错导致。例如,佛罗里达校园枪击案中,凶手的"童年创伤"被广泛讨论,心理学家罗伯特·斯滕伯格指出,这种讨论实质弱化了犯罪者的责任意识。2018年政治学家Jenn弗弗在其论文中提出,强调"创伤经历-犯罪行为"的逻辑会引发"卡尔默效率"——加害者通过否认攻击意图、转换受害者与伤害者角色来逃避责任。当社会过度强调加害者的"情有可原",往往导致受害者被苛责:强奸案中受害者的穿着打扮被质疑"是否诱发犯罪",家暴案件中追问"是否激怒对方",这种将犯罪责任部分转移给受害者的舆论环境,不仅造成二次伤害,更模糊了法律的确定性,动摇了威慑犯罪的核心基础。
公正的实现依赖于受害者权益保障与司法确定性,而非为加害者寻找过多理由。因此,我方坚决认为,对加害者原因的过度讨论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反而会加速不公。我们应该停止为犯罪者编织妥协叙事,将注意力回归到受害者救助与法律公正执行上,这才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根本途径。
以上感谢。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首先需要明确,对社会成员造成损害的行为必然存在原因,但我方认为过度讨论加害者原因不利于实现社会公正。我方有数据表明,超过66%的人会在互联网上发表讨论,因此我方将讨论范围定为网络讨论。参与网络讨论的网民面临信息权利机会不平等,导致信息内容失衡,这种严重影响受众认知的舆论样态,正是我们需要审视的问题。公正是指公平正义,而非对加害者的无原则宽容。我方论证核心是:过度讨论加害者原因是否提供了实现社会公正的有效方法?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注意力资源具有有限性,过度聚焦加害者会弱化受害者的正当诉求。物理学中的"注意力瓶颈"理论表明,个体在特定情形下无法同时处理多元信息。网络信息传播中存在明显的注意力争夺与偏移,导致司法和舆论场中受害者权益常被忽视。例如,2018年纽约一起家暴案件中,媒体连续三天讨论加害者的"交际压力",而受害者住院的消息直到第四天才被报道,且篇幅大幅缩减。2022年《人际暴力杂志》研究显示,这种对加害者的过度关注导致58%的受害者遭受二次创伤。比鲁大学教授萨尔萨拉罕指出,过度关注加害者会剥夺受害者的隐私权与获得救助的权利,使其痛苦被漠视,合理赔偿诉求被边缘化。当社会将有限注意力分配给加害者原因时,受害者的赔偿诉求与权益保障这一核心问题反而被弱化,这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其次,公众对加害者原因的过度探寻会合理化其犯罪行为,催生"受害者有罪论",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许多犯罪行为本无正当理由,但公众倾向于为加害者寻找借口。犯罪学家Mar bur克指出,"受害者责备理论"源于人们对"公正世界假设"的幻想,认为个体遭遇不幸必是自身过错导致。例如,佛罗里达校园枪击案中,凶手的"童年创伤"被广泛讨论,心理学家罗伯特·斯滕伯格指出,这种讨论实质弱化了犯罪者的责任意识。2018年政治学家Jenn弗弗在其论文中提出,强调"创伤经历-犯罪行为"的逻辑会引发"卡尔默效率"——加害者通过否认攻击意图、转换受害者与伤害者角色来逃避责任。当社会过度强调加害者的"情有可原",往往导致受害者被苛责:强奸案中受害者的穿着打扮被质疑"是否诱发犯罪",家暴案件中追问"是否激怒对方",这种将犯罪责任部分转移给受害者的舆论环境,不仅造成二次伤害,更模糊了法律的确定性,动摇了威慑犯罪的核心基础。
公正的实现依赖于受害者权益保障与司法确定性,而非为加害者寻找过多理由。因此,我方坚决认为,对加害者原因的过度讨论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反而会加速不公。我们应该停止为犯罪者编织妥协叙事,将注意力回归到受害者救助与法律公正执行上,这才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根本途径。
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过度讨论加害者原因是否提供了实现社会公正的有效方法
见咨询小结,有请谢主席。今天我与对方一辩达成共识:为加快讨论进程,我们将集中在互联网相关议题展开论述。
