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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本方的观点,由正方一辩首先发言,时间为3分钟,再由反方一辩陈词,时间为3分钟。有请正方辩手发言。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相关通知,预制菜是以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制成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储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静置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特殊标注则是指餐厅清晰明确地标明菜品是否属于预制菜。
数据显示,2025年我国预菜市场规模预计达6173亿元,同比增长27.3%,真正成为风口产业。然而,与市场热度相伴的是始终未曾平息的争议与质疑。其一,它的安全性、价格、消费者知情权等问题被社会广泛讨论,而针对预制菜产品的立法却仍有缺失。目前虽有部分地方标准,但全国统一的强制性标准尚未出台,导致不同企业可能执行不同标准。
在此背景下,是否应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应当判断该立法是否能够促进餐饮市场发展,发挥法律作用。因此,我方认为,我国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
首先,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有利于餐饮市场向好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与选择权。现如今,在预制装食品交易中,生产者、经营者拥有关于食品成分、供应链成本、风险等全部信息,处于绝对的信息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则几乎完全依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判断。部分餐厅不提供或者虚假、模糊告知产品信息,一些餐厅甚至把现场制作的预制产品定高价,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受到侵害。
进一步根据柠檬市场理论,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买家会因质量不确定性仅愿意支付平均价格,导致高质量产品被劣币驱逐良币,最终造成市场萎缩。强制餐厅标明并明确标注预制菜,可以减少信息差,让消费者知悉商品的真实情况,并自主选择,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促进餐饮市场信息标准化、透明化,逐步向好发展。
其次,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才能有效发挥法律的社会作用及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纠纷。近期类似事件后,预制菜定义问题引发消费者与商家的广泛讨论。商家认为,中央厨房提前做好了预包装食品,在门店进行简单加工的不算预制菜,但在消费者眼中,非现做的、没有现场制作过程的就是预制菜。广州市消协抽样显示,68%的消费者常混淆预制菜与常规菜品,这种认知错位造成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消费者的体验信任度下降,商家也不知如何整改。因此,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能够给予一种明确可操作的指引,减少概念模糊产生的争议,让企业和消费者都有明确的标准可依,有效解决社会纠纷。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我国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
阐述本方的观点,由正方一辩首先发言,时间为3分钟,再由反方一辩陈词,时间为3分钟。有请正方辩手发言。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相关通知,预制菜是以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制成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储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静置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特殊标注则是指餐厅清晰明确地标明菜品是否属于预制菜。
数据显示,2025年我国预菜市场规模预计达6173亿元,同比增长27.3%,真正成为风口产业。然而,与市场热度相伴的是始终未曾平息的争议与质疑。其一,它的安全性、价格、消费者知情权等问题被社会广泛讨论,而针对预制菜产品的立法却仍有缺失。目前虽有部分地方标准,但全国统一的强制性标准尚未出台,导致不同企业可能执行不同标准。
在此背景下,是否应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应当判断该立法是否能够促进餐饮市场发展,发挥法律作用。因此,我方认为,我国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
首先,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有利于餐饮市场向好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与选择权。现如今,在预制装食品交易中,生产者、经营者拥有关于食品成分、供应链成本、风险等全部信息,处于绝对的信息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则几乎完全依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判断。部分餐厅不提供或者虚假、模糊告知产品信息,一些餐厅甚至把现场制作的预制产品定高价,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受到侵害。
进一步根据柠檬市场理论,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买家会因质量不确定性仅愿意支付平均价格,导致高质量产品被劣币驱逐良币,最终造成市场萎缩。强制餐厅标明并明确标注预制菜,可以减少信息差,让消费者知悉商品的真实情况,并自主选择,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促进餐饮市场信息标准化、透明化,逐步向好发展。
其次,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才能有效发挥法律的社会作用及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纠纷。近期类似事件后,预制菜定义问题引发消费者与商家的广泛讨论。商家认为,中央厨房提前做好了预包装食品,在门店进行简单加工的不算预制菜,但在消费者眼中,非现做的、没有现场制作过程的就是预制菜。广州市消协抽样显示,68%的消费者常混淆预制菜与常规菜品,这种认知错位造成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消费者的体验信任度下降,商家也不知如何整改。因此,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能够给予一种明确可操作的指引,减少概念模糊产生的争议,让企业和消费者都有明确的标准可依,有效解决社会纠纷。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我国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该立法是否能够促进餐饮市场发展,发挥法律作用
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一分半,三边计时,质询过程中质询方可以打断被质询方,被质询方不得反问,有请。
感谢主席,有请对方辩友。
好的,对方辩友,我们先来确认一下定义。就是说我们所讨论的“预制态”这个概念,其定义是24年3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通知中的定义,即中央厨房净菜和主食等都不算是预制菜,对吗?
我们刚刚说的就是这个问题啊。
好的,好的,谢谢。那么,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数据,预制态基础营养素保留率大于85%,且通知中“预制肽”的定义是不含防腐剂、添加剂,所以说今天我们所聊的“预制肽”是健康、安全的,您方认不认同?
我们没有认为它是不健康的,但是它的营养成分是有一定缺失的。
哦,好的。那也就是说您方认为它也是健康、安全的,对吧?
那今天安全问题我们就不予再讨论了。那么,2004年我国《依法治国实施纲要》确定我国实行市场优先原则,即凡市场能够自主调节的、能够自主解决的问题,就不应当行政干预。您方立法是否要遵循这个原则?
但是我们现在看到的市场调节已经有一些失灵了,是否要遵循这个原则?
嗯,就是您刚刚说的,在市场能够自主调节、能够自主解决的问题时,就不应当行政干预,您方遵循吗?
我觉得还要看程度。如果你市场要等到市场完全失灵了,再去遵循这个原则的话,有点问题。
哦,所以说您方现在是在主张法律家长主义,是否认为政府应该替消费者做选择?当市场正在自发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您方认为行政力量不应该优先介入吗?
我方没有发表这种观念。我们是说在确实存在市场失灵的时候(进行干预),但我们也不能等到市场完全失灵的时候。
好的,那么也就是说,您方认为市场在失灵前,政府不应该介入。那么今天论证市场失灵就是您方的论证义务。
那么,我再来问你,2023年到2025年,预制菜相关商家从15%~18%的市场渗透率增长到32%,这是否说明了市场正在自主调节、解决预制菜这个问题?
好,但我刚刚也看到,现在很多商家还是没有标注预制菜,这个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不是一个向好的趋势呢?这个是不是说明市场正在自主调节呢?
正在调节,但是我觉得这个效率有点太慢了。
哦,所以说您方今天认为低效等同于市场失灵是吗?我希望在听到您方关于市场失灵的具体论证,谢谢。
感谢双方辩手的发言,下面有请反方一辩。
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一分半,三边计时,质询过程中质询方可以打断被质询方,被质询方不得反问,有请。
感谢主席,有请对方辩友。
好的,对方辩友,我们先来确认一下定义。就是说我们所讨论的“预制态”这个概念,其定义是24年3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通知中的定义,即中央厨房净菜和主食等都不算是预制菜,对吗?
我们刚刚说的就是这个问题啊。
好的,好的,谢谢。那么,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数据,预制态基础营养素保留率大于85%,且通知中“预制肽”的定义是不含防腐剂、添加剂,所以说今天我们所聊的“预制肽”是健康、安全的,您方认不认同?
我们没有认为它是不健康的,但是它的营养成分是有一定缺失的。
哦,好的。那也就是说您方认为它也是健康、安全的,对吧?
那今天安全问题我们就不予再讨论了。那么,2004年我国《依法治国实施纲要》确定我国实行市场优先原则,即凡市场能够自主调节的、能够自主解决的问题,就不应当行政干预。您方立法是否要遵循这个原则?
但是我们现在看到的市场调节已经有一些失灵了,是否要遵循这个原则?
嗯,就是您刚刚说的,在市场能够自主调节、能够自主解决的问题时,就不应当行政干预,您方遵循吗?
我觉得还要看程度。如果你市场要等到市场完全失灵了,再去遵循这个原则的话,有点问题。
哦,所以说您方现在是在主张法律家长主义,是否认为政府应该替消费者做选择?当市场正在自发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您方认为行政力量不应该优先介入吗?
我方没有发表这种观念。我们是说在确实存在市场失灵的时候(进行干预),但我们也不能等到市场完全失灵的时候。
好的,那么也就是说,您方认为市场在失灵前,政府不应该介入。那么今天论证市场失灵就是您方的论证义务。
那么,我再来问你,2023年到2025年,预制菜相关商家从15%~18%的市场渗透率增长到32%,这是否说明了市场正在自主调节、解决预制菜这个问题?
好,但我刚刚也看到,现在很多商家还是没有标注预制菜,这个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不是一个向好的趋势呢?这个是不是说明市场正在自主调节呢?
