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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立场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首先明确定义:加害者指实施侵害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主体。事出有因,即事情发生有其原因,是一个中性的客观描述。这个原因可以是出于道德观念可以或不能同行的讨论与交换观点,可以分为司法实践中的讨论及社会讨论。显然,对事出有因的讨论不等同于为加害者辩护、不惩罚。而社会公正则包含三个维度:机会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如果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在不损害其他公正的前提下,能够增强某一点的公正,那么我们就能够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下面我将从司法与社会两个方面展开表述。
首先,司法层面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完整查清案件内部事实的必要条件,从而才有可能准确规则、保证实体公正。如刑事案件中,在定罪阶段考察加害者实施伤害的原因,可以明确其是否有排除犯罪的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若定罪,在量刑阶段也需考虑案件起因及被害人过错,从而决定量刑。民事案件中,经过查证属实的起因,用于判断双方过错程度,会直接影响责任分摊的比例。另外,司法中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也保障加害者辩护权、控辩权,保护程序公正。
其次,社会层面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分为两种:其一是对好的因的讨论,即群众因这个原因会部分宽恕加害者的侵害行为;其二是对坏的因的讨论,即群众不因此原因而宽恕加害者的行为,甚至对其更加憎恨。对于好的因,群众的共情和讨论,会增加社会对相关领域的关注,推动制度完善,从而减少被迫损害的发生,保障机会实体公正。如鲁云方案使暴力催收现象、报警后保护缺位的问题得到普遍关注,冀中心案推动了基层矛盾化解机制、信访制度优化,减少矛盾长期积压,最后爆发极端行为的可能。对坏的因,群众的讨论是对加害者进一步的道德谴责,是维护公正的体现,无限事应化。固然现实中的讨论常带有极端化、情绪化的色彩,但我们认为即便是这样的讨论也有重大意义。群众朴素的直觉带来的呼声可能并不理性客观,但能反映出人民中的大多数对社会对道德的认知,而将工作者的目光精准地吸引到应当改善的地方去。
因此,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立场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首先明确定义:加害者指实施侵害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主体。事出有因,即事情发生有其原因,是一个中性的客观描述。这个原因可以是出于道德观念可以或不能同行的讨论与交换观点,可以分为司法实践中的讨论及社会讨论。显然,对事出有因的讨论不等同于为加害者辩护、不惩罚。而社会公正则包含三个维度:机会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如果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在不损害其他公正的前提下,能够增强某一点的公正,那么我们就能够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下面我将从司法与社会两个方面展开表述。
首先,司法层面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完整查清案件内部事实的必要条件,从而才有可能准确规则、保证实体公正。如刑事案件中,在定罪阶段考察加害者实施伤害的原因,可以明确其是否有排除犯罪的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若定罪,在量刑阶段也需考虑案件起因及被害人过错,从而决定量刑。民事案件中,经过查证属实的起因,用于判断双方过错程度,会直接影响责任分摊的比例。另外,司法中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也保障加害者辩护权、控辩权,保护程序公正。
其次,社会层面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分为两种:其一是对好的因的讨论,即群众因这个原因会部分宽恕加害者的侵害行为;其二是对坏的因的讨论,即群众不因此原因而宽恕加害者的行为,甚至对其更加憎恨。对于好的因,群众的共情和讨论,会增加社会对相关领域的关注,推动制度完善,从而减少被迫损害的发生,保障机会实体公正。如鲁云方案使暴力催收现象、报警后保护缺位的问题得到普遍关注,冀中心案推动了基层矛盾化解机制、信访制度优化,减少矛盾长期积压,最后爆发极端行为的可能。对坏的因,群众的讨论是对加害者进一步的道德谴责,是维护公正的体现,无限事应化。固然现实中的讨论常带有极端化、情绪化的色彩,但我们认为即便是这样的讨论也有重大意义。群众朴素的直觉带来的呼声可能并不理性客观,但能反映出人民中的大多数对社会对道德的认知,而将工作者的目光精准地吸引到应当改善的地方去。
因此,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如果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在不损害其他公正的前提下,能够增强机会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中某一点的公正,则可认为该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请问您刚才对加害者的利益实施使用时的行为?就是您刚才对加害者的定义,他只要实施了他的那个受害行为,就算界定为实质伤害,对他人的财产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杀人案中的那个杀人,我觉得不是。
那么,刚才您说是包括程序和程序公正,那么程序公正在工程行业中保证诚信,为什么他负责?因为这个都不属于司法的。您说程序公正,在司法中主要保障的就是你在社会中,社会上怎么定义程序?我的意思是,讨论在司法的程序当中。是的,那在司法程序当中也会有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了。你的范围到底是司法范围还是规定?我方都是我方立场,我们市场的这个讨论指的是,论不因为论本身是一种制度。论是公认的总体,但是他依旧是有利于公正的,这个定义并没有把它排除。所以我刚刚说这个考虑,然后刚刚提到一点是公众他有两方面讨论,那么想知道这两方面讨论就是他好原因、坏原因讨论公众是否真正的去讨论。我们说了公正,即便他有时候他不能,他有时候会有一些情绪考量,但是这样的讨论一定是有意义的公正,为什么?因为他是我刚刚说的,因为他使得它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的一种认知。那它是正确的吗?它不一定正确,但它反映的是一种认知,它是否是正确的?那么为什么会被削弱?他是把你的注意力吸引到这些领域去,然后从而让你这些做决策的人去做出一些更正确的决策,吸引到更正确的领域去,而不是把这个问题带来失焦。
你为什么认为会把问题带来失焦呢?公众讨论是就这个案子本身,就这案子本身,它的性别研究,比如说,比如说娃娃说他。我们不认为他说出它一定就是有关,就比如说我举出的这个离方案,那他这个案子发生之后就是暴力催收的样。然后到了以后,保护区的一个问题,这个就是他讨论的一个最高的。对啊,比如说我说这个话。你们如果想说,如果想说他会导致失焦的话,请你举出例子,举出导致他失焦的。
时间到了。
请问您刚才对加害者的利益实施使用时的行为?就是您刚才对加害者的定义,他只要实施了他的那个受害行为,就算界定为实质伤害,对他人的财产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杀人案中的那个杀人,我觉得不是。
那么,刚才您说是包括程序和程序公正,那么程序公正在工程行业中保证诚信,为什么他负责?因为这个都不属于司法的。您说程序公正,在司法中主要保障的就是你在社会中,社会上怎么定义程序?我的意思是,讨论在司法的程序当中。是的,那在司法程序当中也会有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了。你的范围到底是司法范围还是规定?我方都是我方立场,我们市场的这个讨论指的是,论不因为论本身是一种制度。论是公认的总体,但是他依旧是有利于公正的,这个定义并没有把它排除。所以我刚刚说这个考虑,然后刚刚提到一点是公众他有两方面讨论,那么想知道这两方面讨论就是他好原因、坏原因讨论公众是否真正的去讨论。我们说了公正,即便他有时候他不能,他有时候会有一些情绪考量,但是这样的讨论一定是有意义的公正,为什么?因为他是我刚刚说的,因为他使得它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的一种认知。那它是正确的吗?它不一定正确,但它反映的是一种认知,它是否是正确的?那么为什么会被削弱?他是把你的注意力吸引到这些领域去,然后从而让你这些做决策的人去做出一些更正确的决策,吸引到更正确的领域去,而不是把这个问题带来失焦。
你为什么认为会把问题带来失焦呢?公众讨论是就这个案子本身,就这案子本身,它的性别研究,比如说,比如说娃娃说他。我们不认为他说出它一定就是有关,就比如说我举出的这个离方案,那他这个案子发生之后就是暴力催收的样。然后到了以后,保护区的一个问题,这个就是他讨论的一个最高的。对啊,比如说我说这个话。你们如果想说,如果想说他会导致失焦的话,请你举出例子,举出导致他失焦的。
时间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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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辩论环节> 标注为 “反方四辩 · 质询 · 正方一辩” ,属于双人质询环节,应使用对话流程图分析框架。
第1轮交锋:加害者定义与实质伤害的边界
反方四辩:请问您刚才对加害者的利益实施使用时的行为?就是您刚才对加害者的定义,他只要实施了他的那个受害行为,就算界定为实质伤害,对他人的财产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杀人案中的那个杀人,我觉得不是。 → 反方试图澄清正方对“加害者”的定义:是否只要实施行为即构成实质伤害 ⊣ 反方以“杀人案中的杀人”为例,质疑正方定义过宽
