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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感谢主席,各位好。开通名义安乐死指以患者自愿请求为前提,根据法律要件评估并完成生命终结操作的一种特定医疗措施。其核心一是患者真实的意思表示,二是病症无法治愈且继续治疗会对患者造成极大的痛苦。因此,推进安乐死合法化最必要的是生命权真正可以实现。
首先,安乐死保障个体对生命自主权的绝对实现。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有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相关研究也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法律在承认人享有生命权利的同时,也承认人享有在特殊情况下处治自己生命的权利。而患者的意愿是什么呢?一项针对中国中末期患者的研究提出,92%的患者表示希望在生命末期对自己的医疗方案进行自主决定,40%以上的患者明确表示在终末期不想接受延长生命的额外治疗。
其次,从社会资源角度来看,当前医疗资源分配存在问题。在中国,癌症治疗的费用高昂,仅需费用就占总体医疗消费的一定比例,其中医院费用占比约为一定数值。国家医保显示,2024年全国医疗保险实施费率为6.3%,但可能存在资源浪费的情况。如果实行安乐死,既能尊重人权,又能解决中末期患者的痛苦,避免因无法获得有效治疗而产生的问题。
然而,有人认为安乐死会导致灰色市场和非法资本买卖,因为目前国内安乐死尚未合法化,很多人为了寻求安乐死而远赴国外,却可能沦为非法资本买卖的对象。但这并不能成为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反而说明我们更需要通过合法途径来规范安乐死的实施,建立健全评价体系,确保其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以保障患者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外,对于一些需要升学等的学生来说,可能会面临学业压力等问题,但这与安乐死的讨论属于不同层面,不应混淆。我们应聚焦于安乐死本身对于生命权、人权以及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重要意义,推动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
主席感谢主席,各位好。开通名义安乐死指以患者自愿请求为前提,根据法律要件评估并完成生命终结操作的一种特定医疗措施。其核心一是患者真实的意思表示,二是病症无法治愈且继续治疗会对患者造成极大的痛苦。因此,推进安乐死合法化最必要的是生命权真正可以实现。
首先,安乐死保障个体对生命自主权的绝对实现。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有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相关研究也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法律在承认人享有生命权利的同时,也承认人享有在特殊情况下处治自己生命的权利。而患者的意愿是什么呢?一项针对中国中末期患者的研究提出,92%的患者表示希望在生命末期对自己的医疗方案进行自主决定,40%以上的患者明确表示在终末期不想接受延长生命的额外治疗。
其次,从社会资源角度来看,当前医疗资源分配存在问题。在中国,癌症治疗的费用高昂,仅需费用就占总体医疗消费的一定比例,其中医院费用占比约为一定数值。国家医保显示,2024年全国医疗保险实施费率为6.3%,但可能存在资源浪费的情况。如果实行安乐死,既能尊重人权,又能解决中末期患者的痛苦,避免因无法获得有效治疗而产生的问题。
然而,有人认为安乐死会导致灰色市场和非法资本买卖,因为目前国内安乐死尚未合法化,很多人为了寻求安乐死而远赴国外,却可能沦为非法资本买卖的对象。但这并不能成为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反而说明我们更需要通过合法途径来规范安乐死的实施,建立健全评价体系,确保其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以保障患者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外,对于一些需要升学等的学生来说,可能会面临学业压力等问题,但这与安乐死的讨论属于不同层面,不应混淆。我们应聚焦于安乐死本身对于生命权、人权以及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重要意义,推动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这种情况下行动。麦克风可以听到,能听到的同学,你们好像有人在论证安乐死合法化,为什么一定是积极安乐死呢?因为我们讲的消极安乐死是不进行治疗,让患者自然死亡,对吧?比如可能拔管等情况,但这对于病人临终的痛苦没有任何减少,是吧?
在医疗界有一种叫做“协助自杀”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会被认定为积极安乐死。对方如何举证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推行一定必须是积极安乐死,而不是协助自杀或者消极安乐死?“协助自杀”和“积极安乐死”的区别在哪里呢?协助自杀是患者自行服药,而积极安乐死是医生将药剂注射到患者体内,加速死亡过程。
我确认到这里,至少你方没有举证积极安乐死的独特性,为何需要在中国立法紧着你的需求性?你知道每年中国这个范畴内的病人大概的范畴是哪些人吗?
我们的范畴在刚论稿里面已经讲过了,第一要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患者真实地表示自己不想继续治疗,不想活了;第二是抑郁症等病症无法治愈,且处于终末期,继续治疗会对患者造成极大痛苦。
这其中可能有多少人呢?你是说全中国有多少人,还是全世界的人数?中国目前我们没有做出一个统计,但是我认为,中国2024年有八百二十万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死亡,你知道其中多少是带着痛苦离世的吗?大概百分之三十左右。你知道当中有多少人是你方所说的重度疼痛吗?我认为大概是30%,其中当中只有30%的人,再往下,你知道当中又有多少人是自愿去安乐死的吗?我们所有实施安乐死的人,一定都必须是自愿安乐死,如果不自愿的话,就不符合条件。那些自愿安乐死的人在其中只占0.04%,不足5%。
我再往下追问一个问题,现状下有很多的镇痛剂如吗啡可以止痛,你知道可以做到百分之多少让大家都不痛吗?
首先我对您方刚刚这个数据提出一些疑问,有些数据不太理解。现在中国是不允许安乐死的,所以您方对于“想要安乐死”的数据是如何获取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数据,就是大家会不会安乐死亡,而在中国能用镇定剂解决的疼痛能达到90%以上。而在这些数据层层剖析之后,对方剩下的人只剩下3600人左右。我哪怕加上一些其他60岁以下的人,大概也就是4000人。那么你方的需求性就是要为这4000人开一个口子,而这个口子很有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后果,对方没有充分论证这一点,谢谢。
在这种情况下行动。麦克风可以听到,能听到的同学,你们好像有人在论证安乐死合法化,为什么一定是积极安乐死呢?因为我们讲的消极安乐死是不进行治疗,让患者自然死亡,对吧?比如可能拔管等情况,但这对于病人临终的痛苦没有任何减少,是吧?
在医疗界有一种叫做“协助自杀”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会被认定为积极安乐死。对方如何举证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推行一定必须是积极安乐死,而不是协助自杀或者消极安乐死?“协助自杀”和“积极安乐死”的区别在哪里呢?协助自杀是患者自行服药,而积极安乐死是医生将药剂注射到患者体内,加速死亡过程。
我确认到这里,至少你方没有举证积极安乐死的独特性,为何需要在中国立法紧着你的需求性?你知道每年中国这个范畴内的病人大概的范畴是哪些人吗?
我们的范畴在刚论稿里面已经讲过了,第一要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患者真实地表示自己不想继续治疗,不想活了;第二是抑郁症等病症无法治愈,且处于终末期,继续治疗会对患者造成极大痛苦。
这其中可能有多少人呢?你是说全中国有多少人,还是全世界的人数?中国目前我们没有做出一个统计,但是我认为,中国2024年有八百二十万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死亡,你知道其中多少是带着痛苦离世的吗?大概百分之三十左右。你知道当中有多少人是你方所说的重度疼痛吗?我认为大概是30%,其中当中只有30%的人,再往下,你知道当中又有多少人是自愿去安乐死的吗?我们所有实施安乐死的人,一定都必须是自愿安乐死,如果不自愿的话,就不符合条件。那些自愿安乐死的人在其中只占0.04%,不足5%。
我再往下追问一个问题,现状下有很多的镇痛剂如吗啡可以止痛,你知道可以做到百分之多少让大家都不痛吗?
首先我对您方刚刚这个数据提出一些疑问,有些数据不太理解。现在中国是不允许安乐死的,所以您方对于“想要安乐死”的数据是如何获取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数据,就是大家会不会安乐死亡,而在中国能用镇定剂解决的疼痛能达到90%以上。而在这些数据层层剖析之后,对方剩下的人只剩下3600人左右。我哪怕加上一些其他60岁以下的人,大概也就是4000人。那么你方的需求性就是要为这4000人开一个口子,而这个口子很有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后果,对方没有充分论证这一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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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反方一辩声音可以听清吗?可以听到,好,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安乐死一直存在争议,其核心原因是涉及无痛苦的死亡技术。现代意义上的积极安乐死,是指为了减轻患有无法治疗的疾病且接近死亡患者的痛苦,经患者同意后,采取无痛苦手段结束其生命的方法。从现有法律层面来看,安乐死尚未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与支持。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既缺乏普遍现实需求,还会引发多重严重的社会与伦理问题,故不应倡导和推广。论证如下:
首先,临终关怀体系的成熟能够满足患者的核心诉求,安乐死缺乏合法化的现实必要性,也存在伦理与法律风险。安宁疗护的医疗性质已经能够有效控制绝大多数晚期疾病的疼痛及相关症状,这意味着患者追求无痛、有尊严、安详离世的合理诉求,完全可以在不违背生命伦理和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推广和完善安宁疗护体系来实现。当一条更安全、更符合伦理,同样能抵达生命终点的路径被国家大力倡导和发展时,我们为何要冒着巨大风险去开辟一条以剥夺生命为手段的歧路?
