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码为什么这么奇怪?让我看看怎么还能触屏呢?这是何物啊?前空坏轮,让我看看为什么是火星轮呢?我去,看的西怎么样?就是把那个什么换成CB那个2312吗?你这电脑挺高级。你说你当时说的是让他。不是我问我同学,我同学说一个啥我都找不着,哎,我是。之后出来是出来了,但是他这个文字好奇怪呀,我手机啊。哎呀,坏了,有人救一下我吗?有人救我。我上次是。哎哟。就是三个。反方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这个操作流程。我复制那个代码,然后新建我的文档。然后把这个改了。是先买那个版,然后再改名字。然后我记。你改完名字,他就会打不开了。是现在名字,然后你点好像是点那个。因为我其实刚开始先点开那个网页,然后里边全是乱码,然后他又改成了正确,什么是先改名字还是先改这个CD先改。那个格式类型先改名字,就那个重命名,先重命名然后两。对。为什么桌子一直在抖啊?整个。你怎么都在?我感觉是。我都在走。我一不要给个辩论赛当主题,就我说话的时候,你们别说话。哦,谢谢知道,最主要是警告这个人啊。好看。有。我说了这么大声,你自己不知道?我还说了好几百遍,带你们和宿舍同时共享电脑的声音了,自保证。为什么你不想说这个?哎,晚一点给你那个我看一下了,看一下它是什么格式的。就是还是。我就感觉感觉。就感觉一路在。这什么?不是南京。3月10号不是你的,为什么一定要用力按好了?你知道吗?我。你。可是我是13的。你这360吧。谁用360了?到时候你说你电脑进病毒了,你都不知道咋进。这两个都是顽固的,你下一个这个,你下一个这个不知道我的反正是这个样子,出来就是这个样子。对啊,就很烦啊。然后,他这个没有真改的模式,因为网上那些都是有的。然后,只要是真改,它还是出现这个RTS,所有东西才会越来越卡。一般电脑都有一来使的,所以在交流中守获战争。本场比赛的面是始。社会方生科学队伍。他们南京师范大学中医学院一,他们介绍。下面我宣布2025级六校辩论赛正式开始,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第一论,时间3分钟,请开始啊,要疯了。全是空的。那你得更改一个下载模式啊,把你的所有东西都加到这个系统里面。哎,我是三零。山海经都是我想不见了。刚刚你这两个盘都没有怎么用过。我不知道如何使用那个下载的文件,我一下载完我就找不见它了。你桌面了。真是很恶。有什么问题?这嗓子真吓坏了。没问题,下午你联系。你可以下次保存它的时候,它不是会改这个东西吗?就弹出一个窗,你就直接保存。我好紧张,哎,我好紧张怎么办?明明不是我,不是我。应该来气了吧。正方来齐了吗?好了。两位评委在吗?两位评委在吗?嗯,在的在的在的在的。好。学什么?尊敬的各位评委、辩手,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这里是2025级六校辩论友谊赛的比赛现场。我是本场比赛的主席,来自中华女子学院的卢新宇。首先请允许我代表赛事组委会感谢今晚交战的双方。燕山大学队与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A队为我们带来这场思想交锋,同时也向担任本场比赛评委的北京理工大学评委、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评委表示诚挚的感谢。本场比赛为2025级新生友谊赛,旨在以思辨会友,以言语明志,在快节奏物欲横流的当下,能够静下心来追求自己热爱的事情,本身就是一种伟大的勇气,正如本次赛事的宗旨所言,君子以文会友,以友辅人。希望今晚的双方辩手能在交锋中探求真知,在交流中收获成长。本场比赛的辩题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还是不利于社会公平?正方燕山大学队伍有请他们做自我介绍。保试一下语音,能听到吗主席?可以听到。好,正方一辩正方。正方三辩请手片,正方方,4:15,现在就要人海大学对问候家长,各位,大家晚上好。反方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A队,有请他们做自我介绍。反方一辩,徐子如。反方二辩受我会。反方三遍假山文。法官4点,吉阿山代表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A队问候在场各位。下面我宣布,2025级六校辩论友谊赛正式开始。首先我们进行提示音介绍。这个是30秒的。这是5秒倒计时。这是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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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环节为比赛开场流程,未涉及实质性辩论内容,主要完成赛事背景介绍、辩题公布、辩手介绍及技术提示音演示)
他的情况有所好转,可以开始发言了。感谢主席的发言及阐述。他认为,从民意形成规则与既定社会本质上是对行动动机的系统性考察,然后对加害者社会语境下的讨论,本质上是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人的行动动机进行审查。
在他看来,当前讨论中最核心的定义词是“对某一问题交换意见或者进行辩论”,而最公平的定义则是“对事情合理的处置处理”,无论涉及哪一方,不合理的判断都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平,要看加害者的动机,纳入社会审判的机制是否更符合现在社会的良序,即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公平公正。
首先,更多的群众观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帮助司法体系做出更公正的判决。早在1979年,我国就出台了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文,但是实际应用却很少。因为在调取的200多份全国各级法院的正当防卫案件中,绝大部分因为无法准确明确每一个加害者的一系列苛刻条件,被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认定正当防卫的概率仅为6%。司法机构在审查案件中也更加注重结果,而正当防卫作为事件发生的过程,却压根没有被充分考虑。直到“昆山反杀案”的发生,引发了民众的广泛讨论,这一现象才得以改变。根据统计,有32%的网友关注官方的回应,22%在讨论正当防卫的标准。在这样的讨论声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才得到明确细分,更多正当防卫背后的动机被纳入评判标准。从2018年到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了17个典型案例,2019年,相关正当防卫的认定案例增多,这使得人们对正当防卫的认知更加清晰,也让加害者的行为动机得到更合理的审视。这正是社会讨论带来的好处。
其次,我们对罪恶本身往往有一种天然的滤镜,而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却能让我们摘除这层滤镜,提升大家对公正的认知。犯罪行为中,犯罪者首先是一个人,其次才是犯罪者。我们批判一个犯罪行为很容易,可以用最恶毒的词去骂他,比如“杀人犯”。我们可能会想,对于杀人犯就应该严惩不贷。但是,如果我们不将他简单地标签化为“杀人犯”,而是理解他可能是出于正当防卫、被逼无奈等原因,我们就会对他进行更合理的判断。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评判一个人?也许有一天,我们也会面临他同样的处境,那时我们该怎么办呢?对一个鲜活的人进行标签化批判,更需要通过讨论来理解,给予同情,这样的讨论才更有价值。陆永安案恰似一面明镜,照见了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讨论对现代文明的重要价值。当患病群体在医疗费用的压制下……
好,非常感谢。
他的情况有所好转,可以开始发言了。感谢主席的发言及阐述。他认为,从民意形成规则与既定社会本质上是对行动动机的系统性考察,然后对加害者社会语境下的讨论,本质上是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人的行动动机进行审查。
在他看来,当前讨论中最核心的定义词是“对某一问题交换意见或者进行辩论”,而最公平的定义则是“对事情合理的处置处理”,无论涉及哪一方,不合理的判断都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平,要看加害者的动机,纳入社会审判的机制是否更符合现在社会的良序,即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公平公正。
首先,更多的群众观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帮助司法体系做出更公正的判决。早在1979年,我国就出台了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文,但是实际应用却很少。因为在调取的200多份全国各级法院的正当防卫案件中,绝大部分因为无法准确明确每一个加害者的一系列苛刻条件,被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认定正当防卫的概率仅为6%。司法机构在审查案件中也更加注重结果,而正当防卫作为事件发生的过程,却压根没有被充分考虑。直到“昆山反杀案”的发生,引发了民众的广泛讨论,这一现象才得以改变。根据统计,有32%的网友关注官方的回应,22%在讨论正当防卫的标准。在这样的讨论声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才得到明确细分,更多正当防卫背后的动机被纳入评判标准。从2018年到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了17个典型案例,2019年,相关正当防卫的认定案例增多,这使得人们对正当防卫的认知更加清晰,也让加害者的行为动机得到更合理的审视。这正是社会讨论带来的好处。
其次,我们对罪恶本身往往有一种天然的滤镜,而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却能让我们摘除这层滤镜,提升大家对公正的认知。犯罪行为中,犯罪者首先是一个人,其次才是犯罪者。我们批判一个犯罪行为很容易,可以用最恶毒的词去骂他,比如“杀人犯”。我们可能会想,对于杀人犯就应该严惩不贷。但是,如果我们不将他简单地标签化为“杀人犯”,而是理解他可能是出于正当防卫、被逼无奈等原因,我们就会对他进行更合理的判断。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评判一个人?也许有一天,我们也会面临他同样的处境,那时我们该怎么办呢?对一个鲜活的人进行标签化批判,更需要通过讨论来理解,给予同情,这样的讨论才更有价值。陆永安案恰似一面明镜,照见了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讨论对现代文明的重要价值。当患病群体在医疗费用的压制下……
好,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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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平,要看加害者的动机纳入社会审判的机制是否更符合现在社会的良序(即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公平公正)。