正方一辩:(未直接回应,转向程序公正话题) → 正方回避定义追问,转移至程序公正
第2轮交锋:程序公正的适用范围
反方四辩:那么,刚才您说是包括程序和程序公正,那么程序公正在工程行业中保证诚信,为什么他负责?因为这个都不属于司法的。您说程序公正,在司法中主要保障的就是你在社会中,社会上怎么定义程序?我的意思是,讨论在司法的程序当中。 → 反方使用归谬法:若程序公正可泛化至工程行业,则概念边界模糊 ⊣ 反方要求正方限定“程序公正”于司法语境
正方一辩:是的,那在司法程序当中也会有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了。你的范围到底是司法范围还是规定?我方都是我方立场,我们市场的这个讨论指的是,论不因为论本身是一种制度。论是公认的总体,但是他依旧是有利于公正的,这个定义并没有把它排除。 → 正方承认司法程序中有“事出有因”讨论 → 正方试图将“论”定义为制度性总体,且不排除有利于公正 ⊣ 正方反问反方范围界定,但未正面回答工程行业类比问题
第3轮交锋:公众讨论是否导致失焦
反方四辩:所以我刚刚说这个考虑,然后刚刚提到一点是公众他有两方面讨论,那么想知道这两方面讨论就是他好原因、坏原因讨论公众是否真正的去讨论。我们说了公正,即便他有时候他不能,他有时候会有一些情绪考量,但是这样的讨论一定是有意义的公正,为什么?因为他是我刚刚说的,因为他使得它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的一种认知。那它是正确的吗?它不一定正确,但它反映的是一种认知,它是否是正确的?那么为什么会被削弱?他是把你的注意力吸引到这些领域去,然后从而让你这些做决策的人去做出一些更正确的决策,吸引到更正确的领域去,而不是把这个问题带来失焦。 → 反方使用诉诸因果:公众讨论→反映道德认知→引导决策者关注正确领域 → 反方结论:公众讨论不会导致失焦,反而有助于公正
正方一辩:你为什么认为会把问题带来失焦呢?公众讨论是就这个案子本身,就这案子本身,它的性别研究,比如说,比如说娃娃说他。我们不认为他说出它一定就是有关,就比如说我举出的这个离方案,那他这个案子发生之后就是暴力催收的样。然后到了以后,保护区的一个问题,这个就是他讨论的一个最高的。对啊,比如说我说这个话。你们如果想说,如果想说他会导致失焦的话,请你举出例子,举出导致他失焦的。 → 正方举证责任转移:要求反方举出“导致失焦”的具体例子 ⊣ 正方以“暴力催收案”为例,说明公众讨论可聚焦于案件本身 → 正方未直接回应反方“反映道德认知”的论点
(时间到)
| 轮次 | 发起方 | 攻击方式 | 防守方回应 | 转换节点 |
|---|---|---|---|---|
| 1 | 反方 | 定义追问+归谬 | 正方回避,转移话题 | 反方未获定义澄清 |
| 2 | 反方 | 归谬法(工程行业类比) | 正方承认司法语境,但未回应类比 | 反方成功限定部分语境 |
| 3 | 反方 | 诉诸因果(公众讨论→道德认知→正确决策) | 正方转移举证责任,要求反方举例 | 正方未正面反驳因果链 |
| 4 | 正方 | 举证责任转移 | 反方未及回应(时间到) | 正方获得最后发言权 |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在场各位大家好。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首先,我方需要澄清关键区分。我们并不反对在司法程序中查明犯罪动机,也不反对犯罪学意义上、社会学学术研究中对犯罪原因的探讨——这是定罪量刑的必要环节,也是依法犯罪的知识基础。我们反对的是,在公共舆论场中将“事出有因”作为理解、同情,甚至部分合理化加害行为的事实框架。当讨论“他做了什么”的时候,好像他“为什么变成这样”就已经开始倾斜。社会公正的核心是什么?是需要每个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正义。它要求我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故事为依据、以情感来选择。事出有因的公共讨论,恰恰在系统性地消解这一区别。
第一,它转移焦点,给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公共讨论的注意力和资源被加害者叙事占据,受害者的痛苦和权利需求就被迫退出视野。比如在某些案件中,舆论一定聚焦于加害者高级少年的身份和家庭教育压力,而非受害者的生命损失。这种焦点转移的后果是受害者二次伤害。他们本已承受严重侵害,还要在公共讨论中面对“你为什么偏偏选中她”的追问。当讨论的目光投向加害者的因,受害者就从权利主体变成了被审视的客体。
第二,它可能变成责任归属的误导。因果认知有一个结构性缺陷:一旦找到原因,他就从“不可理喻的恶”变成“可以理解的范围”。这告诉判断底层机制,不因我们只是讨论、是辩论而生明而改变。男女血案中,凶手郑民生当场辩解,是社会的冷漠造成他的悲剧。这种事出有因的叙事,恰恰是他在法庭上可以开通的核心逻辑。当“他也很可怜”成为公共讨论默认的情感基调,司法判断就会受到裹挟,法官不敢依法裁判,因为政府严厉判决有可能会被解读为“不近人心”。
第三,它坚持用故事逻辑代替证据逻辑。司法公正的核心是事实依据法律的遵守。事实是经过证据的筛选、交叉检验后确立的,而事实有因讨论往往建立在碎片化信息、情感阶段之上。当普遍观念和严肃司法程序产生巨大偏差,是公共舆论对我们的审判导致偏差。其实,司法规定的基石每次是有的,舆论狂欢如果成功干预了判决,短期看可能是个案纠偏,长期看却在告诉所有人:会讲故事的人比有理的人更有力量。
各位,社会公正的根基在于人应当对自己行为负责,而不因“为什么做”而被区别对待。同情是私人的美德,公正是公共的规则。把私人的同情用公共的公正判断结果,不是更公正,不是更不公正。因为他们不讲故事的人获得额外道德豁免权,那承受了受害者承担额外的其重负担。我们在讨论“他为什么变成这样”的时候,受害者他被“为什么不足犯罪最重要原因”,但法庭和公共讨论需要的是边界。没有边界的原因讨论就是有人。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谢谢。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在场各位大家好。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首先,我方需要澄清关键区分。我们并不反对在司法程序中查明犯罪动机,也不反对犯罪学意义上、社会学学术研究中对犯罪原因的探讨——这是定罪量刑的必要环节,也是依法犯罪的知识基础。我们反对的是,在公共舆论场中将“事出有因”作为理解、同情,甚至部分合理化加害行为的事实框架。当讨论“他做了什么”的时候,好像他“为什么变成这样”就已经开始倾斜。社会公正的核心是什么?是需要每个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正义。它要求我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故事为依据、以情感来选择。事出有因的公共讨论,恰恰在系统性地消解这一区别。
第一,它转移焦点,给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公共讨论的注意力和资源被加害者叙事占据,受害者的痛苦和权利需求就被迫退出视野。比如在某些案件中,舆论一定聚焦于加害者高级少年的身份和家庭教育压力,而非受害者的生命损失。这种焦点转移的后果是受害者二次伤害。他们本已承受严重侵害,还要在公共讨论中面对“你为什么偏偏选中她”的追问。当讨论的目光投向加害者的因,受害者就从权利主体变成了被审视的客体。
第二,它可能变成责任归属的误导。因果认知有一个结构性缺陷:一旦找到原因,他就从“不可理喻的恶”变成“可以理解的范围”。这告诉判断底层机制,不因我们只是讨论、是辩论而生明而改变。男女血案中,凶手郑民生当场辩解,是社会的冷漠造成他的悲剧。这种事出有因的叙事,恰恰是他在法庭上可以开通的核心逻辑。当“他也很可怜”成为公共讨论默认的情感基调,司法判断就会受到裹挟,法官不敢依法裁判,因为政府严厉判决有可能会被解读为“不近人心”。
第三,它坚持用故事逻辑代替证据逻辑。司法公正的核心是事实依据法律的遵守。事实是经过证据的筛选、交叉检验后确立的,而事实有因讨论往往建立在碎片化信息、情感阶段之上。当普遍观念和严肃司法程序产生巨大偏差,是公共舆论对我们的审判导致偏差。其实,司法规定的基石每次是有的,舆论狂欢如果成功干预了判决,短期看可能是个案纠偏,长期看却在告诉所有人:会讲故事的人比有理的人更有力量。
各位,社会公正的根基在于人应当对自己行为负责,而不因“为什么做”而被区别对待。同情是私人的美德,公正是公共的规则。把私人的同情用公共的公正判断结果,不是更公正,不是更不公正。因为他们不讲故事的人获得额外道德豁免权,那承受了受害者承担额外的其重负担。我们在讨论“他为什么变成这样”的时候,受害者他被“为什么不足犯罪最重要原因”,但法庭和公共讨论需要的是边界。没有边界的原因讨论就是有人。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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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会公正是否被维护为评价维度,具体考察:公共讨论是否坚持行为责任原则、是否保障受害者权利主体地位、是否维护司法裁判以事实和法律为准绳的独立性。
请对方辩友继续。首先,您刚才提到,对于事后有一个讨论,就会影响对受害者的合理性判断。那么我想问一下,他的这个合理性一定是不好的吗?您觉得在昆山反杀案这样的正当防卫案件中,于海明在刘海龙逃跑中依然砍了他两刀,他这个砍刺行为的因是不合理的吗?
您方观点关注的是龙哥,他为什么砍他、他的行为是什么,而不是说于海明为什么就重新反杀。就是关注龙哥,他这个行为更恶劣,所以才再去看他的行为是否正当。但是,您知不知道这个案件,他在一开始定性的时候是把于海明定性为故意伤害,他就是一个故意伤害的案件,那么他为什么最终会被定义为正当防卫呢?就是因为我们在讨论的过程中,我们觉得受害者并不是这个人,而是加害者。我以为他是受害者,但是他为什么会被定义为这种防卫者?是因为我们在这个对受害者试错有一个讨论的时候,我们从这个讨论得出了这样一个结构,就这是一个后置标准,而不是一个前置标准。
那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您刚才说的这个受害者的问题,就是对于受害者,是他可能会让我们滑向受害者有罪论。那么,我方认为受害者有罪论和加害者是否有因,它并不是一个一方存在另一方必然存在的因素。举个简单例子,在民法中,父母抚养子女和子女赡养父母,它是两个完全分不开的,但不是说你父母抚养你,所以你必须要赡养他,而是说不管他有没有抚养你,你都必须要赡养。那么在这个案件中也是一样的,就是说不管怎样,受害者有罪论和加害者是否有因,它是完全两个对立的,并不是说……
请对方辩友继续。首先,您刚才提到,对于事后有一个讨论,就会影响对受害者的合理性判断。那么我想问一下,他的这个合理性一定是不好的吗?您觉得在昆山反杀案这样的正当防卫案件中,于海明在刘海龙逃跑中依然砍了他两刀,他这个砍刺行为的因是不合理的吗?
