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辩论环节,双方交替发言。一方落座时记录另一方时间,一方在另一方时间用尽前不可在任何一名辩手发言完毕后再度发言。双方各计时4分钟,正方先发言。
正方:你方认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们不应当让孩子替所有人的失职买单。他几秒的行为可能会毁了他十几年的人生,可是他几秒的行为已经毁了别人的一辈子,你方看不出来吗?所以说,你方提出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那些被害者的补偿措施在哪里?在你方看来,小学教育是否应该实施?现行法律的作用在什么地方呢?不是,但是你方跟我提出的就是你方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你方能否跟我细细讲一下具体方案?你方到现在还没有给我一个具体方案,你说要降低,到底怎么样降低?还有那些不利后果,你方到底要怎么样去避免?你方都没有给我一个详细的方案。
反方:有英美法系有个东西叫恶意推定,他年龄在7~14岁。在司法过程中,借鉴这样的司法实践,由检方提起公诉,收集证据,判断他是否具有故意和主观恶性。由被告或被告律师提起,提交证据证明他不具有主观恶性,这样的证据链交给法官,由法官来进行公正裁决。
正方:那你们看来问题在哪里?我方告诉一个事实,在英美法系的时候,我就拿南美的一个以前的例子来说,当时有个黑人被白人诬陷犯罪,他们有陪审团制度,但是陪审团里的人全部是白人,最后他还是被推定有罪。那你这个时候怎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这里是中国,你说我为什么要说英美法可以借鉴?我们20~14岁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呀,所以说你是在说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像死刑犯一样最后都会判刑吗?
反方:不不不,我刚想跟你强调的是,你方只看到了英美法系现在的这个政策,却没有看到这个政策背后带来的一些后果。欧洲现在拥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却关押着最多的儿童,而且改造和再犯的效果很差。我想问,让那么小的孩子进监狱被关那么长时间,对他们的身心都会造成影响,这对于他们来讲,对社会来讲有什么好处?您刚才提这个政策的时候,难道有什么必要性?现在还没有给我论证,所以请重新论证这个点,它的必要性在何处?
正方:你方不是不为其定罪量刑,不认为他是有罪的,但如何给被害人家属和被害人一个交代?请你们告诉我。
反方:我方已经提出了,您方刚才二辩也问了,说这些核心问题,我方如何处理?对这些不负刑事责任的,我方提出了强制矫正政策,我们也可以啊。您方不是一直在强调说我们取消刑事责任年龄,然后通过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判断吗?那我想问给您方辩友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一个孩子A很恨B,然后他故意杀害了B。在法官面前,他说我不是故意的。这个主观问题,您怎么看?通过他是否准备了刀、准备了多久?他的犯罪行为准备了多久?犯罪实施过程中是如何实施的?这一刀直接捅到他的致命伤,还是连捅了几刀?在杀死之后是趁机悔改,还是藏匿尸体正常生活,这些都可以作为判断依据。那你方告诉我这个司法难度有没有加大呢?现在杀人也是有刑事责任的,但是您方如果这个政策实行下去的话,它扩大了范围啊。现在的杀人是局限于成年人,您方现在取消这个标准,对未成年人普遍适用,那是不是加大了司法资源,浪费了司法资源,加大了压力?所以在你方看来,为了你方所谓的司法资源节省,连公正都可以不要吗?
正方:我方刚才已经论证了,说现在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社会、是因为家庭,我们为什么不把大量的司法资源放到这些方面,而要去放到判断我到底有没有主观故意、有没有刑事犯罪上面呢?你要让法官给他们捐钱吗?为什么我们不把大量的社会资源放到保障未成年人、预防他们犯罪上面?现在我们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难道不是司法的一种吗?
反方:对,中国最高检提出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保护与惩戒相结合。请问你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体指的是哪类行为?是小偷小摸这类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吗?那怎样预防呢?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来预防。请教你方要将司法资源倾斜到社会保护,你方打算如何倾斜,能完全解决吗?
正方:我方认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是不一样的。如果通过司法的话,那要怎么判断?它有很大的主观性,因为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和成年人还是有不一样的。根本承认一个喝醉酒的人杀人,要看他是喝醉酒的成年人还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肯定有显著区别。所以我们还是按照以前成熟的规定。
反方:再聊你们的观点,你们告诉我说,因为未成年人对未来的判断力不足,所以他的实际犯罪行为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很简单,因为我20岁了,也就是成年人,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我也不知道十年后我会在哪里啊,你不能让每个未成年人成为一个预言家。他们今天杀人,就应该承担责任,不能因为不知道未来就免责。所以对未来判断不足是不足以成为他免责的条件。而我话已经说了,神经发育理论表示,在56岁开始发育,1112岁左右大脑发育成熟,他们已经具备了基础的因果判断能力,可以承担责任,不是吗?
正方:我首先认知能力这个问题,我方始终没有认为认知能力是能够判断他是否判刑的标准。我刚才强调的就是,不管他认知能力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决定他是否犯罪的是他的决策力和判断力,这并不在认知能力的范围内。而我们为什么要保护未成年人呢?就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判断力和决策力在人脑结构上,是和成年人有本质区别的。
(正方时间剩余1分14秒,继续发言)
正方:我先不跟反方的数据聊,我们单从逻辑上来聊这个东西。反方没有告诉我,一个人是否应当被判罪,要看他自己有没有决策和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由什么人实施犯罪行为是他自己做出的选择。喝酒的人要打人,也是他自己做出的选择;精神病人在发病时间实施犯罪,也是他自己做出的选择。未成年人要做出犯罪行为,也是他自己的决策下做出的行为。到底是谁的决策?
反方:你方在之前告诉我们,生活在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接触到的信息更多,因为我方论证的核心是,他们接触到更多东西,所以未成年人非常早熟,而早熟的认知使他们在行为时更能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那么更成熟的认知对他们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什么影响?现在他们的责任能力提高了,那么刑事责任年龄的影响就降低了。
感谢双方辩友,接下来有请...
自由辩论环节,双方交替发言。一方落座时记录另一方时间,一方在另一方时间用尽前不可在任何一名辩手发言完毕后再度发言。双方各计时4分钟,正方先发言。
正方:你方认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们不应当让孩子替所有人的失职买单。他几秒的行为可能会毁了他十几年的人生,可是他几秒的行为已经毁了别人的一辈子,你方看不出来吗?所以说,你方提出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那些被害者的补偿措施在哪里?在你方看来,小学教育是否应该实施?现行法律的作用在什么地方呢?不是,但是你方跟我提出的就是你方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你方能否跟我细细讲一下具体方案?你方到现在还没有给我一个具体方案,你说要降低,到底怎么样降低?还有那些不利后果,你方到底要怎么样去避免?你方都没有给我一个详细的方案。
反方:有英美法系有个东西叫恶意推定,他年龄在7~14岁。在司法过程中,借鉴这样的司法实践,由检方提起公诉,收集证据,判断他是否具有故意和主观恶性。由被告或被告律师提起,提交证据证明他不具有主观恶性,这样的证据链交给法官,由法官来进行公正裁决。
正方:那你们看来问题在哪里?我方告诉一个事实,在英美法系的时候,我就拿南美的一个以前的例子来说,当时有个黑人被白人诬陷犯罪,他们有陪审团制度,但是陪审团里的人全部是白人,最后他还是被推定有罪。那你这个时候怎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这里是中国,你说我为什么要说英美法可以借鉴?我们20~14岁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呀,所以说你是在说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像死刑犯一样最后都会判刑吗?
反方:不不不,我刚想跟你强调的是,你方只看到了英美法系现在的这个政策,却没有看到这个政策背后带来的一些后果。欧洲现在拥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却关押着最多的儿童,而且改造和再犯的效果很差。我想问,让那么小的孩子进监狱被关那么长时间,对他们的身心都会造成影响,这对于他们来讲,对社会来讲有什么好处?您刚才提这个政策的时候,难道有什么必要性?现在还没有给我论证,所以请重新论证这个点,它的必要性在何处?
