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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持,各位在场的朋友,大家好。接下来10分钟,我将围绕“是否应该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在‘电车难题’中的决策偏好”这一辩题展开论述。我方立场是:不应该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在“电车难题”中的决策偏好。
今天我们讨论的并非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关乎生命伦理、公共安全与社会信任的根本性原则问题。我方立场的定义是,绝对不应该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在“电车难题”中的决策偏好。有关道德问题的选择,我将从三个论点来论述这一观点。
论点一,这违背了无人驾驶技术发展的根本目的,追求系统性、可预测性的社会共识算法,而非个人偏好。 无人驾驶的开发价值在于通过系统性的算法,减少由人类失误、情绪和主观判断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与伤亡。其决策应建立在海量数据、严谨伦理框架和持续优化的统一标准之上。允许个人预设偏好,等于在系统最核心的安全上埋下了不安全的隐患。这将原本应该通过社会共识和严密测试来形成最优解的极端伦理难题,变成一种类似汽车内饰或音乐风格的个性化设置,这是对生命伦理的轻率对待,将严肃的公共安全决策私人化、随意化。当每辆车都有不同的“道德看法”,城市交通将不再是一个可预测和管理的系统,而是一个由无数个未知道德偏好驱动的危险“盲盒”。
论点二,这违背了清晰的法律与责任认定原则,必将导致灾难性的责任与伦理甩锅。 法律与社会责任的基石在于行动与后果的可追溯、可界定。当事故发生时,我们需要明确责任在谁。预设偏好使得事故责任规则陷入无限扯皮的境地:车主会说“我设定了偏好,但最终是车的系统执行的”,制造商会说“我只是遵从了用户的合法选择”。结果是,没有任何一方会为最终的决策负责。这非但不能解决“电车难题”,反而创造了一个更可怕的责任真空,最终损害所有事故受害者的求偿权利,动摇整个无人驾驶社会的法律根基。以“电车拦截原型案”为例,即便在现实中,相关责任的界定也已极为复杂,若加入预设偏好,只会让问题更加混乱。
论点三,这违背了基本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可能将技术异化为生命权的“特权工具”,加剧社会对立。 “电车难题”讨论的核心问题难道不是谁的生命权更高吗?如果允许个人设定偏好,其结果可能是富商们将车辆设置为“不惜一切代价保护车内人员”,而普通民众的车辆则可能因为默认设置或成本考量被迫成为“牺牲者”。这无异于在代码中植入了一种冰冷的“阶级豁免权”,加重了仇富、歧视等不良行为。这不仅是技术伦理的崩塌,更是对社会平衡价值的公然践踏,必然引发巨大的社会争议与撕裂。此外,还可能衍生出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更复杂的社会问题。
对方辩友可能会说,这是尊重个人的选择权与自由。但我方必须指出:其一,自由是有边界的,个人的自由选择权绝不能凌驾于他人平等的生命权与公共利益之上。比如,一个医生可以不治疗一个病人,将他的器官移至5个垂危的病人吗?难道那个病人就没有接受治疗和决定自己器官的权益吗?我们不能允许个人为普通车辆安装这样的装置,更不能允许在伦理算法中植入可能威胁他人的自私偏好。在“电车难题”中,驾驶员根本来不及也不应该被要求做出如此沉重的伦理选择。将这种不可承受之重提前交给用户,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道德负担转移。最终,企业应将难题交给社会,通过民主透明的讨论形成尽可能被广泛接受、负责任的社会共识,由制造商和监管方共同负责算法的无人驾驶。
综上所述,允许预设个人偏好,这绝非科技进步,而是责任的沦丧和伦理的溃败。因此,我方坚决主张:无人驾驶系统必须是通过严格验证、公开透明、对广泛社会利益负责的统一标准,绝不能由个人的道德选择来决定。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构建一个更公平、更安全、更负责任的无人驾驶未来。
我方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谢谢主持,各位在场的朋友,大家好。接下来10分钟,我将围绕“是否应该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在‘电车难题’中的决策偏好”这一辩题展开论述。我方立场是:不应该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在“电车难题”中的决策偏好。
今天我们讨论的并非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关乎生命伦理、公共安全与社会信任的根本性原则问题。我方立场的定义是,绝对不应该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在“电车难题”中的决策偏好。有关道德问题的选择,我将从三个论点来论述这一观点。
论点一,这违背了无人驾驶技术发展的根本目的,追求系统性、可预测性的社会共识算法,而非个人偏好。 无人驾驶的开发价值在于通过系统性的算法,减少由人类失误、情绪和主观判断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与伤亡。其决策应建立在海量数据、严谨伦理框架和持续优化的统一标准之上。允许个人预设偏好,等于在系统最核心的安全上埋下了不安全的隐患。这将原本应该通过社会共识和严密测试来形成最优解的极端伦理难题,变成一种类似汽车内饰或音乐风格的个性化设置,这是对生命伦理的轻率对待,将严肃的公共安全决策私人化、随意化。当每辆车都有不同的“道德看法”,城市交通将不再是一个可预测和管理的系统,而是一个由无数个未知道德偏好驱动的危险“盲盒”。
论点二,这违背了清晰的法律与责任认定原则,必将导致灾难性的责任与伦理甩锅。 法律与社会责任的基石在于行动与后果的可追溯、可界定。当事故发生时,我们需要明确责任在谁。预设偏好使得事故责任规则陷入无限扯皮的境地:车主会说“我设定了偏好,但最终是车的系统执行的”,制造商会说“我只是遵从了用户的合法选择”。结果是,没有任何一方会为最终的决策负责。这非但不能解决“电车难题”,反而创造了一个更可怕的责任真空,最终损害所有事故受害者的求偿权利,动摇整个无人驾驶社会的法律根基。以“电车拦截原型案”为例,即便在现实中,相关责任的界定也已极为复杂,若加入预设偏好,只会让问题更加混乱。
论点三,这违背了基本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可能将技术异化为生命权的“特权工具”,加剧社会对立。 “电车难题”讨论的核心问题难道不是谁的生命权更高吗?如果允许个人设定偏好,其结果可能是富商们将车辆设置为“不惜一切代价保护车内人员”,而普通民众的车辆则可能因为默认设置或成本考量被迫成为“牺牲者”。这无异于在代码中植入了一种冰冷的“阶级豁免权”,加重了仇富、歧视等不良行为。这不仅是技术伦理的崩塌,更是对社会平衡价值的公然践踏,必然引发巨大的社会争议与撕裂。此外,还可能衍生出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更复杂的社会问题。
对方辩友可能会说,这是尊重个人的选择权与自由。但我方必须指出:其一,自由是有边界的,个人的自由选择权绝不能凌驾于他人平等的生命权与公共利益之上。比如,一个医生可以不治疗一个病人,将他的器官移至5个垂危的病人吗?难道那个病人就没有接受治疗和决定自己器官的权益吗?我们不能允许个人为普通车辆安装这样的装置,更不能允许在伦理算法中植入可能威胁他人的自私偏好。在“电车难题”中,驾驶员根本来不及也不应该被要求做出如此沉重的伦理选择。将这种不可承受之重提前交给用户,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道德负担转移。最终,企业应将难题交给社会,通过民主透明的讨论形成尽可能被广泛接受、负责任的社会共识,由制造商和监管方共同负责算法的无人驾驶。
综上所述,允许预设个人偏好,这绝非科技进步,而是责任的沦丧和伦理的溃败。因此,我方坚决主张:无人驾驶系统必须是通过严格验证、公开透明、对广泛社会利益负责的统一标准,绝不能由个人的道德选择来决定。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构建一个更公平、更安全、更负责任的无人驾驶未来。
我方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该文本围绕"不应该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在'电车难题'中的决策偏好"这一立场,从三个主要方面展开论述:首先,指出允许个人预设偏好违背无人驾驶技术追求系统性、可预测性社会共识算法的根本目的,会将公共安全决策私人化、随意化,使交通系统变成危险"盲盒";其次,认为这违背法律与责任认定原则,会导致责任真空,以"电车拦截原型案"为例说明加入预设偏好将使责任界定更复杂;最后,提出这违背社会公平与正义,可能使技术成为生命权的"特权工具",加剧社会对立,如富商与普通民众可能因设置不同而产生阶级差异。同时,回应了对方可能提出的"尊重个人选择权与自由"的观点,强调自由有边界,个人选择权不能凌驾于他人生命权与公共利益之上,认为企业应将难题交给社会形成共识,由制造商和监管方负责算法。最终总结无人驾驶系统需是严格验证、公开透明、对社会利益负责的统一标准,才能构建公平、安全、负责任的无人驾驶未来。