正在调节,但是我觉得这个效率有点太慢了。
哦,所以说您方今天认为低效等同于市场失灵是吗?我希望在听到您方关于市场失灵的具体论证,谢谢。
感谢双方辩手的发言,下面有请反方一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为"市场失灵认定标准",反方成功将论证义务转移至正方)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预制菜也称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加工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通过工业方法预加工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明确标明的储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使用的预包装菜肴。也就是说,中央厨房进菜、主食等都不在预制菜的范畴中。
基于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是否是符合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我方坚定地认为,我国不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理由约有二,论证如下:
第一,我国现有市场自我调节机制正有序运转,足以在食品安全等核心维度保障消费者权益,无需通过立法、强制标准的行政干预手段介入。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至今,已形成成熟高效的市场自我调节机制,这种调节机制通过竞争约束、信息传递、行业自律,构建起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天然防线。在餐饮行业,市场竞争的核心是消费者的认可,餐厅想要长期生存、抢占市场份额,必然会主动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同时,随着互联网传播、第三方测评、消费者社群的发展,市场信息传递已实现高效对称。消费者若对菜品是否为预制菜存疑,可通过线上评价、实际咨询、第三方检测等多种渠道获得真实信息。那些隐瞒预制菜信息、欺骗消费者的餐厅,终将因失去信任被市场淘汰;而诚信经营、信息透明的餐厅才能获得长期发展。这种由市场竞争驱动的自我约束,远胜行政立法强制,更具主动性和灵活性。
第二,强制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其对市场生态和监管公信力造成的长期系统性损害,远超保障知情权本身所带来的有限且不确定的收益,且强制标注本身存在技术上的不可行性。预制菜的成本构成复杂,涵盖多个环节,不同餐厅的供应链体系、采购规模、加工工艺存在显著差异,立法无法制定统一的标准。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在餐厅消费的核心需求是菜品本身,而非单纯判断是否为预制菜。强制标注反而会误导消费者,形成片面认知,引发不必要的消费焦虑。
从监管公信力来看,立法强制标注后,监管部门需要承担标注标准制定、数据核查、争议处理等一系列工作。但由于预制菜成本核算的复杂性和标注标准的模糊性,监管部门无法实现精准高效的监管,最终只能采取形式化的检查方式。一旦出现餐厅虚标、漏标,或是消费者对标注内容产生质疑的情况,监管部门无法给出令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进而陷入市场信任危机,导致监管公信力大幅折损,是市场与政府的双重损失。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我国不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以上,感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预制菜也称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加工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通过工业方法预加工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明确标明的储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使用的预包装菜肴。也就是说,中央厨房进菜、主食等都不在预制菜的范畴中。
基于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是否是符合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我方坚定地认为,我国不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理由约有二,论证如下:
第一,我国现有市场自我调节机制正有序运转,足以在食品安全等核心维度保障消费者权益,无需通过立法、强制标准的行政干预手段介入。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至今,已形成成熟高效的市场自我调节机制,这种调节机制通过竞争约束、信息传递、行业自律,构建起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天然防线。在餐饮行业,市场竞争的核心是消费者的认可,餐厅想要长期生存、抢占市场份额,必然会主动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同时,随着互联网传播、第三方测评、消费者社群的发展,市场信息传递已实现高效对称。消费者若对菜品是否为预制菜存疑,可通过线上评价、实际咨询、第三方检测等多种渠道获得真实信息。那些隐瞒预制菜信息、欺骗消费者的餐厅,终将因失去信任被市场淘汰;而诚信经营、信息透明的餐厅才能获得长期发展。这种由市场竞争驱动的自我约束,远胜行政立法强制,更具主动性和灵活性。
第二,强制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其对市场生态和监管公信力造成的长期系统性损害,远超保障知情权本身所带来的有限且不确定的收益,且强制标注本身存在技术上的不可行性。预制菜的成本构成复杂,涵盖多个环节,不同餐厅的供应链体系、采购规模、加工工艺存在显著差异,立法无法制定统一的标准。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在餐厅消费的核心需求是菜品本身,而非单纯判断是否为预制菜。强制标注反而会误导消费者,形成片面认知,引发不必要的消费焦虑。
从监管公信力来看,立法强制标注后,监管部门需要承担标注标准制定、数据核查、争议处理等一系列工作。但由于预制菜成本核算的复杂性和标注标准的模糊性,监管部门无法实现精准高效的监管,最终只能采取形式化的检查方式。一旦出现餐厅虚标、漏标,或是消费者对标注内容产生质疑的情况,监管部门无法给出令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进而陷入市场信任危机,导致监管公信力大幅折损,是市场与政府的双重损失。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我国不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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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
感谢主席,有请对方辩友。
法律费用,您方是否认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规定? 认可。 如果认可,那么预制菜与非预制菜在加工工艺、新鲜度和储存条件上存在本质差异,消费者是否有权知晓自己使用的是不是预制菜? 我方并不认为有本质差异,所谓本质差异具体是指哪方面的差异? 所以你方无法回答吗? 其次,关于知情强制,我国强制规定了食品的配料表必须公开标注,这点您认同吗? 认同。 如果按照你的意思,如果食品中的成分确实都是健康安全的,食品添加剂都是安全且符合规定的,是不是就可以不标明了? 不是。 好,所以我们达成一个共识:消费者有权知悉自己使用的商品的真实信息,对吗? 对。 好,我方记录。接下来进入下一个问题。 你方刚刚提到强制标注的立法成本很大,难以监管,对吗? 对。 你认为监管的难度很大?那么我请问,在餐饮行业中,食品配料表标注、过敏源提示同样需要监管,为什么这些制度就能有效推行,而简单的预制菜标注就不可以了? 但是这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啊。 为什么不是一回事呢?而且食品配料表更复杂,食材含量更多,而预制菜只需要标明它是不是就可以了,为什么预制菜标准就不可行?是技术上无法实现,还是你方对监管能力的过度质疑呢? 都有。因为预制菜的制作有很多程序,而且预制菜的种类更多,并且不同季节的预制菜储存办法也不一样,并不是所谓的只要标注一下就好了。你方对立法也太轻信了吧,立法也太简单了吧? 哦,那您刚刚提到的储存储存方面的差异,对于预制菜标准有什么关系呢?而且如果不立法强制,仅依靠行业自律,你方是否能提供数据证明当前自愿标注预制菜的餐厅占比有多少? 孙元章同学说,他的占比已经在逐步提高,从2023年的18%~25%到2024年的32%。
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
感谢主席,有请对方辩友。
法律费用,您方是否认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规定? 认可。 如果认可,那么预制菜与非预制菜在加工工艺、新鲜度和储存条件上存在本质差异,消费者是否有权知晓自己使用的是不是预制菜? 我方并不认为有本质差异,所谓本质差异具体是指哪方面的差异? 所以你方无法回答吗? 其次,关于知情强制,我国强制规定了食品的配料表必须公开标注,这点您认同吗? 认同。 如果按照你的意思,如果食品中的成分确实都是健康安全的,食品添加剂都是安全且符合规定的,是不是就可以不标明了? 不是。 好,所以我们达成一个共识:消费者有权知悉自己使用的商品的真实信息,对吗? 对。 好,我方记录。接下来进入下一个问题。 你方刚刚提到强制标注的立法成本很大,难以监管,对吗? 对。 你认为监管的难度很大?那么我请问,在餐饮行业中,食品配料表标注、过敏源提示同样需要监管,为什么这些制度就能有效推行,而简单的预制菜标注就不可以了? 但是这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啊。 为什么不是一回事呢?而且食品配料表更复杂,食材含量更多,而预制菜只需要标明它是不是就可以了,为什么预制菜标准就不可行?是技术上无法实现,还是你方对监管能力的过度质疑呢? 都有。因为预制菜的制作有很多程序,而且预制菜的种类更多,并且不同季节的预制菜储存办法也不一样,并不是所谓的只要标注一下就好了。你方对立法也太轻信了吧,立法也太简单了吧? 哦,那您刚刚提到的储存储存方面的差异,对于预制菜标准有什么关系呢?而且如果不立法强制,仅依靠行业自律,你方是否能提供数据证明当前自愿标注预制菜的餐厅占比有多少? 孙元章同学说,他的占比已经在逐步提高,从2023年的18%~25%到2024年的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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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规则标注: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对方辩友的发言。
首先,对方或许会期待行业的自律,期待市场的调节,或者一些正向标准的方法。但是自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是最先被牺牲的选项。当一家企业因为诚信缺失导致客流减少,它还能坚持多久?对方反复强调消费者的自我辨别,但是当“过期”“临期”被模拟成营销话术,处于信息差地位的消费者又该如何辨别?市场的失灵恰恰是法律设计的最强信号。
而预制菜市场正是柠檬市场理论的典型体现。在柠檬市场的理论中,商家掌握菜品的优质属性、加工工艺和食材品质的核心信息,消费者难以辨别。由此可见,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巨大的信息差,而消费者处于信息差的劣势当中,从而导致消费者的出价意愿趋于保守,只愿意按照市场的平均质量出价。在这个过程中,混淆真实信息、以次充好赚取高利润的商家日益增多,而坚持提供优质产品的商家因成本更高而失去了价格优势,逐渐被挤出了市场。
这也印证了预制菜强制标注透明化监管的必要性。只有通过制度手段消除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才能避免预制菜市场陷入次品泛滥的市场萎缩,同时保护优质商家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方重申,依法强制标注不是对产业的打击打压,而是对产业最有力的辅正。它要用法律的确定性,为良性的市场竞争划出一条公平的起跑线。依法强制标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由之路,是规范市场秩序的关键之策,是重建消费信任的基石。基于此,我方坚定认为,我国应该立法强制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对方辩友的发言。
首先,对方或许会期待行业的自律,期待市场的调节,或者一些正向标准的方法。但是自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是最先被牺牲的选项。当一家企业因为诚信缺失导致客流减少,它还能坚持多久?对方反复强调消费者的自我辨别,但是当“过期”“临期”被模拟成营销话术,处于信息差地位的消费者又该如何辨别?市场的失灵恰恰是法律设计的最强信号。
而预制菜市场正是柠檬市场理论的典型体现。在柠檬市场的理论中,商家掌握菜品的优质属性、加工工艺和食材品质的核心信息,消费者难以辨别。由此可见,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巨大的信息差,而消费者处于信息差的劣势当中,从而导致消费者的出价意愿趋于保守,只愿意按照市场的平均质量出价。在这个过程中,混淆真实信息、以次充好赚取高利润的商家日益增多,而坚持提供优质产品的商家因成本更高而失去了价格优势,逐渐被挤出了市场。
这也印证了预制菜强制标注透明化监管的必要性。只有通过制度手段消除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才能避免预制菜市场陷入次品泛滥的市场萎缩,同时保护优质商家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方重申,依法强制标注不是对产业的打击打压,而是对产业最有力的辅正。它要用法律的确定性,为良性的市场竞争划出一条公平的起跑线。依法强制标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由之路,是规范市场秩序的关键之策,是重建消费信任的基石。基于此,我方坚定认为,我国应该立法强制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感谢主席,有请对方辩友。
您方是否承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已经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是的,所以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如果当消费者去询问菜品是否为预制菜,餐厅是否有权拒绝回答?
