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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会长,各位来宾、评委,大家好。我方认为,对家庭事件相关的讨论能够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司法过程更加规范。
首先,程序公正的本质是让司法每个环节更加公正,其并非仅针对个别案件,而是既定原则。例如在某案件中,司法机关一审判决被告人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该判决引发社会公众作为第三方的广泛关注。考虑到被告人母亲遭受极端痛苦,自身面临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行为,其是否因符合人民常理,使案件原因的法律展现相关讨论达到大规模的讨论,代表着一种对行政权力的民主监督力量。而司法机关本身作出符合人民预期判决的工作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二审判决若存在侵权或程序违法,民意会结合案件事实与主要法律适用进行补充,此法规定纠纷在基本判决的审查中推定了司法审定,促进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其次,考虑深度民事补偿与社会政策保障权益的关键,有利于社会实质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工作中指出我国总共四大犯罪类型,这些犯罪纪律问题与社会深度绑定,因此人们讨论的核心在于社会治理与发展思想,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然会注意到此类讨论背后是司法公正的诉求,也是社会治理的需求。政府对人民司法权益的重视,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权威,必然采取措施。例如在某恶意撞人案中,针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讨论,反映出情绪纠纷同时危害社会秩序的问题,政府为维护社会公众信任迅速介入此案。民众对事件的持续讨论,对社会与政府制度发生质疑并施加压力,政府迅速响应处理,针对受害者家属缺乏心理疏导的问题,地方政府进一步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防范负面情绪极端化的发生,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以此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
在重大社会事件中,无论司法程序的完善,还是保障公平合法权益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所以我们坚定认为,对家庭事件相关的讨论,有利于社会的程序公正和实际公正,也就是有利于社会工作。
感谢主席问候会长,各位来宾、评委,大家好。我方认为,对家庭事件相关的讨论能够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司法过程更加规范。
首先,程序公正的本质是让司法每个环节更加公正,其并非仅针对个别案件,而是既定原则。例如在某案件中,司法机关一审判决被告人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该判决引发社会公众作为第三方的广泛关注。考虑到被告人母亲遭受极端痛苦,自身面临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行为,其是否因符合人民常理,使案件原因的法律展现相关讨论达到大规模的讨论,代表着一种对行政权力的民主监督力量。而司法机关本身作出符合人民预期判决的工作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二审判决若存在侵权或程序违法,民意会结合案件事实与主要法律适用进行补充,此法规定纠纷在基本判决的审查中推定了司法审定,促进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其次,考虑深度民事补偿与社会政策保障权益的关键,有利于社会实质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工作中指出我国总共四大犯罪类型,这些犯罪纪律问题与社会深度绑定,因此人们讨论的核心在于社会治理与发展思想,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然会注意到此类讨论背后是司法公正的诉求,也是社会治理的需求。