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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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今天认为我国应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志,这不仅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石,更是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关键举措。
首先,立法强制标志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安全保障权等权利。在许多消费者看来,现制菜和预制菜是两种具有不同特性的商品,具有价格差异,消费者对此有不同的消费意愿。2023年江苏消保委调查显示,53.2%的消费者表示去餐厅就是想吃现制菜肴,同时也有一些消费者更偏爱方便快捷的预制菜。但现实中消费者往往难以辨别,如福州一餐厅曾被曝光其售卖的原汁牛肉、鱼等菜品实为预制,还有一些餐厅将预制汤品放在砂锅中加热,营造现制的假象。
在消费者无法通过现有标签辨别预制菜的情况下,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尽管中国烹饪协会的数据显示,目前预制菜的渗透率仅为10%~15%,2024年餐饮行业预制菜渗透率约为25%,但仅根据使用频率的高低判断是否需要保护显然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隐形漠视。消费者有权知晓所使用菜品的真实情况,这是基本的消费权益,不能因为预制菜占比少就忽视对这部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权利不分高低贵贱,都应立法规范。立法强制标志是对消费者权利的具体落实,避免餐厅利用信息差误导消费,从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其次,立法强制标志有助于规范餐厅经营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与行业良性可持续发展。当前由于预制菜缺乏明确标志,部分商家进行不规范经营,将预制菜当作现制菜售卖以获取高额利润。例如,某烧烤店将预制动辄宣称是新鲜货源,将工厂统一配送的冷冻肉线定为现制。2023年江苏消费调查显示,78.2%的消费者反映线下饭店未能做到提前告知预制菜使用情况,这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基本原则,还对坚持现制的商家造成销量冲击,使其陷入竞争劣势。如某牛肉面馆坚持现制现售但价格较高,旁边新开的料理包餐厅使用预制菜且价格低,导致牛肉面馆外卖营业额显著下跌。
立法强制标志能够有效改变这一局面,切断商家的隐瞒路径,让所有餐厅公平竞争。商家会更注重提升预制菜品质、优化口感,而非靠隐瞒信息获利,这将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公平。以上海部分区域试点预制菜标准推出“食安码”为例,实施后预制菜品质明显提升,投诉量减少60%。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我国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志。谢谢大家。
尊敬的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今天认为我国应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志,这不仅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石,更是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关键举措。
首先,立法强制标志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安全保障权等权利。在许多消费者看来,现制菜和预制菜是两种具有不同特性的商品,具有价格差异,消费者对此有不同的消费意愿。2023年江苏消保委调查显示,53.2%的消费者表示去餐厅就是想吃现制菜肴,同时也有一些消费者更偏爱方便快捷的预制菜。但现实中消费者往往难以辨别,如福州一餐厅曾被曝光其售卖的原汁牛肉、鱼等菜品实为预制,还有一些餐厅将预制汤品放在砂锅中加热,营造现制的假象。
在消费者无法通过现有标签辨别预制菜的情况下,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尽管中国烹饪协会的数据显示,目前预制菜的渗透率仅为10%~15%,2024年餐饮行业预制菜渗透率约为25%,但仅根据使用频率的高低判断是否需要保护显然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隐形漠视。消费者有权知晓所使用菜品的真实情况,这是基本的消费权益,不能因为预制菜占比少就忽视对这部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权利不分高低贵贱,都应立法规范。立法强制标志是对消费者权利的具体落实,避免餐厅利用信息差误导消费,从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其次,立法强制标志有助于规范餐厅经营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与行业良性可持续发展。当前由于预制菜缺乏明确标志,部分商家进行不规范经营,将预制菜当作现制菜售卖以获取高额利润。例如,某烧烤店将预制动辄宣称是新鲜货源,将工厂统一配送的冷冻肉线定为现制。2023年江苏消费调查显示,78.2%的消费者反映线下饭店未能做到提前告知预制菜使用情况,这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基本原则,还对坚持现制的商家造成销量冲击,使其陷入竞争劣势。如某牛肉面馆坚持现制现售但价格较高,旁边新开的料理包餐厅使用预制菜且价格低,导致牛肉面馆外卖营业额显著下跌。
立法强制标志能够有效改变这一局面,切断商家的隐瞒路径,让所有餐厅公平竞争。商家会更注重提升预制菜品质、优化口感,而非靠隐瞒信息获利,这将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公平。以上海部分区域试点预制菜标准推出“食安码”为例,实施后预制菜品质明显提升,投诉量减少60%。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我国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志。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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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否应该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特殊标志,需以该举措能否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能否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及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为评价维度。
反方二辩: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您方认为国家在什么条件下需要立法?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当某一行业出现无法避免且仅靠市场调节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就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控制和管理。
反方二辩:您方提到"不能由市场调节解决问题",这一标准如何界定?我方提供的数据显示,62.3%的消费者无法通过口感判断预制菜,且存在商家不规范使用预制菜冒充现制菜的行为,这证明仅靠市场调节不能解决问题,已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您方刚才提到的逻辑在哪里?我并未听出。此外,您方的立法条件是根据所有立法的普遍原则总结,还是仅选取对您方有利的方面?希望您方后续解释。您方主张立法,那么具体处罚措施是什么?