您方观点关注的是龙哥,他为什么砍他、他的行为是什么,而不是说于海明为什么就重新反杀。就是关注龙哥,他这个行为更恶劣,所以才再去看他的行为是否正当。但是,您知不知道这个案件,他在一开始定性的时候是把于海明定性为故意伤害,他就是一个故意伤害的案件,那么他为什么最终会被定义为正当防卫呢?就是因为我们在讨论的过程中,我们觉得受害者并不是这个人,而是加害者。我以为他是受害者,但是他为什么会被定义为这种防卫者?是因为我们在这个对受害者试错有一个讨论的时候,我们从这个讨论得出了这样一个结构,就这是一个后置标准,而不是一个前置标准。
那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您刚才说的这个受害者的问题,就是对于受害者,是他可能会让我们滑向受害者有罪论。那么,我方认为受害者有罪论和加害者是否有因,它并不是一个一方存在另一方必然存在的因素。举个简单例子,在民法中,父母抚养子女和子女赡养父母,它是两个完全分不开的,但不是说你父母抚养你,所以你必须要赡养他,而是说不管他有没有抚养你,你都必须要赡养。那么在这个案件中也是一样的,就是说不管怎样,受害者有罪论和加害者是否有因,它是完全两个对立的,并不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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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wchart TD
A[正方四辩发起质询] --> B[第一轮交锋:事后讨论是否影响受害者合理性判断]
B --> C[正方举证:昆山反杀案中于海明砍刺行为的因是否不合理]
C --> D[反方回应:关注龙哥行为恶劣性→再判断防卫是否正当]
D --> E[正方反驳⊣:案件初始定性为故意伤害→最终改为正当防卫]
E --> F[正方推论→:讨论过程使“受害者”身份重构→后置标准而非前置标准]
F --> G[第二轮交锋:受害者有罪论 vs 加害者是否有因]
G --> H[正方类比→:民法中抚养与赡养义务独立]
H --> I[正方结论→:受害者有罪论与加害者是否有因是两个独立维度]
| 轮次 | 交锋焦点 | 正方逻辑操作 | 反方回应 | 逻辑规则 |
|---|---|---|---|---|
| 1 | 事后讨论对受害者合理性判断的影响 | 归谬法:若事后讨论必然影响合理性判断,则昆山案中于海明的砍刺行为应被否定,但实际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 区分关注对象:先看加害者行为恶劣性,再判断防卫正当性 | 归谬法、诉诸因果 |
| 2 | 案件定性转变的机制 | 诉诸因果:初始定性故意伤害→讨论后改为正当防卫,说明“受害者”身份是讨论后置标准 | (未直接回应,转向受害者有罪论) | 诉诸因果、后置标准论证 |
| 3 | 受害者有罪论与加害者是否有因的关系 | 类比论证:民法中抚养与赡养义务独立,类比受害者有罪论与加害者是否有因相互独立 | (文本截断,未完成回应) | 类比论证、独立维度论证 |
第一轮推导:
第二轮推导:
第三轮推导:
首先,刚刚对方一辩说到,我们在社会上存在企业的机会公平和程序公平。那么我想问对方辩友,程序公平是如何通过社会来实现的?难道程序公平不应该是通过我们的法律规范、正当程序的导成、司法方法的原则来实现的吗?所以说,导致我们程序的问题,它是司法上的东西。这是我对对方第一点的回应。
第二点,所谓的司法讨论,对案件司法的讨论,可以导致这个案件公平。那我想问问对方辩友,我们到底是在讨论这个案件,还是在调查这个案件?我们大家一起来考虑,就是说说自己的想法。而调查这个案件是要以证据为根本,以逻辑学为依据,为它的过程。所以说,我们来推导这个案件的全过程。所以说,我们觉得这不叫司法上的考虑,就是调查、讨论。好,这是对方的第二点。
那么第三点是,刚刚我方一辩和对方一辩都说到了所谓的制度完善的问题。那么昆山反杀案中,所谓导致我们改善正当防卫法的真正原因,真的是我们的舆论、我们的行政社会吗?我觉得不是,我觉得是我们国家、我们的司法机关以及我们的立法机关对这个案件的重新审视,以及以事实为依据的理性思考,而非舆论浪潮。
最后一点,我在我们的法理学第四版、舒国滢的这本书当中找到这样一句话:法律解释的规则,就是我们的法律解释要遵循文字解释规则、黄金规则的纠错规则。也就是说,我们要排除规则以外任何工具主义、功利主义、现实主义考量,排除道德与政策性考量。那么我想问问对方辩友,那么我们社会上对于这个案件的讨论,是否是带有自己的主观的、带有自己异常的考虑,而不是排斥了道德以及自身利益、群体利益的机会去考量的?好,我的发言到此。
首先,刚刚对方一辩说到,我们在社会上存在企业的机会公平和程序公平。那么我想问对方辩友,程序公平是如何通过社会来实现的?难道程序公平不应该是通过我们的法律规范、正当程序的导成、司法方法的原则来实现的吗?所以说,导致我们程序的问题,它是司法上的东西。这是我对对方第一点的回应。
第二点,所谓的司法讨论,对案件司法的讨论,可以导致这个案件公平。那我想问问对方辩友,我们到底是在讨论这个案件,还是在调查这个案件?我们大家一起来考虑,就是说说自己的想法。而调查这个案件是要以证据为根本,以逻辑学为依据,为它的过程。所以说,我们来推导这个案件的全过程。所以说,我们觉得这不叫司法上的考虑,就是调查、讨论。好,这是对方的第二点。
那么第三点是,刚刚我方一辩和对方一辩都说到了所谓的制度完善的问题。那么昆山反杀案中,所谓导致我们改善正当防卫法的真正原因,真的是我们的舆论、我们的行政社会吗?我觉得不是,我觉得是我们国家、我们的司法机关以及我们的立法机关对这个案件的重新审视,以及以事实为依据的理性思考,而非舆论浪潮。
最后一点,我在我们的法理学第四版、舒国滢的这本书当中找到这样一句话:法律解释的规则,就是我们的法律解释要遵循文字解释规则、黄金规则的纠错规则。也就是说,我们要排除规则以外任何工具主义、功利主义、现实主义考量,排除道德与政策性考量。那么我想问问对方辩友,那么我们社会上对于这个案件的讨论,是否是带有自己的主观的、带有自己异常的考虑,而不是排斥了道德以及自身利益、群体利益的机会去考量的?好,我的发言到此。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第一轮回应:反驳对方关于“社会实现程序公平”的观点
第二轮回应:区分“讨论案件”与“调查案件”
第三轮回应:反驳“舆论/社会导致制度完善”的观点
第四轮回应:援引法理学依据,质疑社会讨论的正当性
首先,我想先反驳对方二辩的第一个观点。他说我方这个讨论并不能带来一个程序上的问题。我方认为,这个程序更多是指一种法律上制度的规定,讨论的本质都是社会基因及面对病变时反应纠错机制。讨论恰恰在于在一些时刻倒逼了制度迭代,比如说昆山反杀凶后正当防卫的细则,外卖员冲突推动了平台算法和人性化的调整。司法保持独立是对的,但社会必须自己讨论,是在修补制度漏洞,这正是实践机会公平、实体正义的必经制度。
第二点,对方是说我们在混淆讨论与调查。我方认为讨论它本身就带有一定的调查作用,因为在讨论的时候,我方将社会的关注点落到了这么一个案件,正好能够逼迫一些公权力,比如说司法机关对这件事情进行更深入的调查,而不是泛泛了之。
第三点,对方认为民众的主观立场不应该加入到司法解释当中,可是我想说,所有的法律都是法理情的统一,一个法官在判案的时候,他也需要看这件事情的社会影响程度,他的社会恶劣程度。所以说,这是我反驳对方二辩的。
其次,对于对方一辩讨论使问题失焦,我想说它使问题失焦,这个问题是一个社交媒体上必然的一个问题,社交媒体他惯用的问题,而不应该纳入到我们讨论当中,焦点并没有失效,而只是从微观拉到宏观。我们从这样单独的一个案件,你看到背后的问题才能去修补制度的漏洞。
最后,我想针对对方辩友的一些提问,对方辩友很担心讨论过些司法,但请问如果社会只能看到判决书上的死刑或无期徒刑,但不知道悲剧为什么发生,公众的恐惧和愤怒不会因此消失。到底是社会探讨占用司法,还是你们封闭剥夺社会自我纠错制度改良的生机?以及你们认为探讨原因会让焦点模糊?那我问,我们只关注这一个案件,而不关注背后的问题,我们是关注这一个人的死活,还是整个社会的安全呢?
首先,我想先反驳对方二辩的第一个观点。他说我方这个讨论并不能带来一个程序上的问题。我方认为,这个程序更多是指一种法律上制度的规定,讨论的本质都是社会基因及面对病变时反应纠错机制。讨论恰恰在于在一些时刻倒逼了制度迭代,比如说昆山反杀凶后正当防卫的细则,外卖员冲突推动了平台算法和人性化的调整。司法保持独立是对的,但社会必须自己讨论,是在修补制度漏洞,这正是实践机会公平、实体正义的必经制度。
第二点,对方是说我们在混淆讨论与调查。我方认为讨论它本身就带有一定的调查作用,因为在讨论的时候,我方将社会的关注点落到了这么一个案件,正好能够逼迫一些公权力,比如说司法机关对这件事情进行更深入的调查,而不是泛泛了之。
第三点,对方认为民众的主观立场不应该加入到司法解释当中,可是我想说,所有的法律都是法理情的统一,一个法官在判案的时候,他也需要看这件事情的社会影响程度,他的社会恶劣程度。所以说,这是我反驳对方二辩的。
其次,对于对方一辩讨论使问题失焦,我想说它使问题失焦,这个问题是一个社交媒体上必然的一个问题,社交媒体他惯用的问题,而不应该纳入到我们讨论当中,焦点并没有失效,而只是从微观拉到宏观。我们从这样单独的一个案件,你看到背后的问题才能去修补制度的漏洞。
最后,我想针对对方辩友的一些提问,对方辩友很担心讨论过些司法,但请问如果社会只能看到判决书上的死刑或无期徒刑,但不知道悲剧为什么发生,公众的恐惧和愤怒不会因此消失。到底是社会探讨占用司法,还是你们封闭剥夺社会自我纠错制度改良的生机?以及你们认为探讨原因会让焦点模糊?那我问,我们只关注这一个案件,而不关注背后的问题,我们是关注这一个人的死活,还是整个社会的安全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辩友,我想请问,医生解刨尸体验出癌细胞,难道要是在指责死者为什么生病呢?我们探讨加害者背后的原因,是为了指责加害者吗?你们反对我们看这的原因,究竟是心疼这个受害者,还是在逃避我们社会本来就应该的责任?
