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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评委,各位辩友、家长,首先我先说明一个问题。对方辩友提到对“家暴”是否有一定的讨论,并非为家暴行为开脱,而是这种“共情”的逻辑,可对方辩友未能准确把握我方的核心观点。我们一直在强调,讨论应建立在尊重受害者、明确法律责任的系统之上。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往往存在定性争议,而公众因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容易混淆相关问题。对此我方也承认,但再举一个例子:在大众舆论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经济纠纷,人们的讨论往往是“女方是被帮助者,男方是恋爱中的过错方”,甚至会反转,但聚焦的问题是否涉及伦理或法律层面?少数人借“美国之口”炒作,实则是流量时代的产物,人们更关心的是“艾玛生成的球”(此处原文可能为特定网络用语,保留原意)长得多漂亮、衣服多帅、看起来多富有,而非问题本身。
对方辩友认为讨论能够预防犯罪,能够怎么怎么样,我觉得在现实中往往适得其反。若过度讨论将每个罪行都详细分析成社会根源,当受害者被塑造成“被法律与社会忽视的产物”,我们是否在无形中向社会成员(特别是潜在犯罪者)传递了错误信息?这是否营造了一种“只要经历足够悲惨,行为就有情有可原之处”的氛围?例如“张苏和案”(原文可能为特定案件名称,保留原意),过度强调其作为“方案组”的悲情,并非在预防犯罪,而是为其犯罪行为提供某种程度的合理性解释。真正的预防犯罪,依靠的是明确的是非界限、坚定的法律制裁和清晰的前因后果,而非对犯罪理由的过度探讨。
我方认为这种炒作会对受害者进行二次伤害。在对方构建的理想模型中,每个人都可以理性分析加害者与受害者的行为,认为这对司法进步和社会有帮助,是“正义”的体现。但请大家设想真实场景:当媒体、专家、公众都在讨论受害者与加害者的不幸如何被社会辜负时,谁还记得那个曾经永远失去生命的受害者?谁在为受害者加速的痛苦负责?这种讨论在现实中往往让受害者从被关注的一方变成被遗忘的一方,甚至让加害者获得莫名的关注与理解,这才是对社会正义的最大背离。我们的目标是保护受害者、惩处作恶者。当我们将焦点从受害者转向加害者时,是否已经偏离了社会正义的轨道?
最后,我方观点是:此类讨论存在缺陷,其弊端大于价值。我以“张苏和案”为例(原文可能为特定案例,保留原意):22年前的母亲,22年后首任国家新(此处可能有断句或用词错误,保留原意)。娱乐场将张赫和高火(可能为人物名,保留原意)作为教材,展现的是“遗望、醉勇报仇的悲情烟火无灭门”,他们本身或许自有应得的法律后果。媒体用《水浒传》式的逻辑告诉我们“已经在遵守现代法律的根基”,但我们要追求的是坚守法律、建设法治社会,让人人走法律途径,依法守法。然而,当遭遇案件后,我们不应宣扬“跳过规范性法律程序来进行自立”(此处可能为“自行判断”或“自主裁决”,根据上下文推测修正为“跳过规范性法律程序来进行自主判断”)。
主席评委,各位辩友、家长,首先我先说明一个问题。对方辩友提到对“家暴”是否有一定的讨论,并非为家暴行为开脱,而是这种“共情”的逻辑,可对方辩友未能准确把握我方的核心观点。我们一直在强调,讨论应建立在尊重受害者、明确法律责任的系统之上。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往往存在定性争议,而公众因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容易混淆相关问题。对此我方也承认,但再举一个例子:在大众舆论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经济纠纷,人们的讨论往往是“女方是被帮助者,男方是恋爱中的过错方”,甚至会反转,但聚焦的问题是否涉及伦理或法律层面?少数人借“美国之口”炒作,实则是流量时代的产物,人们更关心的是“艾玛生成的球”(此处原文可能为特定网络用语,保留原意)长得多漂亮、衣服多帅、看起来多富有,而非问题本身。
对方辩友认为讨论能够预防犯罪,能够怎么怎么样,我觉得在现实中往往适得其反。若过度讨论将每个罪行都详细分析成社会根源,当受害者被塑造成“被法律与社会忽视的产物”,我们是否在无形中向社会成员(特别是潜在犯罪者)传递了错误信息?这是否营造了一种“只要经历足够悲惨,行为就有情有可原之处”的氛围?例如“张苏和案”(原文可能为特定案件名称,保留原意),过度强调其作为“方案组”的悲情,并非在预防犯罪,而是为其犯罪行为提供某种程度的合理性解释。真正的预防犯罪,依靠的是明确的是非界限、坚定的法律制裁和清晰的前因后果,而非对犯罪理由的过度探讨。
我方认为这种炒作会对受害者进行二次伤害。在对方构建的理想模型中,每个人都可以理性分析加害者与受害者的行为,认为这对司法进步和社会有帮助,是“正义”的体现。但请大家设想真实场景:当媒体、专家、公众都在讨论受害者与加害者的不幸如何被社会辜负时,谁还记得那个曾经永远失去生命的受害者?谁在为受害者加速的痛苦负责?这种讨论在现实中往往让受害者从被关注的一方变成被遗忘的一方,甚至让加害者获得莫名的关注与理解,这才是对社会正义的最大背离。我们的目标是保护受害者、惩处作恶者。当我们将焦点从受害者转向加害者时,是否已经偏离了社会正义的轨道?