更值得警惕的是,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异化为对弱势群体的强制。德国、日本及荷兰相关死亡案例的调研报告显示,41%的死亡者是由家属提出合法死亡请求,其中11%的患者情绪清醒且具备自主决策能力,却未被充分询问意愿。比利时的调查也表明,在128名参与过安乐死的案例中,120人承认存在非自愿的情况。这说明在现实背景下,当个体面临经济负担、家庭压力等困境时,自愿选择极易变成被迫行为。那些自觉是家庭负担的患者,可能在内心压力和外部暗示下选择安乐死,这不仅对个体生命权构成威胁,也对社会的生命观导向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从社会伦理角度看,安乐死的扩散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滑坡。若将对抗绝望、寻求救赎的生命态度异化为对死亡的漠视与鼓励,后果不堪设想。数据更直观地证明了这一风险:荷兰七年间安乐死人数暴增151%,2018年较之前增长11.5倍。即便政府号称采取限制措施,政策开放本身就是一种变相鼓励。更关键的是,患者求死的核心根源并非无法缓解的痛苦,而是生命价值被否认。
对方辩友如果希望让处于困境中的人得到解脱,可能更倾向于让他们“休息一下”;而我方认为,这更像是在压力下让生命郁郁而终。当安乐死成为不拖累他人的选项时,生命被随意终结的情况就会加剧。它将不再是维持尊严的工具,反而让放弃生命变得心安理得,对社会的生命观导向极其不利。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当前中国不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这有反方一辩声音可以听清吗?可以听到,好,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安乐死一直存在争议,其核心原因是涉及无痛苦的死亡技术。现代意义上的积极安乐死,是指为了减轻患有无法治疗的疾病且接近死亡患者的痛苦,经患者同意后,采取无痛苦手段结束其生命的方法。从现有法律层面来看,安乐死尚未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与支持。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既缺乏普遍现实需求,还会引发多重严重的社会与伦理问题,故不应倡导和推广。论证如下:
首先,临终关怀体系的成熟能够满足患者的核心诉求,安乐死缺乏合法化的现实必要性,也存在伦理与法律风险。安宁疗护的医疗性质已经能够有效控制绝大多数晚期疾病的疼痛及相关症状,这意味着患者追求无痛、有尊严、安详离世的合理诉求,完全可以在不违背生命伦理和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推广和完善安宁疗护体系来实现。当一条更安全、更符合伦理,同样能抵达生命终点的路径被国家大力倡导和发展时,我们为何要冒着巨大风险去开辟一条以剥夺生命为手段的歧路?
更值得警惕的是,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异化为对弱势群体的强制。德国、日本及荷兰相关死亡案例的调研报告显示,41%的死亡者是由家属提出合法死亡请求,其中11%的患者情绪清醒且具备自主决策能力,却未被充分询问意愿。比利时的调查也表明,在128名参与过安乐死的案例中,120人承认存在非自愿的情况。这说明在现实背景下,当个体面临经济负担、家庭压力等困境时,自愿选择极易变成被迫行为。那些自觉是家庭负担的患者,可能在内心压力和外部暗示下选择安乐死,这不仅对个体生命权构成威胁,也对社会的生命观导向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从社会伦理角度看,安乐死的扩散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滑坡。若将对抗绝望、寻求救赎的生命态度异化为对死亡的漠视与鼓励,后果不堪设想。数据更直观地证明了这一风险:荷兰七年间安乐死人数暴增151%,2018年较之前增长11.5倍。即便政府号称采取限制措施,政策开放本身就是一种变相鼓励。更关键的是,患者求死的核心根源并非无法缓解的痛苦,而是生命价值被否认。
对方辩友如果希望让处于困境中的人得到解脱,可能更倾向于让他们“休息一下”;而我方认为,这更像是在压力下让生命郁郁而终。当安乐死成为不拖累他人的选项时,生命被随意终结的情况就会加剧。它将不再是维持尊严的工具,反而让放弃生命变得心安理得,对社会的生命观导向极其不利。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当前中国不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当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是否具备现实必要性,以及是否会引发严重的社会与伦理问题
你好,我是英学的。第一件事情,你能把那个要求给我留下。这个标题是“积极安乐死应该合法吧?”对对,积极安乐。哦,我忘了,有问题问到我吗?没有关系,你安慰我就是休息的目的。确认今天讨论的人,今天能够因为你今天健康状态不佳,相当于背着一个包袱在走路,现在想要目的就是不一样的,就是把这个包袱卸掉。我的意思是,你刚那个问题,我是说现场的人应该能够……等一下啊,我这两天脑袋有点爆掉了,我这边还在踢一场比赛。
在其他国家法律上,等一下前面提到的“二倍手指时候”,他提到什么镇痛剂百分之九十九十那个数据再给我念一遍。这个镇痛剂是我们查到的数据,在当今医疗情况下,规范化镇痛方案可覆盖90%以上的中重度癌痛患者,结合舒缓疗法、心理支持,越来越多的患者能从剧痛中缓解。
我今天不同意安乐死合法化的条件,唯一就是这个标准太少。可是这些安乐死的申请从来不是随便的,而是针对那些遭受绝症痛苦的人群。其次,为何你是对于那部分人的一个漠视?网站我来处也能够非资源的情况,我国在07年通过了器官捐赠合法化,那在这其中也存在着某些买卖器官的行为,所以按照你这样的逻辑,那器官捐赠的合法化是不是也该通过?我们觉得就算是立法了,也依法说有这些滥用风险,这是个极大的问题。所以个例存在,但是也不能反驳安乐死合法化的提议。哪怕它可能真的存在一些非自愿的情况,难道不能通过那些制度和建设来规定吗?那你们方面上怎么规定完全安全实现了?
我给你举证,我给你举证。在河南某十年报告中显示,安乐死申请中,合规案例达到94.4%,只有4.54%的不合规案例,且都遭到了审查委员会的驳回。科学性审查的制度建设在不断完善中,可以规避那些担忧,对吧?
但是我方也调查发现,根据荷兰的安乐死案例报告,有11%的患者情绪清醒,具备决策能力,并未被侵夺意愿。你这个论据是对于这一部分荷兰人,他们申请安乐死有一个重要的自愿性审查制度,它一定会经过健全的流程。相信大家可以发现的是,关于安乐死制度完善过程中,它就在不断往前发展,你所担心的事情可以通过制度的完善而得到解决。
我站在最后一件事情,你想临终关怀更好,对吧?好好好,卡好卡好卡,卡吗?我的声音卡吗?东西是完了,但是我这边网不好啊。
安慰辽海等你的临终关怀,本来也是一种对生命的放弃,对,本来也是对于生命的放弃。你去同意它,为什么不愿意它成为一个无痛的自杀自己?
你好,我是英学的。第一件事情,你能把那个要求给我留下。这个标题是“积极安乐死应该合法吧?”对对,积极安乐。哦,我忘了,有问题问到我吗?没有关系,你安慰我就是休息的目的。确认今天讨论的人,今天能够因为你今天健康状态不佳,相当于背着一个包袱在走路,现在想要目的就是不一样的,就是把这个包袱卸掉。我的意思是,你刚那个问题,我是说现场的人应该能够……等一下啊,我这两天脑袋有点爆掉了,我这边还在踢一场比赛。
在其他国家法律上,等一下前面提到的“二倍手指时候”,他提到什么镇痛剂百分之九十九十那个数据再给我念一遍。这个镇痛剂是我们查到的数据,在当今医疗情况下,规范化镇痛方案可覆盖90%以上的中重度癌痛患者,结合舒缓疗法、心理支持,越来越多的患者能从剧痛中缓解。
我今天不同意安乐死合法化的条件,唯一就是这个标准太少。可是这些安乐死的申请从来不是随便的,而是针对那些遭受绝症痛苦的人群。其次,为何你是对于那部分人的一个漠视?网站我来处也能够非资源的情况,我国在07年通过了器官捐赠合法化,那在这其中也存在着某些买卖器官的行为,所以按照你这样的逻辑,那器官捐赠的合法化是不是也该通过?我们觉得就算是立法了,也依法说有这些滥用风险,这是个极大的问题。所以个例存在,但是也不能反驳安乐死合法化的提议。哪怕它可能真的存在一些非自愿的情况,难道不能通过那些制度和建设来规定吗?那你们方面上怎么规定完全安全实现了?