接下来有请反方一辩开篇陈词,计时开始。
基于这个主题,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大环境下,讨论往往存在片面性和过度敏感性等问题。公众容易在碎片化信息的裹挟下放大情绪,压缩对责任规则的理性实施空间。因此,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首先,网络讨论往往由情绪主导。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数据显示,极端化情绪内容的互动率比中性化内容高两到三倍,证明了网络讨论可能加剧社会撕裂,不利于社会公正。互联网时代的讨论者作为普通网民,他们往往基于自己的立场和朴素的正义感发言。然后,这种朴素的正义感在面对复杂案件时,容易滑向情绪化的同情弱者心态。一旦叙述原因被放大,公众的注意力就会从“他侵犯了别人,他做错了什么”,转移到“他好可怜,他经历了什么”。例如2019年上海杀童案、2018年北大学子吴谢宇弑母案,在此类案件中,“事出有因”的讨论给施暴者添加了许多美化因子。这种潜在意识淡化了对违法行为的谴责,成为对个人“正义感”的过度推崇,实际上是对社会规则和法律的漠视。它让我们忘记了一个最基本的底线: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不得对无辜者造成伤害。
第二,这种讨论会降低违法成本,客观上变相纵容潜在犯罪。我们跳出感性的道德判断,从法理与经济的角度审视这个问题。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在1968年的论文中提出,潜在犯罪者在决定是否犯罪时,会权衡预期收益和可能的惩罚成本。2019年的研究进一步证实,当人们预期自己的犯罪行为能获得外界的同情和理解时,其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会显著增加。这就意味着,我们每一次用“事出有因”为暴行寻找合理化解释,都是在向社会释放一个危险的信号:“你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情有可原。”然而,这种舆论无形中降低了违法犯罪的心理成本和道德成本,这对于追求社会公正而言极其危险。
最后,当事“事出有因”的讨论走向极端,往往会催生出“受害者有罪论”和“一个巴掌拍不响”的错误逻辑。从药家鑫案、家暴反杀案,到美国著名的路易莎·李谋杀案等各类恶性案件,我们见过太多场景:凶手确实残忍,然而舆论却去挖掘“受害者是不是人太甚”。这种讨论本身就是对受害者的不公。社会公正首先要保护的是每个人的生命权和尊严,而不是在受害者流血之后,还要让他在舆论场上承受“活该”的污名化审判。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看似充满人文关怀,实则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它让情绪代替了规则,让同情模糊了底线,让加害者找到了道德盾牌,让受害者承受了二次伤害。法律的公正靠的不是被情绪改写的规则,是不被从轻解释的责任。原因可以探讨,但责任必须认定,不能破。以上,感谢我的立论结束。
接下来有请反方一辩开篇陈词,计时开始。
基于这个主题,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大环境下,讨论往往存在片面性和过度敏感性等问题。公众容易在碎片化信息的裹挟下放大情绪,压缩对责任规则的理性实施空间。因此,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首先,网络讨论往往由情绪主导。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数据显示,极端化情绪内容的互动率比中性化内容高两到三倍,证明了网络讨论可能加剧社会撕裂,不利于社会公正。互联网时代的讨论者作为普通网民,他们往往基于自己的立场和朴素的正义感发言。然后,这种朴素的正义感在面对复杂案件时,容易滑向情绪化的同情弱者心态。一旦叙述原因被放大,公众的注意力就会从“他侵犯了别人,他做错了什么”,转移到“他好可怜,他经历了什么”。例如2019年上海杀童案、2018年北大学子吴谢宇弑母案,在此类案件中,“事出有因”的讨论给施暴者添加了许多美化因子。这种潜在意识淡化了对违法行为的谴责,成为对个人“正义感”的过度推崇,实际上是对社会规则和法律的漠视。它让我们忘记了一个最基本的底线: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不得对无辜者造成伤害。
第二,这种讨论会降低违法成本,客观上变相纵容潜在犯罪。我们跳出感性的道德判断,从法理与经济的角度审视这个问题。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在1968年的论文中提出,潜在犯罪者在决定是否犯罪时,会权衡预期收益和可能的惩罚成本。2019年的研究进一步证实,当人们预期自己的犯罪行为能获得外界的同情和理解时,其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会显著增加。这就意味着,我们每一次用“事出有因”为暴行寻找合理化解释,都是在向社会释放一个危险的信号:“你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情有可原。”然而,这种舆论无形中降低了违法犯罪的心理成本和道德成本,这对于追求社会公正而言极其危险。
最后,当事“事出有因”的讨论走向极端,往往会催生出“受害者有罪论”和“一个巴掌拍不响”的错误逻辑。从药家鑫案、家暴反杀案,到美国著名的路易莎·李谋杀案等各类恶性案件,我们见过太多场景:凶手确实残忍,然而舆论却去挖掘“受害者是不是人太甚”。这种讨论本身就是对受害者的不公。社会公正首先要保护的是每个人的生命权和尊严,而不是在受害者流血之后,还要让他在舆论场上承受“活该”的污名化审判。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看似充满人文关怀,实则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它让情绪代替了规则,让同情模糊了底线,让加害者找到了道德盾牌,让受害者承受了二次伤害。法律的公正靠的不是被情绪改写的规则,是不被从轻解释的责任。原因可以探讨,但责任必须认定,不能破。以上,感谢我的立论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平,取决于该讨论是否会侵蚀责任规则的理性实施空间、是否会降低违法成本、是否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以及是否会模糊法律与道德的底线。
感谢主席,能听到吗?听完对方辩友的立论,我有一个强烈的感受。对方辩友今天试图给我们描绘一个充满温情的世界,好像只要我们去讨论加害者的苦衷,这个社会就会变得更宽裕更公平了。但今天我方必须残忍地撕开这层温情的面纱。
对方辩友所谓的讨论一旦进入公共舆论的网络环境,就永远不会是中立的,而是在挑战社会公正的底线。
第一,对方辩友混淆了个体归因与公共讨论的界限。在心理学或者社会学的研究室里,学者当然可以去分析加害者背后的成因,那是学术。但当这种讨论被搬到公众舆论场上,被转化为一个个身不由己的故事时,它引发的不是理性思考,而是廉价的同情。这种同情会形成一种可怕的舆论压力,试图干预司法审判。请问对方辩友,当舆论因为加害者的故事够惨而高呼法外开恩时,那个没有故事、不擅煽情的受害者,他该如何自处?社会公平首先是程序公平,其次是法律面前不被故事所困扰的铁面无私。引入这种“事出有因”的讨论,就是用情感逻辑替换了规则的逻辑,这才是对公平最大的动摇。
第二,对方辩友倡导“事出有因”的讨论,在现实中必然导致“苦情叙事”的恶性循环。我们今天讨论这个话题,不是一个思想实验,而是要放在一个真实的社会环境中。你让我们打开“事出有因可以减轻罪责”的这个口子,就等于告诉所有人,如果你要犯罪,或者你犯了罪想获得宽恕,那么提前准备好一个动人的故事。这会催生什么?会催生对悲惨叙事的表演与夸大。谁的童年更不幸,谁的社会地位更低,谁的故事更催人泪下,谁就能占据道德高地。这种逻辑不仅荒谬,而且残忍。它将严肃的法律审判变成了一种大型的“苦情大赛”,而真正的公平恰恰应该是无视这些外在因素,只看行为本身。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对方辩友的讨论存在一个根本性的逻辑谬误,搞错了解决问题的方向。我们为什么要反对这种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过度的讨论?因为我们不想让这些理由变得合理化。如果我们总是说一个人犯罪是因为贫穷,是因为受到伤害,那么在公众潜意识里会形成一种可怕的因果论。贫穷的人、受过伤害的人,似乎就理应成为潜在的加害者。这不仅是对那些同处困境却选择遵纪守法的大多数人的侮辱,更是一种隐性的标签化和歧视。真正的社会治理就是要消除贫穷和伤害,而不是去宽容由贫穷和伤害所可能引发的罪恶。
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仅无助于社会公平,反而可能会扰乱司法,催生不公,强化偏见。以上,感谢大家。
感谢主席,能听到吗?听完对方辩友的立论,我有一个强烈的感受。对方辩友今天试图给我们描绘一个充满温情的世界,好像只要我们去讨论加害者的苦衷,这个社会就会变得更宽裕更公平了。但今天我方必须残忍地撕开这层温情的面纱。
对方辩友所谓的讨论一旦进入公共舆论的网络环境,就永远不会是中立的,而是在挑战社会公正的底线。
第一,对方辩友混淆了个体归因与公共讨论的界限。在心理学或者社会学的研究室里,学者当然可以去分析加害者背后的成因,那是学术。但当这种讨论被搬到公众舆论场上,被转化为一个个身不由己的故事时,它引发的不是理性思考,而是廉价的同情。这种同情会形成一种可怕的舆论压力,试图干预司法审判。请问对方辩友,当舆论因为加害者的故事够惨而高呼法外开恩时,那个没有故事、不擅煽情的受害者,他该如何自处?社会公平首先是程序公平,其次是法律面前不被故事所困扰的铁面无私。引入这种“事出有因”的讨论,就是用情感逻辑替换了规则的逻辑,这才是对公平最大的动摇。
第二,对方辩友倡导“事出有因”的讨论,在现实中必然导致“苦情叙事”的恶性循环。我们今天讨论这个话题,不是一个思想实验,而是要放在一个真实的社会环境中。你让我们打开“事出有因可以减轻罪责”的这个口子,就等于告诉所有人,如果你要犯罪,或者你犯了罪想获得宽恕,那么提前准备好一个动人的故事。这会催生什么?会催生对悲惨叙事的表演与夸大。谁的童年更不幸,谁的社会地位更低,谁的故事更催人泪下,谁就能占据道德高地。这种逻辑不仅荒谬,而且残忍。它将严肃的法律审判变成了一种大型的“苦情大赛”,而真正的公平恰恰应该是无视这些外在因素,只看行为本身。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对方辩友的讨论存在一个根本性的逻辑谬误,搞错了解决问题的方向。我们为什么要反对这种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过度的讨论?因为我们不想让这些理由变得合理化。如果我们总是说一个人犯罪是因为贫穷,是因为受到伤害,那么在公众潜意识里会形成一种可怕的因果论。贫穷的人、受过伤害的人,似乎就理应成为潜在的加害者。这不仅是对那些同处困境却选择遵纪守法的大多数人的侮辱,更是一种隐性的标签化和歧视。真正的社会治理就是要消除贫穷和伤害,而不是去宽容由贫穷和伤害所可能引发的罪恶。
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仅无助于社会公平,反而可能会扰乱司法,催生不公,强化偏见。以上,感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发言,我计时。正方三位声音可以听到吗?