政府对人民司法权益的重视,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权威,必然采取措施。例如在某恶意撞人案中,针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讨论,反映出情绪纠纷同时危害社会秩序的问题,政府为维护社会公众信任迅速介入此案。民众对事件的持续讨论,对社会与政府制度发生质疑并施加压力,政府迅速响应处理,针对受害者家属缺乏心理疏导的问题,地方政府进一步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防范负面情绪极端化的发生,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以此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
在重大社会事件中,无论司法程序的完善,还是保障公平合法权益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所以我们坚定认为,对家庭事件相关的讨论,有利于社会的程序公正和实际公正,也就是有利于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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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对"加害者家属"的讨论是否会导致偏离案件客观实际,受害者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对加害者家属的讨论会导致偏离案件客观实际。首先,我们对家庭事务相关人员的讨论往往是带有主观性且带有负面情绪的。根据情绪渲染理论,个体或群体会将自身的情绪状态,通过意识和认知的过程相互传递并趋同,很容易让负面情绪激烈的讨论者扩散该情绪,而这种情绪是极不利于讨论客观事实的。中国人民大学对校园伤害事件的舆情监测发现,多起案件中80%的成员在事发8或48小时之内,舆论对加害者家属的同情倾向显著提升,有约50%的案件出现了对加害者家属程度的传播。他克成提出了一个"共情利他价值",即人们通过共情既感受他人的痛苦产生群体利他行为及对弱者的同情,本质是共情引发的助人意愿,而非自我利益驱动。可见,在这样的情绪引导下进行的讨论,很容易导致对加害者家属的"厌弃心理",甚至将对加害者家属的同情言论给受害者造成的伤害行为合理化。基于身份和立场的主观联想,大众视角易将加害者家属的行为视为"情有可原"。这一点上容易让部分案件中受害者的应有权利被事实扭曲,影响大众对案件客观情况的看法。大众对案件的心理预期同样偏离客观实际,这是同样的道理。例如,日本关于家庭暴力施暴者的研究结果表明,约1/3的家暴者在受到同情或情感支持后,将自己的权利滥用行为合理化。其次,媒体通过特定叙事引发共情,对整个案件中加害者的杀害原因过度渲染和关注,会使案件的讨论走向片面。如吴谢宇案中,许多媒体将其行为归咎于"原生家庭的堕落",追咎于"性教育不良",在所谓"共情奉献"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偏离合理范围的客观事实。当法律给出真正合理的判决后,但大众会倾向于一个"社会式的判决",认为其不符合法律公正。
二、对加害者家属的讨论会导致受害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对加害者家属进行"情有可原"的讨论,不可避免地让大众将关注投入到加害者家属身上。在受害者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若有人还认为加害者行为"情有可原",这是对受害者的二次攻击,而且在讨论过程中,受害者的隐私可能因私自点击被曝光,导致其受到二次伤害,让受害者恐惧,甚至在法律程序中选择逃避,息事宁人,不愿再面对。美国《纽约时报》提到,性侵案中只有14%在纽约被正式立案,意味着约86%的性侵案未进入官方统计。华盛顿特区有77%的受害者选择报案,主要原因是对社会评价和舆论压力的担忧。但加害者对其造成的伤害始终难以磨灭,受害者的权益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综上,我方认为,对加害者家属的过度讨论,不利于实现社会公正。谢谢大家。