对方辩友点错了,我方说的是不要在法庭上以这个加害者为主体,我们要把主体性还给所谓的受害者。因为我们在法院讨论,不光是对加害者的量刑,更应该考虑的是给我们的受害者一个公道。所以说,我们并不是在所谓的受害者有罪论,并不是在讨论这个。我们讨论的是把公平还一部分给我们的受害者。我们正是要说所谓的讨论正是促进了这个社会公平,怎么没有还这个公平给受害者?而且,你方现在本来我们是在讨论一个网络上的讨论,你现在又扯到这个法庭上讨论,到底你们想要讨论哪一步?
当然,我们在司法上的讨论都认为是理性的,因为我们大家都有所谓的法律定的学历及法律基础。但是我们把这个东西放到社会上的之后,我们还能保证所有人都有那么多的法律基础,有那么多的理性考量吗?不能。所以说我觉得,无论是在加害者事出有因的社会讨论是不对的,但是我方认为在司法上的讨论是可以的。
反方继续,反方还剩20秒,反方还剩22秒,正方还剩50秒。
那么,我们最高法律法律形统一的官方表示中,我们说不应该因为社会上的喧哗,社会上的声音喧哗,导致我们所谓的司法程序事实有法律义比。就是说无论是从司法层面上还是社会层面上,我们的司法机关都应该保证自己的理性的判断。我还是相信,根据我们的司法程序,我们会给我们的受害者,受害者还是家里人一个交代,而不是应该听从所有人的讨论。
我方觉得对方因为网络上的乱象就因噎废食,放弃我们这个民众的一个水平。大家这个威胁啊,我方认为呢,如果你认为网络有极端言论,我们就不再去讨论。那是否让我们这边的民众知道了案件的一些内容,知道他做的结果,但是就不知道他是最后是怎样出来的。这样,我们的那些情绪到底放在何处呢?其次,网络的极端言论并不一定就会影响司法,因为司法的公正,我们都应该相信。很多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呢?网络舆论,这是一个网络乱象,而并不能够说他能够就等同于我们在网络上讨论。
反方还有14秒。
刚刚我方要声明的一点是,我方并没有想着去压抑所谓的大众的声音,而是我们认为大众的声音,所有的舆论讨论不应该是影响法官判决的一个因素。当对方在声中说法官也是要到社会法是不对,正好你现在回。事实就是刚才看的时候就是需要一定。
反方辩友,我想请问,医生解刨尸体验出癌细胞,难道要是在指责死者为什么生病呢?我们探讨加害者背后的原因,是为了指责加害者吗?你们反对我们看这的原因,究竟是心疼这个受害者,还是在逃避我们社会本来就应该的责任?
对方辩友点错了,我方说的是不要在法庭上以这个加害者为主体,我们要把主体性还给所谓的受害者。因为我们在法院讨论,不光是对加害者的量刑,更应该考虑的是给我们的受害者一个公道。所以说,我们并不是在所谓的受害者有罪论,并不是在讨论这个。我们讨论的是把公平还一部分给我们的受害者。我们正是要说所谓的讨论正是促进了这个社会公平,怎么没有还这个公平给受害者?而且,你方现在本来我们是在讨论一个网络上的讨论,你现在又扯到这个法庭上讨论,到底你们想要讨论哪一步?
当然,我们在司法上的讨论都认为是理性的,因为我们大家都有所谓的法律定的学历及法律基础。但是我们把这个东西放到社会上的之后,我们还能保证所有人都有那么多的法律基础,有那么多的理性考量吗?不能。所以说我觉得,无论是在加害者事出有因的社会讨论是不对的,但是我方认为在司法上的讨论是可以的。
反方继续,反方还剩20秒,反方还剩22秒,正方还剩50秒。
那么,我们最高法律法律形统一的官方表示中,我们说不应该因为社会上的喧哗,社会上的声音喧哗,导致我们所谓的司法程序事实有法律义比。就是说无论是从司法层面上还是社会层面上,我们的司法机关都应该保证自己的理性的判断。我还是相信,根据我们的司法程序,我们会给我们的受害者,受害者还是家里人一个交代,而不是应该听从所有人的讨论。
我方觉得对方因为网络上的乱象就因噎废食,放弃我们这个民众的一个水平。大家这个威胁啊,我方认为呢,如果你认为网络有极端言论,我们就不再去讨论。那是否让我们这边的民众知道了案件的一些内容,知道他做的结果,但是就不知道他是最后是怎样出来的。这样,我们的那些情绪到底放在何处呢?其次,网络的极端言论并不一定就会影响司法,因为司法的公正,我们都应该相信。很多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呢?网络舆论,这是一个网络乱象,而并不能够说他能够就等同于我们在网络上讨论。
反方还有14秒。
刚刚我方要声明的一点是,我方并没有想着去压抑所谓的大众的声音,而是我们认为大众的声音,所有的舆论讨论不应该是影响法官判决的一个因素。当对方在声中说法官也是要到社会法是不对,正好你现在回。事实就是刚才看的时候就是需要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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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交锋:反方质询 → 正方回应
第二轮交锋:正方立论展开 → 反方回应
第三轮交锋:正方反驳 → 反方最后回应
攻防转换总结:
| 回合 | 主动方 | 核心动作 | 转换节点 |
|---|---|---|---|
| 1 | 反方 | 类比追问 | 正方将场域从社会拉回法庭 |
| 2 | 正方 | 场域二分 | 反方援引权威重构制度信任 |
| 3 | 正方 | 归谬反驳 | 反方最终澄清“不压抑但不应影响判决” |
核心分歧:社会讨论加害者成因是否具有正当性——正方认为社会讨论因缺乏理性条件而有害,反方认为不应因网络乱象否定讨论价值,但双方最终在“司法判决不应受舆论影响”上趋近共识。
刑法里区分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必须要查明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原因,需要不需要?需要。但是我们今天说的是论场上的,而不是审理上的。
我们刚才明确说了,第一个就是司法审理,不全是层面。它是一个事实的判定,而非考虑。但是你只落后这样的问题,那你对于这个主观原因跟主观原因的话,是不是就包括这个是不是有原因。中最初,这是不是就是?你说的一个常大家说于海明最初杀人,后面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那当时如果不讨论社会,如果不讨论危的,也就是不讨论的,因会是杀害的。
第二,这个东西,他一开始调查的并不是说于海他被什么杀,而是指被这个龙和他的行为是什么导致了于海明自杀了,不是不是驶二辩。刚才陈述要给受害人公道,这是因为最开始司法就规定了,就最开始是偏向他的文哥,他是偏向走文哥的后面,就是因为有社会的讨论,像他最后阿面说的要给受害者公道,所以他才会就最后的这么想。
然后,我继续再问你一个问题。那如果好,那这就说明了是不是避免冤案。那请问,避免冤案算不算有利于社会公正?算不算有社会公正?当是由最灾害者是别讨论而产生的。这个是产生不在审理中,而这个而这跟我们现在所在的讨论一点关系都没有。算就是社会,你现在现在避免冤都算的时乱该乱的那个对疼的方不能打打断。咋算?
刑法里区分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必须要查明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原因,需要不需要?需要。但是我们今天说的是论场上的,而不是审理上的。
我们刚才明确说了,第一个就是司法审理,不全是层面。它是一个事实的判定,而非考虑。但是你只落后这样的问题,那你对于这个主观原因跟主观原因的话,是不是就包括这个是不是有原因。中最初,这是不是就是?你说的一个常大家说于海明最初杀人,后面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那当时如果不讨论社会,如果不讨论危的,也就是不讨论的,因会是杀害的。
第二,这个东西,他一开始调查的并不是说于海他被什么杀,而是指被这个龙和他的行为是什么导致了于海明自杀了,不是不是驶二辩。刚才陈述要给受害人公道,这是因为最开始司法就规定了,就最开始是偏向他的文哥,他是偏向走文哥的后面,就是因为有社会的讨论,像他最后阿面说的要给受害者公道,所以他才会就最后的这么想。
然后,我继续再问你一个问题。那如果好,那这就说明了是不是避免冤案。那请问,避免冤案算不算有利于社会公正?算不算有社会公正?当是由最灾害者是别讨论而产生的。这个是产生不在审理中,而这个而这跟我们现在所在的讨论一点关系都没有。算就是社会,你现在现在避免冤都算的时乱该乱的那个对疼的方不能打打断。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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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辩论环节>标注为“正方三辩 · 盘问 · 反方一/二/四辩”,该环节属于质询/对辩等双人(或多方)交互环节,因此适用规则2,输出对话流程图与攻防分析。
由于原文本存在大量口语化表达、语音识别错误及逻辑跳跃,以下先对可辨识的对话轮次进行语义还原,再绘制流程图。
| 轮次 | 发言方 | 内容概要 |
|---|---|---|
| R1 | 正方三辩 | 刑法区分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需查明行为人主观原因,需要不需要?需要。但今天我们说的是论场上的,而非审理上的。 |
| R2 | 正方三辩 | 司法审理不全是层面,它是事实判定,而非考虑(主观原因)。你只落后这样的问题……(语义不清) |
| R3 | 正方三辩 | 举例于海明案:最初杀人,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当时若不讨论社会(舆论)、不讨论危险,不讨论原因,就会是杀害。 |
| R4 | 反方二辩 | (被点名回应)于海明案一开始调查的并不是他被什么杀,而是龙哥的行为是什么导致了于海明自杀(应为“杀他”),不是…… |
| R5 | 正方三辩 | 你刚才陈述要给受害人公道,这是因为最开始司法就规定了偏向文哥(龙哥),后面因为有社会讨论,像你最后说的要给受害者公道,所以才最后这么想。 |
| R6 | 正方三辩 | 继续问:那如果这就说明了是不是避免冤案?避免冤案算不算有利于社会公正?算不算有社会公正? |
| R7 | 正方三辩 | 当是由最灾害者(?)是别讨论而产生的。这个产生不在审理中,而这跟我们现在所在的讨论一点关系都没有。算就是社会……(语义混乱) |
| R8 | 正方三辩 | 你现在避免冤都算的时乱该乱的那个对疼的方不能打打断。咋算?(语义严重不清) |
注:R4中“于海明自杀”应为“于海明杀人/杀龙哥”;R5中“文哥”应为“龙哥”(刘海龙);R7、R8存在严重语音识别错误,无法完全还原。
【正方三辩 R1】
提出类比前提:刑法区分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 → 需查明主观原因
│
├─→ 自我限定:但今天辩的是“论场”而非“审理”
│
▼
【正方三辩 R2】
主张:司法审理是事实判定,非主观考虑
│
▼
【正方三辩 R3】
举例:于海明案 → 若不讨论社会/危险/原因 → 会被认定为杀害
│ 逻辑规则:诉诸因果(社会讨论→改变定性)
│
▼
【反方二辩 R4】⊣
反驳:于海明案调查的是“龙哥行为如何导致于海明杀人”
│ 逻辑规则:事实澄清(调查对象是行为因果链,非主观原因)
│
▼
【正方三辩 R5】
回应:司法最初偏向龙哥 → 因社会讨论 → 才转向给受害者公道
│ 逻辑规则:诉诸因果(社会讨论→司法转向)
│
▼
【正方三辩 R6】
追问:避免冤案 → 算不算有利于社会公正?
