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论点是,人类应该接受数字形式的永生。首先,明确概念。我们所说的数字永生并非用数字体取代生物生命,而是依托脑机接口、AI建模等技术,实现个体精神内核的数字化延续。数字永生是对真实生命的补充而非替代,这是科技进步的体现。我方坚定人类应该接受数字形式的永生。
第一,从个体精神价值的角度来说,数字永生能突破肉体寿命的局限,延续生命的意义。它能将逝者的思维模式、语言习惯、认知、情感偏好转化为可交互的数字形态,既满足了人类对精神不灭的本能渴求,也让亲人可跨越生死,实现情感连结。有女孩儿借助数字分身,让过世的外婆出现在自己的婚礼现场,完成了跨越生死的祝福;有抑郁的女童通过与父亲的数字形象对话,逐步走出心理阴影。数字永生并不否定肉体生命的唯一性,却让个体的精神价值突破了生理寿命,既满足了逝者的愿望,也为生者留下一段慰藉。
第二,从文明层面来看,数字永生能够推动人类文明向前发展。无数顶尖科学家的研究成果、非遗传承人的独门技艺都曾随生命的消亡而消失,而数字永生可打破这一壁垒,它能完整留存科研学者、非遗传承人的记忆,避免智慧的精华随肉体逝去而消散。数字永生能够汇聚不同时代、不同领域的智慧,形成统一的人类精神知识库,为解决国家乃至人类难题提供全维度的智力支撑。同时,正因其并非真正的生命,它不会形成思想的垄断,反而能够积淀已有的文化知识,促成理念科技创新,推动人类文明向前发展。
第三,从伦理角度来说,数字永生虽然存在潜在的风险,但其风险是可以通过制度规定限制的。数字永生的本质是精神遗产,而非真正的生命。因此,我们无需纠结其法律人格的完整界定,只需要将其纳入遗产监管与隐私保护框架即可。此外,因其非真实生命的属性,加上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限制,现有的社会秩序的公平才能够得以保证。
数字永生不是对死亡的逃避,而是对精神价值的守护,对文明传承的担当,对科技向善的践行。综上所述,我方坚信人类应该接受数字形式的永生。我方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论点是,人类应该接受数字形式的永生。首先,明确概念。我们所说的数字永生并非用数字体取代生物生命,而是依托脑机接口、AI建模等技术,实现个体精神内核的数字化延续。数字永生是对真实生命的补充而非替代,这是科技进步的体现。我方坚定人类应该接受数字形式的永生。
第一,从个体精神价值的角度来说,数字永生能突破肉体寿命的局限,延续生命的意义。它能将逝者的思维模式、语言习惯、认知、情感偏好转化为可交互的数字形态,既满足了人类对精神不灭的本能渴求,也让亲人可跨越生死,实现情感连结。有女孩儿借助数字分身,让过世的外婆出现在自己的婚礼现场,完成了跨越生死的祝福;有抑郁的女童通过与父亲的数字形象对话,逐步走出心理阴影。数字永生并不否定肉体生命的唯一性,却让个体的精神价值突破了生理寿命,既满足了逝者的愿望,也为生者留下一段慰藉。
第二,从文明层面来看,数字永生能够推动人类文明向前发展。无数顶尖科学家的研究成果、非遗传承人的独门技艺都曾随生命的消亡而消失,而数字永生可打破这一壁垒,它能完整留存科研学者、非遗传承人的记忆,避免智慧的精华随肉体逝去而消散。数字永生能够汇聚不同时代、不同领域的智慧,形成统一的人类精神知识库,为解决国家乃至人类难题提供全维度的智力支撑。同时,正因其并非真正的生命,它不会形成思想的垄断,反而能够积淀已有的文化知识,促成理念科技创新,推动人类文明向前发展。
第三,从伦理角度来说,数字永生虽然存在潜在的风险,但其风险是可以通过制度规定限制的。数字永生的本质是精神遗产,而非真正的生命。因此,我们无需纠结其法律人格的完整界定,只需要将其纳入遗产监管与隐私保护框架即可。此外,因其非真实生命的属性,加上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限制,现有的社会秩序的公平才能够得以保证。
数字永生不是对死亡的逃避,而是对精神价值的守护,对文明传承的担当,对科技向善的践行。综上所述,我方坚信人类应该接受数字形式的永生。我方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辩手,接下来有请正方质询。请问对方辩友,您认为数字形式的永生是真正的生命吗?
我方认为,数字永生的概念提出,是为了将人的记忆、意识全部上传至云端,从而实现精神或数据层面的“再次存在”。这正是提出该概念及技术的目标。对方也提到,数字永生是采集逝者的记忆、情感、语言方式、思维方式等数据,通过AI建模或脑机接口技术,实现精神或数据上的永生。这明显说明它并非真正的生命,因为生命需要遗传与变异,并不断进化。
我还有一个问题:您认为逝者的书信、照片会消解生命的独特性和人们对生死的敬畏吗?
逝者的照片及书信与今天讨论的数字形式的永生并非同等概念。数字形式的永生是将人的记忆及意识上传,而对方辩友请不要跑题,请直接回答我的问题:您认为逝者的书信、照片会消解生命的独特性与人们对生死的敬畏感吗?
(对方未直接回答,此处省略)看来对方辩友无法回答我的问题,是吗?那您认为逝者的书信、照片能起到一些什么样的作用呢?
逝者的书信及照片,只是一种情感的寄托,并非逝者的真实回应,其作用是短暂的哀思寄托与怀念。这与今天的辩题并非没有联系,人们对着逝者的照片、书信等,本质上是主观的情感投射。而且照片、书信也能留存很久,为何对方认为这是“短暂的哀思”呢?为何传统方式能带来真实的慰藉,而数字化的交互却成了自我麻痹?
您方所说的数字永生,是未经本人允许(或在其无法自主决定的情况下),可能侵犯其肖像权及隐私权,将其上传至云端,使其“仿佛在线”。这与电子照片、书信不同,所面临的伦理挑战程度也不一样。照片、书信难道就不能偷拍吗?这也可能侵犯隐私。它们都是人们对逝者哀思的寄托与载体。
(对方回应部分存在逻辑混乱,此处简化处理)我们并非说不经过允许,这些东西是需要经过遗产监管和隐私保护的。
下一个问题:您是否肯定我国存在宏观调控的作用?国家是否会制定法律规范数字永生的制作条件与使用方式?
我认为今天的辩题主要讨论的是“是否应该接受”数字永生,国家是否进行宏观调控并不能直接证明辩题的答案。法律制度涉及的伦理问题,并非国家无法控制。您认为国家机器在这一问题中没有作用吗?数字永生上传数据的行为本身就涉及伦理问题,这也是其存疑点。国家难道不会对此进行限制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反方辩手,接下来有请正方质询。请问对方辩友,您认为数字形式的永生是真正的生命吗?
我方认为,数字永生的概念提出,是为了将人的记忆、意识全部上传至云端,从而实现精神或数据层面的“再次存在”。这正是提出该概念及技术的目标。对方也提到,数字永生是采集逝者的记忆、情感、语言方式、思维方式等数据,通过AI建模或脑机接口技术,实现精神或数据上的永生。这明显说明它并非真正的生命,因为生命需要遗传与变异,并不断进化。
我还有一个问题:您认为逝者的书信、照片会消解生命的独特性和人们对生死的敬畏吗?
