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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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我方讨论的是"娱乐化"而非"下娱乐化"。今天辩论的核心在于:什么是好的宣传?我方认为,娱乐化作为宣传手段能够汇聚更大流量,实现更广传播。
兰州警方推出的反诈小游戏参与人数高达2000万,这种幽默诙谐的方式成功撬动了年轻人的关注。当公众原本对反诈宣传缺乏兴趣时,娱乐化手段能有效将反诈知识传播给更多人,实现认知普及。此外,明星参与娱乐化宣传既能带来热度,又能带动反诈内容的传播,对方始终未能论证这种传播模式的弊端所在,因此传播率层面我方观点成立。
关于对方提出的"崇拜坏人会产生模仿"的担忧,我方认为此观点不成立。央视经常邀请演员参与反诈表演,按对方逻辑这是否也属不当行为?对方未能提供具体数据支撑其论点,因此在传播效果层面,我方认为娱乐化手段能先将反诈信息有效传递给公众,这是宣传的首要价值。
针对对方提出的"娱乐化会导致公众忽视核心信息"的观点,我方有相反论据:娱乐内容不会分散人们对反诈信息的注意力。公众并非一味沉迷娱乐,尤其对涉及自身安全的信息会保持天然敏感度。因此,娱乐化宣传不会使公众忽视反诈信息的严肃性,反而能提升宣传的可接受度。
综上所述,娱乐化手段通过提升传播广度、增强受众接受度等方式,对反诈宣传产生显著积极作用,利大于弊。
首先需要明确,我方讨论的是"娱乐化"而非"下娱乐化"。今天辩论的核心在于:什么是好的宣传?我方认为,娱乐化作为宣传手段能够汇聚更大流量,实现更广传播。
兰州警方推出的反诈小游戏参与人数高达2000万,这种幽默诙谐的方式成功撬动了年轻人的关注。当公众原本对反诈宣传缺乏兴趣时,娱乐化手段能有效将反诈知识传播给更多人,实现认知普及。此外,明星参与娱乐化宣传既能带来热度,又能带动反诈内容的传播,对方始终未能论证这种传播模式的弊端所在,因此传播率层面我方观点成立。
关于对方提出的"崇拜坏人会产生模仿"的担忧,我方认为此观点不成立。央视经常邀请演员参与反诈表演,按对方逻辑这是否也属不当行为?对方未能提供具体数据支撑其论点,因此在传播效果层面,我方认为娱乐化手段能先将反诈信息有效传递给公众,这是宣传的首要价值。
针对对方提出的"娱乐化会导致公众忽视核心信息"的观点,我方有相反论据:娱乐内容不会分散人们对反诈信息的注意力。公众并非一味沉迷娱乐,尤其对涉及自身安全的信息会保持天然敏感度。因此,娱乐化宣传不会使公众忽视反诈信息的严肃性,反而能提升宣传的可接受度。
综上所述,娱乐化手段通过提升传播广度、增强受众接受度等方式,对反诈宣传产生显著积极作用,利大于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娱乐文化是将具有教育意义的内容通过新颖有趣的形式展现,是一种内容传播形式。今天讨论的娱乐化反诈宣传,是指使用娱乐手段进行反诈宣传以提升传播效果。我方判断娱乐化对反诈宣传是否利大于弊的标准是:其能否为反诈宣传带来正向影响。
首先,娱乐化反诈手段能够吸引更大流量,实现更广传播。宣传的核心前提是让更多人知晓,而娱乐化手段精准击中了当下信息传播的核心逻辑,以新颖形式吸引流量,以流量扩大覆盖范围。传统反诈宣传多依赖线下海报、手册派发、新闻通报等形式,传播场景有限,内容呈现单一,难以触达年轻群体、流动人口等易受骗重点人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相关论文指出,当今公安机关传统的反诈宣传方式缺乏创新和新颖性,在新媒体时代已逐渐不适用。
娱乐化反诈通过短视频、情景喜剧、互动游戏、说唱歌曲等大众喜爱的形式,将反诈知识融入日常娱乐场景。例如兰州警方推出反诈总动员小程序游戏,成功引导约100万人次下载国家反诈APP,游戏参与人数超过2000万;相关部门借助"领导说过最离谱的话"等幽默形式向公众宣传反诈知识,撬动了年轻人的关注;邀请胡歌参与宣传引发破圈效应,相关话题阅读量突破8亿,转发量超500万;2021年反诈民警的直播连麦科普活动,两场直播在线观看人数超过3800万。这些新颖形式自带传播属性,能快速在社交平台引发转发,让反诈信息从被动接收变为主动分享,使宣传规模显著提高。
其次,娱乐化反诈能降低理解门槛,拉近与受众的距离,提升接受效率。反诈宣传的核心目的是让人们理解并掌握反诈知识,而传统宣传的刻板化表达易使受众产生审美疲劳甚至信息脱敏。长期以来,传统反诈多以警示性案例呈现,内容严肃,语言生硬,例如反复强调"不要转账""谨防诈骗",却未结合受众认知习惯拆解诈骗逻辑。久而久之,受众容易对这类信息产生免疫,看过海报略过,听到提醒忽视,甚至认为诈骗离自己很远。
娱乐化反诈通过场景化解读、趣味化表达,将复杂的诈骗流程转化为易懂内容。比如南宁铁路公安局设立魔法宣传站,利用互动体验形式展示诈骗过程及背后逻辑,让公众在参与中深刻理解诈骗本质;2022年6月,在反诈脱口秀专场节目中,民警周洁身穿警服走上舞台,以诙谐幽默的"人间清醒"反诈话语揭穿电信诈骗套路,观众纷纷发弹幕表示"拿出小本记反诈知识"。这种新颖方式帮助人们脱离传统说教感,让不同年龄、不同文化层次的受众快速理解诈骗风险,使反诈知识真正入脑入心。
娱乐文化是将具有教育意义的内容通过新颖有趣的形式展现,是一种内容传播形式。今天讨论的娱乐化反诈宣传,是指使用娱乐手段进行反诈宣传以提升传播效果。我方判断娱乐化对反诈宣传是否利大于弊的标准是:其能否为反诈宣传带来正向影响。
首先,娱乐化反诈手段能够吸引更大流量,实现更广传播。宣传的核心前提是让更多人知晓,而娱乐化手段精准击中了当下信息传播的核心逻辑,以新颖形式吸引流量,以流量扩大覆盖范围。传统反诈宣传多依赖线下海报、手册派发、新闻通报等形式,传播场景有限,内容呈现单一,难以触达年轻群体、流动人口等易受骗重点人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相关论文指出,当今公安机关传统的反诈宣传方式缺乏创新和新颖性,在新媒体时代已逐渐不适用。
娱乐化反诈通过短视频、情景喜剧、互动游戏、说唱歌曲等大众喜爱的形式,将反诈知识融入日常娱乐场景。例如兰州警方推出反诈总动员小程序游戏,成功引导约100万人次下载国家反诈APP,游戏参与人数超过2000万;相关部门借助"领导说过最离谱的话"等幽默形式向公众宣传反诈知识,撬动了年轻人的关注;邀请胡歌参与宣传引发破圈效应,相关话题阅读量突破8亿,转发量超500万;2021年反诈民警的直播连麦科普活动,两场直播在线观看人数超过3800万。这些新颖形式自带传播属性,能快速在社交平台引发转发,让反诈信息从被动接收变为主动分享,使宣传规模显著提高。
其次,娱乐化反诈能降低理解门槛,拉近与受众的距离,提升接受效率。反诈宣传的核心目的是让人们理解并掌握反诈知识,而传统宣传的刻板化表达易使受众产生审美疲劳甚至信息脱敏。长期以来,传统反诈多以警示性案例呈现,内容严肃,语言生硬,例如反复强调"不要转账""谨防诈骗",却未结合受众认知习惯拆解诈骗逻辑。久而久之,受众容易对这类信息产生免疫,看过海报略过,听到提醒忽视,甚至认为诈骗离自己很远。
娱乐化反诈通过场景化解读、趣味化表达,将复杂的诈骗流程转化为易懂内容。比如南宁铁路公安局设立魔法宣传站,利用互动体验形式展示诈骗过程及背后逻辑,让公众在参与中深刻理解诈骗本质;2022年6月,在反诈脱口秀专场节目中,民警周洁身穿警服走上舞台,以诙谐幽默的"人间清醒"反诈话语揭穿电信诈骗套路,观众纷纷发弹幕表示"拿出小本记反诈知识"。这种新颖方式帮助人们脱离传统说教感,让不同年龄、不同文化层次的受众快速理解诈骗风险,使反诈知识真正入脑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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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能否为反诈宣传带来正向影响。
反方二辩:正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单边计时,有请。
反方二辩:好的,我刚从你的一辩稿里面理解到,你们所说的娱乐化就是搞笑,可以这么理解吗?
正方一辩:不,娱乐化是指对内核不具备娱乐性质的事物,采用轻松趣味的形式展现。内容本身不具备娱乐性,但我们用娱乐的形式去展现。
反方二辩:没问题。那我想问,传播反诈信息就只有娱乐化这一条路径吗?我的意思是,是否可以通过夸张的方式,或者赋予故事性的方式进行宣传?
正方一辩:我觉得这不冲突。
反方二辩:好的,也就是说我方今天讨论的娱乐化,不只是搞笑,还包括将内容变成夸张的故事、写成剧本等形式,对吧?比如说像《孤注一掷》这样的电影,算不算我们今天讨论的娱乐化反诈宣传范围呢?
