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的观点是:当今中国不应该下架违法犯罪艺人的作品。一旦相关从业者触犯法律,考虑不战而将其违法制品下架,往往面临行业封杀,其相关作品也会被全面下架。我方认为下架违法犯罪运营的作品及相关从业者,理由如下:
第一,一个作品具有其独立的公共价值、艺术性。盲目下架就是对优质文化成果的无端浪费,我们应尊重创作者及作品作为经济个体的独立价值,不应因创作中存在的过错而牵连作品本身。人的违法犯罪行径是个人对法律的挑战,应当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平台只是作品的传播载体,不能因为载体的过错而否定作品本身的艺术文化价值。
以蔡邕为例,他书法造诣深厚,集传世作品《兰亭集序》(注:此处原文可能存在人物混淆,《兰亭集序》作者为王羲之,蔡邕代表作有《熹平石经》等,为保证原文信息,暂保留“蔡君”表述),其作品至今仍是书法界公认的艺术瑰宝,具有后世研究与珍藏价值。人们欣赏这部作品,看中的是其艺术价值,而非蔡君的个人品行。同理,违法犯罪艺人的作品本身传递的正性内容与艺术价值,不应因一人的过错被彻底抹杀。
第二,下架作品会造成多重社会损失,让无辜者为一人过错买单。一部作品的诞生从不是个人功劳,而是整个团队创作心血的凝结,背后牵扯数十甚至上百人的付出,还承载着投资者的资金投入与观众的情感付出。下架作品最严重的后果不是法律惩处违法艺人,而是让一片无辜的参与者与爱好者遭受损失。
一部影视作品,核心演员违法便将整部作品全面下架,导演的数期打磨、演员的精彩演绎、团队的无数日夜付出都化为乌有,前期投入资金全部打水漂,热爱这部作品的观众也无法看到完整内容。一支乐队因成员违法便将乐队所有歌曲全面下架,其他成员多年的牵手与创作心血付诸东流,最终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这种“一刀切”式的下架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会让许多具备文化艺术价值的作品彻底消失,造成文化资源的浪费,让无辜者承受本不该有的损失。
综上,我方认为,不下架违法犯罪艺人的作品,绝非纵容违法,而是尊重作品的独立价值,保护无辜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文化资源的无端浪费。我们认可对违法犯罪艺人的严厉惩戒,但也应理性对待,做到惩戒归惩戒,价值归价值。
反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的观点是:当今中国不应该下架违法犯罪艺人的作品。一旦相关从业者触犯法律,考虑不战而将其违法制品下架,往往面临行业封杀,其相关作品也会被全面下架。我方认为下架违法犯罪运营的作品及相关从业者,理由如下:
第一,一个作品具有其独立的公共价值、艺术性。盲目下架就是对优质文化成果的无端浪费,我们应尊重创作者及作品作为经济个体的独立价值,不应因创作中存在的过错而牵连作品本身。人的违法犯罪行径是个人对法律的挑战,应当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平台只是作品的传播载体,不能因为载体的过错而否定作品本身的艺术文化价值。
以蔡邕为例,他书法造诣深厚,集传世作品《兰亭集序》(注:此处原文可能存在人物混淆,《兰亭集序》作者为王羲之,蔡邕代表作有《熹平石经》等,为保证原文信息,暂保留“蔡君”表述),其作品至今仍是书法界公认的艺术瑰宝,具有后世研究与珍藏价值。人们欣赏这部作品,看中的是其艺术价值,而非蔡君的个人品行。同理,违法犯罪艺人的作品本身传递的正性内容与艺术价值,不应因一人的过错被彻底抹杀。
第二,下架作品会造成多重社会损失,让无辜者为一人过错买单。一部作品的诞生从不是个人功劳,而是整个团队创作心血的凝结,背后牵扯数十甚至上百人的付出,还承载着投资者的资金投入与观众的情感付出。下架作品最严重的后果不是法律惩处违法艺人,而是让一片无辜的参与者与爱好者遭受损失。
一部影视作品,核心演员违法便将整部作品全面下架,导演的数期打磨、演员的精彩演绎、团队的无数日夜付出都化为乌有,前期投入资金全部打水漂,热爱这部作品的观众也无法看到完整内容。一支乐队因成员违法便将乐队所有歌曲全面下架,其他成员多年的牵手与创作心血付诸东流,最终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这种“一刀切”式的下架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会让许多具备文化艺术价值的作品彻底消失,造成文化资源的浪费,让无辜者承受本不该有的损失。
综上,我方认为,不下架违法犯罪艺人的作品,绝非纵容违法,而是尊重作品的独立价值,保护无辜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文化资源的无端浪费。我们认可对违法犯罪艺人的严厉惩戒,但也应理性对待,做到惩戒归惩戒,价值归价值。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是否应该下架违法犯罪艺人的作品,应基于是否尊重作品的独立价值、是否保护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是否避免文化资源的无端浪费。
班级时间为2分钟即可。好的,那我们在一些方面达成了共识,对不对?就是传递不良价值观的作品,无论艺人是否违法犯罪,都应该下架。然后,在法律和利益方面,对方说违法犯罪仍可以继续获利,这是错误的,任何人都不能触碰法律红线,违法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被允许的。
但是,我们是不是可以有其他的处理方式,让这部作品得到更好的规范?比如把这部作品的盈利全部收走,用于公益,是不是更好呢?这样既保护了其他参与制作人员的正当利益,又能通过公益形式做出贡献。虽然现在技术发达,你们可以把艺人相关的信息用AI处理掉,或者直接删除违规内容,但直接下架整部作品是“一刀切”的做法,这会抹除其他参与制作人员的劳动成果,因为艺人的违法行为不应让所有参与者承担后果。
那么,你们的标准是什么?依据什么标准来决定下架?违法的作品是否都要下架?还有一个问题,是否应该考虑作品本身的价值?因为哪怕作者本人犯了错,作品在客观上可能仍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对,我们可以将作者本人和作品传递的价值观进行分割。但是,价值观的问题,而不是不需要考虑非法艺人作品的影响。人是有罪的,但技术层面是否可以区分对待?