正方:你方不是不为其定罪量刑,不认为他是有罪的,但如何给被害人家属和被害人一个交代?请你们告诉我。
反方:我方已经提出了,您方刚才二辩也问了,说这些核心问题,我方如何处理?对这些不负刑事责任的,我方提出了强制矫正政策,我们也可以啊。您方不是一直在强调说我们取消刑事责任年龄,然后通过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判断吗?那我想问给您方辩友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一个孩子A很恨B,然后他故意杀害了B。在法官面前,他说我不是故意的。这个主观问题,您怎么看?通过他是否准备了刀、准备了多久?他的犯罪行为准备了多久?犯罪实施过程中是如何实施的?这一刀直接捅到他的致命伤,还是连捅了几刀?在杀死之后是趁机悔改,还是藏匿尸体正常生活,这些都可以作为判断依据。那你方告诉我这个司法难度有没有加大呢?现在杀人也是有刑事责任的,但是您方如果这个政策实行下去的话,它扩大了范围啊。现在的杀人是局限于成年人,您方现在取消这个标准,对未成年人普遍适用,那是不是加大了司法资源,浪费了司法资源,加大了压力?所以在你方看来,为了你方所谓的司法资源节省,连公正都可以不要吗?
正方:我方刚才已经论证了,说现在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社会、是因为家庭,我们为什么不把大量的司法资源放到这些方面,而要去放到判断我到底有没有主观故意、有没有刑事犯罪上面呢?你要让法官给他们捐钱吗?为什么我们不把大量的社会资源放到保障未成年人、预防他们犯罪上面?现在我们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难道不是司法的一种吗?
反方:对,中国最高检提出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保护与惩戒相结合。请问你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体指的是哪类行为?是小偷小摸这类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吗?那怎样预防呢?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来预防。请教你方要将司法资源倾斜到社会保护,你方打算如何倾斜,能完全解决吗?
正方:我方认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是不一样的。如果通过司法的话,那要怎么判断?它有很大的主观性,因为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和成年人还是有不一样的。根本承认一个喝醉酒的人杀人,要看他是喝醉酒的成年人还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肯定有显著区别。所以我们还是按照以前成熟的规定。
反方:再聊你们的观点,你们告诉我说,因为未成年人对未来的判断力不足,所以他的实际犯罪行为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很简单,因为我20岁了,也就是成年人,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我也不知道十年后我会在哪里啊,你不能让每个未成年人成为一个预言家。他们今天杀人,就应该承担责任,不能因为不知道未来就免责。所以对未来判断不足是不足以成为他免责的条件。而我话已经说了,神经发育理论表示,在56岁开始发育,1112岁左右大脑发育成熟,他们已经具备了基础的因果判断能力,可以承担责任,不是吗?
正方:我首先认知能力这个问题,我方始终没有认为认知能力是能够判断他是否判刑的标准。我刚才强调的就是,不管他认知能力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决定他是否犯罪的是他的决策力和判断力,这并不在认知能力的范围内。而我们为什么要保护未成年人呢?就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判断力和决策力在人脑结构上,是和成年人有本质区别的。
(正方时间剩余1分14秒,继续发言)
正方:我先不跟反方的数据聊,我们单从逻辑上来聊这个东西。反方没有告诉我,一个人是否应当被判罪,要看他自己有没有决策和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由什么人实施犯罪行为是他自己做出的选择。喝酒的人要打人,也是他自己做出的选择;精神病人在发病时间实施犯罪,也是他自己做出的选择。未成年人要做出犯罪行为,也是他自己的决策下做出的行为。到底是谁的决策?
反方:你方在之前告诉我们,生活在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接触到的信息更多,因为我方论证的核心是,他们接触到更多东西,所以未成年人非常早熟,而早熟的认知使他们在行为时更能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那么更成熟的认知对他们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什么影响?现在他们的责任能力提高了,那么刑事责任年龄的影响就降低了。
感谢双方辩友,接下来有请...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说等一下,稍等,他好像卡了怎么回事?好,可以。对方辩友,你刚刚说皮亚杰的那个理论和六七岁的孩子已经有认知能力,但你方不是说任何年龄段的孩子如果犯罪都要判吗?那六七岁以前的孩子,你方都不考虑吗?
而且,我方有生物学研究表明,14岁是大脑发育关键期,负责决策的前额叶皮层和管理情绪的边缘系统尚未完全成熟,这也就代表这些孩子比成年人更加冲动,更加没有理智。比如说,要是在我更小的时候,有人骂我妈妈,我真的会忍不住挥过去。如果那时候是个很强壮的男生,我觉得他可能就会造成一些无法挽回的后果,但我方觉得这种情况下,他值得被给再一次机会。
而且,我方三辩一直提到,中国贫富差距很大,有很穷的地方,也有很富的地方。在那些生活糟糕的地方的孩子,他们就像中国古话里说的“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孩子会打洞”,他们会被认为是像老鼠一样。他们的环境是糟糕的,只能通过混乱斗殴来寻求存在。
我方有数据告诉你,2018年至今年9月,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完成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有3万人,占9.9%。他们甚至没有任何正确的价值观引导渠道,这就是现实。而这种情况下,单亲生家庭占47%,87%的未成年人生活在创伤环境中。这样的孩子,他们能获得的知识在哪里?他们只能通过电视,不能通过那些错误的娱乐化平台。
对啊,就是你刚说的那个平台。这个时候,他们的认知出现了第一次问题,就像过去的孩子,无论是法官还是司法系统,都会选择给孩子一次机会,因为他们知道他们只是在模仿,也以为对方只是在模仿。
而且我方也给你方提出了措施,你方也给出了措施。我方说可以对那些孩子进行强制矫治和教育。因为如果不进行教育,他们即使被判进去,也不会判死刑,但他们每天出来后,仍然保持错误的三观,只会不断累积错误,得不到反省,反而会再次犯罪。既然我们有干预的手段,就需要去做。
感谢。
说等一下,稍等,他好像卡了怎么回事?好,可以。对方辩友,你刚刚说皮亚杰的那个理论和六七岁的孩子已经有认知能力,但你方不是说任何年龄段的孩子如果犯罪都要判吗?那六七岁以前的孩子,你方都不考虑吗?
而且,我方有生物学研究表明,14岁是大脑发育关键期,负责决策的前额叶皮层和管理情绪的边缘系统尚未完全成熟,这也就代表这些孩子比成年人更加冲动,更加没有理智。比如说,要是在我更小的时候,有人骂我妈妈,我真的会忍不住挥过去。如果那时候是个很强壮的男生,我觉得他可能就会造成一些无法挽回的后果,但我方觉得这种情况下,他值得被给再一次机会。
而且,我方三辩一直提到,中国贫富差距很大,有很穷的地方,也有很富的地方。在那些生活糟糕的地方的孩子,他们就像中国古话里说的“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孩子会打洞”,他们会被认为是像老鼠一样。他们的环境是糟糕的,只能通过混乱斗殴来寻求存在。
我方有数据告诉你,2018年至今年9月,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完成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有3万人,占9.9%。他们甚至没有任何正确的价值观引导渠道,这就是现实。而这种情况下,单亲生家庭占47%,87%的未成年人生活在创伤环境中。这样的孩子,他们能获得的知识在哪里?他们只能通过电视,不能通过那些错误的娱乐化平台。
对啊,就是你刚说的那个平台。这个时候,他们的认知出现了第一次问题,就像过去的孩子,无论是法官还是司法系统,都会选择给孩子一次机会,因为他们知道他们只是在模仿,也以为对方只是在模仿。
而且我方也给你方提出了措施,你方也给出了措施。我方说可以对那些孩子进行强制矫治和教育。因为如果不进行教育,他们即使被判进去,也不会判死刑,但他们每天出来后,仍然保持错误的三观,只会不断累积错误,得不到反省,反而会再次犯罪。既然我们有干预的手段,就需要去做。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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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很多留守儿童,可能他们的家庭条件不好,存在受教育机会缺失或缺乏父母关爱等问题,部分人因此出现精神或心理问题,进而可能走上犯罪道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应该对他们直接判刑,而应加强社会帮扶。
