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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评委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首先我方赞同讨论事出有因,是探寻案件发生的因果,不是洗白杀害者,而是跳出已经成立的罪名,看到其所涉及社会的其他问题。
第四,公众讨论不是一个的点抗,还是舆论监督的理点。公众把案件疑点根据成意暴露出来,推动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去做核再审。最后,我方明确,社会公正是事后惩罚的正义,更是事前预防的正义。从案例中获取制度进步的能量,才能健全社会制度,保护广大人民的安全和利益。
我们讨论的核心是,公众讨论价值是否遇到风险的这种可控。首先我将向大家展示公众讨论的价值。案件进行中,公众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促进了法律事实的确定,有利于更好还原案件真相。宪法赋予了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众讨论不是干预司法,而是舆论监督的正向情形。以昆山反杀案的名义视频曝光后,公众追问刘海龙为什么追砍,不法侵犯是否正在进行,北派机关提前介入,最终认定为正当防卫。真相从来不止存在在卷宗,密切存在在社会对应的思维论题。舆论监督的力量,恰恰在于他能推动司法会计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然而,案件结束后,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群众法律素养。郑志帮案件依法处理后,收容遣送制度为什么能做心理审判就过得自由,引起了公众的批评,就人身自由、程序正义从法学课堂走进公众中。最终推动了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再去救助管理办法。这就表明了我方的第二点,案件结束后的讨论,让公众从被动接受法律结果转向主动理解法律勇气、法律问题。在讨论中对反复辨析社会共识由此凝聚,有利于提高法治素养。情绪化只是讨论初期的特征,不是终点,拒绝讨论才是真正堵死了学习之路。
第三,讨论成立的真正价值在于把认知教化为制度。司法回答的是这个人判几年,而回答不了怎么法。后者指向教育圈缺位、家庭暴力、代际传递等制度性漏洞,而修补制度漏洞的动力来自公共议程。
还有30秒。风险来自讨论的适当简化,片面情绪渲染适当要靠更加成熟的讨论来纠正。对未成年信息的保护,对案件匿名报道的规范,都是讨论适当。既有实践惩罚一个罪犯是正义的体现,而追问一个罪犯如何会不被制造出来,是正义的原件。传论事出有因,不是为恶行找借口,而是为社会找罪状。我方坚信,出加害者,社区有定的考虑的有利这度公正,谢谢大家。
尊敬的评委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首先我方赞同讨论事出有因,是探寻案件发生的因果,不是洗白杀害者,而是跳出已经成立的罪名,看到其所涉及社会的其他问题。
第四,公众讨论不是一个的点抗,还是舆论监督的理点。公众把案件疑点根据成意暴露出来,推动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去做核再审。最后,我方明确,社会公正是事后惩罚的正义,更是事前预防的正义。从案例中获取制度进步的能量,才能健全社会制度,保护广大人民的安全和利益。
我们讨论的核心是,公众讨论价值是否遇到风险的这种可控。首先我将向大家展示公众讨论的价值。案件进行中,公众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促进了法律事实的确定,有利于更好还原案件真相。宪法赋予了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众讨论不是干预司法,而是舆论监督的正向情形。以昆山反杀案的名义视频曝光后,公众追问刘海龙为什么追砍,不法侵犯是否正在进行,北派机关提前介入,最终认定为正当防卫。真相从来不止存在在卷宗,密切存在在社会对应的思维论题。舆论监督的力量,恰恰在于他能推动司法会计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然而,案件结束后,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群众法律素养。郑志帮案件依法处理后,收容遣送制度为什么能做心理审判就过得自由,引起了公众的批评,就人身自由、程序正义从法学课堂走进公众中。最终推动了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再去救助管理办法。这就表明了我方的第二点,案件结束后的讨论,让公众从被动接受法律结果转向主动理解法律勇气、法律问题。在讨论中对反复辨析社会共识由此凝聚,有利于提高法治素养。情绪化只是讨论初期的特征,不是终点,拒绝讨论才是真正堵死了学习之路。
第三,讨论成立的真正价值在于把认知教化为制度。司法回答的是这个人判几年,而回答不了怎么法。后者指向教育圈缺位、家庭暴力、代际传递等制度性漏洞,而修补制度漏洞的动力来自公共议程。
还有30秒。风险来自讨论的适当简化,片面情绪渲染适当要靠更加成熟的讨论来纠正。对未成年信息的保护,对案件匿名报道的规范,都是讨论适当。既有实践惩罚一个罪犯是正义的体现,而追问一个罪犯如何会不被制造出来,是正义的原件。传论事出有因,不是为恶行找借口,而是为社会找罪状。我方坚信,出加害者,社区有定的考虑的有利这度公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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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辩论环节> 标注为 正方一辩 · 开篇陈词,属于 立论环节。以下按立论环节三段式分析框架处理。