我方认为,对"加害者家属"的讨论是否会导致偏离案件客观实际,受害者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对加害者家属的讨论会导致偏离案件客观实际。首先,我们对家庭事务相关人员的讨论往往是带有主观性且带有负面情绪的。根据情绪渲染理论,个体或群体会将自身的情绪状态,通过意识和认知的过程相互传递并趋同,很容易让负面情绪激烈的讨论者扩散该情绪,而这种情绪是极不利于讨论客观事实的。中国人民大学对校园伤害事件的舆情监测发现,多起案件中80%的成员在事发8或48小时之内,舆论对加害者家属的同情倾向显著提升,有约50%的案件出现了对加害者家属程度的传播。他克成提出了一个"共情利他价值",即人们通过共情既感受他人的痛苦产生群体利他行为及对弱者的同情,本质是共情引发的助人意愿,而非自我利益驱动。可见,在这样的情绪引导下进行的讨论,很容易导致对加害者家属的"厌弃心理",甚至将对加害者家属的同情言论给受害者造成的伤害行为合理化。基于身份和立场的主观联想,大众视角易将加害者家属的行为视为"情有可原"。这一点上容易让部分案件中受害者的应有权利被事实扭曲,影响大众对案件客观情况的看法。大众对案件的心理预期同样偏离客观实际,这是同样的道理。例如,日本关于家庭暴力施暴者的研究结果表明,约1/3的家暴者在受到同情或情感支持后,将自己的权利滥用行为合理化。其次,媒体通过特定叙事引发共情,对整个案件中加害者的杀害原因过度渲染和关注,会使案件的讨论走向片面。如吴谢宇案中,许多媒体将其行为归咎于"原生家庭的堕落",追咎于"性教育不良",在所谓"共情奉献"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偏离合理范围的客观事实。当法律给出真正合理的判决后,但大众会倾向于一个"社会式的判决",认为其不符合法律公正。
二、对加害者家属的讨论会导致受害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对加害者家属进行"情有可原"的讨论,不可避免地让大众将关注投入到加害者家属身上。在受害者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若有人还认为加害者行为"情有可原",这是对受害者的二次攻击,而且在讨论过程中,受害者的隐私可能因私自点击被曝光,导致其受到二次伤害,让受害者恐惧,甚至在法律程序中选择逃避,息事宁人,不愿再面对。美国《纽约时报》提到,性侵案中只有14%在纽约被正式立案,意味着约86%的性侵案未进入官方统计。华盛顿特区有77%的受害者选择报案,主要原因是对社会评价和舆论压力的担忧。但加害者对其造成的伤害始终难以磨灭,受害者的权益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综上,我方认为,对加害者家属的过度讨论,不利于实现社会公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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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环节围绕"对加害者家属的讨论是否会导致偏离案件客观实际,受害者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展开,核心观点为对加害者家属的讨论会导致偏离案件客观实际且受害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一旦发生伤害,相关事实就坐实了。当事后回想时,会感到可怕,这是不由自主的。本身就是在为街头找借口,注意力已经很深了。
第二,我们今天讨论的是能影响大众的公开讨论,关系到专业风气。这种公开讨论非常容易受到群体情绪干扰。当大家在两会情绪的影响下,已经做出了最主观的判断,必然会明显偏离事实。
第三,我们确认社会公众必须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这一点对方无法否认。社会公众的核心职责之一就是协调好各方利益,而受害者无疑是其中最需要被保护的群体。如果开始同情加害者,受害者就会被边缘化、被二次伤害,甚至像古籍里说的那样,因为害怕而永远不敢揭发。当受害者都不敢站出来时,我们还能做什么呢?
最后,当中立被打破,案件的焦点会被扭曲。加害者的行为被美化成“正方事实”,被伤害者承受的痛苦会被忽视,甚至还要承受来自社会和舆论的压力,受害者权益被严重侵害。
所以我方认为,对加害者进行不当的讨论是不利于社会的。
一旦发生伤害,相关事实就坐实了。当事后回想时,会感到可怕,这是不由自主的。本身就是在为街头找借口,注意力已经很深了。
第二,我们今天讨论的是能影响大众的公开讨论,关系到专业风气。这种公开讨论非常容易受到群体情绪干扰。当大家在两会情绪的影响下,已经做出了最主观的判断,必然会明显偏离事实。
第三,我们确认社会公众必须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这一点对方无法否认。社会公众的核心职责之一就是协调好各方利益,而受害者无疑是其中最需要被保护的群体。如果开始同情加害者,受害者就会被边缘化、被二次伤害,甚至像古籍里说的那样,因为害怕而永远不敢揭发。当受害者都不敢站出来时,我们还能做什么呢?