│ 逻辑规则:归谬法(若否定社会讨论作用,则无法解释冤案避免)
│
▼
【正方三辩 R7】
主张:社会讨论产生于审理之外,与当前讨论无关
│ 逻辑规则:切断关联(试图将反方论点排除出辩题范围)
│
▼
【正方三辩 R8】
(语义不清,疑似继续追问“算不算”)
| 节点 | 攻方 | 防方 | 转换类型 | 逻辑规则 |
|---|---|---|---|---|
| N1 | 正方R1-R3:主观原因需查明→于海明案证明社会讨论影响定性 | 反方R4:调查对象是行为因果,非主观原因 | 反方澄清事实 | 事实澄清 |
| N2 | 正方R5:司法最初偏向龙哥,社会讨论后才转向 | (反方未在文本中回应) | 正方追击 | 诉诸因果 |
| N3 | 正方R6:避免冤案=社会公正? | (反方未回应) | 正方设问 | 归谬法 |
| N4 | 正方R7:社会讨论在审理之外,与辩题无关 | (反方未回应) | 正方自我防御 | 切断关联 |
我想问对方辩友,一方认为社会对……是有一讨论,是给到了社会公正,就是经济公正,还有什么公正?是吗?
那我请问,杨家喜他在上海求职公司失败,然后被警察扣下了自行车,他公司跑掉都没有得到结果,后面他进了警局,同时运营警觉是……这个案件告诉我,你觉得他因为这个社会热己的那种机会问题,然后进了警局,从此那个民警他是有……你觉得这是为自然是有过错的呀?我们没有说无的。我们出在讨论,难道不是对于他事出有因的讨论,对他原因的讨论?这个东西讨论本身是有这个案子,他可以做的,你没错,是不是有一定讨论?是我觉得这是应的是一对应的。
然后第二个,你方觉得是会以后可以引起大家对这个问题的关注,然后给到这一个是吗?
但是民众是有自己的偏见的。比如说我们在路易这个案子里面,然后路易他就是上了那个保险公司之后,然后有是很高,他长得帅,身材好,然后是有很多优,然后大家都觉得啊,那就是很好的,全不一样。但是我们现在讨论是个事出有因的讨论,你说的是已经到严值的讨论,但他找不到讨论,对呀,但是是所以让所以让你都是偏见的。首先就是因为,因为他是一心建,所以所以才会让啊,大家这个对那个受害者,对那个CEO的看法就是,就是让大家对那个受害者更加就是对受害者受害者受害的事实模糊。
我想问对方辩友,一方认为社会对……是有一讨论,是给到了社会公正,就是经济公正,还有什么公正?是吗?
那我请问,杨家喜他在上海求职公司失败,然后被警察扣下了自行车,他公司跑掉都没有得到结果,后面他进了警局,同时运营警觉是……这个案件告诉我,你觉得他因为这个社会热己的那种机会问题,然后进了警局,从此那个民警他是有……你觉得这是为自然是有过错的呀?我们没有说无的。我们出在讨论,难道不是对于他事出有因的讨论,对他原因的讨论?这个东西讨论本身是有这个案子,他可以做的,你没错,是不是有一定讨论?是我觉得这是应的是一对应的。
然后第二个,你方觉得是会以后可以引起大家对这个问题的关注,然后给到这一个是吗?
但是民众是有自己的偏见的。比如说我们在路易这个案子里面,然后路易他就是上了那个保险公司之后,然后有是很高,他长得帅,身材好,然后是有很多优,然后大家都觉得啊,那就是很好的,全不一样。但是我们现在讨论是个事出有因的讨论,你说的是已经到严值的讨论,但他找不到讨论,对呀,但是是所以让所以让你都是偏见的。首先就是因为,因为他是一心建,所以所以才会让啊,大家这个对那个受害者,对那个CEO的看法就是,就是让大家对那个受害者更加就是对受害者受害者受害的事实模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根据辩论环节“反方三辩 · 盘问 · 正方一/二/四辩”,该环节为质询/盘问环节,属于双人(多方)交互对话类型。
【第一轮交锋:社会公正与讨论前提】
反方三辩:社会对……的讨论是否给予了社会公正/经济公正?还有其他公正吗?
→ 逻辑推导:讨论 → 社会公正(隐含前提:讨论能带来公正)
⊣ 正方回应(文本中未直接呈现,但从反方后续可推知正方承认“有一定讨论”)
反方三辩:承认“你没错,是不是有一定讨论?是我觉得这是应的是一对应的。”
→ 逻辑规则:诉诸因果(讨论→对应公正)
【第二轮交锋:杨家喜案——事出有因的讨论】
反方三辩:杨家喜上海求职失败→被警察扣自行车→公司跑掉无果→进警局→民警有过错?
→ 逻辑推导:个人遭遇不公 → 事出有因 → 讨论具有合理性
⊣ 反方自我修正:“我们没有说无的……难道不是对于他事出有因的讨论?”
→ 逻辑规则:归谬法(若否定讨论,则否定事出有因的合理性)
反方三辩:讨论本身是有这个案子可以做的,你没错,是不是有一定讨论?
→ 逻辑规则:诉诸因果(案件存在→讨论必要)
【第三轮交锋:民众偏见与讨论的负面效应】
反方三辩:你方觉得可以引起关注,给到……是吗?
→ 逻辑推导:讨论 → 关注 → 公正
⊣ 反方反驳:民众有偏见。路易案:上保险公司→长得帅→身材好→大家觉得好→全不一样。
→ 逻辑规则:归谬法(用偏见案例反驳“讨论必然带来公正”)
反方三辩:现在讨论是事出有因的讨论,你说的是已经到严值的讨论,但他找不到讨论。
→ 逻辑推导:事出有因的讨论 ≠ 价值判断的讨论
⊣ 反方继续反驳:因为是一心建(疑似“偏见”或“情绪化”),所以让受害者事实模糊。
→ 逻辑规则:诉诸因果(偏见→受害者事实模糊)
| 节点 | 攻方 | 防方 | 转换方式 |
|---|---|---|---|
| 1 | 反方:讨论是否带来公正? | 正方:承认有一定讨论 | 反方以“事出有因”推进 |
| 2 | 反方:杨家喜案说明讨论合理 | 正方(隐含):未否认 | 反方转向“民众偏见” |
| 3 | 反方:路易案证明讨论有偏见 | 正方(隐含):未有效回应 | 反方收束于“受害者事实模糊” |
下面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小结,时间每方两分二十秒。
刚才这个……对方开始说,他能判断到谁的时候,是那个社会就站在杀人犯方向,然后他们一方一院在讨论一个在同一走位,然后三辩又拿这个下来说是他们从前是上空的。
我对于总结的话,第一次查账必须讨论家属的什么原因,否则无法区分过失哪的好山的案中,正是讨论了于海事出有因才面的情冤案。如果像对方一辩所说,世界上原来也很多的这社会面同制第三。
讨论,然后第三讨论其实有一因是洗白,而是准确追责,预防再犯,完善制度,而不是对面说的制度一直不完善。但是,完善制度就是我们的责任。
这方面有今天最大的问题,就是把从讨论原因换成任何原因,但是规定不能免责,讨论原因后,就像龙哥会得到延伸。如果连原因都不讨论,我们也知道好外和伤害的生侵还的很公正,所以讨论事出有因,恰恰是借社会公正的负责。
下面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小结,时间每方两分二十秒。
刚才这个……对方开始说,他能判断到谁的时候,是那个社会就站在杀人犯方向,然后他们一方一院在讨论一个在同一走位,然后三辩又拿这个下来说是他们从前是上空的。
我对于总结的话,第一次查账必须讨论家属的什么原因,否则无法区分过失哪的好山的案中,正是讨论了于海事出有因才面的情冤案。如果像对方一辩所说,世界上原来也很多的这社会面同制第三。
讨论,然后第三讨论其实有一因是洗白,而是准确追责,预防再犯,完善制度,而不是对面说的制度一直不完善。但是,完善制度就是我们的责任。
这方面有今天最大的问题,就是把从讨论原因换成任何原因,但是规定不能免责,讨论原因后,就像龙哥会得到延伸。如果连原因都不讨论,我们也知道好外和伤害的生侵还的很公正,所以讨论事出有因,恰恰是借社会公正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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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本内容与环节名称“正方三辩 · 盘问小结”,该环节属于单人陈词环节(盘问后的总结性发言),不输出概念定义,仅总结其讨论内容。
下面请反方向面积键盘的选题。对方一直认为,对社会舆论的公众好话可以让社会更加公平正义,所以反方。对方辩友一直是把社会是一个公正的想,这是一个社会公正的想象的话,众主是基于偏见的这一观。他们可能会因为对方的身世或者是长相基于偏见,化学实际研究证明,同样的案件,交给不同案件法官都能产生5%~11%的差异。然后,其实这样的差异恰恰就导致了公平的正义。你想,如果年龄的法方是一个专业化的,然后甚至对因个人的感受什么样力,你如何保证公那个受一定推动他们这个社会精神。
然后,第二点,然后民众是对家里是有同会让失教,你方对家对那个你家里者失去有讨论,但是的目光更多是聚焦在家里者的那上面,就是对于受害者的受害者的那一方面,一方面就是那个热度,他就失去了,失了这个热度呢。好,这个热度就让那些他爱人会,觉得,我犯不犯罪,他是其实是有人去给我找原因的,然后有人会为我在社会上,我就知道,或者设立角色什么什么的人会让我在社会上为我,降低我心里的这种犯犯罪的心理成本。
然后,第三个,我觉得,对方粗放的是司法层面讨论,是我层面讨论对结果影响的概念。我们推动真正推动司法程序,还有司法结果,司法结果终身建立的其实一直是司法专业人员研究,就是我我对这个中点研究,然后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司法工作者在后面对法律程序这的话,沿东推动这法律进并不是说,你在民众的舆论背后是随机性的结果。然后,你因为实机性结果,你再往上发几个,发几条,我那你就真正有司法这的维护社会济质量,我觉得你已经是在抹足一些专家学者在那个司法里面究这需求。