所以我方认为,不应该下架违法犯罪艺人的作品。
时间到。感谢反方三辩。
班级时间为2分钟即可。好的,那我们在一些方面达成了共识,对不对?就是传递不良价值观的作品,无论艺人是否违法犯罪,都应该下架。然后,在法律和利益方面,对方说违法犯罪仍可以继续获利,这是错误的,任何人都不能触碰法律红线,违法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被允许的。
但是,我们是不是可以有其他的处理方式,让这部作品得到更好的规范?比如把这部作品的盈利全部收走,用于公益,是不是更好呢?这样既保护了其他参与制作人员的正当利益,又能通过公益形式做出贡献。虽然现在技术发达,你们可以把艺人相关的信息用AI处理掉,或者直接删除违规内容,但直接下架整部作品是“一刀切”的做法,这会抹除其他参与制作人员的劳动成果,因为艺人的违法行为不应让所有参与者承担后果。
那么,你们的标准是什么?依据什么标准来决定下架?违法的作品是否都要下架?还有一个问题,是否应该考虑作品本身的价值?因为哪怕作者本人犯了错,作品在客观上可能仍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对,我们可以将作者本人和作品传递的价值观进行分割。但是,价值观的问题,而不是不需要考虑非法艺人作品的影响。人是有罪的,但技术层面是否可以区分对待?
所以我方认为,不应该下架违法犯罪艺人的作品。
时间到。感谢反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做盘问小结,时间为两分钟即可。谢谢。
首先,我们说犯罪艺人,如果他参演的作品在其中表现非常好,但由于其犯罪行为,整部作品被下架。那么,未来想要再拍新作品的人肯定会对犯罪艺人进行调查,他们会减少使用违法艺人的频率,或者说肯定不会再用违法艺人了。如果我们因为违法艺人就将他们的作品下架,那么是否能让艺人因怕没有戏可演而不敢违法,从而让娱乐圈更加净化?
其次,作品在市面上存在,就会有需求。有需求,就可能有人在犯罪后再次利用这种需求。复用之后的影响是,很多青少年无法完全区分作品和艺人本身的行为,他们会支持这些艺人,从而让艺人再次获利,使得他们的惩罚显得不那么重,甚至对违法犯罪艺人来说,这根本不是惩罚,因为拍一部戏就能赚回钱。
假如这个人恰好有才华,人们会不会因为他违法而仍然支持他的戏?那么人们对于违法的忍受阈值会不会抬高?我方的观点是不会。因为违法所产生的惩罚不够大,这些艺人就有可能反复违法,娱乐圈的风气会更加恶劣。所以我方认为,下架违法犯罪艺人的作品可以促进娱乐圈的净化,平台下架是合理的。
感谢正方三辩。
做盘问小结,时间为两分钟即可。谢谢。
首先,我们说犯罪艺人,如果他参演的作品在其中表现非常好,但由于其犯罪行为,整部作品被下架。那么,未来想要再拍新作品的人肯定会对犯罪艺人进行调查,他们会减少使用违法艺人的频率,或者说肯定不会再用违法艺人了。如果我们因为违法艺人就将他们的作品下架,那么是否能让艺人因怕没有戏可演而不敢违法,从而让娱乐圈更加净化?
其次,作品在市面上存在,就会有需求。有需求,就可能有人在犯罪后再次利用这种需求。复用之后的影响是,很多青少年无法完全区分作品和艺人本身的行为,他们会支持这些艺人,从而让艺人再次获利,使得他们的惩罚显得不那么重,甚至对违法犯罪艺人来说,这根本不是惩罚,因为拍一部戏就能赚回钱。
假如这个人恰好有才华,人们会不会因为他违法而仍然支持他的戏?那么人们对于违法的忍受阈值会不会抬高?我方的观点是不会。因为违法所产生的惩罚不够大,这些艺人就有可能反复违法,娱乐圈的风气会更加恶劣。所以我方认为,下架违法犯罪艺人的作品可以促进娱乐圈的净化,平台下架是合理的。
感谢正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四辩质询正方一辩,单边计时1分30秒开始。
同学你好,首先我要确认一下,我们今天讨论的“价值全网删除”是指公众无法通过官方渠道查阅该作品,对吗?
不是的。
那么,一部影视音乐作品是导演、编剧、后期等上百个创作者共同付出的心血成果,并非犯罪艺人个人的独立作品,对吗?
对的。
既然这是集体成果,因为一人的过错,让整部作品的所有人劳动成果被清理,这难道不是对无辜者的惩罚吗?
我问你下一个问题。您方刚才说如果不下架的话,就会成立不良导向,对不?