最后,我方观点是:此类讨论存在缺陷,其弊端大于价值。我以“张苏和案”为例(原文可能为特定案例,保留原意):22年前的母亲,22年后首任国家新(此处可能有断句或用词错误,保留原意)。娱乐场将张赫和高火(可能为人物名,保留原意)作为教材,展现的是“遗望、醉勇报仇的悲情烟火无灭门”,他们本身或许自有应得的法律后果。媒体用《水浒传》式的逻辑告诉我们“已经在遵守现代法律的根基”,但我们要追求的是坚守法律、建设法治社会,让人人走法律途径,依法守法。然而,当遭遇案件后,我们不应宣扬“跳过规范性法律程序来进行自立”(此处可能为“自行判断”或“自主裁决”,根据上下文推测修正为“跳过规范性法律程序来进行自主判断”)。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多少?就是对方认为,这个对于案件的讨论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那么我想说,既然开口了就一定会引起讨论,毕竟法官也该讨论,法官既然讨论难道就不能讨论了吗?既然一定会被讨论,难道我就应该闭嘴吗?难道我就应该否认我被性侵的这个事实吗?当然是不应该的。毕竟像医学一样,我们只有对人体经过了解剖,才能得到人体的原理,才能了解肌肉的纹理,才能进行治病。同时应该说,我们流量关注的是一些排除在案件重点之外的其他东西,比如说谣言,比如说传播,但是我想说讨论也不仅仅限于此。我也说了,这个对于受害者的讨论,应该是一个有关法律的、严肃的讨论,你们不应该把它引向网络上的舆论化、娱乐化讨论。你们是不是在否定这个严肃的话题?这个严肃的案件中应该有严肃的讨论,比如以法官为主体,他们在判决过程中讨论这些,难道不算是讨论的一部分吗?因为你在否认这个讨论所具有的价值,这个讨论肯定也不是关注一些颜值,关注一些其他,当然是去关注这个案子本身、案子的原因、案子的深层原因,从而找到最优的解决方案。
同时,我们只是说我们认同大众的素质参差不齐,但是我们并不认同因此导致虚假信息传播。大众的素质参差不齐,也让我们看到那些低素质的人到底是怎么理解的,才有可能让我们的法官、检察官针对这些低素质人群进行更加明白、更加直接的法律解说,让他们获得对这个案件更加深刻的印象,提升他们的素质,让他们明白法律在社会上到底是一个多么重要的存在。
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我们认为是非常必要的。毕竟社会的共同正义不仅仅局限于加害者,也包括对受害者的公正伸张,以及对社会问题根源的剖析和对理性认知的培养。只有通过讨论,我们才能明白这些社会问题,甚至是低素质人群对社会问题的认识,到底应该如何通过社会机制或机构进行改善和提升。所以我们认为对加害者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同时对加害者的讨论,可以追溯其行为的根源,也可以保证加害者的合法权利。同时,让法治更加贴近生活、更加接地气,让执法更有条理、更有温度,让法律成为大家触手可及的、具有温度的存在,而不是冷冰冰的条文。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案件本身的讨论是对公众话语权的尊重,是发扬社会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要途径,可以提升公民素质,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以上是我的总结,谢谢。
多少?就是对方认为,这个对于案件的讨论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那么我想说,既然开口了就一定会引起讨论,毕竟法官也该讨论,法官既然讨论难道就不能讨论了吗?既然一定会被讨论,难道我就应该闭嘴吗?难道我就应该否认我被性侵的这个事实吗?当然是不应该的。毕竟像医学一样,我们只有对人体经过了解剖,才能得到人体的原理,才能了解肌肉的纹理,才能进行治病。同时应该说,我们流量关注的是一些排除在案件重点之外的其他东西,比如说谣言,比如说传播,但是我想说讨论也不仅仅限于此。我也说了,这个对于受害者的讨论,应该是一个有关法律的、严肃的讨论,你们不应该把它引向网络上的舆论化、娱乐化讨论。你们是不是在否定这个严肃的话题?这个严肃的案件中应该有严肃的讨论,比如以法官为主体,他们在判决过程中讨论这些,难道不算是讨论的一部分吗?因为你在否认这个讨论所具有的价值,这个讨论肯定也不是关注一些颜值,关注一些其他,当然是去关注这个案子本身、案子的原因、案子的深层原因,从而找到最优的解决方案。
同时,我们只是说我们认同大众的素质参差不齐,但是我们并不认同因此导致虚假信息传播。大众的素质参差不齐,也让我们看到那些低素质的人到底是怎么理解的,才有可能让我们的法官、检察官针对这些低素质人群进行更加明白、更加直接的法律解说,让他们获得对这个案件更加深刻的印象,提升他们的素质,让他们明白法律在社会上到底是一个多么重要的存在。
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我们认为是非常必要的。毕竟社会的共同正义不仅仅局限于加害者,也包括对受害者的公正伸张,以及对社会问题根源的剖析和对理性认知的培养。只有通过讨论,我们才能明白这些社会问题,甚至是低素质人群对社会问题的认识,到底应该如何通过社会机制或机构进行改善和提升。所以我们认为对加害者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同时对加害者的讨论,可以追溯其行为的根源,也可以保证加害者的合法权利。同时,让法治更加贴近生活、更加接地气,让执法更有条理、更有温度,让法律成为大家触手可及的、具有温度的存在,而不是冷冰冰的条文。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案件本身的讨论是对公众话语权的尊重,是发扬社会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要途径,可以提升公民素质,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以上是我的总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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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请允许我介绍参赛双方。
来自喵苗秒妙队的同学。
上述观点是对加快某事讨论的有益探讨,有利于社会公正。
请他们做自我介绍。
大家好,这里是正方一辩、三辩、四辩。我是正方一辩,我是正方三辩小椅,我是正方四辩,请代表喵喵苗妙队问候在场各位。
一点个性。我是反方二辩小丽,我是反方四辩张佳明,请代表反方问候在场各位。同样欢迎参与。
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辩论。
下面请允许我介绍参赛双方。
来自喵苗秒妙队的同学。
上述观点是对加快某事讨论的有益探讨,有利于社会公正。
请他们做自我介绍。
大家好,这里是正方一辩、三辩、四辩。我是正方一辩,我是正方三辩小椅,我是正方四辩,请代表喵喵苗妙队问候在场各位。
一点个性。我是反方二辩小丽,我是反方四辩张佳明,请代表反方问候在场各位。同样欢迎参与。
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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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主题> 未明确显示 </辩论主题> <辩论环节> 介绍双方 </辩论环节>
文本主要内容为辩论主持人介绍参赛双方队伍及辩手。首先提及"喵苗秒妙队",并表示其观点对加快某事讨论有益且利于社会公正,随后请该队做自我介绍,正方一辩、三辩(小椅)、四辩依次问候。接着反方二辩(小丽)、四辩(张佳明)代表反方问候。最后主持人宣布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辩论。
对杀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两点:一、事出有因,二、讨论。二者分别是指负面结果存在必然诱因,以及围绕特定议题展开的意见交换或辩论活动,强调多方参与和互动过程,意味着可以获取并融合来自不同身份、立场、思想的人的多元观点,同时,讨论过程中问题的不断出现与解决也是得到最优结果的必然途径。
社会公正不仅包括对受害者的正义伸张,也涵盖对世界全貌的理性认知,对社会问题的根源剖析。因此,让公众参与讨论,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我方认为,允许讨论的发生是对大众权利的一种尊重,能够减少司法判决中可能出现的脱离社会道德因素的现象,获取多元化观念与解决方法,在平衡与取舍中找到最优方案。