最后,当中立被打破,案件的焦点会被扭曲。加害者的行为被美化成“正方事实”,被伤害者承受的痛苦会被忽视,甚至还要承受来自社会和舆论的压力,受害者权益被严重侵害。
所以我方认为,对加害者进行不当的讨论是不利于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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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发言)首先,我方原本就无需调整重序。关于司法程序,我方认为意见部门对可能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会由数据科进行进一步的法制梳理。根据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2009年的《保险最终电子大案中西藏档案的最终...》(原文此处信息不完整),在内部因舆论关注而引发的制度性案件中,超过其他案件的最终推动了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完善。
我们也关注到“追山加人”的李海玲案件(原文“追山加人”表述不明确,暂保留),其在受到侵害后如何选择合法反击方式,己方愿以事实为核心展开讨论。公众可能认为,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侵犯后紧急反击,若对方率先发起犯罪行为,防卫人反抗具有正当性,应被司法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不应一味要求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司法机关应结合证据,认定李海玲是否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特殊防卫的规定,最终撤销对其的执行。
(反方发言)对于对方在司法方面的观点,我方认为其寻找的问题并非讨论重点。其次,在大多数案件中,部分加害者的行为原因更为复杂,被侵害者成为加害者的情况较少,重要的是消除根本原因,这才是法治社会应关注的核心问题。
对方一直在讨论“同情受害方”与“同情加害方”的人格原谅问题,需明确:原谅与判断对错是两回事。对方提到“从情从理角度有原谅的考量”,但判断对错的标准应基于行为的严重程度,例如被暴力反击或无故伤害的加害者也需承担相应责任,这取决于行为的轻重,而非不公正的“原谅优先”原则。我方认为,保护社会权益与保护受害人权益并不矛盾,法治社会的核心是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正方发言)首先,我方原本就无需调整重序。关于司法程序,我方认为意见部门对可能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会由数据科进行进一步的法制梳理。根据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2009年的《保险最终电子大案中西藏档案的最终...》(原文此处信息不完整),在内部因舆论关注而引发的制度性案件中,超过其他案件的最终推动了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完善。
我们也关注到“追山加人”的李海玲案件(原文“追山加人”表述不明确,暂保留),其在受到侵害后如何选择合法反击方式,己方愿以事实为核心展开讨论。公众可能认为,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侵犯后紧急反击,若对方率先发起犯罪行为,防卫人反抗具有正当性,应被司法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不应一味要求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司法机关应结合证据,认定李海玲是否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特殊防卫的规定,最终撤销对其的执行。
(反方发言)对于对方在司法方面的观点,我方认为其寻找的问题并非讨论重点。其次,在大多数案件中,部分加害者的行为原因更为复杂,被侵害者成为加害者的情况较少,重要的是消除根本原因,这才是法治社会应关注的核心问题。
对方一直在讨论“同情受害方”与“同情加害方”的人格原谅问题,需明确:原谅与判断对错是两回事。对方提到“从情从理角度有原谅的考量”,但判断对错的标准应基于行为的严重程度,例如被暴力反击或无故伤害的加害者也需承担相应责任,这取决于行为的轻重,而非不公正的“原谅优先”原则。我方认为,保护社会权益与保护受害人权益并不矛盾,法治社会的核心是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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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的案件都是有原因的,并非无法避免,这造成了伤害。在涉案件中对家里事主的情况进行讨论时,某些观点将基于原因的伤害行为认定为合理,甚至把明显超出限度的行为说成合理,这是不能提倡的。
例如,在某方案中,因债务纠纷,黑债人员对已发生情感纠葛的人员实施非法侵害,流毒发病人10次,称其被殴打、持械捅刺4名,导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这一案件在微博等各大媒体平台被广泛解读为“被母报酬正当防卫”,对方未看到相关细节,网友呼吁追究责任,并对司法判决持质疑态度,认为判决不公,高专成为主流观点,这并非真正的社会公正。