是的。
那请问,一个作品的剧情类容和价值表达,是由艺人的个人犯罪行为决定的,还是由剧本创作逻辑、主题立意和整体现实决定呢?
是由剧本创作逻辑决定的。
那如果一个作品宣扬的是正义、弘扬向善的价值观,而参演者存在犯罪记录,就判定该作品自带不良导向、会传递错误观念,这显然是不对的,起码是对作品艺术内核的完全忽视。我们公众看作品是为了提取其传递的正向价值,也会区分艺人角色与个人的关系。
您的意思是,我们看作品是为了汲取其传递的正向价值,而不是模仿其中不正当的行为,对吗?
是的。所以我相信大部分观众也都不会混淆艺人角色与个人的关系。
那我想问一下,你刚才说下架会切断...接下来的重大问题是什么?
时间到。
四辩质询正方一辩,单边计时1分30秒开始。
同学你好,首先我要确认一下,我们今天讨论的“价值全网删除”是指公众无法通过官方渠道查阅该作品,对吗?
不是的。
那么,一部影视音乐作品是导演、编剧、后期等上百个创作者共同付出的心血成果,并非犯罪艺人个人的独立作品,对吗?
对的。
既然这是集体成果,因为一人的过错,让整部作品的所有人劳动成果被清理,这难道不是对无辜者的惩罚吗?
我问你下一个问题。您方刚才说如果不下架的话,就会成立不良导向,对不?
是的。
那请问,一个作品的剧情类容和价值表达,是由艺人的个人犯罪行为决定的,还是由剧本创作逻辑、主题立意和整体现实决定呢?
是由剧本创作逻辑决定的。
那如果一个作品宣扬的是正义、弘扬向善的价值观,而参演者存在犯罪记录,就判定该作品自带不良导向、会传递错误观念,这显然是不对的,起码是对作品艺术内核的完全忽视。我们公众看作品是为了提取其传递的正向价值,也会区分艺人角色与个人的关系。
您的意思是,我们看作品是为了汲取其传递的正向价值,而不是模仿其中不正当的行为,对吗?
是的。所以我相信大部分观众也都不会混淆艺人角色与个人的关系。
那我想问一下,你刚才说下架会切断...接下来的重大问题是什么?
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当今中国应该下架违法艺人的作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问题:法律的审判是针对个体的追责,单纯的罚款、坐牢只是让他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并没有侵犯其作品在平台上获利的途径。作品仍在为他带来流量和收益,而下架作品能够切断其收益来源,这是对法治权威的维护。如果违法艺人仍能通过作品赚钱,本质上是对法治权威的践踏,会削弱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在社会上形成不良影响,传递错误观念。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等法规早已对违法失德艺人的从业限制作出明确规定,下架其作品正是这些限制的延伸。例如,2021年吴某凡因涉及强奸罪被逮捕后判刑,其主演的《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原来你还在这里》、《中国新说唱》等所有影视、音乐、综艺内容及相关短视频合作品牌全部下架;2021年李代沫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其参加的综艺《追光吧!哥哥》等内容被下架,中国音乐家协会也取消了其会员资格。
其次,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其行为具有极高的示范性。当今社会,青少年是追星的主要群体,尚未形成完整的价值观。44%的青少年从小学阶段就开始追星,超半数追星时间超过3年,12-15岁是追星的绝对主力。艺人作为传播文化及正面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其负面行为若不加以监管,会通过各大平台传播,影响青少年。下架违法作品,是监管的体现,也能向全社会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观念,以法整治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娱乐市场氛围。例如2021年的文娱整治中,超话社区等平台对违法艺人作品进行了集中下架。
此外,下架违法作品能够回应公众对法律处理违法事件速度的期待。在信息传播广泛化的时代,公众需要看到违法者受到快速处理的信号,下架作品可以用最快的速度回应公众需求,让每一位社会成员清晰知道法律无特权以及社会对法律的坚守。
综上,下架违法艺人作品是维护法律权威、传播正确价值观、回应公众需求的必然需要。因此,当今中国应该下架违法艺人的作品。谢谢大家。
感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当今中国应该下架违法艺人的作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问题:法律的审判是针对个体的追责,单纯的罚款、坐牢只是让他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并没有侵犯其作品在平台上获利的途径。作品仍在为他带来流量和收益,而下架作品能够切断其收益来源,这是对法治权威的维护。如果违法艺人仍能通过作品赚钱,本质上是对法治权威的践踏,会削弱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在社会上形成不良影响,传递错误观念。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等法规早已对违法失德艺人的从业限制作出明确规定,下架其作品正是这些限制的延伸。例如,2021年吴某凡因涉及强奸罪被逮捕后判刑,其主演的《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原来你还在这里》、《中国新说唱》等所有影视、音乐、综艺内容及相关短视频合作品牌全部下架;2021年李代沫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其参加的综艺《追光吧!哥哥》等内容被下架,中国音乐家协会也取消了其会员资格。
其次,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其行为具有极高的示范性。当今社会,青少年是追星的主要群体,尚未形成完整的价值观。44%的青少年从小学阶段就开始追星,超半数追星时间超过3年,12-15岁是追星的绝对主力。艺人作为传播文化及正面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其负面行为若不加以监管,会通过各大平台传播,影响青少年。下架违法作品,是监管的体现,也能向全社会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观念,以法整治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娱乐市场氛围。例如2021年的文娱整治中,超话社区等平台对违法艺人作品进行了集中下架。
此外,下架违法作品能够回应公众对法律处理违法事件速度的期待。在信息传播广泛化的时代,公众需要看到违法者受到快速处理的信号,下架作品可以用最快的速度回应公众需求,让每一位社会成员清晰知道法律无特权以及社会对法律的坚守。
综上,下架违法艺人作品是维护法律权威、传播正确价值观、回应公众需求的必然需要。因此,当今中国应该下架违法艺人的作品。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当今中国是否应该下架违法犯罪艺人的作品,应基于是否有利于维护法治权威、是否有利于传播正确价值观、是否有利于回应公众需求这三个维度进行判断。
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单边计时。
好的,谢谢主席。对方辩友,我想请咱们明确几个观点。首先,艺人是什么?好。就是可以展现在公众面前的一个……还有就是,都是一个怎么说,他可以创造自己的作品,然后展示在公众面前的?对。
好的,您也说了,他是一个展现在公众面前的。那您强调艺人的作品中人设与行为没有联系,但是这个艺人之所以能成为艺人,就是因为他是被观众所接纳、所认可的。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您说如果下架这个作品会导致多重不可逆现象,会导致其他的群众、群演也会为他买单,说到“竹篮打水一场空”。那故宫为什么会……为什么别人会感到不公呢?是只是因为他的钱没有得到,还是别的什么?您说的不公是指什么?是因为什么而感到不公?