正方一辩:撰写剧本本身没有问题。我的意思是,我们今天讨论的不只是那些段子,还包括泛娱乐化所带来的一些作品。
反方二辩:下一个问题,今天你方所说的利弊是如何判断的?
正方一辩:就是看它能否给反诈宣传带来正向影响。首先,娱乐化能够汇聚更大流量,实现更广的传播,让更多人知道并且了解反诈宣传;其次,娱乐化能够降低理解门槛,提高接受效率。
反方二辩:好的,我大概听明白了。您方所说的是传播层面的优势,包括传播更深更广、让大家更容易理解和接受信息,从而减少被诈骗的人数。但如果公众知道了反诈信息,却不会因此警惕,反而轻视它,甚至模仿诈骗手段,您觉得这达到反诈宣传的目的了吗?
反方二辩:所以,反诈宣传仅仅停留在传播层面是不够的,重点是让大家产生警戒心理。
反方二辩:再一个问题,您方所说的传播优势,是否比较过娱乐化与非娱乐化宣传的区别?例如,有一个AI反诈宣传采用严肃恐怖的恐怖片形式拍摄,也得到了很多官媒转发,播放量达几百万。您方是否需要比较这两种形式哪种优势更好?不能仅说娱乐化一定能带来传播优势。
正方一辩: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娱乐化对反诈宣传利大于弊,只要娱乐化能带来正向影响,就能证明我方观点。其他形式好,并不代表娱乐化形式不好。
反方二辩:但问题是,您方需要证明娱乐化带来的利大于弊。
反方二辩:正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单边计时,有请。
反方二辩:好的,我刚从你的一辩稿里面理解到,你们所说的娱乐化就是搞笑,可以这么理解吗?
正方一辩:不,娱乐化是指对内核不具备娱乐性质的事物,采用轻松趣味的形式展现。内容本身不具备娱乐性,但我们用娱乐的形式去展现。
反方二辩:没问题。那我想问,传播反诈信息就只有娱乐化这一条路径吗?我的意思是,是否可以通过夸张的方式,或者赋予故事性的方式进行宣传?
正方一辩:我觉得这不冲突。
反方二辩:好的,也就是说我方今天讨论的娱乐化,不只是搞笑,还包括将内容变成夸张的故事、写成剧本等形式,对吧?比如说像《孤注一掷》这样的电影,算不算我们今天讨论的娱乐化反诈宣传范围呢?
正方一辩:撰写剧本本身没有问题。我的意思是,我们今天讨论的不只是那些段子,还包括泛娱乐化所带来的一些作品。
反方二辩:下一个问题,今天你方所说的利弊是如何判断的?
正方一辩:就是看它能否给反诈宣传带来正向影响。首先,娱乐化能够汇聚更大流量,实现更广的传播,让更多人知道并且了解反诈宣传;其次,娱乐化能够降低理解门槛,提高接受效率。
反方二辩:好的,我大概听明白了。您方所说的是传播层面的优势,包括传播更深更广、让大家更容易理解和接受信息,从而减少被诈骗的人数。但如果公众知道了反诈信息,却不会因此警惕,反而轻视它,甚至模仿诈骗手段,您觉得这达到反诈宣传的目的了吗?
反方二辩:所以,反诈宣传仅仅停留在传播层面是不够的,重点是让大家产生警戒心理。
反方二辩:再一个问题,您方所说的传播优势,是否比较过娱乐化与非娱乐化宣传的区别?例如,有一个AI反诈宣传采用严肃恐怖的恐怖片形式拍摄,也得到了很多官媒转发,播放量达几百万。您方是否需要比较这两种形式哪种优势更好?不能仅说娱乐化一定能带来传播优势。
正方一辩: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娱乐化对反诈宣传利大于弊,只要娱乐化能带来正向影响,就能证明我方观点。其他形式好,并不代表娱乐化形式不好。
反方二辩:但问题是,您方需要证明娱乐化带来的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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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规则标注
能听到吗?可以听到。我先请问对方辩友,您为什么不住一直?不好意思,我表达有误。请不要着急,听我陈述。首先,是你们提出的观点,反方二辩提到了电影《孤注一掷》,对吗?您能解释为什么《孤注一掷》这部作品,按照我方定义,其通过短视频、网络剧、直播等互联网娱乐平台形式进行传播,属于娱乐化而非泛娱乐化,对吗?
好的,我继续问下一个问题。您认为对于宣传而言,最重要的是什么?如果您不太理解,可以解释一下。也就是说,对于宣传而言,首先是不是要让大家都知道,对吗?
那么对于反诈宣传而言,不仅要让大家知道,还要让大家学到知识,对吗?如果我方今天能够论证,娱乐化的反诈宣传不仅可以让更多人知晓,还能让大家学到知识,那么我方观点是否成立?您提到需要证明为什么“让大家知道”是首要重要的事。宣传的目的就是让大家知道,如果大家都不知道相关知识,为何还要进行宣传?如果无法让大家理解,岂不是适得其反?所以您认为宣传的首要重要性是什么?宣传是为了传播,请问您认为宣传的定义是什么?
我认为这个词字面意思很好理解,虽然它本身较为复杂,但简单来说就是让群体认识到某些东西,也可以说是传播,所以我刚刚的表述没有问题。请不要打断我,宣传的核心是让大家认知到相关内容。
下一个问题,我想问对方辩友,你们认为现在的反诈宣传是否都是官方媒体在主导进行,对吗?确实存在多种主体,但您需要先向我证明,官方会放任这些娱乐化的反诈宣传变成纯属娱乐的形式;其次,您需要证明大家更偏向于娱乐化内容,而非相信官方宣传。
能听到吗?可以听到。我先请问对方辩友,您为什么不住一直?不好意思,我表达有误。请不要着急,听我陈述。首先,是你们提出的观点,反方二辩提到了电影《孤注一掷》,对吗?您能解释为什么《孤注一掷》这部作品,按照我方定义,其通过短视频、网络剧、直播等互联网娱乐平台形式进行传播,属于娱乐化而非泛娱乐化,对吗?
好的,我继续问下一个问题。您认为对于宣传而言,最重要的是什么?如果您不太理解,可以解释一下。也就是说,对于宣传而言,首先是不是要让大家都知道,对吗?
那么对于反诈宣传而言,不仅要让大家知道,还要让大家学到知识,对吗?如果我方今天能够论证,娱乐化的反诈宣传不仅可以让更多人知晓,还能让大家学到知识,那么我方观点是否成立?您提到需要证明为什么“让大家知道”是首要重要的事。宣传的目的就是让大家知道,如果大家都不知道相关知识,为何还要进行宣传?如果无法让大家理解,岂不是适得其反?所以您认为宣传的首要重要性是什么?宣传是为了传播,请问您认为宣传的定义是什么?
我认为这个词字面意思很好理解,虽然它本身较为复杂,但简单来说就是让群体认识到某些东西,也可以说是传播,所以我刚刚的表述没有问题。请不要打断我,宣传的核心是让大家认知到相关内容。
下一个问题,我想问对方辩友,你们认为现在的反诈宣传是否都是官方媒体在主导进行,对吗?确实存在多种主体,但您需要先向我证明,官方会放任这些娱乐化的反诈宣传变成纯属娱乐的形式;其次,您需要证明大家更偏向于娱乐化内容,而非相信官方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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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流程图中"→"表示逻辑推进,"⊣"表示反驳行为,未标注反方回应处默认为防守或未明确回应状态)
首先,以《孤注一掷》为例,这部影片虽然内核严肃,却通过娱乐化形式传播反诈主题,这正是娱乐化宣传的典型体现。我们所定义的娱乐化,是指通过幽默风趣的风格将严肃知识进行传播,而非单纯追求娱乐效果。
对方存在两点认知谬误:其一,作为反诈宣传主体的官方媒体,绝不会放任公众只关注娱乐而忽视反诈知识;其二,官方宣传的核心是教授公众识别骗术的方法,而非传授诈骗手段。
我方论证核心在于:若娱乐化能够扩大反诈知识的传播范围,同时让公众在乐意接收的状态下有效学习相关知识,那么我方观点即可成立。
需要强调的是,娱乐化传播不会削弱人们对反诈信息的关注。公众对于涉及自身安全的信息具有天然的高度敏感性,这种敏感性会促使人们在娱乐形式中更敏锐地捕捉反诈知识,而非单纯沉迷于娱乐本身。
首先,以《孤注一掷》为例,这部影片虽然内核严肃,却通过娱乐化形式传播反诈主题,这正是娱乐化宣传的典型体现。我们所定义的娱乐化,是指通过幽默风趣的风格将严肃知识进行传播,而非单纯追求娱乐效果。
对方存在两点认知谬误:其一,作为反诈宣传主体的官方媒体,绝不会放任公众只关注娱乐而忽视反诈知识;其二,官方宣传的核心是教授公众识别骗术的方法,而非传授诈骗手段。
我方论证核心在于:若娱乐化能够扩大反诈知识的传播范围,同时让公众在乐意接收的状态下有效学习相关知识,那么我方观点即可成立。
需要强调的是,娱乐化传播不会削弱人们对反诈信息的关注。公众对于涉及自身安全的信息具有天然的高度敏感性,这种敏感性会促使人们在娱乐形式中更敏锐地捕捉反诈知识,而非单纯沉迷于娱乐本身。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辩友,兰州反诈游戏参与人数超过2000万,这说明娱乐化手段能显著扩大反诈宣传覆盖面,您是否认同这一点?
我方不认同。您方仅强调传播广度,但未论证有多少人真正接收并理解了宣传信息。请明确回应:参与游戏的用户中,有多少人实际掌握了反诈知识?
