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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沉迷大多不破坏法律,这里乱象丛生,法律管不了,靠什么?首先,我们的法律并不是管不了,而是有基本法律框架的。比如说,我们有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因此,我们在AI核心领域已有明确的法律底线,不存在完全无法可依的情况。
但即便有法律底线,AI乱象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而且在另一方面来说,法律往往都是事后惩治。如果等到发生了危害再处罚,这难道不是被动的补救,而非主动的预防?AI治理的核心是规范行为、防范风险、惩治恶行,而不是教化思想。我们要的不管是事后治理还是事前治理,目的只是让所有人都不敢、不能去利用AI作恶,而不是空谈改变每个人的观念。而且,伦理教化耗时长久,永远无法让所有人都达成共识。而法律能够立刻划定行为红线,用强制力遏制违规行为。就算有人内心有恶意,只要法律威慑在前,就不敢越界,这才是治理的实效。
刚刚正方所说的法律可以立刻实行,可以得到强制的措施和执行。但是,一部法律、一部法案的立法流程相当繁琐,时间周期比较长。面对AI大数据的超快发展,应该怎么应对?首先,我们的法律滞后性可以通过立法修订、司法解释、专项条例快速弥补,而伦理的模糊性、多元性是天生的缺陷,永远无法统一。我希望对方辩友能够清楚这一点:即便我们的法律有短暂的滞后,但我们也有统一的底线和修正的方向,而不是像你们口中的伦理一样,请问以谁为主?伦理是一个没有边界的词语,连基本准则都没有,何谈及时治理?
其次,正是因为AI的发展快,才更需要法律兜定底线。如果靠灵活的伦理标准,只会导致各行其是,乱象频发。AI诈骗、数据滥用、算法歧视等问题只会愈演愈烈。灵活的伦理只能用作法律的补充,有强制力、有公信力的法律才是应对技术风险的定海神针。法律的滞后性可以弥补,而伦理的无底线、无标准永远无法根治。
但是,目前根据我国最先出台的是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科技向善治理原则,伦理是前置引领,法律只是后续补充的底线规则,完善立法并不代表以法律为主。就像社会有道德、有刑法,不能因为有刑法就说社会治理应以刑法为主,而是在AI发展的前提下,更应该以伦理为主。
可是您方刚刚说的那些,不就是我们口中所谓的法律吗?而且,即便违反伦理,所谓的治理乱象丛生、整治这些乱象,根本不是因为所谓的伦理在起作用,只是因为我们国家有法律有严苛的规定,明确这个行为是不可取的。人们根本不是出于本身的自觉,而是因为有法律的强制威慑,才会去改正。法律的强制威慑是关键。
另一方面来说,
诱导沉迷大多不破坏法律,这里乱象丛生,法律管不了,靠什么?首先,我们的法律并不是管不了,而是有基本法律框架的。比如说,我们有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因此,我们在AI核心领域已有明确的法律底线,不存在完全无法可依的情况。
但即便有法律底线,AI乱象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而且在另一方面来说,法律往往都是事后惩治。如果等到发生了危害再处罚,这难道不是被动的补救,而非主动的预防?AI治理的核心是规范行为、防范风险、惩治恶行,而不是教化思想。我们要的不管是事后治理还是事前治理,目的只是让所有人都不敢、不能去利用AI作恶,而不是空谈改变每个人的观念。而且,伦理教化耗时长久,永远无法让所有人都达成共识。而法律能够立刻划定行为红线,用强制力遏制违规行为。就算有人内心有恶意,只要法律威慑在前,就不敢越界,这才是治理的实效。
刚刚正方所说的法律可以立刻实行,可以得到强制的措施和执行。但是,一部法律、一部法案的立法流程相当繁琐,时间周期比较长。面对AI大数据的超快发展,应该怎么应对?首先,我们的法律滞后性可以通过立法修订、司法解释、专项条例快速弥补,而伦理的模糊性、多元性是天生的缺陷,永远无法统一。我希望对方辩友能够清楚这一点:即便我们的法律有短暂的滞后,但我们也有统一的底线和修正的方向,而不是像你们口中的伦理一样,请问以谁为主?伦理是一个没有边界的词语,连基本准则都没有,何谈及时治理?
其次,正是因为AI的发展快,才更需要法律兜定底线。如果靠灵活的伦理标准,只会导致各行其是,乱象频发。AI诈骗、数据滥用、算法歧视等问题只会愈演愈烈。灵活的伦理只能用作法律的补充,有强制力、有公信力的法律才是应对技术风险的定海神针。法律的滞后性可以弥补,而伦理的无底线、无标准永远无法根治。
但是,目前根据我国最先出台的是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科技向善治理原则,伦理是前置引领,法律只是后续补充的底线规则,完善立法并不代表以法律为主。就像社会有道德、有刑法,不能因为有刑法就说社会治理应以刑法为主,而是在AI发展的前提下,更应该以伦理为主。
可是您方刚刚说的那些,不就是我们口中所谓的法律吗?而且,即便违反伦理,所谓的治理乱象丛生、整治这些乱象,根本不是因为所谓的伦理在起作用,只是因为我们国家有法律有严苛的规定,明确这个行为是不可取的。人们根本不是出于本身的自觉,而是因为有法律的强制威慑,才会去改正。法律的强制威慑是关键。
另一方面来说,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
经过刚才的攻辩,我方对本题的判断更加清晰,AI治理必须以法律强制为核心。法律第一,法律是AI治理的底线,伦理是锦上添花。
伦理确实可以引导科技向善,可以鼓励开发者自律,也能为治理提供价值方向,但伦理的本质只是倡导,而非约束。AI一旦进入医疗、金融、交通、公共安全等高风险领域,靠伦理根本无法兜住底线。而法律不同,它能明确规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让底线成为所有主体必须遵守的红线。
第二,我方认为伦理没有强制力,面对逐利和滥用时根本无法发挥作用。AI治理面对的从来不是人人向善的理想状态,而是商业竞争、流量诱惑、资本逐利等现实场景。无论是您方才提到的深度伪造、算法歧视,还是非法数据收集,这些问题都不是仅靠倡导伦理就能阻止的。伦理可以劝善,但无法治恶。
全社会都在倡导人人向善,但依然会有恶人出现、有犯罪分子出现。法律的核心作用正是治恶,我们可以倡导自律,但无法阻止恶意主体越界,这正是伦理的局限性所在。没有法律约束的伦理,最多只是提醒,根本无法形成有效规制。
另外,我方也要澄清对方可能存在的误解:对方或许认为法律更新缓慢,但恰恰相反,法律可以通过专项立法、修法、分级分类监管、监管沙盒等方式不断更新,完全可以适配技术的发展进步。相比之下,伦理不仅更新滞后,标准也十分混乱,不同国家之间的伦理标准存在显著差异。
我方发言时间到。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
经过刚才的攻辩,我方对本题的判断更加清晰,AI治理必须以法律强制为核心。法律第一,法律是AI治理的底线,伦理是锦上添花。
伦理确实可以引导科技向善,可以鼓励开发者自律,也能为治理提供价值方向,但伦理的本质只是倡导,而非约束。AI一旦进入医疗、金融、交通、公共安全等高风险领域,靠伦理根本无法兜住底线。而法律不同,它能明确规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让底线成为所有主体必须遵守的红线。
第二,我方认为伦理没有强制力,面对逐利和滥用时根本无法发挥作用。AI治理面对的从来不是人人向善的理想状态,而是商业竞争、流量诱惑、资本逐利等现实场景。无论是您方才提到的深度伪造、算法歧视,还是非法数据收集,这些问题都不是仅靠倡导伦理就能阻止的。伦理可以劝善,但无法治恶。
全社会都在倡导人人向善,但依然会有恶人出现、有犯罪分子出现。法律的核心作用正是治恶,我们可以倡导自律,但无法阻止恶意主体越界,这正是伦理的局限性所在。没有法律约束的伦理,最多只是提醒,根本无法形成有效规制。
另外,我方也要澄清对方可能存在的误解:对方或许认为法律更新缓慢,但恰恰相反,法律可以通过专项立法、修法、分级分类监管、监管沙盒等方式不断更新,完全可以适配技术的发展进步。相比之下,伦理不仅更新滞后,标准也十分混乱,不同国家之间的伦理标准存在显著差异。
我方发言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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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环节,自由辩。由正方辩手先发言,双方交替发言,一方辩手起立即为该队计时,坐下即为计时暂停,双方队伍各有5分钟发言时间,时间用尽,不可再起立发言。
针对对方所说的伦理是统一的这个问题,我想请问反方一个问题: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伦理相同吗?一个穆斯林教徒的伦理和一个基督教徒的伦理相同吗?一个学习儒家思想的伦理和一个学习墨家思想的伦理相同吗?再反推过来,一个科技巨头的行业伦理和咱们普通人的伦理相同吗?请反方辩手回答。
首先回答一下对方辩友的问题。这个行业伦理与道德伦理,作为一个科技行业的伦理与普通人的伦理相同吗?伦理是大众的良知。从社会治理逻辑来看,逻辑是伦理,是社会逻辑,形成内在秩序是长效治理的根本依托。作为人类,我们有共同的追求,并非所谓穆斯林教徒以及其他教徒的问题。
接下来我想提问正方辩友:行业伦理与道德伦理存在差异,难道就要舍弃伦理引导,全面依靠法律吗?
首先我想纠正反方,我方从来没有否认过伦理的价值,我方认为伦理是有价值的,但是问题是它根本管不住不守规矩的人。针对刚刚反方四辩说的法律具有滞后性,是的,法律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落后于AI技术的发展,但是我们的法律在这一段时间并不是空白的,这是我一再想纠正的。我们的法律不是空白的,我们有唯一的底线和修正的方向,需要根据时代发展去调整,因为时间是流动的,AI发展也是流动的,难道我们的法律就是一成不变的吗?我们的法律也会随着时代变化,在当时它是具有一定的底线和修正方向的。你不能混淆空白和真空,只是在这个阶段,我们需要根据现状进行改变,但不代表我们的法律在这个阶段是真空状态。
另外我还想问对方辩友,最近我国是否有多起AI换脸诈骗案件?我先给大家说明,诈骗分子利用AI换脸加语音合成冒充老板、公司老板或者熟人进行视频通话,要求财务转账。这是有真实案例的,大家可以去查证。员工因视频确认是老板本人被骗,转账数百万甚至上千万。请问AI诈骗已经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那我想请问对方,诈骗分子会遵守伦理吗?如果不会,伦理将如何治理?
首先来回答反方上面的问题。刚刚正方提到的,如果伦理诈骗分子会不会遵守伦理,那么我想请问他在诈骗的过程当中,是不是一个犯法的行为?他如果是犯法的话,那么法律既然有相关要求,那他是否做到了不触碰法律?他仍然是违反法律然后进行诈骗的。其次,在AI领域,我们既然要共同面对AI诈骗的问题,某些科技公司目前也在进行AI监测、大数据监管,警告AI诈骗以及拦截诈骗电话。所以并不是说伦理没有用,而是因为有一些公司没有做到位,有一些不法分子无论什么情况,都会恶意利用这些技术。而那些有伦理准则的重大科技公司,正是因为秉持伦理,才会更加主动推动技术向善,帮助他人防止诈骗。我发言完毕。
所以我感觉您说的最后,我们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不就是靠法律治理,靠警方和法律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责吗?您说的不就是这个意思吗?而且我方一再强调,我方从来没有否认伦理有价值,但问题是它根本管不住不守规则的人,那犯罪分子心中有伦理吗?所以我方认为真正能阻止犯罪的是法律的禁止和惩罚,而不是您口中所谓的伦理引导。
对方辩友,惩治其实需要法律,但治理只能依靠事后抓人吗?在我们法学的课堂中,老师经常会讲社会治理分为事先预防、事中规划、事后惩戒。如果你只抓住了事后惩戒这一环,难道也算全面治理吗?AI诈骗的工具是企业无底线研发、无门槛孵化造成的。我们能抓住犯罪分子,可是谁来管住AI技术的源头漏洞?这不得靠伦理来进行管控吗?你只看见了骗子不遵守伦理,那么请问研发AI并放任滥用的企业难道也是犯罪分子吗?对普通企业、科技行业的常态化约束,不靠伦理自觉,难道要靠法律一条条强行约束吗?法律已经是事后的惩罚手段,可数百万的损失已经发生,伤害无法逆转。难道AI治理的意义就是等灾难结束后再进行拯救,而不是用伦理强限制约束,从而减少源头上的犯罪?
可是就像您说的那样,伦理早就规定了要保护隐私,可是请问那为什么还会有犯罪行为?伦理是否存在,但根本没有阻止犯罪分子犯罪,请问这是事实吗?
刚刚提到的,仍然会有犯罪违法分子,但是据我所知,即使有法律的约束,不法分子仍然会铤而走险。那么既然他们都僭越了法律,为什么不能用伦理去制约更多的人?不法分子是小部分人,现在面对大多数人使用AI的场景,使用AI的大部分也基本上都是普通人,普通人的人群占比更重,所以我们认为应该还是要以伦理为主。
可是就像你说的,事故已经发生了,那难道伦理能事后追责吗?事故已经发生了,你们的伦理能在事后为受害者追回一些权利吗?不能,法律可以。
我想请问对方,有一个美国法院用AI评估再犯风险,被发现对黑人判高风险的概率更高。此时此刻涉及司法公平的问题,请问是该靠伦理还是该靠法律?