首先,我刚要说的是,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加强社会帮扶并不冲突,而且司法资源也无法精简到所谓的社会福利层面。司法资源和社会福祉资源是不同的体系,二者并不矛盾。
另外,你方在论述时举了一个例子,说留守儿童可能犯罪。我想问,你方如果今天有个留守儿童,在山东跟着混混长大,长到18岁前将一个混混打死,警察将其抓走后,你方认为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要给他改过的机会。可等到他18岁成年后,你方又会说这种情况无法解决实际问题。而我方认为,应坚持刑事责任年龄,在他十一二岁初次体现犯罪倾向时就进行判断,并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能让他更好地认识到行为的错误,从而减少再犯可能。只有在我方的方案下,才能更有效地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
你方今天提到的方案是所谓的少管所矫励教育。我看到一个数据,根据浙江省未成年人管教所的统计数据,初次违法犯罪年龄低于11周岁的未成年人,后续重新犯罪率约为65%。这显然表明,当前我国的少管所教育体系还不完善,再犯率非常高。
今天你方认为,一部分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足,所以要给予机会。但很简单,我们会根据他们所犯罪行进行合理处罚,并且未成年人在量刑时会有适当的从轻或减轻,这并非“毁掉”他们。例如,今天有人因冲动伤人,若其行为应判死刑,难道就因为是冲动决定,就要毁掉他的一生吗?我们必须进行处罚,这是为了给社会一个公道,给被害者家庭一个交代。
我方再强调一点,在当今互联网发达的时代,未成年人能接触到更多信息,他们的认知能力也随之提高。认知能力的提升与刑事责任能力的绑定是必然的,当刑事责任能力提高时,刑事责任年龄就可以考虑降低。
从我国立法标准来看,不仅要符合民意,更要解决现实问题。当前,未成年罪犯数量逐渐增加,群众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呼声也很高。因此,我们要回应群众的呼声,解决当下问题,这符合社会基本需求。
谢谢。至此,本场比赛的比赛环节已全部结束,请评委投出印象票和环节票。
中国有很多留守儿童,可能他们的家庭条件不好,存在受教育机会缺失或缺乏父母关爱等问题,部分人因此出现精神或心理问题,进而可能走上犯罪道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应该对他们直接判刑,而应加强社会帮扶。
首先,我刚要说的是,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加强社会帮扶并不冲突,而且司法资源也无法精简到所谓的社会福利层面。司法资源和社会福祉资源是不同的体系,二者并不矛盾。
另外,你方在论述时举了一个例子,说留守儿童可能犯罪。我想问,你方如果今天有个留守儿童,在山东跟着混混长大,长到18岁前将一个混混打死,警察将其抓走后,你方认为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要给他改过的机会。可等到他18岁成年后,你方又会说这种情况无法解决实际问题。而我方认为,应坚持刑事责任年龄,在他十一二岁初次体现犯罪倾向时就进行判断,并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能让他更好地认识到行为的错误,从而减少再犯可能。只有在我方的方案下,才能更有效地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
你方今天提到的方案是所谓的少管所矫励教育。我看到一个数据,根据浙江省未成年人管教所的统计数据,初次违法犯罪年龄低于11周岁的未成年人,后续重新犯罪率约为65%。这显然表明,当前我国的少管所教育体系还不完善,再犯率非常高。
今天你方认为,一部分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足,所以要给予机会。但很简单,我们会根据他们所犯罪行进行合理处罚,并且未成年人在量刑时会有适当的从轻或减轻,这并非“毁掉”他们。例如,今天有人因冲动伤人,若其行为应判死刑,难道就因为是冲动决定,就要毁掉他的一生吗?我们必须进行处罚,这是为了给社会一个公道,给被害者家庭一个交代。
我方再强调一点,在当今互联网发达的时代,未成年人能接触到更多信息,他们的认知能力也随之提高。认知能力的提升与刑事责任能力的绑定是必然的,当刑事责任能力提高时,刑事责任年龄就可以考虑降低。
从我国立法标准来看,不仅要符合民意,更要解决现实问题。当前,未成年罪犯数量逐渐增加,群众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呼声也很高。因此,我们要回应群众的呼声,解决当下问题,这符合社会基本需求。
谢谢。至此,本场比赛的比赛环节已全部结束,请评委投出印象票和环节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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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时间为1分30秒,有请。所以在您方看来,由于当下的互联网环境,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提高了,对吧?因为在互联网上充值了大量色情暴力内容,而未成年人三观还没有完全形成,看到这些内容会引导他们去进行犯罪。
但是,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我们选择去不去做一件事,是取决于我们对这件事的认知,还是我们自身的决策力和控制力呢?比如我今天在超市看到一个商品,假如在网上看到过这个商品的相关介绍,知道它的功能,那我今天想不想买它,是因为在网上看到那些东西,还是取决于我自己的决策力和判断力?
你说的购买商品和这个犯罪完全不是同一回事,因为在与互联网接触的过程中,孩童更容易早熟,他们需要具备更高的刑事责任能力。您方刚才的立论中强调的一直都是,由于互联网的使用,接触汲取的信息变多了,认知变广了,这就是您方对早熟的理解,对吧?也就是他的认知变广了,认知能力提高了。但是,并没有包含说他的决策力、控制力有所提升,这是因为我们了解的更多,了解到暴力色情内容更多,而我们的认知及控制能力没有跟上。
那我想问一下,在您方看来,如果未成年人足够早熟,那么他犯罪的成因是什么呢?犯罪成因有家庭等多因素,但是我们降低刑法责任年龄,是对其管辖约束和教罚的一种手段。
那我给您一个真实案例:蔡某已满14岁,未满16周岁,家境可怜,因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明知违法仍选择去抢劫同学。按照现有的法律,应当负刑事责任。您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是加大惩罚力度,能阻止像蔡某一样的学生犯罪吗?
对于触犯刑法的行为,我们不一定非要让他入刑,我们有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同样可以对他进行教育和惩戒。
那么,对于你所说的家庭贫困等原因,这不是我们刑法要解决的问题,这是社会教育要解决的问题。但您方强调的是降低刑事责任能力,而我方强调的是要用社会效益,而不是社会成本。
对方时间为1分30秒,有请。所以在您方看来,由于当下的互联网环境,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提高了,对吧?因为在互联网上充值了大量色情暴力内容,而未成年人三观还没有完全形成,看到这些内容会引导他们去进行犯罪。
但是,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我们选择去不去做一件事,是取决于我们对这件事的认知,还是我们自身的决策力和控制力呢?比如我今天在超市看到一个商品,假如在网上看到过这个商品的相关介绍,知道它的功能,那我今天想不想买它,是因为在网上看到那些东西,还是取决于我自己的决策力和判断力?
你说的购买商品和这个犯罪完全不是同一回事,因为在与互联网接触的过程中,孩童更容易早熟,他们需要具备更高的刑事责任能力。您方刚才的立论中强调的一直都是,由于互联网的使用,接触汲取的信息变多了,认知变广了,这就是您方对早熟的理解,对吧?也就是他的认知变广了,认知能力提高了。但是,并没有包含说他的决策力、控制力有所提升,这是因为我们了解的更多,了解到暴力色情内容更多,而我们的认知及控制能力没有跟上。
那我想问一下,在您方看来,如果未成年人足够早熟,那么他犯罪的成因是什么呢?犯罪成因有家庭等多因素,但是我们降低刑法责任年龄,是对其管辖约束和教罚的一种手段。
那我给您一个真实案例:蔡某已满14岁,未满16周岁,家境可怜,因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明知违法仍选择去抢劫同学。按照现有的法律,应当负刑事责任。您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是加大惩罚力度,能阻止像蔡某一样的学生犯罪吗?