可以听到。
好,第一件事:今天群众对“事出有因”中的“因”有判断和正负的能力吧?大部分是没有的,因为他们会有一个人这一会儿这么讲,一会儿那么讲。今天一个连环杀人魔说他杀人的原因就是因为他想杀人,群众会觉得这个原因很荒唐,没错,成熟,会这么想。但这可以说明群众对原因有基本的判断和辨别能力,这就可以了。
这是第一件事情,我往下请教你:今天群众讨论的事件无非就是有误解的和板上钉钉的,没有问题吧?
不不不这么认为。首先民众看待一个问题,会受到民族仇恨、性别对立、仇富心理、身份双重标准和选择性偏见的影响。(打断)同学听好了,我说的“事件”没有说民众怎么想的,事件本身是不是分为有误解的和板上钉钉的呀?
嗯,是的。
好,那我先聊那部分板上钉钉的事情。你为什么觉得群众的讨论会对案件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因为每个人会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而可能会忽略现实。民众基于自身身份立场发言。你给我举证,你的举证在哪里?
就比如说前一段时间那个路易吉的案件,他枪杀了美国医疗的CEO,网友对他的评价都是美化他的颜值、学历和各种条件,将其塑造成一个“旧世子”,甚至赞赏这种暴力行为。
可以,我承认有这种评论在,但是你好像也没有论证到这些评论对司法判断产生影响了。
我给你举一个例子:我今天在大街上看到一个杀人魔平白无故把人捅死了,我在网上评论几句,判决结果会改变吗?
(对方沉默)你也说了对吧?不会影响判断结果。
好,可以。那好像在常识判断下,对于那些没有争议的事情,公众讨论对公平正义好像也没什么影响。
这是第二件事情,我确认到了。我再往下讲:对于那部分有隐情的事件,就像昆山持刀杀人案,刚开始警方不知道他杀人的动机是自我保护,判了死刑,通过群众讨论发酵,警方了解到这份动机,对其减刑,是不是更公平正义了呀?这个只是其中一个例子。更多的案件,比如说药家鑫案件,只要你承认就可以,多的例子后面再给你举。
所以我也确认到第三件事情了:对于那些有隐情的事情,公众讨论的确可以输出有效信息来促进公平正义。这件事情我现在例子给你打得很清楚。
我再往下确认一遍你的态度:你觉得谈论“事出有因”不好,那么你觉得不看原因一棍子打死就好了是吗?
法律会根据这个人的各种其他行为来对其行为进行处罚,并不会完全依赖背后的原因,他们可以讨论原始学者该做的事情,讨论原因,对吧?你也要看原因。
那请你给我一个方法论,在您方立场下,这个原因怎么讨论才叫好,能给吗?
为什么要把这个讨论放出来?为什么讨论这种原因会有问题?
我不计时,再问一遍:你今天也说了,讨论“事出有因”不好,所以您方刚才回答也说要讨论原因。那我想请你给我一个方法论,今天在您方立场下,怎么讨论“原因”才叫好?
可以讨论受害者,但如果是对于加害者,应该讨论他背后的行为动机。
(对方打断)网民会基于各种比如说民族仇恨、性别对立、仇富心理、身份双重标准等因素进行讨论,所以发现没有,今天对方在打双重逻辑:你所谓那些谈论“事出有因”的弊端是我们双方共有的。今天只要你还在意原因,这些弊端你就无法避免。但我前面实例也举证了,这种讨论的确在现实层面让我们离真相更近了,无疑是更接近公平正义。
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发言,我计时。正方三位声音可以听到吗?
可以听到。
好,第一件事:今天群众对“事出有因”中的“因”有判断和正负的能力吧?大部分是没有的,因为他们会有一个人这一会儿这么讲,一会儿那么讲。今天一个连环杀人魔说他杀人的原因就是因为他想杀人,群众会觉得这个原因很荒唐,没错,成熟,会这么想。但这可以说明群众对原因有基本的判断和辨别能力,这就可以了。
这是第一件事情,我往下请教你:今天群众讨论的事件无非就是有误解的和板上钉钉的,没有问题吧?
不不不这么认为。首先民众看待一个问题,会受到民族仇恨、性别对立、仇富心理、身份双重标准和选择性偏见的影响。(打断)同学听好了,我说的“事件”没有说民众怎么想的,事件本身是不是分为有误解的和板上钉钉的呀?
嗯,是的。
好,那我先聊那部分板上钉钉的事情。你为什么觉得群众的讨论会对案件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因为每个人会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而可能会忽略现实。民众基于自身身份立场发言。你给我举证,你的举证在哪里?
就比如说前一段时间那个路易吉的案件,他枪杀了美国医疗的CEO,网友对他的评价都是美化他的颜值、学历和各种条件,将其塑造成一个“旧世子”,甚至赞赏这种暴力行为。
可以,我承认有这种评论在,但是你好像也没有论证到这些评论对司法判断产生影响了。
我给你举一个例子:我今天在大街上看到一个杀人魔平白无故把人捅死了,我在网上评论几句,判决结果会改变吗?
(对方沉默)你也说了对吧?不会影响判断结果。
好,可以。那好像在常识判断下,对于那些没有争议的事情,公众讨论对公平正义好像也没什么影响。
这是第二件事情,我确认到了。我再往下讲:对于那部分有隐情的事件,就像昆山持刀杀人案,刚开始警方不知道他杀人的动机是自我保护,判了死刑,通过群众讨论发酵,警方了解到这份动机,对其减刑,是不是更公平正义了呀?这个只是其中一个例子。更多的案件,比如说药家鑫案件,只要你承认就可以,多的例子后面再给你举。
所以我也确认到第三件事情了:对于那些有隐情的事情,公众讨论的确可以输出有效信息来促进公平正义。这件事情我现在例子给你打得很清楚。
我再往下确认一遍你的态度:你觉得谈论“事出有因”不好,那么你觉得不看原因一棍子打死就好了是吗?
法律会根据这个人的各种其他行为来对其行为进行处罚,并不会完全依赖背后的原因,他们可以讨论原始学者该做的事情,讨论原因,对吧?你也要看原因。
那请你给我一个方法论,在您方立场下,这个原因怎么讨论才叫好,能给吗?
为什么要把这个讨论放出来?为什么讨论这种原因会有问题?
我不计时,再问一遍:你今天也说了,讨论“事出有因”不好,所以您方刚才回答也说要讨论原因。那我想请你给我一个方法论,今天在您方立场下,怎么讨论“原因”才叫好?
可以讨论受害者,但如果是对于加害者,应该讨论他背后的行为动机。
(对方打断)网民会基于各种比如说民族仇恨、性别对立、仇富心理、身份双重标准等因素进行讨论,所以发现没有,今天对方在打双重逻辑:你所谓那些谈论“事出有因”的弊端是我们双方共有的。今天只要你还在意原因,这些弊端你就无法避免。但我前面实例也举证了,这种讨论的确在现实层面让我们离真相更近了,无疑是更接近公平正义。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关键逻辑规则应用:
谢谢主席。
通过刚刚的辩论,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存在参与主体的片面性和价值判断的错位,这终将让个人正义观凌驾于社会规则,使加害者行为被正当化,对社会的法制与公正百害而无一利。
首先,讨论的主体作为普通民众、普通网民,人人各有立场,却极易忽略案件的全部现实全貌,这终将让个人正义凌驾于社会既定规则之上。我方从未否认司法层面对待案件背景的客观考量,原因可查、责任认定本就是法治底线。但网民的讨论往往被碎片化信息裹挟,被个人立场左右,既缺乏对案件的全面了解,也无专业的法律判断。大家用自己的主观正义标准评判案件,将个人的情感与价值取向置于社会法律法规与法律准绳之上。这种脱离现实的片面讨论,不是对公正的追求,而是对社会既定规则的冲击与破坏,让公众对规则的认知陷入混乱。
其次,对方辩友始终回避一个核心问题:在核心事实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缺乏定论的情况下,过度讨论必然会进一步将加害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正当化。不妨以“山姆案例”为例,有人拿其童年不幸、母亲早逝作为托词,为山姆的重罪寻找“合理”化的理由。这所谓的“正当性”,这所谓的“原因”被无限放大,加害者的违法本质被刻意模糊,其行为在舆论中逐渐被正当化。这不仅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更是对“违法必担责”这一基本准则的挑战。法律的威严在情绪化的讨论中被消减,形成一种“他为什么不打我?这个打你肯定是你也有问题,不然他怎么会下这么狠的手?”的错误逻辑,这正是过多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的最可怕的结果——受害者不仅要承担身体上的伤害,还要自证清白,试问公正何在?把罪恶归因于受害者,把加害者行为合理化,这难道是真正的公正吗?
最后,对方辩友始终无法论证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为社会带来怎样的正向价值。相反,它既让社会规则被个人正义观随意践踏,又让加害者的行为被正当化。这只会削弱公众对法律的敬畏,让潜在的违法者心存侥幸,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则无处安放。当社会失去统一的规则准绳,当违法犯罪能被轻易找到理由正当化,公正便无从谈起。
综上,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让网民的个人正义观凌驾于社会规则之上,使加害者的违法犯罪行为被正当化,其对社会法制与公众公正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谢谢主席。
通过刚刚的辩论,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存在参与主体的片面性和价值判断的错位,这终将让个人正义观凌驾于社会规则,使加害者行为被正当化,对社会的法制与公正百害而无一利。
首先,讨论的主体作为普通民众、普通网民,人人各有立场,却极易忽略案件的全部现实全貌,这终将让个人正义凌驾于社会既定规则之上。我方从未否认司法层面对待案件背景的客观考量,原因可查、责任认定本就是法治底线。但网民的讨论往往被碎片化信息裹挟,被个人立场左右,既缺乏对案件的全面了解,也无专业的法律判断。大家用自己的主观正义标准评判案件,将个人的情感与价值取向置于社会法律法规与法律准绳之上。这种脱离现实的片面讨论,不是对公正的追求,而是对社会既定规则的冲击与破坏,让公众对规则的认知陷入混乱。
其次,对方辩友始终回避一个核心问题:在核心事实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缺乏定论的情况下,过度讨论必然会进一步将加害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正当化。不妨以“山姆案例”为例,有人拿其童年不幸、母亲早逝作为托词,为山姆的重罪寻找“合理”化的理由。这所谓的“正当性”,这所谓的“原因”被无限放大,加害者的违法本质被刻意模糊,其行为在舆论中逐渐被正当化。这不仅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更是对“违法必担责”这一基本准则的挑战。法律的威严在情绪化的讨论中被消减,形成一种“他为什么不打我?这个打你肯定是你也有问题,不然他怎么会下这么狠的手?”的错误逻辑,这正是过多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的最可怕的结果——受害者不仅要承担身体上的伤害,还要自证清白,试问公正何在?把罪恶归因于受害者,把加害者行为合理化,这难道是真正的公正吗?