那我们还是坚持以伦理为主。首先按照对方的说法,我们是觉得治理重在预防,而不是事后惩戒,所以说对面已经本末倒置了。再讲刚才对面举的例子,美国的法院用AI预估黑人犯罪率更高,那就是AI设计本身的问题。所以说,就应该让工程师把伦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源头上来解决AI技术这个问题。所以说,这时候法律不能约束工程师如何设计AI,但是伦理可以。如果从头开始,用伦理把工程师的职业基因塑造好,那他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反方时间到,请正方继续发言。我希望您可以回答,就像您说的伦理可以预防,如果伦理可以预防的话,那现在为什么还是有犯罪事件发生?这是我们我方一直重申的一个观点。
首先,我想请您搞清楚,引导不等于约束,伦理只能建议,企业可以选择不听,民众也可以选择不听。只有法律能让他必须遵守,这就是法律的强制力所带来的效果。没有强制力就不是治理,从来不是你们说的什么向善治理、向好治理,您这完全就是在空谈。
另外我想啊,我知道你不能回答,但我还是想问,如果全球都在走法律强制的路线,你们凭什么认为伦理就能够?所以对于我们来说,趋势就是答案。当全球都在走法律强制路线的时候,您方说的伦理引导只是您的一个空想、一个空谈,你们无法脱离法律去谈伦理。所以我方认为您的观点根本不成立。
对方辩友,反方时间到。哦,对,我还想给大家讲一个案例:AI被用于合成明星或者普通普通人的不雅视频,伪造政治人物的讲话制造假新闻,影响公众判断,这侵犯了他们的隐私与人格权,破坏了社会的信任。技术扩散极其快,这个视频可能一天之内就传遍了很多地方。那如果别人拿你的脸去做不雅视频,伦理能够阻止吗?那当然还是必须要靠我们的法律去禁止和处罚的呀,伦理教育根本不能阻止犯罪,公众再有识别能力也难以辨别伪造内容。
第四个环节,自由辩。由正方辩手先发言,双方交替发言,一方辩手起立即为该队计时,坐下即为计时暂停,双方队伍各有5分钟发言时间,时间用尽,不可再起立发言。
针对对方所说的伦理是统一的这个问题,我想请问反方一个问题: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伦理相同吗?一个穆斯林教徒的伦理和一个基督教徒的伦理相同吗?一个学习儒家思想的伦理和一个学习墨家思想的伦理相同吗?再反推过来,一个科技巨头的行业伦理和咱们普通人的伦理相同吗?请反方辩手回答。
首先回答一下对方辩友的问题。这个行业伦理与道德伦理,作为一个科技行业的伦理与普通人的伦理相同吗?伦理是大众的良知。从社会治理逻辑来看,逻辑是伦理,是社会逻辑,形成内在秩序是长效治理的根本依托。作为人类,我们有共同的追求,并非所谓穆斯林教徒以及其他教徒的问题。
接下来我想提问正方辩友:行业伦理与道德伦理存在差异,难道就要舍弃伦理引导,全面依靠法律吗?
首先我想纠正反方,我方从来没有否认过伦理的价值,我方认为伦理是有价值的,但是问题是它根本管不住不守规矩的人。针对刚刚反方四辩说的法律具有滞后性,是的,法律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落后于AI技术的发展,但是我们的法律在这一段时间并不是空白的,这是我一再想纠正的。我们的法律不是空白的,我们有唯一的底线和修正的方向,需要根据时代发展去调整,因为时间是流动的,AI发展也是流动的,难道我们的法律就是一成不变的吗?我们的法律也会随着时代变化,在当时它是具有一定的底线和修正方向的。你不能混淆空白和真空,只是在这个阶段,我们需要根据现状进行改变,但不代表我们的法律在这个阶段是真空状态。
另外我还想问对方辩友,最近我国是否有多起AI换脸诈骗案件?我先给大家说明,诈骗分子利用AI换脸加语音合成冒充老板、公司老板或者熟人进行视频通话,要求财务转账。这是有真实案例的,大家可以去查证。员工因视频确认是老板本人被骗,转账数百万甚至上千万。请问AI诈骗已经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那我想请问对方,诈骗分子会遵守伦理吗?如果不会,伦理将如何治理?
首先来回答反方上面的问题。刚刚正方提到的,如果伦理诈骗分子会不会遵守伦理,那么我想请问他在诈骗的过程当中,是不是一个犯法的行为?他如果是犯法的话,那么法律既然有相关要求,那他是否做到了不触碰法律?他仍然是违反法律然后进行诈骗的。其次,在AI领域,我们既然要共同面对AI诈骗的问题,某些科技公司目前也在进行AI监测、大数据监管,警告AI诈骗以及拦截诈骗电话。所以并不是说伦理没有用,而是因为有一些公司没有做到位,有一些不法分子无论什么情况,都会恶意利用这些技术。而那些有伦理准则的重大科技公司,正是因为秉持伦理,才会更加主动推动技术向善,帮助他人防止诈骗。我发言完毕。
所以我感觉您说的最后,我们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不就是靠法律治理,靠警方和法律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责吗?您说的不就是这个意思吗?而且我方一再强调,我方从来没有否认伦理有价值,但问题是它根本管不住不守规则的人,那犯罪分子心中有伦理吗?所以我方认为真正能阻止犯罪的是法律的禁止和惩罚,而不是您口中所谓的伦理引导。
对方辩友,惩治其实需要法律,但治理只能依靠事后抓人吗?在我们法学的课堂中,老师经常会讲社会治理分为事先预防、事中规划、事后惩戒。如果你只抓住了事后惩戒这一环,难道也算全面治理吗?AI诈骗的工具是企业无底线研发、无门槛孵化造成的。我们能抓住犯罪分子,可是谁来管住AI技术的源头漏洞?这不得靠伦理来进行管控吗?你只看见了骗子不遵守伦理,那么请问研发AI并放任滥用的企业难道也是犯罪分子吗?对普通企业、科技行业的常态化约束,不靠伦理自觉,难道要靠法律一条条强行约束吗?法律已经是事后的惩罚手段,可数百万的损失已经发生,伤害无法逆转。难道AI治理的意义就是等灾难结束后再进行拯救,而不是用伦理强限制约束,从而减少源头上的犯罪?
可是就像您说的那样,伦理早就规定了要保护隐私,可是请问那为什么还会有犯罪行为?伦理是否存在,但根本没有阻止犯罪分子犯罪,请问这是事实吗?
刚刚提到的,仍然会有犯罪违法分子,但是据我所知,即使有法律的约束,不法分子仍然会铤而走险。那么既然他们都僭越了法律,为什么不能用伦理去制约更多的人?不法分子是小部分人,现在面对大多数人使用AI的场景,使用AI的大部分也基本上都是普通人,普通人的人群占比更重,所以我们认为应该还是要以伦理为主。
可是就像你说的,事故已经发生了,那难道伦理能事后追责吗?事故已经发生了,你们的伦理能在事后为受害者追回一些权利吗?不能,法律可以。
我想请问对方,有一个美国法院用AI评估再犯风险,被发现对黑人判高风险的概率更高。此时此刻涉及司法公平的问题,请问是该靠伦理还是该靠法律?
那我们还是坚持以伦理为主。首先按照对方的说法,我们是觉得治理重在预防,而不是事后惩戒,所以说对面已经本末倒置了。再讲刚才对面举的例子,美国的法院用AI预估黑人犯罪率更高,那就是AI设计本身的问题。所以说,就应该让工程师把伦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源头上来解决AI技术这个问题。所以说,这时候法律不能约束工程师如何设计AI,但是伦理可以。如果从头开始,用伦理把工程师的职业基因塑造好,那他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反方时间到,请正方继续发言。我希望您可以回答,就像您说的伦理可以预防,如果伦理可以预防的话,那现在为什么还是有犯罪事件发生?这是我们我方一直重申的一个观点。
首先,我想请您搞清楚,引导不等于约束,伦理只能建议,企业可以选择不听,民众也可以选择不听。只有法律能让他必须遵守,这就是法律的强制力所带来的效果。没有强制力就不是治理,从来不是你们说的什么向善治理、向好治理,您这完全就是在空谈。
另外我想啊,我知道你不能回答,但我还是想问,如果全球都在走法律强制的路线,你们凭什么认为伦理就能够?所以对于我们来说,趋势就是答案。当全球都在走法律强制路线的时候,您方说的伦理引导只是您的一个空想、一个空谈,你们无法脱离法律去谈伦理。所以我方认为您的观点根本不成立。
对方辩友,反方时间到。哦,对,我还想给大家讲一个案例:AI被用于合成明星或者普通普通人的不雅视频,伪造政治人物的讲话制造假新闻,影响公众判断,这侵犯了他们的隐私与人格权,破坏了社会的信任。技术扩散极其快,这个视频可能一天之内就传遍了很多地方。那如果别人拿你的脸去做不雅视频,伦理能够阻止吗?那当然还是必须要靠我们的法律去禁止和处罚的呀,伦理教育根本不能阻止犯罪,公众再有识别能力也难以辨别伪造内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王经理认为,AI治理应以伦理引导为主,法律强制为辅。首先明确我方并不否认法律的根底作用,但我们认为将法律强制作为主导手段在AI领域存在根本性局限。伦理引导为主才是直面AI治理本质的智慧选择。理由有如下三点:
首先第一点,法律天然滞后,伦理才能紧跟技术迅速迭代。AI大规模能力半年翻一番,而法律的立法周期动辄3~5年。欧盟AI法案干涉合规条款已被迫推迟16个月。法律永远在追随技术的脚步,伦理却能够嵌入研发全流程,从立法评估到红队测试,伴随技术生长实施校准方向。
第二,伦理治本,法律治标。当算法偏见已经发生,法律能做的只是罚款整改。美国恩尼斯公司的AI代码模型,在代码层面出现了对少数族裔的系统性歧视,罚款后模型偏见并未清理。唯有让公平与公开的安全价值观,在数据标注、算法设计之初就植入企业基因,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问题。法律犹如外科手术切除肿瘤,伦理犹如免疫系统预防癌变。
第三,伦理守护技术温度,法律管不到的灰色地带,正是伦理的主战场。算法偏见、情感操控、价值诱导还有隐形提示,这些灰色领域并不能用法律来穷尽规定。因此,AI治理不仅要控制违法行为,更要应对信息茧房、价值观偏差等隐性问题。今年4月,我国10部门联合印发《AI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这正是以伦理填补法律力所不及之处。
唯有伦理等柔性覆盖,既守住底线,又留住创新的呼吸感。走上治理的最高境界是自律而非他律,法律是最后的刹车片,伦理是全程的方向盘。因此我方坚定认为,AI治理应以伦理引导为主,法律治理为辅。
谢谢大家。
王经理认为,AI治理应以伦理引导为主,法律强制为辅。首先明确我方并不否认法律的根底作用,但我们认为将法律强制作为主导手段在AI领域存在根本性局限。伦理引导为主才是直面AI治理本质的智慧选择。理由有如下三点:
首先第一点,法律天然滞后,伦理才能紧跟技术迅速迭代。AI大规模能力半年翻一番,而法律的立法周期动辄3~5年。欧盟AI法案干涉合规条款已被迫推迟16个月。法律永远在追随技术的脚步,伦理却能够嵌入研发全流程,从立法评估到红队测试,伴随技术生长实施校准方向。
第二,伦理治本,法律治标。当算法偏见已经发生,法律能做的只是罚款整改。美国恩尼斯公司的AI代码模型,在代码层面出现了对少数族裔的系统性歧视,罚款后模型偏见并未清理。唯有让公平与公开的安全价值观,在数据标注、算法设计之初就植入企业基因,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问题。法律犹如外科手术切除肿瘤,伦理犹如免疫系统预防癌变。
第三,伦理守护技术温度,法律管不到的灰色地带,正是伦理的主战场。算法偏见、情感操控、价值诱导还有隐形提示,这些灰色领域并不能用法律来穷尽规定。因此,AI治理不仅要控制违法行为,更要应对信息茧房、价值观偏差等隐性问题。今年4月,我国10部门联合印发《AI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这正是以伦理填补法律力所不及之处。
唯有伦理等柔性覆盖,既守住底线,又留住创新的呼吸感。走上治理的最高境界是自律而非他律,法律是最后的刹车片,伦理是全程的方向盘。因此我方坚定认为,AI治理应以伦理引导为主,法律治理为辅。
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需要说明,原始文本中混杂了大量现场筹备的无关对话,且后半段评委点评内容不完整,仅提及“正方的二”未说完。按照要求处理后如下:
现场筹备相关对话: 请各位评委老师为两支参赛队伍进行点评。 距离太远拍不到照片,麻烦调整一下站位。 请往中间坐,坐到国徽正下方。 现在这样可以拍下来了吗? 你们商量后调整一下位置,这样怎么样? 现在是否在正中间? 请调整桌椅位置,确保拍摄效果。 我的手机找不到了。 老师在这里,麻烦拍个照。 再往前一点,好,可以了,距离合适。 现在可以拍到他们了。 好的,大家都站好位置。 准备开始拍摄,一、二、三。
评委点评内容: 首先,这是一场校级比赛,尽管前期准备不足,不管是现场呈现还是接到辩题后的准备时间有限,都导致无法流利地呈现观点。但既然是校级比赛,就应该正式对待。需要表扬的是正方二辩。
首先需要说明,原始文本中混杂了大量现场筹备的无关对话,且后半段评委点评内容不完整,仅提及“正方的二”未说完。按照要求处理后如下:
现场筹备相关对话: 请各位评委老师为两支参赛队伍进行点评。 距离太远拍不到照片,麻烦调整一下站位。 请往中间坐,坐到国徽正下方。 现在这样可以拍下来了吗? 你们商量后调整一下位置,这样怎么样? 现在是否在正中间? 请调整桌椅位置,确保拍摄效果。 我的手机找不到了。 老师在这里,麻烦拍个照。 再往前一点,好,可以了,距离合适。 现在可以拍到他们了。 好的,大家都站好位置。 准备开始拍摄,一、二、三。
评委点评内容: 首先,这是一场校级比赛,尽管前期准备不足,不管是现场呈现还是接到辩题后的准备时间有限,都导致无法流利地呈现观点。但既然是校级比赛,就应该正式对待。需要表扬的是正方二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该文本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现场筹备相关的对话,涉及评委点评邀请、拍摄站位调整、桌椅位置调整、手机寻找、拍照准备等具体事务协调;二是评委点评的部分内容,提及比赛为校级比赛,指出因前期准备不足(现场呈现和辩题准备时间有限)导致观点呈现不流利,强调应正式对待校级比赛,并表示需要表扬正方二辩(内容未完整呈现)。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好。当下,人工智能是驱动科技革新、社会进步、民生提质的核心力量。数据作为AI技术训练迭代的核心生产要素,其合理利用直接决定AI发展高度。我方坚定认为,为促进AI技术发展,应适度放宽个人数据保护限制。