下面请反方向面积键盘的选题。对方一直认为,对社会舆论的公众好话可以让社会更加公平正义,所以反方。对方辩友一直是把社会是一个公正的想,这是一个社会公正的想象的话,众主是基于偏见的这一观。他们可能会因为对方的身世或者是长相基于偏见,化学实际研究证明,同样的案件,交给不同案件法官都能产生5%~11%的差异。然后,其实这样的差异恰恰就导致了公平的正义。你想,如果年龄的法方是一个专业化的,然后甚至对因个人的感受什么样力,你如何保证公那个受一定推动他们这个社会精神。
然后,第二点,然后民众是对家里是有同会让失教,你方对家对那个你家里者失去有讨论,但是的目光更多是聚焦在家里者的那上面,就是对于受害者的受害者的那一方面,一方面就是那个热度,他就失去了,失了这个热度呢。好,这个热度就让那些他爱人会,觉得,我犯不犯罪,他是其实是有人去给我找原因的,然后有人会为我在社会上,我就知道,或者设立角色什么什么的人会让我在社会上为我,降低我心里的这种犯犯罪的心理成本。
然后,第三个,我觉得,对方粗放的是司法层面讨论,是我层面讨论对结果影响的概念。我们推动真正推动司法程序,还有司法结果,司法结果终身建立的其实一直是司法专业人员研究,就是我我对这个中点研究,然后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司法工作者在后面对法律程序这的话,沿东推动这法律进并不是说,你在民众的舆论背后是随机性的结果。然后,你因为实机性结果,你再往上发几个,发几条,我那你就真正有司法这的维护社会济质量,我觉得你已经是在抹足一些专家学者在那个司法里面究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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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行自由辩论,由正方发言。
第一,对方说的“我们在加害者”,其实不是的,不是在探讨这个加害者为什么会这样犯罪,而是探讨他背后的社会原因,推动社会制度的改革。第二,对方一直在说我方这个社会上讨论会带来问题的失焦,我想说,这恰恰证明了这个讨论可能是需要引导的,但是我们可以因此而禁止社会上讨论吗?其次,我估计有些时候焦点并没有失效,而只是从受害者、加害者本身拉到了宏观上的概念,拉到了整个社会大层面去探讨整个制度的原因。我们如果不探究最后的原因,只是惩治这样一个加害者,你看似聚焦了,其实是忽视社会治理上的一些短板。
然后其次,西方刚才这方面说,社会的舆论会偏向受害者,给受害者一个光环。那最开始对空呢,在爱中,那个龙哥,他其实就是加害者,然后于海明是受害者。如果社会不给受害者于海明一点支持的话,那最后只能成这套房子。我想正对方辩的一个观点就是,对昆山案中的复盘并不是以舆论为基础的导向,而是我们在案发现场有完整的证据链、完整的数据链。但是我们所谓的舆论并不能直接导向司法制度的改善,也不能直接导致我们的立法。你想说你对于这个受害者、加害者的事述有的反思,可以,你做了一个制度性的工作反思,但实则不是就是的观点,我方不需要对方指,对方知道我们怎么,我们应该增加他的受害者。如果当我一个婚案的时候,这个上述一些成绩大到妻岁,但是我们应该当他成是个妻子,应该跟他是是个受害者,而不应该问你说这个加害者不样,加害者不一样。我们去看为什么不,人家为什么好继续我们在面对你说,咱这个他可能作为一个源头,可能引出更多的专家,可能引出更多知情反馈。但是这一些所有的反思都基于的是事实依据,都基于的是司法部分,都基于学术调研,更依据这种卷宗的实际使用,而无需依靠网络情绪化讨论作为源头,就是我方认为的这种讨论一直在博取同情。一些事忽是我们受害者市的个案的公正无法保障。我们要和谈长远长远的长久的治理性公正社会公正,何谈网络上的讨论一定是一定是一定是非常绪化的话,你们可以看到想问问对方辩友怎么看待这奇案。
那么,路易奇案就是网上对于所谓的所谓的受加害的是导致,导致我们美国互联网上对于所谓的疫情咨情的支持度大幅上升。那么我我也可以说它间接的导致了它间接的有一定的影响因素。在我们四年的所谓的查理克枪击案,以及今年9月2日的就是就是这个。纽约时代广场上对于美国银行大户的自杀案,那么这些案件它都是在网络上会先进行波澜的,他们只有案件,它互相影响,对于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影响,会导致社会舆论风波越来越往,所谓的私刑,以及绕过司法解释去追求社会。你拿美国资本主义是有,对于法更有。他的理由就是。他的理由就是要受害者的话,你如果会变害者,受害者就会怀有一颗的心,被保护的心。然后心他其实偏向我可以回下,我想回应一下一最初提出的话题,好吧,就是说这个转移焦点的个事情是导致失焦这个事情,你其说这个会导致我们只看见了这个加害者,看不见受害者。然后呢,说要给给受害者归还那个主体系。那我们现在去讨论这个加害者,事出有因为什么会导致就是看看不见我在司法上他绝对不会导致吧,他那么在现实现实中,比如说你说家暴啊,为什么这个被家暴的妻子,他就希望这些网民会讨论自己如何被家暴的吗?但受害害者我们我们讨论是对加害者是,那我们应该讨论是这个男方他是否是同年遭受,遭受了他目前的暴力,他的原始价值的问题。你为什么不讨论这些?因为人的辩题是对,加害者是对啊。我说方的观点啊,您方说要归还这个加要给加害者关注,要给受害者关注,不要给加害者关注。你要说的是这一点,这个关注并不是说我给了他,他就没有了我。刚才我已经提到了公共所的注意力,他就是联合资。我关注到了上海人,我关注到在的那下,在我的媒体的经就在家里么呀,为为什么我一定要让们在我们的济学讨论上,第一节课讲的什么经济同的我们的社会所有社会资源都有限,包包括大众的注意力开始有限的。那么大众注意力最是主要,主要中在对加害者社的讨对受害者的关怀就会减少。我们司法过程中已经给了受害者一个空道了,为什么你要在网络上一步一步的扩大他受到的伤害呢?那你就应该害合是因为有各种原因。所以最后才会你一直化,但是是合理化。我不论多少,我讨虑的是他的原因。我讨论这个原因之后,我是能够把社会上的一些关注吸引到相关最者,是有没有带来这个社会公正。我们这里有很多案例,比如说这个昆山案件,他是不是自动正常防卫?有他为什么要去买这个药一下请大家的先请坐,然后每次只有双方,只只有一个人在社会的反是完全正确的吗?像社这个。一个是顾勇啊,他对这个药品的审查审核改革是否改变,因为我们相什的个原系。第二个是如回于女法官,他受害之后,大家在讨论是不是家庭对法官的保护。就这两个就可以说明他是有社会对性社的公正主义。
好了,好了,还想来说一下您刚说的。给说你还是有社会对自社会公正的义好有好有,还想来说一下您刚说的这个司法判断被受会动裹挟这一点,就以我们的司法,我们的司法体系不会定么?自由的会被社会娱乐所裹挟,所被他动摇,他严重的影响,他只是会在一定合理的限度内被影响。这个要法理法理好,最高法在法律1的表下,在法庭,法官应该保持法制定律,坚守法律原则,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也要受见实。那么。人情是法理情里面一个情的关键,它是指什么?它是在这司法体系内的,而不是所谓你一个物的情。他不是你,你要。影了影了,好,然后我来把你放哪里,我告诉你讲啊,你方其实只是有点有远在塑造一种刚级压力,他在塑造一种比有是理想的一种职面手,他叫克制不能理性。好了,没有我们都应该搞一个啊,特别针向美方的发展,但实际上。要克制,不种女性,好像每一个网民都应该搞一个啊,特别真善美方的发展。但实际上,真正真是真正的流程是什么样的?抓透后,他他行书而与正好时间到这好,还有两秒钟。这个过论的问题过就没有价值时。
下面进行自由辩论,由正方发言。
第一,对方说的“我们在加害者”,其实不是的,不是在探讨这个加害者为什么会这样犯罪,而是探讨他背后的社会原因,推动社会制度的改革。第二,对方一直在说我方这个社会上讨论会带来问题的失焦,我想说,这恰恰证明了这个讨论可能是需要引导的,但是我们可以因此而禁止社会上讨论吗?其次,我估计有些时候焦点并没有失效,而只是从受害者、加害者本身拉到了宏观上的概念,拉到了整个社会大层面去探讨整个制度的原因。我们如果不探究最后的原因,只是惩治这样一个加害者,你看似聚焦了,其实是忽视社会治理上的一些短板。
然后其次,西方刚才这方面说,社会的舆论会偏向受害者,给受害者一个光环。那最开始对空呢,在爱中,那个龙哥,他其实就是加害者,然后于海明是受害者。如果社会不给受害者于海明一点支持的话,那最后只能成这套房子。我想正对方辩的一个观点就是,对昆山案中的复盘并不是以舆论为基础的导向,而是我们在案发现场有完整的证据链、完整的数据链。但是我们所谓的舆论并不能直接导向司法制度的改善,也不能直接导致我们的立法。你想说你对于这个受害者、加害者的事述有的反思,可以,你做了一个制度性的工作反思,但实则不是就是的观点,我方不需要对方指,对方知道我们怎么,我们应该增加他的受害者。如果当我一个婚案的时候,这个上述一些成绩大到妻岁,但是我们应该当他成是个妻子,应该跟他是是个受害者,而不应该问你说这个加害者不样,加害者不一样。我们去看为什么不,人家为什么好继续我们在面对你说,咱这个他可能作为一个源头,可能引出更多的专家,可能引出更多知情反馈。但是这一些所有的反思都基于的是事实依据,都基于的是司法部分,都基于学术调研,更依据这种卷宗的实际使用,而无需依靠网络情绪化讨论作为源头,就是我方认为的这种讨论一直在博取同情。一些事忽是我们受害者市的个案的公正无法保障。我们要和谈长远长远的长久的治理性公正社会公正,何谈网络上的讨论一定是一定是一定是非常绪化的话,你们可以看到想问问对方辩友怎么看待这奇案。