最后,对方辩友始终无法论证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为社会带来怎样的正向价值。相反,它既让社会规则被个人正义观随意践踏,又让加害者的行为被正当化。这只会削弱公众对法律的敬畏,让潜在的违法者心存侥幸,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则无处安放。当社会失去统一的规则准绳,当违法犯罪能被轻易找到理由正当化,公正便无从谈起。
综上,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让网民的个人正义观凌驾于社会规则之上,使加害者的违法犯罪行为被正当化,其对社会法制与公众公正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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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有请反方四辩总结陈词,你发言,我计时。好,谢谢主席。
对方辩友今天从头到尾在跟我们讲加害者“事出有因”,说实话,这个出发点我相信大家都能理解。但问题在于,理性和包容不该建立在精神上伤害受害者的基础之上。今天我想请大家接下来想一想,当我们把这种同理心全部一股脑地倾注给加害者的时候,那受害者他在哪?他们有没有发现,当所有人都围绕着加害者去真正理解他的时候,那倒在血泊里的受害者的痛苦,他的绝望,他家人撕心裂肺的样子,好像突然就没有人能看得到了。他们只是成了提供给加害者那句“我也不容易”的背景板,这公平吗?
当舆论开始挖掘加害者的故事,好像只要挖出一个“我足够悲惨,我足够不容易”的故事,事情就好像变得情有可原了。那我们这个社会在解决什么?是比谁更惨吗?比谁的人生更不容易吗?如果谁能更不容易就拥有更大的“杀人许可证”吗?那法律最后到底听谁的?是白纸黑字的法条,还是听谁的故事更催人泪下?法律有它自己的判决,所以您方一直在说那个通过讨论来影响法律达到“积极”效果,这合理吗?这公平吗?您的意思是说法律都是不公平的?
所以对方辩手,您对加害者那份同情心到底是关注了谁?那些真正需要被关注的受害者吗?还是说只是满足了舆论者的一种自我良好的心理安慰,又或者是讨论者自身的正义感爆发的感慨呢?因为所有的讨论者都是基于个人主观意愿的。我有个人的主观意愿,我认为他好,我赞同他,那我就可以同情他,我就可以为他发声;我不喜欢他,我就可以一样去诋毁他。那这是您方所说的公平吗?
我们必须明确的是,理解不等于纵容,共情不等于凌驾于正义之上。这种讨论只会造成错位的共情,背离社会公正的终极目标。讨论从来不是靠美化加害者的“事出有因”,而是靠健全的保障、清晰的法制,对弱者真正的帮扶。我们要解决的是贫穷、不公、心理问题这些“因”,而不是犯罪发生后,拿这些“因”去为恶行开脱。
当社会把共情留给了加害者,却苛责受害者;当善恶的边界变得模糊,我们得到的不是更包容的社会,而是更没有安全感、更没有是非观的社会。所以今天我们站在这里,不是说加害者的痛苦不值得被看见,而是想告诉大家,在公正这件事上,我们必须分得清主次,先有是非,再有悲悯;先让受害者被安慰,再谈对加害者的理解。如果将顺序搞反,那我们的善良就成了对罪恶的纵容,我们的同情也成了扎向受害者心脏的第二把刀。
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平,而且法律的评判自有其标准,不需要社会每个人都去发声。以上,感谢。
接下来有请反方四辩总结陈词,你发言,我计时。好,谢谢主席。
对方辩友今天从头到尾在跟我们讲加害者“事出有因”,说实话,这个出发点我相信大家都能理解。但问题在于,理性和包容不该建立在精神上伤害受害者的基础之上。今天我想请大家接下来想一想,当我们把这种同理心全部一股脑地倾注给加害者的时候,那受害者他在哪?他们有没有发现,当所有人都围绕着加害者去真正理解他的时候,那倒在血泊里的受害者的痛苦,他的绝望,他家人撕心裂肺的样子,好像突然就没有人能看得到了。他们只是成了提供给加害者那句“我也不容易”的背景板,这公平吗?
当舆论开始挖掘加害者的故事,好像只要挖出一个“我足够悲惨,我足够不容易”的故事,事情就好像变得情有可原了。那我们这个社会在解决什么?是比谁更惨吗?比谁的人生更不容易吗?如果谁能更不容易就拥有更大的“杀人许可证”吗?那法律最后到底听谁的?是白纸黑字的法条,还是听谁的故事更催人泪下?法律有它自己的判决,所以您方一直在说那个通过讨论来影响法律达到“积极”效果,这合理吗?这公平吗?您的意思是说法律都是不公平的?
所以对方辩手,您对加害者那份同情心到底是关注了谁?那些真正需要被关注的受害者吗?还是说只是满足了舆论者的一种自我良好的心理安慰,又或者是讨论者自身的正义感爆发的感慨呢?因为所有的讨论者都是基于个人主观意愿的。我有个人的主观意愿,我认为他好,我赞同他,那我就可以同情他,我就可以为他发声;我不喜欢他,我就可以一样去诋毁他。那这是您方所说的公平吗?
我们必须明确的是,理解不等于纵容,共情不等于凌驾于正义之上。这种讨论只会造成错位的共情,背离社会公正的终极目标。讨论从来不是靠美化加害者的“事出有因”,而是靠健全的保障、清晰的法制,对弱者真正的帮扶。我们要解决的是贫穷、不公、心理问题这些“因”,而不是犯罪发生后,拿这些“因”去为恶行开脱。
当社会把共情留给了加害者,却苛责受害者;当善恶的边界变得模糊,我们得到的不是更包容的社会,而是更没有安全感、更没有是非观的社会。所以今天我们站在这里,不是说加害者的痛苦不值得被看见,而是想告诉大家,在公正这件事上,我们必须分得清主次,先有是非,再有悲悯;先让受害者被安慰,再谈对加害者的理解。如果将顺序搞反,那我们的善良就成了对罪恶的纵容,我们的同情也成了扎向受害者心脏的第二把刀。
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平,而且法律的评判自有其标准,不需要社会每个人都去发声。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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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
(计时开始)
可以听到吗?可以听到。
第一件事情,我没太清楚您方三辩今天举的那些例子跟讨论有什么关系。就像你刚才举的那个例子:“为什么他只打他不打你呀?为什么他只打你不打他呀?”这确实是现状的一种不好的情况,但这与今天的讨论似乎没什么关系。因为今天讨论的并非这种现状本身,而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平。
第二件事情,您方今天无非就是在说,舆论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那我想请问,如果我今天发现了一项之前没有发现的隐情,从而能为他(加害者)开脱罪名,是不是我反而帮助他了?所以说,这个逻辑本身是一个“双刀逻辑”,没有实际意义。
第三件事情,关于造谣的问题。造谣者本身就有问题,但我们至少看到的是,如果不经过讨论,这些事情连发现都发现不了。只有在发现之后,我们才能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
第四件事情,我想讲司法体系这一部分。我前面也确认到,对于典型案例的讨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对方今天无非是在回避我方观点,认为这种讨论效率不高。但我们看到的是,多数情况下,受害者受害后,相关讨论并没有对司法体系起到多大帮助。这是对方在逃避自己的论证义务。您也承认群众对原因有正确或错误的判断,那就说明大方向不会错。我方今天也不是说每个人都能在几分钟内把一个难以定罪的案件完美解决,那还要律师和法官干什么?我方想告诉你的是,司法体系中未被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这种讨论浮出水面。例如,在“昆山反杀案”之前,有很多本应判正当防卫的案件被定为故意杀人。当时的讨论或许没有立刻引发什么,但正是这个案件之后,人们的心声被看到了,之后无数人敢于站出来主张正当防卫,这种改变是“一鲸落万物生”的样态。我方认为,即使效率不能立竿见影也没什么,因为讨论的解决力是实实在在的,在大方向不出问题的前提下,解决力在线,对公平正义一定是有促进作用的。因为今天如果一味指责,而解决问题的途径一直是我方所强调的讨论。
第五件事情,对方认为讨论中网民情绪化很严重。但在讨论中出现情绪是没问题的,我方觉得这是好事。你从情绪宣泄中才能知道“情为何物”,反之,你也能知道人们在法律问题中想要什么。法律的“自由意志”,这种自由意志的体现,审视法律是人们想要的,那么法律就是好的法律。所以利用好这种情绪宣泄更有助于公平正义。
通过讨论,问题会被剖析得更透彻。
好的,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
(计时开始)
可以听到吗?可以听到。
第一件事情,我没太清楚您方三辩今天举的那些例子跟讨论有什么关系。就像你刚才举的那个例子:“为什么他只打他不打你呀?为什么他只打你不打他呀?”这确实是现状的一种不好的情况,但这与今天的讨论似乎没什么关系。因为今天讨论的并非这种现状本身,而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平。
第二件事情,您方今天无非就是在说,舆论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那我想请问,如果我今天发现了一项之前没有发现的隐情,从而能为他(加害者)开脱罪名,是不是我反而帮助他了?所以说,这个逻辑本身是一个“双刀逻辑”,没有实际意义。
第三件事情,关于造谣的问题。造谣者本身就有问题,但我们至少看到的是,如果不经过讨论,这些事情连发现都发现不了。只有在发现之后,我们才能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
第四件事情,我想讲司法体系这一部分。我前面也确认到,对于典型案例的讨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对方今天无非是在回避我方观点,认为这种讨论效率不高。但我们看到的是,多数情况下,受害者受害后,相关讨论并没有对司法体系起到多大帮助。这是对方在逃避自己的论证义务。您也承认群众对原因有正确或错误的判断,那就说明大方向不会错。我方今天也不是说每个人都能在几分钟内把一个难以定罪的案件完美解决,那还要律师和法官干什么?我方想告诉你的是,司法体系中未被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这种讨论浮出水面。例如,在“昆山反杀案”之前,有很多本应判正当防卫的案件被定为故意杀人。当时的讨论或许没有立刻引发什么,但正是这个案件之后,人们的心声被看到了,之后无数人敢于站出来主张正当防卫,这种改变是“一鲸落万物生”的样态。我方认为,即使效率不能立竿见影也没什么,因为讨论的解决力是实实在在的,在大方向不出问题的前提下,解决力在线,对公平正义一定是有促进作用的。因为今天如果一味指责,而解决问题的途径一直是我方所强调的讨论。
第五件事情,对方认为讨论中网民情绪化很严重。但在讨论中出现情绪是没问题的,我方觉得这是好事。你从情绪宣泄中才能知道“情为何物”,反之,你也能知道人们在法律问题中想要什么。法律的“自由意志”,这种自由意志的体现,审视法律是人们想要的,那么法律就是好的法律。所以利用好这种情绪宣泄更有助于公平正义。
通过讨论,问题会被剖析得更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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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由正方发言。
老同学,你刚才提到的“二次伤害”的例子,是不是今天如果我发现了这些未被发现的隐情,为这个人翻案,这对受害者是有利的呀?
