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我们开始进入这个我不想回避的环节。法官,先开始吧。
请问对方一辩,你手机里有没有存过或使用过“熊猫人新馆长”这类表情包?你是否清楚它们的原始作者或是出处?当你使用或传播时,你认为这是对于作者的侵权,还是参与了一场无人组织且全球盛行的通用表情包分享创作?
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侵权,这个行为我承认。但是个体行为不能代表所有日常聊天转发、社交平台分享等行为,多为娱乐表达。这既符合法定合理使用场景,也会注明出处。你的所谓“个体”不能以偏概全。我方不否认法律上存在侵权行为,但主张在实践中区分恶意盗用与良性分享,这种在网络生态中可视为可接受的普遍行为,属于规则依赖,既尊重法律规定,又包容生态福利。
你我还是想问你,你为什么要提“在职权这方辩有”?难道所有的搬运行为都是娱乐性质的吗?这个搬运行为从本质上说是错误和侵权的,因为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翻译行为需要获得原作者的许可才能进行控制和传播。
对方辩友,你们搞错了善意分享与侵权的界限。侵权的核心是损害权利、谋取私利,而善意分享不损害权利,也不谋取私利。法律不仅看行为,也看重动机和后果。一个出于善意的分享行为并没有伤害任何人,还代表了传播价值,凭什么被定为侵权?
我们从未用善意为恶意侵权开脱,而是明确区分善意分享与恶意侵权。对方正在曲解。我请问对方二辩,如果将未经授权的翻译定为分享,那么如何界定分享的侵权边界?那是不是所有非商用的转载行为,都可以打着“正常”的旗号来无视创作者的行权和知情权呢?
回答对方辩友,你反复列举的是恶劣的商业化的、未经授权的恶意盗用,我方对此同样谴责。但今天我们讨论的是网络空间中普遍存在的非恶意的、带有传播和再创作性质的分享行为,这是文化的底色,我们不能用前者的定义来否定后者的存在。还是那句话,你如果其实真讲不清楚。
对方辩友,我们今天主要探讨的是恶劣的、商业化的、未经授权的恶意盗用。那好,对方辩友,我们所说的善意分享,其在法律规定的著作权范畴内是否形成了判例依据?是否获得了原作者的授权?主观动机,哪怕你所谓的善意分享会侵犯原创内容,本质上已经侵犯了原创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法定许可权。
对对方辩友所说的对于侵权的判定,我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侵权的都是某些属于批量搬运与商业牟利的恶意行为,而非我们今天所探讨的普通非盈利性分享。现实中普通用户转发业余作品的行为从未被广泛追责,这种司法层面的包容,恰恰印证了其分享本质而非侵权本质。对方拿恶意侵权案例来否定善意分享,我认为也是一种典型的以偏概全。
想问对方一辩,你所说的“标明出处”,是遵循原作者意愿的吗?如果没有经过原作者的授权,你可以规范分享吗?请问网络是一个开源共享的地方,我认为网络个人开放分享而非完全禁止。就比如曾经有一句话,我从未见过有一次“后文无耻之前”,这句话作为英语流行语,是因为央视节目演绎的缘故。
好,我们开始进入这个我不想回避的环节。法官,先开始吧。
请问对方一辩,你手机里有没有存过或使用过“熊猫人新馆长”这类表情包?你是否清楚它们的原始作者或是出处?当你使用或传播时,你认为这是对于作者的侵权,还是参与了一场无人组织且全球盛行的通用表情包分享创作?
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侵权,这个行为我承认。但是个体行为不能代表所有日常聊天转发、社交平台分享等行为,多为娱乐表达。这既符合法定合理使用场景,也会注明出处。你的所谓“个体”不能以偏概全。我方不否认法律上存在侵权行为,但主张在实践中区分恶意盗用与良性分享,这种在网络生态中可视为可接受的普遍行为,属于规则依赖,既尊重法律规定,又包容生态福利。
你我还是想问你,你为什么要提“在职权这方辩有”?难道所有的搬运行为都是娱乐性质的吗?这个搬运行为从本质上说是错误和侵权的,因为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翻译行为需要获得原作者的许可才能进行控制和传播。
对方辩友,你们搞错了善意分享与侵权的界限。侵权的核心是损害权利、谋取私利,而善意分享不损害权利,也不谋取私利。法律不仅看行为,也看重动机和后果。一个出于善意的分享行为并没有伤害任何人,还代表了传播价值,凭什么被定为侵权?
我们从未用善意为恶意侵权开脱,而是明确区分善意分享与恶意侵权。对方正在曲解。我请问对方二辩,如果将未经授权的翻译定为分享,那么如何界定分享的侵权边界?那是不是所有非商用的转载行为,都可以打着“正常”的旗号来无视创作者的行权和知情权呢?