参与游戏的用户问卷调查显示,反诈知识正确率从30%提升至80%,这直接证明娱乐化宣传能有效促进知识学习。您方如何解释这一数据?
该数据存在局限性。警方数据显示,搞笑视频的记忆留存率仅为严肃宣传的1/5。这种广而无效的传播实质是资源浪费。您方始终回避核心问题:传播量不等于有效学习量。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表明,31%的青少年会因娱乐化情节理解犯罪动机,这种价值观异化难道不是娱乐化带来的直接风险吗?
首先,该研究恰恰说明娱乐化能帮助青少年认知诈骗本质。31%的青少年通过情节理解犯罪动机后,反而会更警惕诈骗行为,这正是宣传教育的正向效果。您方将认知犯罪动机等同于价值观异化,存在逻辑谬误。
您方始终混淆"看到"与"学到"的概念。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已证实娱乐化可能导致价值观扭曲,而您方仅以参与人数和正确率提升为由,无法证明娱乐化宣传的长期有效性。
我方数据明确显示娱乐化能提升知识掌握率,而您方所谓"记忆留存率低"的论断缺乏权威数据支撑。请正面回应:若娱乐化宣传真如您方所说弊大于利,为何官方仍在大力推广反诈游戏等娱乐化形式?
对方辩友,兰州反诈游戏参与人数超过2000万,这说明娱乐化手段能显著扩大反诈宣传覆盖面,您是否认同这一点?
我方不认同。您方仅强调传播广度,但未论证有多少人真正接收并理解了宣传信息。请明确回应:参与游戏的用户中,有多少人实际掌握了反诈知识?
参与游戏的用户问卷调查显示,反诈知识正确率从30%提升至80%,这直接证明娱乐化宣传能有效促进知识学习。您方如何解释这一数据?
该数据存在局限性。警方数据显示,搞笑视频的记忆留存率仅为严肃宣传的1/5。这种广而无效的传播实质是资源浪费。您方始终回避核心问题:传播量不等于有效学习量。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表明,31%的青少年会因娱乐化情节理解犯罪动机,这种价值观异化难道不是娱乐化带来的直接风险吗?
首先,该研究恰恰说明娱乐化能帮助青少年认知诈骗本质。31%的青少年通过情节理解犯罪动机后,反而会更警惕诈骗行为,这正是宣传教育的正向效果。您方将认知犯罪动机等同于价值观异化,存在逻辑谬误。
您方始终混淆"看到"与"学到"的概念。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已证实娱乐化可能导致价值观扭曲,而您方仅以参与人数和正确率提升为由,无法证明娱乐化宣传的长期有效性。
我方数据明确显示娱乐化能提升知识掌握率,而您方所谓"记忆留存率低"的论断缺乏权威数据支撑。请正面回应:若娱乐化宣传真如您方所说弊大于利,为何官方仍在大力推广反诈游戏等娱乐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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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正方要选择身份还是咨询?有请正方进行咨询,时间为1分30秒,由反方指定机制来接。
什么是好的宣传?比如说想宣传一个广告,结果只有两个人知道,这样的广告宣传算成功吗?在反诈宣传里,如果宣传内容只有两个人知道,恐怕不好说。你举到这两个很成功的广告,我的意思是需要进一步解释,因为这个例子有点抽象。
举个例子,广告有一个指标叫做转化率。如果两个人看到广告后都购买了产品,而另一则广告有1万人知道却无人购买,那么前者的广告更成功,因为转化率更高。从常识来讲,如果一个广告只让两个人看到,其作用甚至不如男厕所门上张贴的宣传单页。
评价宣传效果好坏,第一方面要看传播率是否广泛。我方资料显示,邀请胡歌等明星参与的反诈宣传,转发量超过350万,相关话题阅读量超过500万,讨论热度超过3700万,这部分传播带来的效益你们不打算否定吗?
第一件事,邀请胡歌是否符合你方对"原文化"的定义?你方在之前的稿件中提到"领导交给我的那些逆天的任务,把胡歌喊来了",如果现在讨论这部分热度,你方不想反对吧?需要明确的是,这部分热度可能是明星带来的,不一定是娱乐化本身的效果,所以应视为娱乐化与明星联动产生的传播效应。
接下来直接说明"反诈总动员"小程序带来的实际效果:该软件为反诈中心带来了100万下载量,同时在线人数超过2700万,这部分数据也不打算反驳吧?
有个疑惑,你们将娱乐定义为"归结幽默的方式",但目前展示的传播数据能否完全归因于娱乐手段?截至目前,正方关于娱乐化手段提升传播率的部分已得到证实,而反方没有任何数据证明娱乐化会带来反向效果,因此这部分利大于弊的论点我方可以确立。
第二个讨论理解度的问题。你方无非想表达,观众看完娱乐化反诈内容后可能会崇拜反派角色,对吗?这种情况并非必然,但可以先就此展开讨论。央视也曾邀请专家进行品牌大揭秘,难道央视的做法也不好?这种现象确实存在,但需要数据证明其发生的概率。
你们提到"娱乐之词"理论,认为严肃领域被娱乐化处理会产生负面影响,但正方今天从未讨论"娱乐支持",只是利用娱乐形式进行传播。因此,你方的理论依据与实际论证存在偏差,举证力度不足以支撑观点。
请问正方要选择身份还是咨询?有请正方进行咨询,时间为1分30秒,由反方指定机制来接。
什么是好的宣传?比如说想宣传一个广告,结果只有两个人知道,这样的广告宣传算成功吗?在反诈宣传里,如果宣传内容只有两个人知道,恐怕不好说。你举到这两个很成功的广告,我的意思是需要进一步解释,因为这个例子有点抽象。
举个例子,广告有一个指标叫做转化率。如果两个人看到广告后都购买了产品,而另一则广告有1万人知道却无人购买,那么前者的广告更成功,因为转化率更高。从常识来讲,如果一个广告只让两个人看到,其作用甚至不如男厕所门上张贴的宣传单页。
评价宣传效果好坏,第一方面要看传播率是否广泛。我方资料显示,邀请胡歌等明星参与的反诈宣传,转发量超过350万,相关话题阅读量超过500万,讨论热度超过3700万,这部分传播带来的效益你们不打算否定吗?
第一件事,邀请胡歌是否符合你方对"原文化"的定义?你方在之前的稿件中提到"领导交给我的那些逆天的任务,把胡歌喊来了",如果现在讨论这部分热度,你方不想反对吧?需要明确的是,这部分热度可能是明星带来的,不一定是娱乐化本身的效果,所以应视为娱乐化与明星联动产生的传播效应。
接下来直接说明"反诈总动员"小程序带来的实际效果:该软件为反诈中心带来了100万下载量,同时在线人数超过2700万,这部分数据也不打算反驳吧?
有个疑惑,你们将娱乐定义为"归结幽默的方式",但目前展示的传播数据能否完全归因于娱乐手段?截至目前,正方关于娱乐化手段提升传播率的部分已得到证实,而反方没有任何数据证明娱乐化会带来反向效果,因此这部分利大于弊的论点我方可以确立。
第二个讨论理解度的问题。你方无非想表达,观众看完娱乐化反诈内容后可能会崇拜反派角色,对吗?这种情况并非必然,但可以先就此展开讨论。央视也曾邀请专家进行品牌大揭秘,难道央视的做法也不好?这种现象确实存在,但需要数据证明其发生的概率。
你们提到"娱乐之词"理论,认为严肃领域被娱乐化处理会产生负面影响,但正方今天从未讨论"娱乐支持",只是利用娱乐形式进行传播。因此,你方的理论依据与实际论证存在偏差,举证力度不足以支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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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ph TD
A[质询发起] --> B{选择质询机制}
B --> C[确立讨论框架:宣传效果评价标准]
C --> D[提出传播率标准⊣仅转化率标准]
D --> E[明星宣传数据展示→传播率提升⊣无反向数据反驳]
E --> F[小程序下载量数据→实际效果验证]
F --> G[确立传播率维度利大于弊]
G --> H[转向理解度争议⊣崇拜反派担忧]
H --> I[央视案例类比⊣专家揭秘合理性]
I --> J[要求反方提供负面影响概率数据]
J --> K[指出娱乐之词理论偏差⊣严肃领域娱乐化≠娱乐形式传播]
K --> L[论证反方理论与实际论证脱节]
传播率数据→⊣(无反证)→传播效益确立→理解度争议⊣(央视案例+概率质疑)→理论偏差指出→反方论证失效→利大于弊成立
只要有深入思考的时间,而非追求两分钟的流行效应,今天我方论证将非常清晰。对方始终围绕"传播更广"这一单一口径展开论述,对此我方将从两方面回应。
第一,娱乐化宣传未必实现更广传播。从传播案例看,央视《今日说法》专题节目的单期播放量可达1.2亿;从数据对比看,公安新媒体传播效能评估报告显示,严肃案件纪录片与娱乐化反诈短剧的平均播放量分别为3220万和3850万,表面数据差距有限。但在用户转发率上,严肃宣传达到42%,娱乐化内容仅为28%;信息有效传达率方面,前者也显著高于后者。因此,对方所谓"传播更广"的优势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第二,即便假设娱乐化宣传实现了广泛传播,其实际效果仍需审慎评估。对方始终回避利弊比较的核心论证义务,仅强调传播广度却未提供效果对比数据。我方数据显示,在信息理解度、准确率和留存率三个关键指标上,严肃宣传材料均显著优于娱乐化短视频,这正是娱乐化传播的固有弊端。对方完全忽视这些效果指标,单纯以传播范围立论,显然缺乏说服力。
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娱乐化可能导致的认知异化。以"高铁强"案例为例,娱乐化处理使其形象被赋予过度的反派魅力,反而掩盖了其黑社会性质及违法行为的本质,导致公众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谴责焦点被模糊。这种认知偏差会使反诈宣传丧失应有的警示意义,我方后续将提供相关数据进一步论证这一观点。
只要有深入思考的时间,而非追求两分钟的流行效应,今天我方论证将非常清晰。对方始终围绕"传播更广"这一单一口径展开论述,对此我方将从两方面回应。