逝者的照片及书信与今天讨论的数字形式的永生并非同等概念。数字形式的永生是将人的记忆及意识上传,而对方辩友请不要跑题,请直接回答我的问题:您认为逝者的书信、照片会消解生命的独特性与人们对生死的敬畏感吗?
(对方未直接回答,此处省略)看来对方辩友无法回答我的问题,是吗?那您认为逝者的书信、照片能起到一些什么样的作用呢?
逝者的书信及照片,只是一种情感的寄托,并非逝者的真实回应,其作用是短暂的哀思寄托与怀念。这与今天的辩题并非没有联系,人们对着逝者的照片、书信等,本质上是主观的情感投射。而且照片、书信也能留存很久,为何对方认为这是“短暂的哀思”呢?为何传统方式能带来真实的慰藉,而数字化的交互却成了自我麻痹?
您方所说的数字永生,是未经本人允许(或在其无法自主决定的情况下),可能侵犯其肖像权及隐私权,将其上传至云端,使其“仿佛在线”。这与电子照片、书信不同,所面临的伦理挑战程度也不一样。照片、书信难道就不能偷拍吗?这也可能侵犯隐私。它们都是人们对逝者哀思的寄托与载体。
(对方回应部分存在逻辑混乱,此处简化处理)我们并非说不经过允许,这些东西是需要经过遗产监管和隐私保护的。
下一个问题:您是否肯定我国存在宏观调控的作用?国家是否会制定法律规范数字永生的制作条件与使用方式?
我认为今天的辩题主要讨论的是“是否应该接受”数字永生,国家是否进行宏观调控并不能直接证明辩题的答案。法律制度涉及的伦理问题,并非国家无法控制。您认为国家机器在这一问题中没有作用吗?数字永生上传数据的行为本身就涉及伦理问题,这也是其存疑点。国家难道不会对此进行限制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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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反方辩手。接下来有请正方辩手,质询小结时间同样为3分钟,有请。
好的,经过刚才的交锋,反方从生命本质、道德伦理、社会秩序、技术风险等维度提出了反对观点。首先,我想说的是,我已经解决了“哪个是真正的生命”这个问题:你数字形式的“你”,已经不是真正的生命了,本身就不是一个真正的生命,只是一种意识的遗产、一种精神的载体,它不是真正的个人,也不是真正的生命。
接下来,我将对对方的法律观点进行逐一拆解并重申核心立场。
第一,对方认为数字永生消解了生命的独特价值与人们对生死的敬畏,其核心漏洞是将数字形式的永生当做了真正的生命。我已经反复强调,数字永生是对个体精神内核的数字化留存,它是一种精神遗产,而非真正的生命,因此它不会消解生命的独特性。数字分身基于逝者生前的真实数据构建,能够为亲人提供情感慰藉,这与人们通过书信、照片缅怀逝者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对精神价值的守护,而非消解生死的敬畏。因为生就是生,死就是死,数字化的“永生”只是另外一种精神上的延续,但已经不再是原来的那个你了。而且对方把“数字世界”与“数字永生”弄混了。我们数字形式的永生是把个人的思维传递到云端,并不是说我们在那个虚拟世界里生存。
第二,对方对于道德伦理的担忧,还是源于对数字生命是否属于真正生命的不清晰。数字分身不是真正的生命,人们可以对它投入情感,但数字形式的永生只是一种技术,不是真正的人,因此它并不在道德伦理的讨论范围之内。
第三,对方对社会秩序的担忧。其实数字永生的伦理和法律空白并非不可弥补。它本身就是精神遗产,可以通过生前授权尊重死者遗愿,明确管理责任,并且可以通过动态立法完善监管框架。过往互联网技术的规范历程已经印证了这些风险可以化解。
第五,反方技术风险维度的顾虑,其实是对技术迭代能力的低估。数据安全可以通过加密技术升级、访问权限控制筑牢防线,就像银行、航空系统等通过技术升级化解风险一样。所谓的意识上传是极端技术推演下的假设,当前数据永生的核心还是精神留存,而非意识上传。即便未来技术基础进阶,我们也可以通过伦理共识与法律界定,明确其身份边界。技术风险并非是否定价值的理由。
综上,数字永生本质上只是一种技术,只要合理使用,它可以守护个人的精神价值,筑牢文明的传承根基,其潜在风险可通过技术与制度化解。我方坚信,人类应该接受以数字形式的“永生”。
感谢反方辩手。接下来有请正方辩手,质询小结时间同样为3分钟,有请。
好的,经过刚才的交锋,反方从生命本质、道德伦理、社会秩序、技术风险等维度提出了反对观点。首先,我想说的是,我已经解决了“哪个是真正的生命”这个问题:你数字形式的“你”,已经不是真正的生命了,本身就不是一个真正的生命,只是一种意识的遗产、一种精神的载体,它不是真正的个人,也不是真正的生命。
接下来,我将对对方的法律观点进行逐一拆解并重申核心立场。
第一,对方认为数字永生消解了生命的独特价值与人们对生死的敬畏,其核心漏洞是将数字形式的永生当做了真正的生命。我已经反复强调,数字永生是对个体精神内核的数字化留存,它是一种精神遗产,而非真正的生命,因此它不会消解生命的独特性。数字分身基于逝者生前的真实数据构建,能够为亲人提供情感慰藉,这与人们通过书信、照片缅怀逝者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对精神价值的守护,而非消解生死的敬畏。因为生就是生,死就是死,数字化的“永生”只是另外一种精神上的延续,但已经不再是原来的那个你了。而且对方把“数字世界”与“数字永生”弄混了。我们数字形式的永生是把个人的思维传递到云端,并不是说我们在那个虚拟世界里生存。
第二,对方对于道德伦理的担忧,还是源于对数字生命是否属于真正生命的不清晰。数字分身不是真正的生命,人们可以对它投入情感,但数字形式的永生只是一种技术,不是真正的人,因此它并不在道德伦理的讨论范围之内。
第三,对方对社会秩序的担忧。其实数字永生的伦理和法律空白并非不可弥补。它本身就是精神遗产,可以通过生前授权尊重死者遗愿,明确管理责任,并且可以通过动态立法完善监管框架。过往互联网技术的规范历程已经印证了这些风险可以化解。
第五,反方技术风险维度的顾虑,其实是对技术迭代能力的低估。数据安全可以通过加密技术升级、访问权限控制筑牢防线,就像银行、航空系统等通过技术升级化解风险一样。所谓的意识上传是极端技术推演下的假设,当前数据永生的核心还是精神留存,而非意识上传。即便未来技术基础进阶,我们也可以通过伦理共识与法律界定,明确其身份边界。技术风险并非是否定价值的理由。
综上,数字永生本质上只是一种技术,只要合理使用,它可以守护个人的精神价值,筑牢文明的传承根基,其潜在风险可通过技术与制度化解。我方坚信,人类应该接受以数字形式的“永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辩手接下来进入对辩环节,正反双方时间各为4分钟,首先由正方辩手开始发言。
正方:对方辩友也知道很多非遗记忆因传承人离世而失传,顶尖科学家的研究因生命有限而中断,这些都是文明发展的损失。而数字永生恰好能够完整留存这些智慧,避免这类遗憾。您能够否认这种留存对文化积淀与文明进步的巨大意义吗?