回答对方辩友,你反复列举的是恶劣的商业化的、未经授权的恶意盗用,我方对此同样谴责。但今天我们讨论的是网络空间中普遍存在的非恶意的、带有传播和再创作性质的分享行为,这是文化的底色,我们不能用前者的定义来否定后者的存在。还是那句话,你如果其实真讲不清楚。
对方辩友,我们今天主要探讨的是恶劣的、商业化的、未经授权的恶意盗用。那好,对方辩友,我们所说的善意分享,其在法律规定的著作权范畴内是否形成了判例依据?是否获得了原作者的授权?主观动机,哪怕你所谓的善意分享会侵犯原创内容,本质上已经侵犯了原创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法定许可权。
对对方辩友所说的对于侵权的判定,我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侵权的都是某些属于批量搬运与商业牟利的恶意行为,而非我们今天所探讨的普通非盈利性分享。现实中普通用户转发业余作品的行为从未被广泛追责,这种司法层面的包容,恰恰印证了其分享本质而非侵权本质。对方拿恶意侵权案例来否定善意分享,我认为也是一种典型的以偏概全。
想问对方一辩,你所说的“标明出处”,是遵循原作者意愿的吗?如果没有经过原作者的授权,你可以规范分享吗?请问网络是一个开源共享的地方,我认为网络个人开放分享而非完全禁止。就比如曾经有一句话,我从未见过有一次“后文无耻之前”,这句话作为英语流行语,是因为央视节目演绎的缘故。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评委、各位同学,大家好。我们的观点是:业余创作被“搬运”,是网络创作默许的分享文化。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网络创作的本质及生态生长过程。一个创意通过默默的分享被评论、被点赞,被过程中的表情包赋予新意,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创作生命的延续。从“不同很忙”到“画强买花”这些深入大家记忆的文化符号,每一个都是经过严格筛选和传播沉淀的。正是这些看似无序的分享构成了我们这个时代最鲜活的集体创作。
我们并非支持恶意的、无抹去来源的道歉,而是指向一种客观存在的复杂的网络实践。互联网的本质是连接与分享,默默的分享文化依靠在实践中生长出来的灵活的软法律,它优先考虑文化的流动、作品的生命力、社区的繁荣。这种文化拥有强大的自我调节和进化能力,能从早期无需刻意繁育进化出富有突出的理性,在进化到平台介入收益分享阶段,它以相应的事先授权更高效,更能激发网络效益。
对于业余创作者而言,在成功初期,被平台和网民保护、从无人知晓到获得认可的过程最重要,默许的分享是他们免费且最有效的推广渠道。因此,我们的服务模式尊重并完善这套默许的分享文化。呵护这份分享文化不是纵容侵权,而是守护互联网互联连接的灵魂,呵护每个普通人被看见的可能,让善意流动,让表达共鸣。这才是创建创作得以生生不息的根本,而不是执着于精神层面一刀切的极端剧情。
好的,结束是吧?谢谢大家。
(此处应有发言者变更或话题转换提示,原始文本中未明确标注,暂按原文逻辑保留)
哎,等一下老师,这个标题要不要改一下?嗯,想来就修改吧,其实修改也无所谓,自己都知道是什么意思,你马上再补充一下后面的词,把你的观点发给我一下,我来修改。三个板块先来吧。3,2,1,开始。
尊敬的评委、各位同学,大家好。我们的观点是:网红的争议性言论被平台处置,是平台必须履行的主体责任。
先把核心概念说清楚:这里的争议性言论不是公共讨论中的正常不同观点,而是违反了《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和传播伦理的内容,比如煽动对立、侵犯他人权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论。而平台的主体责任,就是法律赋予平台管理事实的义务,也是作为信息传播中介该有的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
我方将从三个点来说:
第一,在法律上,处置是必须做的硬要求。我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平台需及时处理违法违规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要求平台对有害内容进行删除、屏蔽。要是平台对于网红的违规言论不管不顾,就得面临行政处罚,严重的还要负法律责任。这不是选不选的事,而是法律规定必须做的。
第二,在伦理上,处置是应该做的事。因为传播伦理最核心的就是对他人负责。网红的争议往往带着情绪挑事,制造偏见、恶意攻击某个群体、传播虚假信息,这些行为侵害了个人权利,也搅乱了公共空间里理性说话的氛围。平台作为信息的中转站,按规则处理这些言论,是避免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必要操作。
第三,从维护公共讨论环境来看,处置是为了清除杂音,保障公众讨论的有效进行。公众讨论的核心是好好说话,有秩序、有边界。要是任由这些违规争议言论泛滥,理性表达会被非理性取代,合理的讨论也会变成互相抬杠,反而让真正有意义的公众讨论没地方待了。平台屏蔽这些言论,是把噪音清除,让合法合规的不同观点能好好交流。这不是压缩空间,而是给健康的公众讨论保驾护航。
总之,平台处理网红的违规争议,是法律要求的、伦理应该做的,更是维护公共利益必须干的,是履行主体责任的必然选择。
尊敬的评委、各位同学,大家好。我们的观点是:业余创作被“搬运”,是网络创作默许的分享文化。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网络创作的本质及生态生长过程。一个创意通过默默的分享被评论、被点赞,被过程中的表情包赋予新意,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创作生命的延续。从“不同很忙”到“画强买花”这些深入大家记忆的文化符号,每一个都是经过严格筛选和传播沉淀的。正是这些看似无序的分享构成了我们这个时代最鲜活的集体创作。
我们并非支持恶意的、无抹去来源的道歉,而是指向一种客观存在的复杂的网络实践。互联网的本质是连接与分享,默默的分享文化依靠在实践中生长出来的灵活的软法律,它优先考虑文化的流动、作品的生命力、社区的繁荣。这种文化拥有强大的自我调节和进化能力,能从早期无需刻意繁育进化出富有突出的理性,在进化到平台介入收益分享阶段,它以相应的事先授权更高效,更能激发网络效益。
对于业余创作者而言,在成功初期,被平台和网民保护、从无人知晓到获得认可的过程最重要,默许的分享是他们免费且最有效的推广渠道。因此,我们的服务模式尊重并完善这套默许的分享文化。呵护这份分享文化不是纵容侵权,而是守护互联网互联连接的灵魂,呵护每个普通人被看见的可能,让善意流动,让表达共鸣。这才是创建创作得以生生不息的根本,而不是执着于精神层面一刀切的极端剧情。
好的,结束是吧?谢谢大家。
(此处应有发言者变更或话题转换提示,原始文本中未明确标注,暂按原文逻辑保留)
哎,等一下老师,这个标题要不要改一下?嗯,想来就修改吧,其实修改也无所谓,自己都知道是什么意思,你马上再补充一下后面的词,把你的观点发给我一下,我来修改。三个板块先来吧。3,2,1,开始。
尊敬的评委、各位同学,大家好。我们的观点是:网红的争议性言论被平台处置,是平台必须履行的主体责任。
先把核心概念说清楚:这里的争议性言论不是公共讨论中的正常不同观点,而是违反了《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和传播伦理的内容,比如煽动对立、侵犯他人权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论。而平台的主体责任,就是法律赋予平台管理事实的义务,也是作为信息传播中介该有的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