第一,娱乐化宣传未必实现更广传播。从传播案例看,央视《今日说法》专题节目的单期播放量可达1.2亿;从数据对比看,公安新媒体传播效能评估报告显示,严肃案件纪录片与娱乐化反诈短剧的平均播放量分别为3220万和3850万,表面数据差距有限。但在用户转发率上,严肃宣传达到42%,娱乐化内容仅为28%;信息有效传达率方面,前者也显著高于后者。因此,对方所谓"传播更广"的优势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第二,即便假设娱乐化宣传实现了广泛传播,其实际效果仍需审慎评估。对方始终回避利弊比较的核心论证义务,仅强调传播广度却未提供效果对比数据。我方数据显示,在信息理解度、准确率和留存率三个关键指标上,严肃宣传材料均显著优于娱乐化短视频,这正是娱乐化传播的固有弊端。对方完全忽视这些效果指标,单纯以传播范围立论,显然缺乏说服力。
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娱乐化可能导致的认知异化。以"高铁强"案例为例,娱乐化处理使其形象被赋予过度的反派魅力,反而掩盖了其黑社会性质及违法行为的本质,导致公众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谴责焦点被模糊。这种认知偏差会使反诈宣传丧失应有的警示意义,我方后续将提供相关数据进一步论证这一观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需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是定义层面,我方刚才提到的案例旨在说明娱乐化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将反诈主题通过电影、游戏等载体作为娱乐题材呈现,供大众消遣,这同样属于娱乐化范畴。《孤注一掷》确实产生了一定反诈效果,《人民的名义》也引发诸多讨论,但这些以反诈为题材的娱乐作品,正是我们今天需要探讨的核心对象。
第二是关于"利大于弊"的评判标准。反诈宣传的目的不仅是知识传播。例如日本部分动漫中的赌博题材,导致一些观众模仿其中所谓"赌博技巧",反而产生不良导向,这显然未达到宣传初衷。知识获取固然有价值,但建立正确价值观、引发公众对诈骗行为的恐惧与警惕,才是反诈宣传应追求的最佳效果。若有人利用所学知识实施诈骗,或因夸张的娱乐化宣传降低对骗子的警惕性,反诈宣传的目的便未真正实现。
第三,对方辩友强调的正向影响需明确归因。若不通过娱乐化手段同样能达成这些正向效果,那么娱乐化的独特优势便无法成立。退一步讲,即便对方能证明娱乐化具有宣传作用,但若由此导致更多人产生投机心理而非提高警惕,这样的宣传仍是失败的。
最后需要指出,我方认为反诈宣传的核心在于引导正确价值观,而非单纯的知识传播。这是双方在态度上的根本分歧,后续可就此继续讨论。
首先需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是定义层面,我方刚才提到的案例旨在说明娱乐化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将反诈主题通过电影、游戏等载体作为娱乐题材呈现,供大众消遣,这同样属于娱乐化范畴。《孤注一掷》确实产生了一定反诈效果,《人民的名义》也引发诸多讨论,但这些以反诈为题材的娱乐作品,正是我们今天需要探讨的核心对象。
第二是关于"利大于弊"的评判标准。反诈宣传的目的不仅是知识传播。例如日本部分动漫中的赌博题材,导致一些观众模仿其中所谓"赌博技巧",反而产生不良导向,这显然未达到宣传初衷。知识获取固然有价值,但建立正确价值观、引发公众对诈骗行为的恐惧与警惕,才是反诈宣传应追求的最佳效果。若有人利用所学知识实施诈骗,或因夸张的娱乐化宣传降低对骗子的警惕性,反诈宣传的目的便未真正实现。
第三,对方辩友强调的正向影响需明确归因。若不通过娱乐化手段同样能达成这些正向效果,那么娱乐化的独特优势便无法成立。退一步讲,即便对方能证明娱乐化具有宣传作用,但若由此导致更多人产生投机心理而非提高警惕,这样的宣传仍是失败的。
最后需要指出,我方认为反诈宣传的核心在于引导正确价值观,而非单纯的知识传播。这是双方在态度上的根本分歧,后续可就此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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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当反诈宣传的核心目标被互联网的娱乐逻辑与流量逻辑所指导时,其严肃性和有效性都将被严重削弱,会带来重大弊端。
其一,娱乐化形式会消减反诈宣传的内核,导致重点偏移。反诈宣传的本质是公共安全教育,关乎公众的财产权甚至人身安全。诈骗犯罪明确侵害他人权益,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这决定了反诈宣传必须建立在负面警示、认知强化和行为预防的严肃逻辑之上,而非追求娱乐快感。互联网娱乐媒体的核心是提供即时快感和轻松体验,当反诈内容披上搞笑、猎奇甚至戏剧化的外衣时,其本质的严肃警示意义会被无形稀释,观众的目光自然会被精心设计的段子、夸张的表演、离奇的剧情所吸引。
波兹曼的媒介理论指出,当公众议题通过娱乐媒介传播时,其话语形式会从理性论证转向表演艺术,导致社会逐渐丧失处理严肃问题的能力。有研究调查表明,图文并茂的宣传材料相比娱乐化短视频,信息留存率高出37%,准确率提升28%。而当信息来自娱乐化渠道时,受众对内容真实性和重要性的评估会降低,他们可能记住了搞笑的场面,却完全忽略了诈骗的攻击手法以及受害者的痛苦。这种信息接受的错位,使得社会投入大量资源却只换来一时热闹,并未有效转化为公众的认知和防范能力,热闹过后什么都没有留下。
其二,互联网娱乐传播的特质会扭曲反诈宣传的本意,甚至产生反效果。互联网娱乐媒体为了追求传播力和用户粘性,常常不自觉走向流量至上的深渊。为了吸引眼球,可能将诈骗过程描绘得过于精彩和传奇。譬如某些反诈题材的网剧,为了制造戏剧冲突和爽感,可能过度渲染诈骗分子的高智商、复杂背景,或把诈骗过程制作得如同大片。这种处理极易让部分观众,尤其是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产生“骗子很聪明、手段很高明”的错觉,甚至模糊了是非边界,弱化了其对罪恶本质的认识。
社会交往理论指出,观众会对媒体中的虚构角色产生情感投射,当反派角色被塑造得富有魅力时,可能引发受众对其价值观的认同。反诈宣传本应是强化犯罪抵制意识,却在娱乐化包装下无形降低了犯罪的不正当性,甚至可能诱发对犯罪手法的好奇与模仿。这种娱乐化对价值观的异化,会使反诈宣传的效果适得其反,危害更深。当价值异化的人群出现,宣传再广、受众再多,反诈宣传也失去了最初的意义。
我方坚持认为,反诈宣传的核心目标是提升公众的风险意识、识别能力和防范警觉性,在本质上是严肃的公共安全教育。而互联网娱乐化的手段,其追求轻松、趣味和流量的自然属性,会不可避免地消解内容的严肃内核,分散受众对于核心信息的关注,甚至因传播形式的异化而背离宣传本意,使基本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我方认为娱乐化对反诈宣传弊大于利。
我方认为,当反诈宣传的核心目标被互联网的娱乐逻辑与流量逻辑所指导时,其严肃性和有效性都将被严重削弱,会带来重大弊端。
其一,娱乐化形式会消减反诈宣传的内核,导致重点偏移。反诈宣传的本质是公共安全教育,关乎公众的财产权甚至人身安全。诈骗犯罪明确侵害他人权益,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这决定了反诈宣传必须建立在负面警示、认知强化和行为预防的严肃逻辑之上,而非追求娱乐快感。互联网娱乐媒体的核心是提供即时快感和轻松体验,当反诈内容披上搞笑、猎奇甚至戏剧化的外衣时,其本质的严肃警示意义会被无形稀释,观众的目光自然会被精心设计的段子、夸张的表演、离奇的剧情所吸引。
波兹曼的媒介理论指出,当公众议题通过娱乐媒介传播时,其话语形式会从理性论证转向表演艺术,导致社会逐渐丧失处理严肃问题的能力。有研究调查表明,图文并茂的宣传材料相比娱乐化短视频,信息留存率高出37%,准确率提升28%。而当信息来自娱乐化渠道时,受众对内容真实性和重要性的评估会降低,他们可能记住了搞笑的场面,却完全忽略了诈骗的攻击手法以及受害者的痛苦。这种信息接受的错位,使得社会投入大量资源却只换来一时热闹,并未有效转化为公众的认知和防范能力,热闹过后什么都没有留下。
其二,互联网娱乐传播的特质会扭曲反诈宣传的本意,甚至产生反效果。互联网娱乐媒体为了追求传播力和用户粘性,常常不自觉走向流量至上的深渊。为了吸引眼球,可能将诈骗过程描绘得过于精彩和传奇。譬如某些反诈题材的网剧,为了制造戏剧冲突和爽感,可能过度渲染诈骗分子的高智商、复杂背景,或把诈骗过程制作得如同大片。这种处理极易让部分观众,尤其是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产生“骗子很聪明、手段很高明”的错觉,甚至模糊了是非边界,弱化了其对罪恶本质的认识。
社会交往理论指出,观众会对媒体中的虚构角色产生情感投射,当反派角色被塑造得富有魅力时,可能引发受众对其价值观的认同。反诈宣传本应是强化犯罪抵制意识,却在娱乐化包装下无形降低了犯罪的不正当性,甚至可能诱发对犯罪手法的好奇与模仿。这种娱乐化对价值观的异化,会使反诈宣传的效果适得其反,危害更深。当价值异化的人群出现,宣传再广、受众再多,反诈宣传也失去了最初的意义。
我方坚持认为,反诈宣传的核心目标是提升公众的风险意识、识别能力和防范警觉性,在本质上是严肃的公共安全教育。而互联网娱乐化的手段,其追求轻松、趣味和流量的自然属性,会不可避免地消解内容的严肃内核,分散受众对于核心信息的关注,甚至因传播形式的异化而背离宣传本意,使基本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我方认为娱乐化对反诈宣传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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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化是否会消解反诈宣传的严肃内核、分散受众对核心信息的关注、甚至背离宣传本意,从而削弱其提升公众风险意识、识别能力和防范警觉性的核心目标实现效果。
好的,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时间为2分钟。
反方四辩,到目前为止,对方对于我方观点是否同意娱乐化在传播上能带来更大流量?只是质疑这个流量可能导致大家不理解反诈信息,对不对?