我给你举证,我给你举证。在河南某十年报告中显示,安乐死申请中,合规案例达到94.4%,只有4.54%的不合规案例,且都遭到了审查委员会的驳回。科学性审查的制度建设在不断完善中,可以规避那些担忧,对吧?
但是我方也调查发现,根据荷兰的安乐死案例报告,有11%的患者情绪清醒,具备决策能力,并未被侵夺意愿。你这个论据是对于这一部分荷兰人,他们申请安乐死有一个重要的自愿性审查制度,它一定会经过健全的流程。相信大家可以发现的是,关于安乐死制度完善过程中,它就在不断往前发展,你所担心的事情可以通过制度的完善而得到解决。
我站在最后一件事情,你想临终关怀更好,对吧?好好好,卡好卡好卡,卡吗?我的声音卡吗?东西是完了,但是我这边网不好啊。
安慰辽海等你的临终关怀,本来也是一种对生命的放弃,对,本来也是对于生命的放弃。你去同意它,为什么不愿意它成为一个无痛的自杀自己?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全程反方一辩未出现明确回应内容,主要为正方二辩陈述与质询)
归结于外部原因,我觉得这样对自己是更好的。等一下,我开麦说个话。你是不是没有开麦?所以有听到吗?喂,现在有声音,现在有声音。然后我要复习,直接开始了。
谢谢主席。第一件事情,刚刚对方辩友告诉我们说存在规则现象,可是恰恰你会发现,在中国当下的消极安乐死问题中,由于涉及的面非常广,而现行刑法对此的规定当下般认为不够完善。我们想问的是,对于这样一个社会相对固化的地区,个人阶层跨越本身就是艰难的,不是那么容易。这个时候你还让普通人一个劲地往上冲,去“卷”,想另辟蹊径,这其实是不合理的。
另外,另一个社会模型可能更加具有流动性。我们对于这个模型里的劳动者,是不是他们一直“卷”下去,只要市场是好的,只要趋势是向上的,总是能卷出一条路?如果说个人的心态消耗,不管哪种情况,像朋友间的压力、各种工作上的压力,都会导致一个人产生精神内耗。这种精神内耗如果更加严重,他们会不会“躺平”,觉得不管了,只要“卷”就能出头、选到深入?
我们的立场可能是,大部分人可能会在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给家庭带来负担。而这个时候,家里人确实存在,当一个人情绪崩溃时,就会想“做大成功”。这样的话,我们说先过好自己的生活,然后才能更好地维护家庭。既然已经有那么多需要努力的地方,我一个人去承担,而他们都在“卷”,这种参与感会让事情难上加难。
第一,安乐死真的是自己自愿的,还是因为家庭压力?第二,是否存在虚假自愿?第二种情况,我们确实也发现在立法的落实层面上,最后造成的结果不会出现媒体报道的那种本人现实情况的案例,所以这件事情是根本解决不了的。如果可以解决,需要后续问题。
对方辩友一直在说,如果大家只是想要解决所谓“患者”的慢性病人问题本身,第一,我们发现当代民生关怀好像已经可以大部分解决这个事情。第二,我们也恰恰发现,如果要立法,起码要告诉我们这个需求性很高,而且我们发现现在真的需要这些事情的人好像也不是很多,很多地方都已经写满了。
归结于外部原因,我觉得这样对自己是更好的。等一下,我开麦说个话。你是不是没有开麦?所以有听到吗?喂,现在有声音,现在有声音。然后我要复习,直接开始了。
谢谢主席。第一件事情,刚刚对方辩友告诉我们说存在规则现象,可是恰恰你会发现,在中国当下的消极安乐死问题中,由于涉及的面非常广,而现行刑法对此的规定当下般认为不够完善。我们想问的是,对于这样一个社会相对固化的地区,个人阶层跨越本身就是艰难的,不是那么容易。这个时候你还让普通人一个劲地往上冲,去“卷”,想另辟蹊径,这其实是不合理的。
另外,另一个社会模型可能更加具有流动性。我们对于这个模型里的劳动者,是不是他们一直“卷”下去,只要市场是好的,只要趋势是向上的,总是能卷出一条路?如果说个人的心态消耗,不管哪种情况,像朋友间的压力、各种工作上的压力,都会导致一个人产生精神内耗。这种精神内耗如果更加严重,他们会不会“躺平”,觉得不管了,只要“卷”就能出头、选到深入?
我们的立场可能是,大部分人可能会在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给家庭带来负担。而这个时候,家里人确实存在,当一个人情绪崩溃时,就会想“做大成功”。这样的话,我们说先过好自己的生活,然后才能更好地维护家庭。既然已经有那么多需要努力的地方,我一个人去承担,而他们都在“卷”,这种参与感会让事情难上加难。
第一,安乐死真的是自己自愿的,还是因为家庭压力?第二,是否存在虚假自愿?第二种情况,我们确实也发现在立法的落实层面上,最后造成的结果不会出现媒体报道的那种本人现实情况的案例,所以这件事情是根本解决不了的。如果可以解决,需要后续问题。
对方辩友一直在说,如果大家只是想要解决所谓“患者”的慢性病人问题本身,第一,我们发现当代民生关怀好像已经可以大部分解决这个事情。第二,我们也恰恰发现,如果要立法,起码要告诉我们这个需求性很高,而且我们发现现在真的需要这些事情的人好像也不是很多,很多地方都已经写满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然后是正方申论另一辩首发言三分钟。所以各位,首先要定义的部分,因为能够被安乐死的人,从来不是所有人相处就死,所以你今天说安乐死能带来90%的共鸣,就会对镇痛性所安抚。我比较好奇,如果这些疾病能够被治好,有希望,他们为什么会选择安乐死呢?为何不愿好好活着呢?
现在可以发现的是,当前被安乐死的人群,大多是身患绝症、痛苦不堪、无法治愈的人,这才是今天讨论的对象。所以我首先要明确的是事实部分,第二件事情,我最担心的可能是安慰之外,会存在一些非自愿的情况。
关于这个,我想先处理您方二辩提到的那份数据。您方打包处理的那份数据,本身是一个世纪初期的研究,当时安乐死法律可能刚刚立法,制度完善还不够。但与线上最新数据和比利时对比,其几十年的实践分析结论都不支持您方观点,即可能存在非自愿的情况。
我方再给您补充另一份举证: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流动中心,有指出在比利时合法化的20年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反对者所担心的大量非自愿安乐死案例。所以你可以发现,随着安乐死制度和相关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那些非自愿的情况在制度完善过程中不断减少,因此您对非自愿情况的担忧是不必要的。
往下,首先你要先看他到底有没有需求。我大概要告诉你的是,对于那些真的身患绝症的患者们,他们有很大的需求且在意愿。有92%的患者表示希望在自己的生命末期对医疗方案进行自主决定,这意味着,大多数延长治疗都是在未考虑患者自身意愿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中后期的癌症患者,接近70%明确表示不需要接受那些依赖呼吸机等基本延长治疗的措施。针对他们的需求,你要不要考虑?
我认为,因为今天要讨论的安乐死的人群,你要看他们真正的需求是什么。从来不是对方会讲的,光要给到临终关怀这些安慰就可以解决的。本质上,临终关怀和安乐死也是一种自主放弃生命权的选择,而这件事情本质上还是会让他们感到痛苦。如果你方同意对于那部分人进行自主放弃生命的权利,那为什么不能让他们选择一个能够无痛离开的方式呢?
所以往下我要给你举几个例子。今天我们讨论的都是希望病人能有一个更好的方式离开这个世界,你要站在他们的角度替他们考虑。在小红书上有一个博友分享,他的癌症晚期弟子,多器官衰竭,痛苦不堪,无法行动。他说,他发现自己的身体状况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治疗,每到晚上,他都难以忍受当下的精神和身体痛苦。就像你考研时的那种氛围,肯定有自己的成分,也有社会的成分在吗?那这样的话……
然后是正方申论另一辩首发言三分钟。所以各位,首先要定义的部分,因为能够被安乐死的人,从来不是所有人相处就死,所以你今天说安乐死能带来90%的共鸣,就会对镇痛性所安抚。我比较好奇,如果这些疾病能够被治好,有希望,他们为什么会选择安乐死呢?为何不愿好好活着呢?