我方将从三个点来说:
第一,在法律上,处置是必须做的硬要求。我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平台需及时处理违法违规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要求平台对有害内容进行删除、屏蔽。要是平台对于网红的违规言论不管不顾,就得面临行政处罚,严重的还要负法律责任。这不是选不选的事,而是法律规定必须做的。
第二,在伦理上,处置是应该做的事。因为传播伦理最核心的就是对他人负责。网红的争议往往带着情绪挑事,制造偏见、恶意攻击某个群体、传播虚假信息,这些行为侵害了个人权利,也搅乱了公共空间里理性说话的氛围。平台作为信息的中转站,按规则处理这些言论,是避免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必要操作。
第三,从维护公共讨论环境来看,处置是为了清除杂音,保障公众讨论的有效进行。公众讨论的核心是好好说话,有秩序、有边界。要是任由这些违规争议言论泛滥,理性表达会被非理性取代,合理的讨论也会变成互相抬杠,反而让真正有意义的公众讨论没地方待了。平台屏蔽这些言论,是把噪音清除,让合法合规的不同观点能好好交流。这不是压缩空间,而是给健康的公众讨论保驾护航。
总之,平台处理网红的违规争议,是法律要求的、伦理应该做的,更是维护公共利益必须干的,是履行主体责任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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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本包含两个独立的单人陈词内容,均属于开篇立论性质: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认为,平台对网红专业性言论的处置,本质上是对公共讨论空间的压缩。
公共讨论空间的根本生命意义在于容纳多元声音的碰撞与交锋,而非追求零争议的虚假和谐。网红凭借自身传播力往往成为社会议题的放大器,其争议性言论很多时候是对弱势群体诉求的一种发声,对行业乱象的一种揭露。即便言辞尖锐,只要其出发点是理性的,就应拥有表达的一席之地。
而我们辩题中公共讨论空间的意义,即指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地聚集,围绕公共事务、社会议题、文化现象等内容展开理性交流、辩论与协商的场景。它的核心是保障公众的话语权与参与权,推动共识形成与多元观点的碰撞。
我们所说的公共讨论空间被压缩,首先是指公共领域中公民围绕公共事务、社会议题等进行自由平等、理性交流的机会和渠道被压缩的现象。其核心是多元观点的表达权利受限制,讨论边界被模糊,真实诉求难以传递,最终导致讨论的广度、深度与公众参与度下降。
由于单一声音的垄断毫无意义,表面的和谐状态往往是虚假的。平台动辄以“违反社会规则”“不当言论”等模糊标准处置用户言论,看似在维护秩序,实则是对多元声音的粗暴压制。这种处置不仅直接切断了特定群体的发声渠道,更会引发强烈的寒蝉效应。当网红因言获罪,普通公众也会陷入自我审查的困境,不敢展现触动敏感的议题,不敢发表真实的观点。最终,公共讨论中本应有的多元活力消失,真正有价值的社会思考被遮蔽,理性探讨的可能性被扼杀。
因此我方坚信,平台对网红争议性言论的不当处置,是对公共讨论空间的实质性损害。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认为,平台对网红专业性言论的处置,本质上是对公共讨论空间的压缩。
公共讨论空间的根本生命意义在于容纳多元声音的碰撞与交锋,而非追求零争议的虚假和谐。网红凭借自身传播力往往成为社会议题的放大器,其争议性言论很多时候是对弱势群体诉求的一种发声,对行业乱象的一种揭露。即便言辞尖锐,只要其出发点是理性的,就应拥有表达的一席之地。
而我们辩题中公共讨论空间的意义,即指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地聚集,围绕公共事务、社会议题、文化现象等内容展开理性交流、辩论与协商的场景。它的核心是保障公众的话语权与参与权,推动共识形成与多元观点的碰撞。
我们所说的公共讨论空间被压缩,首先是指公共领域中公民围绕公共事务、社会议题等进行自由平等、理性交流的机会和渠道被压缩的现象。其核心是多元观点的表达权利受限制,讨论边界被模糊,真实诉求难以传递,最终导致讨论的广度、深度与公众参与度下降。
由于单一声音的垄断毫无意义,表面的和谐状态往往是虚假的。平台动辄以“违反社会规则”“不当言论”等模糊标准处置用户言论,看似在维护秩序,实则是对多元声音的粗暴压制。这种处置不仅直接切断了特定群体的发声渠道,更会引发强烈的寒蝉效应。当网红因言获罪,普通公众也会陷入自我审查的困境,不敢展现触动敏感的议题,不敢发表真实的观点。最终,公共讨论中本应有的多元活力消失,真正有价值的社会思考被遮蔽,理性探讨的可能性被扼杀。
因此我方坚信,平台对网红争议性言论的不当处置,是对公共讨论空间的实质性损害。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该文本实际讨论的是平台对网红争议性言论的处置问题,认为这种处置本质上是对公共讨论空间的压缩。首先指出公共讨论空间的根本意义在于容纳多元声音碰撞,而非追求零争议和谐,网红争议性言论有时是对弱势群体诉求的发声和行业乱象的揭露;接着阐述公共讨论空间的意义核心是保障公众话语权与参与权,推动共识形成与多元观点碰撞;然后说明公共讨论空间被压缩指公民自由平等理性交流的机会和渠道被压缩,核心是多元观点表达权利受限等;最后强调平台以模糊标准处置言论是对多元声音的粗暴压制,会引发寒蝉效应,导致公共讨论多元活力消失、有价值思考被遮蔽、理性探讨可能性被扼杀,从而得出平台对网红争议性言论的不当处置是对公共讨论空间实质性损害的结论。
我就是正方。正方和反方的发言时间设置是3分钟。然后本来对方说这地上设的是一共是一分钟,对吧?现在就是给大家各自增加一分钟,因为这样双方各一分钟,加起来等于2分钟。中间其实是有10分钟的时间。郑州的晚高放时间的时候都是想着提示一下大家,但是不代表你就不能说了,只是告诉你心里要有个数,就是你正方,你想想你自己已经说了多长时间了,反方你想想假如说你被对方一直占据发言的话,你大脑已经被占据了多少时间,那你心里有个数。中间这个10分钟,其实不是为了让谁多说、谁不能说,而是让你知道自己是不是占据了强势地位。最后不是有一个总结陈词的阶段嘛,总结陈词就是各自还是两分钟。
咱们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来,到了时间会有提示音。中间这个自由辩论的地方,如果想发言,你们不用管它,除非时间钟彻底到了。前面第一、二、三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控制时间,比如说正方发言有3分钟到了,那么就必须停下来,就怕超时。只有在这10分钟之内是自由发挥的,其他环节不用。我觉得我刚才的时间分配不太合适呀。对啊。准备好我就开始了啊,正方一辩开始了啊。
尊敬的评委老师,对方辩友,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业余创作被“搬运”是应被制止的侵权行为。开宗明义,我们讨论的“搬运”特指未经创作者许可对其作品进行复制、传播乃至伪装成原创的行为。今天我将从法律层面、平台规则层面、创作伦理与生态健康三个层面来论证这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制止。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讲,该行为直接侵犯了著作权法中赋予创作者的多项核心权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的搬运行为至少侵犯了署名权,剥夺了原作者被认可的自我表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未经许可进行复制和网络传播。并且法律上并未对业余和专业创作进行区别保护,业余只是创作状态,并不是侵权免责的理由。正如我方辩友亲身经历的减肥账号被照搬文案模式甚至口头禅,这就是对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赤裸侵犯。