我说的不公是指,一个艺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却让为这部作品播出的幕后人员或者其他参演人物的付出因此变得没有意义,他们会感到心理上的不平衡。如果这个作品不下架,其他艺人会和这个违法犯罪的艺人一同出现在公众视野面前,他们会为此感到羞耻吗?您说“不会了”,现在我不会了。您的意思是说,参演这部剧的目的就是为了拿钱?那您方也说了,观众一般都是汲取正向价值观的,对吧?
嗯。那如果参演者和违法犯罪艺人共同出现在公众视野,这个参演者不就会觉得自己和一个犯罪艺人一同出现在公众面前,从而感到羞耻吗?
感谢正方四辩。
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单边计时。
好的,谢谢主席。对方辩友,我想请咱们明确几个观点。首先,艺人是什么?好。就是可以展现在公众面前的一个……还有就是,都是一个怎么说,他可以创造自己的作品,然后展示在公众面前的?对。
好的,您也说了,他是一个展现在公众面前的。那您强调艺人的作品中人设与行为没有联系,但是这个艺人之所以能成为艺人,就是因为他是被观众所接纳、所认可的。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您说如果下架这个作品会导致多重不可逆现象,会导致其他的群众、群演也会为他买单,说到“竹篮打水一场空”。那故宫为什么会……为什么别人会感到不公呢?是只是因为他的钱没有得到,还是别的什么?您说的不公是指什么?是因为什么而感到不公?
我说的不公是指,一个艺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却让为这部作品播出的幕后人员或者其他参演人物的付出因此变得没有意义,他们会感到心理上的不平衡。如果这个作品不下架,其他艺人会和这个违法犯罪的艺人一同出现在公众视野面前,他们会为此感到羞耻吗?您说“不会了”,现在我不会了。您的意思是说,参演这部剧的目的就是为了拿钱?那您方也说了,观众一般都是汲取正向价值观的,对吧?
嗯。那如果参演者和违法犯罪艺人共同出现在公众视野,这个参演者不就会觉得自己和一个犯罪艺人一同出现在公众面前,从而感到羞耻吗?
感谢正方四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有请正方2辩进行申论,时长为两分钟,有请。
首先,正方一辩提到了无体和无辜者,我们认为少数人利益应该得到满足。编导和演员的合同工资是固定的,当违法犯罪艺人出现后,他们的合同里会有相关的赔偿条款,工作量和收入是匹配的,所以从这方面讲,他们的利益并没有受到很大损失。如果有严重受损,可以想办法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补偿。
其次,在当代中国演艺事业高度发达的情况下,相关内容的作品层出不穷。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数据,2020至2025年全年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发放数量高达1570部。因此,一部作品可能并不会对文化传播产生很大影响。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已将涉赌、涉毒、偷税漏税等行为列为行业“黑名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自2014年起多次发文,明确禁止违法犯罪艺人参与节目制作。如果违法犯罪艺人的作品仍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获取流量收益,这难道不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吗?中国是法治国家,自十八大以来一直在推行依法治国,这种纵容行为无疑违反了国家秩序,影响了法律权威。
在吴亦凡、李易峰等艺人出现违法失德行为时,部分粉丝将嫖娼、吸毒贴上“潮流标签”,甚至在某些艺人参加不当活动后,有粉丝拍摄相关照片表达支持。这对社会风气和青少年的成长有严重的负面影响。
最后,艺人收获的名利是普通人难以企及的。他们在获得高收入的同时,自然要受到更严格的规范约束。因此,我方认为当代中国应该下架违法犯罪艺人的作品。
好,时间到。
下面有请正方2辩进行申论,时长为两分钟,有请。
首先,正方一辩提到了无体和无辜者,我们认为少数人利益应该得到满足。编导和演员的合同工资是固定的,当违法犯罪艺人出现后,他们的合同里会有相关的赔偿条款,工作量和收入是匹配的,所以从这方面讲,他们的利益并没有受到很大损失。如果有严重受损,可以想办法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补偿。