反方:对方辩友也提到了数字永生。首先,数字永生从哪个方面是真的?就是去实行了一个非印技术的文化流传,并没有真实的实力吧?而且我们可以通过文献等方式确实也已经有流传下来了。然后针对对方辩友提到的这个数字非遗,我想问一下你是否考虑过数字分身的主观意愿?就是他是这个数字分身,你把他锁在一个数字世界里面,这种空虚,他是否愿意接受啊?你有考虑过吗?
正方:对于这个问题,我有一个例子:白族扎染传承人段银开的数字分身,他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主动的,通过百度百科AI技术打造而成。他的数字人能够多模态交互讲述扎染传承故事,还整合了他的毕生经验,可以解答扎染历史、技法等专业问题,这显然是一种很好的体现。
反方:对方辩友提到这个例子,那我想问一下,如果都像他们这样子的人,全部都一直垄断了这个社会的某方面技术,那是否后人就没有创新的勇气了?他们如何去改进、去挑战一些前人错误的方法呢?你书本上也是有一些权威的东西,你为什么不会因为书本上的那些错误,比如亚里士多德错了多少东西?为什么后人还能够不断质疑权威?这不是显然一样的道理吗?他这个数字永生,数字形式就是本人已经逝去之后,它只是他们精神的一个载体,并不是真正的人了呀,我们无需把它当成一个权威。它的确是一个权威,但是我们应该去质疑权威,不断发明创造,而不是所谓的垄断,这显然是不成立的。
正方:哦,对方辩友刚刚已经犯了一个巨大的错误,您方已经在说不把他当成一个人,或者说从人权上已经在挑战他,你已经不把他当成一个人,那你如何去敬畏这些数字的生命?它的价值真正实现的价值能有多少呢?然后我想问对方辩友,当爱因斯坦以数字形态永久持续地拥有学术行为的时候,我们还有提出相对论的勇气吗?为什么没有呢?
反方:而且,我已经很明确地说了,这是数字形式的存在,它根本就不是一个真正的生命,它只是我之前那一些记忆、情感这些数据形成的精神载体,不是一个真正的人,完全不用在这种伦理讨论的范围之内,你懂吗?对方辩友需要去论证,为什么它不在伦理讨论范围之内。而且今天我们所说的它的意识和记忆的存在,是这项技术的终极目标,也就是这项技术为什么会处于初级阶段的原因。我给你论证生命的核心,它有一些基本属性:首先要新陈代谢,要自我复制与繁殖,有遗传变异,有应激性,要有细胞结构,这些都是生命的核心。你如果一个人脱离了肉体,就不再是个人了,你懂吗?它只是数字形式的永生,是数据的结合,是精神的载体,不是真正的人,完全不是。所以说,数字永生这个概念就是一个概念欺诈,它并不能够实现让人真正的永生。而我们人类是遵循历史发展规律,进行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发展规律的。
正方:请问对方辩友,数字世界缺乏情感体验,我们出于私心,将亲人困在数字牢笼里,让他们无休止地生活,这就是爱吗?不是的,对方辩友,就是那些人的亲人已经逝去之后,我们把他的经验、思维上传到云端,形成数字分身,这个难道是对逝者隐私的侵犯吗?对方辩友刚刚已经开始变动观点了,基于现实的需求,对方辩友能够说明这并不是完全出于亲人个体的意愿的。而且数字世界里面这些数字人,是具有意识体和记忆体的,他们有自己的独立性,那他们就会面临着永久的孤独和孤单的情感,你们是否考虑过这种亲人的感受呢?
反方:看对方辩友也没有体感受到吧。那对方能给我论证一下,为什么这些数字形式的人还有能够运作他的情感的这些方式吗?数字形式的人不会有痛苦,不会有伤痛,因为《流浪地球2》里也不是那么脆弱,但是他的核心本质是最后要实现将意识体立体化来传承,所以才会有这个数字永生。那也不过是模拟罢了,既然是模拟的话,您为什么会认为这些数字形式的非人数据会感到孤独、寂寞呢?
正方:对方辩友,您方只看到他的美好的同时,就会忽略他背后巨大的伦理挑战和社会风险。如果所有人都长期笼罩在这种社会中,那这些数字人到底有没有人权了?没有人权的话,社会就会出现人权混乱。
反方:为什么会出现人权混乱呢?我一直不认同这些数字形式的永生是一种真正的生命,它已经不是生命了,根本就不是真正的人,他们为什么要被限制在人权的范围之内呢?这完全不会挑战我们现在的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OK,那我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当我们删除父母的数字形象,是二次谋杀吗?父母的数字形象就不是他的父母了呀,怎么是二次谋杀呢?他已经从一个人变成了一串数据,一种数据他并不是真正的人,请您分清楚这两方面的关系。对方辩友已经出现漏洞了:当你删除你的父母的形象时,他们就不再是你的父母,你的父母因为意外去世,又因为被你上传,再因为你的删除,导致他不是你的父母,如此亲情在你方的逻辑下就变得如此渺小、不重要了。它只是一串数据,我们无需把它完全当成真正的人看,虽然我们可以对它有情感上的流露,但它已经不是真正的生命了呀。
正方:对方辩友一直在提理性,但是现实生活中把情感寄托于数字永生的时候,他们有多少人是理性的呢?而且如果不把这个人当成自己的父母,又如何能达到您方议论稿里面所说的寄托情感需求呢?所以这根本就不成立。人的情感和理智是可以分开的,就像我喜欢玩游戏,但不代表我认为游戏是好的。对方辩友一直忽略数字形式的生命并不是真正的生命。
反方:对方辩友,我来讲一下。这个数字形式,因为今天探讨的话题,我方也说了,他们这个记忆传承的理念是认为人类的意识形态可以剥离于肉体存在,但是这时候就会出现两个人,他们谁是真实自我的问题。所以这就是它存在的哲学以及伦理方面的争议点,也是这项技术为什么一直发展到现在还充满争议的原因,对方辩友不可忽视这种伦理和争议点。
(会议中断提示:因无会员,会议时间较短,重新开会议,麻烦大家进会议,稍等一下,我发会议号,大家复制进会议,现在这个我就先关了。)
正方辩手接下来进入对辩环节,正反双方时间各为4分钟,首先由正方辩手开始发言。
正方:对方辩友也知道很多非遗记忆因传承人离世而失传,顶尖科学家的研究因生命有限而中断,这些都是文明发展的损失。而数字永生恰好能够完整留存这些智慧,避免这类遗憾。您能够否认这种留存对文化积淀与文明进步的巨大意义吗?
反方:对方辩友也提到了数字永生。首先,数字永生从哪个方面是真的?就是去实行了一个非印技术的文化流传,并没有真实的实力吧?而且我们可以通过文献等方式确实也已经有流传下来了。然后针对对方辩友提到的这个数字非遗,我想问一下你是否考虑过数字分身的主观意愿?就是他是这个数字分身,你把他锁在一个数字世界里面,这种空虚,他是否愿意接受啊?你有考虑过吗?