消费者有权询问,但是在询问的时候,假如餐厅正在高峰期,人手不够呢?是不是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所以餐厅是否有权拒绝回答?
消费者餐厅确实没有权利拒绝回答。但是这说明在现行机制下,消费者可以通过询问餐厅去获得信息,所以就不存在您方所说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
好,那么下一个问题。目前许多餐厅,比如像西贝、海底捞、辣椒炒肉等等,主动以手工现做、拒绝预制作为宣传卖点,那么这是不是恰巧能说明市场可以通过这种自发行为达到一个行业向好的趋势呢?
这种正向标注的餐厅在整个市场中的占比目前还不是很多,而且正向标注确实可行。但是它们现在是不是有一个向好的趋势?这说明市场现在是有一个向好的自发调节趋势的,你方承认吗?
那只是有这些餐厅进行了标注,但是并没有看到一个普遍的过程。我方并不认为这是...我方一辩已经向您提供的数据表明,现在市场中这些餐厅正逐步进行标注,这是向好的趋势。
那我再来问你。有85%的消费者关注食用油的原料问题,那么它的用油是不是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是的。
那么预制菜和其他消费者关注的比如像食用油种类这样的问题有什么区别?为什么预制菜就非要强制公示,而不公示大豆油、菜籽油等油的种类?
嗯。我方也不能说这些油的种类不能标注,它们也可以标注。
好,那么如果只要是消费者关注的,就必须标注的话,那么这种无限标注带来的立法成本和执行难度,您方有没有考虑过?
但是消费者...
(注:原文此处结束,"也有请反方二辩进1"为环节提示语,已按要求删除)
好,感谢主席,有请对方辩友。
您方是否承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已经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是的,所以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如果当消费者去询问菜品是否为预制菜,餐厅是否有权拒绝回答?
消费者有权询问,但是在询问的时候,假如餐厅正在高峰期,人手不够呢?是不是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所以餐厅是否有权拒绝回答?
消费者餐厅确实没有权利拒绝回答。但是这说明在现行机制下,消费者可以通过询问餐厅去获得信息,所以就不存在您方所说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
好,那么下一个问题。目前许多餐厅,比如像西贝、海底捞、辣椒炒肉等等,主动以手工现做、拒绝预制作为宣传卖点,那么这是不是恰巧能说明市场可以通过这种自发行为达到一个行业向好的趋势呢?
这种正向标注的餐厅在整个市场中的占比目前还不是很多,而且正向标注确实可行。但是它们现在是不是有一个向好的趋势?这说明市场现在是有一个向好的自发调节趋势的,你方承认吗?
那只是有这些餐厅进行了标注,但是并没有看到一个普遍的过程。我方并不认为这是...我方一辩已经向您提供的数据表明,现在市场中这些餐厅正逐步进行标注,这是向好的趋势。
那我再来问你。有85%的消费者关注食用油的原料问题,那么它的用油是不是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是的。
那么预制菜和其他消费者关注的比如像食用油种类这样的问题有什么区别?为什么预制菜就非要强制公示,而不公示大豆油、菜籽油等油的种类?
嗯。我方也不能说这些油的种类不能标注,它们也可以标注。
好,那么如果只要是消费者关注的,就必须标注的话,那么这种无限标注带来的立法成本和执行难度,您方有没有考虑过?
但是消费者...
(注:原文此处结束,"也有请反方二辩进1"为环节提示语,已按要求删除)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体现在反方三辩从知情权规定→市场自发调节→类比归谬的逻辑推进,每轮均以具体问题发起攻击,正方二辩多为被动回应,反方三辩在第3点和第7点形成关键反驳/归谬)
主席。经过全场讨论,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立法应遵循市场优先原则。凡是市场能够自行解决的问题,不应进行行政干预。您方要论证立法强制的必要性,就必先论证市场的失灵。
第二,关于食品安全和营养,在当下的市场标准和监督下是可以有效保障的。
第三,我们的目的是使餐饮市场向好发展。那么今天正方无非是在论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必须立马强制标识。首先,我国市场机制已在有效运转。根据《中国消费者报》数据,2023年主动公开预制菜信息的商家占比15%,2024年增至18%,2025年已达32%。越来越多的商家正在主动提供信息,这是一条清晰的向上向好的趋势曲线,证明无需法律强制,市场的内在机制和竞争压力也正在推动信息透明化。正如老乡鸡在主动标明预制菜后,客流量涨幅高达30%。
其次,关于知情权,包括知悉权和询问权两部分。在餐饮场景中,消费者的知情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被动询问的方式解决,这已足以让消费者获取足够信息。今天有八成消费者关注零食种类,60%在意奶茶是否含奶精,而这些信息在没有强制立法要求的情况下,都是通过被动询问解决的。可见,您方将其上升到“必须强制”的必要性论证是无效的。
同时,强制标注所提供的信息价值不足以弥补其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这种标签将无差别打击整个产业链,从使用合规高品质料理包的中小餐饮创业者,到为便利性买单的消费者均会受损。此外,将宝贵的执法资源浪费在界定“现制”与“预制”这类法律上的模糊地带,必将导致争议频发、执法力度不一,消耗监管公信力,并挤占对真正安全问题的投入。如果今天对方无法论证立法强制带来的收益大于这两个确定性损害,那么强制立法不过是在用高昂的社会成本去购买一个区分的“伪需求”,以上。
主席。经过全场讨论,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立法应遵循市场优先原则。凡是市场能够自行解决的问题,不应进行行政干预。您方要论证立法强制的必要性,就必先论证市场的失灵。
第二,关于食品安全和营养,在当下的市场标准和监督下是可以有效保障的。
第三,我们的目的是使餐饮市场向好发展。那么今天正方无非是在论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必须立马强制标识。首先,我国市场机制已在有效运转。根据《中国消费者报》数据,2023年主动公开预制菜信息的商家占比15%,2024年增至18%,2025年已达32%。越来越多的商家正在主动提供信息,这是一条清晰的向上向好的趋势曲线,证明无需法律强制,市场的内在机制和竞争压力也正在推动信息透明化。正如老乡鸡在主动标明预制菜后,客流量涨幅高达30%。
其次,关于知情权,包括知悉权和询问权两部分。在餐饮场景中,消费者的知情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被动询问的方式解决,这已足以让消费者获取足够信息。今天有八成消费者关注零食种类,60%在意奶茶是否含奶精,而这些信息在没有强制立法要求的情况下,都是通过被动询问解决的。可见,您方将其上升到“必须强制”的必要性论证是无效的。
同时,强制标注所提供的信息价值不足以弥补其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这种标签将无差别打击整个产业链,从使用合规高品质料理包的中小餐饮创业者,到为便利性买单的消费者均会受损。此外,将宝贵的执法资源浪费在界定“现制”与“预制”这类法律上的模糊地带,必将导致争议频发、执法力度不一,消耗监管公信力,并挤占对真正安全问题的投入。如果今天对方无法论证立法强制带来的收益大于这两个确定性损害,那么强制立法不过是在用高昂的社会成本去购买一个区分的“伪需求”,以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我方要求的强制标注预制菜监管成本过高,没问题吧?
反方二辩:是的,您方对此的论证是?
正方三辩:我说您方认为成本过高主要高在哪方面?哪些方面?
反方二辩:我方对此的论证是,它对于市场生态和监管公信力造成了长期的系统性损害,但是远超于保障知情权本身所带来的这种收益呢?
正方三辩:如果我没听错的话,您方在一辩中提到说它要标注产地,要标注储存条件等多个方面,对吧?
反方二辩:嗯,对的。
正方三辩:好,这是您方提出的观点。结合您方要求消费者在产品中询问的观点,我方想请问,如果有这么多需要标注的内容,以至于标注都没有办法清晰标注,消费者该怎么问呢?