感谢双方等一下,我把必修课工程课上,老师强调一个观点:做任何关乎生命的智能系统必须保留人类的监督权。而今天对方从一开始就否定了我的主张,在最重要的决策环节排除了人的价值观,这首先就违背了我们行业的伦理底线。我方观点已从道德责任、信任三方面论证预设的必要性。接下来,我将从专业与法律结合的视角对我方观点进行进一步阐述,以及对于对方观点的分析。
首先,算法并不公正,它只是把偏见隐藏在代码里。每一个伦理算法背后都是设计者价值观的体现。比如当德国某自动驾驶系统的功能决定优先保护儿童时,这本身就是一种主观选择,而非最高遵循的统计标准的结果。某一个工程师团队的伦理面貌,会影响其全球法律的适配性。更危险的是深度学习的黑箱特性,连设计者自己都无法解释为何会做出某个决定。允许预设,就是打破这种算法黑箱,将其作为最直接的技术手段,让用户有权提前将自己的伦理取向转化为系统决策的参数,这符合ISO 20212标准中人机结合的核心理念。
第二,预设让责任在法律上真正清晰。给个真实案例:2018年纽黑文通道事故中,车辆有固定的避险逻辑,但法律判定的是技术故障,有车险理赔。但是如果面临的是电车难题,在没有明确交通规则的情况下,无论系统做出什么样的选择,都会涉及基本伦理问题,让车企难以抉择。在美国法律上,这可能导致天价赔偿,破坏整个行业。
二、中国的司法实践也证明,法院判决的关键是车企有没有充分告知系统能力边界,这指向核心法律原则——知情同意。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员对安全负有主要责任。这种责任延伸到所有驾驶场景,就意味着驾驶员不能为自己授权系统所做的决策选择负责。预设就是知情同意的实操,它让用户的选择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可以立刻分层:第一,如果是技术故障或系统未执行预设,用户设置的来源属于技术问题,厂商应负责;第二,如果不是技术问题,用户将为其合法的价值选择所引发的可预见的具体后果负责。这种方式比起让车企为算法缺陷全责要更合理可行。
第三,预设是赢得信任的安全带,不是负担。工程常识告诉我们,人永远不会信任一个自己完全无法理解、无法操控的机器。机器人学研究也证实,当用户感到对系统有控制和预测能力时,信任感才会建立。允许预设的就是这个关键的信任开关,它给用户的不是焦虑,而是知情和参与后的安心。
所以今天这个辩题表面是技术问题,深层是我们未来要生活在一个算法决定我们命运的世界,还是一个我们仍然能够对自己命运保留最终选择权的世界。允许预设的真实分量在于:它将生命的权重交给人类自己,把我们每个人心里的道德选择变成一种推动技术向善的关键设置,把未来可能面临的社会难题变成一串可以从头追溯、清晰定格的代码,把那份属于人类的最终选择权和责任,在技术之外用这种可追溯、可确认的方式保留下来。
感谢双方等一下,我把必修课工程课上,老师强调一个观点:做任何关乎生命的智能系统必须保留人类的监督权。而今天对方从一开始就否定了我的主张,在最重要的决策环节排除了人的价值观,这首先就违背了我们行业的伦理底线。我方观点已从道德责任、信任三方面论证预设的必要性。接下来,我将从专业与法律结合的视角对我方观点进行进一步阐述,以及对于对方观点的分析。
首先,算法并不公正,它只是把偏见隐藏在代码里。每一个伦理算法背后都是设计者价值观的体现。比如当德国某自动驾驶系统的功能决定优先保护儿童时,这本身就是一种主观选择,而非最高遵循的统计标准的结果。某一个工程师团队的伦理面貌,会影响其全球法律的适配性。更危险的是深度学习的黑箱特性,连设计者自己都无法解释为何会做出某个决定。允许预设,就是打破这种算法黑箱,将其作为最直接的技术手段,让用户有权提前将自己的伦理取向转化为系统决策的参数,这符合ISO 20212标准中人机结合的核心理念。
第二,预设让责任在法律上真正清晰。给个真实案例:2018年纽黑文通道事故中,车辆有固定的避险逻辑,但法律判定的是技术故障,有车险理赔。但是如果面临的是电车难题,在没有明确交通规则的情况下,无论系统做出什么样的选择,都会涉及基本伦理问题,让车企难以抉择。在美国法律上,这可能导致天价赔偿,破坏整个行业。
二、中国的司法实践也证明,法院判决的关键是车企有没有充分告知系统能力边界,这指向核心法律原则——知情同意。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员对安全负有主要责任。这种责任延伸到所有驾驶场景,就意味着驾驶员不能为自己授权系统所做的决策选择负责。预设就是知情同意的实操,它让用户的选择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可以立刻分层:第一,如果是技术故障或系统未执行预设,用户设置的来源属于技术问题,厂商应负责;第二,如果不是技术问题,用户将为其合法的价值选择所引发的可预见的具体后果负责。这种方式比起让车企为算法缺陷全责要更合理可行。
第三,预设是赢得信任的安全带,不是负担。工程常识告诉我们,人永远不会信任一个自己完全无法理解、无法操控的机器。机器人学研究也证实,当用户感到对系统有控制和预测能力时,信任感才会建立。允许预设的就是这个关键的信任开关,它给用户的不是焦虑,而是知情和参与后的安心。
所以今天这个辩题表面是技术问题,深层是我们未来要生活在一个算法决定我们命运的世界,还是一个我们仍然能够对自己命运保留最终选择权的世界。允许预设的真实分量在于:它将生命的权重交给人类自己,把我们每个人心里的道德选择变成一种推动技术向善的关键设置,把未来可能面临的社会难题变成一串可以从头追溯、清晰定格的代码,把那份属于人类的最终选择权和责任,在技术之外用这种可追溯、可确认的方式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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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环节主要从专业与法律结合的视角,进一步阐述了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在“电车难题”决策偏好的必要性,具体内容包括:
那有请郑方天同学做开篇陈词,时间为4分钟。谢谢主席,大家好。
电车难题是一个经典的伦理思想实验,其核心是一个不可避免的两难选择困境。从最初福特提出的版本到后来的演变,它涉及多原理以及固定领域,核心可概括为:是吸收少数还是牺牲多数以拯救他人。今天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当无人驾驶汽车面对不可避免的伤害时,面对这种伦理问题应该如何决策?我方坚定地认为,应该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在电车难题中的决策偏好。
首先,在面临电车难题中关于生命的抉择时,允许预设是在法律划定的安全范围内对个人道德自主权的尊重。由于文化背景、宗教信仰、个人经历的不同,会塑造出千差万别的伦理观念,我们必须承认多元社会中的道德自主性。根据麻省理工学院推出的道德偏好在线实验,研究结果表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偏好存在显著差异,如东部集群更倾向于保护老年人,南部集群则更倾向保护年轻人。面对这种抉择,没有绝对的对与错。我们不能强制推行单一算法,将特定的伦理观强加给用户,这是对思想自由的侵犯,也损害了现代社会多元共存的价值基础。
其次,允许预设不是对责任的逃避,而是对责任的明确。在统一算法的模式下,事故发生后责任难以界定。允许预设是在自动驾驶的伦理迷宫中安装了明确的责任目标:制造商的责任是精确执行用户的预设,而用户的责任是知情选择,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如此,事故调查只需看指令是否被准确执行,便于清晰划分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最后,允许驾驶员预设偏好,可以打破算法逻辑的垄断,赋予用户部分选择权,缓解对安全失控的恐惧,提高用户的购车意愿。美国汽车协会研究调查发现,超过六成的司机表示害怕全自动驾驶汽车。中国汽车协会报告显示,超过50%的消费者认为,自动驾驶汽车的算法是主要的安全隐患。更关键的是,近八成人希望车企优先发展能辅助人的安全系统,而非取代人的系统。这些数据直接体现了公众对于自动驾驶算法的恐惧,也证明了用户对自主决策的渴望不是空谈,而是强烈的心理需求和行为预期。同时,研究也表明,在不受监管的情况下,用户购车意愿远高于强制统一算法。由此可见,预设机制能有助于推广自动驾驶技术,促进其发展。
在今天,我们与其将生命的去留拱手交给一个我们无法理解、也无法问责的算法,不如勇敢地承认多元与复杂,并允许预设的制度设计在技术时代守护人的尊严,明晰责任的边界,并保持社会伦理演化的活力。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应该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在电车难题中的角色偏好。谢谢各位。