其次,在当代中国演艺事业高度发达的情况下,相关内容的作品层出不穷。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数据,2020至2025年全年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发放数量高达1570部。因此,一部作品可能并不会对文化传播产生很大影响。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已将涉赌、涉毒、偷税漏税等行为列为行业“黑名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自2014年起多次发文,明确禁止违法犯罪艺人参与节目制作。如果违法犯罪艺人的作品仍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获取流量收益,这难道不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吗?中国是法治国家,自十八大以来一直在推行依法治国,这种纵容行为无疑违反了国家秩序,影响了法律权威。
在吴亦凡、李易峰等艺人出现违法失德行为时,部分粉丝将嫖娼、吸毒贴上“潮流标签”,甚至在某些艺人参加不当活动后,有粉丝拍摄相关照片表达支持。这对社会风气和青少年的成长有严重的负面影响。
最后,艺人收获的名利是普通人难以企及的。他们在获得高收入的同时,自然要受到更严格的规范约束。因此,我方认为当代中国应该下架违法犯罪艺人的作品。
好,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单边计时1分30秒,有请。
我想问一下,丽萨犯罪了吗?严格来说没有。犯罪数,他没有犯罪,那为什么我们还要说不在国内上学,不满罪数。我认为是因为他对价值观有了很错误的负面影响。对,没错,所以说传递不良价值观的作品都应该下架,对吧?并且这个是跟艺人是否违法犯罪没有关系。我们在调查,因为他传递了不良的价值观。
然后我再应对一下反方四辩的观点,你说一个人关系很好,之后你没有用脸色,之后他杀人了,你没想到说什么,我感不感受到羞耻,我认为不是。因为我自己做的不好的事情,我才被忍受阻止,而不是说我跟一个违法犯罪的艺人同时出现在屏幕里,我什么都没有做错,他做错了,我忍耐这是没有道理的。
那其他艺人呢?其他艺人得到了收益,但是其他艺人更在意的是收益,还是他把这部剧演好得到的名声?那么这部戏在完整播出的情况下,在他被禁播之前,他已经得到名声了呀。对的,但是比如我是一个18岁的演员,我参与参演了10部作品,下一次我再去投简历的时候,我可以跟导演说,我参与了这十几部作品,我比较有名气,我演得比较好。但是这十几部作品,我非常不幸,后面的主角全跟我没有关系,都违法犯罪了。
感谢反方三辩,感谢正方二辩。时间到。
(注:原文末尾"陈数,我说的。时间到,感谢反方3辩,正方2辩"存在表述不清,根据常规质询流程,此处应为计时结束提示,已按环节净化要求删除冗余流程提示)
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单边计时1分30秒,有请。
我想问一下,丽萨犯罪了吗?严格来说没有。犯罪数,他没有犯罪,那为什么我们还要说不在国内上学,不满罪数。我认为是因为他对价值观有了很错误的负面影响。对,没错,所以说传递不良价值观的作品都应该下架,对吧?并且这个是跟艺人是否违法犯罪没有关系。我们在调查,因为他传递了不良的价值观。
然后我再应对一下反方四辩的观点,你说一个人关系很好,之后你没有用脸色,之后他杀人了,你没想到说什么,我感不感受到羞耻,我认为不是。因为我自己做的不好的事情,我才被忍受阻止,而不是说我跟一个违法犯罪的艺人同时出现在屏幕里,我什么都没有做错,他做错了,我忍耐这是没有道理的。
那其他艺人呢?其他艺人得到了收益,但是其他艺人更在意的是收益,还是他把这部剧演好得到的名声?那么这部戏在完整播出的情况下,在他被禁播之前,他已经得到名声了呀。对的,但是比如我是一个18岁的演员,我参与参演了10部作品,下一次我再去投简历的时候,我可以跟导演说,我参与了这十几部作品,我比较有名气,我演得比较好。但是这十几部作品,我非常不幸,后面的主角全跟我没有关系,都违法犯罪了。
感谢反方三辩,感谢正方二辩。时间到。
(注:原文末尾"陈数,我说的。时间到,感谢反方3辩,正方2辩"存在表述不清,根据常规质询流程,此处应为计时结束提示,已按环节净化要求删除冗余流程提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质询过程中存在表述不清晰处,如"丽萨"案例与"不在国内上学,不满罪数"的关联性未明确,"应对反方四辩观点"的表述与质询环节角色冲突,但核心逻辑围绕"违法犯罪"标准的局限性及政策附带伤害展开)
正盘节时间为2分钟。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一辩已经强调,作品和本人是有界限的,所以打算对艺人在某一时刻、某一方面所犯的错误,不应该成为他下一个错误的原因,这两者毫无关系。
就像今天我开车违章被开罚单,而对此做扣款不是基于罚单扣款,而是将我的个人资产全部没收,这种毫无逻辑、毫无交集的做法本身就不合理。违法犯罪艺人的处罚应该基于犯罪违法本身,而并非否定其创作的社会作品价值。民法所强调的是作品本身的违规,而我们今天的辩题强调的是艺人犯罪应不应该下架作品,其原因在于违法犯罪本身,而并非创作违规。您方在归因上就是错误的。
我们不否定应该给违法艺人相应的处罚,但是这种附加处罚应该在于他所犯的错误本身,对于其他价值,我方认为不予处罚。
再者,您方提到封杀作品就会产生社会的不良风气。第一,您方并没有明确论证不封杀作品就会导致不良风气的必然结果;第二,不封杀作品就可以改善风气,从逻辑上也无法疏通。对于艺人追求的不良风气,其本质是在于饭圈文化的泛滥,其中心点是在于艺人,而并非作品。您方无非是想说,现在艺人如果不封杀作品,就会对公众产生不良的影响。这一方面不成立。您方列举的吴亦凡例子,他强奸、偷税漏税,本身是在于其个人行为造成的不良风气,公众关注的是吴亦凡这个人,难道会因为封杀他的一部作品就可以杜绝这样的现象吗?因此,这一部分的治理,我认为是要由行政机关来处理,不是靠一部封杀作品就可以解决的,所以二者并没有必然联系。