那么,路易奇案就是网上对于所谓的所谓的受加害的是导致,导致我们美国互联网上对于所谓的疫情咨情的支持度大幅上升。那么我我也可以说它间接的导致了它间接的有一定的影响因素。在我们四年的所谓的查理克枪击案,以及今年9月2日的就是就是这个。纽约时代广场上对于美国银行大户的自杀案,那么这些案件它都是在网络上会先进行波澜的,他们只有案件,它互相影响,对于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影响,会导致社会舆论风波越来越往,所谓的私刑,以及绕过司法解释去追求社会。你拿美国资本主义是有,对于法更有。他的理由就是。他的理由就是要受害者的话,你如果会变害者,受害者就会怀有一颗的心,被保护的心。然后心他其实偏向我可以回下,我想回应一下一最初提出的话题,好吧,就是说这个转移焦点的个事情是导致失焦这个事情,你其说这个会导致我们只看见了这个加害者,看不见受害者。然后呢,说要给给受害者归还那个主体系。那我们现在去讨论这个加害者,事出有因为什么会导致就是看看不见我在司法上他绝对不会导致吧,他那么在现实现实中,比如说你说家暴啊,为什么这个被家暴的妻子,他就希望这些网民会讨论自己如何被家暴的吗?但受害害者我们我们讨论是对加害者是,那我们应该讨论是这个男方他是否是同年遭受,遭受了他目前的暴力,他的原始价值的问题。你为什么不讨论这些?因为人的辩题是对,加害者是对啊。我说方的观点啊,您方说要归还这个加要给加害者关注,要给受害者关注,不要给加害者关注。你要说的是这一点,这个关注并不是说我给了他,他就没有了我。刚才我已经提到了公共所的注意力,他就是联合资。我关注到了上海人,我关注到在的那下,在我的媒体的经就在家里么呀,为为什么我一定要让们在我们的济学讨论上,第一节课讲的什么经济同的我们的社会所有社会资源都有限,包包括大众的注意力开始有限的。那么大众注意力最是主要,主要中在对加害者社的讨对受害者的关怀就会减少。我们司法过程中已经给了受害者一个空道了,为什么你要在网络上一步一步的扩大他受到的伤害呢?那你就应该害合是因为有各种原因。所以最后才会你一直化,但是是合理化。我不论多少,我讨虑的是他的原因。我讨论这个原因之后,我是能够把社会上的一些关注吸引到相关最者,是有没有带来这个社会公正。我们这里有很多案例,比如说这个昆山案件,他是不是自动正常防卫?有他为什么要去买这个药一下请大家的先请坐,然后每次只有双方,只只有一个人在社会的反是完全正确的吗?像社这个。一个是顾勇啊,他对这个药品的审查审核改革是否改变,因为我们相什的个原系。第二个是如回于女法官,他受害之后,大家在讨论是不是家庭对法官的保护。就这两个就可以说明他是有社会对性社的公正主义。
好了,好了,还想来说一下您刚说的。给说你还是有社会对自社会公正的义好有好有,还想来说一下您刚说的这个司法判断被受会动裹挟这一点,就以我们的司法,我们的司法体系不会定么?自由的会被社会娱乐所裹挟,所被他动摇,他严重的影响,他只是会在一定合理的限度内被影响。这个要法理法理好,最高法在法律1的表下,在法庭,法官应该保持法制定律,坚守法律原则,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也要受见实。那么。人情是法理情里面一个情的关键,它是指什么?它是在这司法体系内的,而不是所谓你一个物的情。他不是你,你要。影了影了,好,然后我来把你放哪里,我告诉你讲啊,你方其实只是有点有远在塑造一种刚级压力,他在塑造一种比有是理想的一种职面手,他叫克制不能理性。好了,没有我们都应该搞一个啊,特别针向美方的发展,但实际上。要克制,不种女性,好像每一个网民都应该搞一个啊,特别真善美方的发展。但实际上,真正真是真正的流程是什么样的?抓透后,他他行书而与正好时间到这好,还有两秒钟。这个过论的问题过就没有价值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本环节为自由辩论,属于双方交替发言的双人/多人交互环节。由于文本存在大量口语化表达、语音识别错误及逻辑跳跃,以下按发言顺序梳理双方核心论述脉络与攻防转换节点。
核心主张: 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指向的是社会制度反思,而非为加害者开脱。
核心主张: 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导致舆论失焦、私刑倾向,且大众注意力有限,关注加害者必然减少对受害者的关怀。
| 轮次 | 正方 | 反方 | 逻辑规则 |
|---|---|---|---|
| 1 | 讨论社会原因→推动制度改革 | 讨论加害者→舆论失焦、私刑 | 诉诸因果 |
| 2 | 失焦可引导,不能禁止 | 注意力有限→关注加害者=减少受害者关怀 | 归谬法 |
| 3 | 昆山案有证据链,非舆论导向 | 国际案例证明舆论风波 | 例证法 |
| 4 | 制度反思基于事实,非网络情绪 | 司法独立,不被舆论裹挟 | 诉诸权威 |
| 5 | 案例推动改革,有社会公正意义 | 正方塑造理想网民,现实不符 | 归谬法 |
| 6 | 司法在合理限度内被影响,人情在体系内 | (未再回应) | 概念澄清 |
下面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我还是先谢续吧,不好意思。至于今天这个题,我还是主要讨论在工厂上,而不是在内。对方刚才提到,他促进了制度的一个改革。比如说,我们探讨原因,探讨到制度方面的原因,所以这是对社会改革。第一,我们公众对于这方面的探讨,它是有随机性的,并不是每一次探讨,甚至说大部分的探讨都没有这样的作用。而且人每次在探讨的时候也都会受自己的立场影响。比如说这个伊利诺伊大学的研究,当然你在选择的时候,你可以选择跟自己立场相关的,比例占到67%。这说明人在讨论的时候是不可避免地受到这个立场影响。他们讨论出来的原因,第一不一定是客观的,第二不一定能够真正推进社会进步。所以这种随机的状态是非常不稳定的,所以我认为它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破坏。
第二,您方刚才一直在说,他推行正当防卫案件的一个进步,但我方认为正确的道路应该是靠制度去保障,比如说司法监督这样的流程去监督这个案子,而不是靠舆论这样的方式。具体的原因,就是我们上课是有决性的。
第三,对方刚才有的时候说理论不影响计划,有的时候说也要影响计划,我觉得我们这有一些地方。再一个,对方刚才我想填一个例子,就是对方刚才有用一个例子来读我们题,说的是那个医生解剖尸体的时候。但是我想说这个意思其实不合,因为尸体和一个活生生的人是不一样的,他的受害者是不一样的,受害者还是有自己的情感,这些东西他是需要被人关怀的,而且他可能自己在他自己体性的方面,他可是受害者这个中心的地方。所以我觉得这个例子是没有办法做到我的。
然后,下一个就是这方面还提到了,就是说我们在讨论原因或者更多讨论到制度方面,然后通过制度会定付。但是其实这样子,我们会把这个原因,就是他的罪犯罪的原因,从个人罪责转嫁到这个社会责任。比如说就是这个人他为什么犯罪,他因为什么别人家他不幸福,但是有没有可能是他自己,这是是他自己的问题。为什么要去转到一个社会责任,或者说什么现在经济价值,所以说人们都不开心,所以说办了什么案件,那这样子一个原因好像是占多数的。但是这样的讨论就是把个人的罪责转嫁到一个社会责任。所以我发现这样好的也是真正的就是一个是你放大了这个社会,就是矛盾,第二个就是你忽略了他本身自己的一个就是他的一个价值性。
最后呢,我方认为就是对大者是出有一定的讨论,在最理想的状态下,他可能会有一定价值。但是呢,他在现实的一个环境中,它带来的更多就是这样一个转换规则,然后消费的去这样干扰程序正义的这样一个流程。所以,它是证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还走共产构。那么在中国是主义下,原本有具体的人是重要的。当每个具体的人被杀害的时候,他的体是具体的。所以说,当你把目光投向加害者的一些工作原因的时候,你说这是为了就是预防受害,预防下一个受害者。那么,我想请问这一个受害者呢,他就国家城市的进行牺牲,况他的工程难道就要等到下一步广才算是现如果这个要是败,还有人相信这日本工程是要让世界上要管理。要。
下面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我还是先谢续吧,不好意思。至于今天这个题,我还是主要讨论在工厂上,而不是在内。对方刚才提到,他促进了制度的一个改革。比如说,我们探讨原因,探讨到制度方面的原因,所以这是对社会改革。第一,我们公众对于这方面的探讨,它是有随机性的,并不是每一次探讨,甚至说大部分的探讨都没有这样的作用。而且人每次在探讨的时候也都会受自己的立场影响。比如说这个伊利诺伊大学的研究,当然你在选择的时候,你可以选择跟自己立场相关的,比例占到67%。这说明人在讨论的时候是不可避免地受到这个立场影响。他们讨论出来的原因,第一不一定是客观的,第二不一定能够真正推进社会进步。所以这种随机的状态是非常不稳定的,所以我认为它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破坏。
第二,您方刚才一直在说,他推行正当防卫案件的一个进步,但我方认为正确的道路应该是靠制度去保障,比如说司法监督这样的流程去监督这个案子,而不是靠舆论这样的方式。具体的原因,就是我们上课是有决性的。
第三,对方刚才有的时候说理论不影响计划,有的时候说也要影响计划,我觉得我们这有一些地方。再一个,对方刚才我想填一个例子,就是对方刚才有用一个例子来读我们题,说的是那个医生解剖尸体的时候。但是我想说这个意思其实不合,因为尸体和一个活生生的人是不一样的,他的受害者是不一样的,受害者还是有自己的情感,这些东西他是需要被人关怀的,而且他可能自己在他自己体性的方面,他可是受害者这个中心的地方。所以我觉得这个例子是没有办法做到我的。
然后,下一个就是这方面还提到了,就是说我们在讨论原因或者更多讨论到制度方面,然后通过制度会定付。但是其实这样子,我们会把这个原因,就是他的罪犯罪的原因,从个人罪责转嫁到这个社会责任。比如说就是这个人他为什么犯罪,他因为什么别人家他不幸福,但是有没有可能是他自己,这是是他自己的问题。为什么要去转到一个社会责任,或者说什么现在经济价值,所以说人们都不开心,所以说办了什么案件,那这样子一个原因好像是占多数的。但是这样的讨论就是把个人的罪责转嫁到一个社会责任。所以我发现这样好的也是真正的就是一个是你放大了这个社会,就是矛盾,第二个就是你忽略了他本身自己的一个就是他的一个价值性。