好的,感谢正方的辩友。首先有请反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
那有请郑方天同学做开篇陈词,时间为4分钟。谢谢主席,大家好。
电车难题是一个经典的伦理思想实验,其核心是一个不可避免的两难选择困境。从最初福特提出的版本到后来的演变,它涉及多原理以及固定领域,核心可概括为:是吸收少数还是牺牲多数以拯救他人。今天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当无人驾驶汽车面对不可避免的伤害时,面对这种伦理问题应该如何决策?我方坚定地认为,应该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在电车难题中的决策偏好。
首先,在面临电车难题中关于生命的抉择时,允许预设是在法律划定的安全范围内对个人道德自主权的尊重。由于文化背景、宗教信仰、个人经历的不同,会塑造出千差万别的伦理观念,我们必须承认多元社会中的道德自主性。根据麻省理工学院推出的道德偏好在线实验,研究结果表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偏好存在显著差异,如东部集群更倾向于保护老年人,南部集群则更倾向保护年轻人。面对这种抉择,没有绝对的对与错。我们不能强制推行单一算法,将特定的伦理观强加给用户,这是对思想自由的侵犯,也损害了现代社会多元共存的价值基础。
其次,允许预设不是对责任的逃避,而是对责任的明确。在统一算法的模式下,事故发生后责任难以界定。允许预设是在自动驾驶的伦理迷宫中安装了明确的责任目标:制造商的责任是精确执行用户的预设,而用户的责任是知情选择,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如此,事故调查只需看指令是否被准确执行,便于清晰划分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最后,允许驾驶员预设偏好,可以打破算法逻辑的垄断,赋予用户部分选择权,缓解对安全失控的恐惧,提高用户的购车意愿。美国汽车协会研究调查发现,超过六成的司机表示害怕全自动驾驶汽车。中国汽车协会报告显示,超过50%的消费者认为,自动驾驶汽车的算法是主要的安全隐患。更关键的是,近八成人希望车企优先发展能辅助人的安全系统,而非取代人的系统。这些数据直接体现了公众对于自动驾驶算法的恐惧,也证明了用户对自主决策的渴望不是空谈,而是强烈的心理需求和行为预期。同时,研究也表明,在不受监管的情况下,用户购车意愿远高于强制统一算法。由此可见,预设机制能有助于推广自动驾驶技术,促进其发展。
在今天,我们与其将生命的去留拱手交给一个我们无法理解、也无法问责的算法,不如勇敢地承认多元与复杂,并允许预设的制度设计在技术时代守护人的尊严,明晰责任的边界,并保持社会伦理演化的活力。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应该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在电车难题中的角色偏好。谢谢各位。
好的,感谢正方的辩友。首先有请反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同学,第二,有请正方二辩对反方一辩进行质询环节。时间为4分钟,对方计时为5分钟,保护时间。有请。
好的,感谢你的陈述。下想确认一下您方今天立论的核心是反对个人预设算法,主要通过一个民族公共的程序制定一个统一的整理算法,对吗?
是的。
好的。那么我想请问您,您所说的这个公共程序具体是指什么?是通过全民投票决定,还是由某一个专家来决定?
既然你问了这个问题,就代表这个问题涉及到了生命的伦理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但是如果我允许了个人偏好的话,难道不是代表了更加草率的问题吗?而且,我方表明的这个社会共识,它主要是在于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结果。我们只是给了你一个更完美的导向,然后可以实行一个更优化的方案,让它尽可能地达到那种社会共识。但是如果你把决策权给了个人,难道就能解决难题吗?
好的,那么我想请问,如果法院要审理这起案件,因为现在肯定有人因此而失去生命,那你如何承担这个责任呢?
这个问题来说的话,难道不就应该是按照这个程序来吗?你应该看什么就应该看什么。而如果你应该看什么就看什么,请您具体地回答一下。这个的话,它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境来回答这个问题,如果你举一个具体的情境,我不太明白你的意思。
那如果是你那个车啊,如果是过马路,按照交通规则,是谁的责任就应该是谁来承担这个责任。而如果你设置了个人偏好,你把这个程序完全打乱了,那最后负责到底是谁呢?
首先,我方一辩已经多次陈述,我们是建立在一个法律的底线之上的,也就是说,我们是不会有那些歧视等不好的预设。但是如果你这个完全是一个预设完美的话,那我提醒一下啊,不能。
然后还有一个就是说,一个信任的问题。既然您通过一个统一的算法替所有人做出这个决定,那么难道还有人愿意信任这个算法吗?
但是如果你说的这种统一的公共共识,就像是交通规则的统一规则一样。如果有些人他喜欢闯红灯,难道我就应该不强迫他不去闯红灯吗?这是一个公共利益必须确认的安全底线,如果允许私人设立的话,那这才是真正的价值强迫吧?
您应该问,您是否承认您方也无法提供一个让所有人都满意的公正统一的标准,是或者不是。
这个我刚刚已经回答过你了呀,我们方主要重视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我们只是说我们通过这个技术优化它,然后使它达到最优解,我们并没有说我们的方案不关注结果。可是如果不关注结果的话,那最终是有人失去生命的呀,这些人的生命谁来负责呢?这个责任如何判定呢?
还有一个是,如果说您方制定了一个这样的统一算法、标准,那么我是选择多数人还是少数人,是选择老人还是小孩,您如何能够保证您方这个标准能够被所有人接受,能够保证这个系统做出决定之后不会引发一些不好的社会舆论?
那如果是个人偏好那样的话,不更加是一种不同的选择,让他拥有不同的结果吗?但是如果我不设立这个,所有人都是一样的,都是通过这个社会共识来的,这样的话,不是更加公正、更加公平吗?
好的,感谢双方。
同学,第二,有请正方二辩对反方一辩进行质询环节。时间为4分钟,对方计时为5分钟,保护时间。有请。
好的,感谢你的陈述。下想确认一下您方今天立论的核心是反对个人预设算法,主要通过一个民族公共的程序制定一个统一的整理算法,对吗?
是的。
好的。那么我想请问您,您所说的这个公共程序具体是指什么?是通过全民投票决定,还是由某一个专家来决定?
既然你问了这个问题,就代表这个问题涉及到了生命的伦理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但是如果我允许了个人偏好的话,难道不是代表了更加草率的问题吗?而且,我方表明的这个社会共识,它主要是在于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结果。我们只是给了你一个更完美的导向,然后可以实行一个更优化的方案,让它尽可能地达到那种社会共识。但是如果你把决策权给了个人,难道就能解决难题吗?
好的,那么我想请问,如果法院要审理这起案件,因为现在肯定有人因此而失去生命,那你如何承担这个责任呢?
这个问题来说的话,难道不就应该是按照这个程序来吗?你应该看什么就应该看什么。而如果你应该看什么就看什么,请您具体地回答一下。这个的话,它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境来回答这个问题,如果你举一个具体的情境,我不太明白你的意思。
那如果是你那个车啊,如果是过马路,按照交通规则,是谁的责任就应该是谁来承担这个责任。而如果你设置了个人偏好,你把这个程序完全打乱了,那最后负责到底是谁呢?
首先,我方一辩已经多次陈述,我们是建立在一个法律的底线之上的,也就是说,我们是不会有那些歧视等不好的预设。但是如果你这个完全是一个预设完美的话,那我提醒一下啊,不能。
然后还有一个就是说,一个信任的问题。既然您通过一个统一的算法替所有人做出这个决定,那么难道还有人愿意信任这个算法吗?
但是如果你说的这种统一的公共共识,就像是交通规则的统一规则一样。如果有些人他喜欢闯红灯,难道我就应该不强迫他不去闯红灯吗?这是一个公共利益必须确认的安全底线,如果允许私人设立的话,那这才是真正的价值强迫吧?
您应该问,您是否承认您方也无法提供一个让所有人都满意的公正统一的标准,是或者不是。
这个我刚刚已经回答过你了呀,我们方主要重视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我们只是说我们通过这个技术优化它,然后使它达到最优解,我们并没有说我们的方案不关注结果。可是如果不关注结果的话,那最终是有人失去生命的呀,这些人的生命谁来负责呢?这个责任如何判定呢?
还有一个是,如果说您方制定了一个这样的统一算法、标准,那么我是选择多数人还是少数人,是选择老人还是小孩,您如何能够保证您方这个标准能够被所有人接受,能够保证这个系统做出决定之后不会引发一些不好的社会舆论?
那如果是个人偏好那样的话,不更加是一种不同的选择,让他拥有不同的结果吗?但是如果我不设立这个,所有人都是一样的,都是通过这个社会共识来的,这样的话,不是更加公正、更加公平吗?