其次,在平台规则层面,所有主流平台均明文禁止并打击搬运行为,都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内容需获得原作者授权。以我们的亲身经历为例,我们的账号被全盘照搬。按照平台规则,系统举证这种侵权者会被封号,这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昭示着平台鲜明的制止态度。规则的存在与执行本身就是对“默许分享论”最有益的反驳。
最后,从创作伦理与生态健康来看,“搬运”将摧毁创作源头,最终扼杀所谓的“分享文化”,极大地伤害了创作积极性。如果创意被随意干预而无人制止,创作者的劳动价值将被无偿窃取,没有人愿意持续地投入创作。分享的前提是自愿和尊重,而“搬运”的本质是盗取和掠夺。“搬运”也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当搬运者能够更轻松地获取流量,谁还愿意辛苦地去原创?长此以往,我们的网络空间将充斥着盗用和重复信息,真正的优质原创将被淹没。制止搬运保护的不仅仅是某个个体的权益,更是整个创作生态的土壤与未来。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未获许可的“搬运”行为绝不能被“网络创作默许的分享文化”所包容,必须被规则所制止,必须被法律所规制。正因为我们每一个珍视创作价值的网络公民都应抵制这种行为,我方议论结束,谢谢大家。
我就是正方。正方和反方的发言时间设置是3分钟。然后本来对方说这地上设的是一共是一分钟,对吧?现在就是给大家各自增加一分钟,因为这样双方各一分钟,加起来等于2分钟。中间其实是有10分钟的时间。郑州的晚高放时间的时候都是想着提示一下大家,但是不代表你就不能说了,只是告诉你心里要有个数,就是你正方,你想想你自己已经说了多长时间了,反方你想想假如说你被对方一直占据发言的话,你大脑已经被占据了多少时间,那你心里有个数。中间这个10分钟,其实不是为了让谁多说、谁不能说,而是让你知道自己是不是占据了强势地位。最后不是有一个总结陈词的阶段嘛,总结陈词就是各自还是两分钟。
咱们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来,到了时间会有提示音。中间这个自由辩论的地方,如果想发言,你们不用管它,除非时间钟彻底到了。前面第一、二、三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控制时间,比如说正方发言有3分钟到了,那么就必须停下来,就怕超时。只有在这10分钟之内是自由发挥的,其他环节不用。我觉得我刚才的时间分配不太合适呀。对啊。准备好我就开始了啊,正方一辩开始了啊。
尊敬的评委老师,对方辩友,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业余创作被“搬运”是应被制止的侵权行为。开宗明义,我们讨论的“搬运”特指未经创作者许可对其作品进行复制、传播乃至伪装成原创的行为。今天我将从法律层面、平台规则层面、创作伦理与生态健康三个层面来论证这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制止。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讲,该行为直接侵犯了著作权法中赋予创作者的多项核心权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的搬运行为至少侵犯了署名权,剥夺了原作者被认可的自我表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未经许可进行复制和网络传播。并且法律上并未对业余和专业创作进行区别保护,业余只是创作状态,并不是侵权免责的理由。正如我方辩友亲身经历的减肥账号被照搬文案模式甚至口头禅,这就是对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赤裸侵犯。
其次,在平台规则层面,所有主流平台均明文禁止并打击搬运行为,都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内容需获得原作者授权。以我们的亲身经历为例,我们的账号被全盘照搬。按照平台规则,系统举证这种侵权者会被封号,这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昭示着平台鲜明的制止态度。规则的存在与执行本身就是对“默许分享论”最有益的反驳。
最后,从创作伦理与生态健康来看,“搬运”将摧毁创作源头,最终扼杀所谓的“分享文化”,极大地伤害了创作积极性。如果创意被随意干预而无人制止,创作者的劳动价值将被无偿窃取,没有人愿意持续地投入创作。分享的前提是自愿和尊重,而“搬运”的本质是盗取和掠夺。“搬运”也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当搬运者能够更轻松地获取流量,谁还愿意辛苦地去原创?长此以往,我们的网络空间将充斥着盗用和重复信息,真正的优质原创将被淹没。制止搬运保护的不仅仅是某个个体的权益,更是整个创作生态的土壤与未来。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未获许可的“搬运”行为绝不能被“网络创作默许的分享文化”所包容,必须被规则所制止,必须被法律所规制。正因为我们每一个珍视创作价值的网络公民都应抵制这种行为,我方议论结束,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评委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们探讨的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法律看法,而是一个鲜活的文化现象。当一件业余作品在网络海洋中被无数双手传递时,不能只看到金钱的浪花,还要看到承载热爱、参与创新的深层洋流,那就是网络原生且被亿万创作者默许的分享文化。
首先,分享是互联网创作的底层精神。人民的互联网的底层精神是开放、协作与共享。从早期的开源软件、维基百科到今天的魔性鬼畜视频,无不是通过用户自发的复制、改编、传播而诞生的文化现象。基于创作的搬运与二次创作正是这种基因的延续,它体现的是一种文化参与规则。作品一旦进入网络空间,就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公共讨论与再创作的素材,这并非对法律的漠视,而是一种更优先的源于社区的文化喜悦。
其次,分享文化是业余创作者成长的生命线,这种基因已经内化为网络视频的集体默契。业余内容的非商业性翻录往往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精神实质。它不是为了取代原作,而是为了延伸讨论,促进互动。对于绝大多数不以盈利为首要目的的业余创作者而言,作品被看见、被讨论、被传播的价值远大于被严密保护的价值。一个在低站无人问津的原创视频,可能因为被搬运到微博而获得爆炸性关注,从而让原作者破圈。从新闻传播伦理法规构成视角来看,网络业余创作的核心是表达与连接,这种默许的分享是草根创作者获得初始流量、构建影响力的最重要方式。平台算法和推荐机制本身就是对这种分享文化的系统性默许与放大。
