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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人定的吗?
对啊,法律是人定的。
法律不会修改吗?
法律修改是由人提出质疑才会修改的,没有人讨论怎么修改?
法官没有恻隐之心吗?
法官有恻隐之心。法律是人定的,法律也会修改,法官也有恻隐之心。所以您方所说的"公众只有法官看不到的那一部分"并不存在,事出有因,公众能看到的部分并非您方所主张的那样。
公证都是公正的吗?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大部分人会讨论出真正的情况,会溯源到是否真正公正。
你的意思是公众都是理性的,对吧?
对的,以理性为主。在江歌案的网络网民发言样本中,不理性的言论占比高达62.5%,其中非常不理性的言论占总数的32.11%。当大部分人都不理性时,他们参与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公众真的那么在意真相吗?
我方有具体数据:68%的网民会更勤于发表看法,而非理性审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数据显示,62%的人在分享信息前不会对信息进行严格的事实核查。
公众对真假难辨的信息有筛选能力吗?或者说都能一致筛选吗?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筛选能力,只不过因人而异。正是因为每个人提出不同观点,我们才能看清案件背后更多可能性,探究原因,进而让案件符合具体情况。
新媒体蓝皮书中显示,对于真假难辨的信息,70%的受访者采取宁可相信的态度,后续小结再深入讨论。
法律不是人定的吗?
对啊,法律是人定的。
法律不会修改吗?
法律修改是由人提出质疑才会修改的,没有人讨论怎么修改?
法官没有恻隐之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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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都是公正的吗?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大部分人会讨论出真正的情况,会溯源到是否真正公正。
你的意思是公众都是理性的,对吧?
对的,以理性为主。在江歌案的网络网民发言样本中,不理性的言论占比高达62.5%,其中非常不理性的言论占总数的32.11%。当大部分人都不理性时,他们参与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公众真的那么在意真相吗?
我方有具体数据:68%的网民会更勤于发表看法,而非理性审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数据显示,62%的人在分享信息前不会对信息进行严格的事实核查。
公众对真假难辨的信息有筛选能力吗?或者说都能一致筛选吗?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筛选能力,只不过因人而异。正是因为每个人提出不同观点,我们才能看清案件背后更多可能性,探究原因,进而让案件符合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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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我想问对方辩友,如果不考虑相关因素,昆山投资案该如何判决?请具体讲解一下这个案件。
好的。该案中,龙哥醉酒闹事,持刀威胁被害者生命安全,被害者情急之下夺刀反击致其死亡。若不讨论事出有因,难道应判被害者死刑吗?
他需要承担相应后果,这没问题。但难道因为生活困难,被迫偷盗就应被重新处理吗?
对方辩友刚才的逻辑是:正当防卫就该被判死刑?如果我没听错的话,法律判断的是是否属于防卫过当,过当防卫才需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所以请回答我刚才的问题。
对方辩友提到,正是因为考虑事出有因,正当防卫条款才得以修改,法律才更加完善。若不考虑事出有因,法律如何改进?比如孙国案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法律岂不是无法界定?
法律确实会改进,但并非由事出有因导向。今天我想问:一个人因生活所迫作恶,即便事出有因能引发公众共情,但加害者的原因与作恶结果并存时,公众情感上同情加害者,受害者的公正如何保证?
我们所说的事出有因,并非指因仇恨杀人、因贫穷偷盗,而是追求事件的根本原因。正如正当防卫条款的修改,若不考虑事出有因,法律如何进步?包括药神案,如果无人为其呼喊,法律如何改变?难道现在正当防卫仍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百姓依旧吃不起天价药吗?
所以你发现没有,无论事出原因如何,法律会根据现有结果和结论进行修正。那么,一个人因精神疾病发作砍死人,确实事出有因,就应该体谅他吗?
精神疾病患者砍人是身体原因导致,并非体谅与否的问题,而是客观事实。我想请问:张扣扣为母报仇杀人,若不考虑事出有因,仅认定为故意杀人,这对他公平吗?
我理解对方辩友的意思:作恶有原因,但无论原因如何,犯罪行为都应由法律裁决。正如精神疾病患者杀人,即便公众共情其病情,但其作恶杀人的结果仍需法律制裁。
感谢主席。我想问对方辩友,如果不考虑相关因素,昆山投资案该如何判决?请具体讲解一下这个案件。
好的。该案中,龙哥醉酒闹事,持刀威胁被害者生命安全,被害者情急之下夺刀反击致其死亡。若不讨论事出有因,难道应判被害者死刑吗?
他需要承担相应后果,这没问题。但难道因为生活困难,被迫偷盗就应被重新处理吗?
对方辩友刚才的逻辑是:正当防卫就该被判死刑?如果我没听错的话,法律判断的是是否属于防卫过当,过当防卫才需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所以请回答我刚才的问题。
对方辩友提到,正是因为考虑事出有因,正当防卫条款才得以修改,法律才更加完善。若不考虑事出有因,法律如何改进?比如孙国案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法律岂不是无法界定?
法律确实会改进,但并非由事出有因导向。今天我想问:一个人因生活所迫作恶,即便事出有因能引发公众共情,但加害者的原因与作恶结果并存时,公众情感上同情加害者,受害者的公正如何保证?
我们所说的事出有因,并非指因仇恨杀人、因贫穷偷盗,而是追求事件的根本原因。正如正当防卫条款的修改,若不考虑事出有因,法律如何进步?包括药神案,如果无人为其呼喊,法律如何改变?难道现在正当防卫仍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百姓依旧吃不起天价药吗?
所以你发现没有,无论事出原因如何,法律会根据现有结果和结论进行修正。那么,一个人因精神疾病发作砍死人,确实事出有因,就应该体谅他吗?
精神疾病患者砍人是身体原因导致,并非体谅与否的问题,而是客观事实。我想请问:张扣扣为母报仇杀人,若不考虑事出有因,仅认定为故意杀人,这对他公平吗?
我理解对方辩友的意思:作恶有原因,但无论原因如何,犯罪行为都应由法律裁决。正如精神疾病患者杀人,即便公众共情其病情,但其作恶杀人的结果仍需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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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逻辑推导,⊣表示反驳节点)
好,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共计时1分30秒。回答方式为“能”或“不能”。首先,声音可以听清吗?
可以。
首先我想问,今天参与讨论的人群有哪些?
只要就该事件发言的人,都可视为参与了事件讨论。
那么,称群众为参与讨论的大部分人是否有问题?
可以说是发言的那一部分,参与讨论的一部分。
我们达成共识。往下,我刚听到你说会忽视原因太多,想问如果不讨论就会忽视原因吗?
如果对方甚至都不去探究,又怎么知道背后的故事?
探究应该由谁来进行?
当然是参与讨论的人来探究,法官也需要探究犯罪动机,对吗?
好,往下。今天公正的定义权在谁手上?是法律,还是法律加舆论?
请重复问题。
今天公正的定义权到底在谁手上?是法律,法律加舆论,还是仅舆论?