反方二辩:消费者可以去被动询问啊,刚才我方三辩不是向您论述过了吗?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问出来,商家是无权拒绝回答的呀,所以消费者实际上是可以收获到他想知道的信息的。所以您方认为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已经比监管者的知识水平还要高,以至于能问到他所有应该涉及的方方面面?
正方三辩:再来我们看市场自发调节问题,你方刚才提到一组数据叫151832,对吧?
反方二辩:对的,而且我方……
正方三辩:好的,那18~32这一显著提升之中,您方如何论证这没有政府部门之力以行政手段干预导致的?
反方二辩:我方认为6个部门只是对预制菜进行了定义,而且……而且您方刚才说的,我觉得消费者去询问预制菜,根本就不关他们的知识水平的事情,也不是部门通知中有一句话叫大力推广粤菜公示制度,公开透明管理。哦,我方承认。
正方三辩:好,所以您方所谓的18~32的提升,您方如何论证这是市场自发调节的,没有行政力量的干预?
反方二辩:可以看到从公示通知出来之后,预制菜的定义清晰明了,有越来越多的餐饮行业正在主动公示,他们所带来的这种收益可以帮助更多的商家企业进行公示。而且,是您方要去论证市场失灵,所以才必须强调立法,这是您方的论证义务呀。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刚才向我们承认了,确实是因为六部门通知中省级的行政手段干预市场,明确了定义,所以预制菜的市场认知度越来越高,公示越来越容易,对吧?
反方二辩:(重复)……然后市场的问题,根据我方柠檬市场理论,当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时,您方是否承认消费者在市场中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
正方三辩:对的,但是他们可以通过询问等方式去获取他们所想要知道的信息。
反方二辩:好,所以根据我方柠檬市场理论,消费者会出的出价会趋于保守,以至于市场萎缩,是不是这样的?
正方三辩:我方要求的强制标注预制菜监管成本过高,没问题吧?
反方二辩:是的,您方对此的论证是?
正方三辩:我说您方认为成本过高主要高在哪方面?哪些方面?
反方二辩:我方对此的论证是,它对于市场生态和监管公信力造成了长期的系统性损害,但是远超于保障知情权本身所带来的这种收益呢?
正方三辩:如果我没听错的话,您方在一辩中提到说它要标注产地,要标注储存条件等多个方面,对吧?
反方二辩:嗯,对的。
正方三辩:好,这是您方提出的观点。结合您方要求消费者在产品中询问的观点,我方想请问,如果有这么多需要标注的内容,以至于标注都没有办法清晰标注,消费者该怎么问呢?
反方二辩:消费者可以去被动询问啊,刚才我方三辩不是向您论述过了吗?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问出来,商家是无权拒绝回答的呀,所以消费者实际上是可以收获到他想知道的信息的。所以您方认为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已经比监管者的知识水平还要高,以至于能问到他所有应该涉及的方方面面?
正方三辩:再来我们看市场自发调节问题,你方刚才提到一组数据叫151832,对吧?
反方二辩:对的,而且我方……
正方三辩:好的,那18~32这一显著提升之中,您方如何论证这没有政府部门之力以行政手段干预导致的?
反方二辩:我方认为6个部门只是对预制菜进行了定义,而且……而且您方刚才说的,我觉得消费者去询问预制菜,根本就不关他们的知识水平的事情,也不是部门通知中有一句话叫大力推广粤菜公示制度,公开透明管理。哦,我方承认。
正方三辩:好,所以您方所谓的18~32的提升,您方如何论证这是市场自发调节的,没有行政力量的干预?
反方二辩:可以看到从公示通知出来之后,预制菜的定义清晰明了,有越来越多的餐饮行业正在主动公示,他们所带来的这种收益可以帮助更多的商家企业进行公示。而且,是您方要去论证市场失灵,所以才必须强调立法,这是您方的论证义务呀。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刚才向我们承认了,确实是因为六部门通知中省级的行政手段干预市场,明确了定义,所以预制菜的市场认知度越来越高,公示越来越容易,对吧?
反方二辩:(重复)……然后市场的问题,根据我方柠檬市场理论,当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时,您方是否承认消费者在市场中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
正方三辩:对的,但是他们可以通过询问等方式去获取他们所想要知道的信息。
反方二辩:好,所以根据我方柠檬市场理论,消费者会出的出价会趋于保守,以至于市场萎缩,是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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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本场比赛的第三个环节,有请反方三辩进行第二次补充陈词,时间为2分钟。
感谢主席。对方辩友今天反复强调知情权的重要性,但是却对这种知情权要付出的社会代价避而不谈。我方认为,立法强制标注是成本极高、副作用极大且后续立法效果不稳定的。
首先,经济成本将直接转嫁给最脆弱的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强制标注绝非贴一张标签那么简单,它意味着从供应链追溯到菜品重新分类,再到菜单系统的更新等等全链条合规的成本。在行业艰难复苏的当下,这无异于雪上加霜,这些成本最终必然通过菜价上涨转嫁给消费者及商家本身。
其次,法律执行将陷入定义泥潭,严重损耗监管公信力。预制菜本身在技术上就极难界定:餐厅提前腌制入味的肉算不算?标准化的复合调味料包算不算?全国超7.3万家相关企业,产品形态千差万别,一旦立法,必将陷入无尽的定义争议和执法困境。法律如果通过,若因无法清晰执行而沦为摆设,或者因选择性执法而产生不公,损害的将是法律本身的严肃性和政府的监管公信力。这种对法治生态的长期损害,远超一项知情权条款的短期收益。
最后,市场中存在更优的解决路径,以消除信息不对称。我们有成本更低、更灵活的手段:鼓励企业自愿标注,让“锅气十足、现场制作”成为优质餐厅的加分项,而非负担;或者利用扫码资源等技术,这都比简单标签更为有效;还能通过行业协会制定透明度指南等。
以上。感谢。
进入本场比赛的第三个环节,有请反方三辩进行第二次补充陈词,时间为2分钟。
感谢主席。对方辩友今天反复强调知情权的重要性,但是却对这种知情权要付出的社会代价避而不谈。我方认为,立法强制标注是成本极高、副作用极大且后续立法效果不稳定的。
首先,经济成本将直接转嫁给最脆弱的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强制标注绝非贴一张标签那么简单,它意味着从供应链追溯到菜品重新分类,再到菜单系统的更新等等全链条合规的成本。在行业艰难复苏的当下,这无异于雪上加霜,这些成本最终必然通过菜价上涨转嫁给消费者及商家本身。
其次,法律执行将陷入定义泥潭,严重损耗监管公信力。预制菜本身在技术上就极难界定:餐厅提前腌制入味的肉算不算?标准化的复合调味料包算不算?全国超7.3万家相关企业,产品形态千差万别,一旦立法,必将陷入无尽的定义争议和执法困境。法律如果通过,若因无法清晰执行而沦为摆设,或者因选择性执法而产生不公,损害的将是法律本身的严肃性和政府的监管公信力。这种对法治生态的长期损害,远超一项知情权条款的短期收益。
最后,市场中存在更优的解决路径,以消除信息不对称。我们有成本更低、更灵活的手段:鼓励企业自愿标注,让“锅气十足、现场制作”成为优质餐厅的加分项,而非负担;或者利用扫码资源等技术,这都比简单标签更为有效;还能通过行业协会制定透明度指南等。
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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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时间为1分半即可。谢谢邀请方。
我想先确认一下,您方现在认为预算的分类是不分的是吗? 预算分类。 对的。 好的。
打断一下,谢谢。那么我们是没有看到我国预制菜产业现在正在普遍地把预制菜的预制程度分好几类。 什么叫把预制程度分好几个呢?现在我国已经有很多的标准是区分预制态了,就比如即食、即热、即烹、即配的这种标准,我们是可以去执行的。
我方刚刚已经跟您方确认过的定义,我们是根据六部委出台的定义来对预制态进行划分的。 我刚刚现在想说的是,就是你这样一个分类的标准和你的定义我觉得是两码事情。那么现在我们其实可以看到现在已经对预制态有很多的分类了,然后商家就可以针对这个标准去一一对应。 那这一个话题我们先结束。我还想请问一下,就是您方现在是觉得市场条件完全适应的时候,即需要政府介入对吗? 没错。 所以也就是说,只要市场没有完全萎缩,市场的状态都是需要政府自己调节的,对吧? 在市场可以依靠自己进行自主调节的时候,我们不建议政府进行提前介入,所以您方要向我方论证市场失灵才能让政府介入。 对方辩友认为市场是失灵的。 好,那么我前面已经说过了,就是现在我们有一个柠檬市场理论,就是说消费者因为信息差导致支付一个平均价格,最后这个市场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市场萎缩之后我们也会再进行解释。所以说您方现在是认为市场调节,只要在一定时间的市场调节形成一定市场秩序,我们也不确定这个时间有多长,只要在这段时间内,消费者是被骗的,您方是这样认为的。 我看到的是市场目前一直在处于一个良好的而且高效的自主调节阶段,有越来越多的餐厅进行公示,以及市场的竞争机制也会带来餐厅进行调整和转型,这是我方所看到的市场原来是有一个向好的趋势的。 那么我方前面已经说过了,这个越来越向好的趋势,是否是有用户策划书来让它变得更快呢?谢谢。
您方之前所说的鼓励政府进行鼓励,但是并不等于它是立法强制,这两方是不同的,这并不等于政府干预,谢谢。