好的,感谢双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体现在正方不断聚焦于"统一算法的具体操作性、责任认定、公众接受度"等实际问题,而反方则持续回避具体标准,强调"过程导向"和"与个人预设的对比优势",双方在"责任认定"和"伦理标准"两个核心议题上形成反复拉锯)
质询环节,被执行方有5秒保护时间。本次行为开始,有请反方。
因为刚刚对方辩友谈到尊重个体自主权,我先确认一下对方认为的尊重个体自主权具体如何表现。在一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允许他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自己的选择。
那你的这种个人自主权是有偏向性的吗?
没有,没有偏向性。
那如果没有偏向性的话,我想知道你们方个人预设的具体内容是如何划分的?
在正常情况下,我方讲的没有偏向性,可能是没有所谓的种族歧视或者性别歧视,我方是在道德与法律的基础上,允许他们进行自主选择。比如说,我喜欢吃苹果,他喜欢吃梨,我不可能因为他喜欢吃梨就强制他吃苹果。
好,那我懂了。那您方认为一个人和五个人之间有生命的重要程度之分吗?
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的,因为我们不可能通过人数来判断生命的价值,如果是那样的话,其实是对生命体的一种不尊重。
好,下一个问题。那您方在预设的前提下,如果真的发生了伤害事故,您方的责任具体是如何衡量的?
责任规则方面,我方是根据法律来负责。如果是因为企业的原因,比如企业没有执行我方所说的业务,设立了预设但没有完全执行,最终在实际应用中造成了伤害,那么这应该由企业来负责。如果说是因为我方已经明确知道,选择这个预设的情况下最后会造成一些死亡,那么这个责任主要由谁承担?
那您方也刚刚说了,个人预设不应该违法前置。那我想知道,如果你的预设本身违法了,那您方会怎么处理?为什么会违法?
因为我方所涉及的所有东西都是在法律和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我方给予的选择不会超出法律的界限。
您方指的是你还是所有预设?
就是我方所设置的前提,是在法律基础上设置的,因为这些预设选项不会是违法的选项。您方所说的违法情况,只不过是我方在合法情况下可能会造成一些损害,但那些损失并不在我方的责任范围内。
为什么您一定能够证明他不会规划道路,或者说我们的路面突然出现冲突的儿童,都可能会发生意外情况,为什么就一定不会有问题?
您方的意思是,无论什么结果,如果是因为我方驾驶员选择保护自己而导致小孩被撞,那就是我方的责任?
我方也在说,如果提前预设了,我方驾驶员是成年人,有能力和担当去承认这个风险,在知道的情况下他也会自己承担。如果您方说的合不合法的问题是,我撞死他了是不是对他生命权的侵犯,我认为不是的。因为生命权侵犯是因为我主动去侵犯他,而这种情况下,预设难道不是你提前预设的一种主动性操作吗?我想知道。
提前预设和自动驾驶技术是分开的。自动驾驶技术主要的功能是风险的一种避让。如果路上有障碍物,我去躲避,那是自动驾驶技术。而我方所说的预设,是在自动驾驶技术无法避免的情况下,所做出的一种价值观的变量选择,它不是主动侵犯。
好,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这个事件,比如道路非常滑,或者突然冲出儿童,在您方看来,个人预设就一定不会造成这种事情?但是您方从来没有告诉我方为什么一定会没有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客观事实。
我方并不是说不会造成这种情况,可时间已到。
好的,感谢双方。
质询环节,被执行方有5秒保护时间。本次行为开始,有请反方。
因为刚刚对方辩友谈到尊重个体自主权,我先确认一下对方认为的尊重个体自主权具体如何表现。在一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允许他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自己的选择。
那你的这种个人自主权是有偏向性的吗?
没有,没有偏向性。
那如果没有偏向性的话,我想知道你们方个人预设的具体内容是如何划分的?
在正常情况下,我方讲的没有偏向性,可能是没有所谓的种族歧视或者性别歧视,我方是在道德与法律的基础上,允许他们进行自主选择。比如说,我喜欢吃苹果,他喜欢吃梨,我不可能因为他喜欢吃梨就强制他吃苹果。
好,那我懂了。那您方认为一个人和五个人之间有生命的重要程度之分吗?
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的,因为我们不可能通过人数来判断生命的价值,如果是那样的话,其实是对生命体的一种不尊重。
好,下一个问题。那您方在预设的前提下,如果真的发生了伤害事故,您方的责任具体是如何衡量的?
责任规则方面,我方是根据法律来负责。如果是因为企业的原因,比如企业没有执行我方所说的业务,设立了预设但没有完全执行,最终在实际应用中造成了伤害,那么这应该由企业来负责。如果说是因为我方已经明确知道,选择这个预设的情况下最后会造成一些死亡,那么这个责任主要由谁承担?
那您方也刚刚说了,个人预设不应该违法前置。那我想知道,如果你的预设本身违法了,那您方会怎么处理?为什么会违法?
因为我方所涉及的所有东西都是在法律和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我方给予的选择不会超出法律的界限。
您方指的是你还是所有预设?
就是我方所设置的前提,是在法律基础上设置的,因为这些预设选项不会是违法的选项。您方所说的违法情况,只不过是我方在合法情况下可能会造成一些损害,但那些损失并不在我方的责任范围内。
为什么您一定能够证明他不会规划道路,或者说我们的路面突然出现冲突的儿童,都可能会发生意外情况,为什么就一定不会有问题?
您方的意思是,无论什么结果,如果是因为我方驾驶员选择保护自己而导致小孩被撞,那就是我方的责任?
我方也在说,如果提前预设了,我方驾驶员是成年人,有能力和担当去承认这个风险,在知道的情况下他也会自己承担。如果您方说的合不合法的问题是,我撞死他了是不是对他生命权的侵犯,我认为不是的。因为生命权侵犯是因为我主动去侵犯他,而这种情况下,预设难道不是你提前预设的一种主动性操作吗?我想知道。
提前预设和自动驾驶技术是分开的。自动驾驶技术主要的功能是风险的一种避让。如果路上有障碍物,我去躲避,那是自动驾驶技术。而我方所说的预设,是在自动驾驶技术无法避免的情况下,所做出的一种价值观的变量选择,它不是主动侵犯。
好,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这个事件,比如道路非常滑,或者突然冲出儿童,在您方看来,个人预设就一定不会造成这种事情?但是您方从来没有告诉我方为什么一定会没有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客观事实。
我方并不是说不会造成这种情况,可时间已到。
好的,感谢双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逻辑规则标注:反方多次使用归谬法和因果追问,正方主要采用概念切割和责任转移策略)
二辩进行身份环节时间为14分钟的阐述,接下来针对现场各位刚刚提出的观点展开反驳。首先,针对正方一辩的论点,看似冠冕堂皇,其实漏洞百出。
首先,第一点,对方辩友刚刚谈到允许预设偏好是赋予大学生的自主选择权。我们今天来理清并重点分析这个问题。首先,我们的制度从来不是将生命抉择强行抛给某个普通个体。当一个驾驶员在被要求的“电车难题”中选择撞上行人,或者选择牺牲乘客,这本身难道是一种权利的赋予吗?这其实是一种道德绑架。没有任何一个普通人有资格或权利去决定其他人的生存。对方辩友说“我没有说去决定谁生谁死”,但是你对其他人造成的伤害,或者让其他普通嫌疑人死亡的情况,难道不是说他们已经成为了某种代价补偿的对象吗?
其次,对方辩友进一步谈到伦理方面,说刚刚回避了一个问题:生命价值是否可以量化,当面临一个人还是五个人的选择时,他说只要遵循伦理或道德不违法就行。那么预设偏好之后,无论选择牺牲少数还是多数,还是保护乘客优先,这本质上不也是一种功利主义的冰冷计算吗?其次,伦理本身是多元化的,而预设偏好,请问这不是将一个多元化的伦理问题简化为个性化的选择吗?你将一个多元化的伦理问题推到个性化层面,我认为这是对伦理精神的误读。如果允许驾驶人预设决策偏好,那么有人会选择牺牲他人,有人选择保全自己,有人可能因偏见选择特定群体。我方想知道,对方辩友说不会发生这种情况,没有这种情况发生,我方就是合法且正确的。那对方辩友是如何直接将这些可能发生的不利于社会伦理或法律共识的现象割裂,或者将其视为无关紧要的组件,直接得出允许驾驶员预设决策偏好能够推动伦理社会共识的结论?这是我觉得对方辩友在伦理方面的第二个漏洞。况且,对方辩友说用提前预设来规避道德争议时,难道没有想到这种情况在本身路况复杂,或者突然冲出的儿童会导致这种行为本身制造新的道德灾难吗?