我方认为公正是属于大多数人的,法律也是由大家心目中的准绳推进而来。
所以对方认为舆论也算在内?
如果舆论是正确的,我认为它推动了法律进步,因为法律也是需要完善的。
打断一下,对方刚刚提到舆论有正确与否,说明民众声音有对有错。我方允许民众声音存在,但想请问如何对待错误的声音?
对方需要论证大部分人的声音都是错的。
我方并非讨论人的声音对错,而是询问如何处理错误声音。
我方认为在探究原因过程中,能够了解更多全貌,推动案件完整呈现,确保结果公正。
对方无法论证通过讨论就能了解全貌。正如“胖猫案例”,起初我也认为自己了解全貌。其次对方提到存在不良声音,主张“对的听,不对的不听”,仍需司法托底。那么究竟是什么导向公平正义?对方需要论证这一点。
往下问,大家讨论时在意的是公正还是立场?
大家讨论的当然是对不公的愤懑。
对方观点有误。既然错误声音不是大部分,为何要听取?讨论时自然应听大部分的,对方若认为错误声音占大部分,需要论证。
请回答问题。
抱歉未听清具体问题。
大家讨论时在意的根本是公正还是自己的立场?
大家讨论的是对不公的愤懑。
这种不公是朴素认知的不公,还是司法鉴定的不公?
大家是害怕自己遇到类似情况时遭受不公对待,所以会产生共鸣。
对方也会害怕遭受不公对待?接下来我将论证朴素认知的公正如何导致不公。对方如何认定大众朴素的建议是错误的?大众心中都有对正义的追求,为何认为普通民众的认知就是错的?
好。
好,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共计时1分30秒。回答方式为“能”或“不能”。首先,声音可以听清吗?
可以。
首先我想问,今天参与讨论的人群有哪些?
只要就该事件发言的人,都可视为参与了事件讨论。
那么,称群众为参与讨论的大部分人是否有问题?
可以说是发言的那一部分,参与讨论的一部分。
我们达成共识。往下,我刚听到你说会忽视原因太多,想问如果不讨论就会忽视原因吗?
如果对方甚至都不去探究,又怎么知道背后的故事?
探究应该由谁来进行?
当然是参与讨论的人来探究,法官也需要探究犯罪动机,对吗?
好,往下。今天公正的定义权在谁手上?是法律,还是法律加舆论?
请重复问题。
今天公正的定义权到底在谁手上?是法律,法律加舆论,还是仅舆论?
我方认为公正是属于大多数人的,法律也是由大家心目中的准绳推进而来。
所以对方认为舆论也算在内?
如果舆论是正确的,我认为它推动了法律进步,因为法律也是需要完善的。
打断一下,对方刚刚提到舆论有正确与否,说明民众声音有对有错。我方允许民众声音存在,但想请问如何对待错误的声音?
对方需要论证大部分人的声音都是错的。
我方并非讨论人的声音对错,而是询问如何处理错误声音。
我方认为在探究原因过程中,能够了解更多全貌,推动案件完整呈现,确保结果公正。
对方无法论证通过讨论就能了解全貌。正如“胖猫案例”,起初我也认为自己了解全貌。其次对方提到存在不良声音,主张“对的听,不对的不听”,仍需司法托底。那么究竟是什么导向公平正义?对方需要论证这一点。
往下问,大家讨论时在意的是公正还是立场?
大家讨论的当然是对不公的愤懑。
对方观点有误。既然错误声音不是大部分,为何要听取?讨论时自然应听大部分的,对方若认为错误声音占大部分,需要论证。
请回答问题。
抱歉未听清具体问题。
大家讨论时在意的根本是公正还是自己的立场?
大家讨论的是对不公的愤懑。
这种不公是朴素认知的不公,还是司法鉴定的不公?
大家是害怕自己遇到类似情况时遭受不公对待,所以会产生共鸣。
对方也会害怕遭受不公对待?接下来我将论证朴素认知的公正如何导致不公。对方如何认定大众朴素的建议是错误的?大众心中都有对正义的追求,为何认为普通民众的认知就是错的?
好。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graph TD
A[反方二辩开场确认] --> B{声音可以听清吗?}
B --> C[可以。]
C --> D[今天参与讨论的人群有哪些?]
D --> E[只要就该事件发言的人,都可视为参与了事件讨论。]
E --> F[那么,称群众为参与讨论的大部分人是否有问题?]
F --> G[可以说是发言的那一部分,参与讨论的一部分。]
G --> H[我们达成共识。往下,我刚听到你说会忽视原因太多,想问如果不讨论就会忽视原因吗?]
H --> I[如果对方甚至都不去探究,又怎么知道背后的故事?]
I --> J[探究应该由谁来进行?]
J --> K[当然是参与讨论的人来探究,法官也需要探究犯罪动机,对吗?]
K --> L[好,往下。今天公正的定义权在谁手上?是法律,还是法律加舆论?]
L --> M[请重复问题。]
M --> N[今天公正的定义权到底在谁手上?是法律,法律加舆论,还是仅舆论?]
N --> O[我方认为公正是属于大多数人的,法律也是由大家心目中的准绳推进而来。]
O --> P[所以对方认为舆论也算在内?]
P --> Q[如果舆论是正确的,我认为它推动了法律进步,因为法律也是需要完善的。]
Q --> R[打断一下,对方刚刚提到舆论有正确与否,说明民众声音有对有错。我方允许民众声音存在,但想请问如何对待错误的声音?]
R --> S[对方需要论证大部分人的声音都是错的。]
S --> T[我方并非讨论人的声音对错,而是询问如何处理错误声音。]
T --> U[我方认为在探究原因过程中,能够了解更多全貌,推动案件完整呈现,确保结果公正。]
U --> V[对方无法论证通过讨论就能了解全貌。正如“胖猫案例”,起初我也认为自己了解全貌。其次对方提到存在不良声音,主张“对的听,不对的不听”,仍需司法托底。那么究竟是什么导向公平正义?对方需要论证这一点。]
V --> W[往下问,大家讨论时在意的是公正还是立场?]
W --> X[大家讨论的当然是对不公的愤懑。]
X --> Y[对方观点有误。既然错误声音不是大部分,为何要听取?讨论时自然应听大部分的,对方若认为错误声音占大部分,需要论证。]
Y --> Z[请回答问题。]
Z --> AA[抱歉未听清具体问题。]
AA --> AB[大家讨论时在意的根本是公正还是自己的立场?]
AB --> AC[大家讨论的是对不公的愤懑。]
AC --> AD[这种不公是朴素认知的不公,还是司法鉴定的不公?]
AD --> AE[大家是害怕自己遇到类似情况时遭受不公对待,所以会产生共鸣。]
AE --> AF[对方也会害怕遭受不公对待?接下来我将论证朴素认知的公正如何导致不公。对方如何认定大众朴素的建议是错误的?大众心中都有对正义的追求,为何认为普通民众的认知就是错的?]