开篇,我方理清两个概念:其一,适度放宽是在严守隐私底线,遵循法律法规,依托技术防护的前提下,优化过渡的数据管控,破除行业数据孤岛,推动个人数据合法合理合规可控地服务于AI研发。其二,我们始终坚守对个人敏感隐私信息的绝对保护,反对数据滥用。我方倡导的放宽针对的是阻碍数据流通、制约AI研发的不合理限制,不去触碰法律与伦理底线。
AI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现有法律对其规范不可避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过去强调严防死守,如今脱敏、隐私计算等技术成熟,法律应从静态严防转向动态平衡,与时俱进才是法治精神。我方坚信,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并非对立,而是动态平衡、相辅相成的关系。
第一,适度放宽是破解AI发展瓶颈的核心前提。AI算法优化、场景落地离不开海量真实数据支撑。当下,过度严苛的碎片化管控造成大量数据沉睡闲置,形成壁垒,直接导致AI研发缺数据、应用受限制。唯有合理放宽,才能激活数据价值,筑牢AI发展基础。
第二,适度放宽限制,让AI真正惠及百姓生活。医疗领域脱敏数据助力AI疾病早筛,让优质医疗资源直达基层;上海智慧交通依托合规运营的出行轨迹数据,优化红绿灯配时,大幅缩短通行时长。教育、养老等领域的个性化服务同样都离不开数据的合理流通,但因担忧隐私泄露而拒绝合法合理合规的适度放宽个人数据保护限制,实则是陷入非此即彼的误区。
我方始终坚守底线,倡导有边界、有监管的合理放宽。因惧怕潜在风险就止步不前、阻碍数据流通、阻碍科技进步,本质是因噎废食,错失技术造福社会的机遇。发展AI是时代必然,守护隐私是普遍底线,适度放宽正是平衡二者的最优解。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为促进AI进步发展,应在合法、合理、合规的条件下,适度放宽个人数据保护限制。谢谢大家。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好。当下,人工智能是驱动科技革新、社会进步、民生提质的核心力量。数据作为AI技术训练迭代的核心生产要素,其合理利用直接决定AI发展高度。我方坚定认为,为促进AI技术发展,应适度放宽个人数据保护限制。
开篇,我方理清两个概念:其一,适度放宽是在严守隐私底线,遵循法律法规,依托技术防护的前提下,优化过渡的数据管控,破除行业数据孤岛,推动个人数据合法合理合规可控地服务于AI研发。其二,我们始终坚守对个人敏感隐私信息的绝对保护,反对数据滥用。我方倡导的放宽针对的是阻碍数据流通、制约AI研发的不合理限制,不去触碰法律与伦理底线。
AI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现有法律对其规范不可避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过去强调严防死守,如今脱敏、隐私计算等技术成熟,法律应从静态严防转向动态平衡,与时俱进才是法治精神。我方坚信,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并非对立,而是动态平衡、相辅相成的关系。
第一,适度放宽是破解AI发展瓶颈的核心前提。AI算法优化、场景落地离不开海量真实数据支撑。当下,过度严苛的碎片化管控造成大量数据沉睡闲置,形成壁垒,直接导致AI研发缺数据、应用受限制。唯有合理放宽,才能激活数据价值,筑牢AI发展基础。
第二,适度放宽限制,让AI真正惠及百姓生活。医疗领域脱敏数据助力AI疾病早筛,让优质医疗资源直达基层;上海智慧交通依托合规运营的出行轨迹数据,优化红绿灯配时,大幅缩短通行时长。教育、养老等领域的个性化服务同样都离不开数据的合理流通,但因担忧隐私泄露而拒绝合法合理合规的适度放宽个人数据保护限制,实则是陷入非此即彼的误区。
我方始终坚守底线,倡导有边界、有监管的合理放宽。因惧怕潜在风险就止步不前、阻碍数据流通、阻碍科技进步,本质是因噎废食,错失技术造福社会的机遇。发展AI是时代必然,守护隐私是普遍底线,适度放宽正是平衡二者的最优解。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为促进AI进步发展,应在合法、合理、合规的条件下,适度放宽个人数据保护限制。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评委主席,对方辩友,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方今天的观点是,为促进AI技术发展,不应适度放宽个人数据保护限制。
首先,明确核心定义:第一,个人数据包括人脸、行踪、健康、消费、社交、生物识别等隐私信息,是数字时代公民的人格权益与基本合法权利。第二,放宽保护限制意味着降低收集门槛、弱化授权要求、减弱监管力度,默许数据过度采集与滥用。第三,AI的发展核心动力是技术创新、合规数据收集,而非无底线地索取公民隐私。
我方理由有三: 第一,个人数据权益是法定底线,不能为技术发展随意让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不受非法收集、滥用与泄露,隐私权、人格权是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任何科技发展都不能凌驾于人权之上,以牺牲民众隐私为代价换取AI短期发展,本质是本末倒置,违背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第二,放宽数据保护会引发大规模数据滥用与安全灾难,损害AI行业长远发展。一旦数据保护放宽,企业会无差别抓取隐私信息,数据泄露、算法诱导、精准诈骗等问题会集中爆发。当用户失去安全感,就会抗拒授权、隐瞒真实信息、拒绝使用AI产品。看似短期获得了海量数据,实则破坏了行业的信任根基,造成行业口碑崩塌,严重阻碍了AI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严格数据保护才是AI高质量发展的正确路径。AI发展需要的是合法、规范、高质量、脱敏化的数据,而非裸奔的私人隐私。依靠合规的脱敏数据、公共开放数据、企业授权数据,完全可以支撑算法训练、模型迭代。严格的数据监管反而会倒逼企业优化技术,研发隐私计算、联邦学习、数据脱敏等新技术,推动AI走向安全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最后,科技应当服务于人,而非绑架人。AI的发展不该以牺牲普通人的隐私与安全为代价。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为促进AI技术发展,不应适度放宽个人数据保护限制。谢谢大家。
尊敬的评委主席,对方辩友,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方今天的观点是,为促进AI技术发展,不应适度放宽个人数据保护限制。
首先,明确核心定义:第一,个人数据包括人脸、行踪、健康、消费、社交、生物识别等隐私信息,是数字时代公民的人格权益与基本合法权利。第二,放宽保护限制意味着降低收集门槛、弱化授权要求、减弱监管力度,默许数据过度采集与滥用。第三,AI的发展核心动力是技术创新、合规数据收集,而非无底线地索取公民隐私。
我方理由有三: 第一,个人数据权益是法定底线,不能为技术发展随意让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不受非法收集、滥用与泄露,隐私权、人格权是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任何科技发展都不能凌驾于人权之上,以牺牲民众隐私为代价换取AI短期发展,本质是本末倒置,违背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第二,放宽数据保护会引发大规模数据滥用与安全灾难,损害AI行业长远发展。一旦数据保护放宽,企业会无差别抓取隐私信息,数据泄露、算法诱导、精准诈骗等问题会集中爆发。当用户失去安全感,就会抗拒授权、隐瞒真实信息、拒绝使用AI产品。看似短期获得了海量数据,实则破坏了行业的信任根基,造成行业口碑崩塌,严重阻碍了AI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严格数据保护才是AI高质量发展的正确路径。AI发展需要的是合法、规范、高质量、脱敏化的数据,而非裸奔的私人隐私。依靠合规的脱敏数据、公共开放数据、企业授权数据,完全可以支撑算法训练、模型迭代。严格的数据监管反而会倒逼企业优化技术,研发隐私计算、联邦学习、数据脱敏等新技术,推动AI走向安全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最后,科技应当服务于人,而非绑架人。AI的发展不该以牺牲普通人的隐私与安全为代价。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为促进AI技术发展,不应适度放宽个人数据保护限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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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正方二辩向反方二辩提问,时间1分30秒,被提问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提问方有权打断被提问方发言。开始。
好的,请问对方辩友,人工智能落地应用的根本核心就是海量合规、安全脱敏的数据资源,脱离这类基础数据的支撑,AI各类使用场景都会陷入停滞发展。那具体到我方刚才列举的民生刚需的医疗领域,没有合规脱敏医疗数据的加持,AI又该如何攻克疑难险症,大幅缩短药物研发的周期呢?
反方二辩回答正方二辩的问题:首先请正方辩友分清合规脱敏数据和未经允许的个人隐私数据。经由公开授权匿名化处理的信息,从未违规采取用户未授权的个人隐私数据。这恰恰证明AI发展根本不需要放宽个人数据保护。现实中,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支持匿名化、去标识化的数据,利用这类数据完全能满足AI训练需求,真正阻碍AI发展的从来不是数据保护限制。
正方辩友刚才也提到医疗AI和民生,反方不能提问。还是北大。我方刚提到医疗AI和民生的美好愿景,对方却绑架数据保护底线,刻意回避一个核心事实:没有安全的数据环境,再先进的AI技术也会成为侵害公民权益的工具。当公民的隐私随时可能被泄露、被滥用,即便AI技术再发达,民众也无法获得真正的安全感,这种技术发展毫无意义。
针对对方刚才提出的问题,我方在前面已经有过相关表述。我方要放宽的是不合理的审批流程、流通限制,而非降低数据安全门槛。现有的法律虽然允许匿名数据的使用,但繁琐的审批流程、跨机构流通的严苛限制,让大量的合规脱敏数据沉睡闲置,无法用于AI研发。我们放宽的是流通的壁垒,而不是保护的标准,是让合规数据高效流通,而非放松监管。对方一味强调数据风险,却回避脱敏、匿名化技术能够从源头杜绝隐私泄露,这难道不是刻意回避技术保障吗?
我方回答正方辩友的问题:适度从始至终无法清晰定义放宽的范围、边界和实现标准,将“适度”作为万能说辞,回避具体标准,本质是模糊概念、逃避责任。我方再次强调,对于适度的定义,我们已经有了清晰的界定。
我国已经落地实施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套完备的专项法律法条,本身就明确要求必须分类分级的差异化管理,明令禁止不分风险高低、不分等级的使用,一刀切全盘封闭数据流转。我方依规对于低风险透明数据适度放开合理流通的权限,就是正方时间到。
首先,正方二辩向反方二辩提问,时间1分30秒,被提问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提问方有权打断被提问方发言。开始。
好的,请问对方辩友,人工智能落地应用的根本核心就是海量合规、安全脱敏的数据资源,脱离这类基础数据的支撑,AI各类使用场景都会陷入停滞发展。那具体到我方刚才列举的民生刚需的医疗领域,没有合规脱敏医疗数据的加持,AI又该如何攻克疑难险症,大幅缩短药物研发的周期呢?
反方二辩回答正方二辩的问题:首先请正方辩友分清合规脱敏数据和未经允许的个人隐私数据。经由公开授权匿名化处理的信息,从未违规采取用户未授权的个人隐私数据。这恰恰证明AI发展根本不需要放宽个人数据保护。现实中,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支持匿名化、去标识化的数据,利用这类数据完全能满足AI训练需求,真正阻碍AI发展的从来不是数据保护限制。
正方辩友刚才也提到医疗AI和民生,反方不能提问。还是北大。我方刚提到医疗AI和民生的美好愿景,对方却绑架数据保护底线,刻意回避一个核心事实:没有安全的数据环境,再先进的AI技术也会成为侵害公民权益的工具。当公民的隐私随时可能被泄露、被滥用,即便AI技术再发达,民众也无法获得真正的安全感,这种技术发展毫无意义。
针对对方刚才提出的问题,我方在前面已经有过相关表述。我方要放宽的是不合理的审批流程、流通限制,而非降低数据安全门槛。现有的法律虽然允许匿名数据的使用,但繁琐的审批流程、跨机构流通的严苛限制,让大量的合规脱敏数据沉睡闲置,无法用于AI研发。我们放宽的是流通的壁垒,而不是保护的标准,是让合规数据高效流通,而非放松监管。对方一味强调数据风险,却回避脱敏、匿名化技术能够从源头杜绝隐私泄露,这难道不是刻意回避技术保障吗?
