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对菜或特殊标准。
绿制态普遍流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和市场化的趋势引导。伴随着经济发展,生活节奏加快,人们面对越来越大的时间压力,有着快捷方便制作多餐的预制菜快速崛起。预制菜的普遍流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构和市场化的趋势频道。
在我国,预制菜指的是以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经过工业化预加工制时,需要经过加热和熟制后方可修的聚包装。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预制它禁止间加热不好,本身就是建康的。却被某些流量大为公民化,打上真恶心,不能吃的标现。面对这一情况,所消美体财胜明预示,他并不等同于不健康,餐厅之助是产不等同于对公益不负责任。
而对于在运算问题上立法强制餐厅特殊特殊标识这一问题,我认为应该剖析法的概念。从国家法律层面来讲,将预制派标识入法事关许多问题。如何界定律制派和新微加工或中央局方统一制度,如果预派的界定边缘存在,我们当然会进行全面标注。还有粤菜与市场监管责任问题,在国尔大小餐厅数万家,难以对其是否使用预菜,有没有从特殊标识全面评定,一旦立法,无疑会家属现在的行政责任。
自然,我国公民是享有知情权的,我国公民也有权利知道育才真实情况。但是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消费者的核心关心安全,保持价格合理,而且现在刑法律已经足够保障了食品安全。强制标注之情对于多数而言并无实记忆,反而是一种信息过来。当一个听起来略显陌生的名字突然出现在社会人群的脑中,在三然十吐下,很难保证就不会成了一只洪水猛兽。
预制菜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部分问题,这一定是现代社会需要解决的,需要做出规范的。但是国家立法让餐厅对玉菜做出特殊标识,把责任只是餐厅只关注链条的没收,不关注链条的开关。预知菜是工厂制作的,餐厅纸是加工程。与其在此讨论是否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绿菜的特殊标识,不如先解决预制菜的规范性与标准化问题。
当然,回到先前对方店有所陈述的7位,这就是合理。对于绿斯泰的规范化这种发展目标,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抓住主要矛盾,而不是舍本子。反对隐私选择权交给消费法,对申品标准权管给产品经营权,本身就是一种有助于弘扬社会高。里边的行为看为人们认知水平提高,这一个一定会外出事业成为家常便饭,感谢。
餐厅对菜或特殊标准。
绿制态普遍流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和市场化的趋势引导。伴随着经济发展,生活节奏加快,人们面对越来越大的时间压力,有着快捷方便制作多餐的预制菜快速崛起。预制菜的普遍流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构和市场化的趋势频道。
在我国,预制菜指的是以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经过工业化预加工制时,需要经过加热和熟制后方可修的聚包装。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预制它禁止间加热不好,本身就是建康的。却被某些流量大为公民化,打上真恶心,不能吃的标现。面对这一情况,所消美体财胜明预示,他并不等同于不健康,餐厅之助是产不等同于对公益不负责任。
而对于在运算问题上立法强制餐厅特殊特殊标识这一问题,我认为应该剖析法的概念。从国家法律层面来讲,将预制派标识入法事关许多问题。如何界定律制派和新微加工或中央局方统一制度,如果预派的界定边缘存在,我们当然会进行全面标注。还有粤菜与市场监管责任问题,在国尔大小餐厅数万家,难以对其是否使用预菜,有没有从特殊标识全面评定,一旦立法,无疑会家属现在的行政责任。
自然,我国公民是享有知情权的,我国公民也有权利知道育才真实情况。但是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消费者的核心关心安全,保持价格合理,而且现在刑法律已经足够保障了食品安全。强制标注之情对于多数而言并无实记忆,反而是一种信息过来。当一个听起来略显陌生的名字突然出现在社会人群的脑中,在三然十吐下,很难保证就不会成了一只洪水猛兽。
预制菜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部分问题,这一定是现代社会需要解决的,需要做出规范的。但是国家立法让餐厅对玉菜做出特殊标识,把责任只是餐厅只关注链条的没收,不关注链条的开关。预知菜是工厂制作的,餐厅纸是加工程。与其在此讨论是否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绿菜的特殊标识,不如先解决预制菜的规范性与标准化问题。
当然,回到先前对方店有所陈述的7位,这就是合理。对于绿斯泰的规范化这种发展目标,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抓住主要矛盾,而不是舍本子。反对隐私选择权交给消费法,对申品标准权管给产品经营权,本身就是一种有助于弘扬社会高。里边的行为看为人们认知水平提高,这一个一定会外出事业成为家常便饭,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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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本围绕"是否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识"展开反对立场的阐述,主要包含以下论述要点:
首先你提到了我们要进行最低成本去访障效率,那在保证效率的情况下,或多或少会使用制裁。30年前就已提出过相关问题,但如果大家能在前多日认识到一对加工的好处,方法一定要降低成本,这一定能保证是一个规范成本的做法。现在市场是有规有划而按规违法的情况。现在市场面临的问题是违规无法可依,所以依法一定是最低成本保障这一现象的问题。
就目前来看,我们经过调查发现,其实已经有很多省份在推行相关标准事件。比如说广东省作为全国首个推行食品日期标注试点的省份,其工作总结显示,实施强制标注后,餐饮行业相关投诉量同比下调42.6%,消费者对餐饮行业的信任度提升了28.3%。对于这一现象你是怎么认识的?有规定已经在推行,你也知道过相关部门推行,那么有必要强制立法来保证这一政策吗?
对于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我们还有必要去强制立法吗?注意一下,你不回答的话还是要计时,你可以继续往下说。包括你在讲的法律空白问题,食品安全法从2017年到2019年是一个立法完善期,那么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在19年立法至今六年,强制的规定是否已经到位?我们的民法典立法存在相关问题吗?民法典颁布至今就不存在问题吗?是不是问题依旧存在,那么我们一定要强制立法去解决吗?
强制立法花费的人力成本、资金成本、监管成本这一项到底由谁承担?这项真的能保证最低成本,保证市场的好处吗?首先我们要明确,我方的标准是如何用这些社会成本来实现消费者的权益和行业发展。虽然强制立法固然要付出大量的成本,但是我们也考虑到,在消费者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其进行维权和产生消费纠纷同样会产生巨大成本,而这一成本明显要比立法成本高。立法是进行一次性或者较长期的过程,法律限制之后,虽然可能需要修改,但如果不进行立法,这个现象就会无限延续,产生的成本远大于一次立法的成本。因为这一问题存在的时间不只是近两年出现的,这么多年没有进行这块立法,是因为现行状况下立法成本还不具备条件,还是我们真的不想去立法?现在强制立法有没有这个条件呢?