对于触犯刑法的行为,我们不一定非要让他入刑,我们有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同样可以对他进行教育和惩戒。
那么,对于你所说的家庭贫困等原因,这不是我们刑法要解决的问题,这是社会教育要解决的问题。但您方强调的是降低刑事责任能力,而我方强调的是要用社会效益,而不是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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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反方1辩进行陈词,时间为3分钟,有请。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你们好。对于承担刑事责任年龄最小年龄为12岁的当下,针对今天的辩题"当今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方坚定持反对态度。理由如下:
第一,我方认为相对儿童认知能力比较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违背了刑法主张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区别主要在于大脑发育的结构性差异,这导致他们呈现出三个关键的心理与行为特征:一是时间感的错位,未成年人可能无法将现在的行为与未来的严重后果深刻联系起来,对他们而言,未来是一个抽象遥远的概念;二是同伴影响的放大,他们对被同伴排斥的恐惧感极强,在群体中前额叶的判断会被对社交归属的强烈渴望所压制,更容易在同伴压力下做出危险行为;三是风险评估的偏差,他们评估风险时更关注即时的潜在收益,而非危险的代价,存在"这种事情不会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个人侥幸错觉。基于以上认定,我方认为未成年人的认知与成年人仍有着本质区别,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故不应当降低。
第二,降低年龄治标不治本,不仅不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反而会制造更严重的再犯风险。刑罚不是万能药。根据我国刑法研究团队的研究显示,高达78%的未成年犯罪者生活在被忽视或暴力的环境中,很少经历一次创伤事件;留守儿童犯罪占比47%。由此可见,家庭环境与社会问题是主要因素。再者,犯罪学中的标签理论早已证明,当一个孩子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后,他们会逐渐认同这个身份,从而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所以,我方认为,与其把他们关进监狱,不如通过增加社会关系引导与心理干预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三,对于犯罪低龄化问题,以内蒙古自治区专门学校教育实践取得明显成效为例。2025年呼和浩特涉未成年人案件数量同比下降20%,包头市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数量同比下降63.08%。这可以看出,当今矫治教育已经在不断完善和发展。2026年1月1日实施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点,对于14岁的未成年人可依法从严拘留,但对未满14岁的违法未成年人,明确要求其接受专门矫治教育,弥补了过去一放了之的漏洞。我方认为其他地区也可以学习借鉴相关规定进行强制矫正。
综上,我方认为面对低龄化未成年人的极端行为,我们需要的不是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针对具体情况提供科学的干预措施,如加强专门教育与心理疏导,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下面有请反方1辩进行陈词,时间为3分钟,有请。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你们好。对于承担刑事责任年龄最小年龄为12岁的当下,针对今天的辩题"当今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方坚定持反对态度。理由如下:
第一,我方认为相对儿童认知能力比较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违背了刑法主张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区别主要在于大脑发育的结构性差异,这导致他们呈现出三个关键的心理与行为特征:一是时间感的错位,未成年人可能无法将现在的行为与未来的严重后果深刻联系起来,对他们而言,未来是一个抽象遥远的概念;二是同伴影响的放大,他们对被同伴排斥的恐惧感极强,在群体中前额叶的判断会被对社交归属的强烈渴望所压制,更容易在同伴压力下做出危险行为;三是风险评估的偏差,他们评估风险时更关注即时的潜在收益,而非危险的代价,存在"这种事情不会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个人侥幸错觉。基于以上认定,我方认为未成年人的认知与成年人仍有着本质区别,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故不应当降低。
第二,降低年龄治标不治本,不仅不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反而会制造更严重的再犯风险。刑罚不是万能药。根据我国刑法研究团队的研究显示,高达78%的未成年犯罪者生活在被忽视或暴力的环境中,很少经历一次创伤事件;留守儿童犯罪占比47%。由此可见,家庭环境与社会问题是主要因素。再者,犯罪学中的标签理论早已证明,当一个孩子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后,他们会逐渐认同这个身份,从而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所以,我方认为,与其把他们关进监狱,不如通过增加社会关系引导与心理干预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三,对于犯罪低龄化问题,以内蒙古自治区专门学校教育实践取得明显成效为例。2025年呼和浩特涉未成年人案件数量同比下降20%,包头市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数量同比下降63.08%。这可以看出,当今矫治教育已经在不断完善和发展。2026年1月1日实施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点,对于14岁的未成年人可依法从严拘留,但对未满14岁的违法未成年人,明确要求其接受专门矫治教育,弥补了过去一放了之的漏洞。我方认为其他地区也可以学习借鉴相关规定进行强制矫正。
综上,我方认为面对低龄化未成年人的极端行为,我们需要的不是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针对具体情况提供科学的干预措施,如加强专门教育与心理疏导,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是否符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能否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现有矫治措施是否有效
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规则同上,时间为1分30秒。请由您开口发言及计时。有请。
我们先讨论一下判准。我方判准认为,认知能力较低是未成年人不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原因,这是你方的论点。所以您方如何判断一个人的认知能力是低还是高?
通过我方认为的对时间感、同伴影响以及风险评估来判断。我换一个问题,你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需要判刑?你的判准是否是通过社会年龄的限制?
那我这样问你,今天社会上存在非常严重的可行性问题,立法是否应该将其纳入并解决,这是立法的目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所以您方认为这里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但目前我们看到大量问题存在,所以今天判断标准是能否解决核心问题——立法能否解决核心问题,回应人民对法律的期待。
好,我今天来问你,今天你们的论点是认知能力低下,然后呢?所以不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因为我们设置这个年龄的目的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有区别。
就像刑法,其实你对,所以我打断你一下,你之前提到的一辩稿说的很清楚,陈亚杰的认知理论指出,从6-7岁大约到11-12岁,儿童已经能够领会特定因果之间的基础关系。所以在互联网环境下,他们更有可能接触到暴力行为,在风险更大的情况下更可能实施此类行为。他们可能只是知道犯罪方法,但对自我控制能力等意识层面的东西其实不足。
没关系,同学,我换一个数据来问你。今天我方查到的数据显示,中国预防青少年研究会调查显示,2024年对在押未成年犯罪人员的调查中,28%的14岁以下未成年人承认作案前知道不满14岁不用坐牢,所以尽量作案。你认为这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们认为不要下降,因为虽然他们可能知道,但对于行为的控制,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年代的孩子,他们的认知能力没有对方所说的那么低下,他们可能还会明知故犯,所以我们要坚持不降低。
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规则同上,时间为1分30秒。请由您开口发言及计时。有请。
我们先讨论一下判准。我方判准认为,认知能力较低是未成年人不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原因,这是你方的论点。所以您方如何判断一个人的认知能力是低还是高?
通过我方认为的对时间感、同伴影响以及风险评估来判断。我换一个问题,你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需要判刑?你的判准是否是通过社会年龄的限制?
那我这样问你,今天社会上存在非常严重的可行性问题,立法是否应该将其纳入并解决,这是立法的目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所以您方认为这里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但目前我们看到大量问题存在,所以今天判断标准是能否解决核心问题——立法能否解决核心问题,回应人民对法律的期待。
好,我今天来问你,今天你们的论点是认知能力低下,然后呢?所以不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因为我们设置这个年龄的目的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有区别。
就像刑法,其实你对,所以我打断你一下,你之前提到的一辩稿说的很清楚,陈亚杰的认知理论指出,从6-7岁大约到11-12岁,儿童已经能够领会特定因果之间的基础关系。所以在互联网环境下,他们更有可能接触到暴力行为,在风险更大的情况下更可能实施此类行为。他们可能只是知道犯罪方法,但对自我控制能力等意识层面的东西其实不足。
没关系,同学,我换一个数据来问你。今天我方查到的数据显示,中国预防青少年研究会调查显示,2024年对在押未成年犯罪人员的调查中,28%的14岁以下未成年人承认作案前知道不满14岁不用坐牢,所以尽量作案。你认为这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们认为不要下降,因为虽然他们可能知道,但对于行为的控制,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年代的孩子,他们的认知能力没有对方所说的那么低下,他们可能还会明知故犯,所以我们要坚持不降低。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为第4轮,正方用实证数据冲击反方认知能力论点,反方出现逻辑不一致,既承认未成年人"明知故犯"(认知能力达标),又以"行为控制不足"坚持原立场)
首先,第一点我想说,因为网络信息现在人用不齐,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可能是正面的,知道该做哪些、不该做哪些行为,也可能是负面的,认为法律是可以违反的。但认知首先是第一步。您方刚才一辩强调了他接触的信息广、认知广,包括您方二辩刚才反复强调的他现在已经有基本的因果判断能力。但我们认为,他对法律有一定的认知,在被逼到犯罪边缘时会不会做出犯罪行为,取决于他自己的决策力和判断力。