最后,我们需要以更辩证的视角看待干预行为。纯粹商业性的盗用当然需要规制,但大多数发生在社区内部的非商业搬运,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具体的内容协同生态。这种生态既尊重原创者的合法权利,又通过传播用户与创作者的互动激发内容的生命力。因此我方认为,业余创作被"搬运"是网络获取的充满生命力的分享文化,它根植于互联网基因与社群共识,在合理使用的框架内实现了创作者、传播者和受众的多赢。我们应以建设性的眼光拥抱它、规范它,而非以侵权意识将其扼杀。
我方坚持以上观点,谢谢大家。
尊敬的评委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们探讨的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法律看法,而是一个鲜活的文化现象。当一件业余作品在网络海洋中被无数双手传递时,不能只看到金钱的浪花,还要看到承载热爱、参与创新的深层洋流,那就是网络原生且被亿万创作者默许的分享文化。
首先,分享是互联网创作的底层精神。人民的互联网的底层精神是开放、协作与共享。从早期的开源软件、维基百科到今天的魔性鬼畜视频,无不是通过用户自发的复制、改编、传播而诞生的文化现象。基于创作的搬运与二次创作正是这种基因的延续,它体现的是一种文化参与规则。作品一旦进入网络空间,就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公共讨论与再创作的素材,这并非对法律的漠视,而是一种更优先的源于社区的文化喜悦。
其次,分享文化是业余创作者成长的生命线,这种基因已经内化为网络视频的集体默契。业余内容的非商业性翻录往往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精神实质。它不是为了取代原作,而是为了延伸讨论,促进互动。对于绝大多数不以盈利为首要目的的业余创作者而言,作品被看见、被讨论、被传播的价值远大于被严密保护的价值。一个在低站无人问津的原创视频,可能因为被搬运到微博而获得爆炸性关注,从而让原作者破圈。从新闻传播伦理法规构成视角来看,网络业余创作的核心是表达与连接,这种默许的分享是草根创作者获得初始流量、构建影响力的最重要方式。平台算法和推荐机制本身就是对这种分享文化的系统性默许与放大。
最后,我们需要以更辩证的视角看待干预行为。纯粹商业性的盗用当然需要规制,但大多数发生在社区内部的非商业搬运,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具体的内容协同生态。这种生态既尊重原创者的合法权利,又通过传播用户与创作者的互动激发内容的生命力。因此我方认为,业余创作被"搬运"是网络获取的充满生命力的分享文化,它根植于互联网基因与社群共识,在合理使用的框架内实现了创作者、传播者和受众的多赢。我们应以建设性的眼光拥抱它、规范它,而非以侵权意识将其扼杀。
我方坚持以上观点,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所谓的默许,究竟是谁在去创作的?默许是单一的平台还是观众?当创作的本人根本没有机会表达意愿的时候,这种默许与文化、制度和时尚都是一种被创作的、话语权的强行掌控。对方辩友又无视漠视许可的法律实践。著作权法的前提是涉及商业利益或核心权利,而业余创作者公开发布作品于开放平台,本身就是对非商业市场的默示许可。就像你在广场唱歌,默认路人可以聆听传播,难道还需要逐一获得社会授权?这种基于网络社群实践的默示许可虽无书面条款,却被几亿网友的行为认证,那作者公开作品的过程,是允许被合理传播的。
我认为对方辩友对侵权行为进行转化性使用——比如说,如果你认为发布的表情包的知识产权,必须因为分享而被定义为侵权的话,那么关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未禁止非商业善意性的分享。立法初衷是平等保护创作与传播,而非将所有传播都框定为侵权。我们所认为的分享默许文化,是网络社群形成并符合公序良俗的实践,同时我方认为它完全不依赖于法律,而是对法律合理使用精神的灵活诠释——难道法律要禁止朋友间转发搞笑段子、民间分享手工作品,造成这种无任何损害的善意分享行为吗?
你说的转发是转发,我们今天探讨论的是搬运行为。搬运行为本身就是在必须获得许可的条件下进行的,这个是不是应该明确?这方面你一直都没有搞清楚,你到底是个什么意思?一直在做转载。我方所认为的转载,就是对非恶意的、非商业化的、未注明来源的恶意盗用。我方看到的是非恶意的带有传播和再创性质的分享行为,这就是网络上默许的一些翻译、搬运以及转载行为。对呀,所以我们讨论的是翻译,然后你一直说的都是善意的。然后,他就是转载,你一直在偷换概念。因为从法律上来说,概念它就是被规定了,它就是一种默示许可的复制传播。对方辩友在辩论时也太死板了,网络分享的本质是非正式的自发交流,而非先授权的正式传播。因为创作者公开发布作品,是默认欢迎非商业性质分享,这是尊重意愿而非强制性传播。如果创作者不愿意被分享,完全可以设置私密发布,这恰恰都证明了,将主动授权与默示许可混淆,是错误的。
请问对方二辩,我刚才强调的默许的是什么?请问如果当一位创作者明确表示禁止搬运时,而你仍然进行搬运,这是否是视而不见?这毕竟是默许,是强制剥夺创作者的权利。首先,我们也并不认可这种未经许可而不干预的行为,但是我们强调的是善意的搬运,也就是交流与共享。那请问对方辩友,你说了善意的搬运,我们今天所讨论的搬运,我们分析的搬运是否属于侵权?法律告诉你什么是侵权,但无法告诉你在什么情况下侵权会被默许,而后者正是网络创作生态蓬勃发展的密码。
那假如如对方辩友所说,网络上面的搬运会对原创者带来高光流量的话,那么给你们分享一个例子:比如说,有人将我们团队创作的精美作品发布在个人账号上,第二天就被广泛传播。
对方辩友一直在偷换概念,因为从法律上来说,转载它就是一种默示许可的复制传播。它能做出侵权事情,对方辩友在辩论时也太死板了。网络分享的本质是非正式的自发交流,而非先授权的正式传播。因为创作者公开发布作品是默认欢迎非商业性质分享,这是尊重意愿而非强制性传播。如果创作者不愿意被分享,完全可以设置私密发布,这恰恰证明了,将主动授权与默示许可混淆,是错误的。
请问对方二辩,我刚才强调的默许的是什么?请问如果当一位创作者明确表示禁止搬运时,而你仍然进行搬运,这是否是强制剥夺创作者的权利?首先,我们也并不认可这种未经许可而不干预的行为,但是我们强调的是善意的搬运,也就是交流与共享。那请问对方辩友,你说了善意的搬运,我们今天所讨论的搬运,我们分析的搬运是否属于侵权?法律告诉你什么是侵权,但无法告诉你在什么情况下侵权会被默许,而后者正是网络创作生态蓬勃发展的密码。
那假如如对方辩友所说,网络上面的搬运会对原创者带来高光流量的话,那么给你们分享一个例子:比如说,有人将我们团队创作的精美作品发布在个人账号上,第二天就被广泛传播。
所谓的默许,究竟是谁在去创作的?默许是单一的平台还是观众?当创作的本人根本没有机会表达意愿的时候,这种默许与文化、制度和时尚都是一种被创作的、话语权的强行掌控。对方辩友又无视漠视许可的法律实践。著作权法的前提是涉及商业利益或核心权利,而业余创作者公开发布作品于开放平台,本身就是对非商业市场的默示许可。就像你在广场唱歌,默认路人可以聆听传播,难道还需要逐一获得社会授权?这种基于网络社群实践的默示许可虽无书面条款,却被几亿网友的行为认证,那作者公开作品的过程,是允许被合理传播的。
我认为对方辩友对侵权行为进行转化性使用——比如说,如果你认为发布的表情包的知识产权,必须因为分享而被定义为侵权的话,那么关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未禁止非商业善意性的分享。立法初衷是平等保护创作与传播,而非将所有传播都框定为侵权。我们所认为的分享默许文化,是网络社群形成并符合公序良俗的实践,同时我方认为它完全不依赖于法律,而是对法律合理使用精神的灵活诠释——难道法律要禁止朋友间转发搞笑段子、民间分享手工作品,造成这种无任何损害的善意分享行为吗?