9月13日,由国家卫健委主导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注:此处根据上下文推测为类似名称,原文“预直态”可能为转写误差),此前已通过国家标准委审批,并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再加上现在各方已经开始考虑推行,并且已经开始通过惩罚措施推行相关规定。我不知道你所说的成本无法实现的说法依据是什么。
市场的餐厅只是市场消费的前端,它并不是食品安全的全部。所以我们一定要去餐厅标明这些信息真的能保障食品安全吗?能保障市场端在后面整个链条的问题吗?你刚才说的餐厅只是市场消费的前端,但是难道作为消费者而言,我们可以从终端来解决这个问题,是对消费者最好的帮助,消费者可以第一时间得到生产信息。如果我们去溯源,找到生产源头后,中间就会产生不必要的成本,那你说如何界定这个责任?
首先你提到了我们要进行最低成本去访障效率,那在保证效率的情况下,或多或少会使用制裁。30年前就已提出过相关问题,但如果大家能在前多日认识到一对加工的好处,方法一定要降低成本,这一定能保证是一个规范成本的做法。现在市场是有规有划而按规违法的情况。现在市场面临的问题是违规无法可依,所以依法一定是最低成本保障这一现象的问题。
就目前来看,我们经过调查发现,其实已经有很多省份在推行相关标准事件。比如说广东省作为全国首个推行食品日期标注试点的省份,其工作总结显示,实施强制标注后,餐饮行业相关投诉量同比下调42.6%,消费者对餐饮行业的信任度提升了28.3%。对于这一现象你是怎么认识的?有规定已经在推行,你也知道过相关部门推行,那么有必要强制立法来保证这一政策吗?
对于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我们还有必要去强制立法吗?注意一下,你不回答的话还是要计时,你可以继续往下说。包括你在讲的法律空白问题,食品安全法从2017年到2019年是一个立法完善期,那么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在19年立法至今六年,强制的规定是否已经到位?我们的民法典立法存在相关问题吗?民法典颁布至今就不存在问题吗?是不是问题依旧存在,那么我们一定要强制立法去解决吗?
强制立法花费的人力成本、资金成本、监管成本这一项到底由谁承担?这项真的能保证最低成本,保证市场的好处吗?首先我们要明确,我方的标准是如何用这些社会成本来实现消费者的权益和行业发展。虽然强制立法固然要付出大量的成本,但是我们也考虑到,在消费者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其进行维权和产生消费纠纷同样会产生巨大成本,而这一成本明显要比立法成本高。立法是进行一次性或者较长期的过程,法律限制之后,虽然可能需要修改,但如果不进行立法,这个现象就会无限延续,产生的成本远大于一次立法的成本。因为这一问题存在的时间不只是近两年出现的,这么多年没有进行这块立法,是因为现行状况下立法成本还不具备条件,还是我们真的不想去立法?现在强制立法有没有这个条件呢?
9月13日,由国家卫健委主导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注:此处根据上下文推测为类似名称,原文“预直态”可能为转写误差),此前已通过国家标准委审批,并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再加上现在各方已经开始考虑推行,并且已经开始通过惩罚措施推行相关规定。我不知道你所说的成本无法实现的说法依据是什么。
市场的餐厅只是市场消费的前端,它并不是食品安全的全部。所以我们一定要去餐厅标明这些信息真的能保障食品安全吗?能保障市场端在后面整个链条的问题吗?你刚才说的餐厅只是市场消费的前端,但是难道作为消费者而言,我们可以从终端来解决这个问题,是对消费者最好的帮助,消费者可以第一时间得到生产信息。如果我们去溯源,找到生产源头后,中间就会产生不必要的成本,那你说如何界定这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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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正方1辩。下面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3分钟,有请。
大家可能有所了解,就在前不久,某餐厅因存在大量未标注预制菜的现象,在相关事件曝光后,被推到了舆论焦点,要求餐厅对相关菜品进行特殊标注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根据去年3月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个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预制菜是指经过工业化加工的预包装食品,需要加热后食用。而所谓的立法强制,是指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或直接条例的方式,凭借国家强制力来解决问题。我们今天的分歧在于是否有必要采取立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我方看来,判断的标准在于如何用最低的社会成本实现消费者权益与行业发展的最大化。根据这一标准,我方认为立法强制要求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是重要且必要的。
首先,在预制菜已经十分普及的今天,人们所反感的其实并非预制菜本身,而是餐厅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其出售预制菜。据相关调查,85%的消费者对预制菜的标注情况表示不满,91%的消费者认为餐厅需要对预制菜进行标注。因此,餐厅应当对其出售的菜品是否是预制菜进行标注,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而使消费者能够在现做与预制菜之间实现自由选择,这已成为普遍共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由于餐厅缺少对预制菜的标注,众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难以获得真实的商品信息,出现货不对板的现象,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因此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业报告显示,预制菜可使综合成本降低30%,人工成本减少50%,租金利用率提升20%,食材损耗率降低15%。在此情况下,餐厅若将预制菜以与现场制作菜品相同的价格售卖,甚至对外标榜“水平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因此产生被误导的消费。而对于餐厅而言,受到市场逐利性的影响,其难以自发地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市场调节机制已经无法发挥作用,因此国家力量的介入尤为必要。
中国餐饮市场广阔,对于食品安全和消费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预制菜作为新兴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但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大量空白。立法强制要求餐厅对预制菜进行标注,可以补充我国相关法律的不足,加强餐厅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保障消费者和餐厅的合法权益,这对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我是正方1辩。下面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3分钟,有请。