现在可以发现的是,当前被安乐死的人群,大多是身患绝症、痛苦不堪、无法治愈的人,这才是今天讨论的对象。所以我首先要明确的是事实部分,第二件事情,我最担心的可能是安慰之外,会存在一些非自愿的情况。
关于这个,我想先处理您方二辩提到的那份数据。您方打包处理的那份数据,本身是一个世纪初期的研究,当时安乐死法律可能刚刚立法,制度完善还不够。但与线上最新数据和比利时对比,其几十年的实践分析结论都不支持您方观点,即可能存在非自愿的情况。
我方再给您补充另一份举证: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流动中心,有指出在比利时合法化的20年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反对者所担心的大量非自愿安乐死案例。所以你可以发现,随着安乐死制度和相关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那些非自愿的情况在制度完善过程中不断减少,因此您对非自愿情况的担忧是不必要的。
往下,首先你要先看他到底有没有需求。我大概要告诉你的是,对于那些真的身患绝症的患者们,他们有很大的需求且在意愿。有92%的患者表示希望在自己的生命末期对医疗方案进行自主决定,这意味着,大多数延长治疗都是在未考虑患者自身意愿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中后期的癌症患者,接近70%明确表示不需要接受那些依赖呼吸机等基本延长治疗的措施。针对他们的需求,你要不要考虑?
我认为,因为今天要讨论的安乐死的人群,你要看他们真正的需求是什么。从来不是对方会讲的,光要给到临终关怀这些安慰就可以解决的。本质上,临终关怀和安乐死也是一种自主放弃生命权的选择,而这件事情本质上还是会让他们感到痛苦。如果你方同意对于那部分人进行自主放弃生命的权利,那为什么不能让他们选择一个能够无痛离开的方式呢?
所以往下我要给你举几个例子。今天我们讨论的都是希望病人能有一个更好的方式离开这个世界,你要站在他们的角度替他们考虑。在小红书上有一个博友分享,他的癌症晚期弟子,多器官衰竭,痛苦不堪,无法行动。他说,他发现自己的身体状况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治疗,每到晚上,他都难以忍受当下的精神和身体痛苦。就像你考研时的那种氛围,肯定有自己的成分,也有社会的成分在吗?那这样的话……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能听到,老师。要不你稍微调一下你的麦,刚刚有时候声音还挺足,感觉像是从很远的地方传来。如果等会儿我听不清,我再跟你说,现在应该OK。
一个情况,宪法和法律应该是统一的。可是我们一下发现,比如说中国的法律,现在目前为止,大家就会觉得“毕迦德”(注:推测为特定病理或法律术语)只是一种故意杀人罪。所以你要违背中国的法律去安排一个“法”,你就没有办法让中国现状去接受。如果这法律与宪法冲突了,要是自学的话,我们再进一步探讨。
在中国“戏剧病”(注:推测为特定病理或术语)的研究领域,大家目前90%的研究成果和案例是怎么说的?我想,自己的生命和健康,我有选择治疗方案的权利。我想放弃生命,我不想再继续那种治疗了。这个时候,他的医院不打算接收那种喝了农药的人,他最后会后悔在那个地方。所以,当不尊重他的意愿时,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我好奇的问题是,在“自过于取政”(注:推测为表述偏差)方面,中国的生命权是高于一切的,所以他们当然不可以。现在中国生命权高于一切,那可能纯粹的规定是可以的,这个需要修改相关文件。所以如果要改的话,那这个修改结果起码从目前的国情推算不出来。
我前面说那些数据,似乎和法律是冲突的。就是现在中国对于“B加”(注:推测为特定病理或法律术语)的相关说法,所以如果你不能理解我前面说的那些数据,我不是这个意思,我也不知道现在该怎么说。所以这不可以,我都已经了解过相关情况了。
接着问他,我们觉得“临方法安疗法”(注:推测为临终关怀或安乐死相关疗法)就可以了。还很贵呢,覆盖率可能更低。不好意思,你除了……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比如荷兰,之前有几十万的费用,好像是30万到70万吧。我之前从别的国家来这里,在荷兰,很多国家的费用根本就是五百到一千三(欧元/美元等,具体单位不明),根本就有这个情况。
接着回答我中国的存活率有多少?可是我们目前为什么要讨论安乐死?如果现在有临终关怀,现在民众关怀也很多,我看数据不到3%。什么叫不到3%?你是指选择的人不到3%,还是覆盖率只有不到3%?(后面内容存在表述混乱,推测为:)“省半都跟只有人家的所作所才,所以是前痛苦的绝症患者。俄罗斯去临终关怀医院,你可以选择自己进入临终关怀医院,不是说要在医院里面去那个科,我没有懂为什么要这样做?”(注:原文后半部分语义模糊,已尽力根据上下文推测整理)
能听到,老师。要不你稍微调一下你的麦,刚刚有时候声音还挺足,感觉像是从很远的地方传来。如果等会儿我听不清,我再跟你说,现在应该OK。
一个情况,宪法和法律应该是统一的。可是我们一下发现,比如说中国的法律,现在目前为止,大家就会觉得“毕迦德”(注:推测为特定病理或法律术语)只是一种故意杀人罪。所以你要违背中国的法律去安排一个“法”,你就没有办法让中国现状去接受。如果这法律与宪法冲突了,要是自学的话,我们再进一步探讨。
在中国“戏剧病”(注:推测为特定病理或术语)的研究领域,大家目前90%的研究成果和案例是怎么说的?我想,自己的生命和健康,我有选择治疗方案的权利。我想放弃生命,我不想再继续那种治疗了。这个时候,他的医院不打算接收那种喝了农药的人,他最后会后悔在那个地方。所以,当不尊重他的意愿时,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我好奇的问题是,在“自过于取政”(注:推测为表述偏差)方面,中国的生命权是高于一切的,所以他们当然不可以。现在中国生命权高于一切,那可能纯粹的规定是可以的,这个需要修改相关文件。所以如果要改的话,那这个修改结果起码从目前的国情推算不出来。
我前面说那些数据,似乎和法律是冲突的。就是现在中国对于“B加”(注:推测为特定病理或法律术语)的相关说法,所以如果你不能理解我前面说的那些数据,我不是这个意思,我也不知道现在该怎么说。所以这不可以,我都已经了解过相关情况了。
接着问他,我们觉得“临方法安疗法”(注:推测为临终关怀或安乐死相关疗法)就可以了。还很贵呢,覆盖率可能更低。不好意思,你除了……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比如荷兰,之前有几十万的费用,好像是30万到70万吧。我之前从别的国家来这里,在荷兰,很多国家的费用根本就是五百到一千三(欧元/美元等,具体单位不明),根本就有这个情况。
接着回答我中国的存活率有多少?可是我们目前为什么要讨论安乐死?如果现在有临终关怀,现在民众关怀也很多,我看数据不到3%。什么叫不到3%?你是指选择的人不到3%,还是覆盖率只有不到3%?(后面内容存在表述混乱,推测为:)“省半都跟只有人家的所作所才,所以是前痛苦的绝症患者。俄罗斯去临终关怀医院,你可以选择自己进入临终关怀医院,不是说要在医院里面去那个科,我没有懂为什么要这样做?”(注:原文后半部分语义模糊,已尽力根据上下文推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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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原始文本存在大量术语模糊、表述混乱问题,部分逻辑推导为基于上下文的合理推测)
然后反方执行正方。我可以以下发言同学,但是你还是没有论证为什么得是积极安乐死而不能是自杀呢?
可以啊,为什么不行?你需要论证为什么只有积极安乐死是好的,我接下来就往这里论证。所以在积极安乐死方面,因为是医生注入,而在这个情况下会有更多灰色地带出现在比利时:80岁以上的患者,有一半不经本人同意就被安乐死,其中2/3并没有患上抑郁症。你怎么保证你的制度可以落地?本身的这个数据,对方提及的是合规率在99%,甚至20年的宏观研究里面,根本没有地方写一些非自愿安乐死的真实性问题。《英国医学伦理杂志》曾指出,医生可以在不通知患者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实施安乐死。我再追问一遍,你怎么保证制度落地?