我方回答正方辩友的问题:适度从始至终无法清晰定义放宽的范围、边界和实现标准,将“适度”作为万能说辞,回避具体标准,本质是模糊概念、逃避责任。我方再次强调,对于适度的定义,我们已经有了清晰的界定。
我国已经落地实施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套完备的专项法律法条,本身就明确要求必须分类分级的差异化管理,明令禁止不分风险高低、不分等级的使用,一刀切全盘封闭数据流转。我方依规对于低风险透明数据适度放开合理流通的权限,就是正方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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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首先有请正方二辩,提问时间1分30秒。
刚才正方辩友提到了“适度”,他们通知中“适度”无法定义,清晰的定义到底是放宽的范围、长度还是边界。那么请正方辩友准确回答:你方所说的“适度”,是允许采集个人人脸、行踪、医疗、通话等敏感数据,还是普通浏览数据?放宽的边界由谁来定?由谁来监管?由谁来兜底?
适度放宽有明确标准:一是仅针对脱敏匿名化、无法识别个人身份的数据;二是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仅限AI科研与公共服务场景使用;三是保留全流程的数据溯源、违规追责机制。标准由法律明确,监管部门界定,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全程监管,绝无无边界的放宽,对方无需刻意模糊我方的明确前提。
好,正方辩友一直在强调脱敏化,那么请正方辩友回答:目前全球范围内匿名化、脱敏化、授权化的合规数据利用模式早已成熟,请问对方辩友,AI发展为什么一定要通过放宽个人数据保护来实现,而不是走合规授权的道路?
我方已经强调,我方要放宽的是不合理的审批壁垒、流通限制,而非降低数据安全门槛。好,那您方是不是默认,只要通过合规保护个人数据,AI就无法获取训练数据?那众多合规AI企业难道都是像您说的那样,仅通过脱敏化就可以随意、无权限地采集您的任何个人信息?
首先,对方说到“没有权限”,那他就不可能合规。如果他合规了,他就不会没有权限。那像您所说,只要合规,比如我们现在下载一个APP、一个软件,它会不会直接弹窗询问您是否允许AI访问相关权限?如果您选择拒绝,就无法访问。所以最后的主动权还是在您的手里。
反方时间到。
首先有请正方二辩,提问时间1分30秒。
刚才正方辩友提到了“适度”,他们通知中“适度”无法定义,清晰的定义到底是放宽的范围、长度还是边界。那么请正方辩友准确回答:你方所说的“适度”,是允许采集个人人脸、行踪、医疗、通话等敏感数据,还是普通浏览数据?放宽的边界由谁来定?由谁来监管?由谁来兜底?
适度放宽有明确标准:一是仅针对脱敏匿名化、无法识别个人身份的数据;二是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仅限AI科研与公共服务场景使用;三是保留全流程的数据溯源、违规追责机制。标准由法律明确,监管部门界定,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全程监管,绝无无边界的放宽,对方无需刻意模糊我方的明确前提。
好,正方辩友一直在强调脱敏化,那么请正方辩友回答:目前全球范围内匿名化、脱敏化、授权化的合规数据利用模式早已成熟,请问对方辩友,AI发展为什么一定要通过放宽个人数据保护来实现,而不是走合规授权的道路?
我方已经强调,我方要放宽的是不合理的审批壁垒、流通限制,而非降低数据安全门槛。好,那您方是不是默认,只要通过合规保护个人数据,AI就无法获取训练数据?那众多合规AI企业难道都是像您说的那样,仅通过脱敏化就可以随意、无权限地采集您的任何个人信息?
首先,对方说到“没有权限”,那他就不可能合规。如果他合规了,他就不会没有权限。那像您所说,只要合规,比如我们现在下载一个APP、一个软件,它会不会直接弹窗询问您是否允许AI访问相关权限?如果您选择拒绝,就无法访问。所以最后的主动权还是在您的手里。
反方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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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质询1→回应1→质询2→回应2→反驳)
首先有请正方三辩向反方三辩提问,用时1分30秒。
对方辩友,请问上海智慧交通医疗AI项目在放宽限制后的成功案例,无隐私泄露却惠及民生,您方如何否定这些事实?
我现在来回答对方正方三辩的问题。我认为个人数据和个人技术,并不是像对方所说的那样,是AI进步或者AI获取某些成功的让步,而是任何数据都关联着个人的信息、人格和财产权,不能以获取个人信息为代价。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强迫公民让渡合法权益,以牺牲个人利益换取集体利益,况且我国明确坚持以人为本。您方一直在强调法律对于个人数据隐私的保护,但我刚刚的提问是,您如何否定AI技术发展为我们带来的便利的事实,请您正面回答问题。
好,我现在回答正方三辩的问题。在回答之前,我想请您直接正面回答。首先,我们从来不是反对科技进步,我们反对的是以牺牲人权为代价的科技进步。像您刚才举例的只是一个正面例子,但不乏不法APP。前两个月新华社已经发布了相关通告,我国已有5118家企业因个人信息授权问题被约谈,其中就有小红书、微博。
明白一点,在开始的时候我们就已经强调过,所谓的放宽是建立在更完善的监管体系、更严苛的违法处罚基础上,并非单纯放松保护,而且我们都坚守个人数据保护的核心原则,坚守公民隐私底线。所谓的放宽不等于单纯放松保护,这是一个需要弄明白的概念。况且,既然您提到的这些公司因不合规行为被公布,那就说明法律对此有制裁。那么我想请问,您方只谈数据风险,不谈AI发展带来的生命健康与社会进步价值,是否片面看待问题?
好,我先回答正方三辩的问题。您刚才说到放宽,但现在出现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避免企业和机构以AI研发为借口,打着试图放宽的幌子,过度采集、滥用、倒卖个人数据。现实中信息滥用、大数据杀熟的情况,在座大部分人都经历过。这类问题已经屡禁不止,一旦放宽限制,责任该由谁承担?是政府、社会、个人还是平台?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来把握这个界限。
在此您需要弄明白一点,刚才我方二辩已经强调过,我方要放宽的是不合理的审批壁垒、流通限制,而非降低数据安全的门槛。放宽限制也不等于民生AI的落地,反而可能让数据成为不法分子的谋利工具。此前今日头条、微博因违规采集数据进行贩卖,导致大量民众遭遇诈骗电话,这就是所谓放宽可能带来的后果。现在诈骗聚集地金三角的出现,也正是因为个人信息被大量收集,导致AI无法健康发展,反而成为了犯罪分子的温床。
但是还要请您再弄明白一点,我们都已经说了,我们是坚守个人数据核心保护原则的,而且我们放宽的是不合理的审批壁垒。如果说放宽审批壁垒之后,造成了对普通民众的损害,那是执行层面的问题,而不是放宽本身的问题。
首先有请正方三辩向反方三辩提问,用时1分30秒。
对方辩友,请问上海智慧交通医疗AI项目在放宽限制后的成功案例,无隐私泄露却惠及民生,您方如何否定这些事实?
我现在来回答对方正方三辩的问题。我认为个人数据和个人技术,并不是像对方所说的那样,是AI进步或者AI获取某些成功的让步,而是任何数据都关联着个人的信息、人格和财产权,不能以获取个人信息为代价。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强迫公民让渡合法权益,以牺牲个人利益换取集体利益,况且我国明确坚持以人为本。您方一直在强调法律对于个人数据隐私的保护,但我刚刚的提问是,您如何否定AI技术发展为我们带来的便利的事实,请您正面回答问题。
好,我现在回答正方三辩的问题。在回答之前,我想请您直接正面回答。首先,我们从来不是反对科技进步,我们反对的是以牺牲人权为代价的科技进步。像您刚才举例的只是一个正面例子,但不乏不法APP。前两个月新华社已经发布了相关通告,我国已有5118家企业因个人信息授权问题被约谈,其中就有小红书、微博。
明白一点,在开始的时候我们就已经强调过,所谓的放宽是建立在更完善的监管体系、更严苛的违法处罚基础上,并非单纯放松保护,而且我们都坚守个人数据保护的核心原则,坚守公民隐私底线。所谓的放宽不等于单纯放松保护,这是一个需要弄明白的概念。况且,既然您提到的这些公司因不合规行为被公布,那就说明法律对此有制裁。那么我想请问,您方只谈数据风险,不谈AI发展带来的生命健康与社会进步价值,是否片面看待问题?
好,我先回答正方三辩的问题。您刚才说到放宽,但现在出现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避免企业和机构以AI研发为借口,打着试图放宽的幌子,过度采集、滥用、倒卖个人数据。现实中信息滥用、大数据杀熟的情况,在座大部分人都经历过。这类问题已经屡禁不止,一旦放宽限制,责任该由谁承担?是政府、社会、个人还是平台?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来把握这个界限。
在此您需要弄明白一点,刚才我方二辩已经强调过,我方要放宽的是不合理的审批壁垒、流通限制,而非降低数据安全的门槛。放宽限制也不等于民生AI的落地,反而可能让数据成为不法分子的谋利工具。此前今日头条、微博因违规采集数据进行贩卖,导致大量民众遭遇诈骗电话,这就是所谓放宽可能带来的后果。现在诈骗聚集地金三角的出现,也正是因为个人信息被大量收集,导致AI无法健康发展,反而成为了犯罪分子的温床。
但是还要请您再弄明白一点,我们都已经说了,我们是坚守个人数据核心保护原则的,而且我们放宽的是不合理的审批壁垒。如果说放宽审批壁垒之后,造成了对普通民众的损害,那是执行层面的问题,而不是放宽本身的问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刚才正方所秉持的技术发展优先个人利益的价值观,我认为个人可以为AI做出牺牲。您认为个人可以为AI牺牲部分的数据权益,违背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原则。那么,个人数据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请问对方辩友,谁有权利要求公民适度让路、适度让渡个人的合法权利?技术难道可以凌驾于法律和公民的权益之上吗?
刚刚我方已经多次强调,我们所谓的放宽是建立在更完善的监管体系、更严苛的违法处罚基础上,从不违背任何法律法规,并且坚守个人数据保护原则。我们不是牺牲权利,是平衡权利和发展。AI早筛能救命,智慧交通能便民,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好处。因为有万分之一的风险,就放弃99%的民生红利,这才是真正的因噎废食,本末倒置。那今天你可以为AI放弃数据的保护,那明天是不是可以因为其他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剥夺公民的其他权益?
放宽不等于单纯的放松保护。况且我们并没有剥夺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所使用的这些数据是已经投入公共领域使用的脱敏化数据,我们想要放宽的是这些数据流通之间的壁垒,能够更好地促进AI技术的发展。如果在当今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发展AI技术的情况下,我方一直固守坚持要保护个人数据而不去发展AI技术,那以后他国AI技术发展进步之后,我方落后导致的一些危害,请问谁来负责呢?
好,刚才您方只说放宽限制的利好,但决口没有提及数据泄露滥用带来的公共信任崩塌、行业监管收紧、技术应用受阻等反向结果,只是一再片面立论。但是我想问,一旦放开限制,个人数据大规模泄露,公众对AI技术彻底失去信心,拒绝使用AI产品、拒绝提供任何数据,此时AI的发展该靠什么支撑?岂不是自断后路?它是靠真正的算力算法,还是只靠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才能实现最终发展?
我方从未忽视公民隐私安全感,反而是通过完善的技术与监管让隐私安全更有保障。况且完善的技术与监管也是需要发展的,不可能所有事情都一蹴而就。难道现在就因为AI有危害,我们就不去发展AI技术吗?以后如果要使用AI技术的时候,我们又应该怎么办呢?
同时,AI技术能够提升公众生活质量,科技是以人为本,是以全体人民的福祉为本,而非固守绝对化、极端化的隐私观念,让AI造福民生、守护生命,这才是真正践行以人为本的核心初衷。刚才您方说的当前现有的法律其实已经可以……反方时间到。
刚才正方所秉持的技术发展优先个人利益的价值观,我认为个人可以为AI做出牺牲。您认为个人可以为AI牺牲部分的数据权益,违背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原则。那么,个人数据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请问对方辩友,谁有权利要求公民适度让路、适度让渡个人的合法权利?技术难道可以凌驾于法律和公民的权益之上吗?
刚刚我方已经多次强调,我们所谓的放宽是建立在更完善的监管体系、更严苛的违法处罚基础上,从不违背任何法律法规,并且坚守个人数据保护原则。我们不是牺牲权利,是平衡权利和发展。AI早筛能救命,智慧交通能便民,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好处。因为有万分之一的风险,就放弃99%的民生红利,这才是真正的因噎废食,本末倒置。那今天你可以为AI放弃数据的保护,那明天是不是可以因为其他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剥夺公民的其他权益?
放宽不等于单纯的放松保护。况且我们并没有剥夺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所使用的这些数据是已经投入公共领域使用的脱敏化数据,我们想要放宽的是这些数据流通之间的壁垒,能够更好地促进AI技术的发展。如果在当今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发展AI技术的情况下,我方一直固守坚持要保护个人数据而不去发展AI技术,那以后他国AI技术发展进步之后,我方落后导致的一些危害,请问谁来负责呢?
好,刚才您方只说放宽限制的利好,但决口没有提及数据泄露滥用带来的公共信任崩塌、行业监管收紧、技术应用受阻等反向结果,只是一再片面立论。但是我想问,一旦放开限制,个人数据大规模泄露,公众对AI技术彻底失去信心,拒绝使用AI产品、拒绝提供任何数据,此时AI的发展该靠什么支撑?岂不是自断后路?它是靠真正的算力算法,还是只靠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才能实现最终发展?
我方从未忽视公民隐私安全感,反而是通过完善的技术与监管让隐私安全更有保障。况且完善的技术与监管也是需要发展的,不可能所有事情都一蹴而就。难道现在就因为AI有危害,我们就不去发展AI技术吗?以后如果要使用AI技术的时候,我们又应该怎么办呢?