正方一辩:对于不规范的餐厅,可以采取罚款、通报等方式,使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反方二辩:中小餐厅在强制标识后利润已大幅降低,若再因标识问题被处罚,利润空间将进一步压缩,这是否会挤压中小餐厅的生存空间?
反方二辩:您方提到有人想吃预制菜,请问消费者想吃预制菜难道不是因为对预制菜存在偏见吗?这种偏见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正方一辩:请您再重复一遍第一个问题好吗?
反方二辩:第一个问题是,中小餐厅因强制标识利润已大幅降低,若再因标识问题被处罚,他们的生存空间在哪里?
正方一辩:商家利润降低本就是其不当得利的合理调整,通过误导消费者获得的利润本就不合法,这种利益受损是合理的。
反方二辩:第二个问题,消费者对预制菜的偏见可能源于近年来出现的各类问题,商家欺骗消费者总结来说:一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二是对预制菜的安全问题存在顾虑。您方也提到根本原因是安全问题,那难道不应该加强监管而非强制标识吗?
正方一辩:当前加强监管缺乏统一标准,立法强制标识能建立统一监管标准,更有利于国家监管。
反方二辩:如果消费者真的在意所食用的菜品,难道不会主动了解吗?若餐厅未如实告知,则属于虚假宣传,何必设置特殊标识?
正方一辩:对于普遍消费者而言,若去餐厅用餐时需额外考虑是否使用预制菜、哪家餐厅更合适等问题,这会增加消费决策成本。
反方二辩: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您方认为国家在什么条件下需要立法?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当某一行业出现无法避免且仅靠市场调节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就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控制和管理。
反方二辩:您方提到"不能由市场调节解决问题",这一标准如何界定?我方提供的数据显示,62.3%的消费者无法通过口感判断预制菜,且存在商家不规范使用预制菜冒充现制菜的行为,这证明仅靠市场调节不能解决问题,已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您方刚才提到的逻辑在哪里?我并未听出。此外,您方的立法条件是根据所有立法的普遍原则总结,还是仅选取对您方有利的方面?希望您方后续解释。您方主张立法,那么具体处罚措施是什么?
正方一辩:对于不规范的餐厅,可以采取罚款、通报等方式,使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反方二辩:中小餐厅在强制标识后利润已大幅降低,若再因标识问题被处罚,利润空间将进一步压缩,这是否会挤压中小餐厅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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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二辩:第一个问题是,中小餐厅因强制标识利润已大幅降低,若再因标识问题被处罚,他们的生存空间在哪里?
正方一辩:商家利润降低本就是其不当得利的合理调整,通过误导消费者获得的利润本就不合法,这种利益受损是合理的。
反方二辩:第二个问题,消费者对预制菜的偏见可能源于近年来出现的各类问题,商家欺骗消费者总结来说:一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二是对预制菜的安全问题存在顾虑。您方也提到根本原因是安全问题,那难道不应该加强监管而非强制标识吗?
正方一辩:当前加强监管缺乏统一标准,立法强制标识能建立统一监管标准,更有利于国家监管。
反方二辩:如果消费者真的在意所食用的菜品,难道不会主动了解吗?若餐厅未如实告知,则属于虚假宣传,何必设置特殊标识?