接下来,对方辩友说我方只谈过程,不谈结果,那我方就从责任规则方面进行立论。到目前为止,我觉得对方面好像只是把电车难题当成一种理论上的假设,始终不能与现实进行正确连接,我方将通过一些现实案例来给大家说明。
实例一:2023年全球L3级以上自动驾驶车辆事故中,37%的案例无法确认控制权的归属,而算法决策不透明导致的责任争端占比高达29%。也就是说,允许驾驶员预设决策偏好后,难以避免事故发生后车企与用户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形成责任真空。
实例二:美国的一起自动驾驶致死案件中,仅因系统存在伦理偏向,车企被迫承担超过75%的责任,而正常事件发生时,车企通常承担32%的责任。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每个驾驶员的预设不同,那么同样是碰撞事件,有的人因为保护车辆被驾驶员碰撞而担责,有的人是因为保护行人而被驾驶员碰撞而担责。技术细节不同,却被判处了同样的责任,法律的统一性何在?这种责任混乱会直接推高社会成本。自动驾驶事故的平均调查周期是传统事故的3.2倍,多方责任争议的诉讼率高达92%,保险理赔成本也会增加37%,这些额外成本最终会下降到我们身上。
所以我方坚定认为,不应该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在“电车难题”中的决策偏好。谢谢。
二辩进行身份环节时间为14分钟的阐述,接下来针对现场各位刚刚提出的观点展开反驳。首先,针对正方一辩的论点,看似冠冕堂皇,其实漏洞百出。
首先,第一点,对方辩友刚刚谈到允许预设偏好是赋予大学生的自主选择权。我们今天来理清并重点分析这个问题。首先,我们的制度从来不是将生命抉择强行抛给某个普通个体。当一个驾驶员在被要求的“电车难题”中选择撞上行人,或者选择牺牲乘客,这本身难道是一种权利的赋予吗?这其实是一种道德绑架。没有任何一个普通人有资格或权利去决定其他人的生存。对方辩友说“我没有说去决定谁生谁死”,但是你对其他人造成的伤害,或者让其他普通嫌疑人死亡的情况,难道不是说他们已经成为了某种代价补偿的对象吗?
其次,对方辩友进一步谈到伦理方面,说刚刚回避了一个问题:生命价值是否可以量化,当面临一个人还是五个人的选择时,他说只要遵循伦理或道德不违法就行。那么预设偏好之后,无论选择牺牲少数还是多数,还是保护乘客优先,这本质上不也是一种功利主义的冰冷计算吗?其次,伦理本身是多元化的,而预设偏好,请问这不是将一个多元化的伦理问题简化为个性化的选择吗?你将一个多元化的伦理问题推到个性化层面,我认为这是对伦理精神的误读。如果允许驾驶人预设决策偏好,那么有人会选择牺牲他人,有人选择保全自己,有人可能因偏见选择特定群体。我方想知道,对方辩友说不会发生这种情况,没有这种情况发生,我方就是合法且正确的。那对方辩友是如何直接将这些可能发生的不利于社会伦理或法律共识的现象割裂,或者将其视为无关紧要的组件,直接得出允许驾驶员预设决策偏好能够推动伦理社会共识的结论?这是我觉得对方辩友在伦理方面的第二个漏洞。况且,对方辩友说用提前预设来规避道德争议时,难道没有想到这种情况在本身路况复杂,或者突然冲出的儿童会导致这种行为本身制造新的道德灾难吗?
接下来,对方辩友说我方只谈过程,不谈结果,那我方就从责任规则方面进行立论。到目前为止,我觉得对方面好像只是把电车难题当成一种理论上的假设,始终不能与现实进行正确连接,我方将通过一些现实案例来给大家说明。
实例一:2023年全球L3级以上自动驾驶车辆事故中,37%的案例无法确认控制权的归属,而算法决策不透明导致的责任争端占比高达29%。也就是说,允许驾驶员预设决策偏好后,难以避免事故发生后车企与用户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形成责任真空。
实例二:美国的一起自动驾驶致死案件中,仅因系统存在伦理偏向,车企被迫承担超过75%的责任,而正常事件发生时,车企通常承担32%的责任。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每个驾驶员的预设不同,那么同样是碰撞事件,有的人因为保护车辆被驾驶员碰撞而担责,有的人是因为保护行人而被驾驶员碰撞而担责。技术细节不同,却被判处了同样的责任,法律的统一性何在?这种责任混乱会直接推高社会成本。自动驾驶事故的平均调查周期是传统事故的3.2倍,多方责任争议的诉讼率高达92%,保险理赔成本也会增加37%,这些额外成本最终会下降到我们身上。
所以我方坚定认为,不应该允许驾驶员预设无人驾驶系统在“电车难题”中的决策偏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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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请问一下,您方刚才说的关于我方允许预设会面责任配置的问题,我想问一下,您方这种统一标准下会不会出现责任推进的问题呢?
我方的统一标准其实是让我们的无人驾驶系统全力避免事故发生。所以我方认为,在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我们会全力避免底层逻辑的问题,首先是无人驾驶系统本身。
我们今天讨论的是电车难题,电车难题是两难的选择困境,必定会有一方丧失生命,怎么会有“全力避免”的说法呢?我避免的是事故发生,避免事故发生。我们今天讨论的就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必须有一条生命会丧失,这怎么避免?避免什么样的事故发生?我知道,但你们的观点让我有些困惑,我平时也不太擅长这种逻辑讨论。
那我们很多人说,您方认为我方允许预设之后,事故会更加严重。那您方所说的统一标准,是在什么情况下?我作为企业方,如果无人驾驶系统出现问题,因为是统一设置,我就说责任全部在企业,这对一些人公平吗?对企业公平吗?会不会造成社会风险,导致企业信用下降呢?
您说的前提是在“不预设”还是“预设”的情况下?我刚说的是在不预设的情况下啊。在不预设的情况下,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为什么会推给车企?因为如果不预设,就是统一算法,我们不知道最终造成事故的到底是谁的责任,是车主的问题,还是企业设置的算法问题。但如果预设了,假设因为企业算法没有完全执行预设,那就是企业的问题;如果执行了预设,那又该如何界定?
我们好像混淆了概念。如果不预设,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出现这种情况难道不是因为预设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对我不利的结果吗?我不预设的话,就是根据事实情况,车企的责任更大,那我肯定会让车企负责。但您方怎么能证明这到底是车企的责任还是车主本人的责任?
为什么是车主本人的问题?您方这样说,意思是只要出现这种事故就是车企的责任?我没有说,我说的是要根据事实情况,具体责任如何划分。是的,我刚刚也说了,事实情况千变万化,您方也无法避免某些人会做出不同的选择。
那您方说的这种统一标准,具体指的是什么?在这场辩论中,请您明确指出您方观点的具体内容:是必须进入少数保护多数,还是必须禁止绝对禁止的伤害行为,或者是随机选择?
这个问题我刚刚已经回答过了,可能您没听清。我刚刚说了,我的核心是全力避免事故发生,如果事故无法避免,那么会以生命优先,选择对社会最有利的一方。我明白了,您方的核心是生命优先,对社会最有利的选择。也就是说,如果有一个人和五个人,您会选择撞一个人,因为这样可以避免撞五个人,从而减少更多的伤亡,为那多出来的四个人负责。您方这难道不是一种歧视心理吗?把这种歧视心理强加到算法中,让大众如何购买您方的产品?我不知道对方辩友是不理解我的意思,还是对辩题有问题。我说的生命优先,和比较人数多少没有关系。
时间到。
首先,我想请问一下,您方刚才说的关于我方允许预设会面责任配置的问题,我想问一下,您方这种统一标准下会不会出现责任推进的问题呢?
我方的统一标准其实是让我们的无人驾驶系统全力避免事故发生。所以我方认为,在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我们会全力避免底层逻辑的问题,首先是无人驾驶系统本身。
我们今天讨论的是电车难题,电车难题是两难的选择困境,必定会有一方丧失生命,怎么会有“全力避免”的说法呢?我避免的是事故发生,避免事故发生。我们今天讨论的就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必须有一条生命会丧失,这怎么避免?避免什么样的事故发生?我知道,但你们的观点让我有些困惑,我平时也不太擅长这种逻辑讨论。
那我们很多人说,您方认为我方允许预设之后,事故会更加严重。那您方所说的统一标准,是在什么情况下?我作为企业方,如果无人驾驶系统出现问题,因为是统一设置,我就说责任全部在企业,这对一些人公平吗?对企业公平吗?会不会造成社会风险,导致企业信用下降呢?