首先,这是对社会责任感的激发,有利于营造良好社会风尚,弘扬社会正气,同时明确有罪与无罪、善与恶的界限,正确把握行为尺度,减弱社会戾气,从而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如最高法公布的参考案件中,被害人朱某与被告人朱某飞、马某民发生冲突,朱某飞在对方有武器的情况下,从背后使用木棍连续重击,致其头颅致死,被判处故意伤害罪;后者在击落对方武器后,选择不再还击,被判为正当防卫。此案启发公众在实施反击行为时多思考,努力减少过激举措,更平和地应对矛盾冲突。而针对危机情况下主体执行的偏激行为,除了事后反思,更应就事出有因的情形进行讨论,毕竟法律源于社会生活,探讨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帮助我们挖掘社会问题的深层诱因,从而促进制度与法律的完善与发展。
以战争暴力引发的反击案件为例,探讨加害事实的成因,能让我们关注到家庭暴力背后的性别权利失衡及社会对家暴的纵容侵害问题,进而推动反家暴法律的完善,实现法律适用的法治公正,同时助推社会救助预防机制与机构的建设,让社会运行规则更具温度与合理性,从而从根源上减少案件发生。这种对根源的治理是社会长期公正的保障。
综上,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对公众话语权的尊重,是社会正确的价值导向,是完善法律的良方,最终指向的是更全面、更深刻、更长远的社会公正。我方坚信这种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对杀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两点:一、事出有因,二、讨论。二者分别是指负面结果存在必然诱因,以及围绕特定议题展开的意见交换或辩论活动,强调多方参与和互动过程,意味着可以获取并融合来自不同身份、立场、思想的人的多元观点,同时,讨论过程中问题的不断出现与解决也是得到最优结果的必然途径。
社会公正不仅包括对受害者的正义伸张,也涵盖对世界全貌的理性认知,对社会问题的根源剖析。因此,让公众参与讨论,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我方认为,允许讨论的发生是对大众权利的一种尊重,能够减少司法判决中可能出现的脱离社会道德因素的现象,获取多元化观念与解决方法,在平衡与取舍中找到最优方案。
首先,这是对社会责任感的激发,有利于营造良好社会风尚,弘扬社会正气,同时明确有罪与无罪、善与恶的界限,正确把握行为尺度,减弱社会戾气,从而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如最高法公布的参考案件中,被害人朱某与被告人朱某飞、马某民发生冲突,朱某飞在对方有武器的情况下,从背后使用木棍连续重击,致其头颅致死,被判处故意伤害罪;后者在击落对方武器后,选择不再还击,被判为正当防卫。此案启发公众在实施反击行为时多思考,努力减少过激举措,更平和地应对矛盾冲突。而针对危机情况下主体执行的偏激行为,除了事后反思,更应就事出有因的情形进行讨论,毕竟法律源于社会生活,探讨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帮助我们挖掘社会问题的深层诱因,从而促进制度与法律的完善与发展。
以战争暴力引发的反击案件为例,探讨加害事实的成因,能让我们关注到家庭暴力背后的性别权利失衡及社会对家暴的纵容侵害问题,进而推动反家暴法律的完善,实现法律适用的法治公正,同时助推社会救助预防机制与机构的建设,让社会运行规则更具温度与合理性,从而从根源上减少案件发生。这种对根源的治理是社会长期公正的保障。
综上,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对公众话语权的尊重,是社会正确的价值导向,是完善法律的良方,最终指向的是更全面、更深刻、更长远的社会公正。我方坚信这种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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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的实现需满足:1. 公众话语权的尊重;2. 社会正确的价值导向;3. 法律制度的完善;4. 长远的根源治理
干扰法官判断,影响了公正。但是事件本身就是结合案情来寻求真相判断,所以才有了法官的故意行为化破坏和犯公罪形式,并未破坏程序公正。
我方认为,在大论坛下的讨论是否干涉司法,关键在于讨论本身是否客观、深入且基于事实。实际上,在实际环境中,讨论涉及的因素复杂,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情绪失控、观点混乱的状态。
您方认为这种讨论不一致干涉了司法,反而认为它是模糊司法所需采集信息的因素。如果司法过程因讨论而忽略了事情的真实情况,反而被情绪化的发现所影响,我认为这并不利于实现司法的独立与公正。据司法来判决,关键在于是否真正进入了司法程序,而非外部讨论的影响。
谢谢。您方是否认同非黑即白的判断?认为对某一事件的讨论若不完全正确就是完全错误的,没有深入讨论的价值,这是否否定了群众的呼声以及大部分群众对事件的响应,导致社会更加分裂?
我方认为社会公正是一套动态的、包容的体系,我们讨论的程序并非仅指司法程序,对方可能对我们的观点存在误解。首先,在法律本身的审判过程中,刑罚的考量本身就会考虑到受害人的权益。我方也并非完全否认对受害者或加害者的重新讨论,我们反对的是一种情绪化的倾向。具体来说,这种讨论有三点问题:第一,是否因情绪化进行;第二,是否取代了客观事实;第三,是否存在“只要有足够理由就能够免责”的错误认知。
针对你方说的群众过于情绪化行为,你方的观点是否过于极端?大部分群众都是有自我认知、受过高等教育的,并非都极端。只是在网络环境中,集中发言的地方容易让极端情绪显得更加明显,但实际上更多的是大家对遭遇的同情、对事件的关注。
你方提到在网络环境中大家都受过高等教育,那么在讨论过程中,有多少人能保持理性?以中国高等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来看,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在讨论中也可能受到情绪化传播的影响,而情绪化的传播往往只关注表面现象,缺乏深度和理性思考,在这样的环境下,有多少人能保持自己的中立和理性?
还有你方认为路易吉昌法CEO事件中,群众只对其颜值、外貌、沟通做了评价,但是否忽略了群众对他的态度肯定是基于对其正义事件、正义行为的肯定,而非仅针对其个人?
干扰法官判断,影响了公正。但是事件本身就是结合案情来寻求真相判断,所以才有了法官的故意行为化破坏和犯公罪形式,并未破坏程序公正。
我方认为,在大论坛下的讨论是否干涉司法,关键在于讨论本身是否客观、深入且基于事实。实际上,在实际环境中,讨论涉及的因素复杂,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情绪失控、观点混乱的状态。
您方认为这种讨论不一致干涉了司法,反而认为它是模糊司法所需采集信息的因素。如果司法过程因讨论而忽略了事情的真实情况,反而被情绪化的发现所影响,我认为这并不利于实现司法的独立与公正。据司法来判决,关键在于是否真正进入了司法程序,而非外部讨论的影响。
谢谢。您方是否认同非黑即白的判断?认为对某一事件的讨论若不完全正确就是完全错误的,没有深入讨论的价值,这是否否定了群众的呼声以及大部分群众对事件的响应,导致社会更加分裂?
我方认为社会公正是一套动态的、包容的体系,我们讨论的程序并非仅指司法程序,对方可能对我们的观点存在误解。首先,在法律本身的审判过程中,刑罚的考量本身就会考虑到受害人的权益。我方也并非完全否认对受害者或加害者的重新讨论,我们反对的是一种情绪化的倾向。具体来说,这种讨论有三点问题:第一,是否因情绪化进行;第二,是否取代了客观事实;第三,是否存在“只要有足够理由就能够免责”的错误认知。
针对你方说的群众过于情绪化行为,你方的观点是否过于极端?大部分群众都是有自我认知、受过高等教育的,并非都极端。只是在网络环境中,集中发言的地方容易让极端情绪显得更加明显,但实际上更多的是大家对遭遇的同情、对事件的关注。
你方提到在网络环境中大家都受过高等教育,那么在讨论过程中,有多少人能保持理性?以中国高等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来看,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在讨论中也可能受到情绪化传播的影响,而情绪化的传播往往只关注表面现象,缺乏深度和理性思考,在这样的环境下,有多少人能保持自己的中立和理性?