正方:对于这个问题,我有一个例子:白族扎染传承人段银开的数字分身,他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主动的,通过百度百科AI技术打造而成。他的数字人能够多模态交互讲述扎染传承故事,还整合了他的毕生经验,可以解答扎染历史、技法等专业问题,这显然是一种很好的体现。
反方:对方辩友提到这个例子,那我想问一下,如果都像他们这样子的人,全部都一直垄断了这个社会的某方面技术,那是否后人就没有创新的勇气了?他们如何去改进、去挑战一些前人错误的方法呢?你书本上也是有一些权威的东西,你为什么不会因为书本上的那些错误,比如亚里士多德错了多少东西?为什么后人还能够不断质疑权威?这不是显然一样的道理吗?他这个数字永生,数字形式就是本人已经逝去之后,它只是他们精神的一个载体,并不是真正的人了呀,我们无需把它当成一个权威。它的确是一个权威,但是我们应该去质疑权威,不断发明创造,而不是所谓的垄断,这显然是不成立的。
正方:哦,对方辩友刚刚已经犯了一个巨大的错误,您方已经在说不把他当成一个人,或者说从人权上已经在挑战他,你已经不把他当成一个人,那你如何去敬畏这些数字的生命?它的价值真正实现的价值能有多少呢?然后我想问对方辩友,当爱因斯坦以数字形态永久持续地拥有学术行为的时候,我们还有提出相对论的勇气吗?为什么没有呢?
反方:而且,我已经很明确地说了,这是数字形式的存在,它根本就不是一个真正的生命,它只是我之前那一些记忆、情感这些数据形成的精神载体,不是一个真正的人,完全不用在这种伦理讨论的范围之内,你懂吗?对方辩友需要去论证,为什么它不在伦理讨论范围之内。而且今天我们所说的它的意识和记忆的存在,是这项技术的终极目标,也就是这项技术为什么会处于初级阶段的原因。我给你论证生命的核心,它有一些基本属性:首先要新陈代谢,要自我复制与繁殖,有遗传变异,有应激性,要有细胞结构,这些都是生命的核心。你如果一个人脱离了肉体,就不再是个人了,你懂吗?它只是数字形式的永生,是数据的结合,是精神的载体,不是真正的人,完全不是。所以说,数字永生这个概念就是一个概念欺诈,它并不能够实现让人真正的永生。而我们人类是遵循历史发展规律,进行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发展规律的。
正方:请问对方辩友,数字世界缺乏情感体验,我们出于私心,将亲人困在数字牢笼里,让他们无休止地生活,这就是爱吗?不是的,对方辩友,就是那些人的亲人已经逝去之后,我们把他的经验、思维上传到云端,形成数字分身,这个难道是对逝者隐私的侵犯吗?对方辩友刚刚已经开始变动观点了,基于现实的需求,对方辩友能够说明这并不是完全出于亲人个体的意愿的。而且数字世界里面这些数字人,是具有意识体和记忆体的,他们有自己的独立性,那他们就会面临着永久的孤独和孤单的情感,你们是否考虑过这种亲人的感受呢?
反方:看对方辩友也没有体感受到吧。那对方能给我论证一下,为什么这些数字形式的人还有能够运作他的情感的这些方式吗?数字形式的人不会有痛苦,不会有伤痛,因为《流浪地球2》里也不是那么脆弱,但是他的核心本质是最后要实现将意识体立体化来传承,所以才会有这个数字永生。那也不过是模拟罢了,既然是模拟的话,您为什么会认为这些数字形式的非人数据会感到孤独、寂寞呢?
正方:对方辩友,您方只看到他的美好的同时,就会忽略他背后巨大的伦理挑战和社会风险。如果所有人都长期笼罩在这种社会中,那这些数字人到底有没有人权了?没有人权的话,社会就会出现人权混乱。
反方:为什么会出现人权混乱呢?我一直不认同这些数字形式的永生是一种真正的生命,它已经不是生命了,根本就不是真正的人,他们为什么要被限制在人权的范围之内呢?这完全不会挑战我们现在的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OK,那我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当我们删除父母的数字形象,是二次谋杀吗?父母的数字形象就不是他的父母了呀,怎么是二次谋杀呢?他已经从一个人变成了一串数据,一种数据他并不是真正的人,请您分清楚这两方面的关系。对方辩友已经出现漏洞了:当你删除你的父母的形象时,他们就不再是你的父母,你的父母因为意外去世,又因为被你上传,再因为你的删除,导致他不是你的父母,如此亲情在你方的逻辑下就变得如此渺小、不重要了。它只是一串数据,我们无需把它完全当成真正的人看,虽然我们可以对它有情感上的流露,但它已经不是真正的生命了呀。
正方:对方辩友一直在提理性,但是现实生活中把情感寄托于数字永生的时候,他们有多少人是理性的呢?而且如果不把这个人当成自己的父母,又如何能达到您方议论稿里面所说的寄托情感需求呢?所以这根本就不成立。人的情感和理智是可以分开的,就像我喜欢玩游戏,但不代表我认为游戏是好的。对方辩友一直忽略数字形式的生命并不是真正的生命。
反方:对方辩友,我来讲一下。这个数字形式,因为今天探讨的话题,我方也说了,他们这个记忆传承的理念是认为人类的意识形态可以剥离于肉体存在,但是这时候就会出现两个人,他们谁是真实自我的问题。所以这就是它存在的哲学以及伦理方面的争议点,也是这项技术为什么一直发展到现在还充满争议的原因,对方辩友不可忽视这种伦理和争议点。
(会议中断提示:因无会员,会议时间较短,重新开会议,麻烦大家进会议,稍等一下,我发会议号,大家复制进会议,现在这个我就先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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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逻辑规则应用:
首先,我想针对对方辩友的问题进行反驳。对方辩友试图用立法技术和伦理规范作为借口,对数字永生技术进行轻描淡写的改变,但数字永生并非普通的技术风险,它与航空航天等领域有着本质区别。
数字永生涉及到人的生命本质、生死问题以及自我主权,是一个关乎“谁是我”的存在性问题。当一个人的记忆和意识全部上传到云端,云端的“我”是否具有延续价值,以及当“我”犯错时,责任与权利属于数字“我”还是原始的“我”,这些问题都会直接导致人的主体性彻底分裂。
其次,针对对方辩友提出的文化精神延续的观点,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文明的进步并非依赖于个别天才以数字权威的形象永远笼罩在我们的精神世界并进行直接干预。这种做法会形成绝对的思想霸权,这才是真正的精神禁锢。以袁隆平院士为例,若他以数字形式在虚拟世界复活,这实际上是对其生前价值的一种剥夺,而且未经本人允许,这种行为本身就存在伦理问题。
对方辩友认为技术的可能性等于伦理上的应当性,但技术只是工具,其是否应当被接受,应由人类的价值理性而非工具理性决定。技术的实现可能性并不等同于伦理上的正当性。
关于情感延续的问题,数字永生会将人类情感异化为一种执念,把人困在虚拟的牢笼中,甚至可能演变为以爱为名的道德绑架,完全无视他人的思想。对方辩友之前提到“删除父母就不是父母了”,这种观点让情感变得如此不合理,我们又怎能保证数字永生能带来正向价值呢?
