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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今天对方的四辩稿跟对面今天一整场辩论风格一脉相承,就是完全没有听我们今天讲什么。
首先,在互联网这个程序上,我给你讲清楚,我们已经给出了很多数据进行对冲,所以你不能够单纯定义互联网空间到底是一个怎样的环境。
第二点,今天我们的辩题为什么不叫做“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对方说对加一个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是为了公正,这是为什么?因为事出有因,它本来就是对事情全面客观地进行分析,我们去探清、去探讨整个案件的细节,自然而然的讨论就会更加理性化。
我们再来看看今天在舆论场上的讨论到底是什么样的?对方告诉我们,如果你进行这些讨论会怎么样会怎么样?可是我们看,我举了这么多例子,为什么谚语会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在校园欺凌案中,为什么会说“别人欺负你?为什么他欺负别人不欺负你?”就是因为他们不明白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所以,只有我们对加害者作案的原因进行分析,我们才能还受害者清白,也才能够去合理地定罪量刑。
好,第二点,其实对方告诉我舆论的危害,大家想一想,在一个案子中,如果“不杀了他,就不能平息我们的愤怒”,是不是愤怒之下肯定会产生冤案,会有被忽视的真相?所以我们才需要对事出有因进行讨论和分析,把整个的细节展现给大家看,这样民众的舆情才会得到进一步的缓解。
今天第三点,对方告诉我民众的声音会倒逼司法,会完解缓解威慑力,意思就是他们不想要民众讨论。可是这真的符合我们今天对社会公正的观点吗?我刚才已经讲过了,习总书记说过,真正的社会公正,是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其实民众和司法工作者就是我们辩论中质询和被质询的关系,民众提出的质询,司法当然就应该回答。我再给你一个权威的数据,根据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报告,超九成的热点事件中,舆论对判决本身并没有负面影响,反而在法理和人性的深入交流中得到了更客观的解释,让民众和法律机关得到了更亲切的交流。所以你方没有数据对我对冲这一点,我认账了。
第三个就是对方完全不正确的点,就是因为他们今天对于社会公正的定义太狭隘了,他们今天把社会公正的定义只局限在了司法判决这一情景层面上。他们只要认为互联网上有假的信息影响了司法公正,那么社会就是不利于社会公正。可是今天我们来看一个个案,难道今天只要是我们实现了对加害者的惩罚,我们就实现了社会公正吗?只要今天民众没有发出声音,司法自己去判决,他就能够完成社会公正吗?
其实我方今天贯彻一整场辩论的解释,对方都没有听。我们的判标叫做什么?叫做罚当其罪,得所当得。罚当其罪是什么意思?就是我们要合理地量刑,让每一个罪犯受到他应有的惩罚,不多也不少。得所当得是什么意思?就是每一个生活在社会的民众都能够得到被保证的公平权利,他们不会被不公对待。
提到得所当得,各位,我们可能生活在幸福里,看不见黑暗的角落,但是很多人依然生活在那里面。我们要从个案的讨论中去看到农民工讨薪的困难,看到社会对于校园欺凌者的保护机制、制裁机制的不到位。我们要看到贫穷阶级、普通人民遭到的不公。他们是犯罪者,但社会中如果出现了一个犯罪者,其实没有关系。而社会中公正最大的失败是什么?是出了一个犯罪者之后,你不探讨他的原因,如果又出现了一个因为相同原因而犯罪的犯罪者该如何?我们不能让同样的悲剧重演,所以我们要去追问,让制度的缺陷在社会中显现,谢谢。
我觉得今天对方的四辩稿跟对面今天一整场辩论风格一脉相承,就是完全没有听我们今天讲什么。
首先,在互联网这个程序上,我给你讲清楚,我们已经给出了很多数据进行对冲,所以你不能够单纯定义互联网空间到底是一个怎样的环境。
第二点,今天我们的辩题为什么不叫做“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对方说对加一个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是为了公正,这是为什么?因为事出有因,它本来就是对事情全面客观地进行分析,我们去探清、去探讨整个案件的细节,自然而然的讨论就会更加理性化。
我们再来看看今天在舆论场上的讨论到底是什么样的?对方告诉我们,如果你进行这些讨论会怎么样会怎么样?可是我们看,我举了这么多例子,为什么谚语会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在校园欺凌案中,为什么会说“别人欺负你?为什么他欺负别人不欺负你?”就是因为他们不明白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所以,只有我们对加害者作案的原因进行分析,我们才能还受害者清白,也才能够去合理地定罪量刑。
好,第二点,其实对方告诉我舆论的危害,大家想一想,在一个案子中,如果“不杀了他,就不能平息我们的愤怒”,是不是愤怒之下肯定会产生冤案,会有被忽视的真相?所以我们才需要对事出有因进行讨论和分析,把整个的细节展现给大家看,这样民众的舆情才会得到进一步的缓解。
今天第三点,对方告诉我民众的声音会倒逼司法,会完解缓解威慑力,意思就是他们不想要民众讨论。可是这真的符合我们今天对社会公正的观点吗?我刚才已经讲过了,习总书记说过,真正的社会公正,是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其实民众和司法工作者就是我们辩论中质询和被质询的关系,民众提出的质询,司法当然就应该回答。我再给你一个权威的数据,根据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报告,超九成的热点事件中,舆论对判决本身并没有负面影响,反而在法理和人性的深入交流中得到了更客观的解释,让民众和法律机关得到了更亲切的交流。所以你方没有数据对我对冲这一点,我认账了。
第三个就是对方完全不正确的点,就是因为他们今天对于社会公正的定义太狭隘了,他们今天把社会公正的定义只局限在了司法判决这一情景层面上。他们只要认为互联网上有假的信息影响了司法公正,那么社会就是不利于社会公正。可是今天我们来看一个个案,难道今天只要是我们实现了对加害者的惩罚,我们就实现了社会公正吗?只要今天民众没有发出声音,司法自己去判决,他就能够完成社会公正吗?
其实我方今天贯彻一整场辩论的解释,对方都没有听。我们的判标叫做什么?叫做罚当其罪,得所当得。罚当其罪是什么意思?就是我们要合理地量刑,让每一个罪犯受到他应有的惩罚,不多也不少。得所当得是什么意思?就是每一个生活在社会的民众都能够得到被保证的公平权利,他们不会被不公对待。
提到得所当得,各位,我们可能生活在幸福里,看不见黑暗的角落,但是很多人依然生活在那里面。我们要从个案的讨论中去看到农民工讨薪的困难,看到社会对于校园欺凌者的保护机制、制裁机制的不到位。我们要看到贫穷阶级、普通人民遭到的不公。他们是犯罪者,但社会中如果出现了一个犯罪者,其实没有关系。而社会中公正最大的失败是什么?是出了一个犯罪者之后,你不探讨他的原因,如果又出现了一个因为相同原因而犯罪的犯罪者该如何?我们不能让同样的悲剧重演,所以我们要去追问,让制度的缺陷在社会中显现,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我方质询环节的规则是一辩指证征文1分30秒,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置评方可以打断,但被置评方每次发言有5秒保护时间。有请主辩,你们方中间讨论的群体是哪些?
就包括上层的法律工作者,当然也有社会工作者。那上层工作者难道不就是社会公众吗?所以说,常规讨论就是我们社会的所有人,对不对?他们区别于特定职业群体,但社会公众本来就包含这些人。所以说,当我们讨论的是社会所有人时,您方今天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核心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很多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一个是能够在司法中形成公正的评价价值理念,再一个是通过这种方式推动制度完善。
那您方只要向我论证,这些社会群体讨论的目的是推动制度完善,而不是仅仅对加害者进行评判。那最后要形成的结果是什么?我们认为法律工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能够产生一种良性的互动。所以说,当社会公众的相关权益被影响的时候,您方无法解释这种影响为何会发生。
其次我方再问,今天讨论的主要场域是什么?是讨论的主体吗?讨论的环境属于社会相关场景,没错,所以我可以明确,今天讨论的场景是在互联网之中,互联网的弊端我们后续也会提及。
那接着向您方问,在你们今天的讨论框架下,人们会不会对这些案件进行准确的判断定性?他们会有所思考,但我并不认为他们不会过激。一旦讨论发生,人们会慢慢形成对事件的看法与思考。而当每一个社会公众都有自己的思考之后,在网络上发散开来,就会形成网络舆论审判。接下来网络舆论审判的弊端我方也会进一步阐述。
而如今,互联网虚假信息泛滥,存在严重博取流量的侵权陷阱,您方是如何在这个互联网环境中达到你们所要的目标的?如果没有讨论,人们反而会偏离对事件的讨论。但正是因为有讨论,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这场讨论到底能不能达成正向效果。所以接下来还有相关的问题,我方不再赘述。
首先,我方质询环节的规则是一辩指证征文1分30秒,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置评方可以打断,但被置评方每次发言有5秒保护时间。有请主辩,你们方中间讨论的群体是哪些?