AF --> AG[好。]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对涉事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推动法律精准化的关键,其帮助我们透过表象的案件看到背后不得已的犯罪动机,进而完善立法,避免更多不公正的处罚。
以"龙哥案"为例,2018年这一案件引发社会对事出有因下正当防卫的热烈讨论。案件讨论中对刘海龙先实施侵害行为、于海明防卫情境的细致剖析,推动了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重新审视。正是通过对正当防卫标准的深入讨论,司法实践才得以明确"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原则。
而"于欢辱母案"从2016年一审的无期徒刑到2020年改判,相关视频标题"14亿国人为他求情"反映了大众对事出有因讨论之热烈。该案件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同样,《我不是药神》电影原型陆勇因销售假药与妨害信用卡管理被起诉,其300多名白血病病友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除刑事处罚。市检察院经对案件背景的了解,撤回起诉,他自身免除牢狱之灾的同时,也推动了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明确非法进口药物不再被直接认定为假药,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这正是对事出有因的主动探究,才促使法律规则不断优化完善。忽视原因探究,无异于是对制度漏洞的掩耳盗铃,使不公在暗处滋生蔓延。
同样,在家暴案件中,若仅看到结果而忽视女性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背景,就会导致法律沦为机械的工具。讨论涉事者的动机和背景,才能让法律从纸面正义走向实质正义。
从社会问题解决层面来说,事出有因的讨论更能发现社会问题,并从根源解决问题。美国在20世纪以来针对非裔美国人的平权运动中,经过多次社会讨论发现其居高不下的犯罪率,正是因为黑人在经济、教育、资源分配上的劣势,以及在就业市场上更容易被歧视等原因。美国政府与社会团体因此共同推动增加贫困社区的奖学金、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根据美国联邦调查统计局数据,美国的谋杀率已从1980年的10万分之36降低到2020年的10万分之18。
我方认为,这种讨论远远不仅是解救"龙哥案"中保护自己的于海明,或是反杀施暴者却被判防卫过当的女性,更多是解救未来无数可能面临类似困境的人——那些长期被家暴却无法呼救、不得不正当防卫的人,那些面临留守儿童困境却仍能被公正对待的人。这符合大多数人心中朴素的正义观。
以上感谢。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对涉事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推动法律精准化的关键,其帮助我们透过表象的案件看到背后不得已的犯罪动机,进而完善立法,避免更多不公正的处罚。
以"龙哥案"为例,2018年这一案件引发社会对事出有因下正当防卫的热烈讨论。案件讨论中对刘海龙先实施侵害行为、于海明防卫情境的细致剖析,推动了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重新审视。正是通过对正当防卫标准的深入讨论,司法实践才得以明确"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原则。
而"于欢辱母案"从2016年一审的无期徒刑到2020年改判,相关视频标题"14亿国人为他求情"反映了大众对事出有因讨论之热烈。该案件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同样,《我不是药神》电影原型陆勇因销售假药与妨害信用卡管理被起诉,其300多名白血病病友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除刑事处罚。市检察院经对案件背景的了解,撤回起诉,他自身免除牢狱之灾的同时,也推动了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明确非法进口药物不再被直接认定为假药,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这正是对事出有因的主动探究,才促使法律规则不断优化完善。忽视原因探究,无异于是对制度漏洞的掩耳盗铃,使不公在暗处滋生蔓延。
同样,在家暴案件中,若仅看到结果而忽视女性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背景,就会导致法律沦为机械的工具。讨论涉事者的动机和背景,才能让法律从纸面正义走向实质正义。
从社会问题解决层面来说,事出有因的讨论更能发现社会问题,并从根源解决问题。美国在20世纪以来针对非裔美国人的平权运动中,经过多次社会讨论发现其居高不下的犯罪率,正是因为黑人在经济、教育、资源分配上的劣势,以及在就业市场上更容易被歧视等原因。美国政府与社会团体因此共同推动增加贫困社区的奖学金、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根据美国联邦调查统计局数据,美国的谋杀率已从1980年的10万分之36降低到2020年的10万分之18。
我方认为,这种讨论远远不仅是解救"龙哥案"中保护自己的于海明,或是反杀施暴者却被判防卫过当的女性,更多是解救未来无数可能面临类似困境的人——那些长期被家暴却无法呼救、不得不正当防卫的人,那些面临留守儿童困境却仍能被公正对待的人。这符合大多数人心中朴素的正义观。
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法官,辩友好。请问对方是否认为任何司法判决都应该兼顾事实认定与动机考察两个维度?事实认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动机考察同样属于法院审判范畴。
对方首先我们是否可以达成共识:同罪不同情形的案件需要不同的处罚?这需要依据法律具体审判,而非个人主观判断。我们先暂不讨论公众意见,先聚焦法律层面,之后再探讨公众意见。
对方是否了解《我不是药神》的现实原型案例?在该案例中,三百名白血病患者为陆勇上书求情,最终他被判无罪,对方如何看待这一结果?请允许我描述具体事件:陆勇最初因销售假药与妨碍信用卡管理被起诉,其后三百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免除其刑事处罚。沅江市监察委对事件背景进行调查后撤回起诉,同时推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明确非法进口药物不再直接认定为假药。这是否推动了我国司法公正的进步?
我方认为,司法完善需要在特定时间点推进,而这个时间点的核心正是人民利益。法律的完善是长期沉淀与讨论的结果,但这种沉淀源于何处?本质上是法律自身不完善引发的问题。如何完善法律?难道不是因为有人质疑、推动改变吗?若没有那些人联名写信,陆勇仍会被起诉入狱。如果无人发声,这个事件只会以法律程序内的起诉、监禁结案。
因此,正是对个案的执着探究促使法律法规不断优化补漏,忽视原因探究无异于对制度漏洞的掩耳盗铃,会导致不公在暗处滋长。
我方尚未理解的是,对方认为只需通过上诉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吗?
法官,辩友好。请问对方是否认为任何司法判决都应该兼顾事实认定与动机考察两个维度?事实认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动机考察同样属于法院审判范畴。
对方首先我们是否可以达成共识:同罪不同情形的案件需要不同的处罚?这需要依据法律具体审判,而非个人主观判断。我们先暂不讨论公众意见,先聚焦法律层面,之后再探讨公众意见。
对方是否了解《我不是药神》的现实原型案例?在该案例中,三百名白血病患者为陆勇上书求情,最终他被判无罪,对方如何看待这一结果?请允许我描述具体事件:陆勇最初因销售假药与妨碍信用卡管理被起诉,其后三百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免除其刑事处罚。沅江市监察委对事件背景进行调查后撤回起诉,同时推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明确非法进口药物不再直接认定为假药。这是否推动了我国司法公正的进步?