最后,我想说的是,人类真正的意义在于在有限的时间里活出生命的精彩,而非规避对死亡的恐惧。死亡有其无与伦比的美,这种情感价值是虚拟永生无法媲美的。罗密欧与朱丽叶的爱情因死亡而升华,戍边战士的牺牲让我们更珍惜和平,人类的伟大在于在脆弱中创造价值。《老人与海》中的老人之所以被铭记,正是因为他的精神气度和生命的丰满度,而非生命的长度和宽度。数字永生绝不是以这种方式衡量的,谢谢。
首先,我想针对对方辩友的问题进行反驳。对方辩友试图用立法技术和伦理规范作为借口,对数字永生技术进行轻描淡写的改变,但数字永生并非普通的技术风险,它与航空航天等领域有着本质区别。
数字永生涉及到人的生命本质、生死问题以及自我主权,是一个关乎“谁是我”的存在性问题。当一个人的记忆和意识全部上传到云端,云端的“我”是否具有延续价值,以及当“我”犯错时,责任与权利属于数字“我”还是原始的“我”,这些问题都会直接导致人的主体性彻底分裂。
其次,针对对方辩友提出的文化精神延续的观点,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文明的进步并非依赖于个别天才以数字权威的形象永远笼罩在我们的精神世界并进行直接干预。这种做法会形成绝对的思想霸权,这才是真正的精神禁锢。以袁隆平院士为例,若他以数字形式在虚拟世界复活,这实际上是对其生前价值的一种剥夺,而且未经本人允许,这种行为本身就存在伦理问题。
对方辩友认为技术的可能性等于伦理上的应当性,但技术只是工具,其是否应当被接受,应由人类的价值理性而非工具理性决定。技术的实现可能性并不等同于伦理上的正当性。
关于情感延续的问题,数字永生会将人类情感异化为一种执念,把人困在虚拟的牢笼中,甚至可能演变为以爱为名的道德绑架,完全无视他人的思想。对方辩友之前提到“删除父母就不是父母了”,这种观点让情感变得如此不合理,我们又怎能保证数字永生能带来正向价值呢?
最后,我想说的是,人类真正的意义在于在有限的时间里活出生命的精彩,而非规避对死亡的恐惧。死亡有其无与伦比的美,这种情感价值是虚拟永生无法媲美的。罗密欧与朱丽叶的爱情因死亡而升华,戍边战士的牺牲让我们更珍惜和平,人类的伟大在于在脆弱中创造价值。《老人与海》中的老人之所以被铭记,正是因为他的精神气度和生命的丰满度,而非生命的长度和宽度。数字永生绝不是以这种方式衡量的,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那有请正方辩手做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钟。
好的,首先我方已经论证了生命的核心基本属性,从而论证了数字形式的永生,它并不是真正的永生,不是真正的生命。数字永生的本质,它只是一项技术,是存在个体精神的遗产,绝非真实的生命。它不是对生命的复刻或替代,它只是生命精神层面延续的载体,也是传统精神留存载体的升级替代品。它延续了过往载体的核心价值,又实现了功能的全面升级。
我们不妨对比一下数字永生与传统的精神留存载体:它能像书信一样传递你专属的情感,却能够通过动态交互让思念得到回应;它像照片一样能够复刻逝者的音容笑貌,却能够还原其思维模式、语言习惯,实现更加鲜活的连结;它像书籍一样,能够留存伟大思想,却能将抽象理论转化为可探讨的具象智慧,让后人能够获得更加直观的启发。它与书信、照片、书籍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精神遗产的载体,只是在科技赋能下变得更加全面、形象、具体。这份升级难道不是值得肯定的科技进步?
再看对方对生命本质层面的质疑。对方声称数字永生会消解生命的独特性,淡化生死行为。我方已经反复强调从未将其等同于真实生命,就像没有人会把逝者的书信当成活着的亲人。人们借助数字永生缅怀逝者,珍视的是其背后的精神内核,而非逝去的生命。例如,让外婆的数字分身出席婚礼,寻求的是精神的见证;科研团队依托学者的数字精神遗产攻关,靠的是智慧成果,这只会强化生命价值的认知,不会消解生死敬畏。而且,你的数字分身是怎样的?它依托的是你活着的时候是怎样的。所以,为了展现更好的自己,人们只会更加努力、更加奋斗。这和古代人求身后名是一样的道理,所以只会让人更加奋斗。
针对社会秩序与技术风险的担忧,我们要知道,数字永生只是一项技术、一份精神遗产。它的技术门槛会随着普及而降低,因此更要警惕阶层垄断和伦理法律的空白。我们可以参照传统精神遗产的监管逻辑,不断管控完善,通过生产授权、加密技术、动态立法等一系列与时俱进的技术和制度进行管控。
至于对方担心的人们会沉浸于数字永生,实际上是对技术工具属性的误读。任何工具都有被过度使用的可能,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它的价值。人类对精神遗产的留存探索从未停止,每一次迭代都是科技进步的注脚。数字永生作为更加先进的技术载体,既守住了留存精神价值的核心,并实现了功能的全面跃升。它不是对生命的僭越,而是科技进步的体现,是让个体精神遗产、文明社会火种得以更加鲜活留存的最优解。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人类应该接受这项作为精神遗产载体的科技进步——数字形式的永生。谢谢大家。
那有请正方辩手做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钟。
好的,首先我方已经论证了生命的核心基本属性,从而论证了数字形式的永生,它并不是真正的永生,不是真正的生命。数字永生的本质,它只是一项技术,是存在个体精神的遗产,绝非真实的生命。它不是对生命的复刻或替代,它只是生命精神层面延续的载体,也是传统精神留存载体的升级替代品。它延续了过往载体的核心价值,又实现了功能的全面升级。
我们不妨对比一下数字永生与传统的精神留存载体:它能像书信一样传递你专属的情感,却能够通过动态交互让思念得到回应;它像照片一样能够复刻逝者的音容笑貌,却能够还原其思维模式、语言习惯,实现更加鲜活的连结;它像书籍一样,能够留存伟大思想,却能将抽象理论转化为可探讨的具象智慧,让后人能够获得更加直观的启发。它与书信、照片、书籍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精神遗产的载体,只是在科技赋能下变得更加全面、形象、具体。这份升级难道不是值得肯定的科技进步?