进一步说,大众看到法律判决未符合心理预期或存在偏差时,可能会对法律产生不信任,不利于社会治理。其次,尽管司法机关在法庭上已将家庭动机考虑进去,但判罚过重的案件仍占少数。
对方认为程序方面可以促进法律改革,我们认为法律中关于有偿性约定争议案件和某些漫长行为的规定存在问题,这违反了法庭的适用情形。在此过程中,受害者面临加害者律师及家属的威胁,受到二次伤害,这不利于社会公正。
对方认为讨论社会问题能促进社会重视,我们认为对方的观点过于理想化。家庭伤害的最大原因在于加害者自身的行为,对他人及社会原因进行讨论是不利于问题解决的。如果能发现个人原因,如病己或精神病史,就可能被伪造精神病史等情况,这不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
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的案件都是有原因的,并非无法避免,这造成了伤害。在涉案件中对家里事主的情况进行讨论时,某些观点将基于原因的伤害行为认定为合理,甚至把明显超出限度的行为说成合理,这是不能提倡的。
例如,在某方案中,因债务纠纷,黑债人员对已发生情感纠葛的人员实施非法侵害,流毒发病人10次,称其被殴打、持械捅刺4名,导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这一案件在微博等各大媒体平台被广泛解读为“被母报酬正当防卫”,对方未看到相关细节,网友呼吁追究责任,并对司法判决持质疑态度,认为判决不公,高专成为主流观点,这并非真正的社会公正。
进一步说,大众看到法律判决未符合心理预期或存在偏差时,可能会对法律产生不信任,不利于社会治理。其次,尽管司法机关在法庭上已将家庭动机考虑进去,但判罚过重的案件仍占少数。
对方认为程序方面可以促进法律改革,我们认为法律中关于有偿性约定争议案件和某些漫长行为的规定存在问题,这违反了法庭的适用情形。在此过程中,受害者面临加害者律师及家属的威胁,受到二次伤害,这不利于社会公正。
对方认为讨论社会问题能促进社会重视,我们认为对方的观点过于理想化。家庭伤害的最大原因在于加害者自身的行为,对他人及社会原因进行讨论是不利于问题解决的。如果能发现个人原因,如病己或精神病史,就可能被伪造精神病史等情况,这不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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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性辩题,对方辩友是想先确认一下社会工作的定义,社会工作要求社会做到以一方选择到全任学程,那么请问在相关事件中,受害者的利益保障是否是社会公正需协调的利益之一?
好的,确认对方认同在我们刚刚确认的讨论中,这种讨论会导致受害者的二次伤害,甚至不敢...这就不能说明我们维护了社会的正义。下一个问题:请问当下的讨论会对受害者造成权利损害?
(对方发言声音轻,请求重复)请问激烈的讨论会不会对受害者造成权利损害?
(对方回应)我们认为民...专家讨论舆...论主题来贵州。
(请求重复)请问能再说一遍吗?
我方认为讨论和舆论裹挟是不同的。您说的激烈讨论带有一点舆论裹挟的特征,所以我方认为讨论和舆论裹挟并不一样。讨论与舆论裹挟的性质有何不同呢?
那就按我们说的来。这种讨论对受害者的利益...请下一个问题。
在刚刚的讨论中,你是否做到不被感情用事?我方认为情绪化和涉及个人隐私的讨论与受害者权益没有必要的联系。
一个串成序列的讨论,可能还是会产生偏差的,就比如说不像结论,你觉得更多还在感还是不爱。倒不是那种偏差,你发现一些维度的受害者,我们认为司法独立制度,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还应体现民意。
我发现了,媒介的讨论是公开的讨论,这是法院的...下一个环节。
学理性辩题,对方辩友是想先确认一下社会工作的定义,社会工作要求社会做到以一方选择到全任学程,那么请问在相关事件中,受害者的利益保障是否是社会公正需协调的利益之一?
好的,确认对方认同在我们刚刚确认的讨论中,这种讨论会导致受害者的二次伤害,甚至不敢...这就不能说明我们维护了社会的正义。下一个问题:请问当下的讨论会对受害者造成权利损害?
(对方发言声音轻,请求重复)请问激烈的讨论会不会对受害者造成权利损害?
(对方回应)我们认为民...专家讨论舆...论主题来贵州。
(请求重复)请问能再说一遍吗?
我方认为讨论和舆论裹挟是不同的。您说的激烈讨论带有一点舆论裹挟的特征,所以我方认为讨论和舆论裹挟并不一样。讨论与舆论裹挟的性质有何不同呢?
那就按我们说的来。这种讨论对受害者的利益...请下一个问题。
在刚刚的讨论中,你是否做到不被感情用事?我方认为情绪化和涉及个人隐私的讨论与受害者权益没有必要的联系。
一个串成序列的讨论,可能还是会产生偏差的,就比如说不像结论,你觉得更多还在感还是不爱。倒不是那种偏差,你发现一些维度的受害者,我们认为司法独立制度,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还应体现民意。
我发现了,媒介的讨论是公开的讨论,这是法院的...下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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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是加害人,这一点应构成犯罪行为。
对方是否认同"事出有因是指事情发展原因"这一说法?