还有你方认为路易吉昌法CEO事件中,群众只对其颜值、外貌、沟通做了评价,但是否忽略了群众对他的态度肯定是基于对其正义事件、正义行为的肯定,而非仅针对其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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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反方二辩做出的精彩论证,但是我有几个问题。您方刚才提到对辩题进行讨论,以帮助我们找到这个案件中的深层诱因,那么我请问,在去年的某起医疗保险公司案中,网友起初集中讨论某疫情的颜值如何、穿搭如何,他们的讨论又是什么深层原因呢?请回答。
我方所说的对加害者进行有依据的讨论,是基于客观事实的理性讨论,而非加害者借口的无理煽动。
好的,那我们再回到2018年知名的杭州保姆纵火案。在这起案件发生后,媒体将大量注意力集中在保姆过去的经历、出身以及被赌博拖入深渊的行为上,却有意忽略了她放火计划中的经济动因。请问这到底是一种对于犯罪群体的溯源,还是仅仅为了博取大众同情?
我感觉你应该混淆了讨论原因和忽视受害者的关系。社会公正的实现,既要关注受害者的权益,也必须要研究犯罪成因。
那请问,刚刚媒体这样的细分性报道,有没有助于人们理解问题的成因,或者被加害者利用为其行为的借口?这种报道是否属于对加害者的正常研究?
再回到另外一起案件,在张作某案中,事发之后,网络上出现大量为嫌疑人点赞的舆论。对方刚才还认为对事件本身的讨论可以完善法律,但是这种为效果点赞的舆论却鲜明地提出了一种“看自首式”的法律思维,这是对法律的误读,难道这是从完善法律的角度出发的吗?
感谢反方二辩做出的精彩论证,但是我有几个问题。您方刚才提到对辩题进行讨论,以帮助我们找到这个案件中的深层诱因,那么我请问,在去年的某起医疗保险公司案中,网友起初集中讨论某疫情的颜值如何、穿搭如何,他们的讨论又是什么深层原因呢?请回答。
我方所说的对加害者进行有依据的讨论,是基于客观事实的理性讨论,而非加害者借口的无理煽动。
好的,那我们再回到2018年知名的杭州保姆纵火案。在这起案件发生后,媒体将大量注意力集中在保姆过去的经历、出身以及被赌博拖入深渊的行为上,却有意忽略了她放火计划中的经济动因。请问这到底是一种对于犯罪群体的溯源,还是仅仅为了博取大众同情?
我感觉你应该混淆了讨论原因和忽视受害者的关系。社会公正的实现,既要关注受害者的权益,也必须要研究犯罪成因。
那请问,刚刚媒体这样的细分性报道,有没有助于人们理解问题的成因,或者被加害者利用为其行为的借口?这种报道是否属于对加害者的正常研究?
再回到另外一起案件,在张作某案中,事发之后,网络上出现大量为嫌疑人点赞的舆论。对方刚才还认为对事件本身的讨论可以完善法律,但是这种为效果点赞的舆论却鲜明地提出了一种“看自首式”的法律思维,这是对法律的误读,难道这是从完善法律的角度出发的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该文本呈现的是反方二辩的质询内容,但未完整记录正方一辩的回应内容,因此流程图主要体现质询方的逻辑推进与预设反驳点。每个提问环节均隐含对"讨论加害者"这一行为正当性的质疑,通过不同案例构建反驳链条。
时间到了,时间到了。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同样为3分30秒,计时开始。
各位辩友大家好,我方认为社会公正的实现依赖于良好和稳定并且能够不断完善的社会秩序。法律程序的核心是需要每个人通过他们获得应有的权益,而非简单的结果分配。我方认为对受害者是否有罪的判定,并非否定社会工程的价值,这也表明我们并非反对在司法或专业领域对其犯罪个性进行专业且严谨的深究。在法律程序自我完善这一部分,我方所警惕的是在大众舆论中带有情绪化、碎片化并且充满大量虚假信息的表述。这套舆论套路,严重损害了社会公正。接下来我方将从两个方面开始论证。
第一,情绪化与碎片化的舆论传播污染了司法程序自我修正的客观信息环境。司法程序是需要遵循客观事实、多渠道反馈的常态社会机制。然而当下,情绪化的声音却占据了主导,理性的声音反而很微弱。相关研究表明,情绪内容的传播速度远超过复杂事实。在纽约某恐怖袭击案中,关于凶手作案动机的煽动性猜测,其传播速度远超过官方通报;在广州某保护动物案中,完整的犯罪动机被刻意渲染为社会暴力犯罪,人人喊打的事实,而选择性忽略了其行为的残忍后果;在某财务预警案中,对案件的严肃性讨论被娱乐化解构,“热搜”“高频值”成为流量密码。在这种情况下,最煽情的故事、最极端的表述往往能轻易淹没理性的声音,导致原本需要审慎讨论的公共议题反而走向失真。一个被噪音包围的社会,如何能够做出准确有效的司法修正?它非但不能促进社会进步,反而会破坏城市赖以生存的客观信息环境。
第二,情绪化讨论扭曲了社会诚信的信任基础。社会诚信的建立和维系,核心在于群众对其的信任与认同。而碎片化的舆论在讨论社会事件时,往往带有天生的“同情弱者”倾向,能够轻易将悲惨遭遇与“弱者有理”挂钩,这种情绪的过度渲染会严重损害社会诚信。例如,一场原本需要依法调查的社会惨案,被舆论迅速定性为“侠客行为”,向社会传递危险信号;当人们认为“只要有足够危险的理由,不需要证据就可以创造一种危险的公共效应”时,会导致人们相信“用暴力追求自己的权利是可行的”——今天可能因为一点小事就口出伤人,明天可能因为情绪激动就采取极端行为。谁被抢、谁受伤、谁合法权益受损,往往取决于舆论的热度和案例的“戏剧性”,而非事实本身。当社会公众对法律程序的信任被削弱,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可能因舆论而变得不确定,稳定的社会秩序也无从谈起。因此,情绪化与不实的学术化讨论,一方面污染了社会环境,另一方面错误地引导治理方向,消解社会信任基础,这两者都不利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因此我方主张,应当警惕大众舆论对法律程序的过度干预。
时间到了,时间到了。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同样为3分30秒,计时开始。
各位辩友大家好,我方认为社会公正的实现依赖于良好和稳定并且能够不断完善的社会秩序。法律程序的核心是需要每个人通过他们获得应有的权益,而非简单的结果分配。我方认为对受害者是否有罪的判定,并非否定社会工程的价值,这也表明我们并非反对在司法或专业领域对其犯罪个性进行专业且严谨的深究。在法律程序自我完善这一部分,我方所警惕的是在大众舆论中带有情绪化、碎片化并且充满大量虚假信息的表述。这套舆论套路,严重损害了社会公正。接下来我方将从两个方面开始论证。
第一,情绪化与碎片化的舆论传播污染了司法程序自我修正的客观信息环境。司法程序是需要遵循客观事实、多渠道反馈的常态社会机制。然而当下,情绪化的声音却占据了主导,理性的声音反而很微弱。相关研究表明,情绪内容的传播速度远超过复杂事实。在纽约某恐怖袭击案中,关于凶手作案动机的煽动性猜测,其传播速度远超过官方通报;在广州某保护动物案中,完整的犯罪动机被刻意渲染为社会暴力犯罪,人人喊打的事实,而选择性忽略了其行为的残忍后果;在某财务预警案中,对案件的严肃性讨论被娱乐化解构,“热搜”“高频值”成为流量密码。在这种情况下,最煽情的故事、最极端的表述往往能轻易淹没理性的声音,导致原本需要审慎讨论的公共议题反而走向失真。一个被噪音包围的社会,如何能够做出准确有效的司法修正?它非但不能促进社会进步,反而会破坏城市赖以生存的客观信息环境。