您说的前提是在“不预设”还是“预设”的情况下?我刚说的是在不预设的情况下啊。在不预设的情况下,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为什么会推给车企?因为如果不预设,就是统一算法,我们不知道最终造成事故的到底是谁的责任,是车主的问题,还是企业设置的算法问题。但如果预设了,假设因为企业算法没有完全执行预设,那就是企业的问题;如果执行了预设,那又该如何界定?
我们好像混淆了概念。如果不预设,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出现这种情况难道不是因为预设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对我不利的结果吗?我不预设的话,就是根据事实情况,车企的责任更大,那我肯定会让车企负责。但您方怎么能证明这到底是车企的责任还是车主本人的责任?
为什么是车主本人的问题?您方这样说,意思是只要出现这种事故就是车企的责任?我没有说,我说的是要根据事实情况,具体责任如何划分。是的,我刚刚也说了,事实情况千变万化,您方也无法避免某些人会做出不同的选择。
那您方说的这种统一标准,具体指的是什么?在这场辩论中,请您明确指出您方观点的具体内容:是必须进入少数保护多数,还是必须禁止绝对禁止的伤害行为,或者是随机选择?
这个问题我刚刚已经回答过了,可能您没听清。我刚刚说了,我的核心是全力避免事故发生,如果事故无法避免,那么会以生命优先,选择对社会最有利的一方。我明白了,您方的核心是生命优先,对社会最有利的选择。也就是说,如果有一个人和五个人,您会选择撞一个人,因为这样可以避免撞五个人,从而减少更多的伤亡,为那多出来的四个人负责。您方这难道不是一种歧视心理吗?把这种歧视心理强加到算法中,让大众如何购买您方的产品?我不知道对方辩友是不理解我的意思,还是对辩题有问题。我说的生命优先,和比较人数多少没有关系。
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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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如果是按照你的预设来的话,最终由谁负责预设?这个问题我们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如果首先查看到底是不是技术问题,若是技术问题,就由特勤部负责;若不是,那么就要由用户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为自己做出选择。
但是如果我只是假设一种情况:如果这种预设方式不是用户自己设置的,而是当时黑客入侵并篡改了他车辆的预设呢?那最终由谁负责?而且当时车主在汽车发生事故时已经昏迷,最终责任到底在谁呢?
首先您方第一个问题,如果说是黑客的原因,这属于技术问题,因为这是车企没有完善自己系统防火墙导致的,属于技术问题。第二你说他可能处于昏迷了,但是我方已经预设了:我方已允许用户在可以理性冷静思考的时间段,为这种情况做出符合自己价值观的选择,所以这属于用户的责任。
还有你刚刚提到的对我们这种社会信任意识的不信任。但是如果我假设一种情况:一个孩子正在过马路,身边有很多电车过去,每一个电车都因个人偏好设置了不同的预设,这个孩子过马路时是不是要猜想哪一辆车会不会撞他?这样的话是不是会更导致社会的不信任以及社会结构问题呢?
首先,您方所举的例子是一个极端问题,我方不认同将其作为讨论基础。因为行人走路是日常生活,电车行驶也是日常生活,若每辆电车都有不同的装置,这是否会对行人安全造成威胁?
首先,您方描述的环境是一个小孩横穿马路,对吗?那么,首先他横穿马路这个行为本身就会造成危险,这个你认同吗?
不是,我的意思是在一个允许行人通过的道路上,车也在行驶,难道就不能安全通过吗?对这种道路,如果车辆硬是不礼让行人,行人也在行走,这是另一个问题。但是如果是一种极端情况,比如行人从那边走,你不知道对面的车主,其预定的无人驾驶系统是否有这种偏好呢?
首先,既然是这种情况,车主需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因为我方允许预设是遵从知情同意的法律原则,用户已经料想到自己会为此付出责任,并做出了相关选择,所以责任由用户自己承担。
而且,“电车难题”的概率一般极低,有权威表示概率低于0.001%。在这种极端情况下,我还要为用户设置预设偏好,是否在提升社会安全意识的共识?即通过专家等形成的社会共识。
首先,共识并不代表真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形成的共识也未必是真理。然后我方允许预设是在保护人们的权利。
“电车难题”还有其他解释方面,比如医生和病人的环节:如果一个快要病死的病人,难道我就应该把他的器官给另一个垂危的5个病人并治好他们吗?我难道不应该革新医院的技术,让这5个病人康复,而不是牺牲一个本可能不该被牺牲的人去拯救5个人吗?
首先,我方是允许用户做出选择的,那么病人就有权做出自己最符合道德的选择。
那就是如果是按照你的预设来的话,最终由谁负责预设?这个问题我们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如果首先查看到底是不是技术问题,若是技术问题,就由特勤部负责;若不是,那么就要由用户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为自己做出选择。
但是如果我只是假设一种情况:如果这种预设方式不是用户自己设置的,而是当时黑客入侵并篡改了他车辆的预设呢?那最终由谁负责?而且当时车主在汽车发生事故时已经昏迷,最终责任到底在谁呢?
首先您方第一个问题,如果说是黑客的原因,这属于技术问题,因为这是车企没有完善自己系统防火墙导致的,属于技术问题。第二你说他可能处于昏迷了,但是我方已经预设了:我方已允许用户在可以理性冷静思考的时间段,为这种情况做出符合自己价值观的选择,所以这属于用户的责任。
还有你刚刚提到的对我们这种社会信任意识的不信任。但是如果我假设一种情况:一个孩子正在过马路,身边有很多电车过去,每一个电车都因个人偏好设置了不同的预设,这个孩子过马路时是不是要猜想哪一辆车会不会撞他?这样的话是不是会更导致社会的不信任以及社会结构问题呢?
首先,您方所举的例子是一个极端问题,我方不认同将其作为讨论基础。因为行人走路是日常生活,电车行驶也是日常生活,若每辆电车都有不同的装置,这是否会对行人安全造成威胁?
首先,您方描述的环境是一个小孩横穿马路,对吗?那么,首先他横穿马路这个行为本身就会造成危险,这个你认同吗?
不是,我的意思是在一个允许行人通过的道路上,车也在行驶,难道就不能安全通过吗?对这种道路,如果车辆硬是不礼让行人,行人也在行走,这是另一个问题。但是如果是一种极端情况,比如行人从那边走,你不知道对面的车主,其预定的无人驾驶系统是否有这种偏好呢?
首先,既然是这种情况,车主需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因为我方允许预设是遵从知情同意的法律原则,用户已经料想到自己会为此付出责任,并做出了相关选择,所以责任由用户自己承担。
而且,“电车难题”的概率一般极低,有权威表示概率低于0.001%。在这种极端情况下,我还要为用户设置预设偏好,是否在提升社会安全意识的共识?即通过专家等形成的社会共识。
首先,共识并不代表真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形成的共识也未必是真理。然后我方允许预设是在保护人们的权利。
“电车难题”还有其他解释方面,比如医生和病人的环节:如果一个快要病死的病人,难道我就应该把他的器官给另一个垂危的5个病人并治好他们吗?我难道不应该革新医院的技术,让这5个病人康复,而不是牺牲一个本可能不该被牺牲的人去拯救5个人吗?
首先,我方是允许用户做出选择的,那么病人就有权做出自己最符合道德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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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我们探讨的问题,从来不是说我们的系统应该选A还是选B,或者说是否等于,而是是否应该把这种偏好预设给系统。
首先,预设角色、预设偏好,本质是对生命权平等的践踏。生命的价值不能用“多数乘客”“少数行人”来衡量顺序。对方辩友问我“1个人和5个人的生命是否重要”,我觉得其实质是在回避问题。我方反复强调,不应该这样预设。因此,这里举证一下:更不应该由驾驶人的个人意志来提前设定。当系统被预设“牺牲行人,保护乘客”,或者“放弃少数而拯救多数”,本质上就是给部分群体的生命贴上了“可牺牲”的标签。
对方辩友一直强调“我们不会违法,我们不会做这个事情”,但你们又如何避免极端情况的发生?这说明,我们只追求“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却被这种预设行为违背了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伦理底线。法律尚且禁止任何人剥夺他人的生命,我们为什么要让这种预设行为给合理化牺牲生命的行为开一个口子呢?