若您方认为,即使作品不会造成更大社会影响,对于那些注重作品本身的人来说,大作品的存在会导致我们的精神文化...(原文此处中断)。
感谢反方二辩。下面有请正方三辩。
正盘节时间为2分钟。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一辩已经强调,作品和本人是有界限的,所以打算对艺人在某一时刻、某一方面所犯的错误,不应该成为他下一个错误的原因,这两者毫无关系。
就像今天我开车违章被开罚单,而对此做扣款不是基于罚单扣款,而是将我的个人资产全部没收,这种毫无逻辑、毫无交集的做法本身就不合理。违法犯罪艺人的处罚应该基于犯罪违法本身,而并非否定其创作的社会作品价值。民法所强调的是作品本身的违规,而我们今天的辩题强调的是艺人犯罪应不应该下架作品,其原因在于违法犯罪本身,而并非创作违规。您方在归因上就是错误的。
我们不否定应该给违法艺人相应的处罚,但是这种附加处罚应该在于他所犯的错误本身,对于其他价值,我方认为不予处罚。
再者,您方提到封杀作品就会产生社会的不良风气。第一,您方并没有明确论证不封杀作品就会导致不良风气的必然结果;第二,不封杀作品就可以改善风气,从逻辑上也无法疏通。对于艺人追求的不良风气,其本质是在于饭圈文化的泛滥,其中心点是在于艺人,而并非作品。您方无非是想说,现在艺人如果不封杀作品,就会对公众产生不良的影响。这一方面不成立。您方列举的吴亦凡例子,他强奸、偷税漏税,本身是在于其个人行为造成的不良风气,公众关注的是吴亦凡这个人,难道会因为封杀他的一部作品就可以杜绝这样的现象吗?因此,这一部分的治理,我认为是要由行政机关来处理,不是靠一部封杀作品就可以解决的,所以二者并没有必然联系。
若您方认为,即使作品不会造成更大社会影响,对于那些注重作品本身的人来说,大作品的存在会导致我们的精神文化...(原文此处中断)。
感谢反方二辩。下面有请正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3秒就行。好。首先我问一下,我们双方共同的目的是希望娱乐圈可以正治(此处疑似“整治”,按原文保留)今年,也促进社会正向发展。是的。那么艺人作为公众人物,他的影响力是不是非常的大?嗯,是的。那么艺人的作品如果不会下架,会不会有更多的人去喜欢这个作品,从而去喜欢这个艺人?嗯,我相信我们是有正确判断能力,更何况喜欢作品喜欢的角色,而角色跟艺人本身的个人行为问题是不相冲突的。
但是你的作品流传出来会不会因为一直广为流传,而给艺人带来收益和名誉?这属于艺人公司的决策。既然他能获得收益和名誉,那么他犯罪之后,假如被没收了钱财,但这一部作品又赚回来了,那么他受到的惩罚到底在哪里?是只是因为他蹲了两天监狱吗?他的惩罚是由法律根据其犯罪行为本身给予的,而法律目前给予的惩罚可能不够。
那么还有就是,我方指称,因为现在青少年群体比较多,他们大部分社会意识还不够分明,价值观和价值取向就有可能受到影响。他们可能无法完全将作品和艺人分开。
我方不认可这个观点,因为作品本身传递的是正确价值观。您方所说的是基于饭圈文化的乱象,而我们今天的做法是去整治饭圈文化,而不是否定作品本身的价值。饭圈文化的乱象,必然会影响到作品的传播,以及人们对这部分作品的理解。所以说,青少年的价值观取向是有可能被这种乱象引导的。
时间到。
3秒就行。好。首先我问一下,我们双方共同的目的是希望娱乐圈可以正治(此处疑似“整治”,按原文保留)今年,也促进社会正向发展。是的。那么艺人作为公众人物,他的影响力是不是非常的大?嗯,是的。那么艺人的作品如果不会下架,会不会有更多的人去喜欢这个作品,从而去喜欢这个艺人?嗯,我相信我们是有正确判断能力,更何况喜欢作品喜欢的角色,而角色跟艺人本身的个人行为问题是不相冲突的。
但是你的作品流传出来会不会因为一直广为流传,而给艺人带来收益和名誉?这属于艺人公司的决策。既然他能获得收益和名誉,那么他犯罪之后,假如被没收了钱财,但这一部作品又赚回来了,那么他受到的惩罚到底在哪里?是只是因为他蹲了两天监狱吗?他的惩罚是由法律根据其犯罪行为本身给予的,而法律目前给予的惩罚可能不够。
那么还有就是,我方指称,因为现在青少年群体比较多,他们大部分社会意识还不够分明,价值观和价值取向就有可能受到影响。他们可能无法完全将作品和艺人分开。
我方不认可这个观点,因为作品本身传递的是正确价值观。您方所说的是基于饭圈文化的乱象,而我们今天的做法是去整治饭圈文化,而不是否定作品本身的价值。饭圈文化的乱象,必然会影响到作品的传播,以及人们对这部分作品的理解。所以说,青少年的价值观取向是有可能被这种乱象引导的。
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陈词时间为3分钟。
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首先,您方认为艺人的作品即使艺人有经济收益,也起不到惩戒作用。我方告诉您,社会上会封杀这些犯罪艺人,让他不能再出现在荧幕上,即使他出狱后也无法获得作品收益,因为收益最终会到导演团队手中,而非艺人个人。而且,艺人会受到国家法律的相应惩罚,所以您方说作品能起到惩戒作用是不对的。
对方还提到了违约金的问题。我刚查到,近年来因艺人违约,经纪公司受到的损失高达上百亿,这并非违约金所能覆盖,违约金的数目远达不到这个巨大的收益。