同时,AI技术能够提升公众生活质量,科技是以人为本,是以全体人民的福祉为本,而非固守绝对化、极端化的隐私观念,让AI造福民生、守护生命,这才是真正践行以人为本的核心初衷。刚才您方说的当前现有的法律其实已经可以……反方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尊敬的评委。 整场辩论下来,对方辩手始终陷入极端保守的思维误区,用虚假的立场对立夸大了潜在风险,否定合规,放宽数据限制,无视AI发展对社会民生的巨大价值。
首先,我方再次重申,适度放宽是有边界、有监管、有技术保障的有效放宽,绝非对方辩手所刻意混淆的放宽与放弃。我方始终坚持适度与边界,从始至终都将个人隐私保护作为不可触碰的底线。我们倡导的是破除繁琐审批、不合理流通壁垒,让脱敏匿名化的合规数据顺畅流通。强调在保护核心权益的前提下优化规则,这绝非舍本逐末,而是在安全框架内寻求发展的最优解。
其次,你方全程只谈风险不谈价值支架问题,估价方案无视数据作为AI核心生产资料的关键作用,无视AI医疗挽救生命、社会交通便利民生、AI应急守护安全的实实在在的社会价值,同时也无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的基础,以及宽进严出的监管模式、技术防护手段和日益完善的法律惩戒体系。将技术发展与风险保护完全割裂,显然是对当下治理能力的不信任与制度进步的忽视。但现如今已有的隐私计算、数据安全、沙箱技术早已为数据保护建立了一定的防线。同时,大量落地案例也证明发展与保护完全可以兼顾。
再者,你方坚守绝对思维,绝对隐私的思维本质是阻碍科技创新与社会进步,忽视了AI时代个人信息的复合属性,它既是隐私载体,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生产要素。全球范围内,从日本修法放宽到欧盟调整监管,都在证明僵化的保护只会阻碍发展,灵活的规制才能拥抱未来。当前全球AI产业竞争激烈,过度僵化的数据限制只会让我国AI产业错失发展机遇,陷入数据孤岛困境。我们要做的是平衡发展与保护,而非死守壁垒,放弃科技造福全民机会。
最后,今天的辩题本质上是守城与进取、安全与发展的抉择。我方一直强调,我们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我们并非不支持个人隐私,而是坚信真正的保护不是把数据锁在保险柜里停滞不前,而是通过制度改革让数据在安全轨道上流通,赋能技术,造福人类。当我们以理性与包容推动规则优化,既能守住安全底线,又能抢占技术先机,最终实现个人利益、产业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共赢。
最后,我方重申我方立场:为促进AI技术发展,应该适度放宽个人数据保护限制,谢谢。
感谢主席,尊敬的评委。 整场辩论下来,对方辩手始终陷入极端保守的思维误区,用虚假的立场对立夸大了潜在风险,否定合规,放宽数据限制,无视AI发展对社会民生的巨大价值。
首先,我方再次重申,适度放宽是有边界、有监管、有技术保障的有效放宽,绝非对方辩手所刻意混淆的放宽与放弃。我方始终坚持适度与边界,从始至终都将个人隐私保护作为不可触碰的底线。我们倡导的是破除繁琐审批、不合理流通壁垒,让脱敏匿名化的合规数据顺畅流通。强调在保护核心权益的前提下优化规则,这绝非舍本逐末,而是在安全框架内寻求发展的最优解。
其次,你方全程只谈风险不谈价值支架问题,估价方案无视数据作为AI核心生产资料的关键作用,无视AI医疗挽救生命、社会交通便利民生、AI应急守护安全的实实在在的社会价值,同时也无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的基础,以及宽进严出的监管模式、技术防护手段和日益完善的法律惩戒体系。将技术发展与风险保护完全割裂,显然是对当下治理能力的不信任与制度进步的忽视。但现如今已有的隐私计算、数据安全、沙箱技术早已为数据保护建立了一定的防线。同时,大量落地案例也证明发展与保护完全可以兼顾。
再者,你方坚守绝对思维,绝对隐私的思维本质是阻碍科技创新与社会进步,忽视了AI时代个人信息的复合属性,它既是隐私载体,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生产要素。全球范围内,从日本修法放宽到欧盟调整监管,都在证明僵化的保护只会阻碍发展,灵活的规制才能拥抱未来。当前全球AI产业竞争激烈,过度僵化的数据限制只会让我国AI产业错失发展机遇,陷入数据孤岛困境。我们要做的是平衡发展与保护,而非死守壁垒,放弃科技造福全民机会。
最后,今天的辩题本质上是守城与进取、安全与发展的抉择。我方一直强调,我们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我们并非不支持个人隐私,而是坚信真正的保护不是把数据锁在保险柜里停滞不前,而是通过制度改革让数据在安全轨道上流通,赋能技术,造福人类。当我们以理性与包容推动规则优化,既能守住安全底线,又能抢占技术先机,最终实现个人利益、产业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共赢。
最后,我方重申我方立场:为促进AI技术发展,应该适度放宽个人数据保护限制,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第四个环节,自由辩。由正方辩手先发言,双方交替发言,一方辩手起立即为该队计时,开始坐下即为计时暂停,双方队伍各5分钟发言时间,时间用尽,不可再起立发言。
针对对方辩友提出的问题,我方想问,AI的发展最终惠及每一个人,早一秒的突破技术就能多挽救生命,多便利民生,对方因可预见的风险就放弃全民的福祉,这真的合理吗?现有的法律,包括AI民生技术已经预留的合法通道,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卫生健康、公共交通服务所需,可依法使用个人信息,根本不需要额外的放宽限制,比如国内的AI智慧医疗,都在患者知情、医院合规合法授权的前提下提供病例数据,从未突破现有规则。
我想再问一下,放宽限制等于民生AI落地吗?又如何才能在当下个人信息严格保护的情况下,APP过度索取权限、平台私自采用用户数据、数据黑市交易依然屡禁不止,请问放宽限制之后,谁能管住企业贪婪?谁能约束住资本家?
对方辩友,我方想强调的是,您所强调的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的技术与监管让隐私安全更有保障。但是,如果您一味封闭个人数据,那如何促进AI的发展呢?我方想向您提问,您方是否承认海量真实有效的数据是AI算法训练、技术迭代、落地应用的必备基础?
其实根据现在刚有的法律框架,我们已经完全可以支撑AI的发展,无需再放宽限制。我国个人数据保护制度本身已经为AI预留了合法的空间。就像刚刚正方所说,就比如我们现在大多数人使用软件的时候,都会无缘无故跳出一个没有搜索过的广告,而这个广告的内容正是你最近所需,这说明AI已经越界,权限已经过大。
所以,对于公益性科研,可以通过科研例外条款,在不突破个人权益底线的前提下使用数据,已经满足AI的研发需求。
正方三辩,正方提问问题。现在大多数用户本身愿意接受个人数据换取AI服务,放宽限度是为了顺应民意,而顺应民意就是以民为主,民众需要我们才可以继续放宽。如果用户本身都不需要这个限制,那反方如何再继续主张放宽限制?
首先,我方回答对方的问题,我方完全理解大家对于个人隐私泄露问题的担忧,这些顾虑本身十分合理,但我们要理清核心:市面频频发生的信息泄露事件,全部都是未经处理可直接锁定个人的原生实名私密信息违规流转倒卖造成的。而我方自始至终严格死守原生个人信息隐私,绝不允许其流出,仅允许已经彻底清除全部个人专属身份标识、完全无法溯源定位个人的脱敏合规数据流通,二者的风险根源完全不同,还请对方辩友理性区分看待。数据泄露的根源是企业违规、监管缺位,而非因保护规则过严。
但是对方辩友,根据您方的回答,为了AI的发展,我们要在国际上多国均在合规前提下放宽匿名数据使用,推动本国AI产业竞争,但我方却固守限制,这难道不是错失科技的机遇吗?
我们从来不是妨碍AI发展,而是反对以牺牲隐私为代价的畸形AI发展。健康的技术发展从来不是以侵害公民权益为前提,而是兼顾技术进步与人民安全。为了所谓的技术发展,就放弃对公民最基本的隐私保护,无视数据泄露、电信诈骗、人格侵权的无数现实风险,那么我请问对方:科技发展始终是以人为本,任何技术的进步都不能牺牲公民的权利。那我反问对方,以你方观点,技术的发展会触碰法律底线吗?你又如何保证一定不会触碰法律底线?
首先,你方一直在说现有法律对AI发展已留有余地,难道你方能保证AI一直停步不发展吗?现有社会现状一直在改变,法律应该随之有所改变。我们从来没有否认对隐私信息的保护,我们一直坚持对个人敏感隐私信息的绝对保护。我方坚持的适度放宽,是指减少繁琐流程,而非放弃对隐私信息的保护。同时,AI需要的数据,绝对不是隐私数据,我们需要的是一些脱敏性数据,这也是我方一直在强调的。
同时请问,你方一味回避隐私风险,却无视当前已有一些对社会发展有利的信息技术,那么你方是在刻意回避AI发展对技术防控的可行性吗?
我们从来没有反对AI技术发展,我们坚决反对的是以侵害公民数据权利为代价的畸形发展。刚刚正方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你们如何保证一定不会触碰到法律底线?
就像您说的,一定不会触碰法律底线这种事情肯定是不存在的,因为这个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事情。我们在一开始开篇立论的时候都已经说过了,放宽是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我们也从未否认过要坚持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但是我们现在探讨的是,为了促进AI技术的发展,是否应该放宽个人数据保护的限制。我们所强调的放宽限制,是针对当下过度苛刻的碎片化管控,造成大量脱敏数据沉睡闲置,形成壁垒,直接导致AI研发、数据应用受限制。所以说唯有合理的放宽,才能够激活数据价值,筑牢AI发展的基础。
那么我就想请问了,按照您的逻辑,绝对不放宽个人信息保护限制,让AI无数据可用,导致我国AI技术落后于国际,医疗AI、民生AI无法落地。这些AI应用本来对民生非常有益,既然您这么坚守科技发展以民为本的观点,那就想请问了,这难道不是一种对公共利益的不负责任吗?
好,我现在回答正方的观点。首先是在全球AI最发达的欧美国家,他们已经出台了最严苛的AI个人信息保护限制,并且我们都知道,欧美的AI算力算法一直处于全球领先位置。但是现在您刚才说的个人信息与AI的发展牵扯得十分密切,我想说,AI的发展不是靠个人信息的索取,而是靠算力、技术人员和人才。
我现在想问,刚才您说的“一定不可以”还有“什么都不是”,所有事情都不是绝对的。那么既然放宽限制,个人信息的索取就有可能触犯法律底线,那么你怎么样才能去预防、怎么才能规范这个现象?
再次回答您,我们现在所说的放宽AI个人数据保护限制,是可以促进AI技术的发展的。而且您所提到的这些,为什么我要这样说?不存在一定会发生的事情,因为监管本来就不是一个发展问题,我们刚刚已经说过了,它是要建立在更完善的监管体系、更严苛的违规处罚基础上。所以说,更完善的监管体系和更严苛的违规处罚,这都是以后需要去推进的事情。我们也说过了,法律都是具有一定滞后性的,你只有当AI技术发展之后,法律才能出台对应的保护措施,对不对?
请问对方辩手,如果说一味坚持现在一定要保护个人隐私数据,严防死守一刀切,那么对于AI数据的发展,它不可能是凭空发展的。你说它有算力基础、算力支持,这都没有问题,但是在进行算力支持的前提下,是不是需要一些数据去提供一个基础?
我回答正方三辩的问题。对方辩友将数据限制视为AI发展的障碍,AI技术发展的核心从来不是数据采集,而是算法研究、技术创新和突破,而不是一直在纠结数据采集。另外,我还是想问对方正方三辩的问题,你刚刚说不保证一定会触碰法律,那如果连法律都敢触碰,还谈何AI发展?
行,首先我来回答对方的问题。国际的做法是安全与发展并重,一边严打违规,一边给合规数据开绿灯。我们现在是一刀切,合规数据也动不了,看着国外的AI产业飞速发展,我们却因为数据拿不到而落后,这才是真正的错失机遇。同时,针对对方提到的“百分百”,什么事情能够做到百分百吗?
刚才对方提到的一个泄露问题,实际交方时间到,请反方继续发言。刚才正方一直在说监管体系,以当前的监管体系,我们有足够的数据保护规则,都难以完全杜绝数据泄露、滥用问题,一旦监管力量肯定无法覆盖。时间到。
第四个环节,自由辩。由正方辩手先发言,双方交替发言,一方辩手起立即为该队计时,开始坐下即为计时暂停,双方队伍各5分钟发言时间,时间用尽,不可再起立发言。
针对对方辩友提出的问题,我方想问,AI的发展最终惠及每一个人,早一秒的突破技术就能多挽救生命,多便利民生,对方因可预见的风险就放弃全民的福祉,这真的合理吗?现有的法律,包括AI民生技术已经预留的合法通道,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卫生健康、公共交通服务所需,可依法使用个人信息,根本不需要额外的放宽限制,比如国内的AI智慧医疗,都在患者知情、医院合规合法授权的前提下提供病例数据,从未突破现有规则。
我想再问一下,放宽限制等于民生AI落地吗?又如何才能在当下个人信息严格保护的情况下,APP过度索取权限、平台私自采用用户数据、数据黑市交易依然屡禁不止,请问放宽限制之后,谁能管住企业贪婪?谁能约束住资本家?