就包括上层的法律工作者,当然也有社会工作者。那上层工作者难道不就是社会公众吗?所以说,常规讨论就是我们社会的所有人,对不对?他们区别于特定职业群体,但社会公众本来就包含这些人。所以说,当我们讨论的是社会所有人时,您方今天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核心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很多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一个是能够在司法中形成公正的评价价值理念,再一个是通过这种方式推动制度完善。
那您方只要向我论证,这些社会群体讨论的目的是推动制度完善,而不是仅仅对加害者进行评判。那最后要形成的结果是什么?我们认为法律工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能够产生一种良性的互动。所以说,当社会公众的相关权益被影响的时候,您方无法解释这种影响为何会发生。
其次我方再问,今天讨论的主要场域是什么?是讨论的主体吗?讨论的环境属于社会相关场景,没错,所以我可以明确,今天讨论的场景是在互联网之中,互联网的弊端我们后续也会提及。
那接着向您方问,在你们今天的讨论框架下,人们会不会对这些案件进行准确的判断定性?他们会有所思考,但我并不认为他们不会过激。一旦讨论发生,人们会慢慢形成对事件的看法与思考。而当每一个社会公众都有自己的思考之后,在网络上发散开来,就会形成网络舆论审判。接下来网络舆论审判的弊端我方也会进一步阐述。
而如今,互联网虚假信息泛滥,存在严重博取流量的侵权陷阱,您方是如何在这个互联网环境中达到你们所要的目标的?如果没有讨论,人们反而会偏离对事件的讨论。但正是因为有讨论,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这场讨论到底能不能达成正向效果。所以接下来还有相关的问题,我方不再赘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针对所持观点不一,双方将怎样论证己方观点?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30秒。
尊敬的各位辩友,大家好。开宗明义,今天我们讨论的“事出有因”,既包括法律工作者的专业分析,也涵盖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是对犯罪者犯罪问题的溯源、对社会病灶的诊断,而非对加害者罪责的纵容。《公正辞海》指出,公正正义是一视同仁、何所当助。具体而言,即责任判断层面的全面与公允。基于此,我方的判断是:讨论“事出有因”,能否实现司法与社会的公正,关键在于“罪何所当责”。
首先,从司法实际来看,讨论“事出有因”、明确责任,有利于在司法过程中落实公正价值。在法律观念中,主观追责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在实际案件调查中,同样必须查明犯罪动机。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均明确要求必须对案件启动动机及“事出有因”的讨论。对“事出有因”的讨论符合基本法律要求与刑事司法规律,既维护案件审理的完整性,也契合了实现公正与一视同仁的内涵。
其次,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讨论“事出有因”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落地,能够推动现代法治的发展。自2008年至2025年,共有367次法律草案修改征询意见,参与人数总计超过617万人。这些民意讨论最终被带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使得民意与立法机关形成了良性互动。在昆山反杀案中,于海明被刘海龙追杀时反杀对方,案发后引发全社会广泛讨论,曾被认定为“僵尸条款”的正当防卫条款得以重新适用。司法机关因全社会的关切,重新审视了加害者行为背后的动因。1997年至2017年,被认定为无限自卫权的案例数量为零,而最高检2025年工作报告显示,当年有334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一改变改变了大量当事人的命运。在法治发展进程中,理论与实践始终重视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联,法律正是在公众的讨论中不断进步。
最后,从社会层面来看,讨论“事出有因”,有助于揭示犯罪的社会根源,推动人权保障的完善与民生问题的解决。2012年,农民工王某某因老板拖欠工资未果,走投无路下将老板杀害。案发后,社会的追问并未停留在谴责暴力本身,而是指向更深层的问题:为什么讨薪权利如此难以保障?为什么劳动者的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回应?这些追问不能为杀人行为开脱,却能帮助我们发现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上的缺口。每一次对加害者行为背后动因的追问,本质上都是对社会治理的审视:这是关于个体的道德缺失,还是弱势群体的生存空间被不断挤压?最高法数据显示,超过70%的未成年犯罪人来自问题家庭。这说明犯罪从来不是孤立的个体行为,而是社会病灶的表征,正是这些动因能够推动司法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弥补教育不公等制度漏洞,保障群众获得公平对待的权利,从根源上减少犯罪,实现社会治理的良善循环。
“事出有因”绝非为犯罪行为找借口,而是通过对个案的深度追问,以程序正义推动社会治理的进步,助力法律体系的完善,让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感谢正方一辩。
针对所持观点不一,双方将怎样论证己方观点?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30秒。
尊敬的各位辩友,大家好。开宗明义,今天我们讨论的“事出有因”,既包括法律工作者的专业分析,也涵盖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是对犯罪者犯罪问题的溯源、对社会病灶的诊断,而非对加害者罪责的纵容。《公正辞海》指出,公正正义是一视同仁、何所当助。具体而言,即责任判断层面的全面与公允。基于此,我方的判断是:讨论“事出有因”,能否实现司法与社会的公正,关键在于“罪何所当责”。
首先,从司法实际来看,讨论“事出有因”、明确责任,有利于在司法过程中落实公正价值。在法律观念中,主观追责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在实际案件调查中,同样必须查明犯罪动机。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均明确要求必须对案件启动动机及“事出有因”的讨论。对“事出有因”的讨论符合基本法律要求与刑事司法规律,既维护案件审理的完整性,也契合了实现公正与一视同仁的内涵。
其次,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讨论“事出有因”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落地,能够推动现代法治的发展。自2008年至2025年,共有367次法律草案修改征询意见,参与人数总计超过617万人。这些民意讨论最终被带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使得民意与立法机关形成了良性互动。在昆山反杀案中,于海明被刘海龙追杀时反杀对方,案发后引发全社会广泛讨论,曾被认定为“僵尸条款”的正当防卫条款得以重新适用。司法机关因全社会的关切,重新审视了加害者行为背后的动因。1997年至2017年,被认定为无限自卫权的案例数量为零,而最高检2025年工作报告显示,当年有334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一改变改变了大量当事人的命运。在法治发展进程中,理论与实践始终重视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联,法律正是在公众的讨论中不断进步。
最后,从社会层面来看,讨论“事出有因”,有助于揭示犯罪的社会根源,推动人权保障的完善与民生问题的解决。2012年,农民工王某某因老板拖欠工资未果,走投无路下将老板杀害。案发后,社会的追问并未停留在谴责暴力本身,而是指向更深层的问题:为什么讨薪权利如此难以保障?为什么劳动者的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回应?这些追问不能为杀人行为开脱,却能帮助我们发现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上的缺口。每一次对加害者行为背后动因的追问,本质上都是对社会治理的审视:这是关于个体的道德缺失,还是弱势群体的生存空间被不断挤压?最高法数据显示,超过70%的未成年犯罪人来自问题家庭。这说明犯罪从来不是孤立的个体行为,而是社会病灶的表征,正是这些动因能够推动司法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弥补教育不公等制度漏洞,保障群众获得公平对待的权利,从根源上减少犯罪,实现社会治理的良善循环。
“事出有因”绝非为犯罪行为找借口,而是通过对个案的深度追问,以程序正义推动社会治理的进步,助力法律体系的完善,让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感谢正方一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讨论“事出有因”能否实现司法与社会的公正,关键在于“罪何所当责”。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开篇。这段时间同样为3分30秒就行。
谢主席,各位好。开宗明义,根据民法典,加害者是存在侵害他人权益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恶意或过错。事实有因指事情的发生存在多种原因。社会公正是社会成员对社会制度及其实施效果的价值评判,要求权利与义务得到合理分配与承担。我方判准为:讨论与不讨论“事出有因”,何者更利于问题公正的解决。我方认为,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不利于社会公正。
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原因如下: 第一,互联网作为社会议题的主要讨论场域,使当下对“事出有因”的讨论难以导向社会公正。这一困境首先源于虚假信息的传播。最新传播数据显示,假新闻传播几率比真新闻高70%,因虚假消息传播的受众人数比真相多35%。这意味着极端的虚假叙事往往比真相更能契合人性,而在网络匿名环境下,这种效应会被非理性的情绪化表达进一步放大。比如,某起疑似性侵案中,案发后108篇相关报道的热评中,已有55%将原因归咎于受害者年轻貌美,舆论讨论早已偏离对事实的追问。更严峻的是,信息茧房使用户反复接触同质化的认同,先验证自我认知,谈话中走向极端,形成情绪极化效应。某谋杀案案发后短短4小时内,支持凶手的比例从23%飙升至64%,讨论之下,杀人犯被捧为舆论场上的“救世主”,善恶颠倒,社会公正的底线被模糊,引发与检方根本互不理解的阵营对立。讨论的焦点如何滑向“我们是谁”,本质上便已不再是追问原因,而是立场先行的身份之争。医患矛盾中,我们天然倾向于站在患者一方;劳资纠纷中,我们天然替打工人认定资本家贪婪、罪有应得;性别对立、仇官仇富的议题同样如此。这种选择性同情,从起点就背离了社会公正的应用逻辑。
第二,大众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影响司法判决,降低司法公信力,不利于社会公正。基于班杜拉提出的道德推脱机制,当人们讨论加害者的行为“事出有因”时,实际上是在启动多种推脱策略:如责任转移,将过错推给系统或情境;有利比较,将加害行为解释为不得已或为了更大的善;责任归因,暗示受害者或环境逼人太甚;以及后果淡化,弱化伤害程度。这些讨论会削弱人们对加害者道德责任的感知,使其行为变得情有可原。热点事件发生后,当民众听到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论调,在这种心理机制的影响下,会在审判前就预先形成道义上的误判。这种舆论审判会给予司法者巨大压力,甚至导致司法不公。当民众心中对于司法结果的预期与实际司法结果严重背离时,会极大降低司法的公信力。某法官被杀案中,由于审判结果与民众心中的司法预期不符,部分民众采取极端犯罪手段杀害了该法官。从此可以看出,当民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仰时,有可能会动用私刑来实现其心目中的公正。这不仅在司法层面损害民众的法治信仰,在现实层面也导致了民众对于公正的理解偏差,因此不利于社会公正。
综上,从虚假信息与情绪极化导致事实追问沦为身份站队,到道德推脱催生舆论审判侵蚀司法公平,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既模糊是非边界,又动摇司法公正根基,最终侵蚀社会公正的根基。以上,感谢。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开篇。这段时间同样为3分30秒就行。
谢主席,各位好。开宗明义,根据民法典,加害者是存在侵害他人权益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恶意或过错。事实有因指事情的发生存在多种原因。社会公正是社会成员对社会制度及其实施效果的价值评判,要求权利与义务得到合理分配与承担。我方判准为:讨论与不讨论“事出有因”,何者更利于问题公正的解决。我方认为,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不利于社会公正。
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原因如下: 第一,互联网作为社会议题的主要讨论场域,使当下对“事出有因”的讨论难以导向社会公正。这一困境首先源于虚假信息的传播。最新传播数据显示,假新闻传播几率比真新闻高70%,因虚假消息传播的受众人数比真相多35%。这意味着极端的虚假叙事往往比真相更能契合人性,而在网络匿名环境下,这种效应会被非理性的情绪化表达进一步放大。比如,某起疑似性侵案中,案发后108篇相关报道的热评中,已有55%将原因归咎于受害者年轻貌美,舆论讨论早已偏离对事实的追问。更严峻的是,信息茧房使用户反复接触同质化的认同,先验证自我认知,谈话中走向极端,形成情绪极化效应。某谋杀案案发后短短4小时内,支持凶手的比例从23%飙升至64%,讨论之下,杀人犯被捧为舆论场上的“救世主”,善恶颠倒,社会公正的底线被模糊,引发与检方根本互不理解的阵营对立。讨论的焦点如何滑向“我们是谁”,本质上便已不再是追问原因,而是立场先行的身份之争。医患矛盾中,我们天然倾向于站在患者一方;劳资纠纷中,我们天然替打工人认定资本家贪婪、罪有应得;性别对立、仇官仇富的议题同样如此。这种选择性同情,从起点就背离了社会公正的应用逻辑。
第二,大众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影响司法判决,降低司法公信力,不利于社会公正。基于班杜拉提出的道德推脱机制,当人们讨论加害者的行为“事出有因”时,实际上是在启动多种推脱策略:如责任转移,将过错推给系统或情境;有利比较,将加害行为解释为不得已或为了更大的善;责任归因,暗示受害者或环境逼人太甚;以及后果淡化,弱化伤害程度。这些讨论会削弱人们对加害者道德责任的感知,使其行为变得情有可原。热点事件发生后,当民众听到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论调,在这种心理机制的影响下,会在审判前就预先形成道义上的误判。这种舆论审判会给予司法者巨大压力,甚至导致司法不公。当民众心中对于司法结果的预期与实际司法结果严重背离时,会极大降低司法的公信力。某法官被杀案中,由于审判结果与民众心中的司法预期不符,部分民众采取极端犯罪手段杀害了该法官。从此可以看出,当民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仰时,有可能会动用私刑来实现其心目中的公正。这不仅在司法层面损害民众的法治信仰,在现实层面也导致了民众对于公正的理解偏差,因此不利于社会公正。
综上,从虚假信息与情绪极化导致事实追问沦为身份站队,到道德推脱催生舆论审判侵蚀司法公平,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既模糊是非边界,又动摇司法公正根基,最终侵蚀社会公正的根基。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讨论与不讨论“事出有因”,何者更利于问题公正的解决
首先有请双方自辩时间各1分30秒,由正方开始。
好,首先一个奇怪的问题,讨论和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是不是有区别?有区别啊?对方辩友,那这种虚假信息的传播速度会比真实信息更快,你方如何在互联网中解决虚假信息的问题?