再看对方对生命本质层面的质疑。对方声称数字永生会消解生命的独特性,淡化生死行为。我方已经反复强调从未将其等同于真实生命,就像没有人会把逝者的书信当成活着的亲人。人们借助数字永生缅怀逝者,珍视的是其背后的精神内核,而非逝去的生命。例如,让外婆的数字分身出席婚礼,寻求的是精神的见证;科研团队依托学者的数字精神遗产攻关,靠的是智慧成果,这只会强化生命价值的认知,不会消解生死敬畏。而且,你的数字分身是怎样的?它依托的是你活着的时候是怎样的。所以,为了展现更好的自己,人们只会更加努力、更加奋斗。这和古代人求身后名是一样的道理,所以只会让人更加奋斗。
针对社会秩序与技术风险的担忧,我们要知道,数字永生只是一项技术、一份精神遗产。它的技术门槛会随着普及而降低,因此更要警惕阶层垄断和伦理法律的空白。我们可以参照传统精神遗产的监管逻辑,不断管控完善,通过生产授权、加密技术、动态立法等一系列与时俱进的技术和制度进行管控。
至于对方担心的人们会沉浸于数字永生,实际上是对技术工具属性的误读。任何工具都有被过度使用的可能,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它的价值。人类对精神遗产的留存探索从未停止,每一次迭代都是科技进步的注脚。数字永生作为更加先进的技术载体,既守住了留存精神价值的核心,并实现了功能的全面跃升。它不是对生命的僭越,而是科技进步的体现,是让个体精神遗产、文明社会火种得以更加鲜活留存的最优解。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人类应该接受这项作为精神遗产载体的科技进步——数字形式的永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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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观点是人类不应该接受以数字形式的永生。首先请允许我来明晰辩题,数字永生是将人类意识、记忆等心智功能数字化,并上传至云端,以实现个体生命形态在数字空间的延续。目前这是一个处于发展初期,但充满哲学与技术争议的范式。我们是否应该接受这个范式,主要是探讨这种生命延续方式是否有违人类的伦理价值。
我方坚持认为人类不应该接受数字永生。下面我将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述。
第一,数字永生是一种技术乌托邦主义。它对永生过于美好的描述具有欺骗性,也诱导人们走向挑战生命伦理的危险社会。我们可以思考一个问题:当我的意识记忆被上传到云端时,谁能保证我不会被他人篡改和编辑呢?忒修斯之船的例子早已向我们揭示了这个问题。如果一艘船的所有部件都被替换,这是否还是原来的船?若用旧部件重建新船,哪一艘才是真正的忒修斯之船?可见,从哲学与存在层面来看,数字永生的根本性概念存在欺诈。
其次,当AI复活逝者技术出现时,我们是否有违尊重逝者的伦理问题?我们是否有权未经逝者主观意愿就擅自制作其数字形象?这是否侵犯了其隐私权和肖像权?这是否是以爱为名的执念,将我们的亲人困于数字牢笼?我们还可以预想,当全人类都以数字形式进行永生,下一代原本承载的生命传递和延续的意义也将变成泡沫,社会将不再需要下一代,这是一个多么危险的未来。
第二,数字永生的乌托邦世界将会让人类的生命变得没有价值和意义。当我们人类以数字形式全部生活在虚拟世界时,我们不会受伤,也不会死亡,不缺乏吃喝,也不缺乏任何物质,这看似非常美好和完美。但是我们却忘记了事物的相对性,失去痛苦体验的代价就是失去对美好的认识;缺乏失去的担忧,也就没有对拥有的真实感知。
试想一下,在这个世界里,父母不会关心你是否受伤,因为你不具备痛觉;你不会询问父母的健康,因为你永远不会死亡。生命的延续最终会因为缺乏情感的需求而变得没有意义,人们会在虚拟世界里麻木地度过无限的生命。但最大的悲剧是,我们带着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情感体验,当这份记忆面对虚拟世界的无意义时,才是对一个人最大的打击。
让袁隆平院士在虚拟世界里永生,但这里的人们不缺乏粮食,他当初解决粮食问题的伟大价值也会被数字抹去。我们突然发现,这种数字永生是对人生存特殊性的否定,其创造性远不及现实。因此,我方认为人类不应该接受数字形式的永生。
我方观点是人类不应该接受以数字形式的永生。首先请允许我来明晰辩题,数字永生是将人类意识、记忆等心智功能数字化,并上传至云端,以实现个体生命形态在数字空间的延续。目前这是一个处于发展初期,但充满哲学与技术争议的范式。我们是否应该接受这个范式,主要是探讨这种生命延续方式是否有违人类的伦理价值。
我方坚持认为人类不应该接受数字永生。下面我将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述。
第一,数字永生是一种技术乌托邦主义。它对永生过于美好的描述具有欺骗性,也诱导人们走向挑战生命伦理的危险社会。我们可以思考一个问题:当我的意识记忆被上传到云端时,谁能保证我不会被他人篡改和编辑呢?忒修斯之船的例子早已向我们揭示了这个问题。如果一艘船的所有部件都被替换,这是否还是原来的船?若用旧部件重建新船,哪一艘才是真正的忒修斯之船?可见,从哲学与存在层面来看,数字永生的根本性概念存在欺诈。
其次,当AI复活逝者技术出现时,我们是否有违尊重逝者的伦理问题?我们是否有权未经逝者主观意愿就擅自制作其数字形象?这是否侵犯了其隐私权和肖像权?这是否是以爱为名的执念,将我们的亲人困于数字牢笼?我们还可以预想,当全人类都以数字形式进行永生,下一代原本承载的生命传递和延续的意义也将变成泡沫,社会将不再需要下一代,这是一个多么危险的未来。
第二,数字永生的乌托邦世界将会让人类的生命变得没有价值和意义。当我们人类以数字形式全部生活在虚拟世界时,我们不会受伤,也不会死亡,不缺乏吃喝,也不缺乏任何物质,这看似非常美好和完美。但是我们却忘记了事物的相对性,失去痛苦体验的代价就是失去对美好的认识;缺乏失去的担忧,也就没有对拥有的真实感知。
试想一下,在这个世界里,父母不会关心你是否受伤,因为你不具备痛觉;你不会询问父母的健康,因为你永远不会死亡。生命的延续最终会因为缺乏情感的需求而变得没有意义,人们会在虚拟世界里麻木地度过无限的生命。但最大的悲剧是,我们带着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情感体验,当这份记忆面对虚拟世界的无意义时,才是对一个人最大的打击。
让袁隆平院士在虚拟世界里永生,但这里的人们不缺乏粮食,他当初解决粮食问题的伟大价值也会被数字抹去。我们突然发现,这种数字永生是对人生存特殊性的否定,其创造性远不及现实。因此,我方认为人类不应该接受数字形式的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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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辩手,接下来有请反方质询,正方时间为单边计时两分钟。可以听到吗?请问对方,在生的时候,上传意识到云端,是同时存在两个你,哪个才是真正的你啊?本身的呀。只有本身的吗?那我们如何判断,今天所说的数字永生不是真实的?你又怎么达到永生?这是不是一个虚假概念啊?
所以我们前面有一个限制:数字形式的永生,它本身就已经超出了人类的肉体范围,所以它已经不算是真正的永生。它要永生,那永生就必定是要有真实的存在。但如果你不是,那是不是就证明这个数字永生是一个虚假概念?
并不是。这个数字形式的永生,本身就不是人人都能实现的,而且数字解释的永生,只是把人类无法解释的生命延续进行了数字化。
这一个问题很好。那为什么一定要把它进行数字形式呢?是因为它更有延续的价值吗?那自身本身就不重要了吗?因为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一个人的死亡会导致他的想法、经验随之消散。如果我们把现代人的想法和经验进行数字化保存,为什么会随之消散呢?之前孔子的儒家思想不也是传承下来了吗?所以这方辩题的这个论点并不成立。
好,如果我们认为数字永生有延续价值,但是把真实的你和数字形式的你分为三六九等,是不是对人定自主的最大抹杀呢?