大家可能有所了解,就在前不久,某餐厅因存在大量未标注预制菜的现象,在相关事件曝光后,被推到了舆论焦点,要求餐厅对相关菜品进行特殊标注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根据去年3月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个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预制菜是指经过工业化加工的预包装食品,需要加热后食用。而所谓的立法强制,是指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或直接条例的方式,凭借国家强制力来解决问题。我们今天的分歧在于是否有必要采取立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我方看来,判断的标准在于如何用最低的社会成本实现消费者权益与行业发展的最大化。根据这一标准,我方认为立法强制要求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是重要且必要的。
首先,在预制菜已经十分普及的今天,人们所反感的其实并非预制菜本身,而是餐厅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其出售预制菜。据相关调查,85%的消费者对预制菜的标注情况表示不满,91%的消费者认为餐厅需要对预制菜进行标注。因此,餐厅应当对其出售的菜品是否是预制菜进行标注,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而使消费者能够在现做与预制菜之间实现自由选择,这已成为普遍共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由于餐厅缺少对预制菜的标注,众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难以获得真实的商品信息,出现货不对板的现象,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因此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业报告显示,预制菜可使综合成本降低30%,人工成本减少50%,租金利用率提升20%,食材损耗率降低15%。在此情况下,餐厅若将预制菜以与现场制作菜品相同的价格售卖,甚至对外标榜“水平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因此产生被误导的消费。而对于餐厅而言,受到市场逐利性的影响,其难以自发地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市场调节机制已经无法发挥作用,因此国家力量的介入尤为必要。
中国餐饮市场广阔,对于食品安全和消费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预制菜作为新兴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但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大量空白。立法强制要求餐厅对预制菜进行标注,可以补充我国相关法律的不足,加强餐厅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保障消费者和餐厅的合法权益,这对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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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最低的社会成本实现消费者权益与行业发展的最大化
首先,我听到刚才对方辩友提到的“西”的这个事件,对方辩友将其作为特例。正如我方所述,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具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果对方将这一事件称为特例,那么就需要区分类似情况,我认为“特例”这一说法是无法成立的。
其次,很多所谓的反方观点认为预制菜无法在国家标志性菜系复新中发挥作用。虽然预制菜在这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但老人、孕妇等过敏体质人群仍需要重点关注。中国营养协会2024年特殊人群餐饮消费报告显示,73.2%的过敏人群曾误食含过敏源的预制菜品。而预制菜在这方面并未明确标注过敏源成分,如大豆、海鲜等,因此这实际上危害了公众健康。
好的,感谢。首先回答您的第一个问题,您提到西贝作为特例的论点,西贝餐厅标榜的是完全现场制作,但实际上在操作中使用了一部分预制材料。网络上“大悲罗永浩”对西贝的测评指出,西贝在熟制馒头等在制品方面采用的是工厂预制。这就要回到预制菜的定义上,预制菜是菜肴,而并非小麦制品等半成品,这些不算预制菜。其次,西贝拥有全套产品体系,这正是其与其他餐厅的区别所在。西贝整个拥有从工厂到餐厅,从生产者到服务者的整套体系,这与其他情况完全不同。
在回答您的第二个问题时,您说老人、孕妇等群体应当适当减少过敏源摄入。我们不可否认某些预制菜品中确实存在大豆、海鲜等易引起过敏的成分。但是您是否知道,就连某些医院的重症监护室(ICU)也在使用预制的患者健康餐?难道这是医院对患者不负责的行为吗?显然不是。事实证明,在当前国家现行规则下,预制菜能够得到合理使用,不需要让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识。
我听到刚才对方辩友提到国家现行保护能够保证预制菜对人民权益的保障。但当前预制菜产品的质量差异极大。首先,对方辩友提到西贝是非常完整的产业链公司,然而头部预制菜品牌的抽检合格率达99.17%,而部分中小品牌的合格率仅为68.5%。因此,将西贝这样的大公司与小作坊混为一谈,会让消费者难以辨别部分优质产品与部分劣质产品,在这方面消费者就难以继续选择自己信任的优质产品。同时,我也听到对方辩友在说到产业链问题时认为,预制菜从生产到餐厅经过了多环节流转。所以我还是认为预制菜存在风险。
首先,我听到刚才对方辩友提到的“西”的这个事件,对方辩友将其作为特例。正如我方所述,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具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果对方将这一事件称为特例,那么就需要区分类似情况,我认为“特例”这一说法是无法成立的。
其次,很多所谓的反方观点认为预制菜无法在国家标志性菜系复新中发挥作用。虽然预制菜在这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但老人、孕妇等过敏体质人群仍需要重点关注。中国营养协会2024年特殊人群餐饮消费报告显示,73.2%的过敏人群曾误食含过敏源的预制菜品。而预制菜在这方面并未明确标注过敏源成分,如大豆、海鲜等,因此这实际上危害了公众健康。
好的,感谢。首先回答您的第一个问题,您提到西贝作为特例的论点,西贝餐厅标榜的是完全现场制作,但实际上在操作中使用了一部分预制材料。网络上“大悲罗永浩”对西贝的测评指出,西贝在熟制馒头等在制品方面采用的是工厂预制。这就要回到预制菜的定义上,预制菜是菜肴,而并非小麦制品等半成品,这些不算预制菜。其次,西贝拥有全套产品体系,这正是其与其他餐厅的区别所在。西贝整个拥有从工厂到餐厅,从生产者到服务者的整套体系,这与其他情况完全不同。
在回答您的第二个问题时,您说老人、孕妇等群体应当适当减少过敏源摄入。我们不可否认某些预制菜品中确实存在大豆、海鲜等易引起过敏的成分。但是您是否知道,就连某些医院的重症监护室(ICU)也在使用预制的患者健康餐?难道这是医院对患者不负责的行为吗?显然不是。事实证明,在当前国家现行规则下,预制菜能够得到合理使用,不需要让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识。
我听到刚才对方辩友提到国家现行保护能够保证预制菜对人民权益的保障。但当前预制菜产品的质量差异极大。首先,对方辩友提到西贝是非常完整的产业链公司,然而头部预制菜品牌的抽检合格率达99.17%,而部分中小品牌的合格率仅为68.5%。因此,将西贝这样的大公司与小作坊混为一谈,会让消费者难以辨别部分优质产品与部分劣质产品,在这方面消费者就难以继续选择自己信任的优质产品。同时,我也听到对方辩友在说到产业链问题时认为,预制菜从生产到餐厅经过了多环节流转。所以我还是认为预制菜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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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环节呈现典型质询攻防特征:正方通过"案例性质质疑→风险数据举证→逻辑归谬"的递进式提问,反方则采用"定义切割→权威反例→规则辩护"的防御策略,双方围绕"特例普遍性""风险可控性""标识必要性"三个核心争议点展开拉锯)