第二,情绪化讨论扭曲了社会诚信的信任基础。社会诚信的建立和维系,核心在于群众对其的信任与认同。而碎片化的舆论在讨论社会事件时,往往带有天生的“同情弱者”倾向,能够轻易将悲惨遭遇与“弱者有理”挂钩,这种情绪的过度渲染会严重损害社会诚信。例如,一场原本需要依法调查的社会惨案,被舆论迅速定性为“侠客行为”,向社会传递危险信号;当人们认为“只要有足够危险的理由,不需要证据就可以创造一种危险的公共效应”时,会导致人们相信“用暴力追求自己的权利是可行的”——今天可能因为一点小事就口出伤人,明天可能因为情绪激动就采取极端行为。谁被抢、谁受伤、谁合法权益受损,往往取决于舆论的热度和案例的“戏剧性”,而非事实本身。当社会公众对法律程序的信任被削弱,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可能因舆论而变得不确定,稳定的社会秩序也无从谈起。因此,情绪化与不实的学术化讨论,一方面污染了社会环境,另一方面错误地引导治理方向,消解社会信任基础,这两者都不利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因此我方主张,应当警惕大众舆论对法律程序的过度干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社会公正的实现取决于是否维护了司法程序自我修正的客观信息环境和社会诚信的信任基础
那我跟你说,我方的观点是认为这是一种破坏程序公正的行为。如果你认为每个人都认为自己足够强,技术出来后,这种破坏程序的行为就有了分别,我们这样就是正确的话,那么这个社会程序如何保证公正?在这样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大佬”吗?我方时间到,OK,好谢谢。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将进入二辩驳论环节,请首先有请反方二辩进行驳论,时间为两分钟,有请。
好的,感谢双方辩手做出的精彩发言。首先,我方认为大众讨论是有固有缺陷的。您方刚刚提到大众具有一定的高素质,可是据我方查到的数据,根据中国网民素质调查,中国仅有10%的网民学历是在本科以上的,这怎么能说我们的网络讨论环境是一个总体高素质的环境呢?它呈现出碎片化、情绪化、非理性化的趋势和情形。
再者,我们讲到这种讨论对扭曲社会公正观,这里有一个非常直观的案例:1998年的美国科隆比恩校园枪击案,两个长期受霸凌的少年用枪支屠杀了校园的13名同学。事后,根据阿拉哈齐亚中立大学及重庆例如西等媒体的报道,大部分媒体将聚焦点放在交代这两个凶手背后受霸凌的行为和逻辑上。这导致了什么呢?这导致在之后的20年中,这两位凶手在部分群体中被神话、被赞扬,以至于出现大量模仿案件。就在2018年,就有两个人带着同样的枪支和弹药回到那所学校,试图重演案件。这足以说明这种讨论是不利于社会公正观的。它仿佛在告诉我们,只要我们足够“理解”,就可以为任何行为找到借口。请问对方辩友想要的社会公正,是一种只要有“理由”就可以做出任何行为的社会吗?这显然不利于我们社会形成长期的秩序。
那我跟你说,我方的观点是认为这是一种破坏程序公正的行为。如果你认为每个人都认为自己足够强,技术出来后,这种破坏程序的行为就有了分别,我们这样就是正确的话,那么这个社会程序如何保证公正?在这样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大佬”吗?我方时间到,OK,好谢谢。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将进入二辩驳论环节,请首先有请反方二辩进行驳论,时间为两分钟,有请。
好的,感谢双方辩手做出的精彩发言。首先,我方认为大众讨论是有固有缺陷的。您方刚刚提到大众具有一定的高素质,可是据我方查到的数据,根据中国网民素质调查,中国仅有10%的网民学历是在本科以上的,这怎么能说我们的网络讨论环境是一个总体高素质的环境呢?它呈现出碎片化、情绪化、非理性化的趋势和情形。
再者,我们讲到这种讨论对扭曲社会公正观,这里有一个非常直观的案例:1998年的美国科隆比恩校园枪击案,两个长期受霸凌的少年用枪支屠杀了校园的13名同学。事后,根据阿拉哈齐亚中立大学及重庆例如西等媒体的报道,大部分媒体将聚焦点放在交代这两个凶手背后受霸凌的行为和逻辑上。这导致了什么呢?这导致在之后的20年中,这两位凶手在部分群体中被神话、被赞扬,以至于出现大量模仿案件。就在2018年,就有两个人带着同样的枪支和弹药回到那所学校,试图重演案件。这足以说明这种讨论是不利于社会公正观的。它仿佛在告诉我们,只要我们足够“理解”,就可以为任何行为找到借口。请问对方辩友想要的社会公正,是一种只要有“理由”就可以做出任何行为的社会吗?这显然不利于我们社会形成长期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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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时间为两分钟。我认为对方观点只注重了结果,忽略了讨论的过程,而非只注重了讨论结果是否正义。我们这边强调的是讨论的过程对群众产生的影响,忽略了人民群众的呼声。正如昆山反杀案中于海明的反杀行为受群众呼声影响,促进了正当防卫判定标准的完善,更好地维护了那些被称为受害者的人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反方认为民众的素质总体比较低下,但其实不然。虽然本科率可能会比较低,但是大部分人都受过九年义务教育,甚至更高程度的教育,对事情的判断都有自己的一套标准。社会的教育体系提升了民众的认知水平。
关于你提到的“群众为灾害者发生”的情况,并非仅仅是“他不该判罪就是该他就是际上他是杀人了,但是他哎呀不该怕刑”这种情况很少。事实上,大部分情况下,法律会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判刑。法律中加害者也可以为自己寻找律师,这是其合法权益,也是对加害者程序正义的保障,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也促进了法律的公平性。
至于你说的“不反大族的事件”,加强了那种“以暴制暴”的行为,但我想说现在更多的是对校园霸凌的包容度降低,对校园霸凌的处理也更加严重。通过实践,学校加强了对校园霸凌的严查,只要有举报,一经查询核实就会处理。
辩论时间为两分钟。我认为对方观点只注重了结果,忽略了讨论的过程,而非只注重了讨论结果是否正义。我们这边强调的是讨论的过程对群众产生的影响,忽略了人民群众的呼声。正如昆山反杀案中于海明的反杀行为受群众呼声影响,促进了正当防卫判定标准的完善,更好地维护了那些被称为受害者的人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反方认为民众的素质总体比较低下,但其实不然。虽然本科率可能会比较低,但是大部分人都受过九年义务教育,甚至更高程度的教育,对事情的判断都有自己的一套标准。社会的教育体系提升了民众的认知水平。
关于你提到的“群众为灾害者发生”的情况,并非仅仅是“他不该判罪就是该他就是际上他是杀人了,但是他哎呀不该怕刑”这种情况很少。事实上,大部分情况下,法律会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判刑。法律中加害者也可以为自己寻找律师,这是其合法权益,也是对加害者程序正义的保障,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也促进了法律的公平性。
至于你说的“不反大族的事件”,加强了那种“以暴制暴”的行为,但我想说现在更多的是对校园霸凌的包容度降低,对校园霸凌的处理也更加严重。通过实践,学校加强了对校园霸凌的严查,只要有举报,一经查询核实就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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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辩手进行推辩、阅辩环节,本环节各计时1分30秒。首先有请正方四辩发言。
好,对方说网民占比中本科以上学历的网民占10%,那么请问你们是不是把讨论的路径局限了?你们是不是在否定最高法以网站形式对所有人民群众进行讨论、收集反馈的途径口径呢?要求对方辩友,公众包不包括法官和律师这些法律从业者?