对方认为下架作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我们可以通过内容分级、观看页面强制警示等监控模式阻止未成年人接触,而不是让全体成年人、研究群体、文艺爱好者都失去欣赏的权利。我们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认知引导,核心是区分艺人个人行为与作品内容,通过作品标注等方式,在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教育孩子区分角色与艺人。而且大部分未成年人在正确指引后具备正确的判断能力。
您方还提到惩罚会影响无辜团队的合法收益,认为惩罚无关者是不对的。我国的主要矛盾之一是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的需求。我们今天反对下架,从来不是为犯罪艺人辩解,而是为无辜的创作者、全民的文化权益、现代法治的底线发声。让影视作品为一人犯错买单,相当于让厨师方、制作方承担超出其范围的责任,权责明显不对等。对劣迹艺人的封杀不应成为唯一手段,依法惩戒才是最佳选择。劣迹艺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受到与其劣迹程度相当的惩罚。
匆忙下架作品的做法,是缺乏科学精神的,也违背了现代法学理念中罪责相当的基本法理。一个理性的社会,要有对违法失德的不容忍,也要保护合法权利。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下架违法犯罪艺人的作品。
感谢反方。
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陈词时间为3分钟。
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首先,您方认为艺人的作品即使艺人有经济收益,也起不到惩戒作用。我方告诉您,社会上会封杀这些犯罪艺人,让他不能再出现在荧幕上,即使他出狱后也无法获得作品收益,因为收益最终会到导演团队手中,而非艺人个人。而且,艺人会受到国家法律的相应惩罚,所以您方说作品能起到惩戒作用是不对的。
对方还提到了违约金的问题。我刚查到,近年来因艺人违约,经纪公司受到的损失高达上百亿,这并非违约金所能覆盖,违约金的数目远达不到这个巨大的收益。
对方认为下架作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我们可以通过内容分级、观看页面强制警示等监控模式阻止未成年人接触,而不是让全体成年人、研究群体、文艺爱好者都失去欣赏的权利。我们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认知引导,核心是区分艺人个人行为与作品内容,通过作品标注等方式,在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教育孩子区分角色与艺人。而且大部分未成年人在正确指引后具备正确的判断能力。
您方还提到惩罚会影响无辜团队的合法收益,认为惩罚无关者是不对的。我国的主要矛盾之一是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的需求。我们今天反对下架,从来不是为犯罪艺人辩解,而是为无辜的创作者、全民的文化权益、现代法治的底线发声。让影视作品为一人犯错买单,相当于让厨师方、制作方承担超出其范围的责任,权责明显不对等。对劣迹艺人的封杀不应成为唯一手段,依法惩戒才是最佳选择。劣迹艺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受到与其劣迹程度相当的惩罚。
匆忙下架作品的做法,是缺乏科学精神的,也违背了现代法学理念中罪责相当的基本法理。一个理性的社会,要有对违法失德的不容忍,也要保护合法权利。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下架违法犯罪艺人的作品。
感谢反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一辩和反方一辩对辩时间各为1分30秒,由正方开始。
正方一辩:您方说可以对艺人进行打码,但是这样会不会导致AI换脸技术被滥用,让未参与作品的明星也因此获利,对其他人不公平?
反方一辩:您的问题能重新说明一下吗?
正方一辩:就是你们说要对违法犯罪艺人进行规范并使用AI换脸,这会不会让未参演该作品的明星也获得利益,从而对他们不公平?
反方一辩:这对未参演者不公平吗?
正方一辩:没有啊,因为AI换脸针对的是违法犯罪艺人的脸,对其他人没有影响。
反方一辩:可是他们并没有参演这个作品,却可能因此获得收益。
正方一辩:您的意思是,让AI生成一个不代表任何人的脸吗?那么在当今中国演艺圈,违法艺人的作品是否是其个人成果?
反方一辩:作品是编剧、摄像、幕后团队等无数无辜者心血的付出,这难道不是另一种不公吗?
正方一辩:可是艺人的演艺合同中通常包含违约金条款,这部分违约金正是用于赔付幕后人员的损失。
反方一辩:好的。对方刚才提到会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认为下架作品是为了引导价值观。请问,艺人的绯闻逻辑是否会让大众形成“作品价值由作者品行决定”的认知?这难道不是对文化多元性的破坏?