我方现在可以看到,生物学研究表明,14岁是大脑发育的关键期,负责决策控制的前额叶皮层和管理情绪的边缘系统尚未完全成熟,对长期后果判断力弱,易受即时利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当代未成年人情绪易波动,自控力差,大脑结构并未改变。现在的网络环境不能改变他们判断力差的大脑结构。因此,您方刚才一直强调的他对法律有明确认知、明知故犯,在即将犯罪的场景中,他们情绪容易波动,而因大脑结构未改变,选择做出犯罪行为与认知能力无关。
还有第二点,刚才我问您方一辩的第二个问题,像蔡偶一样(注:此处“蔡偶”可能为口误或特定案例,保留原始表述),很多迫于生气或其他不得已原因的未成年人不在少数,但当正常的情绪表达都无法满足时,所谓的惩罚都会被抛之脑后。一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会扩大犯罪圈,增加犯罪率,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也不利于社会安定。
而且,最高检的报告称,分析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认知和是非判断能力不足、家庭关爱的缺少。网络急速发展,要控制犯罪率,我们强调的应该是追根溯源,促进家庭教育,强化法制宣传,而非降低判刑标准。您方刚才也说家庭教育与降低犯罪率没有冲突,那我方为何不把更多资源应用在家庭教育和社会帮扶上,而一定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您方没有讲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首先,第一点我想说,因为网络信息现在人用不齐,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可能是正面的,知道该做哪些、不该做哪些行为,也可能是负面的,认为法律是可以违反的。但认知首先是第一步。您方刚才一辩强调了他接触的信息广、认知广,包括您方二辩刚才反复强调的他现在已经有基本的因果判断能力。但我们认为,他对法律有一定的认知,在被逼到犯罪边缘时会不会做出犯罪行为,取决于他自己的决策力和判断力。
我方现在可以看到,生物学研究表明,14岁是大脑发育的关键期,负责决策控制的前额叶皮层和管理情绪的边缘系统尚未完全成熟,对长期后果判断力弱,易受即时利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当代未成年人情绪易波动,自控力差,大脑结构并未改变。现在的网络环境不能改变他们判断力差的大脑结构。因此,您方刚才一直强调的他对法律有明确认知、明知故犯,在即将犯罪的场景中,他们情绪容易波动,而因大脑结构未改变,选择做出犯罪行为与认知能力无关。
还有第二点,刚才我问您方一辩的第二个问题,像蔡偶一样(注:此处“蔡偶”可能为口误或特定案例,保留原始表述),很多迫于生气或其他不得已原因的未成年人不在少数,但当正常的情绪表达都无法满足时,所谓的惩罚都会被抛之脑后。一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会扩大犯罪圈,增加犯罪率,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也不利于社会安定。
而且,最高检的报告称,分析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认知和是非判断能力不足、家庭关爱的缺少。网络急速发展,要控制犯罪率,我们强调的应该是追根溯源,促进家庭教育,强化法制宣传,而非降低判刑标准。您方刚才也说家庭教育与降低犯罪率没有冲突,那我方为何不把更多资源应用在家庭教育和社会帮扶上,而一定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您方没有讲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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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件事情,我们看准看下来的核心问题是立法应解决人民大众对法律的期待。接下来看现状:根据最高检数据,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284569人,不批准逮捕率为31.43%;受理审查起诉的有383414人,其中故意伤害占比15.18%,抢劫占比18.34%,聚众斗殴占比12.68%,强奸占比5.6%。可见,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2至16岁,甚至有一些低于这些年龄段。因此,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现状较为严峻。你方所谓的相关机构未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第二件事情,我们来聊认知能力的问题。对方同学认为这个年代的孩子认知能力不行,而我方的观点是,这个年龄段的孩子能够对因果关系做出一系列判断和行为。此外,我的数据已经明确:28.7%的14岁以下犯罪未成年人承认,在作案前知道不满14周岁不用坐牢,所以他们仍然会实施犯罪行为。可见,如果这帮孩子的认知能力并非如对方所说那么低下,那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依然存在,因此立法是有必要的。
第三件事情,你方认为立法治标不治本。如果立法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那么请问什么东西能够解决?你方所谓的教育宣传,与立法并不矛盾。在立法调整相关问题的同时,我们同样可以进行教育宣传,二者可以并行不悖。
第四件事情,我方具体的机制是什么?我们可以类比英国和美国现有的未成年人法律。我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应以年龄为明确界限,而应首先判定行为人是否有故意伤害行为且有重大嫌疑,在此基础上进行判断,无论任何年龄段的孩子,只要符合这一条件,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感谢。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小结,时间同样。
第一件事情,我们看准看下来的核心问题是立法应解决人民大众对法律的期待。接下来看现状:根据最高检数据,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284569人,不批准逮捕率为31.43%;受理审查起诉的有383414人,其中故意伤害占比15.18%,抢劫占比18.34%,聚众斗殴占比12.68%,强奸占比5.6%。可见,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2至16岁,甚至有一些低于这些年龄段。因此,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现状较为严峻。你方所谓的相关机构未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第二件事情,我们来聊认知能力的问题。对方同学认为这个年代的孩子认知能力不行,而我方的观点是,这个年龄段的孩子能够对因果关系做出一系列判断和行为。此外,我的数据已经明确:28.7%的14岁以下犯罪未成年人承认,在作案前知道不满14周岁不用坐牢,所以他们仍然会实施犯罪行为。可见,如果这帮孩子的认知能力并非如对方所说那么低下,那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依然存在,因此立法是有必要的。
第三件事情,你方认为立法治标不治本。如果立法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那么请问什么东西能够解决?你方所谓的教育宣传,与立法并不矛盾。在立法调整相关问题的同时,我们同样可以进行教育宣传,二者可以并行不悖。
第四件事情,我方具体的机制是什么?我们可以类比英国和美国现有的未成年人法律。我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应以年龄为明确界限,而应首先判定行为人是否有故意伤害行为且有重大嫌疑,在此基础上进行判断,无论任何年龄段的孩子,只要符合这一条件,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感谢。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小结,时间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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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辩进行对辩,一方发言结束即记录另一方时间,双方交替发言,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可打断,双方发言时间各两分钟。首先有请正方先发言。
5分好问:你方刚才二辩告诉我,在儿童前额叶发育不完整,情绪波动较大,而成年人情绪波动会减少,那未成年人要不要判刑?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是不一样的,你刚告诉我要不要判刑吗?他犯了什么错?有些人只犯一些错,情绪不能作为犯罪的借口,一个人要不要判刑?
好,那么在对方辩友的论题里,你认为未成年人因为无法管理情绪而伤害他人,好像就不用承担责任了。这是你方第一条重点。
接下来问您方第二个问题:您方提到有一部分未成年人因家庭教育缺失或物质生活匮乏而犯罪。我想请问,这种弊害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带来的吗?对方辩友,我们当今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杀人也一样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您方刚刚的口气让我感觉,你方好像不是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要取消刑事责任年龄,我可以这么理解吗?
今天我告诉你,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判定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符合原来12岁或14岁的判决标准,然后才会定罪判决。接下来还请你方回答我这个问题:有些人因为安全教育缺失、物质生活匮乏而犯罪,这种弊害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带来的吗?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改变这些根本问题。对方辩友,所以之前我问你方,12岁以下你方也是维持在12-14岁这个界限吗?我听起来是这样。
哦,不是的,我们排除掉12岁的那个界限,而是在法院判定其确实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才进行判罪。
好,接下来,你方已经承认了这一点。那所谓的社会问题并不是我方带来的弊害,所以还是那句话,不矛盾。我方主张提升社会福祉,提高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水平,这些可以同时进行。而且我看到,在很多青少年案件中,14岁或12岁以下未成年人存在违法犯罪情况,以后您这边如何处理?
你说12岁以前有很多犯罪存在,但我有点想不通,为什么你方不说取消刑事责任年龄,那我现在一个小孩在哺乳期把母亲咬死,这孩子是不是也要判刑?对呀,所以我认为,关键在于主观恶意,最高法院的判决标准就是主观恶意的认定。所以,您方认为主观恶意是法官的主观判断,这是否在质疑我国的法律审判制度?我国的法律审判体系由最高法院和检察院判断审理,最后下判决,是非常完整完备的。
正方时间到,请由反方继续发言一分钟。
所以,你会发现,你方给出的方案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所有被认为犯了大错的孩子,都要由法官一个一个去审理。我方认为这种效率太低了。反而我方有一个方法,就是借鉴行政矫治、学校强行矫治等方式,让犯了过错的孩子接受矫治,这样对他们的教化效果更好。而且我方有数据表明,将12岁的孩子关进监狱,根据犯罪学的标签理论,这些被贴上犯罪标签的孩子更容易自暴自弃,再犯率更高。蒙古内蒙古矫治实践后,安全率显著下降。所以,我们提供的方案更经济、更有效,为什么不用我方的呢?
感谢双方辩友。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二、四辩。
四辩进行对辩,一方发言结束即记录另一方时间,双方交替发言,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可打断,双方发言时间各两分钟。首先有请正方先发言。
5分好问:你方刚才二辩告诉我,在儿童前额叶发育不完整,情绪波动较大,而成年人情绪波动会减少,那未成年人要不要判刑?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是不一样的,你刚告诉我要不要判刑吗?他犯了什么错?有些人只犯一些错,情绪不能作为犯罪的借口,一个人要不要判刑?