你说的转发是转发,我们今天探讨论的是搬运行为。搬运行为本身就是在必须获得许可的条件下进行的,这个是不是应该明确?这方面你一直都没有搞清楚,你到底是个什么意思?一直在做转载。我方所认为的转载,就是对非恶意的、非商业化的、未注明来源的恶意盗用。我方看到的是非恶意的带有传播和再创性质的分享行为,这就是网络上默许的一些翻译、搬运以及转载行为。对呀,所以我们讨论的是翻译,然后你一直说的都是善意的。然后,他就是转载,你一直在偷换概念。因为从法律上来说,概念它就是被规定了,它就是一种默示许可的复制传播。对方辩友在辩论时也太死板了,网络分享的本质是非正式的自发交流,而非先授权的正式传播。因为创作者公开发布作品,是默认欢迎非商业性质分享,这是尊重意愿而非强制性传播。如果创作者不愿意被分享,完全可以设置私密发布,这恰恰都证明了,将主动授权与默示许可混淆,是错误的。
请问对方二辩,我刚才强调的默许的是什么?请问如果当一位创作者明确表示禁止搬运时,而你仍然进行搬运,这是否是视而不见?这毕竟是默许,是强制剥夺创作者的权利。首先,我们也并不认可这种未经许可而不干预的行为,但是我们强调的是善意的搬运,也就是交流与共享。那请问对方辩友,你说了善意的搬运,我们今天所讨论的搬运,我们分析的搬运是否属于侵权?法律告诉你什么是侵权,但无法告诉你在什么情况下侵权会被默许,而后者正是网络创作生态蓬勃发展的密码。
那假如如对方辩友所说,网络上面的搬运会对原创者带来高光流量的话,那么给你们分享一个例子:比如说,有人将我们团队创作的精美作品发布在个人账号上,第二天就被广泛传播。
对方辩友一直在偷换概念,因为从法律上来说,转载它就是一种默示许可的复制传播。它能做出侵权事情,对方辩友在辩论时也太死板了。网络分享的本质是非正式的自发交流,而非先授权的正式传播。因为创作者公开发布作品是默认欢迎非商业性质分享,这是尊重意愿而非强制性传播。如果创作者不愿意被分享,完全可以设置私密发布,这恰恰证明了,将主动授权与默示许可混淆,是错误的。
请问对方二辩,我刚才强调的默许的是什么?请问如果当一位创作者明确表示禁止搬运时,而你仍然进行搬运,这是否是强制剥夺创作者的权利?首先,我们也并不认可这种未经许可而不干预的行为,但是我们强调的是善意的搬运,也就是交流与共享。那请问对方辩友,你说了善意的搬运,我们今天所讨论的搬运,我们分析的搬运是否属于侵权?法律告诉你什么是侵权,但无法告诉你在什么情况下侵权会被默许,而后者正是网络创作生态蓬勃发展的密码。
那假如如对方辩友所说,网络上面的搬运会对原创者带来高光流量的话,那么给你们分享一个例子:比如说,有人将我们团队创作的精美作品发布在个人账号上,第二天就被广泛传播。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老师、对方辩友以及各位同学,经过刚才的探讨,我们讨论的不仅是一个网络现象。在这个时代,创作人更应秉持尊重。我方始终坚持,业余创作的搬运并非默许的分享文化,而是必须被制止的侵权行为。
我们在探讨,我们想要一个怎样的网络世界?是一个弱肉强食的丛林,还是一个播下种子就能安心收获的园地?是一个以流量至上为唯一法则的荒原,还是珍视心血与灵感的原创沃土?无论专业与业余,创作都关乎心血与尊严。每一份创作,无论大小,都凝结着作者的时间、思考与情感,理应获得最基本的尊重及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权利。
因此,我方坚决认为,业余创作被搬运绝非可默许的行为,而是必须被制止的侵权。这不仅是保护创作者的基础权利,更是捍卫一种简单的公益——创作者应当成为自己作品的主人。
我们从而让互联网真正成为滋养多元文化的乐土,而不是一个相同热点不断重复的荒原和追逐流量的工具。
尊敬的老师、对方辩友以及各位同学,经过刚才的探讨,我们讨论的不仅是一个网络现象。在这个时代,创作人更应秉持尊重。我方始终坚持,业余创作的搬运并非默许的分享文化,而是必须被制止的侵权行为。
我们在探讨,我们想要一个怎样的网络世界?是一个弱肉强食的丛林,还是一个播下种子就能安心收获的园地?是一个以流量至上为唯一法则的荒原,还是珍视心血与灵感的原创沃土?无论专业与业余,创作都关乎心血与尊严。每一份创作,无论大小,都凝结着作者的时间、思考与情感,理应获得最基本的尊重及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权利。
因此,我方坚决认为,业余创作被搬运绝非可默许的行为,而是必须被制止的侵权。这不仅是保护创作者的基础权利,更是捍卫一种简单的公益——创作者应当成为自己作品的主人。
我们从而让互联网真正成为滋养多元文化的乐土,而不是一个相同热点不断重复的荒原和追逐流量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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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一种获得了百万的流量和很多收益,而原作者这个学生却无人问津,那么你依然认为这几个我学真的文化而有一些意中侵权行为吗?这个依旧是更改,属于故意违反,我方从未认可这种过去的替代主义。
那么你们刚才的说法就有相对应了,你说你们说这种分享、这种搬运是会对人带来好处啊。我们刚才既然也同意了我们的观点,那是不是就是说你们认可搬运行为发展的规范?