正方一辩:文化多元性指的是社会上有很多不同类型的作品,少了某一部作品并不会产生很大影响。请问对方辩友,如果经典作品的创作者存在品质问题,是否也要一律下架?照此逻辑,诸多历史文化成果都将不复存在,这难道是文化发展的目的吗?
双方对辩结束。
正方一辩和反方一辩对辩时间各为1分30秒,由正方开始。
正方一辩:您方说可以对艺人进行打码,但是这样会不会导致AI换脸技术被滥用,让未参与作品的明星也因此获利,对其他人不公平?
反方一辩:您的问题能重新说明一下吗?
正方一辩:就是你们说要对违法犯罪艺人进行规范并使用AI换脸,这会不会让未参演该作品的明星也获得利益,从而对他们不公平?
反方一辩:这对未参演者不公平吗?
正方一辩:没有啊,因为AI换脸针对的是违法犯罪艺人的脸,对其他人没有影响。
反方一辩:可是他们并没有参演这个作品,却可能因此获得收益。
正方一辩:您的意思是,让AI生成一个不代表任何人的脸吗?那么在当今中国演艺圈,违法艺人的作品是否是其个人成果?
反方一辩:作品是编剧、摄像、幕后团队等无数无辜者心血的付出,这难道不是另一种不公吗?
正方一辩:可是艺人的演艺合同中通常包含违约金条款,这部分违约金正是用于赔付幕后人员的损失。
反方一辩:好的。对方刚才提到会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认为下架作品是为了引导价值观。请问,艺人的绯闻逻辑是否会让大众形成“作品价值由作者品行决定”的认知?这难道不是对文化多元性的破坏?
正方一辩:文化多元性指的是社会上有很多不同类型的作品,少了某一部作品并不会产生很大影响。请问对方辩友,如果经典作品的创作者存在品质问题,是否也要一律下架?照此逻辑,诸多历史文化成果都将不复存在,这难道是文化发展的目的吗?
双方对辩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攻防转换节点:
由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陈词时间为3分钟。好,谢谢主席。首先我要说明一个观点:对方辩友认为,如果违法艺人犯罪,其所有违法所得可以被没收用于公益,但这与您之前提出的“其他艺人的收益怎么办”的观点相矛盾。
第二个问题,您方一直在强调传播错误价值观,但认为法律制裁已经足够。我方认为法律的惩罚是必要的,但如果艺人在服刑期满后,其名利、地位及社会影响力依然存在,那么他是否会有东山再起的可能?人们是否会淡忘其违法行为?这无疑会影响法律的权威。艺人的言行举止对青少年价值观的形成具有巨大影响,而当今青少年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如果其作品不下架,艺人东山再起,这无疑践踏了“守法者得利,违法者受罚”的公平原则,也会让其他创作者感到不公。
对方所说的“不下架作品会让错误价值观继续传播”,但将作品下架等同于不公,这是混淆了不公的来源。正是违法艺人自身的违法行为打破了社会秩序、触碰了法律底线,才让其他艺人感到不公,而非作品下架本身。下架作品恰恰能为其他艺人提供警示,提醒他们不能违法,从而净化演艺圈。这也是我们支持下架作品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方认为,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必须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如果不下架作品,这一原则就会被淡化。下架作品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艺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对方辩友还提到封杀令,它是结合官方引导、行业自律、市场避险和公众舆论的惩罚机制,目的是维护社会风气,尤其是保护青少年免受不良偶像的影响。因此,我方认为,下架违法艺人作品是一种清晰且坚定的信号:当今中国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违法行为都不能洗白其人设。只有坚定这一信号,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增强演艺圈的正能量。谢谢大家。时间到。
由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陈词时间为3分钟。好,谢谢主席。首先我要说明一个观点:对方辩友认为,如果违法艺人犯罪,其所有违法所得可以被没收用于公益,但这与您之前提出的“其他艺人的收益怎么办”的观点相矛盾。
第二个问题,您方一直在强调传播错误价值观,但认为法律制裁已经足够。我方认为法律的惩罚是必要的,但如果艺人在服刑期满后,其名利、地位及社会影响力依然存在,那么他是否会有东山再起的可能?人们是否会淡忘其违法行为?这无疑会影响法律的权威。艺人的言行举止对青少年价值观的形成具有巨大影响,而当今青少年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如果其作品不下架,艺人东山再起,这无疑践踏了“守法者得利,违法者受罚”的公平原则,也会让其他创作者感到不公。
对方所说的“不下架作品会让错误价值观继续传播”,但将作品下架等同于不公,这是混淆了不公的来源。正是违法艺人自身的违法行为打破了社会秩序、触碰了法律底线,才让其他艺人感到不公,而非作品下架本身。下架作品恰恰能为其他艺人提供警示,提醒他们不能违法,从而净化演艺圈。这也是我们支持下架作品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方认为,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必须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如果不下架作品,这一原则就会被淡化。下架作品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艺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对方辩友还提到封杀令,它是结合官方引导、行业自律、市场避险和公众舆论的惩罚机制,目的是维护社会风气,尤其是保护青少年免受不良偶像的影响。因此,我方认为,下架违法艺人作品是一种清晰且坚定的信号:当今中国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违法行为都不能洗白其人设。只有坚定这一信号,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增强演艺圈的正能量。谢谢大家。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