根据本科研杂志发表的研究发现,无论是刻意编造的信息,还是道听途说的虚假信息,其平均传播速度比真实信息快6倍。实体环境中信息传播存在局限,而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碎片化特征显著,虚假信息传播更为迅速,视频内容也会被不断转发扩散。对方提出的观点有待确认,若对方不认同,我方将在后续环节进行证明。我方认为,当前网络环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这并非意味着它是积极向好的。
其次,数据显示,主观上存在恶意攻击他人倾向的比例达62.6%,盲目跟随他人意见的比例占44.4%。根据相关调查结果,部分网民对网络讨论参与度越深,在群体影响下,其观点会越发极端化,这在现实中表现为无理由的差别对待。例如2008年的邱兴华杀人事件,公众在犯罪者身上找不到犯罪原因时,便会将原因探索转移到受害者身上,演变成受害者有罪论,这显然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
再者,过度探求加害者的所谓"苦衷",实则是在合理化其犯罪行为。诸如"因为加害者有不幸的童年,所以他杀人是无奈的","因为经济下行压力大,加害者生活困顿,所以他犯罪是被迫的"等论调,都是将不法行为合理化的表现。这种观点导致加害者权责不对等,责任认定失衡——人生困境与家庭痛苦不能成为杀人的借口,经济下行与关怀缺失更不能作为犯罪的理由。
对方声称网络讨论能够反映社会现实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及推动制度改革,这一说法需要具体的效率论证。我方认为,当前网络环境恰恰阻碍了社会公平公正的实现,而非促进。
以上是我方论证。
见咨询小结,有请谢主席。今天我与对方一辩达成共识:为加快讨论进程,我们将集中在互联网相关议题展开论述。
根据本科研杂志发表的研究发现,无论是刻意编造的信息,还是道听途说的虚假信息,其平均传播速度比真实信息快6倍。实体环境中信息传播存在局限,而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碎片化特征显著,虚假信息传播更为迅速,视频内容也会被不断转发扩散。对方提出的观点有待确认,若对方不认同,我方将在后续环节进行证明。我方认为,当前网络环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这并非意味着它是积极向好的。
其次,数据显示,主观上存在恶意攻击他人倾向的比例达62.6%,盲目跟随他人意见的比例占44.4%。根据相关调查结果,部分网民对网络讨论参与度越深,在群体影响下,其观点会越发极端化,这在现实中表现为无理由的差别对待。例如2008年的邱兴华杀人事件,公众在犯罪者身上找不到犯罪原因时,便会将原因探索转移到受害者身上,演变成受害者有罪论,这显然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
再者,过度探求加害者的所谓"苦衷",实则是在合理化其犯罪行为。诸如"因为加害者有不幸的童年,所以他杀人是无奈的","因为经济下行压力大,加害者生活困顿,所以他犯罪是被迫的"等论调,都是将不法行为合理化的表现。这种观点导致加害者权责不对等,责任认定失衡——人生困境与家庭痛苦不能成为杀人的借口,经济下行与关怀缺失更不能作为犯罪的理由。
对方声称网络讨论能够反映社会现实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及推动制度改革,这一说法需要具体的效率论证。我方认为,当前网络环境恰恰阻碍了社会公平公正的实现,而非促进。
以上是我方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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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规则从上。可以填这个吗?我可听说?好,第一个问题,您方所讲我们今天所有的事,对于这个案件的讨论都停留在网络上,对吗?最大的一个更多的大范围都是在网络上讨论,任何事都可以放在网络上讨论,所以我们今天将这个讨论定性为网络上的讨论。这个辩题里面提到网络的时间,但讨论的大部分范围一般都是在网络上往前通吗?把下讨论,我方有学证,我提出的一个智汇大查报告中显示有66%的人们,他们都是在积极地在网络上发表讨论。
66%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只在网络上讨论。其次您方66%在网络上讨论的数据,有没有提到公检法等组织有没有在网络上讨论这个事情?