公众讨论“事出有因”是否具有正向价值,且其风险是否可控。
具体展开为两个评价维度: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的核心论证结构为:
界定概念:加害者是实施侵害他人权益行为的人。“事出有因”的讨论,只在具体加害事件中,围绕加害者的经历与处境,与其行为寻找可理解依据的公众讨论。这不是假设,而是每天都在发生的现实。
每一起案件冲刷热搜,最终被翻出来的往往不是证据和伤情,而是加害者的身世。评论区里“他也不容易”的声音往往比“依法严惩”来得更早。吴谢宇弑母案就是典型案件,引发了争议,吴谢宇也已被执行死刑。可是舆论大量讨论的其实是他的原生家庭、母亲的教育方式,他自己更说这是在帮母亲解脱。我方不反对在抽象层面研究犯罪成因,但是我们反对的是在个体舆论中为具体的加害者构建可谅解性的实践。我方判准是:正当讨论是否有助于责任的归结、受害者的救济与规则的平等适用。
第一,是“事出有因”的讨论容易混淆原因和理由,使责任从加害者身上被引走。“他为什么犯罪”是原因,属于科学;“他情有可原”是理由,却属于辩护。为什么“事出有因”的讨论总会滑向错误的一种呢?因为传播需要一种故事链,而呈现加害者的处境是让他“为什么这样”成立最省力的方式。吴谢宇案的舆论走向就是这条故事链的成品。这里必须要有点破的跳跃:一段经历能够解释他为什么伤害别人,并不等同于他因此更有理由去伤害别人。前者成立不等于后者成立,可是一旦这个跳跃被默许,责任的账就绕过具体的人,算到了抽象的环境头上。规则是公正的基石,为加害者减轻责任的话语初衷再善意,也是在削减它。
第二,是“情有可原”的讨论容易把回应的压力转嫁给受害者,让无辜者承担额外代价。这里要抓住的是:被理解的是加害者,可被要求退让的却是受害者。我方不否认同情是双向的,问题不在于同情的总量,而在于回应的方向。当讨论持续呈现加害者的苦衷,受害者的损失与救济需求就被挤到了次要的位置。舆论也从“我们可以理解他”,滑向“好像你应该理解他”。唐山打人案发生之后,有声音指责受害者“深夜还出门吃烧烤”;被骚扰时不算错,但是吴谢宇案中,被杀害的母亲被说成控制欲强。这套逻辑的名字叫做“受害者有罪论”。从受害者身上找原因,本质是被加害者谴责。这不是理解,而是二次伤害,甚至演变成了网暴。同情可以给任何人,但是退让只能要求受害者。
第三,是“用人”的效果取决于话语能力,因此它并未矫正公正,反而可能制造新的不平等。加害者一个动人的音效资源,请得起的律师,会表达的家人,被媒体看见的运气。我方并不否认司法有自己的程序,但公正从来不只是判决书上的事,它还包括舆论如何评价社会,如何声援受害者是否能够被听见。而在这些领域,宽容的分配往往取决于谁的故事更好听。
最后我想强调,一个社会的公正在于加害者被规则约束,更在于受害者被听见。看见、理解犯罪的成因应当发生在制度层面,改进教育,修补保障,这是社会的进步。可是真正理解一旦下沉到个案,对准具体的人,却变成了开脱。加害者也是有他的故事,但是那不是伤害他人的许可证,谢谢。
界定概念:加害者是实施侵害他人权益行为的人。“事出有因”的讨论,只在具体加害事件中,围绕加害者的经历与处境,与其行为寻找可理解依据的公众讨论。这不是假设,而是每天都在发生的现实。
每一起案件冲刷热搜,最终被翻出来的往往不是证据和伤情,而是加害者的身世。评论区里“他也不容易”的声音往往比“依法严惩”来得更早。吴谢宇弑母案就是典型案件,引发了争议,吴谢宇也已被执行死刑。可是舆论大量讨论的其实是他的原生家庭、母亲的教育方式,他自己更说这是在帮母亲解脱。我方不反对在抽象层面研究犯罪成因,但是我们反对的是在个体舆论中为具体的加害者构建可谅解性的实践。我方判准是:正当讨论是否有助于责任的归结、受害者的救济与规则的平等适用。
第一,是“事出有因”的讨论容易混淆原因和理由,使责任从加害者身上被引走。“他为什么犯罪”是原因,属于科学;“他情有可原”是理由,却属于辩护。为什么“事出有因”的讨论总会滑向错误的一种呢?因为传播需要一种故事链,而呈现加害者的处境是让他“为什么这样”成立最省力的方式。吴谢宇案的舆论走向就是这条故事链的成品。这里必须要有点破的跳跃:一段经历能够解释他为什么伤害别人,并不等同于他因此更有理由去伤害别人。前者成立不等于后者成立,可是一旦这个跳跃被默许,责任的账就绕过具体的人,算到了抽象的环境头上。规则是公正的基石,为加害者减轻责任的话语初衷再善意,也是在削减它。
第二,是“情有可原”的讨论容易把回应的压力转嫁给受害者,让无辜者承担额外代价。这里要抓住的是:被理解的是加害者,可被要求退让的却是受害者。我方不否认同情是双向的,问题不在于同情的总量,而在于回应的方向。当讨论持续呈现加害者的苦衷,受害者的损失与救济需求就被挤到了次要的位置。舆论也从“我们可以理解他”,滑向“好像你应该理解他”。唐山打人案发生之后,有声音指责受害者“深夜还出门吃烧烤”;被骚扰时不算错,但是吴谢宇案中,被杀害的母亲被说成控制欲强。这套逻辑的名字叫做“受害者有罪论”。从受害者身上找原因,本质是被加害者谴责。这不是理解,而是二次伤害,甚至演变成了网暴。同情可以给任何人,但是退让只能要求受害者。
第三,是“用人”的效果取决于话语能力,因此它并未矫正公正,反而可能制造新的不平等。加害者一个动人的音效资源,请得起的律师,会表达的家人,被媒体看见的运气。我方并不否认司法有自己的程序,但公正从来不只是判决书上的事,它还包括舆论如何评价社会,如何声援受害者是否能够被听见。而在这些领域,宽容的分配往往取决于谁的故事更好听。
最后我想强调,一个社会的公正在于加害者被规则约束,更在于受害者被听见。看见、理解犯罪的成因应当发生在制度层面,改进教育,修补保障,这是社会的进步。可是真正理解一旦下沉到个案,对准具体的人,却变成了开脱。加害者也是有他的故事,但是那不是伤害他人的许可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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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讨论是否有助于责任的归结、受害者的救济与规则的平等适用。