对。可是我们不可以否认的是,这可能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而且,我对一件事评判对错是基于个人情感,而个人情感往往没有任何依据。所以,最后的判断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公,让社会不公平存在,会让他觉得如果我有“事出有因”这个理由,就可以随便犯罪吗?你方是这个意思吗?
关于个人情感的部分,我在之前的环节已经给你阐述得很清楚了,你方不用再提了。
其实你还是承认了,对吧?今天你方说的“情绪对司法判决的影响是一个双刃剑逻辑”,所以这部分的利好也不存在了。
那我再往下请教你,你今天告诉我说,我们在替那些罪人开脱,那我想请问,如果他这件事情真的有隐情,我是不是应该去寻找真相呀?
是的。司法机关为你设立了上诉制度,你为什么不上诉呢?受害者有自己的判断,为什么一定要通过网络来论证呢?他自己会去上诉。
太好了,同学,快给我举证一下,今天通过上诉改判的案件有多少呀?司法机关干脆取消这个上诉制度就好,都让你们网络来讨论他这个人是不是应该被办案好了呀。
哦,那我很好奇,今天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款是怎么被修改的呀?是不是大家通过网络舆论的发酵才修改的呀?但是,通过网络舆论的发酵来判定某个案件的罪犯必须判处死刑,比如家暴案中的反杀案,司法机关会因此就判处他们死刑吗?
对,同学,所以我也确认到,通过网络舆论确实可以使司法体系更加完善。你那个例子,我今天已经回得很清楚了,你没有论证到今天网民的评价对司法判决产生了什么具体影响,你只说那件事情舆论很大,所以影响能不能给我论证一下?
就比如在药家鑫案中,一开始法院的判决是死缓,然后经过网友投票,有5万人参与,90%的人要求判处死刑,之后法院就改判了死刑。这完全是一种舆论裹挟了司法,带来了程序的不公平,改变了判决呀。
哦,同学,所以你举的那个正当防卫的例子,利好你也不要了,好,那你不要再提这个例子了。
我现在回应你现在举的例子,如果网络上有96%的人都要求执行某人死刑,我觉得这好像也不是什么值得争议的事情吧,那是不是现在执行他死刑,更符合大家心中对公平正义的判决标准呢?
您方所说的公平正义带有极大的个人情感,他该不该判死刑是法律可以判决的事情。而且,如果大家的舆论导向更改了法律,那是不是就代表了法律的权威是靠什么?靠白纸黑字上的条文,还是说靠个人情感,大家说判他死刑,他就判死刑了?网络上只要发表出来“这个人做得不对”,我就要求死刑起步,那真正能做到死刑起步吗?
我选两件事情。第一件,你自己举的例子说有96%的人希望执行他死刑,那今天执行他死刑已经是社会的共识了,96%的占比太过高大,太过巨大,好像你也没有什么迂回的余地。其次,你今天告诉我说,如果民众的意愿不对,那你觉得今天《刑法》第20条的修改,把故意杀人罪中可酌情处理的情形修改为正当防卫,是错的吗?您方能再举出其他例子吗?您方不能以偏概全吧。而且我方有说到过,只要开始对某个原因进行舆论导向,那就说明只要我觉得我的故事很感人,我有理由就可以杀人。所以快回答我的问题,今天《刑法》第20条的修改在您方眼里是不是错的?
我方认为这个修改不是错误的,肯定不是。
对呀,不是错误的。那它是怎么修改的?是不是公众讨论的声音被看到了,所以法律修改了,群众很满意啊。
那你有没有了解过聂树斌的案件呢?他是因为周围舆论压力过大,警方迅速调查,短时间内锁定了嫌疑人,但是在20年后,他又上诉成功,他并没有强奸,但是他已经在21岁的时候被执行了死刑。
哦,同学,很简单,你刚才举的这个例子也说了,今天这个案件离他上诉期过了20年,这20年之前能翻案的有多少?你给我举数据。其实,我们看到了今天在社会的现实中,如果一个案件过了公诉期、申诉期,好像我们平常人很难再对这个案件产生影响。所以这一点,我给你总结了。
我再往下问你,你觉得今天法律的公平正义是从哪里体现的?我觉得您方太过于依赖网络评判,对于公正的理解,我们有法律司法体系来为公民的公正诉求服务。
同学,很简单的一件事情,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大家的讨论,是您方在立论稿里提出的前提。不要说给我方扣帽子说我方过于依赖网络,但是至少我们看到了,我刚才的例子很清楚,今天法律的出台必须遵循全体公民的意志,你刚才也没回答我的问题:什么样的法律是一个好的法律?我方答案给你举的很明确,它必须要遵循公民的自由意志。今天无论是您方举的例子,还是我方举的例子,都导向这一点,今天只有讨论才能让我们看到公众意志是什么,从而得到一个更好的法律。
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由正方发言。
老同学,你刚才提到的“二次伤害”的例子,是不是今天如果我发现了这些未被发现的隐情,为这个人翻案,这对受害者是有利的呀?
对。可是我们不可以否认的是,这可能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而且,我对一件事评判对错是基于个人情感,而个人情感往往没有任何依据。所以,最后的判断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公,让社会不公平存在,会让他觉得如果我有“事出有因”这个理由,就可以随便犯罪吗?你方是这个意思吗?
关于个人情感的部分,我在之前的环节已经给你阐述得很清楚了,你方不用再提了。
其实你还是承认了,对吧?今天你方说的“情绪对司法判决的影响是一个双刃剑逻辑”,所以这部分的利好也不存在了。
那我再往下请教你,你今天告诉我说,我们在替那些罪人开脱,那我想请问,如果他这件事情真的有隐情,我是不是应该去寻找真相呀?
是的。司法机关为你设立了上诉制度,你为什么不上诉呢?受害者有自己的判断,为什么一定要通过网络来论证呢?他自己会去上诉。
太好了,同学,快给我举证一下,今天通过上诉改判的案件有多少呀?司法机关干脆取消这个上诉制度就好,都让你们网络来讨论他这个人是不是应该被办案好了呀。
哦,那我很好奇,今天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款是怎么被修改的呀?是不是大家通过网络舆论的发酵才修改的呀?但是,通过网络舆论的发酵来判定某个案件的罪犯必须判处死刑,比如家暴案中的反杀案,司法机关会因此就判处他们死刑吗?
对,同学,所以我也确认到,通过网络舆论确实可以使司法体系更加完善。你那个例子,我今天已经回得很清楚了,你没有论证到今天网民的评价对司法判决产生了什么具体影响,你只说那件事情舆论很大,所以影响能不能给我论证一下?
就比如在药家鑫案中,一开始法院的判决是死缓,然后经过网友投票,有5万人参与,90%的人要求判处死刑,之后法院就改判了死刑。这完全是一种舆论裹挟了司法,带来了程序的不公平,改变了判决呀。
哦,同学,所以你举的那个正当防卫的例子,利好你也不要了,好,那你不要再提这个例子了。
我现在回应你现在举的例子,如果网络上有96%的人都要求执行某人死刑,我觉得这好像也不是什么值得争议的事情吧,那是不是现在执行他死刑,更符合大家心中对公平正义的判决标准呢?
您方所说的公平正义带有极大的个人情感,他该不该判死刑是法律可以判决的事情。而且,如果大家的舆论导向更改了法律,那是不是就代表了法律的权威是靠什么?靠白纸黑字上的条文,还是说靠个人情感,大家说判他死刑,他就判死刑了?网络上只要发表出来“这个人做得不对”,我就要求死刑起步,那真正能做到死刑起步吗?
我选两件事情。第一件,你自己举的例子说有96%的人希望执行他死刑,那今天执行他死刑已经是社会的共识了,96%的占比太过高大,太过巨大,好像你也没有什么迂回的余地。其次,你今天告诉我说,如果民众的意愿不对,那你觉得今天《刑法》第20条的修改,把故意杀人罪中可酌情处理的情形修改为正当防卫,是错的吗?您方能再举出其他例子吗?您方不能以偏概全吧。而且我方有说到过,只要开始对某个原因进行舆论导向,那就说明只要我觉得我的故事很感人,我有理由就可以杀人。所以快回答我的问题,今天《刑法》第20条的修改在您方眼里是不是错的?