经过进一步辩论,我们从方向核心聚焦证券要高透明交付一体化,而在领域和应用中,以最低的交互成本体现消费者权益与行业发展的最大成功。首先,为什么其他手段难以有效维护消费者权利?除了成本,我们经常想到的手段有行业自治、市场竞争、消费者主动维权。但在认知状态的层面上,这些手段中存在诸多的局限性:第一是行业自律,存在利益冲突。标注一旦实施,可能在短期内会影响部分商家的客单和口碑。在逐利困境下,单个商家进行标注会面临竞争劣势,而承诺的大多数人智能补偿导致集体躺平,无人愿意率先行动。第二,市场竞争中信息不对称。市场竞争有效的前提是信息充分透明,但目前消费者无法有效区分商品质量,导致以次充好、驱逐诚信经营的逆向选择,好的商家无法通过品质这一点脱颖而出。第三,消费者主动维权成本过高。需要举证,消费者如何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维权需要检测,举证不成则可能承担维权成本,这导致侵权现象普遍,不仅维权成功率低,无法形成有效震慑。如我们所说,在这些长期手段效果不彰显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立法便具备了必要性。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立法强制标注是必要且有效的最后防线?立法并非简单的管束,而是通过确立规则,为市场呈现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依法造成信息对称,让市场机制重新发挥作用。其核心目的是强制性的规范。一旦所有的商品都被标注清楚,
经过进一步辩论,我们从方向核心聚焦证券要高透明交付一体化,而在领域和应用中,以最低的交互成本体现消费者权益与行业发展的最大成功。首先,为什么其他手段难以有效维护消费者权利?除了成本,我们经常想到的手段有行业自治、市场竞争、消费者主动维权。但在认知状态的层面上,这些手段中存在诸多的局限性:第一是行业自律,存在利益冲突。标注一旦实施,可能在短期内会影响部分商家的客单和口碑。在逐利困境下,单个商家进行标注会面临竞争劣势,而承诺的大多数人智能补偿导致集体躺平,无人愿意率先行动。第二,市场竞争中信息不对称。市场竞争有效的前提是信息充分透明,但目前消费者无法有效区分商品质量,导致以次充好、驱逐诚信经营的逆向选择,好的商家无法通过品质这一点脱颖而出。第三,消费者主动维权成本过高。需要举证,消费者如何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维权需要检测,举证不成则可能承担维权成本,这导致侵权现象普遍,不仅维权成功率低,无法形成有效震慑。如我们所说,在这些长期手段效果不彰显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立法便具备了必要性。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立法强制标注是必要且有效的最后防线?立法并非简单的管束,而是通过确立规则,为市场呈现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依法造成信息对称,让市场机制重新发挥作用。其核心目的是强制性的规范。一旦所有的商品都被标注清楚,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指出其他维护消费者权利的手段存在局限性:行业自律因利益冲突导致集体躺平;市场竞争因信息不对称引发逆向选择;消费者主动维权因成本过高而成功率低且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具备必要性。随后阐述立法强制标注是必要且有效的最后防线,认为立法通过确立规则能为市场呈现公平竞争环境,实现信息对称,让市场机制重新发挥作用,其核心目的是强制性规范,并指出一旦所有商品都被标注清楚(此处文本未完整阐述后续内容)。
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时间为2分钟,规则如上,有请。
对方辩友,刚刚说我们行业的核心是降低成本、保证品质,那依法方面你提出了3点不合理的准备措施。第一点是行业的自律会引发信息冲突,积极好。那么你是否会想,我们国家都是这样的企业,不是每一个都如西贝那样拥有那么高的企业收益,也有很多从事小经营者,他们的成本控制方法。通过行业自律来进行规范。
然后第二点是,你说依法成本过高,你说那个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并且它无法对预包装食品进行定义,那么这就回溯到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上。既然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模糊,那么我们如何去对它进行规范?你这个逻辑到最后是一个悖论。
还有就是你说的立法,我们之前我方辩友也提出了,我们现在是有规无法,而非是无法可依。既然规则已经确定了,首先第一个问题,比如说行业标准配合普通的小餐馆,现在的市场是一个大的产业链,它有自己的运作方式。但是小餐馆和大品牌有什么区别?
然后第二点,消费者主动维权。从餐厅角度来看,这明显是符合咱们国家以人为本的消费理念的。我不能为了确保自己吃到的菜是合格的,是不是一上来就把人家餐厅的人拦住,我说我点的这个是预包装食品吗?如果最后发现不是这个包装的,那我要把这个录下来,然后再提交上去。那这样的话,每次吃饭的时候都是一个很好的监督过程。
然后还有第三点,第三点你的问题是关于法律执行性。而我方辩友想告诉你,其实你现在的一个误区是有法不依,有的时候规定已经提到法律,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你们现在做的事就是,有人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说法律执行不严格,所以有的商家可能完全是出自于自己的道德规范。就像刚才有一个例子,国家有规定预包装食品不能添加防腐剂,但这个时候预包装食品就不会添加防腐剂了。但我们从菜市场里购买鲜肉时,看到这些粉红色,为什么?其实鲜肉不是这样颜色,它应该是比较暗的颜色。商家或者卖这些肉的人,会为了让肉保持一个相同的颜色,吸引消费者购买,他会专门添加一些东西。
关于主题,小摊贩的标准不统一,没有人会去看他这个到底是什么标准,所以这样说的非常不严谨。
辛苦家的第一个问题,你说的行业自律,你说跟什么早餐饮的企业有没有关系?他们用早餐饮的企业,在定量管理上有很高的成本,他们支撑的所谓的行业自律,其实不是出于主动,而是迫于压力。他们对外宣传的也是口碑,只要消费者吃得开心就好,这并不是一种主动建立的自律而产生的消费行为,而是成本所迫,这不是好评。
然后我还想说一下,所谓有规无法的原因是什么,它还是回到定义上,还是说它定义不清晰,导致无法可依。有时候反而会增加执法难度,甚至产生非法成分。
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时间为2分钟,规则如上,有请。
对方辩友,刚刚说我们行业的核心是降低成本、保证品质,那依法方面你提出了3点不合理的准备措施。第一点是行业的自律会引发信息冲突,积极好。那么你是否会想,我们国家都是这样的企业,不是每一个都如西贝那样拥有那么高的企业收益,也有很多从事小经营者,他们的成本控制方法。通过行业自律来进行规范。
然后第二点是,你说依法成本过高,你说那个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并且它无法对预包装食品进行定义,那么这就回溯到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上。既然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模糊,那么我们如何去对它进行规范?你这个逻辑到最后是一个悖论。
还有就是你说的立法,我们之前我方辩友也提出了,我们现在是有规无法,而非是无法可依。既然规则已经确定了,首先第一个问题,比如说行业标准配合普通的小餐馆,现在的市场是一个大的产业链,它有自己的运作方式。但是小餐馆和大品牌有什么区别?