正方一辩:对于普遍消费者而言,若去餐厅用餐时需额外考虑是否使用预制菜、哪家餐厅更合适等问题,这会增加消费决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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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攻防转换节点分布在立法标准定义、利润合理性论证、监管路径选择三处,反方始终围绕"市场调节可行性-监管替代方案-消费者自主选择"三重反驳路径,正方则以"统一标准-成本控制-权益保障"形成防御体系)
谢谢评委,大家好。开宗明义,定义先行。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制菜》,预制菜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和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加工配以或不必配以调料包,加热或除之后方便使用的预制包装菜肴。比例原则是合法性审查备案中的修改内容,更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国家公权力与人民基本权利冲突时,应采用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此外,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志,对化解消费者的真实关切存在严重缺陷,违反了比例原则。因此我方坚定认为,我国不应该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志。
第一,强制预制菜进行特殊标志的本质属性是形式主义,无法解决消费者的实际关切。消费者报告显示,在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因素中,口味仅占18.5%,远低于食品材质(46.8%)、食品安全(45.5%)和营养健康(36.3%)。以2024年相关检测数据为例,预制菜原料监管的漏洞在于地方监管部门对食品工厂抽检覆盖率不足,而非餐厅未告知预制属性。《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报告》显示,原料抽检率每增加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下降22.3%。另外,上海相关研究院显示,预制菜的风味物质保留率达97%,口味差距更多源于门店复热工艺差异,标注预制属性无法引导消费者选择口味更好的餐厅。这种手段无异于头痛医脚,用错了方法。我方并非回避消费者的诉求,餐厅可主动公开厨房信息,消费者也可询问服务员等途径了解。广州试点民宿类餐厅主动公开后,投诉率下降52%。中国餐厅若将标志投入成本用于完善省级追溯平台,会更加便捷高效。
第二,强制特殊标志的立法成本远超预期收益。首先对消费者而言,中国餐饮有800万家门店,长期配备检测认证监督体系,参考欧盟食品标签法规实践经验,最少会提高行业成本12%至15%。这些成本最终会反映在餐品价格上,损害消费者利益。其次对于餐厅行业而言,单店强制预制菜标志初期成本超过2万元,相当于4个月的利润。再次对于预制菜行业而言,提升品质是引导行业发展的根本。由于消费者对预制菜的偏见,不应依赖立法强制,而应通过市场机制引导、行业规范制定、消费观念引导等多维度发力。例如快餐品牌老娘舅公开了正餐菜品中现做菜、半成品菜各占比,还包括供应链明细。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我国不应该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志。
谢谢评委,大家好。开宗明义,定义先行。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制菜》,预制菜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和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加工配以或不必配以调料包,加热或除之后方便使用的预制包装菜肴。比例原则是合法性审查备案中的修改内容,更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国家公权力与人民基本权利冲突时,应采用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此外,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志,对化解消费者的真实关切存在严重缺陷,违反了比例原则。因此我方坚定认为,我国不应该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志。