谢谢对方为我们的论证。今天对方说了,在互联网上虚假信息非常多,所以正经的讨论肯定是有为的。所以今天我们要对事出有因的加害者原因进行全面分析说明,得到更多的信息。所以在这个时候,这样的讨论是有利于实现公正的。
好,第二点,我想问对方,今天我想要去打辩论和我想要去提升逻辑能力这两件事情是一样的吗?好好,那么先问你下一个问题啊,首先,你方辩友需要论证,在这种环境下。是一样的吗?好好,那么先问你下一个问题,首先,您方需要论证,在这种环境下面,您方能达到理性讨论这个东西。我方今天就是告诉你,从一般的讨论到社会公正,你是没有办法进行一个理性讨论的。因为你们今天应该是有一个客观归因和理性讨论、客观归因和泛化讨论两种概况。但是在互联网这个场域中,你没有办法做到这一层。这是你方需要论证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我方觉得这两个是差不多的,你还是没有回答我的上一个问题。那我告诉你是为什么,这就说明你想要去打辩论,所以你想要去提升逻辑能力,并不是同一个目的。那就是说今天我想去在互联网上讨论事出有因的情况,和我想要去促进社会公正,我的目的和打出的效果不一样,并不影响。
然后,其次,你还是没有说明讨论和事出有因的讨论到底有没有区别?可是,你方说他们是有区别的。我们明明对事情掌握了更多的细节,明明就能够有更多的理性的因素。
好,再问您了,如果一个农民工20次讨薪都没有得到结果,结果把老板全家都杀害了,这时候您怎么看?首先啊,我觉得他这个讨论,不管他到底是讨论什么内容。他全家都是案的,这时候您怎么看?首先啊,我觉得他是个讨论,不管他到底是讨论什么内容,但是你这个互联网其实是在这个地方群体化、群体极化,信息茧房和您方说的虚假舆论信息,在我方一辩立论中都有论证。您方从一般讨论转变为理性的客观的讨论,这中间是要有一个环境的,是要有一个转化过程的。您方必须要论证在这个讨论环境中一定能变成这样子,否则就很可能像我方所倡导的会变成泛化或者极化的讨论。这也是您方所需要对到社会公正的一个必然论证责任。
好,对方辩友,那你方解决一下我方的情绪极化和信息茧房问题好吗?
好的,我们不需要跟你解释这么多问题,为什么?因为您方今天告诉了我们是你要这个东西,但是这个东西现在是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好,那我会给你一个简单的逻辑,因为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是优于一般讨论的,所以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是比讨论更加能够促进社会公正的。
你还是没有回答我自己问题,所以我告诉你,这是因为我们对农民工讨薪未果的结果进行分析,所以我们才能够发现,社会中原来存在讨薪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这个社会上的正义是缺失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我们通过对个案的背后原因的分析,我们就能够促进社会的公正。我的论证就到此结束,谢谢。
我方来解释一下他的意思就是说,现在我们对一个事实进行讨论的话,可能让我们能够看到这个事情。比如说在这个农民工案件中,现在是互联网上讨论,可以让这个问题聚焦,但在互联网讨论中,由于群体极化,每个人都只想表达自己的观点,不出现心理解放和情绪化的发言。他可能大家并不是想解决这个问题,而只想发泄自己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面,问题的讨论就会从聚焦变成失焦。比如说山西的强奸案中,当我们讨论这个案件,本来是一个强奸的问题,会变成一个彩礼的问题,说我们上升为一个男女对立的问题,那么问题的核心是没有办法被大家看到的,谢谢。
首先有请双方自辩时间各1分30秒,由正方开始。
好,首先一个奇怪的问题,讨论和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是不是有区别?有区别啊?对方辩友,那这种虚假信息的传播速度会比真实信息更快,你方如何在互联网中解决虚假信息的问题?
谢谢对方为我们的论证。今天对方说了,在互联网上虚假信息非常多,所以正经的讨论肯定是有为的。所以今天我们要对事出有因的加害者原因进行全面分析说明,得到更多的信息。所以在这个时候,这样的讨论是有利于实现公正的。
好,第二点,我想问对方,今天我想要去打辩论和我想要去提升逻辑能力这两件事情是一样的吗?好好,那么先问你下一个问题啊,首先,你方辩友需要论证,在这种环境下。是一样的吗?好好,那么先问你下一个问题,首先,您方需要论证,在这种环境下面,您方能达到理性讨论这个东西。我方今天就是告诉你,从一般的讨论到社会公正,你是没有办法进行一个理性讨论的。因为你们今天应该是有一个客观归因和理性讨论、客观归因和泛化讨论两种概况。但是在互联网这个场域中,你没有办法做到这一层。这是你方需要论证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我方觉得这两个是差不多的,你还是没有回答我的上一个问题。那我告诉你是为什么,这就说明你想要去打辩论,所以你想要去提升逻辑能力,并不是同一个目的。那就是说今天我想去在互联网上讨论事出有因的情况,和我想要去促进社会公正,我的目的和打出的效果不一样,并不影响。
然后,其次,你还是没有说明讨论和事出有因的讨论到底有没有区别?可是,你方说他们是有区别的。我们明明对事情掌握了更多的细节,明明就能够有更多的理性的因素。
好,再问您了,如果一个农民工20次讨薪都没有得到结果,结果把老板全家都杀害了,这时候您怎么看?首先啊,我觉得他这个讨论,不管他到底是讨论什么内容。他全家都是案的,这时候您怎么看?首先啊,我觉得他是个讨论,不管他到底是讨论什么内容,但是你这个互联网其实是在这个地方群体化、群体极化,信息茧房和您方说的虚假舆论信息,在我方一辩立论中都有论证。您方从一般讨论转变为理性的客观的讨论,这中间是要有一个环境的,是要有一个转化过程的。您方必须要论证在这个讨论环境中一定能变成这样子,否则就很可能像我方所倡导的会变成泛化或者极化的讨论。这也是您方所需要对到社会公正的一个必然论证责任。
好,对方辩友,那你方解决一下我方的情绪极化和信息茧房问题好吗?
好的,我们不需要跟你解释这么多问题,为什么?因为您方今天告诉了我们是你要这个东西,但是这个东西现在是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好,那我会给你一个简单的逻辑,因为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是优于一般讨论的,所以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是比讨论更加能够促进社会公正的。
你还是没有回答我自己问题,所以我告诉你,这是因为我们对农民工讨薪未果的结果进行分析,所以我们才能够发现,社会中原来存在讨薪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这个社会上的正义是缺失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我们通过对个案的背后原因的分析,我们就能够促进社会的公正。我的论证就到此结束,谢谢。
我方来解释一下他的意思就是说,现在我们对一个事实进行讨论的话,可能让我们能够看到这个事情。比如说在这个农民工案件中,现在是互联网上讨论,可以让这个问题聚焦,但在互联网讨论中,由于群体极化,每个人都只想表达自己的观点,不出现心理解放和情绪化的发言。他可能大家并不是想解决这个问题,而只想发泄自己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面,问题的讨论就会从聚焦变成失焦。比如说山西的强奸案中,当我们讨论这个案件,本来是一个强奸的问题,会变成一个彩礼的问题,说我们上升为一个男女对立的问题,那么问题的核心是没有办法被大家看到的,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核心交锋点:
首先需要纠正原始文本中大量的口误、错字和不通顺的表述,同时保留原意,按照逻辑分段:
首先开篇修正基础交接时间的口误,然后梳理逻辑:
1. 首先修正开篇的口误:“进行记础交接时间延为两分钟”应为“首先,我方刚才提到的交接时间顺延为两分钟”,不过结合辩题语境,应该是口误,修正为“首先,我方开篇提到的讨论时间顺延为两分钟”?不对,原始文本开头是“进行记础交接时间延为两分钟”应该是“基础讨论时间顺延为两分钟”的口误。 2. 然后修正“好多方面友说的非常好”→“对方辩友刚才的发言有不少可取之处”?不,要保真,应该是“对方辩友刚才的不少观点说得很好” 3. “我方现上们从来不继续讨论”→“我方从未拒绝继续讨论” 4. “而不是说在现有的环境先把这个环境变得变得其他,就是变得比原有的环境更好,能够使得这个环境利于他们讨论”→“而是说,并非要在现有环境之外另行构建环境,而是要让现有环境变得比原本更好,更利于各方展开讨论” 5. “所以我们从来不到不是拒绝讨论”→“因此我方从未拒绝讨论” 6. “通过所谓事出有因讨论,其实就是网在网络上面,它会通过明显的放大和情绪化的传播,迅速形成对司法机关由指向性的舆论压力”→“其次,所谓‘事出有因’的讨论,实则会在网络空间中,通过刻意放大和情绪化传播,迅速形成针对司法机关的指向性舆论压力” 7. “在引发案中端了几天内就形成了百万级的更新式讨论”→“在案件引发关注后的数天内,就形成了百万级的迭代式讨论” 8. “舆论一边倒的支持有关施压20年发月,这个案件”→“舆论一边倒地支持对某起被指‘施压20年’的案件相关方施压” 9. “讨论的核心特征在于标签化与无名化的现象在舆论场中普遍存在”→“这类讨论的核心特征,是标签化与无名化的现象在舆论场中普遍存在” 10. “所以说,我方今天一直想向你积极的论证,是主力是大于动力的”→“因此我方今天始终在积极论证:网络舆论审判带来的阻力大于动力” 11. “你方通过个案有我论证,他有有对的好处,我们当然承认,但是你方需要论证到力,而这是动力是大于阻力的”→“对方辩友通过个案论证其存在积极意义,我方对此并不否认,但对方需要论证的是‘阻力小于动力’,而我方始终在论证前者并不成立” 12. “而在我方积极跟你论证成功的前提下,是动力大阻力大于动力的前提下,还会造成什么样的客问题呢?”→“而即便我方论证成立,即阻力大于动力,网络舆论审判还会带来哪些客观问题呢?” 13. “就是我刚刚才会讲到的,就是当你当当有一天网络舆论审判真的成影响到司法的时候,那这个时候是直接的一个司法的一个现入上。”→“也就是我方刚才提到的:当网络舆论审判真正影响到司法独立时,这会直接冲击司法的运行根基” 14. “其次,当因为有一就是不同的民众会有不同的观点。当他们形成自己的观点之后,然后不管是法院怎么判,不管是重法庭法还是可以的话,他中间会有意见,民众有出入,你看现什么,这个时候又会会不会再造诉一个结果,就是你那个会,你经不在相机法,然后取得使用自己的自己的手段呢。”→“其次,不同民众本就持有不同观点。当民众形成固有立场后,无论法院如何判决,无论庭审程序是否合法,民众都会产生意见分歧。此时会不会催生一种结果:公众不再信任司法程序,转而诉诸其他手段?” 15. “还有就比如说在这个。在这个第一空姐性侵案中,案发后108天,归因报道可热里就有,首先有55%的将其原因归咎于受害者年轻貌美,穿空谍制服这些原因”→“比如此前的空姐被害案,案发后108天的相关归因报道显示,有55%的声音将案件原因归咎于受害者年轻貌美、身着空乘制服” 16. “所以说您放心,在这个网络员审判中,如果他未审宣犯的前提下,他首先对受害者如果进行了二次伤害,那这个时候通这个时候公正的你方如何带来?”→“由此可见,在网络舆论审判中,若案件尚未经法定程序宣判,舆论就先对受害者进行二次伤害,此时对方辩友所谓的‘公正’又从何谈起?” 17. “其次,当未审宣判的时候,这个案件还没有得到一个认定性的时候,对加害者进行二次审判,二次审判的时候,那你方的工作又从何而来?”→“其次,在案件尚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情况下,舆论就提前对加害者进行‘二次审判’,对方辩友所主张的‘利于社会公正’又如何实现?” 18. “时间到,感谢双方三辩。”→“时间到,感谢双方三辩。”
然后按照逻辑分段:
首先修正后的完整文本:
首先,我方开篇提到的讨论时间顺延为两分钟。对方辩友刚才的不少观点说得很好,我们需要搭建有效沟通通道。但我方从未拒绝继续讨论,并非要在现有环境之外另行构建环境,而是要让现有环境变得比原本更好,更利于各方展开讨论,因此我方从未拒绝讨论。
其次,所谓“事出有因”的讨论,实则会在网络空间中,通过刻意放大和情绪化传播,迅速形成针对司法机关的指向性舆论压力。在案件引发关注后的数天内,就形成了百万级的迭代式讨论,舆论一边倒地支持对某起被指“施压20年”的案件相关方施压。这类讨论的核心特征,是标签化与无名化的现象在舆论场中普遍存在。
因此我方今天始终在积极论证:网络舆论审判带来的阻力大于动力。对方辩友通过个案论证其存在积极意义,我方对此并不否认,但对方需要论证的是“阻力小于动力”,而我方始终在论证前者并不成立。
而即便我方论证成立,即阻力大于动力,网络舆论审判还会带来哪些客观问题呢?也就是我方刚才提到的:当网络舆论审判真正影响到司法独立时,这会直接冲击司法的运行根基。
其次,不同民众本就持有不同观点。当民众形成固有立场后,无论法院如何判决,无论庭审程序是否合法,民众都会产生意见分歧。此时会不会催生一种结果:公众不再信任司法程序,转而诉诸其他手段?