反方一辩:不好意思,请您再说一遍。刚才不要记我是吧?我的意思是您方那个66的数据,首先不能证明我们今天这个案件讨论只在互联网进行,还有4%现在没有在网络上讨论。其次您方有没有论证,就是说这个间谍讨论只是网民的讨论,而没有上升到国家或者公共层面,就是这种国家的梦权。
正方二辩:首先回应您方刚刚那个问题,我方是超过66%的中国公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不是经常或者偶尔在网络上发表一些言论也有,肯定也是比这60类的还要多。并且中国现在有上百万的论坛,有2.2亿个博客用户。
反方一辩:我打断一下,你这个举例只是大家上网以后讨论说话得了吗?心态者,我刚跟你说了,耳朵是能够参与我播放个朋友圈发,我们把抖音肌肉用和也在你的讨论范围内。
正方二辩:是的,因为这是你发表意见。
反方一辩:有的是根据说朋友圈的人啊,我打断一下,所以说您方这个数据并不能证明我们今天讨论只限于互联网上,我们今天要从互联网上和公检法、公务机关等多种角度去讨论。其实我往下问你,你觉得有没有人莫名其妙去提要杀人?
正方二辩:首先回答您方问的这个问题,就是说我有没有在讨论别人杀人。我今天否定一个精神正常的人,也会不会是别人问杀人?依然存在一些精神正好,然或是奸杀人,有时候就是会有一些梦杀人,比如说枪杀案或者奸杀案,他们就是存在一些无理由杀人的情况,或者说无理由杀人的情况,或者说无理由是吧,如果出现的这个人觉得好漂亮。
反方一辩:打断一下,如果举证什么人会莫名其妙,正常的情况下时间安排。
正方二辩:好,你等我方找一个数据,我方有数据表明,我找一下。
反方一辩:没关系,你不用找了。这是一个正常的心理健康的家庭,幸福的人是不会在写先生就是到处乱砍人或者乱杀人,不会发现这些乱砍人大部分都是心理压抑,或者说有一个精神状态的问题。也就是说不管你怎么说,一个人出去杀人,他背后一定是有原因的。其实我今天晚上问你,我今天,我上次我丈夫,你觉得我该不该被公平?
正方二辩:首先从你杀死一个人,杀死你的丈夫这种情况下,他是必须要被判刑的。就是说,肯定会有人存在无理由杀人的情况,我需要你给我举证,我今天杀死我丈夫,是不是要被判重刑?那如果是他天天对我家暴,他有些人让他天天PSD我让我去杀人呢。
反方一辩:您方刚刚提到的就是两个案件分开来讨论。第一个案件中你被家暴,这个时候你是受害者;第二个问题,你伤害他,他是受害者。所以就像你方刚说的,要分开来讨论。
正方二辩:我打断一下你,您方不要老打断我。我们可以看到在北京受理的那些受虐妇女案件中,普遍存在长期受虐、社会救助缺失或者社会教育缺失等情况,所以量刑会减轻,这是司法空间法的人性化体现。包括。
正方二辩:规则从上。可以填这个吗?我可听说?好,第一个问题,您方所讲我们今天所有的事,对于这个案件的讨论都停留在网络上,对吗?最大的一个更多的大范围都是在网络上讨论,任何事都可以放在网络上讨论,所以我们今天将这个讨论定性为网络上的讨论。这个辩题里面提到网络的时间,但讨论的大部分范围一般都是在网络上往前通吗?把下讨论,我方有学证,我提出的一个智汇大查报告中显示有66%的人们,他们都是在积极地在网络上发表讨论。
66%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只在网络上讨论。其次您方66%在网络上讨论的数据,有没有提到公检法等组织有没有在网络上讨论这个事情?
反方一辩:不好意思,请您再说一遍。刚才不要记我是吧?我的意思是您方那个66的数据,首先不能证明我们今天这个案件讨论只在互联网进行,还有4%现在没有在网络上讨论。其次您方有没有论证,就是说这个间谍讨论只是网民的讨论,而没有上升到国家或者公共层面,就是这种国家的梦权。
正方二辩:首先回应您方刚刚那个问题,我方是超过66%的中国公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不是经常或者偶尔在网络上发表一些言论也有,肯定也是比这60类的还要多。并且中国现在有上百万的论坛,有2.2亿个博客用户。
反方一辩:我打断一下,你这个举例只是大家上网以后讨论说话得了吗?心态者,我刚跟你说了,耳朵是能够参与我播放个朋友圈发,我们把抖音肌肉用和也在你的讨论范围内。
正方二辩:是的,因为这是你发表意见。
反方一辩:有的是根据说朋友圈的人啊,我打断一下,所以说您方这个数据并不能证明我们今天讨论只限于互联网上,我们今天要从互联网上和公检法、公务机关等多种角度去讨论。其实我往下问你,你觉得有没有人莫名其妙去提要杀人?