好,那么在对方辩友的论题里,你认为未成年人因为无法管理情绪而伤害他人,好像就不用承担责任了。这是你方第一条重点。
接下来问您方第二个问题:您方提到有一部分未成年人因家庭教育缺失或物质生活匮乏而犯罪。我想请问,这种弊害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带来的吗?对方辩友,我们当今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杀人也一样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您方刚刚的口气让我感觉,你方好像不是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要取消刑事责任年龄,我可以这么理解吗?
今天我告诉你,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判定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符合原来12岁或14岁的判决标准,然后才会定罪判决。接下来还请你方回答我这个问题:有些人因为安全教育缺失、物质生活匮乏而犯罪,这种弊害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带来的吗?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改变这些根本问题。对方辩友,所以之前我问你方,12岁以下你方也是维持在12-14岁这个界限吗?我听起来是这样。
哦,不是的,我们排除掉12岁的那个界限,而是在法院判定其确实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才进行判罪。
好,接下来,你方已经承认了这一点。那所谓的社会问题并不是我方带来的弊害,所以还是那句话,不矛盾。我方主张提升社会福祉,提高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水平,这些可以同时进行。而且我看到,在很多青少年案件中,14岁或12岁以下未成年人存在违法犯罪情况,以后您这边如何处理?
你说12岁以前有很多犯罪存在,但我有点想不通,为什么你方不说取消刑事责任年龄,那我现在一个小孩在哺乳期把母亲咬死,这孩子是不是也要判刑?对呀,所以我认为,关键在于主观恶意,最高法院的判决标准就是主观恶意的认定。所以,您方认为主观恶意是法官的主观判断,这是否在质疑我国的法律审判制度?我国的法律审判体系由最高法院和检察院判断审理,最后下判决,是非常完整完备的。
正方时间到,请由反方继续发言一分钟。
所以,你会发现,你方给出的方案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所有被认为犯了大错的孩子,都要由法官一个一个去审理。我方认为这种效率太低了。反而我方有一个方法,就是借鉴行政矫治、学校强行矫治等方式,让犯了过错的孩子接受矫治,这样对他们的教化效果更好。而且我方有数据表明,将12岁的孩子关进监狱,根据犯罪学的标签理论,这些被贴上犯罪标签的孩子更容易自暴自弃,再犯率更高。蒙古内蒙古矫治实践后,安全率显著下降。所以,我们提供的方案更经济、更有效,为什么不用我方的呢?
感谢双方辩友。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二、四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质行方有权打断被质行方发言,只记质行方时间,时间为两分钟。发生及计时有请好请教对方辩友一辩。今天你告诉我说,认知能力较低的人就不应当被纳入这个要被判刑的人群之一是吗?是的。饮酒的人杀人,认知能力也降低了,风险评估也降低了,为什么他要被判刑?他的认知能力和小孩的认知能力根本是不一样的。他喝醉了,酩酊大醉,在路上晃来晃去,被人撞了一下,非常生气,把人揍一顿。他为什么要被判刑?很有可能,因为他有控制自己喝酒的能力啊。当他已经喝醉了,当他喝醉了,他还是有控制能力的,对吗?所以对方辩友其实是在嘴硬。一个人晃来晃去,哼哼唧唧的,被人撞了一下,就把对方打伤,这难道不是认知能力低下、风险评估能力低下吗?这样的人如果被定罪,这么看认知能力较低、风险评估偏差,不是说他不要被判刑,能有这种理由吗?
对方辩友告诉我,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主观恶性、是否故意是很困难的事情。现行司法要不要判断故意?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要不要判断?要,由司法程序来判断。那为什么不可以对未成年人也这样判断主观恶意这个问题?首先,这个问题在很多法律中都有提到。现行司法我方也认为应用得比较成熟,但是我方强调如果把它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成本高在哪里?您方有没有考虑到它会加大司法的难度,加大司法的压力?难度大在哪里?他的范围扩大了呀。现在的法律只需要处理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但是你一旦把它扩大到所有未成年人,就是说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这方面等同,只要他故意伤害主观恶意大,那就一定要判刑。首先,你判断这两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时候,司法难度就已经加大了,加大了司法压力。
请教今天的问题:如果像你方四辩所说,一个婴儿牙牙学语,什么都不懂,一口气咬到了他的母亲,把他母亲咬伤了,这样的情况扔给检察官、法官来判断,你能很难判断出他是否故意吗?这个你方认为很好判断吗?一个婴儿把他妈妈咬了一口,法官很难判断他是否故意吗?就算很好判断,然后呢?所以成本高在哪里?成本高在他人数变多了。那被侵害的人怎么办?我们说了有强制整治措施啊。好,这就是下一步的问题,打乱一下就是下一部分的问题。所以,那部分人要被管,这是对方也认同的态度。
请教你,你方四辩知道什么是重新减轻吗?就你方观点,每个婴儿都要上法庭,是这样子吗?每个婴儿都要上法庭,被告席上,一个婴儿一边哭一边受审,孩子的母亲都会报案了。这有可能啊,现在就有厌恶孩子的人,根本没有。那你请给我举数据,到时候第一个是母亲报案了。这请教你啊,回答我之前常问的问题,你在外面的时候。所以,人力物力大在哪里?就是你对每个孩子都要处理啊。而且,我想起了一个案件,就是《喜羊羊与灰太狼》,你们看过吗?那个“锅中小羊”的案件,其实在很多人看来,那个孩子就是模仿动画,他没有主观恶意啊。打断一下,他把人放进锅里,那个人在里面嚎叫,他就把人放出来。这叫没有主观恶意吗?就他把模仿动画的行为用在了现实中。
质行方有权打断被质行方发言,只记质行方时间,时间为两分钟。发生及计时有请好请教对方辩友一辩。今天你告诉我说,认知能力较低的人就不应当被纳入这个要被判刑的人群之一是吗?是的。饮酒的人杀人,认知能力也降低了,风险评估也降低了,为什么他要被判刑?他的认知能力和小孩的认知能力根本是不一样的。他喝醉了,酩酊大醉,在路上晃来晃去,被人撞了一下,非常生气,把人揍一顿。他为什么要被判刑?很有可能,因为他有控制自己喝酒的能力啊。当他已经喝醉了,当他喝醉了,他还是有控制能力的,对吗?所以对方辩友其实是在嘴硬。一个人晃来晃去,哼哼唧唧的,被人撞了一下,就把对方打伤,这难道不是认知能力低下、风险评估能力低下吗?这样的人如果被定罪,这么看认知能力较低、风险评估偏差,不是说他不要被判刑,能有这种理由吗?
对方辩友告诉我,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主观恶性、是否故意是很困难的事情。现行司法要不要判断故意?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要不要判断?要,由司法程序来判断。那为什么不可以对未成年人也这样判断主观恶意这个问题?首先,这个问题在很多法律中都有提到。现行司法我方也认为应用得比较成熟,但是我方强调如果把它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成本高在哪里?您方有没有考虑到它会加大司法的难度,加大司法的压力?难度大在哪里?他的范围扩大了呀。现在的法律只需要处理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但是你一旦把它扩大到所有未成年人,就是说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这方面等同,只要他故意伤害主观恶意大,那就一定要判刑。首先,你判断这两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时候,司法难度就已经加大了,加大了司法压力。
请教今天的问题:如果像你方四辩所说,一个婴儿牙牙学语,什么都不懂,一口气咬到了他的母亲,把他母亲咬伤了,这样的情况扔给检察官、法官来判断,你能很难判断出他是否故意吗?这个你方认为很好判断吗?一个婴儿把他妈妈咬了一口,法官很难判断他是否故意吗?就算很好判断,然后呢?所以成本高在哪里?成本高在他人数变多了。那被侵害的人怎么办?我们说了有强制整治措施啊。好,这就是下一步的问题,打乱一下就是下一部分的问题。所以,那部分人要被管,这是对方也认同的态度。
请教你,你方四辩知道什么是重新减轻吗?就你方观点,每个婴儿都要上法庭,是这样子吗?每个婴儿都要上法庭,被告席上,一个婴儿一边哭一边受审,孩子的母亲都会报案了。这有可能啊,现在就有厌恶孩子的人,根本没有。那你请给我举数据,到时候第一个是母亲报案了。这请教你啊,回答我之前常问的问题,你在外面的时候。所以,人力物力大在哪里?就是你对每个孩子都要处理啊。而且,我想起了一个案件,就是《喜羊羊与灰太狼》,你们看过吗?那个“锅中小羊”的案件,其实在很多人看来,那个孩子就是模仿动画,他没有主观恶意啊。打断一下,他把人放进锅里,那个人在里面嚎叫,他就把人放出来。这叫没有主观恶意吗?就他把模仿动画的行为用在了现实中。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方辩友,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一、二、四辩,规则同上,时间为两分钟,提问即计时。
反方三辩:你好,对方一辩。请您告诉我,十年后的今天,您在哪里,在干什么,和谁在一起?您能告诉我吗?