我方认为这个修改不是错误的,肯定不是。
对呀,不是错误的。那它是怎么修改的?是不是公众讨论的声音被看到了,所以法律修改了,群众很满意啊。
那你有没有了解过聂树斌的案件呢?他是因为周围舆论压力过大,警方迅速调查,短时间内锁定了嫌疑人,但是在20年后,他又上诉成功,他并没有强奸,但是他已经在21岁的时候被执行了死刑。
哦,同学,很简单,你刚才举的这个例子也说了,今天这个案件离他上诉期过了20年,这20年之前能翻案的有多少?你给我举数据。其实,我们看到了今天在社会的现实中,如果一个案件过了公诉期、申诉期,好像我们平常人很难再对这个案件产生影响。所以这一点,我给你总结了。
我再往下问你,你觉得今天法律的公平正义是从哪里体现的?我觉得您方太过于依赖网络评判,对于公正的理解,我们有法律司法体系来为公民的公正诉求服务。
同学,很简单的一件事情,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大家的讨论,是您方在立论稿里提出的前提。不要说给我方扣帽子说我方过于依赖网络,但是至少我们看到了,我刚才的例子很清楚,今天法律的出台必须遵循全体公民的意志,你刚才也没回答我的问题:什么样的法律是一个好的法律?我方答案给你举的很明确,它必须要遵循公民的自由意志。今天无论是您方举的例子,还是我方举的例子,都导向这一点,今天只有讨论才能让我们看到公众意志是什么,从而得到一个更好的法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体现在"制度救济vs网络讨论必要性"、"个案舆论干预vs制度完善"两组核心矛盾的反复拉锯,双方均采用"实例+逻辑推演"的论证方式,多次使用归谬法和诉诸权威/共识的论证规则。
接下来正方四辩总结陈词,你发言,我计时。
好,现在可以开始。今天我方担忧的是,讨论动机是否会模糊法律的界限,是否会被恶性开脱。而今天我方的观点很简单:第一,讨论不同不等同于豁免考察,动机更不等同于原谅自己的恶。第二,你举这些例子,网络舆论对司法判决量刑的影响到底在哪,到底有多大,你能不能给出具体举证?
我刚才主张的是,在法治的框架内、在理性的审视下,赋予人的复杂性一定的观照。正如我方一辩所言,这个讨论的本质是对行为动机的系统性考察,是将冰冷的结果论拉回有温度的情境之中。
首先,让我们再次审视那个曾经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此前因唯结果论的判决,让不少真正需要保护的防卫者身陷困境。正是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那些看似喧嚣的声音,唤醒了司法理性的力量。直到指导意见出台,正当防卫从无人敢用到敢用、善用,这背后是讨论打破了司法与社会之间的认知壁垒,是将防卫者的恐惧、绝望与无奈纳入评判机制的结果。所以,如果一个连被逼入绝境、为了保护自己生命而反击的人,都要被贴上加害者的标签,这公平吗?讨论让法律从纸面上的条文活成了生活中的守护,这难道不是对社会公平最大的利好吗?
其次,对加害者的讨论,是对每一个普通人捍卫尊严的捍卫。可能有人会认为,法律只要在旁观,或者只关注结果这些关系,但我们要强调的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而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看到陆永案中一张张充满绝望与悲悯的脸庞,当我们理解一个病患在绝境中,为了同病相怜的相连者去追寻生机的挣扎,我们还能用“销售假药罪”一锤定音吗?因为强奸犯、杀人犯在网络上被处罚很重,这本就是群众意志的体现,就是社会公平的一种反映。社会公平绝对不只是法槌落下时的量刑,更是法理背后对人的处境的深刻关怀。如果我们一味否定动机,就是把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简化为“杀人犯”这种冰冷的符号。我们愿意坐下来听听他们的故事,才真正开始理解人生的复杂,才真正有人希望预防下一个悲剧的发生。
我们对“事出有因”的讨论,不是给加害者开脱,而是让我们在挥舞道德大棒之前,先看清眼前站的是一个人还是一个符号。所以,我们今天捍卫的是公平,更深层次地说,真正的社会公平不应该只是消毒式的机械式平等,而应该是量体裁衣的实质公正。它要求我们在裁决时不仅要问“他做了什么”,更要问“他为什么这么做”,他当时是否有选择的可能,他在特定情境下的行为是否有可被理解的空间。非常感谢。
接下来正方四辩总结陈词,你发言,我计时。
好,现在可以开始。今天我方担忧的是,讨论动机是否会模糊法律的界限,是否会被恶性开脱。而今天我方的观点很简单:第一,讨论不同不等同于豁免考察,动机更不等同于原谅自己的恶。第二,你举这些例子,网络舆论对司法判决量刑的影响到底在哪,到底有多大,你能不能给出具体举证?
我刚才主张的是,在法治的框架内、在理性的审视下,赋予人的复杂性一定的观照。正如我方一辩所言,这个讨论的本质是对行为动机的系统性考察,是将冰冷的结果论拉回有温度的情境之中。
首先,让我们再次审视那个曾经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此前因唯结果论的判决,让不少真正需要保护的防卫者身陷困境。正是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那些看似喧嚣的声音,唤醒了司法理性的力量。直到指导意见出台,正当防卫从无人敢用到敢用、善用,这背后是讨论打破了司法与社会之间的认知壁垒,是将防卫者的恐惧、绝望与无奈纳入评判机制的结果。所以,如果一个连被逼入绝境、为了保护自己生命而反击的人,都要被贴上加害者的标签,这公平吗?讨论让法律从纸面上的条文活成了生活中的守护,这难道不是对社会公平最大的利好吗?
其次,对加害者的讨论,是对每一个普通人捍卫尊严的捍卫。可能有人会认为,法律只要在旁观,或者只关注结果这些关系,但我们要强调的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而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看到陆永案中一张张充满绝望与悲悯的脸庞,当我们理解一个病患在绝境中,为了同病相怜的相连者去追寻生机的挣扎,我们还能用“销售假药罪”一锤定音吗?因为强奸犯、杀人犯在网络上被处罚很重,这本就是群众意志的体现,就是社会公平的一种反映。社会公平绝对不只是法槌落下时的量刑,更是法理背后对人的处境的深刻关怀。如果我们一味否定动机,就是把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简化为“杀人犯”这种冰冷的符号。我们愿意坐下来听听他们的故事,才真正开始理解人生的复杂,才真正有人希望预防下一个悲剧的发生。
我们对“事出有因”的讨论,不是给加害者开脱,而是让我们在挥舞道德大棒之前,先看清眼前站的是一个人还是一个符号。所以,我们今天捍卫的是公平,更深层次地说,真正的社会公平不应该只是消毒式的机械式平等,而应该是量体裁衣的实质公正。它要求我们在裁决时不仅要问“他做了什么”,更要问“他为什么这么做”,他当时是否有选择的可能,他在特定情境下的行为是否有可被理解的空间。非常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双方辩手带来的精彩辩论,接下来进入评委点评与打分环节。
这场比赛在我看来是一场势均力敌的情况。特别前期,双方的论都太过于零散,今天正反双方说的事情都挺简单的。
正方观点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能对法律有些促进作用,或者能看到一些民众的想法,对制定法律有更好的参考依据。具体包括:有些法律规定可能没那么好,存在冤假错案,或者明星讨论中我们不知道的事主情况,通过对这些事主有因的讨论,能促进法律完善。
反方观点是:民众整体可能是“判抵制”的,容易因情绪化做出误判,导致错误判决;在案件中,若过度关心加害者的“事出有因”,会忽视被害者的感受,因为被害者是无辜的,凭什么要成为倒霉蛋,这会忽视受害者本身可能有的创伤。
为什么我会把票投给正方呢?我觉得反方在论点开完以后,推进显得稍微少一点。对于正方来说,我觉得你们这套论题下需要交代的事情有以下几点:第一,为什么我们的法律本身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为什么讨论的空间本身需要存在?你们在场上打的样子太过于粗糙和急躁了。特别是正方三辩,我觉得你打的非常好,但是在很多具体内容的阐释上,比如“你看那我就问你,你这个例子,我们大家是修正,你修正还是不修正?你看这件事情申诉都没有用,你是要讨论还是不讨论?”这种打法本身没问题,但粗糙的原因在于,为什么有一个例子这样就能代表这件事情成立呢?