大家好,问候这个主题以见各位。今天呢,对方辩友的逻辑中出现以下几个误区:
首先,我方从未强调偷讨论成因就等于洗白脱罪。我方所强调的探求社会的原因是社会心理社会学视角上的治病,而惩罚则是司法视角中的定责。两者是并行不悖的。我方探求的因始终是犯罪动机、社会土壤、制度漏洞,而不是去合理化暴行。比如我们讨论昆山反杀案中,刘海龙他为什么要追砍,是为了界定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而不是说他砍人,因为他脾气不好,所以他没有罪,我们不是在为加害者进行开脱。
其次,对方一直在强调说舆论他可能会导致受害人,然后受害人的这个有罪论可能会导致对受害者的批判。舆论对受害者的批判刚刚也提到了重山打人案,但事实上舆论对于几个出来玩耍的年轻女孩,最开始舆论对于他们进行了批判,这并不是站着大多数声音,大多数的声音是站在这样的一方的。因此,我方反对将舆论监督等同于舆论的审判。我方始终强调的是,公众讨论是宪法赋予的批判建议的权利,舆论不是要代替法官去敲法槌,而是通过曝光案件的所有细节点,推动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程序的审核。司法机关始终是有独立的审判权的。
其次,对方一直在无限放大讨论失当的风险,一直在强调网络暴力信息的片面,以及对受害者的伤害作用。但是事实上,我方认为风险来自的是讨论方式的适当,讨论质量低,而不是讨论本身治理的适当,要靠更加成熟的讨论规范,比如说未成年的信息保护网络的言论规范,而不是靠禁止讨论,因为害怕噎着就不吃饭,才会让制度的漏洞永远隐身。
其次,关于我方观点,讨论成因是还原案件真相的探照灯。公众呢,常常追问常识常理。比如在昆山反杀案中,司法机关可能会问说谁是凶手,凶器是什么,加害者是如何伤害被加害者的?而公众追问的是于海明,他为什么要剪刀反击,为什么不法侵害他仍然正在进行。正是这些,来补足了司法卷宗的视野盲区,从而推动了法律事实的精准界定一定实体的动力。因此,我方认为有利于社会公正。
好,感谢正方。
大家好,问候这个主题以见各位。今天呢,对方辩友的逻辑中出现以下几个误区:
首先,我方从未强调偷讨论成因就等于洗白脱罪。我方所强调的探求社会的原因是社会心理社会学视角上的治病,而惩罚则是司法视角中的定责。两者是并行不悖的。我方探求的因始终是犯罪动机、社会土壤、制度漏洞,而不是去合理化暴行。比如我们讨论昆山反杀案中,刘海龙他为什么要追砍,是为了界定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而不是说他砍人,因为他脾气不好,所以他没有罪,我们不是在为加害者进行开脱。
其次,对方一直在强调说舆论他可能会导致受害人,然后受害人的这个有罪论可能会导致对受害者的批判。舆论对受害者的批判刚刚也提到了重山打人案,但事实上舆论对于几个出来玩耍的年轻女孩,最开始舆论对于他们进行了批判,这并不是站着大多数声音,大多数的声音是站在这样的一方的。因此,我方反对将舆论监督等同于舆论的审判。我方始终强调的是,公众讨论是宪法赋予的批判建议的权利,舆论不是要代替法官去敲法槌,而是通过曝光案件的所有细节点,推动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程序的审核。司法机关始终是有独立的审判权的。
其次,对方一直在无限放大讨论失当的风险,一直在强调网络暴力信息的片面,以及对受害者的伤害作用。但是事实上,我方认为风险来自的是讨论方式的适当,讨论质量低,而不是讨论本身治理的适当,要靠更加成熟的讨论规范,比如说未成年的信息保护网络的言论规范,而不是靠禁止讨论,因为害怕噎着就不吃饭,才会让制度的漏洞永远隐身。
其次,关于我方观点,讨论成因是还原案件真相的探照灯。公众呢,常常追问常识常理。比如在昆山反杀案中,司法机关可能会问说谁是凶手,凶器是什么,加害者是如何伤害被加害者的?而公众追问的是于海明,他为什么要剪刀反击,为什么不法侵害他仍然正在进行。正是这些,来补足了司法卷宗的视野盲区,从而推动了法律事实的精准界定一定实体的动力。因此,我方认为有利于社会公正。
好,感谢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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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性质:正方二辩 · 驳论(单人陈词环节,非立论、非质询)
逻辑结构分析:
论证手法汇总:
正方二辩,我向您提出一个问题:如果您要讨论加害者的事出有因,那两个加害者犯了同样的罪,但他们背后的故事不同,是否也意味着他们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呢?
我方认为,法律责任是司法体系赋予的,公众讨论对企业只有讨论的价值。但您说那部分是司法的问题,那社会公正呢?社会公正难道就没有自己的一个讨论标准吗?如果一个人的故事更动人,那这个加害人的责任,难道公众在心里就不会对他有更多的宽容吗?
我觉得这仍然是讨论质量的问题,而不是讨论本身的价值问题。讨论的内容、讨论的质量问题,而不是讨论本身就有价值。那您怎么保证中国14亿人看到这个法律,他们的讨论就一定是绝对理性、绝对公正的?
我方从来没有说过绝对理性、绝对公正,而且我方认为网民的智商、言论表达是在不断进步的。
您承认是不断进步,那说明当今他们还不具备一定的水平。这样您肯定需要承认,我国受教育人口毕竟还没有那么普遍,很多人理念还没有达到那种司法公正的层次。所以我觉得,如果公众讨论来决定社会公平,它是一种并不理性的结果,所以您是否承认这种结果并不能很好地维护社会公平?