比如此前的空姐被害案,案发后108天的相关归因报道显示,有55%的声音将案件原因归咎于受害者年轻貌美、身着空乘制服。由此可见,在网络舆论审判中,若案件尚未经法定程序宣判,舆论就先对受害者进行二次伤害,此时对方辩友所谓的“公正”又从何谈起?
其次,在案件尚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情况下,舆论就提前对加害者进行“二次审判”,对方辩友所主张的“利于社会公正”又如何实现?
时间到,感谢双方三辩。
不对,还要注意原始文本中的“第一空姐性侵案”其实是“空姐被害案”(因为是滴滴顺风车空姐遇害案,当时是被害,不是性侵),不过为了保真,还是保留“第一空姐性侵案”?不,原始文本是“第一空姐性侵案”,应该是“空姐性侵案”的口误,不过按照保真原则,尽量保留原意,修正明显的错字。
另外,原始文本中的“事出有因讨论”是辩题中的“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所以要保留这个表述。
再调整得更贴合辩题,因为当前环节是反方三辩质询小结,所以要紧扣辩题“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重新整理,更精准:
首先,我方开篇提到的讨论时间顺延为两分钟。对方辩友刚才的不少观点可取,我们需要搭建有效沟通通道,但我方从未拒绝继续讨论。并非要在现有环境之外另行构建环境,而是要让现有环境变得更利于各方展开讨论,因此我方从未拒绝讨论。
其次,所谓“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实则会在网络空间中,通过刻意放大和情绪化传播,迅速形成针对司法机关的指向性舆论压力。在案件引发关注后的数天内,就形成了百万级的迭代式讨论,舆论一边倒地支持对某起被指“施压20年”的案件相关方施压。这类讨论的核心特征,是标签化与无名化的现象在舆论场中普遍存在。
因此我方今天始终在积极论证:这类“事出有因”的网络讨论,带来的阻力大于动力。对方辩友通过个案论证其存在积极意义,我方对此并不否认,但对方需要论证的是“阻力小于动力”,而我方始终在论证前者并不成立。
即便我方论证成立,即阻力大于动力,这类讨论还会带来哪些客观问题呢?也就是我方刚才提到的:当网络舆论审判真正影响到司法独立时,会直接冲击司法的运行根基。
其次,不同民众本就持有不同观点。当民众形成固有立场后,无论法院如何判决,无论庭审程序是否合法,民众都会产生意见分歧。此时会不会催生一种结果:公众不再信任司法程序,转而诉诸其他非理性手段?
比如此前的空姐被害案,案发后108天的相关归因报道显示,有55%的声音将案件原因归咎于受害者年轻貌美、身着空乘制服。由此可见,在这类“事出有因”的网络舆论审判中,若案件尚未经法定程序宣判,舆论就先对受害者进行二次伤害,此时所谓的“社会公正”又从何谈起?
其次,在案件尚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情况下,舆论就提前对加害者进行“二次审判”,对方辩友所主张的“利于社会公正”又如何实现?
时间到,感谢双方三辩。
不对,原始文本中的“第一空姐性侵案”,应该是“空姐性侵案”,不过原始文本是“第一空姐性侵案”,可能是“滴滴空姐被害案”的口误,不过为了保真,还是保留“第一空姐性侵案”,或者修正为“空姐性侵案”?不,原始文本是“在这个第一空姐性侵案中”,应该是“此前的空姐性侵案”,不过还是按照原始文本的表述,修正错字:“第一空姐性侵案”→“空姐性侵案”(因为“第一”是口误)。
另外,原始文本中的“归因报道可热里就有”→“相关归因报道显示”,这个是口误,修正为“相关归因报道显示”。
还有“穿空谍制服”→“穿空乘制服”,这个是同音错字。
“未审宣犯”→“未审宣判”,“通这个时候”→“此时”,“客问题”→“客观问题”,“现入上”→“运行根基”,“重法庭法”→“庭审程序合法”,“再造诉”→“催生”,“相机法”→“信任司法”,“自己的自己的手段”→“非理性手段”。
现在整理成最终的、符合要求的文本:
首先,我方开篇提到的讨论时间顺延为两分钟。对方辩友刚才的不少观点说得很好,我们需要创造有效沟通通道。但我方从未拒绝继续讨论,并非要在现有环境之外另行构建环境,而是要让现有环境变得比原本更好,更利于各方展开讨论,因此我方从未拒绝讨论。
其次,所谓“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实则会在网络空间中,通过刻意放大和情绪化传播,迅速形成针对司法机关的指向性舆论压力。在案件引发关注后的数天内,就形成了百万级的迭代式讨论,舆论一边倒地支持对某起被指“施压20年”的案件相关方施压。这类讨论的核心特征,是标签化与无名化的现象在舆论场中普遍存在。
因此我方今天始终在积极论证:这类讨论带来的阻力大于动力。对方辩友通过个案论证其存在积极意义,我方对此并不否认,但对方需要论证的是“阻力小于动力”,而我方始终在论证前者并不成立。
即便我方论证成立,即阻力大于动力,这类讨论还会带来哪些客观问题呢?也就是我方刚才提到的:当网络舆论审判真正影响到司法独立时,会直接冲击司法的运行根基。
其次,不同民众本就持有不同观点。当民众形成固有立场后,无论法院如何判决,无论庭审程序是否合法,民众都会产生意见分歧。此时会不会催生一种结果:公众不再信任司法程序,转而诉诸其他手段?
比如空姐性侵案,案发后108天,相关归因报道显示,有55%的声音将案件原因归咎于受害者年轻貌美、身着空乘制服。由此可见,在这类网络舆论审判中,若案件尚未经法定程序宣判,舆论就先对受害者进行二次伤害,此时所谓的社会公正又从何谈起?
其次,在案件尚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情况下,舆论就提前对加害者进行“二次审判”,对方辩友所主张的“利于社会公正”又如何实现?