然后第二点,消费者主动维权。从餐厅角度来看,这明显是符合咱们国家以人为本的消费理念的。我不能为了确保自己吃到的菜是合格的,是不是一上来就把人家餐厅的人拦住,我说我点的这个是预包装食品吗?如果最后发现不是这个包装的,那我要把这个录下来,然后再提交上去。那这样的话,每次吃饭的时候都是一个很好的监督过程。
然后还有第三点,第三点你的问题是关于法律执行性。而我方辩友想告诉你,其实你现在的一个误区是有法不依,有的时候规定已经提到法律,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你们现在做的事就是,有人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说法律执行不严格,所以有的商家可能完全是出自于自己的道德规范。就像刚才有一个例子,国家有规定预包装食品不能添加防腐剂,但这个时候预包装食品就不会添加防腐剂了。但我们从菜市场里购买鲜肉时,看到这些粉红色,为什么?其实鲜肉不是这样颜色,它应该是比较暗的颜色。商家或者卖这些肉的人,会为了让肉保持一个相同的颜色,吸引消费者购买,他会专门添加一些东西。
关于主题,小摊贩的标准不统一,没有人会去看他这个到底是什么标准,所以这样说的非常不严谨。
辛苦家的第一个问题,你说的行业自律,你说跟什么早餐饮的企业有没有关系?他们用早餐饮的企业,在定量管理上有很高的成本,他们支撑的所谓的行业自律,其实不是出于主动,而是迫于压力。他们对外宣传的也是口碑,只要消费者吃得开心就好,这并不是一种主动建立的自律而产生的消费行为,而是成本所迫,这不是好评。
然后我还想说一下,所谓有规无法的原因是什么,它还是回到定义上,还是说它定义不清晰,导致无法可依。有时候反而会增加执法难度,甚至产生非法成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因文本仅含反方质询内容,正方回应部分缺失,流程图仅呈现单方攻击路径)
反方二辩时间为2分钟。尤其我刚刚听到你一直在强调,对于存在已普及的金钱,人们没有对预存的偏见,并不在于它的安全问题,而是它的价格问题。对,就像我刚刚说到的,它这个菜的成本稍微远低于现场制作的成本,但是它如果不进行标准化,仍然会以同样的价格出售,那么我花50块钱买到一个本来10块钱就能买到的菜,才是消费者关注的核心问题。如果不定价这款产品对比,那么你方要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现在是有规无法。你说立法的问题就一定能解决这些问题,我现在要指出的问题是,如果不立法,通过市场监管的逐步到位,以及人性的正向引导,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途径。我刚刚说要通过人性引导来解决这些问题,但事实上,正如我刚才所提到的预存模式,它的成本与销售价是完全不对等的,出现了很严重的价差。主动公示预支的情况,会使企业的透明度和经营负担增加。所以推动预存模式的内驱力对于餐饮行业来说是较弱的,需要外部力量来驱动。如此情况下,市场调节就无法起到作用,因为它本身存在最大的一个空间,你如何通过你的所谓引导主动放弃这么大一部分利益来进行推动?
首先,至少我刚才说到了,市场已经提供了广泛的选择,有高性价比的产品,以及成本较为低廉的预制菜。预制菜背后付出的成本以及人工成本、经营成本也是存在的。所以你一定要去纠结价格问题的话,说明你把预制菜和现做的菜品做了区分。我想吃预制菜,你提供预制菜;我想吃现做菜,你提供现做菜。我想高盐一点,给它高价格一点,你提供豪华菜品,我就去吃现做菜,为什么不注明?
对方回答问题,我们有相关规定。但你的规定也是个问题。还有30秒,你继续。你的规定并非是强制性的,同样的,你的规定在法律上属于条件性规定,需要通过国家力量让消费者来进行地方规避。而你现在的规定是一个不完整的情况,你如何通过完善这方面规定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嗯,首先所有的规定问题都在于法律的不完善。你一直在强调法律,但这是一个不能选择的前提,而且你要说必须主动选择,市场上所有的东西并不是你代表了你一定当出一个菜你才会去选择的,你不一定会选择它。你的市场广泛是选择了呀。但问题是,不是我现在不想要,然后我自己选择你,而是我根本不知道它的存在,你是在推销给我,我又不是那个你认为会把它卖给我的人。所以这场一定要去做明确标注吗?整个的透明化,那你到底要什么?肯定是要餐厅做标准。我一般还是要餐厅做标注,如果现在。
反方二辩时间为2分钟。尤其我刚刚听到你一直在强调,对于存在已普及的金钱,人们没有对预存的偏见,并不在于它的安全问题,而是它的价格问题。对,就像我刚刚说到的,它这个菜的成本稍微远低于现场制作的成本,但是它如果不进行标准化,仍然会以同样的价格出售,那么我花50块钱买到一个本来10块钱就能买到的菜,才是消费者关注的核心问题。如果不定价这款产品对比,那么你方要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现在是有规无法。你说立法的问题就一定能解决这些问题,我现在要指出的问题是,如果不立法,通过市场监管的逐步到位,以及人性的正向引导,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途径。我刚刚说要通过人性引导来解决这些问题,但事实上,正如我刚才所提到的预存模式,它的成本与销售价是完全不对等的,出现了很严重的价差。主动公示预支的情况,会使企业的透明度和经营负担增加。所以推动预存模式的内驱力对于餐饮行业来说是较弱的,需要外部力量来驱动。如此情况下,市场调节就无法起到作用,因为它本身存在最大的一个空间,你如何通过你的所谓引导主动放弃这么大一部分利益来进行推动?
首先,至少我刚才说到了,市场已经提供了广泛的选择,有高性价比的产品,以及成本较为低廉的预制菜。预制菜背后付出的成本以及人工成本、经营成本也是存在的。所以你一定要去纠结价格问题的话,说明你把预制菜和现做的菜品做了区分。我想吃预制菜,你提供预制菜;我想吃现做菜,你提供现做菜。我想高盐一点,给它高价格一点,你提供豪华菜品,我就去吃现做菜,为什么不注明?
对方回答问题,我们有相关规定。但你的规定也是个问题。还有30秒,你继续。你的规定并非是强制性的,同样的,你的规定在法律上属于条件性规定,需要通过国家力量让消费者来进行地方规避。而你现在的规定是一个不完整的情况,你如何通过完善这方面规定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嗯,首先所有的规定问题都在于法律的不完善。你一直在强调法律,但这是一个不能选择的前提,而且你要说必须主动选择,市场上所有的东西并不是你代表了你一定当出一个菜你才会去选择的,你不一定会选择它。你的市场广泛是选择了呀。但问题是,不是我现在不想要,然后我自己选择你,而是我根本不知道它的存在,你是在推销给我,我又不是那个你认为会把它卖给我的人。所以这场一定要去做明确标注吗?整个的透明化,那你到底要什么?肯定是要餐厅做标准。我一般还是要餐厅做标注,如果现在。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对方辩友,您方才提到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的办法、规定、条例,用以规范预制菜餐品问题,那请问为何没有一套系统完整地关于预制菜体现餐厅这些项目的法规?
首先,刚刚辩方的观点可能存在误解。我刚才提出一系列管理办法,是为了证明预制菜的立法程序在我国具有推广的可行性,而非证明我国已经有完善的规定。尊敬的对方辩友,我的意思是,既然已经有了如此多的办法,为何不直接颁布一则法律?