我方认为,司法完善需要在特定时间点推进,而这个时间点的核心正是人民利益。法律的完善是长期沉淀与讨论的结果,但这种沉淀源于何处?本质上是法律自身不完善引发的问题。如何完善法律?难道不是因为有人质疑、推动改变吗?若没有那些人联名写信,陆勇仍会被起诉入狱。如果无人发声,这个事件只会以法律程序内的起诉、监禁结案。
因此,正是对个案的执着探究促使法律法规不断优化补漏,忽视原因探究无异于对制度漏洞的掩耳盗铃,会导致不公在暗处滋长。
我方尚未理解的是,对方认为只需通过上诉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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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必然性体现在何处?对方始终未就此展开论证。首先需明确双方已达成的共识:公众的定义不应仅从民众讨论中设定,民众的朴素正义观也不能完全等同于真正的正义。
关于题目中的"事出有因",对方辩友提到犯罪动机基于现实驱动,但公众讨论中所谓的"事出有因",本质上是主观的价值归因,这种归因方式具有鲜明的立场先行特征。例如,喜爱小动物者会认为小动物保护法确有必要,而不喜爱小动物者可能视其为财产保护问题。可见公众极易受情绪信息局限、标签化认知及自身立场影响,这种判断的随机性和主观性,恰恰会导致对方所担忧的不公平与非正义。
法官的公正裁决必须基于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理性考量客观情节,而非受个人好恶或立场认同左右。在王佳佳案中,行凶者因主观认为判决不公而杀害法官,这种将行为"事出有因"化的逻辑,实质是认为个人正义观凌驾于司法裁决之上。这正说明公众讨论中的"事出有因"往往是立场驱动下的辩解。
对方所主张的集中力量反映问题等益处,本质上仍基于朴素正义观,二者无法割裂。对此需追问三个层面:第一,当公众诉求本身存在偏差时,如何解决由此产生的弊端并导向公平正义?第二,公众讨论如何确切转化为公平正义的实现?仅通过发声未必能解决问题,问题的根源也不在于声音大小。第三,当"事出有因"成为行为合理化与正当化的工具时,加害者只需构建符合朴素正义观的叙事,经公众讨论获得认可即可正当化自身行为,这显然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
法律的必然性体现在何处?对方始终未就此展开论证。首先需明确双方已达成的共识:公众的定义不应仅从民众讨论中设定,民众的朴素正义观也不能完全等同于真正的正义。
关于题目中的"事出有因",对方辩友提到犯罪动机基于现实驱动,但公众讨论中所谓的"事出有因",本质上是主观的价值归因,这种归因方式具有鲜明的立场先行特征。例如,喜爱小动物者会认为小动物保护法确有必要,而不喜爱小动物者可能视其为财产保护问题。可见公众极易受情绪信息局限、标签化认知及自身立场影响,这种判断的随机性和主观性,恰恰会导致对方所担忧的不公平与非正义。
法官的公正裁决必须基于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理性考量客观情节,而非受个人好恶或立场认同左右。在王佳佳案中,行凶者因主观认为判决不公而杀害法官,这种将行为"事出有因"化的逻辑,实质是认为个人正义观凌驾于司法裁决之上。这正说明公众讨论中的"事出有因"往往是立场驱动下的辩解。
对方所主张的集中力量反映问题等益处,本质上仍基于朴素正义观,二者无法割裂。对此需追问三个层面:第一,当公众诉求本身存在偏差时,如何解决由此产生的弊端并导向公平正义?第二,公众讨论如何确切转化为公平正义的实现?仅通过发声未必能解决问题,问题的根源也不在于声音大小。第三,当"事出有因"成为行为合理化与正当化的工具时,加害者只需构建符合朴素正义观的叙事,经公众讨论获得认可即可正当化自身行为,这显然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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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开宗明义,所谓公正,是一种道德原则,要求在处理事务时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事出有因”指的是事情的发生是有原因的,因此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指的是对加害者动机产生原因的讨论。基于此,我方判断标准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我方认为,过度聚焦加害者的动机成因,非但无法实现正义,反而会撕裂社会规则的底线。论证如下:
首先,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引发舆论对司法的冲击,影响司法的独立性,进而损害程序正义和法治公信力。2011年廖家鑫案审理期间,网络舆论以“杀人恶魔必须严惩”的声浪,裹挟司法程序,从案发到死刑核准仅用166天,创下同类案件审理速度记录。法院在高压民意下,仓促采信争议证据,甚至破例设置民意旁听团介入庭审。这场舆论宣判的实质是什么?是全民愤怒的倒计时,逼迫司法程序跳过理性思辨的必经之路。当“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取代刑法法令的司法原则,这种逻辑正在制造系统性危机。舆论动辄指责法官“冷漠执法”,用“程序正义害死人”的谬论为暴行开脱。这种现象带来的后果,正如浙江大学《中国互联网30年网络舆情监管的变迁》所指出的:网络舆情的“审判性”对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造成影响,损害法律威信、公信力以及程序正义,不利于社会公正。
其次,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将导致社会程序正义的崩坏,使公众认为个人内心的声音就是正义的体现,导致“个人结果正义”的思维在民众内心合法化为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核心是司法的规则性与审慎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直到2023年的调查表明,在讨论恶性案件时,83.8%的网民会自发为加害者寻找合理动机,而17.2%的网民会质疑受害者是否“完美”。在“王佳佳法国遇害案”中,舆论对司法效率低下的指责与“张扣扣案”中“为母复仇”的自我辩护形成诡异共振。数据显示,2020-2022年涉及“激情犯罪”的34起案件中,61%的施暴者声称“等不起司法程序”,以“一时冲动”“怒之下”等为由实施犯罪,其举动却被公然称为“为民除害”,个人甚至被公众吹捧为“侠肝义胆”,这种现象极大宣扬了个人英雄主义,反而模糊了加害行为的违法本质和严重程度。这印证了……
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开宗明义,所谓公正,是一种道德原则,要求在处理事务时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事出有因”指的是事情的发生是有原因的,因此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指的是对加害者动机产生原因的讨论。基于此,我方判断标准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我方认为,过度聚焦加害者的动机成因,非但无法实现正义,反而会撕裂社会规则的底线。论证如下:
首先,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引发舆论对司法的冲击,影响司法的独立性,进而损害程序正义和法治公信力。2011年廖家鑫案审理期间,网络舆论以“杀人恶魔必须严惩”的声浪,裹挟司法程序,从案发到死刑核准仅用166天,创下同类案件审理速度记录。法院在高压民意下,仓促采信争议证据,甚至破例设置民意旁听团介入庭审。这场舆论宣判的实质是什么?是全民愤怒的倒计时,逼迫司法程序跳过理性思辨的必经之路。当“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取代刑法法令的司法原则,这种逻辑正在制造系统性危机。舆论动辄指责法官“冷漠执法”,用“程序正义害死人”的谬论为暴行开脱。这种现象带来的后果,正如浙江大学《中国互联网30年网络舆情监管的变迁》所指出的:网络舆情的“审判性”对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造成影响,损害法律威信、公信力以及程序正义,不利于社会公正。
其次,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将导致社会程序正义的崩坏,使公众认为个人内心的声音就是正义的体现,导致“个人结果正义”的思维在民众内心合法化为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核心是司法的规则性与审慎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直到2023年的调查表明,在讨论恶性案件时,83.8%的网民会自发为加害者寻找合理动机,而17.2%的网民会质疑受害者是否“完美”。在“王佳佳法国遇害案”中,舆论对司法效率低下的指责与“张扣扣案”中“为母复仇”的自我辩护形成诡异共振。数据显示,2020-2022年涉及“激情犯罪”的34起案件中,61%的施暴者声称“等不起司法程序”,以“一时冲动”“怒之下”等为由实施犯罪,其举动却被公然称为“为民除害”,个人甚至被公众吹捧为“侠肝义胆”,这种现象极大宣扬了个人英雄主义,反而模糊了加害行为的违法本质和严重程度。这印证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对方提到人本身存在局限,诚然人类确有其局限性,但法律难道就没有局限性与时代性吗?两千多年前的罗马,奴隶制曾是合法制度,放在今天还能被认可吗?正是因为人在历史中的主体性地位,才推动了这一切变革。