时间到,感谢双方三辩。
这样就符合要求了,删除了口头语,修正了错字,按照逻辑分段,保留了原意。
首先需要纠正原始文本中大量的口误、错字和不通顺的表述,同时保留原意,按照逻辑分段:
首先开篇修正基础交接时间的口误,然后梳理逻辑:
1. 首先修正开篇的口误:“进行记础交接时间延为两分钟”应为“首先,我方刚才提到的交接时间顺延为两分钟”,不过结合辩题语境,应该是口误,修正为“首先,我方开篇提到的讨论时间顺延为两分钟”?不对,原始文本开头是“进行记础交接时间延为两分钟”应该是“基础讨论时间顺延为两分钟”的口误。 2. 然后修正“好多方面友说的非常好”→“对方辩友刚才的发言有不少可取之处”?不,要保真,应该是“对方辩友刚才的不少观点说得很好” 3. “我方现上们从来不继续讨论”→“我方从未拒绝继续讨论” 4. “而不是说在现有的环境先把这个环境变得变得其他,就是变得比原有的环境更好,能够使得这个环境利于他们讨论”→“而是说,并非要在现有环境之外另行构建环境,而是要让现有环境变得比原本更好,更利于各方展开讨论” 5. “所以我们从来不到不是拒绝讨论”→“因此我方从未拒绝讨论” 6. “通过所谓事出有因讨论,其实就是网在网络上面,它会通过明显的放大和情绪化的传播,迅速形成对司法机关由指向性的舆论压力”→“其次,所谓‘事出有因’的讨论,实则会在网络空间中,通过刻意放大和情绪化传播,迅速形成针对司法机关的指向性舆论压力” 7. “在引发案中端了几天内就形成了百万级的更新式讨论”→“在案件引发关注后的数天内,就形成了百万级的迭代式讨论” 8. “舆论一边倒的支持有关施压20年发月,这个案件”→“舆论一边倒地支持对某起被指‘施压20年’的案件相关方施压” 9. “讨论的核心特征在于标签化与无名化的现象在舆论场中普遍存在”→“这类讨论的核心特征,是标签化与无名化的现象在舆论场中普遍存在” 10. “所以说,我方今天一直想向你积极的论证,是主力是大于动力的”→“因此我方今天始终在积极论证:网络舆论审判带来的阻力大于动力” 11. “你方通过个案有我论证,他有有对的好处,我们当然承认,但是你方需要论证到力,而这是动力是大于阻力的”→“对方辩友通过个案论证其存在积极意义,我方对此并不否认,但对方需要论证的是‘阻力小于动力’,而我方始终在论证前者并不成立” 12. “而在我方积极跟你论证成功的前提下,是动力大阻力大于动力的前提下,还会造成什么样的客问题呢?”→“而即便我方论证成立,即阻力大于动力,网络舆论审判还会带来哪些客观问题呢?” 13. “就是我刚刚才会讲到的,就是当你当当有一天网络舆论审判真的成影响到司法的时候,那这个时候是直接的一个司法的一个现入上。”→“也就是我方刚才提到的:当网络舆论审判真正影响到司法独立时,这会直接冲击司法的运行根基” 14. “其次,当因为有一就是不同的民众会有不同的观点。当他们形成自己的观点之后,然后不管是法院怎么判,不管是重法庭法还是可以的话,他中间会有意见,民众有出入,你看现什么,这个时候又会会不会再造诉一个结果,就是你那个会,你经不在相机法,然后取得使用自己的自己的手段呢。”→“其次,不同民众本就持有不同观点。当民众形成固有立场后,无论法院如何判决,无论庭审程序是否合法,民众都会产生意见分歧。此时会不会催生一种结果:公众不再信任司法程序,转而诉诸其他手段?” 15. “还有就比如说在这个。在这个第一空姐性侵案中,案发后108天,归因报道可热里就有,首先有55%的将其原因归咎于受害者年轻貌美,穿空谍制服这些原因”→“比如此前的空姐被害案,案发后108天的相关归因报道显示,有55%的声音将案件原因归咎于受害者年轻貌美、身着空乘制服” 16. “所以说您放心,在这个网络员审判中,如果他未审宣犯的前提下,他首先对受害者如果进行了二次伤害,那这个时候通这个时候公正的你方如何带来?”→“由此可见,在网络舆论审判中,若案件尚未经法定程序宣判,舆论就先对受害者进行二次伤害,此时对方辩友所谓的‘公正’又从何谈起?” 17. “其次,当未审宣判的时候,这个案件还没有得到一个认定性的时候,对加害者进行二次审判,二次审判的时候,那你方的工作又从何而来?”→“其次,在案件尚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情况下,舆论就提前对加害者进行‘二次审判’,对方辩友所主张的‘利于社会公正’又如何实现?” 18. “时间到,感谢双方三辩。”→“时间到,感谢双方三辩。”
然后按照逻辑分段:
首先修正后的完整文本:
首先,我方开篇提到的讨论时间顺延为两分钟。对方辩友刚才的不少观点说得很好,我们需要搭建有效沟通通道。但我方从未拒绝继续讨论,并非要在现有环境之外另行构建环境,而是要让现有环境变得比原本更好,更利于各方展开讨论,因此我方从未拒绝讨论。
其次,所谓“事出有因”的讨论,实则会在网络空间中,通过刻意放大和情绪化传播,迅速形成针对司法机关的指向性舆论压力。在案件引发关注后的数天内,就形成了百万级的迭代式讨论,舆论一边倒地支持对某起被指“施压20年”的案件相关方施压。这类讨论的核心特征,是标签化与无名化的现象在舆论场中普遍存在。
因此我方今天始终在积极论证:网络舆论审判带来的阻力大于动力。对方辩友通过个案论证其存在积极意义,我方对此并不否认,但对方需要论证的是“阻力小于动力”,而我方始终在论证前者并不成立。
而即便我方论证成立,即阻力大于动力,网络舆论审判还会带来哪些客观问题呢?也就是我方刚才提到的:当网络舆论审判真正影响到司法独立时,这会直接冲击司法的运行根基。
其次,不同民众本就持有不同观点。当民众形成固有立场后,无论法院如何判决,无论庭审程序是否合法,民众都会产生意见分歧。此时会不会催生一种结果:公众不再信任司法程序,转而诉诸其他手段?
比如此前的空姐被害案,案发后108天的相关归因报道显示,有55%的声音将案件原因归咎于受害者年轻貌美、身着空乘制服。由此可见,在网络舆论审判中,若案件尚未经法定程序宣判,舆论就先对受害者进行二次伤害,此时对方辩友所谓的“公正”又从何谈起?
其次,在案件尚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情况下,舆论就提前对加害者进行“二次审判”,对方辩友所主张的“利于社会公正”又如何实现?
时间到,感谢双方三辩。
不对,还要注意原始文本中的“第一空姐性侵案”其实是“空姐被害案”(因为是滴滴顺风车空姐遇害案,当时是被害,不是性侵),不过为了保真,还是保留“第一空姐性侵案”?不,原始文本是“第一空姐性侵案”,应该是“空姐性侵案”的口误,不过按照保真原则,尽量保留原意,修正明显的错字。
另外,原始文本中的“事出有因讨论”是辩题中的“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所以要保留这个表述。
再调整得更贴合辩题,因为当前环节是反方三辩质询小结,所以要紧扣辩题“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重新整理,更精准:
首先,我方开篇提到的讨论时间顺延为两分钟。对方辩友刚才的不少观点可取,我们需要搭建有效沟通通道,但我方从未拒绝继续讨论。并非要在现有环境之外另行构建环境,而是要让现有环境变得更利于各方展开讨论,因此我方从未拒绝讨论。
其次,所谓“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实则会在网络空间中,通过刻意放大和情绪化传播,迅速形成针对司法机关的指向性舆论压力。在案件引发关注后的数天内,就形成了百万级的迭代式讨论,舆论一边倒地支持对某起被指“施压20年”的案件相关方施压。这类讨论的核心特征,是标签化与无名化的现象在舆论场中普遍存在。
因此我方今天始终在积极论证:这类“事出有因”的网络讨论,带来的阻力大于动力。对方辩友通过个案论证其存在积极意义,我方对此并不否认,但对方需要论证的是“阻力小于动力”,而我方始终在论证前者并不成立。
即便我方论证成立,即阻力大于动力,这类讨论还会带来哪些客观问题呢?也就是我方刚才提到的:当网络舆论审判真正影响到司法独立时,会直接冲击司法的运行根基。
其次,不同民众本就持有不同观点。当民众形成固有立场后,无论法院如何判决,无论庭审程序是否合法,民众都会产生意见分歧。此时会不会催生一种结果:公众不再信任司法程序,转而诉诸其他非理性手段?
比如此前的空姐被害案,案发后108天的相关归因报道显示,有55%的声音将案件原因归咎于受害者年轻貌美、身着空乘制服。由此可见,在这类“事出有因”的网络舆论审判中,若案件尚未经法定程序宣判,舆论就先对受害者进行二次伤害,此时所谓的“社会公正”又从何谈起?
其次,在案件尚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情况下,舆论就提前对加害者进行“二次审判”,对方辩友所主张的“利于社会公正”又如何实现?
时间到,感谢双方三辩。
不对,原始文本中的“第一空姐性侵案”,应该是“空姐性侵案”,不过原始文本是“第一空姐性侵案”,可能是“滴滴空姐被害案”的口误,不过为了保真,还是保留“第一空姐性侵案”,或者修正为“空姐性侵案”?不,原始文本是“在这个第一空姐性侵案中”,应该是“此前的空姐性侵案”,不过还是按照原始文本的表述,修正错字:“第一空姐性侵案”→“空姐性侵案”(因为“第一”是口误)。
另外,原始文本中的“归因报道可热里就有”→“相关归因报道显示”,这个是口误,修正为“相关归因报道显示”。
还有“穿空谍制服”→“穿空乘制服”,这个是同音错字。
“未审宣犯”→“未审宣判”,“通这个时候”→“此时”,“客问题”→“客观问题”,“现入上”→“运行根基”,“重法庭法”→“庭审程序合法”,“再造诉”→“催生”,“相机法”→“信任司法”,“自己的自己的手段”→“非理性手段”。
现在整理成最终的、符合要求的文本:
首先,我方开篇提到的讨论时间顺延为两分钟。对方辩友刚才的不少观点说得很好,我们需要创造有效沟通通道。但我方从未拒绝继续讨论,并非要在现有环境之外另行构建环境,而是要让现有环境变得比原本更好,更利于各方展开讨论,因此我方从未拒绝讨论。
其次,所谓“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实则会在网络空间中,通过刻意放大和情绪化传播,迅速形成针对司法机关的指向性舆论压力。在案件引发关注后的数天内,就形成了百万级的迭代式讨论,舆论一边倒地支持对某起被指“施压20年”的案件相关方施压。这类讨论的核心特征,是标签化与无名化的现象在舆论场中普遍存在。
因此我方今天始终在积极论证:这类讨论带来的阻力大于动力。对方辩友通过个案论证其存在积极意义,我方对此并不否认,但对方需要论证的是“阻力小于动力”,而我方始终在论证前者并不成立。
即便我方论证成立,即阻力大于动力,这类讨论还会带来哪些客观问题呢?也就是我方刚才提到的:当网络舆论审判真正影响到司法独立时,会直接冲击司法的运行根基。
其次,不同民众本就持有不同观点。当民众形成固有立场后,无论法院如何判决,无论庭审程序是否合法,民众都会产生意见分歧。此时会不会催生一种结果:公众不再信任司法程序,转而诉诸其他手段?
比如空姐性侵案,案发后108天,相关归因报道显示,有55%的声音将案件原因归咎于受害者年轻貌美、身着空乘制服。由此可见,在这类网络舆论审判中,若案件尚未经法定程序宣判,舆论就先对受害者进行二次伤害,此时所谓的社会公正又从何谈起?
其次,在案件尚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情况下,舆论就提前对加害者进行“二次审判”,对方辩友所主张的“利于社会公正”又如何实现?