首先我方并不承认您方的娱乐化带来的传播面更高,我方一辩已经举例说明。请您再复述一遍问题。我的问题是,您是否承认娱乐化会带来更大流量,只是认为流量背后会让大家被娱乐部分吸引走注意力,从而无法理解反诈信息?我方不承认,也不需要您逼我方承认。第二点,我方认为人们不仅不会因娱乐化理解反诈信息,反而会更难理解。
明白吗?后续我方只要论证娱乐化内容不会挤占到人们对于反诈信息的关注即可得证,对吗?因为您方的挑战仅在于此,所以我方解决这一点即可。根据《娱乐手段对防诈骗短视频传播效果的影响》这篇论文指出,娱乐内容不会带走人们对于反诈信息的注意力,人们不会一味沉迷于娱乐之中,对于涉及自身安全的信息会保持天然敏感。这部分机理和数据已提供,后续若您方无法提出新的举证,请勿再提及此疏漏,传播效果与理解度的问题已回应。
现在我来挑战您方的论点。您方第二点提到,《狂飙》这类电影电视剧播出后,大家会模仿反派角色,塑造不良价值观,对吗?那您是否能举证《狂飙》播出后全国犯罪率提升了多少?有多少人会模仿剧中犯罪行为?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犯罪模仿行为研究表示,在观看将犯罪过程戏剧化、反派角色人格魅力化的影视作品后,15~24岁群体中31%表示理解犯罪动机,12%产生犯罪合理化的认知偏移。您方难道不认为这种认知偏移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吗?但“可能会去做坏事”这部分您方并未论证,理解犯罪动机不一定导致犯罪行为。您方无法举证观看后大众会变成罪犯,因此这一论点存在滑坡谬误,无法成立。您方第一点已被机理部分反驳,第二点论证不成立,现在是否还有其他论点?
您方是否认为必须等到人们实施犯罪才能认识到娱乐化的弊端?大众并非缺乏判断力,您方无法证明观看娱乐化内容会强制导致犯罪行为,目前数据仍支持我方观点。
对方辩友从刚才开始一直在抢话,我尚未回应您关于传播性的问题。我们班上有一个好孩子,可能有另一个学习更好的,为何不能同时发展两者?您想说明什么?我方想说明的是,只要能证明娱乐化带来更大流量并帮助人们理解反诈信息即可,若有更好的方式我方也提倡使用。您之前提到传播效果没有提升、理解度未改善,但您举的《今日说法》案例,与我方举证的娱乐化带来直观流量的数据并不矛盾。
好的,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时间为2分钟。
反方四辩,到目前为止,对方对于我方观点是否同意娱乐化在传播上能带来更大流量?只是质疑这个流量可能导致大家不理解反诈信息,对不对?
首先我方并不承认您方的娱乐化带来的传播面更高,我方一辩已经举例说明。请您再复述一遍问题。我的问题是,您是否承认娱乐化会带来更大流量,只是认为流量背后会让大家被娱乐部分吸引走注意力,从而无法理解反诈信息?我方不承认,也不需要您逼我方承认。第二点,我方认为人们不仅不会因娱乐化理解反诈信息,反而会更难理解。
明白吗?后续我方只要论证娱乐化内容不会挤占到人们对于反诈信息的关注即可得证,对吗?因为您方的挑战仅在于此,所以我方解决这一点即可。根据《娱乐手段对防诈骗短视频传播效果的影响》这篇论文指出,娱乐内容不会带走人们对于反诈信息的注意力,人们不会一味沉迷于娱乐之中,对于涉及自身安全的信息会保持天然敏感。这部分机理和数据已提供,后续若您方无法提出新的举证,请勿再提及此疏漏,传播效果与理解度的问题已回应。
现在我来挑战您方的论点。您方第二点提到,《狂飙》这类电影电视剧播出后,大家会模仿反派角色,塑造不良价值观,对吗?那您是否能举证《狂飙》播出后全国犯罪率提升了多少?有多少人会模仿剧中犯罪行为?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犯罪模仿行为研究表示,在观看将犯罪过程戏剧化、反派角色人格魅力化的影视作品后,15~24岁群体中31%表示理解犯罪动机,12%产生犯罪合理化的认知偏移。您方难道不认为这种认知偏移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吗?但“可能会去做坏事”这部分您方并未论证,理解犯罪动机不一定导致犯罪行为。您方无法举证观看后大众会变成罪犯,因此这一论点存在滑坡谬误,无法成立。您方第一点已被机理部分反驳,第二点论证不成立,现在是否还有其他论点?
您方是否认为必须等到人们实施犯罪才能认识到娱乐化的弊端?大众并非缺乏判断力,您方无法证明观看娱乐化内容会强制导致犯罪行为,目前数据仍支持我方观点。
对方辩友从刚才开始一直在抢话,我尚未回应您关于传播性的问题。我们班上有一个好孩子,可能有另一个学习更好的,为何不能同时发展两者?您想说明什么?我方想说明的是,只要能证明娱乐化带来更大流量并帮助人们理解反诈信息即可,若有更好的方式我方也提倡使用。您之前提到传播效果没有提升、理解度未改善,但您举的《今日说法》案例,与我方举证的娱乐化带来直观流量的数据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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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请问对方辩友,为什么反诈宣传登上娱乐化的舞台就可以得到更好的传播?
好,因为一段话可以使得宣传更广,而也使大家的理解度不高,那为什么在您方的比较下,就是要如何让大家都能看到呢?您方是不是要跟我说用更大的流量如何获取这个流量?一个视频传出来,如何获取这个流量?这个流量不是大家都愿意去看吗?对呀,那你说大家都愿意去看它无非就是制造卖点嘛,那不就是要用戏剧化嘛。那如果我今天把诈骗过程拍成正反两派的高智商对决,或者以反派的悲情过程塑造英雄复仇,会不会比直接呈现更吸引眼球?
可是大家本身就更乐意接触娱乐化这样的形式,相比于传统媒介的方式,大家对娱乐化接触度更高,所以大家看的更多,传播率更广,接受度也更高,所以说我方今天的利好没有问题。
好的,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当今社会产生了一种什么现象?娱乐依赖。娱乐化反诈中,影视剧生产者正是以此类戏剧化的剧情来提高收视率,吸引大众眼球,我方并不认可这是一种正确的行为。
其次请问对方辩友,您方是否认同人类的认知并非坚不可摧,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受价值导向的传递影响?
好的,那我想问如果娱乐化开始不断深入渲染负面角色的苦衷或者悲情背景来包装诈骗者,这是在传递一种什么样的价值导向?
例如《狂飙》中,高启强可能只是为了自己的小家,让弟弟能吃上饭,让老婆拥有一个完整的家,他的初衷并不坏。这种对反派角色的美化与背后真实案件的惨烈形成鲜明对比,您方觉得这在倡导什么呢?
可是我们娱乐化宣传并没有这种行为的出现,您方需要举出我方存在这样行为的例证。我方看到的是很多电视剧已经有诸如此类的现象发生,例如《狂飙》,例如黑化角色。所以在我方看来,这正是娱乐化影视为了追求眼球效应传递的隐形价值观,其实就是在说行为的对错是可以被苦衷弱化的,甚至像“侠盗”一样,犯罪也可能是可以成功的。
所以最后我想请问您方的是,当一个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接触到这样扭曲的观念时,您方如何规避这种认识异化对价值观塑造带来的风险?
所以到底有多少人因为您方所举的例子造成那样的行为,您没有给我进行举证,因此这不能构成有效论证。同时电视剧宣传的东西为什么一定会带来认知改变?
确实,像您说的,这边给你举个例子吧。心理学认知同化理论指出,新信息通过情感包装、高频重复的方式呈现,会逐渐重构认知框架。皮亚杰的研究也证实媒介信息对青少年的影响。
首先请问对方辩友,为什么反诈宣传登上娱乐化的舞台就可以得到更好的传播?
好,因为一段话可以使得宣传更广,而也使大家的理解度不高,那为什么在您方的比较下,就是要如何让大家都能看到呢?您方是不是要跟我说用更大的流量如何获取这个流量?一个视频传出来,如何获取这个流量?这个流量不是大家都愿意去看吗?对呀,那你说大家都愿意去看它无非就是制造卖点嘛,那不就是要用戏剧化嘛。那如果我今天把诈骗过程拍成正反两派的高智商对决,或者以反派的悲情过程塑造英雄复仇,会不会比直接呈现更吸引眼球?