我国司法始终强调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司法实践并非一成不变,不同案件需要具体分析。当一位贫穷母亲为濒死的孩子盗窃面包,与职业惯犯被同等量刑时,这显然违背了公众的正义直觉。尽管从法律条文看两者都构成盗窃罪,但法官作为个体同样存在认知局限。
因此我们需要持续完善法律,而这种完善必须依靠人的主观能动性。以于欢案为例,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引发社会热议,正是这种公共讨论形成的司法监督,促使二审法院在考量防卫过当情节时,同时关注到被害方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母亲的严重过错,最终依法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
可见,司法裁判应当兼顾情理,并非简单追求释放或重判,而是要超越对行为表象的评判,深入理解背后的复杂心理与社会因素。这种认知转变帮助我们摆脱盲目偏见,为公正审判奠定基础。公开讨论本身就是对司法程序正义的践行,让公正不仅得以实现,更以可见的方式温暖呈现。公正的价值不仅在于结果正确,更在于实现过程的开放性与公众感知度。
对方提到人本身存在局限,诚然人类确有其局限性,但法律难道就没有局限性与时代性吗?两千多年前的罗马,奴隶制曾是合法制度,放在今天还能被认可吗?正是因为人在历史中的主体性地位,才推动了这一切变革。
我国司法始终强调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司法实践并非一成不变,不同案件需要具体分析。当一位贫穷母亲为濒死的孩子盗窃面包,与职业惯犯被同等量刑时,这显然违背了公众的正义直觉。尽管从法律条文看两者都构成盗窃罪,但法官作为个体同样存在认知局限。
因此我们需要持续完善法律,而这种完善必须依靠人的主观能动性。以于欢案为例,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引发社会热议,正是这种公共讨论形成的司法监督,促使二审法院在考量防卫过当情节时,同时关注到被害方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母亲的严重过错,最终依法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
可见,司法裁判应当兼顾情理,并非简单追求释放或重判,而是要超越对行为表象的评判,深入理解背后的复杂心理与社会因素。这种认知转变帮助我们摆脱盲目偏见,为公正审判奠定基础。公开讨论本身就是对司法程序正义的践行,让公正不仅得以实现,更以可见的方式温暖呈现。公正的价值不仅在于结果正确,更在于实现过程的开放性与公众感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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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回答,计时1分30秒。
谢谢主持。我先回应您刚才提到的精神病案例。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我们能否将其归因于留守独居这一社会问题?这确实是社会问题,法律对此已表明确认态度,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发现这类社会问题来解决问题。
我想问第二个问题:法庭上会有误判吗?无论法庭是否存在误判,司法程序都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既然司法也可能出错,难道我们就要禁止司法讨论吗?讨论本身可能存在误传风险,但正因如此才需要讨论以完善法律,而非因可能出错就禁止讨论。所以,出错并非大众不能讨论的核心原因,关键在于讨论的样态如何。
您方认为网友的言论都是垃圾吗?当然不是,但也不能否认存在不理性言论。确认存在不理性言论即可,感谢打断。那么在硕士收留案中,网友质疑老人的行为究竟是收留还是强奸,这些言论属于垃圾言论吗?刚才的案例我没有听清,请解释一下。
(解释案例:2012年,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女硕士被农村老人收留,期间老人涉嫌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网友质疑其行为是收留还是强奸。)
这与辩题中"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似乎无关。但需明确,对于该老人是否构成加害,B站相关详解视频下的多数评论认为"应当彻查""细节线索未披露不应急于站队"。由此可见,网友言论不全是垃圾,也并非全部不理性。
我想问,如果不让大家讨论,这部分情绪是否依然存在?舆论情绪当然存在,它会影响...确认情绪存在即可。因此,不讨论情绪依然存在,剩余部分后续与您小结时再探讨。
好的。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回答,计时1分30秒。
谢谢主持。我先回应您刚才提到的精神病案例。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我们能否将其归因于留守独居这一社会问题?这确实是社会问题,法律对此已表明确认态度,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发现这类社会问题来解决问题。
我想问第二个问题:法庭上会有误判吗?无论法庭是否存在误判,司法程序都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既然司法也可能出错,难道我们就要禁止司法讨论吗?讨论本身可能存在误传风险,但正因如此才需要讨论以完善法律,而非因可能出错就禁止讨论。所以,出错并非大众不能讨论的核心原因,关键在于讨论的样态如何。
您方认为网友的言论都是垃圾吗?当然不是,但也不能否认存在不理性言论。确认存在不理性言论即可,感谢打断。那么在硕士收留案中,网友质疑老人的行为究竟是收留还是强奸,这些言论属于垃圾言论吗?刚才的案例我没有听清,请解释一下。
(解释案例:2012年,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女硕士被农村老人收留,期间老人涉嫌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网友质疑其行为是收留还是强奸。)
这与辩题中"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似乎无关。但需明确,对于该老人是否构成加害,B站相关详解视频下的多数评论认为"应当彻查""细节线索未披露不应急于站队"。由此可见,网友言论不全是垃圾,也并非全部不理性。
我想问,如果不让大家讨论,这部分情绪是否依然存在?舆论情绪当然存在,它会影响...确认情绪存在即可。因此,不讨论情绪依然存在,剩余部分后续与您小结时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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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符号表示反驳关系,→表示逻辑推进关系)
我方首先强调,公众讨论中出现的舆论情绪恰恰是推动问题解决的重要动力。正是这些情绪表达让官方司法系统能够感知社会关切,从而产生改进普法教育与司法实践的必要压力。
需要明确的是,我方从未倡导普通民众扮演侦探角色去探查案件主谋或动机,而是主张通过理性讨论为官方提供监督视角,督促司法机关给出公正答复。社会事件的成因往往复杂混沌,如同外卖员冲突案件既可能涉及平台监管缺失,也可能关联消费者规则漏洞,还可能与底层群体教育程度、社会交往礼仪等多重因素相关。当缺乏权威归因时,多元讨论反而能全面暴露社会问题,而非简单陷入对错二元论的误区。
关于网暴伤害的担忧,我方承认确实存在极端言论风险,但需要看到社会讨论机制的进化趋势。以微博"时间线"功能为例,其能系统呈现事件脉络,帮助公众建立清晰认知框架,这种技术赋能正在提升讨论的理性基础。
最后必须指出,社会问题不会因回避讨论而消失,建构理性对话空间才是解决之道。
我方首先强调,公众讨论中出现的舆论情绪恰恰是推动问题解决的重要动力。正是这些情绪表达让官方司法系统能够感知社会关切,从而产生改进普法教育与司法实践的必要压力。
需要明确的是,我方从未倡导普通民众扮演侦探角色去探查案件主谋或动机,而是主张通过理性讨论为官方提供监督视角,督促司法机关给出公正答复。社会事件的成因往往复杂混沌,如同外卖员冲突案件既可能涉及平台监管缺失,也可能关联消费者规则漏洞,还可能与底层群体教育程度、社会交往礼仪等多重因素相关。当缺乏权威归因时,多元讨论反而能全面暴露社会问题,而非简单陷入对错二元论的误区。
关于网暴伤害的担忧,我方承认确实存在极端言论风险,但需要看到社会讨论机制的进化趋势。以微博"时间线"功能为例,其能系统呈现事件脉络,帮助公众建立清晰认知框架,这种技术赋能正在提升讨论的理性基础。
最后必须指出,社会问题不会因回避讨论而消失,建构理性对话空间才是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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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方提到“质搜”可以通过时间线形式向大众完整呈现案件。请问目前该平台的用户规模有多大?又有多少人真正将其视为了解案件的主要渠道?