时间到,感谢双方三辩。
这样就符合要求了,删除了口头语,修正了错字,按照逻辑分段,保留了原意。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我方开篇明确讨论框架:今天的辩论时长3分30秒,我方首先回应对方辩友的核心论述。对方辩友描绘了一个美好的情绪,认为舆论可以推动社会进步,但我方展示的是残酷的现实:互联网上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泛化讨论,会导致认知扭曲、善恶颠倒与舆论干预司法。
对方辩友提出的是应然状态,而我方立足实然状态。对方举例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称舆论推动了正当防卫相关法律的进步。首先,于欢案的改判是最高法、最高检指导下的独立审判结果,并非网友舆论审判的产物。我们讨论的应是整体讨论框架的代表性:90%大众的讨论,显然比0.01%群体的声音更具参考性。
其次,对方辩友如何解释王佳佳反贪举报被删帖的事件?当舆论一旦影响司法,当讨论泛化之后,对方没有任何机制可以阻止恶果产生。而我方强调,不应进行泛化讨论,因为对方无法界定泛化讨论与理性讨论的边界,更无法说明二者如何转换。
接下来从逻辑层面拆解对方的论点。对方主张应基于事实进行理性讨论,但首先,互联网环境中,情绪化讨论与理性讨论无法割裂,只要在互联网场景中,信息就极易被虚假内容淹没,我方此前列举的虚假信息数据可佐证这一点。其次,谁来定义“理性”?理性本身带有极强的主观性,每个人的判断标准都不同。第三,即使辩手自身认为存在道德推入机制,心理学研究也表明,只要出现道德推脱,就会产生一系列心理反应,让参与者产生推脱责任的心理。因此,对方的主张不仅在现实中难以落地,在心理学机制上也无法成立,本质上是一种空想。
我方的每一个论证都有支撑:心理学机制层面有研究依据,案例层面有事实佐证,对方的主张空想性极强。
再从价值层面来看,对方辩友称通过讨论可以推动司法改革、完善法律,但却完全回避了己方论点的弊端。我方主张进行利弊比较:如果我方能够达成在有限约束下推动司法进步的目标,而对方无法解决泛化讨论带来的司法干预等弊端,那么按照“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我方的立场显然更具合理性。
接下来分析双方框架的根本差异。我方框架的核心是:承认社会需要理解犯罪根源,但这项工作应交由法庭、犯罪学家与政策研究机构,而非匿名网友的情绪化审判。我们真正需要的,是优化网络讨论环境、提升网民素养。如果网民素养无法提升,就可能出现类似苏格拉底之死的悲剧:苏格拉底本是伟大的哲学家,却被雅典民众通过民主投票判处死刑,这种“民主的暴政”毫无意义。我方从未否定民主的价值,而对方的框架却无视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情绪化、虚假信息与道德推脱问题,甚至认为即使出现受害者二次伤害、法官遇刺、施暴者被神化等后果也可以接受。显然,对方辩友没有完成利弊比较,这是其核心漏洞。
最后,对方辩友的合理诉求,本质是希望社会更具同情心、司法更进步,让弱势群体的诉求被看见。但我方已经指出,泛化讨论会导致议题失焦。真正的解决路径,是将相关讨论纳入更专业、更理性的轨道:引导和规范网络讨论环境、提升民众素养,从制度层面进行改良,而非仅停留在舆论讨论层面。每一次立法与司法进步,都是从最高法、最高检出台规范、完善制度开始,再落地到法庭审判,而非依赖网络泛化讨论。
以上就是我方的总结陈词,感谢各位。
首先,我方开篇明确讨论框架:今天的辩论时长3分30秒,我方首先回应对方辩友的核心论述。对方辩友描绘了一个美好的情绪,认为舆论可以推动社会进步,但我方展示的是残酷的现实:互联网上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泛化讨论,会导致认知扭曲、善恶颠倒与舆论干预司法。
对方辩友提出的是应然状态,而我方立足实然状态。对方举例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称舆论推动了正当防卫相关法律的进步。首先,于欢案的改判是最高法、最高检指导下的独立审判结果,并非网友舆论审判的产物。我们讨论的应是整体讨论框架的代表性:90%大众的讨论,显然比0.01%群体的声音更具参考性。
其次,对方辩友如何解释王佳佳反贪举报被删帖的事件?当舆论一旦影响司法,当讨论泛化之后,对方没有任何机制可以阻止恶果产生。而我方强调,不应进行泛化讨论,因为对方无法界定泛化讨论与理性讨论的边界,更无法说明二者如何转换。
接下来从逻辑层面拆解对方的论点。对方主张应基于事实进行理性讨论,但首先,互联网环境中,情绪化讨论与理性讨论无法割裂,只要在互联网场景中,信息就极易被虚假内容淹没,我方此前列举的虚假信息数据可佐证这一点。其次,谁来定义“理性”?理性本身带有极强的主观性,每个人的判断标准都不同。第三,即使辩手自身认为存在道德推入机制,心理学研究也表明,只要出现道德推脱,就会产生一系列心理反应,让参与者产生推脱责任的心理。因此,对方的主张不仅在现实中难以落地,在心理学机制上也无法成立,本质上是一种空想。
我方的每一个论证都有支撑:心理学机制层面有研究依据,案例层面有事实佐证,对方的主张空想性极强。
再从价值层面来看,对方辩友称通过讨论可以推动司法改革、完善法律,但却完全回避了己方论点的弊端。我方主张进行利弊比较:如果我方能够达成在有限约束下推动司法进步的目标,而对方无法解决泛化讨论带来的司法干预等弊端,那么按照“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我方的立场显然更具合理性。
接下来分析双方框架的根本差异。我方框架的核心是:承认社会需要理解犯罪根源,但这项工作应交由法庭、犯罪学家与政策研究机构,而非匿名网友的情绪化审判。我们真正需要的,是优化网络讨论环境、提升网民素养。如果网民素养无法提升,就可能出现类似苏格拉底之死的悲剧:苏格拉底本是伟大的哲学家,却被雅典民众通过民主投票判处死刑,这种“民主的暴政”毫无意义。我方从未否定民主的价值,而对方的框架却无视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情绪化、虚假信息与道德推脱问题,甚至认为即使出现受害者二次伤害、法官遇刺、施暴者被神化等后果也可以接受。显然,对方辩友没有完成利弊比较,这是其核心漏洞。
最后,对方辩友的合理诉求,本质是希望社会更具同情心、司法更进步,让弱势群体的诉求被看见。但我方已经指出,泛化讨论会导致议题失焦。真正的解决路径,是将相关讨论纳入更专业、更理性的轨道:引导和规范网络讨论环境、提升民众素养,从制度层面进行改良,而非仅停留在舆论讨论层面。每一次立法与司法进步,都是从最高法、最高检出台规范、完善制度开始,再落地到法庭审判,而非依赖网络泛化讨论。
以上就是我方的总结陈词,感谢各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时长控制在1分30秒即可。我想先确认一点:您方认为该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对吗?即您方认为不应就事实层面展开讨论?
我方仅认为,在当前主流讨论场景中,讨论的场域性可以从辩题本身体现。我可以提供现实数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中国网民规模超过10亿,日均上网时长超过11小时。我们的辩题并未限定讨论主体,因此需要明确讨论的完整主体与场域。
我方认为,今天的讨论主题既包括制度的制定者与实行者,也包括人民群众,对方将二者割裂,这一逻辑并不成立。
其次,讨论场域是否包括人民大会堂的讨论、互联网中的讨论、现实生活中的讨论?我方对此存在疑问。
我方想问,基于辩题设定,您方是否认为司法案件不应纳入讨论范畴?
我方此前的讨论中,仅强调互联网并非次要的、极小的讨论场景,希望对方不要忽视这一点。
我方理解,您方刚刚提及的内容均属于常规讨论范畴。我方需要提醒,您方有义务举证:网络上的讨论为何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讨论更重要。
我方再追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司法程序中的讨论应当如何开展?您方是否认为司法案件的讨论仅应局限于法庭之内,无需延伸至互联网或公众讨论中?
事实上,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均要求,无论是制度制定者还是普通民众,在司法程序中都应当对案件全貌进行充分讨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相关程序要求,我方此前已就此展开论述。
我方注意到,部分讨论存在商业导向的偏差,这一点需要警惕。我方确认,时间已到,感谢双方辩手。
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时长控制在1分30秒即可。我想先确认一点:您方认为该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对吗?即您方认为不应就事实层面展开讨论?
我方仅认为,在当前主流讨论场景中,讨论的场域性可以从辩题本身体现。我可以提供现实数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中国网民规模超过10亿,日均上网时长超过11小时。我们的辩题并未限定讨论主体,因此需要明确讨论的完整主体与场域。
我方认为,今天的讨论主题既包括制度的制定者与实行者,也包括人民群众,对方将二者割裂,这一逻辑并不成立。
其次,讨论场域是否包括人民大会堂的讨论、互联网中的讨论、现实生活中的讨论?我方对此存在疑问。
我方想问,基于辩题设定,您方是否认为司法案件不应纳入讨论范畴?
我方此前的讨论中,仅强调互联网并非次要的、极小的讨论场景,希望对方不要忽视这一点。
我方理解,您方刚刚提及的内容均属于常规讨论范畴。我方需要提醒,您方有义务举证:网络上的讨论为何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讨论更重要。
我方再追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司法程序中的讨论应当如何开展?您方是否认为司法案件的讨论仅应局限于法庭之内,无需延伸至互联网或公众讨论中?
事实上,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均要求,无论是制度制定者还是普通民众,在司法程序中都应当对案件全貌进行充分讨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相关程序要求,我方此前已就此展开论述。
我方注意到,部分讨论存在商业导向的偏差,这一点需要警惕。我方确认,时间已到,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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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请反方二辩进行小结,时间为两分钟。有请好,谢谢主席。首先,我方的倡导意识是拒绝讨论,当然要讨论,只不过我方在这个辩题中告诉你,在现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对事实的讨论是不利于社会公正的。我方的举证义务也就到这里为止。
接着,对于群体下社会工作,你方也承认了,我们现在讨论社会工作,难道法官是上层那些人,难道他不是会工作吗?所以说,你方需要这样论证,那少部分人的那些上层的人民不会被普通民众所影响。所以说,其实他们俩是相互影响。而我方今天说的是什么?在普通民众讨论的这种场景中,互联网时代,他们主要长于机制,而他们通常不会影响到法官的这些判决。
也接着到了环境上的不同,也就是法庭上讨论和我方说的网络上讨论。我方后面也会论证网络上的讨论,它是会影响到法庭上的讨论的。所以说,两者都是不能切割开的。你方也不能单单是从人群上其他们地位不同的切开,因为他们都是相互影响的,民众会影响到网络,互联网上讨论,也会影响到这个法庭上讨论。
所以说,我方今天第一举证,在你方今天这个讨论的场景下,大部分人是普通民众,而普通民众讨论的场景就是互联网,而互联网的讨论之后,造成定性前提的矛盾,审判的好与坏,我们后期也会第一得满。我希望你们方也是要看看,所以说,如果当这个互联网的环境处于虚假信息多、信息严重失真的时候,那你方是真的是假。那又这边如何判断呢?希望你们后续继续向我举证。
所以说其次,并且当法庭还未进行审判的时候,民众就已经形成了预判,那到底是好与坏?请你方选择向我举证。好,接下来就是回到了这个判断标准,辩题所要求的嘛?所以说,我们就要看这个案件最后是否能得到公正的解决。所以说,其实包括程序正义,也包括结果正义。如果今天我们不仅要讨论加害者,同样讨论受害者。如果对加害者造成伤害,或者对受害者造成伤害的话,那是不是也是不利于公正解决的呢?