最后呢,我方认为就是对大者是出有一定的讨论,在最理想的状态下,他可能会有一定价值。但是呢,他在现实的一个环境中,它带来的更多就是这样一个转换规则,然后消费的去这样干扰程序正义的这样一个流程。所以,它是证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还走共产构。那么在中国是主义下,原本有具体的人是重要的。当每个具体的人被杀害的时候,他的体是具体的。所以说,当你把目光投向加害者的一些工作原因的时候,你说这是为了就是预防受害,预防下一个受害者。那么,我想请问这一个受害者呢,他就国家城市的进行牺牲,况他的工程难道就要等到下一步广才算是现如果这个要是败,还有人相信这日本工程是要让世界上要管理。要。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1. 开篇定调:讨论应聚焦于“工厂”(社会制度层面)而非“内”(个体内心),并质疑对方“促进制度改革”的论点
2. 反驳对方“正当防卫案件进步”论据
3. 指出对方论证中的自相矛盾
4. 反驳对方“医生解剖尸体”类比
5. 核心批判:原因讨论导致“罪责转嫁”
6. 最终结论
首先,我要说您方的定义是很明确的。一开始的时候,您方一辩明确地提出了讨论,是您方指的不包括司法问题,包括社会舆论。但是在后面的环节中,您方二辩、三辩又说到这个社会舆论不能够干扰司法,对于案件的判罚只有司法来做。您觉得这个讨论到底是包含司法还是不包含?我方觉得司法相关的学术上层讨论,依然是在舆论的范畴里面的。
其次,您方一直在说加害者、受害者和受外者的问题。我们讨论加害者并定义不同的受外,就是这个网络舆论,它是分开的,就是这个是一部分,而不是它讨论的全部。那么您还说到这个看法可能会被舆论裹挟,所以说我们不需要这个舆论讨论,而只需要司法。这个我觉得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司法判决管理相关的这个问题中,我们提到了,虽然说我们司法判决要考虑人情,但是舆论它是不能够完全左右司法的。我们举一个邯郸少年杀人的例子,这个案件中,大家都觉得应该给这个杀人的男孩判处死刑,但是最后最高法综合考量下来之后,给未成年人判死刑,不符合我们的法律,也不符合联合国相关公约,就是不合理的。所以我们给他判处了无期徒刑。舆论压力客观存在,但是解决的办法不是禁止讨论,而是加强司法能力和法官职业保障。不能因为说可能存在的误解就放弃了讨论。而且我们法律明确规定的是要依法独立审判,不能开除司法,我们要做的是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而不是关闭公众讨论。
最后我要说的就是您刚说这个过激讨论的问题。那么我举一个女法官的例子,这个案件中,大家一直在网络舆论讨论,说是这个投死这个女法官的人,他就是认为这个女法官可能跟这个管理存在关系。那为什么大家讨论的加害者是这样的呢?为什么大家会觉得、为什么要这样讨论呢?这种讨论它是不是反映出来一种问题,就是我们确实存在一些贪官污吏的现象,是不是提醒我们,就哪怕这个案例中这个法官是没有错误的,但是大家之所以会有这种情绪,是因为他们可能之前遇到过这种事情,但没办法解决,所以把这样的事情投射到了这样一个公众案件上。那么,我们从这个案件中、这个讨论中,我们能看到的一个是方面有,再一个是法官的人身安全保护的问题。
那么,这个就是我我要说的。其实我方在讨论聚焦的这个焦点,就是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如何有利于或者不利于社会公正。您方现在说讨论,我本能大家可能到要性的讨论吗?那您方忽略了在讨论中,在讨论中仍然存在着司法工作的重要作用。讨论并不是直接产生明导结果。在讨论和讨论产生的影响之间,还存在着因为司法和舆论而产生的立法修宪、司法改革、不法映导的教育。讨论反映出社会问题,社会问题的被反映、被看见,直接推动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的解决,又推动了我们公平正义的实现。
那么最后呢,我们想从公权力法律本身发展的角度来讲,时代发展什么新的问题,对受害者10°年重的这个因的讨论是随着时代变化而不断发展的。最后,在正常法案件中,保卫者长期来说就加点的认定,但是随着时代发展是不能扩大。我们逐渐发现了人事司法判罚是有其变成不合理性的,这个确实是因为司法的确实为社会社会的推动的,只有我们从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察的行为,用户的自然法制观念达成反对暴力精的共识,法制建设才能够得到一个进步。
因此呢,说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仅是为了这理,一次案件的程序公正现实正义,特殊的通过讨论反受问题,从而通过问题解决,让法律随着时代变革与持续进,让悲剧不再发生,让未来的案件有法可依,有依可循。也确说到上一之也。那我们对于将来,对于将来的社会,有个讨论,正是要做的,要做正是这样一个智未这的事情。我们通过讨论是事出有因,以及通过法律工作者的引导,我们这样的讨论,这个会引起司法的重视,是否有利于未来是会有利于未来工作,我们不仅拯救了这个案件中的人,还拯救了未来的穷人。
首先,我要说您方的定义是很明确的。一开始的时候,您方一辩明确地提出了讨论,是您方指的不包括司法问题,包括社会舆论。但是在后面的环节中,您方二辩、三辩又说到这个社会舆论不能够干扰司法,对于案件的判罚只有司法来做。您觉得这个讨论到底是包含司法还是不包含?我方觉得司法相关的学术上层讨论,依然是在舆论的范畴里面的。
其次,您方一直在说加害者、受害者和受外者的问题。我们讨论加害者并定义不同的受外,就是这个网络舆论,它是分开的,就是这个是一部分,而不是它讨论的全部。那么您还说到这个看法可能会被舆论裹挟,所以说我们不需要这个舆论讨论,而只需要司法。这个我觉得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司法判决管理相关的这个问题中,我们提到了,虽然说我们司法判决要考虑人情,但是舆论它是不能够完全左右司法的。我们举一个邯郸少年杀人的例子,这个案件中,大家都觉得应该给这个杀人的男孩判处死刑,但是最后最高法综合考量下来之后,给未成年人判死刑,不符合我们的法律,也不符合联合国相关公约,就是不合理的。所以我们给他判处了无期徒刑。舆论压力客观存在,但是解决的办法不是禁止讨论,而是加强司法能力和法官职业保障。不能因为说可能存在的误解就放弃了讨论。而且我们法律明确规定的是要依法独立审判,不能开除司法,我们要做的是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而不是关闭公众讨论。
最后我要说的就是您刚说这个过激讨论的问题。那么我举一个女法官的例子,这个案件中,大家一直在网络舆论讨论,说是这个投死这个女法官的人,他就是认为这个女法官可能跟这个管理存在关系。那为什么大家讨论的加害者是这样的呢?为什么大家会觉得、为什么要这样讨论呢?这种讨论它是不是反映出来一种问题,就是我们确实存在一些贪官污吏的现象,是不是提醒我们,就哪怕这个案例中这个法官是没有错误的,但是大家之所以会有这种情绪,是因为他们可能之前遇到过这种事情,但没办法解决,所以把这样的事情投射到了这样一个公众案件上。那么,我们从这个案件中、这个讨论中,我们能看到的一个是方面有,再一个是法官的人身安全保护的问题。
那么,这个就是我我要说的。其实我方在讨论聚焦的这个焦点,就是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如何有利于或者不利于社会公正。您方现在说讨论,我本能大家可能到要性的讨论吗?那您方忽略了在讨论中,在讨论中仍然存在着司法工作的重要作用。讨论并不是直接产生明导结果。在讨论和讨论产生的影响之间,还存在着因为司法和舆论而产生的立法修宪、司法改革、不法映导的教育。讨论反映出社会问题,社会问题的被反映、被看见,直接推动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的解决,又推动了我们公平正义的实现。
那么最后呢,我们想从公权力法律本身发展的角度来讲,时代发展什么新的问题,对受害者10°年重的这个因的讨论是随着时代变化而不断发展的。最后,在正常法案件中,保卫者长期来说就加点的认定,但是随着时代发展是不能扩大。我们逐渐发现了人事司法判罚是有其变成不合理性的,这个确实是因为司法的确实为社会社会的推动的,只有我们从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察的行为,用户的自然法制观念达成反对暴力精的共识,法制建设才能够得到一个进步。
因此呢,说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仅是为了这理,一次案件的程序公正现实正义,特殊的通过讨论反受问题,从而通过问题解决,让法律随着时代变革与持续进,让悲剧不再发生,让未来的案件有法可依,有依可循。也确说到上一之也。那我们对于将来,对于将来的社会,有个讨论,正是要做的,要做正是这样一个智未这的事情。我们通过讨论是事出有因,以及通过法律工作者的引导,我们这样的讨论,这个会引起司法的重视,是否有利于未来是会有利于未来工作,我们不仅拯救了这个案件中的人,还拯救了未来的穷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