对方是否认同社会公正?关为生是公正实施公正社会?如果说社会程序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大众的讨论是多元的,那么讨论为何是客观的?为何不是主观的?大众讨论带有主观情绪,我想请问大众在"新主义讨论"中的主体是什么?其主题是什么?
我方认为,大众讨论是互相交换意见,而法庭上的界定属于司法机关的范畴,不属于讨论内容。讨论司法问题不算讨论的范畴,不包含情绪性内容。如果大众发出负面情绪,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审判,这会促进司法体系更加完善,但这不属于社会公正。司法有其自身的系统,并非需要通过讨论交换意见进行辩论。
如果拒绝讨论加害行为的社会诱因,司法机关如何进行针对性的改革?我方认为通过正规方式向上反映是可行的,但讨论的声音在大多数案件中可能会干扰司法程序。
我方认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是加害人,这一点应构成犯罪行为。
对方是否认同"事出有因是指事情发展原因"这一说法?
对方是否认同社会公正?关为生是公正实施公正社会?如果说社会程序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大众的讨论是多元的,那么讨论为何是客观的?为何不是主观的?大众讨论带有主观情绪,我想请问大众在"新主义讨论"中的主体是什么?其主题是什么?
我方认为,大众讨论是互相交换意见,而法庭上的界定属于司法机关的范畴,不属于讨论内容。讨论司法问题不算讨论的范畴,不包含情绪性内容。如果大众发出负面情绪,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审判,这会促进司法体系更加完善,但这不属于社会公正。司法有其自身的系统,并非需要通过讨论交换意见进行辩论。
如果拒绝讨论加害行为的社会诱因,司法机关如何进行针对性的改革?我方认为通过正规方式向上反映是可行的,但讨论的声音在大多数案件中可能会干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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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那么你对加害者的定义提议,对方看来是实施伤害行为的加害者。但是我方认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当事人,他加害给别人,这是一种伤害,对社会公正有影响。我方认为社会公正特指社会公认的事实。
这对应了我方的核心观点:必须以工作为前提,以实现工作为目标,通过生物保障,最终提升司法中性,完善社会治理,减少同类犯罪的社会价值。这是判断该讨论有利于社会的根本标准,表示你不反对自家是否有一定条件会被家庭开脱,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但我方已明确界定,讨论的目的是探求宣传逻辑,以完善社会治理。
你方认为这会伤害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但是如果这个讨论推动了社会制度变革,例如由于方案中某一案件的发生,结果成为了推动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件,让正当防卫明确界定,让更多受害者免于伤害,这就是对受害者权益更根本的保护。我方明确,任何是否有利的讨论,都应在法律程序框架内进行,不能以任何理由否定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更不能干扰司法独立判决。今天我们讨论的目的是为了让量刑更精确,程序更严谨,而不是挑战法律权威。
最后我想说,如果我们敢于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又该如何去做,才能让人安心呢?这不是为了伤害,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
行,那么你对加害者的定义提议,对方看来是实施伤害行为的加害者。但是我方认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当事人,他加害给别人,这是一种伤害,对社会公正有影响。我方认为社会公正特指社会公认的事实。
这对应了我方的核心观点:必须以工作为前提,以实现工作为目标,通过生物保障,最终提升司法中性,完善社会治理,减少同类犯罪的社会价值。这是判断该讨论有利于社会的根本标准,表示你不反对自家是否有一定条件会被家庭开脱,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但我方已明确界定,讨论的目的是探求宣传逻辑,以完善社会治理。
你方认为这会伤害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但是如果这个讨论推动了社会制度变革,例如由于方案中某一案件的发生,结果成为了推动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件,让正当防卫明确界定,让更多受害者免于伤害,这就是对受害者权益更根本的保护。我方明确,任何是否有利的讨论,都应在法律程序框架内进行,不能以任何理由否定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更不能干扰司法独立判决。今天我们讨论的目的是为了让量刑更精确,程序更严谨,而不是挑战法律权威。
最后我想说,如果我们敢于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又该如何去做,才能让人安心呢?这不是为了伤害,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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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在辩对辩环节,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是否关注过2022年某男子因妻子出轨引发家庭矛盾后实施家暴的案例?刚才您提到的关于“吃为刚才不多”“运费来是20%,病例占比90%到92%”“18%”“过期调的占比明显”等表述,我未能准确理解具体含义。您方认为“结我方式,你觉家人好,方式对家是否在”,但我方认为这是错误的。
接下来看您方的观点。您方刚才说有数据表明某行为是不理智的,因此认为当事人活该。但这个言论对于后续司法判决,您没有给出详细依据,也没有说明司法实践中具体是如何处理的。我想举一个例子:在某起杀人案件中,大众对于嫌疑人的讨论,不仅将其视为加害者,也关注到其作为“孝子”的一面。这是否反映了多角度讨论有利于司法机关对加害者形成更客观全面的评价?