对方声称通过讨论能够减少冤假错案,但这种逻辑存在明显漏洞。难道只要进行讨论,所有冤假错案就会消失吗?公众不讨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制度就不存在了吗?不讨论药价问题,民众就吃不起平价药了吗?如果公众言论都能作为司法参考,那司法机关岂不是可以被村口闲聊的群体替代?
当公众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形成足以影响司法结果的舆论氛围时,会严重扭曲公众对法治的认知。人们会认为司法判决并非基于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而是可以通过舆论压力改变的。长此以往,公众将不再相信法律的权威性与稳定性,转而依赖舆论推动所谓“公正”,这无疑会破坏法治的根基。
对方还认为此类讨论没有对错之分,这点恰好印证了我们的观点:网络讨论往往并非追求真相,而是立场之争。就像男权女权的网络争论,参与者多是基于自身立场争取权益,而非理性探讨是非曲直。
法律判决需要综合考量各方因素、权衡不同利益,但对方始终回避核心问题:武汉大学的立案纠纷中,网络舆论已经形成对立阵营,究竟哪一方代表正义?山东“订婚强奸案”在网络上同样引发巨大争议,双方各执一词,谁又能定义所谓的“正义”?
首先,对方提到“质搜”可以通过时间线形式向大众完整呈现案件。请问目前该平台的用户规模有多大?又有多少人真正将其视为了解案件的主要渠道?
对方声称通过讨论能够减少冤假错案,但这种逻辑存在明显漏洞。难道只要进行讨论,所有冤假错案就会消失吗?公众不讨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制度就不存在了吗?不讨论药价问题,民众就吃不起平价药了吗?如果公众言论都能作为司法参考,那司法机关岂不是可以被村口闲聊的群体替代?
当公众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形成足以影响司法结果的舆论氛围时,会严重扭曲公众对法治的认知。人们会认为司法判决并非基于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而是可以通过舆论压力改变的。长此以往,公众将不再相信法律的权威性与稳定性,转而依赖舆论推动所谓“公正”,这无疑会破坏法治的根基。
对方还认为此类讨论没有对错之分,这点恰好印证了我们的观点:网络讨论往往并非追求真相,而是立场之争。就像男权女权的网络争论,参与者多是基于自身立场争取权益,而非理性探讨是非曲直。
法律判决需要综合考量各方因素、权衡不同利益,但对方始终回避核心问题:武汉大学的立案纠纷中,网络舆论已经形成对立阵营,究竟哪一方代表正义?山东“订婚强奸案”在网络上同样引发巨大争议,双方各执一词,谁又能定义所谓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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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3分钟,由正方先开始。主席,我先问第一个问题:您方觉得于欢案从无期徒刑改判到5年,这个判决结果好不好?判定结果是由法官决定的。首先,您方发言带有情绪,所以您方允许情绪裹挟讨论;其次,您方前面提到讨论中不能绝对定义对错,那么实对实错不正是您方所说的害怕遇到不公正问题吗?
接下来我问您,法律有弊端所以需要不断修正,但我方刚刚列举了很多舆论存在弊端的数据,您认为舆论的弊端应该如何修正?于欢案中,滴滴平台热度最高的视频有14亿国人为他求情,21.1万播放量,数万讨论量,我看不到您方所说的“仅由法官个人决定”的依据在哪里。请您解释,权威最容易被舆论导向的论证依据是什么?您能说这部分人里没有法官吗?我方并非完全否认法官的独立性,但从司法制度完善的角度,更多人关注的是如何实现心中的正义。我再问一遍,权威容易被舆论导向的依据在哪里?您也认为是否存在受舆论影响的法官需要另谈,那么如何保证法官不是因恻隐之心作出判决?您始终没有回答权威容易被舆论导向的问题所在。
我方可以提供14亿国人为于欢求情、数万讨论量的证据,而您方需要论证为何法官是因恻隐之心而非公众意见作出判决。我继续问您:网上的情绪即使不讨论也客观存在,若不讨论,如何让司法看到这些声音?您需要先论证“不讨论司法就无法推进”,其次仍未回答如何解决舆论弊端的问题。
您方将法律比作绳子,认为舆论讨论是松绑,但一直强调“舆论一导向绳子就松得过度”。既然权威如此容易被舆论导向,您方的立论依据是什么?我方认为将司法权力交给非专业人士,无法保证其带来的“正义”是真正的正义。请您举证松绑过度的例子。我方一辩已明确指出,药家鑫案中设置的民意旁听团虽快速推进程序,但结果并不好。您为何不将问题归因于法官个人素养?反而在结果好时归功于舆论,结果差时让法官兜底,究竟是谁在为公平正义兜底?
您方如何保证舆论的理性?面对不理性的舆论该如何处理?(此处出现时间争议,经协商后继续)您方始终未解决舆论弊端的问题。请解释舆论弊端具体是什么?很简单,立场性发言与极端观点会煽动社会秩序,例如当某人的极端行为被认为符合“朴素正义”时,是否意味着他人可以效仿其暴力行为?您需要举证的是:因大部分人认为符合心中正义,导致法官作出过轻判决的案例。若您要讨论舆论弊端,请先回答:若大部分群众不理性,司法体系是否应完全不听民众声音?