正方二辩:首先回答您方问的这个问题,就是说我有没有在讨论别人杀人。我今天否定一个精神正常的人,也会不会是别人问杀人?依然存在一些精神正好,然或是奸杀人,有时候就是会有一些梦杀人,比如说枪杀案或者奸杀案,他们就是存在一些无理由杀人的情况,或者说无理由杀人的情况,或者说无理由是吧,如果出现的这个人觉得好漂亮。
反方一辩:打断一下,如果举证什么人会莫名其妙,正常的情况下时间安排。
正方二辩:好,你等我方找一个数据,我方有数据表明,我找一下。
反方一辩:没关系,你不用找了。这是一个正常的心理健康的家庭,幸福的人是不会在写先生就是到处乱砍人或者乱杀人,不会发现这些乱砍人大部分都是心理压抑,或者说有一个精神状态的问题。也就是说不管你怎么说,一个人出去杀人,他背后一定是有原因的。其实我今天晚上问你,我今天,我上次我丈夫,你觉得我该不该被公平?
正方二辩:首先从你杀死一个人,杀死你的丈夫这种情况下,他是必须要被判刑的。就是说,肯定会有人存在无理由杀人的情况,我需要你给我举证,我今天杀死我丈夫,是不是要被判重刑?那如果是他天天对我家暴,他有些人让他天天PSD我让我去杀人呢。
反方一辩:您方刚刚提到的就是两个案件分开来讨论。第一个案件中你被家暴,这个时候你是受害者;第二个问题,你伤害他,他是受害者。所以就像你方刚说的,要分开来讨论。
正方二辩:我打断一下你,您方不要老打断我。我们可以看到在北京受理的那些受虐妇女案件中,普遍存在长期受虐、社会救助缺失或者社会教育缺失等情况,所以量刑会减轻,这是司法空间法的人性化体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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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反方盘问环节,反方三辩可质询对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有请反方一辩。
请问,事情的原因具体指什么?这里所说的原因,是指罪犯的犯罪背景以及犯罪理由对吗?这些表述本身是中性词,对吗?是的,我们需要判断这些原因是否合理。我方已论证存在无理由犯罪的情况,关于无理由犯罪的问题稍后再展开讨论。
现在需要明确的是,探讨犯罪原因并不等同于认可该行为的合理性,对吗?我们有权讨论犯罪理由是否出于纯粹的个人欲望等因素,这也是法律上设立主观恶意评定的原因。例如同样是杀人行为,一种是常年遭受家暴后反杀丈夫,另一种是纯粹为劫财杀人,从法律规定和您方观点来看,哪一种量刑应当更重?
对方辩友也承认法律判刑需兼顾法理与情理。从情感层面,常年被家暴的弱势群体反杀行为有情可原;从法律判定层面,需考量主观恶意。无论于情于理,对被家暴女性的判刑都应有所考量,对吗?您是认为两种情况的量刑应当相同吗?
请先回应上一个问题。我方认为应依法判决,需结合犯罪嫌疑人被抓捕的时间长短、受伤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对方辩友刚刚提到的这些考量因素,不正是对犯罪背后原因的分析吗?这说明您方已承认,必须考量犯罪原因才能做出公平判断。
下一个问题,您方认为网络舆情对量刑会产生何种影响?司法判决不应随人民意志随意转移,而需由人民代表依法考究,并非个人意志所能左右。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不容撼动,因此网络舆情不应对公正判决结果产生影响。您方也提到,舆情影响需通过后续法律程序进行考量,对吗?
反方盘问环节,反方三辩可质询对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有请反方一辩。
请问,事情的原因具体指什么?这里所说的原因,是指罪犯的犯罪背景以及犯罪理由对吗?这些表述本身是中性词,对吗?是的,我们需要判断这些原因是否合理。我方已论证存在无理由犯罪的情况,关于无理由犯罪的问题稍后再展开讨论。
现在需要明确的是,探讨犯罪原因并不等同于认可该行为的合理性,对吗?我们有权讨论犯罪理由是否出于纯粹的个人欲望等因素,这也是法律上设立主观恶意评定的原因。例如同样是杀人行为,一种是常年遭受家暴后反杀丈夫,另一种是纯粹为劫财杀人,从法律规定和您方观点来看,哪一种量刑应当更重?