我方不认为。我方认为还是这样的问题,因为司法机关也在听取公众议论。那您觉得是司法机关自己没有讨论吗?那您如何保证他这个讨论的质量?
这是司法机关决定的,我国是判例法。判例法需要公众讨论。
但如果您说这种讨论的话,它还是不一定能保证这个社会的讨论是公正的。但是您是否承认,如果是司法机关内部直接出判决的话,会更有利于保证司法结果的绝对公正呢?
我方认为讨论存在风险,这是一个可能性的存在,但它走向滑坡、走向对受害者的加害,这也是一个可能性事件,两者都不是必然。所以我们今天反方重点讨论的就是,它为什么更容易偏向、更容易滑向同情加害者的一方,就是因为当今这个算法,各种互联网上大家都在参差不齐地讨论,这一定是不太利于社会公平的。我方有数据证明它可以利于社会公平。
本环节结束。
正方二辩,我向您提出一个问题:如果您要讨论加害者的事出有因,那两个加害者犯了同样的罪,但他们背后的故事不同,是否也意味着他们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呢?
我方认为,法律责任是司法体系赋予的,公众讨论对企业只有讨论的价值。但您说那部分是司法的问题,那社会公正呢?社会公正难道就没有自己的一个讨论标准吗?如果一个人的故事更动人,那这个加害人的责任,难道公众在心里就不会对他有更多的宽容吗?
我觉得这仍然是讨论质量的问题,而不是讨论本身的价值问题。讨论的内容、讨论的质量问题,而不是讨论本身就有价值。那您怎么保证中国14亿人看到这个法律,他们的讨论就一定是绝对理性、绝对公正的?
我方从来没有说过绝对理性、绝对公正,而且我方认为网民的智商、言论表达是在不断进步的。
您承认是不断进步,那说明当今他们还不具备一定的水平。这样您肯定需要承认,我国受教育人口毕竟还没有那么普遍,很多人理念还没有达到那种司法公正的层次。所以我觉得,如果公众讨论来决定社会公平,它是一种并不理性的结果,所以您是否承认这种结果并不能很好地维护社会公平?
我方不认为。我方认为还是这样的问题,因为司法机关也在听取公众议论。那您觉得是司法机关自己没有讨论吗?那您如何保证他这个讨论的质量?
这是司法机关决定的,我国是判例法。判例法需要公众讨论。
但如果您说这种讨论的话,它还是不一定能保证这个社会的讨论是公正的。但是您是否承认,如果是司法机关内部直接出判决的话,会更有利于保证司法结果的绝对公正呢?
我方认为讨论存在风险,这是一个可能性的存在,但它走向滑坡、走向对受害者的加害,这也是一个可能性事件,两者都不是必然。所以我们今天反方重点讨论的就是,它为什么更容易偏向、更容易滑向同情加害者的一方,就是因为当今这个算法,各种互联网上大家都在参差不齐地讨论,这一定是不太利于社会公平的。我方有数据证明它可以利于社会公平。
本环节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本环节为 反方三辩 · 质询 · 正方二辩,属于双人质询环节。以下按交锋轮次绘制对话流程图,标注攻防转换节点与逻辑规则。
反方三辩 → 正方二辩
反方:两个加害者犯同样罪,但背后故事不同 → 法律责任是否不同?
正方:法律责任由司法体系赋予;公众讨论对企业只有讨论价值。
反方:那社会公正呢?社会公正没有讨论标准吗?如果故事动人,公众心里会不会更宽容?
正方:这仍是讨论质量问题,不是讨论本身的价值问题。
反方:你怎么保证14亿人看到法律后,讨论一定绝对理性、绝对公正?
正方:我方从未说过绝对理性公正,且网民智商、表达在不断进步。
反方:你承认是不断进步,说明当今还不具备水平。我国受教育人口不普遍,很多人理念未达司法公正层次。→ 公众讨论决定社会公平,是不理性的结果 → 你是否承认这种结果不能维护社会公平?
正方:我方不认为。司法机关也在听取公众议论。
反方:那司法机关自己没有讨论吗?你如何保证他这个讨论的质量?
正方:这是司法机关决定的,我国是判例法。判例法需要公众讨论。
反方:但讨论不一定保证社会讨论公正。你是否承认,司法机关内部直接出判决,会更有利于保证司法结果的绝对公正?