那我明白了,这应该是九几年的数据,七年拿这个数据,刚我也讲过了,在更新的时间里面,反方数据占多。第二部分是,如果正方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自愿的话,那不会立马出现问题。我们这个数据也不是一九几几年的,也是2015年的。
就说往下再往下,在比利时,我觉得在其语境或者其想法里面,大部分社会精神内耗都是各种社会问题衍生出来的问题,所以是不是想说接纳安乐死以后能更好解决社会问题?然后我们进行结合,最后不造成什么问题。哎,对,所以说我们恰恰是在举证,现在在你方看来只有重度疼痛的患者才可以接受安乐死,对不对?我方的标准有两条:一是自愿,二是不可治愈的绝症,这么简单。
有哪些绝症?中末期癌症就是最简单的例子,比如胰腺癌,胰腺癌中晚期,这些都是不可治愈的。加拿大一开始也是这样定的,只能是重度疼痛的癌症,但是你看怎么着,有一个是中度癌症加严重抑郁症的人,这个时候他的痛苦也很难忍受,你怎么确定要不要允许?刚才对方提到的这个例子,加拿大也是这样想的,但是恰恰是在舆论与实践当中,每个人都觉得自己好像触及到了这个标准,最后加拿大放宽了,而到2027年的预案当中,仅仅是精神病患者也可以被允许。换言之,当我们制定标准的时候,死亡越来越随意,这是制度上以及实践上都解决不了的地方。
我再往下走,这时当医护人员可以或者是心理暗示患者自杀的时候,该如何解释?而在现实中,举个例子,或者某些国家的统计数据,一个国家的自杀率随着时间变化之后,那些人会被动倾向自杀,可中国就从来都没有这样的情况。中国从来没有安乐死,所以说我们用什么先例来论断?这恰恰才是我方坚定的地方:没有安乐死,你让我们怎么认同,谢谢。
然后反方执行正方。我可以以下发言同学,但是你还是没有论证为什么得是积极安乐死而不能是自杀呢?
可以啊,为什么不行?你需要论证为什么只有积极安乐死是好的,我接下来就往这里论证。所以在积极安乐死方面,因为是医生注入,而在这个情况下会有更多灰色地带出现在比利时:80岁以上的患者,有一半不经本人同意就被安乐死,其中2/3并没有患上抑郁症。你怎么保证你的制度可以落地?本身的这个数据,对方提及的是合规率在99%,甚至20年的宏观研究里面,根本没有地方写一些非自愿安乐死的真实性问题。《英国医学伦理杂志》曾指出,医生可以在不通知患者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实施安乐死。我再追问一遍,你怎么保证制度落地?
那我明白了,这应该是九几年的数据,七年拿这个数据,刚我也讲过了,在更新的时间里面,反方数据占多。第二部分是,如果正方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自愿的话,那不会立马出现问题。我们这个数据也不是一九几几年的,也是2015年的。
就说往下再往下,在比利时,我觉得在其语境或者其想法里面,大部分社会精神内耗都是各种社会问题衍生出来的问题,所以是不是想说接纳安乐死以后能更好解决社会问题?然后我们进行结合,最后不造成什么问题。哎,对,所以说我们恰恰是在举证,现在在你方看来只有重度疼痛的患者才可以接受安乐死,对不对?我方的标准有两条:一是自愿,二是不可治愈的绝症,这么简单。
有哪些绝症?中末期癌症就是最简单的例子,比如胰腺癌,胰腺癌中晚期,这些都是不可治愈的。加拿大一开始也是这样定的,只能是重度疼痛的癌症,但是你看怎么着,有一个是中度癌症加严重抑郁症的人,这个时候他的痛苦也很难忍受,你怎么确定要不要允许?刚才对方提到的这个例子,加拿大也是这样想的,但是恰恰是在舆论与实践当中,每个人都觉得自己好像触及到了这个标准,最后加拿大放宽了,而到2027年的预案当中,仅仅是精神病患者也可以被允许。换言之,当我们制定标准的时候,死亡越来越随意,这是制度上以及实践上都解决不了的地方。
我再往下走,这时当医护人员可以或者是心理暗示患者自杀的时候,该如何解释?而在现实中,举个例子,或者某些国家的统计数据,一个国家的自杀率随着时间变化之后,那些人会被动倾向自杀,可中国就从来都没有这样的情况。中国从来没有安乐死,所以说我们用什么先例来论断?这恰恰才是我方坚定的地方:没有安乐死,你让我们怎么认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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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流程中⊣符号省略,通过“反驳”“质疑”等表述体现攻防关系)
反方 · 中场小结
首先,我想指出当下法理与该事件存在关联,即当前的讨论中存在定义问题。比如“精神内耗”,其成因具有复杂性,源于“想做但做不到”与“自身能力有限”之间的冲突。
假设一个普通人想在北京买房,月收入仅三五千,即便不吃不喝也需40年才能实现。对他而言,这在实质上是不可能接受的。即便他每月节省500元,对解决精神内耗也毫无帮助。因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他根本无法达到那个收入水平,而非努力程度不足。
需要明确的是,不可能让所有人的精神内耗都得到解决。尤其是当人们普遍抱有过高预期时,若人人都想成为亿万富翁,却又都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下内耗问题必然存在,不可能所有人都能解决。
如果鞭策自己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可能性,那么需要区分这种提升的幅度:是从1%提升到60%,还是从1%提升到10%,无论幅度大小,都是一种进步。但现实是,很多人根本无法达到目标所要求的可能性,比如无法实现月入1万,这才是问题的核心。
反方 · 中场小结
首先,我想指出当下法理与该事件存在关联,即当前的讨论中存在定义问题。比如“精神内耗”,其成因具有复杂性,源于“想做但做不到”与“自身能力有限”之间的冲突。
假设一个普通人想在北京买房,月收入仅三五千,即便不吃不喝也需40年才能实现。对他而言,这在实质上是不可能接受的。即便他每月节省500元,对解决精神内耗也毫无帮助。因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他根本无法达到那个收入水平,而非努力程度不足。
需要明确的是,不可能让所有人的精神内耗都得到解决。尤其是当人们普遍抱有过高预期时,若人人都想成为亿万富翁,却又都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下内耗问题必然存在,不可能所有人都能解决。
如果鞭策自己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可能性,那么需要区分这种提升的幅度:是从1%提升到60%,还是从1%提升到10%,无论幅度大小,都是一种进步。但现实是,很多人根本无法达到目标所要求的可能性,比如无法实现月入1万,这才是问题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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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是正方的中长小节,时长3分钟。能听到。上来第一句话,你对于法理学的理解是错的。没关系,我觉得很有意思,没事。我说“没事”是什么东西资料?就是所有的文件整理起来,所以有界面出来之后,它会在各个地方循环往复打,所以就导致赛前有很多场比赛,很多支队伍都在打。然后你比如说我们今天打,对吧?我们可能会搜集,比如说你最早可能会做一个文档,对不对?然后这个文档,加上所谓的资料,了解吗?不断扩大的一个。
刚刚可能那个时间大概走了一分钟,有印象吗?刚刚大家。没关系,反正你也有准备,就按照你准备的时间来好了。就这样,然后我就重来一遍。那好的,重来。对,好的。没有。然后第二点。但我觉得今天那号越来越是路网上完很远或者是自己完全的完善。我感觉有转有欲望了,比如说,今天我要不要去做这样一件事情啊?比如说今天有那么一个会,然后我要不要去?我去了可以知道我可以怎么怎么样,有些好处;我不去呢,又知道有什么好处。然后两边都有利好也有问题,我在这边纠结,这个纠结算不算……对,应该也不算吧。包括像更多朋友的交往之间,会发生这种小的内耗,对吧?所以就是对呀。如果那边更多的是欲望的话,那这边小的细分领域就是一些当下的,对还未闭合的,这个很简短。然后我大概知道这个事情了。
然后是正方的中长小节,时长3分钟。能听到。上来第一句话,你对于法理学的理解是错的。没关系,我觉得很有意思,没事。我说“没事”是什么东西资料?就是所有的文件整理起来,所以有界面出来之后,它会在各个地方循环往复打,所以就导致赛前有很多场比赛,很多支队伍都在打。然后你比如说我们今天打,对吧?我们可能会搜集,比如说你最早可能会做一个文档,对不对?然后这个文档,加上所谓的资料,了解吗?不断扩大的一个。
刚刚可能那个时间大概走了一分钟,有印象吗?刚刚大家。没关系,反正你也有准备,就按照你准备的时间来好了。就这样,然后我就重来一遍。那好的,重来。对,好的。没有。然后第二点。但我觉得今天那号越来越是路网上完很远或者是自己完全的完善。我感觉有转有欲望了,比如说,今天我要不要去做这样一件事情啊?比如说今天有那么一个会,然后我要不要去?我去了可以知道我可以怎么怎么样,有些好处;我不去呢,又知道有什么好处。然后两边都有利好也有问题,我在这边纠结,这个纠结算不算……对,应该也不算吧。包括像更多朋友的交往之间,会发生这种小的内耗,对吧?所以就是对呀。如果那边更多的是欲望的话,那这边小的细分领域就是一些当下的,对还未闭合的,这个很简短。然后我大概知道这个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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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下面一个环节是层次PK,两边各自一分钟。
反方先开始。首先在法理上,中国的宪法,它的价值排序是生命至上。换而言之,当你选择把安乐死自由至上的时候,中国宪法的成本变动很大。这一部分的成本,你要考虑,这是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我们聊医助自杀,不是说我们要选择医助自杀,我们的态度是不能让他们死。我们聊医助自杀是给你们增加论证义务:为什么医助自杀是让患者自己选择,它百分之百是自愿的,而在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是医生执行,可能存在非自愿的风险。如果对方想要解决这方面的弊端,你一定要告诉我为什么我一定要去选择积极安乐死,而不是协助自杀,这是第二部分论证义务。
第三部分,你们聊资源的问题,说当代的安乐医护覆盖率不足3%,但是我想请问一下,当下安乐死本身的需求是多少?只有4000人啊,按他3%的覆盖率,中国有那么多人需要覆盖吗?当然能覆盖到,换而言之,大概是正方可以在线的状况下,而反方在电头上可以更好地解决问题。
5人头真的很无聊。四年4000,两年三十千,更何况随着老龄化,会有越来越多患癌症的人群,这个数字是指数上升的。
那我们现在来看一看,如果不合法会带来哪些弊端。第一层是在当下,这些人如果不被禁止安乐死,他们会选择去国外找灰色渠道。可是在这样的非法灰色渠道里面存在大量贩卖器官的情况。所以,你方对于安乐死合法化带来的这些用患者的器官进行非法交易,甚至卷入到非法器官买卖里面,如何保护患者而更重要的是,种发现在荷兰等主十的国家里面,通过合法化的注册后就可以明确地提到,对那些不合法的情况,不光能减少,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是在安乐死这个领域,我其实觉得现在是由患者自己决定之后,他的家属会觉得纠结,都是一种纠结,你懂吗?