我们从不否认干预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因为在实践中规范制定、立法和描述出的现实之间,政策来存在着说法的错点。我们一直没有否认搬运在法律上对侵权的认定,只是在主张在实践中应该十分。
还一种获得了百万的流量和很多收益,而原作者这个学生却无人问津,那么你依然认为这几个我学真的文化而有一些意中侵权行为吗?这个依旧是更改,属于故意违反,我方从未认可这种过去的替代主义。
那么你们刚才的说法就有相对应了,你说你们说这种分享、这种搬运是会对人带来好处啊。我们刚才既然也同意了我们的观点,那是不是就是说你们认可搬运行为发展的规范?
我们从不否认干预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因为在实践中规范制定、立法和描述出的现实之间,政策来存在着说法的错点。我们一直没有否认搬运在法律上对侵权的认定,只是在主张在实践中应该十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所以你们说的“公众地代”就是注重法律,所以所学会替代的“灰色替代”是指尊重法律主体又包容生态合力,并不是违背法律和或者纪律。但在我们所认知中,“推色灰色比代灰色场合,灰色面孔已经是已经出己发育比赛”这句话表述可能存在问题,暂按原文保留核心意思:灰色面孔的出现已成为一种现象。
但是我们所说的灰色地带,是指在网络这个包容各种生态的情况下,以及现实生活中的灰色产业链。
最后面有你的包容也太大了,简直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翻你真的时候,你说的就是最大体致的话,为什么所有的情感法则,还有我刚刚第一论中所说的法律,法律都在进行?
对方辩友误解了网络空间的规则,我们从未说网络是法外之地,而是认为网络权利的实现共识是法律规则的有力补充。作品数字化完成后,产权自然存在,但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但你们享朋友权,爱。
所以你们说的“公众地代”就是注重法律,所以所学会替代的“灰色替代”是指尊重法律主体又包容生态合力,并不是违背法律和或者纪律。但在我们所认知中,“推色灰色比代灰色场合,灰色面孔已经是已经出己发育比赛”这句话表述可能存在问题,暂按原文保留核心意思:灰色面孔的出现已成为一种现象。
但是我们所说的灰色地带,是指在网络这个包容各种生态的情况下,以及现实生活中的灰色产业链。
最后面有你的包容也太大了,简直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翻你真的时候,你说的就是最大体致的话,为什么所有的情感法则,还有我刚刚第一论中所说的法律,法律都在进行?
对方辩友误解了网络空间的规则,我们从未说网络是法外之地,而是认为网络权利的实现共识是法律规则的有力补充。作品数字化完成后,产权自然存在,但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但你们享朋友权,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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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本围绕“业余创作被搬运”的法律与网络文化属性展开讨论,核心涉及对“灰色地带”概念的不同理解。一方认为对方对“包容”的解释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强调法律在规范创作传播中的作用;另一方则澄清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主张网络权利实现共识是法律规则的补充,指出作品数字化后产权依然存在但传播方式已发生变化。双方交锋点集中于法律边界与网络分享文化的关系,以及对“灰色地带”是否等同于违背法律纪律的认知差异。
自由辩论开始。
三常平台处置往往缺乏公开透明的程序,不说明具体违非条款,不提供申诉有效渠道。这种案件操作让公众对言论工具产生恐惧,进而损失承诺,最终导致公共讨论博力预如车聘人全全镇全平台统修禁言案。拥有2400万五资的汽车大围审券,因应转发捐款微博民资权、外事等争议,争议性原的对多平台经议平台经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笼统回定,未说明具体违规条款与申诉程序。这种缺乏透明度的处置引发行业恐慌,说明汽车媒体科技领域的内容,不敢对产品缺点或行业现象直率评论,当专业领域的讨论、争议性讨论都因怕触红线而消失,公共讨论的深度被严重压缩。这到底是履行平台主体责任,还是怕得罪违规主播而压制真相呢?
首先,反方二辩认为平台有依据的处置并不会造成恐慌。平台体是一些具备客观性的大数据技术。举个案例吧,微博的信网算法会自动抓取煽动性词汇,监测人们负面传播指数。2021年该算法基准处置20万家争议言论,结合人工复核后未引起重大误判投诉。此前,某网红发布不当言论遇到未成年人,平台通过大数据监测到该言论在未成年用户群体中传播,及时下架视频处置,依据可追溯可核查,未主观臆断。
首先,反方一辩和二辩一直在说平衡处置会压缩公众空间的讨论,我们要搞清楚公共空间的本质。公共空间的核心价值是保障多数人安全表达,让少数人自由表达,而非侵害他人权益、破坏公序良俗。争议性言论是为讨论存储空间,例如将争议性处置为10分账号后,学术讨论参与度提升40%,这正是讨论未被压制的证明。
再其次,公众讨论中的多元不等于争议性。争议性是允许碰撞,多元是互相尊重的不同观点,不是你们说的争议性具有一些煽动性、吸引眼球的争议。网红的争议性话炒流量是收缩情绪,不是真正的参与。公共讨论处置是波调泡沫,应该听到这些没营养的争议,真正有价值的不同观点才能成为讨论的核心。空间是变丰富了,并不是你们说的变单调的。
回应反方意见,我们是对失控的争议性言论进行处理,这是与公共讨论的基础。我们应当规范言论,仇恨言论不受约束只会迅速蔓延,并压制少数群体、弱势群体的声音。平台履行管理责任,正是通过划定底线,避免讨论走向失控,让不同的立场、不同的观点都能在规则内交流,这才是对多元空间的真正维护。
而在这方面所说的压缩,首先对方辩友,我并没有听清,我刚刚已经说了,新闻传播讲的多元是互相尊重的不同观点。我们之所以要处理这些争议性言论,不是要去除大家的发言,而是因为要清除掉这些带有争议性的言论。争议性不等同于多元,我们允许碰撞,处理掉这些恶性争议性言论,才能让真正的多元让出空间,让平台真正给这些合理的讨论让出空间,让他们讨论出核心。空间是丰富的,并不是你们说的变成单一的。
所以对方辩友,公于表达的前提是基于事实的理性表达,而不是毫无底线的造谣传播。网红言论以争议为幌子,传播虚假信息只会混淆公众认知。当公众偏离事实轨道,成为情绪化的争吵,平台组织这类言论是在剔除公共讨论中的杂音,让讨论回归事实的本质和理性。这恰恰是对健康多元公共讨论空间的维护,而非压缩。
对方辩友,当网红发表挑动性性别对立的言论时,导致大量网友互相谩骂攻击,这种充满戾气的沟通空间是你想要的吗?平台组织这类言论,是为了保护普通用户的理性讨论环境。当我们的争议性言论引发网络暴力,造成部分群体名誉权受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平台对于用户发布内容有合理的审查和管理义务。若网红的争议言论构成大规模侵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平台若及时介入处理,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连带责任,更是对受害人的漠视。处置此类言论,是平台履行法律义务。规避过度的地区也是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关键,它保护的是所有用户的权益,而非限制我们的自由。
我们的观点是,人的自由从不拒绝法律权利的公共利益。比如网红借争议讨论曝光他人隐私进行人身攻击,这类言论本质是侵权行为,而平台对正当表达处置此类言论,是在遏制侵权行为,保障每一位用户的安全发言权。只有当发言者不必担心被攻击被骚扰时,才敢真实表达,公共讨论空间才能健康理性。
对方辩友,今天我们讨论的话题是网红的争议性言论,而你们一直在社会权利、公共利益与我们所说的用户权利之间混淆。当所有的真实信息都能够充分交流,这也是公共利益。你质问我们为什么不让大家倡导。首先,涉及地区法律处分言论与教育公平社会议题讨论是一回事吗?你台网络的监管难道是僵化的步骤?其次,刚刚所说的只能用非理性的方式才能达成自己的利益,有没有考虑到更大的社会中很多人受到困难的表达方式?