反方三辩时间为1分半即可。谢谢邀请方。
我想先确认一下,您方现在认为预算的分类是不分的是吗? 预算分类。 对的。 好的。
打断一下,谢谢。那么我们是没有看到我国预制菜产业现在正在普遍地把预制菜的预制程度分好几类。 什么叫把预制程度分好几个呢?现在我国已经有很多的标准是区分预制态了,就比如即食、即热、即烹、即配的这种标准,我们是可以去执行的。
我方刚刚已经跟您方确认过的定义,我们是根据六部委出台的定义来对预制态进行划分的。 我刚刚现在想说的是,就是你这样一个分类的标准和你的定义我觉得是两码事情。那么现在我们其实可以看到现在已经对预制态有很多的分类了,然后商家就可以针对这个标准去一一对应。 那这一个话题我们先结束。我还想请问一下,就是您方现在是觉得市场条件完全适应的时候,即需要政府介入对吗? 没错。 所以也就是说,只要市场没有完全萎缩,市场的状态都是需要政府自己调节的,对吧? 在市场可以依靠自己进行自主调节的时候,我们不建议政府进行提前介入,所以您方要向我方论证市场失灵才能让政府介入。 对方辩友认为市场是失灵的。 好,那么我前面已经说过了,就是现在我们有一个柠檬市场理论,就是说消费者因为信息差导致支付一个平均价格,最后这个市场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市场萎缩之后我们也会再进行解释。所以说您方现在是认为市场调节,只要在一定时间的市场调节形成一定市场秩序,我们也不确定这个时间有多长,只要在这段时间内,消费者是被骗的,您方是这样认为的。 我看到的是市场目前一直在处于一个良好的而且高效的自主调节阶段,有越来越多的餐厅进行公示,以及市场的竞争机制也会带来餐厅进行调整和转型,这是我方所看到的市场原来是有一个向好的趋势的。 那么我方前面已经说过了,这个越来越向好的趋势,是否是有用户策划书来让它变得更快呢?谢谢。
您方之前所说的鼓励政府进行鼓励,但是并不等于它是立法强制,这两方是不同的,这并不等于政府干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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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正方3辩进行补充陈词,时间为两分钟,有请。
好,感谢主席。今天我方发现对方辩友的论点存在如下两方面问题。
首先,对方辩友将“国际(市场环境)很复杂,溯源成本高”等问题作为挡箭牌,试图证明立法成本过高;又一味要求消费者依靠主动发问、主动询问去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殊不知这二者本身就存在天然矛盾。对方辩友此举无疑是在转嫁矛盾给消费者——在这样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消费者本就处于信息劣势地位,通过设定高门槛、高成本的溯源标准来阻碍预制菜产业的真正透明化,从而妨碍了消费者行使原有的选择权。
其次,对方辩友将一切问题诉诸市场调节。他们认为公示预制菜即可解决问题,殊不知这正是此前行政监管缺位所造成的影响。因此,我们更应该要求行政手段介入预制菜产业,推动其更加规范化、透明化。
最后,关于我方论证市场是如何失灵的,在此我进行补充论证:我方的柠檬市场理论指出,当买方与卖方信息不对称时,消费者无法辨别餐厅中的菜品是预制的还是现做的,同时又认为预制菜应该卖得便宜一些,现做菜应该卖得贵一些,于是他们的出价会趋于平均水平。这会导致餐厅更倾向于使用预制菜,因为现做菜的定价无法收回成本。这种情况就造成了市场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最终现炒菜无处可去,而不是形成应有的市场秩序,这完全是市场调节失灵的产物。
所以我方再次重申,要以立法介入预制菜产业,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下面有请正方3辩进行补充陈词,时间为两分钟,有请。
好,感谢主席。今天我方发现对方辩友的论点存在如下两方面问题。
首先,对方辩友将“国际(市场环境)很复杂,溯源成本高”等问题作为挡箭牌,试图证明立法成本过高;又一味要求消费者依靠主动发问、主动询问去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殊不知这二者本身就存在天然矛盾。对方辩友此举无疑是在转嫁矛盾给消费者——在这样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消费者本就处于信息劣势地位,通过设定高门槛、高成本的溯源标准来阻碍预制菜产业的真正透明化,从而妨碍了消费者行使原有的选择权。
其次,对方辩友将一切问题诉诸市场调节。他们认为公示预制菜即可解决问题,殊不知这正是此前行政监管缺位所造成的影响。因此,我们更应该要求行政手段介入预制菜产业,推动其更加规范化、透明化。
最后,关于我方论证市场是如何失灵的,在此我进行补充论证:我方的柠檬市场理论指出,当买方与卖方信息不对称时,消费者无法辨别餐厅中的菜品是预制的还是现做的,同时又认为预制菜应该卖得便宜一些,现做菜应该卖得贵一些,于是他们的出价会趋于平均水平。这会导致餐厅更倾向于使用预制菜,因为现做菜的定价无法收回成本。这种情况就造成了市场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最终现炒菜无处可去,而不是形成应有的市场秩序,这完全是市场调节失灵的产物。
所以我方再次重申,要以立法介入预制菜产业,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们进入小结阶段,由双方辩手对以上环节所获得的信息进行总结。由反方发言,时间各为2分钟。首先有请正方辩手。
这主席在最后再强调各位,本场小结你主要解决以下三点问题:首先,对方辩友是强调立法成本不高,监管能力不够,但您方不能只看成本不看收益,对吧?没有实际执行成本的,就算您方现在说市场可以自己调节,那也是要消耗成本的。
我方现在看到的收益是当前,我方现在看到问题是当前消费者与商家对于预制菜定义的争议亟待解决,而立法的收益呢,则是能够发挥法律指引解决纠纷的作用。基于预制菜一个全国统一权威的法律定义,这既明确了商家的标注义务,也让消费者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所在。当面对预制菜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时,法律则能够发挥作用,终结这场争议与讨论。
其次,对方认为预制菜问题中,部分餐厅为了吸引顾客,隐瞒或提供错误的菜品信息,以次充好,诚信商家则因缺乏价格优势而被逐出市场,可见在预制菜问题上,餐饮市场已经难以通过自身调节来解决问题。同时我方前面已经提供的柠檬市场理论解释得也很清楚了,现在餐饮市场由于信息差逐渐呈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状况。相反,通过法律的介入,为市场构建了统一明确的标准,有效发挥了法律作用,让诚信商家得以立足,倒逼隐瞒菜品性质的不良商家履行义务,最终使餐饮行业整体向好发展,为预制菜产业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最后,对方今天说消费者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自行查询相关信息来解决问题。但我方今天看到的是,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很多餐厅通过隐瞒、欺诈手段来保证自己的利益。那么退一步,就像按照您方观点所说,预制菜有多么多么复杂,从生产到配料等等的一些工艺,那您方又如何能够给消费者增添如此高的义务,要求消费者自己来问清楚他吃的到底属于什么呢?
所以综上,我方今天想要讨论的其实是关于餐饮行业交易的信任,以及预制菜产业的制度基础。通过立法强制标注,能够弥补预制菜产业立法空白,监督餐厅清晰地告诉我们产品信息。后续我们也将对这些核心分析进一步论证,非常感谢。
感谢正方辩手。
我们进入小结阶段,由双方辩手对以上环节所获得的信息进行总结。由反方发言,时间各为2分钟。首先有请正方辩手。
这主席在最后再强调各位,本场小结你主要解决以下三点问题:首先,对方辩友是强调立法成本不高,监管能力不够,但您方不能只看成本不看收益,对吧?没有实际执行成本的,就算您方现在说市场可以自己调节,那也是要消耗成本的。
我方现在看到的收益是当前,我方现在看到问题是当前消费者与商家对于预制菜定义的争议亟待解决,而立法的收益呢,则是能够发挥法律指引解决纠纷的作用。基于预制菜一个全国统一权威的法律定义,这既明确了商家的标注义务,也让消费者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所在。当面对预制菜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时,法律则能够发挥作用,终结这场争议与讨论。
其次,对方认为预制菜问题中,部分餐厅为了吸引顾客,隐瞒或提供错误的菜品信息,以次充好,诚信商家则因缺乏价格优势而被逐出市场,可见在预制菜问题上,餐饮市场已经难以通过自身调节来解决问题。同时我方前面已经提供的柠檬市场理论解释得也很清楚了,现在餐饮市场由于信息差逐渐呈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状况。相反,通过法律的介入,为市场构建了统一明确的标准,有效发挥了法律作用,让诚信商家得以立足,倒逼隐瞒菜品性质的不良商家履行义务,最终使餐饮行业整体向好发展,为预制菜产业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最后,对方今天说消费者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自行查询相关信息来解决问题。但我方今天看到的是,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很多餐厅通过隐瞒、欺诈手段来保证自己的利益。那么退一步,就像按照您方观点所说,预制菜有多么多么复杂,从生产到配料等等的一些工艺,那您方又如何能够给消费者增添如此高的义务,要求消费者自己来问清楚他吃的到底属于什么呢?