反方在后续被攻下去的遗憾在于,很多框架里的内容没有输出出来。当正方枪林弹雨地甩了很多内容,问“这个人要不要讨论?这个人申诉没有用怎么办?”时,反方有点愣住了,回应可能更多是“申诉取消后就好了”,气势上弱下去,导致在场面和小的攻防上,正方落下一点优势。
今天反方虽然场上没有直接说,但所有打法都透露出一个态度:如果那个人有原因,就要改量刑,根据人的讨论来判刑。但辩题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平”,正方完全可以解释:讨论不一定都会变成法律,比如人大代表做提案也是一种讨论。我们讨论的结果,司法机关还是可以根据讨论再做决定,不是讨论了就凌驾于法律之上。另外,法律本身可能存在问题或漏洞,比如关于人工智能的版权法案讨论了很多年却没给出参考依据,这种时候,讨论是有必要的。
反方在场上的很多问法直接把刺捅过去,让对面很容易看出想问什么,比如“今天你方只考虑那个做坏事的人,不考虑被害者是不是不公平?”“你方是不是要民众的声音凌驾于法律之上了?”这两句话很容易听懂,但没打出效果,因为用了正方不认可的提问方式。正方肯定不会承认“不公平”“凌驾于法律之上”这种说法,因为承认就等于承认对方立场。
反方的论有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很着急,例子举得太零散。比如正方提到“情绪化”,反方可以举一些公众判断影响案件的例子,像“胖猫”等案例中公众完全没看清楚事情就下判断,但反方没这样做。
正方的论像一个“社会CT扫描”,通过讨论能发现社会隐藏的深层问题,就像做CT扫描揭示病灶,而不讨论就像直接开刀,可能暂时切除病灶但病根还在。但CT扫描揭示的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没有道德色彩,而“事出有因”往往带有强烈道德和情感色彩,这是正方论的一个不合适的地方。
正方的手势部分想讲司法判决可以不用参考舆论情绪,但后面又说“大众的发言情绪解决不了问题”,有点自相矛盾,需要更细致地补充。
反方强调要关注受害者利益,这没问题,但需要讲清楚讨论后会造成什么具体影响,机制是怎样的,弊端有多大,民众讨论有没有判断能力,这些都需要在场上补充完善。
综合来看,我认为正方在讨论的必要性和逻辑推进上稍占优势,所以将票投给了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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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比赛在我看来是一场势均力敌的情况。特别前期,双方的论都太过于零散,今天正反双方说的事情都挺简单的。
正方观点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能对法律有些促进作用,或者能看到一些民众的想法,对制定法律有更好的参考依据。具体包括:有些法律规定可能没那么好,存在冤假错案,或者明星讨论中我们不知道的事主情况,通过对这些事主有因的讨论,能促进法律完善。
反方观点是:民众整体可能是“判抵制”的,容易因情绪化做出误判,导致错误判决;在案件中,若过度关心加害者的“事出有因”,会忽视被害者的感受,因为被害者是无辜的,凭什么要成为倒霉蛋,这会忽视受害者本身可能有的创伤。
为什么我会把票投给正方呢?我觉得反方在论点开完以后,推进显得稍微少一点。对于正方来说,我觉得你们这套论题下需要交代的事情有以下几点:第一,为什么我们的法律本身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为什么讨论的空间本身需要存在?你们在场上打的样子太过于粗糙和急躁了。特别是正方三辩,我觉得你打的非常好,但是在很多具体内容的阐释上,比如“你看那我就问你,你这个例子,我们大家是修正,你修正还是不修正?你看这件事情申诉都没有用,你是要讨论还是不讨论?”这种打法本身没问题,但粗糙的原因在于,为什么有一个例子这样就能代表这件事情成立呢?
反方在后续被攻下去的遗憾在于,很多框架里的内容没有输出出来。当正方枪林弹雨地甩了很多内容,问“这个人要不要讨论?这个人申诉没有用怎么办?”时,反方有点愣住了,回应可能更多是“申诉取消后就好了”,气势上弱下去,导致在场面和小的攻防上,正方落下一点优势。
今天反方虽然场上没有直接说,但所有打法都透露出一个态度:如果那个人有原因,就要改量刑,根据人的讨论来判刑。但辩题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平”,正方完全可以解释:讨论不一定都会变成法律,比如人大代表做提案也是一种讨论。我们讨论的结果,司法机关还是可以根据讨论再做决定,不是讨论了就凌驾于法律之上。另外,法律本身可能存在问题或漏洞,比如关于人工智能的版权法案讨论了很多年却没给出参考依据,这种时候,讨论是有必要的。
反方在场上的很多问法直接把刺捅过去,让对面很容易看出想问什么,比如“今天你方只考虑那个做坏事的人,不考虑被害者是不是不公平?”“你方是不是要民众的声音凌驾于法律之上了?”这两句话很容易听懂,但没打出效果,因为用了正方不认可的提问方式。正方肯定不会承认“不公平”“凌驾于法律之上”这种说法,因为承认就等于承认对方立场。
反方的论有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很着急,例子举得太零散。比如正方提到“情绪化”,反方可以举一些公众判断影响案件的例子,像“胖猫”等案例中公众完全没看清楚事情就下判断,但反方没这样做。
正方的论像一个“社会CT扫描”,通过讨论能发现社会隐藏的深层问题,就像做CT扫描揭示病灶,而不讨论就像直接开刀,可能暂时切除病灶但病根还在。但CT扫描揭示的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没有道德色彩,而“事出有因”往往带有强烈道德和情感色彩,这是正方论的一个不合适的地方。
正方的手势部分想讲司法判决可以不用参考舆论情绪,但后面又说“大众的发言情绪解决不了问题”,有点自相矛盾,需要更细致地补充。
反方强调要关注受害者利益,这没问题,但需要讲清楚讨论后会造成什么具体影响,机制是怎样的,弊端有多大,民众讨论有没有判断能力,这些都需要在场上补充完善。
综合来看,我认为正方在讨论的必要性和逻辑推进上稍占优势,所以将票投给了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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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4辩:接下来有请反方4辩质询,正方一辩。你发言,我计时。您好,我想问一下,您方认为事出有因,是否包含个人情绪等个人理由?
正方一辩:包括。
反方4辩:好。那把动机当理由去共情,去看清,是不是在使受害者的公平被破坏?
正方一辩:不好意思,没有听清你说话,你再说一遍,时间不长。
反方4辩:把动机当理由去共情,去看清,是不是在使受害者的公平被破坏?
正方一辩:哦,那我给你举个例子。假如今天你被强奸了,然后……(此处原文有停顿,疑似未说完)您就说,是不是吧?您就说是不是。包括但不限于,这是我第一条回应。如果你的动机不好的话,那就不应该被去关注。
反方4辩:“应”是指法律上能够从轻处罚,还是指加害者主观认为基于同情所理解的苦衷?为什么要从轻处罚呢?您方说的就是可以减少对他的判罚吗?
正方一辩:这个是0和1的关系,没有中间值。就是说,如果判定你是正当范围,那就是0;如果没有正当范围,那就是1。
反方4辩:好。你方法事出有因,等同于法律上的正当防卫。那么请问,对一个构成加害的行为,如果他真的是法律上的正当防卫理由,他还能被称为是加害吗?还是那个例子,如果今天你被强奸了,你就应该不反抗吗?
正方一辩:您刚说的“事出有因”是什么?您方说的“事出有因”,请给我一个具体的解释。
反方4辩:事出有因,就是对行动动机的系统性考察。假如今天你被强奸,你就应该去反抗啊,这就是正当防卫啊。
正方一辩:我一起去反抗,你说事出有因,是加害者讨论在对受害者的角度上是吗?
反方4辩:被加害者。
正方一辩:不是,我的意思是说,您方说的这个“事出有因”,是站在加害者的角度,还是只站在受害者的角度?
反方4辩:这个的话,需要您方出一个定义,因为有时候加害者也是受害者,受害者也是加害者。
正方一辩:事实上,舆论一旦偏向于原因,受害者就会受到二次伤害,这公平吗?
反方4辩:受害者为什么一定会受到二次伤害呢?你需要做出一个解释。
正方一辩:因为当别人更关注于施暴者拥有他的委屈,会让受害者受到二次伤害。如果所有人都认为我有委屈,我就可以有理由伤害他人吗?
反方4辩:那您方需要做出解释,为什么这个关注度就一定会相对减少,或者相对好的时间到?(原文此处表述不完整,保留原样)
反方4辩:接下来有请反方4辩质询,正方一辩。你发言,我计时。您好,我想问一下,您方认为事出有因,是否包含个人情绪等个人理由?
正方一辩:包括。
反方4辩:好。那把动机当理由去共情,去看清,是不是在使受害者的公平被破坏?
正方一辩:不好意思,没有听清你说话,你再说一遍,时间不长。
反方4辩:把动机当理由去共情,去看清,是不是在使受害者的公平被破坏?
正方一辩:哦,那我给你举个例子。假如今天你被强奸了,然后……(此处原文有停顿,疑似未说完)您就说,是不是吧?您就说是不是。包括但不限于,这是我第一条回应。如果你的动机不好的话,那就不应该被去关注。
反方4辩:“应”是指法律上能够从轻处罚,还是指加害者主观认为基于同情所理解的苦衷?为什么要从轻处罚呢?您方说的就是可以减少对他的判罚吗?
正方一辩:这个是0和1的关系,没有中间值。就是说,如果判定你是正当范围,那就是0;如果没有正当范围,那就是1。
反方4辩:好。你方法事出有因,等同于法律上的正当防卫。那么请问,对一个构成加害的行为,如果他真的是法律上的正当防卫理由,他还能被称为是加害吗?还是那个例子,如果今天你被强奸了,你就应该不反抗吗?
正方一辩:您刚说的“事出有因”是什么?您方说的“事出有因”,请给我一个具体的解释。
反方4辩:事出有因,就是对行动动机的系统性考察。假如今天你被强奸,你就应该去反抗啊,这就是正当防卫啊。
正方一辩:我一起去反抗,你说事出有因,是加害者讨论在对受害者的角度上是吗?
反方4辩:被加害者。
正方一辩:不是,我的意思是说,您方说的这个“事出有因”,是站在加害者的角度,还是只站在受害者的角度?
反方4辩:这个的话,需要您方出一个定义,因为有时候加害者也是受害者,受害者也是加害者。
正方一辩:事实上,舆论一旦偏向于原因,受害者就会受到二次伤害,这公平吗?
反方4辩:受害者为什么一定会受到二次伤害呢?你需要做出一个解释。
正方一辩:因为当别人更关注于施暴者拥有他的委屈,会让受害者受到二次伤害。如果所有人都认为我有委屈,我就可以有理由伤害他人吗?
反方4辩:那您方需要做出解释,为什么这个关注度就一定会相对减少,或者相对好的时间到?(原文此处表述不完整,保留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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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你发言,我计时。可以听到吗?
反方一辩:可以听,可以听到。
方四辩:好的,同学。我先请教一下,你认为今天我们定罪量刑,是需要看加害者做了什么,不需要看他为什么做,对吧?
反方一辩:并不是。但有人讨论就是在为他找理由啊。
方四辩:谢谢,OK,够了。所以我确认到,我们量刑参考犯罪事实这件事本身是好的,这层我确认。哪怕我们再往下走,我分析就来了。你认为人们在互联网上的这种讨论会影响司法公正,是这个意思吧?
反方一辩:是的,网民对法律的认定不准确,他们的态度大多是基于自己的偏激情绪,这会影响司法公正。
方四辩:所以,你跟我讲讲,这一条规定里写的“司法判决需要参考舆论导向”,就像您刚刚说的正当防卫,它不就是参考舆论导向吗?