哪是包括的?公众包括吗?那您这是把我方的论证空间进一步压缩了。那再请对方辩友,您刚刚说我方是忽略了过程,只关注结果,那么我想请问反方辩友,我们可以看一看网络讨论中,反转发生的次数,我们一步步看着事件中的受害者,那么我们在这个时候再去进一步讨论“是否有益”,并不是用单一结果来判定。我们说这样不对,但我想说你们对加害者的叙述有因有果,虽然存在反转,虽然存在反转,但是这不也是同样的一个过程吗?这不就是问题的不断倾向于解决吗?难道你在否定问题的解决对于共同教育实现的价值吗?
对方辩友,我在给您一个更形象的例子:我们上班当完“牛马”之后,下班就是当法官吗?当然不是这样。对呀,我们当然不会都当法官,所以根据我们个人情绪和心理,可以表明我们下班后是否会参与网络讨论,因为我们要缓解上班当“牛马”的情绪,要去释放情绪。所以说,这个时候公众对事件的讨论容易被情绪挑动,我们可能会继续偏向情绪化,对不对?这是我们所说的讨论的缺陷。那您的意思是,您也在网络上发表过类似的评论吗?您也参与过这样的讨论吗?如果您认为您也参与过的话,那我当然是无话可说了,您确实参与过,所以您这个观点我必然无法反驳。
反方辩友忽略了当事人方案例出现的时候,我们有没有参与到其中,我们有没有参与讨论。况且,您这方面也忽略了一个点:大多网民素质参差不齐,必然导致问题的分散,而不是让问题聚焦。我们大众参差不齐的素质,只能让问题分散、放大,就比如说我们用2倍组负以平方20乘……但是这个投入最终是要回归到判决中的,难道法官、法院和案件之间还需要各部门进行一个整合吗?你们是不是忽略了这个过程呢?谢谢。
(反方发言结束,正方还有20秒)
好,你们说我们是在扭曲社会公正,是在鼓励同态复仇,那么我们请对方辩友看我们在论一中提到的对于朱宝飞和马某明的判决。他们对朱宝飞的判决是否公正?然后您觉得这是在鼓励同态复仇吗?谢谢。
在双方辩手进行推辩、阅辩环节,本环节各计时1分30秒。首先有请正方四辩发言。
好,对方说网民占比中本科以上学历的网民占10%,那么请问你们是不是把讨论的路径局限了?你们是不是在否定最高法以网站形式对所有人民群众进行讨论、收集反馈的途径口径呢?要求对方辩友,公众包不包括法官和律师这些法律从业者?
哪是包括的?公众包括吗?那您这是把我方的论证空间进一步压缩了。那再请对方辩友,您刚刚说我方是忽略了过程,只关注结果,那么我想请问反方辩友,我们可以看一看网络讨论中,反转发生的次数,我们一步步看着事件中的受害者,那么我们在这个时候再去进一步讨论“是否有益”,并不是用单一结果来判定。我们说这样不对,但我想说你们对加害者的叙述有因有果,虽然存在反转,虽然存在反转,但是这不也是同样的一个过程吗?这不就是问题的不断倾向于解决吗?难道你在否定问题的解决对于共同教育实现的价值吗?