正方:讨论存在风险,是可能性;走向滑坡、加害受害者,也是可能性,两者都不是必然。反方重点讨论的是“为什么更容易偏向同情加害者”,因为算法、互联网参差不齐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平。我方有数据证明它可以利于社会公平。
| 轮次 | 主动方 | 关键转换 | 逻辑规则 |
|---|---|---|---|
| 1 | 反方 | 从“法律责任”转向“社会公正” | 归谬法、诉诸因果 |
| 2 | 反方 | 用“进步”反推“当下不足” | 滑坡论证、诉诸现状 |
| 3 | 反方 | 逼问“司法内部是否更公正” | 二难推理、对称性质疑 |
| 3末 | 正方 | 以“数据”试图反转 | 概率对比、数据佐证 |
首先,我来澄清一下对方一、二辩对我方观点的误区。第一,我方并没有说成因等于脱罪。第二,也没有说舆论监督等于舆论审判。第三,也没有说我方完全禁止讨论。
其次,对方说舆论监督可以促进社会公正,但这里有一个前提的误区:你们预设了舆论讨论是有利于趋向社会正常发展的,所以你们觉得它有利于社会公平发展。但我方并不认为你们的这个预设是正确的。
第二,对方辩友的第一问听起来理性,但仔细听,全人坏的概念——第一,对方把抽象研究犯罪成因偷换成了个体个案舆论讨论。医学研究可以讨论疾病成因,但临床诊断不会因此给具体病人开罪。当你把药家鑫案当做了与研究对象,剖析他的成长经历的时候,公众接触到的不再是犯罪学的知识,而是他这个人有苦衷。剖析他的成长经历的时候,公众接触到的不再是犯罪学的知识,而是他这个人也有苦衷。药家鑫案,交通肇事后持刀杀人,舆论却大量讨论他的家庭背景。受害者的血液被稀释成了背景板,这叫做偷换场域。
第二,对方说对加害者理解不等于原谅,这是虚假区分归因偏差。研究表明,一旦呈现外部原因,大脑会自动降低对行为者责任的判断,这不是理性分析,而是认知本能。加害者要的从来不是你的原谅,他要的是你犹豫。当你开始讨论他为什么会这样,规则的锚点已经从他做了什么,偏移到他经历了什么。你看对方说司法也考虑动因,这是错误的类比。司法有程序、证据、量刑标准约束公的权力边界,但舆论呢?它是情绪化的、碎片化的、流量为王。一份成因分析,在法律上是量刑参考,但在舆论上却成了情有可原。唐山打人事件发生之后,有人指责受害者深夜还出门吃烧烤,无限与暗里被杀害的女性被说成是控制欲强势,这套逻辑叫做受害者有罪论。越深一层的重庆不是无限资源,当舆论持续呈现加害者的苦衷,受害者的救济需求就被挤到了C的位置。大学小组作业中,组员突然说“我家里有事”,老师该信谁?答案显然是拖延者。但在舆论场合,我们却反过来了,加害者有故事,所以社会人应的大度,就叫做同情错配。
最后,话语资源不平等,让失舍平在起感上最不平等。中产家庭加害者陈述成长经历被理解为深度过激,但底层加害者的同量权是特被骂,假找借口,不要听下性,让最被需要理解的人没有能力够被听见。加害者也许有他自己的故事,但他不是伤害他人的许可证。一个社会的公正不在于加害者被听见,而在于受害者被听见。谢谢。
首先,我来澄清一下对方一、二辩对我方观点的误区。第一,我方并没有说成因等于脱罪。第二,也没有说舆论监督等于舆论审判。第三,也没有说我方完全禁止讨论。
其次,对方说舆论监督可以促进社会公正,但这里有一个前提的误区:你们预设了舆论讨论是有利于趋向社会正常发展的,所以你们觉得它有利于社会公平发展。但我方并不认为你们的这个预设是正确的。
第二,对方辩友的第一问听起来理性,但仔细听,全人坏的概念——第一,对方把抽象研究犯罪成因偷换成了个体个案舆论讨论。医学研究可以讨论疾病成因,但临床诊断不会因此给具体病人开罪。当你把药家鑫案当做了与研究对象,剖析他的成长经历的时候,公众接触到的不再是犯罪学的知识,而是他这个人有苦衷。剖析他的成长经历的时候,公众接触到的不再是犯罪学的知识,而是他这个人也有苦衷。药家鑫案,交通肇事后持刀杀人,舆论却大量讨论他的家庭背景。受害者的血液被稀释成了背景板,这叫做偷换场域。
第二,对方说对加害者理解不等于原谅,这是虚假区分归因偏差。研究表明,一旦呈现外部原因,大脑会自动降低对行为者责任的判断,这不是理性分析,而是认知本能。加害者要的从来不是你的原谅,他要的是你犹豫。当你开始讨论他为什么会这样,规则的锚点已经从他做了什么,偏移到他经历了什么。你看对方说司法也考虑动因,这是错误的类比。司法有程序、证据、量刑标准约束公的权力边界,但舆论呢?它是情绪化的、碎片化的、流量为王。一份成因分析,在法律上是量刑参考,但在舆论上却成了情有可原。唐山打人事件发生之后,有人指责受害者深夜还出门吃烧烤,无限与暗里被杀害的女性被说成是控制欲强势,这套逻辑叫做受害者有罪论。越深一层的重庆不是无限资源,当舆论持续呈现加害者的苦衷,受害者的救济需求就被挤到了C的位置。大学小组作业中,组员突然说“我家里有事”,老师该信谁?答案显然是拖延者。但在舆论场合,我们却反过来了,加害者有故事,所以社会人应的大度,就叫做同情错配。
最后,话语资源不平等,让失舍平在起感上最不平等。中产家庭加害者陈述成长经历被理解为深度过激,但底层加害者的同量权是特被骂,假找借口,不要听下性,让最被需要理解的人没有能力够被听见。加害者也许有他自己的故事,但他不是伤害他人的许可证。一个社会的公正不在于加害者被听见,而在于受害者被听见。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逻辑功能:先切除对方树立的稻草人,防止后续论证被曲解。
同学,你好。我请问,刘春霞结婚12年,长期为丈夫用木棍、皮带等殴打,想离婚被威胁杀了你全家,最后毒死了丈夫。全村400名村民联名写信替他求情,请问他事出有因,该不该在量刑中被讨论?
他是在讨论,是在制度层面的这些讨论,而不是社会对他个人舆论进行一个具体的案例讨论。
就是因为社会舆论讨论是两方面的,所以你不能够证明是哪一方面对。那就是在你看来,全村不算是社会的一部分?全村400名村民联名写信替他求情,这不算是社会对他的讨论吗?