正方一辩:和这个辩题有什么关系吗?您就回答我的问题就好了。
反方三辩:十年后的今天,我也不知道我在哪里,和谁在一起,我不能预测未来。
反方三辩:那您记不记得自己十二岁的时候做过什么?现在想起来觉得挺傻的事情?有没有因为朋友的起哄去干了某件你不敢干的事情呢?
正方一辩:我十二岁,我干了什么事?
反方三辩:串行触犯情况?为什么没有主要恶意?经济比较互联盟?嗯,可能您确实比较善良,但是我也可能会因为别人起哄,然后就会怕不做,然后就因为别人怕被排挤,我去做一些很傻的事情。
反方三辩:您见过刚刚学走路的孩子摔跤吗?他摔了他哭了,然后呢?您过去是打他一巴掌跟他说不许摔,还是告诉妈妈?
正方一辩:(打断)降低行事年龄,他是需要回答我的问题。
反方三辩:(重新提问)您见过刚刚学走路的孩子摔跤吗?他摔了他哭了。然后呢?您过去是打他一巴掌告诉他不许摔,还是告诉他慢慢来?
正方一辩:我会告诉他慢慢来,我也会告诉他学走路要摔跤,做人都不会吗?一个十二岁的孩子,你问他你知道你十年后会是什么样吗?他不知道。所以你今天要做的事情,就是对一个刚学走路、刚刚学走路,摔上台去甩一巴掌,是用他那几秒钟不知后果的冲动,用他们被同伴排挤的恐惧去决定他十年后的人生。你替他算过吗?算过这一笔账吗?那几秒值不值他的一辈子?
反方三辩:如果给您一次选择机会,您会选择生下来一个有完整的家庭,还是选择生下来就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庭的环境?
正方一辩:和辩题关系在哪?你就回答我的问题就好。
反方三辩:我当然渴望一个非常健全的家庭,但如果说这份不健全,你是说生下来就...
正方一辩:你也是希望生下来就被抱着宠着爱着吧?那你还是还是还是说你希望生下来是被扔来扔去,被多人责骂?
反方三辩:我会反思,我为什么不说“一扔着被骂的”,被多的是我自身的原因还是社会原因?如果是真的,我因为你小时候你爸爸骂你的时候,你会觉得你会觉得自己特别委屈吗?我相信很多人都会有这种情绪产生。
反方三辩:好,那你知道47%的未成年人犯罪来自什么样的家庭吗?留守或者单亲。你觉得这是他们选的吗?
正方一辩:你可以让我讲一下,这个47%的留守儿童确实不是他们自己选的,但是和我们今天讨论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什么关系呢?
反方三辩:好的,那么这些破碎家庭的孩子从没教过他们对错吗?没人管过他们,从来没有人教过他们对错,没有人管过他们死活。等他们犯罪了,您走过来,拿捏一套,对完整家庭的孩子,你要求去要求他,您觉得这是公平的吗?你这不是在维护公平,你是在假装所有人的起跑线都一样。而且在您刚才的第一个质询的时候,你就已经承认了,有家庭和没有家庭...我们这个辩题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是质询方。
时间到。
方辩友,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一、二、四辩,规则同上,时间为两分钟,提问即计时。
反方三辩:你好,对方一辩。请您告诉我,十年后的今天,您在哪里,在干什么,和谁在一起?您能告诉我吗?
正方一辩:和这个辩题有什么关系吗?您就回答我的问题就好了。
反方三辩:十年后的今天,我也不知道我在哪里,和谁在一起,我不能预测未来。
反方三辩:那您记不记得自己十二岁的时候做过什么?现在想起来觉得挺傻的事情?有没有因为朋友的起哄去干了某件你不敢干的事情呢?
正方一辩:我十二岁,我干了什么事?
反方三辩:串行触犯情况?为什么没有主要恶意?经济比较互联盟?嗯,可能您确实比较善良,但是我也可能会因为别人起哄,然后就会怕不做,然后就因为别人怕被排挤,我去做一些很傻的事情。
反方三辩:您见过刚刚学走路的孩子摔跤吗?他摔了他哭了,然后呢?您过去是打他一巴掌跟他说不许摔,还是告诉妈妈?
正方一辩:(打断)降低行事年龄,他是需要回答我的问题。
反方三辩:(重新提问)您见过刚刚学走路的孩子摔跤吗?他摔了他哭了。然后呢?您过去是打他一巴掌告诉他不许摔,还是告诉他慢慢来?
正方一辩:我会告诉他慢慢来,我也会告诉他学走路要摔跤,做人都不会吗?一个十二岁的孩子,你问他你知道你十年后会是什么样吗?他不知道。所以你今天要做的事情,就是对一个刚学走路、刚刚学走路,摔上台去甩一巴掌,是用他那几秒钟不知后果的冲动,用他们被同伴排挤的恐惧去决定他十年后的人生。你替他算过吗?算过这一笔账吗?那几秒值不值他的一辈子?
反方三辩:如果给您一次选择机会,您会选择生下来一个有完整的家庭,还是选择生下来就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庭的环境?
正方一辩:和辩题关系在哪?你就回答我的问题就好。
反方三辩:我当然渴望一个非常健全的家庭,但如果说这份不健全,你是说生下来就...
正方一辩:你也是希望生下来就被抱着宠着爱着吧?那你还是还是还是说你希望生下来是被扔来扔去,被多人责骂?
反方三辩:我会反思,我为什么不说“一扔着被骂的”,被多的是我自身的原因还是社会原因?如果是真的,我因为你小时候你爸爸骂你的时候,你会觉得你会觉得自己特别委屈吗?我相信很多人都会有这种情绪产生。
反方三辩:好,那你知道47%的未成年人犯罪来自什么样的家庭吗?留守或者单亲。你觉得这是他们选的吗?
正方一辩:你可以让我讲一下,这个47%的留守儿童确实不是他们自己选的,但是和我们今天讨论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什么关系呢?