可是大家本身就更乐意接触娱乐化这样的形式,相比于传统媒介的方式,大家对娱乐化接触度更高,所以大家看的更多,传播率更广,接受度也更高,所以说我方今天的利好没有问题。
好的,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当今社会产生了一种什么现象?娱乐依赖。娱乐化反诈中,影视剧生产者正是以此类戏剧化的剧情来提高收视率,吸引大众眼球,我方并不认可这是一种正确的行为。
其次请问对方辩友,您方是否认同人类的认知并非坚不可摧,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受价值导向的传递影响?
好的,那我想问如果娱乐化开始不断深入渲染负面角色的苦衷或者悲情背景来包装诈骗者,这是在传递一种什么样的价值导向?
例如《狂飙》中,高启强可能只是为了自己的小家,让弟弟能吃上饭,让老婆拥有一个完整的家,他的初衷并不坏。这种对反派角色的美化与背后真实案件的惨烈形成鲜明对比,您方觉得这在倡导什么呢?
可是我们娱乐化宣传并没有这种行为的出现,您方需要举出我方存在这样行为的例证。我方看到的是很多电视剧已经有诸如此类的现象发生,例如《狂飙》,例如黑化角色。所以在我方看来,这正是娱乐化影视为了追求眼球效应传递的隐形价值观,其实就是在说行为的对错是可以被苦衷弱化的,甚至像“侠盗”一样,犯罪也可能是可以成功的。
所以最后我想请问您方的是,当一个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接触到这样扭曲的观念时,您方如何规避这种认识异化对价值观塑造带来的风险?
所以到底有多少人因为您方所举的例子造成那样的行为,您没有给我进行举证,因此这不能构成有效论证。同时电视剧宣传的东西为什么一定会带来认知改变?
确实,像您说的,这边给你举个例子吧。心理学认知同化理论指出,新信息通过情感包装、高频重复的方式呈现,会逐渐重构认知框架。皮亚杰的研究也证实媒介信息对青少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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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逻辑推导,⊣表示反驳,括号内为使用的逻辑规则)
谢谢主席。我方认为娱乐化对反诈宣传弊大于利,理由有二:
第一,娱乐化宣传既未实现传播效果,反而可能产生认知偏差。对方始终回避核心数据对比——我方举证严肃信息留存率是娱乐信息的5倍,而对方仅以"数十万播放量"论证成功,却忽视中国14亿人口基数下的传播效率问题。更关键的是,娱乐化存在显著挤出效应:B站某性教育视频虽有千万级玩梗量,但评论区超千条反馈显示,观众只记住娱乐化元素,完全遗忘视频传递的严肃议题。这恰是反诈宣传的致命隐患——当受众只关注娱乐形式而忽略反诈内核时,所谓传播成功不过是自欺欺人。
第二,娱乐化会扭曲价值认知,甚至诱发风险行为。心理学研究已证实,戏剧化表达可能催生犯罪模仿动机,对方始终不敢回应这一核心质疑。正如现象级剧集《狂飙》所示:豆瓣小组100万用户将黑社会头目高启强合理化,认为其"有苦衷";而正面角色安欣却因"过于正直"遭嫌弃。这种价值异化在反诈宣传中同样危险——当娱乐化消解诈骗行为的危害性,甚至赋予犯罪者"魅力人设"时,所谓宣传效果早已背离反诈初衷。
对方需要明确回答:当娱乐化既无法保证信息有效传递,又可能扭曲公众认知时,其所谓"利大于弊"的论证究竟建立在何种事实基础上?
谢谢主席。我方认为娱乐化对反诈宣传弊大于利,理由有二:
第一,娱乐化宣传既未实现传播效果,反而可能产生认知偏差。对方始终回避核心数据对比——我方举证严肃信息留存率是娱乐信息的5倍,而对方仅以"数十万播放量"论证成功,却忽视中国14亿人口基数下的传播效率问题。更关键的是,娱乐化存在显著挤出效应:B站某性教育视频虽有千万级玩梗量,但评论区超千条反馈显示,观众只记住娱乐化元素,完全遗忘视频传递的严肃议题。这恰是反诈宣传的致命隐患——当受众只关注娱乐形式而忽略反诈内核时,所谓传播成功不过是自欺欺人。
第二,娱乐化会扭曲价值认知,甚至诱发风险行为。心理学研究已证实,戏剧化表达可能催生犯罪模仿动机,对方始终不敢回应这一核心质疑。正如现象级剧集《狂飙》所示:豆瓣小组100万用户将黑社会头目高启强合理化,认为其"有苦衷";而正面角色安欣却因"过于正直"遭嫌弃。这种价值异化在反诈宣传中同样危险——当娱乐化消解诈骗行为的危害性,甚至赋予犯罪者"魅力人设"时,所谓宣传效果早已背离反诈初衷。
对方需要明确回答:当娱乐化既无法保证信息有效传递,又可能扭曲公众认知时,其所谓"利大于弊"的论证究竟建立在何种事实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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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担忧的一直是泛娱乐化及其中的娱乐化情报,但目前没有任何官方媒体推出过所谓"一句化反派角色"的内容。您提到的"狂言"根本不属于反诈宣传范畴,这部分我先解释至此。官方媒体引导的娱乐化反诈宣传,绝不会出现您所担忧的情况。如果您要论证娱乐化必然导致泛娱乐化和舆论失焦,这是您需要承担的论证责任,不应回避或转移,这是第一个部分。
第二部分的分歧在于传播率。您指出《今日说法》传播率高、点赞量多,但这如何论证娱乐化反诈宣传弊大于利?我方从未否认传统宣传的传播效果,相反我们认为娱乐化手段能带来更多流量。对方第一层论证实际已默认:流量本身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在于流量背后受众是否真正理解反诈信息。我可以再次引用论文原文:《娱乐手段对防诈骗内容点赞量的影响》明确指出,娱乐内容不会分散人们对反诈信息的注意力,相反这种注意力转向是基于人类基因的生物特性,不会导致一味沉迷娱乐。对方提到的学历差异可能在其他视频中影响信息接收,但在反诈视频中,受众对反诈意识本身具有高度敏感性。调查显示,在娱乐化反诈内容中,人们仍能完整接收并理解核心信息,这部分对方的质疑并不成立。
关于对方的第二个滑坡论证:对方试图通过比较其他宣传方式的优势来否定娱乐化的价值,但"他者更好"无法直接证明"我方不好"。对方还提出要比较转化率,但反诈宣传的转化率该如何衡量?难道是比较观看后有多少人未被骗?若以此为标准,对方需要提供具体数据证明娱乐化反诈的转化率真的更低。事实上,对方从头到尾才是在进行真正的滑坡论证,而非正方。
首先,您担忧的一直是泛娱乐化及其中的娱乐化情报,但目前没有任何官方媒体推出过所谓"一句化反派角色"的内容。您提到的"狂言"根本不属于反诈宣传范畴,这部分我先解释至此。官方媒体引导的娱乐化反诈宣传,绝不会出现您所担忧的情况。如果您要论证娱乐化必然导致泛娱乐化和舆论失焦,这是您需要承担的论证责任,不应回避或转移,这是第一个部分。
第二部分的分歧在于传播率。您指出《今日说法》传播率高、点赞量多,但这如何论证娱乐化反诈宣传弊大于利?我方从未否认传统宣传的传播效果,相反我们认为娱乐化手段能带来更多流量。对方第一层论证实际已默认:流量本身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在于流量背后受众是否真正理解反诈信息。我可以再次引用论文原文:《娱乐手段对防诈骗内容点赞量的影响》明确指出,娱乐内容不会分散人们对反诈信息的注意力,相反这种注意力转向是基于人类基因的生物特性,不会导致一味沉迷娱乐。对方提到的学历差异可能在其他视频中影响信息接收,但在反诈视频中,受众对反诈意识本身具有高度敏感性。调查显示,在娱乐化反诈内容中,人们仍能完整接收并理解核心信息,这部分对方的质疑并不成立。
关于对方的第二个滑坡论证:对方试图通过比较其他宣传方式的优势来否定娱乐化的价值,但"他者更好"无法直接证明"我方不好"。对方还提出要比较转化率,但反诈宣传的转化率该如何衡量?难道是比较观看后有多少人未被骗?若以此为标准,对方需要提供具体数据证明娱乐化反诈的转化率真的更低。事实上,对方从头到尾才是在进行真正的滑坡论证,而非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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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和在场各位。现在回应对方几个问题。
首先,您方提到警察上节目讲相声可能是一种很好的传播方式,但您方是否了解,相声的本质其实是通过幽默抖包袱、夸张制造笑点、简化叙事过程的方式呈现的。然而我们需要的反诈宣传,关键是传递具体可操作的防骗知识。如果只是为了包袱效果,会不会本末倒置,让观众在笑声中模糊对诈骗这一恶性犯罪的认知?我方认为真正的反诈宣传需要让人笑过之后记住痛,而不是笑过之后忘记警示。
其次,您方问为什么娱乐化若弊大于利,国家却未进行管制。这恰恰是社会的隐忧——当问题普遍化时,人们反而难以察觉其严重性。就像现在心理问题频发,但心理学专业学生在国内依然面临就业困境。我方今天正是想向那些认知和价值观已被动摇的人发出警告:这个社会不能成为娱乐依赖者。
再者,娱乐化的底层逻辑是戏剧化叙事,这决定了它必须牺牲部分内容来迎合流量市场。生产者为迎合观众会刻意强化冲突,甚至弱化反面角色的危害性。网络视频节目内容审核规则中明确规定不可美化负面形象,若让骗子披上“高智商对决”的外衣,人们看到的究竟是反诈警示,还是被稀释的犯罪危害性?