对,对方混淆了概念。真实性言论是社会议题的正常辩论,简单清楚,而你们会扩大理性讨论,并把议题改成地下,加剧群体极端化。治理的核心是引导理性辩论,而非制造对立表达的自由对于伤害他人的自由。
自由辩论开始。
三常平台处置往往缺乏公开透明的程序,不说明具体违非条款,不提供申诉有效渠道。这种案件操作让公众对言论工具产生恐惧,进而损失承诺,最终导致公共讨论博力预如车聘人全全镇全平台统修禁言案。拥有2400万五资的汽车大围审券,因应转发捐款微博民资权、外事等争议,争议性原的对多平台经议平台经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笼统回定,未说明具体违规条款与申诉程序。这种缺乏透明度的处置引发行业恐慌,说明汽车媒体科技领域的内容,不敢对产品缺点或行业现象直率评论,当专业领域的讨论、争议性讨论都因怕触红线而消失,公共讨论的深度被严重压缩。这到底是履行平台主体责任,还是怕得罪违规主播而压制真相呢?
首先,反方二辩认为平台有依据的处置并不会造成恐慌。平台体是一些具备客观性的大数据技术。举个案例吧,微博的信网算法会自动抓取煽动性词汇,监测人们负面传播指数。2021年该算法基准处置20万家争议言论,结合人工复核后未引起重大误判投诉。此前,某网红发布不当言论遇到未成年人,平台通过大数据监测到该言论在未成年用户群体中传播,及时下架视频处置,依据可追溯可核查,未主观臆断。
首先,反方一辩和二辩一直在说平衡处置会压缩公众空间的讨论,我们要搞清楚公共空间的本质。公共空间的核心价值是保障多数人安全表达,让少数人自由表达,而非侵害他人权益、破坏公序良俗。争议性言论是为讨论存储空间,例如将争议性处置为10分账号后,学术讨论参与度提升40%,这正是讨论未被压制的证明。
再其次,公众讨论中的多元不等于争议性。争议性是允许碰撞,多元是互相尊重的不同观点,不是你们说的争议性具有一些煽动性、吸引眼球的争议。网红的争议性话炒流量是收缩情绪,不是真正的参与。公共讨论处置是波调泡沫,应该听到这些没营养的争议,真正有价值的不同观点才能成为讨论的核心。空间是变丰富了,并不是你们说的变单调的。
回应反方意见,我们是对失控的争议性言论进行处理,这是与公共讨论的基础。我们应当规范言论,仇恨言论不受约束只会迅速蔓延,并压制少数群体、弱势群体的声音。平台履行管理责任,正是通过划定底线,避免讨论走向失控,让不同的立场、不同的观点都能在规则内交流,这才是对多元空间的真正维护。
而在这方面所说的压缩,首先对方辩友,我并没有听清,我刚刚已经说了,新闻传播讲的多元是互相尊重的不同观点。我们之所以要处理这些争议性言论,不是要去除大家的发言,而是因为要清除掉这些带有争议性的言论。争议性不等同于多元,我们允许碰撞,处理掉这些恶性争议性言论,才能让真正的多元让出空间,让平台真正给这些合理的讨论让出空间,让他们讨论出核心。空间是丰富的,并不是你们说的变成单一的。
所以对方辩友,公于表达的前提是基于事实的理性表达,而不是毫无底线的造谣传播。网红言论以争议为幌子,传播虚假信息只会混淆公众认知。当公众偏离事实轨道,成为情绪化的争吵,平台组织这类言论是在剔除公共讨论中的杂音,让讨论回归事实的本质和理性。这恰恰是对健康多元公共讨论空间的维护,而非压缩。
对方辩友,当网红发表挑动性性别对立的言论时,导致大量网友互相谩骂攻击,这种充满戾气的沟通空间是你想要的吗?平台组织这类言论,是为了保护普通用户的理性讨论环境。当我们的争议性言论引发网络暴力,造成部分群体名誉权受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平台对于用户发布内容有合理的审查和管理义务。若网红的争议言论构成大规模侵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平台若及时介入处理,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连带责任,更是对受害人的漠视。处置此类言论,是平台履行法律义务。规避过度的地区也是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关键,它保护的是所有用户的权益,而非限制我们的自由。
我们的观点是,人的自由从不拒绝法律权利的公共利益。比如网红借争议讨论曝光他人隐私进行人身攻击,这类言论本质是侵权行为,而平台对正当表达处置此类言论,是在遏制侵权行为,保障每一位用户的安全发言权。只有当发言者不必担心被攻击被骚扰时,才敢真实表达,公共讨论空间才能健康理性。
对方辩友,今天我们讨论的话题是网红的争议性言论,而你们一直在社会权利、公共利益与我们所说的用户权利之间混淆。当所有的真实信息都能够充分交流,这也是公共利益。你质问我们为什么不让大家倡导。首先,涉及地区法律处分言论与教育公平社会议题讨论是一回事吗?你台网络的监管难道是僵化的步骤?其次,刚刚所说的只能用非理性的方式才能达成自己的利益,有没有考虑到更大的社会中很多人受到困难的表达方式?
对,对方混淆了概念。真实性言论是社会议题的正常辩论,简单清楚,而你们会扩大理性讨论,并把议题改成地下,加剧群体极端化。治理的核心是引导理性辩论,而非制造对立表达的自由对于伤害他人的自由。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双方围绕平台对争议性言论的处置问题展开多轮交锋,核心围绕以下内容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