就算对他讨论啊,但是这可以也就是说,在你方看来,我们是可以社会对讨论的。对啊,那如果在你方看来是说有英雄是替加害者开脱,那么刘双霞就该和普通儿屠杀一样判,全村400人的联名,是不是错了?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受虐妇女综合症和被害过错已经成为此类案件量刑轻缓的重要原因?
不好意思,你能再重新说一遍。
哦,那你认为这个全村400人人名是不是都错了?
没有啊。
那没有错,那就说明我们是应该在社会中进行讨论呀。那第二个问题,同学,我问你,在昆山反杀案刚曝光时,网上有人说于海明联同出当太残忍了,必须偿命,请问这个判断是不是情绪化了?
首先,你这个判断只是你个人说的,就像你刚才说的,你说那个全村是社会的,你就告诉我你现在已经是形式,那你在已经是1是不在概括整体了,那你就相当于你现在的话语已经自我矛盾。你只需要告诉我这个判断是不是情绪化的。
是情绪化的。
好。那既然是情绪化,后来完整的监控曝光,大家发明刘海龙先拿59cm的砍刀击打于海明,请问看到这个诚意后,公众还会坚持于海明必须长度吗?
不一定。
你只需要告诉我是或者不是。
不一定。
所以真相的,但在我方的这个查找中,87.4%的人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成立。所以真相的还原,把于海明是杀人犯这个情绪化的标签替换成了他是被逼到绝境的人,公众的认知是不是变得更加理性了?
但是你这个公众是你调查数据的那一份公众,但是其他的是相反一些。
我调查数据的公证已经算是我调查数据里有24万人,我们可以用。
部分担心整体。
不能。
哦,好,我们就可以用部分manage进。所以讨论成因不是为灾害者开脱,而是帮助公众看懂法律逻辑、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的区别在哪里。而你方认为我们应该停止对事出有因的讨论,还是停止对案件本身的讨论?都OK。
什么有问题?你第一个问题是什么?
没有,你说就行。
我们应该停止对事出有因的讨论,还是应该对案件本身的好处?
但是,你只需要告诉我们应该停止对哪一种讨论,或者都是就可以了。
你是不是又没听清你问。
事出有因的讨论,还是对案件本身的讨论,你只需要告诉我,是哪一种都重要一些。
如果我们停止对案件本身的讨论,那么你方是不是永远活在对社会美好而和平的疑问中?社会中被伤害的案例会更加此起彼伏,也就是说,你方不否认我们应该停止对事出有一定的操作。这是不是和你方的观点相违背了的?
好,我们介绍一下以上。
其实,这种环节为什么我插一嘴啊?就是没有总结吗?就治治完了纯质啊。四指,然后他们三遍总结,小结有总有总结的呀,懂了吗了?我就听到了,谢谢。
同学,你好。我请问,刘春霞结婚12年,长期为丈夫用木棍、皮带等殴打,想离婚被威胁杀了你全家,最后毒死了丈夫。全村400名村民联名写信替他求情,请问他事出有因,该不该在量刑中被讨论?
他是在讨论,是在制度层面的这些讨论,而不是社会对他个人舆论进行一个具体的案例讨论。
就是因为社会舆论讨论是两方面的,所以你不能够证明是哪一方面对。那就是在你看来,全村不算是社会的一部分?全村400名村民联名写信替他求情,这不算是社会对他的讨论吗?
就算对他讨论啊,但是这可以也就是说,在你方看来,我们是可以社会对讨论的。对啊,那如果在你方看来是说有英雄是替加害者开脱,那么刘双霞就该和普通儿屠杀一样判,全村400人的联名,是不是错了?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受虐妇女综合症和被害过错已经成为此类案件量刑轻缓的重要原因?
不好意思,你能再重新说一遍。
哦,那你认为这个全村400人人名是不是都错了?
没有啊。
那没有错,那就说明我们是应该在社会中进行讨论呀。那第二个问题,同学,我问你,在昆山反杀案刚曝光时,网上有人说于海明联同出当太残忍了,必须偿命,请问这个判断是不是情绪化了?
首先,你这个判断只是你个人说的,就像你刚才说的,你说那个全村是社会的,你就告诉我你现在已经是形式,那你在已经是1是不在概括整体了,那你就相当于你现在的话语已经自我矛盾。你只需要告诉我这个判断是不是情绪化的。
是情绪化的。
好。那既然是情绪化,后来完整的监控曝光,大家发明刘海龙先拿59cm的砍刀击打于海明,请问看到这个诚意后,公众还会坚持于海明必须长度吗?
不一定。
你只需要告诉我是或者不是。
不一定。
所以真相的,但在我方的这个查找中,87.4%的人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成立。所以真相的还原,把于海明是杀人犯这个情绪化的标签替换成了他是被逼到绝境的人,公众的认知是不是变得更加理性了?
但是你这个公众是你调查数据的那一份公众,但是其他的是相反一些。
我调查数据的公证已经算是我调查数据里有24万人,我们可以用。
部分担心整体。
不能。
哦,好,我们就可以用部分manage进。所以讨论成因不是为灾害者开脱,而是帮助公众看懂法律逻辑、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的区别在哪里。而你方认为我们应该停止对事出有因的讨论,还是停止对案件本身的讨论?都OK。
什么有问题?你第一个问题是什么?
没有,你说就行。
我们应该停止对事出有因的讨论,还是应该对案件本身的好处?
但是,你只需要告诉我们应该停止对哪一种讨论,或者都是就可以了。
你是不是又没听清你问。
事出有因的讨论,还是对案件本身的讨论,你只需要告诉我,是哪一种都重要一些。
如果我们停止对案件本身的讨论,那么你方是不是永远活在对社会美好而和平的疑问中?社会中被伤害的案例会更加此起彼伏,也就是说,你方不否认我们应该停止对事出有一定的操作。这是不是和你方的观点相违背了的?