最后,人类的认知本就脆弱,尤其难以抵抗情感化的价值渗透。脑科学研究证明,大脑在处理情感化、故事化信息时,杏仁核激活增强情感反应,而负责理性分析的前额叶活动则相对减弱。因此,一旦宣传者过度刻画负面角色的背景或情感,就可能弱化大众对犯罪不正当性的认知。反诈宣传要培养的是对诈骗的零容忍态度和风险敏锐度,娱乐化却在传递相反信号:诈骗的对错可能被动机弱化,危害可能被剧情覆盖。当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接触到这种扭曲的观念,所谓的反诈宣传片只会沦为犯罪帮凶。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反诈宣传必须严守严肃性和价值底线。谢谢。
感谢主席和在场各位。现在回应对方几个问题。
首先,您方提到警察上节目讲相声可能是一种很好的传播方式,但您方是否了解,相声的本质其实是通过幽默抖包袱、夸张制造笑点、简化叙事过程的方式呈现的。然而我们需要的反诈宣传,关键是传递具体可操作的防骗知识。如果只是为了包袱效果,会不会本末倒置,让观众在笑声中模糊对诈骗这一恶性犯罪的认知?我方认为真正的反诈宣传需要让人笑过之后记住痛,而不是笑过之后忘记警示。
其次,您方问为什么娱乐化若弊大于利,国家却未进行管制。这恰恰是社会的隐忧——当问题普遍化时,人们反而难以察觉其严重性。就像现在心理问题频发,但心理学专业学生在国内依然面临就业困境。我方今天正是想向那些认知和价值观已被动摇的人发出警告:这个社会不能成为娱乐依赖者。
再者,娱乐化的底层逻辑是戏剧化叙事,这决定了它必须牺牲部分内容来迎合流量市场。生产者为迎合观众会刻意强化冲突,甚至弱化反面角色的危害性。网络视频节目内容审核规则中明确规定不可美化负面形象,若让骗子披上“高智商对决”的外衣,人们看到的究竟是反诈警示,还是被稀释的犯罪危害性?
最后,人类的认知本就脆弱,尤其难以抵抗情感化的价值渗透。脑科学研究证明,大脑在处理情感化、故事化信息时,杏仁核激活增强情感反应,而负责理性分析的前额叶活动则相对减弱。因此,一旦宣传者过度刻画负面角色的背景或情感,就可能弱化大众对犯罪不正当性的认知。反诈宣传要培养的是对诈骗的零容忍态度和风险敏锐度,娱乐化却在传递相反信号:诈骗的对错可能被动机弱化,危害可能被剧情覆盖。当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接触到这种扭曲的观念,所谓的反诈宣传片只会沦为犯罪帮凶。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反诈宣传必须严守严肃性和价值底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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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正方四辩到了吗?正方四辩今天无法到场,由我们代替完成环节,二辩将参与体辩环节,确认无误。
现在开始今天的比赛环节,有请正方进行自我介绍并试音。
可以听见。
能听见吗?
可以听见。
好,有请反方进行自我介绍并试音。
晚上好,可以听见。
可以听到吧?
可以听到。
可以听见。
可以听到吗?
可以。
请问正方四辩到了吗?正方四辩今天无法到场,由我们代替完成环节,二辩将参与体辩环节,确认无误。
现在开始今天的比赛环节,有请正方进行自我介绍并试音。
可以听见。
能听见吗?
可以听见。
好,有请反方进行自我介绍并试音。
晚上好,可以听见。
可以听到吧?
可以听到。
可以听见。
可以听到吗?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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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主要记录了辩论比赛开始前的准备环节,包括确认正方四辩缺席及替代安排,随后依次进行正方和反方的自我介绍与试音流程,双方均完成了基本的设备测试。
我方首先明确,相关规定允许对反派形象进行艺术化处理。当前反诈宣传面临两大现实问题:一是需要优质影视作品作为传播载体,二是在流量竞争中必须采取更具吸引力的表达方式。
对方强调传播效果是论证前提,但所有传播行为必然产生效果,区别仅在于效果性质。对方始终未能举出娱乐化反诈宣传完全无效的案例。关于主体一致性,我方已确认反诈宣传主体不仅包括官媒,以娱乐形式进行的反诈题材创作同样属于娱乐化范畴。对方曾认可电影形式可用于反诈宣传,而官方媒体也发布过反诈主题微电影,详细解析犯罪手法与防范知识。
对方质疑部分影视作品是否以反诈为创作初衷,但即便创作目的并非专门反诈,其产生的反诈影响仍应纳入讨论范围。正如通过饮食增强体质,不能因可能噎食就否定饮食的必要性。对方将此类作品强行归为正方弊害,是典型的滑坡论证。
关于价值观扭曲的指控,对方未能提供实证。脱口秀等娱乐形式在呈现完整案件过程的同时,已包含足够的警惕提示。在流量竞争中,创作者确实需要通过创新形式争取关注,但这并不必然导致价值观扭曲。对方声称某影视角色引发观众认同,却未证明这与反诈娱乐化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提及日本动漫可能诱发赌博模仿,同样缺乏实证支持,且与反诈主题关联性薄弱。
对方担忧娱乐化可能将骗子塑造成丑角,从而降低公众警惕性,这一假设仍属虚空论证。娱乐化的夸张化、故事化处理,包括反派形象的艺术加工,是常见创作手法,但对方始终未能举证此类处理必然导致反诈效果弱化。
反观我方论证,娱乐化反诈宣传显著提升了传播广度与受众接受度。大量案例显示,通过娱乐形式,反诈知识的收视率、转发量均大幅增长,有效扩大了宣传覆盖面。对方所有质疑均建立在缺乏实证的滑坡逻辑之上,未能提供具体数据或案例支持其观点,实为空中楼阁式的论证。
对方将犯罪率提升作为唯一影响指标,忽视了价值观动摇等潜在风险。但对方始终未能举证说明娱乐化如何导致价值观动摇,也无法证明所谓"警惕性降低"的现象确实存在。我方认为,在确保信息准确的前提下,通过娱乐化手段提升反诈宣传的传播效能,利远大于弊。
我方首先明确,相关规定允许对反派形象进行艺术化处理。当前反诈宣传面临两大现实问题:一是需要优质影视作品作为传播载体,二是在流量竞争中必须采取更具吸引力的表达方式。
对方强调传播效果是论证前提,但所有传播行为必然产生效果,区别仅在于效果性质。对方始终未能举出娱乐化反诈宣传完全无效的案例。关于主体一致性,我方已确认反诈宣传主体不仅包括官媒,以娱乐形式进行的反诈题材创作同样属于娱乐化范畴。对方曾认可电影形式可用于反诈宣传,而官方媒体也发布过反诈主题微电影,详细解析犯罪手法与防范知识。
对方质疑部分影视作品是否以反诈为创作初衷,但即便创作目的并非专门反诈,其产生的反诈影响仍应纳入讨论范围。正如通过饮食增强体质,不能因可能噎食就否定饮食的必要性。对方将此类作品强行归为正方弊害,是典型的滑坡论证。
关于价值观扭曲的指控,对方未能提供实证。脱口秀等娱乐形式在呈现完整案件过程的同时,已包含足够的警惕提示。在流量竞争中,创作者确实需要通过创新形式争取关注,但这并不必然导致价值观扭曲。对方声称某影视角色引发观众认同,却未证明这与反诈娱乐化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提及日本动漫可能诱发赌博模仿,同样缺乏实证支持,且与反诈主题关联性薄弱。
对方担忧娱乐化可能将骗子塑造成丑角,从而降低公众警惕性,这一假设仍属虚空论证。娱乐化的夸张化、故事化处理,包括反派形象的艺术加工,是常见创作手法,但对方始终未能举证此类处理必然导致反诈效果弱化。
反观我方论证,娱乐化反诈宣传显著提升了传播广度与受众接受度。大量案例显示,通过娱乐形式,反诈知识的收视率、转发量均大幅增长,有效扩大了宣传覆盖面。对方所有质疑均建立在缺乏实证的滑坡逻辑之上,未能提供具体数据或案例支持其观点,实为空中楼阁式的论证。
对方将犯罪率提升作为唯一影响指标,忽视了价值观动摇等潜在风险。但对方始终未能举证说明娱乐化如何导致价值观动摇,也无法证明所谓"警惕性降低"的现象确实存在。我方认为,在确保信息准确的前提下,通过娱乐化手段提升反诈宣传的传播效能,利远大于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
各位,今天我们探讨的核心无非两个问题:一是消解,二是异化。
首先看消解问题。对方辩友始终强调娱乐化宣传的广度,其论证逻辑简单归结为"娱乐化传播范围更广,故利大于弊"。但辩题讨论的是利弊比较,对方为何始终回避弊端?难道只看传播范围而不看转化率吗?我方一辩已明确指出,非娱乐化的反诈现场视频传播面未必逊于娱乐化内容。即便娱乐化传播范围更广,其有效转化率又如何?人们究竟吸收了多少有效信息?对方未能举出实证,不妨由我方举例:某反诈视频虽获得8亿阅读量,最终却只留下几个搞笑片段,62%的用户互动聚焦于剧情反转而非诈骗要点。这种广而无效的传播,本质上是对反诈资源的浪费。
尼尔·波兹曼警示的"娱乐至死"正在上演:我们用笑声消减了风险警示的尖锐,用段子替代了理性认知的深度。公安新媒体实验早已证明,严肃案件纪录片的有效信息率是娱乐化短剧的3.5倍,主动转发率更是高出50%。这说明公众并非排斥反诈信息,而是排斥用娱乐化的轻巧消解其严肃性。当我们为了流量让观众记住的是段子和演技,而非警示与骗术,这种娱乐化的代价,可能是下一个受害者的眼泪。
第二个战场是对方始终回避的异化问题。对方单纯看到娱乐化传播的广度,却忽视这种无效传播的危害。就算有1亿人看到搞笑段子,若未学到任何反诈知识,仅记住了笑梗,这真的安全吗?某反诈剧直接导致诈骗话术模仿率暴增40%。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显示,31%的年轻人对美化的犯罪者产生"我懂你"的认同。这不是传播创新,而是对罪恶的系统性洗白。当骗子在剧中被赋予悲情往事与高智商光环,年轻人开始将诈骗视为"高风险高回报的创业",这难道是反诈宣传的初衷?