所以综上,我方今天想要讨论的其实是关于餐饮行业交易的信任,以及预制菜产业的制度基础。通过立法强制标注,能够弥补预制菜产业立法空白,监督餐厅清晰地告诉我们产品信息。后续我们也将对这些核心分析进一步论证,非常感谢。
感谢正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便有请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三辩,时间为1分半。
感谢主席,有请对方辩友。首先,您能指出我方的矛盾,那也就是说,您方难道认为这个立法成本不高吗?我方认为您方将“立法成本高”与“消费者实行自己的执行权与选择权门槛高”这两条论点放在一起论证,只能择其一。因为您方是觉得立法成本高,还是认为(立法后)执行权与选择权的门槛简单?
我方认为,现在已经有《六部门通知》在先,这样一份法律文件的行政法规性质文件,明确要求推广餐厅食材来源明示的精神,所以其次有消费者的知情权。首先,商家必须具有义务性和强制性。您方提到的义务部门,它具有强制性吗?
我方在跟您方论证立法成本不高,所以说您方为什么不怎么(质疑/反驳)呢?立法在您方的眼里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吗?
明想我方刚才正在论证,因为有这么一份通知文件的精神在先,同时我们确实要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明确规定的。预制在餐饮产业,现在又是风口浪尖的产业,被消费者广泛关注,所以在这样一个情况下,立法是顺应时代大势的,成本是顺应时代的,就是成本不高吗?这您方怎么论证呢?这其中的关联您方怎么论证呢?
首先,“顺应时代”有很多例子,比如说拐卖儿童、拐卖妇女,还有一些虐待宠物的行为,这些法律都是顺应时代的,都是呼声极高、风口浪尖的,为什么法律迟迟没有立下来呢?
嗯,首先我方不认为这些法律迟迟没有立下来。《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已存在,并非未立。其次,回到我们现在的辩题,您方认为这样的立法收益不存在,成本很高,否则如果轻易就能立下来一条法律的话,就不会存在这么多社会关注的问题没有通过立法解决了。
我方认为成本是根据其收益而决定的。如果这是一个消费者所广泛关注的问题,那么它的收益是未来的事情。我们现在要立法,只看眼前的成本,成本自然是高的,就是目前没有办法很快速、很轻易地立下来。
按照您的说法,我们一定不应该立宪法,因为宪法的制定成本极高。这显然是无稽之谈啊,对方辩友。我们比较成本时,一定要考虑宪法与现在您方要立的法律的性质,宪法的制定是根本性的,而现在这个立法的成本是很高的。与溯源等等等,这些首先一部分可以交由企业决定,其次这些成本相比它的收益来讲是值得的。我们的交易成本很低,很轻易吗?我方认为这个地方的损益值是很低的,它的损失相比于它的成本、相比于它的收益来讲是很小的。
不好意思,我刚才确实没有听清。您方认为现在去立这样一个法很轻易吗?我方认为,现在立这样一个法是值得的。那交易吗?很实则,所以很轻易。值得就轻易吗?论证的观点在哪里?值得不代表轻易。但是因为值得,所以必要,即使过程不轻易。
那现在我们总结一下:第一,立这个法是不轻易的,立法成本是高的。那第二,我们来讨论消费者的询问权,消费者确实有询问权是吗?对的。那刚才为什么说有矛盾呢?我方说了,您方因为您方刚才的论证中提到,我们的立法在产业层面,要求公示产地、来源等等,而这些如果套用《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逻辑,都要依靠消费者去询问的话,那消费者首先得随时问什么就问什么吗?但问这个困难不代表消费者就没有提问的意愿和权利啊?
谢谢双方辩手的发言。
便有请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三辩,时间为1分半。
感谢主席,有请对方辩友。首先,您能指出我方的矛盾,那也就是说,您方难道认为这个立法成本不高吗?我方认为您方将“立法成本高”与“消费者实行自己的执行权与选择权门槛高”这两条论点放在一起论证,只能择其一。因为您方是觉得立法成本高,还是认为(立法后)执行权与选择权的门槛简单?
我方认为,现在已经有《六部门通知》在先,这样一份法律文件的行政法规性质文件,明确要求推广餐厅食材来源明示的精神,所以其次有消费者的知情权。首先,商家必须具有义务性和强制性。您方提到的义务部门,它具有强制性吗?
我方在跟您方论证立法成本不高,所以说您方为什么不怎么(质疑/反驳)呢?立法在您方的眼里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吗?
明想我方刚才正在论证,因为有这么一份通知文件的精神在先,同时我们确实要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明确规定的。预制在餐饮产业,现在又是风口浪尖的产业,被消费者广泛关注,所以在这样一个情况下,立法是顺应时代大势的,成本是顺应时代的,就是成本不高吗?这您方怎么论证呢?这其中的关联您方怎么论证呢?
首先,“顺应时代”有很多例子,比如说拐卖儿童、拐卖妇女,还有一些虐待宠物的行为,这些法律都是顺应时代的,都是呼声极高、风口浪尖的,为什么法律迟迟没有立下来呢?
嗯,首先我方不认为这些法律迟迟没有立下来。《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已存在,并非未立。其次,回到我们现在的辩题,您方认为这样的立法收益不存在,成本很高,否则如果轻易就能立下来一条法律的话,就不会存在这么多社会关注的问题没有通过立法解决了。
我方认为成本是根据其收益而决定的。如果这是一个消费者所广泛关注的问题,那么它的收益是未来的事情。我们现在要立法,只看眼前的成本,成本自然是高的,就是目前没有办法很快速、很轻易地立下来。
按照您的说法,我们一定不应该立宪法,因为宪法的制定成本极高。这显然是无稽之谈啊,对方辩友。我们比较成本时,一定要考虑宪法与现在您方要立的法律的性质,宪法的制定是根本性的,而现在这个立法的成本是很高的。与溯源等等等,这些首先一部分可以交由企业决定,其次这些成本相比它的收益来讲是值得的。我们的交易成本很低,很轻易吗?我方认为这个地方的损益值是很低的,它的损失相比于它的成本、相比于它的收益来讲是很小的。
不好意思,我刚才确实没有听清。您方认为现在去立这样一个法很轻易吗?我方认为,现在立这样一个法是值得的。那交易吗?很实则,所以很轻易。值得就轻易吗?论证的观点在哪里?值得不代表轻易。但是因为值得,所以必要,即使过程不轻易。
那现在我们总结一下:第一,立这个法是不轻易的,立法成本是高的。那第二,我们来讨论消费者的询问权,消费者确实有询问权是吗?对的。那刚才为什么说有矛盾呢?我方说了,您方因为您方刚才的论证中提到,我们的立法在产业层面,要求公示产地、来源等等,而这些如果套用《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逻辑,都要依靠消费者去询问的话,那消费者首先得随时问什么就问什么吗?但问这个困难不代表消费者就没有提问的意愿和权利啊?
谢谢双方辩手的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攻防转换节点: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始终坚持,凡市场能够自主调节的领域,不应由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强制立法标注预制菜本质上就是行政预越位,纯属多此一举。
我方已明确说明,当前市场已形成自发的预制菜标注透明化机制。消费者的知情权诉求倒逼商家诚信,头部企业主动标注以树立口碑,中小企业顺势跟进以争取信任,第三方监督与媒体曝光更筑牢了行业底线。标注透明化已成为餐饮行业的共识与发展趋势。这种市场自主驱动的规范,远比立法强制更灵活、更高效,也更贴近行业实际。立法不仅无法提升标注质量,反而会打破现有的良性循环,增加市场运行与企业经营的双重成本,违背市场和经济的核心规律。
对方辩友或许会认为立法强制标注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必要手段,但我们必须清晰认识到,保障消费者权益从来不是靠行政强制的一刀切,而是依靠市场自我调节的良性运转。追求知情权的保障,也不能以牺牲市场生态、监管公信力和行业发展为代价。我国现有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已能有效保障消费者在预制菜选择、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核心权益,行政干预无需多余介入。
而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的举措,其长期系统性损害远超有限且不确定的收益,既不符合市场规律,也不利于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更无法真正实现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目标。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我国不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我们应尊重市场自我调节的核心作用,坚守市场与政府的治理边界,既让市场竞争驱动餐厅诚信经营、信息透明,也让政府监管聚焦核心职责,提升治理效能。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消费者权益保障与餐饮行业健康发展的双赢。
以上感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始终坚持,凡市场能够自主调节的领域,不应由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强制立法标注预制菜本质上就是行政预越位,纯属多此一举。
我方已明确说明,当前市场已形成自发的预制菜标注透明化机制。消费者的知情权诉求倒逼商家诚信,头部企业主动标注以树立口碑,中小企业顺势跟进以争取信任,第三方监督与媒体曝光更筑牢了行业底线。标注透明化已成为餐饮行业的共识与发展趋势。这种市场自主驱动的规范,远比立法强制更灵活、更高效,也更贴近行业实际。立法不仅无法提升标注质量,反而会打破现有的良性循环,增加市场运行与企业经营的双重成本,违背市场和经济的核心规律。
对方辩友或许会认为立法强制标注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必要手段,但我们必须清晰认识到,保障消费者权益从来不是靠行政强制的一刀切,而是依靠市场自我调节的良性运转。追求知情权的保障,也不能以牺牲市场生态、监管公信力和行业发展为代价。我国现有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已能有效保障消费者在预制菜选择、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核心权益,行政干预无需多余介入。
而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的举措,其长期系统性损害远超有限且不确定的收益,既不符合市场规律,也不利于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更无法真正实现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目标。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我国不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我们应尊重市场自我调节的核心作用,坚守市场与政府的治理边界,既让市场竞争驱动餐厅诚信经营、信息透明,也让政府监管聚焦核心职责,提升治理效能。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消费者权益保障与餐饮行业健康发展的双赢。
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自由辩论美方时间为3分钟,每位辩主的发言时间、次序、次数都不受限制,由反方首先发言,正反双方依次轮流发言,直至时间结束。首先有请反方发言。
感谢主席。我方认为,餐厅是否使用预制菜,餐厅自己是知道的。强制立法要求标注原料产地等信息,恰恰会增加立法的监管成本。难道我们不必付出监管成本吗?那如果餐厅撒谎说自己没有使用预制菜,怎么办?同学,餐厅撒谎欺骗消费者,现有法律已经有所保障。
再来,您方一直在说消费者关注原产地、生产链等问题,认为消费者询问不可行。那我问你,消费者想要吃现炒菜,到底关注什么呢?首先,原产地这些是您提到的,其次,您方没有回答我方问题。如果您方认为餐厅撒谎问题已能解决,是否意味着监管成本已经付出?