好,我们介绍一下以上。
其实,这种环节为什么我插一嘴啊?就是没有总结吗?就治治完了纯质啊。四指,然后他们三遍总结,小结有总有总结的呀,懂了吗了?我就听到了,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话流程图
正方三辩:刘春霞案(长期受虐、被威胁、毒杀丈夫、400村民联名求情)→ 该不该在量刑中讨论“事出有因”?
↓
反方二辩:⊣ 讨论应在制度层面,而非社会舆论对具体案例的讨论
↓
正方三辩:社会舆论讨论有两面性 → 全村400人联名算不算社会讨论的一部分?
↓
反方二辩:承认“就算是对他的讨论” → 但未正面回应“社会讨论是否应被纳入”
↓
正方三辩(归谬法):若认为替加害者开脱是错的 → 刘春霞就该和普通谋杀一样判 → 全村400人联名是不是错了?
↓
反方二辩:⊣ 要求重复问题
↓
正方三辩:重复问题(全村400人联名是不是错了?)
↓
反方二辩:没有错
↓
正方三辩(诉诸因果):既然没错 → 说明应该在社会中进行讨论
↓
正方三辩(第二战场):昆山反杀案刚曝光时,网上说于海明残忍必须偿命 → 这个判断是不是情绪化的?
↓
反方二辩:⊣ 指出正方“以偏概全”(用个体判断代表社会整体),要求只回答“是或不是”
↓
正方三辩:是情绪化的
↓
正方三辩:完整监控曝光后(刘海龙先拿砍刀击打)→ 公众还会坚持于海明必须偿命吗?
↓
反方二辩:不一定
↓
正方三辩:要求只回答是或不是
↓
反方二辩:不一定
↓
正方三辩(诉诸数据):87.4%的人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 → 真相还原后,公众认知是不是更理性了?
↓
反方二辩:⊣ 质疑调查数据的代表性(“你的公众是你调查数据的那一份公众”)
↓
正方三辩:⊣ 反驳“部分担心整体”的质疑(24万人样本可用)
↓
正方三辩(总结推进):讨论成因不是为加害者开脱 → 而是帮助公众看懂法律逻辑(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
正方三辩(终极二选一):你方认为应该停止对“事出有因”的讨论,还是停止对“案件本身”的讨论?
↓
反方二辩:⊣ 未正面选择,反问“你第一个问题是什么”
↓
正方三辩:重复二选一
↓
反方二辩:⊣ 再次要求澄清问题
↓
正方三辩(归谬法):若停止对案件本身的讨论 → 社会将活在对美好和平的疑问中 → 受伤害案例会更多 → 你方不否认应停止对“事出有因”的讨论 → 这与你方观点相违背
↓
(反方未再回应,环节结束)
攻防转换节点标注
| 轮次 | 攻方 | 防守方 | 逻辑规则 | 转换节点 |
|---|---|---|---|---|
| 1 | 正方:刘春霞案→事出有因该不该讨论 | 反方:⊣ 制度层面≠社会舆论讨论 | 概念区分 | 反方将“讨论”限定在制度层面 |
| 2 | 正方:全村联名算不算社会讨论? | 反方:承认“就算是对他的讨论” | 归谬法 | 反方被迫承认社会讨论存在 |
| 3 | 正方:全村联名是不是错了? | 反方:没有错 | 诉诸因果 | 正方建立“社会讨论正当性” |
| 4 | 正方:昆山案情绪化判断→真相还原→认知更理性? | 反方:⊣ 质疑数据代表性 | 诉诸数据/诉诸因果 | 反方攻击数据代表性,正方防守 |
| 5 | 正方:二选一(停止事出有因讨论 vs 停止案件本身讨论) | 反方:⊣ 未正面选择 | 二难推理 | 反方回避选择,正方推进归谬 |
| 6 | 正方:若停止案件本身讨论→社会更乱→与你方观点相违 | (反方未回应) | 归谬法 | 正方完成逻辑闭环 |
核心逻辑规则使用统计
好的,谢谢苏欣。对方辩友今天反复强调,理解不等于原谅,讨论原因也能够预防伤害。但这两点都不足以直接证明这一讨论是有利于社会公正的。
首先,理解不等于原谅,只是区分了两个概念,并没有证明现实讨论能够守住这条边界。我们当然承认与责任相关的事实应当被考虑,但经历悲惨与应该减少责备之间还缺少一个论证。如果公众只是被他背后的故事打动就要求宽容的话,那么改变评价标准呢?究竟是责任,还是这份完全是感性的同情呢?
其次,讨论原因也可能帮助预防。但讲述身世不代表找到了原因,找到了原因也不等于形成了有效措施。对方需要说明讨论如何经过实证和分析真正地走向干预,不可能把可能实现的收益直接当做已经成立的效果。
我方认为社会公正要求责任下的受害者得到保障,评价标准公正,而事出有因的讨论恰恰最容易在这三处产生偏差。当复杂的事实被压缩成了一个苦难的故事,同情就可能代替责任去判断他的责任。当“他也不容易”变成“你为什么不原谅受害者呢”,就会反过来成为公众承受善意承担压力的负担。当有人有资源讲述真事,有人却无人关注,宽容有可能随着曝光程度得到分配。这些风险有共同的来源,那就是故事的感染力容易超过事实的证明力。
我要承认并理解承认的价值,但不能因此忽略讨论如何进行,价值如何承担。这加害者的苦难值得被看见,那受害者的公正更不容易因此被打折,谢谢大家。
好的,谢谢苏欣。对方辩友今天反复强调,理解不等于原谅,讨论原因也能够预防伤害。但这两点都不足以直接证明这一讨论是有利于社会公正的。
首先,理解不等于原谅,只是区分了两个概念,并没有证明现实讨论能够守住这条边界。我们当然承认与责任相关的事实应当被考虑,但经历悲惨与应该减少责备之间还缺少一个论证。如果公众只是被他背后的故事打动就要求宽容的话,那么改变评价标准呢?究竟是责任,还是这份完全是感性的同情呢?