对方辩友只谈流量,却回避流量背后的代价。我方数据显示:每一个搞笑诈骗剧的百万点赞,意味着15%的反诈要点被遗忘;每一个"魅力反派"的诞生,导致17%的青少年认为"犯罪很酷"。浙江某大学生因模仿反诈剧中黑客手段诈骗被捕时哭着说:"我以为这是一场游戏。"对方究竟要看到多少人因模仿而犯罪,才肯正视问题?难道要等到悲剧蔓延才去制止吗?我们呼吁警惕娱乐化,正是要在趋势形成之初及时干预,这正是本场辩题的现实意义。
对方抛开过程谈结果的论证方式,令人遗憾。当一个个诈骗故事被加工成爆款短剧,这已不仅是传播深度的问题,而是本质的变质。我们并非反对创新,而是认为娱乐化方式不适用于反诈宣传。真正的反诈宣传,从来不是一场演出或娱乐——它应该是老年人在银行柜台前颤抖着收回的手,是民警嘶吼着冲进诈骗窝点时踹开的门,是受害者遗书上"别让更多人上当"的血泪警示,而非流量的附庸。
文明的高度取决于对待痛苦的方式。当罪恶被包装成娱乐,我们与围观罗马角斗场欢呼的群众又有何异?
以上,谢谢各位。
接下来,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
各位,今天我们探讨的核心无非两个问题:一是消解,二是异化。
首先看消解问题。对方辩友始终强调娱乐化宣传的广度,其论证逻辑简单归结为"娱乐化传播范围更广,故利大于弊"。但辩题讨论的是利弊比较,对方为何始终回避弊端?难道只看传播范围而不看转化率吗?我方一辩已明确指出,非娱乐化的反诈现场视频传播面未必逊于娱乐化内容。即便娱乐化传播范围更广,其有效转化率又如何?人们究竟吸收了多少有效信息?对方未能举出实证,不妨由我方举例:某反诈视频虽获得8亿阅读量,最终却只留下几个搞笑片段,62%的用户互动聚焦于剧情反转而非诈骗要点。这种广而无效的传播,本质上是对反诈资源的浪费。
尼尔·波兹曼警示的"娱乐至死"正在上演:我们用笑声消减了风险警示的尖锐,用段子替代了理性认知的深度。公安新媒体实验早已证明,严肃案件纪录片的有效信息率是娱乐化短剧的3.5倍,主动转发率更是高出50%。这说明公众并非排斥反诈信息,而是排斥用娱乐化的轻巧消解其严肃性。当我们为了流量让观众记住的是段子和演技,而非警示与骗术,这种娱乐化的代价,可能是下一个受害者的眼泪。
第二个战场是对方始终回避的异化问题。对方单纯看到娱乐化传播的广度,却忽视这种无效传播的危害。就算有1亿人看到搞笑段子,若未学到任何反诈知识,仅记住了笑梗,这真的安全吗?某反诈剧直接导致诈骗话术模仿率暴增40%。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显示,31%的年轻人对美化的犯罪者产生"我懂你"的认同。这不是传播创新,而是对罪恶的系统性洗白。当骗子在剧中被赋予悲情往事与高智商光环,年轻人开始将诈骗视为"高风险高回报的创业",这难道是反诈宣传的初衷?
对方辩友只谈流量,却回避流量背后的代价。我方数据显示:每一个搞笑诈骗剧的百万点赞,意味着15%的反诈要点被遗忘;每一个"魅力反派"的诞生,导致17%的青少年认为"犯罪很酷"。浙江某大学生因模仿反诈剧中黑客手段诈骗被捕时哭着说:"我以为这是一场游戏。"对方究竟要看到多少人因模仿而犯罪,才肯正视问题?难道要等到悲剧蔓延才去制止吗?我们呼吁警惕娱乐化,正是要在趋势形成之初及时干预,这正是本场辩题的现实意义。
对方抛开过程谈结果的论证方式,令人遗憾。当一个个诈骗故事被加工成爆款短剧,这已不仅是传播深度的问题,而是本质的变质。我们并非反对创新,而是认为娱乐化方式不适用于反诈宣传。真正的反诈宣传,从来不是一场演出或娱乐——它应该是老年人在银行柜台前颤抖着收回的手,是民警嘶吼着冲进诈骗窝点时踹开的门,是受害者遗书上"别让更多人上当"的血泪警示,而非流量的附庸。
文明的高度取决于对待痛苦的方式。当罪恶被包装成娱乐,我们与围观罗马角斗场欢呼的群众又有何异?
以上,谢谢各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四辩的总结陈词围绕"消解"和"异化"两个核心问题展开论述:
首先,指出对方论证仅关注娱乐化宣传的广度而回避弊端,通过对比非娱乐化内容的有效信息率和主动转发率数据,强调娱乐化传播存在"广而无效"的问题,导致反诈资源浪费,并以某高阅读量反诈视频用户互动焦点偏离诈骗要点为例佐证。
其次,阐述娱乐化导致的异化问题,认为娱乐化对诈骗的戏剧化处理是对罪恶的系统性洗白,使年轻人对诈骗产生错误认知和模仿行为,列举相关数据和案例说明这一危害。
最后,总结对方论证方式的缺陷,强调娱乐化使反诈宣传本质变质,呼吁警惕娱乐化,认为真正的反诈宣传应具有严肃性和警示性,而非追求流量和娱乐效果。
我方首先明确,今天讨论的娱乐化反诈宣传,是指采用轻松趣味形式展现的职业反诈内容,这类宣传不具备对方所讨论的泛娱乐化特征。对方一方面强调喜剧存在娱乐化问题,另一方面又认可国家不会允许娱乐化美化反诈宣传,这本身存在矛盾。事实上,官方推出的反诈宣传作品,其核心目的是反诈,自然不会出现对方担忧的情况。
关于对方提出的"娱乐化导致公众丧失处理问题能力"的论点,我们认为这一说法缺乏依据。相关研究表明,娱乐内容不会分散人们对反诈信息的注意力,因为反诈宣传涉及自身安全,公众会保持高度敏感,娱乐形式反而能提升信息接收效果。因此,对方的第一个论点不能成立。
对方第二个论点称"娱乐化会扭曲价值观",并以某电视剧角色为例,但该作品初衷并非反诈宣传,与本次辩题无关。对方始终未能证明娱乐化宣传导致犯罪率上升,仅以"可能犯罪"进行推测,这种缺乏数据支撑的论证显然不成立。我们强调,判断是否为反诈宣传的关键在于其创作目的,不能将所有涉及诈骗元素的作品都等同于反诈宣传。
反观我方论点,娱乐化反诈宣传具有传播范围广、公众接收度高的显著优势。对方始终未能否认娱乐化形式能带来更高传播率和流量,而事实证明,这种传播不仅提升了认知度,也保证了理解度。例如反诈小游戏参与人数和相关APP下载量的数据,均证实娱乐化宣传能有效实现传播目标和理解效果。
综上所述,对方两个论点均不成立,而我方关于娱乐化反诈宣传优势的论证已得到充分验证。
我方首先明确,今天讨论的娱乐化反诈宣传,是指采用轻松趣味形式展现的职业反诈内容,这类宣传不具备对方所讨论的泛娱乐化特征。对方一方面强调喜剧存在娱乐化问题,另一方面又认可国家不会允许娱乐化美化反诈宣传,这本身存在矛盾。事实上,官方推出的反诈宣传作品,其核心目的是反诈,自然不会出现对方担忧的情况。
关于对方提出的"娱乐化导致公众丧失处理问题能力"的论点,我们认为这一说法缺乏依据。相关研究表明,娱乐内容不会分散人们对反诈信息的注意力,因为反诈宣传涉及自身安全,公众会保持高度敏感,娱乐形式反而能提升信息接收效果。因此,对方的第一个论点不能成立。
对方第二个论点称"娱乐化会扭曲价值观",并以某电视剧角色为例,但该作品初衷并非反诈宣传,与本次辩题无关。对方始终未能证明娱乐化宣传导致犯罪率上升,仅以"可能犯罪"进行推测,这种缺乏数据支撑的论证显然不成立。我们强调,判断是否为反诈宣传的关键在于其创作目的,不能将所有涉及诈骗元素的作品都等同于反诈宣传。
反观我方论点,娱乐化反诈宣传具有传播范围广、公众接收度高的显著优势。对方始终未能否认娱乐化形式能带来更高传播率和流量,而事实证明,这种传播不仅提升了认知度,也保证了理解度。例如反诈小游戏参与人数和相关APP下载量的数据,均证实娱乐化宣传能有效实现传播目标和理解效果。
综上所述,对方两个论点均不成立,而我方关于娱乐化反诈宣传优势的论证已得到充分验证。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