并没有。因为“自己”就是自己,而数字形式的你并不是真实的你,而是精神上的延续。
什么叫精神上的延续?那么人在有限的生命里,也可以进行精神上的延续,我刚刚已经举过例子。然后根据特修斯之船,如何确保永生的我不会被他人篡改和更新呢?这个就需要国家的制度和法律去规定了。
我们也知道,当我们上传到数字形式时,我们就无法控制自己,只是一串冰冷的代码。如何让冰冷的代码不被他人篡改更新?那些网络隐私也是这样的情况,我们也需要通过制度去规范数字形式的永生。这种涉及到伦理问题,这直接等同于你刚刚所说的那个小问题,它已经涉及到伦理方面了。
你觉得数字世界里所有人一直活着,不会生病死亡,是不是一件很美好的事啊?这个的确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啊。
哦,看来对方辩友只看到了它的美好。如果数字世界里没有痛苦,那也就不知道美好;没有死亡,我们也就不知道存活的意义了。那这是不是一个很大的危害呀?
并不是。我们所说的数字形式的永生,它并不是真正的永生,不是真正的生命。人总会死亡,数字形式的永生只是一个概念性的存在,它不是真正的永生。而且,在你看到美好的同时,也让你忽略了那些背后有情感、有价值的现实人生。
还有,问对方辩友是否承认死亡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是的,这个是确认的。那好,所以我们不应该用数字本身去规避现实中的死亡。
正方辩手,接下来有请反方质询,正方时间为单边计时两分钟。可以听到吗?请问对方,在生的时候,上传意识到云端,是同时存在两个你,哪个才是真正的你啊?本身的呀。只有本身的吗?那我们如何判断,今天所说的数字永生不是真实的?你又怎么达到永生?这是不是一个虚假概念啊?
所以我们前面有一个限制:数字形式的永生,它本身就已经超出了人类的肉体范围,所以它已经不算是真正的永生。它要永生,那永生就必定是要有真实的存在。但如果你不是,那是不是就证明这个数字永生是一个虚假概念?
并不是。这个数字形式的永生,本身就不是人人都能实现的,而且数字解释的永生,只是把人类无法解释的生命延续进行了数字化。
这一个问题很好。那为什么一定要把它进行数字形式呢?是因为它更有延续的价值吗?那自身本身就不重要了吗?因为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一个人的死亡会导致他的想法、经验随之消散。如果我们把现代人的想法和经验进行数字化保存,为什么会随之消散呢?之前孔子的儒家思想不也是传承下来了吗?所以这方辩题的这个论点并不成立。
好,如果我们认为数字永生有延续价值,但是把真实的你和数字形式的你分为三六九等,是不是对人定自主的最大抹杀呢?
并没有。因为“自己”就是自己,而数字形式的你并不是真实的你,而是精神上的延续。
什么叫精神上的延续?那么人在有限的生命里,也可以进行精神上的延续,我刚刚已经举过例子。然后根据特修斯之船,如何确保永生的我不会被他人篡改和更新呢?这个就需要国家的制度和法律去规定了。
我们也知道,当我们上传到数字形式时,我们就无法控制自己,只是一串冰冷的代码。如何让冰冷的代码不被他人篡改更新?那些网络隐私也是这样的情况,我们也需要通过制度去规范数字形式的永生。这种涉及到伦理问题,这直接等同于你刚刚所说的那个小问题,它已经涉及到伦理方面了。
你觉得数字世界里所有人一直活着,不会生病死亡,是不是一件很美好的事啊?这个的确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啊。
哦,看来对方辩友只看到了它的美好。如果数字世界里没有痛苦,那也就不知道美好;没有死亡,我们也就不知道存活的意义了。那这是不是一个很大的危害呀?
并不是。我们所说的数字形式的永生,它并不是真正的永生,不是真正的生命。人总会死亡,数字形式的永生只是一个概念性的存在,它不是真正的永生。而且,在你看到美好的同时,也让你忽略了那些背后有情感、有价值的现实人生。
还有,问对方辩友是否承认死亡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是的,这个是确认的。那好,所以我们不应该用数字本身去规避现实中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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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方辩友提到数字有时是对真实生命的补充,但这点需要对方辩友论证。数字永生的概念由其提出者定义,其目标并非对生命的补充,而是将人类意识记忆上传至云端,以实现个体生命形态在数字空间的延续,达到真正的永生。
对方辩友多次强调数字永生不具有真正的功能性,认为它只是一个概念型欺诈。因为数字永生并非让真正的人实现永生,当两个个体同时存在时,无法确定哪个是真实的你。若不解决这些问题就夸大其词,证明其存在概念欺诈,因此我方不应该接受这种概念欺诈。
其次,对方辩友认为数字永生能够体现精神价值,但精神价值的层面,我方在一辩稿中已讲到,数字世界过于美好,缺乏事物的相对性。当人进入数字世界时,会受到局限,不具有情感价值体验。当一个人不具有情感价值体验时,如何体现精神价值?这不过是没有意义的存在。所以请对方辩友后续进行具体论证。
第三点,对方辩友讲到数字永生能让亲人跨越生死实现情感连接。但我想问,您方一直在说这是在国家政策下进行的活动,我们是否考虑过逝者的意愿?逝者意愿不重要吗?如果实现生命永生却不将其视为真正的永生去对待,对逝者没有人权和敬畏之心,又如何实现真正的永生并达到亲人跨越生死的连接?此时,活着的人可能陷入执念,死去的人被捆绑在数字牢笼中,永远过着没有意义、缺乏情感体验的人生,这难道不是以爱为名的道德绑架吗?
最后,对方辩友一直在讲公平,但公平如何保障?当你复活父母后又将其删除,是否对父母进行了二次抹杀?这是否证明数字形式下的生命没有人权?父母的虚拟形象也没有人权,那么今天探讨的永生意义又在何处?
在质询环节,我们可以确定对方辩友认为数字永生不是真正的永生,这证明其具有虚假性。此外,对方辩友一直在模糊人的主体性,数字永生会抹杀和代替人的主体性。最后,数字代码是可以被改变的。
首先,对方辩友提到数字有时是对真实生命的补充,但这点需要对方辩友论证。数字永生的概念由其提出者定义,其目标并非对生命的补充,而是将人类意识记忆上传至云端,以实现个体生命形态在数字空间的延续,达到真正的永生。
对方辩友多次强调数字永生不具有真正的功能性,认为它只是一个概念型欺诈。因为数字永生并非让真正的人实现永生,当两个个体同时存在时,无法确定哪个是真实的你。若不解决这些问题就夸大其词,证明其存在概念欺诈,因此我方不应该接受这种概念欺诈。
其次,对方辩友认为数字永生能够体现精神价值,但精神价值的层面,我方在一辩稿中已讲到,数字世界过于美好,缺乏事物的相对性。当人进入数字世界时,会受到局限,不具有情感价值体验。当一个人不具有情感价值体验时,如何体现精神价值?这不过是没有意义的存在。所以请对方辩友后续进行具体论证。
第三点,对方辩友讲到数字永生能让亲人跨越生死实现情感连接。但我想问,您方一直在说这是在国家政策下进行的活动,我们是否考虑过逝者的意愿?逝者意愿不重要吗?如果实现生命永生却不将其视为真正的永生去对待,对逝者没有人权和敬畏之心,又如何实现真正的永生并达到亲人跨越生死的连接?此时,活着的人可能陷入执念,死去的人被捆绑在数字牢笼中,永远过着没有意义、缺乏情感体验的人生,这难道不是以爱为名的道德绑架吗?