法律的推行和制定是需要一定时间的,也是需要与当今社会发展趋势相结合的。过于激进,不会有好的治理效果。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其次,您提到信息不对称和价值错位问题,以及消费者想要买到优质优价的产品,而现在这种情况是劣质产品取代优质产品。但是您不要把自己困在一次外出就餐的经历中。如果您这次去的餐厅,其产品与价格不符,您完全可以去另外一家。我举一个现在生活中的例子:对面学校对面高木街区的兰香聚餐,大家都爱吃。西贝是知名品牌,它卖了很多菜品,但最近似乎有些问题。西贝大家相信现在经常出现客单价与菜品质量不符的情况,这是为什么?
首先,我刚才提到对方辩友的问题是现在市场上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那我想提问对方辩友,在有选择的情况下,我们会选择劣质产品吗?您的意思是不是说预制菜本身就是一种劣质产品呢?
首先,我想再次向对方辩友强调的是,预制菜的成本本身没有现成的标准。我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之前那个问题,为什么某些餐厅经营不善,而14岁的学生却会没钱?这可能涉及到赚钱能力与消费观念的问题。
首先,对方辩友刚刚提到的西贝,强调其预制菜优于小作坊的产品,但是它在这一方面有一定的帮助。然而,西贝首先就是一个“劣币”,存在被市场淘汰的风险,这与劣币驱逐良币的道理相符。而兰湘子作为预制菜品牌,我不知道对方辩友的数据来源。兰湘子的经营状况如何?因为首先我们刚才提到,有耗费系列的测评显示,西贝确实因为是预制菜而导致其营业额有显著下降,但是我没有找到关于兰湘子营业额上涨的明确数据。
他们从事餐厅经营,某一个餐厅能够赚钱,总有顾客去那边吃饭。我认为对方辩友这样使用“学长学姐”或“最近的工作餐厅”作为例子,可能带有主观意愿,而不是基于客观数据。您是根据个人主观意愿说出这些,还是为了结合辩题而引用的?
恰恰相反,顾客可以用脚投票。西贝的产品是预制菜,如果不好吃或者价格不匹配,消费者自然会选择不去。这正说明了市场的选择机制。
尊敬的对方辩友,您方才提到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的办法、规定、条例,用以规范预制菜餐品问题,那请问为何没有一套系统完整地关于预制菜体现餐厅这些项目的法规?
首先,刚刚辩方的观点可能存在误解。我刚才提出一系列管理办法,是为了证明预制菜的立法程序在我国具有推广的可行性,而非证明我国已经有完善的规定。尊敬的对方辩友,我的意思是,既然已经有了如此多的办法,为何不直接颁布一则法律?
法律的推行和制定是需要一定时间的,也是需要与当今社会发展趋势相结合的。过于激进,不会有好的治理效果。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其次,您提到信息不对称和价值错位问题,以及消费者想要买到优质优价的产品,而现在这种情况是劣质产品取代优质产品。但是您不要把自己困在一次外出就餐的经历中。如果您这次去的餐厅,其产品与价格不符,您完全可以去另外一家。我举一个现在生活中的例子:对面学校对面高木街区的兰香聚餐,大家都爱吃。西贝是知名品牌,它卖了很多菜品,但最近似乎有些问题。西贝大家相信现在经常出现客单价与菜品质量不符的情况,这是为什么?
首先,我刚才提到对方辩友的问题是现在市场上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那我想提问对方辩友,在有选择的情况下,我们会选择劣质产品吗?您的意思是不是说预制菜本身就是一种劣质产品呢?
首先,我想再次向对方辩友强调的是,预制菜的成本本身没有现成的标准。我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之前那个问题,为什么某些餐厅经营不善,而14岁的学生却会没钱?这可能涉及到赚钱能力与消费观念的问题。
首先,对方辩友刚刚提到的西贝,强调其预制菜优于小作坊的产品,但是它在这一方面有一定的帮助。然而,西贝首先就是一个“劣币”,存在被市场淘汰的风险,这与劣币驱逐良币的道理相符。而兰湘子作为预制菜品牌,我不知道对方辩友的数据来源。兰湘子的经营状况如何?因为首先我们刚才提到,有耗费系列的测评显示,西贝确实因为是预制菜而导致其营业额有显著下降,但是我没有找到关于兰湘子营业额上涨的明确数据。
他们从事餐厅经营,某一个餐厅能够赚钱,总有顾客去那边吃饭。我认为对方辩友这样使用“学长学姐”或“最近的工作餐厅”作为例子,可能带有主观意愿,而不是基于客观数据。您是根据个人主观意愿说出这些,还是为了结合辩题而引用的?
恰恰相反,顾客可以用脚投票。西贝的产品是预制菜,如果不好吃或者价格不匹配,消费者自然会选择不去。这正说明了市场的选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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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体现在反方从“立法完善性”转向“市场乱象/劣币驱逐良币”,以及正方对西贝例子的反驳和对兰湘子数据的质疑。逻辑规则方面,双方均有使用举例论证,正方最后使用归谬法(若产品不好消费者会用脚投票,故市场机制有效),反方多次尝试诉诸现象(西贝问题、无兰湘子数据)进行质疑。)
我国应该立法强制对预制菜在显著位置进行特殊标注。
立法强制标注具有明显的必要性。首先,2024年国家三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公民性行精裁既信息的执法意见》明确提出,经营者企业应在菜单或消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标注;2025年《预制菜生产及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标注要素。强制标注并非新增要素,而是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必要落实。
其次,反方所谓的在部分标签需求上采用"信行能力的手段",实则是对问题本质的误解。消费者拒绝的并非预制菜本身,而是拒绝以现制菜的价格购买预制菜,这种价值错位无法通过形制标注来解决,反方所谓的"有规于法"也无法实现这一目标。
在立法层面,强制标注是推动优质优价、促进良性竞争的必要手段。当前市场的核心问题是"伪地"现象——伪造产地就等于用5元成本的预制菜以15元售价销售,这是对公开竞争的限制。反方所谓的"主动选择",正如我方辩友所说,并非消费者不想选择,而是在没有明确立法要求、进行程序标注的情况下,无法区分哪一个是预制菜、哪一个是现场制作的菜品。因此,该回避本质上是不敢接受市场的检验。
我国应该立法强制对预制菜在显著位置进行特殊标注。
立法强制标注具有明显的必要性。首先,2024年国家三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公民性行精裁既信息的执法意见》明确提出,经营者企业应在菜单或消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标注;2025年《预制菜生产及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标注要素。强制标注并非新增要素,而是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必要落实。
其次,反方所谓的在部分标签需求上采用"信行能力的手段",实则是对问题本质的误解。消费者拒绝的并非预制菜本身,而是拒绝以现制菜的价格购买预制菜,这种价值错位无法通过形制标注来解决,反方所谓的"有规于法"也无法实现这一目标。