还有人呼吁释放违法者,即便公众讨论再多,无论正确与否,都需要公众参与解决。您方如何举证网民普遍理性?对方辩友,我方强调的是“事出有因的讨论”,目的是帮助了解事情全貌,而非因“有苦衷”就免除罪责。例如,不能仅凭“张扣扣除夕杀人”的标题定性,而应了解其内心动因。
首先,您方也承认舆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存疑,那么随机形成的“公平正义”如何解决?其次,您方是否真正遇到过需要舆论干预的不公?第三,您方始终未理解舆论弊端的核心:舆论场中只需符合自身朴素正义观即可,甚至认为“法律出错是因为不够公正,需喊得更大声”。例如在某个案例中,受害者认为判决不公,这仍是理性问题;更根本的是,“事出有因的讨论”模糊了公正的概念。谢谢。
到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3分钟,由正方先开始。主席,我先问第一个问题:您方觉得于欢案从无期徒刑改判到5年,这个判决结果好不好?判定结果是由法官决定的。首先,您方发言带有情绪,所以您方允许情绪裹挟讨论;其次,您方前面提到讨论中不能绝对定义对错,那么实对实错不正是您方所说的害怕遇到不公正问题吗?
接下来我问您,法律有弊端所以需要不断修正,但我方刚刚列举了很多舆论存在弊端的数据,您认为舆论的弊端应该如何修正?于欢案中,滴滴平台热度最高的视频有14亿国人为他求情,21.1万播放量,数万讨论量,我看不到您方所说的“仅由法官个人决定”的依据在哪里。请您解释,权威最容易被舆论导向的论证依据是什么?您能说这部分人里没有法官吗?我方并非完全否认法官的独立性,但从司法制度完善的角度,更多人关注的是如何实现心中的正义。我再问一遍,权威容易被舆论导向的依据在哪里?您也认为是否存在受舆论影响的法官需要另谈,那么如何保证法官不是因恻隐之心作出判决?您始终没有回答权威容易被舆论导向的问题所在。
我方可以提供14亿国人为于欢求情、数万讨论量的证据,而您方需要论证为何法官是因恻隐之心而非公众意见作出判决。我继续问您:网上的情绪即使不讨论也客观存在,若不讨论,如何让司法看到这些声音?您需要先论证“不讨论司法就无法推进”,其次仍未回答如何解决舆论弊端的问题。
您方将法律比作绳子,认为舆论讨论是松绑,但一直强调“舆论一导向绳子就松得过度”。既然权威如此容易被舆论导向,您方的立论依据是什么?我方认为将司法权力交给非专业人士,无法保证其带来的“正义”是真正的正义。请您举证松绑过度的例子。我方一辩已明确指出,药家鑫案中设置的民意旁听团虽快速推进程序,但结果并不好。您为何不将问题归因于法官个人素养?反而在结果好时归功于舆论,结果差时让法官兜底,究竟是谁在为公平正义兜底?
您方如何保证舆论的理性?面对不理性的舆论该如何处理?(此处出现时间争议,经协商后继续)您方始终未解决舆论弊端的问题。请解释舆论弊端具体是什么?很简单,立场性发言与极端观点会煽动社会秩序,例如当某人的极端行为被认为符合“朴素正义”时,是否意味着他人可以效仿其暴力行为?您需要举证的是:因大部分人认为符合心中正义,导致法官作出过轻判决的案例。若您要讨论舆论弊端,请先回答:若大部分群众不理性,司法体系是否应完全不听民众声音?
还有人呼吁释放违法者,即便公众讨论再多,无论正确与否,都需要公众参与解决。您方如何举证网民普遍理性?对方辩友,我方强调的是“事出有因的讨论”,目的是帮助了解事情全貌,而非因“有苦衷”就免除罪责。例如,不能仅凭“张扣扣除夕杀人”的标题定性,而应了解其内心动因。
首先,您方也承认舆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存疑,那么随机形成的“公平正义”如何解决?其次,您方是否真正遇到过需要舆论干预的不公?第三,您方始终未理解舆论弊端的核心:舆论场中只需符合自身朴素正义观即可,甚至认为“法律出错是因为不够公正,需喊得更大声”。例如在某个案例中,受害者认为判决不公,这仍是理性问题;更根本的是,“事出有因的讨论”模糊了公正的概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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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提问→于欢案判决结果是否好?(以具体案例切入)
↓
反方回应→①指出正方发言带情绪(指责对方讨论不中立)②质疑对方“实对实错”与“害怕不公正”的逻辑矛盾(⊣正方讨论前提)
↓
正方追问→①舆论弊端如何修正?②用14亿求情数据⊣反方“仅由法官决定”的说法(→舆论影响力证据)
↓
反方防御→①要求正方提供“权威易被舆论导向”的论证依据 ②承认法官独立性有限但强调司法完善需关注正义实现(转移至司法完善视角)
正方追击→①重复要求反方论证“权威易被舆论导向” ②质疑如何保证法官非因恻隐之心判决(持续施压核心论据)
↓
反方转向→①要求正方举证“松绑过度”案例 ②提出药家鑫案民意旁听团反例(→舆论干预程序的负面影响)
↓
正方反驳→①质疑归因逻辑(结果好归功舆论/结果差归咎法官的双重标准) ②追问谁为正义兜底(→司法责任归属问题)
反方提问→①如何保证舆论理性?②不理性舆论如何处理(→舆论质量的核心质疑)
↓
正方防御→①指出舆论弊端是立场性发言与极端观点(如暴力效仿问题)②要求反方举证“多数人认为正义导致过轻判决”案例
↓
反方反问→若群众不理性,司法是否应完全不听(→设置两难选择)
正方主张→即便舆论不理性也需公众参与解决(→强调参与必要性)
↓
反方批判→①“事出有因的讨论”模糊公正概念 ②舆论场以朴素正义为标准,导致“法律出错靠喊更大声”的错误逻辑(⊣正方参与价值)
正方逻辑:案例改判效果好→舆论推动正义实现→需公众参与解决弊端
反方逻辑:舆论理性存疑→干预结果依赖法官兜底→真正正义需专业判断
(注:因文本为单方记录,部分反方逻辑通过正方回应反向推导)
对方认为网民能够理性上网,但在自由辩论期间,我方注意到对方提出"网民可通过互联网获得事件全貌"的观点。事实果真如此吗?并非所有媒体报道都能呈现事件真实样貌。以天津高铁打人事件为例,事发后网传视频信息高度碎片化,当事人陈述均偏向自身立场,导致大量舆论质疑警方执法公正性,认为警方立场不明确,给天津铁路公安带来巨大舆论压力。这类负面舆论压力,对方始终回避不谈,仅强调群众情绪能督促法官做出更公正判决。但需明确的是,判决权始终掌握在法官手中,而群众情绪引发的舆论负面影响,理应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
对方立论中提到"法不能算步法"(此处疑似口误,结合上下文应为"法不容情"),我方完全同意让步的合理性。关于对方提及的第20条,建议参考我国真实司法案例——昆山反杀案与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在类似案件中,当死者具有权势背景时,舆论往往倾向认为检察机关不应判定防卫过当,这种舆论严重影响了司法判决的独立性。此类负面舆论压力的风险,对方至今未能提出有效解决方案。
我方承认任何行为皆有成因,法律也从不排斥对情节的理性考量。法官确实可能基于案件具体情况产生恻隐之心,例如极端贫困情形下可获得从宽处理,这体现了法律的可修正性。但必须强调:这是司法机关基于证据和法律框架作出的专业判断,而非受"当事人可怜""必须从轻处理"等情绪化言论影响的结果。法律绝不应被情绪化施压,更危险的是这种讨论正在扭曲社会的法治观念。