对方辩友,我在给您一个更形象的例子:我们上班当完“牛马”之后,下班就是当法官吗?当然不是这样。对呀,我们当然不会都当法官,所以根据我们个人情绪和心理,可以表明我们下班后是否会参与网络讨论,因为我们要缓解上班当“牛马”的情绪,要去释放情绪。所以说,这个时候公众对事件的讨论容易被情绪挑动,我们可能会继续偏向情绪化,对不对?这是我们所说的讨论的缺陷。那您的意思是,您也在网络上发表过类似的评论吗?您也参与过这样的讨论吗?如果您认为您也参与过的话,那我当然是无话可说了,您确实参与过,所以您这个观点我必然无法反驳。
反方辩友忽略了当事人方案例出现的时候,我们有没有参与到其中,我们有没有参与讨论。况且,您这方面也忽略了一个点:大多网民素质参差不齐,必然导致问题的分散,而不是让问题聚焦。我们大众参差不齐的素质,只能让问题分散、放大,就比如说我们用2倍组负以平方20乘……但是这个投入最终是要回归到判决中的,难道法官、法院和案件之间还需要各部门进行一个整合吗?你们是不是忽略了这个过程呢?谢谢。
(反方发言结束,正方还有20秒)
好,你们说我们是在扭曲社会公正,是在鼓励同态复仇,那么我们请对方辩友看我们在论一中提到的对于朱宝飞和马某明的判决。他们对朱宝飞的判决是否公正?然后您觉得这是在鼓励同态复仇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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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我们并不反对允许某个组织同情他,当然可以。你发展情事本身当然是可以的,我们没有说这样是不行的,而我们反对的是,您同情他,就认为这样是对的,这样可能会希望你共情的反应是这种。这种讨论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判断。比如说,你刚刚关于德5000他的判决,你还说那个,这我在讨论是否出现的案件这个事情,你还说了,法国也会去整合进行。你认为我们的讨论忽略了法国自由。那我告诉你,我们刚刚也提到了,不一定受限于时间,这是正确的方法。
好的。但是我们想说的是,就是因为这样讨论的混乱,使得法律案件收集的时间和成本大大提升,谢谢。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请反方三辩成为正方一名指定辩手,计时1分30秒,规则以上有请。
可能是因为不方便,方便才好。您对方认为我们举的案例过于极端,那我想问一下,在当前的互联网舆论环境下,是极端案例更具有影响力,还是这些平平淡淡的案例更具有影响力?毕竟我们要看的不是数量的多少,不是个别极端案例和一般案例,而是这个案例到底有没有影响力。毕竟百个人窃窃私语比不上10个人的大声喧哗。你们说举个案子在互联网上影响更大,但是我认为加害者的讨论主体应该是大众,为什么呢?因为这个案子会回归到判解,其判解很有可能对社会造成影响,可能会影响人们对身份的判断。所以法官层面是有客观标准的,你们认为你们认同吗?请您明确我们的观点,我觉得讨论集中在大部分公众,而不单纯是法官,您现在再向我们明确您的定义。
好,同学们好。那既然你们是大众讨论,大众讨论难道要把法官排除在大众之外了吗?您说的法官是基于专业的法官,我们并不反对法律和学术界对犯罪行为进行专业的讨论,我们反对的仅仅是,这些讨论如果在法律程序之外进行,法官如果在非工作时间不基于专业程序,去讨论案件,这就算是大众讨论了。但是您刚刚说的讨论是一种司法类的自我纠正,是司法程序内的,而不是...谢谢。
好,那么你们是觉得大众讨论比判决结果更能影响人们的认知吗?人们是在互联网上看到的结果,而不是判决的结果,难道我说互联网上的讨论,我们支持它,但是判决结果如果不令人满意,人们就会去讨论吗?请问大家上网最喜欢看什么?大家上网能推动什么?能推动的肯定是那些情绪化、娱乐化的内容,这些内容最能引发关注。就像搜索某案件,在前15条内容中,有整整8条是关于凶手的颜值、学历。请问这个该如何解释?大家更喜欢这些。就像沉默螺旋理论描述的,那些情绪化、煽动化、娱乐化的内容往往被推到表面,让大家看到,而那些真正理性的分析和事实,现在都不被重视。那请问这个判决结果不也是被人看到了吗?难道人们不会对这个判决结果没有看法吗?
好的,我们并不反对允许某个组织同情他,当然可以。你发展情事本身当然是可以的,我们没有说这样是不行的,而我们反对的是,您同情他,就认为这样是对的,这样可能会希望你共情的反应是这种。这种讨论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判断。比如说,你刚刚关于德5000他的判决,你还说那个,这我在讨论是否出现的案件这个事情,你还说了,法国也会去整合进行。你认为我们的讨论忽略了法国自由。那我告诉你,我们刚刚也提到了,不一定受限于时间,这是正确的方法。
好的。但是我们想说的是,就是因为这样讨论的混乱,使得法律案件收集的时间和成本大大提升,谢谢。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请反方三辩成为正方一名指定辩手,计时1分30秒,规则以上有请。
可能是因为不方便,方便才好。您对方认为我们举的案例过于极端,那我想问一下,在当前的互联网舆论环境下,是极端案例更具有影响力,还是这些平平淡淡的案例更具有影响力?毕竟我们要看的不是数量的多少,不是个别极端案例和一般案例,而是这个案例到底有没有影响力。毕竟百个人窃窃私语比不上10个人的大声喧哗。你们说举个案子在互联网上影响更大,但是我认为加害者的讨论主体应该是大众,为什么呢?因为这个案子会回归到判解,其判解很有可能对社会造成影响,可能会影响人们对身份的判断。所以法官层面是有客观标准的,你们认为你们认同吗?请您明确我们的观点,我觉得讨论集中在大部分公众,而不单纯是法官,您现在再向我们明确您的定义。
好,同学们好。那既然你们是大众讨论,大众讨论难道要把法官排除在大众之外了吗?您说的法官是基于专业的法官,我们并不反对法律和学术界对犯罪行为进行专业的讨论,我们反对的仅仅是,这些讨论如果在法律程序之外进行,法官如果在非工作时间不基于专业程序,去讨论案件,这就算是大众讨论了。但是您刚刚说的讨论是一种司法类的自我纠正,是司法程序内的,而不是...谢谢。
好,那么你们是觉得大众讨论比判决结果更能影响人们的认知吗?人们是在互联网上看到的结果,而不是判决的结果,难道我说互联网上的讨论,我们支持它,但是判决结果如果不令人满意,人们就会去讨论吗?请问大家上网最喜欢看什么?大家上网能推动什么?能推动的肯定是那些情绪化、娱乐化的内容,这些内容最能引发关注。就像搜索某案件,在前15条内容中,有整整8条是关于凶手的颜值、学历。请问这个该如何解释?大家更喜欢这些。就像沉默螺旋理论描述的,那些情绪化、煽动化、娱乐化的内容往往被推到表面,让大家看到,而那些真正理性的分析和事实,现在都不被重视。那请问这个判决结果不也是被人看到了吗?难道人们不会对这个判决结果没有看法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接方方辩容暂时进入总结环节,请首先有请正方三辩做小结,时间为2分钟5行。
我方还是强调,我们刚才提到的那个案子,就是被告克伦斯奸杀案和美瑞安的强奸案。也就是说,对方辩友在讨论的时候犯了一个消极悲观的错误,他们把讨论的主体放在了互联网存在的杂音上,却忽视了社会本身公众存在的道德感。
这个是什么呢?我方还是以马人这个案子为例,为什么我们认为精神病不应该成为杀人借口,并且与杀人没有必然的联系。我问在座的各位一个简单的问题:为什么有的人酗酒后回家会家暴,有的人酗酒后回家甚至不让亲戚给老婆买一束花?这是分人的,而不是聚焦在社会的情绪化上。我们是要基于事实去讨论的,而不是一味强调那些背后的所谓原因。
我们具有道德感的公众都有判断是非对错的基本能力,所以我们不可以忽略社会公众的道德感对于讨论氛围的影响。