反方三辩:好的,那么这些破碎家庭的孩子从没教过他们对错吗?没人管过他们,从来没有人教过他们对错,没有人管过他们死活。等他们犯罪了,您走过来,拿捏一套,对完整家庭的孩子,你要求去要求他,您觉得这是公平的吗?你这不是在维护公平,你是在假装所有人的起跑线都一样。而且在您刚才的第一个质询的时候,你就已经承认了,有家庭和没有家庭...我们这个辩题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是质询方。
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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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集中在"学步孩子"类比处,双方在此形成核心观点碰撞;反方全程采用"情境设问→数据支撑→价值升华"的质询逻辑,正方以"相关性质疑"和"逻辑反讽"为主防守策略。)
没有那个核准,还有主观考量。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小结,时间为两分30秒。
请由您开口发言及结束时,对方三辩的表述里,也已经不断反复提到:我接触到的知识,跟我自己决定要不要去伤人是两回事。我生在一个比较破败的家庭,跟我要不要因为生在破败家庭而没有钱去抢劫也是两回事。你方打不打算给我论证,所有生活在这样生活环境不好的家庭里面的人都是罪犯的?很显然,你方大概率是证不出来的。
我们来聊之前的比较,你方在立论中无非告诉我,我方的方案成本很高。我在之前的质询中也不断问你方:成本高在什么地方?已经有成熟的司法实践过程,对于故意的判断,而是否故意呢,就可以判断出他是否具备很好的行为认知能力?你方能不能给我举出一个例子,但凡在后续的陈述中,你能不能给我举出一个例子:我不具备故意的能力,但我却故意做了一件事情?期待你方在后续的论述中给我指示,想进入这样的例子。
这个讨论比较成分,因为他已经具有一个成熟的判断体系了。所以为什么挪用到未成年人身上,在你们看来是具有极高成本的,其实很难成立。那是不是恰恰在当代,如果判断故意杀人已经有成熟的体系了,后来我要增加一条法律叫故意伤害,那是不是增加一条法律需要提高司法实践成本,意味着这条法律就不要增加了?那显然不是的。为什么?因为我们照顾到那部分被这种行为侵害的人的权利也是应当被保障的。
那么,被12岁以下未成年人所侵害的其他未成年人的权益,你方看不看?那显然这部分权益也是应当要被保障的,无论成本高或不高。现在我在跟你们讨论矫治成本与惩治成本的比较。建立矫治学院,建立矫治学校,像你刚所说的非常好的处理措施,它需不需要成本?它也需要成本。它的效果有多高呢?它跟我这里惩治之后的效果具备有多高的比较?那很显然,也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比较。
接着,如果你觉得这样的矫治成本太高了,有一个东西叫从轻减轻处罚,你们应该知道吗?但对于未成年人本身进行刑事审判时,就会对其重新减刑。我方认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每小一档年龄,刑罚也应轻一档。为什么我们不可以在定罪量刑的两个阶段,对他定以刑事犯罪的罪名,却施以矫治或社区矫治的处理方式呢?这样的定罪量刑,并在法理上认定他有罪,给被害人一个交代,也同样维护了社会的正义。
我现在打断一下,我进入第二个会议,谢谢。
没有那个核准,还有主观考量。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小结,时间为两分30秒。
请由您开口发言及结束时,对方三辩的表述里,也已经不断反复提到:我接触到的知识,跟我自己决定要不要去伤人是两回事。我生在一个比较破败的家庭,跟我要不要因为生在破败家庭而没有钱去抢劫也是两回事。你方打不打算给我论证,所有生活在这样生活环境不好的家庭里面的人都是罪犯的?很显然,你方大概率是证不出来的。
我们来聊之前的比较,你方在立论中无非告诉我,我方的方案成本很高。我在之前的质询中也不断问你方:成本高在什么地方?已经有成熟的司法实践过程,对于故意的判断,而是否故意呢,就可以判断出他是否具备很好的行为认知能力?你方能不能给我举出一个例子,但凡在后续的陈述中,你能不能给我举出一个例子:我不具备故意的能力,但我却故意做了一件事情?期待你方在后续的论述中给我指示,想进入这样的例子。
这个讨论比较成分,因为他已经具有一个成熟的判断体系了。所以为什么挪用到未成年人身上,在你们看来是具有极高成本的,其实很难成立。那是不是恰恰在当代,如果判断故意杀人已经有成熟的体系了,后来我要增加一条法律叫故意伤害,那是不是增加一条法律需要提高司法实践成本,意味着这条法律就不要增加了?那显然不是的。为什么?因为我们照顾到那部分被这种行为侵害的人的权利也是应当被保障的。
那么,被12岁以下未成年人所侵害的其他未成年人的权益,你方看不看?那显然这部分权益也是应当要被保障的,无论成本高或不高。现在我在跟你们讨论矫治成本与惩治成本的比较。建立矫治学院,建立矫治学校,像你刚所说的非常好的处理措施,它需不需要成本?它也需要成本。它的效果有多高呢?它跟我这里惩治之后的效果具备有多高的比较?那很显然,也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比较。
接着,如果你觉得这样的矫治成本太高了,有一个东西叫从轻减轻处罚,你们应该知道吗?但对于未成年人本身进行刑事审判时,就会对其重新减刑。我方认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每小一档年龄,刑罚也应轻一档。为什么我们不可以在定罪量刑的两个阶段,对他定以刑事犯罪的罪名,却施以矫治或社区矫治的处理方式呢?这样的定罪量刑,并在法理上认定他有罪,给被害人一个交代,也同样维护了社会的正义。
我现在打断一下,我进入第二个会议,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的回答。
第一,我刚刚问了对方辩友几个问题,对方辩友的回答让我更加确定,我们今天讨论的根本就不是该不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该不该让这个孩子替所有人的失职买单。
我想先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10年后和22岁的自己,你是否知道10年后自己会在哪个位置?比如说,你12岁的时候有没有做过傻事?我为什么要问这个问题?因为我们12岁的时候看不清未来,管不住自己,会因为朋友起哄就做傻事。那凭什么要求现在12岁的孩子比我们当时更清醒、更理性,更能承受同伴的压力?时间感对他们而言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同伴影响被放大,他们对排斥的恐惧远超成年人的想象,这不是借口,这是科学和心理学告诉你的铁的事实。而今天,对方辩友却要让他用几秒钟的冲动去决定自己十年后的人生轨迹,您计算过吗?这几秒到底值不值?可能是一辈子的代价。
我再问对方辩友,孩子学走路时,你会打他吗?显然不会。可是一个12岁的孩子,他还在成长,就像学走路的孩子会摔跤一样,他摔倒是正常的。未成年人被忽视,生活在被忽视或暴力的环境中,至少经历一次意外事件。这意味着当他摔倒时,身边本就没有几个大人在他身边。他摔了十几年,满身是伤,终有一天摔得太重,你突然出现,不是来扶他,而是送他走,告诉他你不配再走下去了。可第一次摔倒的时候,您在哪?
第三,对于家庭环境,我问您,您想生在完整的家庭还是破碎的家庭?您说想生在完美的家,那么我问你,47%的未成年人来自什么家庭?留守、单亲。这是他们选的吗?这不是他们想要的生活,他们没得选。他们不是不想被人管,只是因为爸妈不得不出去打工;他们也不是想挨打、挨骂,只是因为家里面的环境让他们不得不如此。有的破碎家庭的孩子,从来没有人教过他对错,没有人管过他死活。他学会的生存法则,是从那个破碎的环境里一点一点抠出来的。然后,他犯了错,你走过来拿一套完整家庭孩子的标准去要求他,您觉得这是公平的吗?这不是在维护公平,而是在假装所有人的起跑线都一样。你是在为一个从没吃饱饭的人说“为什么偷面包”,因为真正的问题不在孩子身上,而在孩子身后的那些人身上。
学生犯错,关键在于看见问题背后的原因,而不是只看表面的对错。
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的回答。
第一,我刚刚问了对方辩友几个问题,对方辩友的回答让我更加确定,我们今天讨论的根本就不是该不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该不该让这个孩子替所有人的失职买单。
我想先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10年后和22岁的自己,你是否知道10年后自己会在哪个位置?比如说,你12岁的时候有没有做过傻事?我为什么要问这个问题?因为我们12岁的时候看不清未来,管不住自己,会因为朋友起哄就做傻事。那凭什么要求现在12岁的孩子比我们当时更清醒、更理性,更能承受同伴的压力?时间感对他们而言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同伴影响被放大,他们对排斥的恐惧远超成年人的想象,这不是借口,这是科学和心理学告诉你的铁的事实。而今天,对方辩友却要让他用几秒钟的冲动去决定自己十年后的人生轨迹,您计算过吗?这几秒到底值不值?可能是一辈子的代价。
我再问对方辩友,孩子学走路时,你会打他吗?显然不会。可是一个12岁的孩子,他还在成长,就像学走路的孩子会摔跤一样,他摔倒是正常的。未成年人被忽视,生活在被忽视或暴力的环境中,至少经历一次意外事件。这意味着当他摔倒时,身边本就没有几个大人在他身边。他摔了十几年,满身是伤,终有一天摔得太重,你突然出现,不是来扶他,而是送他走,告诉他你不配再走下去了。可第一次摔倒的时候,您在哪?
第三,对于家庭环境,我问您,您想生在完整的家庭还是破碎的家庭?您说想生在完美的家,那么我问你,47%的未成年人来自什么家庭?留守、单亲。这是他们选的吗?这不是他们想要的生活,他们没得选。他们不是不想被人管,只是因为爸妈不得不出去打工;他们也不是想挨打、挨骂,只是因为家里面的环境让他们不得不如此。有的破碎家庭的孩子,从来没有人教过他对错,没有人管过他死活。他学会的生存法则,是从那个破碎的环境里一点一点抠出来的。然后,他犯了错,你走过来拿一套完整家庭孩子的标准去要求他,您觉得这是公平的吗?这不是在维护公平,而是在假装所有人的起跑线都一样。你是在为一个从没吃饱饭的人说“为什么偷面包”,因为真正的问题不在孩子身上,而在孩子身后的那些人身上。
学生犯错,关键在于看见问题背后的原因,而不是只看表面的对错。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