在立法层面,强制标注是推动优质优价、促进良性竞争的必要手段。当前市场的核心问题是"伪地"现象——伪造产地就等于用5元成本的预制菜以15元售价销售,这是对公开竞争的限制。反方所谓的"主动选择",正如我方辩友所说,并非消费者不想选择,而是在没有明确立法要求、进行程序标注的情况下,无法区分哪一个是预制菜、哪一个是现场制作的菜品。因此,该回避本质上是不敢接受市场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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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来回看一下我方观点。首先,对方辩友的观点是正方,认为应从我国以人为本的观点出发,但在立法方法论的结果上,我觉得存在偏差。因为立法的目的是什么?是否以知识产权为导向,其目的是否真正为公民所呼吁?也就是说,作为监管工具,他们关心的是安全、品质和价格。而预制菜这三个字,可以说是近几年来活跃在报纸和网络上的一个词,之前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个词,所以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反而可能是一种信息过载。公民所呼吁的与其接收的结果是有偏差的。
接下来,再来说一下前面对方辩友所强调的成本问题。成本可以分为很多方面,从供应链来说,包括生产和消费两个环节,而餐厅属于供应链的终端。如此立法的实质,其实是在预制菜定义不明确的情况下,将责任抛给公众,甚至转嫁给政府,进而加重消费者的负担。
我们再来回看一下我方观点。首先,对方辩友的观点是正方,认为应从我国以人为本的观点出发,但在立法方法论的结果上,我觉得存在偏差。因为立法的目的是什么?是否以知识产权为导向,其目的是否真正为公民所呼吁?也就是说,作为监管工具,他们关心的是安全、品质和价格。而预制菜这三个字,可以说是近几年来活跃在报纸和网络上的一个词,之前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个词,所以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反而可能是一种信息过载。公民所呼吁的与其接收的结果是有偏差的。
接下来,再来说一下前面对方辩友所强调的成本问题。成本可以分为很多方面,从供应链来说,包括生产和消费两个环节,而餐厅属于供应链的终端。如此立法的实质,其实是在预制菜定义不明确的情况下,将责任抛给公众,甚至转嫁给政府,进而加重消费者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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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遍时间为2分钟。从2027年到2025年,公民对餐厅标注菜品状态的意愿达到80%,且呈上升趋势。在2024年两会期间,有8份提案提出应建立专业的监管体系。
我今天的观点是,我们不仅要看立法的出发点(即供需关系),更要看其实际结果。我刚才所说的结果是,立法要求的静态透明与公民实际呼吁存在偏差。因为大多数公民仅关注食品安全保障的合力,而非具体的标注细节,所以他们的呼吁与其接受并反馈的实际需求存在差异。
从结构角度看,立法的实际效果是关键。你刚才的第二个问题是,为何要将承担责任的压力给到市场?中国一直强调责任落实,最终责任主体会层层追溯,首先是监管渠道。而监管渠道中,校长相当于餐厅的监管角色,就像大领导不会直接管理到每个学生,监管也需要通过层级渠道落实。
很明显,从领导检查卫生的逻辑来看,大领导到校长是最有效的监管层级,不可能直接到每个班级。这意味着消费者维权时,若需一级级追溯到源头,中间信息会非常复杂,消费者往往不具备这样的手段。最简单的维权方式是通过现有渠道,但餐厅作为市场末端,其自身利益也需要保障。你方认为立法需要保障餐厅利益,对吗?
反方三遍时间为2分钟。从2027年到2025年,公民对餐厅标注菜品状态的意愿达到80%,且呈上升趋势。在2024年两会期间,有8份提案提出应建立专业的监管体系。
我今天的观点是,我们不仅要看立法的出发点(即供需关系),更要看其实际结果。我刚才所说的结果是,立法要求的静态透明与公民实际呼吁存在偏差。因为大多数公民仅关注食品安全保障的合力,而非具体的标注细节,所以他们的呼吁与其接受并反馈的实际需求存在差异。
从结构角度看,立法的实际效果是关键。你刚才的第二个问题是,为何要将承担责任的压力给到市场?中国一直强调责任落实,最终责任主体会层层追溯,首先是监管渠道。而监管渠道中,校长相当于餐厅的监管角色,就像大领导不会直接管理到每个学生,监管也需要通过层级渠道落实。
很明显,从领导检查卫生的逻辑来看,大领导到校长是最有效的监管层级,不可能直接到每个班级。这意味着消费者维权时,若需一级级追溯到源头,中间信息会非常复杂,消费者往往不具备这样的手段。最简单的维权方式是通过现有渠道,但餐厅作为市场末端,其自身利益也需要保障。你方认为立法需要保障餐厅利益,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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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文本仅呈现反方三辩的回应内容,正方二辩的质询问题为基于回应内容的合理推测,实际对话流程中质询方的具体问题节点可能存在调整。)
首先由正方发言,双方各单边计时3分钟。正方可以发言了。
首先,刚刚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预制菜定义模糊,导致相关立法无法进行。而我要说的是,以餐饮行业一个著名品牌为例,截至2024年,该品牌就在缅甸的菜单上标注了“线索半运值”和“酷酷热预制”三类菜品。截止到2025年6月,全国已有13个省份推广了地方预制菜标准,且90%以上的餐饮店已开始实行该标准。这说明全国标注预制菜是具有可行性的。
另外一方面,对方辩友提到现在属于“有规无范”,认为既然已有规定就无需立法。首先,我国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具有严格的强制性。商家可能因规定存在漏洞而不遵守,但立法的强制性远高于普通规定,能够打破市场垄断弊端,强制商家遵守。
您刚才提到的品牌案例及全国部分省份推广预制菜标注,更倾向于企业自身从道德层面做出的自我规范,并非自上而下通过立法手段的特殊标注行为,不能代表整个社会的全貌。还有许多小型餐馆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预制菜,且遍布大街小巷,政府机关立法探查后很难完全监管,这会增加监管难度。
同时,您说我方提出“有规无法”是错误的,我方的意思是现行阶段“有规无法”的说法不准确,现有规定已能解决部分问题。法律并非不需要,而是需要有计划、有准备地不断完善,而非一刀切。
感谢。好,我首先回答你一下,你刚刚说现在属于“有规无法”,认为现有规定已足够,但根据艾维咨询的调查数据,今年仍有23%的情况,82.3%的消费者认为餐厅需要明确标注预制菜,其中67.5%的消费者会根据标注调整消费选择,78.1%的受访者表示会因未标注而限制购买。这说明现行规定并未有效落实,仍有大部分人认为餐厅应进行标注,因此有必要通过更高层次的立法推广。
第二,你刚刚提到对小型餐饮店进行审查会额外增加问题,如进口溯源和实体溯源制度。在现行食品制度下,全国各地的餐饮店无论大小都需在相关机构备案,相关人员会定期检查。我不知道在现有制度下,这会增加什么额外成本?