对方辩友也承认法律判刑需兼顾法理与情理。从情感层面,常年被家暴的弱势群体反杀行为有情可原;从法律判定层面,需考量主观恶意。无论于情于理,对被家暴女性的判刑都应有所考量,对吗?您是认为两种情况的量刑应当相同吗?
请先回应上一个问题。我方认为应依法判决,需结合犯罪嫌疑人被抓捕的时间长短、受伤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对方辩友刚刚提到的这些考量因素,不正是对犯罪背后原因的分析吗?这说明您方已承认,必须考量犯罪原因才能做出公平判断。
下一个问题,您方认为网络舆情对量刑会产生何种影响?司法判决不应随人民意志随意转移,而需由人民代表依法考究,并非个人意志所能左右。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不容撼动,因此网络舆情不应对公正判决结果产生影响。您方也提到,舆情影响需通过后续法律程序进行考量,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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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已与对方达成共识:对加害者行为成因的讨论是必要的。对方也承认,"原因"是客观中性词,仅对发生背景进行笼统概括。若不探讨成因,首先在单件案件的法律研判上就无法触及核心问题。只有在考虑事出有因的基础上,法律才能顺应民意,进而完善律法以更好地服务社会运行。
关于社会层面,如果不考虑案件背后的原因及具体形态,就会将案件或社会问题典型化、单一化,陷入"有错就罚"的简单逻辑。试问一味处罚能带来什么?单纯镇压真的有效吗?就像城市发生火灾,难道只需一次次灭火即可?火被扑灭就万事大吉了吗?显然不是。我们需要检查电路老化问题还是人为纵火,若始终不解决根源,一味镇压只会导致恶性循环反复出现。
其次,法律中为何设置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主观恶性等复杂概念?因为每起案件都不能简单用是非对错衡量。我方主张直面原因,无论讨论发生在互联网还是由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多元化的讨论主体自然会带来更全面的结果。这种讨论不将人视为简单的善恶符号,而是承认个体差异,唯有真正直面并探讨原因,才能发现深层问题并找到彻底治理方案,同时回归到个案公正的追求上。
首先我们已与对方达成共识:对加害者行为成因的讨论是必要的。对方也承认,"原因"是客观中性词,仅对发生背景进行笼统概括。若不探讨成因,首先在单件案件的法律研判上就无法触及核心问题。只有在考虑事出有因的基础上,法律才能顺应民意,进而完善律法以更好地服务社会运行。
关于社会层面,如果不考虑案件背后的原因及具体形态,就会将案件或社会问题典型化、单一化,陷入"有错就罚"的简单逻辑。试问一味处罚能带来什么?单纯镇压真的有效吗?就像城市发生火灾,难道只需一次次灭火即可?火被扑灭就万事大吉了吗?显然不是。我们需要检查电路老化问题还是人为纵火,若始终不解决根源,一味镇压只会导致恶性循环反复出现。
其次,法律中为何设置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主观恶性等复杂概念?因为每起案件都不能简单用是非对错衡量。我方主张直面原因,无论讨论发生在互联网还是由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多元化的讨论主体自然会带来更全面的结果。这种讨论不将人视为简单的善恶符号,而是承认个体差异,唯有真正直面并探讨原因,才能发现深层问题并找到彻底治理方案,同时回归到个案公正的追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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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三方展方三辩的精彩小结,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三分钟,由正方先开始。有请对方辩友,您提到很多网络相关内容不予讨论,那您认为应当如何引导公众在网络上发言?我方认为,当前通过网络讨论数据与社会公正问题具有公开性优势,但需要明确的是,我方从未将讨论完全限定于网络空间。
关于您方提出的数据,我方二辩在首轮质询中已指出该数据存在8处疑点,建议不要再使用该数据。接下来想请教,台湾地区2020年至2025年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80%的数据,您方主张将这些犯罪未成年人全部收押,却又提出需要探讨犯罪原因,这两者是否存在矛盾?