首先你要向我举证,国际上还有其他国家的安乐死人数有多少,覆盖的情况如何,然后我来跟你聊自主选择。一直跟我说92%的人希望自主选定自己怎么结束生命,但是自主选择的前提是我们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然后我们要保障我们的生命权。如果法律允许了,我们可以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那不就相当于告诉你,你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吗?那不就和我们的法律保护生命的核心背离了。
其次,我们不应该认为生命是我自己的,我想放弃就放弃。但是我们发现加拿大有一个安乐死的案例,仅仅是因为儿子有糖尿病,他就想申请安乐死了,然后他的母亲提出质疑:为什么他可以申请安乐死?他觉得他的儿子没有任何符合安乐死的条件,但他依旧去申请了。虽然那可能有不同阶段的内耗,比如事前的纠结要不要选,我觉得这个部分,不管是选择要还是不要,都是纠结的时候。另外一个就是选完以后的事后阶段,事后阶段会带来什么?如果没有法律保护生命,大家会出去进行一些不合法的买卖或自杀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立法来打击这些乱象,比如器官买卖行为,立法会进行大量的规范,避免造成恶劣影响。所以,当国家开始立法的时候,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会多次出击,对非法买卖安乐死相关行为加刑罚,中国从过去的器官非法买卖大国变成了合法器官捐献建设的大国。那你可以发现,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有效打击这些灰色的不良案例,这样可以吗?
你还是没有向我方举证说我国对安乐死的人数有多大,覆盖的人数有多大。然后我来跟你聊灰色产业的问题,就算我方安乐死合法化了,那你们告诉我,这能杜绝我方这些安乐死相关的问题吗?而我方恰恰发现在加拿大,安乐死法案通过之后,每年有近上万人接受安乐死,占总死亡人数的7.4%。跟前一年相比,2023年的死亡人数增加了55.8%,延续了合法化以来快速的上升趋势。那我再放到我国来说,不也是一样的吗?借鉴它的上升模式的话,我国人口基数更大,那你方是不是要论证一下我国为什么不会呈现这样的上升趋势?
我并没有说两个方案哪个更有利,其实我第一部分关于问题并没有讨论,我完全不存在可以法讨论哪个更有利一些。就是这样吧。
另外一个问题是死亡的负担。目前认为没有。如果在某些情况下,患者自己不想再继续治疗,但有很多人愿意,但会进行一个很大的灰色产业,这是一般的情况。但是立法对这些想法有约束,但我知道你前面也提到了,这个负担很大,那你知道吗?如果你不允许安乐死,他们将去医院的治疗上花费很多的钱。中国60%的家庭,他们将医生的医疗费用60%以上用于患者生命最后28天的治疗当中。什么意思呢?比如癌症患者,在生命最后阶段靠呼吸机等救命手段花了很多钱,最后可能只活了几十天。在这种经济负担之下,你对那些过度医疗该怎么解决?如果说安乐死的合法化之后,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你怎么办?那就完了,那他不会增加其他问题吗?我觉得这个关于内耗的问题,我前面也提到了。
然后下面一个环节是层次PK,两边各自一分钟。
反方先开始。首先在法理上,中国的宪法,它的价值排序是生命至上。换而言之,当你选择把安乐死自由至上的时候,中国宪法的成本变动很大。这一部分的成本,你要考虑,这是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我们聊医助自杀,不是说我们要选择医助自杀,我们的态度是不能让他们死。我们聊医助自杀是给你们增加论证义务:为什么医助自杀是让患者自己选择,它百分之百是自愿的,而在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是医生执行,可能存在非自愿的风险。如果对方想要解决这方面的弊端,你一定要告诉我为什么我一定要去选择积极安乐死,而不是协助自杀,这是第二部分论证义务。
第三部分,你们聊资源的问题,说当代的安乐医护覆盖率不足3%,但是我想请问一下,当下安乐死本身的需求是多少?只有4000人啊,按他3%的覆盖率,中国有那么多人需要覆盖吗?当然能覆盖到,换而言之,大概是正方可以在线的状况下,而反方在电头上可以更好地解决问题。
5人头真的很无聊。四年4000,两年三十千,更何况随着老龄化,会有越来越多患癌症的人群,这个数字是指数上升的。
那我们现在来看一看,如果不合法会带来哪些弊端。第一层是在当下,这些人如果不被禁止安乐死,他们会选择去国外找灰色渠道。可是在这样的非法灰色渠道里面存在大量贩卖器官的情况。所以,你方对于安乐死合法化带来的这些用患者的器官进行非法交易,甚至卷入到非法器官买卖里面,如何保护患者而更重要的是,种发现在荷兰等主十的国家里面,通过合法化的注册后就可以明确地提到,对那些不合法的情况,不光能减少,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是在安乐死这个领域,我其实觉得现在是由患者自己决定之后,他的家属会觉得纠结,都是一种纠结,你懂吗?
首先你要向我举证,国际上还有其他国家的安乐死人数有多少,覆盖的情况如何,然后我来跟你聊自主选择。一直跟我说92%的人希望自主选定自己怎么结束生命,但是自主选择的前提是我们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然后我们要保障我们的生命权。如果法律允许了,我们可以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那不就相当于告诉你,你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吗?那不就和我们的法律保护生命的核心背离了。
其次,我们不应该认为生命是我自己的,我想放弃就放弃。但是我们发现加拿大有一个安乐死的案例,仅仅是因为儿子有糖尿病,他就想申请安乐死了,然后他的母亲提出质疑:为什么他可以申请安乐死?他觉得他的儿子没有任何符合安乐死的条件,但他依旧去申请了。虽然那可能有不同阶段的内耗,比如事前的纠结要不要选,我觉得这个部分,不管是选择要还是不要,都是纠结的时候。另外一个就是选完以后的事后阶段,事后阶段会带来什么?如果没有法律保护生命,大家会出去进行一些不合法的买卖或自杀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立法来打击这些乱象,比如器官买卖行为,立法会进行大量的规范,避免造成恶劣影响。所以,当国家开始立法的时候,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会多次出击,对非法买卖安乐死相关行为加刑罚,中国从过去的器官非法买卖大国变成了合法器官捐献建设的大国。那你可以发现,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有效打击这些灰色的不良案例,这样可以吗?