第一,强制预制菜进行特殊标志的本质属性是形式主义,无法解决消费者的实际关切。消费者报告显示,在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因素中,口味仅占18.5%,远低于食品材质(46.8%)、食品安全(45.5%)和营养健康(36.3%)。以2024年相关检测数据为例,预制菜原料监管的漏洞在于地方监管部门对食品工厂抽检覆盖率不足,而非餐厅未告知预制属性。《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报告》显示,原料抽检率每增加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下降22.3%。另外,上海相关研究院显示,预制菜的风味物质保留率达97%,口味差距更多源于门店复热工艺差异,标注预制属性无法引导消费者选择口味更好的餐厅。这种手段无异于头痛医脚,用错了方法。我方并非回避消费者的诉求,餐厅可主动公开厨房信息,消费者也可询问服务员等途径了解。广州试点民宿类餐厅主动公开后,投诉率下降52%。中国餐厅若将标志投入成本用于完善省级追溯平台,会更加便捷高效。
第二,强制特殊标志的立法成本远超预期收益。首先对消费者而言,中国餐饮有800万家门店,长期配备检测认证监督体系,参考欧盟食品标签法规实践经验,最少会提高行业成本12%至15%。这些成本最终会反映在餐品价格上,损害消费者利益。其次对于餐厅行业而言,单店强制预制菜标志初期成本超过2万元,相当于4个月的利润。再次对于预制菜行业而言,提升品质是引导行业发展的根本。由于消费者对预制菜的偏见,不应依赖立法强制,而应通过市场机制引导、行业规范制定、消费观念引导等多维度发力。例如快餐品牌老娘舅公开了正餐菜品中现做菜、半成品菜各占比,还包括供应链明细。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我国不应该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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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提到了监管问题,首先需要纠正您方对我国法律体系的误解。监管属于司法环节,而司法环节之前是立法环节。若您方认为立法与监管相互抵触、相互冲突,这一观点显然不成立。
您方在三辩对辩中提出,不强制要求商家标注,而是通过商家自愿或消费者询问的方式解决。但这里存在两个问题:消费者询问后,商家是否会如实告知?我方数据显示,87%的消费者有标注需求,但实际履行率不足30%。这说明在现实条件下,商家未必能做到完全诚信,您方的设想略显理想化。
今天我方通过三组论证证明立法的必要性:
第一,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可剥夺。当80%的消费者存在标注需求,而实际履行率仅30%时,若仍不进行立法监管,市场自律机制显然已经失效。
第二,市场公平必须捍卫。我方承认部分商家的正当利益需要保护,但前提是这些利益必须建立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若商家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经营,市场中"良币驱逐劣币"的法则本就要求规范经营。
第三,监管程序需要精准化。监管与司法环节的前提是立法环节,因此应当先立法后监管。您方今天对核心问题的回避,恰恰印证了立法的必要性。
对方辩友提到了监管问题,首先需要纠正您方对我国法律体系的误解。监管属于司法环节,而司法环节之前是立法环节。若您方认为立法与监管相互抵触、相互冲突,这一观点显然不成立。
您方在三辩对辩中提出,不强制要求商家标注,而是通过商家自愿或消费者询问的方式解决。但这里存在两个问题:消费者询问后,商家是否会如实告知?我方数据显示,87%的消费者有标注需求,但实际履行率不足30%。这说明在现实条件下,商家未必能做到完全诚信,您方的设想略显理想化。
今天我方通过三组论证证明立法的必要性:
第一,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可剥夺。当80%的消费者存在标注需求,而实际履行率仅30%时,若仍不进行立法监管,市场自律机制显然已经失效。
第二,市场公平必须捍卫。我方承认部分商家的正当利益需要保护,但前提是这些利益必须建立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若商家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经营,市场中"良币驱逐劣币"的法则本就要求规范经营。
第三,监管程序需要精准化。监管与司法环节的前提是立法环节,因此应当先立法后监管。您方今天对核心问题的回避,恰恰印证了立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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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方始终回避核心问题:立法标注预制菜的收益是成本的12倍,这部分成本究竟由谁承担?维权成本远高于立法成本的事实,对方至今未予回应。