我放下。
在接方方辩容暂时进入总结环节,请首先有请正方三辩做小结,时间为2分钟5行。
我方还是强调,我们刚才提到的那个案子,就是被告克伦斯奸杀案和美瑞安的强奸案。也就是说,对方辩友在讨论的时候犯了一个消极悲观的错误,他们把讨论的主体放在了互联网存在的杂音上,却忽视了社会本身公众存在的道德感。
这个是什么呢?我方还是以马人这个案子为例,为什么我们认为精神病不应该成为杀人借口,并且与杀人没有必然的联系。我问在座的各位一个简单的问题:为什么有的人酗酒后回家会家暴,有的人酗酒后回家甚至不让亲戚给老婆买一束花?这是分人的,而不是聚焦在社会的情绪化上。我们是要基于事实去讨论的,而不是一味强调那些背后的所谓原因。
我们具有道德感的公众都有判断是非对错的基本能力,所以我们不可以忽略社会公众的道德感对于讨论氛围的影响。
我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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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方面,进入三年反方一年。好的,我这个时候要问一些问题,首先您方是否认为您方对讨论的时间范围比较狭隘?我们并没有觉得讨论犯了我方错误,反而用你们来讨论,认为你们认为是在讨论,就是那种客观理性的。我认为你们可能更加强调这一点,我不希望讨论的全部都讨论,可能好,也可能有讨论。既然尽可能有好,也可能有坏,那么我们这边可能您的认为是,我们是以讨论者的道德规范为前提,但我们要说的是,我们是以公众道德为前提,就是基于事实,我们是基于事实去讨论的,讨论才能称为是一个正确的讨论。就是您方在举例子的时候,大多是举了一些极端案例,那我这个时候也要举我的例子了。就是你们有没有,就是我不知道你们知不知道,1981年德国有一个母亲,在法庭上连开数枪自杀了,奸杀她女儿的凶手的这样一个案子啊,你知道吗?你要否认她对精神病患者依法知法犯法,然后对德国立法的促进吗?你要否认她的行为是什么?好,那我们先回答你的问题,你说你刚说的讨论第一是事实,那好,我们其实不否认这一点。那我第一部分是不是是什么?我们现在看了,我们这个讨论过程中,我们一定就能够看到全面的事实吗?我们大多看到的,无论怎么看都能看到动态变化,就是因为我们只能看到这些动态。其实我们往往考虑不同方面,看到不同的可能性。既然我们能看到部分的事实,而我们又选择相似部分,是因为我们在每个人立场上,那如果我们对应我们有看到的那个少,我们倾向的选择都会尽力选择相信我们的讨论,你难道会觉得难道我们所有人讨论就一定会引出那样全面的事实吗?那可能会带有一些个人情绪,那这是可能的,这是人避免不了的,有你所说吧。好的,但是我们我方认为可怜为就是这个所谓的,可这个打引号的。
健康方面,进入三年反方一年。好的,我这个时候要问一些问题,首先您方是否认为您方对讨论的时间范围比较狭隘?我们并没有觉得讨论犯了我方错误,反而用你们来讨论,认为你们认为是在讨论,就是那种客观理性的。我认为你们可能更加强调这一点,我不希望讨论的全部都讨论,可能好,也可能有讨论。既然尽可能有好,也可能有坏,那么我们这边可能您的认为是,我们是以讨论者的道德规范为前提,但我们要说的是,我们是以公众道德为前提,就是基于事实,我们是基于事实去讨论的,讨论才能称为是一个正确的讨论。就是您方在举例子的时候,大多是举了一些极端案例,那我这个时候也要举我的例子了。就是你们有没有,就是我不知道你们知不知道,1981年德国有一个母亲,在法庭上连开数枪自杀了,奸杀她女儿的凶手的这样一个案子啊,你知道吗?你要否认她对精神病患者依法知法犯法,然后对德国立法的促进吗?你要否认她的行为是什么?好,那我们先回答你的问题,你说你刚说的讨论第一是事实,那好,我们其实不否认这一点。那我第一部分是不是是什么?我们现在看了,我们这个讨论过程中,我们一定就能够看到全面的事实吗?我们大多看到的,无论怎么看都能看到动态变化,就是因为我们只能看到这些动态。其实我们往往考虑不同方面,看到不同的可能性。既然我们能看到部分的事实,而我们又选择相似部分,是因为我们在每个人立场上,那如果我们对应我们有看到的那个少,我们倾向的选择都会尽力选择相信我们的讨论,你难道会觉得难道我们所有人讨论就一定会引出那样全面的事实吗?那可能会带有一些个人情绪,那这是可能的,这是人避免不了的,有你所说吧。好的,但是我们我方认为可怜为就是这个所谓的,可这个打引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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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话存在明显逻辑断裂点,正方在德国案例后未完成追问即被反方话题牵引,最终因表述中断导致攻击链断裂。反方成功将讨论从"讨论前提"转向"认知局限性",实现了战场转换。
首先,您刚刚提出的观点中包含许多带有主观判断的内容,这可能源于正义感,但您可能忽略了“群体心理”这一概念。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明确提到,在群体中,个体往往会产生从众心理,判断能力会降低。而网络环境中充斥着碎片化、情绪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容易让讨论者和大众陷入“精神高潮”,这种状态会使人失去原本的理性判断。
其次,您认为讨论应基于事实,但事实本身是否容易被看见?我们获取的信息大多是碎片化的,碎片化信息难以形成完整的事实认知。
我方还认为,此类讨论存在一个问题:它可能会输出错误的“正义观”。例如,若认为“有原因就可以杀人”,这便是错误的导向。正如您刚才提到的精神病患者案例,病因的讨论本应是为了正视问题,而非简单归因。事实上,案件的受重视程度往往取决于其典型性、突发性和社会痛点,而非仅因病因或简单原因。此外,您提到草案在法官群体中受到重视,这是否意味着大众的言论被忽视?
再者,对灾害者的有益讨论通常缺乏持续性。这类讨论的热情往往短暂,正如许多经典案例所示,公众关注往往只有几天,随后便会消退,留下的只有短暂的讨论热度,而实质性的问题解决却难以推进。
首先,您刚刚提出的观点中包含许多带有主观判断的内容,这可能源于正义感,但您可能忽略了“群体心理”这一概念。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明确提到,在群体中,个体往往会产生从众心理,判断能力会降低。而网络环境中充斥着碎片化、情绪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容易让讨论者和大众陷入“精神高潮”,这种状态会使人失去原本的理性判断。
其次,您认为讨论应基于事实,但事实本身是否容易被看见?我们获取的信息大多是碎片化的,碎片化信息难以形成完整的事实认知。
我方还认为,此类讨论存在一个问题:它可能会输出错误的“正义观”。例如,若认为“有原因就可以杀人”,这便是错误的导向。正如您刚才提到的精神病患者案例,病因的讨论本应是为了正视问题,而非简单归因。事实上,案件的受重视程度往往取决于其典型性、突发性和社会痛点,而非仅因病因或简单原因。此外,您提到草案在法官群体中受到重视,这是否意味着大众的言论被忽视?
再者,对灾害者的有益讨论通常缺乏持续性。这类讨论的热情往往短暂,正如许多经典案例所示,公众关注往往只有几天,随后便会消退,留下的只有短暂的讨论热度,而实质性的问题解决却难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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