其次,讨论原因也可能帮助预防。但讲述身世不代表找到了原因,找到了原因也不等于形成了有效措施。对方需要说明讨论如何经过实证和分析真正地走向干预,不可能把可能实现的收益直接当做已经成立的效果。
我方认为社会公正要求责任下的受害者得到保障,评价标准公正,而事出有因的讨论恰恰最容易在这三处产生偏差。当复杂的事实被压缩成了一个苦难的故事,同情就可能代替责任去判断他的责任。当“他也不容易”变成“你为什么不原谅受害者呢”,就会反过来成为公众承受善意承担压力的负担。当有人有资源讲述真事,有人却无人关注,宽容有可能随着曝光程度得到分配。这些风险有共同的来源,那就是故事的感染力容易超过事实的证明力。
我要承认并理解承认的价值,但不能因此忽略讨论如何进行,价值如何承担。这加害者的苦难值得被看见,那受害者的公正更不容易因此被打折,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根据文本内容与环节标注,该文本属于反方三辩 · 小结,为单人陈词环节,非立论、非质询/对辩。
1. 开场定位:承认对方合理成分,但指出论证缺口
2. 第一层反驳:针对“理解不等于原谅”
3. 第二层反驳:针对“讨论原因可以预防伤害”
4. 提出己方核心立场:社会公正的三重要求
5. 展开三重偏差风险
6. 收束:承认与保留并存
第一点,我们来对对方的讨论成因如何转化为认知制度。我们可以通过个案的审判,只能惩罚他各级讨论成因揭示系统性的制度漏洞,从而凝聚公共议题,形成立法动力,从源头减少系统之恶,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大化。
我认为我方和今天对方今天最大的分歧在于,对方认为加害者事出有因,是在为罪恶开脱,我方认为这是在追求更精准的司法公正。举几个例子,于欢辱母案一审无期,二审认为防卫过当,改判五年;昆山反杀案,于海明夺刀反杀,最终认定正当防卫;张扣扣案,法院承认事出有因,但仍判死刑。这些案子之前,正当防卫条款基本是沉睡的。在这些案子之后,两高一度出台了指导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正当防卫不捕不诉人数达到前5年的5.8倍,司法再往前走,这说明什么?说明我们正是需要汹涌的民意,在制度惯性面前去诉求自己的正当权利。
对方可能会问,那么汹涌怎么控制?会不会造成恶果?我们的回答是,第一,真相不断还原后,不实的言论会被对冲掉,它在舆论里的权重自然会降低;第二,人的认知会完善,真相出来之后,大家会发现这个人根本不是什么恶魔,不是什么杀人狂,他就是我们身边一个普通而平凡的人。这让我们在对方无休止的谴责中变得理性,这时候我们才会真正地去追问他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被迫有没有家暴,有没有赌博,有没有制度漏洞。正是这种追问才是推动制度完善的动力。
评委主席,对方今天的整套论证存在一个虚假的逻辑闭环,只要加害者事出有因,就等于认定加害者曾经也是受害者,进而稀释罪行,干扰司法,造成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但这套推论从头到尾都是在偷换概念,社会公正不止惩罚当前的恶,更在于预防未来的伤。讨论成因,悲剧不讨论因,悲剧只会循环上演。
第一点,我们来对对方的讨论成因如何转化为认知制度。我们可以通过个案的审判,只能惩罚他各级讨论成因揭示系统性的制度漏洞,从而凝聚公共议题,形成立法动力,从源头减少系统之恶,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大化。
我认为我方和今天对方今天最大的分歧在于,对方认为加害者事出有因,是在为罪恶开脱,我方认为这是在追求更精准的司法公正。举几个例子,于欢辱母案一审无期,二审认为防卫过当,改判五年;昆山反杀案,于海明夺刀反杀,最终认定正当防卫;张扣扣案,法院承认事出有因,但仍判死刑。这些案子之前,正当防卫条款基本是沉睡的。在这些案子之后,两高一度出台了指导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正当防卫不捕不诉人数达到前5年的5.8倍,司法再往前走,这说明什么?说明我们正是需要汹涌的民意,在制度惯性面前去诉求自己的正当权利。
对方可能会问,那么汹涌怎么控制?会不会造成恶果?我们的回答是,第一,真相不断还原后,不实的言论会被对冲掉,它在舆论里的权重自然会降低;第二,人的认知会完善,真相出来之后,大家会发现这个人根本不是什么恶魔,不是什么杀人狂,他就是我们身边一个普通而平凡的人。这让我们在对方无休止的谴责中变得理性,这时候我们才会真正地去追问他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被迫有没有家暴,有没有赌博,有没有制度漏洞。正是这种追问才是推动制度完善的动力。
评委主席,对方今天的整套论证存在一个虚假的逻辑闭环,只要加害者事出有因,就等于认定加害者曾经也是受害者,进而稀释罪行,干扰司法,造成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但这套推论从头到尾都是在偷换概念,社会公正不止惩罚当前的恶,更在于预防未来的伤。讨论成因,悲剧不讨论因,悲剧只会循环上演。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论点一:个案审判推动制度完善
论点二:回应“汹涌民意如何控制”的质疑
论点三:驳斥对方“虚假逻辑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