今天我们同情为生存而犯错的人,明天就可能认同"被打后骂人情有可原";今天体谅精神疾病患者的无心之失,明天是否就要容忍所有事出有因的伤害?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在于依据法律准绳判断是非,而非单纯考量"事出有因"。我方坚持认为:每一份伤害都应得到公正裁决,这才是社会公正应有的模样。
对方认为网民能够理性上网,但在自由辩论期间,我方注意到对方提出"网民可通过互联网获得事件全貌"的观点。事实果真如此吗?并非所有媒体报道都能呈现事件真实样貌。以天津高铁打人事件为例,事发后网传视频信息高度碎片化,当事人陈述均偏向自身立场,导致大量舆论质疑警方执法公正性,认为警方立场不明确,给天津铁路公安带来巨大舆论压力。这类负面舆论压力,对方始终回避不谈,仅强调群众情绪能督促法官做出更公正判决。但需明确的是,判决权始终掌握在法官手中,而群众情绪引发的舆论负面影响,理应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
对方立论中提到"法不能算步法"(此处疑似口误,结合上下文应为"法不容情"),我方完全同意让步的合理性。关于对方提及的第20条,建议参考我国真实司法案例——昆山反杀案与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在类似案件中,当死者具有权势背景时,舆论往往倾向认为检察机关不应判定防卫过当,这种舆论严重影响了司法判决的独立性。此类负面舆论压力的风险,对方至今未能提出有效解决方案。
我方承认任何行为皆有成因,法律也从不排斥对情节的理性考量。法官确实可能基于案件具体情况产生恻隐之心,例如极端贫困情形下可获得从宽处理,这体现了法律的可修正性。但必须强调:这是司法机关基于证据和法律框架作出的专业判断,而非受"当事人可怜""必须从轻处理"等情绪化言论影响的结果。法律绝不应被情绪化施压,更危险的是这种讨论正在扭曲社会的法治观念。
今天我们同情为生存而犯错的人,明天就可能认同"被打后骂人情有可原";今天体谅精神疾病患者的无心之失,明天是否就要容忍所有事出有因的伤害?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在于依据法律准绳判断是非,而非单纯考量"事出有因"。我方坚持认为:每一份伤害都应得到公正裁决,这才是社会公正应有的模样。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的,感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我方今天坚定地认为,对加害者苏出云的讨论有益于社会公正。
首先,只有基于事出有因的讨论,才能让我们真正了解事件真相,避免偏见。从于欢案到张扣扣案,这些案件中的加害者看似十恶不赦,但背后往往有着令人惋惜的背景故事。倘若不进行深入讨论,谁又能了解他们为保护挚爱所付出的牺牲?谁又能体会他们经历的痛苦与崩溃?谁又能看到他们仅针对目标、不滥杀无辜的本质?我们只会将他们视为残忍的杀人犯,令人恐惧、令人不齿,而他们却可能在为母报仇、手刃仇人后,被世人误解、遗臭万年,最终只能在无尽的骂名中含恨离世。
我方提出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并非因这些原因就主张释放或减刑,对方辩友。我方始终强调,他确实犯了错,但关键在于我们要还事件以公平。百姓不可能脱离司法存在,对于司法案件,我们不能仅停留在表象——知道哪里发生了杀人案、哪里有人放火,便感叹天下不太平。我们需要了解事件的核心内核,对事出有因的讨论能有效引导我们从表面深入本质,更好地了解事件及其背后的真相,同时也能让我们看到司法体系的不完善之处,进而督促政府加以完善。例如,昆山反杀案的发生,促使法律重新审视正当防卫的重要性,并修改了刑法第20条,使其更加完善;在药品相关案例中,正是由于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政府才考虑到药品可及性问题,将许多原先普通百姓吃不起的药品纳入社保,改善了百姓生活。这些都是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带来的结果,无不促使社会更加公正美好。
再回到法官判决层面,法官未必能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让事件得到更全面的剖析,而非仅从单一角度切入。
对方辩友今天提到网上存在很多过激言论,但我们需要审视讨论的平台与环境。在B站等正规平台,多数讨论都是理性客观的。如今网络已非法外之地,过激言论会被删除甚至警告,网络讨论氛围总体良好。也正是这些理性讨论,让更多公民认识到法律不应被掩盖,相反,我们应让公民了解法律的演进过程,并通过公民的合理意见推进法律发展,使其更加完善。
因此,我方认为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与提升。以上,感谢各位。
好的,感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我方今天坚定地认为,对加害者苏出云的讨论有益于社会公正。
首先,只有基于事出有因的讨论,才能让我们真正了解事件真相,避免偏见。从于欢案到张扣扣案,这些案件中的加害者看似十恶不赦,但背后往往有着令人惋惜的背景故事。倘若不进行深入讨论,谁又能了解他们为保护挚爱所付出的牺牲?谁又能体会他们经历的痛苦与崩溃?谁又能看到他们仅针对目标、不滥杀无辜的本质?我们只会将他们视为残忍的杀人犯,令人恐惧、令人不齿,而他们却可能在为母报仇、手刃仇人后,被世人误解、遗臭万年,最终只能在无尽的骂名中含恨离世。
我方提出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并非因这些原因就主张释放或减刑,对方辩友。我方始终强调,他确实犯了错,但关键在于我们要还事件以公平。百姓不可能脱离司法存在,对于司法案件,我们不能仅停留在表象——知道哪里发生了杀人案、哪里有人放火,便感叹天下不太平。我们需要了解事件的核心内核,对事出有因的讨论能有效引导我们从表面深入本质,更好地了解事件及其背后的真相,同时也能让我们看到司法体系的不完善之处,进而督促政府加以完善。例如,昆山反杀案的发生,促使法律重新审视正当防卫的重要性,并修改了刑法第20条,使其更加完善;在药品相关案例中,正是由于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政府才考虑到药品可及性问题,将许多原先普通百姓吃不起的药品纳入社保,改善了百姓生活。这些都是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带来的结果,无不促使社会更加公正美好。
再回到法官判决层面,法官未必能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让事件得到更全面的剖析,而非仅从单一角度切入。
对方辩友今天提到网上存在很多过激言论,但我们需要审视讨论的平台与环境。在B站等正规平台,多数讨论都是理性客观的。如今网络已非法外之地,过激言论会被删除甚至警告,网络讨论氛围总体良好。也正是这些理性讨论,让更多公民认识到法律不应被掩盖,相反,我们应让公民了解法律的演进过程,并通过公民的合理意见推进法律发展,使其更加完善。
因此,我方认为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与提升。以上,感谢各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