对方辩友,我方想强调的是,您所强调的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的技术与监管让隐私安全更有保障。但是,如果您一味封闭个人数据,那如何促进AI的发展呢?我方想向您提问,您方是否承认海量真实有效的数据是AI算法训练、技术迭代、落地应用的必备基础?
其实根据现在刚有的法律框架,我们已经完全可以支撑AI的发展,无需再放宽限制。我国个人数据保护制度本身已经为AI预留了合法的空间。就像刚刚正方所说,就比如我们现在大多数人使用软件的时候,都会无缘无故跳出一个没有搜索过的广告,而这个广告的内容正是你最近所需,这说明AI已经越界,权限已经过大。
所以,对于公益性科研,可以通过科研例外条款,在不突破个人权益底线的前提下使用数据,已经满足AI的研发需求。
正方三辩,正方提问问题。现在大多数用户本身愿意接受个人数据换取AI服务,放宽限度是为了顺应民意,而顺应民意就是以民为主,民众需要我们才可以继续放宽。如果用户本身都不需要这个限制,那反方如何再继续主张放宽限制?
首先,我方回答对方的问题,我方完全理解大家对于个人隐私泄露问题的担忧,这些顾虑本身十分合理,但我们要理清核心:市面频频发生的信息泄露事件,全部都是未经处理可直接锁定个人的原生实名私密信息违规流转倒卖造成的。而我方自始至终严格死守原生个人信息隐私,绝不允许其流出,仅允许已经彻底清除全部个人专属身份标识、完全无法溯源定位个人的脱敏合规数据流通,二者的风险根源完全不同,还请对方辩友理性区分看待。数据泄露的根源是企业违规、监管缺位,而非因保护规则过严。
但是对方辩友,根据您方的回答,为了AI的发展,我们要在国际上多国均在合规前提下放宽匿名数据使用,推动本国AI产业竞争,但我方却固守限制,这难道不是错失科技的机遇吗?
我们从来不是妨碍AI发展,而是反对以牺牲隐私为代价的畸形AI发展。健康的技术发展从来不是以侵害公民权益为前提,而是兼顾技术进步与人民安全。为了所谓的技术发展,就放弃对公民最基本的隐私保护,无视数据泄露、电信诈骗、人格侵权的无数现实风险,那么我请问对方:科技发展始终是以人为本,任何技术的进步都不能牺牲公民的权利。那我反问对方,以你方观点,技术的发展会触碰法律底线吗?你又如何保证一定不会触碰法律底线?
首先,你方一直在说现有法律对AI发展已留有余地,难道你方能保证AI一直停步不发展吗?现有社会现状一直在改变,法律应该随之有所改变。我们从来没有否认对隐私信息的保护,我们一直坚持对个人敏感隐私信息的绝对保护。我方坚持的适度放宽,是指减少繁琐流程,而非放弃对隐私信息的保护。同时,AI需要的数据,绝对不是隐私数据,我们需要的是一些脱敏性数据,这也是我方一直在强调的。
同时请问,你方一味回避隐私风险,却无视当前已有一些对社会发展有利的信息技术,那么你方是在刻意回避AI发展对技术防控的可行性吗?
我们从来没有反对AI技术发展,我们坚决反对的是以侵害公民数据权利为代价的畸形发展。刚刚正方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你们如何保证一定不会触碰到法律底线?
就像您说的,一定不会触碰法律底线这种事情肯定是不存在的,因为这个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事情。我们在一开始开篇立论的时候都已经说过了,放宽是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我们也从未否认过要坚持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但是我们现在探讨的是,为了促进AI技术的发展,是否应该放宽个人数据保护的限制。我们所强调的放宽限制,是针对当下过度苛刻的碎片化管控,造成大量脱敏数据沉睡闲置,形成壁垒,直接导致AI研发、数据应用受限制。所以说唯有合理的放宽,才能够激活数据价值,筑牢AI发展的基础。
那么我就想请问了,按照您的逻辑,绝对不放宽个人信息保护限制,让AI无数据可用,导致我国AI技术落后于国际,医疗AI、民生AI无法落地。这些AI应用本来对民生非常有益,既然您这么坚守科技发展以民为本的观点,那就想请问了,这难道不是一种对公共利益的不负责任吗?
好,我现在回答正方的观点。首先是在全球AI最发达的欧美国家,他们已经出台了最严苛的AI个人信息保护限制,并且我们都知道,欧美的AI算力算法一直处于全球领先位置。但是现在您刚才说的个人信息与AI的发展牵扯得十分密切,我想说,AI的发展不是靠个人信息的索取,而是靠算力、技术人员和人才。
我现在想问,刚才您说的“一定不可以”还有“什么都不是”,所有事情都不是绝对的。那么既然放宽限制,个人信息的索取就有可能触犯法律底线,那么你怎么样才能去预防、怎么才能规范这个现象?
再次回答您,我们现在所说的放宽AI个人数据保护限制,是可以促进AI技术的发展的。而且您所提到的这些,为什么我要这样说?不存在一定会发生的事情,因为监管本来就不是一个发展问题,我们刚刚已经说过了,它是要建立在更完善的监管体系、更严苛的违规处罚基础上。所以说,更完善的监管体系和更严苛的违规处罚,这都是以后需要去推进的事情。我们也说过了,法律都是具有一定滞后性的,你只有当AI技术发展之后,法律才能出台对应的保护措施,对不对?
请问对方辩手,如果说一味坚持现在一定要保护个人隐私数据,严防死守一刀切,那么对于AI数据的发展,它不可能是凭空发展的。你说它有算力基础、算力支持,这都没有问题,但是在进行算力支持的前提下,是不是需要一些数据去提供一个基础?
我回答正方三辩的问题。对方辩友将数据限制视为AI发展的障碍,AI技术发展的核心从来不是数据采集,而是算法研究、技术创新和突破,而不是一直在纠结数据采集。另外,我还是想问对方正方三辩的问题,你刚刚说不保证一定会触碰法律,那如果连法律都敢触碰,还谈何AI发展?
行,首先我来回答对方的问题。国际的做法是安全与发展并重,一边严打违规,一边给合规数据开绿灯。我们现在是一刀切,合规数据也动不了,看着国外的AI产业飞速发展,我们却因为数据拿不到而落后,这才是真正的错失机遇。同时,针对对方提到的“百分百”,什么事情能够做到百分百吗?
刚才对方提到的一个泄露问题,实际交方时间到,请反方继续发言。刚才正方一直在说监管体系,以当前的监管体系,我们有足够的数据保护规则,都难以完全杜绝数据泄露、滥用问题,一旦监管力量肯定无法覆盖。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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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符号→表示逻辑推进,⊣表示直接反驳)
同4遍总结陈词时间,3分钟。
尊敬的评委主席,对方辩友:今天对方辩友所有论证都建立在技术优先、新生权力的错误逻辑之上,用模糊的“适度”掩盖不可控的风险,用不确定的未知透支当下的公民利益。这一观点从根本上违背了科技发展的初心,也触碰了法治社会的底线。
首先,对方辩友始终无法解决“适度边界”这个核心问题。所谓的“可控放宽”,在资本逐利、监管滞后的现实面前,注定是一纸空谈。数据权利是公民不可让步的基本权利。技术发展可以等,但公民的隐私安全、人格尊严一刻也不能等。对方辩友为了所谓的AI发展,要求公民放弃部分数据保护权利,这是对公民权益的漠视,更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
其次,我们要看到,放宽限制所带来的风险远远大于收益。现实中,数据泄露、算法歧视、精准操控、身份盗用的问题已经屡见不鲜。一旦监管尺度被放松,企业在利益驱动下可能扩大数据收集范围,用户却难以真正知情和授权。短期内或许会促进某些技术的突破,但长期来看,将削弱公众对AI产业的信任,最终反而阻碍行业的发展。技术发展的终极目标是让人类生活得更自由、更有尊严,而非让人类成为数据的奴隶。正方主张适度放宽,看似是平衡,实则是将隐私权置于技术发展的天平之上,任由企业以进步为名进行权衡。但隐私权不是可以讨价还价的筹码,而是零容忍的底线。我们不会因为AI需要多少数据,就允许人类容忍多少隐私被剥夺。如果为了一时的技术领先而让每个公民都成为透明人,这样的发展究竟是进步还是后退?
最后,我们不反对AI技术发展,但是我们反对的是以侵害公民数据权利为代价的激进发展。个人数据的保护底线一寸都不能让,因此我方坚定认为不应放宽个人数据保护限制。
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同4遍总结陈词时间,3分钟。
尊敬的评委主席,对方辩友:今天对方辩友所有论证都建立在技术优先、新生权力的错误逻辑之上,用模糊的“适度”掩盖不可控的风险,用不确定的未知透支当下的公民利益。这一观点从根本上违背了科技发展的初心,也触碰了法治社会的底线。
首先,对方辩友始终无法解决“适度边界”这个核心问题。所谓的“可控放宽”,在资本逐利、监管滞后的现实面前,注定是一纸空谈。数据权利是公民不可让步的基本权利。技术发展可以等,但公民的隐私安全、人格尊严一刻也不能等。对方辩友为了所谓的AI发展,要求公民放弃部分数据保护权利,这是对公民权益的漠视,更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
其次,我们要看到,放宽限制所带来的风险远远大于收益。现实中,数据泄露、算法歧视、精准操控、身份盗用的问题已经屡见不鲜。一旦监管尺度被放松,企业在利益驱动下可能扩大数据收集范围,用户却难以真正知情和授权。短期内或许会促进某些技术的突破,但长期来看,将削弱公众对AI产业的信任,最终反而阻碍行业的发展。技术发展的终极目标是让人类生活得更自由、更有尊严,而非让人类成为数据的奴隶。正方主张适度放宽,看似是平衡,实则是将隐私权置于技术发展的天平之上,任由企业以进步为名进行权衡。但隐私权不是可以讨价还价的筹码,而是零容忍的底线。我们不会因为AI需要多少数据,就允许人类容忍多少隐私被剥夺。如果为了一时的技术领先而让每个公民都成为透明人,这样的发展究竟是进步还是后退?
最后,我们不反对AI技术发展,但是我们反对的是以侵害公民数据权利为代价的激进发展。个人数据的保护底线一寸都不能让,因此我方坚定认为不应放宽个人数据保护限制。
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们昨天没有报备一二遍30就没有改名字,还是他的正直线。好,开始了。
下面进行第一个环节,立论,正方一辩立论陈词时间两分30秒,时间剩余半分钟时会有及时提醒。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讨论AI治理,核心分歧在于治理手段的主次选择。我方明确核心立场,AI治理应以法律强制为主,而非伦理引导为主。并非否定另一方价值,但它只能是补充。面对AI的快速发展以及其潜在的巨大风险,再加上使用者可能存在的私欲,伦理引导明显是不现实的,只有法律强制才能提供所必须的底线确定性。
理由如下: 第一,伦理是模糊的、个人的内心准则,未被普遍认可,而法律本身是伦理的最低底线,相当于提供了清晰的、统一的、官方认可的行为红线。治理的前提本身就是要知道底线在哪里,伦理引导依然是个人或企业的自觉,并且各行各业本身认同的尺度就不同,换而言之,伦理的边界本身就是模糊的。假设以伦理引导为主,那么是以哪个行业、哪个人的伦理进行引导呢?假设以科技巨头的伦理为主,他们认为信息应该公开,但是对于普通人来说,隐私是重要的,所以伦理引导就显得不那么可靠。这时候,法律为双方制定了一条合格的红线,比如限制私密采集、限制人脸采集、限制私密信息泄露等等。
第二,法律具有伦理所缺陷的外部威慑和执行力。首先,伦理本身就没有强有力的惩戒方式,无法对恶意作恶的人提供强有力的惩戒,而治理的目的是让恶意的人明白,越过红线会得到非常严重的惩罚。面对这个惩罚,他们必须考虑自己所做的行为。其次,假设事件已经发生,那么如何为受害者提供合法的补偿呢?如果通过法律来强制执行,受害者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补偿,但伦理会如何作用呢?它是否会让作恶者得到应有惩罚呢?
第三,法律强制是伦理引导的作用前提。如果伦理的引导都依赖于法律的兜底,那如果没有数据安全法,企业会对伦理有敬畏感吗?没有法律确认知情权,用户连自己被算法算计都不知道,连对这个行业基本的伦理准则都不知道,那又何谈伦理?
综上,我方始终认为AI治理必须以法律强制为主,而非以伦理引导为主。
时间到。反方一辩立论陈词。
我们昨天没有报备一二遍30就没有改名字,还是他的正直线。好,开始了。
下面进行第一个环节,立论,正方一辩立论陈词时间两分30秒,时间剩余半分钟时会有及时提醒。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讨论AI治理,核心分歧在于治理手段的主次选择。我方明确核心立场,AI治理应以法律强制为主,而非伦理引导为主。并非否定另一方价值,但它只能是补充。面对AI的快速发展以及其潜在的巨大风险,再加上使用者可能存在的私欲,伦理引导明显是不现实的,只有法律强制才能提供所必须的底线确定性。
理由如下: 第一,伦理是模糊的、个人的内心准则,未被普遍认可,而法律本身是伦理的最低底线,相当于提供了清晰的、统一的、官方认可的行为红线。治理的前提本身就是要知道底线在哪里,伦理引导依然是个人或企业的自觉,并且各行各业本身认同的尺度就不同,换而言之,伦理的边界本身就是模糊的。假设以伦理引导为主,那么是以哪个行业、哪个人的伦理进行引导呢?假设以科技巨头的伦理为主,他们认为信息应该公开,但是对于普通人来说,隐私是重要的,所以伦理引导就显得不那么可靠。这时候,法律为双方制定了一条合格的红线,比如限制私密采集、限制人脸采集、限制私密信息泄露等等。
第二,法律具有伦理所缺陷的外部威慑和执行力。首先,伦理本身就没有强有力的惩戒方式,无法对恶意作恶的人提供强有力的惩戒,而治理的目的是让恶意的人明白,越过红线会得到非常严重的惩罚。面对这个惩罚,他们必须考虑自己所做的行为。其次,假设事件已经发生,那么如何为受害者提供合法的补偿呢?如果通过法律来强制执行,受害者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补偿,但伦理会如何作用呢?它是否会让作恶者得到应有惩罚呢?