您方提到66%的人仅愿意在网上发表评论,这难道能证明网络是主要舆论场吗?该数据恰恰反映多数人选择不在现实中发声。此外,我方质疑您方数据的真实性。既然您认为网络讨论可能导致混乱结果,为何忽视网络外的言论空间?网络作为最具极性的舆论场,确实比现实中偶然接触的贴吧讨论等更具话题广度,但这并不构成其作为唯一讨论场域的合理性。
关于讨论范围,您方在二辩质询一辩时已认可互联网为主要战场,请不要反复变更口径。我方承认互联网在讨论范围内,但从未将讨论范围限定为互联网。您方尚未回答,网络讨论是否对受害者家庭造成负面影响?我方强调,受害者定义应基于法律层面,网络讨论虽可能影响法律实践,但司法判定的独立性不应被网络舆论左右。
以开车撞人案件为例,网络上对犯罪原因的多元解读(如婚姻纠纷、天气因素等)容易引发对立观点。心理学研究表明,过分强调犯罪者的苦衷会削弱其责任意识。请问您方认为责任判定应属社会层面还是司法层面?我方认为,责任判定需兼顾法律底线与道德社会层面,仅遵守法律而违背道德者,本质上仍属失德行为。
您方始终回避核心问题:网络讨论对司法量刑或立法有何具体影响?台湾青少年犯罪率上升80%的案例中,您方主张先收押再讨论原因,这种处理方式如何避免掩盖受害者有罪论?我方认为,只有深入讨论犯罪背后的社会结构性问题(如家庭暴力、家庭教育缺失等),才能从根本上预防类似案件,单纯收押无法解决根源问题。
您方既承认网络舆情对量刑立法有推动作用,又质疑讨论的实际价值,这本身存在逻辑矛盾。网络群众声音通过何种机制推动社会工作进步?我方从未否认网络舆情的积极作用,但强调需在法律框架内理性讨论,避免以舆论审判替代司法公正。
(反方时间到)
我方从未否定网络讨论的价值,且您方刚才已承认网络在信息传播中的重要作用。
感谢三方展方三辩的精彩小结,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三分钟,由正方先开始。有请对方辩友,您提到很多网络相关内容不予讨论,那您认为应当如何引导公众在网络上发言?我方认为,当前通过网络讨论数据与社会公正问题具有公开性优势,但需要明确的是,我方从未将讨论完全限定于网络空间。
关于您方提出的数据,我方二辩在首轮质询中已指出该数据存在8处疑点,建议不要再使用该数据。接下来想请教,台湾地区2020年至2025年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80%的数据,您方主张将这些犯罪未成年人全部收押,却又提出需要探讨犯罪原因,这两者是否存在矛盾?
您方提到66%的人仅愿意在网上发表评论,这难道能证明网络是主要舆论场吗?该数据恰恰反映多数人选择不在现实中发声。此外,我方质疑您方数据的真实性。既然您认为网络讨论可能导致混乱结果,为何忽视网络外的言论空间?网络作为最具极性的舆论场,确实比现实中偶然接触的贴吧讨论等更具话题广度,但这并不构成其作为唯一讨论场域的合理性。
关于讨论范围,您方在二辩质询一辩时已认可互联网为主要战场,请不要反复变更口径。我方承认互联网在讨论范围内,但从未将讨论范围限定为互联网。您方尚未回答,网络讨论是否对受害者家庭造成负面影响?我方强调,受害者定义应基于法律层面,网络讨论虽可能影响法律实践,但司法判定的独立性不应被网络舆论左右。
以开车撞人案件为例,网络上对犯罪原因的多元解读(如婚姻纠纷、天气因素等)容易引发对立观点。心理学研究表明,过分强调犯罪者的苦衷会削弱其责任意识。请问您方认为责任判定应属社会层面还是司法层面?我方认为,责任判定需兼顾法律底线与道德社会层面,仅遵守法律而违背道德者,本质上仍属失德行为。
您方始终回避核心问题:网络讨论对司法量刑或立法有何具体影响?台湾青少年犯罪率上升80%的案例中,您方主张先收押再讨论原因,这种处理方式如何避免掩盖受害者有罪论?我方认为,只有深入讨论犯罪背后的社会结构性问题(如家庭暴力、家庭教育缺失等),才能从根本上预防类似案件,单纯收押无法解决根源问题。
您方既承认网络舆情对量刑立法有推动作用,又质疑讨论的实际价值,这本身存在逻辑矛盾。网络群众声音通过何种机制推动社会工作进步?我方从未否认网络舆情的积极作用,但强调需在法律框架内理性讨论,避免以舆论审判替代司法公正。
(反方时间到)