你还是没有向我方举证说我国对安乐死的人数有多大,覆盖的人数有多大。然后我来跟你聊灰色产业的问题,就算我方安乐死合法化了,那你们告诉我,这能杜绝我方这些安乐死相关的问题吗?而我方恰恰发现在加拿大,安乐死法案通过之后,每年有近上万人接受安乐死,占总死亡人数的7.4%。跟前一年相比,2023年的死亡人数增加了55.8%,延续了合法化以来快速的上升趋势。那我再放到我国来说,不也是一样的吗?借鉴它的上升模式的话,我国人口基数更大,那你方是不是要论证一下我国为什么不会呈现这样的上升趋势?
我并没有说两个方案哪个更有利,其实我第一部分关于问题并没有讨论,我完全不存在可以法讨论哪个更有利一些。就是这样吧。
另外一个问题是死亡的负担。目前认为没有。如果在某些情况下,患者自己不想再继续治疗,但有很多人愿意,但会进行一个很大的灰色产业,这是一般的情况。但是立法对这些想法有约束,但我知道你前面也提到了,这个负担很大,那你知道吗?如果你不允许安乐死,他们将去医院的治疗上花费很多的钱。中国60%的家庭,他们将医生的医疗费用60%以上用于患者生命最后28天的治疗当中。什么意思呢?比如癌症患者,在生命最后阶段靠呼吸机等救命手段花了很多钱,最后可能只活了几十天。在这种经济负担之下,你对那些过度医疗该怎么解决?如果说安乐死的合法化之后,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你怎么办?那就完了,那他不会增加其他问题吗?我觉得这个关于内耗的问题,我前面也提到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是反方的总结陈词。我们3分半应该还有一轮,是四轮是吗?好的。接下来应该是反方先开始。我们之前已经进行了三轮,对方最后告诉我们英国和德国的死亡旅游人数有上升。
第一部分,关于中国的事情。第二部分,你方将器官买卖与安乐死进行行政逻辑类比不合理。因为器官买卖本身就违背中国“生命至上”的法理原则,而安乐死的出现将导致自由凌驾于生命之上,这是对中国宪法价值取向的变动,这种法律变动需要你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部分,对方提到人口问题,称一年4000例,第二年5000例。但我们的关怀医院服务质量一年比一年好,在解决安乐死问题的效力上,我们能做得比你方更好。
第四部分,恰恰是你方从头到尾完全没有举证积极安乐死的含义。你方顶多是在举证“自愿”的积极安乐死,似乎只要志愿者愿意就可以。但无论是国际共识还是医疗实践,都将积极安乐死与医生协助自杀明确区分。你方充其量是在讨论医生协助自杀,这似乎能缓解部分民意,但“积极安乐死”与“医生协助自杀”的区别恰恰带来了更大的灰色地带和弊害。你方强调的医生协助自杀,到最后却向各位提示其与积极安乐死的区别会导致大量灰色操作。可是,你方认为“患者主动要求医生帮忙打针”与“医生协助自杀”不都是以自愿为基础吗?如果患者在中期失去行动能力,由医生协助结束生命,这有什么问题吗?你方似乎无法解释这一点。
接下来,我们来看数据:瑞士最大的商业安乐死公司数据显示,中国选择安乐死的人数呈上升趋势,这一点你们是否知晓?第三,对方认为安乐死会造成医疗资源浪费。但在中国,目前不允许安乐死,若不尊重生命权而放弃治疗,会导致许多患者被迫接受过度治疗,反而挤占了有限的医疗资源。很多医院因床位紧张而无法接收新患者。更进一步说,安乐死的法律缺失会造成医疗资源的错配,将有限的资源浪费在本可避免的痛苦治疗上,这对患者和社会都是利好吗?如果引入主观意愿的评估标准,我认为这更符合实际情况。
下面是反方的总结陈词。我们3分半应该还有一轮,是四轮是吗?好的。接下来应该是反方先开始。我们之前已经进行了三轮,对方最后告诉我们英国和德国的死亡旅游人数有上升。
第一部分,关于中国的事情。第二部分,你方将器官买卖与安乐死进行行政逻辑类比不合理。因为器官买卖本身就违背中国“生命至上”的法理原则,而安乐死的出现将导致自由凌驾于生命之上,这是对中国宪法价值取向的变动,这种法律变动需要你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部分,对方提到人口问题,称一年4000例,第二年5000例。但我们的关怀医院服务质量一年比一年好,在解决安乐死问题的效力上,我们能做得比你方更好。
第四部分,恰恰是你方从头到尾完全没有举证积极安乐死的含义。你方顶多是在举证“自愿”的积极安乐死,似乎只要志愿者愿意就可以。但无论是国际共识还是医疗实践,都将积极安乐死与医生协助自杀明确区分。你方充其量是在讨论医生协助自杀,这似乎能缓解部分民意,但“积极安乐死”与“医生协助自杀”的区别恰恰带来了更大的灰色地带和弊害。你方强调的医生协助自杀,到最后却向各位提示其与积极安乐死的区别会导致大量灰色操作。可是,你方认为“患者主动要求医生帮忙打针”与“医生协助自杀”不都是以自愿为基础吗?如果患者在中期失去行动能力,由医生协助结束生命,这有什么问题吗?你方似乎无法解释这一点。
接下来,我们来看数据:瑞士最大的商业安乐死公司数据显示,中国选择安乐死的人数呈上升趋势,这一点你们是否知晓?第三,对方认为安乐死会造成医疗资源浪费。但在中国,目前不允许安乐死,若不尊重生命权而放弃治疗,会导致许多患者被迫接受过度治疗,反而挤占了有限的医疗资源。很多医院因床位紧张而无法接收新患者。更进一步说,安乐死的法律缺失会造成医疗资源的错配,将有限的资源浪费在本可避免的痛苦治疗上,这对患者和社会都是利好吗?如果引入主观意愿的评估标准,我认为这更符合实际情况。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如果想客观评判,就变成了对“安乐死”与其他情况的区别讨论。在大多数涉及生命治理的案例中,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现象:一个“科百草”的口感(此处原文可能存在信息偏差,暂保留),当年你说这个人他是否有“大愿”,觉得“不要也罢”,认为是“偷自愿”,没有人会考虑他最终有多少人后悔。这类案例多得挤都挤不完,随便一查就能看到很多人在喝完后到医院抢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问题。哪怕就算你告诉我这个人是自愿的,他在那个时候也有可能后悔。所以,你怎么能保证那个时候的安乐死是“不一样”的?
第二,中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不同。中国人,尤其是在东亚文化中,非常讨厌自己成为家人的累赘。比如说,我们经常发现很多老人,在某些时候会主动“奉献”,我们看到有些人生来就有一些基础病,有些老人不起来,根本不是因为疾病,而是觉得自己花了很多钱,成为了家庭的负担,觉得自己不应该这样做。有些老人甚至会砸掉家里的医疗机器,然后后悔。其实,我们的问题是:你觉得这个老人真的对自己的情况“了如指掌”吗?他不希望在这种情况下继续生活吗?我认为,目前我们也不知道安乐死会有什么副作用。
就这样说,如果对方没有纠结这个部分,那我觉得客观层面,非要讨论的话,如果不考虑法律层面,一般来说,安乐死的案例本身就很少,成功的概率可能更低。第二,这样的“操作”本身可能需要更多的钱,而且是“日为价位”,因为他发现家里在花越来越多的钱,甚至是床位费一套,但是因为某种原因还可以获得的时候,或者说,我们就压根儿不能给他一个客观的标准。客观的标准似乎都有多少人是因为一时冲动、害怕成为自己的负担、或者有遗憾,而去找一个“权威的背书”。这件事,和抑郁症的结果绝对不一样。
为什么我们看到一个重度抑郁症患者的时候,我们的想法是你可以去医院看一下,我们希望可以好,我们要多陪陪他,给他带来温暖,希望他能更好地面对生活。我们倡导积极,希望大家对他能更勇敢、更积极。为什么?因为我们始终认为生命是高于一切的。你生活中有非常多的人,你的朋友、家人,你对他们都有非常深的羁绊,我可能没有那么容易就说我们可以完全“替代”他们的位置。
所以,当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它会无声地传递一个消息:当你选择死亡时,你的生命价值好像也不是那么高。而生命价值一旦贬值,造成的结果是非常恐怖的。当这个案例一旦变成合法化之后,下一个有心理问题的患者可能会觉得,“终结我的生命又有什么关系呢?”而最终导致的生命的“提前终结”,才是最恐怖的结果。
好,如果想客观评判,就变成了对“安乐死”与其他情况的区别讨论。在大多数涉及生命治理的案例中,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现象:一个“科百草”的口感(此处原文可能存在信息偏差,暂保留),当年你说这个人他是否有“大愿”,觉得“不要也罢”,认为是“偷自愿”,没有人会考虑他最终有多少人后悔。这类案例多得挤都挤不完,随便一查就能看到很多人在喝完后到医院抢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问题。哪怕就算你告诉我这个人是自愿的,他在那个时候也有可能后悔。所以,你怎么能保证那个时候的安乐死是“不一样”的?