最后,对方辩友一直在讲公平,但公平如何保障?当你复活父母后又将其删除,是否对父母进行了二次抹杀?这是否证明数字形式下的生命没有人权?父母的虚拟形象也没有人权,那么今天探讨的永生意义又在何处?
在质询环节,我们可以确定对方辩友认为数字永生不是真正的永生,这证明其具有虚假性。此外,对方辩友一直在模糊人的主体性,数字永生会抹杀和代替人的主体性。最后,数字代码是可以被改变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正方辩手。接下来进入申论环节,首先有请反方辩手进行发言,时间为2分钟。
(此处删除流程提示语)
对方辩友刚刚在探讨的时候,他讲到了一个,就是说这个数字永生不是一个真的永生,我觉得这就是一个概念欺诈的问题。我已经在之前的环节中多次重申过,现在想再提一下。
因为这个数字永生,其技术研发者提出的概念,是基于人可以将精神与肉体剥离,进行意识上传。所以对方辩友也可以多看点资料,这就证明了他们想实现的永生,是让所有人最终都存活在数字世界里。因此,它的永生必定会存在一个哲学性的问题:哪一个是真实的“我”?到底谁是真实的“我”?被上传的是否就是真实的“我”?
而且数字永生只是一串代码,上传后的数据虽然基于生前,但可以被人篡改和编辑。这方面的问题,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形成共识,存在潜在风险。同时,它涉及到人类伦理问题,不能与你方所说的航空系统这类小问题相提并论。
能解决吗?这个伦理问题真的能解决吗?我还提到,它会涉及下一代延续的问题。你刚才在发言中说它也是一个延续的问题,那这样所有人都不会再需要通过下一代了,这是一种危险的社会走向,所以我方不认为可以接受。
对方辩友又提到,数字永生可以通过动态立法来规范。但你方刚才说过要公开立法,却并没有给出相关的数据,也没有引用真实的法律案例,没有具体的数据告诉我们这如何奏效。因为你知道,一旦一个看似美好的事情有诱惑性,就很可能走向危险的结局,尤其是在伦理不可控制的问题上。
谢谢。
感谢正方辩手。接下来进入申论环节,首先有请反方辩手进行发言,时间为2分钟。
(此处删除流程提示语)
对方辩友刚刚在探讨的时候,他讲到了一个,就是说这个数字永生不是一个真的永生,我觉得这就是一个概念欺诈的问题。我已经在之前的环节中多次重申过,现在想再提一下。
因为这个数字永生,其技术研发者提出的概念,是基于人可以将精神与肉体剥离,进行意识上传。所以对方辩友也可以多看点资料,这就证明了他们想实现的永生,是让所有人最终都存活在数字世界里。因此,它的永生必定会存在一个哲学性的问题:哪一个是真实的“我”?到底谁是真实的“我”?被上传的是否就是真实的“我”?
而且数字永生只是一串代码,上传后的数据虽然基于生前,但可以被人篡改和编辑。这方面的问题,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形成共识,存在潜在风险。同时,它涉及到人类伦理问题,不能与你方所说的航空系统这类小问题相提并论。
能解决吗?这个伦理问题真的能解决吗?我还提到,它会涉及下一代延续的问题。你刚才在发言中说它也是一个延续的问题,那这样所有人都不会再需要通过下一代了,这是一种危险的社会走向,所以我方不认为可以接受。
对方辩友又提到,数字永生可以通过动态立法来规范。但你方刚才说过要公开立法,却并没有给出相关的数据,也没有引用真实的法律案例,没有具体的数据告诉我们这如何奏效。因为你知道,一旦一个看似美好的事情有诱惑性,就很可能走向危险的结局,尤其是在伦理不可控制的问题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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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辩手,接下来有请正方辩手进行申论,时间同样为2分钟,有请。
好的,我们先理清一个核心共识:人类文明的进步,从来都要发挥人类的主观能动性,积累以往的知识经验,从而进行发明创造,以技术拓展文明的边界。文字的发明让思想跨越时空,互联网的发明让知识全球共享,我们正是追随这一逻辑。
然后对方始终在纠结数字分身时算法细节,但是,当非遗传承人离世后,其数字分身能够完整演示记忆的流程,讲解核心技法,这难道不比记忆彻底失传更加有价值?当顶尖的科学家的数字分身能够留存未定的研究框架,让后人避开重复试错,这难道不是对文明的负责吗?
您方在意见稿里也提到袁隆平,如果袁隆平的意识能够上传的话,那他的一些思想我们是不是都可以知道?是不是就可以减少试错成本,是不是可以更能促进杂交水稻的发展呢?
对方始终拿社会秩序的风险说事,可是任何新事物的规范都有一个过程。就像现在的意识上传技术还没有实现,对方就已经让我拿出法律的数据来证明,显然是不科学的。因为还没有出现这个事,这只是一个美好的构想,尚未有相关法律出台,这显然是不科学的。
汽车刚出现的时候也没有交通法规,互联网刚普及的时候也有隐私漏洞,但是我们从来没有想过要禁止汽车、关系网络,而是用制度、技术规范来弥补漏洞。社会秩序问题同样可以通过生前授权协议、数字分身行为规范来解决,对方为何要因未来可能的问题来否定当下真实的价值呢?
总而言之,数字永生能够避免文化遗产失传,能够延续亲人的精神陪伴,能让文明成果不再随个体生命终结而消逝。这样的价值,对方究竟因哪些巨大的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来放弃数字永生呢?谢谢。
方辩手,接下来有请正方辩手进行申论,时间同样为2分钟,有请。
好的,我们先理清一个核心共识:人类文明的进步,从来都要发挥人类的主观能动性,积累以往的知识经验,从而进行发明创造,以技术拓展文明的边界。文字的发明让思想跨越时空,互联网的发明让知识全球共享,我们正是追随这一逻辑。
然后对方始终在纠结数字分身时算法细节,但是,当非遗传承人离世后,其数字分身能够完整演示记忆的流程,讲解核心技法,这难道不比记忆彻底失传更加有价值?当顶尖的科学家的数字分身能够留存未定的研究框架,让后人避开重复试错,这难道不是对文明的负责吗?
您方在意见稿里也提到袁隆平,如果袁隆平的意识能够上传的话,那他的一些思想我们是不是都可以知道?是不是就可以减少试错成本,是不是可以更能促进杂交水稻的发展呢?
对方始终拿社会秩序的风险说事,可是任何新事物的规范都有一个过程。就像现在的意识上传技术还没有实现,对方就已经让我拿出法律的数据来证明,显然是不科学的。因为还没有出现这个事,这只是一个美好的构想,尚未有相关法律出台,这显然是不科学的。
汽车刚出现的时候也没有交通法规,互联网刚普及的时候也有隐私漏洞,但是我们从来没有想过要禁止汽车、关系网络,而是用制度、技术规范来弥补漏洞。社会秩序问题同样可以通过生前授权协议、数字分身行为规范来解决,对方为何要因未来可能的问题来否定当下真实的价值呢?
总而言之,数字永生能够避免文化遗产失传,能够延续亲人的精神陪伴,能让文明成果不再随个体生命终结而消逝。这样的价值,对方究竟因哪些巨大的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来放弃数字永生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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