我方从未否定网络讨论的价值,且您方刚才已承认网络在信息传播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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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反方时间到,最后一句为反方剩余回应,未形成完整攻防回合)
对方辩友提及诸多观点,但我方始终强调,网络并非今天讨论的全部范畴。我们可以在全国人大、法律框架及学术领域中进行讨论,因此网络并非最主要的战场,其影响力也非最强大——全国人大的讨论效力显然高于网络讨论。这是对方的第一个错误。
第二个错误在于对方对受害者与加害者身份的界定。对方似乎认为这些身份由社会赋予,但事实上,受害者与加害者的身份往往由法律或法庭判定。事件的对错最终由法庭等审判机关决定,而非社会的主观预设;相关责任与义务的划分,同样由审判机关依法裁决。
接下来需要明确为何我们需要讨论,这也是对方始终未能厘清的核心问题。以武汉大学杨景元指控性骚扰案为例:社会最初的讨论聚焦于肖某的行为对杨景元造成的影响,随后法院合议庭结合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公众再针对判决书展开进一步讨论。这一过程让我们认识到,性骚扰行为可能存在多维成因,行为目的未必如最初设想,例如杨景元案中,相关动作并非出于对方所假设的目的。可见,讨论能够帮助我们认清现实。
讨论的价值还体现在推动立法层面。对方提及《反家暴法》时,可能未完整研读法律文本。该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这正是通过社会讨论推动立法,从而为预防社会不公提供法律依据,促进不良行为的杜绝。
此外,讨论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要求在对当事人定性前进行内部讨论;我国的合议庭制度也规定,三名法官需通过线下讨论对证据进行真伪认定,最终确定责任归属。可见,讨论能够促进社会公正的有效治理,而非对方所担忧的带来二次创伤或非理性行为,这些均属于次要层面的问题。
对方辩友提及诸多观点,但我方始终强调,网络并非今天讨论的全部范畴。我们可以在全国人大、法律框架及学术领域中进行讨论,因此网络并非最主要的战场,其影响力也非最强大——全国人大的讨论效力显然高于网络讨论。这是对方的第一个错误。
第二个错误在于对方对受害者与加害者身份的界定。对方似乎认为这些身份由社会赋予,但事实上,受害者与加害者的身份往往由法律或法庭判定。事件的对错最终由法庭等审判机关决定,而非社会的主观预设;相关责任与义务的划分,同样由审判机关依法裁决。
接下来需要明确为何我们需要讨论,这也是对方始终未能厘清的核心问题。以武汉大学杨景元指控性骚扰案为例:社会最初的讨论聚焦于肖某的行为对杨景元造成的影响,随后法院合议庭结合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公众再针对判决书展开进一步讨论。这一过程让我们认识到,性骚扰行为可能存在多维成因,行为目的未必如最初设想,例如杨景元案中,相关动作并非出于对方所假设的目的。可见,讨论能够帮助我们认清现实。
讨论的价值还体现在推动立法层面。对方提及《反家暴法》时,可能未完整研读法律文本。该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这正是通过社会讨论推动立法,从而为预防社会不公提供法律依据,促进不良行为的杜绝。
此外,讨论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要求在对当事人定性前进行内部讨论;我国的合议庭制度也规定,三名法官需通过线下讨论对证据进行真伪认定,最终确定责任归属。可见,讨论能够促进社会公正的有效治理,而非对方所担忧的带来二次创伤或非理性行为,这些均属于次要层面的问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感谢在场各位。对方辩友最后再次跳脱口径,此前已承认互联网是主要讨论战场,最终却予以否认,建议后续讨论保持逻辑一致。
对方辩友始终纠结于互联网是否为讨论主战场,但必须正视的是:互联网集结了中国天南地北、各教育层次的多元群体,其讨论参与者数量庞大、覆盖层次广泛,由此产生的结论更具真实性与代表性。