反方一辩:嗯,它是参考舆论的,但不是舆论本身有问题,就是说舆论在这个层面上,它的效果是好的,对吧?
方四辩:但是网民就是加害者,从受害者的角度,我们怎么看呢?
反方一辩:(未听清具体内容,原文为“好好谢谢同学,你看刚刚讲的那个东西叫做法律条文,我们跟我们,我刚才跟你讨论叫判决两码事情,不要后来一谈,所以你快快回答我的问题吧,为什么,他需不需要参考舆论导向啊?”此处疑似反方一辩打断方四辩,方四辩继续追问)
方四辩:好,我刚才讨论的是法律条文与判决是两码事,你先回答我的问题:司法判决需不需要参考舆论导向?
反方一辩:(未明确回答,方四辩继续发言)
方四辩:好看您方好像也答不上来了,所以至少我们可以看到,在现状下,司法判决好像不需要参考所谓的舆论导向,所以您方关于“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定罪”的观点,其合理性不成立。
方四辩:我再往下请教。今天有一个案子,因为证据缺失等原因判决了,该怎么让它沉冤昭雪?
反方一辩:司法机关可以上诉,不一定要在网络上讨论。
方四辩:OK,OK。各位同学,你看看给我举个例子,告诉我有多少人在上诉期后通过网络讨论成功昭雪?你告诉我有多少这样的人。他在网络上就一定能得到公正吗?网络怎么能比司法更公正呢,同学?
反方一辩:(未明确回答,方四辩继续)
方四辩:好,我接着说。至少在当前社会,没有什么方法能通过大众讨论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通过大众讨论可以将一些案情公开,帮助昭雪。
反方一辩:(未明确回答,原文结束)
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你发言,我计时。可以听到吗?
反方一辩:可以听,可以听到。
方四辩:好的,同学。我先请教一下,你认为今天我们定罪量刑,是需要看加害者做了什么,不需要看他为什么做,对吧?
反方一辩:并不是。但有人讨论就是在为他找理由啊。
方四辩:谢谢,OK,够了。所以我确认到,我们量刑参考犯罪事实这件事本身是好的,这层我确认。哪怕我们再往下走,我分析就来了。你认为人们在互联网上的这种讨论会影响司法公正,是这个意思吧?
反方一辩:是的,网民对法律的认定不准确,他们的态度大多是基于自己的偏激情绪,这会影响司法公正。
方四辩:所以,你跟我讲讲,这一条规定里写的“司法判决需要参考舆论导向”,就像您刚刚说的正当防卫,它不就是参考舆论导向吗?
反方一辩:嗯,它是参考舆论的,但不是舆论本身有问题,就是说舆论在这个层面上,它的效果是好的,对吧?
方四辩:但是网民就是加害者,从受害者的角度,我们怎么看呢?
反方一辩:(未听清具体内容,原文为“好好谢谢同学,你看刚刚讲的那个东西叫做法律条文,我们跟我们,我刚才跟你讨论叫判决两码事情,不要后来一谈,所以你快快回答我的问题吧,为什么,他需不需要参考舆论导向啊?”此处疑似反方一辩打断方四辩,方四辩继续追问)
方四辩:好,我刚才讨论的是法律条文与判决是两码事,你先回答我的问题:司法判决需不需要参考舆论导向?
反方一辩:(未明确回答,方四辩继续发言)
方四辩:好看您方好像也答不上来了,所以至少我们可以看到,在现状下,司法判决好像不需要参考所谓的舆论导向,所以您方关于“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定罪”的观点,其合理性不成立。
方四辩:我再往下请教。今天有一个案子,因为证据缺失等原因判决了,该怎么让它沉冤昭雪?
反方一辩:司法机关可以上诉,不一定要在网络上讨论。
方四辩:OK,OK。各位同学,你看看给我举个例子,告诉我有多少人在上诉期后通过网络讨论成功昭雪?你告诉我有多少这样的人。他在网络上就一定能得到公正吗?网络怎么能比司法更公正呢,同学?
反方一辩:(未明确回答,方四辩继续)
方四辩:好,我接着说。至少在当前社会,没有什么方法能通过大众讨论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通过大众讨论可以将一些案情公开,帮助昭雪。
反方一辩:(未明确回答,原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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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网民用自己的道德标准去判案,而非法律规则,这是不是个人凌驾于社会规则呢?
我方认为网民并非如此。即便有情绪化,也不会把情绪化带到真正的审案过程当中。
你可以正面回答我这个问题吗?网民用自己的道德标准判断,而非法律规定,这是不是个人意志凌驾于社会规则之上?
不是。而且我刚才就在回答你这个问题。
社会公正的基础是统一的规则,还是每个人按自己的立场去判断呢?
统一的规则恰恰是人们对一些行为有统一的认知,才会产生的法律。
你是否认了我国的法律吗?
法律正是因为它出自大多公民的意愿,所以才会是正确的法律吗?
下一个问题:对方反复强调加害者“事出有因”,这是否恶化了加害者的罪行,客观上是否在正当化他的伤害行为?是否让加害者的行为被正当化?受害者被遗忘,这有利于社会公正吗?
你能举证一下我方对“事出有因”的讨论让加害者的罪责减轻了吗?
我给你举个例子,不知道你方有没有了解过广州的“哮喘女孩血衣事件”。她因造谣老师体罚学生,一系列造谣导致网民过度讨论并网暴该老师。相关部门已成立专案组调查,结果发现这是一起造谣事件。这有利于社会公正吗?
我方也不认为这个事情是有利于社会公正的。但是,加害者“事出有因”,他的“事出有因”在哪呢?请问这个女生是因为老师体罚她吗?
你方不能反问我。我方继续提问:当个人情感代替了规则,那为什么你方一直坚持社会公正呢?这是否是将个人情感凌驾于规则之上,从而使加害行为被准?
我方从来没有说个人情感凌驾于规则之上,我方只是说要讨论“事出有因”,不代表为这个罪名开脱。
那首先,任何事件不都应以法律为标准吗?按照法律判断,网民固然不合适,但因此就要否认法官的判决标准吗?
网民没有任何权利去终止法官的判决。即便网民的舆论会倒向一边,法官的判决也不会因为网民的发言而改变吧?
对,首先确定确实是这样的。但是我方依然认为的是。
我想问一下,网民用自己的道德标准去判案,而非法律规则,这是不是个人凌驾于社会规则呢?
我方认为网民并非如此。即便有情绪化,也不会把情绪化带到真正的审案过程当中。
你可以正面回答我这个问题吗?网民用自己的道德标准判断,而非法律规定,这是不是个人意志凌驾于社会规则之上?
不是。而且我刚才就在回答你这个问题。
社会公正的基础是统一的规则,还是每个人按自己的立场去判断呢?
统一的规则恰恰是人们对一些行为有统一的认知,才会产生的法律。
你是否认了我国的法律吗?
法律正是因为它出自大多公民的意愿,所以才会是正确的法律吗?
下一个问题:对方反复强调加害者“事出有因”,这是否恶化了加害者的罪行,客观上是否在正当化他的伤害行为?是否让加害者的行为被正当化?受害者被遗忘,这有利于社会公正吗?
你能举证一下我方对“事出有因”的讨论让加害者的罪责减轻了吗?
我给你举个例子,不知道你方有没有了解过广州的“哮喘女孩血衣事件”。她因造谣老师体罚学生,一系列造谣导致网民过度讨论并网暴该老师。相关部门已成立专案组调查,结果发现这是一起造谣事件。这有利于社会公正吗?
我方也不认为这个事情是有利于社会公正的。但是,加害者“事出有因”,他的“事出有因”在哪呢?请问这个女生是因为老师体罚她吗?
你方不能反问我。我方继续提问:当个人情感代替了规则,那为什么你方一直坚持社会公正呢?这是否是将个人情感凌驾于规则之上,从而使加害行为被准?
我方从来没有说个人情感凌驾于规则之上,我方只是说要讨论“事出有因”,不代表为这个罪名开脱。
那首先,任何事件不都应以法律为标准吗?按照法律判断,网民固然不合适,但因此就要否认法官的判决标准吗?
网民没有任何权利去终止法官的判决。即便网民的舆论会倒向一边,法官的判决也不会因为网民的发言而改变吧?
对,首先确定确实是这样的。但是我方依然认为的是。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战术暂停,两分钟开始计时。那个是什么?改改TXT的那个是HTML。不是我说哪个重?是另存为吗?你那上面没有TXT吗?有TXT他是要改名字吗?不是要重命名吗?没有重命名。你把那文件退出来,你单击右键,单击那个文件应该有重命名,但是它这个是在此电脑。没有吗?我都是退出来单击的,我只会在外面找。因为我这个电脑我有点难。
我跟那男人没吓死,真的太强了,真的。就是我们,它是执行方,可以打断被执行方。对呀,会刚刚不就吵起来了吗?所以刚刚那还好,不算特别。但是是人家的战术,就是要搞你的心态。
接下来战术暂停,两分钟开始计时。那个是什么?改改TXT的那个是HTML。不是我说哪个重?是另存为吗?你那上面没有TXT吗?有TXT他是要改名字吗?不是要重命名吗?没有重命名。你把那文件退出来,你单击右键,单击那个文件应该有重命名,但是它这个是在此电脑。没有吗?我都是退出来单击的,我只会在外面找。因为我这个电脑我有点难。
我跟那男人没吓死,真的太强了,真的。就是我们,它是执行方,可以打断被执行方。对呀,会刚刚不就吵起来了吗?所以刚刚那还好,不算特别。但是是人家的战术,就是要搞你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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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关于文件格式转换(TXT与HTML)操作的技术讨论,涉及文件重命名等具体操作问题;二是对辩论战术的评价,指出执行方打断被执行方是一种旨在影响对方心态的战术,同时提到之前的辩论中曾因此发生争执但程度不算严重。整体未涉及辩题“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平”的相关论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