首先,有请反方二辩进行小结,时间为两分钟。有请好,谢谢主席。首先,我方的倡导意识是拒绝讨论,当然要讨论,只不过我方在这个辩题中告诉你,在现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对事实的讨论是不利于社会公正的。我方的举证义务也就到这里为止。
接着,对于群体下社会工作,你方也承认了,我们现在讨论社会工作,难道法官是上层那些人,难道他不是会工作吗?所以说,你方需要这样论证,那少部分人的那些上层的人民不会被普通民众所影响。所以说,其实他们俩是相互影响。而我方今天说的是什么?在普通民众讨论的这种场景中,互联网时代,他们主要长于机制,而他们通常不会影响到法官的这些判决。
也接着到了环境上的不同,也就是法庭上讨论和我方说的网络上讨论。我方后面也会论证网络上的讨论,它是会影响到法庭上的讨论的。所以说,两者都是不能切割开的。你方也不能单单是从人群上其他们地位不同的切开,因为他们都是相互影响的,民众会影响到网络,互联网上讨论,也会影响到这个法庭上讨论。
所以说,我方今天第一举证,在你方今天这个讨论的场景下,大部分人是普通民众,而普通民众讨论的场景就是互联网,而互联网的讨论之后,造成定性前提的矛盾,审判的好与坏,我们后期也会第一得满。我希望你们方也是要看看,所以说,如果当这个互联网的环境处于虚假信息多、信息严重失真的时候,那你方是真的是假。那又这边如何判断呢?希望你们后续继续向我举证。
所以说其次,并且当法庭还未进行审判的时候,民众就已经形成了预判,那到底是好与坏?请你方选择向我举证。好,接下来就是回到了这个判断标准,辩题所要求的嘛?所以说,我们就要看这个案件最后是否能得到公正的解决。所以说,其实包括程序正义,也包括结果正义。如果今天我们不仅要讨论加害者,同样讨论受害者。如果对加害者造成伤害,或者对受害者造成伤害的话,那是不是也是不利于公正解决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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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方将时长控制在两分钟。我方与对方达成了两点共识: 第一,“上同下下同上口”,我方承认该表述的存在,且认为其带来的影响整体以良性为主,但对方并未认识到这一点。 第二,对方口中的“讨论”指向模糊,而我方所定义的讨论包含上层与下层之间的互动交流,因此我方认为应以我方的定义为准。
对方始终将讨论等同于泛泛的空谈,而非具备实质内容的交流,我方后续将论证,我方的讨论并非如对方所言会陷入形式化的偏激。
最后关于判断标准问题,我方认为该方案是否可行,既符合司法要求,也符合接下来将要阐述的社会要求。
此外,我方想向对方举证:在刘海龙案中,我方一辩曾指出于海明与刘海龙的案件,事实上经过了社会大众的广泛讨论,最终得出了被广泛认可的裁判结果。希望对方能针对这一案例给出对应的论证机制,也符合相关的评判标准。
对方在制度层面并未提出有效反驳,因此我方的第一个质询问题,正是针对制度层面的漏洞。 全场感谢。
首先,我方将时长控制在两分钟。我方与对方达成了两点共识: 第一,“上同下下同上口”,我方承认该表述的存在,且认为其带来的影响整体以良性为主,但对方并未认识到这一点。 第二,对方口中的“讨论”指向模糊,而我方所定义的讨论包含上层与下层之间的互动交流,因此我方认为应以我方的定义为准。
对方始终将讨论等同于泛泛的空谈,而非具备实质内容的交流,我方后续将论证,我方的讨论并非如对方所言会陷入形式化的偏激。
最后关于判断标准问题,我方认为该方案是否可行,既符合司法要求,也符合接下来将要阐述的社会要求。
此外,我方想向对方举证:在刘海龙案中,我方一辩曾指出于海明与刘海龙的案件,事实上经过了社会大众的广泛讨论,最终得出了被广泛认可的裁判结果。希望对方能针对这一案例给出对应的论证机制,也符合相关的评判标准。
对方在制度层面并未提出有效反驳,因此我方的第一个质询问题,正是针对制度层面的漏洞。 全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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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今天我们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最核心、最深层的价值在于它穿透表象、直击结构性问题。犯罪背后有其社会根源,从源头推动社会生存问题的基础性解决,这绝非为犯罪开脱,而是从源头预防犯罪、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由之路。
比如在挑衅杀人案的社会讨论中,广大公众聚焦问题、表达诉求,最终推动了全国性治理现行治理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条例的出台。如果回避加害者的犯罪动因,只会让社会陷入“惩罚犯罪—再犯罪—再惩罚”的恶性循环。
接下来我们看对方提到的“受害者有罪恶”的误区。今天我们强调聚焦问题,恰恰能够完整考量事件的各个维度。在司法判决中,也需要体现对受害者诉求的尊重,体现在对受害者过错的量刑考量上:比如因受害者过错导致的量刑最高可减少20%。据统计,2013年至2022年,300起相关案件中已出现死刑判决。
对方还提到讨论“事出有因”会弱化法律效益,但这恰恰是体现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只有通过充分的讨论,才能在法律工作者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中建立对法律的信任,真正找到解决社会问题的路径。
谢谢主席。今天我们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最核心、最深层的价值在于它穿透表象、直击结构性问题。犯罪背后有其社会根源,从源头推动社会生存问题的基础性解决,这绝非为犯罪开脱,而是从源头预防犯罪、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由之路。
比如在挑衅杀人案的社会讨论中,广大公众聚焦问题、表达诉求,最终推动了全国性治理现行治理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条例的出台。如果回避加害者的犯罪动因,只会让社会陷入“惩罚犯罪—再犯罪—再惩罚”的恶性循环。
接下来我们看对方提到的“受害者有罪恶”的误区。今天我们强调聚焦问题,恰恰能够完整考量事件的各个维度。在司法判决中,也需要体现对受害者诉求的尊重,体现在对受害者过错的量刑考量上:比如因受害者过错导致的量刑最高可减少20%。据统计,2013年至2022年,300起相关案件中已出现死刑判决。
对方还提到讨论“事出有因”会弱化法律效益,但这恰恰是体现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只有通过充分的讨论,才能在法律工作者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中建立对法律的信任,真正找到解决社会问题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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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主席,我方的发言时长为1分30秒即可。
正方今天举出了多个个案,称民众的讨论能够影响上层司法审判,并得到公正结果,但你方无法证明当下的讨论,其动力是大于阻力的。
而我方已通过多组数据证明,当前作为主要舆论场域的互联网,并不利于社会公正。在这一场域中,针对事实与公正结果的讨论,阻力往往大于动力。它不仅会损害事实与社会公正,还会引发更多社会问题。只要我们讨论加害者的加害原因,根据我方一辩稿中提及的道德救赎机制,就很有可能减轻加害者的责任,法官也难免受此类观念影响,进而导致审判不公,引发民众不满,最终催生私刑泛滥。
其次,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不同的讨论存在差异,但在互联网层面,民众的讨论很容易失焦。当我们追问加害者为何抢劫,或是为何会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时,讨论很容易泛化,脱离具体事件本身,转而归咎于加害者的原生家庭、教育环境,将具体的加害原因淡化,最终导致问题失焦。可见,并非所有讨论都能清晰界定边界。
首先感谢主席,我方的发言时长为1分30秒即可。
正方今天举出了多个个案,称民众的讨论能够影响上层司法审判,并得到公正结果,但你方无法证明当下的讨论,其动力是大于阻力的。
而我方已通过多组数据证明,当前作为主要舆论场域的互联网,并不利于社会公正。在这一场域中,针对事实与公正结果的讨论,阻力往往大于动力。它不仅会损害事实与社会公正,还会引发更多社会问题。只要我们讨论加害者的加害原因,根据我方一辩稿中提及的道德救赎机制,就很有可能减轻加害者的责任,法官也难免受此类观念影响,进而导致审判不公,引发民众不满,最终催生私刑泛滥。
其次,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不同的讨论存在差异,但在互联网层面,民众的讨论很容易失焦。当我们追问加害者为何抢劫,或是为何会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时,讨论很容易泛化,脱离具体事件本身,转而归咎于加害者的原生家庭、教育环境,将具体的加害原因淡化,最终导致问题失焦。可见,并非所有讨论都能清晰界定边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好,首先请最后四点回答我,请问你听过昆山龙哥案吗? 哦,我听过。 好,请各位辩友来讲一讲这个案子。首先,我方认为昆山龙哥案之所以能推动司法公正,不是因为您方的这个对事实的讨论,而是来自于法学界内部的理性讨论。今天对方辩友必须给出我一个界定,就是理性讨论和泛法论,要怎么样区分掉,或者说你在互联网上怎么样把大量的杂音变成你的立场,这是你方就要承担的举证义务。
好,首先,刚刚对方辩友又把这个场域给跳口径了。刚刚他们说讨论是包括整个社会群众,当对方辩友又说这个讨论只是局限于司法机关内部,司法机关内部的讨论,你就不算讨论吗?那么我再想请问,案件发生前正当防卫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讨论,你就不算讨论吗? 那么我再想请问,案件发生前,正当防卫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被适用,是什么样的力量让这个条款最终被激活呢? 请问辩友,请对方二辩回来,回答下这两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互联网上,当然,你在互联网上,但我们方刚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了吗? 其次,对于你刚刚的那个问题,就是好,对方辩友还是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从网络发酵到最高检确定为指导案例,这是公众的讨论,让这个条款被激活。那么,对方辩友如果不承认讨论的作用,那么舆论的进步究竟来自哪里呢?请对方一辩回答。 我们回到上一问题,就是民众只是起到一定的作用。还有一是国家能够看到这个问题,而且为什么一定要让民众的讨论来倒逼,这个问题是这已经晚了,难道不应该提前发现吗?对面辩友已经承认了,民众的讨论对于国家是有一定参考意义的。那么既然说它是有参考意义的,那么虽然说它可能不是一个主要的途径,但是它也是有利的。
好,那感谢对方辩友,那么你们也指出,起码部分问题都是近年来社会舆论所反复讨论的。感谢对方辩友,那么刑法修正案中的问题都是近年来社会舆论所反复讨论的,修正案将社会共识上升为法律规范,这就是民主立法的样本。 那么,我看一下对方辩友,对方辩友他们认为正当防卫的秩序公正吗?我们回到刚才的文段,请对方二辩回答一下。 好,当然清楚了,但是,动力所以说,你方刚才说少了一部分因素,但是你方认为动力大于阻力吗?我方已经向你论证的阻力是大于动力的,所以你不能通过个案来向我论证到底动力是大于阻力的。