首先,我方从来没有提到过原产地,您方误解我方了。其次,回答您方问题,消费欺骗消费者的情况不在今天讨论范围内,相关行为有法律保护。但您方认为,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的监管成本,和监管餐厅是否欺诈、是否隐瞒预制菜或现炒菜的成本一样吗?一样,都是监管部门要核查餐厅采用的东西是否符合预制菜的定义。立法后,针对全国所有餐厅,都要监管其是否欺诈、是否隐瞒,监管成本会大大提升,您方有没有考虑过?
所以您方的意思是,我们现在监管范围不包含全国所有餐厅吗?包含,但我方认为应保障消费者权益。当消费者投诉时,监管部门才介入。监管一直存在,但立法强制标注后,政府部门需负起全国范围内的监管责任。如果监管已经存在,监管成本是不是已经付出了呢?同学,我之前提问的问题,你一直没有回答:现在消费者吃现炒菜到底在关注什么?根据我方查到资料,可能关注的是口味等。
然后回到您方问题,如果监管已存在,监管成本是否已付出?同时,根据爱美智库数据,消费者关注的是菜品丰富、餐饮卫生、价格、营养健康,预制菜可能都满足这些。所以我们看到,餐厅公示预制菜后,有些餐厅的效益反而上升。您方还是回答我的问题:监管如果已经存在,监管成本是不是已经付出了呢?
不对,同学,你要知道,现在的监管办法推广根本不是行政手段,所以现在的监管确实不够。立法强制后,监管成本会很大,同时会损害公信力和市场发展,对不对?所以您方的意思还是,只要不强制立法,监管成本就不用付出,餐厅就可以随便撒谎。
不对,不对,同学,你不用强制立法,成本问题是商家和消费者会促使商家诚信,这根本不是您方所说的监管问题,您方认不认同?所以您方把监管成本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要求消费者去核查产业链条和存储方式,对吗?
不对啊,同学,你方怎么又回到产业链条上去了呢?消费者真的这么关注产业链条问题吗?我刚才已经给出数据,消费者更关注菜品丰富等问题,而且这些需求在预制菜中也能满足。但您方提到的监管成本大的原因,不就是需要溯源整个产业链条、监管全国所有餐厅吗?这不是您方之前提到的吗?这是强制立法后的成本呀。
您的意思是,在强制立法前,餐厅可以隐瞒,告诉消费者是现炒菜?我们这位同学,在强制立法前,餐厅有自主动力去明示这件事。
好,对方辩友很遗憾你没有时间了。我方概括一下今天对方辩友的观点:对方辩友一直在说,如果要立法监管,就需要监控全国所有餐厅及每道菜的产业链条、存储方式,来监测是否符合预制菜定义。殊不知,就算不强制立法,只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要求商家给出真实可靠的回答,监管成本就必须付出,所以这不属于立法成本。
那么回到前面,您方提到消费者关注价格,那您有没有看到现在预制菜的价格是用高价欺骗消费者吗?你刚又说消费者来询问,但在预制菜定义不清晰、缺乏立法介入的情况下,消费者是否会认为即使商家没有欺骗,也可能因定义问题产生误解?
你提到立法成本,那我们就来谈谈立法和监管成本。你说监管难度大,那现在餐饮行业的食品资料表、过敏源提示同样需要监管,且监管运行良好,这些制度都能有效运行。预制菜标注只需在菜单上标明是预制菜,或在线上平台添加标签,实际经济成本又有多少呢?
谢谢双方辩手的精彩论辩,让我们进入比赛的最后一个阶段——总结陈词。在本环节中,双方将根据整场比赛的走向进行总结,进一步阐述己方观点。先由反方发言,再由正方陈词,每方时间各为3分钟,有请反方。
自由辩论美方时间为3分钟,每位辩主的发言时间、次序、次数都不受限制,由反方首先发言,正反双方依次轮流发言,直至时间结束。首先有请反方发言。
感谢主席。我方认为,餐厅是否使用预制菜,餐厅自己是知道的。强制立法要求标注原料产地等信息,恰恰会增加立法的监管成本。难道我们不必付出监管成本吗?那如果餐厅撒谎说自己没有使用预制菜,怎么办?同学,餐厅撒谎欺骗消费者,现有法律已经有所保障。
再来,您方一直在说消费者关注原产地、生产链等问题,认为消费者询问不可行。那我问你,消费者想要吃现炒菜,到底关注什么呢?首先,原产地这些是您提到的,其次,您方没有回答我方问题。如果您方认为餐厅撒谎问题已能解决,是否意味着监管成本已经付出?
首先,我方从来没有提到过原产地,您方误解我方了。其次,回答您方问题,消费欺骗消费者的情况不在今天讨论范围内,相关行为有法律保护。但您方认为,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的监管成本,和监管餐厅是否欺诈、是否隐瞒预制菜或现炒菜的成本一样吗?一样,都是监管部门要核查餐厅采用的东西是否符合预制菜的定义。立法后,针对全国所有餐厅,都要监管其是否欺诈、是否隐瞒,监管成本会大大提升,您方有没有考虑过?
所以您方的意思是,我们现在监管范围不包含全国所有餐厅吗?包含,但我方认为应保障消费者权益。当消费者投诉时,监管部门才介入。监管一直存在,但立法强制标注后,政府部门需负起全国范围内的监管责任。如果监管已经存在,监管成本是不是已经付出了呢?同学,我之前提问的问题,你一直没有回答:现在消费者吃现炒菜到底在关注什么?根据我方查到资料,可能关注的是口味等。
然后回到您方问题,如果监管已存在,监管成本是否已付出?同时,根据爱美智库数据,消费者关注的是菜品丰富、餐饮卫生、价格、营养健康,预制菜可能都满足这些。所以我们看到,餐厅公示预制菜后,有些餐厅的效益反而上升。您方还是回答我的问题:监管如果已经存在,监管成本是不是已经付出了呢?
不对,同学,你要知道,现在的监管办法推广根本不是行政手段,所以现在的监管确实不够。立法强制后,监管成本会很大,同时会损害公信力和市场发展,对不对?所以您方的意思还是,只要不强制立法,监管成本就不用付出,餐厅就可以随便撒谎。
不对,不对,同学,你不用强制立法,成本问题是商家和消费者会促使商家诚信,这根本不是您方所说的监管问题,您方认不认同?所以您方把监管成本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要求消费者去核查产业链条和存储方式,对吗?
不对啊,同学,你方怎么又回到产业链条上去了呢?消费者真的这么关注产业链条问题吗?我刚才已经给出数据,消费者更关注菜品丰富等问题,而且这些需求在预制菜中也能满足。但您方提到的监管成本大的原因,不就是需要溯源整个产业链条、监管全国所有餐厅吗?这不是您方之前提到的吗?这是强制立法后的成本呀。
您的意思是,在强制立法前,餐厅可以隐瞒,告诉消费者是现炒菜?我们这位同学,在强制立法前,餐厅有自主动力去明示这件事。
好,对方辩友很遗憾你没有时间了。我方概括一下今天对方辩友的观点:对方辩友一直在说,如果要立法监管,就需要监控全国所有餐厅及每道菜的产业链条、存储方式,来监测是否符合预制菜定义。殊不知,就算不强制立法,只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要求商家给出真实可靠的回答,监管成本就必须付出,所以这不属于立法成本。
那么回到前面,您方提到消费者关注价格,那您有没有看到现在预制菜的价格是用高价欺骗消费者吗?你刚又说消费者来询问,但在预制菜定义不清晰、缺乏立法介入的情况下,消费者是否会认为即使商家没有欺骗,也可能因定义问题产生误解?
你提到立法成本,那我们就来谈谈立法和监管成本。你说监管难度大,那现在餐饮行业的食品资料表、过敏源提示同样需要监管,且监管运行良好,这些制度都能有效运行。预制菜标注只需在菜单上标明是预制菜,或在线上平台添加标签,实际经济成本又有多少呢?