第三,法律强制是伦理引导的作用前提。如果伦理的引导都依赖于法律的兜底,那如果没有数据安全法,企业会对伦理有敬畏感吗?没有法律确认知情权,用户连自己被算法算计都不知道,连对这个行业基本的伦理准则都不知道,那又何谈伦理?
综上,我方始终认为AI治理必须以法律强制为主,而非以伦理引导为主。
时间到。反方一辩立论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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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用时1分30秒。
那我请问对方辩友,若一个企业为了牟利,用AI进行深度伪造、制造混乱信息欺骗消费者,消费者仅靠道德舆论谴责,就能追回权益、让违法企业承担责任吗?
还有,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AI伦理标准千差万别,比如欧美和我国在数据库隐私的伦理要求上就完全不同,对方如何用这种碎片化的伦理共识,实现跨地域、跨行业的伦理统一?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有人使用AI牟利,本质是AI本身的设计问题。AI设计应当以伦理为核心,而非法律为先。工程师在设计AI时,应将伦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入AI的研发过程,从源头避免使用者利用AI实施违法行为。
再来看第二个问题。不同国家的法律存在差异,但伦理是全人类的共同共识。所有人类都具备良知,对伦理的核心认知大体一致,因此全球范围内可以达成伦理共识。
但引领教化耗时长久,且永远无法让所有人都达成共识,该如何解释?
我已经说过,伦理是人类通识。你真的能保证所有人都能达成共识吗?良知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而法律是后天人为设定的,且法律本身就是基于人类内心的伦理制定的。
法律由人制定,若按照对方的逻辑,伦理需要所有人达成共识,那为何现在仍有犯罪存在?
那只是极个别情况。
如果按照对方的说法,引导行为很容易发生,那当有人实施引导时,我们依靠什么进行强制约束?依靠道德自觉还是社会舆论?社会舆论和道德选择,能帮助消费者追回财产吗?
时间到。
首先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用时1分30秒。
那我请问对方辩友,若一个企业为了牟利,用AI进行深度伪造、制造混乱信息欺骗消费者,消费者仅靠道德舆论谴责,就能追回权益、让违法企业承担责任吗?
还有,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AI伦理标准千差万别,比如欧美和我国在数据库隐私的伦理要求上就完全不同,对方如何用这种碎片化的伦理共识,实现跨地域、跨行业的伦理统一?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有人使用AI牟利,本质是AI本身的设计问题。AI设计应当以伦理为核心,而非法律为先。工程师在设计AI时,应将伦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入AI的研发过程,从源头避免使用者利用AI实施违法行为。
再来看第二个问题。不同国家的法律存在差异,但伦理是全人类的共同共识。所有人类都具备良知,对伦理的核心认知大体一致,因此全球范围内可以达成伦理共识。
但引领教化耗时长久,且永远无法让所有人都达成共识,该如何解释?
我已经说过,伦理是人类通识。你真的能保证所有人都能达成共识吗?良知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而法律是后天人为设定的,且法律本身就是基于人类内心的伦理制定的。
法律由人制定,若按照对方的逻辑,伦理需要所有人达成共识,那为何现在仍有犯罪存在?
那只是极个别情况。
如果按照对方的说法,引导行为很容易发生,那当有人实施引导时,我们依靠什么进行强制约束?依靠道德自觉还是社会舆论?社会舆论和道德选择,能帮助消费者追回财产吗?
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集中在“伦理能否替代法律实现有效约束”“伦理共识的普遍性与差异性”两个核心争议点)
首先,先梳理原始文本的发言逻辑,修正错误,净化语言,分段:
首先修正原文的口误、错字: - “大数据杀除”→“大数据杀熟” - “著作人权法”→“著作权法” - “红对错红线”→“对错红线” - “平底”→“毕竟” - “强征”→“强制” - “营没有”→“并没有” - 删掉冗余的口癖重复,比如重复的“如果说”“AI,AI”
然后按发言逻辑分段:
第一部分是攻辩开篇的核心论点: 法律只是最底线,只能规定什么不能做,却不能引导AI向善。如果只谈底线不谈向善,这如何称得上有力、称得上有意义? AI盗用绘画师成果、大数据杀熟、非法采集用户隐私,这些行为即便没有法律惩戒,相关主体依旧肆无忌惮。没有法律强制做保障,所谓的技术向善、人文关怀都只是空中楼阁。温度不能替代惩戒,情怀不能成为乱象的遮羞布,只有法律才能让向善真正落地。
第二部分是对己方观点的补充澄清: 我们并非否定其他治理方式,而是讨论法律如何助力AI向善。你方所说的法律约束,恰恰是因为有更完善的约束、更清晰的规则,才能让创新者更好地参与创作,明确哪些事不能做。我方从未说要规定AI必须向善,只是规定不能做的事,为何不能明确AI可以做的边界? 我方认为,法律强制要求AI向善,对方却无法举出一条现行强制AI向善的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是对方的反驳与我方的回应: 对方提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著作权法,认为这些法律划定了唯一权威的对错红线。但问题在于,这些法律只是规定了不能做什么,并未规定AI必须向善。 我方整治的是划定底线,而非规定上限。创新者明确了底线所在,自然会向合规方向发展,这难道不是向善的体现? 你方仍未回答:法律如何引导AI向善?法律没有规定AI必须向善,只是规定了禁止行为。 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不正是在引导AI向善吗? 这些法律的制定,本就是为了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而非直接规定AI向善。法律是底线,而非向善的指引。
最后修正原文的“认识时间到”修正为“时间到”,调整语句流畅度,保留所有原意。
现在整理成最终文本:
法律只是最底线,只能规定什么不能做,却不能引导AI向善。如果只谈底线不谈向善,这如何称得上有力、称得上有意义? AI盗用绘画师成果、大数据杀熟、非法采集用户隐私,这些行为即便没有法律惩戒,相关主体依旧肆无忌惮。没有法律强制做保障,所谓的技术向善、人文关怀都只是空中楼阁。温度不能替代惩戒,情怀不能成为乱象的遮羞布,只有法律才能让向善真正落地。
我们并非否定其他治理方式,而是讨论法律如何助力AI向善。你方所说的法律约束,恰恰是因为有更完善的约束、更清晰的规则,才能让创新者更好地参与创作,明确哪些事不能做。我方从未说要规定AI必须向善,只是规定不能做的事,为何不能明确AI可以做的边界?
我方认为,法律强制要求AI向善,对方却无法举出一条现行强制AI向善的法律法规。
对方提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著作权法,认为这些法律划定了唯一权威的对错红线。但问题在于,这些法律只是规定了不能做什么,并未规定AI必须向善。
我方整治的是划定底线,而非规定上限。创新者明确了底线所在,自然会向合规方向发展,这难道不是向善的体现?
你方仍未回答:法律如何引导AI向善?法律没有规定AI必须向善,只是规定了禁止行为。
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不正是在引导AI向善吗?
这些法律的制定,本就是为了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而非直接规定AI向善。法律是底线,而非向善的指引。时间到。
首先,先梳理原始文本的发言逻辑,修正错误,净化语言,分段:
首先修正原文的口误、错字: - “大数据杀除”→“大数据杀熟” - “著作人权法”→“著作权法” - “红对错红线”→“对错红线” - “平底”→“毕竟” - “强征”→“强制” - “营没有”→“并没有” - 删掉冗余的口癖重复,比如重复的“如果说”“AI,AI”
然后按发言逻辑分段:
第一部分是攻辩开篇的核心论点: 法律只是最底线,只能规定什么不能做,却不能引导AI向善。如果只谈底线不谈向善,这如何称得上有力、称得上有意义? AI盗用绘画师成果、大数据杀熟、非法采集用户隐私,这些行为即便没有法律惩戒,相关主体依旧肆无忌惮。没有法律强制做保障,所谓的技术向善、人文关怀都只是空中楼阁。温度不能替代惩戒,情怀不能成为乱象的遮羞布,只有法律才能让向善真正落地。
第二部分是对己方观点的补充澄清: 我们并非否定其他治理方式,而是讨论法律如何助力AI向善。你方所说的法律约束,恰恰是因为有更完善的约束、更清晰的规则,才能让创新者更好地参与创作,明确哪些事不能做。我方从未说要规定AI必须向善,只是规定不能做的事,为何不能明确AI可以做的边界? 我方认为,法律强制要求AI向善,对方却无法举出一条现行强制AI向善的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是对方的反驳与我方的回应: 对方提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著作权法,认为这些法律划定了唯一权威的对错红线。但问题在于,这些法律只是规定了不能做什么,并未规定AI必须向善。 我方整治的是划定底线,而非规定上限。创新者明确了底线所在,自然会向合规方向发展,这难道不是向善的体现? 你方仍未回答:法律如何引导AI向善?法律没有规定AI必须向善,只是规定了禁止行为。 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不正是在引导AI向善吗? 这些法律的制定,本就是为了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而非直接规定AI向善。法律是底线,而非向善的指引。
最后修正原文的“认识时间到”修正为“时间到”,调整语句流畅度,保留所有原意。
现在整理成最终文本:
法律只是最底线,只能规定什么不能做,却不能引导AI向善。如果只谈底线不谈向善,这如何称得上有力、称得上有意义? AI盗用绘画师成果、大数据杀熟、非法采集用户隐私,这些行为即便没有法律惩戒,相关主体依旧肆无忌惮。没有法律强制做保障,所谓的技术向善、人文关怀都只是空中楼阁。温度不能替代惩戒,情怀不能成为乱象的遮羞布,只有法律才能让向善真正落地。
我们并非否定其他治理方式,而是讨论法律如何助力AI向善。你方所说的法律约束,恰恰是因为有更完善的约束、更清晰的规则,才能让创新者更好地参与创作,明确哪些事不能做。我方从未说要规定AI必须向善,只是规定不能做的事,为何不能明确AI可以做的边界?
我方认为,法律强制要求AI向善,对方却无法举出一条现行强制AI向善的法律法规。
对方提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著作权法,认为这些法律划定了唯一权威的对错红线。但问题在于,这些法律只是规定了不能做什么,并未规定AI必须向善。
我方整治的是划定底线,而非规定上限。创新者明确了底线所在,自然会向合规方向发展,这难道不是向善的体现?
你方仍未回答:法律如何引导AI向善?法律没有规定AI必须向善,只是规定了禁止行为。
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不正是在引导AI向善吗?
这些法律的制定,本就是为了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而非直接规定AI向善。法律是底线,而非向善的指引。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对方辩友,各位观众。
纵观整场辩论,对方辩友始终执着于法律强制的刚性效力,无视法学的基本逻辑,更破坏了AI治理的本质内核。我方不得不再次重申,AI治理应当以伦理引导为主,法律仅为兜底补充,对方的核心观点从法理到实践均站不住脚。
从法理学的本质来看,法律与伦理本就是源与流的关系。法律是成文的伦理,伦理是法律的精神内核。对方辩友所说的法的价值追求,不正是伦理正义的具体化表现吗?若脱离伦理引导,法律不过是无魂之躯。
对方辩友一再强调伦理模糊、缺乏强制力。可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天生具有滞后性与局限性。AI技术迭代一日千里,新型技术风险层出不穷,法律的条文永远滞后于AI的技术发展。难道我们要任由在AI的法律空白领域野蛮成长,随后发现问题再进行法律治理吗?
对方辩友拿出了大数据杀手、深度伪造、AI诈骗等案例,质疑伦理约束没有力度。可这些行为,哪一个不是先违背了伦理良知,再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作恶者无视伦理禁忌、舍弃道德良知追逐利益,难道我们要因为部分人无视伦理,就否定伦理引导的核心作用吗?
对方辩友提出“法律具有强制力便可成为……”,发言时间到。
尊敬的对方辩友,各位观众。
纵观整场辩论,对方辩友始终执着于法律强制的刚性效力,无视法学的基本逻辑,更破坏了AI治理的本质内核。我方不得不再次重申,AI治理应当以伦理引导为主,法律仅为兜底补充,对方的核心观点从法理到实践均站不住脚。
从法理学的本质来看,法律与伦理本就是源与流的关系。法律是成文的伦理,伦理是法律的精神内核。对方辩友所说的法的价值追求,不正是伦理正义的具体化表现吗?若脱离伦理引导,法律不过是无魂之躯。
对方辩友一再强调伦理模糊、缺乏强制力。可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天生具有滞后性与局限性。AI技术迭代一日千里,新型技术风险层出不穷,法律的条文永远滞后于AI的技术发展。难道我们要任由在AI的法律空白领域野蛮成长,随后发现问题再进行法律治理吗?