其次,对方反复强调知情权可通过询问获得,但忽视了商家存在欺骗可能。当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时,仅靠询问如何保障权利?网上评论可能虚假,朋友推荐亦有局限,这些途径都无法替代立法带来的强制性信息披露。
再者,对方认为消费者只关注菜品是否好吃、健康,却回避烹饪价值的核心诉求。国务院发展中心报告已明确,消费者对烹饪过程存在合理期待,这正是预制菜与现做菜的本质区别。将消费者对烹饪价值的追求简化为“好不好吃”,是对消费需求的片面解读。
最后,对方担忧标注会引发偏见阻碍预制菜发展,这一逻辑难以成立。立法标注的目的是保障选择权,而非制造对立。正如食品成分表不会阻碍食品工业发展,透明的信息披露反而能促进预制菜行业的规范升级,让真正优质的预制菜获得市场认可。
首先,对方始终回避核心问题:立法标注预制菜的收益是成本的12倍,这部分成本究竟由谁承担?维权成本远高于立法成本的事实,对方至今未予回应。
其次,对方反复强调知情权可通过询问获得,但忽视了商家存在欺骗可能。当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时,仅靠询问如何保障权利?网上评论可能虚假,朋友推荐亦有局限,这些途径都无法替代立法带来的强制性信息披露。
再者,对方认为消费者只关注菜品是否好吃、健康,却回避烹饪价值的核心诉求。国务院发展中心报告已明确,消费者对烹饪过程存在合理期待,这正是预制菜与现做菜的本质区别。将消费者对烹饪价值的追求简化为“好不好吃”,是对消费需求的片面解读。
最后,对方担忧标注会引发偏见阻碍预制菜发展,这一逻辑难以成立。立法标注的目的是保障选择权,而非制造对立。正如食品成分表不会阻碍食品工业发展,透明的信息披露反而能促进预制菜行业的规范升级,让真正优质的预制菜获得市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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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我的声音你们能听见吗?可以的,好的。问候学长各位,您好,反方一辩。首先刚才您方二辩提出了一个在市场成功情况下不能调节的时候,需要我们去立法这个问题,对吗?是的。好的,那您是否知道我国现行政济政策有一句明确要求的话,也就是我国是有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相互配合进行调节的,二者不可分割,你知道这句话吗?当然知道。
好的,既然你知道这句话,那么我就把你这个点给打掉了。不存在你方二辩说的那种市场调节不了了才需要政策调控的情况,因为两者是不可分割的。好的,下一个问题。阳光稍等,刚才这个除了市场调节再由政策调节的说法,是您方一辩给出的吗?哦,这个问题请不要记我的时,我解释一下:您方二辩提问中提出了在市场调节不了的情况下还需要立法,你们问的关于依法调节是否需要,是您方给出的答案是“当市场条件不良的时候才需要立法”,这是您方的问题。我方给出的回答是针对您方问的立法条件。这个问题我就不多解释了,这是我的具体时间,如有疑问请自行回看回放。
请问您方是否认可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吃的是预制菜还是现制菜?他有权利知道,但是他更关心的是吃的好不好、吃得是否健康。既然你也认可他有权利知道,那么我方数据已经表明,在消费者要求看见标识的情况下,实际履行率不足百分之三四十。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立法,因为即便消费者要求了,餐馆也未必能做到。
好的,下一个问题。您方提到了头部预制菜口味的问题,对吗?首先回答您刚刚问的问题,我方刚才说的是口味相关数据:口味占18.5%,食品材质占49.8%,食品安全占45.5%。OK,我方宣传内容有提到口味问题,欢迎继续提问。好的,重复口味问题,我侧重点不在口味,而是“重复”这两个字,你能懂吧?当然能懂。头部即顶尖且占比少,那么头部之外的底部问题我们就不去了解了吗?
好的,下一个。您方是否知道“圆际云角”这个案例?我放心了,因为您方刚才二辩也提到了虚假宣传问题。显然圆际云角案例就是在商家宣称现制的情况下,实际售卖预制菜,而我方说要立法保障的正是这种虚假宣传,我方刚才也提到了。我方刚刚提到的是,既然您方提到了这个案例,那我方多说一下:该案例中商家没有明确标识,存在虚假宣传。我方要立法保障的就是杜绝这种情况。
好的,我方刚刚提到的是,您方既然提到了,那我方多说一下:圆际云角案例中,商家在宣称现制的情况下实际售卖预制菜,而我方立法要保障的就是这种虚假宣传问题,我方刚才也提到了。
下一个问题,您方提到的头部预制菜口味问题,我方数据中口味占18.5%,食品材质占49.8%,食品安全占45.5%。OK,我方宣传内容有提到口味问题,欢迎继续提问。好的,重复口味问题,我侧重点不在口味,而是“重复”这两个字,你能懂吧?当然能懂。头部即顶尖且占比少,那么头部之外的底部问题我们就不去了解了吗?