第二,中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不同。中国人,尤其是在东亚文化中,非常讨厌自己成为家人的累赘。比如说,我们经常发现很多老人,在某些时候会主动“奉献”,我们看到有些人生来就有一些基础病,有些老人不起来,根本不是因为疾病,而是觉得自己花了很多钱,成为了家庭的负担,觉得自己不应该这样做。有些老人甚至会砸掉家里的医疗机器,然后后悔。其实,我们的问题是:你觉得这个老人真的对自己的情况“了如指掌”吗?他不希望在这种情况下继续生活吗?我认为,目前我们也不知道安乐死会有什么副作用。
就这样说,如果对方没有纠结这个部分,那我觉得客观层面,非要讨论的话,如果不考虑法律层面,一般来说,安乐死的案例本身就很少,成功的概率可能更低。第二,这样的“操作”本身可能需要更多的钱,而且是“日为价位”,因为他发现家里在花越来越多的钱,甚至是床位费一套,但是因为某种原因还可以获得的时候,或者说,我们就压根儿不能给他一个客观的标准。客观的标准似乎都有多少人是因为一时冲动、害怕成为自己的负担、或者有遗憾,而去找一个“权威的背书”。这件事,和抑郁症的结果绝对不一样。
为什么我们看到一个重度抑郁症患者的时候,我们的想法是你可以去医院看一下,我们希望可以好,我们要多陪陪他,给他带来温暖,希望他能更好地面对生活。我们倡导积极,希望大家对他能更勇敢、更积极。为什么?因为我们始终认为生命是高于一切的。你生活中有非常多的人,你的朋友、家人,你对他们都有非常深的羁绊,我可能没有那么容易就说我们可以完全“替代”他们的位置。
所以,当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它会无声地传递一个消息:当你选择死亡时,你的生命价值好像也不是那么高。而生命价值一旦贬值,造成的结果是非常恐怖的。当这个案例一旦变成合法化之后,下一个有心理问题的患者可能会觉得,“终结我的生命又有什么关系呢?”而最终导致的生命的“提前终结”,才是最恐怖的结果。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Hello,视频可以听到。听到你对“王”最后的这些价值渲染,我听起来非常奇怪,原因是从来没有任何论证。你总是谈论“安乐死”,为什么呢?是因为按照你最后的这个价值趋向,你说当我们国家给了人们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处置生命的权利时,人们就会逐渐变成……按你这个推论的逻辑,国家也不该给我们创作自由,为什么呢?因为在给了自由之后,我们就会开始创作一些反社会的言论或不人道的作品嘛。那能这么推吗?这一定不是吧。
所以,你要向我们证明的是,在当下这些“安乐死”实现了合法化的国家里,有哪些国家的制度是一定不能起到规范作用的?为什么这个规管一定没有作用?你中间是没有论证的。为什么呢?因为你方在这个位置的所有数据只来源于某些个例,或者是在九几年的时候,那个时候还把……可是我们通过更宏观的数据向各位展示,体现在当下的“复合规律”极其稀少,只有0.01%。而更进一步的是,在20年的宏观数据当中,也没有出现所谓的大规模被迫安乐死的情况。
在这一点上,你要获得我们认可的地方,而如果你的这个“安乐死”可能会在某个时刻突然反悔的话,按你这个推论的逻辑,同样会很奇怪。那中国今天就不可能在任何有关于“器官捐献”的地方突破了,为什么呢?就是现在我们中国已经通过了《器官捐献条例》和《遗嘱条例》,有很多人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捐献和处理,为什么呢?因为这个人从立遗嘱的那一刻起,有没有发生很多变化?我们什么都承认,也不是完全否定,为什么呢?因为这个人从立遗嘱的那一刻起有任何变化,器官有任何变化,或者出现感官上的不适,这本身就是机制需要考虑的。如果这些机制都存在的话,我觉得非常奇怪。
而更重要的是,刚才我们聊的是在很多国家,目前“安乐死”恰恰说明了在当下中国,从10年前甚至15年前就开始倡导“医学安全”,正好解决了患者的痛苦。可介绍到新的政策后,他们的负担依旧沉重,而更重要的是,我按照你们说的“每4年4000,12年5000”的数据,你不知道老年人口越来越多,你的那些“安乐死”建设是怎么能够跟得上、满足他们的需求的,最终是没有论证的。
而在这部分政策里,如果你是想通过我们想出一套更完善的方案,我们国家医保支出目前很多中国人都没有办法彻底完全报销,他们是因为不想看病吗?那这样的“浪费资源”所带来的更多人的生命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好像是更大的“非法”侵害。这是第二层。
最后我来聊一下所谓的“被迫”部分,差不多这是最后一个论点了。我觉得“被迫安乐死”本身就是有价值排斥我的。你举个例子,比方说这个“皇帝”的例子,当他把家人的排序排在了我前面,按照你能说他是被迫的、不是自愿的吗?我们刚才看这样的行为也不是。如果这个病人在临终前,他认为“杀人”在某种情况下是解脱,选择离开这个世界,我们为什么要苛责他呢?他只是选择离开。
Hello,视频可以听到。听到你对“王”最后的这些价值渲染,我听起来非常奇怪,原因是从来没有任何论证。你总是谈论“安乐死”,为什么呢?是因为按照你最后的这个价值趋向,你说当我们国家给了人们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处置生命的权利时,人们就会逐渐变成……按你这个推论的逻辑,国家也不该给我们创作自由,为什么呢?因为在给了自由之后,我们就会开始创作一些反社会的言论或不人道的作品嘛。那能这么推吗?这一定不是吧。
所以,你要向我们证明的是,在当下这些“安乐死”实现了合法化的国家里,有哪些国家的制度是一定不能起到规范作用的?为什么这个规管一定没有作用?你中间是没有论证的。为什么呢?因为你方在这个位置的所有数据只来源于某些个例,或者是在九几年的时候,那个时候还把……可是我们通过更宏观的数据向各位展示,体现在当下的“复合规律”极其稀少,只有0.01%。而更进一步的是,在20年的宏观数据当中,也没有出现所谓的大规模被迫安乐死的情况。
在这一点上,你要获得我们认可的地方,而如果你的这个“安乐死”可能会在某个时刻突然反悔的话,按你这个推论的逻辑,同样会很奇怪。那中国今天就不可能在任何有关于“器官捐献”的地方突破了,为什么呢?就是现在我们中国已经通过了《器官捐献条例》和《遗嘱条例》,有很多人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捐献和处理,为什么呢?因为这个人从立遗嘱的那一刻起,有没有发生很多变化?我们什么都承认,也不是完全否定,为什么呢?因为这个人从立遗嘱的那一刻起有任何变化,器官有任何变化,或者出现感官上的不适,这本身就是机制需要考虑的。如果这些机制都存在的话,我觉得非常奇怪。
而更重要的是,刚才我们聊的是在很多国家,目前“安乐死”恰恰说明了在当下中国,从10年前甚至15年前就开始倡导“医学安全”,正好解决了患者的痛苦。可介绍到新的政策后,他们的负担依旧沉重,而更重要的是,我按照你们说的“每4年4000,12年5000”的数据,你不知道老年人口越来越多,你的那些“安乐死”建设是怎么能够跟得上、满足他们的需求的,最终是没有论证的。
而在这部分政策里,如果你是想通过我们想出一套更完善的方案,我们国家医保支出目前很多中国人都没有办法彻底完全报销,他们是因为不想看病吗?那这样的“浪费资源”所带来的更多人的生命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好像是更大的“非法”侵害。这是第二层。
最后我来聊一下所谓的“被迫”部分,差不多这是最后一个论点了。我觉得“被迫安乐死”本身就是有价值排斥我的。你举个例子,比方说这个“皇帝”的例子,当他把家人的排序排在了我前面,按照你能说他是被迫的、不是自愿的吗?我们刚才看这样的行为也不是。如果这个病人在临终前,他认为“杀人”在某种情况下是解脱,选择离开这个世界,我们为什么要苛责他呢?他只是选择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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