谢谢双方辩手的精彩论辩,让我们进入比赛的最后一个阶段——总结陈词。在本环节中,双方将根据整场比赛的走向进行总结,进一步阐述己方观点。先由反方发言,再由正方陈词,每方时间各为3分钟,有请反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全程使用"归谬法""类比论证""诉诸数据"等逻辑规则,攻防围绕"监管成本""消费者需求""解决方案有效性"三个核心维度展开)
感谢主席。针对您方刚刚提到的标注原料产地等问题,我方再次强调,这些都是立法之后需要监管的内容。如果仅仅是消费者询问餐厅是否使用绿色食材,餐厅难道不知道吗?真正需要标明原料产地等信息,是在立法强制标注之后,由行政部门对餐厅进行核实监管,这才是真正监管成本高的地方。
好,针对整场辩论,我方再次强调,我国的市场与法治体系目前已在有效运转,强行介入的立法成本很高,副作用很大,且远超其带来的收益,其成本远大于收益。
首先,当前市场由竞争主导。超过70%的连锁餐饮品牌自建厨房并进行标准化装修,越来越多的餐厅将现场名厨、手工鲜制等作为核心卖点吸引顾客,这本身就是市场最有效的信号,诚信与差异化正在自发形成信息披露机制。
再者,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并非处于您方所说的劣势地位,他们拥有空前的信息获取能力。通过大众点评、小红书、探店视频等平台,消费者能获取远比静态标签更立体、动态、真实的信息,这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化监督网络。
其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作为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餐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我国现有法律已能保障消费者的权利。
关于强制标注的立法成本,从市场角度看,它远非贴一张标签那么简单,意味着要进行全链条的合规成本,包括供应链追溯等,这些都需要行政部门进行核查监管,这在原有法律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核查成本。
我方支持存在其他解决之道,为何不能给市场一点时间?法律应当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非干预市场运行的手段。一张标签的成本,可能成为千万小微商户的负担,磨损法制公信力,甚至导致整个餐饮生态的僵化石。我们追求的不是一个被标签简单定义的世界,而是一个在诚信竞争、多元信息、有效法律共同作用下更加透明的市场。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我国不应该立法强制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以上感谢。
感谢主席。针对您方刚刚提到的标注原料产地等问题,我方再次强调,这些都是立法之后需要监管的内容。如果仅仅是消费者询问餐厅是否使用绿色食材,餐厅难道不知道吗?真正需要标明原料产地等信息,是在立法强制标注之后,由行政部门对餐厅进行核实监管,这才是真正监管成本高的地方。
好,针对整场辩论,我方再次强调,我国的市场与法治体系目前已在有效运转,强行介入的立法成本很高,副作用很大,且远超其带来的收益,其成本远大于收益。
首先,当前市场由竞争主导。超过70%的连锁餐饮品牌自建厨房并进行标准化装修,越来越多的餐厅将现场名厨、手工鲜制等作为核心卖点吸引顾客,这本身就是市场最有效的信号,诚信与差异化正在自发形成信息披露机制。
再者,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并非处于您方所说的劣势地位,他们拥有空前的信息获取能力。通过大众点评、小红书、探店视频等平台,消费者能获取远比静态标签更立体、动态、真实的信息,这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化监督网络。
其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作为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餐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我国现有法律已能保障消费者的权利。
关于强制标注的立法成本,从市场角度看,它远非贴一张标签那么简单,意味着要进行全链条的合规成本,包括供应链追溯等,这些都需要行政部门进行核查监管,这在原有法律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核查成本。
我方支持存在其他解决之道,为何不能给市场一点时间?法律应当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非干预市场运行的手段。一张标签的成本,可能成为千万小微商户的负担,磨损法制公信力,甚至导致整个餐饮生态的僵化石。我们追求的不是一个被标签简单定义的世界,而是一个在诚信竞争、多元信息、有效法律共同作用下更加透明的市场。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我国不应该立法强制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反方辩手的总结。下面有请正方。
好,感谢主席。首先来回应对方辩友最后的几点质疑。对方辩友在自由辩中跟我们反复纠结监管成本的问题,但始终未能回应我方的最核心质疑,即说一千道一万,就算我方不立这个法律,那么我们如何监管餐厅对其所述的非预制菜真的是非预制菜这件事情的保证。最后,我们发现监管成本无论如何还要付出。从这方面,我把它纳入我们的立法成本是不负责任的考量。
其次,对方辩友在结辩中提到我们要给市场一点时间去自我调节,且不论我在补充陈词中已经提到,市场自我调节的最后结果就是市场萎缩。对方辩友在前场也跟我们达成共识,现有的商家在更多的推广这件事情本身,就是存在用部门通知这样一份行政手段的。所以,一份行政手段的影响,对方辩友的观点在这方面是站不住脚的。
我方与对方的核心分歧就在于看待标注一事的角度不同。对方辩友现在只顾短期的立法成本,不顾宏观的市场秩序。我方在前场多次论证,强制标注是解决社会现有纠纷,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法制秩序,促进预制菜产业向好发展的普惠秩序。对方辩友却只在乎那一点点可能存在的对商家、对企业、对监管部门的成本,殊不知,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才是保障市场长久健康运行的基石。西贝与和府捞面事件就是最明显的风向标。自去年315披露大批预制菜以来,预制菜这一虽被广泛使用,却被消费者所抵触。而此次我们呼吁对预制菜做强制标注,就是为了整治营商环境的同时,提高公众认知,让舆论不再谈“预”色变,让餐馆走出柠檬市场困局,方得预制菜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同时填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让法制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让广大消费者的基本饮食被纳入更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中。
说了这么多,我最后想请大家回到这道辩题的时代背景。今天我们站在这里讨论预制菜是否应该强制标注,而非“预制菜与商家”。诸位须知,当今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预制菜之类的产品层出不穷。对于这种普通人难以理清背后机理的产品,而又事关你我生活基本改变,应当如何在法律面前保护我们的应有权益,应当如何构筑我们对这些新鲜事物的信心与接受,才是这个辩题背后的实在问题。
我国的预制菜强制标注,就是因为我们要贯彻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原则。法律作为保护每个人权利的最有利工具,能够切实回应群众需求,回应群众疑惑。我方更希望在未来许许多多的此类事务上,法律能够构成一份亲民的行为指南,成为绝对可靠而全方位的防线,而非被数值高的经验所束缚,发挥法律的精神与作用。
感谢正方的总结,本场比赛结束,感谢双方辩手精彩的表现,下面有请评委进行点评。
抱歉,我插一下,就是这个时间,他现在只剩10分钟了,要不要再换一个会议?哦,我要不再重新开一个吧。那我退了。OK OK。
感谢反方辩手的总结。下面有请正方。
好,感谢主席。首先来回应对方辩友最后的几点质疑。对方辩友在自由辩中跟我们反复纠结监管成本的问题,但始终未能回应我方的最核心质疑,即说一千道一万,就算我方不立这个法律,那么我们如何监管餐厅对其所述的非预制菜真的是非预制菜这件事情的保证。最后,我们发现监管成本无论如何还要付出。从这方面,我把它纳入我们的立法成本是不负责任的考量。
其次,对方辩友在结辩中提到我们要给市场一点时间去自我调节,且不论我在补充陈词中已经提到,市场自我调节的最后结果就是市场萎缩。对方辩友在前场也跟我们达成共识,现有的商家在更多的推广这件事情本身,就是存在用部门通知这样一份行政手段的。所以,一份行政手段的影响,对方辩友的观点在这方面是站不住脚的。
我方与对方的核心分歧就在于看待标注一事的角度不同。对方辩友现在只顾短期的立法成本,不顾宏观的市场秩序。我方在前场多次论证,强制标注是解决社会现有纠纷,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法制秩序,促进预制菜产业向好发展的普惠秩序。对方辩友却只在乎那一点点可能存在的对商家、对企业、对监管部门的成本,殊不知,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才是保障市场长久健康运行的基石。西贝与和府捞面事件就是最明显的风向标。自去年315披露大批预制菜以来,预制菜这一虽被广泛使用,却被消费者所抵触。而此次我们呼吁对预制菜做强制标注,就是为了整治营商环境的同时,提高公众认知,让舆论不再谈“预”色变,让餐馆走出柠檬市场困局,方得预制菜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同时填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让法制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让广大消费者的基本饮食被纳入更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中。
说了这么多,我最后想请大家回到这道辩题的时代背景。今天我们站在这里讨论预制菜是否应该强制标注,而非“预制菜与商家”。诸位须知,当今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预制菜之类的产品层出不穷。对于这种普通人难以理清背后机理的产品,而又事关你我生活基本改变,应当如何在法律面前保护我们的应有权益,应当如何构筑我们对这些新鲜事物的信心与接受,才是这个辩题背后的实在问题。
我国的预制菜强制标注,就是因为我们要贯彻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原则。法律作为保护每个人权利的最有利工具,能够切实回应群众需求,回应群众疑惑。我方更希望在未来许许多多的此类事务上,法律能够构成一份亲民的行为指南,成为绝对可靠而全方位的防线,而非被数值高的经验所束缚,发挥法律的精神与作用。
感谢正方的总结,本场比赛结束,感谢双方辩手精彩的表现,下面有请评委进行点评。
抱歉,我插一下,就是这个时间,他现在只剩10分钟了,要不要再换一个会议?哦,我要不再重新开一个吧。那我退了。OK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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