好的,下一个。您方是否知道国际云角这个案例?我放心了,因为您方刚才二辩也提到了虚假宣传问题。显然该案例就是在商家宣称现制的情况下实际售卖预制菜,而我方立法要保障的正是这种虚假宣传,我方刚才也提到了。
好的,时间到了,我们先进入下一个环节。
你说我的声音你们能听见吗?可以的,好的。问候学长各位,您好,反方一辩。首先刚才您方二辩提出了一个在市场成功情况下不能调节的时候,需要我们去立法这个问题,对吗?是的。好的,那您是否知道我国现行政济政策有一句明确要求的话,也就是我国是有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相互配合进行调节的,二者不可分割,你知道这句话吗?当然知道。
好的,既然你知道这句话,那么我就把你这个点给打掉了。不存在你方二辩说的那种市场调节不了了才需要政策调控的情况,因为两者是不可分割的。好的,下一个问题。阳光稍等,刚才这个除了市场调节再由政策调节的说法,是您方一辩给出的吗?哦,这个问题请不要记我的时,我解释一下:您方二辩提问中提出了在市场调节不了的情况下还需要立法,你们问的关于依法调节是否需要,是您方给出的答案是“当市场条件不良的时候才需要立法”,这是您方的问题。我方给出的回答是针对您方问的立法条件。这个问题我就不多解释了,这是我的具体时间,如有疑问请自行回看回放。
请问您方是否认可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吃的是预制菜还是现制菜?他有权利知道,但是他更关心的是吃的好不好、吃得是否健康。既然你也认可他有权利知道,那么我方数据已经表明,在消费者要求看见标识的情况下,实际履行率不足百分之三四十。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立法,因为即便消费者要求了,餐馆也未必能做到。
好的,下一个问题。您方提到了头部预制菜口味的问题,对吗?首先回答您刚刚问的问题,我方刚才说的是口味相关数据:口味占18.5%,食品材质占49.8%,食品安全占45.5%。OK,我方宣传内容有提到口味问题,欢迎继续提问。好的,重复口味问题,我侧重点不在口味,而是“重复”这两个字,你能懂吧?当然能懂。头部即顶尖且占比少,那么头部之外的底部问题我们就不去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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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时间到了,我们先进入下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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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预制菜并非新生事物,其引发社会舆论聚焦的背景,与“菜菜源源”“曹操肉”等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及消费者的担忧相关。若大众真正关注的是食品安全与口感问题,那么对方辩手需要明确:强制标注究竟要解决什么本质问题?对方一辩已承认当前争议核心是安全问题。
关于监管层面,山东、广东、河南、四川、上海等地早已出台相关政策,从源头监管、行业标准等方面进行规范。现有政策框架已能有效解决问题,强制标志不过是多此一举,既浪费立法资源,也违背了监管的理性原则。
再者,从餐厅利润角度看,我国餐厅行业平均利润率仅为5.3%,单点标注成本超过2万元。这对于本就经营困难的中小型餐厅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正如经济学理论所示,过度监管可能加剧行业垄断。对方称这是“合理的利益受损”,请问:若预制菜本身并非劣质产品,为何要让餐厅承受这种“合理受损”?请对方解释这一逻辑矛盾。
对方提到餐厅若将预制菜当作现制菜销售属于虚假宣传,完全可以通过举报途径解决。关于立法成本与维权成本的比较,对方同样未能证明立法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正向关系。对方只关注消费者权益,却忽视了餐厅经营的实际困境,这种单一视角的论证并不全面。
最后,以味精为例,其刚问世时也曾遭受广泛质疑,但国家并未通过立法干预,而是依靠市场自然调节。如今味精已成为家喻户晓的调味品。这一案例说明,市场自身具有矫正认知的能力,为何预制菜需要特殊的立法强制标注?
第一,预制菜并非新生事物,其引发社会舆论聚焦的背景,与“菜菜源源”“曹操肉”等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及消费者的担忧相关。若大众真正关注的是食品安全与口感问题,那么对方辩手需要明确:强制标注究竟要解决什么本质问题?对方一辩已承认当前争议核心是安全问题。
关于监管层面,山东、广东、河南、四川、上海等地早已出台相关政策,从源头监管、行业标准等方面进行规范。现有政策框架已能有效解决问题,强制标志不过是多此一举,既浪费立法资源,也违背了监管的理性原则。
再者,从餐厅利润角度看,我国餐厅行业平均利润率仅为5.3%,单点标注成本超过2万元。这对于本就经营困难的中小型餐厅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正如经济学理论所示,过度监管可能加剧行业垄断。对方称这是“合理的利益受损”,请问:若预制菜本身并非劣质产品,为何要让餐厅承受这种“合理受损”?请对方解释这一逻辑矛盾。
对方提到餐厅若将预制菜当作现制菜销售属于虚假宣传,完全可以通过举报途径解决。关于立法成本与维权成本的比较,对方同样未能证明立法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正向关系。对方只关注消费者权益,却忽视了餐厅经营的实际困境,这种单一视角的论证并不全面。
最后,以味精为例,其刚问世时也曾遭受广泛质疑,但国家并未通过立法干预,而是依靠市场自然调节。如今味精已成为家喻户晓的调味品。这一案例说明,市场自身具有矫正认知的能力,为何预制菜需要特殊的立法强制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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