其次,预设偏好脱离社会现实,会增加安全风险。“电车难题”是实验室的理论假设,而现实道路上的情况千变万化:突然冲出来的儿童、湿滑的路面……任何一个变量都可能让预设偏好完全失效。更危险的是,固定的偏好会让系统放弃权利避险的责任使命,转而在极端情况下主动选择牺牲或伤害他人,这反而会将更多人推向险境。无人驾驶的初衷本身就是减少伤害,而非预设伤害。这种舍本逐末,从“不作为”到“作为”的转变,本身就是让技术脱离了安全的航向。
最后,对方辩友说“有帅马开枪”,但为什么不回答我方关于“责任归属”的问题?预设偏好会催生算法偏见以及责任模糊。但是谁来定义优先保护群体?是驾驶员的个人偏向,还是技术工具的商业考量?无论通过哪种方式,都可能导致算法对老人、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的歧视。当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预设责任还是系统的责任优先?这种模糊的责任划分,既无法给受害者公平的交代,也会让我们的技术陷入“偏好经营安全”的误区,最终阻碍无人驾驶系统的健康发展。
我方从来都没有回避伦理困境,而是坚定认为:真正的解决方案,从来都不是让驾驶员提前预设“应该牺牲谁”,而是让技术聚焦如何“不牺牲”。通过更精准的传感器、更智能的决策算法、更完善的道路规则,从源头上减少极端场景的发生。生命的尊严不容预设,技术的发展更不能以突破伦理底线为代价。
因此,我方主张拒绝驾驶人预设决策偏好,让无人驾驶回归守护每一个人生命的本质。这才是我们技术应该有的温度和航向。谢谢大家。
大家好,今天我们探讨的问题,从来不是说我们的系统应该选A还是选B,或者说是否等于,而是是否应该把这种偏好预设给系统。
首先,预设角色、预设偏好,本质是对生命权平等的践踏。生命的价值不能用“多数乘客”“少数行人”来衡量顺序。对方辩友问我“1个人和5个人的生命是否重要”,我觉得其实质是在回避问题。我方反复强调,不应该这样预设。因此,这里举证一下:更不应该由驾驶人的个人意志来提前设定。当系统被预设“牺牲行人,保护乘客”,或者“放弃少数而拯救多数”,本质上就是给部分群体的生命贴上了“可牺牲”的标签。
对方辩友一直强调“我们不会违法,我们不会做这个事情”,但你们又如何避免极端情况的发生?这说明,我们只追求“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却被这种预设行为违背了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伦理底线。法律尚且禁止任何人剥夺他人的生命,我们为什么要让这种预设行为给合理化牺牲生命的行为开一个口子呢?
其次,预设偏好脱离社会现实,会增加安全风险。“电车难题”是实验室的理论假设,而现实道路上的情况千变万化:突然冲出来的儿童、湿滑的路面……任何一个变量都可能让预设偏好完全失效。更危险的是,固定的偏好会让系统放弃权利避险的责任使命,转而在极端情况下主动选择牺牲或伤害他人,这反而会将更多人推向险境。无人驾驶的初衷本身就是减少伤害,而非预设伤害。这种舍本逐末,从“不作为”到“作为”的转变,本身就是让技术脱离了安全的航向。
最后,对方辩友说“有帅马开枪”,但为什么不回答我方关于“责任归属”的问题?预设偏好会催生算法偏见以及责任模糊。但是谁来定义优先保护群体?是驾驶员的个人偏向,还是技术工具的商业考量?无论通过哪种方式,都可能导致算法对老人、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的歧视。当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预设责任还是系统的责任优先?这种模糊的责任划分,既无法给受害者公平的交代,也会让我们的技术陷入“偏好经营安全”的误区,最终阻碍无人驾驶系统的健康发展。
我方从来都没有回避伦理困境,而是坚定认为:真正的解决方案,从来都不是让驾驶员提前预设“应该牺牲谁”,而是让技术聚焦如何“不牺牲”。通过更精准的传感器、更智能的决策算法、更完善的道路规则,从源头上减少极端场景的发生。生命的尊严不容预设,技术的发展更不能以突破伦理底线为代价。
因此,我方主张拒绝驾驶人预设决策偏好,让无人驾驶回归守护每一个人生命的本质。这才是我们技术应该有的温度和航向。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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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才的辩论当中,对方辩友一直在描绘所谓“算法影响毒品安全、公平和争议”,但我想请大家看看,数据背后隐藏的真相。首先,保密算法并不能让责任更轻。我方关注的是责任明晰的问题,对方的核心观点是他们关注的是“过程”而非结果。为什么要关注过程而非结果?结果就是有人会因此失去生命。对方也没有说出责任是如何界定的,但一旦发生伦理悲剧,这无异于让这起事故背负两座大山——既可能是技术故障,也可能是责任错配。
第二,我来回答一个问题:当情景不完全匹配时,也就是说对方认为我方不一定能够提供那些复杂的情况,但法律也只是有限条文,却能够治理复杂的社会。预设选项是原则性、框架性的,当情景完全匹配时,系统应该在预设原则下进行伤害最小化类推适用,这依然比没有任何用户原则输入、完全由算法决定更加贴近人性。
第三,我方二辩已经在陈述中提到过,我们可以通过明确责任划分,让责任更加清晰。比如说,首先判断是技术故障还是没有执行用户的预设,这由技术方负责;其次,如果不是技术问题,用户将为其合法的价值选择及其后果负责,这由用户负责,因为我们坚持了知情同意的法律原则。这种方式比起让车企或其他方承担责任要更加合理可行。
我方从不否认自动驾驶技术的终极使命是避免事故,但工程的严谨和风险预测要求我们必须直面百万分之一概率的万一。当所有传感器和智能系统都无力回天时,车辆最后的决策逻辑是什么?对方希望这个逻辑由硅谷或慕尼黑的某个办公室来钦定,而我方认为,这个背后的逻辑必须存在充足的价值观。这不是在鼓励自私,而是在捍卫一个更根本的原则:在技术拥有生杀大权的时刻,人不能缺位。
允许预设不是技术的倒退,而是文明的进步,它标志着我们拒绝将伦理问题简化成数据问题,拒绝将人命权衡交给冰冷代码。最后,请各位想一想,我们研发自动驾驶究竟是为了让机器更像人,还是为了让人更像机器?如果有一天技术发展到终点,我们是否能接受……
在刚才的辩论当中,对方辩友一直在描绘所谓“算法影响毒品安全、公平和争议”,但我想请大家看看,数据背后隐藏的真相。首先,保密算法并不能让责任更轻。我方关注的是责任明晰的问题,对方的核心观点是他们关注的是“过程”而非结果。为什么要关注过程而非结果?结果就是有人会因此失去生命。对方也没有说出责任是如何界定的,但一旦发生伦理悲剧,这无异于让这起事故背负两座大山——既可能是技术故障,也可能是责任错配。
第二,我来回答一个问题:当情景不完全匹配时,也就是说对方认为我方不一定能够提供那些复杂的情况,但法律也只是有限条文,却能够治理复杂的社会。预设选项是原则性、框架性的,当情景完全匹配时,系统应该在预设原则下进行伤害最小化类推适用,这依然比没有任何用户原则输入、完全由算法决定更加贴近人性。
第三,我方二辩已经在陈述中提到过,我们可以通过明确责任划分,让责任更加清晰。比如说,首先判断是技术故障还是没有执行用户的预设,这由技术方负责;其次,如果不是技术问题,用户将为其合法的价值选择及其后果负责,这由用户负责,因为我们坚持了知情同意的法律原则。这种方式比起让车企或其他方承担责任要更加合理可行。
我方从不否认自动驾驶技术的终极使命是避免事故,但工程的严谨和风险预测要求我们必须直面百万分之一概率的万一。当所有传感器和智能系统都无力回天时,车辆最后的决策逻辑是什么?对方希望这个逻辑由硅谷或慕尼黑的某个办公室来钦定,而我方认为,这个背后的逻辑必须存在充足的价值观。这不是在鼓励自私,而是在捍卫一个更根本的原则:在技术拥有生杀大权的时刻,人不能缺位。
允许预设不是技术的倒退,而是文明的进步,它标志着我们拒绝将伦理问题简化成数据问题,拒绝将人命权衡交给冰冷代码。最后,请各位想一想,我们研发自动驾驶究竟是为了让机器更像人,还是为了让人更像机器?如果有一天技术发展到终点,我们是否能接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间生了只有3分钟时间,一方发言结束后,另一方才可以开始作答。在回答的过程当中,不可以打断,不可以放任。
首先,对方辩友刚才提到的“小孩与车”,我想说的是“小孩与车主”根本就不是一个“电车难题”。每个小孩过马路本就是日常场景,并非极端情况。我们今天讨论的是“电车难题”,也请对方辩友不要讨论这种极端情况。
其次,对方二辩刚才说“生命权优先”,我想请问“生命权优先”到底指什么?我要跟对方辩友说,不要讨论这种“电车难题”本身就是极端情况,“生命权优先”在我方看来是在任何情况下,我们的技术以及无人驾驶预设与否,技术发展或创新都要保证生命安全。你方说“我预设我就不要他命”,这显然是误解。我方认为,生命权优先是指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以最小保护原则和平等对待个人生命为准则。
对方辩友,你方到底什么是“年优先”?你到底跟我说啊。电车难题肯定有一方是生命,你方说“生命权优先”到底是哪一方?生命权优先是允许少数人、多数人还是随机选择呢?这应该是你方需要回答的问题。因为我们的事实是,统一方面是根据规则避免这件事,如果避免不了,再进行“生命权优先”。“生命权优先”的事实是最小保护原则以及平等对待个人生命,所以我方的主要观点就是生命不可以从数量和身份上进行比较,我方从来没有这样说过,所以对方辩友不要再混淆这一观念或者强给我方加定义了。你方给不出一个漫长的讨论,给不出一个具体的预设,就是我们现在无法达成共识是吗?对,你看我方不是不预设吗?为什么要让我方预设?