对方反复强调犯罪者"事出有因",似乎所有犯罪行为皆有合理缘由。但需明确:社会中的每个人都面临相似环境,却并非人人选择犯罪。这恰恰说明犯罪根源在于个人道德缺失,而非社会环境问题。对方将讨论重心转向社会问题,仿佛我方完全忽视这一维度,实则混淆了讨论焦点。
过度强调对犯罪原因的理解,会引发潜意识的同情偏差。犯罪心理学家Jennifer在其著作中提出"智后自费犯"概念:当社会持续探讨犯罪诱因时,受害者会产生被抛弃感,这种习得性无助将导致其在反复听到"自身应承担责任"的论调后,逐渐丧失寻求帮助的意志,最终形成"受害者有罪论"。这种论调未必源于他人灌输,而是受害者在目睹社会反复共情加害者、探究其行为动机的过程中,逐渐产生自我怀疑的结果。
过度关注犯罪原因将触发危险连锁反应:社会对加害者的同情度上升,法律威慑力下降,犯罪成本降低,进而导致违法行为增加。现实中诸多犯罪行为并无强烈动机,当无法从加害者身上找到合理解释时,社会对原因的探索便会转移至受害者,逐步演变为"受害者有罪论"。
对方强调探讨加害者动机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但正如我方辩手所问:看见问题不等于解决问题。真正需要的是切实解决问题,而非停留在发现问题层面。公正原则必须贯彻社会底层,这种公正不依赖于对加害者原因的讨论,而在于对受害者权利的真正保护。对加害者的无限包容,只会导致受害者权利被无限剥夺,这并非智慧,而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背离。
当社会无穷尽地讨论加害者动机,看似关注底层逻辑,实则忽视了每个社会成员都可能面临的受害风险。过度讨论将使社会同情倾斜、法律威慑弱化,最终导致犯罪成本降低、违法行为激增。这种对原因的过度探求,本质上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更是对社会公正的潜在威胁。
感谢主席,感谢在场各位。对方辩友最后再次跳脱口径,此前已承认互联网是主要讨论战场,最终却予以否认,建议后续讨论保持逻辑一致。
对方辩友始终纠结于互联网是否为讨论主战场,但必须正视的是:互联网集结了中国天南地北、各教育层次的多元群体,其讨论参与者数量庞大、覆盖层次广泛,由此产生的结论更具真实性与代表性。
对方反复强调犯罪者"事出有因",似乎所有犯罪行为皆有合理缘由。但需明确:社会中的每个人都面临相似环境,却并非人人选择犯罪。这恰恰说明犯罪根源在于个人道德缺失,而非社会环境问题。对方将讨论重心转向社会问题,仿佛我方完全忽视这一维度,实则混淆了讨论焦点。
过度强调对犯罪原因的理解,会引发潜意识的同情偏差。犯罪心理学家Jennifer在其著作中提出"智后自费犯"概念:当社会持续探讨犯罪诱因时,受害者会产生被抛弃感,这种习得性无助将导致其在反复听到"自身应承担责任"的论调后,逐渐丧失寻求帮助的意志,最终形成"受害者有罪论"。这种论调未必源于他人灌输,而是受害者在目睹社会反复共情加害者、探究其行为动机的过程中,逐渐产生自我怀疑的结果。
过度关注犯罪原因将触发危险连锁反应:社会对加害者的同情度上升,法律威慑力下降,犯罪成本降低,进而导致违法行为增加。现实中诸多犯罪行为并无强烈动机,当无法从加害者身上找到合理解释时,社会对原因的探索便会转移至受害者,逐步演变为"受害者有罪论"。
对方强调探讨加害者动机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但正如我方辩手所问:看见问题不等于解决问题。真正需要的是切实解决问题,而非停留在发现问题层面。公正原则必须贯彻社会底层,这种公正不依赖于对加害者原因的讨论,而在于对受害者权利的真正保护。对加害者的无限包容,只会导致受害者权利被无限剥夺,这并非智慧,而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背离。
当社会无穷尽地讨论加害者动机,看似关注底层逻辑,实则忽视了每个社会成员都可能面临的受害风险。过度讨论将使社会同情倾斜、法律威慑弱化,最终导致犯罪成本降低、违法行为激增。这种对原因的过度探求,本质上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更是对社会公正的潜在威胁。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