另外,你说立法是漫长过程,我给你举个例子:2002年我国立法强制标注转基因标识,当时转基因食品对大众而言尚不明确,但立法后直到2009年才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这说明立法需要时间,但不能因此否定其必要性。
您之前提到预制菜和转基因食品有差异,转基因食品可能对健康造成损害,而预制菜在现行法律下是合规健康的,只是部分工厂未达到标准。你还提到进口溯源等制度能保障餐品源头查验,这是可行的。但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是否会过度占用公共资源和社会成本?
(剩余23秒,可继续发言,任意辩手可发言)
我想说的是,当下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去餐厅已成为生活享受方式。但部分消费者对预制菜的安全性仍有顾虑,立法强制标注能让消费者更自主地选择,保障其知情权,这是必要的。
首先由正方发言,双方各单边计时3分钟。正方可以发言了。
首先,刚刚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预制菜定义模糊,导致相关立法无法进行。而我要说的是,以餐饮行业一个著名品牌为例,截至2024年,该品牌就在缅甸的菜单上标注了“线索半运值”和“酷酷热预制”三类菜品。截止到2025年6月,全国已有13个省份推广了地方预制菜标准,且90%以上的餐饮店已开始实行该标准。这说明全国标注预制菜是具有可行性的。
另外一方面,对方辩友提到现在属于“有规无范”,认为既然已有规定就无需立法。首先,我国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具有严格的强制性。商家可能因规定存在漏洞而不遵守,但立法的强制性远高于普通规定,能够打破市场垄断弊端,强制商家遵守。
您刚才提到的品牌案例及全国部分省份推广预制菜标注,更倾向于企业自身从道德层面做出的自我规范,并非自上而下通过立法手段的特殊标注行为,不能代表整个社会的全貌。还有许多小型餐馆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预制菜,且遍布大街小巷,政府机关立法探查后很难完全监管,这会增加监管难度。
同时,您说我方提出“有规无法”是错误的,我方的意思是现行阶段“有规无法”的说法不准确,现有规定已能解决部分问题。法律并非不需要,而是需要有计划、有准备地不断完善,而非一刀切。
感谢。好,我首先回答你一下,你刚刚说现在属于“有规无法”,认为现有规定已足够,但根据艾维咨询的调查数据,今年仍有23%的情况,82.3%的消费者认为餐厅需要明确标注预制菜,其中67.5%的消费者会根据标注调整消费选择,78.1%的受访者表示会因未标注而限制购买。这说明现行规定并未有效落实,仍有大部分人认为餐厅应进行标注,因此有必要通过更高层次的立法推广。
第二,你刚刚提到对小型餐饮店进行审查会额外增加问题,如进口溯源和实体溯源制度。在现行食品制度下,全国各地的餐饮店无论大小都需在相关机构备案,相关人员会定期检查。我不知道在现有制度下,这会增加什么额外成本?
另外,你说立法是漫长过程,我给你举个例子:2002年我国立法强制标注转基因标识,当时转基因食品对大众而言尚不明确,但立法后直到2009年才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这说明立法需要时间,但不能因此否定其必要性。
您之前提到预制菜和转基因食品有差异,转基因食品可能对健康造成损害,而预制菜在现行法律下是合规健康的,只是部分工厂未达到标准。你还提到进口溯源等制度能保障餐品源头查验,这是可行的。但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是否会过度占用公共资源和社会成本?
(剩余23秒,可继续发言,任意辩手可发言)
我想说的是,当下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去餐厅已成为生活享受方式。但部分消费者对预制菜的安全性仍有顾虑,立法强制标注能让消费者更自主地选择,保障其知情权,这是必要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们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不该局限地考虑这个问题了。我方不反对制作的透明化、规范化,但始终认为这是整个食品安全问题,而非餐厅单方面的目标性能改善。当下,国家相关部门已明确其必要性,因此对预制菜立法并没有到必须通过立法解决问题的程度。消费者已有相关权益,市场也并非无法通过现有法律规范运行,商家可以进行告知,但并非立法情况下的无限告知。
首先,在现有法律规定下,监管若未到位,才导致市场秩序不规范。尽管大家都有完整的行业认知,但在“三小”(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经营主体已尽力保障食品安全与效率的情况下,预制菜本身是有必要存在的。其现状虽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但并非必然导致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我们认为,立法不应以增加不必要成本为前提,而应循序渐进,通过事实性规范来保障。
我们认为,执行权不代表标准不明确,而是需要明确标准与流程。市场前端对预制菜有其特殊标准,相关法律已有规定。但在现行状况下,问题并未持续恶化。立法最终会走向解决,不代表不作为;餐厅未严格执行客户标准,也不代表其餐品一定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维权困难可能源于其他法律在实践中的执行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政策走向合理和规范层面。使用舆论让其污名化、妖魔化,并不一定能解决问题。
所以说,我们认为在当前实践情况下,不应该强制推行预制菜的特殊标准。
我们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不该局限地考虑这个问题了。我方不反对制作的透明化、规范化,但始终认为这是整个食品安全问题,而非餐厅单方面的目标性能改善。当下,国家相关部门已明确其必要性,因此对预制菜立法并没有到必须通过立法解决问题的程度。消费者已有相关权益,市场也并非无法通过现有法律规范运行,商家可以进行告知,但并非立法情况下的无限告知。
首先,在现有法律规定下,监管若未到位,才导致市场秩序不规范。尽管大家都有完整的行业认知,但在“三小”(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经营主体已尽力保障食品安全与效率的情况下,预制菜本身是有必要存在的。其现状虽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但并非必然导致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我们认为,立法不应以增加不必要成本为前提,而应循序渐进,通过事实性规范来保障。
我们认为,执行权不代表标准不明确,而是需要明确标准与流程。市场前端对预制菜有其特殊标准,相关法律已有规定。但在现行状况下,问题并未持续恶化。立法最终会走向解决,不代表不作为;餐厅未严格执行客户标准,也不代表其餐品一定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维权困难可能源于其他法律在实践中的执行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政策走向合理和规范层面。使用舆论让其污名化、妖魔化,并不一定能解决问题。
所以说,我们认为在当前实践情况下,不应该强制推行预制菜的特殊标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