如果你们这边结束了,就正常继续发言。我一直在说,你方一直在说“生命权优先”到底是什么样的,我就想知道一个具体的事例。如果出现像刚才说的“五个人和一个人”的经典电车难题,到底选择撞死哪一方,哪一种生命权优先?我可以直接非常明确地告诉对方辩友,这个问题你回答了不止一次了,我相信你都没有听清楚,这次我是最后一次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方说了,我方从来不以生命的数量和身份进行区分,在我方看来,一个人的生命和五个人的生命是同等价值的。
好的,首先我来具体回答一下你们。你方举的“一个小孩过马路,好多车”的例子,自动驾驶的首要目标是通过各种感知避免这种情形。我们预设处理的是无法避免的单车伦理环境,而非多车博弈。预设的本质是在技术无法作为的极端条件下,将选择权与责任明确归位,这里将命运交给一个无法质疑的“悲剧相”更负责任。
第二,我想问一个问题,你方已经在咨询环节问了很多次“责任应该如何分配”,我也回答过。我方讲究的是一个社会共识,是让技术变得更完美的过程,而不是一种结果。我们已经给了你一种方案,而且对于你方说的预设偏好,难道不更解决不了这种难题吗?难道不更解决不了这种不信任的难题吗?所以你方的责任具体是怎样划分?我可以告诉你,我方的责任规则是以技术合规性、行为合法性为基点,以权利避免事故发生为目标,分为厂商、驾驶员、监管部门的权责,摒弃伦理的模糊性与预知的模糊性,进行职权划分,还有权益可保。
你们是怎么确定你们的算法设计能够保证伦理的核心的?因为这个算法也是人来决定的吗?我方不预设,但你们不是要有一个统一的算法吗?自动驾驶系统难道不是一个统一的算法吗?但我刚刚已经强调很多遍了,我们这个是一个过程,不是一个结果。
我还想问的是,你们刚刚说的社会结构以及社会歧视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你们是否在预设一个完美的社会呢?这个社会本就应该是分人各异的,总会有人优先保护动物,优先保护自己,或优先保护生命权,难道这样就是生命权优先吗?
好,对方辩友看来是不打算跟我们讨论算法配将的问题了。你方说因为不预设,所以不用讨论这个。那现在这种统一算法为什么会出现?是因为现在的算法也是由人制定规则,到底是谁制定的?我还是想知道。我们今天的问题不是离此(预设)。
反方时间结束了,正方如果想先发言,还有25秒钟。
对方辩友刚才一直在说“谁制定你去找他呀,因为他又不是我制定的呀,那跟我也没什么关系”。那你现在这种统一的算法规则,是不是会导致人与社会的分裂?我方二辩说到,人是不可能相信除自己以外的所有事物的。在面对电车难题这种困境中,一种统一算法会导致彼此之间不信任,这是真的。
间生了只有3分钟时间,一方发言结束后,另一方才可以开始作答。在回答的过程当中,不可以打断,不可以放任。
首先,对方辩友刚才提到的“小孩与车”,我想说的是“小孩与车主”根本就不是一个“电车难题”。每个小孩过马路本就是日常场景,并非极端情况。我们今天讨论的是“电车难题”,也请对方辩友不要讨论这种极端情况。
其次,对方二辩刚才说“生命权优先”,我想请问“生命权优先”到底指什么?我要跟对方辩友说,不要讨论这种“电车难题”本身就是极端情况,“生命权优先”在我方看来是在任何情况下,我们的技术以及无人驾驶预设与否,技术发展或创新都要保证生命安全。你方说“我预设我就不要他命”,这显然是误解。我方认为,生命权优先是指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以最小保护原则和平等对待个人生命为准则。
对方辩友,你方到底什么是“年优先”?你到底跟我说啊。电车难题肯定有一方是生命,你方说“生命权优先”到底是哪一方?生命权优先是允许少数人、多数人还是随机选择呢?这应该是你方需要回答的问题。因为我们的事实是,统一方面是根据规则避免这件事,如果避免不了,再进行“生命权优先”。“生命权优先”的事实是最小保护原则以及平等对待个人生命,所以我方的主要观点就是生命不可以从数量和身份上进行比较,我方从来没有这样说过,所以对方辩友不要再混淆这一观念或者强给我方加定义了。你方给不出一个漫长的讨论,给不出一个具体的预设,就是我们现在无法达成共识是吗?对,你看我方不是不预设吗?为什么要让我方预设?
如果你们这边结束了,就正常继续发言。我一直在说,你方一直在说“生命权优先”到底是什么样的,我就想知道一个具体的事例。如果出现像刚才说的“五个人和一个人”的经典电车难题,到底选择撞死哪一方,哪一种生命权优先?我可以直接非常明确地告诉对方辩友,这个问题你回答了不止一次了,我相信你都没有听清楚,这次我是最后一次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方说了,我方从来不以生命的数量和身份进行区分,在我方看来,一个人的生命和五个人的生命是同等价值的。
好的,首先我来具体回答一下你们。你方举的“一个小孩过马路,好多车”的例子,自动驾驶的首要目标是通过各种感知避免这种情形。我们预设处理的是无法避免的单车伦理环境,而非多车博弈。预设的本质是在技术无法作为的极端条件下,将选择权与责任明确归位,这里将命运交给一个无法质疑的“悲剧相”更负责任。
第二,我想问一个问题,你方已经在咨询环节问了很多次“责任应该如何分配”,我也回答过。我方讲究的是一个社会共识,是让技术变得更完美的过程,而不是一种结果。我们已经给了你一种方案,而且对于你方说的预设偏好,难道不更解决不了这种难题吗?难道不更解决不了这种不信任的难题吗?所以你方的责任具体是怎样划分?我可以告诉你,我方的责任规则是以技术合规性、行为合法性为基点,以权利避免事故发生为目标,分为厂商、驾驶员、监管部门的权责,摒弃伦理的模糊性与预知的模糊性,进行职权划分,还有权益可保。
你们是怎么确定你们的算法设计能够保证伦理的核心的?因为这个算法也是人来决定的吗?我方不预设,但你们不是要有一个统一的算法吗?自动驾驶系统难道不是一个统一的算法吗?但我刚刚已经强调很多遍了,我们这个是一个过程,不是一个结果。
我还想问的是,你们刚刚说的社会结构以及社会歧视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你们是否在预设一个完美的社会呢?这个社会本就应该是分人各异的,总会有人优先保护动物,优先保护自己,或优先保护生命权,难道这样就是生命权优先吗?
好,对方辩友看来是不打算跟我们讨论算法配将的问题了。你方说因为不预设,所以不用讨论这个。那现在这种统一算法为什么会出现?是因为现在的算法也是由人制定规则,到底是谁制定的?我还是想知道。我们今天的问题不是离此(预设)。
反方时间结束了,正方如果想先发言,还有25秒钟。
对方辩友刚才一直在说“谁制定你去找他呀,因为他又不是我制定的呀,那跟我也没什么关系”。那你现在这种统一的算法规则,是不是会导致人与社会的分裂?我方二辩说到,人是不可能相信除自己以外的所有事物的。在面对电车难题这种困境中,一种统一算法会导致彼此之间不信任,这是真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全程使用归谬法⊣、概念区分→、因果推导→等逻辑规则,未出现事实佐证,以纯逻辑攻防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