反方:您提到的“奥赛文”“奥姆奥富国”等名称,我不太明确具体指向。假设将这些假设情境放在案件中,让嫌疑人被仇恨冲昏头脑实施犯罪,这与讨论的客观性无关。我想再次强调,当司法程序纠正、案件事实清晰全面时,是否能体现程序公正,进而推动社会公正?我方对社会公正的理解不仅包括司法机关的作为,还涉及权利资源的分配。
正方:您刚才举的是虚构的神话例子来讨论现实问题,这可能不太恰当。再问,当司法机关关注到大众对案件当事人的有利讨论,是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使其得到全面客观的评价?这是否能让案件事实更清晰,推动司法程序纠错,进而促进程序公正,最终推动社会公正?我方认为是可以的。
反方:综上,我方小结:司法机关关注大众对案件当事人的有利讨论,能够保障当事人权益,使其得到全面客观的评价,从而清晰案件事实、纠正司法程序错误,进而推动程序公正,最终推动社会公正。时间到。
正方四辩:在辩对辩环节,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是否关注过2022年某男子因妻子出轨引发家庭矛盾后实施家暴的案例?刚才您提到的关于“吃为刚才不多”“运费来是20%,病例占比90%到92%”“18%”“过期调的占比明显”等表述,我未能准确理解具体含义。您方认为“结我方式,你觉家人好,方式对家是否在”,但我方认为这是错误的。
接下来看您方的观点。您方刚才说有数据表明某行为是不理智的,因此认为当事人活该。但这个言论对于后续司法判决,您没有给出详细依据,也没有说明司法实践中具体是如何处理的。我想举一个例子:在某起杀人案件中,大众对于嫌疑人的讨论,不仅将其视为加害者,也关注到其作为“孝子”的一面。这是否反映了多角度讨论有利于司法机关对加害者形成更客观全面的评价?
反方:您提到的“奥赛文”“奥姆奥富国”等名称,我不太明确具体指向。假设将这些假设情境放在案件中,让嫌疑人被仇恨冲昏头脑实施犯罪,这与讨论的客观性无关。我想再次强调,当司法程序纠正、案件事实清晰全面时,是否能体现程序公正,进而推动社会公正?我方对社会公正的理解不仅包括司法机关的作为,还涉及权利资源的分配。
正方:您刚才举的是虚构的神话例子来讨论现实问题,这可能不太恰当。再问,当司法机关关注到大众对案件当事人的有利讨论,是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使其得到全面客观的评价?这是否能让案件事实更清晰,推动司法程序纠错,进而促进程序公正,最终推动社会公正?我方认为是可以的。
反方:综上,我方小结:司法机关关注大众对案件当事人的有利讨论,能够保障当事人权益,使其得到全面客观的评价,从而清晰案件事实、纠正司法程序错误,进而推动程序公正,最终推动社会公正。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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