对方辩友拿出了大数据杀手、深度伪造、AI诈骗等案例,质疑伦理约束没有力度。可这些行为,哪一个不是先违背了伦理良知,再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作恶者无视伦理禁忌、舍弃道德良知追逐利益,难道我们要因为部分人无视伦理,就否定伦理引导的核心作用吗?
对方辩友提出“法律具有强制力便可成为……”,发言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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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将紧扣AI治理的核心,以伦理引导为主,法律作为强调为公的合作公益者的底线保障。整场辩论下来,对方辩友始终陷入了三大逻辑误区,固执地将法律强制作为兜底,等同于治理主导,这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理。
法治的核心是亡羊补牢的事后追责,还是防患于未然、源头防护?我们不否认法律对已然犯罪的惩戒作用,也不否认法律能为受害者追回权利,但法律只是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并非治理的核心。AI诈骗、隐私泄露、技术滥用,所有伤害一旦发生,即便法律严惩罪犯,损失也是难以挽回的。
对方辩友提出,伦理多元且缺乏约束力,企业和个人可以选择不听,将伦理引导变为空想。可是从法律基本原理的层面来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伦理是法律的价值灵魂,没有伦理作为根基,法律就失去了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
对方辩友还声称,全球这条强调法律的路线下,伦理引导只是空想。可事实恰恰相反,世界各国在完善AI立法的同时,都在大力推行AI伦理准则。AI治理绝不只是单纯的法律管控,更需要伦理引导方向。
我方从未脱离法律空谈伦理,我们始终承认法律是不可或缺的底线保障,但底线永远不等于主导,永远不能代替核心。法律解决的是“不能作恶”的问题,而伦理解决的是“主动向善”的问题。法律约束的是人的行为,而伦理塑造的是人的良知。
对方辩友全程只盯着强制力,只看事后追责,却忽略了法律自己的本质。AI治理治的不仅仅是已发生的违法行为,更是未发生的技术风险;管的不仅仅是少数作恶者,更是AI行业的发展方向。唯有以伦理引导为主,才能让每一个AI从业者心怀敬畏、坚守良知,才能从根本上化解AI发展带来的所有潜在危机。谢谢大家。
我方将紧扣AI治理的核心,以伦理引导为主,法律作为强调为公的合作公益者的底线保障。整场辩论下来,对方辩友始终陷入了三大逻辑误区,固执地将法律强制作为兜底,等同于治理主导,这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理。
法治的核心是亡羊补牢的事后追责,还是防患于未然、源头防护?我们不否认法律对已然犯罪的惩戒作用,也不否认法律能为受害者追回权利,但法律只是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并非治理的核心。AI诈骗、隐私泄露、技术滥用,所有伤害一旦发生,即便法律严惩罪犯,损失也是难以挽回的。
对方辩友提出,伦理多元且缺乏约束力,企业和个人可以选择不听,将伦理引导变为空想。可是从法律基本原理的层面来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伦理是法律的价值灵魂,没有伦理作为根基,法律就失去了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
对方辩友还声称,全球这条强调法律的路线下,伦理引导只是空想。可事实恰恰相反,世界各国在完善AI立法的同时,都在大力推行AI伦理准则。AI治理绝不只是单纯的法律管控,更需要伦理引导方向。
我方从未脱离法律空谈伦理,我们始终承认法律是不可或缺的底线保障,但底线永远不等于主导,永远不能代替核心。法律解决的是“不能作恶”的问题,而伦理解决的是“主动向善”的问题。法律约束的是人的行为,而伦理塑造的是人的良知。
对方辩友全程只盯着强制力,只看事后追责,却忽略了法律自己的本质。AI治理治的不仅仅是已发生的违法行为,更是未发生的技术风险;管的不仅仅是少数作恶者,更是AI行业的发展方向。唯有以伦理引导为主,才能让每一个AI从业者心怀敬畏、坚守良知,才能从根本上化解AI发展带来的所有潜在危机。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今天这场辩论其实不是在争AI到底要不要讲道理,而是在当道德都不够用的时候,我们到底靠什么守住底线。
我方始终认为AI治理必须以法律强制为主,伦理引导为辅。原因很简单,AI不是普通技术,它具有高速迭代、广泛渗透、风险外溢和后果不可逆的特征。治理它不能只靠善意,它只能靠制度。
而且,像您刚才说的,您说我们对法律了解不严,那您不也是变相承认?其实法律它就是事前治理嘛?您说我们的法律都是事后的去治理,但是相信您也学过上过法律课,法律它真正的作用就是去事前预防。我们只有去预法,让这些犯罪分子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去知道,他犯法后果很严重,所以我们才不去做这些事情,所以法律它更多的是事前预防。
第二,法律是AI治理的底线,它能明确规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让底线成为所有主体必须遵守的红线。从刚开始,我们就给AI下定义这件事情,你就不能做,你就不能去画脸,你就不能去收集用户的数据,那它就根本不会去发生泄露,而不是说靠你能力,所以没有任何作用。
第三,法律还是责任落实的唯一可靠机制,对方再怎么强调问题,也绕不开一个问题,出了事,谁负责?怎么负责?如何赔,怎么罚?伦理没有程序,就像自动驾驶误撞死行人,难道我只能靠我公司自己有良心,所以我赔款?那没良心,那怎么办?所以只能靠一些法律政策去跟公司强调事后赔、事后处置和事后行为。
第四,法律并不僵化,对方总喜欢把法律说的慢,可现实是法律完全可以通过分级监管、专项立法等方式进行推进。法律不是创新的主人,而是创新的护栏。
而且,全世界各个行业的伦理标准不一样。犯罪嫌疑人的伦理和我们正常人还是不一样,所以伦理不是所有人的共识,人性本恶的状态都是需要去法律去规范。而且伦理往往受文化、阶层、行业利益的影响,标准不统一,执行不确定,最后容易变成强者自觉,弱者受损。而法律它具有普适性和强制约束力,能够保障每一个主体都受到同样的规则约束,尤其能保护弱势群体不被算法歧视。AI治理如果只靠伦理,最后最容易实施的,反而是那些最需要保护的人。
最后我再强调一句,AI可以引导方向,但它不能代替规则,可以补充价值,但不能承担主责。面对AI这种高风险、高渗透、高外部性的技术,治理的主轴必须是法律强制,因为法律有牙齿、有边界、有救济、有追责,能真正把向善从口号变成现实。
所以我方坚定主张,AI治理应以法律强制为主,合理引导为辅,谢谢大家。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今天这场辩论其实不是在争AI到底要不要讲道理,而是在当道德都不够用的时候,我们到底靠什么守住底线。
我方始终认为AI治理必须以法律强制为主,伦理引导为辅。原因很简单,AI不是普通技术,它具有高速迭代、广泛渗透、风险外溢和后果不可逆的特征。治理它不能只靠善意,它只能靠制度。
而且,像您刚才说的,您说我们对法律了解不严,那您不也是变相承认?其实法律它就是事前治理嘛?您说我们的法律都是事后的去治理,但是相信您也学过上过法律课,法律它真正的作用就是去事前预防。我们只有去预法,让这些犯罪分子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去知道,他犯法后果很严重,所以我们才不去做这些事情,所以法律它更多的是事前预防。
第二,法律是AI治理的底线,它能明确规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让底线成为所有主体必须遵守的红线。从刚开始,我们就给AI下定义这件事情,你就不能做,你就不能去画脸,你就不能去收集用户的数据,那它就根本不会去发生泄露,而不是说靠你能力,所以没有任何作用。
第三,法律还是责任落实的唯一可靠机制,对方再怎么强调问题,也绕不开一个问题,出了事,谁负责?怎么负责?如何赔,怎么罚?伦理没有程序,就像自动驾驶误撞死行人,难道我只能靠我公司自己有良心,所以我赔款?那没良心,那怎么办?所以只能靠一些法律政策去跟公司强调事后赔、事后处置和事后行为。
第四,法律并不僵化,对方总喜欢把法律说的慢,可现实是法律完全可以通过分级监管、专项立法等方式进行推进。法律不是创新的主人,而是创新的护栏。
而且,全世界各个行业的伦理标准不一样。犯罪嫌疑人的伦理和我们正常人还是不一样,所以伦理不是所有人的共识,人性本恶的状态都是需要去法律去规范。而且伦理往往受文化、阶层、行业利益的影响,标准不统一,执行不确定,最后容易变成强者自觉,弱者受损。而法律它具有普适性和强制约束力,能够保障每一个主体都受到同样的规则约束,尤其能保护弱势群体不被算法歧视。AI治理如果只靠伦理,最后最容易实施的,反而是那些最需要保护的人。
最后我再强调一句,AI可以引导方向,但它不能代替规则,可以补充价值,但不能承担主责。面对AI这种高风险、高渗透、高外部性的技术,治理的主轴必须是法律强制,因为法律有牙齿、有边界、有救济、有追责,能真正把向善从口号变成现实。
所以我方坚定主张,AI治理应以法律强制为主,合理引导为辅,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的,谢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
在刚刚的攻辩环节,对方辩友存在三大逻辑误区,我方将对此一一回应,也再次明确提出我方的立场:为促进AI技术发展,理应适度放宽个人数据保护限制。
第一,你方曲解我方立场,将“合规适度放宽”歪曲为无度放任。我方再次重申,我方倡导的放宽是破除不合理审批与流通壁垒,是有前提的放宽,绝非放弃保护。
第二,片面放大潜在风险。对方辩友仅靠个别案例就否定了AI技术在医疗、交通、公共安全领域的现实价值,例如影像AI可以辅助诊断,减少漏诊误诊。对方既无法回应现有过度限制对AI发展造成的数据壁垒问题,更无法否定我方真实成功案例。
最后,对方辩友错误将个人隐私保护与AI技术发展完全对立起来。我方从不否认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但真正的保护从来不是将数据彻底封闭、停滞发展,从而导致我方在国际竞争中落后。真正的保护是在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寻求发展与保护的动态平衡。适度放宽,恰恰是通过合理的规则调整,让技术发展与隐私保护并行不悖,用更先进的AI技术反过来提升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实现长效的隐私保障。
我方坚持的观点一直是,为促进AI技术发展,理应适度放宽个人数据保护限制,谢谢。
好的,谢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
在刚刚的攻辩环节,对方辩友存在三大逻辑误区,我方将对此一一回应,也再次明确提出我方的立场:为促进AI技术发展,理应适度放宽个人数据保护限制。
第一,你方曲解我方立场,将“合规适度放宽”歪曲为无度放任。我方再次重申,我方倡导的放宽是破除不合理审批与流通壁垒,是有前提的放宽,绝非放弃保护。
第二,片面放大潜在风险。对方辩友仅靠个别案例就否定了AI技术在医疗、交通、公共安全领域的现实价值,例如影像AI可以辅助诊断,减少漏诊误诊。对方既无法回应现有过度限制对AI发展造成的数据壁垒问题,更无法否定我方真实成功案例。
最后,对方辩友错误将个人隐私保护与AI技术发展完全对立起来。我方从不否认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但真正的保护从来不是将数据彻底封闭、停滞发展,从而导致我方在国际竞争中落后。真正的保护是在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寻求发展与保护的动态平衡。适度放宽,恰恰是通过合理的规则调整,让技术发展与隐私保护并行不悖,用更先进的AI技术反过来提升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实现长效的隐私保障。
我方坚持的观点一直是,为促进AI技术发展,理应适度放宽个人数据保护限制,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经过两轮的攻辩环节,我方简单小结如下:
第一,对方将AI发展必须的合规数据利用,偷换概念为必须放宽数据的保护限制。AI发展需要数据,但是需要以脱敏数据、公共数据、授权数据,绝非无限制的私人隐私。放宽保护不是为了AI赋能,而是为了数据全开,为数据侵权开路。
第二,对方夸大放开数据的益处,却忽略了巨大的社会风险。对方回避了数据泄露、算法歧视、精准诈骗等现实危害,无视公民隐私、人权底线。短期看似能给AI提供海量的素材,长远来看只会引发民众对市场的信任萎缩,监管收紧。
第三,对方所谓的“适度放宽”毫无现实价值,在资本主义本性面前,监管的口子一旦松开,绝不可能停留在适度。
总之,隐私一旦泄露,就是不可逆的伤害。我们不能拿全民的安全底线去赌一个无界定的“适度”。对方辩友,我们讨论的不是AI发展慢不慢的问题,而是AI要在什么样的土壤下生长。对方辩友想要的是技术的效率,而我方坚守的是社会的底线与公平。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绝不能放宽个人数据保护限制,谢谢大家。
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经过两轮的攻辩环节,我方简单小结如下:
第一,对方将AI发展必须的合规数据利用,偷换概念为必须放宽数据的保护限制。AI发展需要数据,但是需要以脱敏数据、公共数据、授权数据,绝非无限制的私人隐私。放宽保护不是为了AI赋能,而是为了数据全开,为数据侵权开路。
第二,对方夸大放开数据的益处,却忽略了巨大的社会风险。对方回避了数据泄露、算法歧视、精准诈骗等现实危害,无视公民隐私、人权底线。短期看似能给AI提供海量的素材,长远来看只会引发民众对市场的信任萎缩,监管收紧。
第三,对方所谓的“适度放宽”毫无现实价值,在资本主义本性面前,监管的口子一旦松开,绝不可能停留在适度。
总之,隐私一旦泄露,就是不可逆的伤害。我们不能拿全民的安全底线去赌一个无界定的“适度”。对方辩友,我们讨论的不是AI发展慢不慢的问题,而是AI要在什么样的土壤下生长。对方辩友想要的是技术的效率,而我方坚守的是社会的底线与公平。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绝不能放宽个人数据保护限制,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