好的,刚刚对方辩友一直在说,我们的互联网如今是有非常多的虚假信息。那么根据腾讯研究院的调查显示呢,在面对具体热点上升到社会政治因素的时候呢,35%的网民会主动搜索信息真伪,而真正被情绪驱动的其实只占了6%。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有类似的数据和我们对冲吗? 好,首先根据新华社的数据,假新闻传播的新闻达到70%,平均一条假新闻的传播人数比真实信息多35%。所以说,你方需要相信网民会主动搜索这些信息,能够搜索到他想要的就是能够搜到这些真信息,而不是搜索到假信息。 所以,对方还是不能否认,正是因为考虑到公众讨论,我们才能推动法律原则的落地,使最终评价更加的精准。谢谢。
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好,首先请最后四点回答我,请问你听过昆山龙哥案吗? 哦,我听过。 好,请各位辩友来讲一讲这个案子。首先,我方认为昆山龙哥案之所以能推动司法公正,不是因为您方的这个对事实的讨论,而是来自于法学界内部的理性讨论。今天对方辩友必须给出我一个界定,就是理性讨论和泛法论,要怎么样区分掉,或者说你在互联网上怎么样把大量的杂音变成你的立场,这是你方就要承担的举证义务。
好,首先,刚刚对方辩友又把这个场域给跳口径了。刚刚他们说讨论是包括整个社会群众,当对方辩友又说这个讨论只是局限于司法机关内部,司法机关内部的讨论,你就不算讨论吗?那么我再想请问,案件发生前正当防卫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讨论,你就不算讨论吗? 那么我再想请问,案件发生前,正当防卫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被适用,是什么样的力量让这个条款最终被激活呢? 请问辩友,请对方二辩回来,回答下这两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互联网上,当然,你在互联网上,但我们方刚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了吗? 其次,对于你刚刚的那个问题,就是好,对方辩友还是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从网络发酵到最高检确定为指导案例,这是公众的讨论,让这个条款被激活。那么,对方辩友如果不承认讨论的作用,那么舆论的进步究竟来自哪里呢?请对方一辩回答。 我们回到上一问题,就是民众只是起到一定的作用。还有一是国家能够看到这个问题,而且为什么一定要让民众的讨论来倒逼,这个问题是这已经晚了,难道不应该提前发现吗?对面辩友已经承认了,民众的讨论对于国家是有一定参考意义的。那么既然说它是有参考意义的,那么虽然说它可能不是一个主要的途径,但是它也是有利的。
好,那感谢对方辩友,那么你们也指出,起码部分问题都是近年来社会舆论所反复讨论的。感谢对方辩友,那么刑法修正案中的问题都是近年来社会舆论所反复讨论的,修正案将社会共识上升为法律规范,这就是民主立法的样本。 那么,我看一下对方辩友,对方辩友他们认为正当防卫的秩序公正吗?我们回到刚才的文段,请对方二辩回答一下。 好,当然清楚了,但是,动力所以说,你方刚才说少了一部分因素,但是你方认为动力大于阻力吗?我方已经向你论证的阻力是大于动力的,所以你不能通过个案来向我论证到底动力是大于阻力的。
好的,刚刚对方辩友一直在说,我们的互联网如今是有非常多的虚假信息。那么根据腾讯研究院的调查显示呢,在面对具体热点上升到社会政治因素的时候呢,35%的网民会主动搜索信息真伪,而真正被情绪驱动的其实只占了6%。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有类似的数据和我们对冲吗? 好,首先根据新华社的数据,假新闻传播的新闻达到70%,平均一条假新闻的传播人数比真实信息多35%。所以说,你方需要相信网民会主动搜索这些信息,能够搜索到他想要的就是能够搜到这些真信息,而不是搜索到假信息。 所以,对方还是不能否认,正是因为考虑到公众讨论,我们才能推动法律原则的落地,使最终评价更加的精准。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说明一下,原始文本中存在较多语音转写错误、逻辑混乱和口误,以下是按照要求优化后的内容:
对方一、二、四点时间同样为1分30秒就进入环节。
人们基于自己的生活经历、教育水平、素养不同,会形成不同的认知判断意见。我方认为,原本基于生活经历、教育水平、道德素养不同,会形成不同的认知判断。这是完全主观的,存在个体差异,因此会产生不同的认知判断,因为经历不同,这是第一层观点差异。
第二个问题,人们是非常感性的,容易被情绪化带入案件,那么会不会削弱对加害者的道德责任感,或是加强对加害者的责任义务?
情绪化的讨论事实上和我们现在讨论的共通逻辑有出入。我方承认存在情绪化讨论,当人们进入情绪化讨论时,会再次出现观点差异。两种不同的观点差异,会形成不同的舆论审判。在当今社会中,如果案件进入舆论审判,会不会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进而影响司法判断?
当两种不同的观点差异,会进而形成不同的网络舆论审判。当案件在社会中形成网络舆论审判后,会不会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甚至影响司法?具有一定法律认知的群体,会结合相关评价对案件作出判断。著名的案件就是在舆论裹挟下,相关人员未仔细审查就作出处理,舆论审判确实会影响到司法。
接着提问,不管是重罚、轻罚还是合理处罚,司法结果会不会最终与部分舆论的预期产生割裂,无法达到公众的预期?
我方认为现在的社会并不是一个司法独行的社会。司法结果与民众的预期,必然会产生偏差。当产生偏差时,会造成部分民众不再信任法律。当民众遇到类似案件时,会想不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某案件中,原告认为法官未认定贿赂,未得到想要的结果,导致公司正常运营受影响。
当舆论审判与民众观点不同时,民众依然会选择质疑。
反方时间到,下面有请。
首先说明一下,原始文本中存在较多语音转写错误、逻辑混乱和口误,以下是按照要求优化后的内容:
对方一、二、四点时间同样为1分30秒就进入环节。
人们基于自己的生活经历、教育水平、素养不同,会形成不同的认知判断意见。我方认为,原本基于生活经历、教育水平、道德素养不同,会形成不同的认知判断。这是完全主观的,存在个体差异,因此会产生不同的认知判断,因为经历不同,这是第一层观点差异。
第二个问题,人们是非常感性的,容易被情绪化带入案件,那么会不会削弱对加害者的道德责任感,或是加强对加害者的责任义务?
情绪化的讨论事实上和我们现在讨论的共通逻辑有出入。我方承认存在情绪化讨论,当人们进入情绪化讨论时,会再次出现观点差异。两种不同的观点差异,会形成不同的舆论审判。在当今社会中,如果案件进入舆论审判,会不会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进而影响司法判断?
当两种不同的观点差异,会进而形成不同的网络舆论审判。当案件在社会中形成网络舆论审判后,会不会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甚至影响司法?具有一定法律认知的群体,会结合相关评价对案件作出判断。著名的案件就是在舆论裹挟下,相关人员未仔细审查就作出处理,舆论审判确实会影响到司法。
接着提问,不管是重罚、轻罚还是合理处罚,司法结果会不会最终与部分舆论的预期产生割裂,无法达到公众的预期?
我方认为现在的社会并不是一个司法独行的社会。司法结果与民众的预期,必然会产生偏差。当产生偏差时,会造成部分民众不再信任法律。当民众遇到类似案件时,会想不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某案件中,原告认为法官未认定贿赂,未得到想要的结果,导致公司正常运营受影响。
当舆论审判与民众观点不同时,民众依然会选择质疑。
反方时间到,下面有请。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因原始文本为反方盘问正方,但未呈现正方回应内容,故流程图仅体现反方逻辑推进路径)
首先有请,感谢主席。我方开篇就一直在回避一个问题:从这一行业一开始落盘十几年来,法律程序始终停滞,直到近年,才在一年以内突然之间改变了337个人的命运。这样的转变究竟是怎样发生的呢?
对方辩友说,这是因为其内部在1997年就已经整合,九十年代相关平台就已经公布了相关内容。那么如果是内部政府讨论得出的结果,为什么十几年来正当防卫的条款都没有被适用?因为没有人去追问加害者为何出手。
只有全面的讨论,才能让这些法律在纸面上真正活过来。对方辩友还一直在担心舆论干扰,认为互联网会复制大量娱乐信息。那我们就单谈互联网,不谈其他问题。我方给出了三个数据: 首先,刚才腾讯研究院给出的数据显示,真正被情绪化裹挟的网民占少数。 其次,根据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报告,超九成的热点案件中,舆论对判决结果没有负面影响。 基于2008年至2018年对184件全国性典型刑事案件的分析,司法本身具有韧性。 最后,根据美国社会学教授贝尔的实验表明,人们在网络上的相互理解一定会得到提升。
首先,对方辩友既然已经强调讨论范围是在整个主体,却又反复一会儿说机关内部讨论,一会儿又说讨论观点,前后矛盾。 其次,就算以对方的标准来看,就算仅从互联网角度分析,互联网对司法本身其实也没有负面影响,因为司法本身具有韧性。我们的法官、法律工作者有自己的判断,相反,我们的讨论反而能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结合法官的判断,才能让法律制度变得更加完善,这也论证了我方的二辩论点。
其次,我们回到今天的辩题。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讨论的是这一行为整体的影响,而非每一次讨论都一定会理性。只有存在有效的理性讨论通道,才能让讨论对司法产生积极影响,这也就印证了我方“利于社会公正”的立场。谢谢大家。
首先有请,感谢主席。我方开篇就一直在回避一个问题:从这一行业一开始落盘十几年来,法律程序始终停滞,直到近年,才在一年以内突然之间改变了337个人的命运。这样的转变究竟是怎样发生的呢?
对方辩友说,这是因为其内部在1997年就已经整合,九十年代相关平台就已经公布了相关内容。那么如果是内部政府讨论得出的结果,为什么十几年来正当防卫的条款都没有被适用?因为没有人去追问加害者为何出手。
只有全面的讨论,才能让这些法律在纸面上真正活过来。对方辩友还一直在担心舆论干扰,认为互联网会复制大量娱乐信息。那我们就单谈互联网,不谈其他问题。我方给出了三个数据: 首先,刚才腾讯研究院给出的数据显示,真正被情绪化裹挟的网民占少数。 其次,根据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报告,超九成的热点案件中,舆论对判决结果没有负面影响。 基于2008年至2018年对184件全国性典型刑事案件的分析,司法本身具有韧性。 最后,根据美国社会学教授贝尔的实验表明,人们在网络上的相互理解一定会得到提升。
首先,对方辩友既然已经强调讨论范围是在整个主体,却又反复一会儿说机关内部讨论,一会儿又说讨论观点,前后矛盾。 其次,就算以对方的标准来看,就算仅从互联网角度分析,互联网对司法本身其实也没有负面影响,因为司法本身具有韧性。我们的法官、法律工作者有自己的判断,相反,我们的讨论反而能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结合法官的判断,才能让法律制度变得更加完善,这也论证了我方的二辩论点。
其次,我们回到今天的辩题。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讨论的是这一行为整体的影响,而非每一次讨论都一定会理性。只有存在有效的理性讨论通道,才能让讨论对司法产生积极影响,这也就印证了我方“利于社会公正”的立场。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